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_2015_ 年 _8_ 月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管理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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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_2015_ 年 _8_ 月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管理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管理合同 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 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 管理合同 的委托人, 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管理合同 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 管理合同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名称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目标规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不设规模上限, 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模 管理期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限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前三个月为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份额面 人民币 1.00 元 值 最低金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额 1 认购费: 认购金额 (M) 适用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 M<150 万 0.8% M 150 万 1000 元 / 笔申购费 : 申购金额 (M) 适用申购费率相关费 M<50 万 1.5% 率 50 万 M<150 万 1.0% M 150 万 1000 元 / 笔 2 退出费: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期限缴纳退出费, 具体退出费率如下 : 份额持有期限 (L) 适用退出费率 L<365 个自然日 0.5% 365 个自然日 L<730 个自 日 0.3% 1

2 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例 L 730 个自然日 0 3 管理费:1.5%/ 年 4 托管费:0.25%/ 年 5 上述费用 业绩报酬的详细情况及其他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的相关约定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股指期货 权证等金融衍生品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证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 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推出后,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其中中国公司指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 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 盈利 资产 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大陆 ; 2) 控股公司, 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中国大陆, 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中国大陆 针对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融资融券交易, 管理人应事先与托管行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 并给双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 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对于将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和融资融券交易, 管理人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2 资产配置比例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债券逆回购 ( 期限大于 7 天 ) 政府债券( 到期日在 1 年以上 ) 央行票据( 期限大于 1 年 )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券型基金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股票型及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 作为融出方 ) 资产支持证券等, 占资产净值的 0~140% 其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 30%( 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 (2) 权益类资产 : 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股票型基金 ( 不含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 混合型基金 ( 不含混合型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 等, 占资产净值的 0~140% (3) 现金类资产 : 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同业存款 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 )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到期日在 1 年内 ( 含 1 年 ) 的政府债券 到期日在 1 年内 ( 含 1 年 ) 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占资产净值 0~140% (4) 衍生金融工具 :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等, 其中股指期货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 权证占资产净值比例不超过 3% (5)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总市值的 20%; (6)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 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140%; (8) 如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5%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 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 (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 2

3 当事人集合计划的参与 风险收益特征适合推广对象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 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 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属混合型产品, 属于中等风险收益品种本集合计划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且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浦发银行 东证资管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2 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成立满三个月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 申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 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1) 参与费率按参与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参与,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 / 申购费直接从认购 / 申购金额中扣除, 不计入委托人认购 / 申购份额, 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参与费率具体见下表 : 认购费 : 认购金额 (M) 适用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 M<150 万 0.8% M 150 万 1000 元 / 笔申购费 : 申购金 (M) 适用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 M<150 万 1.0% M 150 万 1000 元 / 笔 3

4 集合计划的退出 认购资金利息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退出费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 推广期参与认购费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 + 认购金额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2) 开放期参与申购费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 1.00 元 集合计划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退出在开放期内办理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 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 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推广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 (1) 退出申请的提出 :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 申请无效 (2) 退出申请的确认 : 委托人可在 T+2 日 ( 包括该日 ) 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 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巨额退出 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约定 (3) 退出款项的支付 :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 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 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 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 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 用于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退出业务办理等各项费用 (1) 退出费率 : 根据份额存续时间分档收取, 具体见下表 : 份额存续时间 (L) 适用退出费率 L<365 个自然日 0.5% 365 个自然日 L<730 个自然日 0.3% L 730 个自然日 0 (2) 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后的余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退出总额 = 退出份额 单位净值 - 业绩报酬退出费 = 退出总额 退出费率退出金额 = 退出总额 - 退出费 (3) 收取方式委托人退出申请被确认后, 退出费按实际被确认的退出总额和退出费率为基准计算 退出费直接从退出总额中扣除 4

5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巨额退出 (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 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付 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 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付 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情况 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 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当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小于 1 万份时, 该部分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本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条款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单个开放日, 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 时, 即为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发生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 部分顺延退 :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上一日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 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 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 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 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 依此类推, 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 告知客户的方式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 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 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 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 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 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 ( 一 )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起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内,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 解决流动性风险,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并按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应符合 管理办法 细则 规范 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 二 ) 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5

6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费费用种用类 ( 计提 标准 方报法 支付酬方式 ) 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 三 ) 自有资金收益分配 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 四 ) 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可以退出本集合计划 : 1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满足参与时间不少于 6 个月条件时, 可与其他委托人同样办理退出业务 2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 法规及本合同规定比例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自有资金退出的其他情况 ( 五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参与 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 六 ) 为应对巨额退出, 解决流动性风险,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 七 )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 时, 管理人在具备参与 退出本计划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可以将自有资金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八 ) 风险揭示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 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响计划损益 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 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 控制风险 ( 九 ) 信息披露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的相关情况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 含 ) 以上,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 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 (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注册登记费用; 5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 7 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 汇款费等 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 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 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和时间 1 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 6

7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业绩报酬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季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闰年 2 月 29 日计算 合同存续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和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分别计提托管费 若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2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 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1.5% 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季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闰年 2 月 29 日计算 合同存续期间的最后一天以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和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分别计提托管费 若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3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 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4 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 开放式基金的认 ( 申 ) 购和赎回费 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 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 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 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 计提业绩报酬 ; (2) 在收益分配基准日 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 (3) 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分红中扣除 ; (4) 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 (5) 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退出的, 退出份额按照退出时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计提业绩报酬 ; (6) 委托人申请退出时, 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计算 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每笔参与份额以该笔份额参与日 ( 推广期参与的为注册登记机构份额注册登记日, 存续期参与的为份额参与日, 下同 ) 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 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 P 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 P 0 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 7

8 * P 0 为该笔份额参与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 D 表示该笔份额参与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 ; R 为年化收益率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 (1)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提取业绩报酬 收益分配基准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按该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 可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 年化收益率 (R) 计提比例 计算方法 R 5% 0 =0 5%<R 12% 20% R>12% 30% 管理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份额本次分红金额的 20%, 故业绩报酬上限如下 : 因此,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为 : 注 : 为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分红金额 ; F 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数 (2) 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 年化收益率 (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 (H) 计算方法 R 5% 0 H=0 5%<R 12% 20% R>12% 30% 8

9 注 :F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2) 委托人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该笔集合计划份额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 年化收益率 (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 (H) 计算方法 R 5% 0 H=0 5%<R 12% 20% R>12% 30% 收益分配 注 :F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3 业绩报酬支付: 当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 ( 含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 ) 或分红金额 ( 含业绩报酬 ) 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支付给管理人, 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的退出款项转入推广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账户 托管人对业绩报酬的计算不承担复核义务和责任 收益构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红利 股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成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分配原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则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 2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 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 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现金红利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在 T+7 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分红资金扣除管理人应提业绩报酬后按 T 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委托人选择红利式再投资分红方式的, 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免收参与费 ( 红利再投资不受本计划份额上限的限制 ); 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 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推广机构账户, 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去尾法,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分配方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 至少在 T-3 日通知托管人, 至少在 T-2 日 (T 为权益登记日 ) 9

10 案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终止和清算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的 ; 2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 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的 ; 3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的 ; 4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的 ; 5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 6 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 法律 行政法规 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 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4 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 管理合同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 管理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国泰君安君享融通五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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