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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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2 二 前言... 2 三 合同当事人... 3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五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9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八 集合计划的估值 九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十 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 十一 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十二 收益与分配 十三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四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五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六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七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十八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十九 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二十 不可抗力 二十一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十二 风险揭示 二十三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二十四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二十五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二十六 其他事项 二十七 合同签章页... 64

3 一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管理人 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 已接受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 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同时本合同成立 二 前言 为规范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计划 集合计划 或 本集合计划 ) 的运作, 明确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试行办法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 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下称 说明书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 ( 名称及文号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2

4 三 合同当事人 ( 一 ) 委托人 委托人 : 投资者签署 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 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章页中列示 ( 二 ) 管理人 名称 :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李雪峰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楼 联系电话 : ( 三 ) 托管人 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电话 :

5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与类型 1 名称: 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政策性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 特种金融债 )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交换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 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市场 机构间报价系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股票质押式回购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逆回购 债券正回购 同业存单以及可转让存单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暂不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其中, 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于 A-l 且主体评级不低于 A+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 资产支持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债 ( 含项目收益债 ) 公司债( 含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以及机构间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 含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 次级债 商业银行债券 3-4

6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 特种金融债等信用债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 AA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 可交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资产配置比例 :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 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政策性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 特种金融债 )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交换债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市场 机构间报价系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 股票质押式回购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期限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同业存单 可转让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2) 现金类资产 : 计划资产总值 0-100%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 货币市场基金 不超过 7 天的债券 3-5

7 逆回购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债券等 (3) 债券正回购 : 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管理人将关联公司名单提供给托管人, 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 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防范利益冲突,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 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三 )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100 亿份, 存续期规模不设上限 ( 四 ) 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 五 ) 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6

8 ( 六 )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且必须是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公告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的最低参与金额 金额级差等 ( 七 )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在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即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如果所有委托人的参与份额达到 1 亿份, 委托人不少于 2 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 试行办法 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 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报告集合计划成立, 并开始运作 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八 ) 集合计划不能成立及其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1 委托人的参与份额未达到 1 亿份 ; 2 委托人数量不到 2 人 ; 3 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 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天内返还给委托人, 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九 ) 投资限制行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 3-7

9 1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单一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 2 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 3 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4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入资金余额比例或关联方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管理人应当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6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3-8

10 五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 一 ) 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指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 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 设立活动 ( 二 ) 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 元 ( 三 )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 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本集合计划免参与费 委托人参与款项在推广期间形成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具体份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推广期利息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四 )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在推广期内,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是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追加参与的金额必须是 1, 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 五 ) 参与方式 程序及最终确认委托人在推广期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 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 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成立后, 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 4-9

11 查询参与的成交情况 ( 六 )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 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 七 ) 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集合计划推广期内, 当参与的申请超过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并在清算环节以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 按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 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 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 未确认的参与资金 ( 不包含利息 ), 由推广机构退还到投资者账户中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 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4-10

12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一 )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应符合 管理办法 细则 规范 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 二 ) 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 1 存续期间, 管理人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 2 存续期间, 管理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以受让方式持有集合计划分级份额 ( 三 ) 参与比例或金额 1 存续期间,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6% 2 存续期间,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6% 的, 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 (T+10 日内 ) 安排特殊开放期, 办理自有资金退出业务 ( 四 )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 并承担相应责任 ( 五 ) 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1 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 根据其持有比例, 与其他份额持有人一起承担风险, 一起享受计划资产收益分配 5-11

13 2 自有资金责任承担金额: 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其他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责任 ( 六 ) 自有资金退出 : 1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等关于自有资金退出规定的情况下, 可以与其他份额委托人同样办理退出业务 2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比例的, 管理人可在超过规定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特殊开放期退出 3 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告知方式为管理人指定披露网站公告 4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比例, 而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可以不受本条前述约定限制 为应对巨额退出 解决流动性风险,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5-12

14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八 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 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 合理 ( 一 ) 资产总值 :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单位 / 份额方式募集资金, 并依法进行基金 股票 债券交易等证券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资产净值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单位净值 :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四 ) 估值目的 : 客观 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是进行信息披露 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 五 ) 估值对象 :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 六 ) 估值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每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 七 ) 估值方法 : 5-13

15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管理人按照公平 公允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 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 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本集合持有的债券 PPN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预提收益 同时, 每一估值日以公允价值对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 即影子定价 ) 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离时, 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充分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 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 影子定价 确定的资产净值 - 摊余成本 确定的资产净值 )/ 摊余成本 确定的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 调整偏离度目标值 偏离度以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2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3 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4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成本列示, 如有预期利率则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计提 5-14

16 5 股票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简称 股票质押回购 ) 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 ( 简称 融入方 ) 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 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 ( 简称 融出方 ) 融入资金, 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 解除质押的交易 (1) 初始交易日日终, 本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根据质押率,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出借给融入方, 在质押期间按合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收入 (2) 购回交易日日终, 由资金融入方将本金及期间利息一并归还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冲减初始交易的融出本金和应计利息 (3) 待购回期间, 本集合计划无需对送股 转增股份 现金红利等权益变动业务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4) 当融入方发生违约时, 被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 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 ( 本集合计划 ) 若处置所得不足以清偿融入方的欠款( 包括融入本金及合同约定的收益 ) 时本集合计划应当在偿付发生当日将欠款金额暂时计入应收账款, 同时本集合计划有权继续向融入方追讨 若该部分欠款最终确认无法追讨时, 再冲减待回购期间内计提的收益, 损失由集合计划承担 6 其他资产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参照相关规则及市场认可的估值办法, 协商一致后进行相关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15

17 8 当市场发生极端的流动性不足或者证券被停牌, 合同终止无法变现的资产处理由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视具体情况由管理人 托管人就资产变现 估值等事宜协商解决 9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10 如有新增事项或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除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 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 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 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 八 ) 估值程序 :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 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传真或邮件等约定方式发送托管人, 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 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 ; 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收益每日结转, 净值归一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九 ) 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在赔偿投资人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5-16

18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十 ) 估值复核 : 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 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 ; 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十一 ) 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 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十二 ) 特殊情形的处理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 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管理人或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管理人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17

19 九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按照 试行办法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 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 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 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数据传输 : 1 管理人向托管人传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 包括质押协议书 投资审批表 划款指令 管理人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委托资产交易数据的准确性 完整性 真实性, 但因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对因管理人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 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人工送达方式提供数据 2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准确和及时, 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 估算 清算 监督职能 如质押提前终止, 需提供的数据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 ZYHG0002_ccyymmdd.dbf( 券商盯市文件 ) 以上数据仅限于管理人为委托人所开设的证券交易账户所对应的数据 3 如果因为管理人没有及时给托管人发送完整的交易数据或交易记录, 导 5-18

20 致托管人无法及时记账, 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 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 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存在疏忽 违约或欺诈情形的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参照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执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 管理人需在交易申报当日不晚于 14: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申报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同时将交易申报明细单传真至托管人, 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而导致交易失败,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另外, 由于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 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而导致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5-19

21 十 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为 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并以管理人 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为 浙商证券 光大银行 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 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 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 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 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 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中登公司 ) 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 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以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户, 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 基金账户名称应为 浙商证券 光大银行 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20

22 十一 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 一 ) 费用的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6%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6%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投资交易费用 7-21

23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 证管费 过户费 印花税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席位费等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席位的券商支付佣金 ( 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 ), 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 在每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席位的券商 4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和律师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 按实际支付金额, 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 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 转托管费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 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或一次性计入费用 ; 如果金额较小, 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 如果金额较大, 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开户费 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 转托管费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金额较小, 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 如果金额较大, 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7-22

24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 至 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二 ) 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 三 ) 税收支出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 所得税等税费由委托资产承担 增值税的计算 提取及缴纳, 由管理人依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等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 本条第 ( 一 ) 款约定的第 1-5 项费用如适用增值税的, 则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 无需额外向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他主体支付按上述各项费用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 四 )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1 风险准备金管理人每个结算周期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差额, 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若差额为负数则不计提风险准备金 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 = 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率 集合计划本次结算周期内的实际运作天数 /

25 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 =min 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 + 风险准备金余额 ) 集合计划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 = 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 / 集合计划份额 / 集合计划份额本次结算周期内的实际运作天数 365 (1)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 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 则风险准备金 = 集合计划总净收益 - 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 (2)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 < 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 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 直到集合计划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率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 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 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仍达不到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率, 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风险准备金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2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每年前三季度每季度末月 25 日, 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 则管理人可以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 50% 作为业绩报酬进行支付 ; 每年第四季度末月 25 日, 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 则管理人可提取此余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进行支付 集合计划终止时, 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 则管理人全部提为业绩报酬 当季 ( 或当年 ) 未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自动计入下季度 ( 或下年度 ) 的风险准备金, 管理人已计提的业绩报酬不用于集合计划份额收益补偿 业绩报酬支付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 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托管人不负责复核 7-24

26 十二 收益与分配 ( 一 ) 收益的构成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 1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2 买卖证券价差;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其它收入 ( 二 ) 净收益本集合计划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 以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结转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 并在结算周期期满以实际收益 ( 计算方法见第十一章第四节 风险准备金 ) 集中支付 若实际收益为负值, 则管理人相应缩减投资者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结算周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结算周期的收益 ; 3 T 日参与的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红权益 ;T 日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 ; 4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 100%; 8-25

27 年集合计划已计减值资产的实现收益归本集合计划 2017 年首次合同变更生效前普通级 B1 份额所有 6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式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或现金分红 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分配方式的, 分红资金扣除业绩报酬后按 T 日 ( T 为分红权益登记日 ) 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业绩报酬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再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红利再投资增加集合计划份额的, 不受本计划规模上限的限制 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分配方式的,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指令将现金红利款项 ( 含业绩报酬 ) 划往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 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后的现金红利款项划往相应的推广机构, 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 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 五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26

28 十三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披露形式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通知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 二 )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 年度 ) 报告 托管季度 ( 年度 ) 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披露时间 : 本集合计划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及累计单位净值, 并于开放期前公告每个结算周期的业绩基准率 披露方式 : 由管理人以管理人网站 ( 公告的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的,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2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9-27

29 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 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 对账单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 参与 退出明细, 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 三 ) 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 客户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 (3)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 (4)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5)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 9-28

30 (6)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 (7)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 (8)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 (9)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 (10)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11)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2) 管理人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 (13)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 四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集合计划说明书 集合计划合同 集合计划净值通告 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 ( 年度 ) 报告 集合计划的托管季度 ( 年度 ) 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网站, 供委托人查阅 ( 五 )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的,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9-29

31 十四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 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 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 投资比例 损益状况等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 ; 4 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 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6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 承担相应费用 ; 3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 不得转让集合计划的份额(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30

32 十五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 4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 5 监督托管人, 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8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 4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 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 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 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 11-31

33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 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 投资意向等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 说明书 本合同的约定, 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 9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10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推广文件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限不小于 20 年 ; 12 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 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 13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 及时向委托人 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 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 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对委托人 托管人予以赔偿 ; 17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 11-32

34 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托管人, 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 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 19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33

35 十六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依据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通知 托管协议 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托管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独立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2 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3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非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 4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5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附件 交易监控合规表 约定的, 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6 复核 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7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34

36 8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9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 10 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 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 11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 12 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13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 14 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 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对委托人 管理人予以赔偿 ; 1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35

37 十七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于 2017 年首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封闭两个月 ; 下一开放期为 2017 年 8 月第二个自然周的周一 周二工作日 ; 此后,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一般为每个月第二个自然周的周一 周二工作日, 周一 周二工作日是指周一 周二皆为交易日的开放日, 若当月第二个自然周的周一或周二为非工作日或者结算周期不足 28 天, 则开放日顺延到下一个自然周的周一 周二工作日 ; 因此本集合计划结算周期的长度可能长于也可能短于自然月度的长度 管理人有权临时调整本集合计划开放期 产品的具体开放期以产品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 ( 包括临时开放期 ) 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存续期内,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开放期净申购规模上限以及单个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上限分别进行限定 具体安排由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期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请投资者知晓 2 参与的原则 (1) 存续期参与的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 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 (3) 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13-36

38 (4)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 销 ; (5) 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 :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 申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1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管理人确认委托人参与申请成功,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2 日内将参与款项划入集合计划托管专户 (6) 委托人须为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委托人资金来源为合法筹集的, 委托人应向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 委托人不提供证明文件的, 管理人有权拒绝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3-37

39 (1) 参与费率 :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 0%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参与费用 =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 - 参与费用推广期参与份额 =( 净参与金额 + 推广期利息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份额 = 净参与金额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1 退出的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于 2017 年首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封闭两个月 ; 下一开放期为 2017 年 8 月第二个自然周的周一 周二工作日, 其中, 第 1 个工作日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 此后,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一般为每个月第二个自然周的周一 周二工作日, 周一 周二工作日是指周一 周二皆为交易日的开放日, 若当月第二个自然周的周一或周二为非工作日或者结算周期不足 28 天, 则开放日顺延到下一个自然周的周一 周二工作日 ; 因此本集合计划结算周期的长度可能长于也可能短于自然月度的长度 管理人有权临时调整本集合计划开放期 产品的具体开放期以产品公告为准 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 退出的原则 13-38

40 (1) 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 (T 日 ) 集合计划每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3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 退出申请的提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 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 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 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单位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参与 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退出后在某一推广机构处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 1 万份 如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 万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集合计划的退出不设份额级差 (2) 退出申请的确认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 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退出款项划付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的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3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 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1 个工作日内划 13-39

41 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计划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4 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 退出费率 :0% (2)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退出金额 = 退出份额 *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T 日为退出申请日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3) 收取方式委托人退出时, 退出费一次性从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中扣除 5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 万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6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 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 13-40

42 支付出现困难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 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 三 ) 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委托人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 四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当委托人退出时, 当次开放期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之和超过 1000 万份 ( 包括 1000 万份 ) 时, 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委托人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 ; 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 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如构成巨额退出, 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 五 ) 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13-41

43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 全额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上一日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 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 巨额退出的影响 (1) 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 (2) 巨额退出期间, 如果计划达到终止的条件, 则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 (3) 巨额退出结束, 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4 巨额退出的报告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发生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暂停或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六 ) 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 13-42

44 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参与或退出的情况, 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参与或退出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 并提前 2 个工作日报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 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 七 )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 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以及其他合法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并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 八 )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在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开通后,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九 ) 其他情形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解冻的业务, 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有 13-43

45 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 非交易过户 13-44

46 十八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一 ) 集合计划的终止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 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 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转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 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 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少于 2 人 ;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的, 且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其他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 4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且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其他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 6 由于战争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4-45

47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管理人自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 自计划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及业绩报酬等费用后, 将集合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 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应制定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的二次清算方案 如果计划资产无法变现, 如获配新股处于锁定期内, 则应当在计划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 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 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 无法变现的资产要在解冻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变现, 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资产清算主体 :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 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清算, 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清算程序 :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 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2 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 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6 对资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14-46

48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并同时报告委托人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报告委托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14-47

49 十九 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人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15-48

50 二十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管理人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49

51 二十一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 ) 违约责任 1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 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 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的发生 ; (2) 管理人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4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 因违约方有欺诈 重大过失或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恶意违约行为使集合计划资产遭受损失, 其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6 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 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 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 二 ) 责任划分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 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由违约方就 17-50

52 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可接受计划参与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 ; 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 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 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四 ) 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五 )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7-51

53 二十二 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 一 )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二 ) 管理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 三 ) 流动性风险 19-52

54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投资标的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 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导致的风险 ( 四 ) 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五 ) 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指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由于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导致的相应道德风险 法律风险以及系统风险, 而这些风险可能使本计划资产遭受损失 ( 六 ) 管理人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管理人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 七 ) 债券投资的特有风险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 因此将面临债券的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 1 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企业债 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 此外, 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19-53

55 债券交易时可能面临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 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解除证券所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 由此导致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3 行业估值风险由于发债企业的财务急剧恶化导致债券不能按期偿付本息的风险 行业景气度恶化带来的整个行业债券估值收益率上移, 由于企业自身财务状况不良带来的临时评级降低带来的估值变化 4 担保风险对于有担保的债券而言, 由于担保机构的资质和实力变差, 导致发债主体无法清偿所发行债券时, 担保机构也无法履行其担保责任, 使债权人依然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5 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债券的信用来源是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质量 经营状况 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 而各个发债主体的基本面具有较大的差别, 导致债券将面临不同的信用风险 一般来说, 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质量较高, 经营状况良好, 盈利水平较好, 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 其发行的债券面临的发行主体信用风险较小 而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质量较差, 经营状况恶化, 盈利水平很低或者不盈利甚至亏损的, 其发行的债券将面临很大的违约风险 6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要比普通债券高 这两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该类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难以在市场上兑现 ;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因为自身 19-54

56 财务 经营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及时兑付本息, 造成延迟支付或者违约 ( 八 ) 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有风险 1 信用风险指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 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具体来看, 特指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中, 最大的信用风险来自股票质押回购对手方的违约风险 主要表现在市场风险导致的融入方违约风险 融入方信用变化导致的违约风险两个方面 : (1) 市场因素导致融入方违约 因出现重大利空, 导致标的证券出现连续大幅下跌, 将有可能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公司规定阀值 (2) 融入方自身因素导致违约 融入方信用评级的变化和履约能力变化, 可能导致股票质押回购不能到期购回 违约事件的发生导致管理人无法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 当标的证券市值缩水时, 导致集合计划损失 2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集合计划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 (1) 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好 ; 而在另一些时期,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 对集合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单只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19-55

57 从而使得集合计划在进行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单只金融产品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单只金融产品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 集合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 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 估值风险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成本计划, 按照约定利率计提利息 在出现延期购回 违约处置的情形时, 对估值进行调整 在出现违约处置情形时, 可能造成集合计划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 限售股风险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时, 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的当日, 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司法冻结的, 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 可能存在交收失败的风险 标的证券为限售股份的, 发生融入方违约情况时, 违约处置时标的证券仍处于限售期, 存在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5 司法冻结风险: 标的证券被质押后, 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 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6 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 合并管理 盯市 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7 异常情况: 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19-56

58 (1) 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 (2) 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 (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 (4)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 (5) 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 九 ) 技术风险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十 ) 操作风险管理人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 十一 ) 合规性风险指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十二 ) 参与申请失败的风险因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实行规模上限控制, 如果推广期 开放期内某日出现超过规模上限的情况, 则管理人按照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对超募当日的客户有效委托申请依次进行确认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是指委托时间在前的优先于在后的, 参与金额较大的优先于金额较小的, 即当超募情况出现时, 管理人应当将当日以前的有效参与委托予以全部确认, 再将当日所有有效参与委托先按照参与时间先后 19-57

59 排序, 时间相同的再按照参与金额大小排序, 然后根据排序逐笔确认, 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的其他客户委托将不被确认 如果确认某笔委托将导致规模超限, 则该笔委托将可能被部分确认或全额不被确认 另外, 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未到账或资金不到参与下限也将造成参与委托不被确认 委托人参与申请存在失败的风险 ( 十三 ) 合同变更风险本集合计划约定产品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合同根据约定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修订作出决议变更后, 委托人应当遵守修改后的合同内容 ( 十四 ) 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1 本集合计划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 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 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从而产生机会损失 同时, 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持有时可能发生债券发行人违约, 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 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出现负收益, 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 导致客户收益未达到业绩基准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2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 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率确定计算收益 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基准率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 十五 ) 电子合同签约风险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 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 19-58

60 1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 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 停顿 延迟 数据错误等情况 ; 2 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 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 交易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 4 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 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 十六 )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指遭受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等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十七 ) 其他风险包括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管理人 托管人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等 19-59

61 二十三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一 ) 合同的成立本合同自委托人签署 ( 自然人签署 / 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 ) 管理人及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 二 )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 1 本合同已成立; 2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 3 本集合计划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有效成立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 合同各方关于本合同相关事项达成的任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约定, 均以本合同为准 ( 三 ) 合同的份数 浙商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一式肆份, 委托人 管理人各执一份, 托管人执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四 )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最长期限截至集合计划终止 19-60

62 二十四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 一 ) 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 当委托人为机构时,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 委托人 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合同或电子合同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 ( 二 ) 本合同的附件 说明书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61

63 二十五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本合同签署后, 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 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 可以对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 一 ) 管理人应及时将更新或修改后的合同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二 )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 并由管理人以在其网站公告形式及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 ( 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合同变更生效日至少有 15 个工作日, 含公告发布日与合同变更生效日, 且 15 个工作日必须包含一个开放日 ) 内给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的答复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可在开放日退出, 开放日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 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合同变更事项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同意的,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 三 )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 22-62

64 二十六 其他事项 ( 一 ) 本合同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 说明书 的规定办理 ( 二 ) 定义 : 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 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 说明书 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 三 ) 管理人 托管人确认, 已向客户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 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保证 : 身份真实 准确, 没有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2-63

65 二十七 合同签章页 委托人 本委托人承诺所委托的资金来源 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所提供的资料真实 准确 个人填写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业 : 有效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联系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 固定 ) ( 移动 ) 电子邮箱 : 个人 ( 签字 ):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有效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有效期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联系地址 :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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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 5... 10... 13... 16... 17... 18... 19... 22... 23... 24... 28... 29... 33 5 6 7 至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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