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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主要修改内容 序号改动位置原条款为拟修改为 1 一 前言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并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保证未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委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若管理人发现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托人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用合法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 不受前款限制, 但应当向管理人及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 未提供证明文件的, 管理人 推广机构应拒绝其参与集合计划 2 二 释义 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 : 指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 说明书或 说明书 : 指 国信 金 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 : 指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 说明书或 说明书 : 指 国信 金理财 1 / 64

2 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合同 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指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及补充 管理办法 : 指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指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国信证券 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工商银行 委托人 ( 或持有人 ): 指签订并依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合同 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指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及补充 管理办法 : 指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指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国信证券 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工商银行 委托人 ( 或持有人 ): 指签订并依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 2 / 64

3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直销机构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代销机构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指定营业网点等本集合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 推广机构 :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 指集合计划的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 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 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接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收益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直销机构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代销机构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指定营业网点及有资格代理销售集合计划的其他销售机构 推广机构 :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 指集合计划的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 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 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接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的不同安排,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二个类别, 即份额 A 和份额 B 份额 A: 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的一 3 / 64

4 分配及风险承担的不同安排,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二个类别, 即份额 A 和份额 B 份额 A: 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的一类份额 份额 B: 指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的一类份额 杠杆比率 : 指集合计划净资产与份额 B 净资产的比, 也称 杠杆率 份额 A 约定目标收益率 : 指管理人按照约定设定的每份份额 A 在存续期内的年化收益率 剩余收益 : 指本集合计划支付份额 A 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收益 份额 A 折算 : 指份额 A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 (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管理人将份额 A 的单位净值调整为 元, 并相应地折算份额 A 的份额数 存续期 : 在本合同中又称管理期限, 指本集合计划成 类份额, 份额 A 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子份额 份额 B: 指具有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高的风险的一类份额 投资周期 : 指份额 A 子份额 Ai 的投资期限 i, 即份额 Ai 自申购日起每满投资期限 i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退出 ( 遇节假日顺延 ) 例如, 子份额 A7D 的投资周期为 7 天 杠杆比率 : 指集合计划净资产与份额 B 净资产的比, 也称 杠杆率 约定收益率 : 指在本集合计划正常运行情况下每个参与日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布的 Ai 份额下一投资周期的约定收益率 额度控制 : 指管理人为保障份额配比符合要求, 有权对份额 A 各子份额的参与额度进行控制 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 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 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工作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为委 托人办理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4 / 64

5 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约定为 2 年 工作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份额 A 的持有人可以申请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封闭期 :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申请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延迟退出日 : 指本集合计划开放期的可退出日 ( 即开放期的首个工作日 ) 发生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设置延迟退出日 ( 即可退出日的下一工作日 ), 延迟退出日只接受委托人延迟退出申请, 不接受委托人新的退出申请 元 : 指人民币元 T 日 :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 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含 T 日 ) 的第 N 个工作日 参与 : 指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封闭期 :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申请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元 : 指人民币元 T 日 :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 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含 T 日 ) 的第 N 个工作日 参与 : 指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认购参与 ( 或认购 ): 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申购参与 ( 或申购 ): 指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的参与日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市值 银行存款本息 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的负债 : 指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 但尚未收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 交易佣金以及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应付款项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5 / 64

6 认购参与 ( 或认购 ): 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 值 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申购参与 ( 或申购 ): 指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集合计划收益 : 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市值 银行存款本息 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的负债 : 指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 但尚未收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 交易佣金以及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应付款项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指估值日集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指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价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业绩报酬计提日 :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 本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分红权益登记日 份额 B 委托人的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为份额 B 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不可抗力因素 :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 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 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 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等 关联方关系 : 本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中的关联方 关系的含义相同 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价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 6 / 64

7 3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二 ) 类型 4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三 ) 目 的价值, 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不可抗力因素 :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 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 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 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等 关联方关系 : 本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 10 亿份 ( 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的目标规模为 10 亿份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 10 亿份 ( 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受目标规模的限制, 但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整体运营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整体规 7 / 64

8 标规模 5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四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交易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债券型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仅限投资有担保且外部债项评级为 AA 级 ( 含 ) 以上的品种 ) 债券逆回购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银行协议存款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 现金 银行活期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在 7 天 ( 含 7 天 ) 以内的债券逆回购 剩余期限在 3 个月 ( 含 3 个月 ) 以内的政府证券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品种 可转换债券可转为股票, 但必须在股票可卖出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 2 资产配置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模 份额 A 总规模及份额 B 总规模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交易债 ) 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债券型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 仅限投资有担保的品种 ) 中小企业私募债 ( 仅限投资有担保的品种 )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股票质押式回购 债券逆回购 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 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银行协议存款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 ; 现金 银行活期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在 7 天 ( 含 7 天 ) 以内的债券逆回购 剩余期限在 3 个月 ( 含 3 个月 ) 以内的政府证券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 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 资产配置比例 8 / 64

9 (1)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30%-100%,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30%, 且单支投资成本不超过 2000 万元 ; (2)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3) 开放期内现金类金融产品不少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 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 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如因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1)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 0-95%; (2) 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0%; (3) 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90%; (4) 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和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90%; (5) 权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20%, 其中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投资单支股票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5%; (6)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7) 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9 / 64

10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但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托人在此同意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授权管理人作为本集合计划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质权人, 代本集合计划及全体委托人履行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产生的全部相关合同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办理 补充 解除质押, 收取孳息, 保全质物, 对出质人 借款人进行违约处置, 处理质物和质物所及其他证券权利等 委托人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全面充分了解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对管理人的授权内容并同意进行该等授权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 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3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 10 / 64

11 6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五 )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 2 年, 管理期的起始日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 存续期满, 终止清算或展期 但当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 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 但当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 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7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六 ) 封闭期 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三个工作日为份额 A 的开放期, 其中首个工作日管理人接受份额 A 的参与和退出的申请, 后两个工作日只接受份额 A 的参与 份额 A 开放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份额 B 的开放期, 为使得份额 A 和份额 B 的份额配比及自有资金参与比例符合要求, 份额 B 的开放期仅允许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 1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根据收益及风险承担的不同,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两类份额, 即份额 A( 优先级 ) 和份额 B( 次级 ) 份额 A 按投资周期长度分为 A1D A7D A14D A1M A2M A3M A4M A5M A6M A7M A8M A9M A10M A11M A12M A13M A14M A15M A16M A17M A18M A19M A20M A21M A22M A23M A24M A25M A26M A27M A28M A29M A30M A31M A32M A33M A34M A35M 和 A36M(D 和 M 分别表示日和月 ) 等 11 / 64

12 的份额 B 参与退出, 其他委托人持有的份额 B 不得参与退出 如管理人决定将本集合计划展期, 则将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份额 B 的临时开放期, 份额 B 的临时开放期只接受份额 B 的退出申请 为使本集合计划份额 A 和份额 B 的份额配比符合约定, 管理人可提前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2 封闭期: 指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申请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3 流动性安排: 开放期内现金类金融产品不少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 子份额 例如, 份额 A1D 的投资周期为 1 天 份额 A7D 的投资周期为 7 天 份额 A1M 的投资周期为 1 个月 份额 A3M 的投资周期为 3 个月, 以此类推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创设其他投资周期的份额 A 的子份额 Ai, 并开放参与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管理人可在存续期内开放参与部分或全部子份额 Ai(i=1D 7D 14D 1M 2M 3M 4M 5M 6M 7M 8M 9M 10M 11M 12M 13M 14M 15M 16M 17M 18M 19M 20M 21M 22M 23M 24M 25M 26M 27M 28M 29M 30M 31M 32M 33M 34M 35M A36M 或其他投资周期 ), 每日接受份额 Ai 的参与申请 (T 日为份额 Ai 的参与日 ),T+1 日确认份额, 投资收益均按参与日公布的投资收益率计算 子份额 Ai(A1D 除外 ) 每满一个投资周期 i 的第一个工作日 ( 遇节假日顺延 ) 为份额 Ai 的到期日或退出日, 份额 Ai 的持有人可以申请退出, 管理人于下一工作日对退出申请进行确认 除退出日外, 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在其他日期提出的退出申请, 也不再另行以任何形式对份额 Ai 的退出日作出提示 特别, 子份额 A1D 于 T 日参与,T+1 日份额确认后,T+2 日起每个 12 / 64

13 交易日可以申请退出 在退出日, 若份额 Ai 的委托人未申请退出, 将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按照份额 Ai 的约定收益率安排对份额 Ai 的投资收益部分退出, 本金部分按退出日管理人公布的收益率在退出日继续自动重新参与份额 Ai, 如果退出日 Ai 不开放参与, 管理人同时安排本金部分的退出 以 7 天期为例, 假设投资者第一周的周一申请参与 A7D, 第一周的周二管理人确认份额 ; 如果第二周的周一非节假日, 则周一为 A7D 的到期日或退出日, 投资者可以在第二周的周一申请退出 ; 如果第二周的周一和周二是假日, 则退出日顺延至周三, 第三周的到期日仍然为周一, 以此类推 如果投资者未申请退出, 到期份额的本金部分自动继续参与下一投资周期的份额 (A7D); 如果退出日 A7D 不开放参与, 管理人同时安排本金部分的退出 管理人向特定委托人 ( 含管理人 ) 不定期开放份额 B 的参与 管理人每个自然年度须至少安排 1 个开放期供除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份额 B 持有人退出, 且需至少提前 1 天以公告的形式 13 / 64

14 8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九 )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 1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分级的处理使得份额 B 具有杠杆特性 杠杆的存在使得份额 B 的净值波动加大, 既可以带来较高的 公布具体的退出日 因自有资金参与超比例须调整时, 管理人可根据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有关法规适时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本合同变更生效后, 管理人将安排临时开放期供原份额 B 持有人退出 如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并设置临时开放期的, 在临时开放期全部份额 Ai 和份额 B 可申请退出, 临时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临时开放期的设定不改变上述有关份额退出的约定, 即全部份额 Ai 和份额 B 可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 但如委托人未在临时开放期退出则依旧依照上述有关份额退出的约定执行 2 封闭期: 指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申请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1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 本集合计划分级的处理使得份额 B 具有杠杆特性 杠杆的存在使得份额 B 的净值波动加大, 既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 也可能面临较大损失 因此,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B 的风险收益特 14 / 64

15 推广对象 收益, 也可能面临较大损失 因此,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B 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 本集合计划份额 A 持有者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本集合计划份额 B 以其全部本金为份额 A 持有者的本金安全和收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加之本集合计划仅投向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现金类金融产品, 出现过度亏损而使份额 A 持有人的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低风险, 低收益 2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为国信证券自身的客户和代销银行的客户 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 A 份额 B 独立销售的方式进行, 份额 A 份额 B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份额 A 主要面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欲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推广 ; 份额 B 主要面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且欲获得较高收益的高端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B 征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 本集合计划份额 A 持有者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本集合计划份额 B 以其全部本金为份额 A 持有者的本金安全和收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因此,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 2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为国信证券自身的客户和代销银行的客户 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 A 份额 B 独立销售的方式进行, 份额 A 份额 B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份额 A 主要面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欲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推广 ; 份额 B 主要面向风险承受能力高且欲获得高收益的高端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B 9 四 集合资产管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方 15 / 64

16 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十 )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0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之 ( 十一 )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 投诉电话等, 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 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 电视 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1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和份额 B 不收取参与费 2 退出费: 不收退出费 3 管理费: 年费率为 0.7% 4 托管费: 年费率为 0.15% 5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5% 6 业绩报酬: 无 7 其他费用: 包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有关注册登记费 查询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 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等, 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 汇款费等费用支出, 具体费用以 式, 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 投诉电话等, 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 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 电视 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1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和份额 B 不收取参与费 2 退出费: 不收退出费 3 管理费: 年费率为 1% 4 托管费: 年费率为 0.15% 5 业绩报酬: 份额 B 年化收益率高于 15% 的部分提取 50%, 份额 A 不提取 6 其他费用: 包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有关注册登记费 查询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 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等, 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 汇款费等费用支出, 具体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16 / 64

17 11 五 集合计划的 参与和退出 实际支出为准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份额 A 和份额 B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集合计划份额 A 的开放期内可以参与份额 A ( 份额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期除外 ), 管理人可在份额 B 的开放期参与份额 B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参与的原则 (1) 推广期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 开放期的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 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 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份额 A 和份额 B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存续期参与管理人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及规模控制 参与额度控制情况开放份额 A 和份额 B 的参与, 具体参与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参与的原则 (1) 推广期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 存续期份额 A 的申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 份额 B 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 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17 / 64

18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4) 在推广期内, 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 指代销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 以下简称 指定资金账户 ) 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该指定资金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 同意以电子签名 (3) 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4) 在推广期内, 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 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 指代销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 以下简称 指定资金账户 ) 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该指定资金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 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后, 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 18 / 64

19 方式签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后, 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 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和份额 B 不收取参与费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a) 份额 A 和份额 B 认购参与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推广期内参与资金的利息 )/ 每份额面值 ( 人民币壹元 ) (b) 份额 A 和份额 B 申购参与 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 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和份额 B 不收取参与费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a) 份额 A 和份额 B 认购参与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推广期内参与资金的利息 )/ 每份额面值 ( 人民币壹元 ) (b) 份额 A 和份额 B 申购参与份额 A 的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每份额面值 ( 人民币壹元 ) 份额 B 的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申请当日份额 B 的单位净 19 / 64

20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申请当日份额的单位净值 值 5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6 募集方式本集合计划首先募集份额 A, 然后根据份额 A 的规模设定份额 B 的募集下限, 份额 A 和份额 B 募集份额之比不超过 8:2 7 存续期内超额募集的应对措施存续期内,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严格限制, 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存续期内份额 A 的目标规模为 8 亿份, 因开放期份额 A 退出份额少于份额 A 折算所增加的份额而引起的份额超目标规模不在控制范围内 在份额 A 开放期, 当份额 A 申购参与的份额达到存续期份额 A 目标规模的 90% 时, 管理人将从下个工作日开始采用额度分配办法, 即将剩余的 10% 的额度在管理人直销网点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点进行分 5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6 存续期参与额度控制管理人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决定是否开放份额 A 各子份额的参与, 并进行各份额的额度控制, 超出额度时参与申请管理人将按委托人参与时间的先后予以确认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1 退出的办理时间份额 A 每类份额只能在指定的开放期内退出, 份额 B 持有人每个自然年度至少可退出 1 次, 具体的退出日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具体见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表述 2 退出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份额 B 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 B 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20 / 64

21 配, 并通过销售系统进行自动控制, 从而确保存续期份额 A 的目标规模不被突破 如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 致使份额 A 募集总金额超出存续期份额 A 目标规模, 管理人应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 次工作日管理人应对于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 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 按委托人参与时间的先后予以确认 超出存续期份额 A 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并停止接受本集合计划的参与申请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1 退出的办理时间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 A 的委托人在开放期的首个工作日可申请退出 (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除外 ), 在其他日期不得申请退出 管理人为使份额 A 和份额 B 的份额配比及自有资金参与比例符合要求, 管理人可以在份额 A 开放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申请退出持有的份额 B(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退 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3) 份额 B 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 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4) 委托人单笔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 ;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3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 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 在规定的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 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 退出申请的确认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巨额退出和大额退出的情形按本合同具体的约定办理 21 / 64

22 出申请的除外 ), 其他份额 B 持有人持有的份额 B 不得退出 如管理人决定将集合计划展期, 则份额 B 持有人可在管理人安排的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 (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除外 ) 在上述日期之外不得申请退出 2 退出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3)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 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4) 委托人单笔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 ;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3) 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 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 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 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 往各推广机构, 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 户, 退出款项的划拨自退出申请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 集合计划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管理人与托管 人协商后, 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 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 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2)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a) 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证的情况下 : Ti 份额 A 的退出金额 = 退出份数 1 Ri( T ) 365 ; (b) 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不能保证的情况下 : 份额 A 的退出金额 = 退出份数 22 / 64

23 3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 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 在规定的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 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 退出申请的确认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巨额退出和大额退出的情形按本合同具体的约定办理 (3) 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 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 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 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 退出款项的划拨自退出申请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集合计划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it, M Ti 1 Ri( T ) Ti 365 Ai( T ) [1 Ri( T ) ] 365 (c) 份额 B 的退出金额份额 B 的退出金额 = 退出份数 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单位净值退出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尾差归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上述所涉公式见本合同第七部分的表述 5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每类份额只能在指定的开放期内退出 退出的次数无限制 6 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巨额退出是指在份额 A 委托人可退出日, 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2) 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 23 / 64

24 4 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出 (1) 退出费用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2)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退出金额 = 退出份数 退出当日份额的单位净值退出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尾差归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5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 A 的委托人仅可在开放期的首个工作日申请退出 (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除外 ); 除管理人决定将集合计划展期, 否则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委托人 ( 管理人除外 ) 在存续期不得退出 退出的次数无限制 6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申请和处理方式 (1)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大额退出指单个委托人从本集合计划中一次退出份额 A 达到或超过 1000 万份 ( 含 1000 万份 ) (a)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b) 超额部分延期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 管理人对单个客户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客户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或延期退出 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 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 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退出金额按照下一工作日份额 A 的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执行 (3) 告知客户的方式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时, 管理人应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两个或以上份额 A 的开放日发生份额 A 委托人巨额退 24 / 64

25 (2)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大额退出委托人需在退出日的前 2 个工作日提出预约申请, 否则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7 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巨额退出是指在份额 A 委托人可退出日, 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2) 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出 (a)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b) 超额部分延期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出集合计划,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 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7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连续巨额退出指集合计划份额 A 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 (2) 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如出现连续巨额退出, 则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8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 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时 ;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份额资产净值 ; 25 / 64

26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 管理人对单个客户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客户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或延期退出 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 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 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份额 A 的单位净值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管理人网站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新的参与信息 ( 三 ) 存续期代销机构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 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 告知客户的方式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时, 管理人应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集合计划延迟退出日再次发生巨额退出,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 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8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26 / 64

27 连续巨额退出指集合计划延迟退出日再次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 (2) 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如出现连续巨额退出, 则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9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 当延迟退出日再次发生巨额退出时 ;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份额资产净值 ;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管理人网站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新的集合计划单位净 27 / 64

28 12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之 ( 一 ) 参与比例或金额 13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值 份额 A 及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B, 参与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且参与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收益及风险承担的不同,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二个类别, 即份额 A 份额 B 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 一 ) 集合计划的份额占比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份额占比不高于 80%, 份额 B 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份额占比不低于 20% 存续期内, 份额 A 的份额占比不得高于 80%, 因份额 A 参与退出而导致偏离的, 最长偏离期不得超过 8 个工作日 因为利息折算份额 份额 A 退出份额少于份额 A 折算所增加的份额等客观原因而引起的份额超比例不在控制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B, 参与比例不少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 且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最长偏离期不得超过 30 个交易日 ( 一 ) 集合计划的分级设置本集合计划根据收益及风险承担的不同,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两类份额, 即份额 A( 优先级 ) 和份额 B( 次级 ) 其中, 份额 A 按投资周期长度分为 A1D A7D A14D A1M A2M A3M A4M A5M A6M A7M A8M A9M A10M A11M A12M A13M A14M A15M A16M A17M A18M A19M A20M A21M A22M A23M A24M A25M A26M A27M A28M A29M A30M A31M A32M A33M A34M A35M 和 A36M(D 和 M 分别表示日和月 ) 等子份额 例如, 份额 A1D 的投资周期为 1 天 份额 A7D 的投资周期为 7 天 份额 A1M 的投资周期为 1 个月 份额 A3M 的投资周期为 3 个月, 以此类推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创设其他投资周期的份额 A 的子份额 Ai, 创设其他投资周期的子份额 28 / 64

29 范围内 ( 二 ) 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权益分配原则 1 集合计划收益应优先满足份额 A 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如有剩余收益则由份额 B 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 2 如集合计划全部收益不足以支付份额 A 收益, 则其差额部分由份额 B 本金弥补 ; 3 如全部份额 B 无法弥补份额 A 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及本金, 则将集合计划净资产按份额 A 的份额比例全部分配给份额 A 持有人, 不足部分不再弥补 ( 三 ) 份额 A 收益率的约定本集合计划份额 A 收益率每满 6 个月确定一次, 在份额 A 每个封闭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布其后 6 个月份额 A 的收益率 推广期认购参与的份额 A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至满 6 个月的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为 4.6% 份额 A 收益率按照单利计算 需在开放参与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二 ) 集合计划的份额配比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高于 95%, 份额 B 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5% 因份额 A 参与退出而导致偏离的, 最长偏离期不得超过 20 个交易日 份额 A 的子份额 Ai 的份额占比不作具体规定, 由管理人安排参与规模 ( 三 ) 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权益分配原则 1 集合计划收益应优先满足份额 A 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如有剩余收益则由份额 B 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 2 如集合计划全部收益不足以支付份额 A 的约定收益, 则其差额部分由份额 B 本金弥补 ; 3 如全部份额 B 无法弥补份额 A 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则将集合计划净资产按份额 A 委托人的本金加约定收益占份额 A 总资产规模的比例全部分配给份额 A 持有人, 不足部分不再弥补 ( 四 ) 份额收益率的约定 29 / 64

30 ( 四 )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根据集合计划运行过程中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能否得到保证, 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有所不同, 如果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证, 则根据份额 A 约定的收益率先计算出份额 A 的份额净值, 再用剩余资产净值计算出份额 B 的份额净值 如果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无法保证, 则用集合计划的总净值除以份额 A 的份额得到份额 A 的份额净值, 份额 B 的份额净值为 0. 具体公式如下 : 假设估值日份额 A 份额 B 的份额分别为 A B,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净值为 M, 份额 A 公布的收益率为 R, 集合计划从成立日或上一个折算基准日的次日到估值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为 T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1 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证的情况 : T 即 : M A (1 R ) 365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NA) 的计算公式为 : M NA A B 本集合计划份额 Ai 在每个参与日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布下 一投资周期的约定收益率, 申请参与份额 Ai 即视为同意管理人 公布的约定收益率 份额 Ai 的约定收益限由份额 B 的本金提供 保证, 不构成管理人对份额 Ai 收益的保证承诺 份额 Ai 的约定收益率按照单利计算, 并在份额 Ai 参与确 认后开始计算收益 ( 五 )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 假设估值日份额 A 份额 B 的份额分别为 A B, 集合计划 的资产总净值为 M,T 日为份额 Ai 的申请参与日,T 日申请参与 的份额 Ai 约定收益率为 Ri(T), Ai( T ) 为 T 日申请参与并已 确认的份额 Ai 的数量, 估值日份额 Ai 的计息天数为 Ti( 从 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到估值日间的自然日天数 +1)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1 份额 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可以实现的情况 : Ti 即 : M Ai( T) [1 Ri( T) ] 365 it, T 日申请参与的份额 Ai(T) 的份额净值 ( NA Ai ( T ) ) 的计 30 / 64

31 份额 A 的份额净值 ( NA A ) 的计算公式为 : T NA A 1 R 365 份额 B 的份额净值 ( NA B ) 的计算公式为 : M NAA A NAB B 2 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无法保证的情况 : T 即 : 0 M A (1 R ) 365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NA) 的计算公式为 : NA M A B 份额 A 的份额净值 ( NA A ) 的计算公式为 : NA A M A 份额 B 的份额净值 ( NA B ) 的计算公式为 : NA B = 0 上述中间计算过程涉及的小数点保留位数在不少于 小数点后 3 位的基础上, 由托管人根据系统设置的实际情 算公式为 : NA Ai( T ) 1 ; Ti 份额 Ai(T) 的约定收益 = Ri( T ) ; 365 份额 B 的份额净值 ( NA B ) 的计算公式为 : NA B Ti M Ai( T) [1 Ri( T) ] it, 365 B 2 份额 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无法实现的情况 : Ti 即 : 0 M Ai( T) [1 Ri( T) ] 365 it, 份额净值 ( NA Ai ( T )) 的计算公式为 : M Ti NA Ai( T ) 1 Ri( T ) Ti 365 Ai( T ) [1 Ri( T ) ] 365 it, 份额 B 的份额净值 ( NA B ) 的计算公式为 : 31 / 64

32 况确定, 并告知管理人, 管理人据此执行 NA B = 0 ( 五 ) 份额 A 折算 1 折算基准日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2 年内, 份额 A 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本集合计划出现终止情形时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参与和退出时, 折算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 折算对象集合计划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份额 A 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折算日日终, 份额 A 的单位净值调整为 元, 折算后,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 A 的份额数按照 32 / 64

33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份额 A 的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 份额 A 的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份额 A 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1.000 份额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 折算前份额 A 的份额数 份额 A 的折算比例份额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在实施份额 A 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份额 A 的单位净值 份额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4 九 集合计划的 删除 2 超额募集风险应对措施 的内容 成立 之 ( 一 ) 集合计划成立的 条件和时间 15 十二 集合计划 1 (1) 可转债转股得到的股票和投资可分离债获得 1 (1) 股票和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 33 / 64

34 的估值 之 ( 七 ) 估值方法 的权证,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 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场内交易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估值日前一日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单位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 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 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 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场内交易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估值日前一日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单位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 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LOF 在场内的, 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价估值 34 / 64

35 净值计算,LOF 在场内的, 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估值价格计算 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布的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 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估值日无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4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 集合计划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 应付利息 6 非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无法确定时以成本列示 7 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8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 资金划付及保管 估值办法等事项协 3 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估值价格计算 4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布的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 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估值日无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5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 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 应付利息 7 股票质押式回购 具有约定收益的场外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和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成本列示, 按约定利率或预期利率在投资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8 非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无法确定时以成本列示 9 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 集合票据按成本估值 35 / 64

36 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10 暂停估值的情形: 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可暂停估值 但估值条件恢复时, 集合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0 本集合计划出借的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并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12 持有到期的金融资产出现违约后, 根据资产的公允值估计损失, 并计提减值准备 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 16 十三 集合计划 的费用 和时间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 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 致使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可暂停估值 但估值条件恢复时, 集合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 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和时间 36 / 64

37 1 托管费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管理人在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 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7% 计算方法如下: H=E 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1 托管费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管理人在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 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1%,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的形式下调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 计算方法如下 : H=E 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37 / 64

38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管理人在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 0.5% 计算方法如下: H=E 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管理人在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证券交易费用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管理人在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银行结算费 交易手续费 账户开户费 账户管理费 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 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4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费用本集合计划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份额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费用按照实际支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5 审计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以及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 38 / 64

39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银行结算费 交易手续费 账户开户费 账户管理费 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 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5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费用本集合计划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份额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费用按照实际支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6 审计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以及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7 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 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议,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6 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 管理费 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 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二 )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应责任各自承担 ( 三 )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 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本集合计划仅对份额 B 计提业绩报酬 按份额 B 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 39 / 64

40 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二 )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应责任各自承担 计提业绩报酬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 在本集合计划份额 B 分红权益登记日 份额 B 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在本集合计划份额 B 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在份额 B 委托人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中扣除 在份额 B 委托人退出和本集合计划计划终止时, 业绩报酬分别按份额 B 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的份额 B 的数量计算 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 则将该部分退出份额视为一笔退出份额进行核算 2 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 如下简称 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 如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 推广期内参与的, 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 存续期内参与的, 以参与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 下同 ) 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 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 40 / 64

41 准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 P P D % R * P0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份额 B 分红权益登记日 份额 B 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 P 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 B 单位累计净值 ; P 0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份额 B 的单位累计净值 ; * P 0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 D 表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 R 为份额 B 的年化收益率 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份额 B 年化 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15% 时, 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 ; 份额 B 年化 收益率高于 15% 时, 业绩报酬为年化收益率超过 15% 以上部分 的 50%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年化收益率 (R) 计提 比例 业绩报酬总额 (Y) 的计提公式 41 / 64

42 17 十四 集合计划的 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到期统一清 算分配 R 15% 0 Y=0 R>15% 50% Y=A (R-15%) 50% D/365 注 :Y 为份额 B 委托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A 为份额 B 委托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D 为份额 B 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自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3 业绩报酬支付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 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 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 并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计提的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托管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对业绩报酬金额不进行复核 ( 一 ) 利润构成本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已实 42 / 64

43 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未实现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分红权益登记日 ) 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集合计划仅对份额 B 进行收益分配 ; 份额 A 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 本集合计划每年至多进行 5 次收益分配, 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分红权益登记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3 本集合计划份额 B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 4 集合计划份额 B 收益分配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份额 B 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43 / 64

44 6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对象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委托人 ( 五 ) 收益分配方式份额 B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 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 六 ) 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可供分配利润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七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收益分配提示性方案和收益分配正式方案, 其中收益分配提示性方案公告时间不晚于 R-5 工作日 (R 为分红权益登记日 ), 收益分配正式方案公告时间不晚于 R+3 个工作日 ( 八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份额 B 委托人自 44 / 64

45 行承担 ( 九 ) 收益分配的程序 1 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供分配利润; 2 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 时间; 3 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 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方案; 5 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6 注册登记机构实施分配方案 18 十五 投资理 念与投资策略 之 ( 三 ) 投资策略 因投资范围增加股票质押式回购, 相应增加投资品种的投 资策略, 具体如下 : 3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投资策略 (1) 融资方资格审查标准管理人在融资方提供各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需融资方提供证明材料视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而有所不同 对于融资方, 管理人制定的审核标准如下 : 开户资料真实完整, 实名制账户 ; 账户资产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熟悉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知识, 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相 45 / 64

46 关风险 (2) 制定可质押股票库管理制度管理人从标的股票的基本面 流通市值规模 流动性 市场估值及合规性角度建立筛选标准, 同时对质押标的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市场状况 特殊事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管理人建立可质押标的股票库管理制度, 结合上市公司业绩跟踪数据的可获得性, 每月更新一次标的股票池 如标的股票池中标的股票出现重大事项或变化, 则评估小组可提请召开临时会议更新标的股票库 (3) 标的股票质押折算率的确定与管理管理人根据市净率 市盈率 净资产收益率 流通 A 股市值 最近六个月日均交易量等指标对标的股票进行综合评分, 即根据各个股票的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或相应的取值, 给予不同的分值, 并将得分加总, 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 在此基础上, 结合一定的排序标准, 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确定不同的质押折算率 管理人在上述初步确定的质押折算率基础上, 根据市场估 46 / 64

47 19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之 ( 一 ) 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20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之 ( 二 ) 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21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之 ( 三 ) 风险控制 2 宏观经济 发债主体的基本面和投资环境 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宏观经济和发债主体的基本面及投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1 研究小组: 研究小组对于宏观经济和发债主体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内容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3 投资比例风险控制本集合计划核算人员向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主办人员每日提供估值表 投资主办人员检查组合中债券 债券正回购及现金等投资比例, 若与集合计划现行法规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比例不符, 应立即予以调整 风 值水平对应的最高质押折算率限制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地位 ( 或竞争优势 ) 行业趋势( 或行业周期 ) 未来一年盈利前景 公司当前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专业判断, 最终确定标的股票的质押折算率 2 宏观经济 股票质押回购项目质量 发债主体的基本面和投资环境 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宏观经济和发债主体的基本面及投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1 研究小组: 研究小组对于宏观经济 股票质押回购项目质量和发债主体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内容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3 投资比例风险控制本集合计划核算人员向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主办人员每日提供估值表 投资主办人员检查组合中债券 股票 股票质押式回购 债券正回购及现金等投资比例, 若与集合计划现行法规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比例不符, 应立即予以调整 47 / 64

48 险监管总部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对可在系统中进行设置的 投资比例进行设置, 进行事前 事中控制 同时指定专人 对估值表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主办人员指出并 风险监管总部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对可在系统中进行设置的投资 比例进行设置, 进行事前 事中控制 同时指定专人对估值表 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主办人员指出并敦促调整 22 十七 投资限制 及禁止行为 之 ( 一 ) 投资限制 敦促调整 1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2 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3 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 4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无担保或外部债项评级为 AA 级以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 6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其他限制 1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2 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3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无担保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 5 集合计划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6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 48 / 64

49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 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 定的,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30 个交易 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23 十八 集合计划的 信息披露 合上述约定的, 管理人应自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交所 深交所报告调整情况 ( 一 ) 定期报告 1 单位净值开放日或延迟退出日,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份额 A 及份额 B 的单位净值在 T+1 日进行公布 ; 封闭期内,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份额 A 及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2 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策略 资产组合 业绩表现 份额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托管人应向管 ( 一 ) 定期报告 1 单位净值份额 B 开放期内集合计划 份额 B 的单位净值在 T+1 日进行公布, 份额 B 封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的集合计划 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2 集合计划份额 Ai 在每个参与日 (T 日 )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布下一投资周期的约定收益率及可参与额度 3 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策略 资产组合 业绩表现 份额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 49 / 64

50 理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 并委托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托管报告, 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由管理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 2 个月的,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 年度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业绩表现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 会计报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 并委托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托管年度报告, 除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外, 还应复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 并委托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托管报告, 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由管理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 2 个月的,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4 年度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业绩表现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 会计报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 并委托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托管年度报告, 除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 详细的说明外, 还应复核检查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50 / 64

51 核检查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业绩表现 会计报表 投资组合等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 完整并由管理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按照 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将审计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审计报告应在管理人网站披露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 3 个月的,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和集合计划审计报告 4 对账单服务集合计划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 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 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情况等 业绩表现 会计报表 投资组合等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 完整并由管理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按照 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 将审计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审计报告应在管理人网站披露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 3 个月的,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和集合计划审计报告 5 对账单服务集合计划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布对账单, 委托人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和打印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 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情况等 ( 二 ) 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 客户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及时向 51 / 64

52 ( 二 ) 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 客户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4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5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7 集合计划份额 A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 8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 A 的参与 退出 ; 9 暂停份额 A 参与 退出后重新开放份额 A 的参与 退出 ; 客户披露 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4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5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7 集合计划份额 A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 8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 A 的退出 ; 9 暂停份额 A 退出后重新开放份额 A 的退出 ; 10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11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2 管理人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 52 / 64

53 10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 11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 相应职责 ; 13 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2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3 管理人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 14 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24 二十 集合计划的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无展期安排 展期 25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之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许可, 或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 2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取消业务资格, 或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本集合计划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的 ; 1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许可, 或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 2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取消业务资格, 或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本集合计划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的 ; 3 存续期内, 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 53 / 64

54 3 存续期内, 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 4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 5 当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单位资产净值触及 元时 ; 6 存续期满且未能展期; 7 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 4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 5 当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份额 B 的资产净值 ) 连续 7 个工作日低于 时 ; 6 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状况, 出现管理人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7 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6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之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27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形 3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权益分配原则优先满足份额 A 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份额 A 持有人分配完成后剩余的资产由份额 B 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分配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3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权益分配原则优先满足份额 A 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份额 A 持有人分配完成后剩余的资产由份额 B 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管理人根据份额 B 的年化收益率提取业绩报酬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分配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修改和增加以下内容 : 2 委托人的义务 54 / 64

55 (4) 授权管理人作为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质权人, 代理本集合计划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签署相关业务合同 行使由该业务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 ; 1 管理人的权利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安排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事项 ; (9) 若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 2 管理人的义务 (6) 管理人作为本集合计划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质权人, 代本集合计划及全体委托人履行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产生的全部相关合同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办理 补充 解除质押, 收取孳息, 保全质物, 对出质人 借款人进行违约处置, 处理质物和质物所及其他证券权利等 28 二十四 风险揭 1 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1 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55 / 64

56 示 之 ( 六 ) 本 集合计划特有风 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 如果委托人少于 2 人, 或者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金额小于 1 亿元, 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委托人将面临因参与本集合计划而失去其它潜在投资机会的风险 2 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清算的风险当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单位资产净值触及 元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时, 本集合计划将进行提前终止清算, 从而使委托人面临提前终止清算的风险 3 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失误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将灵活配置资产, 但如果管理人对市场趋势判断错误, 可能会出现利率下行趋势下组合久期过短, 利率上行趋势下组合久期过长, 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4 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2 年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因此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将面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 如果委托人少于 2 人, 或者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金额小于 1 亿元, 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委托人将面临因参与本集合计划而失去其它潜在投资机会的风险 2 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清算的风险当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份额 B 的资产净值 ) 连续 7 个工作日低于 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时, 本集合计划将进行提前终止清算, 从而使委托人面临提前终止清算的风险 3 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失误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将灵活配置资产, 但如果管理人对市场趋势判断错误, 可能会出现利率下行趋势下组合久期过短, 利率上行趋势下组合久期过长, 也可能因投资不良的股票质押项目, 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4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信用评级较 低, 管理人虽将严格把控信用风险, 但管理人依旧无法完全避 56 / 64

57 5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信用评级较低, 管理人虽将严格把控信用风险, 但管理人依旧无法完全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 而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可能较弱, 在企业发生信用危机时无有效的退出途径, 损失将可能是持续的 6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 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投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率导致的风险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敞口放大的风险 ; 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集 免信用风险的发生, 而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可能较弱, 在企业发生信用危机时无有效的退出途径, 损失将可能是持续的 5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 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投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率导致的风险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敞口放大的风险 ; 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6 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本集合计划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期间,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以下风险均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无法收回或无法完全收回 : (1) 信用风险及质押证券处置风险 : 在股票质押回购投资 57 / 64

58 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7 份额 A 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1) 因开放期安排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份额 A 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 A; 在非开放日, 份额 A 持有人将不能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而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另外, 在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退出情形时, 管理人可能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导致份额 A 持有人不能按期退出集合计划的风险 (2)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份额 A 具有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集合计划为份额 A 约定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集合计划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份额 A 可能面临不能获得约定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3) 收益率变化的风险本集合计划最初半年之后份额 A 收益率在份额 A 每个 中, 可能发生融入方违约的情形 出现此类情况时, 管理人将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 但受处置周期 市场波动等原因的影响, 仍存在处置完毕质押标的证券后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 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 限售股风险 : 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 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 司法冻结风险 : 标的证券被质押后, 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 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 未履行职责风险 : 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 合并管理 盯市 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7 份额 A 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1) 份额退出中存在的特殊风险 58 / 64

59 封闭期前五个工作日公布 存续期内份额 A 约定收益率可能上调, 也可能下调, 从而本集合计划份额 A 的持有人面临收益率变化的风险 (4) 大额退出风险委托人如一次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份 ( 含 1000 万份 ), 需在退出日的前 2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如果委托人未提前 2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可能会拒绝其退出申请 (5) 强制退出风险根据本集合计划约定 :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A 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 A 低于 1000 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 A 退出给委托人 从而使委托人面临强制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 A 的风险 (6) 巨额退出的风险在单个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时, 可根据集合计划 份额 A 中, 除子份额 Ai 的退出日外, 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在其他日期提出的退出申请, 也不再另行以任何形式对份额 Ai 的退出日作出提示, 如委托人未能在其投资周期届满后的退出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 该投资份额 Ai 直接转入下一期投资, 因此存在份额 A 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随时退出变现的可能性 (2)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份额 A 具有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集合计划为份额 A 约定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集合计划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份额 A 可能面临不能获得约定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3) 强制退出风险根据本集合计划约定 :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A 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 A 低于 1000 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 A 退出给委托人 从而使委托人面临强制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 A 的风险 (4) 巨额退出的风险 59 / 64

60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出, 因此, 委托人会面临当发生巨额退出情形而导致超额部分延期退出的风险 如集合计划延迟退出日再次出现巨额退出, 则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因此, 委托人面临暂停退出的风险 8 份额 B 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1) 杠杆机制的风险本集合计划通过分级使得份额 B 具有了杠杆作用, 份额 B 投资者如在不了解集合计划特性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则可能给其带来损失 在本集合计划发生亏损时, 份额 B 首先承担损失, 特别是在集合计划净值下跌的情况下, 份额 B 持有人将面临杠杆率不断上升, 风险不断放大的风险 (2)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本集合计划募集结束时, 份额 A 份额 B 的份额配比约为 8:2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满 2 年内, 份额 A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份额 A 每次开放后的份额余额是不确定 在单个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时, 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出, 因此, 委托人会面临当发生巨额退出情形而导致超额部分延期退出的风险 如集合计划出现连续巨额退出, 则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因此, 委托人面临暂停退出的风险 8 份额 B 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1) 杠杆机制的风险本集合计划通过分级使得份额 B 具有了杠杆作用, 份额 B 投资者如在不了解集合计划特性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则可能给其带来损失 在本集合计划发生亏损时, 份额 B 首先承担损失, 特别是在集合计划净值下跌的情况下, 份额 B 持有人将面临杠杆率不断上升, 风险不断放大的风险 (2)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由于份额 A 每次开放后的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份额 A 每次开放结束后, 份额 A 份额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 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份额 B 的杠杆率变化, 60 / 64

61 的, 在份额 A 每次开放结束后, 份额 A 份额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份额 B 的杠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3) 杠杆率变动风险由于本集合计划内含杠杆机制, 资产净值的变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份额 B 的份额净值变动上, 但是, 份额 B 的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份额 B 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 份额 B 存续期内无法退出的风险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除管理人持有的份额 B 外, 其他委托人持有的份额 B 在管理人决定展期后方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 因此,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B 持有人 ( 除管理人 ) 在存续期内将面临无法退出的风险 (5) 收益率变化的风险 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3) 杠杆率变动风险由于本集合计划内含杠杆机制, 资产净值的变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份额 B 的份额净值变动上, 但是, 份额 B 的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份额 B 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 份额 B 退出的风险 (a) 份额 B 退出将导致份额 B 的杠杆比率提高, 份额 B 持有人将面临更高的风险 如份额 B 单位净值已经较低, 份额 B 的退出将使得份额 B 的杠杆比率大幅提高 (b) 份额 B 具有特殊性, 以单位净值参与退出可能存在定价偏误 (c) 份额 B 的退出可能打破原有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份额 B 的收益率 本集合计划最初半年之后份额 A 收益率在份额 A 每个 封闭期前五个工作日公布 份额 A 的收益率如上升, 份额 61 / 64

62 29 二十五 合同的 成立与生效 之 ( 一 ) 合同补充 B 的收益率则将相应下降, 从而使本集合计划份额 B 的持有人面临收益率变化的风险 (6) 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风险管理人为使份额 A 和份额 B 的配比及自有资金参与比例符合规定, 根据份额 A 开放期的参与退出情况而决定自有资金的参与或退出 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可能给其他份额 B 持有人带来特殊的风险, 主要风险如下 : (a) 自有资金退出将导致份额 B 的杠杆比率提高, 份额 B 持有人将面临更高的风险 如份额 B 单位净值已经较低, 份额 B 的退出将使得份额 B 的杠杆比率大幅提高 (b) 份额 B 具有特殊性, 以单位净值参与退出可能存在定价偏误 (c) 自有资金的退出可能打破原有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份额 B 的收益率 3 本合同生效后,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管理人须征求全体份额 B 持有人的意见, 当全体份额 B 持有 3 本合同生效后,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 管理人 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管理人应在管 理人网站公告合同变更内容 不同意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 62 / 64

63 修改的程序 人同意变更合同时方可变更合同 当全体份额 B 持有人同意变更合同时, 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合同变更内容 份额 A 持有人同意本合同变更的, 应在公告明确的时间内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 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方式作出回复 ; 不同意合同变更的, 可在最近一个开放期退出本集合计划 份额 A 持有人未在最近一个开放期申请退出的, 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份额 A 持有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后, 其对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 份额 A 持有人同意, 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 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5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可在管理人安排的临时开放期内退出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 份额持有人未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的, 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份额持有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后, 其对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 份额持有人同意, 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 管理人变更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5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6 原份额 A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处理方式以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 63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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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更新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三年 月

68 目 录 一 前言... 3 二 释义... 4 三 合同当事人... 7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8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十二 集合计划的估值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十八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二十一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十四 风险揭示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二十七 或有事件

69 特别约定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管理合同 或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 管理人 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 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 委托人 ( 即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 作为本合同一方,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同时本合同成立 2

70 一 前言为规范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集合计划 或 集合计划 ) 运作, 明确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说明书 说明书 或 说明书 )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若管理人发现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 3

71 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义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 : 指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 说明书或 说明书 : 指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合同 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指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及补充 管理办法 : 指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指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国信证券 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工商银行 委托人 ( 或持有人 ): 指签订并依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4

72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直销机构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代销机构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指定营业网点及有资格代理销售集合计划的其他销售机构 推广机构 :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 指集合计划的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 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 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接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 :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的不同安排,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二个类别, 即份额 A 和份额 B 份额 A: 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的一类份额, 份额 A 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子份额 份额 B: 指具有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高的风险的一类份额 投资周期 : 指份额 A 子份额 Ai 的投资期限 i, 即份额 Ai 自申购日起每满投资期限 i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退出 ( 遇节假日顺延 ) 例如, 子份额 A7D 的投资周期为 7 天 杠杆比率 : 指集合计划净资产与份额 B 净资产的比, 也称 杠杆率 约定收益率 : 指在本集合计划正常运行情况下每个参与日通过管 5

73 理人的网站公布的 Ai 份额下一投资周期的约定收益率 额度控制 : 指管理人为保障份额配比符合要求, 有权对份额 A 各子份额的参与额度进行控制 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 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 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工作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期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办理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申请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元 : 指人民币元 T 日 :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 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含 T 日 ) 的第 N 个工作日 参与 : 指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认购参与 ( 或认购 ): 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申购参与 ( 或申购 ): 指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的参与日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市值 银行存款本息 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74 集合计划的负债 : 指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 但尚未收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 交易佣金以及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应付款项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指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价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业绩报酬计提日 :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 本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分红权益登记日 份额 B 委托人的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为份额 B 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不可抗力因素 :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 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 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 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等 关联方关系 : 本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三 合同当事人委托人个人填写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7

75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其他 : 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 : 管理人 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通信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0755) 托管人 机构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通信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 : 国信 金理财 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

76 ( 二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 10 亿份 ( 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受目标规模的限制, 但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整体运营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整体规模 份额 A 总规模及份额 B 总规模 ( 四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交易债 ) 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债券型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 仅限投资有担保的品种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仅限投资有担保的品种 )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股票质押式回购 债券逆回购 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 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银行协议存款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 ; 现金 银行活期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在 7 天 ( 含 7 天 ) 以内的债券逆回购 剩余期限在 3 个月 ( 含 3 个月 ) 以内的政府证券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 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 资产配置比例 9

77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1)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95%; (2) 中小企业私募债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0%; (3) 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90%; (4) 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和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90%; (5) 权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20%, 其中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投资单支股票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5%; (6)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7) 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但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托人在此同意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授权管理人作为本集合计划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质权人, 代本集合计划及全体委托人履行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产生的全部相关合同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办理 补充 解除质押, 收取孳息, 保全质物, 对出质 10

78 人 借款人进行违约处置, 处理质物和质物所及其他证券权利等 委托人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全面充分了解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对管理人的授权内容并同意进行该等授权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 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3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 五 )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 但当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 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 六 ) 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 1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根据收益及风险承担的不同,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两类份额, 即份额 A( 优先级 ) 和份额 B( 次级 ) 份额 A 按投资周期长度分为 A1D A7D A14D A1M A2M A3M A4M A5M A6M A7M A8M A9M A10M A11M A12M A13M A14M A15M A16M A17M A18M A19M A20M A21M A22M A23M A24M A25M A26M A27M A28M A29M A30M A31M A32M A33M A34M A35M 和 A36M(D 和 M 分别表示日和月 ) 等子份额 例如, 份额 A1D 11

79 的投资周期为 1 天 份额 A7D 的投资周期为 7 天 份额 A1M 的投资周期为 1 个月 份额 A3M 的投资周期为 3 个月, 以此类推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创设其他投资周期的份额 A 的子份额 Ai, 并开放参与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管理人可在存续期内开放参与部分或全部子份额 Ai(i=1D 7D 14D 1M 2M 3M 4M 5M 6M 7M 8M 9M 10M 11M 12M 13M 14M 15M 16M 17M 18M 19M 20M 21M 22M 23M 24M 25M 26M 27M 28M 29M 30M 31M 32M 33M 34M 35M A36M 或其他投资周期 ), 每日接受份额 Ai 的参与申请 (T 日为份额 Ai 的参与日 ),T+1 日确认份额, 投资收益均按参与日公布的投资收益率计算 管理人在参与日公布份额 Ai 的发行额度的上限和其他参与条件 子份额 Ai(A1D 除外 ) 每满一个投资周期 i 的第一个工作日 ( 遇节假日顺延 ) 为份额 Ai 的到期日或退出日, 份额 Ai 的持有人可以申请退出, 管理人于下一工作日对退出申请进行确认 除退出日外, 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在其他日期提出的退出申请, 也不再另行以任何形式对份额 Ai 的退出日作出提示 特别, 子份额 A1D 于 T 日参与,T+1 日份额确认后,T+2 日起每个交易日可以申请退出 在退出日, 若份额 Ai 的委托人未申请退出, 将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按照份额 Ai 的约定收益率安排对份额 Ai 的投资收益部分退出, 本金部分按退出日管理人公布的收益率在退出日继续自动重新参与份额 Ai, 如果退出日 Ai 不开放参与, 管理人同时安排本金部分的退出 12

80 以 7 天期为例, 假设投资者第一周的周一申请参与 A7D, 第一周的周二管理人确认份额 ; 如果第二周的周一非节假日, 则周一为 A7D 的到期日或退出日, 投资者可以在第二周的周一申请退出 ; 如果第二周的周一和周二是假日, 则退出日顺延至周三, 第三周的到期日仍然为周一, 以此类推 如果投资者未申请退出, 到期份额的本金部分自动继续参与下一投资周期的份额 (A7D); 如果退出日 A7D 不开放参与, 管理人同时安排本金部分的退出 管理人向特定委托人 ( 含管理人 ) 不定期开放份额 B 的参与 管理人每个自然年度须至少安排 1 个开放期供除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份额 B 持有人退出, 且需至少提前 1 天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具体的退出日 因自有资金参与超比例须调整时, 管理人可根据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有关法规适时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本合同变更生效后, 管理人将安排临时开放期供原份额 B 持有人退出 如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并设置临时开放期的, 在临时开放期全部份额 Ai 和份额 B 可申请退出, 临时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临时开放期的设定不改变上述有关份额退出的约定, 即全部份额 Ai 和份额 B 可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 但如委托人未在临时开放期退出则依旧依照上述有关份额退出的约定执行 2 封闭期: 指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申请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 七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13

81 ( 八 )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每次追加金额单笔不少于 1 千元 ( 九 )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 本集合计划分级的处理使得份额 B 具有杠杆特性 杠杆的存在使得份额 B 的净值波动加大, 既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 也可能面临较大损失 因此,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B 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 本集合计划份额 A 持有者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本集合计划份额 B 以其全部本金为份额 A 持有者的本金安全和收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因此,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 2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为国信证券自身的客户和代销机构的客户 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 A 份额 B 独立销售的方式进行, 份额 A 份额 B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份额 A 主要面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欲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推广 ; 份额 B 主要面向风险承受能力高且欲获得高收益的高端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B ( 十 )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 推广机构 14

82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 不得公开推广集合计划, 禁止通过虚假宣传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代销银行, 仅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销及资金收付服务 工商银行不对本集合计划推介材料及集合计划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不为本集合计划垫付任何资金, 不承担本集合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亦不承担任何偿付 保证义务及集合计划发行 兑付争议解决义务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 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 推广方式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 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 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 或者采用虚假宣传 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方式, 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 投诉电话等, 使客户 15

83 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 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 电视 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3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限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具体推广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十一 )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和份额 B 不收取参与费 2 退出费: 不收退出费 3 管理费: 年费率为 1% 4 托管费: 年费率为 0.15% 5 业绩报酬: 份额 B 年化收益率高于 15% 的部分提取 50%, 份额 A 不提取 6 其他费用: 包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有关注册登记费 查询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 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等, 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 汇款费等费用支出, 具体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份额 A 和份额 B 业务 16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 三 ) 管理人业绩报酬 0-100%;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同 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 货币市场基金等 ; 在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日计提, 业绩报酬的提取对象为所有委托人, 均按笔计算业绩报酬 ; 1 在收益分配日, 若委托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 三 ) 管理人业绩报酬 0-100%;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同 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 货币市场基金等 ; 在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日计提, 业绩报酬的提取对象为所有委托人, 均按笔计算业绩报酬 ; 1 在收益分配日, 若委托 广发资产配置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公告 按照广发资产配置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集合计划 ) 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的约定, 我司作为管理人, 为了产品更加平稳的运作和切实保护委托人利益, 拟对资产管理合同中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及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等条款进行修改, 内容如下 : 一 广发资产配置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条款对照表涉及条款合同变更前合同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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