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二年以内 ( 含二年 ) 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 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 银行存款 现金 分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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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提示 : 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 2 号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5 年月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 2 号 2 期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管理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管理合 同 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 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 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 管理合同 的委托人, 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管理合同 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 管理合同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目标规模 管理期限 推广期 封闭期 开 放期 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分级卓粤 2 号 2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本集合 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 ( 含 )200 人以下 ( 含 ) 告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 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1 封闭期 : 1)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开放 ( 各期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由管理人通过发 行公告的形式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 开放期仅办理参与业务 非开放期 均为封闭期,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2)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只对管理人开放 ( 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 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 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2 开放期 : 1)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开放 ( 各期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由管理人通过发 行公告的形式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 开放期内, 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业 务, 但不能办理退出业务, 优先级份额为到期自动退出 2)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只对管理人开放, 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 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开放期内, 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最低金额 相关费率 投资范围及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 追加参与资金的最低金 额为 10,000 元 ; 1 认购 / 申购费 :0%; 2 退出费 :0%; 3 管理费 :0.1%; 4 托管费 :0.2%; 5 业绩报酬 : 提取规则参见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部分 ; 6 其他费用 : 参见本合同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部分 1 投资范围

2 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二年以内 ( 含二年 ) 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 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 银行存款 现金 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债券逆回购 债券正回购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禁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可转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的主体评级在 AA-( 含 ) 以上且债项评级在 AA- 级 ( 含 ) 以上, 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在 AA-( 含 ) 以上且债项评级为 A-1 级, 公司债的总计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且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 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平均久期不得超过 4 年 2 资产配置比例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 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 债券型基金 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按成本价计算, 资产支持证券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按成本计算, 债券型基金 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10% 按成本价计算, 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申购新发行的债券除外 ) 按成本价计算, 公司债的总计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且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2) 现金类资产 : 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包括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存款 现金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国债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央行票据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政府债券 不超过 7 天 ( 含 7 天 ) 的债券逆回购等 (3) 证券正回购 : 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且优先级份额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普通级份额的 9 倍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风险收益特 征及适合推 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 本集合计划属于中低风险品种 从两类份额来看, 不同级别份额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 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属于高风险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只对管理人开放,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全额认购普通级份额

3 当事人集合计划的参与 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参与原则 程序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经管理人委托的 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委托人在工作日内根据集合计划的发行公告参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只对管理人开放, 管理人可在推广期内参与普通级份额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发行公告上限, 或者客户数达到 200 户, 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 时间优先 + 时间同等情况下金额优先 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 若推广期内有效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发行公告上限规模或参与的客户数不足 200 户, 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 若推广期内有效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份额超过发行公告上限规模或参与的客户数超过 200 户, 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推广期 推广期规模上限日是指, 在推广期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 在该交易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 在该交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时间优先 + 时间同等情况下金额优先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 ; 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 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 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 ; 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予以拒绝 推广期末日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单申请参与金额进行从大到小排序, 在申请时间同等的情况下则按金额优先原则排序, 再对排序后的申请单进行逐笔金额确认, 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 若加上某一笔参与金额后, 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限额, 则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2) 存续期参与 1)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开放, 各期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由管理人通过发行公告的形式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2)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只对管理人开放, 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开放期内, 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1 参与的原则 (1) 在推广期, 优先级份额以面值参与, 即人民币 1.00 元, 在存续期内, 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优先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 (2) 推广期内, 普通级份额以面值参与, 即人民币 1.00 元 ; 在存续期内, 普通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普通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 (3)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 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 (4)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 (5) 在推广期内, 当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发行公告的规模上限或客户数达到 200 人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使用 时间优先 + 时间同

4 参与费 等情况下金额优先 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 具体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6) 投资者资格要求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2) 公司 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7) 电子签名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 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后, 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电子合同在管理人 托管人 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 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且计划成立后生效 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签署同一管理人电子签名约定书后, 可通过指定委托方式多次办理本计划的合同类业务以及交易类业务, 同时也可办理该管理人管理的以电子合同销售模式发行的其他集合理财产品合同类业务以及交易类业务 ; 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 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订集合计划合同, 提出参与申请, 委托人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代销网点签署 合同签署条款 合同签署条款 在管理人 托管人 委托人三方签字 盖章, 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 合同签署条款 说明书以及本合同同时生效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 应当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 申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1) 参与费率 : 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1 推广期参与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推广期利息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 1.00 元 以上公式适用于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 委托人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记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委托人多笔参与时, 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 存续期参与对于优先级份额 :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T 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

5 集合计划的退出 认购资金利息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退出费用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 对于普通级份额 :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T 日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委托人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记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委托人多笔参与时, 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1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 ( 若有 ) 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1 退出的办理时间 (1) 优先级份额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各期产品到期日自动办理退出 管理人在每期产品发行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产品到期日 (2) 普通级份额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 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 (1) 退出申请的提出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无需提出退出申请, 自动办理退出业务 (2) 退出申请的确认本集合计划优先级自动退出日 (T 日 ), 管理人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 (3) 退出款项划付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本集合计划对单个委托人不设大额退出限制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巨额退出条款本集合计划不设置连续巨额退出条款管理人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是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只向管理人开放,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全额参与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 1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应符合 管理办法 细则 规范 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 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总份额的 20%, 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金 额 ( 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 ) 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且优先级份 额和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普通级份额的 9 倍, 本集合计划因规模变动等客 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被动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的上限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退出 退出金额按照退出当日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计算 在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达到预警线 0.3 元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管理人有权在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 并及时将管理人参与情况进行公告

6 集合计划的预警 补仓机制 集合计划的分级 3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普通级份额在按照本合同规定扣除优先级份额应计收益后, 享有剩余的收益分配 4 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当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大于优先级份额本金与预期收益之和, 且集合计划普通级净值占比高于 10%( 不含 ), 则管理人有权将高于 10%( 不含 ) 以上部分自有资金份额进行退出 5 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认购全额普通级份额, 不能构成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也不能保证优先级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情况 为控制风险, 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本计划的预警线 止损线分别为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 0.3 元和 0.15 元 1 预警线的设定如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于 T 日 ( 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常工作日 ) 收盘后跌破预警线 0.3 元, 管理人须通知普通级份额委托人, 普通级份额委托人可选择于次一个交易日 (T+1 日 )11:30 前向本计划追加资金 ( 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 ), 使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恢复至 0.5 元以上水平 2 止损线的设定如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 ( 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常工作日 ) 收盘后跌破止损线, 即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低于 ( 含 )0.15 元时, 管理人须通知普通级份额客户, 普通级份额客户可选择于次一个交易日 (T+1 日 )11:00 前向本计划追加资金 ( 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 ), 使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恢复至 0.5 元以上水平 如普通级份额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T+1 日 11:00 前 ) 追加资金 ( 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 ) 使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恢复至 0.5 元以上水平, 自 T+1 日 11:30 起, 管理人对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 对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 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变现完成后, 本计划提前终止 本计划分配及终止时, 按照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 进行计划收益及财产的分配 本集合计划是否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 是 ( 一 ) 分级安排 : 本集合计划分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 两类份额分开募集, 优先级份额公开募集, 普通级份额只对管理人募集, 两类份额募集资金合并运作 普通级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发售, 管理人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每期产品的分类 发行日 起始日 到期日 发行规模上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参与安排等, 每期依次记为优先级 1 期, 优先级 2 期 优先级 i 期 存续期发售优先级份额时 : 发售前, 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 发售后, 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各期份额到期自动退出 ( 二 ) 份额配比 :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 : 普通级份额的份额比例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9:1, 但因份额折算或利息转份额导致集合计划的份额规模超限或份额配比偏差则不受上述限制, 且优先级份额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普通级份额的 9 倍

7 ( 三 ) 杠杆比例 :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份额杠杆比例不超过 10 倍 ; 存续期, 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且优先级份额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普通级份额的 9 倍 ( 四 ) 风险承担及收益分配规则 1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按照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享有收益 优先级份额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如果优先级份额可以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获得收益时, 优先级份额按照约定期限到期退出 如果优先级份额无法按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得收益时, 普通级份额净资产为零, 此时优先级份额可能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到期退出, 集合资产逐次分配 :1)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等于 优先级 i 期份额数时, 首先分配优先级份额本金, 剩余清算资产按照预期收益和持有期为权重按比例分配 ;2)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小于 优先级 i 期份额数时, 按照委托人拥有优先级份额的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 1)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 优先级 i 期份额数 X=(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存续优先级份额总数 *1.00)/ ( 各期优先级份额数 * 对应约定年化预期收益率 * 实际计息天数 ) 各期优先级单位份额分配额 =1.00+ 对应约定年化预期收益率 * 实际计息天数 *X 2)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小于等于 优先级 i 期份额数 X=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各期优先级份额数各期优先级单位份额分配额 =1.00*X 2 普通级份额委托人以其持有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为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基准收益提供保障 普通级份额委托人的分红收益及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均将不再为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基准收益提供保障 3 优先级份额收益在到期日将当期实现收益作为现金红利全部分配, 当期优先级份额本金以现金形式一并退出 4 若本计划的资产满足优先级份额本金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后还有剩余, 则剩余部分归属于普通级份额 ( 五 ) 集合计划的预警线和止损线为控制风险, 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本计划的预警线 止损线分别为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 0.3 元和 0.15 元 1 预警线的设定如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于 T 日 ( 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常工作日 ) 收盘后跌破预警线 0.3 元, 管理人须通知普通级份额委托人, 普通级份额委托人可选择于次一个交易日 (T+1 日 )11:30 前向本计划追加资金 ( 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 ), 使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恢复至 0.5 元以上水平 2 止损线的设定如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 ( 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常工作日 ) 收盘后跌破止损线, 即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低于 ( 含 )0.15 元时, 管理人须通知普通级份额客户, 普通级份额客户可选择于次一个交易日 (T+1 日 )11:00 前向本计划追加资金 ( 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 ), 使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恢复至 0.5 元以上水平 如普通级份额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T+1 日 11:00 前 ) 追加资金 ( 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 ) 使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恢复至 0.5 元以上水平, 自 T+1 日 11:30 起,

8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集合计划费费用支付标用准 计算方 法 支付方报式和时酬 管理人对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 对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 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变现完成后, 本计划提前终止 本计划分配及终止时, 按照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 进行计划收益及财产的分配 ( 六 )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本计划的单位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T 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T 日集合计划份额 T 日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 七 ) 优先级份额及普通级份额的单位净值计算原则当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大于优先级份额净资产时,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资产净值为各期优先级参与本金加上应付收益的总和 各期优先级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如下 :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发售, 管理人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每期产品的分类 发行日 起始日 到期日 发行规模上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参与安排等, 每期依次记为优先级 1 期, 优先级 2 期 优先级 i 期 T 日优先级 i 期份额单位净值 =1.00*(1+ 优先级 i 期份额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 优先级 i 期计息天数 365) T 日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 =(T 日计划净资产 - (T 日优先级 i 期份额数 T 日优先级 i 期份额单位净值 )) T 日普通级份额数如果优先级份额无法按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得收益时, 净值计算公式参考本章 ( 四 ) 风险承担及收益分配规则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 ( 含参与费 ) 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 含 ) 以上,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本集合的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原则上不得转让 1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按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2)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 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个自然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 G=E 0.1% 365 注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2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T = E 0.2% 365

9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 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个自然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交易费用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 开放式基金的认 ( 申 ) 购和赎回费 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 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 年度专项审计费用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 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5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 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金额较小 ( 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 ), 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 如果金额较大 ( 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 ), 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 3 项 第 4 项和第 5 项费用,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 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不由集合计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及集合计划管理划承担的费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用失, 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1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 管理人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 普通级份额退出日 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 (2) 在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 (3) 在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 (4) 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普通级份额退出资金中扣除 2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1) 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收益分配条件下, 本集合计划对普通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收益的 100% 管理人提取普通级份额分红的 100% 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2) 在普通级份额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从普通级份额的退出资金中提取, 提取比例为超过参与本金部分的 100% 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10 管理人从普通级份额的终止清算资金中提取, 提取比例为超过参与本金部分的 100% 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3 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 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送指令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收益构成收益分配条件 分原则配分配方式分配方案集合是否可以展计划期展期终止和清算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债券利息 基金红利 买卖证券 / 基金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1 每一份优先级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每一份普通级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 2 优先级份额存续期不进行现金分红, 在到期日将当期实现收益作为现金红利全部 分配, 当期优先级份额本金以现金形式一并退出 ; 3 集合计划资产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份额分红金额后不得低于份额面值 (1.00 元 / 份 ); 4 在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优先级份额本金与预期收益之和时, 本计划可对普通级 份额进行现金分红, 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收益的 100%; 5 收益分配基准日到红利发放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公布并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展期条款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 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4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 5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 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6 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 7 产品代销 估值或清算系统发生重大故障, 导致产品运行无法正常进行 ; 8 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低于 0.15 元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 ; 9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10 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计划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

11 特别说明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 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 (5)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 (6)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 (8) 清算报告披露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 (9)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 (10)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 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 托 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管理 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之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 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 算方案的规定, 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将变现后 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并 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 变现的资金以 现金保存, 不得再进行投资 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对于由计划交纳 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 在注册 登记机构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届时,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 有份额的比例或者管理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 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 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 网站上披露, 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管理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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