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合同当事人... 4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的分类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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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合同当事人... 4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的分类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十二 集合计划的估值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十八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二十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二十一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十三 风险揭示 二十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十五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二十六 或有事件... 38

3 一 前言 为规范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 或 计划 ) 运作, 明确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管理办法 细则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说明书 )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保证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有效,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义 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指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说明书: 指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或本合同 : 指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风险揭示书 : 指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是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不可分割的部分 委托人在签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同时, 必须同时签署 风险揭示书 才可生效 1

4 5 电子合同: 指按照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规定,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化方式形式签署的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6 管理办法 : 指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7 集合细则 : 指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8 元: 指人民币元 9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管理人: 指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推广机构: 指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计划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15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当事人: 指受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说明书的约束, 根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说明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 16 委托人: 指根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19 集合计划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0 交易账户: 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时, 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 用于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资金的划拨 21 推广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推广启动日起至计划成立日止的期间, 即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签约期, 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22 成立日: 在计划设立推广期内, 当集合计划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 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投入 ), 客户不低于 2 人 ( 不包括管理人 ), 且推广过程合规合法, 管理人可以依据 管理 2

5 办法 集合细则 本合同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 并宣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 T 日 : 指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 申购等业务的工作日 25 T+n 日 : 指 T 日后 ( 不包括 T 日 ) 第 n 个工作日 26 封闭期: 指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 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业务的阶段 27 开放期: 指接受委托人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28 持有期: 指自接受委托人申购 ( 认购 ) 各类份额起, 至委托人全部退出为止, 经过的运作期 29 存续期: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本集合计划不设立固定存续期 30 投资周期: 指集合计划从其公告的当期申购开放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起到其当期投资周期截止期间 31 集合计划份额: 指委托人对集合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 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32 分类份额: 指本集合计划分为理财宝 A 理财宝 B 理财宝 C 和理财宝 D 四个类别, 各类别份额开放日 到期日 投资周期 年化业绩基准等可能不同 33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34 参与: 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5 认购: 指在计划设立推广期内, 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36 申购: 指在计划开放期内, 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37 退出: 指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 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 38 收益: 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同业理财产品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债券质押式逆回购利息 债券利息 基金红利 买卖证券 基金的价差以及其他收益 39 年化业绩基准: 集合计划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管理人公告的计划各类别份额的年化业绩基准, 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 不作为实际收益分配的依据, 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的承诺 40 资产总值: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类同业理财产品 有价证券 基金 银行存款 逆回购 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1 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2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

6 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43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44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45 不可抗力: 指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之后发生的, 使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 46 关联方: 指根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自然人 : 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人 托管人或受管理人 托管人控制, 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或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或自然人 ; 管理人 托管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受该等人员直接控制的企业或自然人 三 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个人填写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通信地址 : 4

7 邮政编码 :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管理人机构名称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通信地址 : 广州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楼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托管人机构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通信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 :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 四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债券型基金 中期票据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存款 证券逆回购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2 资产配置比例 5

8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期限在七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资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 债券型基金 有预期收益率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占计划资产的比例 :0-100%; (2) 现金类资产 :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一年内 ( 含 1 年 ) 到期的国债 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 期限在七天以内 ( 含七天 ) 的债券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等占计划资产的比例 :0-100%; (3) 证券正回购 : 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委托人知悉并同意, 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即视为同意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上述投资, 事后管理人应告知托管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管理人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 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 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 五 )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 六 ) 封闭期 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 1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设置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周期内均封闭运作, 除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外, 其余时间均为封闭期 且开放期只适用于公告中指定的特定类别集合计划份额, 对于公告中未指定的集合计划份额, 仍处于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办理份额的参与 退出业务 2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 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开放期可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退出业务 管理人应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类别 开放参与日 投资周期 到期日 业绩比较基准等参与安排 3 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各分类份额在其投资周期内封闭运作, 不进行申赎操作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投资周期到期后该类份额委托人可以在投资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选择 6

9 退出, 选择退出的委托人应在开放期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 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 由管理人进行相关赎回操作 如果委托人在未提出退出申请, 则默认该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本金 ( 和收益 ) 自动参与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投资周期, 投资期限与委托人原持有份额的投资期限相同, 自动参与的份额的业绩基准为新一个投资周期的年化业绩基准 ( 七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八 )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A B C D 四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及其整数倍 ( 九 )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中低风险产品,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谨慎型及以上的投资者 如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 管理人将以公告通知 ( 十 )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 推广机构: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新增或变更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 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 ( 进行公告 管理人网站公告后即生效, 管理人无需就增加或变更推广机构事宜征求委托人意见或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 2 推广方式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书面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 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 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收益补充协议等方式, 或者采用虚假宣传 夸大产品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 投诉电话等, 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 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 电视 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7

10 ( 十一 )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 认购/ 申购费 / 退出费 :0 2 管理费:0.3%/ 年 3 托管费:0.03%/ 年 4 业绩报酬: 具体参见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 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 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应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类别 开放参与日 投资周期 到期日 业绩比较基准等参与安排 开放期只适用于公告中指定的特定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 对于公告中未指定的集合计划份额, 仍处于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办理份额的参与 退出业务 2 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 应当已经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 (2) 已知价 原则, 即参与的价格以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 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 (4) 在推广期内, 本集合计划采取 先到先得 的认购确认方式, 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募集上限 (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管理人有权随时决定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 (5) 在存续期内, 管理人在开放日内使用 时间优先 的方法对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 到期未退出的委托人在参与新一投资周期时相对于其他委托人享有时间优先 3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参与业务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 申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 8

11 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 参与费率 :0 (2) 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参与利息 ) /1.00 (3) 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参与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5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6 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出现下列情形,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 (1) 本集合计划份额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当同一时间参与的委托金额导致计划规模超限, 则该时间及其以后的参与不能确认成功 ; (2) 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 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4)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 (5)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而未提供管理人要求的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拒绝或暂停本集合计划的参与, 管理人应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 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 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1 退出的办理时间 9

12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投资周期到期后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 选择退出的委托人应在开放期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 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 由管理人进行相关赎回操作 如果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 则该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本金 ( 和收益 ) 自动参与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投资周期, 投资期限与委托人原持有份额的投资期限相同, 自动参与的份额的业绩基准为新一个投资周期的年化业绩基准 2 退出的原则 (1) 已知价 原则, 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 (3)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 (4) 如委托人持有份额投资周期结束而委托人未申请退出, 则本金 ( 和收益 ) 自动参与下一投资周期 ; (5) 退出申请一经确认不可更改或撤销 3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 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必须根据本合同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的规定, 在业务办理时间内前往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委托人申请的各类产品份额退出申请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的相应类别产品份额数量时, 申请无效 (2) 退出申请的确认委托人申请退出后, 可于到期日 (T 日 ) 后 2 个工作日以后 ( 含 T+2 个工作日 ) 到推广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 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 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 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在 T+3 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款项从托管账户划出 4 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 退出费用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任何退出费用 (2)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10

13 退出金额 = 退出份额 份额对应收益退出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份额对应收益的计算详见本合同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5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 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 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6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申请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 7 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单个开放日, 委托人当日累计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 10% 时, 即为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发生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 或部分顺延退出 ;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 部分顺延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额 10% 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 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 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 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 依次类推, 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 告知客户的方式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 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并说明有 11

14 关处理方法 (4) 连续巨额退出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 含两个开放日 ) 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但暂停和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 含两个开放日 ) 巨额退出, 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协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 (5) 发生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管理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 一 )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 自有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及额度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具体金额由管理人自主确定 ( 二 ) 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 现金参与 ( 三 ) 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 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16% ( 四 )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 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 ( 五 ) 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 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部分对委托人参与份额不承担补偿责任 12

15 ( 六 ) 管理人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参与 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 ( 七 ) 为应对巨额退出, 解决流动性风险,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 ( 八 )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 自有资金在超标发生之日起且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九 ) 风险揭示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对委托人的参与资金负有任何补偿责任 ( 十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将以公告或电子邮件方式充分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 七 集合计划的分类 ( 一 ) 分类安排 : 本集合计划份额分为理财宝 A B C D 四类,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 到期日 投资周期或年化业绩基准等可能不同 管理人可在投资周期开始前设定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参与日 投资周期 到期日 业绩比较基准等参与安排, 并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在其投资周期内均封闭运作, 投资周期内均不开放退出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投资周期到期后该类份额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 若份额持有人未在投资周期到期时选择退出, 则默认持有份额的本金 ( 和收益 ) 自动参与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投资周期, 投资期限与委托人原持有份额的投资期限相同, 自动参与的份额的业绩基准为新一个投资周期的年化业绩基准 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的开放参与日和到期日为不规则日期, 由管理人于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 若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日为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 ( 举例说明, 设 C 类份额投资周期为 91 天,2 月 10 日为到期日, 若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 2 月 17 日, 如此类推 ) 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 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二 ) 份额配比 :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独立运作, 不设固定份额配比比例 ( 三 ) 风险承担 : 本集合计划设置的理财宝 A B C D 四类份额均独立运作, 份额持有 13

16 人独立承担各类份额的风险 各类计划份额除了投资周期 业绩基准和实际收益可能不同以外, 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均相同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一 ) 管理方式 : 本集合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约定的管理方式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 二 ) 管理权限 : 管理人对本计划进行管理的权限来源为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 一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 含 ) 以上,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 二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三 )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 条件: 集合计划宣告成立 2 日期: 宣告成立之日起, 管理人可按合同约定开始运作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一 )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 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万联证券 - 平安银行 - 万年红理财宝 以上账户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 二 )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14

17 2 本集合计划投资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基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应收款项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 三 ) 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 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 托管的其他资产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 除依照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 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方式为 : 托管银行结算模式 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如管理合同 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 托管事务方面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 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 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二 集合计划的估值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 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 合理 ( 一 ) 资产总值 :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类同业理财产品 有价证券 基金 银行存款 逆回购 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资产净值 : 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三 ) 单位净值 :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 四 ) 估值目的 : 客观 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是进行信息披露 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 五 ) 估值对象 : 本集合计划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六 ) 估值日 :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 七 ) 估值方法 : 1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 直至季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 15

18 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 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 按调整后利率计提收益, 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 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3 保证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 按收益率每日确认收益 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 到期确认收益 4 债券估值方法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2 年 10 月 18 日发布实施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要求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中债登公布的收益率曲线确定公允价值 ; (3) 同一债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估值方法 16

19 (1)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 ETF 基金 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场外交易 登记的开放式基金 ( 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 ) 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如果估值日分红除权确认, 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 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 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其他资产按照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要求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八 ) 估值程序 : 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进行 管理人完成资产净值的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托管人, 托管人按本合同和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若经对账发现双方估值或账目存在不符, 且暂时无法查找到差错的原因而影响到本计划资产净值或本计划收益率的计算, 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或账目为准 ( 九 ) 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 本集合计划所指错误和遗漏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而出现差错的, 差错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管理人 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约定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1 错误和遗漏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17

20 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错误和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错误和遗漏的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损失时,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 ; 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损失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 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错误和遗漏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错误和遗漏 ( 十 ) 估值复核 : 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传真至托管人, 托管人按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 ( 十一 ) 特殊情形的处理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和托管 18

21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 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管理人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集合计划的费用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 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和时间 1 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3%, 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3%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T= A 0.03% 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 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月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管理费:0.3%; 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G= A 0.3%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 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月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等, 作为交易成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 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确定 4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 信息披露费 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 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19

22 列入的其他费用等, 由托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5 集合计划税费: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变更导致资产管理人需对相应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资产管理人将通过公告发布相关事宜, 并依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二 )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三 ) 业绩报酬 :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各类实际年化收益率与年化业绩基准的差额, 并将实际收益率超出年化业绩基准部分的收益计入风险准备金, 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为基础计提业绩报酬 Ui= 各类集合计划投资周期开始时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对应年化业绩基准 存续天数 /365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注 : 1Ui 为各类集合计划按年化业绩基准计算收益,i 代表产品的不同类别 ; 2 年化业绩基准为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期间适用的年化业绩基准, 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不同投资周期适用的年化业绩基准可能不同, 分不同投资周期计算 如果某类集合计划净收益 Ui, 则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Fi= 该类集合计划净收益 Ui 管理人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F= Fi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是否计提或者弥补,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年 6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 管理人可以以现金方式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 50% 作为业绩报酬费, 及每年 12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 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 70% 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具体提取比例由管理人确定, 当次未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自动计入下一个半年度的风险准备金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 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 20

23 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 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益的构成 1 集合计划投资理财产品所得收益 债券利息 基金红利; 2 买卖证券 基金的价差; 3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二 ) 集合计划净收益 : 集合计划净收益是计划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后得出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收益情况, 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收益, 并在收益分配日集中支付 若当日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若无特别说明, 收益分配日为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 4 在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 委托人参与资金与分配收益以现金方式退出, 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 则只针对该退出份额单独分配收益, 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 本集合计划按日计算各类集合计划应分配收益, 并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投资周期满集中支付,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Ui= 各类集合计划投资周期开始时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对应年化业绩基准 存续天数 /365 (i 代表产品的不同类别 ) Ui= ( 各类集合计划投资周期开始时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对应年化业绩基准 存续天数 /365) 若集合计划某类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 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年化业绩基准, 则该类集合计划按照年化业绩基准计算应分配收益 ; 如果某类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 < 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年 21

24 化业绩基准, 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 ( 若有 ) 对该类集合计划实际收益不足业绩基准的部分进行补偿, 直到该类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达到该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 如出现多类计划实际收益率小于业绩基准的情况, 则按未达业绩基准的各类集合计划 Ui 占 Ui 的比例为权重进行补偿, 直到各类集合计划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 ( 若有 ) 全部补偿后, 各类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 则对于实际收益率小于业绩基准的集合计划类别, 将对应类别集合计划实际收益加风险准备金之和, 按 Ui 占 Ui 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 五 ) 收益分配方式 : 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委托人须在收益分配日之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修改分红方式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一 ) 投资目标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居民理财意识日益强烈及理财需求日益旺盛的背景下,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期限结构化的资产增值服务, 满足客户对于短期投资期限的资金配置和保值增值的需求 ( 二 ) 投资理念专业理财 稳健投资 风险可控 多方共赢 专业理财 : 依托于专业投资团队, 根据市场整体判断和对宏观形势 货币政策的分析, 密切关注市场资金面变化情况, 把握市场对未来的利率走势, 动态调整投资产品的配置比例, 利用自身议价能力以及资金管理能力, 在争取安全可控的基础上, 实现产品的稳定增值 ; 稳健投资 : 投研团队核心成员多年来形成了稳健投资的风格, 其投资经历及管理产品的过往业绩, 在市场上赢得较高的赞誉 风险可控 : 风险控制办法 措施涵盖了产品运作的所有环节, 对其中的关键操作都实行了双人双岗分别进行操作 复核, 系统实时监控覆盖了指令下达 审批 执行等所有环节, 确保产品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 多方共赢 : 在管理人与投资者 托管机构及其他合作机构紧密合作和产品稳健投资的基础上, 实现多方共赢 ( 三 ) 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策略首先, 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社会资金运动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特别 22

25 是货币市场的影响, 密切关注市场资金面松紧变化, 把握市场利率走势, 合理确定集合计划的开放申购的时机 规模 投资标的以及年化业绩基准 其次, 根据本集合计划固定投资周期的期限要求, 将集合资产在银行存款 债券质押式逆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短期融资券 央行票据 债券等短期低风险资产间进行合理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集合计划的收益 1 银行存款投资策略密切关注 SHIBOR 利率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资金面变化的指标, 观测市场对于未来的利率走势的预期, 把握利率的波动趋势, 作为存款利率的定价依据 关注特殊时点的日历效应, 特别是季末 年中和年末等特殊时点及国庆 春节等节日时点, 由于银行贷存比考核 备付率等指标考核 理财产品集中募集 备付准备等各因素干扰, 同业资金在机构间的周转需求扩大将推升利率水平, 管理人力求抓住此时利率大幅上浮对集合计划收益产生的作用 管理人综合考虑存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风控 资质 信用等核心指标, 参照各银行净资本 存款规模 存贷比率 流动比例等因素以及银行报价的利率水平, 确定集合计划的存款银行及规模上限 管理人将采取分散化银行存款策略, 并确定各类银行存款上限, 分散投资于不同银行, 减小流动性冲击对银行存款划拨和收益影响 2 逆回购投资策略密切关注银行超储率 SHIBOR 利率等反映真实资金面松紧情况的指标, 以及在法定准备金上调日及法定准备金的每月上缴日 转债申购期间 季末 年中和年末等特殊时点及国庆 春节等节日时点加息 央票发行时等实际资金需求状况, 合理预测逆回购利率水平 根据银行将质押式回购市场在开盘后一段时间大额成交的几笔资金价格对全天市场利率非常明显的指引作用, 即定盘利率, 可以以此利率为我们全天的资金交易安排作为参考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债券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选择一些合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交易, 将一些收益率定位畸形 流动性差或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排除在外 在构建投资组合时, 根据投资组合久期控制 流动性要求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约束条件, 优化投资组合, 并定期进行动态优化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一 ) 投资决策 1 定期召开投资研究例会 投资经理会议等会议, 就目前宏观经济 金融形势 货币政 23

26 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 讨论计划资产配置方向, 确定研究成果和调研计划 2 投资主办人根据研究例会成果和研究员的调研报告, 并在产品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指引下, 按季度制作 投资策略报告, 其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资产的配置方案及投资品种选择等 投资策略报告 经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3 管理人设立独立的交易室, 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4 资产管理部定期对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运作及投资经理的绩效状况进行业绩评估, 并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报告 对资产管理产品业绩的衡量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 (1) 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是否符合产品合同规定 ; (2) 评估期内资产管理产品单位资产净值的实际增减值和增减率 ; (3) 资产管理产品业绩与参照基准的对照 ; (4) 评估期内所管理的产品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在同业中的排名 ; (5) 评估期内所管理的产品在业内同类计划中的业绩排名 ( 二 ) 风险控制 1 风险控制组织架构董事会 : 董事会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在严格遵守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根据公司资产 负债 损益和资产充足等情况, 确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可承受风险限额等, 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落实, 审议资产管理业务重大风险事项 总裁办公会议 : 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总裁办公会议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业务计划 授权金额内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重大事项审批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委员会 :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总裁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具体业务运作事项的管理和决策, 研究 评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审核稽核监察部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监控报告 风险处理建议 合规法律部 : 公司合规法律部依照制度规定的职能和程序, 负责并报告合规风险和法律事项, 对资产管理业务制度的制定 修改, 业务创新等重大经营 经济活动, 拟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重要文件 信息资料和拟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等进行事前合规审查, 并提出合规建议 稽核监察部 : 稽核监察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并报告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控体系的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独立 客观地对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治理程序以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检查 监督 评价, 并进行相关内部审计咨询, 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目标的实现 24

27 合规风控专员 : 客户资产管理部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岗位,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 运用数量化指标实现投资的全过程监控 定期 不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 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建立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体系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部门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业务的实际运作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立性原则 : 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 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 有效性原则 :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 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 : 风险控制制度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风险控制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法律法规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 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3 风险控制流程 (1) 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制定详细的研究工作流程, 深入和全面的拟定对投资对象的调研, 协助投资主办人制定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构建证券池备选库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策略并进行相关的风险检验, 以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 (2) 投资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部合规风控专员通过风险监控系统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过程进行日常监控, 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稽核监察部日常风险监控对超出预警指标将加大监控频率和检查力度, 以加强对突发性风险潜伏期的控制 一旦出现突发性风险, 稽核监察部和资产管理部在第一时间内向分管领导和公司总裁报告, 以便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尽快决策和协调处置 合规风控专员和稽核监察部通过定期 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水平进行评价, 加强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的控制 25

28 (3) 风险的事后处理稽核监察部建立以稽核检查为主的事后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一 ) 投资限制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 二 ) 禁止行为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 1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贷款 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 内幕交易 利益输送 操纵证券价格 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 10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述投资限制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 资产管理人征求托管人同意并通过网站向投资者公告后,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十八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 年度 ) 报告 托管季度 26

29 ( 年度 ) 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披露时间 : 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 (1) 推广期内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 委托人可免费查阅, 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 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3) 管理人网站 : 2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 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 对账单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应当每个季度以书面 电子邮件 网络查询等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信息, 参与 退出明细, 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 二 ) 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 客户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或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集合计划申购开放期及当期年化业绩基准公告 2 集合计划投资周期到期日结束及到期年化收益率公告 27

30 3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4 拒绝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5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6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7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8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9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10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1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3 管理人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4 其他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一 )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二 )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 退出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 2 管理人因停业 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不能履行职责, 且无其他适当 28

31 的托管机构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 4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 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 停止营业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 且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 5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 6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7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清算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4 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一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 (2) 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 包括资产配置 投资比例 损益状况等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 (4) 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 (5) 因管理人 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6)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权利 29

32 2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 说明书, 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若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用筹集的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 须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委托人不得将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委托人未作承诺, 或未提供资金募集证明文件的, 代销机构及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并有权将委托人强行退出, 委托人应赔偿因其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其他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的损失 ; (2)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交付委托资金,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 (4) 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 (4)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 (5) 监督托管人, 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2)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 (4) 依法对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违反 30

33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 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 (6)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 (7) 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 (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推广文件 客户资料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 (8)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 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 (9)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 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10)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11) 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 (12)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 (2) 按照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 (3)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约定的, 要求其改正 ;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 ;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说明书 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 (2) 非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 31

34 计划资产 ; (3)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4)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5)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 (6)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说明书 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 ; (7) 复核 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9)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 (11)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 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 (12)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 (13)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14)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 (1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 ) 违约责任 1 管理人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战争 自然灾害等 32

35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 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 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4) 在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 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约定应免责的其他情形 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3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 由于管理人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 6 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 二 ) 争议的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法院 解决 二十三 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主要可能风险如下 : 33

36 ( 一 )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集合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和基金 证券定价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基金 债券市场及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基金 债券和货币市场,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证券发行定价与估值有偏差 5 购买力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目的是委托人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基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不善, 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 从而使本集合计划收益下降 风险防范措施 : 针对市场风险,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公司的深入研究, 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并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 二 ) 信用风险指集合计划在投资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 针对信用风险, 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公开发行的基金 债券等产品, 对于债券品种, 管理人将选择信用评级较好的债券品种, 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信用风险 ( 三 ) 流动性风险 34

37 指集合计划相应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以满足集合计划退出 清算要求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针对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 管理人将保持一定的现金类资产比例, 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监督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 以保持组合的较高流动性, 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退出需求 ( 四 ) 管理风险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为负的风险, 即产品到期时, 累计可能会产生亏损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针对管理风险, 管理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与风险控制机制, 在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 同时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 定期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以减少管理风险 ( 五 )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针对这一风险, 管理人采用了专业系统应用于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流程中, 同时相关的系统已经经过多次测试, 已经达到上线的要求 ( 六 ) 合规性风险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投资违反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针对这一风险, 管理人建立了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 同时运用完善的系统支持, 保证业务合规有序发展 ( 七 ) 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指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或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针对这一风险, 管理人及托管人都制定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 有着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各项财务指标满足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要求, 同时管理人及托管人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 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 另外, 管理人还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管理人的经营 35

38 状况及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以最大程度减小这一风险 ( 八 ) 其他风险 (1) 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管理方式所带来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进行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 核对 收集 整理和保管, 在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集合计划合同管理过程中, 由于系统故障 人员操作失误 相关机构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 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申请无法及时确认 委托人资料信息错误 委托人无法查询交易信息等情形, 从而导致风险 (2) 收益不确定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的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 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的各类份额实际分配收益取决于集合计划运行情况, 如委托人持有份额到期实际收益小于按年化业绩基准计算的收益, 委托人可能无法获得业绩基准收益, 甚至可能出现本金损失的风险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投资周期到期时未退出, 则持有份额的本金 ( 和收益 ) 自动参与下一个投资周期, 自动参与的份额的业绩基准为新一个投资周期的年化业绩基准, 存在年化业绩基准波动的风险 (3) 合同变更风险合同变更的, 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变更内容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 经托管人同意后的合同拟变更内容通过网站公告通知委托人, 同时约定合同变更征询期 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期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日, 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 应在该赎回开放日申请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 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 九 ) 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 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 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类份额的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 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2 合同变更风险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 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 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 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 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 36

39 项, 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 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从而存在风险 3 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如有 ) 如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 传送安全系统失灵 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4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 管理人将公布临时开放期时间 委托人可选择在临时开放期退出或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及时关注合同变更公告, 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 如果委托人因为上述原因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 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从而存在风险 ( 十 ) 投资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证券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即视为同意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上述投资, 事后管理人应告知托管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管理人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 十一 ) 特别提示本集合计划依法设立, 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 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 二十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合同经管理人 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 1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 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 二 ) 合同的组成 万联证券万年红理财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 一 ) 本合同签署后, 因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37

40 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 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 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 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15 个工作日后生效 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 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 二 )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 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合同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 在合同变更日前 ( 含变更日 ) 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 三 )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 四 )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六 或有事件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 如果或有事件发生, 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 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 托管人确认, 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 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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