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中的注册管理 2017 年 2 月. 南京
A 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目标 B 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措施
1 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目标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5 44 号 总体要求 : 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以提高药品质量为核心, 以解决注册申请积压为重点, 以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为导向, 加快建立更加科学的审评审批体系 主要目标 : 提高审评审批质量 ; 解决注册申请积压 ; 提高仿制药质量 ; 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 ; 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 2018 年实现按规定时限审批
2 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原因 改革的必要性 问题 : 注册申请质量不高 数量积压 试验数据存疑 原因 : 注册技术标准有待提高, 注册管理机制有待改进 结果 : 使产业发展受到阻碍 患者治病可能遭受贻误 政府公信力受损 结论 : 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势在必行
3 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效果 改革成效 注册积压件大幅下降, 由 2015 年高峰时的 22000 件降至现在的 11500 件 ; 药审中心 2015 年完成审评 9601 件,2016 年完成审评 12068 件, 是以往的 2 倍 申报量大幅减少, 我省 2016 年申报注册 161 件, 仅是去年同期 838 件的 19.2%, 但创新药数量增加
A B 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6.5.26 CFDA 临床急需儿童用药申请优先审评审批品种评定的基本原则及首批品种 2016.1.29 CFDA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方案 2016.3.4 全国人大常委会 药品管理法 修改决定 2015.4.24 CFDA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 2015.5.27 CFDA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6.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2016.2.6 重磅炸弹 CFDA 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2016.2.24 CFDA 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 2015.11.11 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措施 7 CFDA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 2015.7.22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意见 2015.8.9 CFDA 化学药 BE 备案管理公告 2015.1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7.1.24
1 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文件 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 (2015 年第 117 号 ) 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 (2015 年第 228 号 ) 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程序 ( 暂行 ) 的通知 ( 食药监药化管 2016 34 号 ) 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6 年第 113 号 )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 ( 征求意见稿 ) 国家卫生计生委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试行 )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 数据一致性关注申报资料的总结报告与实际临床试验过程 生物样本检测过程 临床试验的分析计算数据和结果的一致性 数据合规性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 ; 伦理审查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 申办者 / 合同研究组织 (CRO) 按照 GCP 原则 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和记录 ; 委托研究 检测等工作的证明材料 ; 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开支 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 生物样本检测部分以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 公告需核查品种 1899 个, 实际核查了 166 个, 撤回率 80% 以上
数据核查发现问题分类 11
数据完整性的要素 原始数据 数据保存 元数据 数据完整性 数据审核 登陆权限 审计追踪 12
药品临床试验监管方式调整 改革前 改革后 原化药 3 类新药需报临床申请, 获得批件后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 ; 仿制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 ; 原化药新药 Ⅰ Ⅱ Ⅲ 期临床需分期申报分期审批 原 3 类新药现按照 3 类仿制药管理, 开展 BE 试验后申报注册申请 ; 仿制药 BE 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鼓励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符合要求的试验数据可在注册申请中使用 ; 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 实行一次性批准 ; 重点审查临床价值和受试者保护等内容 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的沟通交流
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1 背景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 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 ( 国发 2012 5 号 )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5 4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国办发 2016 8 号 总局关于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 年第 106 号 )
2 目标要求 评价目的 1. 提升制药行业整体水平, 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降低医药总费用支出 2. 推动制药行业供给侧改革,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3. 增强国际竞争力, 促进国产药品走向世界 工作目标 1 提高仿制药质量, 达到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2 建立我国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目录 3 建立上市后化学药品仿制药质量评价体系
3 一致性评价具体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产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2006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07 2008 首批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12 版 ) 中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在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批准上市的 289 个品种,2018 年底前完成评价, 特殊情况的 2021 年底前完成 其他仿制药, 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 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 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需改变已批准工艺的, 应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 有参比制剂的, 完成评价研究后与评价资料一并申报 ; 无参比制剂的, 需申请批准后再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1 全国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2016 年 7 月总局发布 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 食药监药化管 2016 86 号 ), 推动试点工作 2016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2016 41 号 ), 明确试点范围和要求 2016 年 2 月总局向国务院呈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 ( 送审稿 ) 2015 年 11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授权国务院开展试点工作 2015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 国发 2015 44 号 ), 提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的工作要求 第 20 页
2 制度的核心 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 持有药品批准文号, 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 制度优势 1 鼓励新药研发充分调动研发机构等研制新药积极性 4 减少重复建设合理配置资源 制度优势 落实企业整体责任提高药品质量 2 创新药品治理机制发挥政府 企业和市场三者在药品管理中的作用 3
4 试点要求 试点地区 : 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北京 天津 河北 上海 江苏 浙江 福建 山东 广东 四川 10 个省 直辖市开展 MAH 制度试点 试点期限 : 三年,2015.11.5-2018.11.4 试点主体 : 申请人 : 试点行政区域内, 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上市申请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 ; 持有人 : 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 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申请人 / 持有人条件 : 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 或者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注 : 持有人原则上仅为一个主体 ( 批准文号的唯一性 )
4 试点要求 试点药品范围 : 按照现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分类申报的新药 : 1 化学药品第 1~4 类 第 5 类 ( 仅限靶向制剂 缓释制剂 控释制剂 ), 2 中药及天然药物第 1~6 类, 3 治疗用生物制品第 1 类 第 7 类和生物类似药 ; ( 注 : 生物制品其他类, 新药可按照第 1 类 第 7 类研发申报 ; 国内已有上市品种可按照生物类似药研发申报 ) 按照新标准批准上市的化学药 : 新药第 1~2 类 ; 仿制药第 3~4 类 ;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 : 1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 2 试点行政区域内, 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 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说明 :1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 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 药品范围, 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试点 2 试点药品包括原料药 3 关联申报的原料药及制剂申请, 申请人可以选择单独提出原料药或者制剂参加试点
4 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1 调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药品分类 新药 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 创新药 仿制药 改良型新药
2 完善药品优先审评审批政策 对防治艾滋病 恶性肿瘤 重大传染病 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 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 老年人特有用药, 儿童用药, 转移到境内生产的创新药, 使用先进制剂技术 创新治疗手段 具有明显治疗优势 临床急需用药等加快审评审批 改变剂型 改变酸根 碱基, 以及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 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临床价值与原品种比较具有明显优势 药品审批标准大幅提高, 仿制药在剂型 规格 给药途径 适应症等方面应与原研药等同, 其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 确保质量和疗效一致 ; 对改革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 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 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逐步解决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问题, 也可撤回重新按照新分类申报 ; 对市场供大于求 活性成分不明确 结构不清楚或疗效不确切 剂型或规格不合理 安全性存在风险的品种, 将限制审批 第 27 页
3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 1 审评审批 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 药用辅料注册申请, 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件, 改为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 已受理的药品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审评审批 已批准的有效期届满后, 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新申报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 应关联审评审批 2 变更研究 药包材 药用辅料发生处方 工艺 质量标准等变更时, 要开展研究评估, 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并向药监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 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补充申请 3 分类管理 高风险药包材 : 用于注射剂 眼用制剂 吸入制剂的 ; 新材料 新结构 新用途的 ; 国家总局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材 高风险药用辅料 : 动物源或人源的 ; 用于吸入制剂 注射剂 眼用制剂的 ; 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 ; 国家总局特别要求监管的辅料
结束语 一是 提高审批标准, 保证药品质量 二是 消除审评积压, 控制申报数量 落实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 真正的创新, 谨慎的选题, 充分的研究
应对挑战 把握机遇, 在药品监管改革中砥砺前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王宗敏 2016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