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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華 大 學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SCIENCES DEPARTMENT OF TOURISM MANAGEMENT NAN HUA UNIVERSITY 台 灣 社 區 產 業 發 展 以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觀 光 發 展 為 例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Industry in Taiwan Tak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Industry Tourism in Huashan as an Example 研 究 生 : 洪 迺 鈞 GRADUATE STUDENT:Nai-chun Hung 指 導 教 授 : 張 清 標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 王 嘉 淳 博 士 ADVISOR : Ching-piao Chang Ph.D. ADVISOR :Chia-chun Wang Ph.D.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南 華 大 學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碩 士 論 文 摘 要 論 文 題 目 : 台 灣 社 區 產 業 發 展 以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觀 光 發 展 為 例 研 究 生 : 洪 迺 鈞 指 導 教 授 : 張 清 標 博 士 中 文 摘 要 王 嘉 淳 博 士 本 研 究 針 對 華 山 社 區 具 備 咖 啡 文 化 產 業 之 獨 特, 然 而 華 山 社 區 即 以 此 產 業 為 基 礎, 營 造 擁 有 咖 啡 特 色 的 社 區, 並 引 導 在 地 的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之 群 聚 成 長, 同 時 吸 引 觀 光 潮 流 ; 因 此, 本 研 究 依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觀 光 化 的 過 程 為 紀 錄 及 研 究 其 形 成 之 探 討 現 況 發 展 與 未 來 永 續 從 研 究 方 法 討 論, 主 要 根 據 文 獻 資 料 研 究 範 圍 實 際 觀 察 實 際 訪 談 方 式 等 等 整 合 資 料 分 析 ; 然 而 理 論 層 面 上 經 由 聚 集 經 濟 學 休 閒 社 會 學 以 及 文 化 經 濟 學 等, 解 析 華 山 咖 啡 產 業 的 觀 光 化 過 程, 由 探 討 人 文 自 然 環 境 和 產 業 的 空 間 經 歷, 如 何 促 進 華 山 咖 啡 產 業 的 形 成, 同 時 促 使 咖 啡 產 業 成 為 地 方 經 濟 面 向 的 永 續 發 展 之 可 能 根 據 上 列 的 研 究 方 向, 本 研 究 台 灣 社 區 產 業 發 展 以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觀 光 發 展 為 例 之 議 題, 其 主 要 探 討 之 建 構 如 下 : ( 一 ) 針 對 華 山 社 區 之 群 聚 咖 啡 產 業 如 何 形 塑 進 行 研 究 ( 二 ) 整 合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之 未 來 永 續 發 展 議 題 本 研 究 藉 由 彙 整 文 獻 與 訪 談 資 料 解 析 與 交 叉 比 對 進 行 探 討, 增 加 研 究 之 可 信 度, 同 時 依 據 聚 集 經 濟 學 與 文 化 經 濟 學 休 閒 社 會 學 等 理 論 層 面 置 入 研 究 基 礎 中 ; 而 研 究 結 論 以 建 構 在 地 常 民 生 活 文 化 社 區 認 同 與 信 任 之 共 識 空 間 與 地 景 之 意 象 融 合 建 立 產 業 節 慶 的 文 化 內 涵 以 及 整 合 發 展 與 未 來 之 主 導 的 明 確 等, 期 能 賦 予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推 動 上 的 參 考 建 議 關 鍵 字 :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旅 遊 i

Title of Thesis: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Industry in Taiwan Tak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Industry Tourism in Huashan as an Example Name of Institute:Department of Tourism Management, Nan Hua University Graduate Date:May 2011 Degree Conferred:M.B.A Name of Student: Advisor:Ching-piao Chang Ph.D. Advisor:Chia-chun Wang Ph.D. Abstract The content of this study is mainly that Hua-Shan Community bases owns a unique business of coffee culture, and the Hua-Shan Community bases upon this business to establish a community with the feature of coffee, and the same time it leads the local group development in the tour and leisure business and also attracts the tour heat. Thus, this study based on the process record of forming the coffee business into a tour business, exploring how the business was form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its future development and the everlasting possibility. The method of study is primarily based on the archives local investigation interviews and etc. to integrate and analyze the data gathered. Theoretically, this study will explain the process of Hua-Shan Coffee to become a tour business through the view of Group Economics Leisure Socialism and the Culture Economics and to explore how the Hua-Shan Coffee business is pushed to be formed by ways of humanities nature environment and the production area, and also to promote the possibility of having coffee business to become an everlasting local economy. Focus on the above aspects of this study, the subject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Industry in Taiwan Tak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Industry Tourism in Huashan as an Example is intended to make research as follow: (1) Research on how the clustered coffee industry has been formed in Huashan Community; (2) Research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coffee industry in Huashan Community. In this research, the literatures and interview data were collected for analyses and cross comparison to reinforce its credibility, they were integrated into the research grounding according to the theories of cluster economics, cultural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economics;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a few advices was presented to push the development of coffee industry in Huashan Community by building the living culture of local residents, consensus about community realization and trust, integration of space and landscape image, establishing the cultural property of industry celebration, integra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specifying the future target. Keywords: Huashan; Community; Coffee; Industry; Tourism ii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i 英 文 摘 要 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1.1 研 究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1 1.2 研 究 基 地 之 空 間 環 境. 9 1.2.1 華 山 社 區 生 態 與 環 境. 10 1.2.2 產 業 文 化 與 觀 光 資 源 定 義. 12 1.3 相 關 文 獻 與 理 論 回 顧...14 1.3.1 咖 啡 發 展 歷 程. 14 1.3.2 相 關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22 1.4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與 方 法 建 立. 23 1.4.1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23 1.4.2 建 立 設 計 與 研 究 方 法. 25 1.4.3 研 究 架 構 及 理 論. 29 第 二 章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之 地 景 37 2.1 華 山 社 區 之 地 景 脈 絡...38 2.2 地 方 產 業 之 歷 史 發 展. 40 2.2.1 天 然 資 源 產 業 發 展. 40 2.2.2 豐 厚 的 農 業 背 景. 45 2.2.3 農 業 地 景 置 入 觀 光 產 業. 47 2.3 災 後 產 業 經 濟 重 建...48 2.4 咖 啡 產 業 經 濟 效 應...52 第 三 章 重 拾 咖 啡 產 業 的 空 間 脈 絡..57 3.1 回 溯 咖 啡 的 歷 史 產 業...57 3.2 咖 啡 產 業 歷 史 延 續 與 推 展 之 契 機...66 3.3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崛 起...68 3.4 咖 啡 產 業 湧 入 社 區 之 經 濟 建 構...75 第 四 章 首 創 咖 啡 文 化 產 業 活 動..81 iii

4.1 台 灣 咖 啡 節 慶 之 建 構...81 4.2 咖 啡 文 化 節 慶 置 入 之 商 機...86 4.3 咖 啡 業 者 之 互 利 與 共 存...92 4.4 觀 光 商 品 化 之 產 業...98 第 五 章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觀 光 化 101 5.1 華 山 咖 啡 產 業 觀 光 化 之 形 塑. 101 5.1.1 社 區 產 業 的 聚 集 經 濟..102 5.1.2 聚 集 建 構 的 咖 啡 市 集..110 5.2 迅 速 建 構 的 觀 光 地 景. 117 5.2.1 社 區 產 業 之 場 域 擴 充..117 5.2.2 視 覺 意 象 與 空 間 氛 圍..123 5.2.3 待 置 入 文 化 的 咖 啡 商 機..126 5.3 社 區 產 業 的 虛 擬 效 應. 127 5.4 社 區 產 業 之 觀 光 永 續. 134 5.4.1 社 區 產 業 的 常 民 文 化..136 5.4.2 產 業 觀 光 化 之 整 合 主 導..138 第 六 章 結 論 141 6.1 以 視 域 空 間 獲 利 的 地 方 產 業. 141 6.2 提 升 咖 啡 產 業 的 深 層 價 值. 142 6.3 建 構 產 業 共 識 與 根 植 文 化 內 涵. 144 文 獻 參 考 147 中 文 部 份 147 英 文 部 分 154 附 錄 資 料 155 iv

表 目 錄 表 1.1 觀 光 資 源 特 性 之 整 理 13 表 1.2 咖 啡 產 地 品 種 說 明 品 種 16 表 1.3 栽 種 咖 啡 的 生 態 過 程, 本 研 究 整 理 18 表 1.4 台 灣 咖 啡 栽 植 現 況 西 元 二 OO 九 年 統 計 21 表 1.5 相 關 研 究 案 例 參 考 與 分 析 資 料 23 表 1.6 關 於 休 閒 社 會 學 的 階 段 性 概 述 30 表 1.7 文 化 經 濟 學 文 化 價 值 之 概 述 整 理.32 表 1.8 產 業 聚 集 經 濟 定 義 整 理 32 表 2.1 古 坑 鄉 之 主 要 農 產 之 分 布 45 表 2.2 古 坑 鄉 之 主 要 農 產 之 產 期 45 表 3.1 台 灣 咖 啡 產 業 歷 史 整 理 65 表 3.2 桂 林 華 山 華 南 村 沿 線 庭 園 咖 啡 與 民 宿 73 表 4.1 西 元 2003 年 至 2010 年 台 灣 咖 啡 節 慶 揭 幕 時 間 與 簡 要 說 明.84 表 5.1 古 坑 鄉 整 體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101 表 5.2 華 山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依 據 地 景 產 物 及 文 化 建 購 層 面 104 表 5.3 華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進 行 活 動 項 目 整 理 107 表 5.4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群 聚 的 觀 光 供 給 面 分 析 116 表 5.5 華 山 華 南 及 桂 林 村 沿 線 之 咖 啡 相 關 餐 飲 民 宿 業 者 118 表 5.6 台 灣 咖 啡 產 地 分 布 與 栽 植 產 量 132 v

圖 目 錄 圖 1.1 雲 林 縣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組 織 圖..6 圖 1.2 古 坑 鄉 西 鄰 斗 南 鎮 北 鄰 斗 六 市, 占 地 為 雲 林 縣 二 十 鄉 鎮 市 中 最 廣 區 域.11 圖 1.3 文 化 產 業 架 構 區 分 12 圖 1.4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具 備 觀 光 資 源 之 綜 合 性 說 明 13 圖 1.5 全 家 7-11 萊 爾 富 等 等 咖 啡 銷 售 據 點 商 機 媒 體 報 導 資 料 20 圖 1.6 古 坑 鄉 咖 啡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之 群 聚 村 落, 包 括 桂 林 華 山 華 南 村 24 圖 1.7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群 聚 區 域 24 圖 1.8 研 究 區 域 之 航 照 圖 ( 中 心 線 為 村 界 ) ( - - - 虛 線 為 咖 啡 產 業 群 聚 區 域 ).24 圖 1.9 質 性 研 究 歷 程 與 理 論 的 模 式 圖 26 圖 1.10 各 種 質 性 研 究 的 觀 點..27 圖 1.11 休 閒 社 會 學 研 究 歷 程 示 意 圖..30 圖 1.12 古 坑 咖 啡 產 業 觀 光 化 研 究 理 論..34 圖 1.13 研 究 架 構..35 圖 2.1 2.2 古 坑 鄉 屬 於 斗 六 辦 務 署, 分 由 斗 六 堡 他 里 霧 堡 打 貓 東 頂 堡 管 轄 39 圖 2.3 清 朝 乾 隆 年 間 台 灣 輿 圖 雲 林 地 區 形 勢 圖 40 圖 2.4 古 坑 鄉 庭 園 咖 啡 分 布 在 華 山 桂 林 華 南 村, 以 龜 仔 頭 及 橫 路 口 密 度 最 集 中 47 圖 2.5 咖 啡 產 業 形 成 從 地 方 領 導 者 地 方 組 織 環 境 變 遷 咖 啡 業 者 等 面 向 思 索 50 圖 3.1 日 據 時 期 荷 苞 村 有 咖 啡 山 之 稱 61 圖 3.2 聚 集 經 濟 學 的 理 論 以 供 給 需 求 和 環 境 三 面 向 概 述 華 山 咖 啡 群 聚 延 展 議 題 79 圖 5.1 第 一 屆 華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組 織 概 況..105 圖 5.2 第 一 屆 華 山 休 閒 產 業 聯 盟 會 組 織 概 況..109 圖 5.3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延 伸 群 聚 概 況..109 圖 5.4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觀 光 化 過 程..111 圖 5.5 所 有 元 素 開 發 與 管 理 均 由 私 人 企 業 非 營 利 性 組 織 及 政 府 公 部 門 組 成..113 圖 5.6 眾 多 外 在 因 素 牽 制 觀 光 供 給 面..114 圖 5.7 中 國 時 報,2004.10.10, 全 省 萬 象 C5, 古 坑 被 爆 進 口 咖 啡 混 充 台 灣 咖 啡..127 圖 5.8 聯 合 報,2004.10.30,A1 版, 古 坑 咖 啡 進 口 豆 混 充..128 圖 5.9 中 國 時 報,2003.11.04, 雲 林 新 聞 C4, 只 聞 咖 啡 鄉 不 見 咖 啡 樹..128 vi

圖 5.10 休 閒 社 會 學 之 形 成 期 與 整 合 發 展 期 後, 勢 必 面 對 社 會 批 判 性 與 解 釋 處 理 133 圖 5.11 社 會 經 濟 由 美 學 精 神 社 會 歷 史 象 徵 真 實 等 文 化 的 層 面 所 支 配 138 vii

照 片 目 錄 照 片 1.1 咖 啡 樹 全 株 樣 貌 18 照 片 1.2 咖 啡 花 盛 開 景 象 18 照 片 1.3 綠 色 咖 啡 果 實 18 照 片 1.4 成 熟 的 咖 啡 果 19 照 片 1.5 咖 啡 樹 葉 面 生 長 實 景 19 照 片 1.6 咖 啡 樹 利 用 檳 榔 樹 蔭 栽 種 景 象 19 照 片 2.1 取 山 區 原 石 製 成 石 臼 42 照 片 2.2 取 山 區 原 石 材 製 石 齒 輪 42 照 片 2.3 取 用 山 區 天 然 原 石 所 製 成 的 石 庵 缸 42 照 片 2.4 運 用 山 區 天 然 石 頭 製 成 之 石 輪 42 照 片 2.5 至 2.7 納 莉 與 桃 芝 颱 風 後 的 土 石 流 景 象 49 照 片 2.8 進 入 古 坑 鄉 沿 線 相 關 咖 啡 地 標 引 導 53 照 片 2.9 古 坑 鄉 農 會 農 業 休 閒 中 心 與 咖 啡 加 工 廠 53 照 片 2.10 古 坑 鄉 農 會 加 比 山 咖 啡 品 牌 指 標..53 照 片 2.11 古 坑 鄉 農 會 農 業 休 閒 中 心 立 碑..54 照 片 2.12 古 坑 鄉 農 會 農 業 休 閒 中 心 體 驗 營..54 照 片 2.13 古 坑 鄉 農 會 農 業 休 閒 中 心 加 工 廠..54 照 片 2.14 華 山 村 眺 望 西 部 平 原 之 夜 景..55 照 片 3.1 黃 耕 子 保 留 昭 和 十 五 十 六 年 兩 張 派 令, 註 明 月 薪 為 二 十 三 元 及 二 十 五 62 照 片 3.2 黃 耕 子 老 先 生 為 古 坑 咖 啡 之 咖 啡 產 業 耆 老...62 照 片 3.3 高 寶 月 女 士 以 傳 統 方 式 炒 焙 咖 啡 豆..63 照 片 3.4 至 3.9 民 國 47 年 台 灣 省 長 周 至 柔 前 往 荷 苞 山 工 作 站 視 察 咖 啡 種 植 情 形 64 照 片 3.10 荷 苞 村 地 母 廟 牌 樓 及 巴 登 咖 啡 看 板..67 照 片 3.11 地 母 廟 外 觀..67 照 片 3.12 巴 登 咖 啡 位 處 荷 苞 村 地 母 廟 對 面..67 照 片 3.13 巴 登 咖 啡 館 外 觀..69 照 片 3.14 巴 登 咖 啡 館 內 部..69 照 片 3.15 巴 登 咖 啡 館 內 部..69 viii

照 片 3.16 巴 登 咖 啡 館 外 觀..70 照 片 3.17 巴 登 咖 啡 館 前..70 照 片 3.18 巴 登 咖 啡 館 騎 樓..70 照 片 3.19 華 山 村 康 府 元 帥 廟..76 照 片 3.20 康 府 元 帥 廟 前 攤 販..76 照 片 3.21 康 府 元 帥 廟 前 店 家..76 照 片 4.1 古 坑 鄉 農 會 加 比 山 二 合 一 即 溶 咖 啡 89 照 片 4.2 古 坑 鄉 農 會 加 比 山 三 合 一 即 溶 咖 啡 89 照 片 4.3 古 坑 鄉 農 會 加 比 山 咖 啡 豆 89 照 片 4.4 劍 湖 山 世 界 遊 樂 區..93 照 片 5.1 左 起 蔡 顯 勇 吳 永 堃 及 邱 遵 隆 先 生..103 照 片 5.2 運 用 以 石 抗 石 的 自 然 工 法..105 照 片 5.3 古 坑 鄉 農 會 加 比 山 標 幟..113 照 片 5.4 庵 古 坑 咖 啡 商 品 標 誌..113 照 片 5.5 至 5.12 華 山 社 區 居 民 將 農 產 及 咖 啡 加 品 擺 設 宅 前 進 行 販 售.120 照 片 5.13 至 5.16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大 街 沿 線 觀 光 遊 憩 人 潮 及 登 山 客 實 景..120 照 片 5.17 鄰 近 劍 湖 山 沿 線 華 山 看 板 124 照 片 5.18 鄰 近 劍 湖 山 沿 線 華 山 看 板 124 照 片 5.19 大 湖 口 進 入 華 山 社 區 看 板 124 照 片 5.20 華 山 社 區 上 山 入 口 看 板 意 象 124 照 片 5.21 古 坑 鄉 公 所 改 善 後 之 看 板 124 照 片 5.22 華 山 社 區 代 表 精 神 意 象 建 物 124 照 片 5.23 古 坑 鄉 公 所 改 善 後 之 看 板 124 照 片 5.24 古 坑 鄉 公 所 改 善 後 之 看 板 124 ix

附 錄 資 料 附 錄 一 古 坑 鄉 舊 地 名 由 來 整 理 155 附 錄 二 古 坑 鄉 氣 候 地 質 動 植 物 生 態 156 附 錄 三 古 坑 鄉 各 村 落 觀 光 資 源 157 附 錄 四 本 研 究 訪 談 名 單 159 附 錄 五 本 研 究 訪 談 節 錄 160 附 錄 六 古 坑 華 山 咖 啡 主 要 廠 商 品 牌 170 附 錄 七 本 研 究 攝 影 紀 錄 整 理 171 附 錄 八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相 關 新 聞 議 題 176 x

第 一 章 緒 論 本 章 節 緒 論 將 為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之 基 礎 章 節, 其 內 容 涵 蓋 1.1 研 究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1.2 研 究 基 地 之 空 間 環 境 1.3 相 關 文 獻 與 理 論 回 顧 1.4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與 方 法 建 立 等 四 小 節 ; 首 要 闡 述 研 究 者 對 於 研 究 目 的 議 題 動 機 之 引 發 等 等 論 述, 另 外 再 依 據 研 究 基 地 現 況 的 空 間 環 境 以 及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與 描 述 彙 整 ; 將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發 展 與 觀 光 空 間 的 交 集 呈 現, 彰 顯 兩 者 在 歷 程 上 結 合 地 理 環 境 的 發 展 優 勢, 而 逐 步 呈 現 咖 啡 觀 光 遊 憩 產 業 的 發 展 紀 錄 ; 接 續 以 台 灣 各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之 文 獻 資 料 及 理 論 為 研 究 者 參 考, 然 後 將 本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同 時 著 手 建 構 研 究 方 法, 以 利 研 究 過 程 的 探 討 依 據, 並 規 劃 研 究 流 程 與 呈 現 架 構 面 向, 有 利 於 本 研 究 各 章 節 的 發 展 1.1 研 究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近 年 來 台 灣 的 政 治 層 面 以 及 經 濟 結 構 發 展, 在 環 境 充 斥 迅 速 變 遷 的 狀 況 下, 各 種 產 業 也 不 斷 迅 速 變 化, 由 觀 光 旅 遊 相 關 產 業 的 飯 店 旅 館 民 宿 餐 飲 交 通 運 輸 等 等 休 閒 產 業, 皆 是 觀 光 旅 遊 的 建 構 體 系, 而 在 台 灣 未 來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的 優 先 推 動 中, 亦 將 休 閒 旅 遊 歸 類 為 重 要 一 環 ; 尤 以 近 年 公 部 門 持 續 推 動 鄉 鎮 特 色 融 入 城 鄉 總 體 營 造, 期 待 發 揮 一 鄉 一 特 色 之 休 閒 產 業 其 城 鄉 總 體 營 造 就 是 要 改 革 鄉 鎮 的 生 活 基 礎, 突 顯 鄉 鎮 的 特 色 或 個 性, 以 提 升 當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文 化, 使 其 能 過 著 富 裕 充 實 的 人 生 ; 為 此, 整 個 鄉 鎮 的 發 展 即 使 緩 慢, 但 也 一 定 要 朝 著 未 來, 永 續 發 展 下 去, 就 是 所 謂 的 經 濟 活 絡 化 ; 經 濟 的 活 絡 化, 一 定 要 有 經 濟 上 永 續 的 互 動 效 應 才 行, 地 方 一 定 要 與 都 市 有 所 交 流 才 能 獲 得 繁 榮 1

所 以 說, 城 鄉 交 流 正 是 活 絡 地 方 經 濟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 郭 瑤 琪,2003) 一 鄉 一 品 之 政 策, 由 地 方 主 動 規 劃 產 業 蛻 變 升 級 計 畫, 更 能 貼 近 地 方 需 求 協 助 各 地 特 色 產 業 強 化 其 產 業 結 構, 帶 動 關 聯 產 業 共 同 發 展, 活 化 地 方 產 業 並 賦 予 新 生 命, 增 加 當 地 之 就 業 機 會, 重 塑 產 業 新 風 貌 ( 中 國 時 報, 2009) 研 究 者 對 於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華 山 區 域 內 具 有 天 然 景 觀 與 獨 特 咖 啡 產 業 結 合 行 銷, 帶 動 在 地 產 業 發 展 契 機, 同 時 因 應 消 費 供 需 面 向, 咖 啡 業 者 經 營 逐 一 林 立, 消 費 基 點 陸 續 產 生, 公 私 部 門 順 勢 推 動 成 為 台 灣 首 次 出 現 之 咖 啡 節 慶, 造 就 台 灣 咖 啡 原 鄉 美 名, 因 此 將 切 角 依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之 觀 點, 解 析 本 區 域 的 形 成 構 面 與 根 源 ;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之 休 閒 產 業, 採 以 社 區 營 造 方 式 為 推 展 基 礎 結 合 地 方 農 林 產 業 藝 術 人 文 生 態 及 自 然 景 觀 等 資 源, 且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為 理 念, 期 望 能 創 造 農 村 就 業 機 會, 提 供 國 民 休 閒 旅 遊 的 環 境, 並 增 進 國 民 對 農 業 農 村 生 活 及 文 化 之 體 驗 為 目 的 之 農 業 經 營, 以 協 助 傳 統 農 業 轉 型 後 的 發 展 ( 李 孟 訓,2007) 華 山 社 區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運 用 昔 日 咖 啡 產 業 再 造, 銜 接 大 眾 市 場 需 求, 成 為 當 地 經 濟 產 業 導 向, 也 為 雲 林 縣 過 去 經 濟 依 附 傳 統 產 業 之 現 象 外, 尋 找 不 同 經 濟 發 展 可 能 社 區 可 以 是 一 個 村 莊 一 棟 公 寓 一 條 街 道 一 個 街 區 一 個 小 鎮 一 個 城 市 等, 其 條 件 是 居 住 在 這 個 有 限 範 圍 內 的 民 眾 必 須 具 備 共 同 體 社 會 的 認 同 意 識 ( 陳 其 南,1995); 而 所 謂 地 方 產 業, 是 指 地 方 生 活 文 化 歷 史 的 結 晶, 也 是 地 方 產 業 經 濟 的 重 要 支 柱 ( 翁 徐 得,1995) 而 關 於 社 區 是 指 一 群 具 有 共 同 經 濟 利 益 或 共 同 文 化 傳 統 的 人 群 或 國 家 ; 指 共 有 共 享 相 同 認 同 或 共 同 參 與 等 情 況 ( 徐 震,1980) 2

在 台 灣,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已 經 不 是 一 個 陌 生 的 名 詞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開 始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至 今 已 在 全 省 各 地 普 遍 地 展 開, 而 且 一 直 在 推 動 著, 是 結 合 自 然 資 源 景 觀 資 源 人 的 資 源 文 化 資 源 生 產 資 源 等, 五 項 資 源 的 一 種 以 住 民 為 主, 是 它 的 方 法 論 與 最 終 預 期 的 成 果 而 且 它 也 是 一 種 以 住 民 為 主, 透 過 行 政 企 業 的 協 調, 達 成 地 方 建 設 並 建 立 社 區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計 畫 ( 陳 俊 榮 翁 志 成,2003) 然 而 要 凝 聚 在 地 常 民 的 共 識, 需 要 透 過 認 同 在 地 生 活, 由 目 前 社 會 價 值 在 資 本 主 義 充 斥 下, 生 活 水 平 提 升 都 會 觀 點 擴 充 農 村 分 配 不 均 等, 皆 展 現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距 離 冷 漠, 對 於 在 地 公 共 關 係 毫 無 正 視 ; 因 之, 透 過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注 入, 引 導 居 民 對 所 處 的 人 文 地 景 與 產 業 等 喚 起 在 地 的 關 心, 促 使 常 民 的 凝 聚 ; 當 居 民 的 共 識 凝 聚 後, 認 同 價 值 也 順 勢 提 高, 促 進 了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地 方 推 展 的 意 願, 此 即 為 社 區 發 展 永 續 的 基 礎 然 而 地 方 社 區 推 動 各 公 共 事 務, 需 要 在 情 感 上 產 生 共 鳴 與 認 同, 此 過 程 需 要 積 極 累 積 情 感, 擁 有 共 同 記 憶 和 思 維 目 標, 常 常 需 要 在 地 居 民 與 居 民 間, 經 由 彼 此 不 斷 溝 通 交 流 與 經 驗 分 享, 同 時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進 而 對 社 區 經 濟 產 生 共 同 想 法, 並 思 索 為 在 地 產 業 尋 找 共 利, 所 以 這 群 擁 有 共 同 理 念 者, 試 圖 將 地 方 資 源 之 特 色 彰 顯, 期 待 推 動 成 為 有 利 在 地 經 濟 的 產 業, 其 主 要 運 用 地 方 社 區 的 人 事 物 等 特 色 融 入 在 地 產 業 資 源, 成 就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提 供 在 地 居 民 生 活 基 本 需 求, 同 時 也 滿 足 在 地 生 活 的 文 化 元 素 ; 所 以 在 地 產 業 發 展 是 社 區 居 民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之 一, 因 此 推 動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的 形 成 非 常 重 要, 其 在 地 生 產 會 直 接 彰 顯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狀 態, 廣 大 牽 動 經 濟 面 向, 亦 是 為 社 會 帶 來 安 定 祥 和 的 一 種 力 量 推 動 在 地 產 業 需 要 仰 賴 有 心 民 眾 的 認 同 以 及 組 織 系 統 的 運 作, 才 得 以 有 效 地 3

調 節 地 方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並 在 地 方 社 區 的 文 化 元 素 上 顯 現 內 化 氛 圍, 進 而 轉 換 在 地 產 業 的 實 質 精 神 象 徵 ; 研 究 者 觀 察 台 灣 目 前 各 地 方 特 色 發 展, 出 現 當 地 居 民 抑 或 地 方 組 織 彼 此 認 同 不 一, 以 及 相 關 單 位 缺 乏 交 集 平 台 與 經 驗 交 流, 甚 至 公 部 門 經 費 審 核 分 配 不 均 等 議 題, 加 上 公 私 部 門 與 垂 直 縱 向 各 單 位 的 差 異 執 行, 常 是 導 致 地 方 社 區 發 展 上 的 嚴 重 瓶 頸 依 據 台 灣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將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如 下 定 義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是 以 社 區 共 同 體 的 存 在 和 意 識 作 為 前 提 和 目 標, 藉 著 社 區 居 民 積 極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凝 聚 社 區 共 識, 經 由 社 區 的 自 主 能 力, 配 合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理 念 的 推 動, 使 各 地 方 社 區 建 立 屬 於 自 己 的 文 化 特 色, 也 讓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經 營 產 業 文 化 化 文 化 產 業 化 文 化 事 務 發 展 地 方 文 化 團 體 與 社 區 組 織 運 作 整 體 文 化 空 間 及 重 要 公 共 建 設 的 整 合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文 化 活 動 等 如 此 因 社 區 民 眾 的 自 主 與 參 與, 使 生 活 空 間 獲 得 美 化, 生 活 品 質 獲 得 提 昇, 文 化 產 業 經 濟 再 行 復 興, 原 有 的 地 景 地 貌 煥 然 一 新, 進 而 促 使 社 區 活 力 再 現 如 此 全 面 性 整 體 性 的 規 畫 與 參 與 社 區 經 營 創 造 的 過 程, 稱 為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1995) 然 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在 全 球 化 過 程 的 資 訊 交 融 下 易 於 混 淆 ; 所 以, 在 地 的 地 域 精 神 與 獨 特 氛 圍 應 足 夠 清 晰, 強 化 在 地 的 居 民 認 同 與 共 識 凝 聚, 展 現 屬 於 社 區 自 身 的 場 所 意 象, 將 是 在 一 片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中 能 展 現 獨 特 風 格 的 方 式 而 地 方 民 眾 透 過 在 地 生 活 世 界 的 記 憶 與 經 驗 和 氛 圍, 延 伸 對 於 在 地 所 依 附 的 感 受, 每 一 位 民 眾 都 產 生 不 同 的 依 附 感 受, 而 此 種 差 異 將 隨 延 續 的 過 程 逐 漸 縮 短 成 為 彼 此 距 離, 同 時 轉 化 為 地 方 的 共 識 感, 且 為 在 地 獨 特 意 象 的 產 生 關 於 生 活 世 界 的 地 方, 難 以 運 用 公 部 門 制 定 的 行 政 界 線 歸 類 定 義, 其 非 單 一 的 地 域 據 點 或 街 景 等 可 以 清 晰 描 繪, 實 際 存 於 居 民 心 中 的 生 活 世 界 是 多 元 建 構 而 成, 且 彼 此 交 雜 各 類 知 覺 感 受 與 4

生 活 經 驗 累 積, 演 化 為 對 自 身 所 在 的 地 方 感 所 以 透 過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組 織 ( 圖 1.1) 是 凝 聚 與 提 昇 地 方 民 眾 之 共 同 意 識, 因 此 著 重 社 區 意 識 的 形 成 與 導 向, 而 過 程 採 取 當 地 民 眾 在 相 同 價 值 觀 念 中 取 得 彼 此 認 同, 經 由 民 眾 之 間 在 當 地 空 間 與 時 間 交 會 而 累 積 的 集 體 記 憶 抑 或 情 感 交 流, 是 一 種 經 過 彼 此 認 同 與 融 和 後 所 彰 顯 的 地 方 歸 屬 感, 且 在 居 民 之 間 不 斷 地 交 流 互 動, 產 生 變 化 與 凝 聚 在 延 伸 為 共 同 意 識 ; 這 是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對 於 社 區 共 識 的 重 要 依 據, 然 而 實 際 推 展 時 應 置 入 在 地 共 同 議 題 之 人 事 物 為 引 導, 產 生 議 題 共 鳴 以 利 距 離 縮 短, 可 為 在 地 向 心 的 集 結 開 端, 運 用 漸 進 方 式 的 導 引 在 地 生 活 世 界 與 空 間 之 品 質 提 高, 同 時 牽 動 產 業 文 化 經 濟 的 脈 動, 建 立 社 區 民 眾 於 溫 馨 與 祥 和 的 氛 圍 空 間 中 農 村 聚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其 主 要 之 精 神 在 鼓 動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以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且 為 創 造 社 區 就 業 機 會 啟 動 社 區 自 主 機 制 及 改 造 社 區 空 間 環 境, 進 而 落 實 居 民 是 社 區 最 好 設 計 師 的 目 標 藉 由 在 社 區 辯 理 各 項 工 程, 並 由 地 方 居 民 參 與 其 工 程 設 計 施 作 的 過 程, 使 社 區 營 造 的 精 神 在 地 方 扎 根, 進 而 加 強 居 民 對 家 鄉 的 歸 屬 感, 並 注 入 農 村 社 區 的 活 力 ( 陳 俊 榮 翁 志 成,2003) 5

圖 1.1: 雲 林 縣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組 織 圖 資 料 來 源 : 雲 林 縣 社 區 營 造 E 即 通 網 站 http://yc.yunlin.gov.tw/content/index.aspx?parser=1,3,15 農 村 再 生 綠 色 造 林 皆 有 助 於 生 態 環 境 及 休 閒 觀 光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的 振 興, 可 提 升 經 濟 成 長 台 灣 具 備 特 殊 自 然 人 文 與 社 會 資 源 優 勢, 透 過 發 揮 台 灣 觀 光 優 勢 的 拔 尖 ; 培 養 觀 光 產 業 競 爭 力 的 築 底 將 能 引 導 台 灣 觀 光 業 與 國 際 接 軌 ( 中 國 時 報,2009) 而 現 今 觀 光 旅 遊 主 要 提 供 休 閒 以 調 整 身 心, 同 時 提 振 工 作 職 場 等 效 能, 也 滿 足 了 生 活 慾 望 的 消 費 層 級, 以 填 補 社 經 地 位 的 強 化 現 象, 透 過 時 間 及 空 間 的 娛 樂 沉 浸, 滿 足 身 心 內 外 的 歡 愉, 所 以 由 資 本 主 義 的 觀 點 而 言, 人 經 由 勞 力 換 取 酬 勞, 在 透 過 酬 勞 兌 換 民 生 之 需 求, 經 過 連 串 的 資 本 過 程 運 作 後, 對 自 我 內 心 的 精 神 層 面 價 值 存 在, 最 需 經 由 自 我 狀 態 而 肯 定, 而 此 一 狀 態 是 需 要 在 休 憩 與 閒 暇 的 時 間 及 空 間 中 轉 換 獲 取, 此 即 為 休 閒 觀 光 旅 遊 空 間 的 醞 釀 與 發 展, 並 跨 足 牽 動 了 環 境 空 間 變 遷 和 社 會 經 濟 的 脈 動 影 響, 不 單 是 淺 層 的 商 業 營 運, 由 研 究 之 論 點 切 入, 其 觀 光 旅 遊 之 議 題 多 數 利 基 點 6

為 商 業 評 估, 而 當 中 的 食 宿 交 通 為 觀 光 旅 遊 結 構 的 經 濟 要 素, 卻 非 整 體 觀 光 旅 遊 單 一 影 響 系 統, 其 觀 光 旅 遊 之 規 劃 應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有 別 於 平 日 空 間 的 意 象 轉 換, 以 達 到 身 心 靈 放 鬆 的 狀 態, 同 時 體 驗 自 我 存 在 的 價 值 ;Dichter(1985) 認 為 意 像 是 一 實 體 在 個 人 內 心 的 整 體 印 象, 並 非 由 單 一 特 性 所 組 成 且 觀 光 旅 遊 的 休 憩 意 像, 除 一 般 對 於 食 宿 交 通 等 較 具 體 注 意 外, 其 觀 光 旅 遊 的 休 閒 遊 憩 之 意 象 空 間 形 塑, 對 旅 遊 者 能 否 產 生 心 靈 層 級 的 吸 引 嚮 往, 或 者 鬆 懈 疲 憊 的 情 緒 與 減 輕 壓 力, 是 為 相 當 重 要 依 據 ; 因 此, 意 象 是 一 種 態 度 或 是 概 念, 所 涵 蓋 的 構 面 是 多 元 的, 人 們 常 會 因 其 意 向 的 不 同 而 做 出 不 同 的 反 應 決 策 ( 沈 進 成 廖 若 岑,2005) 此 外, 觀 光 旅 遊 區 持 續 性 發 展 硬 體 過 程, 只 達 到 興 建 設 施 的 可 見 狀 況, 卻 常 忽 視 在 地 特 色 的 發 展, 所 以 觀 光 旅 遊 的 規 劃 面 向 和 邏 輯 思 考, 或 許 遊 憩 者 和 地 域 之 間 應 相 互 融 合 出 彼 此 特 色 氛 圍, 使 觀 光 旅 遊 休 閒 不 單 淪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商 業 思 維, 亦 或 因 應 消 費 者 滿 足 慾 望 的 道 具, 而 是 應 提 昇 遊 憩 者 有 效 釋 放 深 層 的 心 靈 感 受 Mathieson 和 Wall(1982,1) 學 者 為 觀 光 下 了 定 義 : 觀 光 是 指 人 們 離 開 他 們 平 常 工 作 及 居 住 的 區 域, 到 一 觀 光 據 點 之 暫 時 移 動 ; 因 此, 觀 光 發 展 本 身 也 較 發 展 橫 跨 更 大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領 域, 一 個 地 區 的 觀 光 發 展, 對 於 當 地 社 會 及 經 濟 衝 擊 要 比 多 成 立 一 項 工 業 來 的 大, 這 牽 涉 到 環 境 社 會 與 經 濟 層 面 等 ( 李 英 弘 李 昌 勳, 1999) 目 前 的 文 化 和 觀 光 常 常 是 相 循 相 扣, 文 化 的 層 面 不 是 在 固 定 的 空 間 中 擴 大, 而 是 因 應 全 球 化 的 媒 介 而 異 動, 此 是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關 鍵 ; 文 化 產 業 及 觀 光 旅 遊 彼 此 關 係 交 融, 廣 面 而 言, 在 世 界 各 類 形 態 旅 遊 中, 皆 具 有 文 化 項 目 的 遊 程, 觀 光 者 至 全 新 地 域 遊 憩, 可 能 是 對 休 憩 需 求 亦 或 新 奇 之 驅 使, 但 旅 遊 者 在 經 歷 觀 光 區 域 的 所 有 感 受, 大 部 分 取 決 於 當 地 7

的 文 化 空 間 氛 圍 體 驗, 觀 光 者 的 親 身 經 歷, 概 括 多 數 的 當 地 文 化 意 涵, 如 觀 光 者 選 擇 性 的 接 受 批 判 觀 賞 沉 浸 氛 圍 等 正 反 價 值 觀 光 在 文 化 層 面 上 還 是 個 雙 向 交 流 的 過 程, 具 有 不 同 的 文 化 互 動 類 型, 有 些 是 正 面 的, 有 些 是 反 面 的, 使 得 在 地 文 化 和 遊 客 之 間 彼 此 相 互 影 響 ( 張 維 倫 譯,2003) 所 以 台 灣 公 部 們 和 學 術 專 家 等 亟 欲 推 動 文 化 策 略,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文 化 政 策, 提 升 民 眾 參 與 在 地 社 區 活 動, 同 時 鼓 勵 地 方 辦 理 節 慶 文 化 活 動, 突 顯 在 地 的 獨 特 文 化 並 予 以 傳 承 因 為 族 群 的 差 異 性 造 成 空 間 和 時 間 的 流 動 交 會, 而 產 生 集 體 文 化 情 感 的 變 遷, 同 時 也 逐 漸 形 成 獨 特 的 在 地 文 化, 包 括 信 仰 習 俗 記 憶 等 等 脈 絡 的 所 在, 皆 是 當 地 日 積 月 累 的 歷 史 紋 路, 加 上 各 自 獨 特 的 當 地 現 有 資 源, 演 化 出 在 地 產 業 發 展 背 景, 所 以 在 差 異 變 遷 的 產 業 與 文 化 下, 在 地 的 觀 光 旅 遊 資 源 也 相 繼 發 展 自 我 特 色 台 灣 近 些 年 來 在 全 球 化 浪 潮 席 捲 下, 地 方 產 業 多 面 臨 轉 型 的 壓 力, 許 多 傳 統 產 業 地 區 都 轉 而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尤 其 在 受 到 外 界 消 費 文 化 改 變 的 衝 擊 下, 以 及 追 求 現 地 經 驗 的 當 前, 一 些 傳 統 產 業 地 區 都 在 摸 索, 試 圖 為 自 己 找 到 出 路 ( 黃 躍 雯,2007) 全 球 化 和 在 地 化 兩 者 未 像 過 去 界 線 劃 分, 現 今 兩 者 相 互 循 序 扶 持, 而 越 呈 現 在 地 特 色 的 文 化, 其 在 全 球 化 的 網 絡 中, 越 能 彰 顯 其 獨 特 的 意 象, 而 為 當 地 帶 來 行 銷 的 觀 光 效 益 ; 因 此, 全 球 化 的 網 路 旅 遊 資 訊, 常 常 將 各 國 的 在 地 文 化 彰 顯 為 主 題 式 氛 圍, 強 化 民 族 差 異 特 色 進 行 推 展 行 銷, 令 觀 光 旅 遊 者 可 轉 換 生 活 空 間, 將 其 置 入 異 國 文 化 的 體 驗 和 感 受, 而 新 的 遊 憩 體 驗 就 是 在 文 化 氛 圍 中 藉 由 身 心 經 歷 與 在 地 互 動 融 合 後 所 產 生 的 隨 著 台 灣 人 休 閒 品 味 提 升, 咖 啡 需 求 量 大, 台 灣 各 地 掀 起 一 股 搶 種 熱 潮. 大 土 咖 啡 已 寅 變 成 台 灣 的 新 與 休 閒 農 業, 當 咖 啡 逐 漸 成 為 台 灣 人 8

新 的 生 活 儀 式 後, 咖 啡 相 關 產 業 也 應 運 而 生, 各 產 區 對 咖 啡 的 附 加 價 值, 已 不 是 單 純 的 咖 啡 品 牌, 而 是 結 合 觀 光 的 產 業 特 色, 形 成 台 灣 特 有 的 咖 啡 文 化 產 業 2003 年 台 灣 咖 啡 節 引 起 全 國 民 眾 高 度 注 意. 蔚 然 形 成 一 股 尋 找 台 灣 咖 啡 的 風 潮, 雲 林 古 坑 己 儼 然 成 為 台 灣 咖 啡 代 名 詞, 也 藉 機 打 響 雲 林 縣 知 名 度. 並 奠 定 雲 林 古 坑 是 台 灣 咖 啡 原 鄉 的 地 位, 更 促 使 古 坑 大 華 山 地 區 從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為 休 閒 產 業,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發 展, 也 掀 起 了 國 內 本 土 咖 啡 熱 潮 ( 沈 進 成 周 君 妍,2005) 經 研 究 者 整 合 上 列 論 述, 得 其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在 提 昇 發 展, 尋 求 在 地 民 眾 的 適 切 生 活 世 界 與 空 間 環 境, 然 而 觀 光 旅 遊 的 產 業 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發 展 目 標, 皆 為 區 域 發 展 進 行 創 造 提 昇 ; 本 研 究 將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設 定 為 研 究 基 地, 緣 由 為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具 備 在 地 咖 啡 產 業, 形 成 特 色 的 文 化 節 慶, 而 華 山 社 區 將 其 為 基 礎 發 展, 推 展 獨 特 的 咖 啡 氛 圍 聚 落, 漸 進 的 形 塑 餐 飲 民 宿 等 消 費 需 求, 提 昇 社 區 的 地 域 發 展 與 咖 啡 產 業 之 各 類 相 關 附 加 價 值, 創 造 觀 光 旅 遊 趨 勢 ; 所 以 華 山 社 區 的 咖 啡 產 業 於 社 區 營 造 及 觀 光 推 展 下, 所 產 生 消 費 駐 足 延 伸 等, 皆 為 在 地 經 濟 成 長 契 機 ; 而 研 究 者 將 此 為 研 究 範 圍, 並 整 理 探 討 目 的 如 下 : ( 一 ) 針 對 華 山 社 區 之 群 聚 咖 啡 產 業 如 何 形 塑 進 行 研 究 ( 二 ) 探 討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觀 光 商 品 化 之 建 構 價 值 1.2 研 究 基 地 之 空 間 環 境 自 九 二 一 震 災 後, 政 府 為 協 助 受 災 農 村 重 建 家 園, 早 日 走 出 地 震 陰 霾, 並 塑 造 出 農 村 聚 落 優 美 環 境 與 景 觀, 本 區 特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方 式, 以 促 進 居 民 參 與 為 目 的, 結 合 政 府 資 源 居 民 參 與 及 專 業 規 劃 團 隊, 共 同 創 造 便 質 與 永 績 的 農 村 發 展 ( 陳 俊 榮 翁 志 成 ) 本 研 究 中 關 9

於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的 地 理 空 間 與 咖 啡 產 業 觀 光 化 過 程, 其 地 域 環 境 之 緣 由 深 具 影 響, 天 然 的 生 態 條 件 提 供 栽 種 咖 啡 的 適 當 環 境 外,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的 興 起 以 及 形 成 上, 當 地 環 境 氛 圍 貢 獻 與 彰 顯 不 容 忽 視 ; 因 此, 研 究 上 先 為 本 區 域 相 關 生 態 環 境 和 觀 光 資 源 探 討 整 合 資 料, 為 後 續 研 究 之 利 基 1.2.1 華 山 社 區 生 態 與 環 境 華 山 社 區 早 期 是 南 投 草 嶺 與 嘉 南 平 原 間 交 易 動 線 的 中 繼 站, 由 於 過 去 交 通 完 全 靠 腳 力 行 走 移 動, 而 隨 時 代 變 遷 與 科 技 發 展, 以 不 復 過 去 的 翻 山 越 嶺 景 象, 如 今 現 地 已 成 休 閒 觀 光 遊 憩 之 據 點 本 研 究 基 地 的 範 圍 處 於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其 位 雲 林 縣 東 南 方 分 別 和 嘉 義 縣 南 投 縣 交 界, 西 鄰 斗 南 鎮 北 鄰 斗 六 市, 占 地 為 雲 林 縣 二 十 鄉 鎮 市 中 最 廣 區 域 ( 圖 1.2); 古 坑 鄉 擁 有 豐 富 之 自 然 景 觀 野 生 植 物 動 物 群 相 山 巒 溪 流 等 等, 尤 其 複 雜 縱 橫 的 地 質 構 造 與 地 質 現 象 形 塑 古 坑 鄉 自 然 生 態 及 人 文 環 境 的 根 源 力 量, 也 是 古 坑 鄉 民 生 活 源 頭 之 起 點, 而 地 質 作 用 產 生 岩 層 風 化 成 土 壤 水 流 之 現 象, 因 水 流 而 有 產 業, 因 產 業 而 發 展 人 文, 這 其 中 有 其 因 果 脈 絡 關 係 所 以 由 古 坑 鄉 地 質 地 形 溪 流 走 向 等 蘊 藏 於 山 林 間 的 重 要 動 物 植 物 生 態, 實 存 自 然 環 境 產 業 人 文 三 者 間 的 脈 絡 關 係 雲 林 縣 最 豐 富 天 然 資 源 莫 過 於 古 坑 鄉, 而 古 坑 鄉 資 源 最 豐 富 的 地 區 主 要 是 海 拔 1304 公 尺 的 大 尖 山 山 脈 以 東 山 麓 及 以 北 以 西 丘 陵 地 帶, 就 是 現 今 的 華 山 村 華 南 村 樟 湖 村 桂 林 村 崁 腳 村 永 光 村 草 嶺 村 等, 其 中 以 華 山 村 華 南 村 樟 湖 村 桂 林 村 草 嶺 村 之 天 然 資 源 最 為 豐 富 ; 因 此 這 些 地 區 有 許 多 地 名 便 是 與 當 地 自 然 資 源 有 關 ( 附 錄 一 ) 古 坑 鄉 ( 圖 1.2) 南 北 長 度 約 12500 公 尺, 東 西 寬 約 23000 公 尺, 地 形 介 於 海 拔 60 至 1750 公 尺 之 間, 東 南 崇 山 峻 嶺 逐 漸 向 西 傾 斜, 全 鄉 山 地 10

約 占 三 分 之 二, 平 均 高 度 約 五 百 公 尺, 平 原 少 山 地 多, 全 鄉 山 地 約 占 三 分 之 二, 平 均 高 度 約 五 百 公 尺, 山 地 多 平 原 少, 地 形 高 低 起 伏 很 大, 清 水 溪 河 谷 以 東 草 嶺 一 帶 為 阿 里 山 山 地 之 一 部 分, 是 縣 內 唯 一 的 山 地 鄉 除 了 山 地 區 外, 本 鄉 尚 包 括 斗 六 丘 陵 區 及 斗 六 聯 合 沖 積 扇 的 一 部 分 地 處 山 地 與 平 原 的 過 渡 地 帶, 既 有 沖 積 扇 區 可 以 避 水 患, 得 水 容 易, 易 得 丘 陵 區 農 產 品 等 等 優 點, 且 又 具 有 優 越 的 地 質 土 壤 與 氣 候 動 植 物 生 態 條 件 等 ( 附 錄 二 ), 因 此 相 當 有 利 於 農 業 發 展 ( 雲 林 縣 政 府,2002) 圖 1.2: 古 坑 鄉 西 鄰 斗 南 鎮 北 鄰 斗 六 市, 占 地 為 雲 林 縣 二 十 鄉 鎮 市 中 最 廣 區 域 經 由 上 列 資 料 探 討 古 坑 鄉 的 地 域 環 境 及 ( 圖 1.2) 中, 可 以 透 析 當 地 東 西 方 向 延 長, 具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生 態 山 地 東 鄰 阿 里 山 脈, 由 觀 光 旅 遊 的 觀 點 而 言, 是 推 展 旅 遊 生 態 的 利 基 要 項, 但 進 一 步 將 資 料 和 地 域 分 佈 分 析, 古 坑 鄉 主 結 構 之 交 通 民 生 與 生 活 機 能 等 經 濟 面 向 發 展, 集 結 於 低 海 拔 山 坡 延 伸 至 西 側 平 原 地 帶 ; 所 以, 依 據 當 地 環 境 空 間 而 言, 其 具 有 發 展 生 態 觀 光 旅 遊 之 優 勢, 但 關 於 經 濟 面 向 的 發 展 區 段 與 動 線, 卻 是 有 所 阻 礙 限 制 ; 因 此, 延 伸 阿 里 山 脈 區 域, 無 法 強 化 在 觀 光 旅 遊 資 源 上 的 運 作, 導 致 古 坑 鄉 在 自 然 景 觀 的 旅 遊 產 業 的 發 展 上, 目 前 以 西 側 之 經 濟 動 線 和 華 山 社 區 休 閒 產 業 的 群 聚 之 外, 若 要 將 東 側 地 域 的 生 態 觀 光 資 源 納 入 整 體 發 展, 在 實 際 聯 結 層 面 上 具 有 難 處 11

1.2.2 產 業 文 化 與 觀 光 資 源 定 義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的 內 容 是 將 藝 術 文 化 地 方 景 觀 歷 史 及 人 文 特 色 結 合 農 產 品 的 生 產 製 造 加 工 及 行 銷 方 式, 使 消 費 者 可 以 直 接 購 買 產 地 的 農 產 品, 縮 短 行 銷 通 路, 同 時 可 以 瞭 解 當 地 的 人 文 風 情, 欣 賞 自 然 景 觀, 也 就 是 將 產 業 結 合 藝 術 文 化 活 動, 形 成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 張 永 進,1999) 而 農 業 文 化 傳 承 為 連 結 傳 統 的 生 活 方 式, 包 括 自 然 景 觀 建 築 傳 統 手 工 藝 歷 史 故 事 與 音 樂 等, 為 生 產 技 術 與 知 識 的 結 合, 不 同 的 生 產 方 式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文 化 傳 承 ( 黃 錦 煌 蕭 柏 勳 葉 純 菊,2006) 而 農 業 產 業 文 化 則 是 將 生 活 歷 史 文 化 與 農 業 生 產 過 程 結 合, 反 應 出 農 業 產 業 的 本 質 與 社 會 價 值, 顯 示 出 農 民 生 活 與 農 業 經 營 結 合 的 過 程 ( 蕭 崑 杉,1998); 如 果 以 產 業 與 文 化 的 結 合 來 解 釋 產 業 文 化, 則 是 以 地 方 性 產 業 的 推 廣 為 主, 同 時 結 合 當 地 的 歷 史 風 景 古 蹟, 以 節 慶 活 動 的 方 式 展 現 產 業 的 生 產 製 造 與 行 銷 的 過 程 ( 李 榮 宗,1999) 透 過 文 建 會 資 料 如 圖 (1.3) 可 以 了 解 文 化 產 業 整 體 架 構 的 編 制 當 文 化 產 業 置 入 地 方 價 值, 其 呈 現 的 是 要 強 化 在 地 特 質, 無 論 全 球 皆 然, 主 要 彰 顯 在 地 生 態 地 景 族 群 習 性 人 文 價 值 等 等, 藉 此 突 顯 其 在 地 文 化 的 產 業 意 義 圖 1.3: 文 化 產 業 架 構 區 分 資 料 來 源 : 文 建 會,2010, 本 研 究 整 理 12

另 外 由 觀 光 資 源 之 特 性, 與 全 球 的 各 類 資 源 相 同, 皆 有 其 共 同 面 向 及 自 身 特 色, 研 究 者 為 其 整 理 ( 表 1.1) 及 古 坑 鄉 觀 光 資 源 整 合 ( 圖 1.4); 而 關 於 古 坑 鄉 地 域 空 間 的 各 聚 落 觀 光 資 源 整 理 如 ( 附 錄 三 ) 所 謂 觀 光 資 源, 係 泛 指 實 際 上 或 可 能 為 觀 光 旅 客 提 供 之 一 觀 光 地 區 或 一 切 事 物 ; 換 言 之 凡 是 可 能 吸 引 外 地 遊 客 來 此 旅 遊 之 一 切 自 然 人 文 景 觀 或 勞 務 及 商 品, 均 稱 為 觀 光 資 源 ; 探 究 其 構 成 要 件 則 包 括 下 列 三 點 ( 楊 明 賢,2002): 一 滿 足 旅 客 心 理 生 理 需 求 二 對 觀 光 客 構 成 吸 引 力 三 促 成 旅 客 消 費 的 意 願 表 1.1 觀 光 資 源 特 性 之 整 理 觀 光 特 性 觀 賞 性 地 域 性 季 節 性 綜 合 性 永 續 性 簡 要 說 明 觀 光 資 源 與 一 般 資 源 最 主 要 的 差 別, 就 是 它 具 有 美 學 的 特 徵, 具 有 觀 賞 性 的 一 面 ; 其 透 過 遊 客 的 觀 賞, 產 生 心 理 的 體 驗 與 感 受, 進 而 在 旅 遊 過 程 中, 滿 足 其 需 求 各 種 觀 光 資 源 都 分 布 在 一 定 的 空 間 範 圍 內, 都 反 映 著 一 定 的 地 理 環 境 特 點 由 於 不 同 的 地 域 表 現 有 不 同 的 地 理 景 觀, 故 一 個 地 區 的 地 質 地 貌 氣 候 水 文 動 植 物 以 及 人 類 在 長 期 與 自 然 界 互 動 中 所 創 造 的 物 質 與 精 神 文 明 觀 光 資 源 的 季 節 性 是 由 其 所 在 地 的 緯 度 地 勢 和 氣 候 等 因 素 所 決 定 的 ; 緯 度 的 高 低, 直 接 影 響 到 地 面 獲 得 熱 量 的 多 少 高 緯 度 地 帶, 由 於 太 陽 偏 射, 地 面 受 光 面 較 不 直 接, 因 此 出 現 了 一 年 四 季 景 觀 的 變 化 綜 合 性 主 要 表 現 在 同 一 區 內 多 種 類 型 的 觀 光 資 源 交 織 在 一 起 觀 光 資 源 各 個 要 素 間, 相 互 聯 繫 相 互 制 約, 不 斷 的 產 生 影 響 和 發 展 ; 很 少 單 獨 存 在, 而 為 單 一 的 景 象 綜 觀 觀 光 事 業 的 發 展 史, 人 們 不 難 發 現, 對 於 絕 大 多 數 的 觀 光 資 源 而 言, 都 具 有 永 續 利 用 的 特 點 例 如, 遊 客 藉 由 參 觀 遊 覽 所 帶 走 的 是 對 旅 遊 地 區 的 印 象 和 觀 感, 而 不 能 帶 走 觀 光 資 源 本 身, 然 而 仍 得 有 賴 妥 善 的 維 護 與 經 營, 使 觀 光 業 成 為 一 種 永 不 枯 竭 的 行 業 資 料 來 源 : 楊 明 賢,2002.12, 觀 光 資 源 與 規 劃, 觀 光 學 概 論 第 二 版,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1.4: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具 備 觀 光 資 源 之 綜 合 性 說 明 13

1.3 相 關 文 獻 與 理 論 回 顧 地 方 產 業 觀 光 推 動, 在 本 研 究 過 程 擬 收 尋 與 彙 整 相 關 議 題 之 文 獻 以 及 各 理 論 觀 點 ; 因 之, 文 獻 的 參 考 和 理 論 立 基, 將 會 提 供 研 究 者 在 分 析 過 程 中, 占 相 當 重 要 的 依 據 方 向 而 研 究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與 觀 光 商 品 化, 理 應 對 在 地 咖 啡 產 物 的 起 源 形 成 及 栽 種 環 境 的 脈 絡 作 其 探 討 ; 另 外, 針 對 咖 啡 產 業 發 展 的 歷 史 文 獻 根 源 回 顧 整 理 藉 由 咖 啡 產 物 的 文 獻 與 理 論 研 析, 並 整 理 其 它 在 地 產 業 發 展 經 驗 文 獻 回 顧, 皆 有 助 本 研 究 案 的 構 面 探 討, 依 序 為 本 章 各 節 分 列 整 理 1.3.1 咖 啡 發 展 歷 程 關 於 咖 啡 產 業 在 各 研 究 中 有 各 不 同 說 明 和 紀 錄, 有 些 資 料 呈 現 些 許 傳 奇 和 神 秘, 刻 意 彰 顯 浪 漫 異 國 的 形 而 上 氛 圍 ; 因 地 域 不 同 文 化 而 有 差 異 說 法, 咖 啡 充 斥 異 國 空 間 想 像 力, 也 成 為 全 球 化 飲 料 之 一, 至 於 咖 啡 的 最 早 起 源, 經 本 研 究 網 羅 咖 啡 相 關 歷 史 文 獻 與 傳 說 資 料, 其 中 交 叉 探 討 後 確 定 咖 啡 的 原 產 地 是 衣 索 比 亞 高 原 另 外 對 咖 啡 起 源 說 法 不 一, 但 多 數 資 料 引 用 羅 馬 語 言 學 家 羅 士 德 奈 洛 伊 先 生 的 紀 錄 : 咖 啡 豆 起 源 約 西 元 六 世 紀, 衣 索 比 亞 牧 羊 人 在 草 原 上 注 意 到 羊 群 非 常 興 奮 跳 躍 ; 他 發 現 羊 群 吃 了 不 知 名 的 果 實 後 興 奮, 牧 羊 人 嘗 試 後, 發 現 這 不 知 名 果 實 味 道 酸 甜 且 令 他 精 神 振 奮, 因 而 發 現 咖 啡 coffee 這 個 名 稱 由 何 而 來 的 呢? 傳 說 中 最 先 發 現 咖 啡 的 地 方 是 位 在 衣 索 比 亞 的 KAFFA 洲, 因 此 以 咖 啡 原 產 地 地 名 為 之 命 名 另 一 種 說 法 是 在 古 時 候 阿 拉 伯 人 的 酒 叫 做 KAHWAH, 但 古 時 候 回 教 的 戒 律 是 禁 止 飲 酒 的, 因 此 嗜 酒 的 回 教 徒 們 便 把 成 熟 的 咖 啡 果 實, 經 過 發 酵 後 當 作 酒 來 喝, 久 而 久 之 就 把 這 種 能 釀 成 酒 的 果 實 叫 做 KAHWAH, 而 在 土 14

耳 其 文 中 是 KAHVE, 再 慢 慢 地 演 變 成 今 日 英 文 中 的 coffee ( 游 象 衍,2004) 而 咖 啡 文 獻 最 早 是 十 世 紀 阿 拉 伯 哲 學 家 拉 傑 (Rhazes,850-925/935?) 的 記 載 拉 傑 斯 原 名 為 lbn Zakariya al-razi,rhazes 是 他 的 拉 丁 名 字 拉 傑 斯 被 歷 史 學 界 認 為 是 第 一 位 將 咖 啡 的 藥 用 效 果 記 載 在 文 獻 上 的 人 他 是 阿 拉 伯 地 區 有 名 的 醫 生, 也 是 一 位 哲 學 家 天 文 學 家 與 宗 教 評 論 家 他 的 醫 學 著 作, 幾 世 紀 以 來 一 直 是 回 教 世 界 與 歐 洲 地 區 醫 學 生 必 讀 的 書 籍 拉 傑 斯 曾 在 他 的 書 中 提 到 : 衣 索 比 亞 乃 是 阿 拉 比 卡 咖 啡 的 誕 生 地 這 些 土 生 土 長 的 種 子 乃 生 長 於 高 原 之 上 ; 除 此 之 外, 這 些 種 子 還 同 時 生 長 於 安 哥 拉 剛 果 薩 伊 盆 地 喀 麥 隆 利 比 亞 以 及 象 牙 海 岸 等 地 ( 王 士 文,2004) 咖 啡 剛 開 始 是 將 果 實 擣 碎 和 油 攪 拌 後 做 成 丸 子 來 吃, 而 後 逐 漸 演 變 成 將 果 實 和 葉 子 一 起 煮 成 汁 來 喝, 而 像 現 在 這 樣 將 咖 啡 豆 烘 焙 後 磨 成 粉 來 使 用, 則 是 13 世 紀 時 才 形 成 的 15 世 紀 時 咖 啡 在 阿 拉 伯 世 界 回 教 的 聖 地 麥 加, 成 為 當 地 經 常 飲 用 的 飲 料, 經 由 來 自 各 地 朝 聖 的 回 教 徒, 擴 展 到 整 個 回 教 世 界 17 世 紀 中 葉 隨 著 回 教 國 家 的 興 盛, 來 自 歐 洲 的 商 人 旅 行 者 以 及 土 耳 其 人 將 咖 啡 傳 入 歐 洲, 並 被 視 為 宴 客 的 珍 品 在 17 世 紀 末, 法 國 人 西 班 牙 人 把 咖 啡 移 植 到 中 南 美 洲, 同 時 荷 蘭 人 將 它 傳 播 到 印 尼 南 洋 群 島 各 地, 於 是 咖 啡 開 始 隨 著 歐 洲 的 文 明 傳 遍 了 世 界 各 個 角 落 ( 游 象 衍,2004); 研 究 者 將 咖 啡 產 地 品 種 製 表 整 理 如 ( 表 1.2) 15

表 1.2 咖 啡 產 地 品 種 說 明 品 種 說 品 明 種 利 比 理 加 種 (liberica) 阿 拉 比 卡 種 (arabica) 羅 姆 斯 達 種 (robusda) 說 明 酸 性 含 量 過 重, 品 質 較 低 劣, 很 少 製 作 咖 啡 飲 用, 通 常 提 供 作 為 品 種 改 良 抗 病 蟲 害 力 強, 咖 啡 豆 粒 大, 頭 尖 偏 長 圓 形 阿 拉 比 卡 種 味 道 濃 醇, 價 位 比 羅 姆 斯 達 種 高, 品 質 優 良 ; 佔 全 世 界 咖 啡 產 量 約 85%, 是 全 球 最 主 要 的 咖 啡 品 種 最 早 發 現 的 咖 啡 品 種, 顆 粒 大, 不 耐 低 溫 乾 早, 對 病 蟲 害 較 無 抵 抗 力 味 道 不 如 阿 拉 比 卡 種 濃 醇, 略 帶 土 質 味, 味 苦 且 咖 啡 因 含 量 偏 高, 在 冷 卻 狀 態 仍 具 香 味 是 其 特 色 耐 高 溫 乾 旱, 具 強 烈 的 抗 病 蟲 害, 對 氣 候 土 壤 之 地 理 環 境 等 適 應 力, 較 阿 拉 比 卡 種 高, 果 實 顆 粒 小 而 圓 原 產 地 : 剛 果 主 產 地 : 非 洲 剛 果 烏 干 達 象 牙 海 岸 \ 印 尼 爪 哇 等 地 產 地 原 產 地 : 利 比 亞 主 產 地 : 利 比 亞 原 產 地 : 衣 索 比 亞 主 產 地 : 中 南 美 洲 : 牙 買 加 的 藍 山 哥 斯 大 黎 加 宏 都 拉 斯 巴 西 哥 倫 比 亞 等 等 \ 非 洲 地 區 : 坦 尚 尼 亞 吉 利 曼 加 羅 衣 索 比 亞 \ 阿 拉 伯 半 島 : 葉 門 以 及 南 洋 印 尼 等 地 資 料 來 源 : 田 口 護 著, 黃 薇 繽 譯,2004, 咖 啡 大 全, 本 研 究 整 理 \ 游 象 衍 著,2004, 咖 啡 的 生 長 環 境, 煮 好 咖 啡 全 球 咖 啡 樹 生 長 的 地 方, 大 都 集 中 在 南 北 回 歸 線 的 範 圍 內, 其 中 台 灣 所 植 的 咖 啡 品 種 阿 拉 比 卡 咖 啡 豆, 生 在 海 拔 三 百 至 八 百 公 尺 之 間 的 山 區, 涼 爽 的 氣 候, 減 緩 了 它 生 長 成 熟 的 速 度, 而 肥 沃 的 土 質 則 孕 育 出 咖 啡 獨 特 的 迷 人 風 雅 ( 行 遍 天 下,2004) 咖 啡 是 一 種 茜 草 科 (Rhbidceae) 常 綠 灌 木 的 果 實, 種 類 有 四 十 種 之 多, 產 於 南 北 回 歸 線 之 間, 年 平 均 溫 度 22-25 的 地 帶 ( 這 個 地 帶 我 們 又 稱 之 為 咖 啡 帶 ) 咖 啡 適 合 生 長 於 全 年 無 霜, 溫 差 少 的 地 方, 肥 沃 的 腐 質 土 壤, 火 山 灰 岩 土 石 礫 沙 土 均 能 栽 種 ( 游 象 衍,2004) 阿 拉 比 卡 原 種 咖 啡 被 移 至 世 界 各 地 栽 培, 因 各 地 的 地 質 土 壤 氣 候 雨 量 及 加 工 處 理 的 方 式 不 同, 產 生 品 質 和 風 味 的 差 異 性 ; 台 灣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一 帶, 種 植 的 正 是 適 合 本 土 的 阿 拉 比 卡 品 種 ; 古 坑 鄉 荷 苞 山 海 拔 三 百 公 尺, 又 地 屬 沙 質 土 壤, 排 水 良 好, 加 上 處 於 亞 熱 帶 氣 候, 非 常 適 合 咖 啡 之 生 長, 其 位 置 正 值 北 回 歸 線 上, 與 巴 西 一 樣 16

同 屬 赤 道 咖 啡 源, 生 長 環 境 相 似 ( 雲 林 縣 政 府,2004) 本 節 論 述 研 究 蒐 集 咖 啡 精 神 煮 好 咖 啡 咖 啡 大 全 等 咖 啡 文 獻 書 籍 資 料 等, 對 咖 啡 栽 植 環 境 自 然 條 件 上, 確 實 在 南 北 迴 歸 線 區 間 內 的 亞 熱 帶 氣 候 為 首 選 ; 因 之, 古 坑 鄉 咖 啡 產 業 從 日 據 時 期 的 產 業 亦 或 目 前 咖 啡 觀 光 旅 遊 推 展 上 研 析, 如 古 坑 鄉 無 具 備 栽 植 咖 啡 的 先 天 地 理 環 境, 是 無 法 彰 顯 咖 啡 觀 光 旅 遊 契 機 台 灣 種 的 咖 啡 樹 算 起 來 相 當 野 放, 就 是 適 應 力 強, 所 以 咖 啡 樹 沒 有 一 些 病 蟲 害 之 類, 因 此 比 較 不 需 要 噴 農 藥, 甚 至 根 本 不 噴, 所 以 不 用 擔 心 農 藥 會 殘 留, 可 以 不 用 怕 目 前 台 灣 的 咖 啡 樹 主 要 是 阿 拉 比 卡, 不 苦 不 澀 華 山 是 阿 拉 比 卡 品 種, 台 灣 有 四 五 十 個 地 方 種 咖 啡, 古 坑 算 最 有 名 ( 華 山 休 閒 產 業 促 進 會 理 事 賴 松 志 先 生 2010.04.24 口 述 ) 古 坑 所 種 植 的 咖 啡 為 阿 拉 比 卡 種, 由 於 咖 啡 生 長 需 要 遮 陰 來 抵 擋 臺 灣 強 烈 的 陽 光, 而 檳 榔 樹 恰 恰 好 提 供 這 樣 環 境, 因 此 在 古 坑 大 多 採 行 咖 啡 與 檳 榔 間 植 的 方 式, 一 般 咖 啡 由 咖 啡 苗 生 長 至 可 採 收 咖 啡, 大 約 需 時 三 年, 而 三 至 十 五 年 為 咖 啡 最 佳 的 採 收 年 分, 而 後 又 需 新 栽 植 咖 啡 幼 苗 以 維 特 咖 啡 豆 的 採 收 品 質 ( 顧 堇,2008) 所 以 古 坑 鄉 優 勢 的 天 然 環 境 供 給 產 業 觀 光 化 的 旅 遊 過 程 是 最 佳 立 足 點, 也 因 此 優 越 條 件 創 造 在 地 產 業 推 展 另 外 本 研 究 依 據 當 地 咖 啡 產 物 的 生 態 過 程 整 理 如 ( 表 1.3): 17

表 1.3 栽 種 咖 啡 的 生 態 過 程, 本 研 究 整 理 種 植 期 成 長 期 採 收 期 當 咖 啡 移 植 成 樹 後, 約 一 年 的 時 間 就 會 開 花 咖 啡 花 是 白 色, 單 體 有 五 葉 花 瓣, 會 流 露 出 淡 淡 類 似 茉 莉 花 香 花 期 大 多 在 春 天, 不 過, 若 氣 候 的 不 穩 定, 有 時 候 花 期 會 延 誤 咖 啡 樹 發 芽 咖 啡 樹 開 花 咖 啡 豆 結 果 ( 青 色 ) 註 : 咖 啡 樹 生 長 期 間, 最 好 定 期 整 枝, 並 適 時 加 以 施 肥 除 草, 咖 啡 果 實 通 常 在 開 花 後 7~8 個 月 開 始 成 熟 咖 啡 樹 從 育 苗 到 收 成 大 約 需 要 三 至 四 年 的 時 間 ; 四 到 七 年 是 咖 啡 樹 質 量 最 好 的 黃 金 時 期, 而 其 經 濟 效 益 大 約 可 維 持 三 十 年, 是 熱 帶 性 植 物 中 十 分 具 經 濟 價 值 的 農 作 物 幼 苗 幼 樹 ( 盆 栽 ) 幼 樹 ( 移 植 園 圃 ) 成 樹 ( 咖 啡 園 ) 註 : 種 子 育 苗, 以 稻 草 覆 蓋 其 上, 不 但 可 保 溫, 還 可 保 持 土 壤 濕 度, 種 子 發 芽 率 約 80% 咖 啡 花 不 需 媒 介 可 以 自 行 授 粉, 所 以 它 的 所 開 的 花, 幾 乎 都 能 成 為 咖 啡 豆 初 結 成 的 咖 啡 豆 會 呈 現 綠 色 圓 形 的 豆 子, 漸 漸 地 再 由 黃 色 轉 為 紅 色, 當 豆 子 成 為 紅 色 時, 就 代 表 咖 啡 豆 成 熟 了, 即 可 採 收 烘 焙 咖 啡 豆 成 熟 ( 紅 色 ) 採 收 咖 啡 豆 進 入 烘 焙 成 品 的 咖 啡 豆 ( 黑 色 ) 咖 啡 屬 山 地 栽 培 作 物, 由 於 很 難 進 行 人 工 灌 溉, 必 須 等 雨 量 充 足 時 的 雨 季 種 植, 一 年 播 種 二 次, 秋 季 10-12 月, 春 季 2-4 月, 播 種 後 約 5-9 周 發 芽 ; 咖 啡 除 了 外 形 長 得 像 豆 子, 發 芽 的 樣 子 也 很 像, 但 一 般 豆 子 發 芽 是 從 臍 眼 部 分 穿 破 種 皮, 長 出 單 株 豆 苗, 咖 啡 豆 則 是 長 出 兩 株 幼 苗, 幼 苗 各 長 出 兩 片 葉 左 右 攤 開, 以 中 間 為 基 點 往 上 生 長 ;1-2 年 後 開 始 開 花 結 果, 果 實 充 分 成 熟 後 即 可 採 收 在 5-6 年 時 達 到 盛 果 期, 如 果 管 理 得 當 有 了 70-80 年 的 壽 命 資 料 來 源 : 田 口 護 著, 黃 薇 繽 譯,2004, 咖 啡 大 全 \ 雲 林 縣 政 府,2004.10.15, 咖 啡 豆 的 前 世 今 生 \ 行 遍 天 下 035,2004.11, 古 坑 咖 啡, 台 灣 咖 啡 原 鄉 之 旅 咖 啡 樹 ( 照 片 1.1) 栽 種 兩 三 年 後 開 始 結 果, 咖 啡 的 花 朵 開 五 瓣 或 六 瓣 呈 現 白 色 花 朵 ( 照 片 1.2), 開 花 後 約 七 天 左 右 枯 萎, 漸 結 成 果 實 ; 由 綠 色 果 實 ( 照 片 1.3) 漸 轉 黃 再 轉 為 鮮 紅 色 ( 照 片 1.4), 而 後 變 暗 沉 成 為 深 褐 色, 此 時 表 示 已 過 於 成 熟 ( 張 來 恩,2010) 咖 啡 豆 栽 種 多 處 於 高 原 與 山 坡 地, 栽 種 氣 候 對 咖 啡 豆 影 響 很 大, 穩 定 充 沛 的 雨 量 會 決 定 咖 啡 年 產 量 ; 巴 西 是 全 球 咖 啡 最 大 生 產 國, 當 地 如 遇 霜 害, 則 當 年 咖 啡 國 際 價 格 將 上 揚 倍 數 照 片 1.1 咖 啡 樹 全 株 樣 貌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照 片 1.2 咖 啡 花 盛 開 景 象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照 片 1.3 綠 色 咖 啡 果 實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18

照 片 1.4 成 熟 的 咖 啡 果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照 片 1.5 咖 啡 樹 葉 面 生 長 實 景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照 片 1.6 咖 啡 樹 利 用 檳 榔 樹 蔭 栽 種 景 象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所 有 的 咖 啡 果 實 皆 為 人 工 採 集 和 加 工 處 理, 因 同 株 咖 啡 樹 時 常 有 紅 綠 色 澤 不 一 的 果 實, 因 此 須 以 人 工 分 辨 成 熟 度 採 收 鮮 紅 的 果 實, 並 將 成 熟 度 不 足 的 咖 啡 果, 於 下 回 成 熟 時 採 收 ; 果 農 如 貪 得 便 利 與 效 率, 而 不 分 成 熟 與 否 同 時 摘 取, 會 造 成 咖 啡 品 質 良 莠 不 均 的 現 象 而 關 於 台 啡 咖 啡 產 業 記 載, 西 元 1860 年 英 法 聯 軍 之 役, 清 帝 國 戰 敗 簽 訂 北 京 天 津 條 約, 言 明 台 灣 各 大 港 須 與 西 方 通 商, 於 是 歐 洲 各 國 商 行 進 駐, 其 中 咖 啡 也 悄 悄 地 漂 洋 過 海 來 到 台 灣, 為 台 灣 咖 啡 揭 開 序 幕, 不 過 當 時 台 灣 三 大 經 濟 農 產 品 為 茶 糖 樟 腦, 咖 啡 除 了 洋 人 之 外, 乏 人 問 津 ( 行 遍 天 下,2004) 到 了 西 元 1884 年, 英 國 茶 商 德 記 (Tait) 洋 行 商 人 自 東 南 亞 引 進 一 百 株 咖 啡 樹 苗 在 三 峽 栽 種 咖 啡 栽 種 從 台 灣 北 部 逐 步 移 植 至 南 部, 最 後 擴 及 東 部 花 蓮 直 至 1910 年, 日 本 政 府 ( 日 治 時 期, 1895-1945) 引 進 大 批 阿 拉 比 卡 (Arabica) 種 之 咖 啡 樹 在 北 部 試 種, 其 後 分 別 在 屏 東 恆 春 大 武 嘉 義 新 港 花 蓮 瑞 穗 和 豐 田 村 彰 化 雲 林 等 處 種 植 ( 宜 益,1976) 然 而 台 灣 當 時 的 貿 易 活 動 掌 握 在 殖 民 政 府 手 中, 在 日 本 加 入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所 有 食 物 必 須 供 應 軍 用, 種 植 咖 啡 不 敵 生 產 糧 食 的 急 迫, 許 多 咖 啡 農 紛 紛 廢 耕 或 轉 耕, 直 到 1954 年 巴 西 因 霜 害, 咖 啡 價 格 暴 增 時, 才 又 被 世 人 想 起 台 灣 自 家 生 產 的 咖 啡 當 時 政 府 不 僅 派 人 出 國 學 習 栽 植 19

和 加 工 技 術, 甚 至 補 助 雲 林 經 濟 農 場 設 立 咖 啡 加 工 廠 ; 當 時 雲 林 荷 苞 山 甚 至 被 美 稱 為 咖 啡 山 ( 沈 孟 穎,2005) 本 研 究 彙 整 台 灣 咖 啡 產 業 的 發 展 脈 絡, 發 現 台 灣 的 咖 啡 消 費 族 群 裡, 多 數 觀 點 將 其 置 於 進 口 的 異 國 產 品, 很 難 想 像 異 國 產 品 在 台 灣 栽 種 的 畫 面, 經 由 本 研 究 資 料 網 羅 收 集 咖 啡 產 業 歷 程, 循 序 地 追 回 台 灣 咖 啡 產 業 脈 絡 ; 從 人 文 與 族 群 特 性 角 度 而 論, 咖 啡 是 經 英 法 聯 軍 之 役 與 清 朝 戰 敗 簽 約 港 口 通 商, 在 台 灣 割 讓 於 日 本 等 政 治 因 素 之 狀 態 注 入 的 產 業, 此 對 當 時 台 灣 民 眾 是 一 種 非 關 日 常 生 活 世 界 必 需 品, 但 對 日 本 政 治 佔 據 者 是 日 常 享 受 的 象 徵 ; 日 治 時 期 奢 華 的 咖 啡 是 由 殖 民 國 人 民 辛 勤 栽 植 供 給, 以 目 前 古 坑 鄉 咖 啡 產 業 觀 點 而 論, 此 咖 啡 產 業 脈 絡 已 不 具 政 治 環 境 和 歷 史 意 涵, 相 較 當 時 台 灣 為 殖 民 國 家 為 栽 種 咖 啡 的 辛 勤 意 象, 反 之 是 充 滿 懷 舊 的 歷 史 思 維, 現 即 以 此 將 咖 啡 意 象 幻 化 成 為 觀 光 商 品 附 加 價 值 由 目 前 全 家 萊 爾 富 7-11 便 利 商 店 以 及 八 十 五 度 C 星 巴 克 等 等 咖 啡 銷 售 據 點 的 普 遍 存 在 與 媒 體 報 導 資 料 ( 圖 1.5), 可 了 解 台 灣 咖 啡 市 場 的 需 求 古 坑 咖 啡 產 業 觀 光 之 所 以 快 速 發 展, 能 夠 從 傳 統 農 業 轉 型 為 觀 光 產 業, 以 產 地 的 地 景 及 文 化 的 形 式 被 造 訪 被 消 費, 歸 結 其 非 當 重 要 的 影 響 因 素, 就 是 外 界 消 費 文 化 的 轉 變 及 引 入 ( 黃 躍 雯,2007) 圖 1.5: 全 家 7-11 萊 爾 富 等 等 咖 啡 銷 售 據 點 商 機 媒 體 報 導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自 由 時 報,2009.11.03,A9; 聯 合 報,2009.11.17,A9 20

而 市 場 的 咖 啡 原 物 料 供 應 須 依 靠 進 口 滿 足 消 費 者 需 求 ; 過 去 早 期 台 灣 居 民 不 富 裕, 而 經 過 經 濟 擴 張 和 所 得 提 昇 後, 台 灣 民 眾 對 物 質 慾 望 也 相 對 充 斥, 產 生 漸 進 奢 侈 的 消 費 態 度 及 仿 效 潮 流 的 行 為, 加 上 全 球 資 訊 流 通 快 速, 各 族 群 文 化 迅 速 融 入 台 灣, 而 台 灣 民 眾 亦 快 速 將 咖 啡 導 入 日 常 生 活 世 界, 意 味 一 股 高 尚 的 飲 食 習 慣 出 現, 所 以 台 灣 經 濟 開 始 富 裕 的 起 點, 同 時 是 咖 啡 產 品 市 場 一 併 進 入 民 生 消 費 的 開 始 由 下 ( 表 1.4) 研 究 觀 察 西 元 2009 年 台 灣 目 前 咖 啡 栽 植 現 況, 可 知 雲 林 縣 並 非 是 最 大 產 區, 但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卻 是 首 先 將 台 灣 咖 啡 氛 圍 與 生 產 意 象 觀 光 商 品 化 的 鄉 鎮, 並 創 先 在 台 灣 舉 辦 第 一 屆 台 灣 咖 啡 節 慶, 目 前 除 台 南 東 山 咖 啡 跟 進 舉 辦 咖 啡 節 活 動 外, 其 餘 產 地 尚 未 落 實 相 關 咖 啡 產 業 之 文 化 創 意 活 動, 不 同 於 本 研 究 案 的 古 坑 咖 啡 經 由 觀 光 商 品 化 舉 辦 全 國 的 文 化 活 動, 迅 速 將 咖 啡 印 象 形 塑 為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的 地 方 產 業, 也 延 伸 在 地 的 經 濟 面 向 和 群 聚 化, 彰 顯 為 台 灣 在 地 產 業 的 發 展 表 1.4 台 灣 咖 啡 栽 植 現 況 西 元 2009 年 統 計 縣 市 名 稱 種 植 面 積 收 穫 面 積 每 公 頃 收 量 收 量 公 頃 公 頃 公 斤 公 斤 台 北 縣 4.78 2.60 162 420 宜 蘭 縣 10.50 10.50 366 3,841 桃 園 縣 0.95 0.65 51 33 新 竹 縣 2.70 0.40 550 220 苗 栗 縣 0.22 0.22 455 100 台 中 縣 12.41 2.00 1,400 2,800 彰 化 縣 10.55 10.55 431 4,550 南 投 縣 125.36 120.66 1,109 133,799 雲 林 縣 41.52 41.52 1,357 56,347 嘉 義 縣 165.80 158.80 984 156,266 台 南 縣 59.91 59.91 1,208 72,347 高 雄 縣 45.72 17.73 983 17,424 屏 東 縣 109.45 107.10 735 78,726 台 東 縣 53.68 41.08 1,225 50,314 花 蓮 縣 39.40 34.90 751 26,212 嘉 義 市 1.28 1.28 200 256 台 北 市 0.02 0.02 800 16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員 會 農 糧 署, 農 情 報 告 網 http://agr.afa.gov.tw/afa/afa_frame.jsp 21

1.3.2 相 關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研 究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政 策 白 皮 書 提 及 觀 光 內 容 多 元 化 政 策, 以 本 土 文 化 生 態 之 特 色 為 觀 光 內 涵, 配 套 建 設, 發 展 多 元 化 觀 光, 以 及 觀 光 形 象 塑 造 政 策 中 針 對 觀 光 市 場 走 向, 塑 造 具 台 灣 本 土 特 色 之 觀 光 產 品, 有 效 行 銷 推 廣 遂 提 出 國 際 觀 光 與 國 內 旅 遊 並 重, 並 以 本 土 文 化 生 態 觀 光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四 位 一 體 作 範 疇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2010) 根 據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概 念, 透 過 活 動 計 畫 等 推 展 在 地 產 業, 是 現 今 公 部 門 對 於 文 化 政 策 推 動 的 重 要 方 式 之 一, 經 由 各 類 研 究 案 的 紀 錄 探 討, 以 及 國 內 關 於 文 化 產 業 的 提 昇 狀 況, 以 此 整 合 為 本 研 究 案 參 考 及 分 析 資 料 ( 表 1.5); 而 提 振 在 地 產 業 需 由 人 文 歷 史 與 自 然 資 源 的 獨 特 面 向 推 動, 另 經 由 社 團 組 織 與 公 眾 議 題 互 動 方 式, 綜 合 眾 議 共 識, 加 上 當 地 民 眾 的 認 同 參 與, 將 對 在 地 產 業 推 動 有 所 助 益, 並 強 化 對 產 業 的 附 加 意 涵, 營 造 屬 於 在 地 產 業 的 文 化 特 色 在 地 產 業 的 生 活 世 界 會 引 導 社 會 經 濟 及 環 境 變 遷 影 響 ; 所 以, 在 地 居 民 的 差 異 模 式 運 作, 是 彙 整 在 地 資 源 與 提 振 產 業 方 式 因 此, 地 方 產 業 在 農 業 的 自 給 自 足 下, 形 塑 相 當 重 要 的 活 動 經 濟, 不 單 滿 足 地 方 財 富 經 濟, 同 時 產 生 一 股 社 會 安 定 之 力 22

表 1.5 相 關 研 究 案 例 參 考 與 分 析 資 料 社 區 名 稱 營 造 指 標 經 營 面 向 蘇 澳 鎮 白 米 社 區 木 屐 產 業 屏 東 縣 老 庄 腳 社 區 椰 子 產 業 花 蓮 縣 六 十 石 山 金 針 產 業 台 北 市 士 林 觀 光 生 態 農 園 台 中 縣 山 城 客 家 美 食 產 業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柿 餅 產 業 01. 改 善 空 間 環 境 02. 發 展 在 地 人 才 03. 提 升 社 區 文 化 立 04. 聯 合 在 地 遊 憩 據 點 01. 椰 殼 回 收 利 用 02. 提 供 綠 地 休 憩 03. 社 區 育 樂 推 動 04. 社 區 文 化 聯 結 01. 強 化 主 題 民 宿 02. 行 銷 景 觀 效 益 03. 在 地 永 續 推 展 01. 業 者 合 作 共 識 02. 休 閒 行 銷, 導 入 生 態 概 念 04. 產 業 行 銷, 提 升 經 營 服 務 06. 聯 合 行 銷, 發 行 導 覽 手 冊 01. 提 昇 產 業 發 展 02. 加 強 經 營 管 理 03. 開 發 創 新, 建 立 地 方 形 象 05. 塑 造 產 業 空 間 01. 社 區 永 續 共 識 02. 礦 區 特 色 光 觀 03. 附 加 品 質 建 立 04. 建 立 優 質 空 間 資 料 來 源 :2010.09, 本 研 究 整 理 01. 木 屐 產 業 文 化 傳 承 02. 社 區 運 作 機 制 03. 出 版 發 行 在 地 資 訊 04. 推 動 跨 社 區 交 流 05. 爭 取 公 部 門 資 源 06. 木 屐 新 品 開 發 07. 聯 合 在 地 產 業 推 展 08. 閒 置 空 間 規 劃 利 用 01. 椰 殼 利 用 技 術 02. 椰 殼 環 保 材 料 03. 開 發 椰 子 餐 飲 04. 研 發 技 術 專 利 05. 傳 承 客 家 文 化 06. 運 用 媒 體 機 制 01. 觀 光 人 才 提 升 02. 主 題 活 動 行 銷 03. 地 方 形 象 營 造 04. 產 業 運 作 組 織 01. 塑 造 休 閒 生 態 農 園 02. 產 業 永 續 經 營 策 略 03. 品 質 管 理 提 升 04. 跨 國 活 動 交 流 05. 媒 體 網 站 運 用 01. 產 業 組 織 教 育 02. 培 養 經 營 人 才 03. 產 業 形 象 建 立 04. 在 地 行 銷 整 合 05. 節 慶 活 動 推 展 01. 柿 餅 品 牌 意 象 02. 提 昇 在 地 魅 力 03. 產 業 行 銷 推 展 04. 在 地 異 業 合 作 1.4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與 方 法 建 立 透 過 研 究 目 的 和 動 機, 研 究 者 對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空 間 觀 光 化 的 形 成, 欲 進 行 討 論 分 析, 同 時 追 溯 咖 啡 餐 飲 群 聚 現 象 的 地 域, 主 要 為 華 山 社 區 進 行 研 究 範 圍 以 及 延 伸 鄰 近 之 華 南 桂 林 村 等 地, 並 將 研 究 基 地 產 業 化 形 成 進 行 論 述 ; 另 外, 建 立 本 研 究 方 法, 利 於 進 行 研 究 架 構 流 程 的 剖 析, 接 續 在 本 章 節 中 探 討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與 建 立 方 法 1.4.1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本 研 究 計 畫 的 區 段 劃 定 古 坑 鄉 咖 啡 休 閒 產 業 群 聚 範 圍, 其 主 要 咖 啡 休 閒 產 業 群 聚 橫 跨 : 華 山 華 南 桂 林 等 三 聚 落 ( 圖 1.6), 由 咖 啡 產 業 的 23

群 聚 區 段 ( 圖 1.7), 主 要 是 由 華 山 社 區 擴 及 西 側 華 南 村, 在 延 伸 北 側 至 桂 林 村, 在 經 由 ( 圖 1.8) 航 照 圖 及 研 究 者 實 地 觀 察, 其 咖 啡 產 業 群 聚 區 段 是 順 著 山 坡, 依 據 遙 望 夜 景 視 域 最 佳 之 區 位 為 經 營 點, 另 因 古 坑 鄉 東 西 腹 地 廣 大, 而 東 側 交 通 動 線 網 絡 不 佳, 對 於 交 通 經 濟 等 生 活 機 能 與 民 生 需 求, 皆 由 古 坑 鄉 西 側 向 東 邊 遞 減 ; 所 以,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的 群 聚 由 古 坑 鄉 平 原 進 入 低 海 拔 山 坡 地 段, 讓 旅 遊 觀 光 的 消 費 族 群 取 得 交 通 便 捷, 同 時 為 鄰 近 鄉 鎮 居 民 在 非 假 日 時 段 願 意 前 往 消 費 的 選 擇 圖 1.6 圖 1.7 圖 1.8 圖 1.6: 古 坑 鄉 咖 啡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之 群 聚 村 落, 包 括 桂 林 華 山 華 南 村 \ 資 料 來 源 : 古 坑 鄉 公 所,2010.11.24, 本 研 究 繪 製 圖 1.7: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群 聚 區 域 \ 資 料 來 源 : 古 坑 鄉 公 所,2010.11.24, 本 研 究 繪 製 圖 1.8: 研 究 區 域 之 航 照 圖 ( 中 心 線 為 村 界 ) ( - - - - 虛 線 為 咖 啡 產 業 群 聚 區 域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省 林 務 局 農 林 航 空 測 量 所,2010.12, 本 研 究 整 理 本 研 究 計 畫 將 華 山 社 區 咖 啡 產 業 設 定 為 研 究 場 域, 乃 基 於 下 列 因 素 : ( 一 ) 獨 特 咖 啡 產 業 的 發 展 脈 絡 西 元 1884 年 當 時 台 灣 東 南 亞 各 地 的 外 商 日 益 活 絡, 有 一 名 英 國 茶 商 發 現 台 灣 氣 候 與 中 南 美 洲 相 似, 引 進 一 百 株 阿 拉 比 卡 (Arabica) 咖 啡 苗 木 栽 植, 由 此 開 啟 台 灣 咖 啡 歷 史 日 據 時 代, 日 本 人 在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荷 苞 24

山 經 濟 農 場 直 營 地, 闢 建 約 七 十 五 公 頃 咖 啡 園, 所 產 咖 啡 豆 曾 獲 國 際 咖 啡 大 賽 第 二 名 殊 榮, 荷 苞 山 舊 名 咖 啡 山 叱 吒 一 時, 為 後 來 的 台 灣 本 土 咖 啡 奠 下 基 礎 ( 聯 合 報,2003) ( 二 ) 社 區 產 業 轉 型 觀 光 商 品 化 本 區 段 經 歷 九 二 一 地 震 桃 芝 納 利 的 颱 風 與 土 石 流 災 害 等 重 創 本 區 域, 加 上 當 時 產 業 衰 退 與 轉 型 期, 在 業 者 民 間 組 織 公 部 門 的 產 業 整 合 引 導 後, 本 災 區 循 序 地 轉 型 休 閒 產 業 聚 落, 而 群 聚 現 象 引 發 公 部 門 重 視, 接 續 將 社 區 型 產 業 拓 展 為 全 國 的 咖 啡 節 慶 與 商 品 觀 光 化 代 表 ( 三 ) 社 區 產 業 的 發 展 與 群 聚 現 象 本 研 究 區 段 過 去 主 要 以 農 產 為 經 濟 來 源, 以 生 產 茶 葉 檳 榔 為 多 數, 而 公 部 門 輔 導 當 地 居 民 栽 植 其 它 經 濟 價 值 較 佳 的 農 產 品, 所 以 本 區 段 亦 出 現 蘭 花 桑 葚 火 龍 果 香 菇 等 培 育 和 咖 啡 栽 種, 近 年 栽 植 咖 啡 有 成, 同 時 形 塑 台 灣 咖 啡 原 鄉 的 知 名 度, 也 延 伸 民 宿 的 需 求 發 展 1.4.2 建 立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議 題 在 學 術 文 獻 上 多 採 以 量 化 研 究 為 主, 且 未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而 本 研 究 者 針 對 此 議 題 發 展, 採 取 質 性 研 究 之 參 與 觀 察 與 訪 談 方 式, 同 時 參 考 其 它 相 關 社 區 產 業 推 展 案 例 與 文 獻 資 料, 再 進 行 研 究 架 構 與 理 論 之 論 述 而 其 研 究 核 心 乃 在 於 依 據 現 況 議 題 的 發 現 與 彙 整, 經 由 研 究 者 建 構 思 考 與 回 應 詮 釋 其 議 題 的 核 心 價 值 從 事 質 性 研 究 的 歷 程 中, 研 究 者 常 常 需 要 對 議 題 進 行 反 思 層 級 的 建 構, 同 時 不 斷 地 評 估 各 層 級 的 交 叉 關 聯 與 邏 輯 ; 因 此, 研 究 者 在 不 斷 重 建 與 反 思 中 呼 應 現 況 的 真 實 事 件, 可 以 建 構 研 究 文 獻 之 完 整, 避 免 前 後 各 層 級 之 研 究 調 查 衝 突 質 性 研 究 只 是 在 相 當 有 限 的 部 分 合 乎 傳 統 的 那 種 線 性 邏 輯, 其 它 絕 大 部 分 則 是 比 較 貼 近 於 迴 旋 而 且 相 互 連 接 的 實 徵 步 25

驟 這 樣 的 研 究 歷 程 邏 輯, 這 就 好 像 Glaser & Strauss 所 提 出 的 模 式 那 個 樣 子 ( 圖 1.9) 因 此, 對 於 質 性 研 究 的 發 現 成 果 評 鑑 也 必 須 如 此 來 看 待, 這 樣 才 會 比 較 公 平 這 種 質 性 研 究 的 取 徑 把 理 論 看 成 研 究 客 體 的 各 種 初 步 版 本, 而 需 要 予 以 進 一 步 的 理 論 發 展, 如 此 的 研 究 態 度, 事 實 上, 更 是 嚴 肅 地 看 待 研 究 過 程 當 中 真 實 的 建 構 ( 李 政 賢 廖 志 恒 林 靜 如 譯,2008) 圖 1.9: 質 性 研 究 歷 程 與 理 論 的 模 式 圖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與 方 法 質 性 研 究 導 論, 李 政 賢 廖 志 恒 林 靜 如 譯,2008 然 而 面 對 質 性 研 究 過 程 中 訪 談 議 題 的 層 面 真 實 建 構, 研 究 者 除 以 交 叉 訪 談 外 並 運 用 三 角 校 正 ( 圖 1.10) 降 低 各 種 研 究 角 度 的 差 異 與 衝 突 ; 三 角 校 正 所 指 的 是 盡 可 能 綜 合 多 種 適 宜 的 研 究 觀 點, 以 便 能 夠 最 充 分 地 考 量 問 題 的 各 項 層 面, 以 免 遺 漏 之 憾 整 體 而 言, 當 我 們 討 論 質 性 研 究 信 度 的 時 候, 最 基 本 的 就 是 要 說 明 以 下 兩 方 面 的 問 題 :(1) 要 能 夠 清 楚 說 明 資 料 的 來 源, 亦 即 釐 清 其 中 有 哪 些 陳 述 乃 是 出 自 研 究 對 象 的 說 法, 而 哪 些 陳 述 又 是 來 自 研 究 者 本 身 推 敲 的 詮 釋 ;(2) 在 研 究 人 員 訓 練 與 重 新 檢 核 等 階 段, 對 於 各 種 程 序 的 說 明, 包 括 田 野 研 究 訪 談 及 處 理 本 文 的 程 序, 都 應 該 盡 量 具 體 而 明 確, 以 便 能 夠 針 對 不 同 訪 談 者 或 觀 察 者 個 別 的 程 序 做 法, 進 行 對 照 比 較, 最 後 還 有 一 點, 全 程 記 錄 質 性 研 究 的 所 有 過 程, 也 可 以 提 升 研 究 的 信 度 另 外 還 有 一 種 效 度, 其 目 的 則 是 讓 當 事 人 能 夠 進 一 步 地 投 入 研 究 過 程 在 訪 談 結 束 之 後, 研 究 者 可 以 和 訪 談 對 象 進 行 溝 通, 以 確 定 各 項 陳 述 是 否 符 合 她 / 他 自 己 當 初 的 本 意 ( 李 政 賢 廖 志 26

恒 林 靜 如 譯,2008); 研 究 者 再 將 其 訪 談 文 獻 記 錄 資 料 進 一 步 重 新 整 理, 使 其 更 具 系 統 化 的 建 構 與 彰 顯, 同 時 提 升 其 研 究 資 料 的 效 度 圖 1.10: 各 種 質 性 研 究 的 觀 點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與 方 法 質 性 研 究 導 論, 李 政 賢 廖 志 恒 林 靜 如 譯,2008 而 本 研 究 者 針 對 議 題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採 以 (1) 完 全 觀 察 及 參 與 : 以 一 般 人 身 分 進 入 場 域, 進 行 現 地 實 際 觀 察, 被 觀 察 者 不 知 研 究 者 身 分,(2) 部 分 觀 察 及 參 與 : 研 究 者 表 明 身 分 與 進 行 目 的, 同 時 參 與 現 地 的 場 域 活 動 歷 程 ; 研 究 者 以 前 述 (1) (2) 之 觀 察 參 與 方 式, 交 互 作 用 於 不 同 議 題 層 級 與 空 間 氛 圍 中 置 入 運 用, 為 獲 真 實 事 件 之 呈 現, 以 降 低 事 件 之 失 真 本 研 究 案 設 定 古 坑 鄉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觀 光 化 為 立 基, 透 過 資 料 的 搜 集 和 分 析 觀 察 訪 談 等, 將 華 山 社 區 營 造 及 產 業 商 品 觀 光 化 之 推 展 進 行 探 討 與 紀 錄, 對 於 研 究 區 段 的 咖 啡 產 業 形 塑 過 程 及 永 續 議 題, 由 本 研 究 採 取 下 列 方 法 予 以 探 討 說 明 : ( 一 ) 文 獻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取 各 文 獻 紀 錄 資 料 和 文 件, 彙 整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文 獻 論 述, 在 由 本 研 究 者 透 過 系 統 化 整 理 分 析 歸 納 ; 依 據 研 究 的 觀 察 論 點, 其 對 於 學 者 學 術 機 關 抑 或 公 部 門 等 之 相 關 文 獻, 同 步 以 交 叉 對 應 本 研 究 案 中 的 論 析 觀 點, 提 昇 研 究 的 實 際 可 信 度 所 以, 本 研 究 的 延 續 過 程, 主 要 將 相 關 的 文 獻 資 料 整 合 收 集, 涵 蓋 在 地 文 化 產 業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概 念 雜 誌 期 刊 報 紙 等 議 題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的 理 論 和 國 內 相 關 社 區 產 27

業 發 展 案 例, 進 行 分 析 與 整 理 後 作 為 本 研 究 的 基 礎 立 點 本 研 究 地 域 的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之 群 聚 範 圍, 除 數 屆 台 灣 咖 啡 節 慶 的 媒 體 報 導, 其 在 公 私 部 門 對 本 研 究 區 段 的 紀 錄 文 獻 不 多 ; 另 外, 在 台 灣 的 咖 啡 產 業 文 獻 上 多 數 呈 現 咖 啡 烹 飪 餐 飲 之 敘 述 資 料 為 主, 亦 或 以 咖 啡 館 的 導 覽 旅 遊 據 點 為 介 紹 ; 而 依 據 台 灣 咖 啡 產 業 為 探 討 議 題, 主 要 起 於 西 元 2003 年 10 月 10 日 的 首 屆 台 灣 咖 啡 文 化 節 慶, 造 成 台 灣 咖 啡 產 業 的 相 關 議 題 開 始 彰 顯, 當 年 各 類 相 關 咖 啡 議 題 充 斥 媒 體 報 導 中, 也 陸 續 在 公 部 門 和 相 關 組 織 呈 現, 對 本 研 究 有 實 質 參 考 價 值 但 其 文 獻 資 料 尚 有 不 足, 另 需 採 用 研 究 的 觀 察 訪 談 方 式, 以 增 進 本 研 究 議 題 上 的 建 構, 可 提 昇 研 究 過 程 的 助 益 ( 二 ) 實 際 觀 察 研 究 區 段 前 述 的 文 獻 資 料 研 究 方 式, 主 要 透 過 各 紙 本 進 行 收 集 分 析 詮 釋 等, 但 文 獻 資 料 仍 然 是 研 究 者 的 文 獻 資 料 重 建, 無 法 與 實 際 之 現 況 完 整 對 應 ; 所 以, 研 究 者 在 執 行 研 究 過 程 中, 需 進 行 研 究 區 段 實 際 觀 察 其 產 業 人 文 環 境 空 間 等 彼 此 關 聯 和 交 會 議 題 除 運 用 當 地 公 私 部 門 資 訊 和 業 者 訪 談 紀 錄 等 與 研 究 現 況 呼 應, 加 上 研 究 者 進 入 研 究 區 段 實 察 後, 以 文 字 整 合 探 討 論 述, 為 本 論 文 之 解 析 基 礎 因 此, 實 際 參 與 觀 察 與 研 究, 乃 獲 得 實 際 現 況 的 文 獻 紀 錄, 屬 於 一 種 具 有 時 效 的 文 獻 資 料, 對 於 研 究 助 益 更 具 有 其 可 信 效 應, 同 時 是 研 究 者 建 構 各 種 觀 點 的 當 下 依 據 所 以 研 究 者 至 基 地 作 實 際 觀 察, 須 保 持 客 觀 的 觀 察 角 度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同 時 共 同 參 與 該 場 域 活 動, 對 於 實 況 紀 錄 有 所 助 益 ( 三 ) 訪 談 與 觀 察 法 訪 談 和 觀 察 方 法 在 學 術 的 研 究 上 是 重 要 方 式 之 一, 而 本 研 究 案 採 取 開 放 式 的 訪 談 紀 錄, 以 獲 取 實 質 意 義 的 紀 錄 資 料, 透 過 受 訪 者 最 直 接 的 28

詮 釋 生 活 事 件, 同 時 賦 予 該 事 件 的 實 質 看 法 ; 最 主 要 以 共 同 記 憶 的 關 鍵 議 題 訪 談, 然 後 在 受 訪 者 回 覆 訊 息 的 脈 絡 中, 在 抽 取 新 議 題 的 建 立, 且 延 續 新 議 題 的 發 生 與 紀 錄, 並 將 新 舊 議 題 的 彼 此 建 構 產 生 邏 輯 而 關 於 訪 談 的 對 象 設 定, 除 本 研 究 案 相 關 人 士 外, 同 時 透 過 引 薦 訪 談 對 象, 形 成 訪 談 網 絡 的 建 構, 而 本 研 究 案 對 於 受 訪 者 的 訪 談 ( 附 錄 四 ), 是 透 過 他 們 的 經 驗 與 記 憶 看 法 和 評 斷, 而 提 供 研 究 的 相 關 訊 息, 同 時 經 由 觀 察 和 研 究 訪 談, 熟 知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的 發 展 歷 程, 提 昇 本 研 究 彙 整 的 可 信 效 度 ; 另 外, 借 助 受 訪 者 的 背 景 差 異 度, 整 合 本 研 究 群 聚 現 象 所 引 發 的 各 類 議 題 趨 勢 和 結 論 ( 四 ) 彙 整 資 料 與 分 析 1. 將 文 獻 資 料 歸 納 與 整 合, 進 行 研 究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的 歷 史 和 發 展 議 題 2. 取 得 實 際 的 訪 談 紀 錄, 進 行 整 合 和 分 析 歸 納, 形 塑 本 研 究 區 段 的 發 展 議 題, 成 為 永 續 經 營 的 思 考 面 向 3. 將 本 研 究 實 地 訪 察 紀 錄 與 公 私 部 門 等 相 關 資 料 與 議 題 整 合 探 討, 成 為 本 研 究 結 論 的 重 要 參 考 前 述 1.2.3. 項 的 彙 整 資 料 分 析 過 程, 是 將 本 研 究 方 法 一 文 獻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二 實 際 觀 察 研 究 區 段 三 訪 談 與 觀 察 法 四 彙 整 資 料 與 分 析 等 作 為 各 章 節 的 邏 輯 配 置, 在 進 行 各 資 料 的 交 叉 比 對, 同 時 著 手 將 各 章 節 的 議 題 關 聯 邏 輯 化, 並 將 貫 穿 式 議 題 彰 顯 產 生, 延 續 研 究 的 探 討 和 構 面 建 立, 使 研 究 內 容 與 架 構 穩 實 ; 再 者, 對 於 研 究 的 歷 程 有 其 強 化 真 實 性 的 解 析 觀 點, 以 此 建 立 本 研 究 論 文 的 結 論 1.4.3 研 究 架 構 及 理 論 關 於 本 研 究 華 山 社 區 在 地 產 業 觀 光 化 的 形 塑, 主 要 運 用 文 化 經 濟 學 聚 集 經 濟 學 與 休 閒 社 會 學 的 切 入 觀 點, 為 本 研 究 論 文 之 觀 察 立 點, 29

同 時 延 續 本 地 產 業 相 關 議 題 和 運 作 層 面 的 關 聯, 而 針 對 休 閒 社 會 學 文 化 經 濟 學 以 及 聚 集 經 濟 學 的 概 念 與 整 合 資 料 如 下 所 列 : ( 一 ) 休 閒 社 會 學 (Leisure in Society)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休 閒 研 究 才 被 視 為 一 門 獨 立 的 學 問 ; 但 是 在 此 之 前, 許 多 傑 出 的 社 會 學 文 章 已 涵 蓋 了 一 些 休 閒 行 為 的 分 析, 這 些 文 章 分 析 社 區 生 活 的 形 式 並 研 究 整 個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關 於 休 閒 行 為 的 重 要 問 題 是 : 休 閒 族 群 的 組 成 個 人 在 群 體 會 員 考 量 中 角 色 的 設 定 以 及 群 體 在 促 進 並 使 會 員 的 社 會 活 動 和 相 關 休 閒 意 義 正 當 化 的 過 程 群 體 被 視 為 是 個 人 和 休 閒 經 驗 間 的 影 響 媒 介 ( 吳 英 偉 陳 慧 玲 譯,2003) 由 休 閒 社 會 學 的 邏 輯 推 展 其 概 念 解 析, 研 究 者 透 過 文 獻 理 論 彙 整 如 下 ( 表 1.6 及 圖 1.11): 表 1.6 關 於 休 閒 社 會 學 的 階 段 性 概 述 階 段 說 明 1. 哲 學 向 度 : 休 閒 是 一 種 態 度 活 動 和 時 間 形 成 期 2.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的 分 析, 休 閒 是 社 會 問 題, 休 閒 的 向 度, 休 閒 的 文 化 觀 3. 個 人 層 級 的 分 析 ; 整 個 社 會 的 整 合 1. 遊 憩 參 與 者 的 特 質 和 整 體 遊 憩 活 動 的 描 述 性 分 析 2. 基 本 社 會 群 體 在 當 地 遊 憩 的 相 關 分 析 實 證 研 究 期 3. 關 於 休 閒 的 個 人 社 區 觀 點 的 理 論 化 4. 戶 外 遊 憩 設 置 和 意 義 觀 光 客 的 經 驗 和 地 點 等 的 社 會 性 分 析 休 閒 背 景 和 休 閒 意 義 的 分 析 : 批 判 與 解 釋 觀 點 一 般 休 閒 場 合 志 願 性 協 會 休 閒 的 社 會 世 界 延 伸 關 係 的 相 互 連 結 資 料 來 源 : 休 閒 社 會 學,2003.02,Patricia A.Stokowski,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1.11 休 閒 社 會 學 研 究 歷 程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經 由 研 究 者 以 邏 輯 方 式 繪 製 圖 1.11, 關 於 休 閒 社 會 學 的 研 究 示 意 流 30

程, 將 各 階 段 置 入 華 山 社 區 在 地 產 業 觀 光 化 的 研 究 歷 程, 其 華 山 社 區 遭 逢 九 二 一 地 震 等 天 災 之 後, 咖 啡 產 業 漸 漸 的 形 塑 而 成, 由 本 研 究 將 華 山 社 區 逐 一 界 定 與 論 述 地 方 災 後 的 產 業 經 濟 面 向 推 展, 循 序 群 聚 並 成 為 周 遭 聚 落 仿 效 投 入 的 發 展 契 機, 本 地 域 的 產 業 形 塑, 可 藉 由 社 經 哲 學 及 群 眾 的 層 級 等 等, 於 本 研 究 的 歷 程 論 析 休 閒 和 社 會 彼 此 的 觀 念 經 界 定 華 山 社 區 在 地 產 業 的 形 塑 期 後, 接 續 本 研 究 案 對 於 華 山 社 區 演 變 成 小 型 群 聚 的 經 濟, 漸 序 吸 引 旅 遊 觀 光 人 潮 抑 或 休 閒 旅 遊 的 族 群 消 費 狀 況, 依 據 目 前 社 會 導 向 休 閒 族 群 的 市 場 而 論, 華 山 社 區 的 旅 遊 觀 光 化 置 入 一 股 創 新 的 思 維 並 融 合 據 點 與 咖 啡 產 業 相 互 運 用, 乃 經 歷 形 塑 期 間 的 發 展 和 運 作, 此 為 研 究 者 經 由 訪 談 與 觀 察 方 式, 加 上 地 域 空 間 社 區 組 織 消 費 族 群 以 及 本 研 究 相 關 議 題 的 延 展 ; 因 此, 經 研 究 者 探 討 解 析 華 山 社 區 的 產 業 發 展 及 形 成 中, 關 於 社 會 民 眾 對 休 閒 空 間 所 凸 顯 的 觀 念 和 評 判, 將 接 續 在 本 研 究 案 各 章 節 論 述 : ( 二 ) 文 化 經 濟 學 (Economics and Culture) 關 於 文 化 的 價 值 與 意 涵 乃 多 種 面 向, 是 一 種 轉 變 的 形 態 事 物 與 觀 點, 無 法 運 用 單 一 思 考 的 方 式 去 理 解 ; 以 另 一 種 論 點 解 釋, 其 價 值 意 涵 屬 於 多 變 (variable) 多 樣 (various), 研 究 者 對 文 化 的 價 值 與 意 涵 整 理 其 特 性, 同 時 將 其 概 念 化 整 理 ( 表 1.7); 研 究 者 將 其 文 化 經 濟 為 其 一 面 向 指 標, 然 而 經 濟 學 的 領 域 隨 時 間 與 空 間 不 斷 變 遷, 因 此 對 於 以 往 傳 統 經 濟 政 治 學 外, 還 需 融 入 環 境 空 間 人 文 倫 理 等 層 級 和 向 度 ; 經 濟 學 家 塞 繆 爾 森 提 出 : 文 化 經 濟 學 的 定 義, 人 類 往 往 是 受 文 化 影 響, 文 化 和 經 濟 之 間 也 存 在 一 種 互 動 的 關 係, 而 社 會 的 經 濟 發 展 在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變 化 之 下, 有 不 同 層 級 的 文 化 支 撐 現 代 的 消 費 形 式 與 脈 絡 是 資 本 主 義 的 模 式 發 展, 而 消 費 建 構 向 度 趨 於 文 化 商 品 文 化 性 觀 光 與 文 化 的 展 演 等 發 展, 31

即 屬 文 化 經 濟 學 的 發 展 脈 絡 表 1.7 文 化 經 濟 學 文 化 價 值 之 概 述 整 理 文 化 價 值 特 徵 象 徵 價 值 (symbolic value) 美 學 價 值 (aesthetic value) 社 會 價 值 (social value) 精 神 價 值 (spiritual value) 真 實 價 值 (authenticity value) 歷 史 價 值 (historical value) 說 明 創 作 與 文 化 就 像 是 意 義 的 容 器 及 傳 遞 者 ; 如 : 一 個 人 欣 賞 藝 術 品 時 汲 取 了 它 的 意 義, 這 件 作 品 的 象 徵 價 值 就 包 含 了 傳 達 的 意 義 之 本 質, 以 及 傳 達 給 消 費 者 的 價 值 在 不 進 一 步 解 構 美 學 概 念 的 情 況 下, 至 少 可 將 其 美 和 諧 具 有 形 象 及 其 他 美 學 特 徵, 視 為 該 作 品 公 認 的 文 化 價 值 成 分 傳 達 了 一 種 與 別 人 聯 繫 的 感 覺, 而 且 它 有 助 於 我 們 理 解 社 會 的 本 質, 也 有 助 於 認 同 感 此 擁 有 獨 特 的 文 化 意 義, 或 者 可 用 世 俗 的 角 度 來 解 釋, 這 是 指 內 在 特 質 為 人 所 共 享, 精 神 價 值 所 傳 達 的 效 果 包 括 : 理 解 啟 蒙 及 洞 察 力 這 個 價 值 是 指 表 現 出 真 正 的 原 創 的 及 獨 一 無 二 的 毫 無 疑 問 真 實 性 與 完 全 性 其 有 可 驗 證 的 價 值, 附 加 於 上 述 其 它 價 值 根 源 上 文 化 價 值 裡 的 一 個 重 要 成 分 是 它 的 歷 史 關 聯, 如 何 反 映 創 造 時 的 生 活 條 件? 如 何 承 先 啟 後? 資 料 來 源 : 文 化 經 濟 學 Economics and Culture,2003.10,David Throsby, 張 維 倫 等 譯, 本 研 究 整 理 ( 三 ) 聚 集 經 濟 學 (Agglomeration Economics) 聚 集 經 濟 (agglomerative economies) 的 概 念 由 Christopher Weber(1929) 提 出, 在 德 國 Agglomerate 詮 釋 為 市 鎮 ; 廣 義 解 釋 : 產 業 形 成 至 人 口 聚 集 在 一 空 間 的 元 素, 是 為 聚 集 經 濟 所 含 部 分 ; 狹 義 說 法 : 產 業 與 人 口 在 空 間 中 出 現 集 中 現 象, 造 成 空 間 集 中 優 勢, 即 稱 聚 集 經 濟 另 從 1920 年 Weber 提 出 聚 集 經 濟 分 列 兩 種 解 釋 : 外 部 經 濟 與 內 部 經 濟, 第 一 種 詮 釋 指 生 產 同 類 型 的 廠 商 群 聚 同 地 點, 產 生 運 銷 利 益 第 二 種 詮 釋 是 廠 商 以 大 規 模 進 行 生 產, 降 低 成 本 與 提 升 技 術 革 新 或 效 率 以 下 為 諸 多 學 者 提 出 之 產 業 聚 集 定 義 ( 表 1.8): 表 1.8 產 業 聚 集 經 濟 定 義 整 理 學 者 定 義 (1990) Porter E. M. 企 業 或 產 業 群 聚 產 生 資 訊 流 通 以 及 利 益 互 補 (1992) Joseph Alan M. 類 似 的 企 業 體 群 聚 在 同 一 空 間 或 區 域 (1994) Anderson Gary 廠 商 依 據 地 域 彼 此 鄰 近 互 動 交 流, 相 互 增 加 利 益 (1995)Yla-Antilla Pekka (1995)D Cruz Rugman 企 業 廠 商 因 空 間 區 域 的 鄰 近 而 群 聚 產 生 經 濟 效 應 群 聚 空 間 的 少 數 主 導 企 業 與 其 它 廠 商 形 成 合 作 的 關 係 網 絡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2

透 過 定 義 解 析 群 聚 之 產 業 事 地 域 上 的 一 種 聚 集, 然 而 全 體 產 業 經 由 資 源 的 分 享, 提 昇 群 體 經 濟 的 力 量 ;Weber 經 過 空 間 環 境 的 距 離 觀 念, 說 明 業 者 降 低 成 本 支 出, 在 環 境 或 地 域 上 產 生 一 種 聚 集 效 應, 引 發 出 經 濟 聚 集 的 形 成, 而 其 經 濟 聚 集 的 優 勢 可 經 內 部 形 態 當 地 經 濟 或 都 市 化 經 濟 相 互 結 構 而 成 而 上 列 論 述 之 觀 點, 依 據 環 境 空 間 的 毗 鄰 和 買 賣 運 作 增 添 了 市 場 的 聚 集 效 果 與 勞 動 資 源, 由 此 達 成 一 股 資 源 共 享 共 識, 且 在 彼 此 交 會 中 獲 取 資 訊 提 高, 漸 進 降 低 各 種 不 必 要 之 風 險 成 本 而 關 於 經 濟 聚 集 的 外 在 經 濟 效 應, 彰 顯 業 者 在 地 域 環 境 群 聚 現 象, 強 化 一 種 對 外 樣 貌 的 知 名 象 徵, 此 為 產 業 的 經 濟 聚 集 然 其 經 濟 聚 集 的 強 化 現 象 中, 內 部 結 構 醞 釀 期 間, 因 某 一 業 者 之 優 勢 崛 起, 造 成 廣 大 效 應, 提 昇 市 場 占 有 延 伸 毗 鄰 業 者, 亦 為 聚 集 經 濟 的 效 應 而 其 聚 集 優 勢 的 內 部 規 模 有 可 能 發 生 在 空 間 中 的 一 個 業 者, 卻 因 產 值 有 效 率, 促 使 市 場 的 擴 大, 而 被 認 為 是 聚 集 經 濟 的 產 生, 所 以 無 論 廠 商 規 模 大 小 或 是 地 方 廠 商 之 數 量 多 寡, 當 地 方 某 一 產 業 具 高 度 的 經 濟 面 向 發 展 因 素 時, 即 被 歸 類 該 產 業 在 當 地 產 生 了 一 股 外 部 經 濟 效 益, 即 所 謂 的 地 方 化 經 濟 ( 閻 永 祺,2004) 彙 整 本 節 1.4.3 之 研 究 架 構 與 其 理 論 所 提 出 休 閒 社 會 學 聚 集 經 濟 以 及 文 化 經 濟 的 理 論 方 法 置 入 本 研 究 華 山 社 區 產 業 觀 光 化 的 論 述, 同 時 經 由 研 究 者 繪 製 ( 圖 1.12) 對 當 地 產 業 的 觀 光 化 形 成 及 發 展 可 予 以 認 知 ; 將 其 源 頭 回 溯 咖 啡 在 地 產 業 的 脈 絡 探 究, 根 據 台 灣 在 全 球 化 潮 流 的 資 訊 引 領 下 與 各 國 文 化 氛 圍 流 竄 中, 將 咖 啡 意 象 與 消 費 族 群 逐 漸 彰 顯 和 擴 充, 充 斥 咖 啡 市 場 的 迅 速 發 展, 加 上 媒 體 廣 告 的 各 類 推 展 行 銷, 加 速 咖 啡 商 品 在 台 灣 蔓 延 一 種 時 尚 異 國 的 文 化 飲 食 習 慣, 並 為 咖 啡 業 者 提 昇 經 濟 效 應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