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的处罚 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10. 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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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龙亭区人社局局行政职权目录 ( 共 48 项 ) 一 行政许可 (1 项 ) 1. 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二 行政处罚 (37 项 ) 1.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2.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3.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罚 4.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5. 对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6. 对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7.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 拒不履行相关义务, 打击报复举报人

2 投诉人的处罚 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10. 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11.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非法印制 倒卖或者伪造 职业介绍许可证 以及其他证件的处罚 12. 对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 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以胁迫 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13. 对伪造 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费证明, 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14.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15.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6. 对用人单位聘雇台 港 澳人员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 港 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

3 手续的处罚 17. 对用人单位伪造 涂改 冒用 转让台 港 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 18.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19. 对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不组织抢救 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20. 对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 抵押金的处罚 21.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22.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处罚 23.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24.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25.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26.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27.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

4 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28. 对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2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处罚 30.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31.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32.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以暴力 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33.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为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处罚 34.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5. 对事业单位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36. 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处理 37.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处理三 行政强制 (0 项 )

5 四 行政征收 (0 项 ) 五 行政给付 (0 项 ) 六 行政检查 (1 项 ) 1.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七 行政确认 (1 项 ) 1. 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审八 其他职权 (8 项 ) 1. 干部调动手续办理 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3. 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 4. 人事代理 5. 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安置 6. 区直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7. 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8. 集体合同备案

6 附件 2 龙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 行政许可类 (1 项 ) 序号 1 职权名称 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序号 子项 名称 无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三十六条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六十八条 :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 )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 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三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四 )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五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六 )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实施对象 辖区内企业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 ( 天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 天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7 行政处罚类 (37 项 )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九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条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九十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 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 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8 序号 3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九十四条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 10 月 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六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的罚款幅度,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4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九十五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 一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二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三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四 ) 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五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 ;( 六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七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八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序号 5 6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对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 ) 第八十八条 :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 (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改,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 第六十条 :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1999 年 1 月 22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258 号 ) 第二十八条 :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 情节严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八条 : 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0 序号 7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 拒不履行相关义务, 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诉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 月 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三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有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或者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二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 三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四 ) 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0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 ) 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 ;( 二 ) 伪造 变造有关帐册 材料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三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文书的 ;( 四 ) 打击报复举报人 证人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1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0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第十九条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 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 逾期不退还证件的, 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2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0 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04 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1 号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未领取 职业介绍许可证 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 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 倒卖或者伪造 职业介绍许可证 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处以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非法印制 倒卖或者伪造 职业介绍许可证 以及其他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 涂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04 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1 号 ) 第七条 :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 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 须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经审查批准, 领取 职业介绍许可证, 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职业介绍许可证 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 转让 涂改 倒卖和伪造

13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2 对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 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以胁迫 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04 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1 号 )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至吊销 职业介绍许可证 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除由财政 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 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 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职业介绍许可证 以胁迫 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 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 在职业介绍活动中,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13 对伪造 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费证明, 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1 年 12 月 6 日公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3 号 ) 第四十七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伪造 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 二 ) 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 三 )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 拒绝检查的 ;( 四 ) 隐瞒事实真相, 谎报 瞒报 出具伪证, 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五 ) 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 工资表 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六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 七 )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4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 年 3 月 16 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6 号 ) 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聘雇台 港 澳人员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 港 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14 日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 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14 日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 港 澳人员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 港 澳人员任职期满, 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15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7 对用人单位伪造 涂改 冒用 转让台 港 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14 日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八条 : 用人单位伪造 涂改 冒用 转让就业证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处 1000 元罚款, 该用人单位 1 年内不得聘雇台 港 澳人员

16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8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劳动法 (1994 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第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一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二 )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三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四 ) 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条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 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 二 )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三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一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二 )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 三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四 ) 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17 序号 19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对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不组织抢救 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 年 6 月 1 日公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1 号 ) 第四十三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20 对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 抵押金的处罚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2004 年 11 月 26 日修改,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 抵押金的, 责令退还, 并处以三倍罚款 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九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

18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23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 年 9 月 18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535 号 ) 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拒不停止招生的, 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9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25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第五十三条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 26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骗取钱财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0 序号 27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二 )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三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四 ) 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 五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六 )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 二 ) ( 三 ) 项规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 四 ) 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 一 ) ( 五 ) ( 六 ) 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28 对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六十八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七十一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明示收费标准的, 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未明示营业执照的,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21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30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七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建立服务台账, 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七十三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2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32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以暴力 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五十八条 :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 一 )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 二 )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三 ) 伪造 涂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 四 )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五 ) 介绍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 六 )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七 )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八 )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九 ) 以暴力 胁迫 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十 )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十一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 一 ) ( 三 ) ( 四 ) ( 八 ) 项规定的,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 五 ) 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情节严重的, 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为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处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三十条第二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有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或者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匿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四条 : ( 一 ) 退还,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扣押的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 二 ) 处以罚款, 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三 ) 赔偿损失,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24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35 对事业单位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人事部令第 6 号 ) 第二十九条 :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 公平 公正 第三十条 :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伪造 涂改证件 证明, 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 ( 二 )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 ( 三 )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 纵容他人作弊, 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 ( 四 )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 ( 五 )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 ( 六 )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影响招聘公平 公正进行的 ; ( 七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 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 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 一经查实, 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 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5 序号 36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一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二 )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三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四 ) 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一条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五十条 : 违反本法第三条 第十一条规定,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 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 拒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以暴力 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恢复原工作 ; 造成损失的, 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 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 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 ( 一 )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 二 )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26 序号 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 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 二 )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三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37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三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有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或者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二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三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四 ) 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诉人的

27 行政强制类 (0 项 ) 行政征收类 (0 项 ) 行政给付类 (0 项 ) 行政检查类 (1 项 )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2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十四条第一款 : 劳 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 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若干规定 (2004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劳 劳动保 区劳动 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 ) 第六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 1 障监察 保障监 检查, 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确定重点检查范围, 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 检查 察局 七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 进行审查, 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 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 必要时, 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 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 投诉信箱, 公开举报 投诉电话, 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行政确认类 (1 项 )

29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人事部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人职发 号 ) 第六条 :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 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 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评审 国务院各部门驻地方的直属单位非主体系列一般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 1 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审 区人社局 组织评审 委托评审的程序是 : 由本单位提出, 上级人事 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 高级职务委托评审须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各部委人事 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 中级职务托评审由县 ( 处 ) 级以上的人事 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 单位之间或令人委托评审无效 第十二条 : 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个别评审不准确, 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 应由单位领导提出, 经职改部门同意后, 由评 委会进行复议 其它职权类 (8 项 )

30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干部调动手续办理 区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 人调发 号 ) 第十二条 :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 由各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 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与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 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 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 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 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 凡是由事业 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 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河南省 干部调配工作实施办法 ( 豫人字 号 ) 第二条 : 省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驻郑事业 企业单位, 省人大, 省高级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管劳改劳教单位调入干部, 各地各部门调往省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均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调出干部, 由主管部门自行办理 省直各部门直属驻郑以外单位调入干部,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按本实施办法规定, 主管部门自行办理调出的干部, 一律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为调干登记表 第三条 : 省属在郑高等院校调入干部, 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事厅审批 ; 省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在郑的大 中专院校调入干部, 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事厅审批 ; 驻郑以外的大 中专院校调入干部, 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中小学正式教师的调动, 经征得县 ( 区 )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 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条 : 各市 地 县之间的干部调动, 跨省 市 自治区调入夫妻分居干部和引进的专业技术干部, 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跨省 市 自治区调入其他干部, 由市 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随军家属中的干部, 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持批准随军手续和有关证明, 与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联系办理

31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区人社局 关于完善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聘 直接认定工作的通知 ( 汴职改办 号 ) 第二条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认定 第三条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认定的程序和权限 :( 一 ) 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 二 ) 所在单位对其德 能 勤 绩进行考核, 根据条件推荐直接认定人选 ;( 三 ) 由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初审 ;( 四 ) 市职改办负责市直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直接认定 ; 县 ( 区 ) 职改办负责所在地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直接认定, 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市职改办对其认定结果进行评估 3 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 就业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 一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二 ) 职业供求信息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三 )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四 )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五 ) 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等事务 ;( 六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 人社部发 号 ) 第三条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工作, 建立专门台账, 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 准确记录 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管理信息, 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制度,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台帐, 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社会保险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32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4 人事代理 5 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安置 人才交流中心 区人社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人发 号 ) 第二条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 一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 ( 含县 )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 ( 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 二 ) 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 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 三 )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 四 )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 管理 保管 利用 转递等管理工作, 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身份认定 档案工资记载 出国 ( 出境 ) 政审工作, 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 合同鉴证 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2000 年 9 月 27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11 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的决定 修正 ) 第十条 : 人才流动机构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 为人才流动及单位和个人之间双向选择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 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在人才流动中发挥主导作用, 开展人事代理, 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承办人事 编制行政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贯彻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的实施意见 ( 豫办 号 ) 第二条 : 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在同级党委 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 简称军转办 ), 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 各县 ( 市 区 ) 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 家属安置 ( 一 ) 随调家属工作的安排, 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 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要做到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 同时安置 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对随迁家属,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尽可能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33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 6 7 区直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区人社局 区人社局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 ( 中组发 号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 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 豫组 号 ) 第二十五条 : 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质量, 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 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统计制度 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 豫组 号 ) 第二十八条 : 政府人事部门, 在党委 政府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国人部发 号 ) 第六条 :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 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 ( 豫办 号 ) 第四十八条 :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8 集体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三十四条 :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4 附件 3 龙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 (1 项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要件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三十六条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六十八条 :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 1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 1 份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 ( 同时审查原件 ); 3 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岗位的岗位职责 ; 4 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岗位的考勤制度 ; 5 拟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 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材料 ; 6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应提交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机 受理 审查 决定 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材料进行初审,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办理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15 天 20 天不收费

35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 )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三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四 )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五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六 )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审批要件构的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7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送达 事后监督 制作许可文书并按时送达, 信息公开 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服务电话 : 投诉机构 : 区人社局纪检室投诉电话 : 受理地点 : 开封市体育路 16 号龙亭区人民政府 6 号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 行政处罚类 (37 项 )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1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九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条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2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九十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第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 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 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立案 调查 审查 告知 决定 送达 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3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九十四条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年 10 月 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364 号 ) 第六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的罚款幅度,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9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4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九十五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 一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二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三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四 ) 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五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 ;( 六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 立案 调查 审查 告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40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七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八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 送达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5 对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 ) 第八十八条 :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 (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改,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 第六十条 :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1999 年 1 月 22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258 号 ) 第二十八条 :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 情节严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调查 审查 告知 决定 送达 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6 对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二十八条 : 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7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 拒不履行相关义务, 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诉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 月 1 日公布, 国务院令 423 号 ) 第三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有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或者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二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三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四 ) 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0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 ) 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 ;( 二 ) 伪造 变造有关帐册 材料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三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文书的 ; ( 四 ) 打击报复举报人 证人和劳动保障监 立案 调查 审查 告知 决定 送达 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察人员的 决定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5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0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第十九条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 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 逾期不退还证件的, 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换劳动者,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7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10 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04 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1 号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未领取 职业介绍许可证 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 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 倒卖或者伪造 职业介绍许可证 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处以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11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非法印制 倒卖或者伪造 职业介绍许可证 以及其他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公布,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 涂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04 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1 号 ) 第七条 :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 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 须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经审查批准, 领取 职业介绍许可证, 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职业介绍许可证 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 转让 涂改 倒卖和伪造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12 对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 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以胁迫 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04 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1 号 )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至吊销 职业介绍许可证 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除由财政 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 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 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 职业介绍许可证 以胁迫 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 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根据情节轻重, 处以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 在职业介绍活动中,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13 对伪造 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费证明, 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1 年 12 月 6 日公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3 号 ) 第四十七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伪造 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 二 ) 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 三 )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 拒绝检查的 ;( 四 ) 隐瞒事实真相, 谎报 瞒报 出具伪证, 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五 ) 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 工资表 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 六 )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 ( 七 )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1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14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 年 3 月 16 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6 号 ) 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2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15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14 日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六条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港 澳人员, 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16 对用人单位聘雇台 港 澳人员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 港 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14 日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 港 澳人员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 港 澳人员任职期满, 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4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17 对用人单位伪造 涂改 冒用 转让台 港 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14 日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 ) 第十八条 : 用人单位伪造 涂改 冒用 转让就业证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处 1000 元罚款, 该用人单位 1 年内不得聘雇台 港 澳人员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18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劳动法 (1994 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第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一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二 )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 三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四 ) 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条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 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 二 )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三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56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0 年 7 月 30 日修改,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 ) 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 一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 二 )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 三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四 ) 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决定 送达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7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19 对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不组织抢救 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 年 6 月 1 日公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1 号 ) 第四十三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8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0 对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 抵押金的处罚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2004 年 11 月 26 日修改,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 抵押金的, 责令退还, 并处以三倍罚款 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9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1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2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九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1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3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 年 9 月 18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535 号 ) 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2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4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拒不停止招生的, 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3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5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第五十三条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4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6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骗取钱财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27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二 )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 三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四 ) 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 五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六 )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 二 ) ( 三 ) 项规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 四 ) 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 一 ) ( 五 ) ( 六 ) 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8 对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六十八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7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9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七十一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未明示收费标准的, 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未明示营业执照的,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8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0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七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建立服务台账, 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9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31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七十三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32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以暴力 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 年 12 月 23 日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 ) 第五十八条 :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 一 )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二 )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三 ) 伪造 涂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四 )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五 ) 介绍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 六 )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七 )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八 )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九 ) 以暴力 胁迫 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十 )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十一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 一 ) ( 三 ) ( 四 ) ( 八 ) 项规定的,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 五 ) 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情节严重的, 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1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33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为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01 日公布,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第三十条第二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有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或者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匿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投诉 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查明事实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34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公布, 主席令第 65 号,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改 ) 第八十四条 : ( 一 ) 退还,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扣押的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 二 ) 处以罚款, 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三 ) 赔偿损失,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告知决定 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大处罚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 35 对事业单位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人事部令第 6 号 ) 第二十九条 :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 公平 公正 第三十条 :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伪造 涂改证件 证明, 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 ( 二 )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 ( 三 )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 纵容他人作弊, 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 ( 四 )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 ( 五 )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 ( 六 )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影响招聘公平 公正进行的 ; ( 七 )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 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 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 一经查实, 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 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检查 处置 公开 按照专项检查要求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收集证据材料 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确定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 及时立案查处, 未发现违法行为登记备案,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依照法规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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