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股东... 5 第二节股东大会... 8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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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八年九月

2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股东... 5 第二节股东大会... 8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 分立 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 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创意产业园内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8,409,000 元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至 2071 年 04 月 30 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 总裁 ) 副总经理 ( 高级副总裁 )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 促进产教融合, 服务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为 : 电子计算机软件 硬件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 ; 管理课程开发与培训, 销售打印纸和计算机耗材 ; 管理咨询与服务 ; 数据库服务 ; 人才中介服务 ; 销售电子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部设备 ; 在线学习 ; 大赛与活动的策划与执行 ; 自 2

4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 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如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则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 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发起时出资 : 公司是由用友新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各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发起时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发起人持股数 ( 股 ) 占股本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2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精诚友道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69,671, %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6 月 17 日 11,817, %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6 月 17 日 3 4 北京中和友道投资管理中 心 ( 有限合伙 ) 北京用友企业管理研究所 有限公司 8,182, %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6 月 17 日 5,328, %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6 月 17 日 5 郭延生 5,000, %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6 月 17 日 合计 100,000, % 3

5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8,409,000 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一 ) 公开发行股份 ; ( 二 ) 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三 )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四 )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方式 公司因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而发行股票, 原股东对发行的股票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一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 )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四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 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4

6 属于第 ( 一 )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 属于第 ( 二 ) 项 第 ( 四 )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 ( 三 )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东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进行股东名册 的变更登记 让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5

7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二 )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三 )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四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五 )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六 )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七 )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8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本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 二 )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 三 )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四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导致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转移的, 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7

9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八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九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十 )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一 ) 修改本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 ; ( 十二 ) 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三 ) 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 十四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收购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 ( 十五 ) 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六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七 ) 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上的收购 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 ( 银行理财除外 ) 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 以及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 ( 十八 )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8

10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5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一 )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公司法 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

11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 不包括会议当日 )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中应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三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四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表决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10

12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列内容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 一 ) 代理人的姓名 ; ( 二 ) 是否具有表决权 ; ( 三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四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五 )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11

13 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一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三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公司年度报告 ; ( 六 ) 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 ) 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三 ) 本章程的修改 ; ( 四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 ( 五 ) 股权激励计划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2

14 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 登记 提案的审议 投票 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股东大会会议所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一并由信息披露责任人保存, 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因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 三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 四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 五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13

15 ( 六 )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每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六十二条 实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 一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二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 三 )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四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 五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六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七 ) 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八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九 )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十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14

16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勉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 一 ) 应谨慎 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二 )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三 )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四 )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 五 )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六十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15

17 身份 第六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六十九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七十条独立董事应由经济管理专家 会计专家 法律专家 技术专家等人员担任,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 第七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二 ) 具有本章程第七十二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 ( 三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 ( 四 )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 五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一 )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 二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 三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 四 )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五 )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6

18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 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七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十八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 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七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八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 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 1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5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17

19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上述职权除第五项外, 独立董事行使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1 提名 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 同意 ;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八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三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 一 )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二 )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 三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18

20 ( 四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五 )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十五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方案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银行理财除外 )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 ( 银行理财除外 ) 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 19

21 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一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二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三 ) 制订本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十六 ) 就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合理 有效以及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 并形成书面决议 ; ( 十七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按照以下标准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银行理财除外 )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 ( 银行理财除外 ) 重大融资等事项 : ( 一 ) 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 30% 的收购 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 ( 银行理财除外 ) 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单笔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 ( 二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收购 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 ( 三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的事项 ; ( 四 ) 公司拟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 ( 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不超过公司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50%; 拟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无法计算的, 不适用本款 ; 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 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 20

22 ( 五 ) 公司拟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50%; 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 不适用本款 ; 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 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 ( 六 ) 审议单笔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事项 ( 七 ) 除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 公司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需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相应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超出上述任一范围的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八十九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和清点表决票,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半数时,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二 ) 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 )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 ( 四 ) 本章程 公司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1

23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 电话 传真 电邮 邮寄或专人送出会议通知 ; 通知时限为 : 会议召开三日前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日期和地点 ; ( 二 ) 会议期限 ; ( 三 ) 事由及议题 ; ( 四 )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举手表决 书面 ( 包括但不限于传真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 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现场 视频 音频 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九十九条董事会会议, 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作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 有权要求在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 22

24 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信息披露责任人保存, 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〇一条 本章程第六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〇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〇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〇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〇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3

25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二 ) 检查公司的财务 ; ( 三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四 )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六 )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 )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24

26 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副总经理若干,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第六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四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 ( 七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八 )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等事宜 25

27 信息披露责任人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核心人员, 担任关键职位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26

28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一 )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 二 ) 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 : 1 遵守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 2 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3 实行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27

29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 一 ) 以传真方式送出 ; ( 二 ) 以专人送出 ; ( 三 ) 以邮件方式送出 ; ( 四 ) 以邮寄方式送出 ; ( 五 ) 以电话方式通知 ; ( 六 ) 以公告方式进行 ; ( 七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 电邮 邮寄 专人送出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 电邮 邮寄 电话或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 电邮 邮寄 电话或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或盖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8

30 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告 第十章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 分立 增资和减资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认购新股, 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9

31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一 )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 )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五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 一 ) 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 ) 通知 公告债权人 ; ( 三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 四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30

32 ( 五 ) 清理债权 债务 ; ( 六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七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五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31

33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管理职责包括汇集公司经营 管理 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 一 ) 公司法 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 二 )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 三 )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 以下 以内 都含本数 ; 不足 以外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32 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 股票代码 :600290 股票简称 : 华仪电气编号 : 临 2018-107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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