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 合同当事人... 9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八 集合计划的成立 九 集合计划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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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O 年月 1

2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 合同当事人... 9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八 集合计划的成立 九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十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十一 集合计划的估值 十二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十三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四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十五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十六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十七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八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十九 集合计划的展期 二十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二十一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十三 风险揭示 二十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十五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二十六 或有事件

3 一 前言为规范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 或 计划 ) 运作, 明确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管理办法 细则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说明书 )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1

4 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释义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当日施行的 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 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单位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或集合计划或 本集合计划或本 指依据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 和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 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所设 2

5 计划 : 立的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为披露本集合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及推广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等涉及本集合计划的信息, 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管理人或管理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华鑫 证券 ) 人 : 集合资产管理计 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划设立人或设立 人 :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托管人或托管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上海 银行 ) 人或托管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银行股 3

6 份有限公司 份额登记机构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 称 中国结算公司 )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合同当事人 : 指受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约束, 根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 ( 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 人 ) 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日 : 本集合计划推广结束时,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 含 1 亿元, 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 且委托人超过两人,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4

7 或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 含 1 亿元, 不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 且委托人超过两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 管理办法 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 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 间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 3 年 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T 日 : 指日常参与 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5

8 参与确认日 :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一般可 于 T+2 日后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退出确认日 :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退出申请后, 一般可 于 T+2 日后查询退出确认情况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 6 个月为封闭期, 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开放日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 为委托人办理参与 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为封闭期 ; 封闭期满后的前 5 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 之后每满 3 个月后的前 5 个工作日为开放期 (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和退出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 : 指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 的期间 假设本集合计划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成立, 则 2013 年 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 月 9 日为一个计划年度 若 9 日为非工作日, 则取其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6

9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购买本 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购买本 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 指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根据本集合计划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本 集合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自有资金 :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或委托投 指管理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本金 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 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额 资资产 :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收益 :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账户 : 指份额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 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情况的登 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 方式募集资金, 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 7

10 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 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 指人民币 1.00 元 划份额面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 证券交易所非 8

11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时, 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二次清算 : 指本集合计划终止, 管理人对集合计划 清算后, 如有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标的, 则集合计划在终止后继续持有该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标的, 当其达到可变现状态时, 管理人应立即将其变现, 并进行清算分配的过程 三 合同当事人委托人个人填写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其他 : 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9

12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 : 管理人机构名称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鑫证券 ) 法定代表人 : 洪家新通信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 : 沈英俊托管人机构名称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通信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021) 联系人 : 周洁 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 ) 名称 :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三 ) 目标规模 10

13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0 亿份, 存续期上限为 20 亿份 ( 四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分离债 债券型基金和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分级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资产配臵比例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上 ( 不含一年 ) 的国债和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型基金和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分级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可分离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期限超过 7 天的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 投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2) 现金类资产 : 包括现金 银行活期存款 货币市 11

14 场基金 7 天及 7 天以内的债券回购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类资产等, 投资比例为 :5%-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 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 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 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 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 五 ) 管理期限管理期限为 3 年 ( 六 ) 封闭期 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 1 封闭期: 封闭期为 6 个月, 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 退 12

15 出业务 2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为封闭期 ; 封闭期满后的前 5 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 之后每满 3 个月后的前 5 个工作日为开放期 (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 七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八 )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九 )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一般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在债券型产品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低的投资产品, 适合具有较低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 ( 十 )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 推广机构: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推广方式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纸质方式和电子方式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13

16 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 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 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 或者采用虚假宣传 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并通过管理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 风险收益特征 投诉电话等, 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 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 电视 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 十一 ) 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参与费用 2 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退出费用 3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9% 4 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 5 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计划分红日 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当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大于 5% 时, 本集合计划将提取收益超过 5% 部分的 50% 作为业绩报酬 详见本合同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6 其他费用: 参见本合同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14

17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 1 参与的办理时间 (1) 推广期参与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 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 参与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 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 (3) 在推广期内, 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 / 申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15

18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 参与费率 : 本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参与费用 (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推广期 :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参与利息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存续期 :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 1.00 元 参与份额计算时保留二位小数,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委托人多笔参与时, 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5 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按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二 ) 集合计划的退出 1 退出的办理时间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 退出的原则 16

19 (1) 未知价 原则, 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 (T 日 ) 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 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 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通过原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指定网络系统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 退出申请的确认管理人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退出款项划付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3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 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4 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 退出费用本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退出费用 (2) 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退出金额 = 退出份额 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管理人业绩报酬 17

20 退出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申请和处理方式 (1)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时, 管理人即认为发生了大额退出 (2)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委托人大额退出时, 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如果大额退出构成巨额退出, 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6 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 全额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 :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 18

21 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 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 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 应明确是否参加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退出 如果顺延, 则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 ( 转入下一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 ),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 如果不顺延, 则管理人仅退出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 其余部分不再处理 (3) 告知客户的方式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7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开放期间, 如果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 包括两个开放日 )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 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 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1 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 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按照上述巨额退出的处理方 19

22 式, 对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的方式逐日能够满足委托人的退出要求时, 按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办理 2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有困难或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很大波动时,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退出金额以后续开放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8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其他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 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 20

23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六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1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于推广期结束时, 以自有资金足额认购 2 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推广期结束时, 以自有资金足额认购本集合计划, 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3 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足额认购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的 10%, 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4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5 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1)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补偿责任集合计划成立满 3 年时或存续期内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2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 管理人首先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为委托人补偿差额损失, 直至计划份额净值 + 持有期累计分红 = 份额面值, 或管理人参 21

24 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终止时的资产补偿完毕为止 在存续期内管理人获得的管理费 分红收益和业绩报酬不用于承担有限责任 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具体办法如下 : 1) 当本集合计划成立满 3 年, 如委托人所退出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 + 持有期累计单位分红 份额面值 (1 元 ) 时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不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 2) 当本集合计划成立满 3 年时或存续期内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2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 如委托人所退出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 + 持有期累计单位分红 < 份额面值, 即存在差额损失 (1- 所退出份额的单位净值 - 持有期累计单位分红 >0) 时, 则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 来弥补委托人推广期认购且持有满 3 年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 或委托人推广期认购且当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2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仍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差额损失, 直至补足差额损失或者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补偿完毕, 管理人不再用其他任何资金补偿 (2) 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情形 1) 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并持有满 3 年到期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享受有限补偿 22

25 2) 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 当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2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时, 仍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享受有限补偿 (3) 不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情形 1) 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而在计划成立未满 3 年提前退出的份额 推广期结束后, 委托人在存续期间继续发生申购和退出行为, 管理人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对委托人实际持有到期部分先行承担有限亏损补偿责任,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 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当委托人部分退出时, 先退出较早参与部分 举例 : 若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了 10 万元份额, 到存续期某开放日又认购了 5 万元, 后又退出 6 万元, 只有一直持有至到期的 10-6=4 万元份额享受有限补偿条款 ; 2) 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 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2 元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之前退出的份额 ; 3) 委托人在存续期申购的金额 ; 4) 本集合计划在集合计划成立未满存续期而终止, 但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或本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2 元而导致集合计划自动终止两种情况除外 (4) 展期的有限补偿本集合计划如果到期后展期, 在展期实施之前, 管理人 23

26 须按照合同履行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条款的约定, 向所有能享受该补偿条款的委托人先行承担补偿义务, 此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参与展期 6 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份额, 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被动超过推广期参与份额的存续期留存部分的 10% 或法规限制的, 管理人将退出超额资金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时, 将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7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参与 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8 为应对巨额退出, 解决流动性风险,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 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 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9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规限制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 :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10 风险揭示: 24

27 自有资金有限补偿的风险 自有资金有限补偿风险是指管理人对满足条件的份额进行有限补偿, 以终止时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上限, 当自有资金补偿完毕, 若仍有未弥补份额的损失时, 管理人不再对损失进行补偿, 委托人仍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 说明书 的约定进行稳健投资, 降低此类风险 11 信息披露: 管理人在推广期以自有资金足额认购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及比例将在成立公告中披露 七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一 ) 管理方式 : 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 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委托资金的投资及核算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 二 ) 管理权限 :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 管理人并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八 集合计划的成立 ( 一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 25

28 人的人数为 2 人 ( 含 ) 以上,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 二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三 )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 条件: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管理人在每一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 当达到以下条件时, 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 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 (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2) 募集资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 (3) 客户不少于 2 人 ; (4) 符合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 说明书 的相关约定 ; 26

29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日期: 如果满足前述条件, 到募集期结束日, 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 1 亿元人民币 委托人人数不低于 2 人, 经验资后, 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具体成立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九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一 )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华鑫证券 - 上海银行 -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参与款; 6 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 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8 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27

30 9 其他资产等 ( 三 ) 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 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 托管的其他资产 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 除依照 管理办法 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 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方式为 : 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十一 集合计划的估值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 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 合理 ( 一 ) 资产总值 : 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 并依法进行基金 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资产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8

31 ( 三 ) 单位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估值目的 : 客观 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是进行信息披露 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 五 ) 估值对象 :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 六 ) 估值日 :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 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 七 ) 估值方法 :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2 年 10 月 19 日发布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的有关规定进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中未明确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 除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 集合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 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 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并以签署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有关内容 (1)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29

32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 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 按照成本估值 4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 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5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30

33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 基金估值方法 1 持有的交易所基金,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持有的场外基金, 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 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收益 ; 对于实际收益和应计收益不一致时, 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分红确认单为准 (3)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以持有成本估值, 在理财产品计息期间, 根据理财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按日确认利息收入 ; 非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按其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产品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净值无公布的, 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产品净值估值, 如理财产品净值不公布的, 按成本估值 (4)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 31

34 变化, 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5) 除国债 金融债 央票以外的债券按照税后计息的方式计提每日利息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当市场发生极端的流动性不足或者证券被停牌, 合同终止无法变现的资产处理由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视具体情况就资产变现 估值等事宜协商解决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 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八 ) 估值程序 : 1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 按 32

35 资产管理产品建立估值和核算账套, 设臵估值参数, 并与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核对 ; 2 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 清算 交收等估值所需的数据导入或录入估值和核算系统, 并进行复核 ; 3 根据估值原则和方法以及经复核无误的数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制作估值表并核对 ; 4 将估值结果交由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资产托管机构复核认可的, 管理人与资产托管机构履行确认手续 ; 资产托管机构复核不认可的, 管理人应当与资产托管机构协商解决 ( 九 ) 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发生差错时,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十 ) 估值复核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 托管人复核 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 ; 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托管人复核无误盖章后 33

36 以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 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十一 ) 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 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 2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十二 ) 特殊情形的处理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管理人或托管人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 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十二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 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和时间 1 托管费 :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 34

37 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 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0.15%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 由托管人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9% 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0.9%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 由托管人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和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35

38 4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份额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 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5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和律师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 按实际支付金额, 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6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 银行间市场交易手续费 结算过户费 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 于实际支付日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 银行间市场交易手续费 结算过户费 转托管费, 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金额较小, 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可以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 如果金额较大, 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7 集合计划的税收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36

39 ( 二 )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三 )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 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 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 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 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 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 在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 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 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计划分红日 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 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 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 37

40 日, 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 ) 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 化收益率 R, 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年化收益率 R A B % C t 其中 : 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 B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t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业绩报酬计算方式 : 年化收益率 (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 (E) 的计算方法 R 5% 0 E=0 R>5% 50% E= F C (R- 5%) 50% t/365 其中 : E 为业绩报酬 F 为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退出申请日或到期日 (T 日 ) 的计划单位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 如遇特殊情况, 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业绩报酬采用按账户计提的方式, 多次参与 退出在计算份额持有天数时采用 先进先出 法, 比如, 某投资者 2012 年 12 月 8 日参与 100 万份,2013 年 12 月 8 日参与 100 万份, 2014 年 12 月 8 日退出 150 万份, 则认为其中 100 万份持有 38

41 了 730 天, 剩余 50 万份持有了 365 天, 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3 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和相应电子数据, 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十三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益的构成收益包括 : 1 投资所得红利和债券利息; 2 买卖证券价差;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其他收入 ( 二 ) 可供分配利润 :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是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 3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 39

42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净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 5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复核后, 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 ( 五 ) 收益分配方式 : 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但如果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目标规模, 则管理人有权制定相应的参与限制措施, 禁止或限制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并及时披露 如果本集合计划规模达到目标规模, 则禁止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 如果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目标规模, 则按比例限制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申请确认比例为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目标规模上限 - 本次分红再投资之前的规模 )/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申请规模 十四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一 ) 投资目标在获取债券票息收益的基础上,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收益率的趋势性变动和个券价值低估的机会获取价差收益, 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40

43 ( 二 ) 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 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三 )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臵策略本集合计划资产主要配臵于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将组合整体投资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2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将运用多种主动投资策略, 重点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集合计划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发掘 把握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 投资策略主要包括持有到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替换策略 个券优选策略等 (1) 持有到期策略在满足流动性需要的情况下,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采取持有到期策略, 有效地降低组合的利率风险, 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2) 利率预期策略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 41

44 策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动趋势, 主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 首先, 本集合计划主要依据如下因素预测利率变动趋势 : a 经济增速及其预期; b 通货膨胀水平及其预期; c 财政 货币政策及其与经济增速 通货膨胀和债券市场供需之间的互动关系 ; d 债券市场供需水平对比和结构性变化 其次, 管理人依据对市场利率的预测, 决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 a 如预期市场利率上升, 缩短债券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净价下跌的风险 ; b 如预期市场利率下降, 拉长债券组合久期, 以获得债券净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策略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判断, 分别选择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型的组合期限配臵, 获取收益率曲线变动带来的投资收益 (4) 类属替换策略管理人通过研究宏观 微观经济, 观察同期限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等品种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 买入收 42

45 益率相对或绝对较高的品种, 卖出收益率相对或绝对较低的品种, 从而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 个券优选策略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臵的基础上, 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率 含权条款等因素, 选择投资价值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同时, 管理人对发债公司基本面和公司债券的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信用评价建立信用债券备选池 (6) 信用风险控制策略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需具有外部信用评级, 且信用级别在 BBB 级及以上 同时, 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个主体发行的债券最多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本集合计划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集合计划在久期策略与期限结构配臵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溢价 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判断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价值和风险, 以确定其在组合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信用品种的个券选择, 管理 43

46 人将通过研究宏观经济走势和公司所在行业景气程度, 选择未来景气程度较好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同时运用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臵 (8)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主要考虑基金公司整体实力, 特别是固定收益的投研实力和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 以及固定收益类基金自身特点是否与组合的风险收益目标相匹配 (9) 息差策略管理人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预判, 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 通过债券回购滚动融入短期资金, 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资产, 以获得息差收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3 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政策调整和资金面的精确把握, 结合不同类型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动态配臵, 并充分考虑集合计划资产的流动性要求, 获得现金类资产的稳定收益, 同时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臵提供有效的缓冲 十五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一 ) 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具 44

47 体决策依据包括 : 1 管理办法 细则 规范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 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本集合计划在衡量投资对象的风险与收益之间的配比关系时, 以力争集合计划的资产安全为重要衡量标准, 在此基础上争取较高的收益 ( 二 ) 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流程由以下步骤构成 : 1 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大类资产配臵原则和策略 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市场及突发状况召开不定期会议, 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投资情况,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通过集体决策 45

48 方式制定未来三至六个月内投资策略及重大事项 ; 2 在执行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前提下, 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小组根据宏观经济情况 产业政策变化 市场走势, 确定各投资产品资产配臵比例范围 ; 3 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小组每两周召开一次或根据市场状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主要讨论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状况, 并适当调整各投资产品资产配臵方案 ; 4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总经理根据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小组的决议, 组织投资经理确定各投资产品具体投资组合及执行方案 ; 5 投资经理负责组织执行最终确定的投资组合方案, 并就需要临时调整的计划向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总经理报批 ; 6 经批准的投资方案, 由投资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交易员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 ( 三 ) 风险控制 1 风险控制目标强化管理人的内部管理, 保障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 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 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 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及时有效原则 : 对所取得的监控信息和数据应及时进行处理 分析 查证和报告, 并发出风险提示和监控意 46

49 见, 有效预警和控制风险 (2) 全面重点原则 : 在对系统各监控点进行日常监控的基础上, 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 对有关监控点实施重点监控 (3) 持续同步原则 : 根据被监控对象的业务发展, 不断完善监控系统的功能, 以确保系统功能与业务发展同步, 保证非现场监控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4) 授权责任原则 : 风险监控工作应遵循严格的授权制度, 并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3 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 决策系统 : 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政策 (2) 实施系统 : 风控部门 公司风险管理的专职日常工作机构, 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与任务, 通过公司风控平台, 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状况进行监控 分析和评估 (3) 监督系统 : 稽核部门和合规部门 稽核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进行检查 评价 合规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 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7

50 (4) 支持系统 : 包括研究发展部 财务管理总部 客户资产存管中心 信息技术部 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对风险监控提供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 预警信息和风险监管技术 财务资金监管 人员等支持 (5) 公司实行公司风控部门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岗的二级风控体系, 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 履行风险监管职能, 包括风险监测和预警 提交风险报告和调整建议等 4 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 建立风险控制构架, 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在制度管理方面, 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 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产品设计 投资管理 交易 营销和集中清算等制度, 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 投资管理流程 权限管理 交易工作流程 可投资证券库的建立及维护 产品开发流程 客户服务机制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组织构架方面, 公司风控部门动态监控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 稽核部门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负责审计监督 合规部门审查业务的合规性 客户资产存管中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清算 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内部将市场营销 投资管理 交易执行 风险管理等岗位分设, 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 48

51 (2) 风险识别公司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 公司已按照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对本集合计划的设计开发 合同签订 委托人开户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交易 清算 资金管理 客户管理等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 本集合计划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3) 风险评估公司风控部门定期评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集合计划总体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4) 风险报告公司风控部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 定期或不定期制作风险管理报告, 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5 外部风险监督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 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 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 托管银行的监督托管银行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运作 如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约定进行投资的, 托管银行有权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 49

52 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不予执行, 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监管机构报告 托管银行对本集合计划的估值进行复核, 按季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 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将对集合计划推广 交易 投资运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稽核, 并要求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3) 委托人的监督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 以及中介审计机构 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十六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一 ) 投资限制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 1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 50

53 2 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3 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4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 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 致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 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 ( 二 ) 禁止行为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 1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贷款 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 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51

54 4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 8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 内幕交易 利益输送 操纵证券价格 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 10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 年度 ) 报告 托管季度 ( 年度 ) 报告 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披露时间 : 封闭期内,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 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披露方式 : 通过管理人网站或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方式 52

55 2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 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 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 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 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 对账单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 参与 退出明细, 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53

56 ( 二 ) 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 客户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 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 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 (3)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 (4)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5)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 (6)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 (7)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 (8)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 (9) 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 (10)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11)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2) 管理人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 (13)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 54

57 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八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一 )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在政策条件许可及获得相关交易平台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后, 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公告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信息 ( 二 )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 退出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份额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55

58 十九 集合计划的展期本集合计划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展期 ( 一 ) 展期的条件 1 在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 管理人 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 说明书 的约定 ; 2 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 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 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 展期的程序: (1) 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 管理人可以延长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 (2) 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 3 个月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委托人 ; (3) 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 或继续参与展期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 若展期后本集合计划符合下述展期实现的条件, 则展期成功 2 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及方式公告展期的期限 ( 三 ) 展期的安排 1 通知展期的时间 56

59 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前, 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终止清算, 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拟展期, 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 3 个月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委托人 2 通知展期的方式本集合计划拟展期, 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委托人发送展期提示性公告, 同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公告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 (1) 展期期限 ; (2) 管理人对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的安排 ; (3) 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不符合计划成立条件时的安排 3 委托人回复的方式委托人不参与展期的, 应以书面方式回复管理人 (1) 委托人不参与展期的, 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退出本集合计划 ; (2) 委托人继续参与本集合计划, 应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前 ( 不含届满日 ) 重新签订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截止到存续期届满日, 委托人未签订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 视为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 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 在存续期届满日后为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 57

60 ( 四 )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做出公平 合理安排 具体措施包括 : 截至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日, 委托人尚未签订新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且未办理退出业务的, 视为不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展期, 在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将为其办理退出手续, 退出金额按原集合计划到期日委托人持有份额的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 ( 五 ) 展期的实现 1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 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计划存续期间, 客户少于 2 人 ; 2 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 存续期内, 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2 元时本集合计划自动终止, 管理人自有资金将对客户从推广期持有至此期间的集合计划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补偿 ; 4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 5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监管机构取消业 58

61 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6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 7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 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8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 9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 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4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59

62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一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 (2) 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 包括资产配臵 投资比例 损益状况等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 (4) 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 (5) 因管理人 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6)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 说明书, 并承诺委 60

63 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2)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交付委托资金,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 (4) 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 (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 (2)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 (3)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 (4) 根据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 (5) 监督托管人, 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 61

64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8)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2)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 (4) 依法对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者违反托管协议 代理推广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 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 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 (6) 按照本合同及 说明书 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 (7) 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 的约定, 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 62

65 (8)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 协议 推广文件 客户资料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 (8)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 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 (9)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 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10)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11) 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 (12)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 (2) 按照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 (3)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 说明书 和托管协议约定的, 要求其改正 ;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 ; 63

66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说明书 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 (2) 非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 (3) 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4)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 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5)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 (6)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说明书 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 ; (7) 复核 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 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64

67 (9)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 (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 会计账册等文件 资料和数据, 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 (11)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 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 (12) 在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 (13)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14)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 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 (15)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 ) 违约责任 1 管理人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 : 65

68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份额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 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 管理人和 / 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 在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 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6

69 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3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 由于管理人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 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 6 管理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 二 ) 争议的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67

70 二十三 风险揭示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 一 )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 政治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 从而影响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受经济运行周期性变化的影响,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4 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集 68

71 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 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 会放大收益或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 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 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 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 二 ) 管理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 三 ) 流动性风险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 69

72 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 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 四 ) 信用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 信用评级被降低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 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1) 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 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 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 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卖出证券产生的应收款项, 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 五 ) 合规性风险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相关法规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 六 ) 合同变更风险本合同签署后, 因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 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 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 70

73 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 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接受变更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 在最近一个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委托人同意, 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 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 七 ) 技术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八 ) 操作风险管理人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 九 ) 自有资金有限补偿风险自有资金有限补偿风险是指管理人对满足条件的份额进行有限补偿, 以终止时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上限, 当自有资金补偿完毕, 若仍有未弥补份额的损失时, 管 71

74 理人不再对损失进行补偿, 委托人仍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 十 ) 电子合同签署风险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相关合同 在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 由于委托人向推广机构提供的个人 ( 或机构 ) 信息不全或有误被管理人 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需补正的, 委托人需补正上述信息后重新签署电子合同, 否则面临参与集合计划失败的风险 ; 管理人 推广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电子合同相关系统出现故障或人为操作因素, 导致委托人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没有被系统接收, 委托人需重新签署电子合同, 否则面临参与集合计划失败的风险 ( 十一 ) 对账单风险本集合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 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 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 导致无法正常收到对账单 ( 十二 ) 本集合的特定风险 (1)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殊风险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该类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为中小企业, 其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可能与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债的发行主体存在一定差别, 导致该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可能高于其他信用债品种 此外, 法律法规对该类债券投资者的资质和数量 转让交易等均有限制性规定, 导致该类债券的流动性风险高于其他债券品种 72

75 (2) 大额退出拒绝风险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时, 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 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委托人将面临无法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说明书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在相应的时间收到退出款项的风险 (3) 禁止或限制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但如果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目标规模, 则管理人有权制定相应的参与限制措施, 禁止或限制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并及时披露 如果本集合计划规模达到目标规模, 则禁止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 如果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目标规模, 则按比例限制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申请确认比例为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目标规模上限 - 本次分红再投资之前的规模 )/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申请规模 (4) 存续份额过少强制退出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 元人民币 ; 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 份, 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 份 如某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 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 73

76 推广机构的全部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 超额参与部分按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原则确认风险在推广期内, 如果某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大于等于目标规模, 管理人将在次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及时在管理人网点与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点与网站发出暂停参与的公告 当参与的申请份额超过规模上限时, 在清算环节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 按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的原则 ( 首先按照客户申请时间判断, 先到先得 ; 在时间相同情况下, 则金额大的优先 ) 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 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 十三 ) 其他风险 (1) 管理人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 管理人 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3) 参与失败风险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必须足额交款, 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 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无论到帐金额高于 等于或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 则参与申请不成功, 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74

77 (4) 设立失败风险 推广期结束时, 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 或其他同业竞争的影响, 募集规模可能未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 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5) 提前终止风险 存续期间, 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或存续期内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0.92 元, 管理人可视市场环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可能会小于 3 年, 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6) 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 : 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 突发偶然事件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1) 集合计划终止时, 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 2)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 3) 交易所停市 上市证券停牌, 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 4)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7)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8)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 75

78 来风险 本集合计划风险的详细揭示参见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二十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合同经管理人 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 (1)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 (2) 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终止, 本合同终止 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 二 ) 合同的组成 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 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 合同的补充 修改与变更 1 本合同签署后, 因法律 法规 规章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 76

79 规则修订, 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 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 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 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 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 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接受变更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 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 在最近一个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委托人同意, 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 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3 合同变更后, 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4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 承 77

80 担投资损失, 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六 或有事件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 如果或有事件发生, 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 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 托管人确认, 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 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 委托人确认,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 当委托人为机构时, 应由 78

8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 / 盖章 : 管理人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盖章 ) 托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签订日期 : 年月日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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