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恒丰路 638 号苏河一号 21 层 2111 室 (200070) 电话 :(8621)61422399 传真 :(8621)61422386 邮箱 :xiancheng@sincerelawyer.cn 网址 :http://www.sincerelawyer.cn 二 一五年九月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5) 沪先律非字 032 号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 聚能鼎力 腾讯创业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国金天宇 深圳国金天宇创业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国金天使 深圳国金天使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赋泽 上海海通创新赋泽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海通元睿 深圳海通创新元睿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本次定向发行 增资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 指聚能鼎力向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该名特定对象定向发行 946,770 股股票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增资方案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验资报告 2015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 [2015]13403 号 验资报告 本所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转系统 公司章程 公司法 证券法 业务规则 管理办法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细则 ( 试行 ) 人民币元
致 : 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 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 试行 ) 等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就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 : 已按要求提供了出具相关法律文件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件 合同 协议 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 ; 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有效之签章 ; 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 与正本一致, 为复印件的, 与原件一致 ; 足以影响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之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各项文件资料在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查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 修订或其他变动 对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之前本所律师所获知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 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并独立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内容时, 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 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 在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 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已依法律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2015 年 9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增资决议 2015 年 9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了公司对腾讯创业进行定向发行 946,77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16.34 元的议案 ( 二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 三 ) 经核查, 聚能鼎力本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为 7 人, 不超过 200 人, 同时发行对象符合相关规定 (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 本次发行新增非公司现有股东累计不超过 35 名 本次发行股票符合 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豁免申请核准发行股票的情形, 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票发行除尚需主办券商推荐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外,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 经核查, 本次共向 1 名股东发行股份 946,770 股 具体发行对象及认购股份 数量如下 : 序号发行对象 / 名称发行股份数量 ( 股 ) 1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946,770 合计 946,770 本次股票发行前, 聚能鼎力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股东姓名 / 名称股份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 1 李海川 21,600,000 70.56
2 刘炳海 2,400,000 7.84 3 国金天使 3,000,000 9.80 4 国金天宇 3,000,000 9.80 5 海通赋泽 306,123 1.00 6 海通元睿 306,122 1.00 合计 30,612,245 100.00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 聚能鼎力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 序号 股东姓名 / 名称 股份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 1 李海川 21,600,000 68.44 2 刘炳海 2,400,000 7.60 3 国金天使 3,000,000 9.51 4 国金天宇 3,000,000 9.51 5 海通赋泽 306,123 0.97 6 海通元睿 306,122 0.97 7 腾讯创业 946,770 3.00 合计 31,559,015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聚能鼎力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 1 公司新增股东 (1)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名称 住所 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工商注册号 440301112165248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林松涛 2015 年 01 月 29 日 2065 年 01 月 29 日
股权投资 ; 创业投资 ; 投资顾问 ; 企业管理咨询 ; 受托管理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 (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不得从事公开募 集基金管理业务 ) 根据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七条规定 :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 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 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 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 挂牌前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不符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中有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规定, 但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综上所述, 公司此次定向发行的认购人符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 一 )2015 年 9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在本议案中同意引入深圳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为新股东, 公司以每股 16.34 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深圳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面值为 1 元人民币的普通股共计 946,770 股 增资总额为 15,470,000 元, 其中 946,770 元计入注册资本, 剩余 14,523,230 元进入资本公积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0,612,245 元人民币增至 31,559,015 元, 总股本由 30,612,245 股增至 31,559,015 股 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股份认购协议 >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 二 )2015 年 9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 三 )2015 年 9 月 23 日,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本次定向发行进行了验资, 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15 13403 号 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止, 公司已收到深圳市腾讯创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 ( 股本 ) 合计人民币 946,770.00 元 ( 玖拾肆万陆仟柒佰柒拾元整 ) 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5,470,000.00 元现金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946,770.00 元, 以每股面值 1 元认购普通股股数 946,770 股, 股权比例为 3.00%, 剩余人民币 14,523,230.00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发行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 且该等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规定 公司与发行对象业已签署了 股份认购协议, 该等 股份认购协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已全部缴付到位并经验资机构审验确认 综上所述, 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了附带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 双方就认购数量 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 认购时间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根据 股份认购协议 的约定, 并经本所核查, 股份认购协议 系合同签署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 法规或 公司章程 的情形 本所认为所签署的 股份认购协议 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股票的法律文件系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签署的, 符合 公司法 合同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五 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经查验, 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 原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出具了放弃股票优先认购权声明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安排充分体现了现有股东的独立意志, 保证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合法合规
六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价 经核查, 本次发行定价依据参考公司所处行业 成长性 市盈率 每股净资产等因素, 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 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出资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 投资者全部以现金形式认购, 未有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定价方式 定价过程公正 公平, 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现有股东和股票认购对象中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备案的说明 ( 一 ) 新增股东 : (1) 腾讯创业 根据企业的说明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 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也没有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计划或安排 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 二 ) 现有股东 (1) 国金天使已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2) 国金天宇已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3) 海通赋泽已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4) 海通元睿已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5) 公司其余原有股东均为自然人 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八 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聚能鼎力本次发行股票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聚能鼎力符合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不存在发行股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本 法律意见书 仅供聚能鼎力本次发行股票适用, 任何人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七份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聚能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 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 罗新宇 经办律师 : 罗新宇 沈 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