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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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混合优选 ( 阳光 6 号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1

2 一 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 运作, 明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 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计划说明书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及其附件 内容指引 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 证券公司必备条款 的要求制定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 计划说明书 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 ( 名称及文号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在本合同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本合同附件 计划说明书 释义部分对术语的解释适用于本合同 二 当事人委托人 :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且合同生效后, 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署页中列示 3-1-2

3 管理人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联系电话 :(021)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联系电话 :(010)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与类型本集合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又称为 光大阳光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简称为 光大阳光 6 号, 属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二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 ( 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 / 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 )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央行票据 金融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在本合同生效后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 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为 : 1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包括股票 ( 含通过网上申购和 / 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含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 ETF LOF) 权证等, 其中投资于权证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 2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包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等 3 现金类资产, 包括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央行票据 期限在 1 年内的政府债券 期限在 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 ; 开放日, 现金类资产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经委托人同意, 本集合计划资产也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人和 / 或主承销商的股票, 以及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但投资于此类品种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 3-1-3

4 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 管理人在履行报批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目标规模推广期内, 本集合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 1 亿份, 规模上限为 100 亿份 存续期内, 本集合计划不设最高规模上限 ( 四 ) 存续期 : 20 年, 可展期 ( 五 ) 计划单位面值本集合计划被设定为均等的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的每一计划份额单位 ( 份 )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六 ) 最低参与金额推广期内, 计划单位 ( 份 ) 的参与价格为 1 元 / 份 ; 开放日, 计划单位的参与价格由当日计划单位净值决定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 含参与费 ), 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七 )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如推广期内, 本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目标规模的上限, 则管理人将于次日公告,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提前结束 如在推广期结束时, 本集合计划达到最低发行规模 ( 即 1 亿份 ), 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则本集合计划经验资合格后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 管理人必须将投资者的参与资金存入注册登记人为本集合计划专设的募集账户, 不得动用 ( 八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推广期届满之日, 本集合计划未能达到上述成立条件, 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将已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者 四 参与集合计划 ( 一 ) 参与场所 本集合计划参与场所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4

5 ( 二 ) 参与时间本集合计划参与时间为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期和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开放日 为确保集合计划规模不超过上限,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最高规模时, 管理人有权制定相应的集合计划参与限制措施, 并及时披露 ( 三 ) 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 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对单个委托人累计持有份额仅受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限制 3 管理人有权根据 时间优先, 数量优先 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 ; 推广期内, 当集合计划接近或达到最高规模时, 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并停止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 在开放日, 集合计划接近或达到最高规模时, 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应就该等停止或暂停接受参与申请的事宜, 及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4 金额参与 原则, 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 含参与费 ), 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5 未知价 原则, 即开放日计划参与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 委托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参与, 则参与费率按单笔参与金额分别计算 7 推广机构及网点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推广机构及网点确实接受了参与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8 生效后, 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计划份额 (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 管理人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四 ) 参与价格推广期内, 计划单位 ( 份 ) 的参与价格为 1 元 / 份 ; 开放日, 计划单位的参与价格由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决定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 五 ) 参与程序 1 申请方式委托人持有效证件, 在本合同规定的参与时间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签订等交易文件并缴纳参与资金, 提出参与申请 3-1-5

6 委托人应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资金账户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合同项下支 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 ( 以下简称指定账户 ) 委托人承诺在 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消指定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由于委托人原 因造成退出款项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指定账户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 管 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参与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 可于 T+2 日到办理参与申请的推广机构网点进行 确认申请结果的查询, 也可以在注册登记人的官方网站上自行查询以上信息 委托人 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 经确认无效的申请, 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 无息 ), 就 该委托人而言, 自始无效 ( 六 ) 参与份额的计算 1 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集合计划的前端参与费率 1.5% 2 推广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参与计划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折算 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份额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参与费用 = 1+ 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 参与费用 净参与金额 + 参与利息参与份额 = 计划单位面值 3 开放日参与计划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计划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参与费用 = 1+ 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 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 = ( 七 ) 拒绝或暂停参与 净参与金额 T日计划单位净值 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 1 推广期和存续期内, 本集合计划份额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3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1-6

7 4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 6 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 7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 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就该委托人而言, 自始无效 五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一 ) 参与金额 ( 比例 ) 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成立规模的 5%, 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管理人不再增加自有资金参与规模 ( 二 ) 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根据其各自在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 承担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及收益不对委托人在计划中的投资的本金或收益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 三 ) 管理人承诺管理人承诺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在第三条第 ( 四 ) 款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 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投资收益部分可以退出 六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 其他客户资产以及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七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 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 试行办法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保管 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 管理和运作 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 计划资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责任, 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 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 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3-1-7

8 八 集合计划费用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信息披露费用; 4 投资交易费用; 5 银行结算费用; 6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 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管理费包括两部分, 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 固定管理费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固定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 H=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固定管理费划付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 按委托人参与的计划单位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 在集合计划分红日 委托人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 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 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 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 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如退出份额包括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 则将该部分参与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 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 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 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天, 下同 ) 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 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其中业绩报酬计提日即为集合计划分红日 委托人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 年化收益率为 : 3-1-8

9 * * P1 P0 R = P D R 为年化收益率 ; P * 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 P * 0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 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 P 0 为上一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 D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 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 当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 5% 时, 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当年化收益率 R 大于 5% 时, 管理人收取持有期收益率超过 5% 以上部分的 18% 作为业绩报酬 公式如下 : F= 0 R 5% A ( R 5%) 18% D R >5% F 为管理人应提的业绩报酬,A 为委托人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 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 令, 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2 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 值 0.25% 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 托管费划付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 一 ) 中 3 至 7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 手续费 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作为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列支 4 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 税收

10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九 投资收益与分配 ( 一 ) 收益构成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包括 :1 买卖证券 基金差价;2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3 银行存款利息;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利; 2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 且有可分配收益的前提下, 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 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集合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在符合集合计划分红条件时, 管理人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至少分红一次, 并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5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 ;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作选择的, 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 6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本集合计划收益自动转为计划份额再投资的, 免收参与费 ; 7 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拟定, 经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8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与收益分配 退出集合计划的相关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 9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及通知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 集合计划净收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四 ) 收益分配方式

11 如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 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 7 个工作日内, 返还至持有人的账户 ; 如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现金红利折算的计划份额在除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得以确认 十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 一 ) 信息披露的形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二 )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资产管理报告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公告 内容包括 : (1) 集合计划产品概况 : 计划简称 计划运作方式 合同生效日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收益特征 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等 ; (2)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 计划本期净收益 计划份额本期净收益 期末计划资产净值 期末计划份额净值等 ; (3)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 (4) 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 存放地点及查询方式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2 资产托管报告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公告 资产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 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资产托管报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 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3 计划资产净值公告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末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单位累计净值 每个开放日 (T 日 ) 公布 T-1 日计划资产单位净值 单位累计净值 ; 并于 T+1 日披露 T 日的计划资产单位净值 ( 即参与 退出价格 ) 单位累计净值

12 4 年度审计报告按照 试行办法 通知 实施细则 的规定, 管理人每年将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5 计划对账单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管理人至少每半年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委托人寄送计划对账单 计划对账单内容包括计划特点 与其他计划的差异及风险揭示 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 参与 退出明细, 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但相关信息应当以注册登记人的登记信息为准 ( 三 ) 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将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网站披露 : 1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2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人和 / 或主承销商的股票 ; 3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 4 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 5 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 6 负责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 7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 8 巨额退出或其他可能对计划持续运作 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计划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9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0 管理人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 11 其他应当通知委托人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上述第 1 2 项中的投资品种时, 除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外, 还将在事后告知托管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四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 资产托管报告 临时报告等通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委托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委托人也可登陆指定网站进行查询 十一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

13 1 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 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 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 投资比例 损益状况等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 ; 4 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 托管人违约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6 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办理指定手续, 用于办理委托划款 退出款项 红利款项 清算款项的收取, 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该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7 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 托管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 8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 ;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2 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 承担相应税费, 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 3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 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停止 暂停办理或拒绝集合计划的参与申请, 暂停办理或拒绝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事宜 ; 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 5 监督托管人, 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8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为委托人利益服务,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14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 4 在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 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 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 投资意向等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 9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推广文件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 11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 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 12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 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13 因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14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15 因托管人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 在可行范围内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 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对委托人 托管人予以赔偿 ; 17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托管人的权利 1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15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 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 非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 遵循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 独立和安全 ; 4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5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管理人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6 复核 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 7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 9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 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 10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 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 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 11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委托 人和管理人 ; 追偿 ; 12 因违约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13 因管理人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在可行范围内代委托人向管理人 14 因托管人单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 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对委托 人 管理人予以赔偿 ; 十四 1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 一 ) 集合计划退出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集合计划进入开放期后, 每月的 15 日为开放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进入开放期后, 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申请退出, 退出申请时间为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16 ( 二 ) 集合计划退出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该净值在 T+1 日披露 ; 2 本集合计划采用 份额退出 的方式, 委托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 3 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 4 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 管理人按时间优先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中 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 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 5 开放日退出, 除发生巨额退出情况外, 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 6 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 述原则 管理人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 三 ) 集合计划退出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T 日, 委托人可以以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退出申请 2 确认与通知 : 当日 (T 日 )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注册登记人将于 T+1 日办理退出变更登记, 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 款项支付 : 集合计划持有人退出申请确认后, 退出款项将在 T+4 日内划往委托人指定账户 在发生延期退出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 四 ) 退出份额的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保留的参与份额最低为 1,000 份, 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 1,000 份, 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 ( 五 ) 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 0.5%, 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 ( 六 ) 退出金额的计算 持有期 (P) 退出费率 P< 一年 0.5% 一年 P< 两年 0.2% P 两年 0% 委托人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退出总额 = T 日计划单位净值 退出份额 业绩报酬 退出费用 = 退出总额 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退出费用 ( 七 )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确认

17 单个开放日内, 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 ) 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份额总份数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接 受退出或部分接受退出 执行 1)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 2) 部分延期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 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 计划份额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 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当日退 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并接受的退出申请 ;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 作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当日未受 理部分默认顺延 管理人可以对已经接受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 八 ) 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 管理人可以通知推广机构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2 集合计划暂停估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造成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困难 ; 4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 5 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6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 集合计划的转换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 视实际情况决定 办理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 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 相关业务规则由管理人提前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 集合计划的展期 ( 一 ) 集合计划展期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 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展期 1 集合计划运营规范, 管理人 托管人未违反 计划说明书 的约定 ;

18 2 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 3 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 4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 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展期期间不限, 展期次数不限 ( 二 ) 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 管理人至少在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届满前 3 个月的 1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管理人即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告, 提示委托人可以 : 1 不同意参与本集合计划展期的, 可在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日或者届满日 之前的任何一个开放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 同意参与本集合计划展期的, 应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 ( 不含届满日 ) 到推广机构重新签订新的 截止到存续期届满日, 委托人未签订 新的的, 视为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 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存 续期届满日, 为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 ; 3 本集合计划展期的, 若在原定存续期届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达到 计划成立条件, 则委托人可以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 若没有达到计划成立条件, 则 本集合计划终止 十七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一 )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 1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 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 ; 2 由于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无法继续履行 ; 3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 ; 4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 5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 6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 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 7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 8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 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 9 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 ; 10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 ( 二 )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计划终止后, 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 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 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8 集合计划终止后, 托管人办理注销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 管理人配合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 四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 : 1 聘请会计师 律师,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 2 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 公告所发生的费用; 4 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 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 五 ) 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自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将计划资产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 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 将计划资产按照全体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形式分派给持有人 如果在集合计划终止时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的集合计划资产, 例如处于锁定期内的获配新股 停牌股票等, 则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 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 按照全体

20 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 在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变现的集合计划资产, 在此类资产解冻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变现, 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 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 六 )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报告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终止前, 提前 1 个月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解散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委托人可以就重大事项的处理提出意见, 由清算组作出决定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确认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发布清算结果报告, 并由托管人将清算资产在扣除托管费 管理费和清算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按管理人的指令, 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划付给委托人 ( 七 ) 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机构保存 20 年以上 十八 不可抗力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 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十九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 ) 违约责任 1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 由有违约行为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本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21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 自然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 支付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 由于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的限制而引起的差错 ; 火灾 地震 洪水 战争或动乱 ; 5)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 非管理人 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2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 进行赔偿 3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二 )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 )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方能成立和生效 1 本合同经管理人及托管人双方盖章,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集合计划后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本人签署 的行为, 视同为委托人完全认同本合同的 内容 当委托人为机构时,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2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 3 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 二 ) 计划说明书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具有与本合同正文同等的 法律效力 ( 三 ) 本合同一式 3 份, 委托人持有 1 份, 管理人持有 1 份, 托管人持有 1 份 二十一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但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 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 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 因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 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自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

22 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 本合同生效后,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 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并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不同意本合同变更的, 可自公告之日起的最近两个开放日中任选一个退出本集合计划 自公告之日起最近两个开放日没有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合同变更事项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同意的,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生效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二十二 风险揭示 ( 一 ) 常规风险 1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集合计划通过基金间接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利率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就会使得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集合计划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风险对策 : 针对此类风险, 本管理人将加强研究, 把握宏观经济和财政货币政策趋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通过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降低此类风险 2 管理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 如果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不善, 将有可能产生 : 违反法律 法规的风险 ; 对交易过程缺乏监控, 导致交易风险 ; 清算过

23 程中产生的风险 ; 对 IT 系统管理不善所带来的风险 ; 关联交易带来的利益输送风险 等 风险对策 : 针对此风险, 本管理人将坚持诚信经营原则, 规范运作, 建立起健全 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杜绝此类风险的发生 对于关联关系的投资品种, 管理人除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投资比例进行投资之外, 还将切实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 报告义务 3 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新股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新股投标询价过程中发生违约 不道德 不公允 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计划资产损失 风险对策 : 管理人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通过深入的研究公司的基本面杜绝上市 公司的信用风险, 通过信用模型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定量分析, 同时辅以外部信用 评级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4 管理人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风险对策 : 管理人将加强业务合法 合规检查,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强化 经营风险控制, 实现公司可持续经营 5 其他风险 (1) 因其他意外因素和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推广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6)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7)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终止的风险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 特定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24 本集合计划属于开放式产品,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退出申请, 将有可能使本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困难, 面临流动性风险 风险对策 : 管理人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加强流动性管理, 如加大对期限短 流动性好的资产的配置管理能力 实时掌握计划总份额变动信息, 及时做好流动性的预测和跟踪 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等, 尽可能地将流动性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2 提前终止风险 存续期内, 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风险对策 :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管理人将以稳健的投资风格为客户创造绝对收益, 争取委托人的认同 同时, 管理人也将尽力争取新资金的参与申请 3 金融衍生品风险 与普通金融工具相比, 金融衍生品的定价较为复杂, 属杠杆交易工具, 波动性强 目前可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是权证, 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 标的证券价格波动 存续期限 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 价格波动不易把握, 到期时其价值可能为零 因此投资衍生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风险对策 : 针对此类风险, 管理人将加强研究, 把握宏观经济和财政货币政策趋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通过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降低此类风险 二十三 或有事项本合同所称或有事项是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等规定, 管理人可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 若或有事件发生, 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述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管理人将在转让前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 并在公告中对相关事宜做合理安排 管理人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并在转让手续办理前先向监管机构备案, 及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二十四 声明和保证 管理人 托管人确认, 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 不保证委托人资产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并同意管 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 损失 署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 当委托人为机构时,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附件 : 光大阳光混合优选 ( 阳光 6 号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5 ( 此页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签字页 ) 委托人个人填写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个人 ( 签字 ): 日期 : 年 月 日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机构 ( 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年月日

26 ( 此页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签字页 ) 管理人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印章 ) 年月日

27 ( 此页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混合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签字页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印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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