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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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三 基金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 五 基金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 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整,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等值基準受益權單位數 壹拾億個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四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5 頁至第 28 頁及第 31 頁至第 36 頁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相關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五 ) 本基金以新臺幣及美元幣計價,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 六 ) 本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或國際證券分公司 (OSU) 銷售者, 其銷售對象以非中華民國之居住民為限 ( 封面 )

2 ( 七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八 )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 九 ) 本基金不接受具有美國聯邦所得稅 (US federal income taxes) 所指之美國人 (U.S.persons) 身份或是為任何具有前述身份之人士申購 如稅籍身份資料申報虛偽不實, 可能會遭受美國法律的懲處 ; 一旦開戶人的稅籍身份改變且成為美國公民或是居民, 必須於 30 天內通知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請開戶人提出 Form W-8BEN 或其他適當之證明文件 ( 十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如下 :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 2.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網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一 三年十一月 ( 更新 ) ( 封面 )

3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地址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高雄分公司地址 : 新竹分公司地址 :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87 號 12 樓 台中市北區文心路 4 段 號 11 樓之 1 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31 號 27 樓之 1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 8 號 11 樓之 5 台南分公司地址 : 台南市中西區民生路二段 307 號 12 樓之 1 網址 : 電話 :(02) 電話 :(04) 電話 :(07) 電話 :(03) 電話 :(06) 發言人 : 黃書明 jhwang@ftftfund.com.tw 電話 :(02) 職稱 : 總經理傳真 :(02)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館前路 77 號電話 :(02) 網址 : ( 三 )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地址 : Cannon Place, 78 Cannon Street, 電話 : London,EC4N 6HL United Kingdom 網 址 : ( 四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 五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245 號 4 樓電話 :(02) 網 址 : ( 六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 七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 八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87 號 12 樓電話 :(02) 網 址 : ( 九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會計師姓名 : 黃海悅 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電話 : (02) 網 址 : ( 封裏 )

4 ( 十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 十一 )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 :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於營業時間內陳列於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供受益人閱覽,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 受益人亦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暨本公司網站查詢下載, 網址如下 : 或來電索取 ( 封裏 )

5 基金概況... 3 壹 基金簡介... 3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投資 陸 投資風險揭露 柒 收益分配 捌 受益憑證之申購 玖 買回受益憑證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之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經理公司概況 壹 公司簡介 貳 公司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6 伍 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罰之情形 陸 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基金銷售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說明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三 經理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附錄四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附錄六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七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7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整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單位,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等值基準受益權單位 數壹拾億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為計價貨幣 2.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淨值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淨值之比率換算之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淨值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淨值之換算比率如下 : 序號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面額 ( 含幣別及金額 )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新臺幣 10 元 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 10 元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滙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貨幣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淨值換算比率為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3

8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成立條件, 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應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之日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本基金成立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 六 ) 受益憑證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認購(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含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等 )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1) 投資於全球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含 NVDR)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以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2) 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 本基金可投資國家包括 : 阿根廷 澳大利亞 奧地利 比利時 百慕達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中國 哥倫比亞 捷克共和國 丹麥 埃及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根西島 香港 匈牙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以色列 愛爾蘭 意大利 日本 澤西島 韓國 黎巴嫩 盧森堡 馬來西亞 模里西斯 墨西哥 摩洛哥 納米比亞 荷蘭 紐西蘭 挪威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俄羅斯 新加坡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泰國 土耳其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英國和美國 4

9 上述所列之可投資國家, 如為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 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本基金將不予投資 ( 九 )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之有價證券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 ( 含 NVDR) 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 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且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 九 ) 1.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 (1) 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 ; 或 (2)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與匯市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或實施外匯管制, 或其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以上 ( 含本數 ) 時 ; 或 (3)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3.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 ( 九 ) 1. 之比例限制 4.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5

10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2)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等交易, 以規避匯率風險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投資特色之重點摘述 : 1. 投資策略 (1) 本基金以透過建構一個多元且分散的主動投資部位, 來達成追求股票中長期資本利得最大化為目標 為求基金淨值波動的有效控制, 基金投資將依據全球總經情況 市場風險偏好及企業經營現況, 機動調整本基金投資之國家與資產別比重 (2) 本基金由經理公司結合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屬集團之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平台的研究資源與投資經驗, 針對全球各市場, 產業以及個股進行評估, 以發掘具長期投資潛力的股票為投資主軸, 對全球股票做最適切配置 (3) 本基金之投資哲學是在全球的範圍內, 在所有產業與區域尋找價值投資的機會 本基金並不依據短期的市場趨勢進行投資, 而是有紀律且有耐心在不同的市場週期, 秉持的個股基本面研究 ( 由下而上選股策略 ), 進行投資 (4) 根據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的投資哲學, 本基金之投資決策流程如下 : a. 尋找潛在精選名單 (Bargain List): 藉由量化的篩選 質化的評估以及分析師全面廣泛的檢驗將可投資範圍縮小到一群值得進一步分析的標的 此程序是持續及動態的, 並且讓分析師持續監控其負責產業以找尋出新的投資機會, 並取得潛在的投資想法 經由此步驟, 將涵蓋全球且超過 10,000 支股票的範圍縮小到近 1,000 個潛在投資機會 b. 深入基本分析 : 透過對於潛在投資想法及嚴謹的基本面分析, 判斷個股是否來到研究團隊所認為的五年投資期間之價值相對折價的價位 研究包含公司財務報表的詳細分析, 並評估其競爭態勢 管理團隊品質以及為股東創造價值之承諾 c. 研究團隊評估 : 透過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合作的文化, 確保每一個建議標的都經歷過完整 6

11 地論辯及評論 定期與不定期的研究會議會以電話會議的方式舉行, 且所有團隊成員不管位於何處皆須參加 d. 由下而上投資組合建立 : 本基金之投資組合皆以由下而上 單一個股挑選的基礎而建立, 且持續專注在長期價值上 e. 投資組合監控與風險管理 : 在由下而上的投資組合建構過程中, 透過團隊對持續性的基本面分析及風險管理的持續關注, 主動地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以確保能持續反映最佳投資想法 (5) 基金風險管理本基金可投資全球各個區域, 主要面臨之風險有個股風險 投資組合風險以及操作性風險等 針對所面臨之風險, 本基金的管理重點與原則如下 : a. 個股風險 : 主要透過研究品質來解決 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嚴謹的研究程序, 首先找出潛在的 精選標的, 並儘早篩選出適當的股票, 使分析師能專注在那些價值真正被低估的標的 新的股票想法必須符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以及研究團隊的完整檢查, 以決定是否適合納入坦伯頓投資組合, 且所有目前的持股皆會定期被檢視及評估 研究部門總監會確保坦伯頓全球股票團 7

12 隊的投資程序及評價條件被嚴格遵守 具紀律的賣出方法也使個股風險降到最低 b. 投資組合風險 : 係藉由分散投資組合來控制 為達此目的, 經理人是在一個動態的產業範圍架構下執行工作, 且單一個股的部位也受到限制 每週的投資團隊檢視會議作為投資組合經理人檢視他們相對於同儕及內部規範的部位之會議, 以確保每一個投資組合均持續地反映坦伯頓的最佳想法 此外, 所有投資組合經理人都與專任的投資組合分析及投資風險團隊合作, 以分析投資組合的風險特性及追蹤誤差 c. 操作性風險 : 主要藉由投資組合經理人的詳盡風險評估, 以及將所有主要的投資及投資相關功能進行區隔來達到最小化, 並藉由一個檢查及比對的綜合系統 ( 包含不同且獨立運作的團隊, 如投資組合管理 交易 交割 法規遵循及監督委員會 ) 來確保所有的投資方針及限制被嚴格地遵守 2. 投資特色 : (1) 複委任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複委任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操作管理, 其所屬集團 -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集團是全球最大且最具經驗的專業團隊之一, 擁有超過 60 年以上全球股票投資的經驗, 且累積逾 60 年投資管理及客戶服務經驗, 為兼具廣度與深度的跨國性投資管理公司 該集團為全球最大的公開上市投資管理公司之一, 於全球超過 30 個國家設有辦公室, 並僱有超過 8000 名員工 該公司股票投資單位隸屬於該集團投資平台中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 以由下而上的投資哲學以及嚴謹的投資流程, 發掘全球各地潛力股票 截至 2018 年 3 月底, 該團隊所管理的資產規模達 1000 億美元, 同時也是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的投資團隊 (2) 多元的產業配置投資區域涵括全球, 投資領域包含所有產業 投資團隊會先謹慎篩選名單, 再透過由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與價值分析, 以達成最適投資契機, 並有效地降低投資組合整體風險, 以及單一產業風險 (3) 全球化彈性佈局, 現階段側重已開發國家 8

13 全球股市中表現最好的國家, 每年都不盡相同, 透過全球化彈性佈局, 充分掌握各區域股市輪漲契機 歐美成熟國家復甦力道相對較強, 故現階段配置側重已開發國家 (4) 秉持價值投資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並不依據短期的市場趨勢進行投資, 而是在不同的市場週期, 維持紀律及耐心, 秉持個股基本面研究 ( 由下而上選股策略 ) 來進行投資 透過深度的研究, 判斷公司的價值, 尋找本益比或股價帳面價值比較低的股票, 謹守 低買高賣 的原則並長期持有, 進行反市場心理操作, 此投資哲學已運作超過 60 年 長期遵循價值投資, 適合作為退休基金規劃中的核心股票基金部位 (5) 多重幣別選擇提供不同計價幣別選擇, 滿足投資人多元貨幣資產的理財需求 3.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本基金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績效參考指標為 MSCI 世界指數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該指數編纂涵蓋範圍為全球市場, 且近八成投資於成熟市場 截至 2018/9 資料,MSCI AC Index 主要區域配置如下 : 美國 55.12% 日本 7.57% 英國 5.4%, 法國 3.46%, 中國 3.43%, 其他區域 25.02%, 與本基金之投資策略相近, 故以此為本基金績效之參考指標 此外, 本基金之資產配置係遵循投資策略依國家區域及公司之基本面等狀況進行投資, 與本基金之績效參考指標無關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股票市場, 基金績效較易受區域經濟變化而波動, 依據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分類, 本基金屬於股票型基金, 投資區域為全球, 主要投資於一般型股票, 其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級, 因此適合欲追求全球股市成長且風險承受度非保守型投資人 2.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係以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為分類基礎, 由低至高編制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惟本項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得作為投資惟一依據, 僅供參考,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後辦理投資 9

14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開始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委任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 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其受益權單位計 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以信託契約 第三條第二項面額為之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 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申購手續費率收取, 無論其類型, 均 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 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其適用比率或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 而訂定之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 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 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數倍 之金額為限 ;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最低發行價額為參佰美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 發行價額為壹佰美元整, 超過壹佰美元者, 以壹佰美元或其整數倍之金額 為限 ; 但以轉申購方式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基金者, 不受前 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10

15 2.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壹佰美元整 但經理公司得以促銷專案調整最低申購金額 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或其收益分配之金額再投資本基金者, 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者, 其申購得不受上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茲說明如下 : (1)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2) 經理公司現階段暫不開放受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級別間之轉申購, 相關規範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1.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如下 : (1) 本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b.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該客戶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c.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d. 本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及申購基金 (2) 本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11

16 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3) 對於採授權等形式申購者, 本公司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授權文件 客戶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實地查訪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難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另, 對於採授權等形式申購者, 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者, 應以電話 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方式再次確認之 (4) 如投資人突有不尋常之大額申購款項且與其身分 收入顯不相當者, 應特別注意有無疑似洗錢之情形 (5) 申購係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函轉外國政府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 ; 或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為客戶或最終受益人者 ; 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 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應列為疑似洗錢之交易,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6) 申購係以金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且與客戶身分 收入顯不相當者, 應列為疑似洗錢之交易,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7) 電視 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 若該涉案人所為之申購, 應特別注意有無疑似洗錢之情形 (8) 其他申購基金受益憑證時之應注意事項, 應悉按本公司內部作業規定辦理 ; 惟經本公司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 不論交易金額多寡, 應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拒絶申購之情況 : 客戶有下列情形者, 本公司應婉拒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並報告督導主管 (1) 當被告知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 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2) 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3)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7) 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8)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3. 為避免臨櫃直接收受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價金可能衍生洗錢 偽鈔等相關風險, 故本公司臨櫃不採現金申購之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12

17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滿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份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2 頁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鼓勵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前述之 短線交易 係指持有本基金, 未屆滿 14 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二 (0.2%) 之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計算至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上述 未屆滿 14 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 14 日 ( 含 ) 者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範例說明 投資人於 97 年 3 月 5 日 ( 星期三 ) 申購股票基金 100 萬元, 申購淨值為 10 元, 申購單位數為 10 萬個單位 情況一 : 若該投資人於 3 月 18 日 ( 星期二 ) 申請買回, 買回淨值日為 3 月 19 日 ( 星期三 ), 仍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9 5 = 14) 假設買回淨值為 元, 則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及入帳金額之計算為 : 13

18 買回價金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00,000 單位 x10.10 元 = 1,010,000 元 1,010,000 元 x 0.2 % = 2,020 元 銀行匯款費用 200 萬元以下, 匯款費用為 30 元 ( 依各銀行規定 ) 入帳金額 1,010,000 2, = 1,007,950 元 情況二 : 若該投資人於 3 月 19 日 ( 星期三 ) 申請買回, 買回淨值日為 3 月 20 日 ( 星期四 ), 因已非 14 日內之短線交易 (20 5 = 15), 則無須 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附註 非屬短線交易防制範圍 : (1) 定時定額交易者 (2) 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者 (3)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指受託管理機構所在國及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 淨資產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 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之主要投資國家別及其休假日之公告 方式,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其網站上依信託契約第 31 條 規定之方式,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公告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 之四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於經理公司網站 如上述達 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惟若遇重大特殊情況致使本基金投資於各該休市國家或地區比重未達本基金 淨資產之百分之四十時, 則依已公告之內容辦理 另如因不可抗力之情形 ( 如 天災 ) 而臨時宣布休市時, 經理公司亦得於公司網站公布當天為該基金之非營 業日 ( 二十二 ) 經理費 ( 二十三 ) 保管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0%) 之比 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 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 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含 NVDR) 不動產投資 信託普通股 (REIT Common Equity) 之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 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 14

19 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權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經理公司未拒絕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者, 受益人自申購受益權單位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一 )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之日起三十日內, 應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並由經理公司報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本基金成立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二 ) 本基金本次為首次發行, 尚未追加發行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 15

20 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外, 應親自為之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16

21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基金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受託管理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受託管理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 17

22 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二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十三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18

23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 19

24 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本契約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伍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 20

25 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其進行投資之具體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4-6 頁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四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於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基金經理人需定期追蹤 ( 至少每月一次 ) 及評估受託管理機構之投資績效及投資策略是否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 至於國內投資業務, 需符合下列之決策過程 :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權責主管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研究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提供全球證券市場重要訊息及相關資訊研判, 研究部門透過例行晨會, 提出研究分析報告, 包括國內外政經動態與股匯市分析及未來預測分析, 研擬基金投資策略 ;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依據參考 2. 投資決定 : 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權責主管 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考量投資策略並依據投資策略 例行投資會議 研究報告等資料以及經理人之判斷 投資組合之限制 ( 包括內部及法令限制 ) 及自身之專業研判, 做成投資決定書 3. 投資執行負責人員 : 總經理 覆核 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呈送覆核人員及總經理簽核後存檔 21

26 4. 投資檢討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權責主管 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狀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並交付核閱 ( 二 ).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整個交易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與交易檢討四個步驟 : 1. 交易分析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權責主管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步驟 : 確認出本基金目前承擔之風險, 經買賣資訊的研究分析後, 對交易評估撰寫證券相關商品報告書, 內容載明理由及預計增減多 ( 空 ) 部位價格 契約月份 口數, 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供基金經理人作為交易決定之參考 2. 交易決定 : 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權責主管 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報告書並檢視保證金餘額之適足性作成交易決定書 3. 交易執行 : 負責人員 : 總經理 覆核 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定書執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表, 載明實際交易多 ( 空 ) 價格 契約月份 口數及交易決定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4. 交易檢討 : 負責人員 : 總經理 權責主管 基金經理人步驟 : 每月應由專人就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撰寫證券相關商品檢討報告, 內容包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成效及改進建議 22

27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 左思軒學歷 :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 MBA 經歷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醫療保健基金核心經理人 (107.12~ 迄今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醫療保健基金經理人 (107.11~107.12)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基金經理人 (107.3~ 迄今 ) 富蘭克林華美新世界股票基金經理人 (104.12~ 迄今 ) 富蘭克林華美新世界股票基金協管經理人 (103.11~104.12)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研究部資深經理 (103.7~ 迄今 ) 兆豐國際投信國外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94.2~103.6) 美國嘉信證券研究員 (93.1~93.12) 兆豐國際投信產品設計開發部基金研究員 (92.6~92.12) 2. 權限 : 基金經理人需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且根據前述基金之決策過程, 擬定投資決定書, 經投資研究部主管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3. 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情形 :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基金名稱 : 富蘭克林華美新世界股票基金經理人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醫療保健基金核心經理人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a.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應將每個基金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b.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公司應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姓名任期備註左思軒 107/03/01~ 迄今 - 23

28 姓名任期備註王棋正 103/12/29~107/02/28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一 ) 複委任業務情形 : 複委任業務情形 : 依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3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暨 102 年 10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令之規定, 本基金得將基金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予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簡稱 FTIML), 雙方並另行簽訂 海外投資管理業務複委任合約書 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 二 ) 受託管理機構名稱 :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簡稱 FTIML) ( 三 ) 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及其背景簡介 : 本公司複委任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簡稱 FTIML) 為本基金之受託管理機構,FTIML 註冊於英國, 依照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律所成立 FTIML 為富蘭克林資財股份公司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為一上市公司 ) 所間接完全持有之子公司 富蘭克林資財股份公司 (Franklin Resources,Inc., 簡稱 FRI) 為一個旗下擁有多數子公司之控股公司, 組成一個名為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集團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之全球投資管理機構 各個投資平台在其各自品牌下皆擁有自身的投資程序及方法, 並維持個別的投資風格及專長, 使得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集團能夠提供全球最廣泛的產品線之一 富蘭克林股票團隊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集團各投資管理平台之成立時間 專業領域及投資風格如 下 ( 截至 2018/3/31): 坦伯頓新興市場團隊 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集團 合計管理資產規模 :7400 億美元 機構投資者規模 :1798 億美元 共同基金系列富蘭克林坦伯頓固定收益團隊 坦伯頓全球總體團隊 富蘭克林坦伯頓在地資產管理 富蘭克林房地產顧問 富蘭克林坦伯頓多重資產 成立時間 專業領域 美國股票 全球股票 新興市場 股票 全球股票 全球股票 國際股票 全球固定收益 全球主權債券 全球股票與固定收益 全球私募地產 多資產策略 全球資產配 國際股票 國際股票 美國股票 不良債權與 區域固定收益 全球多重部門債券 區域股票與固定收益 全球上市地產證券 置 保管銀行 / 顧 24

29 不動產抵押套利 新興市場固定收益 新興市場債券 全球總經 單一國家股票與固定收 全球基礎建設證券 問服務 另類資產 避險基金 益 避險基金 投資風格 增長 價值 核心價值 核心價 深度價值 單一部門 無限制 多重部門 單 多重部門 多 多重策略 多 核心 複合 值 多重部門 一或多重區域 區域 重區域 避險 管理資產 1857 億美元 265 億 美元 1000 億美元 629 億美元 1519 億美元 1235 億美金 511 億美元 34 億美元 409 億美元 FTIML 受託管理本基金之海外投資業務, 該公司股票投資單位隸屬於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集團之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 坦伯頓全球股票團隊是全球最大且最具經驗的專業團隊之一, 擁有超過 40 年以上全球投資的經驗 其管理的投資帳戶逾 150 個國家 投資範圍橫跨 85 個國度, 高達四成以上的員工遍佈在美國以外的海外據點 FTIML 透過該集團的各投資平台, 整合股票與債券團隊的多元觀點並相互交流合作, 以長期基本面的研究方法, 運用價值投資策略, 發掘全球股市投資機會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無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25

30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 十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 十一 ) 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範 : 1.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2.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二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三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四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五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六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十七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6

31 ( 十八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 二十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二十一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二十二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二十四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等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八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32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國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三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三十一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二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三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四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三十五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四款及第十九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六款及第二十七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前項第 ( 八 ) 至第 ( 十四 ) 款 第 ( 十六 ) 至第 ( 二十 ) 款 第 ( 二十三 ) 至第 ( 二十七 ) 款 第 ( 二十九 ) 款至第 ( 三十二 )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經理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 二 ) 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 28

33 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 三 )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但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表決權者, 得不受限制, 並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 1. 經理公司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股務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1)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2)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上述 1. 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 四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 五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 六 )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 2. 及 3. 之股數計算 ( 七 )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八 ) 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流程 : 29

34 1. 經理公司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時, 應登記開會時間及各基金持有股權與通知書, 並交由相關人員處理 2. 股東會中任何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應先研討作成結論並呈權責主管核定後, 送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3. 如欲依法委託外部人代理, 應填具委託書並附指派書等相關資料後寄出 4. 收到股東會出席證時, 核對無誤後交由出席人員收執 5. 投資研究部應填具開會及行使表決權經過書面報告,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作業程序職責處理步驟 1. 基金會計依受益人會議日期主動和基金保管機構聯絡是否收到所持有基金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並要求基金保管機構收到通知書, 加蓋該基金原留印鑑後, 將此通知書寄交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收到基金保管機構寄交之通知書, 應即交給投資研究部助理 2. 投資研究部助理將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影印一份存檔備查, 正本交負責研究員作為撰寫參加受益人會議之決策報告之用 3. 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作成決策報告呈基金經理人及權責主管核准執行, 如有必要將指派代表出席行使表決權 受益人會議結束後填寫出席或書面表決受益人會議報告書, 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經權責主管核閱後存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備查 30

35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事項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詳如 附錄一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詳如 附錄一 ( 三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詳如 附錄一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請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陸 投資風險揭露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投資於全球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可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 若本基金投資比例較集中於某些類股, 某些產業可能有明顯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盈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本基金將盡量避免投資過度集中類股, 惟此風險並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就本基金投資標的涵蓋類股廣泛, 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三 流動性風險由於本基金投資範圍涵蓋全球, 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其流動性風險較高, 因此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本基金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提高本基金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以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31

36 外匯管制係一國政府對外匯收支 結算及買賣所採取之限制性措施, 通常, 係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之代理機構 ( 通稱為外匯管制當局 ) 來執行 ; 此外,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之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有關政治 經濟情勢之變動 ( 例如罷工 暴動 戰爭等 ), 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績效造成直接或間接的不良影響 因新興市場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較已開發國家變動較為劇烈, 因此在投資上除考量個別公司風險及經濟風險外, 政治 法律等制度方面的風險亦可能影響到投資成果, 均可能為潛在風險 六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主要風險為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而依據本基金依契約訂定之投資範圍, 主要商品交易對手為包括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 交易所 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已慎選交易對手, 同時對於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管理及其對於風險承受度進行評估,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管措施, 藉此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並無保證機構, 故無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投資債券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政府公債 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投資債券之風險包括 : 1. 利率變動之風險 :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 : 當債券市場流動性不足或發行公司之債信降低, 而需賣斷債券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或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之情形,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或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 當市場行情不佳, 接手意願不強時, 可能發生在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3. 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利率雖較高,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32

37 4. 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性質的商品, 亦即 具有轉換為股票權利的公司債, 因此投資可轉換公司債除了投資該發行公司的公司債外, 亦具有投資該發行公司的股票選擇權, 故其所面臨之風險除了標的股票之市場價格波動所產生與轉換價格間折溢價之價格波動風險報酬外, 亦需承擔當發行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 可能面臨本金及債息無法獲得償付的信用風險, 以及市場成交量不足之流動性風險 5. 次順位公司債的風險 :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權債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享有較高之收益, 縱使該種債券均經信用評等, 但仍潛藏發行公司的信用風險, 且其交易市場可能面臨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6. 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證公司債之風險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證公司債之風險與投資一般公司債之風險相近, 惟次順位金融債因受償順位較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但金融機構之違約風險又較一般公司為低 7.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中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難以還本付息的違約風險較低 ( 二 )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由於台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因此,TDR 價格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致大幅波動 ;TDR 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係依原股票掛牌市場金管會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故維護財報透明度的成本亦較高 ( 三 )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Exchange Trade Fund,ETF) 指數股票型基 (ETF) 是金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代表長期股票投資信託之所有權 ETF 潛在風險則在於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1. 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反向型 ETF),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33

38 2. 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 ( 商品 ETF), 旨在追蹤商品指數成分, 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為追蹤商品相關的公司股票指數表現, 另一類則為追踨商品期貨指數表現 由於商品指數股票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3. 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可投資槓桿指數股票型基金 ( 槓桿 ETF),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 四 ) 投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及利息現值為市價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因此其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提前還款風險等 ( 五 ) 投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不動產信託及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資風險, 因此其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 ( 六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為具有高槓桿特性之商品, 交易特性與一般股票不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交易前應瞭解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市價之關係, 以及是否具履約價值, 並評估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是否合理, 以降低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交易之風險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投資風險如下 : 1. 信用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是一種權利契約, 發行人若財務狀況不 34

39 佳可能無法履約, 故投資時應慎選發行人, 避免信用風險 2. 時間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含內在價值 ( 標的股票市價 - 履約價格 ) 及時間價值 ( 權證市價 - 內在價值 ), 愈接近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到期日,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的時間價值愈小 3. 價格波動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具有高槓桿的投資效益,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受到標的股價波動之影響, 且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漲 ( 跌 ) 幅係依據標的證券股價漲 ( 跌 ) 幅來計算, 因此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波動風險大 ( 七 ) 投資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短期間內可能產生極大的利潤或損失, 使得本基金淨值產生波動 ( 八 ) 投資參與憑證之風險參與憑證為一種股票的投資, 此買賣方式令海外投資者得以通過合格外資機構匿名, 間接地買賣股票, 比較像是存託憑證, 由外國銀行包裝投資外國市場, 連結當地市場的商品, 仍具有與投資於海外存託憑證相同之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利用衍生自之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 於現貨市場價格下跌時, 藉由反向操作證券相關商品產生之利得, 彌補基金資產價值損失 ; 或於現貨市場價格上漲時, 藉由同向操作證券相關商品, 利用其槓桿交易之特性, 增加基金持有現貨部位, 參與現貨價格上漲的表現, 以增加基金投資效率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基金持有之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可能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投資人須了解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皆屬於槓桿交易並承擔標的物價格波動風險, 縱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同向操作, 可能因行情判斷錯誤而增加投資損失, 或亦會減少現貨之收益, 亦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本基金目前暫不從事借券交易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十二 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將採取適度匯率避險, 惟實際避險金額與比例將視基金經理人對於外幣間匯價走勢判斷與避險成本高低而做調整 原則上本基金所持 35

40 有的外幣計價資產,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價值之 100%, 若因外幣資產價格下跌或基金遭大量贖回而導致避險比率超過 100%, 經理人應視狀況調整避險部位 此種避險方式不致影響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權益, 且可規避因外幣升值而產生之匯兌損失, 惟基金因此必須負擔從事換匯交易所產生之成本, 進而影響本基金資產, 且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投資人承擔 柒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捌 受益憑證之申購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 一 )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申購所使用之印鑑, 自然人受益人應使用本名印鑑, 法人受益人除應使用其全銜印鑑及登記其負責人印鑑外, 並得授權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應使用其印鑑或職章 ; 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人並應加蓋法定代理人或受輔助人印鑑 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 二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拒絕申購者,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返還,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 申購書未繳回者, 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 三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 36

41 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申購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五 )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1) 臨櫃或傳真交易為每營業日下午 5 時前 (2) 電子交易為每一營業日下午 4 時前 2. 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3. 申購逾時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 ( 或買回 ) 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為以新臺幣及美元為計價貨幣 ; 申購價金係指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其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a.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以信託契約 37

42 第三條第二項面額為之發行價格 b. 本基金成立日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銷售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c.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率收取, 無論其類型, 均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其適用比率或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而訂定之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申購人於申購時支付 申購人於申購時支付申購手續費, 依前項申購手續費費率規定計收 5. 本基金最低申購價金 ( 詳見 基金概況 之壹 基金簡介之 ( 十五 ). 所列之說明 )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但申購價金中之申購手續費支付時間, 於經理公司另有特別約定者, 不在此限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 詳見信託契約第五條 ) 另為避免臨櫃直接收受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價金可能衍生洗錢 偽鈔等相關風險, 故本公司臨櫃不採現金申購之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三 受益憑證交付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 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 38

43 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 因故未繳回者自經理公司退還申購價金之日起失效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玖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係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二 ) 受益人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權單位之全部或一部分,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參佰個單位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拾個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惟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者, 得不受前開之限制 ( 四 )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臨櫃或傳真交易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五點止 2. 電子交易為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止 3. 基金銷售機構買回申請之截止依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 ( 或買回 ) 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 申請者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逾時到達經理公司或指定之買回機構,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9

44 ( 二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契約規定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四 ) 本基金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 五 ) 惟受益人向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六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七 ) 本基金短線交易買回費率及收取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 短線交易 係指持有本基金, 未屆滿 14 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二 (0.2%) 之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計算至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上述 未屆滿 14 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 14 日 ( 含 ) 者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給付期限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各類型受益憑證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2. 依信託契約規定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 二 ) 給付方式買回價金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以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應按所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給付 40

45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實際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之責任以其投資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四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41

46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含 NVDR) 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 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四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發申購手續費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其適用比率或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而訂定之 短線交易費用持有本基金, 未屆滿 14 日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 42

47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二 (0.2%)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計算至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上述 未屆滿 14 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 14 日 ( 含 ) 者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1%,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收手續費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每次預估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其他費用 ( 註二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清算費用及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等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二 ) 其他費用包括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如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買回收件手續費 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及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等 ( 需以實際發生金額為準 ) 本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 二 ) 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ㄧ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ㄧ次 3. 前 1 2 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5.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令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 43

48 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本基金清算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二 ) 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得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開事由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經理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44

49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2.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3. 前二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加具留存印鑑 ( 如係留存簽名, 則應親自簽名 ) 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45

50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二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四 ) 其他應揭露之資訊 :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詳參本公開說明書 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之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所列之說明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 46

51 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同業公會之網站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依據 104 年 4 月 24 日中信顧字第 號函, 修訂基金應公告投資組合公布之方式及內容為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並自 104 年 7 月第 10 個營業日公告 6 月份資料適用 )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j.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k.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l. 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內容 m.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a. 基金公開說明書 b. 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3) 公司網站 : a.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b.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c.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d.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47

52 e.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f.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g. 其他應公告或通知之事項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 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但傳輸於公會網 站或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方式公告者, 以傳輸至所定網站之日為送 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1.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 方式為之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 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無,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拾貳 基金之運用狀況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107 年 9 月 30 日 資產項目證券市場名稱金額 ( 新台幣元 ) 比率 (%) 股票 上市 445,286, 上櫃 75,664, 存託憑證 30,812, 附買回債券 短期票券 銀行存款 ( 含活存 支存 定存 ) 38,983,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20,371,487) (3.57)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570,375,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及 ETF 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48

53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股票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股票名稱證券市場名稱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原幣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MITSUI FUDOSAN CO LTD 日本交易所集團 11 2, PANASONIC CORP 日本交易所集團 17 1, 日本交易所集團 COMCAST CORP-CLASS A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COMMSCOPE HOLDING CO INC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MATTEL INC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GILEAD SCIENCES INC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CELGENE CORP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ALPHABET INC-CL A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0 1, WALGREENS BOOTS ALLIANCE INC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那斯達克全球精選 CK HUTCHISON HOLDINGS LTD 香港交易所 CHINA MOBILE LTD 香港交易所 KUNLUN ENERGY CO LTD 香港交易所 CHINA TELECOM CORP LTD-H 香港交易所 CHINA LIFE INSURANCE CO-H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 BP PLC 倫敦證券交易所 SAMSUNG ELECTR-GDR 倫敦證券交易所 0 1, SHIRE PLC 倫敦證券交易所 STANDARD CHARTERED PLC 倫敦證券交易所 VODAFONE GROUP PLC 倫敦證券交易所 KINGFISHER PLC 倫敦證券交易所 CRH PLC 倫敦證券交易所 倫敦證券交易所 AP MOLLER-MAERSK A/S-B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0 9, VESTAS WIND SYSTEMS A/S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54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股票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股票名稱證券市場名稱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原幣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BANGKOK BANK PCL-FOREIGN REG 泰國證券交易所 泰國證券交易所 ROYAL DUTCH SHELL PLC-A SHS 紐約泛歐交易所 BNP PARIBAS 紐約泛歐交易所 SANOFI 紐約泛歐交易所 AXA SA 紐約泛歐交易所 VEOLIA ENVIRONNEMENT 紐約泛歐交易所 COMPAGNIE DE SAINT GOBAIN 紐約泛歐交易所 紐約泛歐交易所 ORACLE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TEVA PHARMACEUTICAL-SP ADR 紐約證券交易所 CITIGROUP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ALLERGAN PLC 紐約證券交易所 EXXON MOBIL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UNITED PARCEL SERVICE-CL B 紐約證券交易所 CAPITAL ONE FINANCIAL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COTY INC-CL A 紐約證券交易所 ALLY FINANCIAL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APACHE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WELLS FARGO & CO 紐約證券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 BANK OF IRELAND GROUP PLC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新加坡交易所 新加坡交易所 UBS GROUP AG-REG 瑞士證券交易所 ROCHE HOLDING AG-GENUSSCHEIN 瑞士證券交易所 瑞士證券交易所

55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股票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股票名稱證券市場名稱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原幣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ENI SPA 義大利米蘭證券交易所 UNICREDIT SPA 義大利米蘭證券交易所 義大利米蘭證券交易所 SIEMENS AG-REG 德國電子交易所 BAYER AG-REG 德國電子交易所 FRESENIUS MEDICAL CARE AG & 德國電子交易所 德國電子交易所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股票及存託憑證之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者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 投資比率無 ( 四 ) 投資單一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無 二 投資績效 :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1.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2. 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51

56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無,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新台幣累計報酬率 (%) 美元累計報酬率 (%) 自基金成立日起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 註 )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之計算公式為 : TR = ERV -1 P TR: 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ERV: 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 P: 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 註 : 本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 ( 不考慮銷售與贖回費用 ) 資料來源 : 理柏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 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費用率 N/A 0.013% 2.491% 2.333% 2.424% 52

57 四 投資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 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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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時間 106 年度 107 年度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手續費金額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股票 債券其他 合計 ( 新台幣仟元 ) 單位數 ( 仟個 ) 比例 (%) SANFORD 498, , BANK OF AMERICA 364, , JP MORGAN 219, , UBS SECURITIES 176, , CREDIT SUISSE 149, , CREDIT SUISSE 191, , SANFORD 126, , GOLDMAN SACHS 62, , HSBC SECURITIES 48, , JP MORGAN 40, , * 買賣股票金額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上市受益憑證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之事項 : 無 70

75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之壹 基金簡介所列 ( 一 ) ( 二 ) 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 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各類型之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為以記名式登錄 五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六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八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按個別受益人申購或買回情形予以編號登錄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除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外, 亦得製作對帳單予申購人或設置網站供申購人查詢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71

76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其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以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面額為之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各類型受益憑證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 72

77 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申購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七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八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九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73

78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數倍之金額為限 ; 但以轉申購方式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基金者, 不受前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參佰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壹佰美元整, 超過壹佰美元者, 以壹佰美元或其整數倍之金額為限 ; 但以轉申購方式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基金者, 不受前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受 74

79 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 75

80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投資情形與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之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所列之說明 )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之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所列之說明 )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之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所列之說明 )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之壹 基金簡介之 ( 九 ). 所列之說明 ) 76

81 拾參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參佰個單位 外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拾個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惟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者, 得不受前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份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之責任以其投 77

82 資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六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九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 其它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 78

83 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存託憑證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則按實際交易價格入帳, 待上市掛牌或正式在店頭市場交易後,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受託管理機構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 依序由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彭博資訊(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 / 最後成交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若上述計算時點之收盤價格 / 最後成交價資訊無法取得時, 則依序以前述資訊系統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最近收盤價格 / 最近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受託管理機構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Lipper) 所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基金價格及淨資產價值資訊之取得, 以國外經理公司所提供者為主 4.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時前經理公司所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受託管理機構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79

84 5.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 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四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最近外匯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 80

85 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81

86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82

87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之拾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所列之說明 )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83

88 ( 四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五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 84

89 規定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 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注意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85

90 壹 公司簡介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設立日期 : 1. 於民國 91 年 1 月 7 日取得金管會籌設許可函 2. 於民國 91 年 5 月 23 日取得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 3. 於民國 91 年 6 月 3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4. 於民國 91 年 9 月 3 日取得證期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 二 ) 經理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每股面額 ( 元 ) 年 9 月 30 日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本來源 股數 ( 股 ) 金額 ( 元 ) 股數 金額 ( 元 ) 股東 投資 自 91 年 4 月迄今 10 30,000, ,000,000 30,000, ,000, 年 8 月 10 20,400, ,000,000 20,400, ,000,000 減資 94 年 8 月 10 30,000, ,000,000 現金 30,000, ,000,000 增資 ( 三 )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業務 ( 四 ) 沿革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系列經理基金資料 基金名稱成立日成立時規模 ( 元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基金 ,550,773,764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 A 股基金 ,009,109,865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207,294,393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基金 ,562,160,347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768,996,093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 ,348,687,687 富蘭克林華美策略高股息基金 ,907,933,420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基金之目標 2027 組合基金 ,086,605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基金之目標 2037 組合基金 ,720,633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基金之目標 2047 組合基金 ,017,877,791

91 基金名稱成立日成立時規模 ( 元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醫療保健基金 ,671,915,470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473,419, 分公司及子公司設立 : (1). 本公司於民國 102 年 6 月奉准設立台中分公司 (2). 本公司於民國 102 年 6 月奉准設立高雄分公司 (3). 本公司於民國 103 年 6 月奉准設立新竹分公司 (4). 本公司於民國 103 年 6 月奉准設立台南分公司 3. 董事及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美商坦伯頓投資顧問公司代表人何雅玲小姐請辭董事職務, 並改派張偉先生擔任董事 股東會選任第六屆董監事, 當選董事王亞立先生 廖榮隆先生 黃書明先生 彭文德先生 張偉先生 當選監察人謝如玲小姐 徐嘉惠小姐, 董事會選任王亞立就任董事長 本公司法人股東台美開發投資 ( 股 ) 公司代表人謝如玲小姐不再擔任監察人職務 陳韻蓉股權全數移轉予 Debra Chien 股東會選任第七屆董監事, 當選董事王亞立先生 廖榮隆先生 黃書明先生 彭文德先生 張偉先生 當選監察人徐嘉惠小姐 第七屆董事會選任王亞立先生續任董事長 本公司董事彭文德因個人因素辭任 本公司監察人徐嘉惠因個人因素辭任, 法人股東吉富中華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日改派張維民擔任新監察人 4. 經營權之改變 其他重要紀事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全數移轉, 富坦台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5% 富坦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5% 87

92 貳 公司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東 本國法人 結構上市 上本國自然人外國機構外國個人合計其他法人數量櫃公司 人數 持有股數 0 21,600,000 2,400,000 6,000, ,000,000 持股比例 0 72% 8% 20% 0 100% 2. 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 股權比例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 持股數額及比例 ):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例 美商坦伯頓投資顧問公司 6,000,000 20% 台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425, % 國際信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425, % 吉富中華股份有限公司 6,750, % Debra Chien 2,400,000 8% ( 二 ) 組織系統 : 1.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系統配置圖 88

93 2. 主要部門業務及員工人數 ( 截至 107 年 9 月 30 日止 ) (1) 股東會 (2) 股東會為本公司之最高權力機構, 會議型態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則於必要時由董事會或監察人依法召開之 a. 董事及董事會 b.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之, 並組成董事會 董事會為本公司之決策機構, 決定營運方針及制定重要政策, 亦為董事執行業務之常設機構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a). 重要章則之審定 (b). 重要業務及其計畫之審定 (c). 資本增減之擬定 (d). 國內外分支機構之設置 撤銷或變更之審定 (e). 各種重要契約之審定 (f). 預算 決算之審定 (g).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之擬定 (h).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協理 稽核 財務 會計 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任免及其報酬之審定 (i). 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初始額度及其結構之採行與修改之審定 (j).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之指定 簽約及解約之審定 (k). 證券投資管理顧問公司之指定 簽約及解約之審定 (l). 會計師之委任 解任 ( 基金查核會計師除外 ) 之審定 (m). 總經理授權範圍之核定及變更 (n). 董事長交議事項 (o). 其他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 (3) 監察人本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之, 並具有獨立超然的稽核權力 監察人職權如下 : a. 營業及財務狀況之調查審核, 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b. 帳目簿冊文件及年度決算報告之查核 c. 如認為有必要時, 得代表本公司委託律師 會計師審核前二款事務 d. 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與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 e.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f. 執行其他依法令賦與之職權 (4) 總經理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 以秉承董事會之決議, 綜理本公司所有業務 (5) 風險管理委員會擬訂風險管理政策, 建立質化與量化之管理標準, 並定期與不定期對其風險管理執行效能進行評估, 包括是否合乎董事會之預期 風險管理運作是否具獨立性 風險管理制度之執行是否確實及整體風險管理基礎建設是否完備等 ; 同時應適時的向董事會反應風險管理執行之情形, 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 89

94 (6) 經營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及管理部 行銷業務部及投資研究部主管組成, 定期集會,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策略之擬定 (7) 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總經理 顧問 投資研究部主管 投資研究部各科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資深分析師組成, 定期集會以協助經營團隊制定暨顧問諮詢基金發行及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策略之擬定 評估及績效之檢討 (8) 企劃室 (12 人 ) a. 公司行銷策略之企劃執行 b. 基金產品設計之研擬 c.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研擬 d. 文宣 廣告之企劃執行 e. 其他有關企劃事項之辦理 (9) 稽核室 (4 人 ) 本公司設置稽核室, 負責調查 評估公司本身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各項管理制度之健全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 稽核室亦負責調查 評估公司內部各單位執行各項計劃或政策及其指定職能之效率 (10) 法令遵循室 (4 人 ) 本公司設置法令遵循室,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並協助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11) 管理部 (52 人 ) a. 財務會計科 公司會計 公司財務管理及出納事務 基金會計 : 包括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收益分配 扣繳憑單處理 公開說明書及年報之編製 基金保管機構相關事宜 b. 行政總務科 人力資源 行政總務事務 c. 基金行政科 基金股務處理 : 包括客戶之申購基金 贖回基金等作業 受益人會議相關事宜 d. 資訊科 電腦系統之請購 開發與維護 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 編制系統文書控制作業 程式及資料之處理 (12) 行銷業務部 (41 人 ) a. 通路服務科 通路業務之規劃及拓展 通路業務之教育訓練 通路業務之聯繫與維持 通路業務之活動企劃 90

95 b. 直銷業務科 VIP 客戶之開發及維持 VIP 客戶帳戶明細管理 VIP 客戶諮詢及規劃服務 c. 境外基金業務科 本公司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客戶之開發及維持 本公司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客戶帳戶明細管理 d. 客戶服務科 零售客戶之諮詢 規劃 查詢及銷售服務 (13) 投資顧問部 (7 人 ) a. 產品顧問科 提供本公司基金或其他本公司所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基金推介顧問服務 b. 機構法人科 機構 法人及政府機關之顧問業務拓展及執行 (14) 投資研究部 (41 人 ) a. 投資管理科 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組合之研擬與執行 b. 交易科 全委帳戶 基金投資交易之執行與追蹤與保管銀行交割相關事宜 c. 研究分析科 總體經濟研究 貨幣市場研究 證券市場趨勢分析 產業與市場特性研究 上市 上櫃公司之研究 技術分析 資料蒐集與管理 (15) 全權委託部 (15 人 ) a.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業務 b. 全權委託客戶委託資產之管理, 包括投資研究分析與決策 決定 投資檢討與風險控管等 (16) 風險管理部 (2 人 ) 負責公司自有資金與所管理資產日常風險之監控 衡量及評估等執行層面之事務, 其獨立於業務單位及交易活動之外行使職權 (17) 台中分公司 (15 人 ) 負責分公司業務規劃 執行與督導並與總公司保持聯繫 基金銷售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銷售機構之輔導與聯繫 客戶諮詢服務及其他庶務管理 (18) 高雄分公司 (10 人 ) 91

96 負責分公司業務規劃 執行與督導並與總公司保持聯繫 基金銷售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銷售機構之輔導與聯繫 客戶諮詢服務及其他庶務管理 (19) 新竹分公司 (6 人 ) 負責分公司業務規劃 執行與督導並與總公司保持聯繫 基金銷售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銷售機構之輔導與聯繫 客戶諮詢服務及其他庶務管理 (20) 台南分公司 (4 人 ) 負責分公司業務規劃 執行與督導並與總公司保持聯繫 基金銷售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銷售機構之輔導與聯繫 客戶諮詢服務及其他庶務管理 (21) 上海代表人辦事處 (4 人 ) 證券 期貨業務相關商情之調查 證券 期貨相關調查研究及資訊之蒐集 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 舉辦或參加與證券 期貨業務有關之研討活動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事項或相關聯絡事宜等非經營性活動 92

97 職稱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 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股數比率 總經理黃書明 投資研究部協理 投資研究部副總 全權委託部資深經理 管理部協理 行銷業務部副總經理 林大鈞 邱良弼 ( 權責主管 ) 張家智 涂國玲 朱鵬文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國華盛頓大學 MBA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總經理富蘭克林投顧投資顧問部資深副總經理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財務碩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研究部協理日盛投信投資處基金管理部基金經理聯合投信投資部聯合領航科技基金經理人國際投信研究部研究分析員美國紐約佩斯大學 MBA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研究部副總富蘭克林投顧投資顧問部副總華南永昌投信經理和通綜合證券總公司經理人統一綜合證券經理禾豐集團總管理處投資組研究員臺灣大學經濟學碩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全權委託部資深經理第一金投信投資處國外投資部研究襄理元大寶來證券投資銀行業務部副理國泰人壽證券投資部科員寶來曼氏期貨顧問事業部研究員 成功大學會計系學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管理部協理傳山投信行政部兼財務部副總經理國際投信會計部襄理 美國德州州立大學 MBA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行銷業務部副總經理德盛安聯投信業務部副總經理建弘投信投資理財部協理統一投信專戶管理部經理 107 年 9 月 30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吉富保險經紀人監察人 無 無 無 吉富保險經紀人主辦會計 吉富保險經紀人招攬業務有關之職務 93

98 職稱 投資顧問部協理 稽核室資深經理 法令遵循室執行副總經理 風險管理部主任 新竹分公司經理 台中分公司經理 台南分公司資深經理 高雄分公司經理 上海代表人 辦事處資深副理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股數比率 陳浩誠 王毓慧 聶廷一 賴世懷 陳文倩 林宏揚 黃則銘 李東偉 陳美君 主要經 ( 學 ) 歷 輔仁大學金融研究所企業管理碩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顧問部協理保德信投信行銷部市場策略組協理貝萊德投信產品分析部副總裁富蘭克林投顧研究部副理台新投顧研究分析部研究襄理中原大學會計系學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稽核室資深經理德盛安聯投信內部稽核經理群益證券風險管理室專員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主任美國波士頓大學國際銀行法碩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法令遵循室執行副總經理德盛安聯投信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臺灣大學國企學系商學碩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風險管理部主任 群益證券風險管理室專員美國舊金山州立大學 MBA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新竹分公司經理安泰投信投資理財部業務經理荷銀投信新竹分公司業務襄理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台中分公司經理未來資產投信台中分公司經理華南永昌投信投資理財部業務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吉富保險經紀人招攬業務有關之職務 吉富保險經紀人招攬業務有關之職務 成功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台南分公司資深吉富保險經紀經理人招攬業務有瀚亞投信財富管理中心高雄業務副關之職務總經理匯豐中華投信台南分公司業務襄理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財務管理碩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高雄分公司經理德盛安聯投信高雄分公司經理摩根投信高雄分公司經理 政治大學金融學碩士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研究部資深副理台新投信投資處大中華股票投資部副理富邦人壽海外投資部研究員統一證券金融商品部交易員 吉富保險經紀人招攬業務有關之職務 無 94

99 職稱 姓名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 選任日期 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屬法人股東者, 應予註明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任期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例 現在持有股份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例 董事長王亞立 年 7,425, % 7,425, % 董事廖榮隆 年 7,425, % 7,425, % 董事黃書明 年 7,425, % 7,425, % 董事張偉 年 6,000, % 6,000, % 監察人張維民 年 6,750, % 6,750, % 主要經 ( 學 ) 歷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董事長國際信資投資 ( 股 ) 公司董事長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總經理臺灣大學圖書系 107 年 9 月 30 日 備註 國際信資投資 ( 股 ) 公司代表人 吉富保險經紀人董事 萬泰商業銀行信託部經理國際信資投資政治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EMBA ( 股 ) 公司代表人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總經理富蘭克林投顧資深副總經理美國華盛頓大學 MBA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 ( 亞洲 ) 有限公司大中華區 Regional Head Open University Hong Kong 教育碩士 Georgetown University 金融學士 台美開發投資 ( 股 ) 公司代表人 吉富保險經紀人監察人 美商坦伯頓投資顧問公司代表人 吉富文創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吉立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吉富中華 ( 股 ) 英屬維京群島商佳世紀有限公司公司代表人台灣代表人辦事處投資管理部經理萬泰商業銀行副理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 95

100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說明 : 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 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者 二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 5 % 以上之股東 三 前項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 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經理公司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經理公司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第一項規定 107 年 9 月 30 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經理公司之關係 美商坦伯頓投資顧問公司 本公司之持股 5% 以上股東 台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持股 5% 以上股東 國際信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持股 5% 以上股東 吉富中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持股 5% 以上股東 吉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持有該公司 100% 股份之子公司 吉富文創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監察人為同一人 華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監察人為同一人 瑞諾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董事為同一人 富蘭克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監察人為同一人 富蘭克林文創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監察人為同一人司 兆豐成長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董事為同一人 安慶新能源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董事為同一人 吉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董事為同一人 吉富機械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與該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本公司監察人與該公司董事為同一人 萬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長並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 萬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 指客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經理人 家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兼經理人 家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96

101 肆 營運情形一.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情形 基金名稱 成立日 97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元 ) 107 年 9 月 30 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元 ) 富蘭克林華美第一富基金 ,105, ,690,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累積型 ) ,782, ,024,687,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分配型 ) ,376, ,942,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美元 ( 累積型 ) , ,915,542 *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美元 ( 分配型 ) , ,700,901 * 富蘭克林華美坦伯頓全球股票組合基金 ,451, ,559, 富蘭克林華美新世界股票基金 - 新臺幣 ,242, ,176,728, 富蘭克林華美新世界股票基金 - 美元 , ,414,083 *14.17 富蘭克林華美新世界股票基金 - 人民幣 , ,551,979 *15.24 富蘭克林華美中華基金 ,528, ,526,850,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天然資源組合基金 ,569, ,219,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新興市場股票組合基金 ,768, ,202,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累積型 ) ,854, ,561,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分配型 ) ,035, ,993,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美元 ( 累積型 ) , ,515,727 *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美元 ( 分配型 ) , ,285,441 *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人民幣 ( 累積型 ) , ,819 *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 - 人民幣 ( 分配型 ) , ,345,805 *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消費基金 - 新臺幣 ,051, ,151,586,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消費基金 - 人民幣 ,925, ,321,629 *9.18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消費基金 - 美元 , ,115,081 *9.84 富蘭克林華美台股傘型基金之傳產基金 ,604, ,276, 富蘭克林華美台股傘型基金之高科技基金 ,123, ,794,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累積型 ) ,990, ,258,875,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分配型 ) ,510, ,069,190,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C 分配型 ) ,382, ,141,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A 累積型 ) , ,471,040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B 分配型 ) ,748, ,990,360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C 分配型 ) , ,391,099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澳幣 (A 累積型 ) , ,922,224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澳幣 (B 分配型 ) , ,199,014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A 累積型 ) ,681, ,846,596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B 分配型 ) ,445, ,591,483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C 分配型 ) ,455, ,926,901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南非幣 (A 累積型 ) , ,647,547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南非幣 (B 分配型 ) , ,994,306 * 富蘭克林華美貨幣市場基金 ,484,234, ,916,982,

102 基金名稱 成立日 98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元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基金 ( 累積型 ) ,084, ,151,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基金 ( 分配型 ) ,473, ,279,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基金 - 美元 ( 累積型 ) , ,061,531 *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投資級債券基金 - 美元 ( 分配型 ) , ,098 *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新臺幣 ,641, ,246,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 , ,134,420 *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 , ,099 *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 A 股基金 - 新臺幣 ,669, ,498,752,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 A 股基金 - 人民幣 ,549, ,991,696 *7.85 富蘭克林華美中國傘型基金之中國 A 股基金 - 美元 ,358, ,196,773,992 *8.99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基金 - 新臺幣 ,086, ,120,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基金 - 美元 , ,255,220 *11.15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名 ;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累積型 ) ,694, ,252,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名 ;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分配型 ) ,184, ,971,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名 ;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 累積型 ) , ,983,293 *10.53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名 ;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美元 ( 分配型 ) , ,725,433 *9.29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名 ;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 累積型 ) , ,417,890 *10.81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名 ;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人民幣 ( 分配型 ) , ,290,154 *9.35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名 ;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南非幣 ( 累積型 ) , ,440,933 *11.73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資產收益基金 ( 原名 ; 富蘭克林華美多重收益平衡基金 )- 南非幤 ( 分配型 ) ,050, ,019,727 *9.03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累積型 ) ,720, ,143,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 - 新臺幣 ( 分配型 ) ,137, ,472,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 - 美元 ( 累積型 ) , ,152,260 *10.48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 - 美元 ( 分配型 ) , ,899,846 *9.71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 - 人民幣 ( 分配型 ) ,723, ,650,356 *9.75 富蘭克林華美策略高股息基金 - 新臺幣 ( 累積型 ) ,862, ,432, 富蘭克林華美策略高股息基金 - 新臺幣 ( 分配型 ) ,971, ,002, 富蘭克林華美策略高股息基金 - 美元 ( 累積型 ) , ,359,997 *9.96 富蘭克林華美策略高股息基金 - 美元 ( 分配型 ) , ,256,348 *9.53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 2027 組合基金 ( 新台幣 ) ,578, ,432,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 2027 組合基金 ( 美元 ) , ,768,484 *9.78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 2037 組合基金 ( 新台幣 ) ,718, ,501,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 2037 組合基金 ( 美元 ) , ,354,837 *9.89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 2047 組合基金 ( 新台幣 ) ,910, ,196,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 2047 組合基金 ( 美元 ) , ,472,453 *9.67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醫療保健基金 ( 新臺幣 ) ,062, ,521,106,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醫療保健基金 ( 美元 ) ,427, ,625,106 *8.63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新臺幣 (A 累積型 ) ,732, ,496,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新臺幣 (B 分配型 ) ,273, ,054,

103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元 )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新臺幣 (NB 分配型 ) ,964, ,065,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美元 (A 累積型 ) ,727, ,847,474 *9.86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美元 (B 分配型 ) ,622, ,500,441 *9.77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美元 (NB 分配型 ) , ,410,267 *9.77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人民幣 (B 分配型 ) ,595, ,911,273 *9.81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人民幣 (NB 分配型 ) ,767, ,641,365 *9.81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南非幣 (B 分配型 ) ,224, ,101,921 *10.22 富蘭克林華美特別股收益基金 - 南非幣 (NB 分配型 ) ,866, ,195,158 *10.22 * 以計價別為單位 二.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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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伍 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罰之情形金管會於 106 年 4 月 5 日至 12 日對本公司專案檢查, 發現公司未確實依所訂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受託機構之投資及停損作業, 經金管會 106 年 11 月 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糾正 金管會 107 年 3 月 15 日至 23 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下列缺失 :( 一 ) 未建立支付銷售機構通路報酬之相關作業程序 ; 支付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 未指明該款項欲減少銷售機構端之費用或所欲增加之利益 ( 二 ) 基金經理人及分公司主管有兼任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 三 ) 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 有未完整納入全部產品及服務 ( 四 ) 辦理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作業, 有下列缺失事項 :1. 有未依據完整之書面風險分析結果, 將免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之客戶及來自基金銷售機構轉介開戶之客戶, 逕行定義 直接視為低風險客戶 類型 2. 有未對法人客戶辦理黑名單資料庫 (World-Check) 查詢 未進一步瞭解並查註客戶行業填寫 其他 者, 所實際從事行業 未查註尚無謀生能力之未成年客戶其法定代理人所從事之行業及收入之情形, 以及未瞭解並查註客戶信託之業務性質暨辨認及驗證信託受益人之身分 3. 對於部分高風險客戶, 尚未規範於建立業務往來前, 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授權 以上經金管會 107 年 9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糾正 陸 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無 基金銷售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經理公司 ) 台北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87 號 12 樓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區文心路 4 段 號 11 樓之 1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31 號 27 樓之 1 新竹分公司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 8 號 11 樓之 5 台南分公司地址 : 台南市中西區民生路二段 307 號 12 樓之 1 電話 :(02) 電話 :(04) 電話 :(07) 電話 :(03) 電話 :(0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 2 段 225 號電話 :(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電話 :(02) 華南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 : 台北市松仁路 123 號電話 :(02) 聯邦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09 號 1 2 樓電話 :(02) 臺中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電話 :(0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 2 號電話 :(02) 第一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電話 :(02) 陽信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55 號電話 :(02)

141 瑞興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 133 號及 135 巷 2 號電話 :(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32 號 36 號電話 :(02) 華泰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電話 :(02) 臺灣土地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電話 :(02) 三信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中市中區重慶里市府路 59 號電話 :(04) 臺灣銀行及其分行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電話 :(02) 玉山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電話 :(02) 彰化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 : 台中市自由路二段 38 號電話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經貿二路 號電話 :(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電話 :(0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電話 :(02) 永豐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電話 :(02) 高雄銀行及其分行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電話 :(07) 板信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電話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其分行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電話 :(02) 元大商業銀行及其分行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及 68 號電話 :(02) 富邦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2 樓及 15 樓電話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電話 :(02) 永豐金證券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樓電話 :(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 55 號電話 :(02) 兆豐證券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電話 :(02) 凱基證券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電話 :(02) 元大證券 ( 股 ) 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樓電話 :(02)

142 群益金鼎證券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 :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電話 :(02)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87 號 8 樓電話 :(02) 元富證券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電話 :(02)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105 號 2 樓電話 :(02)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1 樓電話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電話 :(02)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及其分社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草東里中正路 63 號電話 :(02)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及 335 號電話 :(02) * 上述銷售機構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核備為準, 投資人欲申購基金, 建議先行詢問各銷售機構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壹 主要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說明 ( 詳見 附錄一 ) 貳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詳見 附錄二 ) 參 經理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 詳見 附錄三 )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詳見 附錄四 ) 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 詳見 附錄五 ) 陸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詳見 附錄六 ) 柒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詳見 附錄七 ) 138

143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說明 本基金配置以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 ( 含 ) 本基金預估主要投資於美國 英國等, 故揭露上述投資地區經濟環境及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一 美國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投資概況 : 美國是全球經濟的火車頭不管在能源 科技 醫藥 金融 航太 國防等產業, 都居全球領導地位 美國擁有地大物博 資源豐富的優勢, 美國更是以其優秀的教育資源與強大的財力, 吸引全球各地人才聚集, 在研究發展的成果更是領先全球, 其並將研發成果開發新商品, 使美國在各產業維持其領導地位 (2) 產業概況 : 零售業 : 雖然房地產市場在持續升息後, 出現回檔修正的態勢, 但消費者仍被包括家具 家電 消費電子及家庭裝飾和配件等住宅商品所吸引, 就業市場穩健及薪資成長對消費動能形成支撐 電腦業 : 筆記型電腦逐步取代桌上型電腦的趨勢持續, 配合新 WINDOWS 作業系統逐漸發酵, 個人電腦的出貨展望仍偏正向 此外, 多種消費性電子產品, 如手機 數位相機 遊戲機等, 不論在半導體或是相關零組件產業開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使得原本以電腦為主的電子業, 出現新的需求推動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3. 最近三年台幣 / 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 二 )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美國證券市場發行概況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金額 ( 十億美元 ) 年度 紐約證交所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139

144 (2) 美國證券市場交易概況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紐約證交所 NA NA NA NA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紐約證交所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充份公開是美國證券發行制度與法律之基礎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要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報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依 1933 年證券法註冊之公司於發行後,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書, 繼續公開規定之資訊 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以後持有股數變動時亦同 至於公開標購以取得公司控制權必須公開相關的資訊 由於必須公告的資訊較多,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合各項必須公告的項目, 立了相關的申報書, 以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一致, 方便投資人閱讀, 並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4. 證券之交易方式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 店頭市場 (NASDAQ) ( 註 : 紐約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與店頭市場的交易管理方法一致, 僅在撮合方式有差異 )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00 撮合方式 : (1) 紐約證券交易所與美國證券交易所採用傳統的人工撮合 (2) 店頭市場採用電腦系統化撮合 撮合原則 : (1) 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皆為最優先 (2) 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 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 應以該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 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買賣單位 : 交易單位無限制, 股票無統一面額 委託方式 : (1) 以委託執行的價格來區分 : 市價委託與限價委託二種 (2) 以委託存在的時效來區分 : 有當日有效委託與不限期委託 (3) 附加其他特別執行條件的委託 : 停止委託 停止限價委託 開盤委託 不可分割委託與填滿或取消委託等 140

145 交割制度 : 原則上在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代表指數 : 道瓊工業指數 S&P 500 指數與店頭市場指數 二 英國 ( 一 )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投資概況 : 英國政府在經濟上努力追求經濟成長及提高就業率, 提供安全之經濟環境, 以提高投資意願 ; 積極檢討租稅及福利制度, 以提高工作誘因, 減少貧窮及對福利之依賴 ; 另並進行教育改革, 以提昇人力資源品質, 近五年來已成功穩定財政, 經濟穩定成長, 通貨膨脹率成功受控, 目前英國為世界第四大貿易國, 其工業所需之大部分原料需仰賴進口, 對外貿依存度甚高 其中英國出口至歐盟國家之金額約佔其出口總額之近 60%, 自歐盟國家進口金額佔其進口總額約 50%; 國內為數眾多的英國與其他國家之銀行 保險公司及金融機構均提供全球性服務, 使倫敦成為世界主要金融中心 (2) 產業概況 : 化學及相關工業 : 英國北海蘊藏豐富的石油與本身出產的天然氣皆是化學產業重要的資源, 以生產其他產業所需的化學原料, 如乙烯 (ethylene) 丙烷 (propylene) 苯(benzene) 二甲苯(paraxylene) 等, 作為生產塑膠與紡織業所需的材料 化學工業涵蓋甚廣, 相關產業包括如有機 無機化學產品 配方化學品 (formulatedchemicals), 如油漆 肥皂 化妝品 特殊化學品 藥品與人造纖維等 化學工業發展主要依賴新的生產技術的引進, 許多在英國境內世界級的研究中心紛紛致力發展新的製造程序, 如 程序強化 (processintensification): 在維持相同產能下, 顯著降低成本或減少化工廠面積, 進而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製藥工業 : 英國約只占全球藥品市場的 3%, 但其藥劑研發及藥產業在全世界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製藥產業年約幫英國賺進了 21 億英鎊的貿易順差 製藥巨擎 GlaxoSmithKline 與英瑞合資的 AstraZeneca 為英國前居於領先地位的藥廠 ; 其他世界級知名的製藥廠如 Pfizer Novartis Eli Lilly 和 Merck 在英國也都設研發中心 此外, 英國也是歐洲主要的製藥原料生國 ; 頂尖的化學公司, 如 BAFS Degussa Rhodia 在此設廠生產 航太及國防工業 : 英國航太工業為全球少數國家中具有航太設備的產能及技術的國家之一, 該工業每年為英國帶來 21 億英鎊的國防收支結餘 英國國防武器最主要供應廠商為 :BAE Systems Rolls-Royce Thales Group GKN 及 Smiths Group 等 資訊軟體 : 資訊科技產業在英國也占一席之地且越來越重要 製造廠商與各所大學合作研究開發, 以提供各行各業所需之軟體及技術 由於投資環境的種種優勢, 國際知名資訊公司或組織也分別在英國成立軟體研發中心, 如美國微軟公司在劍橋成立研發部門 礦產和能源 : 英國主要的礦產資源有石油 天然氣 煤及鐵礦 北海石油產量 141

146 豐富, 是全球主要產油國之一 煤及天然氣每年產量亦十分充裕, 為世界主要瓦斯生產國 英國並且是全球第三大產鉛國家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3. 最近三年英磅 / 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年底收盤價 ( 二 )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英國證券市場發行概況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種類金額 ( 十億美元 ) 年度 倫敦交所 證券市場 (2) 英國證券市場交易概況 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歐元 ) 股票 債券 年度 倫敦證交所 NA NA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市場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年度 倫敦證交所 資料來源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市場有重大資訊揭露之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狀況之變更 可能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而年度財務報告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倫敦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6:00 (3) 漲跌幅限制 : 無上下限 (4) 交割制度 : 採股票交易自動報價系統 SEAQ 142

147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 143

148 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144

149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 145

150 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 146

151 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 147

152 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148

153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49

154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 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 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 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 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 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 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低估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

155 贖回者 ( 二 ) 淨值高估時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 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申購者 贖回者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 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 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 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 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 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 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 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51

156 附錄三 經理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本基金持有暫停交易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債券或參與憑證 ( 以下稱投資標的 ) 時, 應依本公司所制定之 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 規定辦理 一 啟動時機 本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債券或參與憑證時, 若發生下列之情事之一時, 本公司得啟動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 ( 一 )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 二 )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 ( 三 ) 投資標的之暫停交易連續超過 30 個營業日 ; ( 四 ) 投資標的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連續超過 30 個營業日 二 可能採用評價方法 依據本公司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所訂之評價方法為市場法 指數法 收益法 最後收盤價法 直接歸零法及專業機構提供之評估價格 評價委員會應以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之原則決定標的價格, 惟所決定之標的價格仍可能與該標的於市場實際交易之價格有所不同 依據保守原則, 若委員會所採之評價方式所計算出之價格高於投資標的之最後收盤價時, 以最後收盤價做為計價基礎 152

157 附錄四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前言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前言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第二項本契約所設立之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定型化契約空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格處填入經理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基金保管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機構及本基金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名稱 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訂定本基金名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稱 金 第三項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訂定經理公司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名稱 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項 第九項 第十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第九項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訂定基金保管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機構名稱 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受益憑證係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爰修訂部分文字 營業日 : 指受託管理機構所在國及本國第十三項 營業日 : 指 明訂營業日定 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之主要投資國家別及其休假日之公告方式,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義 刪除 第十六項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本基金不分配 153

158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說明 收益, 故刪除之, 其餘項次前移 第二十一項證券交易市場 : 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刪除 第二十九項受託管理機構 : 指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簡稱 FTIML), 即依其與經理公司間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複委任管理本基金國外投資業務之公司 第三十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一項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二項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三項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第三十四項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新增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其餘項次後移 第二十八項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本基金不分配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收益, 故刪除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之, 其餘項次前移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 第二項 本基金為股票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美第一項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二項 本基金擬將基金之國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爰新增受託管理機構之定義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明訂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明訂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明訂基準貨幣之定義 明訂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訂定本基金名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稱 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本基金存續期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間為不定期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限 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154

159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新臺幣第一項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包括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貳拾億個單位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等值基準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單位 說明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訂定本基金最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高及最低淨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行總面額及每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一單位面額, 另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就有關追加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集條件部分移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列至第三項, 爰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刪後段文字 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二項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本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淨值之比率換算之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淨值之換算比率如下 : 序號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面額 ( 含幣別及金額 ) 新臺幣 10 元美元 10 元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之前一營業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滙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貨幣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具體比率參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第二項 新增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涉及外幣之換算比率方式,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三項 第四項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追加募集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第三項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 新增本條第一項後段辦理追加之規定, 列示於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調整項次 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 155

160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 條文 條次 條文 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第四項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 第三項 第四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 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第二項型受益權, 各類型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為以記名式登錄 156 說明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本基金不分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收益, 故刪除之 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新增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 1. 訂定受益權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單位數之計算方式及每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一受益權憑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證所表彰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最低受益權數不得低於 單位 單位數 2. 本基金受益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後段換發受益憑證之規定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故酌修文字 第三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採無實 體發行, 故修訂 之 刪除 第七項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本基金採無實 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體發行, 故刪除之, 其餘項次前

161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八項 第九項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第八項所表彰之受益權按個別受益人申購或買回情形予以編號登錄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除第九項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外, 亦得製作對帳單與申購人或設置網站供申購人查詢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第一項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其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以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第三項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第四項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157 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移 說明 項次調整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修訂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項次調整 本基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金採無實體發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行, 故修訂之 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包括 1. 訂定最高申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購手續費 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故增列相關規定 第二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故酌修文字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本基金受益憑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故酌修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 1. 訂定最高申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 2. 本基金受益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憑證分新臺幣定 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故酌修文

162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五項 第六項 經理公司得委任各類型受益憑證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第六項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投資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申購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 158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說明 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故酌修文字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參照基金募集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發行銷售及其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申購或買回作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業程序第 18 條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修正部份文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字 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163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九項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第八項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數倍之金額為限 ; 但以轉申購方式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基金者, 不受前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最低發行價額為參佰美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壹佰美元整, 超過壹佰美元者, 以壹佰美元或其整數 159 新增 說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故增列相關規定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本基金受益憑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證分新臺幣計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價受益權單位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行, 故酌修文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字 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訂定募集期間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之最低申購價額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164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倍之金額為限 ; 但以轉申購方式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基金者, 不受前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160 說明 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採無實 體發行, 故修訂 之 刪除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本基金採無實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準用 公開發行公體發行, 故刪除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之 定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 第三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第二項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訂定本基金成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立條件 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本基金受益憑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證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及外幣計價受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益權單位發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行, 故酌修文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字 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第一項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修訂之 本基金採無實 體發行, 故修訂 之 其後項次往 前移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 1. 訂定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165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刪除 第四項第 ( 四 ) 款 161 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第 ( 一 ) 款 第一項第 ( 六 ) 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第一項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第 ( 一 ) 款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第一項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第 ( 六 ) 款 說明 2. 本基金受益 憑證分新臺幣 計價受益權單 位及外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發 行, 故增列相關 規定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其餘款次前移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本基金之保管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採固定費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率 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配合項次變動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修訂之

166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二項 第四項 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第二項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投資情形與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說明 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明訂本基金各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價值低於新臺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幣參億元時之擔 費用支付方式 新增明訂本基金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方式,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刪除 第一項 收益分配權 第 ( 二 ) 款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外, 應親自為之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三項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 第六項 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 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 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 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 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餘款次前移 配合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故增列之 配合 101 年 11 月 2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修正, 擴大證 162

167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第二十一項經理公司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受託管理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受託管理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項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七項 說明 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範圍, 酌作文字修正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參酌證券投資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信託事業募集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證券投資信託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基金處理準則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第 16 條第 1 項之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 簡式公開說明規定, 酌修文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字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明訂各類型受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益權單位合計人數告知申購人 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應告知申購人 新增因應本基金得依金管會 102 年 10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複委任部分海外地區投資業務予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爰新增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新增因應本基金得依金管會 102 年 10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複委任部分海外地區投資業務予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爰新增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十三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新增配合本基金以 163

168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 第六項 第七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第六項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第七項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說明 新臺幣及外幣 計價, 爰明訂公 開說明書應揭 露本基金計價 幣別及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 面 額與基準受益 權單位之換算 比率規定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本基金不分配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收益, 故刪除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之 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配合本基金投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資海外, 酌修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文字 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本基金保管費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採固定費率 配合本基金涉及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投資外國有價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證券, 故修訂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之 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 164

169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刪除 第八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本基金不分配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收益, 故刪除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之, 餘款項前 務 移 說明 第八項第 ( 一 ) 款 第十七項 第十四條 第一項 第一項第 ( 一 ) 款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第九項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第 ( 一 ) 款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本契約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十四條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第一項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等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項次調整 本基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金不分配收整 益, 故刪除相關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文字, 其餘款次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前移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新增因應本基金得依金管會規定, 複委任部分海外地區投資業務予受託管理機構處理, 新增基金保管機構之監督責任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新增 訂定本基金投資基金方針及範圍 訂定本基金投資基金方針及範圍 165

170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說明 第一項第 ( 二 ) 款 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一項第 ( 四 ) 款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1. 投資於全球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含 NVDR)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以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可投資之國家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 ) 2. 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第一項後,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第 ( 一 ) 款股票 存託憑證 ( 含 NVDR) 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 (REIT Common Equity) 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前述第 ( 二 ) 款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且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第一項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第 ( 二 ) 款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 1. 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 ; 或 2.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造成 166 新增 1.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餘款次後移 2. 依據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將可投資之國家臚列於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訂定本基金投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資基金方針及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範圍, 其餘款次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後移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款次調整 訂定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本基金投資基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金方針及範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圍 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

171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一項第 ( 五 ) 款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第 ( 八 ) 款 該國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與匯市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不可抗力情事, 或實施外匯管制, 或其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兌美元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以上 ( 含本數 ) 時 ; 或 3.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第一項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第 ( 三 ) 款款之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第六項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第七項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等交易, 以規避匯率風險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第八項司債 ( 含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第 ( 八 ) 款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上 ( 含本數 ) 說明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配合調整款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次 款之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明訂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種類及應遵守之規範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明訂經理公司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從事之避險工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具, 並明訂應符合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配合金管會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 102 年 10 月 16 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日金管證投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第 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號函修正發布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之 證券投資信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託基金管理辦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法, 增列投資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標的 一定等級以上者 ; 167

172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八項第 ( 九 ) 款 第八項第 ( 十 ) 款 第八項第 ( 十一 ) 款 第八項第 ( 十二 ) 款 第八項第 ( 十七 ) 款 第八項第 ( 十八 ) 款 第八項第 ( 十九 ) 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第八項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第 ( 九 ) 款證 存託憑證 ( 含 NVDR) 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範 : 1. 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2. 參與憑證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普通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八項第 ( 十 ) 款 第八項第 ( 十五 ) 款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第八項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第 ( 十六 ) 款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 說明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配合本基金之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投資標的, 公司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已發行股份, 加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列存託憑證 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新增配合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增訂之, 其後款次後移 新增配合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設投字第 號函暨 103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增訂之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配合證券投資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信託基金管理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辦法第 10 條規定修訂之 新增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款次調整 配合 102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設投字第 號函規定修訂之 配合實務作業及參酌歐盟 UCITS 規定調整之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配合實務作業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調整之 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 168

173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八項第 ( 二十九 ) 款 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國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八項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第 ( 三十五 ) 淨資產價值 款 第九項 第十項 第八項第 ( 二十六 ) 款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第九項 四款及第十九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 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六 款及第二十七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 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四 ) 款 第 ( 十第十項 六 ) 至第 ( 二十 ) 款 第 ( 二十三 ) 至 第 ( 二十七 ) 款 第 ( 二十九 ) 款至第 ( 三十二 )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 等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第一項 第二項 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明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修訂 新增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9 款規定修訂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配合增列投資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限制之變更, 修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訂款次 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 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 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配合增列投資限制之變更, 修訂款次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本基金不分配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收益, 故修訂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之 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169

174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170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訂定經理公司 值每年百分之二 O O(2.0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含 NVDR) 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 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報酬 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第二項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說明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訂定基金保管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機構報酬 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本基金保管費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175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六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參佰個單位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不及壹拾個單位者,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惟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者, 得不受前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第二項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第三項易部份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第六項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171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說明 1. 訂定受益人申請買回之時點 2. 訂定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所表彰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本基金受益憑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證分新臺幣計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價受益權單位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 故酌修文字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配合本基金買回費用包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故修訂之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配合實務作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業, 修訂本基金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於買回日起十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個營業日內給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付買回價金 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176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說明 第七項 第十項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第七項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其它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第一項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實際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金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十九條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第二項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第三項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十九條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本基金採無實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體發行, 不發行實體受益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證, 爰刪除部分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文字 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新增增訂受益憑證買回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之規定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 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為借款上限, 實務作業應依實際所訂之比例, 故修訂之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配合第十七條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第五項明訂買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回價金給付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日, 爰酌修文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字 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本基金採無實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體發行, 故修訂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之 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172

177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一項第 ( 一 ) 款 第二項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第一項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第 ( 一 ) 款易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第二項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173 說明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酌修文字 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以基準貨幣第一項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第二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第三項之處理方式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存託憑證 : 上市上櫃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配合第十七條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第五項明訂買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回價金給付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日, 爰酌修文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字 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時間 明訂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訂定本基金淨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資產價值之計管會核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算標準 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178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則按實際交易價格入帳, 待上市掛牌或正式在店頭市場交易後,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受託管理機構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 依序由 IDC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 / 最後成交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若上述計算時點之收盤價格 / 最後成交價資訊無法取得時, 則依序以前述資訊系統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最近收盤價格 / 最近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受託管理機構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理柏 (Lipper) 所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時前取得之各基金經理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基金價格及淨資產價值資訊之取得, 以國外經理公司所提供者為主 4.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時前經理公司所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受託管理機構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 說明 174

179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 條文 條次 條文 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5.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系統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 告 告 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175 新增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分別屬於第一項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明訂本基金各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計算日之 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類型受益權單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位淨資產價值 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 壹分者, 四捨五入 之計算方式 以各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第 ( 五 ) 款 第一項第 ( 五 ) 款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本基金計算金額時以新臺幣為基準貨幣

180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 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時效 第二十六條時效 刪除 第一項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 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 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第二項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第五項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一項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新增 第三十條幣制第三十條幣制第一項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第一項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 說明 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故酌修訂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其餘項次前移 明訂為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召開受益人會議時之受益人之定義 明訂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決議事項應僅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分新臺幣計價 176

181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條次條文條次條文 第二項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應以第二項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八點三十分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匯收盤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IDC(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所提供之最近外匯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三十一條通知 公告 第二項第 ( 四 ) 款 第六項 刪除 說明 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受益權單位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受益權單位發行, 酌修文字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 提供之 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 無法取得 所提供 之, 則以當日 所提供 之 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 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盤匯 率為準 第三十一條通知 公告 第一項第 ( 二 ) 款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第二項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第 ( 四 ) 款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資產持有外國幣別, 故明訂外幣之換算標準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餘款次前移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配合實務作業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修訂之 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新增增列彈性規定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第一項 本契約自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一項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已開放股票型基金募集案件改採申報生效制爰修訂文字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177

182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自律公約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一 七年九月三十日 178

183 附錄六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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