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5) 沪先律非字 0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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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 二 ) 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财达证券核查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及参与认购的外部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哈尔滨市北岸投资管理企业 ( 有限合伙 ), 其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证券代码:00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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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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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文件模板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3 一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3 二 释义... 3 第二部分正文... 5 一 本次定向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主体... 6 三 本次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6 四 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 7 五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 六 本

目录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3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3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4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4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6 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式 定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目录释义... 3 一 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 4 二 本次股票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5 三 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8 四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8 五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六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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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3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3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4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4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的意见... 6 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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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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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2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 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3 三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6 四 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8 五 本次发行的优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简介

目录 目录... 1 释义... 2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3 二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4 三 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8 四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8 五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9 六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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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3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3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4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4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7 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式 定价过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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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2 正文...7 一 本次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7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8 四 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11 五 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12 六 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七 关于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中私募情况的说明

目录 前言... 1 一 公司基本情况... 2 二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3 三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4 四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4 五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5 六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目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3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3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4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4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6 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式

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二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三 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四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五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六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七 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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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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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释义... 3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4 二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8 三 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四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2 五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六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 七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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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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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经核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刊登了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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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3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4 二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7 三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四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五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六 股票发行调整 七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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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证券代码:3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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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昊华传动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

股份代码: 股份简称:思普润 主办券商:齐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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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4 二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6 三 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四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五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六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 七 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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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目录 一 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股票发行核准的条件... 4 二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 4 三 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 6 四 本次股票发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7 五 本次股票发行优先认购程序及优先认购结果... 8 六 本次股票发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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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发行的意见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 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认定... 4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4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公司

目录 释义... 3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4 ( 一 ) 股票发行的数量... 4 ( 二 )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4 ( 三 )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4 ( 四 ) 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4 ( 五 ) 发行对象情况... 5 ( 六 )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

目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3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3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4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4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的意见... 6 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二月日 2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构如下 : 序号股东名称任职情况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 1 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000, 郑伟鹤 董事长 6,684, 黄荔 董事 总经理 6,684, 深圳同创创赢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

目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式 定价过程是否公正 公平, 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七 关于

目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式 定价过程是否公正 公平, 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七 关于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71,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96%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 )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或 上刊登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1998年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简称:翼捷股份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3 二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5 三 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9 四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9 五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六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 七 备查文件目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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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恒丰路 638 号苏河一号 21 层 2111 室 (200070) 电话 :(8621)61422399 传真 :(8621)61422386 邮箱 :xiancheng@sincerelawyer.cn 网址 :http://www.sincerelawyer.cn 二 一五年九月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5) 沪先律非字 032 号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 聚能鼎力 腾讯创业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国金天宇 深圳国金天宇创业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国金天使 深圳国金天使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赋泽 上海海通创新赋泽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海通元睿 深圳海通创新元睿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本次定向发行 增资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 指聚能鼎力向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该名特定对象定向发行 946,770 股股票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增资方案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验资报告 2015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 [2015]13403 号 验资报告 本所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转系统 公司章程 公司法 证券法 业务规则 管理办法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细则 ( 试行 ) 人民币元

致 :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 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 试行 ) 等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就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 : 已按要求提供了出具相关法律文件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件 合同 协议 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 ; 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有效之签章 ; 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 与正本一致, 为复印件的, 与原件一致 ; 足以影响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之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各项文件资料在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查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 修订或其他变动 对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之前本所律师所获知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 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并独立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内容时, 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 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 在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 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已依法律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2015 年 9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增资决议 2015 年 9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了公司对腾讯创业进行定向发行 946,77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16.34 元的议案 ( 二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 三 ) 经核查, 聚能鼎力本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为 7 人, 不超过 200 人, 同时发行对象符合相关规定 (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 本次发行新增非公司现有股东累计不超过 35 名 本次发行股票符合 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豁免申请核准发行股票的情形, 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票发行除尚需主办券商推荐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外,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 经核查, 本次共向 1 名股东发行股份 946,770 股 具体发行对象及认购股份 数量如下 : 序号发行对象 / 名称发行股份数量 ( 股 ) 1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946,770 合计 946,770 本次股票发行前, 聚能鼎力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股东姓名 / 名称股份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 1 李海川 21,600,000 70.56

2 刘炳海 2,400,000 7.84 3 国金天使 3,000,000 9.80 4 国金天宇 3,000,000 9.80 5 海通赋泽 306,123 1.00 6 海通元睿 306,122 1.00 合计 30,612,245 100.00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 聚能鼎力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 序号 股东姓名 / 名称 股份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 1 李海川 21,600,000 68.44 2 刘炳海 2,400,000 7.60 3 国金天使 3,000,000 9.51 4 国金天宇 3,000,000 9.51 5 海通赋泽 306,123 0.97 6 海通元睿 306,122 0.97 7 腾讯创业 946,770 3.00 合计 31,559,015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聚能鼎力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 1 公司新增股东 (1)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名称 住所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工商注册号 440301112165248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林松涛 2015 年 01 月 29 日 2065 年 01 月 29 日

股权投资 ; 创业投资 ; 投资顾问 ; 企业管理咨询 ; 受托管理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 (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不得从事公开募 集基金管理业务 ) 根据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七条规定 :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 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 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 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 挂牌前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不符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中有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规定, 但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综上所述, 公司此次定向发行的认购人符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 一 )2015 年 9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在本议案中同意引入深圳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为新股东, 公司以每股 16.34 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深圳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面值为 1 元人民币的普通股共计 946,770 股 增资总额为 15,470,000 元, 其中 946,770 元计入注册资本, 剩余 14,523,230 元进入资本公积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0,612,245 元人民币增至 31,559,015 元, 总股本由 30,612,245 股增至 31,559,015 股 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股份认购协议 >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 二 )2015 年 9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 三 )2015 年 9 月 23 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本次定向发行进行了验资, 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15 13403 号 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止, 公司已收到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 ( 股本 ) 合计人民币 946,770.00 元 ( 玖拾肆万陆仟柒佰柒拾元整 ) 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5,470,000.00 元现金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946,770.00 元, 以每股面值 1 元认购普通股股数 946,770 股, 股权比例为 3.00%, 剩余人民币 14,523,230.00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发行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 且该等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规定 公司与发行对象业已签署了 股份认购协议, 该等 股份认购协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已全部缴付到位并经验资机构审验确认 综上所述, 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了附带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 双方就认购数量 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 认购时间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根据 股份认购协议 的约定, 并经本所核查, 股份认购协议 系合同签署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 法规或 公司章程 的情形 本所认为所签署的 股份认购协议 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股票的法律文件系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签署的, 符合 公司法 合同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五 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经查验, 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 原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出具了放弃股票优先认购权声明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安排充分体现了现有股东的独立意志, 保证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合法合规

六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价 经核查, 本次发行定价依据参考公司所处行业 成长性 市盈率 每股净资产等因素, 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 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出资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 投资者全部以现金形式认购, 未有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定价方式 定价过程公正 公平, 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现有股东和股票认购对象中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备案的说明 ( 一 ) 新增股东 : (1) 腾讯创业 根据企业的说明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 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也没有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计划或安排 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二 ) 现有股东 (1) 国金天使已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2) 国金天宇已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3) 海通赋泽已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4) 海通元睿已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5) 公司其余原有股东均为自然人 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八 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聚能鼎力本次发行股票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聚能鼎力符合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不存在发行股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本 法律意见书 仅供聚能鼎力本次发行股票适用, 任何人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七份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 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 罗新宇 经办律师 : 罗新宇 沈 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