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市民宗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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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遂宁市水务局水行政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 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 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生活 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拟订全市和跨县 ( 区 )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 负责重要流域 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 防洪论证制度 3.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 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4.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 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组织 协调 监督 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5.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制定有关标准,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 负责水资源监测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 水质实施监测, 发布水资源信息 情报预报 水域水质通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7. 指导水利设施 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指导全市重要江河 湖泊 水库 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8.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 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9.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指导农村饮水安全 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10.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协调 仲裁跨县 ( 区 ) 水事纠纷, 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 指导水库大坝 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11. 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 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水利科学研

2 职责边界 究 技术推广, 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12. 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3.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 河道采砂监管 : 市政府办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 协调工作, 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交运局负责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负责采砂船舶 机具在禁采期指定地点停泊 停放管理 市公安部门对采砂作业水上治安进行管理, 协助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监管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 : 市水务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市环保局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预审监管 : 市水务局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预审 市环保局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 4.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 : 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 水务部门发布水资源信息, 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 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市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 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开展水质监测 ; 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 对信息的准确性 及时性负责 5. 拟定水功能区划方案 : 市水务局负责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市环保局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6. 地方病防治 : 市水务局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 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 开展预防控制 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负责制定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划, 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 结合标准田 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钉螺孳生环境, 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传染和防治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结合防护林 野生动植物保护 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 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 ; 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7.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 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小流域和湖库污染防治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8. 城乡供水 : 市水务局负责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建设和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水执法监督 市卫生局负责供水水质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供水水源监管 9. 建设工程监管 : 市水务局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并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 ; 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组织编制 审定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 经济参数 ;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拟订规范房 - 2 -

3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 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 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建筑业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市交运局负责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 优化布局, 促进道路 水路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 有效衔接, 切实形成便捷 通畅 高效 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 负责对公路 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地方标准 规范性文件草案 ; 会同市住建局组织对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 ; 督促 指导 规范 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表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 扩建 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 施工 工程竣工后,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新建 扩建 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 维护工程安全, 保持行洪畅通, 不得污染水体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 委托实施 ) 规划计划科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对水利工程建设范围的相关要求,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初步审核意见, 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督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 3 -

4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四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 应当即时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其中,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 计算 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1.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八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 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 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应当直接送达 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 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 应当公告告知 2-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九条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 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 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1.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二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 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 一 ) 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应当在办公场所 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 二 )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 受诉法院 时效等具体事项 3-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三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 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5 追责情形 知申请人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或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 建设水工程, 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 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在其他江河 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 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 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等, 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试行 )( 水利部令第 31 号 ) 第五条 :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 一 ) 长江 黄河 淮河 海河 珠江 松花江 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 二 ) 省际边界河流 ( 河段 ) 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 三 ) 国际河流 ( 含跨界 边界 - 5 -

6 河流和湖泊 ) 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 四 )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 ( 河段 ) 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要江河, 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 ( 河段 ) 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 :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责任主体规划计划科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 受理责任 : 公示水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 知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 ; 按时 办结 4.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试行 )( 水利部令第 31 号 ) 第七条 :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予以受理, 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3)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试行 )( 水利部令第 31 号 ) 第八条 :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 作出批准的决定, 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1) 水工程建设规模 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 建设规模等级 ( 别 ) 和标准符合 防洪标准 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 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试行 )( 水利部令第 31 号 ) 第十四条 :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进行实地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6 -

7 表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审批 (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实施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第五条 :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严禁任何部门 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 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 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2.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水利工程的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 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按国家规定, 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建 号 ) 第三章第十条 :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 ( 包括招标设计 ) 建设实施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 责任主体规划计划科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 受理责任 : 公示水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 知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 ; 按时 办结 4.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 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 部门等利益时, 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 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三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 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 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 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 使用国外投资, 中外合资和 BOT 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 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 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 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 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 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 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 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 其中省际边界工程, 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 7 -

8 追责情形 3.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 项目建议书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 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 ) 编制 (3)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 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设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项目法人 ( 或筹备机构 ) 组织编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 ) 编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投资机构 ( 公司 ) 项目法人 ( 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 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 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 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 ); 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 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审批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预审 )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22 条 : 规定 :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3 号 ) 第 10 条 : 规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建设单 - 8 -

9 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规划计划科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受理责任 : 公示水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 知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 ; 按时 办结 4.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四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 应当即时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其中,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 计算 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1.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八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 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 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应当直接送达 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 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 应当公告告知 2-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九条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 - 9 -

10 追责情形 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 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 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1.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二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 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 一 ) 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应当在办公场所 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 二 )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 受诉法院 时效等具体事项 3-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三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 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2.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1.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四十五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5-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四十六条 : 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 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 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 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11 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水工程建设审批 ( 水利工程 ( 含政策性小水电 )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 含概算调整 ) 审批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172 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水规计 [2003]344 号 ) 第十五条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 审核和审批 ; 第二十六条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未能在 3 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 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三十一条 :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 引起工程规模 工程标准 设计方案 工程量的改变, 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 15% 以内时, 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 ; 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 15% 以上 ( 含 15%) 时, 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3.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六条 : 第三 四项 :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 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 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 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变更, 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 变更, 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4.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水利工程的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 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按国家规定, 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 委托实施 ) 规划计划科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 受理责任 : 公示水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 知 (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 ; 按时 办结 4.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水建 号 ) 第七条 : (1)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 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 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 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

12 追责情形 制 (2)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刘规程 ( 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 号 ) 编制 (3)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 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 ( 包括管理 设计 施工 咨询等方面 ) 的专家, 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 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 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 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 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 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变更, 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 变更, 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2-1.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发 号 ) 第二条 : 第二项 : 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 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 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2-2. 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的实施意见 ( 水建管 号 ) 第二条 : 第一项 : 工程项目的建设,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 杜绝边勘察 边设计 边施工的 三边 工程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 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 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3.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发 号 ) 第二条 : 第五项 : 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 既要考虑需要, 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 投资可能 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水利部门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 经济问题严格把关, 提出明确意见 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或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试行 )( 水建 号 ) 第四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监督 服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3 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3 序号 3 权利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 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 但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第十条 : 第一款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 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 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 四川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实施办法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4 号 ) 第二十六条 : 直接从江河 湖泊 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 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4.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 34 号 ) 第五条 :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 ( 预 )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 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 提出取水申请 5.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58 号 )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 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 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科 ( 行政许可科 )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4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受理责任 : 公示取水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 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 提出是 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 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 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 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予以受理 ;( 二 ) 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通知申请人补正 ;( 三 )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第十七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 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第十八条 :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 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 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 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 ; 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 恢复审批程序 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第十九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决定批准的, 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 : 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 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4-1.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15 追责情形 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 : 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 资料 ; ( 二 )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 )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 履行法定义务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一条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并进行科学论证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168 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国发 号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对违反规定的, 一律责令停止 4. 四川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 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表 ); 未提交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申请, 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水利部 国家计委二 二年第 15 号令 ) 第二条 : 对于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 (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16 ( 以下简称业主单位 )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6.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 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科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规划计划科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受理责任 : 公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核意见, 告知申请人 利害 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 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 水利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水利部第 15 号令 ) 第九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 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二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 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 一 ) 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应当在办公场所 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 二 )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 受诉法院 时效等具体事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1.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四十五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5-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四十六条 : 监督检

17 追责情形 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 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 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 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 : 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 第二款 : 建设单位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 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涉及通航 渔业水域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 应当征求交通 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 向河道 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 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 四川省水法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5.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2 号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 下称排污单位 ), 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之前, 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科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 : 公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水域纳污能力 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的要求, 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8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 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 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令第 22 号 ) 第十一条 :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应当受理 ; 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2 号 ) 第十二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排污单位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 依法举行听证 2-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令第 22 号 ) 第十二条 :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 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3.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2 号 ) 第十二条 :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应当予以公告, 公众有权查询 ; 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 ( 表 ) 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2 号 ) 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 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 建设跨河 穿河 穿堤 临河的桥梁 码头 道路 渡口 管道 缆线 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 岸线规划 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影响河势稳定 妨碍行洪畅通 ;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 跨越河道 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 方可依法办理开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修建开发水利 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 穿河 穿堤 临河的桥梁 码头 道路 渡口 管道 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 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遂宁市河道管理处 ( 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 委托实施 ) 规划计划科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 受理责任 : 公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及规范, 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 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 依法查处有关涉河违法行为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 ( 水政 号 ) 第六条 :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

20 追责情形 应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为 :(1) 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 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 对河势稳定 水流形态 水质 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 (4) 是否防碍行洪 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 对堤防 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 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 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 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3.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 ( 水政 号 ) 第七条 :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同意兴建的, 应发给审查同意书, 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 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 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 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八条 :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 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 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 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4.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 ( 水政 号 ) 第十三条 :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 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 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的通知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 ) 采砂 取水 淘金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二 ) 爆破 钻探 挖筑鱼塘 ;( 三 ) 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

21 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 个人, 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遂宁市河道管理处 ( 遂宁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 委托实施 )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 受理责任 : 公示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程规 范,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 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体制, 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 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采砂行为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 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并向社会公布 ; 不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并向社会公布 ; 不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一 ) 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 二 ) 符合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 ( 三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2 表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开办扰动地表 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 填筑 转运 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 前条 : 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 ( 一 ) 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 二 ) 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 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 ;( 三 ) 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在项目开工前 第二十二条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 年水利部令第 5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二条 : 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 审批制项目,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核准制项目, 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备案制项目, 在办理备案手续后 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责任主体 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委托实施 ) 办公室( 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 : 公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应当提交 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书面材料 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 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23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 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 目标 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3. 四川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 开办扰动地表 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 填筑 转运 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不适用前款规定 1-4.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一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十三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 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一 ) 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 二 )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 三 ) 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 四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十四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 应当即时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其中,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 计算 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

24 认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和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等文书, 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1-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 年水利部令第 5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九条 : 第一款 :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 年水利部令第 5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九条 : 第二款 :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 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2-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七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 应当制作笔录, 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 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 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 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 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应当直接送达 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 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 应当公告告知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 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 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 应当听取, 并制作笔录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经审核成立的, 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

25 可的需要, 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 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 年水利部令第 5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九条 : 第三款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 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3-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二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 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 一 ) 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应当在办公场所 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 二 )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 受诉法院 时效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 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 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水行政许可, 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 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直接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 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并应当自收到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 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 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 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十条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

26 追责情形 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4-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四十五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 规定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实施办法 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序号 8-2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 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建设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加强监理, 保证工程质量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按照

27 国家规定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并对其监测结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 年水利部令第 16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八条 :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 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 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 编制提纲见附件 )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 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 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责任主体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委托实施 )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 受理责任 : 公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应当提交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书面材料 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 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一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1-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 年水利部令第 16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八条 :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 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 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

28 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 编制提纲见附件 )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 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 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 年水利部令第 16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 依据验收申请 有关成果和资料, 检查建设现场, 提出验收意见 其中, 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 : 规定, 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 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2-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七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 应当制作笔录, 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 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 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 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 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应当直接送达 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 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 应当公告告知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 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 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 应当听取, 并制作笔录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经审核成立的, 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 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 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 年水利部令第 16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29 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 分期建设 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 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3-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二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 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 一 ) 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应当在办公场所 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 二 )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 受诉法院 时效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 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 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水行政许可, 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 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直接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 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并应当自收到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 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条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4-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四十五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六条 :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0 追责情形 5-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 年水利部令第 16 号公布 2005 年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定 )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 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 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 规定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实施办法 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9 序号 9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有效灌面 工程水源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五条 : 从事工程建设,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 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 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补偿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170 项 : 占用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有效灌面 工程水源, 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全部报废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 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水利事业 其具体办法,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 委托实施 ) 规划计划科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对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有效灌面 工程水源相关要求,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 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督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 责任事项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3-1.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四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 应当即时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其中,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 计算 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八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 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 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应当直接送达 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 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 应当公告告知 3-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二十九条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4.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 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 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5.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二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 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 一 ) 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2 追责情形 并应当在办公场所 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 二 )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 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作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 受诉法院 时效等具体事项 3-6.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23 号 ) 第三十三条 : 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 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制作 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许可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 技术等优势, 开展供水 养殖 种植 发电 旅游等经营活动 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 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 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实行有偿使用 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 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 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责任主体遂宁市水利工程办公室 ( 委托实施 ) 办公室 ( 行政许可科 )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按照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要求,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现场复核的审核意见, 组织现场踏勘, 告知申请人 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 决定责任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事后监督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3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数量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 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 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11 序号 1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擅自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 : 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擅自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严重影响防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规划计划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 ( 委托执法 )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 : 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 控告等, 发现违法涉河建设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违法涉河建设项目, 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审查批准手续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3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 8.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

35 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12 序号 2 权利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0 号 ) 第四十实施依据八条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 规定处罚 ; 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3.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58 号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 : 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科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 ( 委托执法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立案责任 : 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 ( 或者下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 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8 号 ) 第二十四条 :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 一 )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 二 ) 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 三 ) 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 四 )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2-1.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8 号 ) 第二十五条 : 对立案

36 追责情形 查处的案件,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 ; 必要时, 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8 号 ) 第二十六条 :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 ; 是否回避, 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3.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8 号 ) 第三十条 :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证据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 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 不予水行政处罚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移送公安机关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 报经批准后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 吊销许可证等 4.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8 号 ) 第三十一条 :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1.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8 号 ) 第三十二条 :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 三 )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 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5-2.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8 号 ) 第三十三条 :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37 试行办法 遂宁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13 序号 3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 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 但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 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缴纳 ; 逾期不缴纳的,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460 号令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取水, 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除本条例第四条 : 规定的情形外, 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5.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460 号令 )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科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 ( 委托执法 ) 1. 立案责任 : 征收人员在发出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后仍不按时缴纳 责任事项 的, 予以审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 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 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 :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38 8.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 : 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 公正地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39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表 2-14 序号 4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擅自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 : 第二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擅自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四川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 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 ; 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强行拆除, 恢复原状, 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 22 号令 ) 第二十一条 :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擅自在江河 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 : 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水政水资源科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规划计划科 遂宁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 ( 委托执法 ) 1. 立案责任 : 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擅 自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 予以审查, 并决定是否 立案 2. 调查责任 :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 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 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 : 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 :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 :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令第 8 号 ) 第二十四条 :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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