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 未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北京市节约用水 C23016 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办法表或者再生水供水合同的行 C23017 C23018 对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且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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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表单位名称 : 北京市 ( 印章 ) 职权编号 C23001 C23002 C23003 C23004 行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 逃避分类计量的行为进 法律依据名称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对供水单位 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北京市节约用水 C23005 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办法部门报送供水情况 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对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北京市节约用水 C23006 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办法严重浪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 不与拆迁人签订停北京市节约用水 C23007 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办法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北京市节约用水 C23008 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办法再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C23009 C23010 C23011 C23012 对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 98% 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 70% 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直接排放尾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现场制 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C23013 进行处罚 C23014 C23015 对种植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行为 对用水单位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住宅小区 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条号 款号 项号 行政处罚职权汇总表 违法情形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执法主 具体规定内容条号款项号号 具体规定内容 体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 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 生产经营需要, 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在每年 3 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 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工程施工 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 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 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 应当使用再生水 工程施工 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 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九 六六 九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九 六 九 六 九 六 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缴费, 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 逃避分类计量的, 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供水单位 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的要求, 及时 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 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 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 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 应当使用再生水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 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 98%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 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 70%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不得直接排放 现场制 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对尾水进行利用, 不得直接排放, 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 ; 违反规定提供水源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种植业应当采取管道输水 渠道防渗 喷灌 微灌 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 提高用水效率 ; 鼓励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使用再生水 ; 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 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重新核定用水指标, 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缴费 住宅小区 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 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不得使用自来水 本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 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用水 住宅小区 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具备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件的, 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 六 七 九 九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 第款规定, 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补缴水费,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种类 流程图 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 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B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 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下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 用水单位供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罚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款规定, 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 逃避 分类计量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供水单位 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情况 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除补缴相应费用外, 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缴水费 3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 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再生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 98% 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 70% 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仍不能达标的, 核减用水指标, 可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直接排放尾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现场制 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备案的,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责令拆除, 可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种植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罚款 罚款 B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核减用水指标 罚款 罚款 罚款 B 罚款 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的, 罚款 由市或者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 未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北京市节约用水 C23016 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办法表或者再生水供水合同的行 C23017 C23018 对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且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 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 登记表的格式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制定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 应当按照要求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再生水供水合同 供水单位或者节水管理部门应当逐步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人造滑雪场 高尔夫球场 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及年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 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 按照前款规定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的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 应当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做好下列工作 :( )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建设节水型单位 ;( ) 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 建立用水台帐, 开展用水统计分析, 明确用水计划 节水目标 节水措施, 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 ) 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 ) 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六 六 六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 未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再生水供水合同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B 罚款 罚款 C23019 C23020 C23021 C23022 C23023 C23024 C23025 C23026 C23027 C23028 C23029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 消防设施取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 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对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北京市实施 中装 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华人民共和国水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法 办法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 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取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 退水计量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七 公共供水设施 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单位和个人浪费用水或者擅自取水 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 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 可回收水量较大的, 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 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订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 耗水量大的, 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洗车企业, 应当使用再生水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 应当使用再生水 六 七 六 六 六 用水应当计量, 不得实行包费制 六七 六 农业生产超过用水定额取用地下水的, 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 农村生活用 水不得实行包费制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安 七 装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 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取水审批机 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 水计量设施的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取水审批机 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 退水计量资料的 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六九 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 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 但是 200 米范围, 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 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 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 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 九 开采区, 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 消防设施取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造成设施损坏的, 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 第七条第款规定, 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节水设施的, 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的, 不予核定用水指标 ; 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 第七条第款规定, 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节水设施的, 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的, 不予核定用水指标 ; 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 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 逾期未改的, 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 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 并按照每包费户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 农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照每包费户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 退水计量资料的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未经 有下列行为之的, 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 无线电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 罚款 罚款 罚款 核减用水指标 罚款 核减用水指标 罚款 罚款 B 罚款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C23030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法 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 但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六九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3 对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 拖 C23031 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进行处罚 C23032 C23033 C23034 C23035 C23036 C23037 对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经批准开凿机井但是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行为进行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 但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七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 申报年取水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其所在地的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七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 九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 申报年取水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其所在地的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 : ( )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 ( ) 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 申报年取水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其所在地的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 :( ) 地下水超采区 ;( ) 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 ;( ) 水工程保护区 ;( ) 风景旅游区 文物保护区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 申报年取水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其所在地的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 确需开采基岩水的, 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实行限量开采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 申报年取水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其所在地的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需由国家审批 核准的建设项目,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核准该建设项目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 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 200 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 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 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 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七 九 九 九 九 九 六 九 九 九 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缴纳 ; 逾期不缴纳的,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的滞纳金, 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 并处 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罚款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的, 按照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罚款 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 ) 农业灌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 并处 2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的, 按照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罚款 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 ) 农业灌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封井, 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的, 按照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罚款 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 ) 农业灌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封井, 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的, 按照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罚款 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 ) 农业灌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的, 按照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罚款 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 ) 农业灌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 5 有下列行为之的万元以下罚款, 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 无线电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 罚款 B

4 C23038 C23039 C23040 C23041 C23042 C23043 C23044 C23045 C23046 C23047 C23048 C23049 对取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取水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取水单位或个人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取水单位或个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伪造 涂改 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水上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供水水质 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间断供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七 六 九 九九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 申报年取水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 由其所在地的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 对申请人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 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 因自然原因, 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 ) 取水 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 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 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 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 改革工艺 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 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伪造 涂改 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从事水上旅游 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从事网箱养殖 ; 地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建立 健全水质 检测制度, 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 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 六 七九 七九 七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九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的, 按照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 ) 农业灌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 对申请人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责令限期安装, 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 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伪造 涂改 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和非法财物 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水上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 以及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 由所在地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地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游泳 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由所在地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以处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水上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 以及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罚款罚款 的, 由所在地区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 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 :( ) 供水水质 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警告 B

5 C23049 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间断供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C23050 C23051 C23052 C23053 C23054 C23055 C23056 C23057 C23058 C23059 对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对外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 维护, 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供水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正常供水, 不及时抢修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用水单位或居民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擅自接装 改装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擅自在水表井安装水管管线 穿插其他管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将自备水源管道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行为进行处罚 对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拆卸 挪动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除紧急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挖坑 取土 植树 埋杆 倾倒废渣废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七 七 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在正常供水状态下, 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 并保持不间断供水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配备供水管理人员, 建立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 维护自建供水设施, 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 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 引水渠道 取水口 泵站 井群 输 ( 配 ) 水管网 进户总水表 净 ( 配 ) 水厂 公共水站等设施,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确保安全运行 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 维护公共供水设施, 及时排除公共供 水设施故障, 保障正常供水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配备供水管理人员, 建立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 维护自建供水设施, 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 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 引水渠道 取水口 泵站 井群 输 ( 配 ) 水管网 进户总水表 净 ( 配 ) 水厂 公共水站等设施,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确保安全运行 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 维护公共供水设施, 及时排除公共 供水设施故障, 保障正常供水 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 ; 九 七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禁止下列行为 : ( ) 擅自接装 改装公共供水设施 七 七禁止下列行为 :( ) 擅自在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 ; 九 七禁止下列行为 :(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 ; 九 七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 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 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下列行为 :( ) 将自备水源管道 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九 九 七 七禁止下列行为 :( ) 擅自启动 拆卸 挪动公共供水设施 ; 九 七 六 公用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除发生火灾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禁止下列行为 :( 六 ) 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 挖坑 取土 植树 埋杆 倾倒废渣废液 ; 九 九 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在正常供水状态下, 公共供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者间断供水的, 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 向周边单位 居民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对公共供水设施不做定期检查 维护, 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发生供水事故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 向周边单位 居民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检查 维护自建供水设施, 未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正常供水, 不及时抢修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供水企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的, 责令改正,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停止供水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七 ) 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擅自接装 改装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在水表井安装水管管线 穿插其他管道的, 责令拆除, 处责任单位 3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擅自接装 改装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在水表井安装水管管线 穿插其他管道的, 责令拆除, 处责任单位 3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将自备水源管道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或者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的, 责令拆除, 处责任单位 3000 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将自备水源管道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或者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的, 责令拆除, 处责任单位 3000 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七 ) 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擅自拆卸 挪动公共供水设施的, 或者擅自动用消火栓, 除发生火灾紧急需要外的, 责令恢复原状, 处责任单位 1000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元以下罚款 ;,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擅自拆卸 挪动公共供水设施的, 或者擅自动用消火栓, 除发生火灾紧急需要外的, 责令恢复原状, 处责任单位 1000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元以下罚款 ;,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 挖坑 取土 植树 埋杆 倾倒废渣废液的, 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 处责任单位 3000 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B B B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B

6 C23060 C23061 C23062 对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修建与公共供水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堆物堆料的行为进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七 六 七 ( ) 禁止下列行为 :( 七 ) 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 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 或堆物 堆料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 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配备供水管理人员, 建立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 维护自建供水设施, 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 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 ;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 由于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采取措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停水通告, 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止供水 24 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 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任务 九六 六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六 ) 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修建与公共供水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 或者堆物 堆料的, 限期拆除或者清除, 处责任单位 5000 元以下罚款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违反本办法, 向周边单位 居民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以罚款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罚款 B B 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城市供水条例 六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 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任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以罚款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 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C23063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 (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 罚款 (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C23064 C23065 C23066 C23067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有前款所列行为,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以罚款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 未按规定缴纳水 罚款 费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 盗用或者转供城 罚款 市公共供水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 罚款 动的 ;

7 C23068 C23069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对未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 C23070 意擅自拆除 改装 迁移或北京市自建设施者毁坏向周边单位 居民供供水管理办法 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行为进 C23071 对城市供水单位 次供水城市供水水质管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理规定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行为进 C23072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选用获证城市供水水质管企业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理规定材料等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C23073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城市供水水质管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理规定及有关制水材料的行为进行 C23074 C23075 C23076 C23077 C23078 C23079 C23080 C23081 C23082 C23083 C23084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 管网的行为进行处 对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 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 缓报 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行为进行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 次供水管理单位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再生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 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再生水水质 水压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伪造 篡改 瞒报进出水水质 水量等数据行为进行处罚 对擅自拆除 改动 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再生水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九 九 六 六 六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六 六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擅自拆除 改装 迁移或者毁坏向周边单位 居民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 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 方法, 定期检测原水 出厂水 管网水的水质 ; 九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城市供水单位应 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九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 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 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 管网, 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次供水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 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 加强水质管理, 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 每半年不得少于次 ) 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 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城市供水单位 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所在地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六 ) 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 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服务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 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 技术和设备条件, 并履行以下职责 : ( ) 制定年度养护计划, 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 养护 维护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 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九 九 九 九 九 六 七 再生水供水企业供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 供水水质 水压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 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 发 七 生灾害或者事故 突发事件的, 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并 通知再生水用户, 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 水量情 况, 以及特许经营协议 服务协议规定的报告项目 出现进出水水质 七 水量异常以及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发情况, 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 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 制定拆除 改动方案, 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并承担重建 改建和 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七 六 七 八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 六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擅自拆除 改装 迁移或者毁坏向周边单位 居民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 城市供水单位 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 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 管网的 ;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六 ) 次供水管理单位, 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七 ) 城市供水单位 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 缓报 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 八 ) 违反本规定, 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直辖市 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款规定, 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履行巡查 养护和维护职责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 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再生水水质 水压不符合标准的 ;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伪造 篡改 瞒报进出水水质 水量等数据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拆除 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罚款 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 罚款 罚款 警告 罚款 罚款 警告 B

8 C23084 C23085 C23086 C23087 C23088 C23089 C23090 C23091 对擅自拆除 改动 占压城城镇污水排入排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再生水水管网许可管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对穿凿 堵塞排水与污水处城镇污水排入排理 再生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水管网许可管理处罚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 粪便城镇污水排入排 渣土 施工泥浆 污水处水管网许可管理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的行办法为进行处罚 对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 爆破 埋杆 堆物行为进行处罚 对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其他损害 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再生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七六六八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擅自拆卸 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 擅自占压 拆卸 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穿凿 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擅自拆卸 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 ) 穿凿 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 渣土 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 倾倒垃圾 渣土 施工泥浆 油脂 污泥等易堵塞物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 ) 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 粪便 渣土 施工废料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 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 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七 ) 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 爆破 埋杆 堆物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 六 ) 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六 )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八 ) 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六 六 九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七 ) 项规定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七 ) 项规定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七 ) 项规定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罚款 警告 项 第 ( 七 ) 项规定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 被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 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 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罚款 项 第 ( 七 ) 项规定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 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六 ) 项 第 ( 八 ) 项规定的, 处 罚款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 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六 ) 项 第 ( 八 ) 项规定的, 处 罚款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 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B 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六 ) 项 第 ( 八 ) 项规定的, 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B B B

9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 C23092 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C23093 C23094 C23095 C23096 C23097 C23098 C23099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排水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倾倒剧毒 易燃易爆 有害气体 腐蚀性废液和废渣行为进行处罚 对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北京市人民政府 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办公厅印发关于水 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行加强首都城市管为进行处罚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 对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3]40 号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六 九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 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 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从事工业 建筑 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排水户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 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 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 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 30 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九 六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 总量 时限 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倾倒剧毒 易燃易爆 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 倾倒剧毒 易燃易爆物质 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 ) 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 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 七 六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 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 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八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或者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或者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补办排水许可证,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 ;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可以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排水许可证,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 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 项 第 ( 七 ) 项规定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向雨水收集口 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 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水务局负责涉水事务水政监察工作, 依法监管各项水事活动, 集中行使水资源 节约用水 河湖保护管理 供水 排水 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 水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等涉水事务行政执法权, 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水事案件以及河湖保护和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B 罚款 B 罚款 B B 罚款 罚款

10 对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将 C23100 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进行处罚 C23101 C23102 C23103 C23104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 清疏, 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对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城镇排水与污水 C23105 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行处理条例为进行处罚对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城镇排水与污水 C23106 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为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C23107 C23108 C23109 对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 用途 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记录的, 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对排水单位 ( 用水单位 ) 或处理条例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 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九 七 九 九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 ; 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并向社会公告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 25 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 ; 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并向社会公告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 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 清疏, 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 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 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 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 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应当在 90 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 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 用途 用量等进行跟踪 记录, 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 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 用途 用量等进行跟踪 记录, 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污泥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应当包括污水管网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 污泥处置等费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或者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违反本条例规定,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 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 清疏, 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违反本条例规定,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 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 清疏, 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违反本条例规定,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 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 清疏, 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 用途 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记录的, 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给予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本条例规定 ; 造成损失的,, 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污泥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给予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造成损失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B B B B 罚款 B 罚款 B B B B 罚款 B C23110 C23111 C23112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组织事故抢修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因巡查 维护不到位, 导致窨井盖丢失 损毁,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损毁 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采取防护措施 组织抢修, 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 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 损毁 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组织事故抢修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因巡查 维护不到位, 导致窨井盖丢失 损毁,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B B

11 C23113 C23114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对从事爆破 钻探 打桩 顶进 挖掘 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安全的活动, 未与施工单位处理条例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 对排水户以欺骗 贿赂等不政党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 C23115 为进行处罚 C23116 C23117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没有立即停止排放, 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 水量监测或者妨碍 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 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在保护范围内, 有关单位从事爆破 钻探 打桩 顶进 挖掘 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 七 排水户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九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 应当立即停止排放, 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监测 ; ( ) 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 ( ) 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 ( ) 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 ( ) 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 ;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没有立即停止排放, 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接受水质 水量监测或者妨碍 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B 罚款 罚款 B 罚款 B B C23118 C23119 C23120 C23121 C23122 C23123 C23124 对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中华人民共和国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水土保持法失的活动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行为进行处罚 对采集发菜, 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挖树兜 滥挖虫草 甘草 麻黄等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未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水土保持法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未补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 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七 六 禁止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 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 重点防治区相 禁止在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 应当科学选择树种, 合理确定规模, 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 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 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禁止开垦 开发植物保护带 禁止毁林 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 甘草 麻黄等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 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九九 违反本法规定, 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对个人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退耕 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或者在禁止开垦 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 开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退耕 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采集发菜, 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挖树兜 滥挖虫草 甘草 麻黄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 ; 造成水土流失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 ;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 ;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未补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 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B 罚款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罚款 罚款

12 C23125 C23126 C23127 C23128 C23129 C23130 C23131 C23132 C23133 C23134 C23135 C23136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行为进行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 石 土 矸石 尾矿 废渣等行为进行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进行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水土保持设施行为进行处罚 对未经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取毁林 烧山等方法, 擅自开垦 25 度以下 5 度以上的荒坡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超出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侵占 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 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 堆放物料 修建建筑物 停靠船只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北京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罚款处罚规定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罚款处罚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七 七 九 七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 石 土 矸石 尾矿 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 ; 不能综合利用, 确需废弃的, 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地貌植被, 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依法保护水土保持设施 实验场地 监测网点 标志和仪器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破坏 因建设占用土地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 须报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支付赔偿费 开垦度以下 度以上荒坡地的, 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并报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开垦国有荒坡地的, 必须持市或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垦手续 从事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 ) 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 ( ) 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 ( )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 ) 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 ( ) 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 ( ) 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 ( )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汇交制度 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水 ( ) 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量 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 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发布 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 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 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种植高秆作物 堆放物料 修建建筑物 停靠船只 ; 七 八 九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 ;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反本法规定,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直至验收合格, 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 石 土 矸石 尾矿 废渣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仍不清理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 所需费用由违 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 逾期不缴纳的,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的滞纳金,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由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并按照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以损失金额 1 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或擅自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 由区 县水利局责令赔偿损失, 并按照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以损失金额 1 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罚款 :( ) 未经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取毁林 烧山等方法, 擅自开垦 25 度以下 5 未经区 县水利局批准, 采取毁林 烧山等方法, 擅自开垦 25 度以下 5 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按每平方米 1 元, 对责任者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超出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 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 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条 第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B 罚款 B

13 C23136 修建建筑物 停靠船只的 C23137 C23138 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 挖砂 采石 淘金 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 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 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六 六 六 (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种植树木 高秆作物, 堆放物料, 修建建筑物, 停靠船只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取土 挖砂 采石 淘金 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第六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取土 挖砂 采石 淘金 爆破 倾倒废弃物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在监测断面取水 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 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第六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在监测断面取水 排污, 在过河设备 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条 第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 B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 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B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文条例 第条 第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 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条 第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 B C23139 C23140 C23141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埋设管线, 设置障碍物, 设置渔具 锚锭 锚链, 在水尺 ( 桩 ) 上栓系牲畜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网箱养殖, 水生植物种植, 烧荒 烧窑 熏肥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六 六 六 六 第六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埋设管线, 设置障碍物, 设置渔具 锚锭 锚链, 在水尺 ( 桩 ) 上栓系牲畜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网箱养殖, 水生植物种植, 烧荒 烧窑 熏肥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 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六 ) 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 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 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条 第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条 第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 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条 第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 B 罚款 B 罚款 B C23142 C23143 C23144 C23145 C23146 C23147 对水库 水电站 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调度和指挥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侵占 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抢水 非法引水 截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哄抢抗旱物资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阻碍 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七 六 六 发生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 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 统调度辖区内的水库 水电站 闸坝 湖泊等所蓄的水量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调度和指挥, 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禁止非法引水 截水和侵占 破坏 污染水源 禁止破坏 侵占 毁损抗旱设施 六 六 禁止非法引水 截水和侵占 破坏 污染水源 六 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和私分 在紧急抗旱期,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 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 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六 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 水库 水电站 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调度和指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 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坏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抢水 非法引水 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抢水 非法引水 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阻碍 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 ; 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 水利工程安全 水生态环境安全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B 罚款 警告 B 警告 B 警告 B 警告 B

14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 C23148 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处罚 C23149 C23150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进行处罚 对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且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七八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 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 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六 七 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并给予警告 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 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 水利工程安全 水生态环境安全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 构成犯罪的, 依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有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之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 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 ( 质 ) 等级 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 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B 罚款 B C23151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且法律 行政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八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 七 被许可人有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之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 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 ( 质 ) 等级 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 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B C23152 C23153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且法律 行政法规为作出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要求, 擅自在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水法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七九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建设水工程, 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江河 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在其他江河 湖泊上建设水工程, 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 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七 六 被许可人有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之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 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 ( 质 ) 等级 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 ; 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 擅自在江河 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水电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严重影响防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修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 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 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情节轻重,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B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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