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黄山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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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元创新驱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2015 年 5 月修订版 ) 管理人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 合同当事人... 4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7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八 客户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十二 集合计划的估值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二十四 风险揭示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二十七 或有事件... 47

3 一 前言 为规范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 ) 运作, 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 ( 证监会令第 93 号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2012]29 号,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合同 ) 本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说明书 ) 本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签署风险揭示书,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计划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核准文件 ( 证监许可 [2012]863 号文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3-1-1

4 二 释义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 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划 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 本 指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说明书 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元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集合计划管理人 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 托管人推广机构 指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指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指 2013 年 0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施行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 2013 年 0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实施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指人民币元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国元证券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浦发银行国元证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办理计划份额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 注册登记人 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受计划合同约束, 根据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 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3-1-2

5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机构投资者 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成立日 指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 后, 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 推广期 内启动推广工作, 并在推广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 设立 活动, 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期以外的其他期间为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 ( 本次合同变更生效 日为 2015 年 5 月 8 日, 下同 ) 后的第一个开放期为本次合同 开放期 开放日 变更生效之日后的 15 个交易日, 其后的开放期为本次合同 变更生效之日起满 3 个月的下一个月的首个交易日以及下 一个月后每隔 3 个月的首个交易日 存续期 工作日 交易日 T 日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 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T+1 日指 T 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参与退出计划份额单位面值资产总值资产净值单位资产净值 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指计划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赎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指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指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每份 1.00 元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的金额 3-1-3

6 三 合同当事人 ( 一 ) 委托人 ( 以下简称甲方 ) 委托人 : 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二 ) 管理人 ( 以下简称乙方 ) 管理人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 : 蔡咏客服电话 :95578( 全国 ) 网址 : ( 三 ) 托管人 ( 以下简称丙方 ) 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电话 : 传真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址 :

7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和类型 名称 :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组合比例为 :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占计划资产的 0-100%,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型基金 分级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中期票据等 (2) 权益类资产 : 占计划资产的 30-95%,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 指数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 (3) 现金类资产 : 占计划资产的 0-100%,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国债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央行票据等 (4)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资产 : 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资产的目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在任一时点, 持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后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持仓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三 )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规模下限为人民币 3 亿元, 上限为人民币 25 亿元 3-1-5

8 ( 四 ) 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 五 )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 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推广期内, 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 1.00 元 / 集合计划单位 ( 六 ) 推广对象和最低参与金额 推广对象 : 具备相应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认可本集合计划投资理念, 符合法规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且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 委托人应已经是管理人自身或者推广机构的客户 最低参与金额 : 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 元人民币 委托人的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 七 ) 封闭期 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期为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后的 15 个交易日, 其后的开放期为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满 3 个月的下一个月的首个交易日以及下一个月后每隔 3 个月的首个交易日 ( 例如 : 假设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为 2014 年 12 月 25 日,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5 年 1 月 16 日为第一个开放期,2015 年 3 月 25 日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满 3 个月,2015 年 4 月 1 即为第二个开放期,7 月 1 日为第三个开放期 ) 委托人在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期内只能参与 不能退出, 其后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供委托人及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在管理人履行完份额转让的相应程序后, 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八 )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型产品, 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 3-1-6

9 场产品和债券型产品, 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 九 )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 认购费: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缴纳参与费, 参与费采取前端收费方式, 其参与费率随参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参与费率不超过 1% ( 单位 : 人民币 ); 委托人在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无需缴纳参与费 参与金额 (M) 参与费率 M<50 万元 1% 50 万元 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2 退出费: 无 ; 3 管理费:1.2%/ 年 ; 4 托管费:0.2 %/ 年 ; 5 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将在本次合同变更后的第一个开放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调整为 1 元 ( 净值归 1) 此后业绩报酬计提中所称单位累计净值均指该次单位净值调整为 1 元后的单位累计净值 详见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 认购 ) 1 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 并在推广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 设立活动 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本计划份额 管理人根据份额参与情况, 以自有资金参与该集合计划 推广期内计划份额募集规模接近达到预计的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 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3 集合计划参与价格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 集合计划单位 委托 3-1-7

10 人必须按份额认购, 单个委托人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4 集合计划参与费用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缴纳参与费, 参与费采取前端收费方式, 其参与费率随参与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参与费率不超过 1% ( 单位 : 人民币 ) 参与金额 (M) 参与费率 M<50 万元 1% 50 万元 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5 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参与费用 =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 - 参与费用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 净参与金额 + 推广期内参与资金的利息 ) 单位份额面值例 : 某委托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集合计划, 如果推广期内参与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20 元, 该笔资金所对应的参与费率为 1%, 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 参与费用 =100,000 元 1%=1,000 元净参与金额 =100,000 元 -1,000 元 = 99,000 元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99,000 元 +120 元 ) 1.00 元 / 份 = 99,120 份即委托人投资 100,000 元参与本集合计划, 加上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120 份集合计划份额 参与集合计划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 参与程序 (1) 合格委托人身份的认定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 在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征 风险等情况, 明确委托人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 应向管理人报告自己的资产与收入状况, 表明自己已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填写客户投资风险调查表, 并承诺其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 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 委托人开立账户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 指推广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者推广机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 以下简称 指定资金账户 ) 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该指定资金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承担,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参与集合计划 3-1-8

11 委托人签署纸质的 电子签名约定书, 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后, 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 委托人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认购资金的预存委托人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认购时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7 参与方式和确认 (1)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集合计划份额, 但认购资金一经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募集专用账户, 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2) 确认 : 当日 (T 日 )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委托人可在 T+2 日到推广机构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情况并打印认购确认书 为确保认购成功, 委托人应及时到推广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进行查询 8 推广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参与 ( 认购 ) 款项在集合计划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9 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请参看第六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10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在出现如下情形时,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 (2) 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当本集合计划规模达到约定的规模下限且经托管人同意后, 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推广发行 ; (4) 当本集合计划规模达到约定的推广期规模上限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 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暂停或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11 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募集资金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所需的规模下限后, 经托管人同意, 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 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募集资金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所需的规模上限后, 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 如果推广期提前结束, 管理人应提前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2 推广期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时的确认方式 3-1-9

12 若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上限, 管理人将采用以下方法, 对认购资金进行确定 (1) 推广前管理人与各推广机构沟通, 预测各推广机构发行规模并预分配发行额度 在推广期内每天统计发行情况, 动态调整发行额度, 并根据发行剩余额度决定是否停止某一推广机构的发行 (2) 若推广期内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上限, 管理人根据在不同推广机构分配的发行限额,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 对委托人的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即根据推广机构接受有效认购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确认, 直至达到该推广机构的发行限额 对于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人 ( 二 ) 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 申购 ) 1 存续期参与时间本集合计划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期为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后的 15 个交易日, 其后的开放期为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满 3 个月的下一个月的首个交易日以及下一个月后每隔 3 个月的首个交易日 委托人在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期内只能参与 不能退出, 其后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供委托人及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 2 存续期参与价格按投资者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申购 3 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存续期参与不收取参与费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4 存续期参与金额限制对于在申购日已经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元 对于在申购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 ; 开放日内可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5 存续期参与费用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6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3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 申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7 存续期间单位净值调整管理人将在本次合同变更后的第一个开放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调整为 1 元 存续期间管理人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与托管人协商后, 有权调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8 申购的其他事项说明申购的程序 申购的方式和确认 申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时的确认方式等有关事项的基本业务规范与前期的认购一样, 均受本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束 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在出现如下情形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当本集合计划规模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 4) 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产生损害 ; 5) 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 集合计划销售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 开放期申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时的确认方式若在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内, 申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所需募集目标规模上限, 管理人将采用以下方法, 对申购资金进行确定 (1) 开放期前管理人与各推广机构沟通, 预测各推广机构投资者申购规模并预分配发行额度 在开放期内每天统计申购情况, 动态调整发行额度, 并根据申购剩余额度决定是否停止某一推广机构的发行 (2) 若开放期内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所需募集目标规模上限, 管理人根据在不同推广机构分配的发行限额,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 对委托人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即根据推广机构接受有效申购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确认, 直至达到该推广机构的发行限额 对于未被确认的申购申请,

14 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人 ( 三 ) 集合计划的退出 1 退出的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后的第二个开放期起每个开放期可以办理退出业务 6 申购的其他事项说明申购的程序 申购的方式和确认 申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时的确认方式等有关事项的基本业务规范与前期的认购一样, 均受本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束 7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在出现如下情形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当本集合计划规模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 4) 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产生损害 ; 5) 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 集合计划销售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开放期申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时的确认方式若在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内, 申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所需募集目标规模上限, 管理人将采用以下方法, 对申购资金进行确定 (1) 开放期前管理人与各推广机构沟通, 预测各推广机构投资者申购规模并预分配发行额度 在开放期内每天统计申购情况, 动态调整发行额度, 并根据申购剩余额度决定是否停止某一推广机构的发行 (2) 若开放期内认购资金超过集合计划所需募集目标规模上限, 管理人根据在不同推广机构分配的发行限额,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 对委托人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即根据推广机构接受有效申购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确认, 直至达到该推广机构的发行限额 对于未被确认的申购申请, 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人 ( 三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1 退出的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后的第二个开放期起每个开放期可以办理退出业务 2 退出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 (T 日 ) 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15 (2) 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 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 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出申请, 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提交退出申请时, 其必须在注册登记机构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余额 (2) 退出申请的确认管理人以收到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 (T 日 ),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确认有效后, 委托人可在 T+2 日之后 ( 包括该日 ) 向原推广网点或管理人网站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 并在原推广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在发生大额 巨额退出时, 参照本合同大额 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3) 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 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 T+3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 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4 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 退出费用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 免收退出费 (2)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本产品申请退出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 退出金额 = T 日份额单位净值 * 退出份额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5 退出的限制与次数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退出, 也可以选择部分退出 部分退出时, 委托人每笔最低退出份额为 份, 剩余份额不能低于 份, 即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 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退出次数不设限制 6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申请和处理方式 (1)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 单个委托人申请本集合计划净退出份额 ( 退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参与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1000 万份 ( 包括 1000 万份 ) 时, 即认为发生了单个委托人的大额退出 (2)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16 当委托人申请大额退出时, 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如构成巨额退出, 应 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7 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 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 超过上一日计划份额总份数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 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接受全额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 序执行 部分延期退出 :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须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延期办理或予以撤销 当集 合计划管理人认为兑付巨额退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实施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按单个 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以该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 退出金额, 依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巨额退出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销售 网点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网站进行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退出 申请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其中继承是指作为自然 人的委托人死亡, 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 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并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集合计划不受理转托管业务 本集合计划只受理司法强制执行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17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一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优先承担风险 本集合计划设立时, 管理人将投入自有资金 ( 简称 优先承担风险自有资金 ) 参与集合计划并优先承担可能亏损的风险, 其参与份额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时集合计划总份额 ( 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 的 5%, 但最高不超过 1.25 亿元 ( 二 ) 优先承担风险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收益 分配权 管理人承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优先承担风险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会提前退出, 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份额被动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时, 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份额在 20 个交易日内降至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以下, 但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5% ( 三 ) 管理人有限赔付条款 1 适用享受管理人有限赔付条款的条件委托人在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期结束前参与本集合计划且持有至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后满 2 年的可享受管理人风险优先承担条款, 因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的委托人享受管理人风险优先承担条款 2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若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满 2 年时集合计划的单位累计净值 <1 元, 计划管理人以优先承担风险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为限, 通过份额调整的方式对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产提供有限补偿, 直至将符合赔付条件的委托人持有的资产净值补足至净值归 1 后对应份额的资产净值或将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补偿完毕,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将委托人持有的资产净值补足至净值归 1 后对应份额的资产净值的, 按符合赔付条件的份额数平均提供有限补偿直至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补偿完毕 即 P<1 时, 自有资金对符合赔付条件的委托人提供的赔付如下 : (1) 若 1, 则各委托人应获得的补偿份额为 : P: 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Fi: 各委托人持有的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份额数

18 Fo: 管理人自有资金在提供有限赔付时的份额数 Fb: 各委托人应获得的补偿份额数 (2) 若 1, 则各委托人应获得的补偿份额为 : P: 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当 P<1 时,P 也是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Fi: 各委托人持有的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份额数 Fo: 管理人自有资金在提供有限赔付时的份额数 Fb: 各委托人应获得的补偿份额数 该次有限赔付不对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作出调整 由于采用份额调整的方式进行有限赔付, 管理人有权对调整的份额计算仅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对于存在的尾差管理人不再承担有限赔付责任 3 不适用管理人风险优先承担条款的情形 (1) 管理人优先承担风险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取得的现金分红收益 ; (2) 由于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亏损 ; (3)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未满即终止 ( 管理人因重大违规被证监会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形除外 )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未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管理, 不属于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八 客户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采取投资主办负责制和银行托管专户的管理方式, 即以委托人名义在托管人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专户, 委托资产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资产 管理人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19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 一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1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1) 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 并在推广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 设立活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存入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的备付金账户, 不作他用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 开始投资运作之前, 不得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 (2) 当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或提前结束, 有效认购集合计划总份额 ( 不含管理人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 ) 超过 3 亿份, 且委托人不低于 2 人 ( 不包括管理人 ) 时,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推广 设立和验资情况向安徽证监局报告 (3)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管理人在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说明书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2 集合计划成立的公告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的网站发布本集合计划的成立公告 ( 二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 集合计划推广期满, 未达到集合计划成立条件, 或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发生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 则集合计划不能成立 2 如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 管理人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按实际预存天数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委托人 3 如本集合计划不成立, 管理人承担为本集合计划支付的推广费用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一 ) 集合计划推广账户开设和管理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推广机构将推广期间委托人的资金存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的备付金账户 在集合计划开始运作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 集合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20 ( 二 ) 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 账户名称为 国元证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元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托管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托管银行账户, 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分红 支付费用 部分委托人退出金额, 均需通过该银行账户进行 (3) 托管人为完成集合计划的资金清算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以托管人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负责完成其所托管全部资金 ( 包括本集合计划 ) 的结算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户 该账户每日清零 ( 三 )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托管人按照 实施细则 的规定, 为集合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 深圳分公司 ) 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为 国元证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元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集合计划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为集合计划在相应的注册登记机构代理开立专门的基金账户 本集合计划申购 赎回基金的确认单 ( 传真件 ) 由托管人加以保管 基金账户由管理人开立, 基金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 传真形式 ) 托管人 管理人向基金公司预留的收款账户必须为由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的以本集合计划为名称的存款账户 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户 如遇特殊原因, 必须经托管人盖章确认后方可更改 ( 四 ) 因业务发展需要其他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托管人或管理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21 ( 五 )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实施细则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就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集合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将不同集合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资产等事项, 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托管人对管理人就集合资产的投资对象 集合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集合资产的估值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六 ) 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 资产 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 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管理人已与托管人按照 实施细则 本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了 资产托管协议 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本委托人名册登记 资产的保管 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由资产托管协议进行规定, 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 保护集合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本集合计划合同 资产托管协议 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限, 托管人和管理人均不因对方的失职行为对损失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 集合计划的估值 ( 一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22 ( 三 )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 ( 四 ) 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五 ) 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是计算集合计划分配收益与退出金额的基础 ( 六 ) 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 七 ) 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在非工作日, 如本集合 计划持有的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变化, 则对该非工作日的集合计划资产也进行估值 ( 八 ) 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的估值原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 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5% 以上的, 参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采用指数收益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23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 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 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价估值 (4)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5)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6)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以下方法估值 :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 FV=C+(P-C) (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 ( 不含估值日当天 ) c) 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估值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2 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 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 或者类

24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 净价 )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 净价 )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 按照成本估值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 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按日计提应计利息 (6)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选取中债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 对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鉴于其交易不活跃, 各品种未来现金流量也较难确认, 按成本估值 (7)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有预期收益率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列示, 按预期利率逐日计提收益, 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 ; 无预期收益率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列示, 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8)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估值 有预期收益率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 按预期利率逐日计提收益, 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 ; 无预期收益率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 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3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 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 ( 包括封闭式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创新型分级基金等 ),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 持有的场外基金 ( 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 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债券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 (4) 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 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 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 按照成本估值 4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25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估值对象的估值方法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九 ) 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和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以书面形式报给托管人, 托管人按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十 )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估值错误 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 0.5% 时, 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 同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赔偿原则如下 :

26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 ; (2) 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 (3) 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十一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本集合计划投资标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其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 一 ) 费用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 4 证券交易费用; 5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注册登记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管理人的管理费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H=E 1.2% 当年天数注 :H 为每日应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27 本集合计划应支付托管人托管费 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 当年天数注 :H 为每日应支付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将在本次合同变更后的第一个开放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调整为 1 元 ( 净值归 1) 此后业绩报酬计提中所称单位累计净值均指该次单位净值调整为 1 元后的单位累计净值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 本集合计划在分红时或委托人退出时提取业绩报酬 (1) 退出提取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 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A= 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计划累计净值 ; C=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累计净值 ; 若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不存在, 则为该份额参与日 ; N=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单位净值 ; 若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不存在, 则为该份额参与日 T= 该份额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至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持有天数 ; 若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不存在, 则为该份额参与日 ; E= 业绩报酬 ; K= 退出份额 N; 年化收益率 R=(A C)/N 365/T 100%;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 当 R>8% 时, 对超过 8% 的收益部分提取 20% 的业绩报酬, 即 E=K (R-8%) 20% (T 365); (2) 分红提取当发生分红时, 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 (R) 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相同, 分红时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当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 以分红额为限 A= 分红日计划累计净值 ; C=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累计净值 ; 若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不存在, 则为该份额参与日 ; N=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单位净值 ; 若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不存在, 则为该份额参与日

28 T= 该份额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至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持有天数 ; 若 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 不存在, 则为该份额参与日 ; E= 业绩报酬 ; K= 分红日持有份额 N; 年化收益率 R=(A-C)/N 365/T 100%;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 当 R>8% 时, 对超过 8% 的收益部分提取 20% 的业绩报酬, 即 E=K (R-8%) 20% (T 365); 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 即使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 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委托人 托管人不对业绩报酬的计算进行复核, 以管理人计算数据为准 4 其他费用上述集合计划费用种类中 4 到 6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 本集合计划合同及其它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 三 )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集合计划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合同 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 四 )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管理费 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和托管费, 调整费用须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 管理人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集合计划指定网站通告委托人 ( 五 ) 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的收益主要包括 : 1 买卖证券差价 ;

29 2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二 )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较低者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委托人按照其所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收益 承担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风险, 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集合计划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 3 如果集合计划投资当年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 5 在符合上述有关集合计划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集合计划收益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集合计划成立未满 3 个月则当年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6 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委托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 但管理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当委托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委托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计划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 本计划收益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分配一次 管理人在通告管理年度报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上一年度的收益分配工作 管理人进行收益分配, 在红利发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确定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0 ( 五 ) 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红利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当日 ( 即 T 日 ) 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 免收参与费用 ) 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 ( 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认购的份额将在 T+5 日内授予委托人 ; 选择现金方式的, 分红款项将在 T+5 日内划入委托人账户 ( 六 ) 收益可分配金额的计算 委托人收益可分配金额 = 集合计划已实现的收益 集合计划总份额 持有集合计划份额 ( 七 ) 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实施前的 3 个工作日内, 在集 合计划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 集合计划净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一 ) 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秉承国元证券一贯坚持的 价值 + 成长 的投资理念, 并通过对资本市场的深入研究, 跟踪把握资本市场发展趋势, 重点挖掘创新驱动型 成长型股票, 从而决定在不同类型的投资品种之间的资产配置, 构建资产组合, 力求实现委托人收益的最大化 ( 二 ) 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精选投资品种相结合 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根据证券资产组合的基本原理, 以系统化的研究为基础, 通过对国家经济政策 宏观经济形势 行业周期 市场状况和趋势等进行的分析, 甄别定向增发项目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 / 收益比, 进行大类资产组合的配置 2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立足于通过对相关产业经济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行业发展阶段和

31 前景 以及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等方面的研究, 形成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基本判断 并结合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 财务状况 成长潜力 估值水平等各项指标的综合评测, 优选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盈利持续增长 估值具备吸引力公司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 重点关注受益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未来具有可持续发展空间的上市公司 3 债券或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本集合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债券的投资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的形势确定债券投资的总体比例, 其次再根据对每个债券类别的具体分析确定国债 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类别的资金分配比例, 最后再根据每个债券品种的具体情况确定每个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 国债的投资重点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单个国债的收益率和收益率曲线的偏离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情况 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 近期国债的发行情况等 对于企业债的投资, 重点关注其流动性 收益率情况, 以及建设项目质量 企业偿债能力等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则在对其股性和债性的定价分析研究基础上,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管理人将运用先进投资理念和量化分析工具, 通过对相关产业经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行业发展阶段和前景 以及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等方面的研究, 并结合对中小企业的业务发展模式 财务状况 成长潜力等各项指标的综合评测, 优选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盈利持续增长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作为投资标的 同时利用国元证券的投研体系, 全程跟踪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的经营变化情况, 及时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5 新股申购策略本集合计划参与新股申购, 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 估值水平 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参与标的 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 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并通过合理选择新股网上网下的申购方式, 力争实现新股收益最大化 6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符合一定条件市场环境下运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 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一 ) 决策依据 本集合计划是一个混合型的投资理财产品, 其决策依据是 :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及周边市场的宏观经济形势 证券市场的走势等因素 3 上市公司的未来持续成长性和内在价值是股票类资产选择和投资决策的核心依据

32 ( 二 ) 投资程序 本集合计划实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投资主办负责制,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 讨论并投票表决投资主办提交的 集合资产管理投资计划, 根据会议决议, 由业务秘书提交投资计划批准书, 经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后, 投资计划方可生效 投资主办根据经书面批准的 集合资产管理投资计划 进行组合投资 集合计划的交易指令由投资主办统一下达给交易主管, 经交易主管集中审核 分解后下达给交易员执行 其投资流程如下 : 1 研究研究部门在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行业景气周期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研究与分析基础上, 进行投资论证, 向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提交资产配置研究报告 同时, 研究部门与投资主办共同确定和维护本集合计划的股票池 基金池和债券池, 决定具体品种的投资范围 2 决策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对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下达指导性意见, 投资主办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具体的投资方案, 经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 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 并对投资方案的实施绩效负责 3 投资组合构建本集合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组合构建方式 首先在对国内外证券市场各类金融投资类别的分析研究基础上, 确立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其次, 从股票池 基金池和债券池中优先投资品种, 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由于组合构建是一个动态调整过程,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 根据市场变化决定具体证券的投资品种及买卖时机, 实时调整市场收益预期和风险估计, 在严格执行投资比例的限制下, 优化组合配置 4 交易投资主办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5 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投资主办根据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的批准, 结合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组合调整情况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6 业绩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员按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指导性方针和投资实施方案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33 ( 三 ) 风险控制 1 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部门 岗位和其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 相互制约原则 :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形成各部门及各岗位相对独立 相互制约 权责明确的制衡体系 (3) 防火墙原则 :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 ( 自营 经纪业务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业务 ) 之间, 以及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隔离机制 2 风险控制手段 (1) 控制环境 : 管理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管理人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和集合计划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通报总裁的同时, 对管理人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管理人管理层在总裁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管理人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组, 就集合计划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2) 风险评估 : 管理人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管理人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总裁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 管理人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集合计划投资管理 运行保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 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 管理人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 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风险监管部和合规管理部, 检查 评价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管理人内部管理及集合计划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6) 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 : 为了及时 有效地识别 评估和控制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除了通过公司风险监管部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风险监控, 同时指定专人采用金融工程技

34 术, 定期对集合理财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使绩效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系统化 制度化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一 ) 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集合计划禁止从事下列投资行为 : 1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申购新股资金规模不设上限, 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 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 3 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 二 ) 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 托管人及推广机构不得从事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1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贷款 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 内幕交易 利益输送 操纵证券价格 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 一 ) 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披露的信息内容, 除本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外, 由管理人在其指定网站上公布, 委托人可通过电话或登陆管理人网站查询 管理人网站 : ( 二 )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所依据的季度和年度分别为自然季度 自然年度 1 定期报告 (1)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每日计算和确认单位净值, 每周在本集合计划指定网站公布上周末单位份额的净值 (2) 资产管理报告 : 资产管理报告由管理人编制, 经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若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及年度报告 本阶段的季度及年度报告将合并至下一季度及年度编制 (3) 季度管理报告 资产托管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 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布,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运作情况 资产配置情况 主要财务指标和投资组合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资产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对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集合计划费用开支等内容发表复核意见,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年度管理报告 托管报告 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 托管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5) 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披露, 送托管人并报安徽证监局备案 2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36 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安徽证监局报告, 并向委托人披露 ; (2) 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3)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错误超过 0.5% 的 ; (4) 除上述 (2) 以外的重大关联事项 ; (5) 终止报告和清算结果报告 ; (6) 其他应通知委托人的非经常性事项 发生需临时报告的事项时, 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披露, 报中国证券协会备案, 并抄送安徽证监局 ( 三 ) 信息披露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 本集合计划合同 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备查文件存放在管理人的营业场所, 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资产托管季度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资产托管年度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网站, 委托人可以直接登录管理人指定网站 ( 进行查阅 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其内容真实 完整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 四 ) 对账单服务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 ( 委托人如对寄送时间另有要求的, 可与管理人另行约定 ), 对账单内容包括计划的差异性 风险, 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 数量和净值 收益分配情况等 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 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 五 ) 客户服务中心服务 委托人可拨打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了解其集合计划账户余额 集合计划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并对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95578, 本合同中约定在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信息, 委托人应主动 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获取该信息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其已认可并知晓上述信息披露渠道 ; 如委托人怠于或未能及时查询相关信息, 而导致其无法及时知晓有关信息, 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7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 结 ( 一 )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 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二 )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 退出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无展期安排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和约定情形的出现, 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 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 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 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38 委托人或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司法等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关指示的情况下终止本集合计划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 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 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集合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 一 )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在发生以下事项, 管理人不能履行集合计划相关管理职责时, 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并对全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 1 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 2 发生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项; 3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本项业务管理资格 责令停业整顿的 ; 4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停业 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5 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停业 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被指定由他人接管资产的, 而又无其他适合的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或义务的 ; 6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委托人 ( 不包括管理人 ) 少于 2 人 7 法律 行政法规 本集合计划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清算小组及清算事宜 在集合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 应由管理人 托管人或其接管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 共同负责有关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事宜 具体包括 :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等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但不扣除超额业绩报酬 ) 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 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2 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制定二次清算方案如下 : 如果集合计划资产被依法冻结, 或集合计划所持股票处于限售期内, 则应当在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 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等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后, 按照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 将已变现的资产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 ; 被依法冻结的资产应于解冻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变现, 处于限售期的资产应于限售期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变现, 管理人于上述资产变现后 20 个工作日内, 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等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后, 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

39 计划份额的比例, 将变现后的资产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3 计算及确认本集合计划清算结果, 并在本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并抄送安徽证监局,2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4 负责落实向委托人的划款手续: 清算小组在确认清算结果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5 个工作日内发布清算结果报告, 并由托管人将清算资产在扣除托管费用 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按管理人的指令, 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收益划付给委托人 ; 5 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人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计划合同 客户资料 交易记录 业务档案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权利 (1) 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 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 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 资产比例 损益状况等, 并获取有关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 (3) 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 ; (4) 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 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6)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 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 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 交付委托资金, 承担相应税费, 支付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 (3) 按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 同意按照相关规定,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 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 ; (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0 ( 二 )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等集合计划资产的相关费用和报酬 ; (3)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 (4) 监督托管人, 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 (5)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 (6)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7)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遵循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义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为委托人利益服务,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不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合同和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 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 (4) 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 (5)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 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 投资意向等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 (7) 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 (8)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 (9) 依法对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者违反托管协议 推广代理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安徽证监局 ;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推广文件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 (11) 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 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 (12)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

41 人职责时, 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13)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14)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 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 (15)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集合计划合同给委托人 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 对委托人 托管人予以赔偿 ; (16)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参与 退出数据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若不符, 一切法律责任及一切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 (17) 管理人保证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优先承担风险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退出, 若管理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优先承担风险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部分或全部退出, 一切法律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 (18) 因估值发生差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赔偿原则如下 :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 ; 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 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19)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20)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 持有集合计划的资产,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 (2) 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 (3) 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要求其改正, 或拒绝执行 ;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 (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义务,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2)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安全保管集合

42 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 非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 (3) 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要求改正,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 (4) 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5) 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 (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 (9) 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 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 (10)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 (11) 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 (12)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 (13) 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集合计划合同给委托人 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对委托人 管理人予以赔偿 ; (14)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一 )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 由于本集合计划当事人不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义务或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应对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 当事人均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 (2) 非因管理人 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 ; (3) 政策法规的修改,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 (4) 管理人由于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43 (5)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 由于管理人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 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2 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违反本集合计划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仅就损失方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3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本集合计划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4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 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 二 )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集合计划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并按其解释 甲 乙 丙三方在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与本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争议, 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 风险揭示 ( 一 ) 集合计划的一般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1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集

44 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 集合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 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 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7) 投资组合被动调整的风险 : 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本集合计划投资比例约定, 管理人将被动对集合计划进行调整,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而产生的风险 (8) 定向增发 新股及新债申购风险 : 定向增发 新股 新债申购风险是指参与定向增发获配的股票, 或申购中签的新股 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 由于定向增发的股票和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 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 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 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9)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 与国债等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收益更高, 但其发行主体的中小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 经营业绩波动相对较大, 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 抗风险能力较弱, 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 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率也可能更大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存在着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 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收益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 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 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范围内, 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与投资决策, 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组合, 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认真了解发债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上, 重点关注债券的流动性 收益率和公司未来现金流情况, 以及建设项目质量 企业偿债能力等 并利用国元证券的投研体系, 全程跟踪发行人, 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规避投资风险 托管人将根据本集合计划说明书 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 2 管理风险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45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因此,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与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风险防范措施 : 管理人综合采用实时跟踪波动性和流动性等指标 事后迅速反馈的机制, 对组合波动率 股票剩余锁定期 股票或基金仓位占总规模比例等风险技术指标, 进行持续监控 如果超过风险限额, 将启动风险处置流程, 提出调整建议降低风险 事后, 将在定期进行的绩效评估分析中, 专门分析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和流动性, 提交风险绩效报告并考核投资业绩 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人对列入投资计划的资产进行事前流动性测试, 对其变现指标 波动指标等测试 事中将对组合的集中度 变现指标等流动性指标监测, 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4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 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 投资于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 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 将使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 并通过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和交易额度管理, 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和信用产品, 以降低信用风险 5 操作风险 (1) 技术或系统风险 : 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 流程风险 : 管理人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 外部事件风险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4) 法律风险 : 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管理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 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反向交易限制, 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 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

46 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 定期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检查管理人各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并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 6 合规性风险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合规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内部流程的各个环节, 包括 : 交易制度执行 业务流程 交易执行等方面 管理人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通过建立实时的交易风险管理系统, 对资金权限 交易权限 交易品种 基金池等进行自动化系统管理, 杜绝违规风险 同时, 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说明书 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资金划拨和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 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 降低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7 其他风险 (1) 管理人 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2) 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集合计划投资主办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管理人重视技术更新和人才梯队建设, 建立了严格的员工行为规范 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制度, 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因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战争等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 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1 有限补偿风险 管理人仅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份额为限且仅对符合有限补偿条件的委托人提供有限 补偿, 但可能出现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优先承担风险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

47 全部补偿完时, 仍未能完全弥补委托人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管理人在投资运作的过程中, 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综合运用金融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等投资管理手段, 投资于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 同时, 实时跟踪投资收益变动状况, 动态调整权益类产品投资比例, 尽力但不能确保使集合计划资产不低于面值 2 集合计划发行时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在本集合计划发行时, 由于集合计划的规模下限为 3 亿元, 因此存在发行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而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成立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将通过充分的准备和周密的计划, 采用目标客户提前预约等方式, 力争本集合计划的发行金额超过规模下限 同时, 在本集合计划营销推广过程中,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将向委托人充分解释集合计划发行未达到规模下限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如果营销推广期结束后, 集合计划发行金额没有达到规模下限, 管理人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按实际预存天数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委托人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合同的构成在本合同已加盖管理人公章 托管人合同专用章后由管理人提交公证机关公证, 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证据, 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即告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 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时生效 : (1) 委托人首次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并经管理人确认 ; (2) 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 本合同终止 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依然有效 本合同签署地为管理人住所地 2 本合同生效后, 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3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 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本合同的附件,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8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 一 ) 合同修改的程序 1 本合同签署后, 因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 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 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 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 2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电子或管理人网站公告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 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应在征询意见指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 ; 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 若有任意一位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则管理人保证其退出该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做好后续安排事宜 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 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3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4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49 ( 二 )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 三 )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 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 四 ) 为避免因账户变更而影响产品运作, 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 经管理人和托管 人协商一致, 保留原产品的所有账户不变 二十七 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 如果或有事件发生, 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 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50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批准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下称 资产管理合同 )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下称 说明书 ),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经指定专人向委托人讲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业务规则及 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的内容, 并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及管理人 托管人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已经详细阅读 充分理解 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的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委托人特此声明 : 其独立 自主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已经详细阅读了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并充分理解其全部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 托管人确认, 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 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 ( 签字或盖章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手机 ): 机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授权委托人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管理人 托管人 ( 盖章 ) ( 盖章 ) 年月日 注 :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国元创新驱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已置放于本集合计划的各个推广机构和管理人网站 供委托人索取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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