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评律师事务所简介 蓝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4 年, 总部位于北京, 是一家专注于金融投行法务的全球化 律师事务所 LanPing Law Offices was founded on 2004, located in Beijing, and is a globalize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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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蓝评律师事务所 北京蓝评律事务所 2017 年 9 月

2 蓝评律师事务所简介 蓝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4 年, 总部位于北京, 是一家专注于金融投行法务的全球化 律师事务所 LanPing Law Offices was founded on 2004, located in Beijing, and is a globalized law firm focus on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legal services. 蓝评律师事务所设有包括私募资管与风险投资部 新三板法律部 上市法律部 财会税务法律部 破产与不良资产处置部 银行信托保险法律部 知识产权部 债券融资法律部 金融行政法律部 金融刑事法律部 金融民讼仲裁部在内的 11 个法律部门 蓝评律师事务所设立国际事务协调中心, 已在包括美国 俄罗斯 新加坡 韩国 日本 以色列等国家在内的三十个国家设立办事处, 构建起了金融投资领域覆盖重点国家的全球法律服务体系 LanPing Law Offices has established eleven departments, which includes the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Investment department, the new 3rd board legal service department, the listing companies legal service department, the accounting and taxation legal service department, the bankruptcy and nonperforming asset disposition department, the bank trust fund and insurance legal service departmen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bond financing legal service department, the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the financial crime legal service department, and the financial civil law suit and arbitration department. LanPing Law Offices has also established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center which has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thirty countries, which includes United States, Russian Federation, Singapore, Japna, Isreal, to form a globalize legal service network covering major countries in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field. 1

3 北京蓝评律师事务所 2017/9/1 蓝评律师事务所定位于专业化 高端化 精品化律师事务所, 借助自身在金融投行领域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在国内拥有上百家具备一定规模的私募投资机构 五十家优质上市公司 几十家优选的大型实业集团的投资资源与项目资源, 在国外拥有数百家投资机构与实力企业资源, 构建起一个高端 信赖 有效的资源体系 LanPing Law Offices orientates us as a professional, high-end, and refined legal service firm. Relying on our own expertise and specialties in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field, we have the investment resource and project resources with hundreds of large scale PE institution, more than fifty public companies, and tens of large industry groups inside China. Also, we have the resource with hundreds of investment firms and industry enterprise outside China, which in term help us constructed a high-end, credible, efficient network and system. 蓝评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吸引人 以诚信感动人 以责任赢得人的执业理念, 与客户 共同成长, 为客户创造价值 LanPing s lawyers always uphold the practice philosophy that we should always attract and touch our customers with professionalism, credibility, integrity, and responsibility, grow together with our customers, and create value for our customers. 蓝评律师在发展理念上, 始终坚持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始终坚持永不停滞的创业精 神 始终坚持追求极致的工作标准, 并将这种理念贯彻到对每一个律师的招聘 对每 一个律师的苛责 对每个助理律师的培养 对每一个案件的办理 对每一个项目的运 作 对每一个法律问题的研究 对每一个法律用语的确定 对每一个标点符号的关 切 On the philosophy of our business development, LanPing Law Offices always upholds the work spirit of rigorous hard-working, the entrepreneur spirit away from rigidity and stagnation, the work standard that always quests for ultimate perfection. Also, we implement 2

4 this philosophy into the recruitment process of each lawyer, the criticizing and evaluation of each lawyer, the training process of each assistance lawyer, the execution of each case, the operation of each project, the research of each legal issue, the confirmation of each legal vocabulary, the concern of each punctuation. 基于蓝评律师的发展理念, 蓝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权益合伙人制度 人才培养制度 质量监督与风险控制制度 薪酬体系等, 对平庸无华零容忍, 形成一个相互支撑 相互负责 相互提升的正能量场, 让德能兼备而不懈付出的律师及行政人员迅速脱颖而出, 让每一个人因蓝评而优秀, 让蓝评因每一个人而优秀 Based on the LanPing s business development philosophy, we established, with our special characteristic, the partnership system, the talent training program, the quality as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system, the salary and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so on. We have zero tolerant to mediocrity and lack of achievement in order to form a positive energy work environment of mutual supporting, mutually responsible, and mutually evaluating. Let the lawyer or staff, with integrity and talent who continuously contributes to the team, to excel in our organization. Let each employee excel because of LanPing, and let LanPing excel because of each staff. 蓝评律师, 您身边值得信赖的金融投行法务专家! LanPing Lawyer, the trusted financial investment legal expert around you! 3

5 私募基金法规及监管文件汇编 目录 一 综合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57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84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91 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解释 ( 一 ) 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解释 ( 二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问题解答 二 登记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一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二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三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四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五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六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七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八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十 )...161

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十一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十二 ) 三 募集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 个人版 )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四 指引文件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 (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 (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 (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起草说明 五 内部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 试行 ) 六 基金业务外包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相关问题解答 ( 一 ) 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七 信息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八 从业人员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起草说明 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016 年度修订 )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 ( 试行 ) 九 开户结算 检查整治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81

7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建立 失联 ( 异常 ) 私募机构公示制度通知 十 资本运作相关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证监会关于禁止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问题的答复 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一 投资运作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 ( 一 )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 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方案框架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二 外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政策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说明 十三 入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 试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入会指南...381

8 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分析 北京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问题解答 十四 ( 试行 ) 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16)

9 一 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 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 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 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 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实 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 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 商 1

10 业道德, 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 应予当场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 发给营业执照 ; 不予登记的, 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 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有书面合伙协议 ; ( 三 )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 四 )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 字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 履行出资义务 2

11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二 )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 三 )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 ( 四 )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 ; ( 五 )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式 ; ( 六 ) 合伙事务的执行 ; ( 七 ) 入伙与退伙 ; ( 八 ) 争议解决办法 ; ( 九 )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 十 )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 但是,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合伙企业不得 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3

12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 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 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 行合伙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 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 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人一致同意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 ( 一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 二 )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三 )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 四 )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 五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六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

1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增加 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 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 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 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五节 入伙 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 5

14 致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人可以退伙 : ( 一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 二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三 )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 四 )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然退伙 : ( 一 )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 二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 三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 ( 四 )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 五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 一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 二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 三 )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 四 )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6

15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 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 一 )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 ( 二 )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 ( 三 )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 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 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退还货币, 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 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 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 ; 本节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特殊普通合伙 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 7

16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 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 ; 本章未作规定的, 适用 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有限合伙 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 ( 二 )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 ( 三 )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 ( 四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五 ) 有限合伙人入伙 退伙的条件 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六 )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 未按 期足额缴纳的, 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 一 )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退伙 ; 8

17 ( 二 )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 三 )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四 )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 五 )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 六 )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 ( 七 )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八 )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但是, 合伙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 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应当解散 ; 有限合伙企业仅 剩普通合伙人的, 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该 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9

18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 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 清算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解散 : ( 一 ) 合伙期限届满, 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二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三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四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五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 六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 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 一 )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 三 ) 清缴所欠税款 ; ( 四 ) 清理债权 债务 ; ( 五 )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六 )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10

19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 合伙企业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 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 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 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清算申请, 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撤销企业登记,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 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 有限合伙 字样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领取营业执照, 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企业登 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 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20 第九十八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 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 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 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 隐匿 转移合伙企业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 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 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 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章 附则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 其合伙人 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本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2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五章 第一节 总则 目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 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 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第十一章 股份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 会计公司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3

22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14

23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公司变更前的债权 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 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 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 加强劳动保护, 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 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提高职工素质 15

24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 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福利 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 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6

25 ( 一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 二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 三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 四 )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 五 )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 二 ) 公司经营范围 ; ( 三 ) 公司注册资本 ; ( 四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五 ) 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 六 )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 ( 七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 八 )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但是, 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7

26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公司名称 ; ( 二 ) 公司成立日期 ; ( 三 ) 公司注册资本 ; ( 四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 ( 五 )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 ( 一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 二 ) 股东的出资额 ; ( 三 )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 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8

27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七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 )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 ) 修改公司章程 ; ( 十一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 19

28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 但是, 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20

29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 七 ) 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九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 十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一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 二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四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 ( 七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八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1

30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检查公司财务 ; ( 二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三 )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四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 五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 六 )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七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建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22

31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承担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适用本节规定 ; 本节没 有规定的, 适用本章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适用本节规定 ; 本节没有规 定的, 适用本章第一节 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 23

32 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公司的合并 分立 解散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其中,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申请破产的, 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 但是,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 但是,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 24

33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 一 )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 二 ) 公司合并 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 ; ( 三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本总额 ; ( 一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 ( 二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 ( 三 )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 四 )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 五 )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 六 ) 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5

34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 二 ) 公司经营范围 ; ( 三 ) 公司设立方式 ; ( 四 ) 公司股份总数 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 ( 五 )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 ( 六 ) 董事会的组成 职权和议事规则 ; ( 七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 八 ) 监事会的组成 职权和议事规则 ; ( 九 )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 ( 十 )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 ( 十一 )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 ( 十二 )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6

35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 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 金额 住所, 并签名 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 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 ( 二 )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 三 ) 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 ( 四 ) 募集资金的用途 ; ( 五 ) 认股人的权利 义务 ; ( 六 )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 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 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 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 会由发起人 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 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27

36 ( 一 )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 ( 二 ) 通过公司章程 ; ( 三 ) 选举董事会成员 ; ( 四 ) 选举监事会成员 ; ( 五 )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 ( 六 )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 ( 七 )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 可以 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 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除未按 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 ( 一 ) 公司登记申请书 ; ( 二 )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 三 ) 公司章程 ; ( 四 ) 验资证明 ; ( 五 ) 法定代表人 董事 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 ( 六 )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 七 ) 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应当补缴 ;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 一 ) 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28

37 ( 二 ) 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 三 )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 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 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一 )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9

38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 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 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 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30

39 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理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31

40 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公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2

41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 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 一 ) 公司名称 ; ( 二 ) 公司成立日期 ; ( 三 ) 股票种类 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 ( 四 ) 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 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可以为记名股票, 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 法人发行的股票, 应当为记名股票, 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 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 33

42 ( 一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 二 )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 ( 三 )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 ( 四 )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 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成立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 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 ( 一 ) 新股种类及数额 ; ( 二 ) 新股发行价格 ; ( 三 )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 ( 四 )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 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 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 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 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并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 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 34

43 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四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 一 )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 属于第 ( 二 ) 项 第 ( 四 )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 三 )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 股东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 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 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的股票,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开其财务状 况 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 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 35

44 理人员 : ( 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因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 三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 四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 五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挪用公司资金 ; ( 二 )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三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 四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五 )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 六 )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七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八 )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6

45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或者董事会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 应当公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 一 ) 公司名称 ; ( 二 ) 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 ( 三 )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 ( 四 ) 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 ( 五 )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37

46 ( 六 ) 债券担保情况 ; ( 七 ) 债券的发行价格 发行的起止日期 ; ( 八 ) 公司净资产额 ; ( 九 )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 ( 十 )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 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 债券票面金额 利率 偿还期限等事项,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 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 可以为记名债券, 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 二 ) 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 ( 三 ) 债券总额, 债券的票面金额 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 四 ) 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 利率 偿还期限和方式 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 存管 付息 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 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 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38

4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 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 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 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报告送交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供股东查阅 ;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9

48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认购新股, 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0

49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一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五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 一 ) 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 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 ) 通知 公告债权人 ; ( 三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 四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 五 ) 清理债权 债务 ; 41

50 ( 六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七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 42

51 提出申请, 并提交其公司章程 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经批准后, 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 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 必须依法清偿债务, 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 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虚报注 册资本的公司,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对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52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 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 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 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 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 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 44

53 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 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的,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 )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二 )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 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 出资额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三 )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四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 有关 45

54 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6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总则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 规范信托行为, 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 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进行民事 营业 公益信托活动, 适用本法 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 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 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第七条 设立信托, 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设立信托, 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 合法所有的财产 47

56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 遗嘱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 信托合同签订时, 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 受托人承诺信托时, 信托成立 第九条设立信托, 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信托目的 ; ( 二 ) 委托人 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 ( 三 )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 ( 四 ) 信托财产的范围 种类及状况 ; ( 五 )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 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 可以载明信托期限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的报酬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设立信托, 对于信托财产,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 不补办的, 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托无效 : ( 一 )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二 )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 ( 三 )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 ( 四 )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 ( 五 )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撤销该信托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 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 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 内不行使的, 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 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48

57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 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 ; 受 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也归入信 托财产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 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作为信 托财产 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 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时,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 信托终止, 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 信托存续, 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 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时, 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 ( 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 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 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 一 )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法行使 该权利的 ; ( 二 )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 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 ( 三 )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 ( 四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委托人 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 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49

58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 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 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 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 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 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节受托人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法律 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 义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必须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谋取利益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 财产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 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 所得利益归入信托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 50

59 为其固有财产的, 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 ;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 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 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 已事由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 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 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 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 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 意见不一致时, 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 ;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 由委托人 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 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报告委托人 和受益人 务 受托人对委托人 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 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可以作出补充约定 ; 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 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可以增减其数额 51

60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 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 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 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受托人可以辞任 本法 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 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职责终止 : ( 一 )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 二 )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三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四 )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 ( 五 ) 辞任或者被解任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 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 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 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 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 ;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 由委托人选任 ; 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 由受益人选任 ; 受 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至第 ( 六 ) 项所列情形之一, 职责终止的, 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 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 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分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 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 52

61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 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 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的, 从其规定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 信托文件对信 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 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 利益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 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 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 ( 一 ) 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 ( 二 ) 其他受益人 ; ( 三 ) 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但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 有的权利 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 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 销该处分行为的,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 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 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 ( 一 )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 53

62 ( 二 ) 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 ( 三 ) 经受益人同意 ; ( 四 )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 一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托终止 : ( 一 )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 ( 二 )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 三 )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 四 )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 ( 五 ) 信托被撤销 ; ( 六 ) 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 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 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 ( 一 ) 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 ( 二 ) 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依照前条规定, 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 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 信托视为存续, 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 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 进行强制执行的, 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信托终止后, 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信托终止的, 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规定的, 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 54

63 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 属于公益信托 : ( 一 ) 救济贫困 ; ( 二 ) 救助灾民 ; ( 三 ) 扶助残疾人 ; ( 四 ) 发展教育 科技 文化 艺术 体育事业 ; ( 五 )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 ( 六 ) 发展环境保护事业, 维护生态环境 ; ( 七 ) 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 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 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 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 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 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 及财产状况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经信托监 察人认可后, 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 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 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公益信托成立后, 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 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 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55

64 第七十一条公益信托终止的, 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 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 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 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 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 委托人 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法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56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目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57

66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 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 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制定科学 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 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 ), 进行行业自律, 协调行业关系, 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58

67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一 ) 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三 )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 良好 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 ; ( 四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五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 六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 )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通 知申请人 ;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一 ) 因犯有贪污贿赂 渎职 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的 ; ( 二 ) 对所任职的公司 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 监事 厂长 高级管理人员,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59

68 ( 三 )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 到期未清偿的 ; ( 四 )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五 )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 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其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 登记 审查 处置等管理制度,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三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 四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 五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六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 七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八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九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十一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60

69 施其他法律行为 ; ( 十二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 二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三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 四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五 )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 六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七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 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 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以优先使用风险 准备金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 ( 二 ) 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 ( 三 ) 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61

70 ( 四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 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 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 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 措施 : ( 一 )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 二 ) 限制分配红利, 限制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提供福利 ; ( 三 ) 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四 ) 责令更换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五 ) 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 符合有关要求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勤勉尽责, 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 严重 危害证券市场秩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 被依法指定托管 接管或者清算期间, 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 62

71 ( 一 )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 ( 二 )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 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 一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 二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 第三十三条担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 ( 二 )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 三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 ( 四 )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 五 )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 ( 六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 63

72 设施 ; ( 七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法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不得相互出资或者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 二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 三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四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五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 六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七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 八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九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十一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64

73 第三十九条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 或者未能勤勉尽责, 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 逾期未改正, 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 ( 二 ) 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提交报告 ; 经验收, 符合有关要求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 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 ( 一 ) 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 一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 二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 三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65

74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 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 ),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 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 ),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 申购 赎回的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二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三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四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六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 二 )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三 )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四 )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二 )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三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 四 )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6

75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 ; 其议事规则, 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条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 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累计超过二百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五十一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 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 一 ) 申请报告 ; ( 二 ) 基金合同草案 ; ( 三 )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 ( 四 ) 招募说明书草案 ; ( 五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六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 ( 四 )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 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 ( 五 )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 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 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 八 ) 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 申购 赎回的程序 时间 地点 费用计算方式, 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 67

76 ( 九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 十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 十一 )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 ; ( 十二 )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 十三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 十四 ) 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 ( 十五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十六 ) 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七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 ( 三 )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四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价格 费用和期限 ; ( 五 )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 ( 六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 ( 七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 八 ) 风险警示内容 ; ( 九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 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 行审查, 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 不予注册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 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第五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68

77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有本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 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 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 低募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十条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 一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 二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一条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 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第六十二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 ( 二 )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 ( 三 )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 69

78 ( 五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 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第六十四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一 ) 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 ( 二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 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登记, 由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第六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第六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 一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 二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案 ( 三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八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六十九条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依据申购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 减有关费用计算 70

79 第七十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另有规定外, 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二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 ( 一 ) 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 ; ( 二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 一 ) 承销证券 ; ( 二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三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四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 六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71

80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 二 ) 基金募集情况 ; ( 三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六 ) 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 七 ) 临时报告 ;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 九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 十 )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 十一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二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 三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四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七十八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第七十九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一 ) 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 ( 二 ) 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 四 ) 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 ( 一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 72

81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 三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 ( 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第八十一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设立日常机构的, 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 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四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73

82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但是,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 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八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八十九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未经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基金 或者 基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非公开募集基金,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台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二条 括下列内容 : 非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包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 二 ) 基金的运作方式 ; ( 三 ) 基金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认缴期限 ; ( 四 )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 ( 五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 六 )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 74

83 ( 七 )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 方式 ; ( 八 ) 基金份额的认购 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 ( 九 ) 基金合同变更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 ( 十 )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十一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 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 ( 一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 ( 二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 退出的条件 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四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第九十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 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五条 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份 第九十六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其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 投资顾问 评价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75

84 第九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九十九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及时划付 第一百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查 封 冻结 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 算资金 基金份额的安全 独立,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 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 第一百零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 投资顾问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零二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 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 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应 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 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 禁止误导投资人, 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一百零五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 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76

85 委托,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八条体法人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是社会团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 行政法规,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 二 )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 ( 三 )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监督 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 四 )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 资质 管理和业务培训 ; ( 五 ) 提供会员服务, 组织行业交流, 推动行业创新, 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 ( 六 ) 对会员之间 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 ( 七 ) 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 备案 ; ( 八 )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77

86 ( 一 )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 并行使审批 核准或者注册权 ;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 ; ( 三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并予以公告 ; ( 四 )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并监督实施 ; ( 五 )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 ( 六 ) 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施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 ( 一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 ( 二 )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 三 )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 ( 四 ) 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 通讯记录等资料 ; ( 五 ) 查阅 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 登记过户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可以予以封存 ; ( 六 )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 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 证券等涉案财 产或者隐匿 伪造 毁损重要证据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 准, 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 ( 七 )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 案情复杂的, 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 公正廉洁, 接受监督, 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78

87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 被调查 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不得拒绝 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 或者离职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的期限内, 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 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 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79

88 第一百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 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核准, 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 责令停止,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 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 责令停止, 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动用募集的资金的, 责令返还,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 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80

89 第一百三十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 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登记, 使用 基金 或者 基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 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 81

90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 伪造 篡改 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 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 基金评价服务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 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 有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暂停或者撤 销相关业务许可, 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 统, 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 82

91 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拒绝 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 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情节严重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 罚金,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 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 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 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 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证券投资 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83

9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 第 105 号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 肖钢 2014 年 8 月 21 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 股权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私募基 金托管人 ) 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 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 84

93 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 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 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 协调行业关系, 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业发展 第七条 第二章登记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向基金业协会申 请登记, 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 ( 一 ) 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二 )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 三 ) 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 ( 四 )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 ( 五 )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 ( 一 )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 ( 二 )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 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 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 募基金, 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三 )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 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 ( 四 )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85

94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基金业 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 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 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 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 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 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 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 三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 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 符合本条第 ( 一 ) ( 二 ) ( 四 ) 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 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 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 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86

95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 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 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 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 由基 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 应当 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 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应当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 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 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 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 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87

96 ( 二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三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 四 )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 五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六 )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 ( 七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八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 资产负债 投资收益分配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 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 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 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行业自律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 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 监督 检 88

97 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 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 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调解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受理投资者投诉, 进行纠纷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 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 测和检查,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 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 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 投资情况报告要求 和会员管理等环节, 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 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 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 在账户开立 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 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至 89

98 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 按照 证券法 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有关 规定的,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0

9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 [2016]2800 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优化政府投资 方式,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吸引社会 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 根据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中发 [2016]18 号 ) 国务院关于 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6]53 号 ) 国务院关于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14]60 号 ) 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我们制定了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第一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 12 月 30 日 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政府投资方式, 发挥政府资金 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 域和产业, 根据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 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中发 [2016]18 号 )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6]53 号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 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14]60 号 )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 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是指有政府出资, 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 合伙制 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91

100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 专业化管理原则, 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 联合投资 融资担保 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 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 引导民间投资 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 第九条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 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 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第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 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 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 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应符合区域规划 区域政策 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后, 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登记信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投向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并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予以公开 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 并抄送相关政府或部门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 92

101 级政府或所属部门 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以下情况除外 : ( 一 ) 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 直属机构出资额 50 亿元人民币 ( 或等值外币 ) 及以上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 ( 二 )50 亿元人民币 ( 或等值外币 ) 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 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 直属机构出资,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具体规模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 ( 一 ) 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 ; ( 二 ) 基金章程 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 ( 三 ) 基金管理协议 ( 如适用 ); ( 四 ) 基金托管协议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 ( 六 )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 ; ( 七 ) 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 ( 八 ) 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新发起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 ( 一 ) 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 ( 二 ) 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 ( 三 ) 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 出资额度 ; ( 四 ) 拟在基金章程 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 投资方 式 风险防控措施 激励机制 基金存续期限等 ; ( 五 ) 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 ( 六 ) 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政府向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出资, 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 ( 一 ) 基金主要发起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 ( 二 ) 基金前期运行情况 ; ( 三 ) 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 ( 四 ) 基金章程 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 投资方式 风险防控措施 激励机制等 ; 93

102 ( 五 ) 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制定投资方案, 并对所投企业进行监督 管理 ; ( 二 ) 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 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向基金董事会 ( 持有人大会 ) 报告 ; ( 三 ) 基金公司章程 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 ( 二 ) 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 ( 四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五 )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 ( 二 )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 ( 三 ) 依据托管协议,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基金公司章程或 基金董事会 ( 持有人大会 ) 决议的, 不予执行 ; ( 四 ) 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向基金董事会 ( 持有人大会 ) 报告并向主管部门 提交年度报告 ; ( 五 ) 基金公司章程 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已登记并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 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可以按规定取得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已登记并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扩大资本规模, 94

103 增强投资能力 第三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终止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 : ( 一 )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着力解决非基本公共服务结构性供需不匹配, 因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而制约质量效率, 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问题, 切实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 二 ) 基础设施领域 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结构性供需不匹配等问题, 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 切实推进城乡 区域 人群基本服务均等化 ( 三 ) 住房保障领域 着力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市民住房问题, 完善住房保障供应方式,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切实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续提供能力 ( 四 ) 生态环境领域 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 环境污染严重, 山水林田湖缺乏保护, 生态损害大, 生态环境脆弱 风险高等问题, 切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 五 ) 区域发展领域 着力解决区域发展差距特别是东西差距拉大, 城镇化仍滞后于工业化, 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化等问题, 落实区域合作的资金保障机制, 切实推进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 六 )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 着力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政策环境不完善, 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偏低, 供给和需求衔接不紧密等问题, 切实推进看得准 有机遇的重点技术和产业领域实现突破 ( 七 ) 创业创新领域 着力解决创业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市场环境亟待 改善, 创投市场资金供给不足, 企业创新动能较弱等问题, 切实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投资于基金章程 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 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区域规划 区域政策 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并不定期发布基金投资领域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 : ( 一 ) 未上市企业股权, 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 95

104 ( 二 ) 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 ( 三 ) 经基金章程 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 国债 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 ( 一 )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 ( 二 ) 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 ( 三 ) 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 ( 四 ) 为企业提供担保, 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 ( 五 )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章程 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 明确基金的分配方式 业绩报酬 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章程应当加强被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 确需延长存续期的, 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 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 ( 一 ) 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 ( 二 ) 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 区域政策 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及其他 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资金使用效率及 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 ( 三 ) 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 ( 四 )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 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 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 96

105 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 ( 一 ) 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 ( 二 ) 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 ( 三 ) 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 ( 四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 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 销售 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 ( 五 )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是否被纳入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 ( 六 )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基金管理人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 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 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五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并通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报送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 行业信息 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 国家发展 改革委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各地 实际情况, 将区域内失信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 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 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 信用中国 网站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专栏, 公布失信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 及时更新名单目录及惩戒处罚等信息, 并开展联合惩戒的跟踪 监测 统计和评估工作 97

106 第六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建立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 加快推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 将其作为 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 并以适当方式予 以公告 第四十条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 人的年度业务报告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 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 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 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 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 资本增减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合并 清算等 第四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现场和非现场 双随机 抽查, 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业务指导, 促进基金规范运作, 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规性审查, 提供有关文件 账簿及其他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 拒绝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 理机构 托管机构,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视情节轻 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取消登记等措施, 并适当予以公 告 第四十三条建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四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 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

107 办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境外企业, 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登记 99

108 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解释 ( 一 ) 一 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 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有市场人士认为, 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不得通过讲座 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 不特定对象 宣传推介, 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 该规定不禁止通过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手机短信 微 信 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 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 特定对象 宣传推介 二 关于禁止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和基金财产混同 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 一 ) 项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有市场人士认为, 何种情形属于财产混同不太明确,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 是否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该项规定系对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第 ( 一 ) 项的沿用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具有独立性, 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 为, 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 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 有两种情形 : 一是跟投 项目, 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 不属于基金财产 ; 二是跟投基金, 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 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 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三 关于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的规定 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有市场人士咨询,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是否必须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来做? 是否有统一的风险评级标准? 100

109 我们认为, 此规定目的是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 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办法 对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 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 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一是私募基金运作更多体现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 二是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好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 具有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将其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的动力 ; 三是基金管理人对自身管理的产品更为了解 对于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 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今后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 101

110 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的解释 ( 二 ) 一 关于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 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有市场人士认为, 此规定操作性不强, 且不同基金如策略不同, 基金管理人实践中会区别对待 该项规定系对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第 ( 二 ) 项的沿用 禁止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是指当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若干只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 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 对所管理的每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应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有效管理的义务, 为 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管理基金财产 为一只基 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为, 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也违背 了受托人义务, 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二 关于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该项规定系对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项的沿用 禁止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 一是,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 除依法取得管理费等报酬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 二是,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 ; 否则, 就违背了受托人义务, 侵害了投资者权利 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必要参照适用 三 关于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关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 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该项规定系对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第 ( 六 ) 项的沿用 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职务上的便利, 掌握了大量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 必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 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必须坚决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102

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 号 ) 现公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 规 范市场行为, 强化风险管控, 根据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基金 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是指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 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 一 ) 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 如零风险 收益有保障 本金无忧等 ;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 保本 字样 ; ( 三 ) 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 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 ( 四 ) 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 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 ( 五 ) 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 者标准, 仍予以销售确认, 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 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 ( 六 )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 200 人, 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 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 ( 七 ) 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 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等方式, 布告 传单 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 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 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 103

112 ( 八 ) 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 未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 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 收益分配内容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 ( 九 )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 ( 十 ) 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 ( 十一 )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 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 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违背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 一 ) 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 提前终止罚息 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 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 ( 二 ) 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 ( 三 ) 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 收益分配情况 风控措施等信息 ; ( 四 ) 股票类 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1 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3 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2 倍 ; ( 五 ) 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 ( 六 )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 结构化 或 分级 字样 ; ( 七 )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140%, 非结构化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即 一对多 ) 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200%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 一 ) 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 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 ( 二 ) 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 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 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 104

113 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 ( 三 ) 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 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 四 ) 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 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 ( 五 ) 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 ( 六 ) 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 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 一 ) 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 ( 二 ) 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 ( 三 ) 通过穿透核查, 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 一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期货账户出借他人, 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 ( 二 ) 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 交易通道 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 ( 三 ) 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 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 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 ( 四 ) 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 子伞委托人 ( 或其关联方 ) 分别实施投资决策, 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 期货账户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 利益输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 一 ) 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 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 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 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 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 充分的除外 ; 105

114 ( 二 ) 以利益输送为目的, 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 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 ( 三 )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 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 ( 四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五 ) 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 ( 六 ) 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 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 ( 七 ) 侵占 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 资金池 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 ( 一 ) 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 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 ( 二 ) 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 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 ( 三 ) 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 ( 四 ) 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 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 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 ( 五 ) 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 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 ( 六 ) 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 资 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 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 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 一 ) 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 ( 二 ) 递延周期不足 3 年, 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 40%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要求, 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106

115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 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规定做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与风险监测工作 ;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 ( 一 )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 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 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 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 二 ) 杠杆倍数 = 优先级份额 / 劣后级份额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 应当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 ( 三 ) 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 四 )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银行存款 标准化债券 债券型基金 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 五 ) 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是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 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 但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未达到本条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相应类别标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 六 )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 七 ) 市场公允价格区分不同交易市场特征, 采取不同确定方法, 在集中交易市场, 可以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 在非集中交易市场, 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公允价格确定方法, 并按照约定方式确定公允价格 ( 八 ) 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 107

116 2. 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 于 3 人 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五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 本规定施行 之日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 按以下要求执行 : ( 一 ) 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 ( 二 ) 项的, 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 保本周期到期后应转为非保本产品, 或者予以清盘, 不得续期 ( 二 ) 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 ( 一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七 ) 项的, 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 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 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 不得续期 ( 三 ) 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 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 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 不得续期 ( 四 ) 不符合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附件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说明 108

11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问题解答文章来源 :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6 年 7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对私募资管业务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性规制 为进一步说明法规适用的具体要求, 强调 实质重于形式 的监管原则,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编写了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 相关问题解答 一 暂行规定 是否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如下资产管理业务 : (1)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 ( 直投 ) 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2)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的 QDII 专户业务? 答 : 暂行规定 主要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参照执行 据此, 上述问题的监管口径如下 : (1) 暂行规定 暂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因此,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 ( 直投 ) 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不适用本规定, 应当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境外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 暂行规定 的相关要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等法规对特定客户境外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有特殊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该条以基金管理人口径还是以产品口径参照执行? 答 : 暂行规定 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界定以产品口径为准 各 类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只要设立发行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活动均应当参照 暂行规定 执行 三 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宣传保本保收益, 名称 不得含 保本 字样 按照上述要求, 产品结构上能否参照公募保本基金约定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买断式担保? 答 : 暂行规定 第三条重点规范宣传推介行为, 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形成刚性兑付预期 法规不禁止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端采取相关增信措施, 但管理人不得以采取了相关增信措施为由, 向投资者宣传保本保收益或使用含 保本 字样的产品名称 四 如何界定 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 ( 六 ) 项规定的 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 109

118 答 : 符合如下标准, 一般认为属于 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 : 一是投资运作方面, 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系为融资人提供债权或股权的一级市场直接融资, 不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买卖行为 ; 二是交易目的方面, 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系为满足同一个项目的一揽子融资计划而专门设立, 标的资产事先固定, 不具备动态化的组合管理特征 ; 三是标的性质方面, 融资项目不得公开募集资金, 投资者人数依法不得超过 200 人 典型的情况如分期成立多个产品, 投向单笔委托贷款 单个未上市公司股权 单个信托计划或私募资管产品等 实践中, 管理人按照内部复制策略设立发行多个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且持有相同证券投资组合的情形, 不属于本条规制范围 五 如何理解 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 ( 七 ) 项规定的 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答 :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时,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通过该程序, 提供了必要的风险测评 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等文件后, 才能通过互联网接受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宣传推介 具体要求参照基金业协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 如何理解 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 ( 十 ) 项关于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的规定? 是否可以用 约定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等表述代替 预期收益率? 答 : 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 十 ) 项规定, 不得 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立法目的在于打破刚性兑付预期, 禁止相关宣传用语误导投资者, 使其信能够在未来获得受保证的固定收益 监管部门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将采取 实质重于形式 的判断原则, 如管理人采用 约定收益率 未来收益率 等与 预期收益率 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 不符合法规要求 管理人可以约定 业绩比较基准 或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 例如, 业绩比较基准 应当用于说明相对收益投资策略, 业 绩报酬计提基准 则应当用于约定管理费计提标准, 不得变相用于宣传 预期 收益率 七 如何理解 暂行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原则? 答 :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原则是指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整体产生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 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 不能够出现某一级份额投资者仅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情况 换言之, 产品整体净值 1, 劣后级投资者不得亏损 ; 产品整体净值 <1 时, 优先级投资者不得盈利或保本 在上述底线要求上,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可对各类份额的风险与收益分配进行约定, 但应当公平恰当, 不得存在利益输送 八 暂行规定 第四条规定 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 110

119 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 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中国证监会另规定的除外, 两部规定的要求不一致, 如何适用? 答 : 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要求严于 暂行规定 的, 从其规定九 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 ( 五 ) 项规定, 管理人应当履行穿透审查义务, 防止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 如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嵌套投资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 对管理人有何监管要求? 答 :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 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 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 即向底层资产方向进行穿透审查, 以 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 暂行规定 在杠杆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要 求 管理人故意安排其他结构化资管产品作为委托资金, 以规避 暂行规定 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限制 ; 或明知委托资金属于结构化杠杆产品, 仍配合其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保收益操作的, 属于变相规避监管的行为 对此, 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予以重点关注, 情节严重的, 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 第十四条第 ( 三 ) 至第 ( 七 ) 项对各类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进行了规定, 请问 :(1) 嵌套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何进行分类, 确定杠杆倍数?(2) 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如何进行分类, 确定杠杆倍数? 答 : 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达到 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第 ( 三 ) 至第 ( 五 ) 项的比例要求, 可归类于股票类 固定收益类 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管产品, 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类 : (1) 如被投资产品合同明确约定投资于银行存款 标准化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视同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 (2) 被投资产品不符合第 1 项条件, 如投资范围包括股票类资产, 视同投资于股票类资产 ; (3) 被投资产品不能归属于上述两类的, 按照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处理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应当归属于 其他类, 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2 倍 十一 如何理解 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 ( 一 ) 项关于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 111

120 提供投资建议, 不得存在 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 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的规定? 答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 应当建立相应的遴选机制, 确保第三方机构符合 暂行规定 要求的基本条件 在不低于法规要求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结合产品实际情况, 从第三方机构的历史业绩 诚信记录 投资管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设定个性化的准入门槛 监管强调, 第三方机构 管理人开展上述业务活动, 应当符合谨慎勤勉 诚实信用原则 一是应当委托管理经验 专业能力等与产品实际情况相匹配的第三 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二是不得存在 名实不符 的情形, 即故意安排其他机构 作为名义上的投资顾问, 实际由不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对于 第二种行为, 管理人及相关第三方机构均须承担合规责任 十二 根据 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第 ( 八 ) 项的规定, 具有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牌照的机构是否符合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条件? 答 : 区别于为普通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为资产管理计划 ( 受托资产 ) 的组合管理提供操作性建议具有特殊性, 属于资管理业务的延伸 为确保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具备基本的资产管理能力, 暂行规定 将此类机构的范围限定为依法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以及具备良好过往业绩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因此, 投资咨询机构如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应当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等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的, 不得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此外, 监管强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 应当参照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内部管理 : 一是由特定的部门实施统一运营管理, 各分支机构不得独立开展该业务 ; 二是纳入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管理范围, 严格防范与公司自营等业务的利益冲突风险 十三 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第 ( 八 ) 项规定, 符合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 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 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如何界定 连续 可追溯 以及 管理业绩? 答 : (1) 该条规定的 投资管理人员 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具备证券 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产品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 (2) 3 年以上连续业绩, 原则上应当是未有中断的连续投资管理业绩, 如有中断重新计算 (3) 可追溯业绩, 不限于公开披露业绩 未有公开披露业绩的, 管理 112

121 人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人员的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且证明文件符合 可验证可核查 的要求 十四 暂行规定 第九条关于禁止资金池业务的规定, 实践中基金子公司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发行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 滚动发行或定期开放申赎并投资于一定比例的非标资产, 是否违反法规规定? 答 : 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风险收益和投资运作特征应当与其产品名称相一致, 与产品开放频率相匹配, 且主要投资于具有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五 存量产品不符合 暂行规定 的要求, 如资产管理合同未约定合同期 限或明确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监管上有何要求? 答 : 暂行规定 对保本产品 结构化产品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产品规定了过渡期安排, 要求不得净申购 合同到期后清盘, 目的在于促进规则平稳实施, 避免因 一刀切 引发投资者纠纷等风险 对于不符合 暂行规定 要求 且未约定合同期限或约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存量产品, 在兼顾原有投资者利益 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管理人也应当及采取相关措施逐步予以清理或整改为合规产品, 不得故意拖延 下一步, 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此类存量产品的整改情况, 对于明显可以及时整改到位的产品, 但管理人变相拖延整改 怠于履行合规义务的, 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13

122 二 登记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 ( 中基协发 [2014]1 号 )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现予发布 附件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按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 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 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114

123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 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 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 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 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成立时间 登记时间 住所 联系方式 主要负责人 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 如实填报基金名称 资本规模 投资者 基金合同 ( 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 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 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 成立时间 备案时间 主要投资领域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115

124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 ( 一 ) 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 二 )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 ( 三 )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执 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的执业培训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 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规模 单位净值 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包括认缴规模 实缴规模 投资者数量 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 股东或合伙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还应当报送 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16

125 ( 五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六 )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 一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 二 )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 ( 三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 ( 五 )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 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 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核实, 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 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 纠纷进行调解,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 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基金备案 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 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 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 ( 一 )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本办法规定 ; ( 二 )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 信息,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 117

126 ( 三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 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 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 进行信息更新的,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 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7 日起施行, 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118

127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中基协发 号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自 2014 年 2 月 7 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 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 私 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 鱼龙混杂 良莠不齐, 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 自我增信, 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 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 内幕交易 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 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 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 动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 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和 私募汇 手机 APP 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 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 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 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19

128 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已登记满 12 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已登记不满 12 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 2016 年 8 月 1 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 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 2 次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对外公示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 即使整改完毕, 至少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 相关规定, 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同时,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并通过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对外公示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 即使整改完毕, 至少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 21 条规定, 120

129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同时,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对外公示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 即使整改完毕, 至少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 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 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 工商登记情况 专业化经营情况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 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外包情况 合法合规情况 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 ( 一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 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二 )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首次申请 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三 )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 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四 )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 变更实际控制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 应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详见附件 四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高管人员 ( 包括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合规\ 风控负责人等 ) 121

130 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至少 2 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其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合规\ 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 \ 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一 )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及科目二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基协字 [2015]112 号 ), 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 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二 )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此类情形 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 三 )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 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 四 ) 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 ( 二 ) ( 三 ) 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考试, 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应当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及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要求, 每年度完成 15 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 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 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 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以完成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 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中国基金业协 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 略 )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122

13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 年 2 月 5 日,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可谓一时激起千层浪, 业界反应强烈 很多券商 律师事务所借机做起了保壳 卖壳的生意 对此, 中国基金业协会也提示了此类中介业务的合规性风险和法律风险 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建国认为, 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的升级正是基于目前私募基金行业门槛过低和自律不严 欺诈丛生等现象的客观存在,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引入律师审查制度, 从好的方面来说,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助力市场监管乃是市场经济的通常做法, 从消极的方面讲, 律师事务所其实是替监管部门的责任扛在了自己肩上, 所谓有一利必有一弊, 也证是这个道理 作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的附件, 我们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全文刊登于此, 供业界参考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 按照本指引,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出具 法律意见书, 保证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 法律意见书 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 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并签署日期 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 报送后,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 ; 若确需补充或更正, 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 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应当明晰, 不得使用 基本符合条件 等含糊措辞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 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 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不存在下列事项的, 也应明确说明 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 一 ) 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 二 )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 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 私募 相关字样 ( 三 )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 22 条专业 123

132 化经营原则, 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 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 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是否兼营与 投资管理 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 四 )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若有, 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 五 )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 若有, 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 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 六 )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 ( 持股 5% 以上的金融企业 上市公司及持股 20% 以上的其他企业 ) 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 受同一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 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 若有, 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 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七 ) 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 营业场所 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八 ) 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包括 ( 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 )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 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 ( 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 的公平交易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 九 ) 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 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 十 )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总经理 副总经理 ( 如有 ) 和合规 \ 风控负责人等 ( 十一 ) 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 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 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 是否在 信用中国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 十二 )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 十三 ) 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准确 完整 ( 十四 )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 变更实际控制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的要求参见上述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要求 124

133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答记者问 问 : 今年 2 月 7 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 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 何? 答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 受托登记 自律管理 职责, 自 2014 年 2 月 7 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私募基 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 2016 年 1 月底,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家, 已备 案私募基金 只, 认缴规模 5.34 万亿元, 实缴规模 4.29 万亿元, 私募基金 行业的从业人员 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 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 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 投资未来 投资创新, 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长期资本形成 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 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 即所谓 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 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承担投资风险, 即所谓 买者自负, 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 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 自律 服务 创新 宗旨, 奉行积极主义, 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优化私募行 业发展环境, 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一是建立健全私募行业自律管理规则 和标准, 通过登记备案 分类公示 自律检查 纪律处分 黑名单 信息共享等制度措施, 不断完善事中事后自律监管机制, 强化行业信息收集 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 ; 二是提升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服务水平, 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主动与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沟通, 推动私募基金监管 税收 工商 市场参与和退出等重点环节的顶层制度设计, 支持行业托管和外包服务机构发展, 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 借助现代媒体和行业力量扎实开展形式丰富的投资者教育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 面对行业法律法规缺位的现实, 把自律自治挺在法律和监管前面, 树立高于法律和监管要求的行业信用体系 风险约束体 125

134 系和从业道德规范,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和违法违规行为 问 : 一段时间以来, 涉及私募基金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中国基金业协会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答 : 两年以来, 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私募基金行业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 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对私募基金行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危及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一是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 非法自我增信, 甚至从事违法违 规行为 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及公开场合多次强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 是行政许可, 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 但有些机构利 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 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 故意夸大歪曲宣传, 误导投 资者以达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 有的 挂羊头卖狗肉, 借此从事 P2P 民间借贷 担保等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有的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还有的倒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 非法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严重悖离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统计监测 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设计初衷 二是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 良莠不齐 目前, 已登记但尚未备案基金的机构数量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69%, 其中部分机构长期未实质性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甚至根本没有展业意愿 ; 有些机构不具备从业人员 营业场所 资本金等企业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 有些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缺乏有效健全的内控制度 ; 有些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强, 不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是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 合规意识缺乏, 没有按规定持续履行私募基金 信息报告义务 尽管机构在申请时已书面承诺其登记备案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将按要求持续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 但为数不少 的机构存在不如实填报信息, 不如实登记多地注册的多个关联机构或分支机构, 未按要求更新报送信息的情况, 甚至长期 失联 四是违法违规经营运作 有些机构公开推介私募基金, 承诺保本保收益,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有些机构不能勤勉尽责, 因投资失败而 跑路 ; 更有甚者, 借私募基金名义搞非法集资, 从事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问 : 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发挥行业自 126

135 律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 2 月 5 日对外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加强信息报送 法律意见书 高管人员资质要求等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 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 切实履行诚实信用 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下一步,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秉承 自律 服务 创新 的宗旨, 凝聚行业力量, 抓紧修订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尽快颁布私募基金募集 基金合同内容与必备条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 托 管 外包等系列行业行为管理办法和指引, 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 则体制, 营造规范 诚信 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 推动我国各类私募基金持 续健康发展, 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问 : 公告 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是否会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开展业务? 答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不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开展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 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是法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载体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取消线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有利于引导私募基金行业 广大投资者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更充分 有效地利用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 和 私募汇 手机 APP 终端进行相关实时信息查询, 缩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传播路径, 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合规信息不对称, 进一步增强信息公示效应 第二, 中国基金业协会持续动态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本公示信息, 并 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诚信合规信息进行特别提示和分类公示 协会此前发放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纸质登记证书和电子证明无法实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更新 第三, 协会此前发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纸质登记证书和电子证明是主要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帐户及开展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并无法律效力 日前,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与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建立直接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 更加便利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申请 下一步,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根据相关主管部 127

136 门业务需要,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基础数据联网查询体系 第四,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有利于正本清源, 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的做法 一段时间以来, 一些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 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 故意夸大歪曲宣传, 严重误导投资者,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有利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回归行业统计监测 自律管理的制度设计初衷 中国基金业协会重申 : 此前已出具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纸质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不构成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 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 责任 问 : 公告 提出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要求, 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 : 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迅速, 出现了一些鱼龙混杂 良莠不齐的突出问题 一是大量机构盲目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截至目前, 已登记但未展业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 1.7 万家, 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 69% 这些未展业的私募机构中, 部分在准备业务中, 但另外一些机构实际并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意愿 二是一些机构缺乏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专业能力, 许多机构正在开展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甚至从事投行 P2P 众筹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允许这些机构长期登记为管理人, 既有悖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统计监测的制度设计初衷, 也占用了有限的自律监管资源 三是大量未展业机构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私募行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未展业机构大多数不能严格遵守持续报告义务, 占用了协会大量的统计 监测资源, 造成了行业统计数据的严重失真 公告 提出的相关展业宽限期方案合法 合情 合理 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68 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参照上述法规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从实际角度出发, 务实地对 公告 后新登记 已登记满 12 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已登记不满 12 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三类情况, 差异化地设置了展业宽限期 针对宽限期之后仍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 中国基金业协会特别提醒 : 申请机构应当在确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发展 需要时, 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切勿盲目跟风 128

137 问 : 公告 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 :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持续报送信息是实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基础性措施之一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两年来,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信息持续报告制度存在不适应,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自觉性和合规意识普遍不强, 导致私募行业整体统计数据不完整 不持续 甚至失真 公司法 第 165 条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 定, 企业应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 企业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 未公示年度报告或相关责令 信息的,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满三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列入严重 违法企业名单, 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为贯彻落实 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为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季度 年度及财务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应信息报送整改要求之前,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对于累计两次未更新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者, 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为响应近期国家各部委建立的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 运用信息公示 信息共享 联合约束等手段, 实现让失信者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的诚信约束, 针对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了不予登记 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等配套措施, 以儆效尤 问 : 公告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 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 :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 引入法律中介机 构的尽职调查, 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利益, 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 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一方面, 目前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 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 不准确 不完整, 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 前期, 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 实际中, 私募申请机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 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 在我国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 这种做法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的诚信约束, 甚至滋长了一些不法机构铤而走险, 不断测试协会登记工作的底线, 造成后续自律管理 行政监管和司法办 129

138 案上的被动和无奈 另一方面, 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 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 独立性高, 法律合规意识强 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 提供法律意见书, 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 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 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问 : 公告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做出了要求, 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 : 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管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 也是主要的自律监管 对象和服务对象 私募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专业能力 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决定 了私募行业是否可以健康规范发展 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 要求和持续诚信记录, 加强高管人员的自我利益约束 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 有利于制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 实践中,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已纳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系, 而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长期未能纳入有效资质管理 在欠缺法律规制的现状下, 一些机构的高管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 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和其他私募基金成为被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利用的高发领域 在目前形势下,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出适度的 符合监管实际的基金从业资格安排, 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公告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有以下特点: 一是 公告 针对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资质要求作出了差异化安排 二是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三是修改完善了以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方式, 扩大了受认可的其 他专业资格考试范围, 但增列了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考试的附加要求 四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每 年度完成 15 学时的后续执业培训 下一步,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抓紧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体系, 优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 增加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的考试科目, 提供形式多样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和服务, 加强和完善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人才储备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

139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自 2016 年 2 月 5 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以下简称 公告 ) 以来, 私募基金行业高度关注, 反 响热烈, 普遍支持和认同协会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措施 与此 同时, 各财经媒体和微信 微博等自媒体纷纷对 公告 相关内容进行了各类分 析与解读, 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也推出了配套的中介服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注 意到, 有些观点和中介机构的做法与 公告 的内容和精神存在偏差, 协会热线 咨询电话 ( ) 官方微信咨询平台和电邮咨询系统里也收集到一些 确需向行业机构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 为此,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 公 告 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 公告 发布后, 中国基金业协会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答 : 公告 发布后, 中国基金业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 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登记流程 登记时限均保持不 变 公告 的出台旨在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 切实履行诚实信用 专 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 但绝不 是 一备了之 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 按 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 项信息等义务, 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产品和从 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 报送更新季度 年度和重 大事项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 品备案申请, 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理性 全面 持 续地理解和落实 公告 中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系列配套措施, 切实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 避免断章取义 草率行事 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珍惜自身商誉和行业诚信记录, 正确认识和理解 公告 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 避免因 临时抱佛脚 似的草率登记备案, 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 给 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 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 投资者的争拗和纠纷 问 : 公告 发布后, 一些券商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纷纷推出所谓 保壳 卖壳 等一条龙服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如何评价? 答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是私募基金行业生态系统和产 131

140 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 会计 行政服务和外包业务等专业化服务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运作水平, 各方相互依存 互为制衡 协同发展, 形成市场化的道德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 基金业协会重视基金行业各类服务主体的发展, 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 差异化发展, 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但是, 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 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 公告 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 首先, 私募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秉 承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 恪尽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 合规 独立 客观 专业 公正的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第二,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 应注意各类主 体的法律关系 职责范围和法律风险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共同受托职责, 基金服务机构可受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委托,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各方都应当高度珍视自身商誉和信用记录, 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 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 法律风险 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 做好后续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安排, 避免相关风险外溢或损害自身机构 对方机构 或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各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避免一哄而上, 盲目发展业务, 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视而不见 基金 业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 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 核查工作 第三,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 健康发展离不开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 中国基金业协会呼吁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秉承公平竞争 合理收费原则, 制定各自合理公允的服务收费标准, 统筹规划本机构私募服务业务发展模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各项要求, 审慎专业 勤勉尽责地提供各项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问 : 可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 法律意见书 事宜提供进一步说明? 答 :( 一 ) 关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模板问题 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无统一官方 法律意见书 模板, 请私募基金管 132

141 理人聘请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填报要求, 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 出具相关 法律意见书 ( 二 ) 关于对 法律意见书 的核查问题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 法律意见书, 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 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对于 公告 发布前已登记且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 其补提 法律意见书 除此种情形以外, 法律意见书 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申请登记 部分重大事项变更以及 公告 发布前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的机构首 次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必备重要内容 包括 法律意见书 在内的申请材料经核 查通过后, 申请机构才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 或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等相关业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法律意见书, 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 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 在核查包括 法律意见书 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 现场检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 三 ) 关于可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相关规定,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 均可受聘按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的要求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 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 ) 第八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1 内部管理规范, 风险控制制度健全, 执业水准高, 社会信誉良好 ;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 4 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133

142 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 ) 第九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 1 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 2 最近三年连续执业, 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 3 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 研究工作, 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问 : 公告 发布后, 较多私募机构咨询顾问产品备案事项,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此有何回应? 答 :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产品投资顾问方式开展业务的 阳光私募 模式, 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出现的一种做法 目前, 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 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 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 为保证 公告 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 自 公告 发布之日 ( 即 2016 年 2 月 5 日 ) 起, 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待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 在 公告 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 品 问 : 如何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答 :( 一 )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全国统一考试和预约式考试,2016 年度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安排见下表 项目考试名称考试时间报名时间考试地点 基金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 预约式考试第 年 3 月 19 次日 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8 日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134

143 预约式考试 预约式考试第 年 5 月 21 次日 2016 年 4 月 18 日至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2016 年 5 月 10 日 预约式考试第 年 7 月 16 次日 预约式考试第 4 次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2016 年 7 月 5 日 2016 年 12 月 年 11 月 7 日至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日 2016 年 12 月 6 日 基金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 2016 年 4 月 年 2 月 1 日至 第 1 次 日 2016 年 4 月 1 日 北京 天津 石家庄 太原 呼和浩特 沈阳 长春 哈尔滨 上海 南京 杭州 合肥 全国统一考试 2016 年 9 月 年 7 月 25 日至蚌埠 福州 南昌 济南 郑 第 2 次 日 2016 年 8 月 30 日 州 武汉 长沙 广州 南宁 海口 重庆 成都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银川 乌鲁木齐 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 深圳 佛山 苏州 汕 全国统一考试 2016 年 11 月 年 9 月 19 日至头 宜昌 衡阳 徐州 淮安 第 3 次日 2016 年 11 月 4 日赣州 金华 温州 泉州 拉萨等 48 个城市 上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报名时间 考 试时间和考试地点以当期考试公告为准, 考生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从业人 员管理栏目考试平台查阅考试信息 ( 二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考生可通过中国基 金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 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 ( 按照要求报名 中国基金业协会从未委 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为防止假冒网站截留和窃取考生个 人信息, 请务必不要通过其他网站的链接进入报名网页的方式进行报名 ( 三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于 2015 年 7 月对外发布了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详情请参阅协会官网 ( 的 从业人员管理 栏目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唯一指定教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编 2015 年 6 月出版的 证券投资基金 ( 上下册 ), 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教材购买网址链接 中国基金业协 135

144 会从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 也不举办考前培训 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列举了考试常见问题及解答, 请考生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 ; 考生也可通过考试报名在线客服咨询相关问题 ; 或者拨打人工服务电话 咨询 中国基金业协会特别提示 : 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不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题和答案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资格考试, 泄露考题和答案涉嫌违法犯罪 问 : 公告 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的, 是否还需要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 业务规范 考试? 答 : 公告 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应当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及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基协字 [2015]112 号 ) 的要求, 每年度完成 15 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 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 请相关高管人员持续关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相关安排 136

14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 自 2014 年 2 月 7 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启动以来, 截止今年 6 月 30 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家, 备案产品 只, 管理基金 3.89 万亿元 为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工作效率, 改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体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简称 基金业协会 ) 现推出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若干举措, 具体通知如下 : 一 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平台推出 私募咨询 栏目 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可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平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微信号 :CHINAAMAC) 咨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入会相关问题, 并可通过 在线咨询 进行留言, 协会 将及时处理, 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咨询需求 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登记备案前, 请务必认真阅读相关 填表说明 及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填报中如有问题请优先选择微信平台获取咨询服务 若仍有问题, 可以拨打人工咨询热线 : 二 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登记备案操作流程页面 ( http : // 及登记备案系统登录页面 (http: //pf.amac.org.cn) 推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操作说明视频, 以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更直观方便地了解系统填报要求 此外, 将来该视频也可在百度视频中搜索查看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系统填报前或过程中, 观看操作说明视频, 进一步提升登记备案填报的质量与效率 三 为维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管理人网站被冒用的风险, 基金业协会与百度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百度将根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名单,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加 V 和 官网 字样的服务 如有相关 需求, 请发送申请至邮箱 pf@amac.org.cn 进行登记, 协会汇总后与百度接洽后 续事宜 四 基金业协会指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汇 APP 为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移动客户端数据平台, 可在安卓 苹果移动客户端搜索安装 目前, 私募汇 正在测试运行,7 月中旬投入运行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可通过 私募汇 查询登记备案相关数据 五 基金业协会不断优化流程, 提高效率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基本实现 三? 三 目标 对于管理人登记, 首次提交申请的, 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反馈意见 ; 对于基金产品备案, 填报信息齐备的, 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要听信市场上所谓的中介机构声称能帮助加快办 137

146 理登记备案的不实宣传 基金业协会再次重申,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设门槛, 只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申请材料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材料齐备的, 即可按程序尽快办理 基金业协会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持续完善登记备案工作, 提升登记备案办理效率 请密切关注协会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 留意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相关的信息动态 欢迎社会公众对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及从业人员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信息, 或市场机构从业人员 基金业协会工 作人员存在索贿 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致电协会投诉电话 : , 或将相关实名举报或投诉材料发送至邮箱 或发送至传真 : , 或邮寄至基金业协会 (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交通 银行大厦 B 座 9 层, 邮编 )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5 年 7 月 3 日 138

147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私募行业自律管理, 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电子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简称 基金业协会 ) 现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 一 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开设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功能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 自行下载 或打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及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不必再到协 会现场领取 基金业协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发放纸质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 相关登记备案仅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的确认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基金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将按照 基金业协会自律处分实施办法 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 推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为加强私募基金自律管理,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基金业协会近期将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 主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管理规模 运作合规 情况 诚信情况等信息,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公示 三 重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要求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类私募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前, 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未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 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处理 正在申请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及更新信息的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报送其正在运作的所有私募基金情况, 并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补正 定期更新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填报的登记备案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139

148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40

149 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基协字 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为使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更加便捷 透明和高效, 方便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简称 基金业协会 ) 现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同时, 基金业协会将不断梳理行业关注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 以对外问答形式及时发布 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关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 欢迎社 会各界对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基金业协会将不断完善行业自 律管理机制, 营造规范 诚信 创新的行业发展环境,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 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1. 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契约型基金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 (1) 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 :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伙型 有限 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50 人, 契约型 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 得超过 200 人 (2) 严格限制募集方式 :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 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141

150 于 50 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2)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视为合格投资者 (3) 穿透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 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4. 私募基金是否能够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5. 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坚持适度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 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 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在网 上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信息, 网上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系统网址为 : ( 建议使用 IE 浏览器 ) 8.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流程? 142

151 9.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10.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相关流程? 11. 自我管理型基金的界定?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 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 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 1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时限? 管理人登记材料完备的, 基金业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基金业协会通过完善机制 优化流程 明确责任等措施, 着力提高登 143

152 记备案工作效率, 缩短登记备案所需时间 13. 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1) 季度更新 :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季度更新, 包括管理人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 基金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2) 年度更新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更新, 包括上一年度相关财务信息 管理人基本材料年度变更 管理人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 基金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及审计报告提交时间开放至 4 月底 14. 备案私募基金定期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所备案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季度更新, 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对所备案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年度更新 15.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高管发生变更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6. 备案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 对基金持续运行 投资者利益 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哪些? 17. 契约 合伙企业等私募基金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等备案材料基本要求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备案材料应该要素齐全, 签章清晰完整, 日期准确无误 备案材料内容应该真实 合规 准确和完整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或实缴出资证明备案材料基本要求有哪些? 募集规模证明或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 验资证明 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 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 18. 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填写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应该与其基金合同或合伙协 144

153 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 与其基金类型 投资类型相对应, 且说明具体投资方式, 明确投资标的 19.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备案要求有哪些?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填报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同时,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 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中进一步补充说明其不进行托管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安排 20.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明细填报要求有哪些? 投资者明细情况应该真实 准确 完整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同时在填报的 投资者明细 中进一步补充说明, 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请标注备案基金编码 21. 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私募基金未经登记备案将影响参与证监会体系内的投资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中介机构应对相关投资者是否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 (1)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2)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 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 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5

154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取得相关资格 ; 或者已取得境内 外基金或资产管理 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 (2) (3) 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23. 私募基金开户相关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符合相关要求 其中, 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及基金 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 私募基金名称 发生变更的, 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24.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5.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6.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的处理?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 对于机构名称与公募基金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 似名称的, 基金业协会正常办理相关机构的管理人登记 如公募基金及证券公司 等金融机构对相关机构名称有异议, 请向基金业协会书面提交异议函, 协会将在 官网公示信息以及电子登记证书中向投资者特别提示 : 机构声明 : 该机构与 机构无关联关系 27. 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 静默期 要求? 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适用 静默期 要求 为维护行业的公平 公正, 统一监管标准, 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 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 3 个月的 静默期 要求, 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28.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的主要内容? 146

155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包括规模类 提示类和诚信类三大类信息 (1) 规模类公示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不同类型, 规模类分类公示选取不同的划分标准 同一规模区间的管理人列表依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排列, 不代表规模排名 ; 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 根据所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规模分别进行统计 管理规模在区间下限以下的管理人不列入规模类分类公示范围 (2) 提示类公示 此类公示主要包括管理基金规模为零 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 25% 实缴资本低于 100 万元等三种情形 (3) 诚信类公示 主要包括虚假填报 重大遗漏 违反 三条底线 和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四种情形 协会将根据事中监测监控 事后自律检查的情况, 将存在上述相关情形的管理人及时公示 29. 对分类公示存在异议, 如何处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类 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 对分类公示异议的处理有以下情形 :(1) 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公示或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对于属于规模类公示的, 进行情况核实, 如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则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不予公示 ; 对于属于提示类和诚信类公示的, 强制公示, 并进行自律检查, 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2) 社会公众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对于此类异议, 协会将进行自律检查, 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30. 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特别会员的会费标准? 目前, 根据协会关于特别会员的相关规定, 私募会员加入特别会员的, 当年缴纳入会费 2 万元, 入会当年免当年年会费 次年起, 年会费最低 2 万元, 上不封顶 ( 大于 2 万元的部分可自愿缴纳 ) 147

15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一 ) 一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 : 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 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 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 :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 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 : 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复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 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 4 月 30 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来源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时间 :

15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二 ) 一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 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 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 (1) 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2)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 (3)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 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 : 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 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 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 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 协会予以办理登记 : 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 ; 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 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 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 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149

158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三 ) 问 : 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 准时, 针对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 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 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 : 目前, 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现阶段, 基金业协会建议,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 200 人,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 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50 人 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 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 (1) 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 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2)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 (3)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 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但是, 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 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150

159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四 ) 问 :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 [2009]3 号 ) 关于基金经理 静默期 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 : 是 根据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 [2009]3 号 ) 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 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 研究 交易等相关业务 根据该规定, 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 需要有 3 个月的 静默期, 在这 3 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 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 研究 交易等相关业务 为维护基金行业的 公平 公正, 统一监管标准, 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 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 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 3 个月的 静默期 要求, 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 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 研究 交易等相关业务 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151

160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五 ) 问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执 行事务合伙人 ) 的, 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 :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的, 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 向投资者如实 及时 准确 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 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 : 将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发送至协会邮箱 pf@amac.org.cn, 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基金业协会将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进行核对办理 基金业协会强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 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52

161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六 ) 问 :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的规定,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相关规定, 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 (1)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2)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 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 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 三 ) 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取得相关资格 ; 或者已取得境内 外基金或资产管理 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 ( 二 ) ( 三 ) 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53

16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七 ) 问 : 开展民间借贷 小额理财 众筹等业务的机构, 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的, 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 :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 民间融资 配资业务 小额理财 小额借贷 P2P/P2B 众筹 保理 担保 房地产开发 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 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 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 防范风险,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 非私募基金业务的, 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 为落实 暂行办法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相关字样, 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相关字样的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 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答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的规定,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六 ) 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 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 其从事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 基金法 的规定, 对基金从 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154

163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八 ) 问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和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专项法律意见书 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 : 从已提交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和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情况看, 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 但也存在 法律意见书 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 多份 法律意见书 内容雷同 简单发表结论性 意见 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 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 : 一 参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 对有关事实 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 法律意见书 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 论证充分, 所涉指代主体名称 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意见书 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 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 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中不得瞒报信息, 应当确保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 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 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 实 地核查 人员访谈 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 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 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五 法律意见书 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 示例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 155

164 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 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上的签字签章齐全, 出具日期清晰明确 法律意见书 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 出具的确认函, 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 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七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根据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出具 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关于进一 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相关要求, 充分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工作, 如实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问 : 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符合哪些资质要求? 答 :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 公告 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已明确,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 均可受聘按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的要求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书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但中国基金业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问 :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如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尽职调查? 答 :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 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 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第四条第 ( 八 ) 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二 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的规定 ; 三 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例如, 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 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156

165 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 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 差异化发展, 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 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 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 降低运营成本, 提升核心竞争力 157

16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问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 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 的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 一 从事私募股权投资 ( 含创业投资 )6 年及以上, 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 两个项目 ; 二 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且从业 12 年及以上 ; 三 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12 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 四 在大专院校 研究机构从事经济 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 12 年及以上, 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 ( 二 ) 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 ( 三 ) 相关证明材料 : 1 符合上述条件一的, 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 2 符合上述条件二的, 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 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 3 符合上述条件三的, 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 4 符合上述条件四的, 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 : 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 ( 不含非会员理事 ) 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 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 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 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 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158

167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 邮箱地址 问 : 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 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 一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 二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 ( 不含 证券投资基金 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 科目 ) 期货从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 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 资产评估师资格, 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 ( 的托管部门 ) 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 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问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 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 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哪些科目可以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答 : 一 根据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基协字 [2012]112 号 ) 的规定, 已于 2015 年 12 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 证券投资基金 科目考试的, 需再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考试, 方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 资格 二 已于 2015 年 12 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 证券市场基础 和 证券投资基金 考试, 或通过 证券市场基础 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 考试的, 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问 : 不符合上述三项资格认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答 : 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和科目三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016 年 9 月份推出 ) 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 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 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159

168 登陆 : 下载 : 附件 私 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认定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160

169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十 ) 问 :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请问,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 : 根据第七轮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 ( 二 ) 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 三 ) 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 ( 二 ) ( 三 ) 项条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除应当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 ) 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的相关规定 ; ( 二 ) 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 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 :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 :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 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 ( 一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出台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信息, 包括前述问答中所列条件证明材料 ; 161

170 ( 二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承诺函, 承诺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私募基金相关自律规则 ; ( 三 ) 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除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的要求以外, 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 还应对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前述问答中所列登记条件和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 ( 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其办结登 记手续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后, 应当依法及时展业 其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按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栏目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操作指南及相关政策信息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 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咨询邮箱 pf@amac.org.cn 以及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进一步咨询 162

171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十一 ) 问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中, 对申请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 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 高级管理人员, 其申请人和推荐人还应符合哪些条件? 其推荐人有哪些需回避的情况? 答 : 根据前两批资格认定委员会表决情况, 为使资格认定工作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 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 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 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 同时对其推荐人, 有以下情况需要回避 : 1 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2 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3 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 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 ; 4 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 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 评级业务等, 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 ; 5 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 自律管理工作的; 6 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 3 人次以上的 ; 7 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 被行政处罚 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表决结束后, 资格认定结果和相关推荐人的姓名 职务将一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从业人员管理 -- 资格平台 向社会公示 问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九 ) 中对于 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 : 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主要指在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经 济 金融相关工作的 为使资格认定委员会委员能够公平 公正判断申请人专业 能力, 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163

17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十二 ) 问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答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 具体请参照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十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 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 应由所 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 不必找机构 挂靠, 可以 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在相关机构任职后, 由所在任职机 构向协会申请变更 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 预计于 2017 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 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 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根据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基协字 号 ) 的有关规定, 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 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 4 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 4 年的, 在 2017 年 7 月 1 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 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 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 但满 4 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 在 2017 年 7 月 1 日之后, 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 30 个学时 问 :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 :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 遵循职业道德, 掌握基金专业知识, 了解创新业务 理论与技术前沿, 并根据新业务 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 提升其 执业胜任能力 按照协会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每年度需完成 15 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对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需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15 个学时的后续培训 ; 对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15 个学时的后续培训 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 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 15 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 面授培训可关注协会官网或微信 164

173 公众号发布的每年度培训计划和每期培训通知 ; 远程培训可登陆远程培训系统 ( 参加学习, 机构用户或个人用户均可通过远程培训系统进行注册 选课 在线支付和课程学习 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注册并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后, 学时信息将被有效记录, 可登陆协会官网 从业人员管理 培训平台 培训学时查询 进行查询 问 :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合规 / 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 :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严格履行 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义务, 防范利益 输送及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合 理分配工作精力,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 应当 遵守以下要求 : ( 一 )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 二 ) 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 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 胜任能力 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 三 ) 对于在 1 年内变更 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 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 应上传法定代表人 合规 / 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 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问 : 根据近期媒体报道,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 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 挂靠, 协会如何评价? 答 : 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 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 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 诚实守信, 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 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 挂靠, 这种行为违反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属于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行为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针对存在上 165

174 述情况的个人, 一经查实, 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视情节严重程度, 采取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 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经查实, 协会将公开谴责, 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 情节严重的, 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 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此外,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 会计 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 不得误导 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 挂靠 等方式, 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 一经查实, 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 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166

175 三 募集行为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研究制订了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并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现予以发布,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 回访制度, 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 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附件一 :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 个人版 ) 3. 附件二 :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4.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的募集行为,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统称募集机构 ) 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 ) 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167

176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 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 退出 ) 等活动 办法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 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包含原基金 销售资格 ),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恪守职业 道德和行为规范, 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防范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 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的受托责任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以书面形 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 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 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 168

177 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 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 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 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 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 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 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 一 ) 特定对象确定 ;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169

178 ( 三 ) 基金风险揭示 ; ( 四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 五 ) 投资冷静期 ; ( 六 ) 回访确认 第三章特定对象的确定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 程序, 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 3 年的, 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 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 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面 : ( 一 ) 投资者基本信息, 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 年龄 学 历 职业 联系方式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 联系方式等信息 ; ( 二 ) 财务状况, 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 ( 三 ) 投资知识, 包括金融法律法规 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 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 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 ( 四 ) 投资经验, 包括投资期限 实际投资产品类型 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 170

179 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 ( 五 ) 风险偏好, 包括投资目的 风险厌恶程度 计划投资期限 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个人版 ) 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 ( 二 )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 ( 三 )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 ( 四 ) 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 私募办法 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 ( 五 ) 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 ( 六 ) 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 宣传推介外,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 更改 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 揭示投资风险, 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 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的,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 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 171

180 ( 三 )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 ( 含相关诚信信息 ); ( 四 )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 ( 如无, 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 ) 其他服务提供商 ( 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保管机构等 ), 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 ( 五 )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 ( 六 )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 ( 七 ) 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 ( 八 )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 ( 九 )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 ( 十 )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 如认购 赎回 转让等限制 时间和要求等 ); ( 十一 ) 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 ( 十二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十三 ) 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 ( 十四 ) 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 应当明确说明入伙 ( 股 ) 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说明根据 合伙企业法 或 公司法, 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 股东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公司或变更合伙人 股东的, 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 ( 十五 )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 禁止有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 ( 二 )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包括宣传 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 等相关内容 ; ( 四 )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违规使用 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 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 五 ) 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 ( 六 )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 172

181 ( 七 ) 登载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八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 九 ) 恶意贬低同行 ; ( 十 )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 ( 十一 )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 ( 十二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 一 ) 公开出版资料 ; ( 二 )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 布告 手册 信函 传真 ; ( 三 ) 海报 户外广告 ; ( 四 ) 电视 电影 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 ( 五 ) 公共 门户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 ( 六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 ( 七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 ( 八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 法律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重 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 ( 二 )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包括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的风险 税收风险等 ; ( 三 )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 费用及税收 纠纷解决方式等 173

182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二十八条根据 私募办法,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 一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 二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 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 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 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 ( 二 )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 ( 三 )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 ( 四 )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 174

183 ( 五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六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 ( 七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 ( 八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 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 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 款项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 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 三 )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 ( 四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五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 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 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会员及登 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五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175

184 第三十六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限 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 处分 ; 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 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四十一条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176

185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 个人版 ) [ 格式示例如下, 问卷调查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投资者姓名 : 填写日期 : 风险提示 : 私募基金投资需承担各类风险, 本金可能遭受损失 同时, 私募基金投资还要考虑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等各类投资风险 您在基金认购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以下一系列问题可在您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前, 协助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财方式及投资目标 请签字承诺您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请签字确认您符合以下何种合格投资者财务条件 : 符合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 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 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问卷调查应至少涵盖以下几方面 : 一 基本信息, 包含身份信息 联系方式 年龄 ( 了解客户对收入的需要和 投资期限 ) 学历( 了解客户的专业背景 ) 职业( 了解客户的职业背景 ) 等 样题 : 1 您的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 您的年龄介于 A B 岁 岁 C D 岁 高于 65 岁 3 你的学历 A B C D 高中及以下中专或大专本科硕士及以上 177

186 4 您的职业为 A B C D 无固定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企事业单位员工金融行业一般从业人员 二 财务状况 ( 了解金融资产状况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 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 样题 : 1 您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为( 折合人民币 )? A 50 万元以下 B 万元 C 万元 D 万元 E 1000 万元以上 2 在您每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中, 可用于金融投资 ( 储蓄存款除外 ) 的比例为? A 小于 10% B 10% 至 25% C 25% 至 50% D 大于 50% 三 投资知识 ( 了解客户对于金融投资知识的掌握, 如由专业机构或行业协 会组织金融知识的培训及相关测评, 通过测评的可认为客户为该类投资的专业投 资者 ) 及投资经验 ( 了解客户对于各类投资的参与情况, 如客户曾投资经历 10 年以上, 或投资过期权 私募基金等高风险产品, 同时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 ) 样题 : 1 您的投资知识可描述为 : A. 有限 : 基本没有金融产品方面的知识 B. 一般 : 对金融产品及其相关风险具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 C. 丰富 : 对金融产品及其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 2 您的投资经验可描述为: 178

187 A 除银行储蓄外, 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 购买过债券 保险等理财产品 C 参与过股票 基金等产品的交易 D 参与过权证 期货 期权等产品的交易 3 您有多少年投资基金 股票 信托 私募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等风险投资品的经验? A 没有经验 B 少于 2 年 C 2 至 5 年 D 5 至 10 年 E 10 年以上 四 投资目标 ( 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及对投资收益成长性的要求 ) 样题 : 1 您计划的投资期限是多久? A 1 年以下 B 1 至 3 年 C 3 至 5 年 D 5 年以上 2 您的投资目的是? A 资产保值 B 资产稳健增长 C 资产迅速增长 五 风险偏好 ( 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包括年龄 财务状况 投资知识 投资经验 愿意接受的投资期限 投资目标等及风险偏好 ) 样题 : 1 以下哪项描述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 A 厌恶风险, 不希望本金损失, 希望获得稳定回报 B 保守投资, 不希望本金损失, 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 C 寻求资金的较高收益和成长性, 愿意为此承担有限本金损失 179

188 D 希望赚取高回报, 愿意为此承担较大本金损失 2 假设有两种投资: 投资 A 预期获得 10% 的收益, 可能承担的损失非常小 ; 投资 B 预期获得 30% 的收益, 但可能承担较大亏损 您会怎么支配您的投资 : A 全部投资于收益较小且风险较小的 A B 同时投资于 A 和 B, 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收益较小且风险较小的 A C 同时投资于 A 和 B, 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收益较大且风险较大的 B D 全部投资于收益较大且风险较大的 B 3. 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10% 以内 B. 10%-30% C. 30%-50% D. 超过 50% [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分为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等五大类, 对应分值表由机构自行制定 ] 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 :( 募集机构填写 ) 以上问题的总分为 100 分, 根据您所选择的问题答案, 您对投资风险的整体承受程度及您的风险偏好总得分为 : 分 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分表的评价, 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xx( 机构根据评级方式自己填写 ), 适合您的基金产品评级为 xx( 机构根据评级方式自己填写 ) 声明 : 本人已如实填写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 ( 个人版内容与格式 指引 ), 并了解了自己的风险承受类型和适合购买的产品类型 投资者签字 : 日期 : 经办员签字 : 日期 : 募集机构 ( 盖章 ): 日期 : 180

189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 格式示例如下, 风险揭示书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尊敬的投资者 : 投资有风险 当您 / 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 可能获得投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 / 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 [ 具体机构名称 ] 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风险揭示及声明 :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 ( 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 ) 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 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 四 )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风险揭示 ( 一 ) 特殊风险揭示 [ 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阐明 ] 若存在以下事项, 应特别揭示风险 : 1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 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3 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 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181

190 6 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 二 ) 一般风险揭示 1 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 相应评级水平 ] 风险投资品种, 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 承受能力 [ 相应评级水平 ] 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基金财 产及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 担 3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 [ ] 起至 [ 存续期限 ]( 包括延长期 ( 如有 )) 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 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 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 募集失败风险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 ( 一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 二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确认基金无法成立 ) 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投资标的风险( 适用于股权类 )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 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法律法规 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 税收风险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 182

191 而发生变化, 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 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 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本人 / 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人 / 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 并确认 ( 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 机构投资者在本页 尾页盖章, 加盖骑缝章 ) 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 1 本人/ 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 充分理解相关权利 义务 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 本人/ 机构知晓,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 本人/ 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 ( 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4 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 本人 / 机构已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6 本人 /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章第 节 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 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7 本人 / 机构知晓,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8 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章第 节 私募基金的投资 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9 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章第 节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中的所有内容 10 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章第 节 争议的处理 中的所有内容 183

192 11 本人/ 机构知晓,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12 本人/ 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 / 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13 本人/ 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基金投资者 (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 日期 : 经办员 ( 签字 ): 日期 : 募集机构 ( 盖章 ): 日期 : 184

193 一 起草背景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自颁布以来, 对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 私募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以及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两种方式,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 据此, 为加强保护私募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场, 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对近年来 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的各种现象 问题研究和总结基础之上, 制定了 私募投 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募集行为办法 本办法 ), 现以行业 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 一 ) 私募基金募集现状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 风险不断积聚, 风险事件陆续暴露 截至 2016 年 2 月, 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 236 件 ( 次 ) 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 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 虚假宣传 保本保收益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集环节的问题 1 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在协会办理自律案件 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 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 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 微信公众号 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2 虚假宣传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1)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银行 证券公司等机构为其募集资金, 利用银行 证券公司的客户资源来实现基金产品的迅速募集 由于销售冲动或其他原因, 基金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并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销售机构与该基金产品之间不存在投资管理关系的事实 一旦私募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或其他问题, 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往往到销售机构讨说法, 混淆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角色 (2) 虚假宣传重要信息一些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时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 如虚构托管机构 虚构担保机构 虚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 利用投资者 185

194 对此类机构的信任来实现迅速募集的目的 (3) 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 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时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许诺固定收益等方式诱使投资者进行投资, 在基金合同收益分配部分写有 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等字样, 使投资者误以为自己所购私募基金为保障本金的固定收益产品 当前中国社会仍存在不少私募基金投资者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财务要求, 但缺乏法律与投资知识, 不能分辨出募集相关人员的虚假宣传与引诱 一旦基金产品出现投资失败 兑付危机等风险, 受蒙骗的投资者无法接受现实, 由于募集人员的推介表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 证据不足等原因, 这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 3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个别募集机构资金募集不合规, 违反 私募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条件,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鉴别, 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募集机构 只募钱不看人, 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 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4 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 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 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 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 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 因此, 相关人员售卖 飞单 的违法行为亟待遏制, 默许从业人员非法售卖 飞单 的募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自律统计调查反映出私募基金行业缺乏规范指导, 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罔顾法律法规的规定, 甚至假借私募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 非法私募混淆视听, 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个人权益, 同时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破坏私募行业 成长的根基 ( 二 ) 私募基金募集环节主要问题 1 募管权责不清 催生行业乱象私募基金行业中, 因募集和管理权责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 而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固有特点, 募 管 权责划分不清对管理人 募集机构 投资者甚至整个行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1) 募管权责不清 存在巨大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的投资理念不同 采取的投资方法各异, 私募基金的投资风格多样 投资者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 186

195 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 然而, 一些受委托的募集机构, 在销售费用的利诱下, 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推销产品, 却在基金出现投资风险后以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为由, 不承担募集和信息披露责任, 让投资者承担最终的道德风险 有机构反映投资者频繁质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理念, 在产品净值发生波动时甚至直接投诉管理人, 使得双方的合作难以维系, 而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把控和推介产品过程中的不尽责是造成以上问题的重要原因 (2) 募管权责不清 损害募集机构利益 实践中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委托银行 券商等机构代销私募基金为自身 增信的现象, 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工作人员在销售基金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 务, 投资者不知晓其购买的基金产品与销售人员就职的机构之间并无投资管理的 法律关系, 以上私募基金产品一旦出现问题, 投资者往往向受委托的募集机构要求兑付, 这将对募集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3) 募管权责不清 难以有效实现非公开募集私募基金必须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 然而由于职责划分不清, 法律关系界定不明, 在实践中, 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募集机构向客户推销私募基金产品时很难保证募集的非公开性, 存在相当高的行业风险 2 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监管存在缺失现有 基金法 私募办法 框架下,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需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确认以及更高标准的信义义务, 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募集监管要求应当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 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中, 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过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以产品销售的形式完成, 在相关规则 罚则缺失的监管环境下, 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 导致本应由管理 人承担的受托责任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 混淆 不 仅如此, 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 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 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 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 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 三 ) 违法违规私募存在的主要原因当前违法违规私募屡禁不止, 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私募行业规则体系不健全, 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存在缺失, 违法违规成本低, 驱使一些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带, 大打法律擦边球 ; 另一方面, 一些私募机构对现有 基金法 私募办法 框架下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充分, 不能正确理解法律 187

196 法规的规定,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缺乏相关指导 ; 最后, 投资者教育不到位, 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信息极度不对称也是造成违法违规私募机构能够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行业要取得长足发展, 必须走规范 合规的道路 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实行登记备案制, 这意味着中国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 登记备案 投资运作等各个环节中, 资金募集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 募集行为规范是防范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是事中监管的一项重要体现 本办法的实施, 可以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提供自律监管的依据, 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加强投资者的教育 二 主要内容 募集行为办法 分为七章, 共四十四条, 主要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 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 特定对象确定 推介行为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自律管理, 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 主要内容如下 : ( 一 ) 关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明确了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统称募集机构 ) 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前述两类机构可以从事推介私募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退出 ) 等募集业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 ), 为私 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 份额登记等与 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 二 ) 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章规定了募集过程中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包括募集机构的责任 委托募集的特殊规定 基金销售协议 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保密义务 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监督及资金安全等 募集行为办法 第六条规定了募集机构的责任, 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防范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 188

197 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前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 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募集行为办法 第七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责任, 特别强调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 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须明确管理人 募集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既能明晰 双方职责, 同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该条同时规定, 如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 金合同附件的部分不一致, 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某些机构投资者将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 转售 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 募集行为办法 第九条特别强调了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同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通过对买卖双方的禁止性规定, 杜绝行业乱象, 防范风险 募集行为办法 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募集机构的保密义务和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 募集行为办法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监督及资金安全 第一,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 第二,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 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 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须承担保 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 第三, 第十四条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划转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 募集行为办法 第十五条是对私募基金募集程序进行提纲挈领地说明, 明晰募集行为各项程序, 便于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 三 ) 关于特定对象确认 募集行为办法 第十六条强调了募集机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 189

198 的内容及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宣传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且不得 包含单只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在特定对象确认程序方面, 募集行为办法 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了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并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关于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募集行为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必须包含的核心条款, 并强调了对投资者相关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 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 私募办法 的规定制定了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 式指引 ( 个人版 ) 利用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的,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十条对募集机构在 线推介私募基金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做出特殊要求 ( 四 ) 关于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募集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为规范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推介材料的责任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推介材料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 同时, 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从反面规定了禁止的推介行为和禁止的推介载体, 全面细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 ( 五 ) 关于合格投资者确认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重点向投资者揭示基金风险,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风险揭示书的具体 内容, 按照 私募办法 的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 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关于合格投资者身份的确认程序,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同时强调募集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八条强调了 私募办法 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募集行为办法 第二十九条做出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坚持分类管理原则, 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190

199 也可以自行约定 募集行为办法 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 募集行为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该条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了回访的具体内容 募集行为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投资运作投资者资金的起始点做出相应规定 明确要求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 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 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 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的款 项 募集行为办法 第三十二条对当然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条件 范围以及豁免募集机构的义务范围做出相应规定, 并对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情形豁免募集机构的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等义务 ( 六 ) 关于自律管理 募集行为办法 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募集私募基金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相应罚则, 明确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 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职责 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违规募集行为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同时, 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时,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 七 ) 附则 募集行为办法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 为行业预留三个月的过渡期,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本办法的唯一有权解释方 三 募集行为办法 的主要特点 ( 一 ) 从募集端规范募集主体资格, 遏制非法私募鉴于私募基金的募集 / 销售应当比公募基金销售具有更高的标准, 募集行为办法 将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191

200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一方面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固有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 ; 另一方面强调了募集机构的说明义务 销售适当性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等, 以期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 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 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促进现有市场私募募集格局的优化 ( 二 ) 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明确基金募集的六项义务 募集行为办法 对 私募办法 关于私募基金募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1 三个维度层层递进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等信息 ; 向特定对象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 ;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明确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在不同阶段针对的对象范围 2 六项义务严谨有序明确私募基金募集的程序, 募集机构应当履行六项义务 : 第一, 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 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 第二, 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 第三, 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既保证私募性, 又提示风险性 ; 第四, 募集机构须经合格投资者实质审查后, 方可签署合同, 落实 私募办法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 ; 第五, 借鉴行业内优秀机构的经验 国际惯例以及 保险法 的规定, 设置投资冷静期, 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坚持分类管理原则, 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 进一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提升投资者客户体验, 塑造良好行业形象 ; 第六, 安排回访确认制度, 募集机构应当安 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程序, 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回访 确认不仅是 了解你的客户 原则的重要体现, 更能遏制 飞单 给私募基金行 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促进行业基业长青 ( 三 ) 强化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 确保资金划转安全 募集行为办法 规定了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本办法对专用账户的性质 开户条件 在途资金 的归属 募集资金划转的安全性 原路返还等均做出规范说明, 并明确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及相关责任划分规定 ( 四 ) 关于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别规定跟私募基金的自行募集相比, 委托募集存在基金的销售方和基金管理人分离 192

201 的情形, 更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和责任推诿的情形 有鉴于此, 基金业协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委托募集予以规范 :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首先, 基金销售机构要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从会员自律角度出发, 基金销售机构同时要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 其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 而非个人, 有利于促进财富管理行业向专业化 机构化升级 二是明确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划分并有效告知投资者 为防范 私募基金行业因募集和管理权责不清而产生责任推诿, 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募集行为办法 特别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 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 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 三是设置基金销售机构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的义务 基金销售机构除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募集机构的固有义务外, 还应当负责如实地向投资者说明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确保投资者知悉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责任分担的差异 ( 五 ) 规范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募集行为办法 的要求, 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履行受托人义务, 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募集机构承担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环节即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 宣传推介 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的责任 私募基金针对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 与公募基金相比,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需 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确认以及更高标准的信义义务, 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募集监管 要求应当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 目前公募基金的销售主要采取基金管理机构自行 募集和委托取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代为销售两种方式, 代销方式在产生纠纷及确定税收缴款义务方面难以明确责任, 实践中已出现不少问题 因此, 为了更好地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有必要对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范围和资格进行确定, 从而明确相关责任义务 综上, 本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 并作为第一责任人, 承担基 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 193

202 四 指引文件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 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 (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 (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 (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 (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附件 2: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 (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 附件 3: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 (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 附件 4: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 (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 应当 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私募基金管理人 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 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 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 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 字样 第四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公平原则订立基金 合同,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 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保管机制和 194

203 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 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 基金法 私募办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但管理人应在 风险揭示书 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 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 包括但不限于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 私募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保证财产的 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195

204 第十一条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 ( 一 ) 私募基金的名称 ; ( 二 )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 具体载明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 ( 三 ) 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 如有 ); ( 四 ) 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 ( 五 )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 ( 六 ) 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 ( 七 ) 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 ( 如有 ); ( 八 ) 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 ( 如有 ); ( 九 )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 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 ( 如有 ); ( 十 ) 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第十二条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 募集对象 募集方式 募集期限 ; ( 二 ) 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 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 认购费用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 ; ( 三 ) 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付款期限等 ; ( 四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规定的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等内容 第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 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订明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监督机 构等 第六节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 ( 二 ) 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 ( 三 ) 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196

205 第七节 私募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让 第十六条订明私募基金运作期间, 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 价格 程序 确认及办理机构等 ; ( 三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 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不含认 / 申购费 ) 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 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 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 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私募办法 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 四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 ( 五 )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 六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 程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转让期间及转让后, 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节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 / 名称 住所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等信息 投资者基本情况可 在基金合同签署页列示 第十九条说明私募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根据 私募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 二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 197

206 报酬 ( 如有 ); ( 三 )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 四 )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 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 ( 五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 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 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 进行调整 ; ( 六 )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根据 私募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 二 )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 三 ) 制作调查问卷,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 ( 四 ) 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 五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六 )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 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分别投资 ; ( 七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 八 )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 九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 十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 ( 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 ) 等重要文件 ( 如有 ); 198

207 ( 十一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十二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 ( 十三 )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 ( 十四 ) 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 十五 )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十六 )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 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 ( 十七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 十八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 十九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 二十 )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 ( 二十一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存在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 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 合同 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 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 应 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 应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 私募基金运作期间,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 更换投资顾问或调整投资顾问报酬的, 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根据 私募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99

208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 ; ( 二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 三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第二十五条根据 私募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 二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 三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 四 )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 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五 )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另有约定的, 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本项义务 ; 如果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的, 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本项义务 ); ( 六 ) 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 ( 七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八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 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 ( 九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 十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 十一 )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 十二 )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 ( 十三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 200

209 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 十四 )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 ( 十五 ) 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第二十六条 不限于 : 根据 私募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 包括但 ( 一 )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 ( 二 )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三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 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 ( 四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职权 ; ( 五 )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 ( 六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 ( 七 )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第二十七条根据 私募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 ( 二 )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 卷, 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为 合格投资者 ; ( 三 )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 但符合 私募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 ( 四 )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 ( 五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款项, 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六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 201

210 ( 七 ) 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 ( 八 )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 ( 九 )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 十 )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节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二十八条 列明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并订明其他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 一 ) 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 二 )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三 )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四 )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 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二十九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二 )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 三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 四 )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 五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更换程序应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 / 或日常机构的下列事项 : ( 一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 二 )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 202

211 ( 三 ) 出席会议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 ( 四 ) 议事内容与程序 ; ( 五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 ( 六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 说明私募 基金管理人委托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 额登记业务的, 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并订明份额登记机构的名称 外包业务登记编码 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等 第三十四条订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 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第三十五条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投资目标 ; ( 二 ) 投资范围 ; ( 三 ) 投资策略 ; ( 四 ) 投资限制, 订明按照 私募办法 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 ( 五 ) 对于基金合同 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进行说明 ;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 如有 ); ( 七 ) 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 ( 如有 ) 第三十六条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私募基金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 订明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的基本情况 变更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私募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的, 不得违背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基本原则, 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 保收益安排 203

212 第十二节 私募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订明与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3.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用 托管费用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私募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 质押 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私募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 二 ) 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 应当符合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私募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三 ) 私募基金未托管的, 应当在本节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 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三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九条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 ( 一 ) 选择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 如需要 ); 204

213 ( 二 ) 清算交收安排 ; ( 三 ) 资金 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 ( 四 ) 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 ( 五 )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私募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应当具体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 ( 一 ) 交易清算授权 ; ( 二 ) 投资指令的内容 ; ( 三 )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 ( 四 ) 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暂缓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 ( 五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 ( 六 )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 ( 七 ) 指令的保管 ; ( 八 ) 相关的责任 第十四节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估值目的 ; ( 二 ) 估值时间 ; ( 三 ) 估值方法 ; ( 四 ) 估值对象 ; ( 五 ) 估值程序 ;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 ;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 八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 九 )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订明私募基金的会计政策 参照现行政策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并订明以下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 205

214 ( 二 ) 私募基金应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定期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五节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费用的有关事项 : ( 一 )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 从私募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 费率 费率的调整 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 ( 二 ) 订明可列入私募基金财产费用的项目,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私募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私募基金的费用 ; ( 三 ) 订明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 根据私募基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 ( 四 ) 订明业绩报酬 ( 如有 ) 的计提原则和计算及支付方法 ; ( 五 ) 为基金募集 运营 审计 法律顾问 投资顾问等提供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从基金中列支相应服务费 ; ( 六 ) 其他费用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四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订明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缴税安排 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第四十五条订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政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并订明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收益分配原则, 包括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 次数 比例 时间等 ; ( 二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 ( 三 ) 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第十七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 内容 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 ( 一 ) 基金投资情况 ; ( 二 ) 资产负债情况 ; 206

215 ( 三 ) 投资收益分配 ; ( 四 )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 如有 ); ( 五 )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 ( 六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应向投资者报告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四十九条 订明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第五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 风险揭示书 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第五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须重点揭示管理人在管理 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 私募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 ( 二 )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包括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的风险 税收风险等 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 变更 解除与终止第五十二条说明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 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期限 说明基金合同的有效期限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为不定期或 第五十四条 说明基金合同变更的条件 程序等 ( 一 ) 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 可由全体投资者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变更 ; 或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变更 ( 二 ) 订明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207

216 第五十五条订明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基金合同应当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的解除权 第五十六条订明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 一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 三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第五十七条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 ( 一 ) 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2. 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二 )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 三 ) 订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 四 )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五 )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 六 ) 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 10 年以上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当事人在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 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节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订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节 争议的处理 208

217 第六十条订明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节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其他事项订明基金合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附则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209

218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2 号 (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 一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登记备案办法 ) 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 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 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 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 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 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 公司法, 通过出资形成一个 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 ( 以下简称 公司 ), 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 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 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 私募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保证财产的 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私 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 制 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 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 ( 一 ) 基本情况 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存续期限 经营范围 ( 应含有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 股东姓名 /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等, 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210

219 ( 二 ) 股东出资 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 数额 比例和缴付期限 ( 三 ) 股东的权利义务 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 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 四 ) 入股 退股及转让 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 减资 入股 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 五 ) 股东( 大 ) 会 章程应列明股东 ( 大 ) 会的职权 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等 ( 六 ) 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应列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 会 )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 职权 召集程序 任期及议事规则等 ( 七 ) 投资事项 章程应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运作方式 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程序 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 投资风险防范 投资退出等 ( 八 ) 管理方式 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 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 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 ;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 并列名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 九 ) 托管事项 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 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 / 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 签署托管协议等 ( 十 )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 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托管, 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十一 )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及执行方式 ( 十二 ) 税务承担 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税务承担事项 ( 十三 ) 费用和支出 章程应列明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 ( 包括税费 ) 受 托管理人和托管机构报酬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 十四 ) 财务会计制度 章程应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规定, 包括记账 会计年度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 ( 十五 ) 信息披露制度 章程应对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 频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 十六 ) 终止 解散及清算 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终止 解散事由及清算程 211

220 序 ( 十七 ) 章程的修订 章程应列明章程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 十八 ) 一致性 章程应明确规定当章程的内容与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或其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 以章程为准 若章程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 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 十九 ) 份额信息备份 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 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 公司股东 ) 数据的备份 ( 二十 ) 报送披露信息 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六 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212

221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 (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 一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登记备案办法 ) 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 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 ( 以下简称 合伙协议 )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 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 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对合伙协 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 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 合伙企业法 成立有限合伙企 业 ( 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 ), 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 ; 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 私募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保证财产的 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 私 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 制 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 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 ( 一 ) 基本情况 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 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 1 合伙企业的名称 ( 标明 合伙企业 字样 ); 2 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 213

222 3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应含有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 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 4 合伙期限 ( 二 ) 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 同时可以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 ( 三 )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协议应列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四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 管理 运用和处置, 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 ( 包括绩效分成 ) 及报酬提取方式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 ( 五 )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退伙 ;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3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4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6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 诉讼 ; 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8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 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 参与或变相参与超出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 ( 六 ) 合伙人会议 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程序及表决方式等内容 ( 七 ) 管理方式 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214

223 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 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 八 ) 托管事项 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 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 签署托管协议等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 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 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九 ) 入伙 退伙 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入 伙 退伙 合伙权益转让的条件 程序及相关责任, 及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相互转变程序 ( 十 ) 投资事项 合伙协议应列明本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运作方 式 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程序 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 投资风险防范 投资退出 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 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约定 ( 十一 )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有关的事项, 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 利润分配方式 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 ( 十二 ) 税务承担 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的税务承担事项 ( 十三 ) 费用和支出 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 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费用的计提原则 承担费用的范围 计算及支付方式 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等 ( 十四 ) 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企业的记账 会计年度 审计 年度报告 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 ( 十五 ) 信息披露制度 合伙协议应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 式 频度等内容作出约定 ( 十六 ) 终止 解散与清算 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终止 解散与清算有关的事项, 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终止 解散的条件 清算程序 清算人及任命条件 清偿及分配等 ( 十七 ) 合伙协议的修订 合伙协议应列明协议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 十八 ) 争议解决 合伙协议应列明争议的解决方式 ( 十九 ) 一致性 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当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 以合伙协议为准 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 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215

224 ( 二十 ) 份额信息备份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 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 全体合伙人 ) 数据的备份 ( 二十一 ) 报送披露信息 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六 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216

225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起草说明 一 指引制定的背景 ( 一 ) 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在此基础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第二 条进一步规定, 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 运作适用本办法 据此,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 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 金 公司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 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 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 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 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公司股东 / 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并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 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 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 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采取受托管理的, 其管理机构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 理人, 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司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 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按照协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该自我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其后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GP), GP 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从基金管理方式上, GP 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GP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由 GP 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 ; 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 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由其履行私 217

226 募基金备案手续 实践中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客观存在具有历史合理性 契约型基金具有易标准化 设立简便 份额转让便利等优势, 对决策效率要求高的证券类基金较为适用 ; 公司型基金具有投资者参与基金治理和投资决策程度高, 法律保障充分等优势, 实践中股权型特别是创投基金也较常采用该组织形式 ; 有限合伙型基金与美元基金等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具有 先分后税 的税收政策 区域化的税收减免 对未上市企业投资工商确权清晰等优势, 较适合股权类基金 考虑到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的特点, 本指引分别制定了 1 号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 号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以及 3 号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 二 ) 指引制定的意义及依据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 作为私募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 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 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 同时, 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 部分机构借 私募 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 因此, 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 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将制定本指引纳入工作计划, 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 本指引根据 基金法 私募办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以及 信托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参考了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合同文本规范性文件, 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 分为适用于契约型 公司型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合同指引 本指引的出台, 一方面能够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 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 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 同时也能为下一步大资管时 代下私募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奠定基础 二 指引的主要内容 本指引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 分为 1 号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 号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以及 3 号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其中,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适用于契约型基金, 即指未成立法律实体, 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鉴于证券与股权相区分的原则, 对于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应当按照 契约型私募投 218

227 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制定基金合同, 而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或其他类型投资基金, 应当参考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制定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适用于公司型基金, 即指投资者依据 公司法, 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 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 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 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适用于合伙型基金, 即指投资者依据 合伙企业法 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 普通合伙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 也可 以另行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 ( 一 )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的主要内容 本指引共三章, 六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本指引的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基金合同的名称 基本原则 禁止虚假陈述 基金托管事项等内容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共二十三节 包括前言, 释义, 声明与承诺,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私募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让,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私募基金的投资, 私募基金的财产,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与报告, 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 变更 解除与终止, 私募基金的清算, 违约责任, 争议的处理, 其他事项等 其中,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共两条 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 如募集机构 募集对象 募集方式 募 集期限 认购金额 付款期限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试行 ) 中的相关规定等 ( 第十二条 ), 同时,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 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 第十三条 ) 根据 基金法 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条参照了公募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 也符合 私募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不得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的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让 根据 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第 ( 八 ) 项的规定,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认购 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基金必须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且转让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219

228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订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日常机构职权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出席会议方式 决议形成的程序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一条 ) 本节为根据 基金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要求编写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十九节私募基金合同的效力 变更 解除与终止,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效力 变更 解除与终止等问题 ( 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基金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 关于私募基金合同的变更, 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的, 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关于基金合同的解除, 指 引要求订明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关于私募基金合同的终止, 指引列举了合同期 限届满未延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六个月内没有承接三种情形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事宜, 如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程序 清算费用 剩余资产分配 清算报告文件保存等 ( 第五十七条 ), 同时, 基金合同也需要对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问题进行约定 ( 第五十八条 ) 基金法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清算事宜, 包括组织清算组 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分配等, 指引提示基金合同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约定 第三章附则, 规定指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 二 )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的主要内容本指引共六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 主要规定了本指引的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公司型基金的定义 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主要规定了公司型基金章程的必备条款, 对 基金法 和 公司法 要求的条款和对投资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进行了重点提示 具体包括 : 基本情况 股东出资 股东的权利义务 入股 退股及转让 股东 ( 大 ) 会 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事项 管理方式 托管事项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税务承担 费用和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终止 解散及清算 章程的修订 一致性 份额信息备份 报送披露信息等共十九项 第六条, 规定了指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 三 )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的主要内容 本指引共六条 第一条 至第四条, 主要规定了本指引的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合伙型基金 220

229 的定义 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主要规定了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 对 基金法 和 合伙企业法 要求的条款和对投资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进行了重点提示 具体包括 : 基本情况, 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 管理方式, 托管事项, 入伙 退伙 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投资事项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税务承担, 费用和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终止 解散与清算, 合伙协议的修订, 争议解决, 一致性, 份额信息备份, 报送披露信息等共二十一项 第六条, 规定了指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三 指引的主要特点本指引在制定上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 ( 一 ) 体现 公募与私募相区别 的监管原则与公募基金面向不特定公众且适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不同, 私募基金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且重在内部自治, 因此不宜实行严格监管, 而应当通过原则性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形式维护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鉴于私募基金可能出现管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投资者权益或者风险外溢的情形, 为了在规范行业秩序 保护投资人利益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创新发展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 本指引采用了指引的方式而非固化的标准合同文本 目的就是在于能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行业秩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给予私募基金自治的权利 ( 二 ) 体现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原则本指引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合同指 引 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 缺少相关治理结构以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监督, 信息透明度低, 道德风险较大, 我们着重对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规范性指引, 除了遵照目前 基金法 要求的强制性条款, 也参考了行业内的最佳实践范例, 目的在于对契约型基金进行指导和规范, 保护投资者利益 对于公司型以及合伙型基金, 考虑到其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其他部门的监管, 且其拥有法律规定的治理机构, 有高度自治性, 我们仅就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践中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必备条款进行了指引 总体而言, 契约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上由弱到强, 221

230 在监管力度上从公司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 契约性基金也越来越强 ( 三 ) 体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原则 不同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对组织形式有不同的偏好 本指引在制定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指引过程中, 主要参照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 在制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以及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指引过程中, 主要参照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实践中, 也出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趋势, 考虑到目前法律层面上还有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这类基金在适用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时需要特别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进行相应补充 四 关于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的特别说明契约型基金目前在设立程序 运作成本 基金份额转让及税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制度红利 但是, 现阶段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法律主体 权利确认 退出环节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的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等虽然属于契约型, 但由于发行主体为金融机构, 有较为严格的监管 内控和资本金要求, 容易控制风险 然而对于准入门槛较低的私募基金, 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人权益, 有必要在合同方面为契约型基金设置比公司型 合伙型基金更为严格的标准 相较于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有其自身特点 为了更好体现契约型基金的独特性, 我们特别就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1 契约型基金的成立与备案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经注册后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为了体现公募与私募监管有别的思路, 私募基金的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 根据 基金法 及 登 记备案办法 的规定, 未经登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基金 或者 基 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 证券相关账户 为了更好地引导私募基金的发展, 防范和控制风险, 顺应市场要 求, 平衡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基金业协会拟通过本指引进一步理顺基金设立 备案 投资运作的关系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十五条要求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基金募集完成设立后应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 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设立, 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 一方面,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做事前审查, 备案所需时间较短, 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影响不大, 另一方面, 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22

231 2 契约型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由于契约型基金本身并不是法律主体, 因此如何妥善保管投资人的出资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 基金法 第五条的规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法 第七条进一步规定,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第十二节也专门就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做出了相关规定, 明确 基金法 上述条款所确立的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 此外, 为了更进一步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第十二节 还进一步规定了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明确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3 风险提示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义务, 并设专节第十八节风险揭示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重点揭示的风险, 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 除了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风险及税收风险等一般风险外, 特别规定应对基金未托管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以及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4 管理人 托管人 投资者三方共同签署基金合同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第六条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不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对于资金财产的安全性要求较高, 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责任也较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更大 因此, 为了让托管人的权责义务更明晰,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要求基金的托管人也作为合同一方签订基金合同 在此安排下, 作为合同一方的托管人, 也需要对基金的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 托管人直接向管理人承担责任有较大的区别 223

232 5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第九节订明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日常机构职权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出席会议方式 决议形成的程序等内容 一方面, 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是 基金法 的要求 ; 另一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的设立有助于加强基金治理, 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指引规定, 除指引列明的事项之外, 合同各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的其他职权 224

233 五 内部管理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现正式对外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本指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附件 2: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起草说明( 略 )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合法合规 诚信经营,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 实现经营目标,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 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明确内部控制职责, 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强化内部控制保 障, 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 ( 一 ) 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 二 ) 防范经营风险,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225

234 ( 三 ) 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 四 ) 确保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金募集 投资研究 投资运作 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 二 ) 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 ( 三 ) 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四 ) 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财产 管理 人固有财产 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五 ) 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 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 六 ) 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 方针 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 ( 一 ) 内部环境 :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 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 二 ) 风险评估 : 及时识别 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 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 三 ) 控制活动 :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 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 可承受范围之内 ( 四 ) 信息与沟通 : 及时 准确地收集 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确保信息在内部 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 五 ) 内部监督 : 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 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更新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 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 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226

235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主营业务清晰, 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 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 2 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 检查 评价 报告和建议的职能,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 利用部门分设 岗位分设 外包 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第十五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 投资研究 投资运作 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设置有效机制, 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 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中国基金业协会 ) 会员 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 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 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 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 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 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 保证投资决策严格 227

23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 确定与其经 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 并至少每年开展一 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 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 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 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 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保证向投资者 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 确保信息的完整 连续 准确和可追溯, 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监督及评价, 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 并及时予以改进, 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 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 内部控制 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 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 228

237 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 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附则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29

23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试行 ) 的通知 ( 中基协发 号 ) 各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机构 : 为配合新 基金法 的实施, 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促进基金行业持续 健康 稳定发展,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 试行 ), 现予发布 附件 :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 试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 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强化风险意识,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 健康 稳定发展, 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战略, 董事会 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 在日常运营中, 识别潜在风险, 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 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 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 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 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确保经营管理 合法合规 受托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不断提高经 营效率,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一 )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涵盖所有风险类型, 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 二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 负责评估 监控 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230

239 ( 三 ) 权责匹配原则 公司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 做到权责分明, 权责对等 ( 四 ) 一致性原则 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 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 五 ) 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 市场环境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包括完善的组织架构, 全 面覆盖公司投资 研究 销售和运营等主要业务流程 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 完备的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控和评价体系, 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 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 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构建科学有效 职责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建立和完善与其业务特点 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董事会 监事会 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形成高效运转 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 保证风险管理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董事会应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 ( 一 ) 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应对策略 ; ( 二 ) 审议重大事件 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 审批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批准公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 ; ( 三 ) 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 ( 四 ) 可以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风 险管理和监督职责 职责 :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履行以下风险管理 ( 一 ) 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 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 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 并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全面 有效执行 ; ( 二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 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 231

240 ( 三 ) 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 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 ( 四 ) 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 ( 五 ) 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第十条 以下职责 : 公司管理层可以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委员会, 协助管理层履行 ( 一 ) 指导 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 ( 二 ) 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 审批风险管理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 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 ; ( 三 ) 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 对重大事件 重大决策和 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 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 ( 四 ) 识别和评估新产品 新业务的新增风险, 并制定控制措施 ; ( 五 ) 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那些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 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 ; ( 六 ) 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 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 并配备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足够的专业的人员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承担独立评估 监控 检查和报告职责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应当包括 : ( 一 ) 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决策, 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并协同各 业务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流程 评估指标 ; ( 二 ) 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改进风险管理方法 技术和模型, 组织 推动建立 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 ( 三 ) 对新产品 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 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 ; ( 四 )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公司管理层或其下设风险管理职能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对风险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评估和报告 ; ( 五 ) 组织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 定期对本部门的 232

241 风险进行评估, 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业务部门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 ( 一 ) 遵循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研究制定本部门或业务单元业务决策和运作的各项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 具体制定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 控制流程 监控指标等, 或与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 或岗位 ) 协作制定相关条款, 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 ; ( 二 ) 随着业务的发展, 对本部门或业务单元的主要风险进行及时的识别 评估 检讨 回顾, 提出应对措施或改进方案, 并具体实施 ; ( 三 )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及时 准确 全面 客观地将本部门的风险信息和监测情况向管理层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报告 ; ( 四 ) 配合和支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基金经理 ( 投资经理 ) 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 员工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全员风险管理理念, 加强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培训学习,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 流程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主要环节 第十五条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应对 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是风险管理中的主要环节 每一环节应当相互关联 相互影响 循环互动, 并依据内部环境 市场环境 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六条风险识别应当覆盖公司各个业务环节, 涵盖所有风险类型 公司应当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定期回顾, 并针对新法规 新业务 新产品 新的金融工具等及时进行了解和研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风险识别过程中, 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评估, 并对业 务流程中的主要风险点, 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明确相应的控制人员, 不断完善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应保持评估 方法的一致性, 协调好整体风险和单个风险 长期风险和中短期风险的关系 233

242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 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 责任追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报告监测体系, 对风险指标进行系统和有效的监控,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频率和事件的影响来确定风险报告的频率和路径 风险报告应明确风险等级 关键风险点 风险后果及相关责任 责任部门 责任人 风险处理建议和责任部门反馈意见等, 确保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真实 准确 完整的风险动态监控信息, 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控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价, 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安 全性 合理性 适用性和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 检查 评估和修正, 以提高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 并根据检验结果 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 调整 补充 完善或重建 第四章风险分类及应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各类主要风险 第二十三条市场风险指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价格不利波动, 使投资组合资产 公司资产面临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严格遵循谨慎 分散风险的原则, 充分考虑客户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控制, 防范 化解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指标和趋势, 重大经济政策动向, 重大市场行动, 评估宏观因素变化可能给投资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定期监测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指标, 提出投资调整应对策略 ; ( 二 ) 密切关注行业的周期性 市场竞争 价格 政策环境, 和个股的基本 面变化, 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分散非系统性风险 公司应特别加强禁止投资证券的管理, 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股票建立内部监 督 快速评估机制和定期跟踪机制 ; ( 三 ) 关注投资组合的收益质量风险, 可以采用夏普 (Sharp) 比率 特雷诺 ( Treynor) 比率和詹森 (Jensen) 比率等指标衡量 ; ( 四 ) 加强对场外交易 ( 包括价格 对手 品种 交易量 其他交易条件 ) 的监控, 确保所有交易在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 ; ( 五 ) 加强对重大投资的监测, 对基金重仓股 单日个股交易量占该股票持仓显著比例 个股交易量占该股流通值显著比例等进行跟踪分析 ; 234

243 ( 六 ) 可运用定量风险模型和优化技术, 分析各投资组合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暴露 可利用敏感性分析, 找出影响投资组合收益的关键因素 可运用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技术, 评估投资组合对于大幅和极端市场波动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是指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约风险,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及因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交割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对交易对手 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防范, 将信用风险控制于可接受范围内的前提下, 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 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建立针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结合外部信用评级, 进行发行人信用风险管理 ; ( 二 ) 建立交易对手信用评级制度, 根据交易对手的资质 交易记录 信用记录和交收违约记录等因素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级, 并定期更新 ; ( 三 ) 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监控体系, 对信用风险及时发现 汇报和处理 公司可对其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与同一交易对手的交易集中度进行限制和监控 第二十五条流动性风险是指包括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不能以合理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 或投资组合无法虚付客户赎回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 合理 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平衡资产的流动性与盈利性, 以适应投资组合日常运作需要 ; ( 二 ) 及时对投资组合资产进行流动性分析和跟踪, 包括计算各类证券的历史平均交易量 换手率和相应的变现周期, 关注投资组合内的资产流动性结构 投资组合持有人结构和投资组合品种类型等因素的流动性匹配情况 ; ( 三 ) 建立流动性预警机制 当流动性风险指标达到或超出预警阀值时, 应启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按照既定投资策略调整投资组合资产结构或剔出个别流动性差的证券, 以使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安全水平 ; 235

244 ( 四 ) 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 分析投资者申赎行为, 测算当面临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或巨额赎回压力时, 冲击成本对投资组合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并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 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 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 业务持续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 新业务风险和道德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悬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尽量减少因人为错误 系统失灵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所产生的操作风险, 保障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序规范 运行 第二十七条 制度和流程风险是指由于日常运作, 尤其是关键业务操作缺乏 制度 操作流程和授权, 或制度流程设计不合理带来的风险, 或由于上述制度 操作流程和授权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及业务操作的差错率超过可承受范围带来的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建立合规 适用 清晰的日常运作制度体系, 包括制度 日常操作流程, 尤其是关键业务操作的制约机制 ; ( 二 ) 制定严格的投资工作流程 授权机制 制约机制, 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的职责权限,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 ( 三 ) 加强公司印章使用 合同签署及印章和合同保管的管理, 投资部门所有交易合同签署与印章使用都要经过后台部门并交由后台备案 ; ( 四 ) 加强对员工业务操作技巧的培训, 加强程序的控制, 以确保日常操作的差错率能在预先设定的 可以承受范围内 ; ( 五 ) 建立前 后台或关键岗位间职责分工和制约机制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技术风险是指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提供正常服务, 影响公司 正常运行的风险 ; 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数据的保护 备份措施不足, 影响公司业 务持续性的风险 ; 重要信息技术系统不使用监管机构或市场通行的数据交互接口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风险 ; 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技术系统生命周期内持续支持和服务的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信息技术系统尤其是重要信息技术系统具有确保各种情况下业务持续运作的冗余能力, 包括电力及通讯系统的持续供应 系统和重要数据的本地备份 异地备份和关键设备的备份等 ; 236

245 ( 二 ) 信息技术人员具有及时判断 处理各种信息技术事故 恢复系统运行的专业能力, 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信息技术应急预案, 并定期演练 ; ( 三 ) 系统程序变更 新系统上线前应经过严格的业务测试和审批, 确保系统的功能性 安全性符合公司风险管理要求 ; ( 四 ) 对网络 重要系统 核心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访问和登录进行严格的控制, 关键业务需要双人操作或相互复核, 应有多种备份措施来确保数据安全, 和对备份数据准确性的验证措施 ; ( 五 ) 以权限最小化和集中化为原则, 严格公司投研 交易 客户等各类核 心数据的管理, 防止数据泄露 ; ( 六 ) 选择核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商应将服务商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长期支持和服务能力 应急响应能力和与公司运行相关的其他系统兼容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业务持续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危机处理机制 备份机制准备不足, 导致危机发生时公司不能持续运作的风险 业务持续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 ( 一 ) 建立危机处理决策 执行及责任机构, 制定各种可预期极端情况下的危机处理制度, 包括危机认定 授权和责任 业务恢复顺序 事后检讨和完善等内容, 并根据严重程度对危机进行分级归类和管理 ; ( 二 ) 建立危机预警机制, 包括信息监测及反馈机制 ; ( 三 ) 危机处理与业务持续制度应重点保证危机情况下公司业务的持续 ; ( 四 ) 业务持续管理机制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 过高的关 键人员流失率 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储备人员和激励机制不当带来的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确保关键岗位的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并保持持续业务学习和培训 ; ( 二 ) 建立适当的人力资源政策, 避免核心人员流失 ; ( 三 ) 建立关键岗位人员的储备机制 ; ( 四 ) 建立权责匹配 科学长效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 新系统 新项目和新机构等论 237

246 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足导致的风险 新业务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制订严密的新业务的论证和决策程序 ; ( 二 ) 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应包括政策环境 市场环境 客户需求 后台支持能力 供应商和人员储备等方面 ; ( 三 ) 针对新业务的主要操作部门和对新业务开展的支持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及时制定针对新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三十二条 不法手段谋取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道德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和职业道德, 通过 ( 一 ) 制订员工守则, 使员工行为规范有所依据 ; ( 二 ) 防范员工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非公开信息牟利, 防范商业贿赂, 通过制度流程 系统监控 核查检查等控制措施加强员工管理 ; ( 三 ) 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文化, 定期开展员工职业道德培训 第三十三条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而导致公司可能遭受法律制裁 监管处罚 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的控制目标是确保遵守法律 法规 监管规则和基金合同或独立账户投资方针的规定, 审慎经营 本指引所指合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合规性风险 销售合规性风险 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和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投资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建立有效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授权制度 ; ( 二 ) 通过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参数, 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自动控制, 对于无法在交易系统自动控制的投资合规限制, 应通过加强手工监控 多人复核等措施予以控制 ; ( 三 ) 重点监控投资组合投资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等行为 ; ( 四 ) 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定义, 并通过事后评估对基金经理 交易员和其他人员的交易行为 ( 包括交易价格 交易品种 交易对手 交易频度 交易时机等 ) 进行监控,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跟踪 监测和分析 ; 238

247 ( 五 ) 每日跟踪评估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等合规性指标执行情况, 确保投资组合投资的合规性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 六 ) 关注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法隐含的风险, 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的估值质量, 对于以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 应特别关注影子价格及两者的偏差带来的风险, 进行情景压力测试并及时制定风险管理情景应对方案 第三十五条销售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对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合规审核 ; ( 二 ) 对销售协议的签订进行合规审核, 对销售机构签约前进行审慎调查, 严格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 ; ( 三 ) 制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监督措施, 防范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操守 ; ( 四 ) 加强销售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防止延时交易 商业贿赂 误导 欺诈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责任制, 将应披露的信息落实到各相关部门, 并明确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性负全部责任 ; ( 二 ) 信息披露前应经过必要的合规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反洗钱合规性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 ( 一 ) 建立风险导向的反洗钱防控体系, 合理配置资源 ; ( 二 ) 制定严格有效的开户流程, 规范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授权资格的认定, 对有关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予以保存 ; ( 三 ) 从严监控客户核心资料信息修改 非交易过户和异户资金划转 ; ( 四 ) 严格遵守资金清算制度, 对现金支付进行控制和监控制 ( 五 ) 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的客户风险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机 第三十八条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经营和管理 员工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通过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 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防范 化解声誉风险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声誉风险主要管理措施包括 : (1)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声誉风险管理政策 制度和流程, 对声誉风险事件进行有效管理 ; 239

248 (2) 建立声誉风险情景分析, 评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并根据情景分析结果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开展演练 ; (3) 对于已经识别的声誉风险, 应尽可能评估由声誉风险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影响, 并视情况展开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管控风险是指由于子公司违法违规或重大经营风险, 造成母公司财产 声誉等受到损失和影响的风险 子公司管控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通过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完善的风险隔离制度, 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子公司管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 ( 一 ) 根据整体发展战略 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和子公司经营需求, 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 ( 二 ) 建立与子公司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 严格禁止利益输送行为, 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 ( 三 )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 ( 四 ) 定期评估子公司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 ( 五 ) 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指引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基金业协会 ) 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准, 并作为各公司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的参考 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战略规划 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确定本公司的具体风险管理机制 规则和流程, 以使风险管理更加有效 第四十一条 他资产管理机构, 参照本指引执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其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0

249 六 基金业务外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的通知 ( 中基协发 号 ) 各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 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 差异化发展, 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核心竞争力, 促进公 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制订了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指 引 ),2015 年 2 月 1 日正式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外包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指引 所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外包机构 ) 应在业务开展前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进行备案, 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机构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 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 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取得备案函后向中证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申请份额登记代码 外包机构应在每季度 年度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 运营情况报告 二 备案材料要求申请开办基金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外包的机构, 应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开展外包业务相关的基本情况 内控管理制度 业务隔离措施 人员专业能力 信息系统配备情况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外包合同清单 ( 如已开展 ); 涉及销售结算资金的外包机构, 还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 以及取得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测试报告等 备案资料清单将于 指引 正式实施前公布在基金业协会网站 外包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 基金业协会自受理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并出具备案函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基金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外包机构按照要求补正的, 基金业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并出具备案函 三 销售数据集中交换 私募基金份额集中登记为了保证数据安全, 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机构应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 ( 权益 ) 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 办理私募基金份额 ( 权益 ) 登记机构应将私募基金份额 ( 权益 ) 集中登记至中国结算 四 协会自律措施 241

250 外包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负责 对违反 指引 的, 基金业协会将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 对外包相关业务进行检查 ; 根据检查情况, 基金业协会将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对外包相关机构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限期改正 暂停备案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等自律措施 基金业协会在备案审查中, 发现外包机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第一条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 差异化发展, 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核心竞争力, 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 以下简称外包机构 ) 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三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备案, 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并根 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 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 范围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 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了解其人员储备 业务隔离措施 软硬件设施 专业能力 诚信状况 过往业绩等情况 ; 并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或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242

251 第七条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 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 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八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 基金管理人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 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九条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外包机构应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 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 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 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 确保基金资产和客 户资产的安全 独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第十条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 提供托管服务的, 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 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防止利益冲突, 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或委托外包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办理基金销售 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应设置有效机制, 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基金销售 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 应 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 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 任条款 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 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登记 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 用于基金投资人认 ( 申 ) 购资金 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 存放与交收, 并设置有效机制, 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 ( 权益 ) 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 243

252 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 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 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 ) 及商业银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登记, 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 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 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 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第十五条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通 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 ( 权益 ) 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 更信息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将基金份额 ( 权益 ) 数据集中 登记至中国结算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估值核算 办理估值核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 保证估值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外包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 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基金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外包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244

253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试行 ) 相关问题解答( 一 ) (2015 年 2 月 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一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是指其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分红 赎回( 退出 ) 等活动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 付结算服务的机构, 包括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规定的商业银行和 支付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业务, 是指其从事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存管 结算等活动, 其基本职责包括 : 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认 ( 申 ) 购及赎回等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估值核算业务, 是指其从事基金估值 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 其基本职责包括 : 开展基金会计核算 估值 报表编制 信息披露, 相关数据报送与报告, 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 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是指其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在满足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指引 ) 的相关要求下, 还可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风险管理 销售后台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等服务 二 哪些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备案?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所有问答 1 中涉及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 备案将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 按照外包服务业务类别开展 从事公募基金的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 投资顾问 评价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已获得证监会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如开展私募基金的销售或销售支付业务的, 仅需在线填报机构基础材料 私募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信息及合作的销售机构 / 销售支付机构 245

254 三 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是行政审批吗? 不是 指引 要求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报送相关制度 人员和系统的配备情况, 协会仅对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 材料齐备的即给予备案, 不是行政审批 需要强调的是, 基金业协会为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该机构营运资质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障 四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通过什么途径提交? 协会网站上已公开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包括提供开展外包业务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 业务隔离措施 人员专业能力 信息系统配备情况 与管理人签定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外包合同清单 ( 如已开展 ); 涉及销售结算资金的, 还应包括相关账户信息 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 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测试报告等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在每季度 年度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 运营情况报告 为方便各地外包服务机构履行备案职责, 基金业协会建立了电子备案系统 备案机构可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 (http//fo.amac.org.cn) 申请用户名, 参照系统填报说明填报备案信息, 备案资料清单已在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布 五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遵循哪些原则和重点规范? 指引 第一至十一条均为原则性规范: 基金管理人应审慎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甄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营运资质 确保外包业务及涉及资产的独立性等 ;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守法合规的要求 指引 仅在第十二至十六条就基金销售 /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三个环节进行了重点规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可根据 指引 的原则性规范制定进一 步的操作规范, 如基金管理人筛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具体标准及相关风险 管理制度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内部业务之间的隔离制度等 六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其他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业务外包活动的意义, 及以何种形式开展? 目前,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的部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担任投资顾问, 负责投资决策, 是实际的 基金管理人 而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负责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等事宜, 实则是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后, 可以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身份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外包协议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 鼓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转型及差异化发展, 有利于厘清基金行业各参与机构的真实角色 246

255 基金管理公司应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 依据 指引 中关于利益冲突 风险隔离的要求, 自行评估开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形式, 如设立独立子公司 事业部 部门 团队等 七 私募基金运作日常所称 募集账户 在 指引 中对应何种账户, 有何要求? 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必须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注册登记账户? 私募基金运作日常中所称 募集账户 是指汇集所有基金销售机构资金的账户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没有法定验资要求, 且 指引 需要考虑公募 私募证券 私募股权基金外包服务的共通性, 故 指引 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为开展份 额登记业务所开账户统一称为 注册登记账户 日常操作中, 出于私募股权销售资金安全性及资金效率的考虑, 销售结算资 金往往直接从投资者账户划入注册登记账户, 甚至托管账户, 在一个账户中完成 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 登记结算等 指引 没有禁止这种做法, 也没有强制要求私募基金必须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注册登记账户, 但各参与方应在外包协议中明确各自在销售 份额登记环节中的责任划分 八 如何把握 指引 提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各项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 由于托管业务与外包业务需要互相校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的外包业务应设立专门团队, 系统应保证与托管业务校验的有效性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的外包业务可共享原有业务的份额登记代码和硬件基础设施平台, 但应根据 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 的结果, 确定是否执行网络逻辑隔离 存储逻辑隔离 权限设置等措施, 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247

256 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 ) 近日, 第一批 15 家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业务类型包括私募基金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和信息系统三类 近两年, 得益于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巨大的发展空间, 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关注度和大众参与度不断提升, 吸引了越来越多优秀的投资管理人积极参与 截至 4 月 15 日,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 家, 管理私募基金 只, 管理规模为 2.88 万亿元 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份额登记 估值核 算 信息系统等中后台业务关系私募基金的创新发展能力, 也关系私募行业的风 险控制和运营效率 2014 年底, 基金业协会发布了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以支 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 差异化发展, 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效率, 降低行业运营成本,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2015 年 2 月初, 协会上线了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 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引导私募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备案 ; 规则透明, 同时公开了申报材料清单和流程, 公布了咨询热线, 发布了热点问题问答 经材料齐备性审查, 协会第一百零九次会长办公会审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完成了第一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程序 首批外包服务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 第一, 知名机构较多, 具有行业代表性, 分布合理 15 家机构大多为股东和财务状况良好的中大型金融企业, 其中证券公司 5 家, 商业银行 4 家, 基金公司 2 家 IT 公司 3 家 独立外包机构 1 家 证券公司包括招商证券 中信证券 国信证券 华泰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 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平安银行 ; 基金公司包括华夏基金 财通基金 ;IT 公司为深证通 恒生网络 金证电子 ; 独立外包机构国金道富 地域分布集中于一线城市 第二, 具备开展基金外包服务的基础, 且多数具备业 务经验 15 家备案机构中, 登记外包和估值外包的 12 家, 信息系统外包 3 家 这些机构在备案前多数已开展外包业务,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委托外包协议, 一定程度上有了外包服务实例和操作经验 第三, 机构和人员在外包服务领域具 有较高的水平 备案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措施较强, 很多管理人员还有多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信息系统运作经验等, 在基金业务外包服务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备案是 好人举手, 不是行政审批, 外包服务机构可自愿到协会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资料, 对于各项材料齐备的, 协会准予备案 下一步, 协会将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 公示私募产品外包服务信息 此项工作是协会日常性自律服务工作, 新的外包服务机构完成备案程序后将陆续公示 248

257 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249

258 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 ) 6 月 10 日, 基金业协会公布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第二批外包机构共 11 家, 备案业务类型包括私募基金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和信息技术系统三类 外包机构类别包括 : 证券公司 7 家 商业银行 1 家 基金管理公司 1 家 IT 公司 1 家 独立外包机构 1 家 证券公司是中信建投证券 广发证券 (000776, 股吧 ) 银河证券 兴业证券(601377, 股吧 ) 等 ; 商业银行为上海银行 ; IT 公司为赢时胜 (300377, 股吧 ); 独立外包机构为海峰科技 地域分布集中于一 二线城市 : 北京 3 家 深圳 3 家 上海 2 家 广州 1 家 福州 1 家 武汉 1 家 基金业协会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管理, 提 高备案电子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使得外包机构备案工作更加便捷 高效 透明, 协会已在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 上拓展功能模块, 向已通过备案的外包机构提供电子备案证明 此外, 协会将在官网上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公示页面, 陆续公示已备案通过外包机构的相关信息, 包括公司名称 网址 注册及办公地址 服务类型 外包部门 ( 团队 ) 人员数量 基金从业人员数量等, 引进社会的 软约束 协会还将继续完善公示信息表, 探索进一步公示外包机构的人员储备 业务隔离措施 软硬件设施 专业能力 诚信状况等具体指标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工作是协会日常性自律服务工作, 新的外包机构完成备案程序后将陆续公示 250

259 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 ) 近日, 基金业协会公示了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据统计, 第三批外包机构共 18 家, 备案业务类型包括私募基金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和信息技术系统三类 其中, 外包机构类别包括证券公司 9 家 商业银行 2 家 基金管理公司 5 家 IT 公司 1 家 独立外包机构 1 家 证券公司包括中银国际证券 长城证券 申万宏源 (000166, 股吧 ) 东方证券等; 商业银行有宁波银行 (002142, 股吧 ) 渤 海银行 ;IT 公司为上海金融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独立外包机构为上海元年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域分布集中于一 二线城市 : 北京 2 家 上海 7 家 深圳 2 家 广州 2 家 济南 1 家 昆明 1 家 宁波 1 家 苏州 1 家 天津 1 家 据了解, 基金业协会拟从以下几方面, 进一步推动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规范开展 其一是以外包机构备案为契机, 搭建私募基金行业数据报送平台, 以便及时掌握私募基金发展情况, 加强私募基金行业风险预警和防范 二是近期将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外包服务业务的基本履责要求, 明确各类业务的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 并将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退出和淘汰机制, 维护外包服务健康发展, 同时就私募基金托管 估值等工作进行研究 三是开展私募托管机构及外包机构实地调研工作, 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调研外包机构及托管机构, 收集各类机构的意见 251

260 七 信息披露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 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现予以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 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 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 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1 号 3.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附件 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 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 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 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公 252

261 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 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合同 ; ( 二 )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 ( 三 )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 如有 ); ( 四 ) 基金的投资情况 ; ( 五 )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 ( 六 )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 ( 七 )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 ( 八 )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 九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 ( 十 )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253

26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 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 ( 二 )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 四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五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文字 ; ( 六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 七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应当尽量采用简明 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 ( 如招募说明书 ) 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 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 ( 如招募说明书 ) 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 ( 一 ) 基金的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基金架构 ( 是否为母子基金 是否有平行基金 ) 基金类型 基金注册地( 如有 ) 基金募集规模 最低认缴出资额 基金运作方式 ( 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 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联系人 和联系信息 基金托管人 ( 如有 ); ( 二 )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注册地 / 主要经营地址 成立时间 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 ( 三 ) 基金的投资信息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方向 业绩比较基准 ( 如有 ) 风险收益特征等; ( 四 ) 基金的募集期限 :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 ( 如有 ); ( 五 ) 基金估值政策 程序和定价模式 ; 254

263 ( 六 )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 出资方式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 基金费用承担方式 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 ( 七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 ( 八 )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 ( 九 ) 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 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 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 ( 一 )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 ( 二 ) 基金的财务情况 ; ( 三 )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 ( 四 ) 投资者账户信息, 包括实缴出资额 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 ( 五 )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 ( 六 )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包括计提基准 计提方式和 支付方式 ; ( 七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 ( 一 ) 基金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 ( 二 )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 )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 ( 四 )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 255

264 ( 五 )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 ( 六 )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 ( 七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 ( 八 )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 ( 九 )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 ( 十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 ( 十一 )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 ( 十二 ) 基金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 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 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 ( 十三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 ( 十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 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 ( 二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 ; ( 三 )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流程 渠道 应急预案及责任 ; ( 四 )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 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256

265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 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 示 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七 ) 所述行为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 人采取公开谴责 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认为不适当人选 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 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 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 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 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257

266 八 从业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工作, 完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流程, 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附件 1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附件 2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 1: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 以下简称 从业资格考试 ) 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是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 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制定考试规则 ; ( 二 ) 确定考试科目, 制定考试大纲 ; ( 三 ) 组织编写 出版 发行考试统编教材 ; ( 四 ) 编制考试预决算 ; ( 五 ) 确定考试方式 考试时间和考试频次, 发布考试计划和公告 ; ( 六 ) 组织命题工作 ; ( 七 ) 组织考务工作 ; 258

267 ( 八 ) 公布考试成绩 ; ( 九 ) 对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处理 ; ( 十 ) 建立考试信息系统 ; ( 十一 ) 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 ; ( 十二 ) 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 第五条 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 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后执 第六条 第三章从业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 报考人员 ), 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考试报名截止之日, 年满 18 周岁 ; ( 三 )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 ( 四 )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 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 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 ( 一 ) 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 ( 二 ) 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禁考处分, 禁考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科目一和科目二组成 科目一 :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 科目二 :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 知识 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 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第九条考试实行百分制,60 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每科考试成绩合格的, 报考人员取得该科成绩合格证明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后, 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 超过四年未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 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申请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 具体要求见协会相关规定 第十条协会应建立从业资格考试信息系统, 记录参加考试人员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过程 考试成绩 考试现场采集照片 违纪违规信息等 259

268 考务信息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四章命题管理第十一条考试命题应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 遵循标准化 规范化 专业化的原则, 树立从业资格考试的公信力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工作采用专家命题与社会征题相结合的方式 协会聘任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组织专家命题 协会也可采取社会征题的方式 向全行业公开征集题目 第十三条 命题委员会由监管部门 行业公司 中介机构 大专院校 行业 协会以及社会研究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 命题委员会负责确定试题题库的架构设 计, 命题工作规范与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命题委员会专家对入库前收集的考试题目采用集中审题方式, 进行三轮审核, 组建考试题库 题库管理人员要 4 不断对题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持续完善题库建设, 优化题库试题结构与内容, 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以适应行业最新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命题委员会综合考虑考试大纲 难度系数 知识点分布等要素, 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 组成考试试卷, 同时生成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 在组成试卷后, 命题委员会审题专家依据设定的组卷模板对试卷进行整体审核 考试试卷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 考试试卷的保存和传输应当遵守国家和协会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命题人员应与协会签署保密承诺书, 严格遵守国家及协会有关保密规定 命题人员在命题工作期间及辞任命题工作之日起 2 年内,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和从业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以及参与编写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等 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十七条 命题人员有违反协会从业资格考试保密相关规定的, 协会予以解 聘 ; 情节严重的, 协会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考试实施第十八条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本办法所称考务工作是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报名 考区考点设置 考场安排 考场监督 试卷评阅 考试成绩和考务信息管理等 第十九条协会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专业考试服务机构和地方行业协会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 并与其签署协议, 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60

269 协会应加强对委托的考试服务机构的管理, 制定考试实施方案, 明确考试组织任务 要求和责任, 保障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考试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考试 第二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场规则 考试考场的设置应符合计算机考试方式的标准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场规则 主考 监考 巡考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监督报考者遵守考 第二十二条报考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按要求填写报名 表, 交纳报名费 报考人员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报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准考证等有 效证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 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 考试服务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 并迅速报告协会 因系统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 考试服务机构报协会批准后, 可进行顺延或者组织重新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布, 参加考试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6 第二十六条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 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 协会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考试纪律 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 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 协会一 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 ; 已经参加考试的, 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 经监考人员提醒后不改正的, 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 ( 三 ) 在考试期间旁窥 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 ( 四 ) 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五 ) 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 261

270 ( 六 )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 ( 一 ) 使用或提供伪造 涂改身份证件的 ; ( 二 ) 帮助他人作答, 纵容他人抄袭的 ; ( 三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 ( 四 ) 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 存储 摄录等电子设备的 ; ( 五 ) 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 ( 六 )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协会酌情给予其三至五年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罚 ; ( 一 ) 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二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 三 ) 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 ; ( 四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其行为如果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协会对参加考试人员做出处分决定的, 应告知其所受的处分结果 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规定 参加考试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 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 协会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从业人员存在第三十条情形的, 协会可依据 基金法 等 相关的规定, 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试题 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 由协会组织查处, 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 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从业资格考试财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262

271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或协会对从业资格考试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试的, 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港 澳 台地区居民以及外国籍公民符合条件参加从业资格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63

272 附件 2: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起草说明一 起草背景自 2003 年起,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一部分, 一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 2013 年 6 月 1 日新 基金法 正式实施, 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并授权基金业协会 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 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为了落实新 基金法,2015 年 1 月底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下发了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财税 号 ), 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收费项目, 自此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正式从证券 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 基金业协会根据新形势下的行业发展, 借鉴国内外经验, 综合历年各方反馈 的意见, 在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题型 考试大纲 考试参考教材及考试成绩有效性等方面, 较之前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进行了较大调整 调整后的考试作为行业入门考试, 更加侧重实际应用, 主要考核基金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为切实履行新 基金法 赋予的职责, 建立健全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体系, 逐步树立考试的公信力, 严肃考试纪律, 确保考试的公开 公正和效率, 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起草了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办法 ) 办法 共分为总则 组织机构职责 资格考试 命题管理 考试实施 考试纪律和附则等七章, 共三十八条, 对考试主要的流程环节进行了规定 二 办法 的主要内容 ( 一 ) 设定四年的成绩有效期随着业务不断更新和知识结构不断变化, 为确保非从业人员再次从业时, 知识结构能够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 办法 明确指出考试成绩四年有效 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可在四年内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 超过四年未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注册, 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或者参加由基金业协会及协会认可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关后续教育培训 后续教育培训以面授 远程两种形式提供, 培训大纲及具体的管理办法等详见协会相关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相关人员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及相关从业资格认定, 详见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 ( 二 ) 对考试科目设置进行重大调整随着基金行业的销售方式不断变革 产品类型的丰富和复杂程度快速增加, 办法 取消只针对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和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的基金销售资格考试, 一并纳入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64

273 通过研究借鉴境内外国家和地区的资格考试体系, 办法 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暂定为两科, 即科目一 :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基础知识, 科目二 :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 酌情增加或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注册条件 ( 三 ) 组建命题专家委员会 动态维护更新题库为确保考试题目质量, 办法 在命题方式 命题专家构成 试题评估等方面进行了革新 考试命题工作采用专家命题与社会征题相结合的方式, 即聘任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命题, 同时向全行业公开征集题目 协会组建命题委员会, 对出题思路 命题标准和流程 出题相关人员职责等事项总体负责, 确保试题质量 为保证试题适应行业发展, 办法 规定应对题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定期对试题进行评估与淘汰, 优化题库试题结构与内容, 确保题库规模与试题时效性 ( 四 ) 强调对考务机构的管理为确保考务工作质量, 办法 明确提出协会应加强对考试服务机构的管理, 规定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协会制定考试实施方案, 要求考试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考试, 并据此对考试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评估 ( 五 ) 强调考试各参与主体的保密义务, 并明确规定泄密处罚措施为确保考试的保密性, 办法 分别规定了参加考试人员 考试服务机构和考试组织机构等考试各参与主体的保密义务及泄密处罚措施 办法 特别强调命题人员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 要求命题人员在命题工作期间及辞任命题工作之日起 2 年内,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和从业资格考试有关 的培训工作 编写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 六 ) 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划分等级, 制定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为保证基金从业考试的公平 公正性, 办法 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影响范围和恶劣程度, 划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和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违纪违规行为, 详细界定每类违纪违规行为的特征, 并按照违纪违规行为的等级制定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5 年 6 月 16 日 265

274 266

275 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016 年度修订 ) 一 总体目标 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循 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基 金行业协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 并掌握基本业务规范 为提升基金从业人员合规合法意识, 提高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水平, 特设 基金 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 二 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 分为三个级别 : ( 一 ) 掌握 : 考生须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理解并熟练运用的内容 ( 二 ) 理解 : 考生须对该考点的概念 理念 原则 意义 应用范围等有清 晰的认识 ( 三 ) 了解 : 作为泛读内容, 考生对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三 考试内容与能力要求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 在工作中掌握或运用下列 相关的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规范, 坚守职业价值观 遵循职业道德 坚持职业态度 对应教材 章名 1. 金融 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2.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节名编号学习目标 ( 掌握 / 理解 / 了解 ) 1. 金融市场与资产管理行业 1.1.a 1.1.b 理解金融资产的概念 金融与居民理财的关系 金融市场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理解资产管理的特征与资产管理行业的功能及理解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现状 2. 投资基金 1.2.a 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2.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 2.1.a 2.1.b 2.1.c 2.2.a 掌握投资基金的定义和主要类别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地不同的名称和概念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 理解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了解基金行业的运作环节包括 : 募集和市场营销 投资管 267

276 3. 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4.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体 3.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4. 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6. 证券投资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1. 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 2-5. 基金的基本类别 : 股票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 6-9. 特殊的证券投资基金类别 : 保本基金, ETF, QDII, 分级基金 2.2.b 2.3.a 2.4.a 2.5.a 2.6.a 3.1.a a 3.6-9a 1. 基金监管概述 4.1.a 理 托管 登记 估值和会计核算 信息披露 理解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及其功能和运作关系 理解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区别,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 发展历程 发展趋势与特点 了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六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特点和标志产品 理解基金对中小投资者的作用 对金融结构和经济的作用 对证券市场的作用 掌握基金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基本分类 掌握基本基金类型及其特 2.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3.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4.2.a 4.2.b 4.2.c 4.3.a 4.3.b 点 理解市场上各类特殊类别基金的特点 掌握基金监管的概念 体系 原则和目标 掌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 掌握行业自律组织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理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掌握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内容 掌握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内容 268

277 5. 基金职业道德 16. 基金的募集 交易与登记 4. 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5.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1. 道德与职业道德 2. 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4.3.c 4.4.a 4.4.b 4.5.a 4.5.b 5.1.a 5.1.b 5.2.a 5.2.b 5.2.c 5.2.d 5.2.e 5.2.f 掌握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内容 掌握对基金募集和销售活动的监管 掌握对基金运作的监管 ( 包括投资与交易行为 信息披露 持有人大会等 ) 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 掌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以及运作的监管 了解道德 职业道德以及基金职业道德的含义和区别 理解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了解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含义 掌握基金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掌握守法合规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掌握诚实守信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掌握专业审慎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掌握客户至上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3. 基金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1.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5.2.g 5.2.h 5.3.a 16.1.a 16.1.b 16.1.c 掌握忠诚尽责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掌握保守秘密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理解基金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的内容与途径 序 掌握基金募集的概念与程 掌握基金成立的条件 了解基金产品注册制度改 269

278 20. 基金的信息披露 2. 基金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3. 基金的登记 1.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2.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6.1.d 16.1.e 16.2.a 16.2.b 16.2.c 16.2.d 16.2.e 3.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4.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6.3.a 16.3.b 16.3.c 20.1.a 20.1.b 20.1.c 20.2.a 20.2.b 20.3.a 20.3.b 20.4.a 20.4.b 革 掌握基金认购的概念 了解各类基金 ( 开放式 LOF ETF QFII 封闭式 ) 的认购方式和程序 掌握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概念 掌握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费用结构 理解开放式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份额和金额计算等 理解巨额赎回处理等 理解不同产品的交易方式与流程 (ETF LOF 封闭式 QDII, 及市场创新产品的特殊方式 ) 理解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 了解现行登记模式 掌握登记机构职责和基金份额登记流程 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原则和内容 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了解我国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及 XBRL 的应用 理解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理解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理解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包含的重要内容 容 理解招募说明书的重要内 掌握基金净值公告的种类及披露时效性要求 ; 理解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270

279 21. 基金客户和销售机构 22.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5.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1. 基金客户的分类 2. 基金销售机构 3.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理论 方式与策略 1.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20.4.c 20.4.d 20.5.a 20.5.b 21.1.a 21.2.a 21.2.b 21.2.c 21.2.d 理解基金定期公告的相关规定 理解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和临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理解 QDII 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及要求 理解 ETF 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及要求 理解基金投资人类型 基金客户构成现状 目标客户选择 掌握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类型和现状 了解各类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趋势 掌握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 2.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3.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4. 基金销售适用性 21.3.a 21.3.b 22.1.a 22.1.b 22.2.a 22.2.b 22.2.c 22.3.a 22.3.b 22.4.a 件 范 掌握基金销售机构职责规 了解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销售方式 理解基金市场营销的特殊性及主要销售策略 理解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人员管理和培训 范 掌握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 理解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和报备流程 掌握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理解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和其他规范 掌握销售费用内容 ( 原则性规范 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 掌握销售费用其他规范 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管理制度和实施保障 271

280 23. 基金客户服务 24.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5. 基金销售信息管理 22.4.b 22.4.c 22.4.d 22.5.a 1. 客户服务概述 23.1.a 理解基金销售适用性渠道审慎调查的要求 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产品风险评价的要求 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的要求 了解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客户信息和渠道信息管理 掌握基金客户服务的特点 原则 内容 2. 客户服务流程 23.2.a 理解客户服务流程 3. 投资者教育工作 1.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 内部控制机制 23.3.a 23.3.b 24.1.a 24.1.b 24.1.c 24.2.a 24.2.b 3. 内部控制制度 24.3.a 理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概念 意义和基本原则 理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理解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基本概念 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掌握基金公司内控机制的四个层次 掌握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4.4.a 24.4.b 24.4.c 24.4.d 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内容 理解基金公司前 中 后台控制的主要内容 理解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理解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息技术控制的主要内容 理解基金公司会计系统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的主要内容 25. 基金管理 1. 合规管理概述 25.1.a 掌握合规管理的基本概念 272

281 人的合规管理 2. 合规管理机构设置 3. 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25.1.b 25.2.a 25.2.b 25.3.a 4. 合规风险 25.4.a 和意义 掌握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了解合规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设置 理解合规管理相关部门的合规责任 了解合规管理的主要活动 理解合规风险的含义 种类和主要管理措施 273

28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 ( 试行 ) 的通知 ( 中基协发 号 ) 各会员单位 : 为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 ( 试行 ), 现予以发布 附件 :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 ( 试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 ( 试行 ) 第一条为指导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制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 以下简称 基金从业人员 ) 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依据本指引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及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 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制 度, 对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 ( 一 ) 合法性原则,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 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合法证券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 ( 二 ) 审慎性原则,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防范内幕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利益冲突问题, 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行业声誉 ; ( 三 ) 有效性原则,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基金管理人业务及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对相关要求及时调整 完善, 维护制度有效性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申报 登记 审查 处置等内容, 覆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274

283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 明确纳入申报的证券 衍生品等投资品种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 ( 一 ) 基金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 子女及其他亲属 ; ( 二 ) 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 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 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 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如实报告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身份 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及时申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新入职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 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在入职时如实报告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账户及持仓情况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投资禁止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 ; ( 二 ) 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 ( 三 ) 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 ( 四 ) 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 ( 五 ) 欺诈 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 ( 六 )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证券投资申报制度, 包括对基金从业人员本 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事前申报的要求, 并明确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从业人员接触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及投资决策的权限, 对其 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对证券投资申报的审查制度, 明确审查的标准 审查的时限及审查程序 接触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及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 在获得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规定证券投资申报批准的有效期, 已批准的证券投资申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变更证券投资计划的应当重新申报 275

284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 原则上不得低于 3 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 特殊情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定期报告制度, 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定期申报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持有情况, 并提供证券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或交易流水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及时 完整 真实地提交定期报告并保证报告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已实施 的证券投资进行跟踪分析, 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涉嫌违法违 规的,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申报其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 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准确 完整地记录并保管基金从业人员对其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的事前申报 定期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 保管期不低于 20 年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处分规定, 发现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违反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 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 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并由专人负责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申报 登记 审查 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监控信息 系统, 实施对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或 审批, 记录和管理基金从业人员本人 配偶 利害关系人的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 信息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督促本机构有效执行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实施情况, 如发现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现象或其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实施的, 应当及时控制和改进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合规教育和培训, 鼓励基金从业人员进行长期投资, 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监 276

285 督检查,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会检查发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未能有效执行本指引, 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 检查发现基金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 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将本机构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本指引发布后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取得资格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将本机构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对其从 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管理, 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277

286 九 开户结算 检查整治 各市场参与主体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支持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私募基金 ) 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根据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业务规则, 现将私募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 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应直接到本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 ( 以下统称 本公司 ) 办理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 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 基金管理人全称 - 私募基金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四 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基金业协会 ) 同意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3) 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4) 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5)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申请开户时, 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 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 ) 基金管理人 278

287 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 第 (2) (4) 项材料以及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文件 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未发生变更的, 无须再次提供 五 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须登记私募基金存续期 私募基金延期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 ( 加盖公章 ),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 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 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 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 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 6 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 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 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 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八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 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 炒作风险警示股票 (ST 股 ) 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九 私募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私募基金交易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 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 同 时, 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 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 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 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结算 十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 按照本公司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十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 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79

288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时间 :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申请材料中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指什么, 如何办理这两项材料? 答 : 上述两项证明文件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办理上述材料的具体事宜请联系基金业协会 2 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 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答 : 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 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 上海 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3 申请人可以在哪里办理私募基金开户业务? 答 : 申请私募基金开户业务, 需直接到本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办理 4 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采用何种结算模式? 答 : 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券商的普通经纪客户, 通过券商的经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 私募投资基金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 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通过托管人的托管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 同时, 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对多 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5 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 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答 : 可以, 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 280

28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 : 为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实施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等规定, 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的管理, 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增量账户标识要求 自 2016 年 5 月 3 日起, 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 应 要求投资者在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中填报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对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开户 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在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栏目中勾选 是 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并登录 私募汇 手机 APP 客户端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查询该机构是否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 核对机构投资者填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等信息是否正确 核实信息无误后, 开户代理机构为该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并将该机构类别标识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在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栏目中勾选 否, 开户代理机构仍按照原有开户流程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开户代理机构核查过程中发现机构投资者填报 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但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 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量账户标识调整要求 对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我公司将组织 开户代理机构对此类存量账户的 机构类别 标识进行调整, 要求如下 : ( 一 ) 我公司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日终向各开户代理机构发送需进行机构类别标识调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 格式见附件 2) 各开户代理机构据此核实投资者留存的开户资料是否含有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 或联系投资者核实确认其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补齐相关材料后,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的相关存量账户标识进行调整 ( 二 ) 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接口, 逐笔或批量申报机构类别变更数据, 将确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开立账户的机构类别变更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补充填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281

290 ( 三 ) 各开户代理机构应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向我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电子文档, 说明本次标识调整工作的完成情况 ( 模板见附件 3),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调整标识的户数 已成功调整标识的户数 未调整标识的户数及原因等 三 其他情况说明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业务仍由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受理 2016 年 5 月 3 日起, 中国结算办理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时, 将增加采集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私募基金产品编码的信息 四 技术安排 ( 一 ) 请各开户代理机构根据 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 附件 4) 尽快完 成技术系统适应性改造工作, 此次改造共涉及三个变动点 : 1 机构类别(JGLB) 字段增加字典项 25 私募基金管理人 2 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接口报送一码通开立请求时, 如机构类别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 使用 备用字段 1(BYZD1) 报送采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3 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接口对存量机构账户补充采集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时, 使用 账户注册资料修改 接口的 备用字段 1(BYZD1) 报送编码信息 ( 二 ) 我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将有关接口部署于统一账户平台全真测试环境 请各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全真测试环境对上述第 1 第 2 变动点进行功能测试 ( 三 ) 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将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 4 月 30 日参与深交所第五版交易系统全网测试 请各开户代理机构在账户业务测试中, 同时对上述第 1 第 2 变动点进行功能测试, 并于 5 月 3 日前通过以下电子邮箱提交测试报告 ( 测试报告模板见附件 5) 特此通知 业务联系人 : 程栩 申丁南 电话 : 邮箱 :xucheng@chinaclear.com.cn dnshen@chinaclear.com.cn 技术联系人 : 王玮 李明远电话 : 邮箱 :wangw@chinaclear.com.cn myli@chinaclear.com.cn 282

291 附件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 2: 需要进行标识调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据文件附件 3: 标识调整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模板附件 4: 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附件 5: 测试报告模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283

292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一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和定义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 2. 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 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 4. 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 5. 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 ( 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 );( 对于市场所称 成长基金, 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 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 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 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备案 6. 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 7.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 8.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 FOF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 FOF,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注 : 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 新三板基金, 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 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基金类型建议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 二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 284

293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基金 固收类基金 混合类基金 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其他类基金 2. 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不填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 房地产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其他类基金 4. 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不填 5. 创业投资基金不填 6. 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不填 7.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其他类基金 8.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 FOF 不填注 : 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 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类 FOF 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不必填写 产品类型 三 产品类型定义 权益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 产比例高于 80%( 含 ) 的私募证券基金 固收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银行存款 标准化债券 债券型基金 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 80%( 含 ) 的私募证券基金 混合类基金, 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期货 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并购基金, 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285

294 房地产基金, 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 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 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 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艺术品 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286

29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15 年 4 月 30 日, 北京市下发了 关于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 行动的通告 ( 京打非办发 号 ), 以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 金 ) 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为支持配合北京市做好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北 京市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总体部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 业协会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 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 ) 将会同北京市金融工 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 共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 击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 中基协发 号 ) 等有关规定, 向基金业 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完成基金备案手续 本 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对未按照上述要求登记 备案的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 及其从业 人员不得协助未经登记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合作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合规监控, 对于发现的非法集资和违法违规问题, 及时向基金 业协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未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 应当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 失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业协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并依照有关规定, 视情节 轻重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 坚持诚信守法, 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 坚持私 募原则, 不变相进行公募 ; 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三条底线, 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不得有非公平交易 利益输送 老鼠仓 等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 暗示保本保收益 ; 不得不适当地宣传 销售产品, 误导欺诈客户 ; 不得进行商业 贿赂 ;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 不得采用 P2P 或众筹等 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四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 将抽取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问卷调查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由北京证监局 基金业协会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进行检查时, 不少于二人, 并出示合法证件, 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 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不予配合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协会将依照有关自律规则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 北京证监局将依照规定, 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 涉嫌非法集资 287

296 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2015 年 7 月 1 日前向基金业协会和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对于能够主动报告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且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协会和北京证监局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 对于未在 7 月 1 日前主动报告的, 基金业协会将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加入黑名单, 涉嫌非法集资的, 移交北京市有关部门 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起投资者教育的社会责任, 通过多种途径或方 式, 充分做好私募基金知识普及 投资风险揭示 非法集资风险识别等投资者教 育工作, 大力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舆论氛围, 有效提高宣传教育的覆 盖面和影响力 七 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 学习掌握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知识, 理性 谨慎投资, 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 远离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不是大众理财产品, 具有高风险特征, 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不公开宣传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且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社会公众如发现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或相关线索的,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5 年 5 月 26 日 288

297 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问 :2015 年 6 月 2 日, 互联网上出现了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 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 引发市场关注和议论, 请问基金业协会对此有何评 价? 答 : 基金业协会已经关注到这封公开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和私募基金监管协作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业协会已经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 ( 以 下简称上海宝银 ) 进行了联系并初步核实了有关情况 上海宝银承认公开信由其 发布, 并陈述了以公开信方式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理由 基金业协会注意到, 公开信的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 的宣传推介, 违反了 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 公开信提到的 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 10% 固定利息 从发行的公募基金的获利中我们提取 20% 的获利提成 通过上市公司的平台宣传 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 这样未来可为我们私募基金提供更多的没有成本的资金 等议案内容也为基金监管法规所禁止, 为行业自律规则所不容 此外, 公开信还涉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基金业协会决定对上海宝银及其关联方开展自律调查, 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其依法查处 基金业协会在此重申, 私募基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 不能任性妄为, 必须严守行业 三条底线, 无论何种理由, 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诚信为本, 操守为重 为了维护全行业的声誉, 基金业协会将坚决果断地惩治行业歪风邪气, 弘扬行业正气 基金业协会也衷心希望全行业严格自律, 珍惜声誉, 共同营造规范 诚信 创新的行业文化,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发展壮大, 在专业上不断精进, 真正实现基业长青 289

298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 建立 失联 ( 异常 ) 私募机构公示制度通知 为了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管理工作, 基金业协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失联 ( 异常 ) 私募机构公示制度, 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 出现以下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将被认定为 失联 ( 异常 ) 私募机构 : 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 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 存在上述情形时, 协会通过网站发布 失联公告 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 公告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 认定 为 失联 ( 异常 ) 私募机构 针对上述机构, 基金业协会将官方网站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 栏目 中予以公示 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的将 失联 ( 异常 ) 情况予以列 示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之内主动与协会联系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情况的, 经研究同意, 可将其从 失联 ( 异常 ) 机构名单中移除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 失联 ( 异常 ) 名单三个月之内未主动与协会联系的, 基金业协会将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等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采取后续的自律措施, 将 失联 ( 异常 ) 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 并报告证监会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290

299 十 资本运作相关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一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和定义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 2. 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 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基 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 4. 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 5. 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 ( 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 );( 对于市场所称 成长基金, 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 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 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 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备案 6. 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 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基 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 7.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 8.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 FOF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 FOF,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 信托计划 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注 : 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 新三板基金, 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 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基 291

300 金类型建议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 二 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基金 固收类基金 混合类基金 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其他类基金 2. 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不填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并购基金 房地产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其他类基金 4. 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不填 5. 创业投资基金不填 6. 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不填 7.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其他类基金 8.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 FOF 不填注 : 私募证券类 FOF 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类 FOF 基金 创业投资类 FOF 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类 FOF 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不必填写 产品类型 三 产品类型定义 权益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 产比例高于 80%( 含 ) 的私募证券基金 固收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银行存款 标准化债券 债券型基金 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 80%( 含 ) 的私募证券基金 混合类基金, 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期货 292

301 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并购基金, 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房地产基金, 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 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 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 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艺术品 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293

302 证监会关于禁止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问题的答复 2016 年 3 月 18 日, 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五项内容 : 一是 CEPA 框架下首家两地合资多牌照证券公司获证监会批准 ; 二是发布了证监会完成公司债券发行人首次现场检查工作 ; 三是介绍了 2015 年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情况 ; 四是通报近日 3 起典型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案件查处情况 ; 五是证监会对 4 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以上内容见官方要闻栏目 ) 最后, 回答了记者关于禁止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问题 1 问 : 现在存在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 请问这是否合 法? 对此有何评价? 答 : 开展私募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 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 应严格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销售 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 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近期, 我会在监管中发现一家交易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 具体模式是, 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 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此类业务主要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 : 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 突破私募产品 100 万的投资门槛要求, 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 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 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 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 200 个 三是违反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 转让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 我会及时对这种违规开展私募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并责令 该机构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目前, 该机构已停止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 并 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我会重申,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 转让 管理等业务的相关主体, 以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机构, 应提高合规意识, 规范展业, 不得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变相突破合规底线 我会将加强对私募业务的日常监管, 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查处力度, 一经发现, 将依法严肃处理 294

303 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 更好地服务创新型 创业型 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有效降低杠杆率和控制金融风险, 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 就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关于金融类企业的挂牌准入标准 ( 一 ) 一行三会 监管的企业对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 管部门颁发的 金融许可证 等证牌的企业 ( 以下简称 一行三会 监管的企业 ), 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 对其日常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 安排 ( 二 ) 私募机构 全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 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私募机构 ) 新增 8 个方面的挂牌条件 : 1. 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 80% 以上 ; 2. 私募机构持续运营 5 年以上, 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 ; 3. 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 20%; 4. 私募机构及其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黑名单 成员, 不存在 诚信类公示 列示情形 ; 5. 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 3 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 20 亿元以上, 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 3 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 50 亿元以上 ; 6. 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并合规运作 信息填 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 7. 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 ; 募集 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 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 8.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 三 ) 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 以下统称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 大多处于新兴阶段, 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 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 面临的监管形势错 295

304 综复杂, 行业风险突出 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 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 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 20% 以上 ( 含 20%) 或为第一大股东的, 也暂不受理, 对已受理的, 予以终止审查 二 关于新老划断的处理措施 对 一行三会 监管的企业 私募机构 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 包括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 20% 以上 ( 含 20%) 或为第一大股东的 ) 处于新申报 在审 已取得挂牌函 已挂牌等不同阶段, 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以下新老划断处理措施 : ( 一 ) 新增申报的处理对 一行三会 监管的企业, 继续执行现行挂牌条件, 正常受理 对私募机构, 符合新增挂牌条件, 正常受理 对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 暂不受理 ( 二 ) 在审企业的处理对 一行三会 监管的在审企业, 按正常程序审查, 因暂停审查而致财务报表过期的, 经补充审计报告后, 继续审查 对在审的私募机构, 须按新增挂牌条件审查, 因暂停审查而致财务报表过期的, 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1 年内按新增挂牌条件补充材料和审计报告, 如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 继续审查 对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在审企业, 采取终止审查措施, 待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后, 重新申报 ( 三 ) 已取得挂牌函的处理已取得挂牌函的 一行三会 监管的企业, 按正常程序办理后续挂牌手续 已取得挂牌函的私募机构, 须按照新增挂牌条件重新审查, 如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 可办理后续挂牌手续 ; 如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 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1 年内进行整改, 整改后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 可办理后续挂牌手续, 否则将撤销 已取得的挂牌函 对已取得挂牌函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终止挂牌手续, 撤 销已取得的挂牌函, 待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后, 重新申报 ( 四 ) 挂牌企业的处理已挂牌的 一行三会 监管的企业, 按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已挂牌的私募机构, 应当对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挂牌条件 ( 第二项 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 ) 进行自查, 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后, 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主办券商核查报告 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第一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和第八项的, 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1 年内进行整改, 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将予以摘牌 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发行股票 ( 包括发行对象以其所持有该挂牌私募机构 296

305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份额认购的情形 ), 发行对象已完成认购的, 可以完成股票发行备案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不得采用做市转让方式, 但本通知发布前已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除外 三 关于信息披露及监管的要求 ( 一 ) 挂牌准入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 1. 一行三会 监管的企业 应结合相关指标的分析以及内控措施等充分揭示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应披露业务监管的相关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层级安排, 监管的主要思路及具体措施 ; 应披露与业务开 展相关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符合现行规定和监管要求的情况, 业务的风险 控制具体制度安排及相应措施 ; 应披露报告期内监管指标情况, 并分析波动原因 以及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等 2. 私募机构 应披露 : 管理模式相关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模式 ; 设立及日常管理相关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存续基金的基本情况 ; 基金投资相关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遴选标准 投资决策体系及执行情况 ; 项目退出相关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已退出项目数量 累计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总额 ; 基金清算相关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 存续时间 实缴金额 清算原因 清算进展 基金及申请挂牌公司收益情况 ; 财务信息相关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收入来源 收入确认方法 收入和成本 ( 费用 ) 结构, 收入 成本 ( 费用 ) 等应与业务内容相匹配等 ( 二 ) 挂牌期间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 1. 已挂牌的 一行三会 监管的企业 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 在此基础上, 可以进行股票发行 并购重组等业务 2. 已挂牌的私募机构 对监管和信息披露提出以下 4 个方面的要求 :(1) 股票发行, 每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发行前净资产的 50%, 前次 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 不得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 不得以其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 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 (2) 规范运作, 应当建立受托管理资产和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 防范利益冲突等制度 ; 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挂牌后新设立的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 20%;(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并购重组, 如收购人收购挂牌公司的, 其所控制的企业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应当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完成收购后, 不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向挂牌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资产 ;(4) 信息披露要求, 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在管存续基金的基本 297

306 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等 3. 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 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在定期报告披露中, 合法合规经营 监管指标 主要财务数据, 风险因素及其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的披露口径, 与申请挂牌准入的披露口径保持一致 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公司, 其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298

307 十一 投资运作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为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 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 更好 地服务实体经济, 现就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本通知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银行间债券市场对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二 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 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 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 ( 一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 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 ; ( 三 ) 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债券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 ( 四 ) 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 ( 五 )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 没有因违法或违规 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 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 ( 六 ) 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 并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备案 ; ( 七 ) 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 ( 八 )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 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 开户及联网手续原则上比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非法人产品执行, 并遵守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四 私募投资基金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并试行与做市商或尝试做市 299

308 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 300

309 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5 月 29 日, 深交所公开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则, 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 以下简称 私募投资基金 ), 可作为合格投资者, 进入交易所市场, 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接受记者采访, 以下为采访的主要内容 : 1 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在深交所进行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2 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哪些债券品种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在深交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交易 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私募债券 可交换私募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类型与方式有哪些? 深交所债券市场交易包括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两种 (1) 现券交易 所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均可进行现券交易 其中, 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公开发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方式 交易方式上, 公开发行债券的交易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等交易方式, 但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 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资 产支持证券仅能采用协议交易方式 申报时间 方式等见下表 : 最小申报价量要求 申报方式价格限制回转交易申报时间成交确认时间集中竞价交易 10 张及其整数倍 301

310 限价申报无涨跌幅限制 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10%, 连续竞价 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 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 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实时确认成交大宗交易 5000 张或 50 万元意向申报 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前收盘价的上下 30% 之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 当日仅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9:15-9:25 9:30-11:30 13:00-15:30 公司债券实时确认, 其他债券 15:00-15:30 确认成交盘后定价交易 5000 张或 50 万元 盘后定价交易申报 当日竞价交易收盘价或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通过盘后定价方式买入的债券, 当日可以通过盘后定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15:05-15:30 实时确认协议交易方式债券 :5000 张或 50 万元 ; 资产支持证券 : 不低于 份 302

311 意向申报 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无可以进行当日回转交易 9:15-9:25 9:30-11:30 13:00-15:30 实时确认 (2) 债券回购交易 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符合中国结算相关规定条件 的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可用于质押为标准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 分为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7 日 14 日 28 日 91 日和 182 日九个品种 债券回购仅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 不能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关于深交所债券交易相关内容, 参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4 私募投资基金如何开户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 根据 2014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 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到中国结算上海 深圳分公司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 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 基金管理人全称 - 私募基金名称,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5 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采用哪些结算模式?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时规定, 私募基金参与 中国结算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 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私募基金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 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 同时, 托管人必须事先与中国结算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 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 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 303

312 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结算 304

313 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问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 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 答 :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 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 : 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 作为发行对象 ; 二是上市公司合并 分立申请 中, 作为非上市公司 ( 吸并方或非吸并方 ) 的股东 ; 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 作为 锁价发行对象 ; 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 作为询价发行对象 ; 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 请中, 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具体来说, 对于第一 二 三种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 中披露核查意见; 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 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 对于第四种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 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 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 ;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对于第五种情况, 财务顾问 ( 如有 ) 律师事务所应在 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 中披露核查意见 ; 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 应在我会受理前办理 本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布之日起受理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适用本问答意见 305

3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 ( 一 )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 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一 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契约型私募基 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 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 至实际股东? 根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九条, 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 ( 二 )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 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 三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 二 ) 项和第 ( 三 ) 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故基金 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 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 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 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 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 设定特定投资目标, 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因此, 证券公司定向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 股权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故私募基金 ( 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 ) 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 证监会公告 号 ), 以私募股权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 如果该金融计 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 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因此, 依法设立 规范运作 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契约型私募基金, 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 306

315 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 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 品名称? 可以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 1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 主办券商在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 并在 公开转让说明书 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 同时, 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 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 者批准手续 ; 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 ; 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以及投资的合规性 ; 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 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 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 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 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涉及股东信息与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 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 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307

316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 号各保险集团 ( 控股 ) 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防范相关风险, 现就规范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 范围包括成长基金 并购基金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 夹层基金 不动产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二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 棚户区改造 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 大工程 ; 科技型企业 小微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 ; 养老服务 健康医疗服务 保安服务 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三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应当事先确定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 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名称 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并履行决策程序 四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 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 确定基金管理人 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 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发起人应当通过制度设计, 与相应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划清权利责任边界, 确保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运作 ; 应当通过合同约定, 与投资人明确权利责任界定, 确保投资风险充分披露 五 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 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 主要负责资金募集 投资管理 信息 披露 基金退出等事宜, 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六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的, 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且实际投资的项目不少于 3 个 七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下属机构担任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下属机构的股权占比合计应当高于 30%; ( 二 ) 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 核心决策人员不少于 3 名, 且具有 8 年以上相关经验 ; 团队成员已完成退出项目合计不少于 3 个 ; 308

317 ( 三 ) 具有独立的 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机制 收益分成机制 跟投机制等 ; ( 四 )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八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包括托管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 募集代理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 上述机构应当符合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 九 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已完成立项的储备项目预期投资规模应当至少覆盖拟募集规模的 20%; ( 二 ) 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 30%; ( 三 ) 配备专属投资管理团队, 投资期内具有 3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专属投资 管理人员不少于 3 名 ; ( 四 ) 明确约定投资策略 投资方式 投资领域 投资限制 共同投资 投资集中度 投资流程 决策流程 投后管理 退出机制等 ; ( 五 ) 建立由主要投资人组成的投资顾问委员会, 重点处理关联交易, 利益冲突等事项 ; ( 六 ) 建立托管机制, 托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其关联的保险机构不得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做出承诺 十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 设立方案在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 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基金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涉及新设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 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十一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可以向保险机构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 保 险资金投资该类基金, 投资比例遵循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 比例监管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 十二 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 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 应当由决策机构中非关联方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且投资顾问委员会无异议方可实施, 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 50% 十三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和每年 4 月 30 日前, 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提交募集情况报告 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存续期间内, 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核心决策团队出现变 309

318 动 基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并按规定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事宜 十四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核心团队成员存在下列行为的, 中国保监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档案 : ( 一 ) 公司治理 管理制度 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运作不规范,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 ( 二 ) 管理团队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 ( 三 ) 未能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 ( 四 ) 未按照规定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向投资人披露投资风险 ; ( 五 ) 未按照规定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 六 )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机构与个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 十五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自律的规定并接受监管 十六 保险资金参与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投资该基金,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占比合计低于 30% 的, 按照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募集境内资金投向境外市场, 参照本通知执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5 年 9 月 10 日 310

319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号 为了规范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事项, 现 公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2 月 26 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证券法 第十条明确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属于 公开发行, 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200 人公司 ), 符合本指引规定的, 可申请公开发行并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 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对 200 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 审核, 不再单独审核 现将 200 人公司的审核标准 申请文件 股份代持及间接 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 一 审核标准 200 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 ( 一 ) 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 人公司的设立 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目前处 于合法存续状态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 关 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 财金 号 ) 200 人公司的设立 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 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 存在不规范情形的, 应当经过规范整改, 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 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 出资不实 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 不存在重大诉讼 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 二 ) 股权清晰 200 人公司的股权清晰, 是指股权形成真实 有效, 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 311

320 晰 具体要求包括 : 1. 股权权属明确 200 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 股东 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 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 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 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 以及通过 持股平台 间接持股等情形的, 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 持股平台 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 公司等持股主体 2. 股东与公司之间 股东之间 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 纠纷或潜在纠纷 3. 股东出资行为真实, 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 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 200 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 通过公证 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 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 90% 以上 ( 含 90%); 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 80% 以上 ( 含 80%) 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 专户管理, 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 三 ) 经营规范 200 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 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 四 )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 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二 申请文件 ( 一 ) 200 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 ; 3. 设立 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 ; 4. 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中提交, 可不重复提交 312

321 ( 二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 年 7 月 1 日 公司法 实施前, 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 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 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年 7 月 1 日 公司法 实施前, 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3.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 下柜 形成的股东超过 200 人的公司 4.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 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 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 三 ) 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 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 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 四 ) 属于 200 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三 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 一 )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 职工持股会代持 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 或者存在通过 持股平台 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的, 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 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 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 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 二 ) 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 如果该金融 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 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四 相关各方的责任 ( 一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过程中,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请文件中签名保证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 313

322 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 ( 二 ) 中介机构的职责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 对公司股份形成 经营情况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确保所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附则 ( 一 ) 申请行政许可的 200 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 200 人公司的, 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 ( 二 )2006 年 1 月 1 日 证券法 修订实施后,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 应当符合 证券法 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14

3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 ( 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 的运作和备案管理, 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 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 一 ) 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 以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 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 二 ) 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 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不得通过在媒体 ( 包括各类网站 ) 发布公告 在社区张贴布告 向社会散发传单 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 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 ( 包括在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 ), 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 三 ) 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 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 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 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 四 ) 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 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 五 ) 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 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 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315

324 ( 六 ) 投资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理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 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 七 ) 激励和约束机制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 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 风险约束机制, 并约定相关投资运 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 八 ) 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 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 九 ) 资产托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 但是, 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 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 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 十 )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 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 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 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 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 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4) 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 十一 ) 利益冲突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 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 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 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 实行分账管理 ( 十二 ) 受托管理机构的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 :(1) 受托管理机构解散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3)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 (4) 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 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 十三 ) 提交年度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 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 向备案管理 316

325 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的 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 向备案管理部门 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 十四 ) 重大事件即时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1) 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 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 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4) 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 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 股权投资企业解散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 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 ( 十五 ) 备案管理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 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 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 1 个月内, 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1) 已经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 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 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 十六 ) 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 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 十七 ) 备案管理部门 资本规模 ( 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 ) 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 ) 备案 ; 资本规模不足 5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 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 ) 备案 ( 十八 ) 备案申请主体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 由股权投资企 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由其受托管理机 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十九 ) 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 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 通过国家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股权 317

326 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 二十 ) 向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 通过该省级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 二十一 ) 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 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 股权投资 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 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 验 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 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 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 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 明材料 (9) 委托托管协议 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 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 (10)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 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 二十二 ) 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附带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 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 受托管理机构股东 ( 合伙人 ) 名单及情况介绍 (4) 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 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 二十三 )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 监事 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 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 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 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 5 年内没 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至少 3 名高管人员具备 2 年以 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 二十四 ) 申请注销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 可以申请注销备案 : (1) 解散 (2) 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3) 另行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 二十五 ) 监督管理 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举报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向社会公告等制度, 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5 个月内, 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 进行年度检查 在 318

327 必要时, 可以通过信函 电话询问 走访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 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 二十六 ) 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 应当督促其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逾期没有备案的, 应当将其作为 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 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 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二十七 ) 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 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应当督促其在 6 个月内改正 ; 逾期没有改正的, 应将其作为 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 企业 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 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 公告 ( 二十八 ) 行业自律 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及本通知, 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 二十九 ) 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 3 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到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 投资运作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 6 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319

328 关于印发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建 [2011]668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发展改革委 :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 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发 [2010]32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办发 [2008]128 号 ) 精神,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制定了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 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发 [2010]32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办发 [2008]128 号 ) 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 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 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 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 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 规范管理 市场运作 鼓励创新 原则, 其发起设立或增资 投资管理 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 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对参股基 320

329 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 有一定的人才 技术 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 : 节能环保 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航空航天 海洋 先进装备制造 新能源汽车 高技术服务业 ( 包括信息技术 生物技术 研发设计 检验检测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 ) 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 且处于初创期 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 即 : 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 以上,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 即 : 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 ( 一 ) 投资于已上市企业, 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 参股基金所持股份 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 ( 二 ) 从事担保 抵押 委托贷款 房地产 ( 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 ) 等业务 ; ( 三 ) 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 ( 四 ) 投资于股票 期货 企业债券 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 五 ) 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 捐赠等 ; ( 六 )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 ( 七 )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 ( 八 )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 321

330 ( 九 ) 存续期内, 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 ( 十 )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托管银行三方, 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行使管理职权 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 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 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 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在中国大陆注册, 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 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 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 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 ( 二 ) 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至少有对 3 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 ( 三 )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 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 70% 资金委托投资之前, 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 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 金托管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 条件 : ( 一 ) 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 ( 二 ) 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 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 ( 三 )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 ( 四 ) 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五条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 应符合以下条 322

331 件 : ( 一 ) 主要发起人 ( 合伙人, 下同 )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 并草签发起人协议 参股基金章程 ( 合伙协议, 下同 ) 委托管理协议 资金托管协议 ; 其他出资人 ( 合伙人, 下同 ) 已落实, 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 ( 二 ) 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 ; 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 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 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 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除政 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 3 个 ( 含 ), 不超过 15 个 ( 含 ); ( 三 )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 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 章程中约定 ; ( 四 ) 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 6 个月内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 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 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并开始投资运作, 设立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 ( 二 ) 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 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0%; ( 三 ) 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 ( 入伙 ), 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 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 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 ( 四 ) 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 6 个月内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 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 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 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 确定, 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 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 323

332 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 的原则, 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 ( 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 ) 的 20% 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 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 70% 的参股基金, 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 ( 三 ) 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 5 年以上 ; ( 四 ) 有至少 5 名从事 3 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 ( 五 ) 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 ( 六 ) 有三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 ( 七 ) 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 ( 八 ) 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 ( 一 ) 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 入股谈判, 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 ( 二 ) 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 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 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 ( 三 ) 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 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 在地方政府 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 后, 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 ( 四 ) 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 退出等资金 ( 含本金及收益 ) 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 ; ( 五 ) 定期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 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 ( 六 )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 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 324

333 当年支付上年, 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 12 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 ( 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 ) 的一定比例 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 : ( 一 ) 中央财政出资额在 20 亿元 ( 含 ) 人民币以下的按 2% 核定 ; ( 二 ) 中央财政出资额在 亿元 ( 含 ) 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 1.5% 核定 ; ( 三 ) 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 1% 核定 第七章申报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局 ) 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 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 ( 具体详见附件 2 附件 3), 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方案, 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六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局 ) 根据评审意见, 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 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 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正式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托管专户, 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第八章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第二十八条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 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0%, 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 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 70% 的参股基金, 可适当放宽中央财 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一般通过到期清算 社会股东回购 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 选择退出 : ( 一 ) 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 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 ( 二 )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 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 325

334 ( 三 ) 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 ( 四 ) 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 ( 五 )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 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 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 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 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 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前, 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主要包括 : ( 一 ) 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 ( 二 )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 收益 亏损情况 ; ( 三 ) 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报告, 主要包括 : ( 一 ) 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 ( 二 ) 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局 ) 应加强监管和协调, 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 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26

335 附件 2 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 基金规模 组织形式 投资领域 发起人和一 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设立背景和目标 基金规模 组织形式 投资领域 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架构 项目遴选程序 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托管 风险防范 投资退出 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经营期限等 二 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 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 草案 ) 四 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 草案 ) 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 ( 合伙协议 ) 五 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 草案 ) 六 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七 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 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327

336 附件 3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方案框架一 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方案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架构 项目遴选程序 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托管 风险防范 投资退出 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经营期限等 ; 本次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 二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 ( 股东会议 合伙人大会 ) 决议三 创业投资基金章程 ( 合伙协议 ) 及营业执照 四 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 ( 合伙协议 ) 五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 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七 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八 地方政府出资承诺函, 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九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创业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 ( 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 的运作和备案管理, 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 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 一 ) 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 以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 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328

337 ( 二 ) 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 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不得通过在媒体 ( 包括各类网站 ) 发布公告 在社区张贴布告 向社会散发传单 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 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 ( 包括在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 ), 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 三 ) 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 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 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 认缴承诺书, 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 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 四 ) 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 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 五 ) 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 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 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 六 ) 投资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理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 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 七 ) 激励和约束机制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 风险约束机制, 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 八 ) 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29

338 ( 九 ) 资产托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 但是, 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 合资的, 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 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 十 )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 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 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 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 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 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 向股权投 资企业报告 (4) 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 十一 ) 利益冲突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 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 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 实行分账管理 ( 十二 ) 受托管理机构的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 :(1) 受托管理机构解散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3)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 (4) 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 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 十三 ) 提交年度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 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 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 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 十四 ) 重大事件即时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 事件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1) 修改股权投资企业 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 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 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4) 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 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 股权投资企业解散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 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 ( 十五 ) 备案管理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 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 求, 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 1 个月内, 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1) 已经按照 330

339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 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 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 十六 ) 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 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 十七 ) 备案管理部门 资本规模 ( 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 ) 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 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 ) 备案 ; 资本规模不足 5 亿元 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 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 ( 以 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 ) 备案 ( 十八 ) 备案申请主体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 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十九 ) 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 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 通过国家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 二十 ) 向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所在地 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 通过该省级备案管理部门门 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 二十一 ) 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 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 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 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 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 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 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 委托托管协议 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 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 (10)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 331

340 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 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 二十二 ) 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附带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 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 受托管理机构股东 ( 合伙人 ) 名单及情况介绍 (4) 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 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 二十三 )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系指 公司型企业的董事 监事 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 约定的其他人员, 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 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 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 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 5 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至少 3 名高管人员具备 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 二十四 ) 申请注销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 可以申请注销备案 : (1) 解散 (2) 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3) 另行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 二十五 ) 监督管理 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举报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向社会公告等制度, 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5 个月内, 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 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 可以通过信函 电话询问 走访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 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 二十六 ) 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 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 应当督促其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 续 ; 逾期没有备案的, 应当将其作为 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 规避备 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 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二十七 ) 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 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应当督促其在 6 个月内改正 ; 逾期没有改正的, 应将其作为 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 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 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二十八 ) 行业自律 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通知, 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 二十九 ) 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 332

341 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 3 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到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 投资运作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 6 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333

342 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的通知 上证发 号 各市场参与人 : 为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现予发布, 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一五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基金, 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下述合作投资事项之一的, 除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 ( 一 )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 ); ( 二 ) 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 ( 三 )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 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合作协议 ); ( 四 ) 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 以上 ; 334

343 ( 五 ) 本所规定的其他合作投资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 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充分披露私募基金等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 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及时披露合作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 不得以操纵上市公司股价为目的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中的参与方及其他知情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规定,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第七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 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 主要内容 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 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或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的, 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 ( 一 )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成立时间 管理模式 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投资领域 近一年经营状况 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等 ; ( 二 )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包括私募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是否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是否与 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 ( 三 ) 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成立背景 基金规模 投资人及投资比例 资金来源和出资进度等 ; ( 四 ) 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包括管理及决策机制 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等 ; ( 五 ) 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包括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 投资项目和计划 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 ; ( 六 ) 风险揭示, 包括上市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 实施投资项目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 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 投资规模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等 ; 335

344 ( 七 ) 其他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投资基金情况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或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同时下列主体持有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投资基金份额, 或在私募基金 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 应当披露相关人员任职情况 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或认购金额与份额比例 投资人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事项 : ( 一 )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二 ) 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 三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四 ) 本所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及时披露投资基金的以下进 展情况 : ( 一 ) 拟设立的每一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并完成备案登记或募集失败 ; ( 二 ) 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 ( 三 ) 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 ( 四 ) 其他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签订合作协议的, 除应当根据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披露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外, 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 ( 一 ) 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作背景 主要目的 签订时间及合作期限等 ; ( 二 ) 私募基金提供的服务内容, 包括业务咨询 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的具体领域 主要措施和计划安排 费用或报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事项等 ; ( 三 ) 风险揭示事项, 包括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影响 程度 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等 ; ( 四 ) 其他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合作协议情况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及时披露合作协议的以下进展情况 : ( 一 ) 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措施和计划安排 ; ( 二 ) 依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 三 ) 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 ( 四 ) 合作事项提前终止 ; 336

345 ( 五 ) 其他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持有或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 以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应当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同时披露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议案, 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符合 公司法 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要求, 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发布重大信息,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同时存在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两个及以上合作投资事项的, 应当就各合作投资事项分别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存在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又购买其直接 间接持有或推介的标的资产的, 上市公司及私募基金除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 ( 一 ) 私募基金所管理的全部基金产品在标的资产中的持股情况, 包括基金产品名称 持股数量和比例 受让标的资产股份的价格和时间等 ; ( 二 ) 私募基金所管理的全部基金产品持有以及在最近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包括基金产品名称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时间等 ; ( 三 ) 上市公司 私募基金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等情况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相关公告披露前后, 上市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存在内幕交易嫌疑的,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要求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本所在交易核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本指引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的, 视同为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合作投资事项, 适用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 337

346 询机构等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签订合作协议的, 应当参照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以资金管理 投资理财 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 可免于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涉及本指引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的, 按 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标准披露, 上市公司自愿按本指引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8

347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 各市场参与主体 : 为了支持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私募基金 ) 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根据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有关业务规则, 现将私募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 也可以由 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应直接到本公司上 海 深圳分公司 ( 以下统称 本公司 ) 办理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 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 基金管理人全称 - 私募基金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四 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基金业协会 ) 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3) 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4) 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 盖公章 ); (5) 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申请开户时, 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 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 ) 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339

348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 第 (2) (4) 项材料以及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文件 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未发生变更的, 无须再次提供 五 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须登记私募基金存续期 私募基金延期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 ( 加盖公章 ),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 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 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 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 6 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 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 注销手续 ; 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 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八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 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 炒作风险警示股票 (ST 股 ) 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九 私募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 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私募基金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 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 同时, 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 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 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 托 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 细结算 办理 十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 按照本公司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定 十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 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340

349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时间 : 私募投资基金开户申请材料中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指什么, 如何办理这两项材料? 答 : 上述两项证明文件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办理上述材料的具体事宜请联系基金业协会 2 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 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答 : 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 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 上海 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3 申请人可以在哪里办理私募基金开户业务? 答 : 申请私募基金开户业务, 需直接到本公司上海 深圳分公司办理 4 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采用何种结算模式? 答 : 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 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券商的普通经纪客户, 通过券商的经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 私募投资基金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 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通过托管人的托管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 同时, 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对多 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5 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 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答 : 可以, 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 341

350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 : 各开户代理机构 : 为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实施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等规定, 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的管理, 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增量账户标识要求 自 2016 年 5 月 3 日起, 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 应 要求投资者在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中填报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对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开户 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在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栏目中勾选 是 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并登录 私募汇 手机 APP 客户端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查询该机构是否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 核对机构投资者填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等信息是否正确 核实信息无误后, 开户代理机构为该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并将该机构类别标识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在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栏目中勾选 否, 开户代理机构仍按照原有开户流程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开户代理机构核查过程中发现机构投资者填报 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但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 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量账户标识调整要求 对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我公司将组织 开户代理机构对此类存量账户的 机构类别 标识进行调整, 要求如下 : ( 一 ) 我公司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日终向各开户代理机构发送需进行机构类别标识调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 格式见附件 2) 各开户代理机构据此核实投资者留存的开户资料是否含有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 或联系投资者核实确认其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补齐相关材料后,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的相关存量账户标识进行调整 ( 二 ) 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接口, 逐笔或批量申报机构类别变更数据, 将确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开立账户的机构类别变更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补充填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342

351 ( 三 ) 各开户代理机构应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向我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电子文档, 说明本次标识调整工作的完成情况 ( 模板见附件 3),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调整标识的户数 已成功调整标识的户数 未调整标识的户数及原因等 三 其他情况说明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业务仍由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受理 2016 年 5 月 3 日起, 中国结算办理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时, 将增加采集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私募基金产品编码的信息 四 技术安排 ( 一 ) 请各开户代理机构根据 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 附件 4) 尽快完 成技术系统适应性改造工作, 此次改造共涉及三个变动点 : 1 机构类别 (JGLB) 字段增加字典项 25 私募基金管理人 2 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接口报送一码通开立请求时, 如机构类别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 使用 备用字段 1(BYZD1) 报送采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3 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接口对存量机构账户补充采集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时, 使用 账户注册资料修改 接口的 备用字段 1(BYZD1) 报送编码信息 ( 二 ) 我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将有关接口部署于统一账户平台全真测试环境 请各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全真测试环境对上述第 1 第 2 变动点进行功能测试 ( 三 ) 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将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 4 月 30 日参与深交所第五版交易系统全网测试 请各开户代理机构在账户业务测试中, 同时对上述第 1 第 2 变动点进行功能测试, 并于 5 月 3 日前通过以下电子邮箱提交测试报告 ( 测试报告模板见附件 5) 特此通知 343

352 十二 外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政策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习近平主席特别代表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与贝拉克 奥巴马总统特别代表 美国财政部部长雅各布 卢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4 日在华盛顿共同主持了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的经济对话 来自两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出席了本轮对话 中美双方认识到双边经济关系不断得到拓展, 特别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和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和金融体系, 美国经济持续增强, 为中美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潜力 与会者承诺将继续努力取得务实进展, 增进两国人民福祉 双方认识到强劲 稳定的金融系统对实现可持续 平衡增长的重要性 双方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以支持进一步推动各自金融领域改革并加强金融领域监管, 推进双边合作, 加强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多边框架下的协作, 支持全球金融稳定 : 为了进一步达成三中全会的目标, 为实体经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开发一个深度 高效的债券市场, 加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的联系, 中方承诺增进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和投资者对其资本市场的参与, 其措施包括 : (4) 允许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外资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政策成果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在北京共同主持了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 双方欢迎继续加强中英双边关系, 期待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即将对英国进行的国事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此次访问将标志 着中 金融 英关系进入一个 黄金时代, 为两国在未来十年建立强劲的政治 经济 贸易 投资关系以及人文交流提供平台 双方在对话中达成以下政策成果 : 双方认识到两国资产管理合作面临重要机遇, 同意进一步促进双方市场的投资与资本流动, 为此 : (1) 双方欢迎适时成立一个包括两国监管机构及行业参与者在内的共同基金互认工作组的倡议 344

353 (2) 中方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 49%, 内资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3) 中方同意允许境内设立的合格外资独资或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符合国内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 英方欢迎上述进展, (6) 双方欢迎在战略繁荣项目基金中已开展的合作, 鼓励中国资产管理人在英投资以及英国基金在华投资 双方同意继续这一合作, 特别是重点加强两国 资产管理行业的联系 (7) 鉴于英方机构拥有的资产管理专业优势, 英方欢迎有机会协助并参与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成长与扩张, 为中方提供专业技术和知识共享支持, 并 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多样化发展的支持 中方欢迎英国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国养老保险资产市场发展 (8) 双方支持中国基金业协会和英国贸易投资署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 为促进两国基金公司在对方市场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发提供包括人才招募 服务咨询和培训等配套服务 1.3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习近平主席特别代表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与贝拉克 奥巴马总统特别代表 美国财政部部长雅各布 卢于 2016 年 6 月 6-7 日在北京共同主持了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的经济对话 来自两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出席了本轮对话 认识到培育机构投资者基础以支持股票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的重要意义, 中方承诺采取措施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 包括 : (1) 中方认识到在证券基金行业引入境外机构有助于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国 际影响力, 承诺将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 司的持股比例上限 (2) 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中方将颁布外资机构参与此项业务的监管和资质要求 345

354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问 : 近期,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发布, 其中明确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 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 :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 券基金管理业务, 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有利于 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 营造良性行业竞争环境 ; 有利于加深我国资本市 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 有利于借鉴 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 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程度和投资管理水平 2015 年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 中英第七次经济财金对话已经明确该项政策成果, 我会就落实该项政策持续进行评估并积极准备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具体开展, 根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 我会已同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 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 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需在境内设立机构, 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 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出台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政策是落实中美 中英有关对话成果, 兑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举措, 我会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则, 在我国资本市场依法合规运作,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忠实履行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受托人义务,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会将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登记备案统计分析, 加强指导监督和现场检查, 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 促进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1.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十 ) 经中国证监会授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十 ) ( 以下简称 问答( 十 ) ) 346

355 问 :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请问,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 : 根据第七轮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 ( 二 ) 该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 金融机构, 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 三 ) 该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 ( 二 ) ( 三 ) 项条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除应当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 ) 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 二 ) 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 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 :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 :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 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 ( 一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出台的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信息, 包括前述问答中所列条件证明材料 ; ( 二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承诺函, 承诺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私 347

356 募基金相关自律规则 ; ( 三 ) 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除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的要求以外, 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 还应对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前述问答中所列登记条件和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 ( 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其办结登 记手续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后, 应当依法及时展业 其设立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按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栏目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操作指南及相关政策信息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 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咨询邮箱 pf@amac.org.cn 以及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进一步咨询 348

357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说明适用对象本填报说明适用于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以下简称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登记依据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中基协发 号 ), 及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符合的自律规则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系列 问答等相关要求 系统填报信息 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 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 1. 机构基本信息 2. 相关制度信息 3. 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4. 诚信信息 5. 财务信息 6. 出资人信息 7. 实际控制人 8. 高管信息 9.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填报上述信息, 可参考协会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操作手册 ( 本填报说明未做说明的, 以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操作手册 及相关规范 以 要求为准 ; 本填报说明与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操作手册 不一致的, 349

358 本填报说明为准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中基协发 号 ) 规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 注 :2016 年 2 月 5 日 ) 起,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规定, 申请机构向协会申请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 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聘请中 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不存在下列事项的, 也应明确说明 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以下各条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的基础之上已针对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更新调整 本填报说明未做说明的, 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及相关规范要求为准 ; 本填报说明与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不一致的, 以本填报说明为准 ( 一 ) 申请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且其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对于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从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外资机构, 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与其它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适当隔离, 不同产品的基金财产应当实现独立, 单独托管, 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 二 )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基金管理 等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 三 )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申请机构主营业务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 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 不应兼营可能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不应兼营与 投资管理 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不应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 四 )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应当为所在国家 350

359 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五 )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 若有, 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 或境外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 ), 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 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申请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申请机构的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且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已 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六 )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子公司 ( 持股 5% 以上的金融企业 上市公司及持股 20% 以上的其他企业 ) 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 受同一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 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 以及可能对申请机构拟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境外关联方 若有, 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 分支机构 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七 )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 营业场所 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 交易路径透明可追 交易数据完整可查 交易流程清晰可控 交易记录全程留痕, 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 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境内基金从业资格 申请机构的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八 ) 申请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建立与其拟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制度, 包括投资研究制度 运营风险控 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 利益冲突的投 资交易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 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从业人员买 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 九 ) 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 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 十 )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协会的要求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副总经理 ( 如有 ) 投资负责人 ( 如有 ) 和合规 / 风控负责人等 高管人员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通讯应当保持畅通 申请机构应当建立有关内部制度, 要求高管人员勤勉尽职, 保证在申请机构的合理工作时间, 351

360 采取措施避免和防范因在关联方兼职而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 ( 十一 ) 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 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 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 是否在 信用中国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及其境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高管人员是否受到申请机 构境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相关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 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 录 ( 十二 ) 申请机构 境外股东及其境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 十三 )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 十四 )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4 管理人登记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 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办理通过的申请机构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 ( 查询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 查看办理结果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 认可, 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办理流程图 办理程序包括注册 填写信息 办理与登记 公示等, 流程图如下 352

361 咨询途径咨询热线 : , 咨询邮箱 : liuby@amac.org.cn; loudf@amac.org.cn 微信公众号 :CHINAAMAC 公开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 以协会网站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 和 私募汇 手机 APP 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353

362 管理人登记系统说明 账号注册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地址 : 首次使用用户, 需要申请平台账号, 点击页面下方的 注册 按钮, 进行注册操作 注册信息 : 包括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联系人邮箱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对于 三证合一 五证合一 改革后持有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新版营业执照的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操作说明 : 机构名称需输入中文, 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注册 成功后不可修改 354

363 十三 入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2015 年 6 月 26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5 年 8 月 21 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为 AMAC 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 有关规定设立的, 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 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 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主要宗旨是 : 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 提升行业执业素质, 提高行业竞争力 ; 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 提升行业声誉 ; 履行行业自律管理, 促进会员合规经营, 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 ; 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 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以下简称民政部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 职责范围 ( 一 )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 二 )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 ( 三 )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监督 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 四 )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 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 ( 五 ) 为会员提供服务, 组织投资者教育, 收集 整理 发布行业数据信息, 开展行业研究 行业宣传 会员交流 国际交流与合作, 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 ( 六 ) 对会员之间 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 355

364 ( 七 ) 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 ( 八 )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 : 单位会员 本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 联席会员 观察会员 特别会员 公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加入本团体, 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加入本团体, 成为联席会员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 加入本团体, 成为观察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指数公司 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 境内外其它特定机构投资者等, 加入本团体, 成为特别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拥护本章程 ; ( 二 )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 ( 三 ) 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 应提交下列文件 : ( 一 ) 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 法定住所等, 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 ( 二 ) 按本团体要求填写的 会员登记表 ; ( 三 ) 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 ( 或法人登记证 ) 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 ( 四 ) 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 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其中观察会员 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 ( 三 ) 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并进行监督 ; 356

365 ( 四 ) 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 ( 五 ) 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 六 ) 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 陈述和申辩 ; ( 七 )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自律规则 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 二 )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 三 )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 并提供本团体 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 ( 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 五 ) 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 ( 六 )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 代表其在本团体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人应当是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本团体的会员有前述情形的,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会员发生合并 分立 终止等情形的, 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 止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 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八条 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负责制定和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可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57

366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选举和罢免理事 监事 ; ( 二 )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 ( 三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 四 ) 决定本团体的合并 分立 终止事项 ; ( 五 )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 以下简称大会代表 ) 采取选举 推荐和特 邀的办法产生, 其名额分配应综合考虑会员类别 机构类别 规模 地域 行业 代表性等因素, 在广泛听取行业意见的基础上, 由理事会制定大会代表的具体产 生办法并组织实施 大会代表的任期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终止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大会代表联名提议时, 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召集会议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大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本团体的合并 分立 终止, 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换届事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 一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贯彻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三 ) 审议通过自律规则 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 ( 四 ) 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 ( 五 ) 决定副秘书长 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 ( 六 )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 358

367 ( 七 ) 决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变更和注销 ; ( 八 )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 ( 九 )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 ; ( 十 ) 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 ( 十一 ) 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理事可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会员理事调整会员代表人须经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 ( 二 )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 履行会员义务 ; ( 三 ) 支持本团体工作 ; ( 四 )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或会长办公会提议时, 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 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 其理事资格自动取 消 第三十二条 督机构 本团体设监事会, 由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本团体工作的监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 ( 一 ) 监督本团体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 ( 二 ) 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 ( 三 )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副监事长 ; ( 四 ) 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 359

368 ( 五 ) 向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监督意见 ; ( 六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监事 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专职会长一名, 专职副会长若干名, 兼职副会长若干 名, 监事长一名, 副监事长一名 ; 设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为专 职 会长 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选举产生 ; 兼职副会长由会长从会员理事中提名, 理事会选举产生 ; 监事长 副监事长由监事担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 ; 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 会长提名, 理事会选举产生 ; 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 会长提名, 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监事长 副监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 ; ( 二 ) 在基金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 ( 三 ) 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四 ) 热爱本团体工作 ; ( 五 )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 六 )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会长 监事长 副会长 副监事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连 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大会代表表决通过, 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本团体设会长会议, 由会长 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研究讨论行业发展重大问题, 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监事长 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 由会长 专职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 360

369 ( 一 )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的决议 ; ( 二 ) 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 ( 三 ) 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 ( 四 ) 组织实施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 ( 五 ) 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 ( 六 ) 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 ( 七 )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 ( 八 ) 决定会员的入会 退会 ; ( 九 )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会长会议 会长办公会 ;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四 ) 提名兼职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 ( 五 ) 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团体的顾问 ; ( 六 )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协调指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 ( 三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 ( 一 ) 会费 ; 361

370 ( 二 ) 政府资助 社会捐赠 ; ( 三 ) 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 提供服务的收入 ; ( 四 ) 利息 ;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 财产及孳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 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 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监会备案, 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中国证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审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 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62

371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性事业, 或转赠给与本 团体性质 宗旨相同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 2015 年 6 月 26 日第一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363

372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1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1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 公平 公正, 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 以下称 章程 ) 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 章程 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 履行 章程 规定的相 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称协会 ) 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 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成为法定会员 第六条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成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成为特别会员 : ( 一 ) 证券交易所 金融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 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 ( 二 )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 ( 三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 ( 四 )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 ( 五 )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 ( 二 ) 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364

373 ( 三 ) 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四 ) 拥护协会章程 ; ( 五 ) 愿意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 ( 六 )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籍管理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 应到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 应提交以下文件 : ( 一 ) 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 法定住所等, 并承诺拥护 章程 ; ( 二 ) 按协会要求填写的 会员登记表 ; ( 三 ) 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 ( 或法人登记证 ) 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 ( 四 )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 对申请入会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自申请文件符合要求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予以登记, 确认其会员资格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机构,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并说明情况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后, 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 代表其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 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 经会长办 公会确认后, 继任人选可以担任会员代表, 并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 监事职 务 该会员为副会长 监事长单位的, 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 过, 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 监事长职务 ; 选举未通过的, 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候选人选择范围 第十三条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 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 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 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 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 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 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365

374 第十四条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 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 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因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但法定会员除外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 ( 一 )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 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 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 监事职务超过一个时, 承继会员可 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 其余职务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 如何增补 ( 二 )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 经分立机构协商, 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 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 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 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 所担任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会员资格变更后, 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 ( 一 ) 申请退会的 ; ( 二 ) 不再符合 章程 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 ( 三 ) 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 ( 四 ) 非法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 ( 五 ) 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 ( 六 ) 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 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 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九条会员应根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的规定及时 足额缴纳会费 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 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缴纳, 年会费应在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缴纳 第二十条法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366

375 第二十一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 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 ( 一 ) 变更注册地 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 ( 二 ) 变更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络员 ; ( 三 ) 变更营业范围 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 ( 四 ) 公司合并 分立 破产 解散及撤销 ; ( 五 )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信息, 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 考评 第五章奖励和惩戒第二十三条对为证券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 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 公开表彰 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 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 协会按照 章程 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 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 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 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 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 并履行 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 会员或从业人员对所受惩戒措施有异议的, 可向协会 申请复议, 协会自律规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种类 程序, 由协会另行制定 对会员处以纪律处分的, 协会将处分决定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 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新当选或受聘协会的职务 受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会员, 其会员代表及直接责任人已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367

376 第二十八条协会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调解会员之间 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纠纷 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机制, 管理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368

37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 试行 )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行业健康发展, 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 以下简称服务 机构 ), 为其提供基金募集 投资顾问 资产保管 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 信息 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适用本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投资顾问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协会另行规定 服务机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的, 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服务机构权利义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依照服务协议 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防止利益冲突, 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 财产独立 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 管理人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 应当制 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 确 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 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了解其人员储备 业务隔离措施 软硬件设施 专业能力 诚信状况等情况 ; 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六条 行业自律 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对服务机构及其私募基 369

378 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第七条 服务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业务, 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 第八条 募集服务定义 募集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退出 ) 等业务活动 第九条 资产保管服务定义 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 清算交割 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 第十条 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定义 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 过户 保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 基金估值核算服务定义 基金估值核算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会计核算 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 其中, 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 投资交易管理系统 份额登记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等 第十三条 附属服务定义 附属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监管数据报送 基金绩效分析 人员派遣 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服务机构的登记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 之后连续 6 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 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要求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服务机 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 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附属服务 第十六条 登记要求 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 基金估值核算服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经营状况良好, 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370

379 ( 二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内部控制有效 ; ( 三 ) 经营运作规范, 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或者诉讼 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 ( 四 ) 组织架构完整, 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 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 ( 五 ) 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具备安全 独立 高效 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 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基金业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 ( 六 ) 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 ( 七 ) 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 ; ( 八 ) 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 建立网络隔离 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 ( 九 ) 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 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 设备 技术 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 ; ( 十 )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 ; ( 二 ) 内控管理制度 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 ( 三 ) 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 ; ( 四 )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 领导 业务负责人 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 ; ( 五 )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清单或意向合作协议 ; ( 六 ) 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 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 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 以及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的测试报告等 ; ( 七 ) 法律意见书 ; ( 八 ) 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 371

380 ( 九 ) 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登记流程 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协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 协会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出具登记函 第四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协议签署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 保密义务等 除基金合同约定外, 服务费用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条 备忘录签署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服务机构 经纪商等相关方, 应当就账户信息 交易数据 估值对账数据 电子划款指令 投资者名册等信息的交互时间及交互方式 对接人员 对接方式 业务实施方案 应急预案等内容签订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 对私募基金服务事项进行单独约定 其中, 数据交互应当遵守协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平竞争 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 设定合理 清晰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财产安全 服务机构应当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 第二十三条 风险防范 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审慎评估私募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 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 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二十四条 基金服务与托管隔离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 募基金的服务机构, 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 恰 当的识别 管理 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 并披露给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 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 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二十六条 专项审计 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责任分担 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 因违法违规 违反服务协议 技术故障 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应当由私募基金 372

381 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第五章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第二十八条 基本职责 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的基本职责包括 :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 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保管投资者名册 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 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 募集结算资金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机构归集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资金清算, 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 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第三十条 资金账户安全保障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其中, 监督机构是在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登记的服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 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 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机制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将划款指令的生成与执行相分离, 对系统重要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建立多层审核机制, 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基金账户开立要求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账户类业务 ( 如开 立 变更 销户等 ) 时, 应当就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募集机构进行书 面约定 投资者是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与募集机构约定使用托管人 的预留印鉴等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 基金无托管的, 募集机构应当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管理该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份额确认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募集机构提供的认购 申购 认缴 实缴 赎回 转托管等数据和自身资金结算结果, 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 第三十四条 资金交收风险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进行份额登记时, 如果与 373

382 资金交收存在时间差, 应当充分评估资金交收风险 法律授权下执行担保交收的, 应当动态评估交收风险, 提取足额备付金 ; 在非担保交收的情况下, 应当与募集机构书面约定资金交收过程中不得截留 挪用交易资金或者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 以及在发生损失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五条 募集结算资金划付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交收路径进行募集结算资金划付 私募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未按照约定进行汇款或提交正确的汇款指令, 基金份额机构应当拒绝操作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份额变更 基金份额以协议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转让等方 式发生变更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在募集机构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 反洗钱 等义务的基础上, 根据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资金清算结果, 结合自身业务规则变 更基金账户余额, 相应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关于计提业绩报酬 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计提业绩报酬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业绩报酬计算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 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十八条 数据备份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根据协会的规定将投资者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在发生变更当日备份至协会指定数据平台 第三十九条 自行办理份额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 应当参考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规范第四十条 基本职责 从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 的基本职责包括 : 开展基金会计核算 估值 报表编制, 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 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及法律法 规及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估值依据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估值核算服务, 应当遵守 企 业会计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以及协会的估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 估值频率 估值流程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核算 第四十二条 估值频率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 封闭式基金扩募 增减资等私募基金份额 ( 权益 ) 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 第四十三条 与托管人对账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 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账务, 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374

383 第四十四条 差错处理 当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并根据合同约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 及时 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净值, 编制和提供定期报告等基金产品运作信息 第七章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 第四十六条 提供系统要求 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 不得 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不得直接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可以提供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风控要求 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 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 ; 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业务操作, 不得代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仓和交易职责 第四十八条 风控检查 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 保证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得到公平对待, 严禁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指令在发送到交易场所之前应当经过交易系统的风控检查, 不得绕过风控系统的检查直接下单到交易场所 第四十九条 销售系统服务要求 提供销售系统的服务机构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第五十条 接口管理 服务机构提供核心应用系统的, 应当保证数据通讯接 口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颁布的接口规范标准要求 ; 无接口规范标准的, 数据接 口应当具备可兼容性, 不得随意变更 服务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开发接口和完整 的数据库表结构设计, 开发接口应当能够覆盖客户的全部数据读写 第五十一条 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 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 切实保障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 在所有信息技术系统发布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充分的测试, 并积极协助客户进行上线前的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技术系统架构 信息技术系统架构设计应当实现接入层 网络层 应用层分离, 方便进行网络防火墙建设管理 信息技术系统架构应当能够支持系统负载均衡和性能线性扩张, 通过增加硬件设备可以简单实现产品性能 375

384 的扩充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管理 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信息技术系统有足够的业务容量和技术容量, 并能够满足市场可能出现的峰值压力需求, 并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系统的升级 维护服务 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缺陷实施应急管理机制, 一旦发现缺陷, 应当立即通知信息技术系统使用人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第五十四条 数据安全 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其主要业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其中涉及核心业务处理的信息系统应当部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并配合 监管部门 司法机关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 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取的客户信息 业务资料等数据的存储与备 份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 相关数据的保密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保护客户隐私, 严守客户机密 第八章自律管理第五十五条 报告义务 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 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 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审计报告 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分管外包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更新登记信息 发生重大事件时,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关于服务机构需要报送的投资者信息和产品运作信息的规范, 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协会职责 协会对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投诉举报 投资者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 或举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一般违规责任 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协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强制参加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严重违规责任 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 376

385 十四条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 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 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 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并加入诚信档案 第六十条 多次违规处分 一年之内服务机构两次被要求限期改正, 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的, 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 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 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 协会可以采取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 会员资格, 暂停或取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诚信记录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 纪律处分的, 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计入诚信档案 第六十二条 行政与刑事责任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 生效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 ( 试行 ) 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解释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377

386 关于发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 的通知日期 : 中基协发 [2012]23 号相关资产管理机构 : 为了更好向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服务, 加强行业及国际交流,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资产管理类特别会 员入会工作指引,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第一条为了更好向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服务, 加强行业及国际交流, 实行行业自我管理, 提升社会公信力,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资产管理机构, 可以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 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成为特别会员, 享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 ( 一 ) 以收取报酬为目的, 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 ( 三 ) 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 无不良诚信记录, 最近 1 年未受到监管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 ; ( 四 ) 主要负责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 具有 3 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 对于本条规定的特别会员, 协会将向相关部门推荐开立证券集合投资账户, 参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 ( 一 ) 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或者资产管理规模 378

387 在 5 亿美元以上 ; ( 二 ) 具有良好诚信记录, 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外设立的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以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六条地方各类资产管理行业协会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针对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一 ) 向相关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反映行业诉求, 协助会员理解 和实施证券市场公共政策, 为证券和基金市场相关法规 规章的制定提出建议 ; ( 二 ) 支持和协助会员开展在资产募集方式 投资标的 后台运营 产品销 售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和业务拓展 ; ( 三 ) 开展资产管理行业内部各类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国际交流 互访与合作 ; ( 四 ) 开展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和从业人员培训, 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认证 ; ( 五 ) 收集 整理 统计资产管理机构信息, 开展资产管理机构行业研究, 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 六 ) 组织会员制定资产管理行业道德准则 业务规范 估值标准, 持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 ( 七 ) 组织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媒体宣传工作, 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组织调解重大纠纷事件, 提供会员资格公示和查询业务 ; ( 八 ) 其他会员需要的服务 第八条特别会员在境内开展业务, 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遵守法律法规 和协会自律规则,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执行行业行为准则 第九条特别会员应当按要求定期向协会报送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及管理规模 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特别会员每年年会费自愿缴纳, 不低于 2 万元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境内外机构, 可参照本指引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前款所述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协会会员的, 其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派会员代表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379

388 解释 第十二条本 指引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 380

389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入会指南 根据 私募登记备案月报第 22 期 [1], 截至 2016 年 11 月底, 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多达 家之众, 但基金业协会官网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数量的统计数据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会员的数量仅为 255 家, 两者数量差异较大 2016 年 12 月 3 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的修订, 并已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路径及会费收缴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相关的流程 关注要点 1. 基金业协会入会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区别 ; 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什么要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 3. 私募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业协会入会的流程 会费缴纳标准及方式 基金业协会入会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区别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及的规定, 基金业协会对会员的要求远高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具备的标准, 目前已入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稀少, 而已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私募机构的数量却十分庞大 为什么要入会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的规定基金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其中观察会员 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 ( 二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 ( 三 ) 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并进行监督 ; ( 四 ) 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 ( 五 ) 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 六 ) 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 陈述和申辩 ; ( 七 )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外, 会员还将在以下几方面获益 : 1. 声誉 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从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获得了基金业协会的认可, 可以显著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誉 381

390 2. 获得申请成为新三板做市商的资格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 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 只有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的私募机构方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3. 信息优势 通过基金业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 参与行业交流, 推动行业创新, 接收基金行业的最新讯息, 甚至参与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制定 入会流程 会费缴纳标准及方式 1. 申请材料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加入协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 )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申请书 ; ( 二 ) 根据拟申请会员分类填写的 会员登记表 ; ( 三 ) 申请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 382

391 执照 ( 或法人登记证 ) 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 ( 四 ) 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历史经营情况说明 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资本金验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 应当提交未来三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 ( 五 ) 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履历等 ; ( 六 ) 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 ( 七 ) 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另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 准确及完整性提出了要求, 并规定了惩戒措施 :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 不予入会, 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 已经成为会员的, 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2. 入会费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入会机构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的同时,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的规定缴纳入会费, 缴纳入会费后, 协会对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 普通会员 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入会费为 2 万元, 观察会员入会费为 1 万元 3. 年会费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条及 第十六条的规定 :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 成为协会会 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 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同一年度内出现会员类型调整的, 会员会费按孰低原则缴纳 观察会员年会费为 2 万元, 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 2 万元, 不高于 60 万元, 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 合并缴纳 : ( 一 )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2 缴纳 ; 383

392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 债券 期货和期权的, 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 2 缴纳 ;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 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 :3 亿元 ( 含 ) 至 20 亿元的, 年会费为 2 万元 ;20 亿元 ( 含 ) 至 100 亿元的, 年会费为 10 万元 ;100 亿元 ( 含 ) 至 300 亿元的, 年会费为 30 万元 ;300 亿元 ( 含 ) 以上的, 年会费为 60 万元 ; ( 四 ) 普通会员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 其基金服务业务按照联席会员会费标准计算会费, 合并缴纳 代表附属机构入会的普通会员在计算应缴纳的年会费时应当合并计算附属机构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规模 4. 不缴纳会费的后果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 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逾期三个月以上的, 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 并对会员代表人予以警示 ; ( 四 ) 逾期六个月以上的, 协会在协会网站对欠费会员机构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 五 ) 逾期一年以上的, 协会按照纪律处分程序, 暂停其会员资格, 禁止其他会员与其开展业务 ; ( 六 ) 逾期两年以上的, 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 不得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业务 5. 初步审核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后, 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进行审核 : ( 一 ) 书面审核申请资料 ; ( 二 ) 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面谈 ; ( 三 ) 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 ; ( 四 ) 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 ; ( 五 ) 其他方式 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启动入会申请的初步审核 384

393 协会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说明 补充或者修改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 协会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入会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 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6. 会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入会结果最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全体会员名单并向普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对于未批准入会的, 协会公示结果和原因 未批准入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交入会申请,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7. 观察会员变更为普通会员的申请条件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 ( 一 ) 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 ; ( 二 ) 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 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三亿元以上 ; ( 三 )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综上,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必须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在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后并具备 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 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三亿元以上 的条件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当然, 无论是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还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乃至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 另外, 应注意以下特别规定 : 申请简化入会申请程序 :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金融机构提交入会申请, 或者不同申请人之间或申请人与会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 可以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简化入会申请程序 基金业协会会员不得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类行为, 否则可能受到基金业协会的处分 : ( 一 ) 未尽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等资产管理行业的基本职责, 违反法律法规 385

394 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开展基金行业相关业务 ; ( 二 ) 未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者利益之上 ; ( 三 ) 不具备相应资质开展基金行业相关业务, 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注册和备案手续 ; ( 四 ) 未按照审慎经营和专业经营的原则, 建立科学 合理 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 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经营风险, 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 金 ; ( 五 ) 未按规定履行基金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 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 六 ) 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公开募集产品结构公众不易理解的开放式基 ( 七 )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自律规则的规定, 以基金为名从事其他业务 ; ( 八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或者违反规定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 九 ) 基金托管人未履行资产保管 复核审查和投资监督等义务, 未履行受托人的应尽职责, 未按规定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 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存在利益冲突 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形 ; ( 十 )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资金募集的相关法律法规销售基金产品, 未按规定签订销售协议,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未明确权利 义务和相关责任 ; ( 十一 ) 基金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履行相关手续开展基金服务业务 ; 未按规定签订基金服务协议, 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 ;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等文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未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 十二 )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居于控制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申请入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股权, 且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合法合规的附属关系的, 可以由居于控制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附属机构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代表附属机构成为会员的管理人应当书面承诺其附属机构遵守协会的自律管理, 对附属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承担责任 [1] [2] 386

395 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分析 自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公布以来, 业 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 入会 ) 事宜高度关注, 同时, 也对于相关工作如何开展存在很多疑问 今天, 基小律就请来本所基金团队刘军律师为我们解答关于入会事宜的相关问题 今年下半年以来, 尤其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公布以来, 本所基金团队接到大量客户关于入会事宜的咨询, 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于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什么要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协会 ), 入会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入会核查如何开展, 需要核查哪些问题, 等等 我们对客户提出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 并试作如下简要解答 问题 1: 协会会员是什么,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关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证监会主管 民政部监管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会员组成的 根据协会章程,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 联席会员 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具体如下 : 1) 普通会员 : 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 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2) 观察会员 :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387

2.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 ( 二 )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 (2) 执 行股东会的决议 ;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决算 方案 ; (5) 制订公

2.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 ( 二 )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 (2) 执 行股东会的决议 ;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决算 方案 ; (5) 制订公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Education Provided by Academy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APA)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讲解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讲 : 公司法 ( 二 ) 讲师 :Peggie Cen ACCAspace 中国 ACCA 国际注册会计师教育平台 Copyright ACCAspace.com 2.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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