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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

2 目录 一 前言... 3 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4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5 四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7 五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六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 七 集合计划的费用 八 收益分配 九 信息披露 十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三 集合计划的退出 十四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五 风险揭示 十六 不可抗力 十七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十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九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二十 其他事项

3 一 前言 为规范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集合计划 ) 运作, 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说明书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要求制订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存续期间向管理人 推广机构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委托人保证未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委托人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用合法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 不受前款限制, 但应当向管理人及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 未提供证明文件的, 管理人 推广机构应拒绝其参与集合计划 委托人声明, 已阅知并认可本合同和说明书 ( 见附件 ) 全文, 已签署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 以下简称 风险揭示书 ) 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同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 : 在每次参与集合计划 ( 无论认购参与还是申购参与 ) 时, 委托人应及时通过推广机构网点 指定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 注册登记机构 ) 查询参与结果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3-3

4 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函 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0]800 号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名称 ( 机构 )/ 姓名 ( 自然人 ): 联系地址 ( 及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填写 ): 代理人 ( 机构填写 ): 身份证号码 : 资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管理人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楼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联系电话 : 托管人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联系人 : 张咏东联系方式 :

5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与类型 1 本集合计划名称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本集合计划类型类型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 : 各类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含申购 ) 可分离债 ( 含申购 ) 等 ; 新股申购 ( 含网上和网下 ); 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 ( 含创业板股票 ) 基金 权证等; 现金类管理工具包括期限在 28 天以内 ( 含 28 天 ) 的债券逆回购 存款 通知存款 大额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等 ;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 试行办法 的规定 交易完成两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 集合计划投资比例 (1) 各种类型的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含申购 ) 可分离债券( 含申购 ) 等 : 资产净值的 0%-90%; (2) 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 ( 含创业板 ) 新股申购 基金 权证等: 资产净值的 0%-20%; 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3%; (3) 现金类管理工具包括存款 通知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 28 天以内 ( 含 28 天 ) 的债券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等, 在开放日内不少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5%; (4)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5

6 其中, 新股申购比例是指中签后的新股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 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 ( 三 ) 规模本计划目标规模总份额不超过 10 亿份 ( 含 ) ( 四 ) 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 五 ) 集合计划的封闭期本集合计划的封闭期是自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 封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申请 封闭期之后的每个自然月 ( 含封闭期结束的当月 )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 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参与或退出本计划 ( 六 ) 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 1.00 元 ( 七 )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 ( 含参与费 ) 本计划存续期内, 若委托人退出其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后重新参与, 则其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 ( 含参与费 ) ( 八 ) 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为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 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募集金额都超过 1 亿元 ( 含 ), 且委托人人数均不少于 2 人 ( 含 ), 则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 3-6

7 推广期内或开放日内, 在每日办理参与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管理人将对总参与规模实行汇总统计, 当委托人累计参与规模达到 1 亿元 ( 含 ), 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 含 ) 时, 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参与指令, 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参与无效, 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推广期内或开放日内, 在每日办理参与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管理人将对总参与规模实行汇总统计, 当集合计划总规模达到 10 亿元 ( 含 ), 或者客户人数超过 200 人 ( 含 ) 时, 管理人将发出停止参与指令, 并在推广机构当日可接受的规模和推广机构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 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确认有效参与指令, 宣布超过预定规模或参与人数上限的认购无效, 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超出资金规模上限或超出委托人人数上限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 推广机构负责管理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全部资金,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 开始投资运作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 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 ( 进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 九 ) 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各方一致同意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1 推广期结束时, 本集合计划未达到本条第八项约定的成立条件 ; 2 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利息 (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退还完毕后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 一 )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 3-7

8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包括认购参与和申购参与 在推广期和开放日内委托人可以多次参与, 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二 )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推广期, 委托人以认购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始推广, 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 设立活动, 具体时间以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存续期内, 封闭期之后的每个自然月 ( 含封闭期结束的当月 )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 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向推广机构提出申购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 委托人在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推广机构不予受理 ( 三 )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推广期委托人按面值认购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间, 委托人按照 未知价 原则申购本集合计划, 申购价格是申购当天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 四 )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原则 1 金额认购 全额预缴 原则 即委托人以金额数目参与认购本集合计划, 并缴足所申请认购的金额 2 未知价 原则 即存续期间, 委托人参与价格为申购当天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3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间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 五 )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程序 1 参与申请 (1) 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 指代销银行的银行账户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 以下简称 指定资金账户 ) 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该指定资金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8

9 (2) 推广期或开放日内, 委托人可以在招商证券各证券营业部 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以及其他推广机构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申请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 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参与确认管理人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协议, 委托其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 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必须在指定资金账户存入足额参与资金 委托人提交参与申请 (T 日 ) 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个工作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 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到原推广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 打印成交确认单 ; 对于申购参与的委托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到原推广机构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 确认无效的申请, 由推广机构将参与款项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集合计划成立后, 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 (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参与费用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 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 参与费率随参与计划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委托人认购参与和申购参与的费率具体如下 : 认购参与费率 : 参与金额 (S) 认购参与费率 S < 500 万 0.5% 1000 万 > S 500 万 0.2% S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参与费率 : 参与金额 (S) 申购参与费率 S < 100 万 1.0% 500 万 > S 100 万 0.5% 3-9

10 1000 万 > S 500 万 0.2%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S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参与费 =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4 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 1 认购参与参与费 =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参与费 + 应计利息 ) 面值 2 申购参与参与费 =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参与费 ) 参与价格参与费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五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六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 ( 一 ) 指定资金账户指定资金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 用于委托人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划款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注销 变更该专用账户, 如因故造成变更或撤销账户的, 委托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推广机构, 并根据推广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手续 否则,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 二 ) 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开立与管理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 托管账户的名称以证监会关于审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的书面文件为准 该账户用于办理对应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资金 收益分配等资金往来相关业务 托管银行账户与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相互独立 3-10

11 ( 三 )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 四 ) 其他账户的的开立和管理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管理人委托后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开立, 管理人应提供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以及与其自有资产 其他客户资产 其他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 五 ) 资产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 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 集合计划的费用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2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 4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 5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它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6 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 汇款费等 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 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 ; 7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 二 ) 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11

12 1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 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2 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3 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管理人在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4 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业绩报酬在客户退出时计提 退出份额采取 先进先出 原则和本说明书所约定的相关条款计算 业绩报酬的计提, 以委托人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收益为基准, 按比例提取, 具体提取比例如下 : 当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低于 2%( 含 ), 不提取业绩报酬 ; 当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高于 2%( 不含 ), 提取该对应份额年化收益率 2% 以上部分收益的 15% 作为业绩报酬 当条件满足时, 计算方法如下 : ' ' Te Tis m ni 当 2%* 时, T 365 is H xi ' ' Te Tis m ni ( 2%* ) 15% N T 365 is xi ; 3-12

13 ' ' Te Tis m ni 当 2%* 时, H xi 0 ; T 365 is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H x n i 1 H xi 其中 : H x 为第 x 位客户本次退出提取的全部业绩报酬 ; H xi 为第 x 位客户本次退出对应的第 i 笔份额所提取的业绩报酬 ; T e 为该客户本次退出的退出申请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 T is 为该客户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 i 笔份额参与申请日 ( 如认购参与为计 划成立日 ) 的单位累计净值 ; T is 为该客户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 i 笔份额参与申请日 ( 如认购参与为计 划成立日 ) 的单位净值 ; m 该客户本次退出的退出申请日 n i 为该客户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 i 笔份额参与申请日 ( 认购参与的份额, n i 为本计划成立日 ) m n i 指 m 与 n i 之间的自然日天数, 即委托人持有第 i 笔份额的天数 N xi 为第 x 客户本次退出对应的第 i 笔份额数 业绩报酬在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由管理人计提, 从委托人的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后支付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5 其它费用除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 管理费 业绩报酬 托管费之外的律师费 审计费等集合计划费用, 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通 3-13

14 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三 )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得 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八 收益分配 ( 一 ) 收益的构成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 :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说明书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利; 2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 且有可分配收益的前提下, 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 3 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集合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在符合集合计划分红条件时, 管理人在每年至少分红一次, 并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5 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拟定, 经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与收益分配 退出集合计划相关的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 7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配的方式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现金红利在权益登记日后 7 个工作日内, 返还至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 3-14

15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 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计算无误后确定, 在方案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并在方案公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 净收益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的明细详见集合计划说明书 九 信息披露 ( 一 ) 信息披露的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查询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报告 资产托管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和管理人发布的临时性的公告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在以下指定网站上公告 : 管理人网址 : ( 二 )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定期公告与报告 (1) 单位净值与单位累计净值封闭期内, 每周披露上周末的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封闭期后, 集合计划每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披露 (2) 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主要财务指标 管理人投资回顾 市场展望 投资计划 风险控制情况及重大事项说明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托管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 3-15

16 的资产托管报告, 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年度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 财务指标变动 风险控制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托管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 完整的资产托管年度报告, 除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外, 还应复核检查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业绩表现 收益分配 会计报表 投资组合等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 完整,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管理人按照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并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 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 在发生该等事项时, 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托管机构,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向委托人披露 3 临时公告与报告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 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或报备手续, 通过管理人的指定网站 ( 等方式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告委托人 (1) 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 ; (2) 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导致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 3-16

17 证券不能按正常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在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后, 调整金额影响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 (3) 涉及集合计划的重大关联交易 ; (4) 管理人发生的可能对本集合计划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 (5) 导致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发生 ; (6)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托管人托管部门负责人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动 ; (7) 变更投资策略或投资程序等 ; (8) 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 (9)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申购 退出 ; (10) 暂停申购 退出后重新开放集合计划的申购 退出 ; (11)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 (12) 集合计划分红 ; (13) 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人将根据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法规规定的相关交易所报告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 4 对账单服务集合计划每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 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计划的差异性 风险, 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 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 ( 三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集合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存放在各推广场所, 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委托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与所通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 委托记录 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任何人不得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 3-17

18 毁损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十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 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 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 投资比例 损益状况等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 ; 4 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 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6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参与份额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 ; 2 按照合同约定, 交付委托资金, 承担相应税费, 支付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 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 3 按照合同约定, 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 4 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 申购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申请的情况, 查询本委托人集合计划净值情况 集合计划公告的其他情况等 ; 6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决定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案 ; 3-18

19 3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收取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 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申请,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 5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 ; 6 监督托管人, 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 7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9 本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 4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 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 5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 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 投资意向等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按照本合同约定, 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 7 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 8 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认购文件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 10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 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 11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 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12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 3-19

20 责任 ;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3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 托管人不能及时改正的, 应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14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 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 15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 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对委托人 托管人予以赔偿 ; 16 管理人自身对说明书 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 17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中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备案的相关事宜和手续 ; 18 本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托管人的权利 1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要求其改正, 或拒绝执行 ;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本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循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托管人自集合计划验资成立后, 集合计划资产划入指定的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履行托管人职责, 承担托管人义务 ; 2 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3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非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 3-20

21 4 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 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 执行管理人的指令,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6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 管理人未能改正且投资或清算指令尚未生效执行的, 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7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情况的报告; 9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 10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 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 11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 12 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13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 14 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 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对委托人 管理人予以赔偿 ; 15 本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 集合计划的退出 ( 一 )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开放日内, 委托人可以在原推广机构柜台系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或登录原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21

22 ( 二 )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时间存续期间, 封闭期之后的每个自然月 ( 含封闭期结束的当月 )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 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向推广机构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委托人在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推广机构不予受理 ( 三 )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价格退出集合计划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委托人退出价格为退出当天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延缓办理时, 退出价格为延缓办理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 四 )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原则 (1) 以开放日委托人申请退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退出价格计算退出金额, 巨额退出 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规定 (2) 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参与 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T 日 ) 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集合计划采用 金额参与 份额退出 的方式, 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退出以份额申请 (4)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5) 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300,000 份 ( 不含 ) 时, 则管理人将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6) 委托人可以在本计划开放日主动申请退出 ; 如出现本说明书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退出条件, 管理人将对委托人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 ( 五 ) 退出的程序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的处理程序如下 : 1 退出申请的提出: 开放日内, 委托人可以在原推广机构柜台系统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或登录原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 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巨额退出的情形按本条第 ( 八 ) 项约定办理 ; 3 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 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 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 3-22

23 机构, 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 退出款项的划拨自退出申请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集合计划出现说明书第 11 部分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六 ) 退出费率退出费 : 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 七 ) 退出金额的计算退出时以相应份额退出申请受理日 (T 日 ) 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 按扣除业绩报酬后的实际金额支付 管理人以 先进先出 原则为委托人办理退出 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退出金额 = 退出份数 退出价格 - 业绩报酬退出价格为委托人申请退出当日的单位净值 ( 已扣除当期分红 ) 在投资者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根据该公式计算的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业绩报酬的计算, 详见本合同的 七 集合计划的费用 ( 八 )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巨额退出是指本集合计划在单个开放日,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内,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出 (1)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 超额部分延期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 管理人对单个客户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客户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 3-23

24 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 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 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 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巨额退出的公告当发生巨额退出管理人决定采用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 管理人应在发生巨额退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通告委托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九 )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如出现集合计划说明书第 14 部分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十四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一 )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 2 人 ( 不含 ), 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 不含 );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的 ; 4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6 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 具有从 3-24

25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 (5)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 (6) 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7) 在清算结果报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 (8)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 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5 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管理人终止或者解散所管理的集合计划的, 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 3-25

26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 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十五 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 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一 ) 常规风险 1 证券市场风险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3-26

27 (5) 基金业绩风险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 造成业绩下降, 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6) 新股 / 新债申购风险新股 / 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 / 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 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 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 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 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7) 购买力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追求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2 流动性风险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在计划存续期间, 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 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 短时间客户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终止时, 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退出, 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本计划单位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 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 外生流动性风险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 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 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 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 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 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 内生流动性风险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 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 ( 或购买证券 ) 时成交价格小于 ( 或大于 ) 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 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 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3-27

28 3 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 存在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 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 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 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 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4 信用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 信用评级被降低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 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5 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集合计划 投资违反法规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6 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 期的风险 7 管理人 托管人风险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 或因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停业 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 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8 其它风险 (1) 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 : 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 突发偶然事件 指任 3-28

29 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 2) 集合计划终止时, 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 4) 交易所停市 上市证券停牌, 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 5)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2) 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 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 (3) 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7)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 (8)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 二 ) 特定风险除了以上常规风险外, 本集合计划还将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 1 设立失败风险由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 ( 含 ), 推广期结束时, 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 或其他同业竞争 ( 如基金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 的影响, 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 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2 提前终止风险存续期间, 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 不含 ) 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3 流动性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所有开放退出日,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退出申请, 将有可能 3-29

30 使本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困难, 面临流动性风险 4 强制退出风险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 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 30 万份 ( 不含 ), 则管理人将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十六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等, 此外,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证委托资产的完整, 合同各方应安全保存有关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账册 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 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本条下所述其他情形包括交易所停市 上市证券停牌以及各方一致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十七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 ) 违约责任及责任划分 1 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 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合同当 3-30

31 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的发生 ; (2) 管理人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 (3) 在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 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4)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计划托管人按合同约定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 (5)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计划资产, 因该机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而造成的集合计划损失等 3 在委托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 除非得到委托人书面授权, 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委托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 任何得到委托人书面委托或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及争议和解中产生的费用将由委托人承担 4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保护委托资产的前提下,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5 由于管理人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 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争议的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 3-31

32 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深圳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 ) 合同的生效及期限 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 本合同经委托人 管理人与托管人合法签署 ; (2)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 ; (3) 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按如下约定执行 : (1) 如果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至本集合计划终止, 则本合同至集合计划资产完成清算并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到达委托人资金账户之日有效期届满终止 ; (2) 如果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过程中将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而未再申购, 在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支付了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全部费用后, 则本合同自委托人的全部剩余资金到达委托人账户之日有效期届满终止 ; (3) 如果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过程中将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而进行再申购, 则有关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约定参照上述第 (1) (2) 项约定执行,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委托人 管理人及托管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 二 ) 本合同生效后, 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 三 ) 合同的签署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 当委托人为机构时,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合同签署方式 (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 电子等 ) 可能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要 3-32

33 求 系统技术等等发生改变, 各方同意管理人基于投资者的利益有权按规定采用新的签署方式, 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四 ) 本合同的附件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 托管人应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管理人应将合同拟变更事项进行披露并征询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的, 应予以书面答复 ; 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 须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退出 委托人既未书面答复 又未办理退出手续的, 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 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变更其他事项, 应当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2 集合计划规模上限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3 管理人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管理人 托管人;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 ( 如须 ), 并与托管人 委托人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或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后, 依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公告合同变更生效 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 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 可以对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并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通告委托人 3-33

34 二十 其他事项 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定义 : 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 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管理人 托管人确认, 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 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保证 : 所提供的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3-34

35 本页无正文, 为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签字页 附件 : 招商智远稳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委托人 ( 签字 ): ( 盖章 ): 管理人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章 ) 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章 ) 签订日 : 年月日 3-35

一 前言 为规范招商智远稳健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本集合计划 ) 运作, 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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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君得惠公司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 首先感谢您基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 或 管理人 ) 的信任, 参与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 ) 并签署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合同 ) 及相关文件 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 国泰君安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 请仔细阅读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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