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2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 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3 三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6 四 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8 五 本次发行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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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 中国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赛高商务港 6 层 电话 : 传真 :

2 目录 一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2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 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3 三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6 四 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8 五 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情况说明... 9 六 本次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 ( 如有 )... 9 七 本次发行的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 ( 如有 )... 9 八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情况说明 九 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 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13

3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 以下简称 业务指南 ) 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本 所律师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 公司确认, 其已向本所暨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 有效的原始正本资料 副本材料 ; 其向本所暨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所作的陈述 1

4 说明是完整 真实 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暨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虚假陈述或证明, 亦不存在任何隐瞒和遗漏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暨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 政府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 说明 承诺或其他文件, 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本所暨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但本所暨本所律师不对会计 审计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会计 审计 评估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暨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作出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且对该等内容, 本所暨本所律师并不具有核查和审查的适当资格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内容, 但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 随 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暨本所律师事先书面 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 本所暨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 2

5 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 6 名, 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2 名 法人股东 2 名 合伙企业股东 2 名 ; 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 13 名, 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7 名 法人股东 3 名 合伙企业股东 2 名, 其他机构股东 1 名, 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符合 管理办法 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 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 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 ( 一 ) 公司股东 ( 二 )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 三 )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六条规定,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 ( 一 ) 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3

6 ( 二 ) 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三条规定,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 ( 一 )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 ( 二 ) 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五条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 ( 一 )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基金 债券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 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 二 )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或具有会计 金融 投资 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 ( 一 ) 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 系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 其募集资金投资范围为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股权 新三板企业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股票等 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之管理人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系于 2015 年 2 月 9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为 , 法定代表人为邹铁力, 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 二 )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系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为 M,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万元, 住所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 9 号 18 幢 号房, 法定代表人为孙华南, 经营期限为长期, 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 电力工程 路灯 照明工程 房屋建 4

7 筑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公路工程 市政工程 消防工程 网络布线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 ; 电力设备 机电设备 建筑材料 电线电缆的销售 ( 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万元 ( 三 ) 吴迪, 女, 身份证号为 ****, 住址为杭州市西湖区绿园, 已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新街证券营业部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 具备买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资格,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要求 ; 与公司现有股东无关联关系 ( 四 ) 杨洪, 女, 身份证号为 ****, 住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已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证券营业部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 具备买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资格,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要求 ; 与公司现有股东无关联关系 ( 五 ) 吕和银, 男, 身份证号为 ****, 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截至 2016 年 5 月 3 日其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为 5,545, 元, 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自 1999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股票交易,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要求 ; 与公司现有股东无关联关系 ( 六 ) 王洁林, 女, 身份证号为 ****, 住址为郑州市金水区, 已在国泰君安郑州黄河路营业部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 具备买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的资格,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要求 ; 与公司现有股东无关联关系 ( 七 ) 周弋莳, 女, 身份证号为 ****, 住址为北京市昌平区, 截至 2016 年 5 月 3 日其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为 5,115, 元, 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自 2012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股票交易,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要求 ; 与公司现有股东无关联关系 5

8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 一 )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1. 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16 年 3 月 14 日, 公司向各位董事送达了关于召开第一届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 2016 年 3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会议应到董事 5 名, 实到董事 5 名 会议以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 的议案 关于 <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 的议案 关于 < 公司章程修正案 ( 草案 )> 的议案 关于 <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相关事宜 > 的议案 关于 < 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的议案 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股票发行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不存在关联董事及其回避表决情形 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16 年 3 月 29 日, 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公告发出 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2016 年 4 月 11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4 月 20 日延期至 2016 年 4 月 23 日 2016 年 4 月 12 日, 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公告发出 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增加临时议案暨延期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 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的议案 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及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 6

9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发出关于相关通知公告 2016 年 4 月 23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应到股东 ( 股东代表 )6 名, 实到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会议以同意股份数 2368 万股 ( 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100%)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关于 <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 的议案 关于 <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 的议案 关于 < 公司章程修正案 ( 草案 )> 的议案 关于 <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相关事宜 > 的议案 本次股票发行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不存在关联董事及其回避表决情形 ( 二 ) 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年 2 月, 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公司委托,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就公司拟增资扩股 ( 本次发行 ) 事宜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 年 3 月, 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具正衡评报字 [2016] 第 095 号 评估报告, 经评估,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23, 万元 ( 人民币贰亿叁仟玖佰玖拾壹万柒仟元整 ) 年 4 月, 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向公司股东 ( 上级单位 ) 西北机器有限公司作出请示, 西北机器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向上级单位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请示 年 4 月, 公司通过西北机器有限公司, 将为本次发行而出具的正衡评报字 [2016] 第 095 号 评估报告 报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年 4 月, 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北机器有限公司作出集团资字 [2016]147 号 关于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的批复, 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事宜 经核查, 本次发行履行了国有资产变动相关的审批 评估及备案程序 ( 三 )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7

10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结果为, 股票发行数量为 2,500,000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 13 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对象为 2 名机构投资者和 5 名自然人投资者, 募集资金总额为 32,500, 元, 认购对象认购股票及缴款情况如下 : 序认购股份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出资方式缴款方式缴款时间号 ( 万股 ) ( 万元 ) 1 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 货币 银行转账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货币 银行转账 吴迪 货币 银行转账 杨洪 货币 银行转账 吕和银 货币 银行转账 王洁林 货币 银行转账 周弋莳 货币 银行转账 合计 年 6 月 3 日,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中审亚太验字 (2016) 第 号 验资报告, 确认, 截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止, 公司已收到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吴迪 杨洪 吕和银 王洁林 周弋莳缴纳的新增出资合计人民币 3250 万元, 其中, 注册资本 250 万元, 股本溢价 3000 万元 ( 计入资本公积 ) 经核查,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评估值, 符合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发行 相关批复要求 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对象均在 股份认购公告 规定的期间内缴 纳认购款, 且公司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履行了国有资产变动涉及的审批 评估及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的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 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四 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 股份认购合同, 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8

11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 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协议合法有效 股份认购合同 主要内容对发认购股份数量 认购方式 支付方式 生效条件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 其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股票发行方案,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 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签署的 股份认购合同 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真实有效, 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 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情况说明 经核查, 公司对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规定或安排 考虑到充分保障现有股东的权益, 本次发行前, 公司董事会已与在册股东进行充分沟通, 在册股东均声明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并一致审议通过了包含放弃优先认购权内容的 股票发行方案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六 本次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 ( 如有 ) 根据 股票发行方案 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署的股票发行 认购合同及公司提供审验的相关文件均未约定估值调整 ( 即 : 对赌 ) 条款 七 本次发行的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 ( 如有 )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本次股票发行缴款情况出具 的 验资报告, 及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票认购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进行认购, 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9

12 八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情况说明 经核查,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东中, 西安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海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上海海通创新赋泽投资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为私募投资基金, 其均于认缴公司股份之前办理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 为非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无须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东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 为私募投资基金, 其已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备案编码为 SJ3857 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的管理人, 其已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备案编码为 P 本次发行新增的其他股东为非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无须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现有股东中为私募投资基金的, 均已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相关规定, 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九 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一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相关情况的说明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前述文件中对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情况的规定为, 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800,000 股 ; 每股价格在人民币 元之间 ;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920 万元 ; 由 2 名机构投资者及 6 名自然人投资者认购, 分别为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吴迪 杨洪 吕和银 王洁林 周弋莳 张晓青 10

13 根据公司实际发行及认购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500,000 股 ; 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13 元 ; 募集资金总额为 3250 万元 ; 由 2 名机构投资者及 5 名自然人投资者认购, 分别为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吴迪 杨洪 吕和银 王洁林 周弋莳 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实际认购对象与 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中记载的发行对象存在如下变化 : 1. 原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张晓青, 未在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规定的缴款期内缴纳认购款, 故取消其认购资格, 其本人亦表示放弃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 对此, 公司与张晓青均无异议, 并声明未发生 亦不会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因自然人张晓青放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导致公司实际发行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本次发行的最高限值 但由于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均系对未来发行情况的预计, 且并不禁止在决议的相关最高限值以下发行 故, 张晓青放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实际发行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本次发行的最高限值, 不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合法有效性 2. 原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以其作为管理人的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项下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根据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项下投资人与管理人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托管人签署的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管理人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对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项下资金进行管理 运用和处分, 即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代表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参与公司本次发行 签署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合同 处理与本次发行及其投资相关的事项 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的管理人及其项下资金的管理处分主体, 系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的对外代表, 其有权作为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的代理人 ( 合法代表 ) 参与本次发行 另根据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亦可作为定向增发的认购主体, 则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亦可以其自身名义参与公司本次发行 因此, 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两者任何一方均 11

14 可以其名义参与本次发行, 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参与本次发行的, 系代表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的权益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张晓青放弃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 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表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参与本次发行事项, 不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另, 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及 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中关于本次发行情况的决议及公告内容, 系对本次发行情况作出的预计, 公司实际发行情况在前述预计范围之内, 未违反董事会 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合法 有效 ( 二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说明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 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 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 三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的说明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5 名自然人投资者,2 名机构投资者 2 名机构投资者分别为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飞马新三板定增投资 1 号基金系私募投资基金, 西安中盛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系于 2009 年成立的从事电力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 其均非以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 四 ) 本次股票发行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的说明根据本次发行的对象 发行的目的 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发行的价格, 经核查, 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 无需适用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2

15 十 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以及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 本次发行的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 本次发行所签署的 股份认购合同 合法有效 ; 本次发行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安排合法有效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业务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 有效 本次发行尚须履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程序 本 法律意见书 正本一式叁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正文结束, 下接签章页 ) 13

16 ( 本页无正文, 系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泰力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法律意见书 签章页 )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张志山 经办律师 : 解辉 经办律师 : 樊峥民 年月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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