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水建201566号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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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建设单位 1.1 建设程序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的罚款 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 导致重大或特大安全质量事故认定为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页

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建设单位 1.2 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一条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2 页

3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除有正当理由外,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1 建设单位 1.2 招标投标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第 3 页

4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情节致招标无效的认定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1 建设单位 1.2 招标投标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4 页

5 1 建设单位 1.2 招标投标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情节致招标无效的认定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改变中标结果的,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中标人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 5 页

6 1.2 招标投标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特别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 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建设单位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1.3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为 ; 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为 ; 特大质量事故为特别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令其立即整改 ;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进行通报批评 调整项目法人 ; 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 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予以追缴,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 6 页

7 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 建设单位 2 勘察单位 资质管理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特别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予以取缔,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 7 页

8 2.1 资质管理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吊销资质证书,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2 勘察单位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招标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 8 页

9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2.2 招标投标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情节的,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 勘察单位 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利用伪造 转让 租借 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 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由于勘测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导致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为 ; 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认定为 ; 特大质量事故认定为特别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 重伤事故的认定为 ; 重大损失安全事故 死亡事故的认定为 ; 特大损失 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认定为特别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标无效 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处以通报批评 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资格 ;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取消水利工程勘测执业资格 ;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9 页

10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勘察单位 2.3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 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 重伤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 死亡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特大损失 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认定为特别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10 页

11 2 勘察单位 2.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协议无效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3.1 资质管理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予以取缔, 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吊销资质证书, 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3 设计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3.2 招标投标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11 页

1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设计单位 3.2 招标投标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情节的,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利用伪造 转让 租借 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 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标无效 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 12 页

13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设计单位 3.3 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 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 标准和合同要求的 ; 情节的认定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设计文件的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设计质量不满足工程质量 安全需要, 且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 13 页

14 3 设计单位 3.3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 准确 可靠, 设计论证不充分, 计算成果不可靠的 由于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因设计单位原因导致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 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 较大质量 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认定为 ; 特大质量 安全事故认定为特别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处以通报批评 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水利工程勘测 设计资格 ;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取消水利工程勘测 设计执业资格 ;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予以取缔,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4 施工单位 4.1 资质管理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吊销资质证书,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导致后果的认定为 ; 有质量 安全事故或行贿案件等不良行为发生的, 原单位负连带责任同时按本规定认定不良行为等级并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 14 页

15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四条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施工单位 4.2 招标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 已参加工程的投标报名并已确认通过, 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投标的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 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 较大质量 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认定为 ; 特大质量 安全事故认定为特别 第 15 页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五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的,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6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 并处以罚款 ;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处以通报批评 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 ;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施工单位 4.3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为 ; 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认定为 ; 特大质量事故认定为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 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情节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重大质量事故认定为 ; 特大质量事故认定为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 16 页

17 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竣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为 ; 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认定为 ; 特大质量事故认定为特别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未向项目法人 ( 建设单位 ) 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 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4 施工单位 4.3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 ;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特别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 重伤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 死亡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特大损失 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认定为特别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7 页

18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施工单位 4.3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 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 造成后果的认定为 ; 造成后果的认定为 第 18 页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施工单位 4.3 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较大损失安全事故 重伤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 死亡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特大损失 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认定为特别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该协议无效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造成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19 页

20 4 施工单位 4.3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 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认定为 ; 特大安全事故认定为特别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 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认定为 ; 特大安全事故认定为特别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造成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第 20 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施工单位 4.3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情节的认定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 ;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21 页

2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接受转让的,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施工单位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因恶意拖欠 克扣工人 ( 民工 ) 工资, 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认定为 ; 引发冲突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认定为特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4.4 其他 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 不进行治理的,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停业治理由市 县人民政府决定 ; 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 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 不进行治理的, 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 22 页

23 5 监理单位 5.1 资质管理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特别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予以取缔,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吊销资质证书,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串通 欺诈 胁迫 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特别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无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追缴,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 情节的认定为 第 23 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24 5.1 资质管理 隐瞒有关情况 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监理单位 5.2 招标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特别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5.3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转让 分包无效, 处转让 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 24 页

25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情节的,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监理单位 5.3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因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导致造成较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 重伤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 死亡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特大损失 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认定为特别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25 页

2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监理单位 5.3 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因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导致造成较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 重伤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安全事故 死亡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特大损失 重大死亡或特大死亡事故的认定为特别 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造成质量事故的认定为 ; 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的认定为 ; 造成特大质量事故或情节的认定为特别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 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处以罚款 通报批评 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取消监理从业资格 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监理岗位证书 ;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 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无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追缴,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罚款 ; 情节的, 降低资质等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 26 页

27 利用执 ( 从 ) 业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 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其中, 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的, 注销注册证书,2 年内不予注册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追缴,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监理单位 5.3 非法泄露执 ( 从 ) 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其中, 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的, 注销注册证书,2 年内不予注册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追缴, 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造成安全事故的认定为 特别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协议无效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的,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招标代理单位 6.1 招标代理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第 27 页

28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少于二十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6 招标代理单位 6.1 招标代理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28 页

29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招标代理单位 6.1 招标代理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 证明材料的, 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第 29 页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0 6 招标代理单位 6.1 招标代理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的, 招标无效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特别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其检测报告无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 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7 质量检测单位 7.1 资质管理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质等级证书 的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质等级证书 的 特别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 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 30 页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质量检测单位 7.2 合同履行 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 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特别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3 万元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特别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因伪造行为造成后果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 咨询 供货单位及其他建设市场主体 不良行为 参照相应处罚确定不良行为等级 有关法律法规 第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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