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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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一 基金名稱 :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 一 ) 基金種類 : 海外平衡型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三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四 基金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 外地區 五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分二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六 發行總面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之內容 ) 七 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二之內容 ) 八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名稱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由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僅限機構投資人購買, 資訊揭露要求較一般債券寬鬆, 於次級市場交易時可能因參與者較少, 或交易對手出價意願較低, 導致產生較大的買賣價差,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 本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另外,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具信評之轉換公司債, 由於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性質, 因此除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投資該類債券所承受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亦包含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三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

3 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四 )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買回時, 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之可能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8 頁至第 23 頁及第 27 頁至第 41 頁 ( 五 ) 本基金分別以新臺幣或美元做為計價貨幣,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新臺幣為之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該計價幣別為之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該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該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 六 ) 本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或國際證券分公司 (OSU) 銷售, 其銷售對象以非居住民為限 ( 七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係分別訂定, 投資人投資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報酬率應分別計算之, 且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 八 ) 本基金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 九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公司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本基金於 96 年 12 月 28 日起轉換為無實體發行 )

4 ( 十一 ) 查詢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復華投資理財網 本公司諮詢電話 :(02)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印製

5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桃園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正路 1092 號 22 樓 E1 電話 :(03) 傳真 :(03) 台中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17 樓電話 :(04) 傳真 :(04) 台南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地址 : 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 77 號 7 樓之 3 電話 :(06) 傳真 :(06) 高雄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9 樓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海外子公司名稱 : 復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Fuh Hwa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地址 :Scotia Centre, 4th floor, P.O.Box 2804,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12, Cayman Islands.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姓名 : 周輝啟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tephen@fhtrust.com.tw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網址 : 電話 :(02) 四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五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六 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網址 : 電話 :(02) ( 台北分行 ) 七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九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 網址 : 電話 :(02) 十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 : 王照明 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網址 : 電話 :(02) 十一 基金之律師顧問 律師 : 趙哲宏 事務所 : 長誼法律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3-1 號 502 室 電話 :(02) 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貳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親取, 或來電 傳真 來信索取, 亦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下載, 網址 :

7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陸 基金投資 柒 投資風險揭露 捌 收益分配 玖 申購受益憑證 拾 買回受益憑證 拾壹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貳 受益人會議 拾參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肆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本基金之資產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66

8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國家之投資環境介紹... 83

9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貳億元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一 )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億貳仟萬個單位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30,913,812.3 單位 其計算方式如下 : 係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即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匯率換算成美元後, 除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美元 10 元 ) 得出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係以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美元 10 元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後, 除以首次銷售日當日每一基準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得出,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1

10 序號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18.50) 註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 105 年 4 月 15 日, 銷售日當日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1: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貳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前述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本基金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 下同 )93 年 1 月 2 日 六 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 93 年 1 月 2 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符合法令規範得投資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2

11 ( 二 ) 國外地區 ( 含中國 香港 美國 加拿大 日本 韓國 澳洲 紐西蘭 英國 德國 法國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義大利 希臘 西班牙 葡萄牙 愛爾蘭 瑞典 挪威 丹麥 芬蘭 瑞士 奧地利 捷克 匈牙利 墨西哥 巴西 波蘭 智利 南非 俄羅斯 土耳其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泰國 菲律賓 印尼 越南及印度 ) 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或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或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 ; 原則上, 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述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六十 ( 二 ) 另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三 ) 但依經理公司下述專業判斷, 為提升基金操作彈性及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經理公司將參考自行發展之 全球景氣循環強模型, 及全球總體經濟表現, 並於經理公司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全球景氣循環位置 ( 景氣循環位置分為谷底 成長 高峰及走緩等四個不同的階段 ) 當全球景氣位於谷底或成長 3

12 階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上限得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但下限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四 ) 經理公司於投資決策會議調整全球景氣循環位置後九十個營業日內, 應確認基金投資部位符合第 ( 二 ) 款至第 ( 三 ) 款之投資比例限制 ( 五 ) 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依據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 : 1. 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本基金所持有之債券, 是否符合前述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投資當時之狀況為準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該投資金額不計入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每季度 ( 每年一月 四月 七月 十月 ) 第一個營業日, 檢視前一個營業日本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合第 ( 五 ) 款之定義, 如因信用評等調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 五 ) 款之比例限制 ( 七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罷工 暴動 戰爭 石油危機 外匯管制等 ) 法令 4

13 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3) 本基金主要投資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八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一 ) 款至第 ( 六 ) 款之比例限制 ( 九 )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十 ) 本基金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從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十 基金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以追隨債券及股票指數及區域資產配置的方式, 分散投資前項地區及範圍所列之國家金融市場之優質公債 公司債 可轉債 高 5

14 收益債 ETFs, 長期穩定的高品質企業股票, 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提供穩健之投資報酬率 為因應主管機關開放新金融商品趨勢與前瞻性, 恪盡經理公司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增加本基金投資標的以分散風險, 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然為了每一增加新投資標的時, 即須召開受益人大會, 為避免過度浪費資源, 在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下, 本基金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從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二 ) 投資特色以攻守兼備的投資法及採行資產配置方式降低投資風險, 既能滿足定存與債券守成的需要, 又能隨景氣升溫出現攻擊力道, 發揮進可攻 退可守的特性, 兼具固定收益及變動性收益產品, 以保守性客戶層為主要訴求, 強調風險控管, 與一般海外股票型基金的高風險 高報酬, 或海外債券型基金的低風險 低報酬做明確的區隔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基金, 透過股票及債券部位的彈性調整配置, 因應景氣循環波動, 避免投資風險過度集中於單一產業 趨勢或國家, 以追求中長期績效成長, 屬於穩健型之平衡型基金 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為 RR4( 風險等級 : 中高 ), 惟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之長短後投資 十二 銷售開始日 ( 一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 92 年 12 月 11 日起開始銷售, 其中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20 日為本基金之承銷期間 ( 二 ) 本基金增加發行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為 105 年 4 月 15 日 6

15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 各承銷商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承銷期間自本基金開始公開募集之日起十天 承銷期間結束後,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銷售機構繼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 含當日 ) 至有投資人申購之日 ( 含當日 ) 止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若受益人申請買回致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為零時,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之計算方式為, 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前述二 ( 三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 四 )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之, 用以支付推廣及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 銷售機構之銷售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申購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所申購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7

16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價額 最高申購 備註 手續費率 未達新臺幣壹佰萬元 1.5%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 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未達伍佰萬元 1.2% 司依其銷售策略, 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未達壹仟萬元 1.0%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 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未達伍仟萬元 0.7% 適當之調整 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 0.5%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發行價額 最高 申購手續費率 備註 未達美元 3 萬元 1.5%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 美元 3 萬元以上未達 15 萬元 1.2% 美元 15 萬元以上未達 30 萬元 1.0% 美元 30 萬元以上未達 150 萬元 0.7% 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 適當之調整 美元 150 萬元以上 0.5% ( 五 )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相互轉換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另加計申購手續費 ; 申購人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另加計申購手續費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8

17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被授權人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人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或申購基金 ( 二 ) 經理公司辦理本項第一款業務,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應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應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被授權人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 9

18 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上述相關證件,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經理公司有權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 四 ) 另對於單筆申購價款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含等值外幣 ) 以上並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交易, 經理公司除應確實查驗確認申購人之身分外, 並應要求其提供本項第一款之證件, 以及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 但如能確認申購人為交易帳戶本人者, 可免確認身分, 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 亦須將代理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並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 且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五 ) 經理公司於申購基金後,(1) 對於過去所取得申購人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應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2) 應持續監控申購人之帳戶及交易 ( 六 ) 經理公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內部管制程序, 應遵守最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 ) 如透過各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 買回開始日 10

19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開始接受受益人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提出之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除基金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 二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十九 買回收件手續費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費用 二十 買回價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或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之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一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 11

20 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成立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方式及範例 : A 客戶於 98 年 6 月 1 日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0 萬元 ( 假設 98 年 6 月 1 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值 元, 計申購 10,000 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並於 98 年 6 月 7 日申請買回於 98 年 6 月 1 日申購之 10,000 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假設 98 年 6 月 8 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值 元 ) A 客戶之前述買回交易應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依本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計收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假設以 0.01% 計收 ), 算式如下 : A 客戶實際收取金額 =(10.01*10,000)-10 註 1-30 註 2 =100,060 註 1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0.01*10,000*0.01%=10 註 2 匯款手續費( 以實際發生數額為準, 且外幣匯款匯費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匯費 ) 二十二 營業日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二十三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 之比率, 依各類型分別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依各類型分別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12

21 二十五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二十六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十七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本基金債券及股票投資組合之績效參考指標為 50% Citigroup BIG Index(Bloomberg Ticker : SBBIG) 加上 50% MSCI World Index(Bloomberg Ticker:MXWO) 二十八 基準貨幣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辦法 )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基金首次募集業經金管會 ( 原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8 月 27 日 (92)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 ( 內 ) 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權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 13

22 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本基金於 93 年 1 月 2 日成立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拾之內容 )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 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拾壹之內容 ) 伍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陸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金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或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時, 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 1. 投資分析 14

23 投資決策會議 : (1) 晨會 : 由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員組成, 於每日晨會報告 1. 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2. 國際股市及匯市分析 3. 利率走勢分析等,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2) 投資策略委員會 : 由總經理 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主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 每月召開一次, 交流臺灣及全球總體經濟分析與市場未來趨勢, 以及檢討基金操作策略, 協助基金經理人調整基金投資配置 (3) 其他會議 : 如每月選股會 海外雙週會 經理人雙週會 每季海外產業投資會議 季展望會議 等, 會中研究員報告所負責產業之現況及展望, 或推薦個股 與基金經理人研討該個股發行公司現況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基金經理人依據經理人或研究員對國內外總體經濟分析與個別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 做成基金投資分析報告書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做成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亦應在 投資執行表 上詳細說明 該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投資檢討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15

24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步驟 : 1. 交易分析 : 由基金經理人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書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書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交易, 做成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亦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該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基金經理人 : 詹硯彰學歷 : 臺灣大學經濟系政治大學金融研究所經歷 :(1) 復華投信 :94 年 4 月 ~ 迄今投資研究處債券研究部 (94 年 4 月 ~95 年 2 月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基金經理 (94 年 6 月 ~ 迄今 ) 投資研究處基金管理部 (95 年 2 月 ~96 年 8 月 ) 股票研究處 (96 年 8 月 ~ 迄今 )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基金經理 (100 年 9 月 ~102 年 2 月 ;104 年 8 月 ~105 年 6 月 ) 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經理 (102 年 1 月 ~ 迄今 )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核心基金經理 (102 年 3 月 ~104 年 8 月 ;105 年 6 月 ~ 迄今 ) 16

25 (2) 台証綜合證券 :92 年 10 月 ~94 年 4 月債券部 (92 年 10 月 ~94 年 4 月 ) (3) 日盛證券 :89 年 12 月 ~92 年 10 月固定收益處 (89 年 12 月 ~92 年 10 月 ) 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決定基金投資組合內容, 然本公司為加強保障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每日由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於晨會共同討論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國際股市及匯市分析 利率走勢分析等即時資訊,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決定之參考, 並另外成立 投資策略委員會 交流臺灣及全球總體經濟分析與市場未來趨勢, 以及檢討基金操作策略, 協助基金經理人調整基金投資配置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及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情形 : 無 ( 四 ) 基金經理人如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應分別予以獨立 2.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 五 ) 基金經理人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同一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投資帳戶時, 其投資帳戶交易應符合以下規範 : (1) 未採行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者, 應按帳戶代號決定每日委 17

26 託交易順序, 並採每日分梯下單 (2)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以電腦撮合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 得不受前述交易規範限制 (3) 以綜合交易帳戶及未採行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之委託交易流程 控管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 應依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2. 指派副總經理級以上高階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3.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 反向買賣交易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同一經理人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另對於短時間內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應符合本公司 短線交易規範 ( 六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 詹硯彰 任期 94 年 6 月 1 日 ~ 迄今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經理公司未將本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經理公司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18

27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 不得與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1. 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19

28 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6.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 20

29 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 21

30 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2. 投資承銷股票額度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 合併計算總數額或總金額,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33.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該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 (1) 符合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第一項第五款之高收益債 (2) 前述函令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4. 國外地區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5.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36.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 22

31 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3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38.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39.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各款所述之規定係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之比率併計 ( 二 ) 前項所稱各基金及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4. 款及第 25. 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三 ) 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8 項各款規定之投資限制或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 一 ) 各款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 一 )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股票發行公司者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3

32 (4)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5)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6) 得依法指派外部人出席股東會之情形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 b.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7)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經理公司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8) 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 (5) 及 (6)b. 之股數計算 (9) 經理公司出借本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 (5) 及 (6)b. 之股數計算 24

33 (10)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11)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2. 作業程序 (1) 經理公司收到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後, 由股票研究處評估在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下, 決定表決權之行使,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 (2) 經理公司行使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3) 會後經理公司人員將會議結論做成報告, 呈權責主管核閱後, 經理公司將報告併同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影本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4)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及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不定期調整之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股票發行公司者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將不親自出席或行使表決權 如有需要, 經理公司得以書面 電子方式 ( 如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 或委外 ( 如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 行使之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國內基金者 25

34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 (1) 經理公司收到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後, 由基金經理人評估受益人會議各議案贊成與否,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或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依前款各議案評估結果, 填具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複印後寄出, 經理公司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影本登記管理,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3)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及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不定期調整之 ( 二 ) 投資於國外基金者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管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除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外, 經理公司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本基金持有國外基金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 經理公司比照持有國內基金投票作業流程行使之 八 本基金資產配置說明 調整依據及時機 26

35 本基金係平衡型基金, 資產之配置將以債券及股票為主, 其中股票部份之投資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且不得低於 10%,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提升基金操作彈性及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經理公司將參考自行發展之 全球景氣循環強模型, 及全球總體經濟表現, 並於經理公司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全球景氣循環位置 ( 景氣循環位置分為谷底 成長 高峰及走緩等四個不同的階段 ) 當全球景氣位於谷底或成長階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上限得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0%, 但下限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而此比例調整之依據請詳以下二點之說明: ( 一 ) 資產配置及投資組合追蹤指標 : 債券及股票的投資組合追蹤指標為參考 50% Citigroup BIG Index(Bloomberg Ticker : SBBIG) 加上 50% MSCI World Index(Bloomberg Ticker:MXWO) ( 二 ) 調整股債比例及投資組合根據及時機 : 依據經理公司每月之投資策略委員會及海外國家配置策略會議內容而定, 討論內容包括如下 : 1. 分析主要區域的總體經濟概況 地緣政治的發展 人口變化及市場動態 2. 全球股市 匯率 債券市場的技術分析和基本分析 3. 長期的投資環境分析 九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投資國家之投資環境介紹 : 詳如附錄一 柒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基金, 投資地區範圍廣泛, 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以謀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比重偏高, 基金淨值波動受到該產業股價波動所影響幅度提高, 過於集中將無法達到風險分散效果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27

36 所投資標的之所屬產業, 可能因產業前景或總體經濟變動而對該產業獲利或信評造成影響, 而對債券利率或股票市價造成波動, 可能對基金所得之效益及資本利得有直接影響, 進一步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三 流動性風險基金資產中之債券, 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一 ) 外匯管制風險投資國家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形成外匯管制風險, 將造成本基金無法處分資產或支付買回款項 ( 二 ) 匯率變動風險 1.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及美元計價類型,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該類型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該類型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該類型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2.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之後再分別計算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可能會持有非基準貨幣之投資標的, 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得利用外匯避險工具方式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造成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績效有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風險之信用風險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雖皆符合一定信用評等, 但仍存在信用違約等風險, 影響本基金債券之交割 ( 二 ) 保證機構風險之信用風險 28

37 本基金雖僅投資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保證機構所擔保之債券, 但保證機構是以金融機構為擔保而發行的有價證券, 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行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利率風險 : 由於債券價格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當利率變動向上而使債券價格下跌時, 基金資產便可能有損失之風險, 進而影響淨值 ( 二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 如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的處理原則 : 1.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後, 將依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公告之財務報表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 若其債信條件 ( 自有資本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利息保障倍數 ) 較發行公司債時惡化程度達平均二成時, 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2. 若因公司債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在該公司債無法順利出售, 如該發行公司面臨無法償付公司債本息之信用風險時, 經理公司將聯合其他債權人委請律師與會計師採取合適之法律途徑索討債務, 以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 並伸張投資人之權益 3. 本基金資產分配以風險與報酬平衡為原則, 追求淨值之穩定成長 ; 基金經理人運用殖利率曲線等管理工具, 考量成交活絡與否, 並參酌其他機構之債信評等結果, 盡量降低以上基金投資之風險 ( 三 )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的特性, 因此除上述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具信評之轉換公司債, 所承受之信用 29

38 風險相對較高, 亦包含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四 )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高收益債券係指債信評等未達投資等級的債券 相較於投資等級債券, 投資人除了必須承受較高的違約風險之外, 高收益債券也容易因市場風險情緒的改變 景氣循環變化或產業的特殊因素, 而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度 ( 五 ) 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之風險 : 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之風險與一般債券相同, 除可能面臨到上述之利率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外, 尚有信用風險如下 : 一般來說, 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遠較一般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低, 因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背後仍有房地產抵押債權作為擔保, 另外也常有機構提供外部保證, 更進一步降低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可能產生之信用風險 美國目前有三大承作房地產抵押貸款保證業務之機構 : 1. 政府設立的全國性抵押債權協會 (GNMA, 又簡稱之為 Ginnie Mae) 於 1968 年成立以後, 就發行由聯邦政府保險後的抵押債權 ( 貸款 ) 組合所有衍生的還本付息款項, 全部予以轉嫁 ( 移轉 ) 給投資人的證券 GNMA 提供保證 : 所有的本金和利息一定能準時支付 2. 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 (the 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 又稱之為 Freddie Mac) 是經過美國國會立法而於 1970 年成立的, 是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制度 (the Federal Home Loan Bank System) 的一個關係企業 它協助的對象是儲蓄貸款公司以及其他的提供抵押貸款者 3. 聯邦全國性抵押協會 (the 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 成立於 1930 年代 它原先是一個政府機構, 營運目的是在次級市場上買進政府保證的抵押債權 不過, 在 1968 年,FNMA 改組為一個民營的公司, 但仍保留著財政部提供的融資額度, 並且在董事會的成員中仍有一些政府的代表在內 因為有著上述的融資額度,FNMA 的債務就被視為是政府機構的債務 30

39 由於這三家機構都是由美國政府所支持設立之組織, 因此由其保證發行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被視為與美國政府債券無異, 都享有與美國政府債券一樣的信用評等 ( 六 ) 臺灣及外國存託憑證之風險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的掛牌條件較一般上市及上櫃公司嚴謹, 故掛牌初期的財務品質風險並不高 投資存託憑證的風險將兼具原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及存託憑證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雙重影響, 股價的波動性將因此上升, 而風險性相對提升 且因目前其原掛牌市場的財務報表揭露方式及時間因各個市場不同, 外加雙方市場時差的影響, 將增加存託憑證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 七 ) 國內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風險 1. 違約風險所代表的資產信用風險過大或品質不良, 債務人拖欠償還本息, 導致投資人無法回收原先預期的債權 2. 提前還款風險 ( 再投資風險 ) 提前還本將使得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投資人每期收到的現金流量不確定, 可能被迫提前收回現金, 當市場利率滑落之時, 將會使投資收益率不如預期 ( 八 ) 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與投資一般公司債之風險相近, 惟次順位金融債因受償順位較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但金融機構之違約風險又較一般公司為低 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風險與可轉換公司債相同, 主要風險在於發行公司之違約風險 有關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主要風險分述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若債券流動性不佳, 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 2. 發行公司違約風險當發行公司信用發生變化, 致使其無法履行還本付息或是履行交 31

40 割義務時, 使得投資人發生損失的風險 3. 提前買回風險當債券發行人在債券尚未到期前, 依約以事先預定價格提前還款, 使得債券持有人產生損失的情況 4. 利率風險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 而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係 5. 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 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 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 九 ) 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 十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 十一 ) 投資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風險 1.ETF 的資產淨值會隨著其所持有的股票之市值的改變而變動, 基金單位及所賺取之收入可能會因此變動 每支 ETF 均全部投資於單一國家或地區之股票市場, 因此需承受與該國或地區投資有關的特別風險, 包括政治面及經濟發展所引起的市場波動 2. 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反向型 ETF 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於反向型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 32

41 數和反向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3. 商品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相關商品價格變動的報酬, 當追蹤的商品指數變動, 商品 ETF 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於商品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 得因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從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或選擇權屆期且無履約價值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期貨 選擇權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無出借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不適用 十一 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 一 ) 以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依現行大陸地區法令, 外國機構投資人得透過在大陸地區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亦稱 QFII ) 資格投資大陸股市 經理公司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可依其所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投資額度為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 除因大陸地區法令 大陸地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 大陸證監會 ) 另有規定或遭大陸證監會依大陸地區法律吊銷外, 大陸證監會核發給經理公司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牌照係屬有效 如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 則本基金可能無法透過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額度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 以致本基金需處分投資組合中該等核准之金融工 33

42 具 該等處分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得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以下簡稱 ; 滬港通 ) 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若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之風險 2. 閉鎖期依現行大陸地區法規,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發行開放式基金之投資本金之閉鎖期為三個月, 非開放式基金之投資本金之閉鎖期為一年 閉鎖期自全部投資本金匯入大陸地區之日或自核准投資額度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後起算,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禁止在閉鎖期將投資本金匯出大陸地區 經理公司在西元 ( 以下同 )2011 年 12 月 20 日已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核准額度, 並已匯入足額本金進行投資, 故本基金不受前述閉鎖期之限制 3. 投資限制 資金之匯入與匯出等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目前由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基金所運用, 投資人應注意, 本基金以外之基金運用經理公司 QFII 額度時如違反 QFII 法規, 可能導致經理公司 QFII 額度被撤銷或受到其他規管措施 為降低前述之風險, 經理公司已建置風險控管系統協助控管基金投資狀況, 且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可透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取得 QFII 額度後, 應於大陸外匯管理局核批額度之日起 6 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 未經批准逾期不得匯入 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 2,000 萬美元者, 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經理公司於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取得額度後, 六個月內即足額匯入, 故本基金資金匯入大陸之時程不受上述資金匯入之限制 QFII 一旦匯入資金, 所投入的資金即不得於大陸外匯管理局規定之閉鎖期間內申請匯出,QFII 資金的匯入及匯出, 皆須遵 34

43 守時間間隔及金額比率等的規範限制 依現行規定, 經理公司在投資本金閉鎖期結束後, 每月累計匯出總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年底境內總資產的 20% 之外, 若因將投資資金匯出, 導致在大陸境內的投資資產總額低於 2,000 萬美元者,QFII 資格及額度將遭撤銷, 均可能會影響本基金於大陸地區之交易 目前經理公司除符合前述法規之規定外, 本基金亦可投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以降低資金須由 QFII 匯出大額資金之需求與風險 4. 貨幣及匯率本基金投資之資金將由新臺幣匯兌為美金匯入大陸地區, 在大陸地區由美金兌換為人民幣投資於大陸地區股 債市 投資之成本及該等投資之績效將受新臺幣 美金及人民幣間匯率波動之影響 自 200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度為 3.46%, 其中人民幣對美元之匯率波動度為 1.65%, 美元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度達 3.58%, 可見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主要受美元對新臺幣之波動影響, 故當預期美元對新臺幣走勢恐有較大震盪時, 本基金將適時採取匯率避險, 以降低上述之匯率風險 5. 利益揭露及短線交易收益規則依據大陸地區法律, 本基金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其他基金之對單一公司持股總額達到申報門檻時 ( 目前門檻為相關大陸地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 則本基金之持股將與其他基金之持股共同申報, 可能導致本基金須公開其持股而可能對本基金之績效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 依據大陸地區法院及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解釋, 短線交易利益規則可能適用於本基金之投資, 當本基金持有單一大陸地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 可能與其他被視為本基金合作夥伴之投資人持股合計 ) 之 5% 以上, 本基金於上次購買該公司股份起六個月內將不得減少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如本基金違反規則於該六個月期間內出售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該上市公司可能要求本基金返還該等交易所生利益 另外, 依大陸地區民事 35

44 訴訟程序, 在該公司所主張之範圍內本基金之資產可能遭凍結, 此等風險可能嚴重影響本基金之表現 由於經理公司已建置完善之風險控管系統, 當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有基金之單一大陸地區上市公司持有比例接近上述特殊投資比例時, 風控系統將即時傳送警訊給各基金經理人, 以降低經理公司所有基金面臨上述情境而影響基金表現之風險 6.QFII 保管機構及大陸地區經紀商經理公司與大陸花旗銀行簽訂契約並指定其擔任本基金於大陸地區境內之 QFII 保管機構 經由 QFII 核准額度為本基金取得之任何核准之金融工具, 將由 QFII 保管機構以電子形式透過於大陸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之證券帳戶 ( 依大陸地區法律許可或要求之名稱 ) 保存, 該帳戶須經大陸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投資法規核准生效 然於大多數情況下, 除非大陸地區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投資人之名稱不會被提及 因此, 依大陸地區法律, 投資人可能不會被視為證券帳戶或標的資產之持有人或所有權人 經理公司已選擇經紀商 ( 大陸地區經紀商 ) 於大陸地區市場執行交易 然而, 目前經理公司僅得就大陸地區各證券交易所委任少數幾家大陸地區經紀商, 此規範限制經理公司在執行下單時取得最佳執行之能力, 因此投資人所期望之本基金投資績效可能受些許影響 大陸地區經紀商或 QFII 保管機構之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在管理本基金時將面臨交易執行或交割或於大陸交割系統中移轉資金或證券所涉及之風險 目前經理公司委任之大陸地區境內之 QFII 保管機構與經紀商, 皆為成立悠久, 規模 市占率較大之公司, 實務經驗豐富, 信用風險極低, 將有效降低上述大陸地區經紀商或 QFII 保管機構之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本基金損失之風險 7. 發展中之監管系統規範 QFII 於大陸地區投資及匯回與貨幣兌換之投資法規仍處 36

45 發展階段, 大陸證監會及大陸外匯管理局就該等投資法規具相當大之裁量權, 故 QFII 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配合大陸政策發展而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已取得額度的 QFII 是否會有影響 本基金除透過 QFII 投資大陸地區外, 亦將透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投資法規修訂會對 QFII 不利或 QFII 投資額度被大幅減少或全部取消之風險 8.QFII 相關法規限制經理公司 QFII 核准額度投資 A 股需遵守下列規定 : (1) 每一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經理公司具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故本基金違反上述限制之可能性極低 (2) 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統計自 2007 年 7 月以來, 僅四間上市公司之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曾逼近法定上限, 且相關訊息於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每日揭露, 故本基金違反上述限制之可能性極低 惟依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rategic Investment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Listed Companies) 戰略性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受前述第 (1) 及第 (2) 點之限制 為戰略性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應符合大陸地區法令規定之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依契約收購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透過申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其他大陸地區法令許可之方式取得 A 股股份以及透過戰略性投資取得之股份, 該等股份於三年內均不得轉讓 於通常情形下, 經理公司不會為本基金以戰略性投資方式投資 A 股股份 ( 二 ) 以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發展中之交易機制風險 37

46 滬港通之投資法規尚屬新制, 滬港通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除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外, 本基金除透過此方式投資大陸股市,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若滬港通投資法規修訂而對滬港通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滬港通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開通, 其中滬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3,000 億元, 港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2,500 億元, 香港交易所曾表示 額度不是限制因素, 監管單位將不斷檢討額度上限, 且至 2015 年 1 月 16 日, 滬港通可用餘額仍有人民幣 2, 億元, 港股通額度餘額仍有人民幣 2, 億元, 短期內額度尚屬寬裕 但若額度用盡時, 大陸證券監理機關未如預期再開放額度上限, 將減少可投資大陸地區之管道, 恐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故本基金除透過滬港股通投資大陸地區股市外,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 即 QFII) 進行投資, 以分散上述若滬港通交易額度用盡之風險 3. 暫停交易風險承前述 2., 若滬港通交易額度到達上限, 且未再開放額度上限時, 本基金將面臨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買入大陸 A 股 ; 但因經理公司已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 即便滬港通發生暫停交易之情形時, 仍有其他管道可投資大陸有價證券, 以達成本基金之投資方針, 並維護投資人投資權益 4. 可交易日期限制在滬港通推出初期, 為確保兩地市場投資者及經紀商, 可在結算日通過銀行收發相關款項, 投資者只可於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 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 由於大陸及香港營業日的差異, 可能發生其中一方是營業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投資人當日將無 38

47 法透過滬港通進行大陸 A 股買賣交易, 因此本基金可能須承受 A 股於香港市場休市期間價格波動的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若現行滬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相關的指數成份股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證交所掛牌買賣時, 本基金將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6. 強制賣出風險大陸股市每日交易結束後, 如發生所有大陸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 (30%) 時, 上海證交所將按照 後買先賣 的原則, 向投資者委托的證券公司及托管銀行發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之投資者應依規定盡速賣出該股票 滬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證交所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得有效降低滬港通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的情形 7. 交易對手風險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8.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的風險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之主要保障範圍為 : 因任何持牌中介人 ( 例如 : 證券商業務人員 ) 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之認可財務機 39

48 構發生違規事項 ( 例如 : 無償債能力 破產 清算 違反信託 虧空 欺詐等不當行為 ), 導致任何投資者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產生金錢損失的情形時, 投資者得受該基金之保障 依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 ( 香港證交所 ) 及認可期貨市場 ( 香港期交所 ) 上買賣的產品, 但滬股通交易並不涉及香港證交所和香港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 因此透過滬港通交易之股票, 於發生上述所列事項導致投資者損害的情形, 目前尚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9.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上海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 滬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1) 款券分離 : 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 款券同步 : 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滬港通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3)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所已在 2015 年 3 月完成測試新系統功能,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制 因前述各類方式均需要二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40

49 10. 跨境投資法律風險基金投資國外或地區時, 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法規制度, 以現行滬港通交易模式,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 其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 且有隨時代變遷調整之情形 ( 如 :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改變 ), 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十二 其他投資風險 ( 無 ) 捌 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玖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承銷方式及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方式為之 投資人首次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投資人得於本基金任何營業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 如 : 傳真 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 ) 向經理公司或承銷商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惟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本申購之程序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41

50 投資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 如以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者, 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另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申購截止時間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本基金申購價金包括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十四之內容 )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申購書件,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投資人以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投資人以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 42

51 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2.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拾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43

52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本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每次請求買回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壹佰個受益權單位數, 且如本次請求部分買回後, 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本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則本次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四 ) 欲申請買回者可於營業日檢附所需文件, 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機構辦理買回, 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至經理公司辦理買回 ( 五 ) 所需文件 1. 受益憑證正本 ( 如已領取受益憑證者 ) 及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印鑑 ) 44

53 2.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加蓋登記印鑑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之委任書 ( 六 ) 買回截止時間投資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買回本基金者, 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 如以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者, 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另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買回截止時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申請買回者提出買回申請後須待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計算出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後, 方得知買回價金 ( 三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除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 四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給付時間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 ( 即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 45

54 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受益人請求買回外幣計價類型之受益憑證, 若其買回價金於給付前 ( 含給付當日 ) 遇該計價幣別之外匯市場休市, 則買回價金得順延給付之 ( 二 )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於依前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給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 ( 一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本基金發生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 46

55 格 ( 四 ) 本基金發生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拾壹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7

56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附表一 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 1.5% 保管費 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 0.25% 申購手續費 ( 註一 ) 最高不得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 2% 銷售費依申請 人申購金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 : 0~1.5%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 : 0~1.2% 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 : 0~1.0% 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0 萬元 :0~0.7% 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 : 0~0.5%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美元 3 萬元 : 0~1.5% 美元 3 萬元以上未達 15 萬元 : 0~1.2% 美元 15 萬元以上未達 30 萬元 : 0~1.0% 美元 30 萬元以上未達 150 萬元 : 0~0.7% 美元 150 萬元以上 : 0~0.5% 買回費用 除基金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 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 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 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 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 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 48

57 買回收件手續費 點第二位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2) 至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 50 元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每次預估約當新臺幣壹佰萬元 其他費用 ( 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取得及處分本基金 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 用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三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九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內容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註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於申請買回 時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註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匯費可能高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 匯費 匯費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年 11 月 27 日 (91) 台財稅字第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 規定 受益人就相關稅賦事宜請諮詢稅務專家意見, 並依規定申報 及納稅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 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 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49

58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需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諮詢稅務專家意見, 並計算應繳納稅額 ( 二 ) 本基金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拾貳 受益人會議一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信託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50

59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 召開程序 ( 一 )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二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三 決議方式 ( 一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就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51

60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二 )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法行使表決權 ( 三 ) 受益人得親自或委託第三人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 受益人得出具由會議召集人印發之委託書, 加蓋原留印鑑 代理人之印鑑, 載明授權範圍,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參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52

61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已發行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四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1. 自投資人首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次一營業日起,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加減本基金已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共同負擔之支出 費用及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占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按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匯率換算原則換算後, 計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支出 費用及損益後, 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4)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匯率換算原則換算後, 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 53

62 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依第 (3)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另經受益人事前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資料之方式為之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基金追加募集時, 應於金管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經理公司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b. 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應委託同業公會於同業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 b. 更換本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c. 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4

63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變更本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已發行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j.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k.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l. 本基金募集公告 m. 其他依法令 主管機關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上述 (1)(2) 所列事項之公告方式, 經理公司亦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代之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55

64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 四 ) 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資料, 受益人得親赴經理公司索取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 五 ) 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六 ) 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事項 ( 無 ) 拾肆 基金運用狀況 56

65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105 年 6 月 30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比率 (%) 股票 上市 1, 股票 上櫃 股票 小計 1, 存託憑證 受益證券 上市基金 債券 政府公債 債券 金融債券 債券 公司債 債券 TIP 收益證券 債券 小計 銀行存款 其它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2,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投資股票明細 105 年 6 月 30 日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千股 ) 每股市價 ( 新臺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Raia Drogasil SA Deutsche Wohnen AG 愛迪達 Brembo SpA Outsourcing 公司日本 M&A 中心公司 Hulic Reit Inc 三星電子百和億豐同致微狄亞視訊慧榮科技 巴西 德國 27 1, 德國 17 4, 義大利 19 1, 日本 24 1, 日本 31 2, 日本 1 58, 韓國 1 40, 臺灣 臺灣 臺灣 美國 40 1, 美國 24 1,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66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投資債券明細 105 年 6 月 30 日 投資種類債券名稱投資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政府公債 104 央債甲 政府公債 ACGB /15/ 政府公債 BHRAIN 7 01/26/ 政府公債 CAN /01/ 政府公債 SIGB /01/ 政府公債 SPGB 4 04/30/ 金融債券 HAISEC /11/ 金融債券 HRAM /16/ 公司債 BHP /01/ 公司債 EDPPL /23/ 公司債 HAISEC /29/ 公司債 JUDA /30/ 公司債 KCHOL /15/ 公司債 PEMEX /15/ 公司債 VALEBZ /11/ 公司債 VIEFP /10/ TIP 收益證券 TII /15/ TIP 收益證券 TII /15/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投資基金明細 10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代號 經理公司 子基金名稱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率 (%) 保管費率 (%) 受益權單位總數 ( 千個 ) 每單位淨值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投資比率 (%) 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US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ishares iboxx $ High Yield Corporate Bond ETF Mauro/ Radell 0.5 NA 189, , T+2 US78464A7303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SPDR S&P Oil & Tucker/ Gas Feehily/ Exploration & Schneide Production ETF 0~0.35 NA 55, , T+2

67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無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基金名稱 95 年度 96 年度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年度報酬率 年度報酬率 97 年度 98 年度 99 年度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新臺幣 3.12% 16.18% % 21.23% 4.55% -7.69% 8.80% 17.69% 4.97% 1.99% 註 本基金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自首次銷售日起, 尚無投資人申購, 故未於上表列示相關資訊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累計報酬率 105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新臺幣累積報酬率 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93 年 1 月 2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1.50% 1.09% 0.28% 22.16% 28.29% 66.89% 76.40% 資料來源 :Lipper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年度費用率 年度 費用率 2.44% 2.32% 2.67% 2.57% 2.66%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後附之本基金財務報表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買賣證券資料 105 年 6 月 30 日

68 時間 項目 證券商名稱 股票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新臺幣千元 債券 其他 合計 手續費金額 ( 新臺幣千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比率 (%) 104 年度 Bloomberg Tradebook 2,638, ,638,708 3,079 BTIG Hong Kong, LTD 2,464, ,464,025 3,513 JAY CAPITAL LTD 0 1,167, ,167, Cantor Fitzgerald (H.K.) Capital Markets Limited 891, ,302 1, Mitsubishi UFJ Securities (HK),Limited. 546, , 年 6 月底 JAY CAPITAL LTD 0 1,045, ,045,936 0 Bloomberg Tradebook 769,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65, , BTIG Hong Kong, LTD 564,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26,061 3,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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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基金名稱 :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經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內容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 93 年 1 月 2 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受益人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分二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依信託契約第四條第九項規定辦理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之內容 ) 伍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五及玖所列四之內容 ) 57

94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但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生之外匯損益, 由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承擔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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