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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 外六 本基金之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合計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柒拾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參拾億元 ; 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合計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參拾億元, 其中 : 1.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2.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柒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合計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相對於其它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三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之有價證券, 雖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法規之變動等 ) 類股過度集中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或可能因受益人大量買回, 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另中國大陸為外匯管制市場, 資金匯出匯入之限制, 或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限制, 而可能有匯率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本公 1

2 開說明書第 頁及第 24~34 頁之說明 ( 四 )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因此除信用風險及 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 債之價格波動 ( 五 ) 基於經理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及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之特定因素, 本 基金保留婉拒申購或暫停買回之權利 ( 六 ) 人民幣貨幣風險 : 人民幣現時已可自由兌換, 但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申購人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此外, 本基金在計算非人民幣計價或結算資產的價值及非人民幣類別的價格時, 基金經理將會應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 ( CNH 匯率 ) CNH 匯率可以是相對於中國境內非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的一項溢價或折讓及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 因此, 基金資產價值將會有所波動 ( 七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 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八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障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需自負盈虧 ( 九 )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份或 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就本公司所 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 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 十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 2. 兆豐國際投信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年 1 0 月 2

3 封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電話 :(02) 網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之姓名 職稱 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姓名 : 陳駿賢職稱 : 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jeff@megafunds.com.tw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館前路 77 號網址 : 電話 :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無受託管理機構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 北京市建國門內北大街 8 號華潤大廈 16 層網址 : 電話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摩根大通銀行 JPMorgan Chase Bank,N.A.Taipei Branch 地址 :9F,NO,106,Xin Yi Rd Sec,5,Taipei 11047,Taiwan,R.O.C. 網址 : 電話 : 基金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辦理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會計師姓名 : 王儀雯 劉建良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網址 : 電話 :(02) 基金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無信用評等 )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歡迎投資人親洽 來電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或連線至兆豐國際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 ( 3

4 目錄 基金概況... 6 壹 基金簡介... 6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 玖 買回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49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基金之清算

5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貳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經理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附錄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半年度基金核閱報告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四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五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附錄六 基金運用狀況 附錄七 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合計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柒拾億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參拾億元 ; 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合計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參拾億元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一 )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柒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合計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換算比率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1)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2) 1: ( 註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註 2)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首次銷售日當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人民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 再依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美元對新臺幣最近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註 3) 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成立日前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為 103 年 8 月 19 日, 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 106 年 1 月 16 日, 人民幣與新台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 ;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6

7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 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七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 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 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 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 1.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 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存託憑證 ( 含 NVDR)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 其中投資 之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 (2)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經 A.M.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等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 其信用評等等級達 A/A2(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級以上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 股份或投資單位 ; 3.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 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 (1)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 上 (2) 前述第 (1) 目以外之外國債券 : 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且符合主管機關 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保 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但轉換公司債者, 不在此限 (3) 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 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7

8 但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FNMA) 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 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GNMA) 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為準 (4) 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 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Inc BBB- (5)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府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八點之有價證券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1.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 2.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導致無法匯出資金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之日起 ; 或 3.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1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20%) 以上 ( 含本數 ) 8

9 ( 二 ) 俟前款第 1 目 第 2 目或第 3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 一 ) 之比例限制 ( 三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四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 ( 一 ) 投資策略經理公司國外投資部將以 Top-down 與 Bottom-up 並重的方式, 掌握投資區域 投資產業的展望, 以建構投資組合的核心持股及後續的動態調整 1 由上而下(Top-down) 決定投資區域之配置 : 綜合質化判斷 ( 中國短 中 長期政策走向 相對競爭力 ) 與經濟數據 總經指標之表現, 分析經濟成長潛力, 再輔以企業獲利上修動能 指數本益比 技術指標強弱 國際資金流向, 決定最佳區域配置比重 2 由下而上(Bottom-up) 精選潛力產業與個股 : (1) 潛力產業分析 : 分析中國人口結構 城鎮化 基礎建設 政策走向 消費等發展程度, 判斷中國經濟成長動能, 挑選出未來幾年需求成長之產業 (2) 精選優質個股 : 從前述之強勢產業中, 再以質化 量化等方式精選適合於短期 中期或長期投資之個股 : 1. 質化分析 : 選擇具有競爭優勢的公司, 如擁有優秀的管理團隊 妥善的公司治理 優越的市場或產業定位 營運性質佳 經營模式穩定 資產品質高及產業 / 公司未來展望良好等 2. 量化分析 : 量化分析 : 以本益比 (Price-to-Earnings Ratio) 股票淨值比(Price-to- Book Ratio) 等方式, 找出中長期具有增值空間的投資標的, 挑選較競爭同業具備利基, 及相對議價能力之個股, 在景氣持平或擴張期間, 營運成長將優於同業 ; 且即使成本上漲, 公司也相對較能完全甚至超額轉嫁, 以維持毛利率的穩定或成長 ( 二 ) 投資特色 1. 直接參與 A 股市場投資及本基金著重於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值 : 本基金百分之六十以上 ( 含 ) 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 經理公司為取得中國大陸 QFII 執照與交易額度之資產管理公司, 經此參與中國強勁 9

10 的經濟成長動能, 尋找具備長期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 以獲取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值 2. 主動管理操作, 直接投資於大陸 A 股的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為採取主動管理策略 直接投資於大陸 A 股的股票型基金, 不同於目前市場上被動式管理 追求複製指數操作的 A 股 ETF 基金 3. 採用 GARP 策略佈局中國增長機會本基金採取 GARP 策略 (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結合價值和增長的投資原則, 著重於通過持續 系統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 挖掘企業內在價值, 尋找具備長期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 以獲取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值 4. 本基金參考指標 (Benchmark) 為滬深 300 指數本基金以投資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股票為主, 滬深 300 指數是由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 300 檔 A 股作爲樣本編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數, 該指數樣本覆蓋了滬深市場六成左右的市值, 是滬深證券交易所第一次聯合發佈的反映 A 股市場整體走勢的指數, 故該指數具有觀察 A 股市場走勢的指標意義, 本基金將以該指數為參考指標, 掌握 A 股市場脈動, 為投資人創造投資報酬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海外股票型基金, 主要以中國 A 股市場為投資範疇,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個別的風險 投資共同基金之盈虧尚受到國際金融情勢震盪 匯兑及其他風險影響, 投資人宜勘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之長後辦理投資 十二 銷售開始日 ( 一 )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銷售開始日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起開始銷售 第一次追加募集部份, 於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開始募集 ( 二 ) 本基金增發人民幣級別之首次銷售日為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由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10

11 格, 為經理公司次一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申購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即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 * 申購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 前開換算比率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起始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起始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前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如以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前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如以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超過美元壹佰元部分, 以美元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前開期間之後, 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仍不得低於新臺幣參仟元,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仍不得低於美元壹佰元, 超過美元壹佰元部分, 以美元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不得低於人民幣貳仟元整, 但申購人以定時定額方式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 超過人民幣陸佰元部分, 以人民幣貳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如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者 基金轉申購或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投資型保單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三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四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茲說明如下 : 1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就同一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或就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11

12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間之同一貨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此轉申購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無匯率兌換問題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配合 洗錢防制法 之實施, 經理公司已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洗錢防制法之執行準則及注意事項 ( 一 ) 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 二 ) 若有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情形時, 經理公司得拒絕受理該客戶之申購 十七 買回開始日及買回申購截止時間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 或買回後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十個單位者 ; 或買回後剩餘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拾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請買回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買回截止時間買回地點買回收件截止時間一般交易 ( 臨櫃 書面及傳真等 ): 每營業日下午 5 時前 經理公司電子交易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前 銷售機構 / 代理買回機構依各銷售機構 / 代理買回機構訂定時間受益人應依規定辦理買回申請,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十八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 12

13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之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進而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之權利 短線交易 係指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同ㄧ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ㄧ基金或定時定額申購者除外 ), 對於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 ( 含第七日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為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 未滿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其值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範例說明 : 投資人於 103 年 9 月 17 日 ( 星期三 ) 申購本基金 100 萬元, 申購淨值為 10 元, 申購單位數為 10 萬個單位 情況一 若該投資人於 9 月 23 日 ( 星期二 ) 申請買回, 買回淨值日雖為 9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仍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假設買回淨值為 元, 則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及入帳金額之計算為 : 買回價金 :100,000 單位 x10.10 元 = 1,010,000 元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010,000 元 x 0.01 % = 101 元銀行匯款費用 :200 萬元以下, 匯款費用為 30 元 ( 依各銀行規定 ) 入帳金額 :1,010, = 1,009,869 元 情況二 若該投資人於 9 月 24 日 ( 星期三 ) 申請買回, 因已非七日內之短線交易, 則無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廿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係指公告日前一季底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 104 年 5 月 1 日起, 每年度 月第 10 日 ( 含 ) 前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之例假日 非屬本基金之營業日,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及買回 廿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廿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13

14 廿四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之日起三十天內, 募集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並由經理公司報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2 本基金於 103 年 8 月 20 日成立, 於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經金管會核准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合計本基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14

15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5

16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6

17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伍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7

18 1 投資分析: (1) 相關投資部門及基金經理人搜集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 市場基本面訊息, 定期召開會議進行討論並作成結論及紀錄 (2)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依據以上相關分析結果與會議結論, 分析投資風險及或基金情況, 出具投資分析報告 該報告並應經該研究人員與基金經理人之單位負責主管簽核 2 投資決定: (1) 基金經理人依據 2 個月以內且價位 投資建議及分析內容合理且最新真實狀況之投資分析報告, 視基金情況出具投資決定書, 該決定書內容應含買賣標的種類 數量 價格 時機 投資理由及依據, 經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簽核 (2) 將簽核後之投資決定書轉交予交易部執行 3 投資執行: 基金經理人將簽核後之投資決定書交予交易部執行 交易執行人員應將執行之交易做成記錄並於盤後執行差異分析, 各基金差異分析彙總應呈交易部主管及其總部主管 各投資相關部門主管及其總部主管與總經理簽核 4 投資檢討: 每月由基金經理依據市場狀況及基金操作特性, 檢討與投資決策間的差異, 作成投資檢討記錄, 經部門主管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主管及總經理簽核並存檔備查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相關研究及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定期召開會議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依據相關分析結果與會議結論, 出具交易分析報告, 報告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 避險相對應之有價證券 / 投資組合 ( 如為避險需要 ),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等內容 該報告書並應經各研究單位與基金經理負責單位主管簽核 2 交易決定: 基金經理人依據 2 個月以內且價位 投資建議及分析內容合理且最新真實狀況之交易分析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 數量等內容 另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 如雖為價內但不敷相關費用而不欲履約時, 基金經理人亦須開立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本交易決定書經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 基金經理單位負責主管簽核 3 交易執行: 基金經理人將簽核後之交易決定書交予交易部, 由交易人員執行及交易部門主管簽閱 交易人員將執行結果直接註明在該決定書上, 交易執行記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其執行差異分析應經交易部主管 其總部主管 投資研究總部主管及總經理會簽或簽核 另當日未執行完成之交易視為取消, 次日如仍需執行, 則應重新開出交易決定書 4 交易檢討: 每月召開會議對現有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及保證金餘額 交易計劃執行結果進行檢討,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及總經理簽核並存檔備查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葉貴榕 2 學歷: 美國金門大學財務碩士 3 經歷: 18

19 87.02~89.10 建弘投顧研究員 91.05~92.03 富鼎投信投資處代操部研究員 92.03~99.06 富鼎投信投資研究處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99.06~ 迄今兆豐國際投信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姓名及任期: 任期經理人姓名 103/8/20-104/9/6 葉貴榕 104/9/7~107/5/9 黃昱仁 107/5/10~ 至今葉貴榕 5 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無 6 權限: 基金經理人必須根據投資決策會議之結論 個別有價證券分析報告結果, 在遵守信託契約以及相關法令 內部規範下, 作成投資決定, 經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簽核後, 運用本基金資產進行各項投資, 並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1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 1999 年 3 月, 是國內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註冊資本 1.5 億元人民幣, 股東為 :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40%) 德意志資產管理( 亞洲 ) 有限公司 (30%) 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30%) 2 嘉實基金憑藉優秀的投資業績 嚴格的風險控制受到廣大投資者的青睞 過去幾年公司資產管理規模始終位於行業前三甲, 並樹立了良好的市場及品牌形象 截至 2013 年末, 公司管理資產總規模超過人民幣 3000 億元 ( 未含子公司管理規模 ), 在基金行業中排名居第二位 嘉實雄厚的綜合實力可以為公司各項業務的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 3 在過去幾年中, 隨著監管政策與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 嘉實致力於從基金公司向綜合財富管理公司轉型 公司目前已成立嘉實國際 嘉實資本 嘉實財富等全資子公司, 從而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專業服務和個性化的解決方案 四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 19

20 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淮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無擔保公司債應符合下列金管會所規定之次順位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不受下列信用評等等級之限制 ; (1) 經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穆迪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惠譽 (Fitch, Inc.)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 20

21 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淮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淮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淮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22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第 ( 一 ) 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 第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 ( 一 ) 項第 8 款至第 12 款 第 14 款至第 18 款 第 21 款至第 25 款 第 27 款至第 30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五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國內部份處理原則及方式 :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廿三條及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之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4. 依據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b)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股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第 (1) 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22

23 5. 經理公司依前項第 (1)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項第 (3) 款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7.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作業方式 : 職責處理步驟基金會計依股東大會日期主動和基金保管機構聯絡, 要求保管機構一收到股東大會通知書, 加蓋基金原留印鑑後, 即將此通知書寄交兆豐國際投信 收到保管機構寄來之股東大會通知書, 儘速將通知書轉交股東會相關事宜負責人員處理 股票投資部秘書負責保管所有基金之股東大會開會通知書正本及歸檔會前決策報告書 ( 應注意特定議案應有評估報告 ) 不須親自出席明細表 股東會出席報告書 將股東大會通知書影印一份存檔備查, 並通知股票投資部主管辦理出席事宜 研究員填寫會前決策報告書 ( 應注意特定議案應有評估報告 ) 會基金經理人並呈部門主管 總部主管及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經核准後, 至股票投資部秘書領取通知書參加股東會 股東會結束後立即填寫股東會出席報告書, 連同出席證經部門主管及總部主管核閱後交股票投資部秘書存檔備查 註 : 若基金持有者為受益憑證, 則出席相關受益人會議之作業程序比照各作業程序辦理或作適當調整 ( 二 ) 海外部份處理原則及方式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出席或行使表決權時, 經理公司將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表本基金出席並履行相關義務與權利 六 基金參與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伍 五之說明 七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下列事項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如下 : 詳見 附錄七 之說明 ( 二 ) 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23

24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本基金並未特別注重投資國外特定新興產業, 而國外證券化商品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簡要說明如下 : 資產證券化 廣義而言, 若以資產性質加以區分, 可分為金融資產證券化與不動產證券化 而狹義的 資產證券化 主要是指金融資產證券化, 指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將其所擁有能產生現金流量但流動性較差的各種資產, 進行轉換 ( 或包裝 ) 成證券型態, 透過增強信用方式並給予適當信用評等, 進一步銷售給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透過將資產轉化為證券的方式, 使該資產變為可供銷售與投資人的證券, 具有流動性與市場性, 並搭配信用增強的機制, 達成降低與分散風險並增加流動性的目的 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於 1970 年代發源於美國, 早期之證券化標的以房屋貸款抵押權為主, 隨著不斷的發展及演變, 至今已擴及各種具有現金流量之資產, 如商業不動產 汽車貸款 信用卡債權 租賃設備債權等 資產證券化之風潮也已從美國逐漸擴及於世界各地 經過多年發展, 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是各類企業 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和風險控制的主要途徑之一, 也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中各類機構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工具之一 目前市場上盛行的狹義資產證券化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 一為房貸相關債權的證券化, 泛稱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 或稱為房貸基礎證券 ), 一為非房貸型債權的證券化, 泛稱為資產基礎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 目前已有的證券化標的包括 : 信用卡貸款 汽車貸款 學生貸款 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 租賃 公司應收債款 債券或權益證券 壞帳等等 資產證券化技術廣泛運用的結果, 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規模大增 發展至今, 與美國其他債券市場, 如聯邦政府公債 公司債及市政債券等相較, 毫不遜色, 儼然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上之一大主流 根據美國證券業與金融市場協會 (SIFMA) 統計資料, 截至 2013 年第一季底, 美國 ABS 流通在外的市場總規模已達 1.69 兆美元 ;Agency CMO 為 1.20 兆美元 ;Non-Agency MBS 約 1.25 兆美元 ;Agency MBS 約 5.70 兆美元 若將 MBS 與 ABS 合併計算, 美國資產證券化之市場規模約 9.8 兆美元 歐洲資產證券化市場截至 2013 年第一季底流通在外的市場規模為 2.2 兆美元 ( 四 ) 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 伍 五 ( 二 ) 之說明 陸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 險無法因分散投資或產業 經濟景氣循環及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 24

25 其他因素之波動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將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在中國大陸, 惟本基金投資標的涵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且分散投資於許多不同類別之產業, 期能降低單一市場或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但此風險並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故仍有類股過度集中風險之可能性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涵蓋產業雖相當廣泛, 然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謹慎投資 三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 因其市場機制沒有已開發市場健全, 部份市值較小之投資標的亦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 而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本基金主要投資中國 A 股, 中國大陸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時, 應依當地規定辦理外匯登記始得辦理資金之滙入滙出, 資金之滙出亦必須事先申報並經許可後, 始得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匯出手續 此外, 滙入資金之用途應事先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帳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再者, 依當地法規, 主管機關於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 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 中國大陸可能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 控制等措施 準此, 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資金之滙入滙出均採事先核准制, 且須向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故而在資金滙入滙出較其他已開發國家而言, 有較多限制, 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亦可能會有限制或控制資金滙入滙出 香港地區則無外匯管制 故而本基金投資大陸地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滙回之風險 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本基金雖得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中國大陸在外匯匯率管制上, 人民幣匯率將依市場供求為基礎, 採浮動匯率制度 惟當地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 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因此, 人民幣匯率之漲跌幅除有中國大陸當地之進出口等市場因素外, 尚包括當地主管機關為達其貨幣政策而主動影響人民幣兌換美元匯率之人為因素, 故本基金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 可能會因當地政府進行匯率調節而造成兌換損益, 進而使本基金資產有所漲跌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相對於其它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中國法令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於匯入資金時須先兌換為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所規定之幣別, 待匯入中國大陸後再兌換為人民幣, 以投 25

26 資當地人民幣計價之投資商品 另中國對於合格機構投資者 (QFII), 有關於資金鎖定期和資金匯出入管制等規定, 故本基金有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3.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相對於其它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另,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 其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外交政策 海外各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 ) 較大, 此外亦可能受兩岸互動情勢影響, 進而對本基金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波動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之交易對手, 可能發生信用違約等風險, 影響本基金之交割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未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新興市場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屬新興市場國家, 其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較已開發國家變動較為劇烈, 因此本基金投資於該等有價證券, 除有前述之流動性風險外, 尚有政治及社會不明朗因素及貨幣風險等風險, 此類風險會遠較世界上成熟的經濟體系或股票市場一般相關的風險為高 ( 二 )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 : 由於台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因此,TDR 價格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致大幅波動 ;TDR 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係依原股票掛牌市場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故維護財報透明度的成本亦較高 ( 三 ) 投資國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連並非絕對正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轉換成標的證券後之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26

27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 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 四 ) 投資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 1.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由於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該發行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配權, 而次於該發行公司之其他債權, 對資產之請求權較低,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 投資人須瞭解此債權順位之風險 ( 五 )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價格波動,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 六 )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利率變動風險, 茲說明如下 : 1. 市場風險 :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透過不動產專業開發或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之開發 管理及處分, 故受託機構的信用 專業能力及證券化標的之品質均直接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 進而影響其價格 2. 流動性風險 : 由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初期市場規模較小, 故市場流動性可能不足, 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3. 利率變動風險 : 由於該證券乃依未來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之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 存在利率變動之風險 ( 七 )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 :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債券需注意其債信評等的變化, 如遭調降評級, 將影響債券價格, 對本基金淨值產生影響 ( 八 ) 投資放空型 ETF 之風險 : 除市場波動風險與匯率風險外, 由於放空型 ETF 其績效表現與追蹤之投資標的走勢成反向關係, 故於投資標的上漲期間, 該類型基金將出現損失, 且損失幅度又與槓桿比例成正向關係 ( 九 ) 投資商品 ETF 之風險 : 投資於商品 ETF 除系統風險與匯率風險外, 由於其追蹤標的商品價格的波動較為劇烈, 故該類型基金的波動度較一般指數股票型基金高, 故投資人必須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風險 ( 十 )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 十一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27

28 其為標的股票所衍生出來的金融投資工具, 惟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其價格與標的股價有密切的相關, 可能受市場利率 到期時間及履約價格之因素影響, 是以高財務槓桿投資方式追求豐厚報酬, 具有高風險 高報酬之特性 ( 十二 ) 參與憑證參與憑證為一種股票的投資, 此買賣方式令海外投資者得以通過合格外資機構匿名, 間接地買賣股票, 比較像是存託憑證, 由外國銀行包裝投資外國市場, 連結當地市場的商品, 仍具有與投資於海外存託憑證相同之風險 ( 十三 )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由於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兼具股票及債券之特性, 因此除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 十四 ) 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之稅賦風險本基金可能因投資中國證券而須繳納在中國徵收之預扣稅及其他稅項 根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 國稅局 ) 現時已確定中國公司所分派股息須繳付預扣稅 ( 現時為 10 %), 但有關出售中國證券所得收益之稅務待遇及徵收作業則仍有待公布 中國之稅務法律 法規及常規不斷改變, 而其改變可能會追溯生效 由於未能確定中國證券所得收益是否或如何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被徵稅 規則亦可能有所更改, 且稅項可能被追溯繳納, 因此, 本基金應付出售中國證券所獲取收益之最終稅額所提撥之稅務準備可能會過多或不足, 對投資者可能構成有利或不利, 係取決於如何就該等收益徵稅之最終結果 提撥準備額度及投資者申購及 / 或贖回基金之時點 由於中國證券收益稅項有許多不同的不明朗因素, 國稅局可能會自本基金推出起開始追溯徵收此稅項, 在此情形下, 為對本基金投資者以盡可能之公平方式分配此或有稅項, 本基金目前所作之稅項提撥準備為自本基金推出起於中國證券已實現及未實現收益之 10% 可能稅額 100%, 及源自中國之股息及利息須繳納之 10% 稅額, 將全額提撥, 因此, 此或有稅額亦可能影響基金之報酬率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淮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若遇突發事件且必須處份出借有價證券時,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須事先通知, 恐有處份不及之情況, 對基金之流動性將造成影響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 一 ) 投資大陸地區股市之風險 : 1. 市場風險 : 大陸地區股市為相對封閉的市場, 大部分股市參與者為當地的民眾與法人, 故證券交易市場受到主管機關對股市政策的改變影響程度大 ; 另如中小型股 創業板股票可能因公司規模與市值較小, 易受政策變化影響致具流動性風險 2. 股價波動性風險 : 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周轉率偏高, 故其股價波動性亦高 且大陸地區 A 股中有許多偏重景氣循環的類股, 其公司營運獲利會隨著產業景氣循環之變化常有較大幅 28

29 度之波動, 導致其股價波動程度也大 ( 二 ) 大量贖回之風險 : 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因此, 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三 ) 市場停止交易的風險 : 交易所或政府機關, 當遇不可預知的情況, 如地震 風災 雨災 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 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 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 四 ) 單一券商下單風險 : 受限於大陸地區現行對 QFII 委託證券商之規定, 即於每一證券交易所只能委託三家證券商辦理證券交易業務 雖經理公司於交易前適當評核證券商, 並於交易後定期檢視及監督管理, 但並不表示該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故存在單一券商下單風險 ( 五 ) 市場停止交易之風險 :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機關, 當遇到不可預知的情況, 如地震 風災 雨災 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 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 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 六 ) 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本基金可視需求將匯出金額全部或部分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或換匯換利 (CCS) 避險交易, 可能因此增加利差成本 ( 七 ) 以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投資大陸地區 A 股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依現行中國法令, 外國機構投資人得透過在中國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亦稱 QFII ) 資格投資 A 股市場 經理公司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且可依其所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投資額度直接為本基金投資 A 股 如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 則本基金可能無法透過中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額度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 以致本基金需處分投資組合中該等核准之金融工具 該等處分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投資人應注意, 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現行法規就其於核准之金融工具之投資 最低投資持有期間及本金與收益之匯回設有限制, 因此將影響經理公司為本基金投資於核准之金融工具之能力 2. 閉鎖期依現行中國法規,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發行投資於開放式基金之 ( 例如本基金 ) 投資本金之閉鎖期為三個月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禁止在閉鎖期將其投資本金匯出中國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本金之閉鎖期自其將全部投資本金匯入中國之日起算 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未於規定之六個月期間內將全部投資本金匯入中國, 則閉鎖期應自核准相關投資額度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後開始起算 3. 投資限制 資金匯回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投資 A 股須遵守現行中國法規中適用於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現行有效投資限制 該等限制適用於外國投資人 然而, 因投資人可能透過不同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投資, 實務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難以監控外國投資人之投資 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目前由本基金所運用, 未來若申請追加額度, 並將追加額度運用於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基金, 投資人應注意, 本基金以外之基金本金與收益之 29

30 匯回規範亦將適用於經理公司整體 QFII 額度 基於此, 經理公司為本基金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之能力及將 QFII 額度資金匯回之能力, 可能受運用經理公司 QFII 額度之其他基金之投資標的 績效及匯回所投資資金等因素, 產生不利之影響 此外, 因所有投資人所持有單一上市公司之總股數受限制, 經理公司為本基金投資 A 股之能力將受所有投資人之行為所影響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QFII 額度之日起六個月內 (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能核准展延 ), 經理公司須將其 QFII 額度之全部投資本金匯入於 QFII 保管機構開設之帳戶 如未於該期間內匯入全部投資本金, 經理公司須向中國證監會及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書面說明, 而如實際匯入之本金金額超過二千萬美金, 則該金額將被視為經核准之 QFII 投資額度, 除非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其後核准經理公司再行匯入餘額 一旦匯入資金, 所投資之本金即不得於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之最低期間內匯回 匯回 QFII 中國開放式基金 ( 例如本基金 ) 之本金須遵守匯回金額及間隔之限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亦授權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匯入及匯回 QFII 資金之時間 金額及間隔 如本基金遇淨申購或淨贖回,QFII 保管機構得每週依淨申購或淨贖回之淨餘額直接為本基金處理匯入及匯回, 惟本基金每月之累計匯回淨額不得超過本基金前一年年底境內資產總額之 20% 如因將其投資本金匯出中國導致其於中國剩餘之投資本金總額少於二千萬美金,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於一個月內清算其所有資產並結清其於 QFII 保管機構開設之外匯及特殊人民幣帳戶, 而其 QFII 額度將同時失效 4. 貨幣及匯率在 QFII 額度內, 投資將以人民幣計價, 但本基金之資產價值將以新臺幣及美元表示 本基金投資之資金將由新臺幣匯兌為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所規定之幣別匯入中國, 並在中國境內兌換為人民幣投資於中國 A 股 投資之成本及該等投資之績效將受新台幣 美金及人民幣間匯率波動之影響 5. 利益揭露及短線交易收益規則依據中國法律, 本基金可能被視為與經理公司及其集團公司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合作, 因此如本基金及該等其他基金之持股總額到達中國法律所訂之申報門檻 ( 目前門檻為相關中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 則本基金之持股將面臨與該等其他基金之持股共同申報之風險 此可能導致本基金須公開其持股而可能對本基金之績效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 依據中國法院及中國主管機關之解釋, 中國短線交易利益規則可能適用於本基金之投資, 當本基金持有單一中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 可能與其他被視為本基金合作夥伴之投資人持股合計 ) 之 5% 以上, 本基金於上次購買該公司股份起六個月內將不得減少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如本基金違反規則於該六個月期間內出售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該上市公司可能要求本基金返還該等交易所生利益 另外, 依中國民事訴訟程序, 在該公司所主張之範圍內本基金之資產可能遭凍結 此等風險可能嚴重影響本基金之表現 6. 投資顧問 QFII 保管機構及中國經紀商經理公司將確保所有交易皆依本公開說明書及其所適用之相關法規與本基金投資限制進行 然而, 經理公司不保證能分配 QFII 追加額度於本基金以達到本基金之投資目標, 且 30

31 因相關法規可能有不利之變更而阻礙本基金追求投資目標或於極端的情況下造成損失, 經理公司亦不保證為本基金所作之投資得以適時變現 經理公司負責管理本基金之資產 經理公司已指派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之中國投資部位之投資顧問, 以提供投資及研究之協助 經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訂契約並指定其擔任本基金於中國境內之 QFII 保管機構 經由 QFII 核准額度為本基金取得之任何核准之金融工具, 將由 QFII 保管機構以電子形式透過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之證券帳戶 ( 依中國法律許可或要求之名稱 ) 保存, 該帳戶須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投資法規核准生效 然於大多數情況下, 除非中國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投資人之名稱不會被提及 因此, 依中國法律, 投資人可能不會被視為證券帳戶或標的資產之持有人或所有權人 經理公司已選擇中國經紀商於中國市場執行交易 然而, 目前經理公司僅得就中國各證券交易所委任少數幾家中國經紀商, 此規範限制經理公司在執行下單時取得最佳執行之能力, 因此投資人所期望之本基金投資績效可能受些許影響 中國經紀商或 QFII 保管機構之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在管理本基金時將面臨交易執行或交割或於中國交割系統中移轉資金或證券所涉及之風險 7. 發展中之監管系統規範 QFII 於中國投資及匯回與貨幣兌換之投資法規尚屬新制 因此該等投資法規之適用及解釋尚未經試驗, 尚無法確定其將如何適用 中國證監會及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就該等投資法規具相當大之裁量權, 就其現在或未來將如何行使裁量權並無前例可循亦無法確定 在此發展初期階段,QFII 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是否會對 QFII 不利或須不時經中國證監會及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檢視之 QFII 投資額度 ( 包括授予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 ) 是否會被大幅減少或全部取消 8.QFII 相關法規限制透過經理公司 QFII 核准額度投資 A 股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 (1) 每一外國投資人透過經理公司核准之 QFII 額度投資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經理公司以 QFII 已核准之部分額度全權委託操作 QFII 或使用於 QFII 基金, 於計算上述百分之十之限制時, 經理公司管理之本基金, 全權委託操作 QFII 或使用於 QFII 基金之額度部分均應合併計算 (2) 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 ( 含透過經理公司核准之 QFII 額度 ) 投資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惟依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 (the Measures for theadministration of Strategic Investment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ListedCompanies) 戰略性投資於中國大陸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受前述第 (1) 及第 (2) 點之限制 為戰略性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應符合中國大陸法令規定之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依契約收購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透過申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其他中國法令許可之方式取得 A 股股份以及透過戰略性投資取得之股份, 該等股份於三年內均不得轉讓 於通常情形下, 經理公司不會為本基金以戰略性投資方式投資 A 股股份 31

32 ( 八 ) 人民幣貨幣風險 : 人民幣現時已可自由兌換, 但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申購人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此外, 本基金在計算非人民幣計價或結算資產的價值及非人民幣類別的價格時, 基金經理將會應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 ( CNH 匯率 ) CNH 匯率可以是相對於中國境內非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的一項溢價或折讓及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 因此, 基金資產價值將會有所波動 十二 以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揭露 ( 一 ) 交易機制不確定風險 : 滬港通自 103 年 11 月 17 日開通, 且於 105 年 8 月 16 日取消投資總額度上限 ( 原投資總額度上限規定為港股通人民幣 2,500 億元 滬股通人民幣 3,000 億元 ), 該修訂係有利於滬港通投資者 深港通於 105 年 12 月 5 日開通, 除了可投資標的之差異及創業版投資人應具備機構專業投資者資格外, 其餘交易制度與滬港通相同 經理公司除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外, 各基金除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方式投資大陸股市,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進行投資, 以降低若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法規修訂而對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 二 ) 額度限制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因受每日交易額度限制, 一旦每日額度餘額於開市競價時已降至零或交易已超過每日額度, 將不再接受新增交易買盤, 恐限制本基金投資 A 股的最佳時點及價格 ( 三 ) 暫停交易風險 : 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保有必要時得暫停交易之權利, 以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及審慎管理風險, 故當市場暫停交易時, 恐限制本基金進行 A 股之投資 ( 四 ) 交易日差異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需於中國及香港證券市場同時開市及銀行結算時, 方能運作 因此, 任一市場遇休市未營業時, 恐限制本基金因無法進行交易的風險 ( 五 ) 券商營運風險 :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為海外投資者透過香港證券交易所直接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新管道, 因涉及兩地不同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及法律體制, 除香港當地券商本身為參與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而從事於跨境交易結算 資訊傳遞揭露及風險管理等, 所做的營運管理調整之風險外, 尚有為因應兩地證券市場磨合期間, 配合法令及交易機制的調整, 香港當地參與券商需要持續應對調整差異問題而影響到本基金投資的風險 ( 六 ) 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 並非所有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之股票均能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於香港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 香港證券交易所將定期公布及調整可交易之股票名單, 故基金將面臨投資標的異動的風險 ( 七 ) 股票賣出相關風險 : A. 由於中國法規規定, 投資者賣出任何股票前, 帳戶口內應有足夠的股票, 否則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拒絕該投資者之賣出交易 故香港證券交易所將就參與券商的股票賣盤進行交易前檢查, 以確保並無超賣 因此, 本基金欲賣出中國股票前, 須於賣出當日開市前撥轉該等股票到其經紀商帳戶, 以便香港證券交易所執行交易前檢查 若未能於此限期前完成, 則不能於當日賣出股票, 進而影響本基金股票之賣出時點與價格 32

33 B. 另, 因中國法令對境外投資者之持股比例有所限制, 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單一 A 股總和超出其比例限制, 香港證券交易所將依 後進先出 原則, 要求超出部位之投資者執行強制賣出, 故亦將影響本基金股票交易的情形 ( 八 ) 結算及交收風險 :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為跨境交易, 任一市場結算所除與本市場的結算參與券商進行結算及交收外, 亦須承擔向對方結算所履行其結算參與券商的結算及交收責任 倘若中國結算公司出現違約事件, 則香港結算公司將協助結算參與券商向中國結算公司追討申索, 而於追討尚欠的股票及款項期間, 可能延誤本基金討回有關股票及款項的程序, 最多至未能討回全數損失 ( 九 ) 經紀交易對手的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乃遵循中國證券市場的結算週期, 即於交易當日清算, 並於交易日後一天 (T+1) 在中國市場兌現 本基金須面對經紀交易對手與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付款日可能不同步的風險 ( 十 )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投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及中國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 因此, 本基金在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時須面臨經紀的違約風險 ( 十一 )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及操作風險上海及深圳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本基金採行 優化交易制度,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 惟此方式亦需要二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 十二 ) 跨境交易風險 A. 滬港通及深港通屬開創性的交易機制, 故中國及香港兩地證券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與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的跨境交易有關的運作及跨境法律執行性頒佈新規定 ; 而此新規定均將對本基金可能有不同程度正面或負面的投資影響 B. 此外, 基金海外投資須同時遵守本國及海外當地法規規定, 故本基金亦須遵守香港地區之交易規定 ; 惟其有任何法令異動與臺灣規定不相同時, 均可能對本基金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十三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 ( FATCA ) 規範事項 ( 一 ) 美國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以下簡稱 FATCA)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本公司需遵循美國 FATCA 之規定, 對往來之金融機構 投資人 ( 含自然人及法人 ) 及其它組織或機關等進行美國帳戶之辨識審查 申報資訊與扣繳稅款等程序 ( 二 ) 美國帳戶包含帳戶持有人具美國應稅身分 ; 或是註冊於美國之公司 ; 或有接或間接持股超過 10% 美國自然人股東 ( 以下稱實質美國股東 ) 之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 (PASSIVE 33

34 NFFE)( 註 1) 註 1: 消極非金融機構 (PASSIVE NFFE) 係指非金融機構其總收入來源有大於或等於 50% 之收入來自消極性收入或其資產有大於或等於 50% 資產是產生上述消極性收入之資產 消極性收入包括股利 利息 租金 權利金 資本利得 ( 出售股票 有價證券或出租資產 ) 等收入 ( 三 ) 投資人身分為符合 FATCA 法令定義下之美國帳戶, 本公司有義務依 FATCA 規定, 將帳戶等相關資訊向美國稅務單位進行申報 ( 四 ) 若投資人不願意提供有關資訊以供本公司進行辨識, 本公司將依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ATCA) 規定將其視為 不合作帳戶, 在某些情況下, 投資人之美國來源所得將被扣繳 30% 之稅款, 本扣繳稅款將繳納予美國國稅局 ; 或未來美國國稅局, 可能依 台美跨政府協議, 透過台灣主管機關調閱投資人之帳戶相關資料 ( 五 ) 投資人之身分為金融機構且未與美國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FFI Agreement) 或未能提供視同合規之外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等符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 相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本公司將可能依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ATCA) 相關規定針對其所屬之美國來源所得執行扣繳 30% 之稅款, 本扣繳稅款將繳納予美國國稅局 ( 六 ) 若投資人屬 FATCA 定義之非註冊於美國之 消極非金融機構, 其實質美國股東, 應提供其美國身分相關資訊並簽署有關之文件交予本公司以利遵循, 如其實質美國股東有任一股東不願表明身分或不願提供相關文件, 則本公司將視其為 不合作帳戶 之規定處理 ( 七 ) 投資人於本公司開立帳戶後, 若日後帳戶性質由 非美國帳戶 變為 美國帳戶, 或投資人身分為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且知悉下列訊息 :1. 投資人之實質美國股東有新增或異動 ;2. 經投資人之直接或間接持股 10% 以上股東通知其美國應稅身分變更, 致投資人之實質美國股東有增減情況時, 投資人應於 30 日內主動向本公司辦理變更程序, 並重新簽署相關文件 若有未履行上開程序, 或提供資料有所不實致本公司未能完全遵守美國相關稅賦法令規定, 投資人需賠償本公司因而可能支付之任何費用 罰款 其他類似款項或可能產生之任何損失 柒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捌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納申購價金 申購之程序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 二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基於經理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 34

35 資者之額度及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之特定因素, 本基金保留婉拒申購或暫停買回之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 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未繳回者, 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 四 ) 申購截止時間申購地點申購收件截止時間一般交易 ( 臨櫃 書面及傳真等 ): 每營業日下午 5 時前 經理公司電子交易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前 銷售機構依各銷售機構訂定時間申購人應依規定辦理申購,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次一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申購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即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 * 申購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5.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十五之說明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或經經理公司同意申購者, 不受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 6.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35

36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36

37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或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玖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 或買回後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十個單位者 ; 或買回後剩餘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拾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請買回 投資型保單申請買回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三 ) 買回截止時間買回地點買回收件截止時間一般交易 ( 臨櫃 書面及傳真等 ): 每營業日下午 5 時前 經理公司電子交易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前 銷售機構 / 代理買回機構依各銷售機構 / 代理買回機構訂定時間受益人應依規定辦理買回申請,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四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之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進而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 37

38 益人再次申購基金之權利 對於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同ㄧ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ㄧ基金或定時定額除外 ),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為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 未滿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其值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五 ) 基於經理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及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之特定因素, 本基金保留婉拒申購或暫停買回之權利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四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 五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給付時間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1) 買回價金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並經經理公司決定應處分大陸地區之資產給付時 ;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2. 依信託契約規定, 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 二 ) 給付方式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38

39 ( 三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四 )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 五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有價證券, 基於中國大陸地區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之申請投資額度 資金鎖定期和資金匯出入管制等規定, 經理公司保留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之權利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不適用,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及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經經理公司判斷無法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六項但書規定及時給付買回價金時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5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份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 39

40 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 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申購手續費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同ㄧ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ㄧ基金或定時定額除外 ),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為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 未滿七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其值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買回費用除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收件手續費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依代理機構規定辦理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免收手續費 分銷費無 40

41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用 ( 註一 ) 其他費用 ( 註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二 ): 包括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1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捌之說明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之報酬: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前 1 2 款之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5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有關法令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1) 所得稅 a.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b.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c.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a.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b.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c. 根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 國稅局 ) 現時已確定中國公司所分派股息須繳付預扣稅 ( 現時為 10 %), 但有關出售中國證券所得收益之稅務待遇及徵收作業則仍有待公布 中國之稅務法律 法規及常規不斷改變, 而其改變可能會追溯生效 由於未能確定中國證券所得收益是否或如何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被徵稅 規則亦可能有所更改, 且稅項可能被追溯繳納, 因此, 本基金應付出售中國證券所獲取收益之最終稅額所提撥之稅務準備可能會過多或不足, 對投資者可能構成有利或不利, 係取決於如何就該等收益徵稅之最終結果 提撥準備額度及投資者申購及 / 或贖回基金之時點 由於中國證券收益稅項有許多不同的不明朗因 41

42 素, 國稅局可能會自本基金推出起開始追溯徵收此稅項, 在此情形下, 為對本基金投資者以盡可能之公平方式分配此或有稅項, 本基金目前所作之稅項提撥準備為自本基金推出起於中國證券已實現及未實現收益之 10% 可能稅額 100%, 及源自中國之股息及利息須繳納之 10% 稅額將全額提撥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二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三 ) 受益人為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之營利事業者, 另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ㄧ ) 召開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 42

43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 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 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 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 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 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 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 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 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三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 日 ) 完成 並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 43

44 算標準 其它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係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十二點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其他有關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附錄三 (1) 上市 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萬得資訊 (Wind) 彭博資訊(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非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提供之第三方機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理柏(Lipper)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取得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或總代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理柏(Lipper)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A.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或結算價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依序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B.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以計算日當日中午十二點前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5)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44

45 1 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1) 下列各項應刊登於同業公會之網站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7. 變更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8.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9.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10.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11.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2.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13.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本基金之年報及最新版之公開說明書應登載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 如公開資訊觀測站等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二之 ( 一 )(1) 應公告事項 所稱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五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中華民國境內及國外資產之計算標準請參閱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第拾伍點之規定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45

46 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一 二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46

47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捌之說明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 :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五之說明 ) ( 二 ) 本基金之不成立 :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捌 四 ( 二 ) 之說明 )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 ( 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 ) 柒 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47

48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拾之說明 )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參之說明 )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48

49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肆之說明 )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伍 一 之說明 ) 拾參 收益分配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柒之說明 )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玖之說明 )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1.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2. 計算基金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3. 就適用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 2.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4. 加減專屬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5. 前述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 另本基金資產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國外之資產之價格計算及資訊提供機構 : (1) 上市 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萬得資訊 (Wind) 彭博資訊(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非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 49

50 透社 (Reuters)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提供之第三方機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理柏(Lipper)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取得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或總代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理柏(Lipper)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A.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或結算價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依序以計算日臺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自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B.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以計算日當日中午十二點前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5)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臺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四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二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 二 )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 三 )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四 )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50

51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 51

52 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 或因中國法令規定致本基金無法投資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52

53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拾 四之說明 )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拾說明 )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53

5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1. 設立日期 : 原名為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於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九日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與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合併, 公司並更名為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每股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年 / 月 / 日 面額 ( 元 )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股本 來源 ,700, ,000,000 52,700, ,000,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兆豐國際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亞洲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87 年 3 月 13 日設立高雄分公司 *89 年 10 月 5 日設立台中分公司 *97 年 11 月 17 日經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裁撤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最近五年無異動 (4)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九十五年六月成為兆豐金控子公司 54

55 貳 事業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股東結構數量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 外國 個人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52,700, ,700,000 持股比率 100% % (2) 主要股東名單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2,700, % 註 : 持股占 5% 以上之股東 2. 組織系統 : (1) 本公司之組織結構如下 : 55

56 (2) 各部門分工及職掌範圍總人數 :94 人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 部門董事長室總經理室董事會稽核室法務暨法令遵循部風險控管部股票投資部 債券投資部國外投資部 職掌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 為公司負責人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稽核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或作業程序改善建議之提供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 推動及執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與程序之規劃管理 督導執行 法令遵循確認及風險監控 綜理各項法律問題之研究 法律意見之提供 訴訟及非訟案件等法律事務之處理 覆核公司廣告文宣等文件, 確認相關作業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政策 覆核及協助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風險管理政策 制度 規章之研擬及修訂 風險管理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風險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公司整體風險之衡量 評估 監控 管理 揭露及陳報等事項 覆核基金之投資交易決定書等文件, 確認相關作業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政策 相關投資交易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協助建立 國內經濟 金融研究 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 國內產業調查分析 國內股市動態研究 基金投資管理 國內外總體經濟研究 國內外債券市場及利率走勢研究 國內外債券發行公司調查分析 國內外各新種債券商品研究 債券 ( 或貨幣市場 ) 基金投資管理 國外經濟 金融研究 國外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 國外產業調查分析 國外股市動態研究 基金投資管理 56

57 專戶投資部 全權委託客戶資產管理 國內外股債市及總體經濟研究 行銷企劃總部 投資理財部行銷服務部企劃部交易部 業務之開發 維持與規劃 業務策略之執行 銷售機構之開發 維護及管理 客戶與公司間之溝通橋樑 公司形象及基金產品的行銷宣傳與媒體公關事宜 針對特定產品內容, 規劃與執行相關促銷活動及廣告文宣 編輯發行相關基金刊物 規劃設計網站內容, 提供投資人最新投資動態與公司訊息 基金策劃發行 基金信託契約維護 產官學之公關 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 交易往來對象之評估 行政暨基金事務總部 財務部 基金作業部 資訊部 基金會計處理 淨值計算與公告 主管機關報表編製與申報 與保管銀行溝通及基金資產核對 公司財務報表編製 年度預算編製與控管 公司經營管理資訊整合與追蹤 各項專案及辦法之財務評估協助 基金受益人 受益憑證檔案維護與管理 受益憑證製作及發行 股務事務處理 基金配息作業 資訊系統規劃 設計及維護 電腦週邊軟硬體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資料庫的安全 / 防毒 / 備份 / 復原計劃及執行 使用者權限的設定與控管 電腦資訊業務之採購評估 管理部 公司股務 庶務 採購 文書檔案 人事行政 董事會 / 股東會事務 57

58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總經理 陳駿賢 副總經理 陳佩君 協理 唐維生 協理 許峰嶸 經理 蔡政學 經理 林長杰 經理 杜珊珊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總經理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副總經理 協理 兆豐國際投信代總經理 玉山投信投資部協理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系商學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行政暨基金事務總部副總經理 協理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經理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美國麻州 University of Lowell 電腦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資訊部協理 致福電子公司經理 醒吾商專企業管理科畢業 寶來證券投資銀行部協理 勤美證券投顧投資研究部業務副總經理 華南永昌投信行銷業務群副總經理 凱基投信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 台灣大學材料工程學研究所 兆豐國際投信專戶投資部經理 股票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倍利國際綜合證券研究部經理 美國紐約雪城大學企研所 兆豐國際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經理 風險控管部經理 基金事務部經理 管理部經理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講師 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會計系 兆豐國際投信財務部經理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科長 無無無無無無無 58

59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經理 盧欣怡 經理 詹佩玲 經理 蕭安利 經理 簡秀君 副理 張碧華 副理 朱聖志 副理 林宜靜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究所 兆豐國際投信企劃部經理 新光投信企劃室課長 國立台灣工業技術學院企管系 兆豐國際投信股票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全委投資經理人 研究員 盛華投信基金研究員 全委投資經理人 世新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管理部經理 美國馬里蘭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國外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分析主任 台灣科技大學企管系 兆豐國際投信基金作業部副理 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襄理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 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糸 兆豐國際投信風險控管部副理 交易部襄理 資深交易員 太平洋證券債券部交易員 美國森坦那瑞管理學院企管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交易部副理 台育投信交易員 無無無無無無無 59

60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 要經 ( 學 ) 歷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職稱 董事長 董事 董事 董事 姓名 程聰仁 選任日期 任期 三年 陳駿賢 三年 胡光華 蔡瑞瑛 三年 三年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經 ( 學 ) 歷 52, % 52, %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 兆豐國際商銀總處協理兼投資部經理 投資部經理 投資部副經理 徵信處副處長 代處長 交通銀行技術處副處長 徵信處副處長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 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總經 理 基金投資研究總 部副總經理 協理 玉山投信投資部協理 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 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金控董事兼總經 理 合庫金控暨合庫商銀 副總經理 合庫票券董事長 合庫商銀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處主任秘 書 台灣銀行董事會秘書 室主任秘書 台灣大學商學系 兆豐金控財務控管部 協理 經理 副理 備註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60

6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董事 董事 董事 李建平 左麗玲 駱秉寬 三年 三年 三年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商銀企金業務處處長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董事長 兆豐國際商銀內湖分行經理 東內湖分行經理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EMBA 冠岳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國泰證券總經理 寶來投信副董事長 寶來集團副總裁兼人力資源主管 寶來投信總經理 行銷副總經理 寶來證券執行副總 經紀部督導副總 上海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管理學博士 華軒國際顧問 ( 股 ) 公司董事長 凱達國際策略顧問有限公司投資長 全聯實業 ( 股 ) 公司併購及投資顧問 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顧問 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香港副會長暨台灣主席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理事 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理事 61

6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監察人 監察人 陳富榮 陳達生 三年 三年 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研究所農學碩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稽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處協理兼財富管理處處長 蘭雅分行經理 新店分行經理 雪梨分行經理 民生分行經理 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處協理兼海外業務處處長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風險控管處協理兼兆豐金控風險控管部經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市場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基隆分行經理 62

63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 註 1) 及第十一條 ( 註 2) 規定, 揭露與本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本公司之關係說明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和通控股公司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台北金融大樓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之監事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監事及經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董 監事及經理人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中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台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基金經理公司 福利委員會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冠岳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大股東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彩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大股東 凱達國際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華軒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福瑾實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該公司大股東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註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 應依本辦法及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運用基金資產, 除本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63

64 註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前款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第一項規定 64

65 肆 營運情形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基金資料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資 ( 新台幣元 ) 產價值 ( 元 ) 兆豐國際第一基金 ,201,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447, 兆豐國際全球基金 ,324,421, 兆豐國際萬全基金 ,284, 兆豐國際中小基金 ,147, 兆豐國際電子基金 ,921, 兆豐國際寶鑽基金 ,889,127, 兆豐國際生命科學基金 ,211, 兆豐國際豐台灣基金 ,033, 兆豐國際新興高收債 A ,378, 兆豐國際新興高收債 B ,524, 兆豐國際人民幣基金 ,063,545,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台幣 ,322,162,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美金 ,855,326,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人民幣 ,724,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 - 台幣 ,518,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 - 美金 ,135,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台幣 ,610,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美金 ,598,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人民 ,751,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基金 - 台幣 ,439,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基金 - 美金 ,879, 兆豐藍籌 30 ETF ,247, 兆豐藍籌 30 反 1 ETF ,531, 三年期新興債 - 美元 - 累積 ,492, 三年期新興債 - 美元 - 配息 ,028, 三年期新興債 - 人民幣 - 累積 ,772, 三年期新興債 - 人民幣 - 配息 ,600, 三年期新興亞債 - 美元 - 累積 ,809, 三年期新興亞債 - 美元 - 配息 ,118, 三年期新興亞債 - 人民幣 - 累積 ,305, 三年期新興亞債 - 人民幣 - 配息 ,376,

66 2.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 詳請見後附錄一 ) 3. 本基金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 詳請見後附錄二 ) 伍 受處罰之情形依據金管會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103 年 5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令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 應予糾正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66

67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機 構 名稱 地 址 電話 1.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合作金庫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10 樓 第一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17 樓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 16 號 3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4 樓之 華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 號 11 樓 高雄銀行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台灣企銀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15 樓 台灣土地銀行 台北市懷寧街 53 號 4 樓 凱基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4 號 8 樓 台灣銀行 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6 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44 號 3 樓 陽信商業銀行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永豐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4 樓 彰化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 玉山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117 號 瑞興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64 號 2 樓 安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16 樓 板信商業銀行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兆豐證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4 樓 群益金鼎證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日盛證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12 樓 凱基證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4 樓 合作金庫證券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325 號 2 樓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 買回機構 買回地址 電話 67

68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

69 特別記載事項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 特此聲明 立聲明書人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負責人 : 程聰仁 中華民國一 O 七年九月卅十日 69

70 貳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70

71 參 經理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一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本公司董事會設董事七人, 任期為三年,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由本公司單一股東兆豐金控指派之 2.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 為保持獨立性及秉持高度之自律, 依本公司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及公司法之規定, 如與董事個人本身有利害關係者, 不以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要件, 皆需迴避 ; 如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 則依公司法規定迴避, 不得參加討論及表決, 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 董事會及經理人職責 1. 董事會之職權 1) 業務方針及營運計畫之核定 2) 組織規程之核定 3) 預算 決算之審定 4) 經理人 總稽核之委任 解任及其報酬之決定 5) 重要章則及重要契約 ( 有關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銷售契約 基金開戶交易契約及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合約除外 ) 之審定 6) 資本增減之擬訂 7) 取得及處分不動產及其他重大資產交易之審議 8) 主營業所或聯絡處之購買或遷移之決定 9) 募集 追加 合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決定 10)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擬定 11)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 解任或報酬 12) 其他依法令或公司內部規定應提董事會之事項, 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2. 經理人之職責經理人依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 負責公司各項營運作業 制定公司營運所需相關制度及規章, 並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本公司設監察人二席, 皆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2. 為保持獨立性及秉持高度之自律, 董事會議案如涉有監察人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利益之虞時, 依本公司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監察人自行迴避之 3. 本公司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 經理人之盡職情況, 並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 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監察人如發現弊端時, 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 必要時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4. 本公司之各監察人分別行使其監察權時, 相關部門不得要求採取一致性之檢查動作或拒絕再次提供資料 另, 監察人認有必要者, 得以集會方式交換意見, 但不得妨害各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四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義務 1. 對投資人 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 71

72 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本公司將秉持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溝通, 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五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 1.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 詳實正確揭露本公司及各基金相關資訊, 網站設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2.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 按時於下列網站申報公司或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資訊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司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投信投顧公會之網站 : 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淨值 基金投資相關比例 全權委託業務統計等資訊 六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已建置 內部控制制度 2. 依本公司之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 每年亦舉辦 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與董監事舉行座談會 七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為建立本公司適當之基金經理人酬金制度, 提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之長期穩健發展, 特制訂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並依此守則規定制訂其酬金 1. 酬金結構 : (1) 報酬 : 包括薪資 退職退休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 (2) 酬勞 : 依據盈餘所提撥之員工酬勞 2. 政策與績效及風險關聯性 : (1) 公司於設定公司及基金之績效目標時, 應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 並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 本公司將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3)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本公司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4)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風險調整,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酬金獎勵內容應有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5) 本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 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前項獲利貢獻之評估, 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及部門績效 公司整體經營成果, 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 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72

73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前 言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定義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十三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 73 前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說明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本基金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明訂本基金名稱 三 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十三 營業日 : 指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明訂本基金營業日定義

74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之一定比例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刪除 ) 十六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二十一 證券交易市場 : 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二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一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說明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款 其後項次依序往前挪列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 新增 ) 增訂證券交易市場之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往後挪列 ( 刪除 ) 二十八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八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十九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三十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其後款次依序往前挪列 ( 新增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基準貨幣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74

75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益權單位 75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合計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柒拾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柒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參拾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合計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參拾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如下 : 1.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柒拾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柒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參拾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如下 : 1.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3.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申報生效募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說明 明訂本基金名稱及計價幣別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明訂本基金淨發行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及每一單位面額, 另就有關追加募集條件部分移列至第三項, 爰刪除後段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修正外幣核准額度之控管方式, 修正後係以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控管, 而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方式係以募集成立前一營業日或首次銷售日當日各該幣別與新臺幣間之匯率為準, 而非一律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 即非以 1:1 方式計算 ), 爰修正第 1 款及第 2 款明訂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修正後係以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控管, 爰不再細分各該外幣幣別額度而統一以外幣總額度為準, 爰修正第 2 款文字 將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規定改移列至第 3 款 明訂本基金合計發行

76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元 ; 2.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3.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二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首次銷售日當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人民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 再依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美元對新臺幣最近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請詳公開說明書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總面額及本基金第一次追加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數, 及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計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新增 ) 刪除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之規定 明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新增 ) 原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 並修訂文字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幣別, 酌修部分文字 另配合引用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76

77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五 受益權 :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77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五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受益憑證之發行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 刪除 )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說明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 收益之分配權 文字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 並增列召開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應換算為基準受益權之規定 刪除有關換算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規定, 並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定義修訂文字, 另明訂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 另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後段文字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其後項次依序挪前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其

78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78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二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次一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以申購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 乘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說明 後項次依序挪前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改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並配合調整項次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本項文字 配合本基金新增外幣級別受益權單位, 爰依金管會證期投字第 號令, 增訂前段規定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於本基金成立日後之發行價格依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辦理申購

79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即該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 * 申購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滙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 並明訂申購手續費費率上限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修訂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增訂文字 79

80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時,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 明訂申購人每次申購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80

81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低發行價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前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如以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前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如以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超過美元壹佰元部分, 以美元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九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說明 最低發行價額及其適用期間, 並明訂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限額規定 ( 新增 ) 明訂轉換之限制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依法無須辦理簽證, 故修正本條文字 明訂本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並配合實務作業 81

82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或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82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受益憑證之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 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修改之 說明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轉讓記載於受益憑證之情形, 爰刪除受益憑證記載規定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需背書轉讓及換發, 爰刪除本項文字, 其後項次調整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另因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文字

8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83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刪除 ) 四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一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 一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一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說明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其後款次配合調整 酌修文字 配合引用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1.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款次調整爰酌修文字

84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費用應分別計算之規定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刪除 ) 一 ( 二 ) 收益分配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款文字, 並 調整其後款次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 本基金投資海外, 故增列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行使之規定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業已開放股票型基金追加募集案件改採申報生效制爰修訂文字 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 酌修文字 84

85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第十三條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以下略 )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二十一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以下略 )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說明 酌修文字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單位換算比率等資訊需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 因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相關文字 85

86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第十四條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刪除 )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刪除 ) 九 ( 一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八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 九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此項, 其後項次依序挪前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目, 其後目次依序挪前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 明訂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方針及範圍及本基金成立一定期間後, 投資有價證券之比例限制及明訂本基金於發生特殊情形時, 得不受投資比例限制之規定 86

87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 1.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存託憑證 ( 含 NVDR)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 其中投資之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1)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 (2)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 經 A.M.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87

88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等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其信用評等等級達 A/A2(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級以上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3. 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 從其規定 : (1)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2) 前述第 (1) 目以外之外國債券 : 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但轉換公司債者, 不在此限 (3) 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但美國聯邦國 88

89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民抵押貸款協會 (FNMA) 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 (FHLMC) 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GNMA) 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為準 (4) 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1.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 89

90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 2.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導致無法匯出資金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之日起 ; 或 3. 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 1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20%) 以上 ( 含本數 ) ( 四 ) 俟前款第 1 目 第 2 目或第 3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款之比例限制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配合本條第一項投資標的增列 90

91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八 ( 二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八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淮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八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八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淮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明 明訂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種類及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明訂經理公司從事之避險工具, 並明訂應符合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明訂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至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3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明訂所有可投資之股票及債券種類及投資比例上限 91

92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等級以上者 ; 八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八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無擔保公司債應符合下列金管會所規定之次順位公司債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不受下列信用評等等級之限制 ; 1. 經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穆迪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惠譽 (Fitch, Inc.)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八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八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說明 明訂投資股票之種類, 並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爰增列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表彰之股份亦不得超過比例限制, 並依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增訂投資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之計算方式 明訂所投資之無擔保公司債需符合一定信用評等 92

9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八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八 ( 十六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八 ( 卅二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十 第八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款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一 ) 款至第 ( 二十五 ) 款 第 ( 二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收益分配 93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八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說明 1. 依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增列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新增 ) 依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增列本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其後款次依序挪後 ( 新增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修訂 其後款次調整 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十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一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配合前項款次調整爰酌修文字 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刪除後段文字 配合前項各款規定增列部分文字並配合前項款次調整爰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94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第十六條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說明 故刪除相關規定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 94

95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95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 或買回後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十個單位者 ; 或買回後剩餘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拾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請買回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 說明 並酌修文字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報酬 並明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相關費用及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明訂本基金開始接受受益人買回之日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部份買回之最低限制

96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站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 明訂本基金買回費用之費用上限 酌修文字 96

97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買回價金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並經經理公司決定應處分大陸地區之資產給付時 ; ( 二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說明 1.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應依該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 2.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但書規定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部分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故不適用本項後段規定, 爰刪除之 97

98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十 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98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九條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 說明 ( 新增 ) 增訂受益憑證買回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之規定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 配合第十七條第四項明訂買回價金給付日, 爰酌修文字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故不適用本項後段規定, 爰刪除之 配合中國大陸 QFII 額度控管規定修訂內容, 並調整款次

99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及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經經理公司判斷無法依第十七條第六項但書規定及時給付買回價金時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 五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份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一 )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計算基金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說明 配合第十七條第四項明訂買回價金給付日, 爰明訂之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另因本基金投資海外, 爰明訂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99

100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 三 ) 就適用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上述 ( 二 )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 四 ) 加減專屬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 五 ) 前述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 ( 二 ) 國外之資產之價格 計算及資訊提供機構 : 2 債券 : 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萬得資訊 (Wind) 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非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提供之第三方機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刪除 )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故明訂國內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配合經理公司旗下經理基金之一致性, 增訂國外投資機構所提供之價格資訊為淨資產價值取價來源之一 本項內容已併入第二項, 爰刪除本項 100

101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四條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三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四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說明 ( 新增 ) 明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依其規定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 配合本基金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本 101

102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新臺幣壹億元, 或因中國法令規定致本基金無法投資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第二十六條時效時效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刪除 )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受益人會議 說明 基金計算金額時以新臺幣為基準貨幣 本基金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刪除部分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訂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修訂通知方式, 並酌作文字修訂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本項 其後項次調整 102

10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第二十九條會計會計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條幣制幣制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元 ) 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 103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及增訂但書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及增訂但書規定 酌修文字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 配合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104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 應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二點前自 Bloomberg ( 彭博資訊 ) 所取得最新外匯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上午十二點前所取得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美元對新臺幣最新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 Bloomberg( 彭博資訊 ) 所提供最新外匯收盤匯率時, 依序以 Reuters( 路透社 ) 或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計算日最新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最新外匯收盤匯率, 以最近之外匯收盤匯率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應以成交當時對應之匯率現貨價格為計算基準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以下略 ) 二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 104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提供之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說明 本項業已移列第二十條第三項 一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此款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二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明訂受益人地址變更時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105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7.3)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契約條文 ( 修訂前 ) 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二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生效日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二 ( 四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說明 依據 104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4 年 4 月 24 日中信顧字第 號函修正 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第 2 條第 6 項規定, 爰配合修正本條項關於應公告事項之內容 ( 新增 ) 明訂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已開放股票型基金募集案件改採申報生效制爰修訂文字 伍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無 105

106 附錄一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基本資料 / 電子書 / 財務報告書 公司財務報告書連結網址 : 附錄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半年度基金核閱報告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投資專區 / 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基金財務報告書連結網址 : 106

107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 107

108 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 108

109 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109

110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 110

111 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11

112 附錄四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 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低估 申購者 贖回者 ( 二 ) 淨值高估時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112

113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高估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13

114 附錄五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 揭 示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一 適用範圍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 發生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情事,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擬以基金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值時, 應依本內控制度之規定辦理,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二 召開時機 : 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 發生下列情事之ㄧ者, 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 (1) 個別有價證券發生連續二個月暫停交易或未達二個月惟有重大事件發生或有客觀證據顯示其價值已有變動,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得提前通知財務部召開評價委員會 ; (2)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3)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 (4) 連續三個月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三 評價方法 : 基金投資標的發生上述二所稱情事致應召開評價委員會時, 評價委員會應就就財務部所提出之事件發生原因及影響之評估及建議採行之評價方法, 討論並決議擬採用之公平價值計算方式, 前述評價方法可為下列方法之一 : (1)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等 (2)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3) 彭博等價格資訊提供機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 (4) 以評價模型所計算之公平價格 (5) 發行公司財報或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等資訊 (6) 會計師或律師等之建議 (7) 其他評價結果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評價委員會對於所決議之評價方法原則上應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但有重大事件發生或有客觀證據顯示其價值已有變動,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得提前通知財務部召開評價委員會或評價委員會得依事件後續變化或相關處理措施之進展, 決議更新上述評估之週期 對於評價結果應以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為原則 114

115 附錄六 基金運用狀況 1.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 資產項目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投資比率 (%) 股票大陸地區 8, 港澳國企 / 紅籌股 2, 香港 小計 11, 銀行存款 1,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13,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股票名稱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股票明細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115 每股市價 ( 原幣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投資比率 (%) MIDEA GROUP CO-A 大陸地區 2, GREE ELECTRIC-A 大陸地區 1, CHANGCHUN HIGH-A 大陸地區 HENAN SHUAN-A 大陸地區 1, HUADONG MEDICI-A 大陸地區 1, YUNDA HOLDING -A 大陸地區 1, BANK OF NINGBO-A 大陸地區 2, LIER CHEMICAL -A 大陸地區 5, CHINA MERCH BK-A 大陸地區 5, JIANGSU HENGRU-A 大陸地區 WANHUA CHEMIC-A 大陸地區 1, SHANDONG HUALU-A 大陸地區 5, JIANGSU YANGNO-A 大陸地區 2, KWEICHOW MOUTA-A 大陸地區 XIAMEN FARATRONI 大陸地區 1,

116 ANHUI CONCH-A 大陸地區 1, JONJEE HIGH-TE-A 大陸地區 1, INNER MONG YIL-A 大陸地區 4, DAQIN RAILWAY -A 大陸地區 11, SHAANXI COAL I-A 大陸地區 4, PING AN INSURA-A 大陸地區 1, CHANGZHOU XING-A 大陸地區 CHINA CONST BA-A 大陸地區 4, CHINA SOUTHERN AIR-H 港澳國企 / 紅籌股 14, NEW CHINA LIFE-H 港澳國企 / 紅籌股 3, ZIJIN MINING GROUP 港澳國企 / 紅籌股 35, CHINA PETROLEUM & CH 港澳國企 / 紅籌股 8, TRAVELSKY TECH LCD-H 港澳國企 / 紅籌股 2, CHINA TAIPING INSURA 港澳國企 / 紅籌股 5, CHINA CITIC BANK-H 港澳國企 / 紅籌股 11, 註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2.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期間 :2013/08/20~2018/9/30): 淨值 ( 人民幣 : 藍色 ) 成立日 :2017/1/16 ( 美元 : 綠色 ) 成立日 2013/8/20 ( 台幣 : 紅色 ) 成立日 2013/8/20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無 (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116

117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 註 :1. 年度基金報酬率 : 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以 1~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 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 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 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中國 A 股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間 台幣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美元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人民幣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N/A 最近五年 N/A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N/A 基金成立日 (104 年 12 月 18 日 (RMB 106/1/16)) 起算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 3.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 年度 106 年度 費用率 % NA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117

118 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5.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 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 比例 : 時間 項目 最近年度 (106 年 ) 當年度截至刊印前一季止 (107 年 1-9 月 ) 名 6.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 新台幣仟元 ) 額 ( 新台 107 年 9 月 30 日 證券商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手續費金證券商持有該 基金之受益權 稱股票債券合計幣仟元 ) 單位數比 ( 仟個 ) CITIC 2,131,153-2,131,153 2, CICC 2,111,449-2,111,449 2, GF 1,369,330-1,369,330 1, INDUST SEC 1,219,412-1,219,412 1, MERRILL LYNCH & CO. 1,150,728-1,150,728 2,872 ( ) - - GF 1,799,767-1,799,767 1, CICC 1,387,523-1,387,523 1, CITIC SEC INTL 1,351,063-1,351,063 2, CITIC 1,317,528-1,317,528 1, SHWEC 1,205,563 13,379 1,205,563 1, 例 118

119 附錄七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本基金主要投資國家及地區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 10% 以上者且合計達 50% 以上者 中國 1. 投資經濟環境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A. 經濟發展概況 : 中國 2018 年 GDP 展望為 6.5%, 中美貿易摩擦下, 中國持續穩經濟, 落實減稅降費 加大關稅領域有效投資 擴大內需推進民生改善, 促進外貿增長, 同時定向調控市場, 保持經濟於合理運行區間 展望全年, 預計宏觀穩定增長 溫和通脹 業績增長將推升經濟增長 投資端受民間投資需求復甦 消費端受益於人均收入提升 出口端受益於外圍經濟穩健擴張, 整體國經濟有望繼續保持穩健增長 B. 產業概況 : 中國主要經濟成長來自於固定資產投資 貿易順差及民間消費成長 主要國內產業包括製造業 金融業 能源業 石化工業 基礎建設 不動產及營造業 主要出口產業包括電子業 機械工具業 紡織業及玩具業 (a) 電力設備 : 中國大陸用電量成長帶動電力工業投資, 對電力設備形成巨大需求, 大規模電力網路建設促進輸變電企業的業績成長 高效 清潔用電仍是投資方向 在 全民公敵 霧霾得到有效控制之前, 作爲沒有污染排放的二次能源 電能, 其清潔 高效 安全的發展理念不會改變, 投資力度更將持續走強 (b) 交通建設 : 國企改革釋放活力, 鐵路改革提升效率 頂層設計 (top-down design) 驅動的鐵路體系改革前景趨於明朗, 預計將會在國企改革 網運分離 運價市場化和投融資體制改革領域出臺更多細化措施, 將提升鐵路運輸板塊估值水平 而經營狀況可能繼續好轉 運價提升尤其是大秦線特殊運價提升, 將改善業績 從受益順序看, 首選資産質量好 受益運價提升和更深層次鐵路改革的大秦鐵路, 其次建議關注受益鐵路運輸物流市場化 業績彈性較大的鐵龍物流 (c) 銀行業 : 迎接 大金融 時代 : 直接融資體系將大行其道, 金融仲介向綜合平臺發展 我們認爲以商業銀行爲代表的金融體系將步入 大金融 時代 : 金融仲介作爲綜合平臺, 爲參與經濟的各部門提供符合其投融資需求及衍生需求的金融産品 大金融 時代是經濟轉型對金融效率升級的天然訴求和金融深化的歷史規律 市場導向的頂層設計 多層次的市場建設 多元化的主體培育和多樣化的産品發展共同構成 大金融 時代的基礎, 傳統商業銀行資産負債的邊界將被打破, 所有金融機構將在統一的金融大平臺上提供金融服務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人民幣屬管制貨幣, 不能自由兌換, 目前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 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 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一籃子貨幣所包含的各種貨幣, 但未透露各自的比重 119

120 (3) 最近 3 年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2. 證券市場概況 :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最低價 最高價 收盤價 ( 年度 ) (1) 最近 2 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資料來源 :Bloomberg A. 發行市場概況 :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金額上市公司家數數量名稱 (10 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 B.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 證券總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股價指數股票債券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 資料來源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 (2) 最近 2 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上海 深圳 (3) 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 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兩個月內,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 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 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 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 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 並予公告, 說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 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4) 證券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A. 交易時間 : 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集合競價時間為上午 9:15~9:25 大宗交易的申報受理時間則為 15:00~15:30 B. 交易方式 : 掛牌股票交易經由集中競價系統, 所有交易公開透過電腦集合競價, 採價格及時間優先 120

121 自動撮合 C. 交割作業 :A 股 T+1 日交割,B 股 T+3 日交割 D. 漲跌幅度 :10% 深圳證券交易所 A. 交易時間 : 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零股交易時間為零股交易專場日, 交易時間為上午 9:30~10:30 B. 交易方式 : 掛牌股票交易經由集中競價系統, 所有交易公開透過電腦集合競價, 採價格及時間優先自動撮合 C. 交割作業 :A 股 T+1 日交割,B 股 T+2 日交割 D. 漲跌幅度 :10% ST5% 附註 * 各國主要證券市場之表格資料提供, 以世界證券交易所聯盟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WFE 為資料來源, 為求資料一致性, 以製作當時 WFE 提供之最新資料為資料概況蒐集之基準 * 各國經濟成長率資料提供,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為資料來源, 為求資料一致性, 以製作當時 Bloomberg 提供最近季度之經濟成長率 (YOY) 資料為基準 * 為求提供資料之最新動態, 若有公佈之新經濟數據有助於市場之研判, 本公司將於文章中提及說明 121

122 ( 續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董事長程聰仁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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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vpl@vp.com.hk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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