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ranscription

1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債券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 經理公司 ) 本基金經金管會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本基金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以下簡稱 Rule 144A 債券 ) 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Rule 144A 債券並無向美國證管會註冊登記及資訊揭露之特別要求, 同時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該市場,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0 頁至第 11 頁 第 12 至第 14 頁 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本基金由本金支付之配息相關資料, 投資人可至本公司網站 ( 或致電客服中心查詢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野村投信網址 : 刊印日期 : 一 七年十月

2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樓網址 : 電話 :(02) 發言人姓名 : 王伯莉職稱 : 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nomurafunds.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網址 :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名稱 : 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地址 :State Street Financial Center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網址 : 電話 : 六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本基金無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由經理公司處理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會計師姓名 : 黃建澤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劃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分送計劃及索取方式 : 投資人得親至上列處所索取或來電 傳真 或電郵經理公司索取或至封面所列網站查詢下載

3 目 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8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8 四 基金投資... 8 五 主要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之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特別記載事項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一 二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載明事項 四 本次發行基金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六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 理作業辦法

4 七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說明 八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刊印事項 附錄二 基金運用狀況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附錄四 基金之財務報告

5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4.4 註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 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 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人民幣與美元之收盤匯 率換算為美元, 再依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註 2: 本基金各受益權單位之成立日為 106 年 6 月 26 日 各受益權單位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為 106 年 6 月 23 日, 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30.4; 人民幣與美元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 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 1. 依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 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前述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 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2.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6 年 6 月 26 日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 經理公司發行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 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轉換公 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債券型( 含 固定收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 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 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6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4)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可投資國家及地區為 : 南韓 香港 澳門 蒙古 日本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澳洲 紐西蘭 中國大陸 斯里蘭卡 印度 印尼 巴基斯坦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美國 英國 愛爾蘭 德國 法國 奧地利 丹麥 加拿大 荷蘭 澤西島 芬蘭 義大利 瑞士 西班牙 挪威 葡萄牙 比利時 冰島 祕魯 卡達 盧森堡 開曼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 英屬百慕達群島 瑞典 阿根廷 墨西哥 土耳其 智利 黎巴嫩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巴西 烏克蘭 哥斯大黎加 根西島 模里西斯 埃及 巴拿馬 哥倫比亞 巴林 厄瓜多爾 塞浦路斯 阿曼 約旦 沙烏地阿拉伯 烏拉圭 牙買加 科威特 捷克 匈牙利 俄羅斯 委內瑞拉 巴拉圭 希臘 以色列 波蘭 南非及曼島 (Man island) 等七十五個國家及地區以及由多個會員國所組成跨國性之超國家組織 (supra-national) 註 : 前述可投資國家及地區, 係指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示符合債券註冊地國家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發行人之母公司之國家風險 (Ultimate Parent Country of Risk) 或債券之交易所 (Exchanges) 之國家或地區為認定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本基金可投資之 亞太國家或地區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詳如公開說明書 (1) 前述 亞太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包括 : a. 亞太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b. 於亞太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c. 於亞太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 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亞太國家或地區 ; e. 本基金可投資之 亞太國家或地區 為中華民國 南韓 香港 澳門 蒙古 日本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澳洲 紐西蘭 中國大陸 斯里蘭卡 印度 印尼 巴基斯坦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卡達 黎巴嫩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阿曼 約旦 沙烏地阿拉伯 科威特 巴林等國家及地區 (2) 前述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包括 : a.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 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 e. 本基金可投資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為中華民國 南韓 蒙古 新加坡 馬來西亞 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斯里蘭卡 印度 印尼 巴基斯坦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祕魯 卡達 阿根廷 墨西哥 土耳其 智利 黎巴嫩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巴西 烏克蘭 哥斯大黎加 根西島 模里西斯 埃及 巴拿馬 哥倫比亞 巴林 厄瓜多爾 塞浦路斯 阿曼 約旦 沙烏地阿拉伯 烏拉圭 牙買加 科威特 捷克 匈牙利 俄羅斯 委內瑞拉 巴拉圭 以色列 波蘭 希臘 南非及曼島 (Man island) 等國家及地區 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 1. 款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惟投資於第 1. 款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時, 不在此限 3.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4. 前述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5.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如因信用評等調整, 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定之比例限制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定之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7.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Morningstar, Inc. BBB- 8.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1. 款至第 3.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3) 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9. 俟前款第 (2) 目及第 (3) 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比率限制 10.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BBB- BBB- BBB- BBB-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8 11.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2.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1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4.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5.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 (1) 本基金主要以投資亞太區域債券為主, 其他地區債券為輔, 債券投資範疇涵括全球兩大區塊 ( 全球已開發國家及全球新興市場 ), 其主要投資目標著重在掌握中長期的投資契機, 尋求基金長期穩定的成長, 提供投資人參與亞太債券市場的獲利機會 本基金操作上將結合本公司多位亞太地區投資專家之研究資源, 隨時觀察全球總體經濟情勢 匯率及利率走勢變化, 再經由研究團隊篩選具投資價值及成長動能的產業與債券類型, 作為追蹤及投資判斷依據 依據全球各經濟體的總體經濟表現, 兼顧由上而下 (Top-down) 的資產配置方式和由下而上 (Bottom-up) 的債券挑選模式, 決定本基金所投資區域中個別國家相關債券之配置比重, 充分達到地區分散及投資風險控制之目的 (2) 本基金由上而下 (Top-down) 的資產配置方式是根據投資市場的波動性 資產類別間的相關性 各資產的到期收益率 信用利差等變數進行分析, 研判各市場的預期收益與風險, 決定各資產類別間的配置比重, 以追求穩健的報酬 (3) 投資標的採取由下而上 (Bottom-up) 之篩選方式, 著重各標的的違約風險以及收益率, 透過全球總體經濟情勢研判 金融市場分析 產業趨勢分析 企業體質分析 個別債券的研究等, 審慎挑選投資標的及往來交易對手, 以降低整體投資組合之信用風險及違約風險, 同時分散投資標的之所屬產業及國家風險, 以確保基金資產之信用品質無虞 (4) 本基金之債券部位存續期間之管理政策如下 : a. 本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的目標為自成立日起三個月 ( 含 ) 後, 本基金整體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一年以上 ( 含 ), 十年以下 ( 含 ) b. 本基金將採取靈活調整債券存續期間的策略以積極管理投資組合的利率風險, 視全球總體經濟發展概況 利率變化以及亞洲債市趨勢展望, 以決定當下投資組合之最適存續期間 例如, 若研判經濟展望朝向復甦, 未來利率可能走升, 將縮短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以降低利率上升對投資組合的負面影響 ; 相對而言, 若預期經濟可能衰退, 未來利率可能下跌, 則將拉長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以期掌握利率下跌所帶來的潛在資本利得機會 2. 基金特色 : (1) 聚焦亞太新興債券市場 : 亞太新興債券市場持續快速成長, 透過聚焦亞太新興債市, 掌握亞太新興債券提供的潛在收益與資本利得契機, 並同時參與亞太新興地區經濟 財政成長的前景 (2) 複合債信 : 多元債種配置, 有效降低系統性風險並兼顧強化投資組合之效果, 本基金以亞太新興市場投資級債券為投資主軸, 搭配佈局亞太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 全球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與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債券, 達到有效降低投資組合波動性及違約風險 ; 並佐以貨幣市場工具穩定基金收益, 以多元化的配置概念, 有效降低系統性風險並強化投資組合 (3) 彈性調整 : 根據市場景氣多空情勢, 充分利用各類金融商品工具, 達到降低匯率波動及利率上升導致基金持有債券部位下跌之風險, 降低整體基金波動性 (4) 靈活搭配 : 由於亞洲及新興市場貨幣中長期升值潛力仍然看好, 因此靈活投資各類幣別來達到增加基金收益之來源 : 且本基金投資組合採跨債種類別 國家以及強弱勢貨幣的分散配置, 使資產不易出現齊漲齊跌之現象, 達到增加本基金收益來源並降低區域性投資風險的效益 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9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定位為債券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亞太新興市場國家及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且本基金亦投資高收益債券, 該債券違約相對較高, 故本基金適合較積極且長期投資型的投資人,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屬 RR3 風險收益等級, 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民國 106 年 6 月 13 日起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每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在級距範圍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 做適當之調整 4.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某特定類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仍應每日公告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銷售價格, 該銷售價格將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之前一營業日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案例說明 : 當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計算範例如下 : 假設 : 106 年 07 月 04 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前一營業日 (106 年 07 月 03 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美元 12.5 元, 則自 106 年 07 月 04 日起,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美元 12.5 元 (A), 且經理公司將持續公告, 並以該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銷售價格 ; 後有投資人於 106 年 12 月 18 日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美元 100,000 元 (B) 時, 該日申購人之持有受益權單位數 (C) 為 8,000 受益權單位數, 計算公式為 (C)=(B)/(A)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下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亦依下述最低發行價額之規定辦理 : (1) 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分別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佰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金壹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3)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元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4) 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5)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參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金壹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6)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伍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參仟元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10 轉換, 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4. 經理公司目前僅接受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轉申購及同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轉申購申請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投資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份證者, 可以 ( 新式 ) 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上述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應提示證明文件正本 ; 但檢送證明文件影本者, 須檢附本人聲明書及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並由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向受益人以電話查證或以函證方式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 得辦理開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 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授權由受雇人辦理開戶者, 應由受雇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出具之授權書及受雇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並得要求受益人提示上開文件之正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外國受益人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 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4) 依據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規定, 經理公司對於不配合審視 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 經理公司得暫時停止交易, 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或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萬單位或淨資產價值未達新臺幣壹拾萬元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拾單位者或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佰單位者或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仟單位者,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買回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定義為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需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 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但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及其它依法令規定得排除短線交易限制者, 得不適用短線交易 上述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之認定, 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之日期減去原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七個日曆日者 例如,106 年 07 月 03 日買進本基金後, 於同年 07 月 10 日下午四點前又申請買回本基金, 即屬短線交易 本公司將收取基金買回金額百分之. 一 ( 0.01% ) 的短線交易費用並歸入本基金資產 此外, 若受益 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1 人 短線交易 頻繁, 本公司亦得拒絕該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 ( 二十一 )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並應於經理公司網站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別及其例假日 ( 二十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無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1. 本基金累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得依下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並依第 5. 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可分配收益之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嗣後月份作為可分配收益來源 : (1)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基金收益分配及利息收入 ; (2) 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從事投資證券相關商品利得扣除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 不包括前述第 (2) 款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本基金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得依下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並依第 5. 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可分配收益之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嗣後月份作為可分配收益來源 : (1)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基金收益分配 利息收入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2)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從事投資證券相關商品利得扣除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因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4)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 不包括前述第 (2) 款及第 (3) 款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4. 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5. 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應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前述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6. 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7.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月配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類別併入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8. 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

12 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 ( 含 ) 時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美金肆拾元 ( 含 ) 時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貳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相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9. 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或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前項有關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6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 外有價證券之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證券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1.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3.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十之說明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 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十一之說明 )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之 ( 九 ) 之說明 )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由基金投資管理單位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提出研究分析報告, 並於每日 每週召開晨會及週會等各項投資會議, 報告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最新動態 產業消息及國內外經濟情勢, 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依據之參考 (2) 投資決定與執行 : 由權責主管 投資研究人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 投資決策委員會, 基金經理人依據市場總體分析研究報告 個別證券投資分析, 擬訂基金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建議表, 提交 投資決策委員會 決議, 作成個別投資標的投資決定, 並產生投資決定書, 經適當覆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確認後, 始交付交易部門人員執行之 若投資決策與 投資決策委員會 之決議有異動, 基金經理人應以書面報告異動原因, 交由權責主管覆核, 始得交付交易人員執行之 如有簽訂海外投資顧問 (advisor) 之相關基金, 則基金經理人將根據海外投資顧問 (advisor) 所提供之投資建議, 得出該基金投資於各國股市 產業或個股之個別投資比重, 作為投資依據之參考, 並依此進行投資組合建構與調整, 及產生投資決定書, 經覆核人員與權責主管確認後, 再交付交易部門人員或海外投資顧問執行之 (3) 投資檢討 : 基金投資管理單位應定期評估投資績效, 撰寫投資檢討報告,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並留存之 2.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應撰寫 交易分析報告, 內容載明證券相關商品名稱 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平方向 契約內容 停損點及停利點,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 交易分析報告 作成 交易決定書,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後交付交易員執行 交易決定書 須載明契約代碼 證券相關商品名稱 多 ( 空 ) 方向 契 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3 約月份 交易價格 口數 停損點及停利點及交易決定依據等內容 如有簽訂海外投資顧問 (advisor) 之相關基金,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海外投資顧問 (advisor) 所提供之投資建議, 作為投資依據之參考, 並依據以上交易決定等內容, 產生投資決定書, 經覆核人員與權責主管確認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於執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前, 應確認是否有足額保證金可供執行交易 交易員依據 交易決定書 執行交易, 並作成 交易執行紀錄, 載明實際成交多 ( 空 ) 價格 契約月份 口數及交易決定書所列與實際執行結果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並經權責主管覆核 如有簽訂海外投資顧問 (advisor) 之相關基金, 則交付交易部門人員或海外投資顧問執行之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每月就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提出 交易檢討報告, 交由主管及權責主管覆核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本基金自 106 年 6 月 26 日起採多重經理人管理, 最近三年經理人及任期如下 : (1)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之基金經理人 : 謝芝朕 ( 自 106/06/26~ 迄今 ) (2) 多重經理人簡介如下 : a. 核心基金經理人姓名 : 謝芝朕學歷 : 澳洲國立大學應用經濟學碩士現任 : 野村投信投資管理處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 (2015.7~ 迄今 ) 曾任 : 新加坡大華資產管理 (UOBAM) 亞洲固定收益主管 (2008.3~2015.6) United Asia Bond Multi Currency Fund(2010.2~2015.5) United Asian Bond Fund(2010.5~2015.5) United Asian High Yield Bond Fund(2013.4~2015.5) United Asian Local Currency Bond Fund(2013.7~2015.5) United Renminbi Bond Fund(2011.5~2015.5) (a). 權限 : 本公司因考量基金之投資如係由基金經理人一人決定, 對受益人之權益保障不足, 乃成立 投資決策委員會, 核心經理人與協管經理人所提出之基金投資建議, 經 投資決策委員會 達成投資決策後, 由核心經理人與協管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作成投資決定後產出投資決定書, 經權責主管覆核後, 始交付交易部門執行 (b).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基金經理人管理之其他基金 :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野村中國境內新興債券基金 ( 於 成立 ) (c). 依據 107 年 5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放寬單一基金經理人所管理之基金數量及其相關規範,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並確實遵守以下規範 : i.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應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ii.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iii. 恪遵法令 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並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衝突之規範辦理之 b. 協管基金經理人姓名 : 范鈺琦學歷 :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China Europ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MBA 現任 : 野村投信固定收益部資深協理曾任 : 大華銀投信投資研究部門 (a). 權限 : 本公司因考量基金之投資如係由基金經理人一人決定, 對受益人之權益保障不足, 乃成立 投資決策委員會, 核心經理人與協管經理人所提出之基金投資建議, 經 投資決策委員會 達成投資決策後, 由核心經理人與協管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作成投資決定後產出投資決定書, 經權責主管覆核後, 始交付交易部門執行 (b).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

14 基金經理人管理之其他基金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野村四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和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c). 依據 107 年 5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 放寬單一基金經理人所管理之基金數量及其相關規範,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並確實遵守以下規範 : i.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應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ii.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iii. 恪遵法令 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並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衝突之規範辦理之 ( 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不適用 ( 本基金未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不適用 ( 本基金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8)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0)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14)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 1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5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1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2)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但該債券應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 ; (23)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8)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8) 款 第 (11) 款至第 (17) 款及第 (19) 款至第 (22) 款規定比例 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故無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情形 )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國內部分 :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如下 : a.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交易部門接獲子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編號統計並通知投資管理處 (b). 投資管理處及業務部門於出席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簽發單上註明以下內容 : i. 對此次會議各個議案處理原則 ; ii. 擬就例外情況提出原因 策略及效果預估作成方案, 呈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 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行使 b. 指派代表人出席 : 由基金經理人或交易部主管批示意見後指定代表人, 代表出席受益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

16 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 作成書面紀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2) 海外部分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 可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事項 : 1.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請見附錄一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請見附錄一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本基金並未側重國外特定新興產業 有關國外證券化商品市場概況如下 : 美國是全世界最早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國家, 其不動產抵押貸款市場的創立, 可溯及 1930 年代的經濟大蕭條時期, 當時由於經濟大恐慌, 為了挽救房地產市場與刺激景氣復甦, 政府鼓勵民眾購置房地產, 由儲貸協會 (S&L) 等金融機構以長期低利貸款融資予民眾, 聯邦住宅局 (FHA) 並提供低價保險予中低收入戶, 藉以向銀行取得貸款 1938 年成立了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 (FNMA) 成為住宅貸款的保證機構, 之後 FNMA 改為民營機構, 並於 1968 年獨立出另一個部門, 由國家抵押貸款協會 (GNMA) 進行抵押貸款之特別協助 管理及清償的功能 1970 年美國 全國政府不動產貸款協會 發行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MBS), 此為資產基礎證券化之起源 發行原因主要為當時流動性危機與當時美國的銀行無法跨州經營, 在各州資金供需不均衡下, 造成貸款利率上升及若干金融機構面臨資金短缺的狀況, 資金需求較緊的地區可藉由證券化取得資金, 而三大政府機構收購金融機構所承作的住宅貸款, 加上政府保證, 發行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而銀行得藉此再收受貸款業務, 增加市場可貸資金 除了歐美成熟國家外, 亞洲及其他新興市場國家近年來也致力於發展證券化市場, 以活化資金 香港廣泛地在住宅抵押貸款 信用卡應收帳款 汽車貸款應收帳款及單一商業貸款應用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亞洲金融資產證券化最具成效之地區, 為了解決不良貸款債權之需求不同, 故近年來均以發展與不動產結合之金融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主, 其中尤以住宅抵押擔保證券市場最為成熟 目前市場上盛行的狹義資產證券化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 一為房貸相關債權的證券化, 泛稱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 或稱為房貸基礎證券 ), 一為非房貸型債權的證券化, 泛稱為資產基礎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 目前已有的證券化標的包括 : 信用卡貸款 汽車貸款 學生貸款 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 租賃 公司應收債款 債券或權益證券 壞帳等等 資產證券化技術廣泛運用的結果, 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規模大增 亞洲及新興市場國家近年來也致力於發展證券化市場, 以活化資金 韓國於亞洲金融風暴時善用證券化架構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 由政府設立韓國抵押公司向銀行收購債務, 並轉換成證券, 使其經濟自亞洲金融風暴後快速復甦 近期 MBS 及 ABS 發行資料如下表 : 證券市場名稱 資產證券化商品發行情形 發行規模 (USD, bln) 1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流通在外規模 (USD, bln)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MBS ABS 資料來源 : 美國 SIFMA 4.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 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前述 ( 六 ) 及 ( 七 ) 之說明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本基金為避免投資所在國家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 基金投資於該國之資產, 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投資國貨幣之匯兌風險 基金所投資 以外國貨幣計價之資產, 包含以外國貨幣型態持有之現金部位, 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五 主要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 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

17 司將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無法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以下列舉可能影響本基金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未投資股票, 並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分散於各產業, 其中有些產業與景氣連動高, 而各國不同之產業景氣循環位置, 也將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之有價證券進行減碼或停止投資,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該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法因此而完全消除 ( 三 )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國家或地區若因政經環境不穩定時, 則可能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且部份市值較小之投資標的亦可能欠缺流動性, 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以新臺幣計價, 因此當投資國家當地貨幣對美金之匯率或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將從事遠期外匯 換匯交易或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本基金投資國家或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故可能存在外匯管制風險 此外,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相對於其它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2. 本基金投資國家包含新興市場國家, 對於外滙管制上較已開發國家嚴格, 本基金投資相關有價證券, 可能會因當地政府進行滙率管控而造成兌換損益, 進而影響本基金資產變化 且其間或有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會限制或控制資金滙入滙出, 故而本基金投資新興市場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滙回之風險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太市場, 部分國家的政經情勢變動可能對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與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此外, 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等亦可能會影響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可提高本基金在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 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因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皆為全球知名大型合法金融機構,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各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債券市場風險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且因我國債券市場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 / 次順位金融債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 次順位金融債部分,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3.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風險本基金可投資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4. 投資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故若反向型 ETF 與追踪標的指數無法將追蹤誤差值拉大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5. 投資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3

18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6.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風險 : 高收益債券 指的是信用評等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型基金 故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基金之淨值, 造成本基金淨值之波動 7. 投資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風險 : 由於前述標的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面臨債券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債券之價格波動 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因無信用評等或非投資等級因素, 其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或債券發行違約風險都高於一般債券, 故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外匯波動過大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無法支付本金及利息或破產,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8. 投資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之風險 : 美國 Rule 144A 債券, 並無向美國證管會註冊登記及資訊揭露之特別要求, 同時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該市場,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避險之需要或為增加投資效率, 經金管會核准後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惟縱為避險操作, 亦仍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會因市場交易量不足而無法成交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暫不辦理出借有價證券, 爰無相關風險 ( 十一 ) 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基於匯率風險管理,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採取匯率完全避險, 此種避險方式不致影響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權益, 且可規避因新臺幣升值而產生之匯兌損失, 此匯率完全避險, 須將匯出金額全部辦理新臺幣換匯 (SWAP) 避險交易, 惟基金從事換匯交易所產生之成本應由本基金負擔 ( 十二 )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如果本基金投資之債券發行機構無力償債或面臨其他財務困難 ( 違約 ) 時, 投資部位則將受負面影響 本金及利息債券或其他債務工具投資之最終償還若有不確定性, 也將造成信用風險 在這兩種情況下, 如果違約後無法回收, 將面臨損失本金與利息的風險 通常被列為 非投資級 的債券及債務工具, 會面臨最大的違約風險 ( 十三 ) 其他投資風險 : 無六 收益分配 ( 一 )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之說明 ) ( 二 ) 每月配息之範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分配 分配前分配分配後 基金 10,000,000-10,000,000 累積未分配收入 400, , ,000 累積未分配資本利得 100, ,000 累積未分配已實現資本利得 400, ,000 減 : 未實現資本損失 (300,000) - (300,000) 可分配收益 500, , ,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9 淨資產 10,500,000 10,200,000 在外發行單位數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每單位淨值 / 每單位分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分配 分配前分配分配後 基金 300, ,000 累積未分配收入 13,000 10,000 3,000 累積未分配資本利得 3,000-3,000 累積未分配已實現資本利得 13,000-13,000 減 : 未實現資本損失 (10,000) - (10,000) 可分配收益 16,000 10,000 6,000 淨資產 316, ,000 在外發行單位數 30,000 30,000 30,000 每單位淨值 / 每單位分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分配 分配前分配分配後 基金 1,500,000-1,500,000 累積未分配收入 65,000 50,000 15,000 累積未分配資本利得 20,000-20,000 累積未分配已實現資本利得 70,000-70,000 減 : 未實現資本損失 (50,000) - (50,000) 可分配收益 85,000 50,000 35,000 淨資產 1,585,000 1,535,000 在外發行單位數 150, , ,000 每單位淨值 / 每單位分配 以上數值皆為預估值, 不代表未來的收益 以上範例之假設及說明 : 1. 收入項目包括 : (1) 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以外之現金股利 子基金收益分配及利息收入 (2) 月配類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從事投資證券相關商品利得扣除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月配類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因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註 : 僅適用於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4) 月配類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之資本損失 ( 不包括前述第 (2) 及第 (3))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

20 2. 累積未分配資本利得 : 即上述 (2)(3)(4) 之尚未分配之餘額 3. 可分配收益為累積未分配收入加計累積未分配資本利得 4. 各計價幣別可分配項目依信託契約各計價幣別之可分配收益來源之規定 5. 範例為假設期間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均無變動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銷售方式為之 ( 銷售地點請見本公開說明書第肆部份 ) 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留存聯 2. 申購截止時間 : (1) 申購書件交付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為每一營業日下午 04:00 前,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申購價金給付截止時間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下午 04:00 前給付申購價金, 惟如係因非可歸責於申購人所致之給付遲延, 並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 10:00 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1. 申購價金之計算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十四 ) 之說明 )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申購人完成申購後, 不得撤回其申購 (2)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前開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銀行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5) 經理公司目前僅接受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轉申購及同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轉申購申 1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1 請 (6)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申購人完成申購後, 不得撤回其申購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依其申購計價類別, 分別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或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2.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或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萬單位或淨資產價值未達新臺幣壹拾萬元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拾單位者或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佰單位者或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仟單位者,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3. 買回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銷售機構 : 每營業日下午 3 時 ( 或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 投資人應依規定辦理買回,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 1. 買回價金以受益人買回請求之書面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乘以買回單位數計算之 2.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3. 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之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4.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5.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6. 有關 短線交易 之定義及費用, 請參見一 基金簡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1. 給付時間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請求之書面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7

22 日內給付之 2.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於依前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 : 不適用,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 五 ) 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 :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如有前 2 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1. 本基金之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經理費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 申購手續費 ( 註 1)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每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即買回之受益人, 收取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 50 元 1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3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 2) 其他費用 ( 註 3)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八 ) ( 註 1)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在級距範圍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做適當調整 ( 註 2)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 3) 本基金尚應依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費及保管費之報酬, 為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修正後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所得稅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解散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解散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家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家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 本基金應就源扣繳之台灣利息所得稅適用於下列之投資收益項目 : 以下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受益人類別 境內居住之個人 說明 所得屬 99 年前 所得屬 99 年起 海外孳息 獲配項目 資本利得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免納所資本利得停徵所得稅期間, 依法得稅 免納所得稅 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須納入基本所得加計項目中計算課稅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9

24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樣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3)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2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5 4.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產比重計算, 於投資比重累計達本 基金淨資產百分之四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暫停計 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本項情事發生時, 經理公司除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暫停受益權單位 之申購及買回, 但應於前一曆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或經理公司之網站 ( 及營業處所公布因主要投資國家證券交易市場國定例假日休市 而停止計算基金淨值 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及買回之日期 以 106 年 12 月為例 : 經理公司將於 106 年 11 月初於上述網站公告相關訊息如下 : 日期 休市之國家 暫停計價及交易之基金 12/25 中國大陸 印度 印尼及南韓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 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 式如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書面通知, 否則經理公 司將依受益人名簿記載或受通知之最後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 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 定傳輸於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 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之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 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所選定之公告方式,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公告項目 同業公會公開資訊網站觀測站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 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2)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 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 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基金投資內容定期揭露 ( 含投資國家及比例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基金之財務報告 其他應公告或通知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投資績效 ( 如下表 ), 其它資料請詳見附錄二 ( 一 )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 資料來源 :Lipper, 新台幣計價 ; 資料日期 : )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1

26 (1) 新台幣累積級別 1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累積 (新臺幣) (2) 新台幣配息級別 1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月配 (新臺幣) (3) 美元累積級別 (4) 22 美元配息級別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累積 (美元)

27 1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月配 ( 美元 ) (5) 人民幣累積級別 : 1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累積 ( 人民幣 ) (6) 人民幣配息級別 : 1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月配 ( 人民幣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請詳見附錄二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3

28 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3% 3% 2% 2% 1% 1% 0% %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 ( 新臺幣 ) 5% 4% 3% 2% 1% 0% %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 ( 美元 ) 6% 5% 4% 3% 2% 1% 0% %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 ( 人民幣 ) 年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1) 累積型新台幣計價 : 基金名稱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自成立日起 2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29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0.58% -1.93% -2.39% 基金累積 ( 新臺 % 幣 ) (2) 月配型新台幣計價 : 基金名稱 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 三年五年十年自成立日起 野村亞太新興債 券證券投資信託 -0.58% -1.95% -2.41% 基金月配 ( 新臺 % 幣 ) (3) 累積型美元計價 : 基金名稱 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 三年五年十年自成立日起 野村亞太新興債 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累積 ( 美元 ) -0.87% -4.90% -3.33% % (4) 月配型美元計價 : 基金名稱 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 三年五年十年自成立日起 野村亞太新興債 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配 ( 美元 ) -0.87% -4.90% -3.33% % (5)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 : 基金名稱 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 三年五年十年自成立日起 野村亞太新興債 券證券投資信託 -1.36% -6.09% -3.40% 基金累積 ( 人民 % 幣 ) (6)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 : 基金名稱 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 三年五年十年自成立日起 野村亞太新興債 券證券投資信託 -1.27% -5.64% -2.95% 基金月配 ( 人民 % 幣 )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5

30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基金名稱 :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基金存續期間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七 ) 說明 )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一 ) ( 二 ) ( 三 ) 項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分為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 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3)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4)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5)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6)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七 申購受益憑證 之說明 )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基金之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五 ) 之說明 ) ( 二 ) 基金之不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七 申購受益憑證 ( 四 )2 之說明 )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 2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1 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或享有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本條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之說明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7

32 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 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mops.twse.com.tw /) 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 2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3 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 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產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9

34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二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三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五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 十六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七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八 ) 及 ( 九 ) 之說明 )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一 基金簡介 ( 二十五 ) 之說明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八 買回受益憑證 說明 )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 (1)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投資組合之淨資產價值選定投資組合計價幣別 ( 美元 ) 為基礎分別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再加計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兌換匯率換算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申贖金額, 得出以投資組合計價幣別 ( 美元 ) 為基礎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價值 (2) 計算以投資組合計價幣別 ( 美元 ) 為基礎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佔依 (1) 計算所得之本基金資產價值之比例 (3)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投資組合計價幣別 ( 美元 ) 之損益及收入費用, 依 (2)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4)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投資組合計價幣別之損益後, 即為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組合計價幣別之淨資產價值 (5) 上述以投資組合計價幣別計算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後, 即為以各計價幣別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6)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表示之淨資產價值, 分別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7)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 得出以基準貨幣表示合併之基金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國外之資產 : (1) 債券 :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中午 12 時以前, 依序由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若無最近價格者, 則依序以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買價 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5 (2)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3) 證券相關商品 : a.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所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自資訊系統依序為彭博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b. 期貨 選擇權契約 : 依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4)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一 ) 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1

36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本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3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7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九 受益人之權利與費用負擔 ( 四 ) 之說明 )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之說明 )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注意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3

38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 原名為 彰銀喬治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取得公司執照,88 年 1 月 22 日取得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90 年 7 月 23 日獲准公司更名,9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更名 為 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5 年 12 月 1 日與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合併, 公司並更名為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 1 月 23 日與安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合併, 本公司為存續公司 103 年 9 月 16 日獲准公司更名,103 年 10 月 16 日起正式更名為 野 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年月 每股面額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股本來源 103 年減資 元 85,000, ,000,000 34,551, ,511, ,000,000 元 ( 三 )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 四 )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 成立日期 基金名稱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基金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金 野村美利堅高收益債基金 野村日本領先基金 野村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野村多元收益平衡基金 野村核心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核心配置平衡 ) 基金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基金 野村四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 ( 三檔子基金分別為野村中國境內新興債券基金 野村邊境市場高收益主權債基金及野村五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野村到期收益傘型基金 ( 二檔子基金分別為野村 2024 目標到期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及野村六年目標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1) 台中分公司 : 於 90 年 12 月 25 日獲金管會核准設立 (2) 高雄分公司 : 於 90 年 12 月 25 日獲金管會核准設立 (3) 台南分公司 : 因合併於 95 年 12 月 01 日繼受原荷銀投信台南分公司 ;106 年 8 月 18 日最後 營業日 (4) 新竹分公司 : 因合併於 95 年 12 月 01 日繼受原荷銀投信新竹分公司 ;106 年 9 月 15 日最後 營業日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 日期移轉或更換事項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原持有荷銀投信 100%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併增資發行股份計 15,614,364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受讓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持有安泰投信股份計 17,635,798 股 3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39 日期移轉或更換事項 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 原持有安泰投顧 90.23%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併增資發行股份計 27,418,190 股及百慕達商安泰投資 ( 香港 ) 有限公司原持有安泰投顧 0.5% 股份交換取得安泰投信合併增資發行股份計 151,935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受讓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 持有安泰投信部分持股計 8,180,800 股 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 受讓百慕達商 Invesco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 原股東百慕達商安泰投資 ( 香港 ) 有限公司持股由其母公司百慕達商 Invesco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承受 ) 原持有安泰投信股份計 151,935 股 荷商荷蘭國際保險有限公司及荷商 ING Insurance Asia N.V.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全數移轉予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及香港商 Professional Analytics and Services Limited 二 事業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股東結構合計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人數 持有股數 1,413,725-66,316 33,071,115-34,551,156 持股比率 4.092% % % -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股比例 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17,621,090 51%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8,637,789 25%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6,557, % * 持股占 5% 以上之股東 ( 二 ) 組織系統 : 1. 經理公司組織計有股東會 監察人 董事會, 並設置董事長 副董事長 總經理 稽核部 企業風險管理處及總經理室等, 下設投資管理處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通路事業處 客戶關係業務處 策略暨行銷處及台中 高雄分公司, 經理公司之組織系統如下 : September 30, 2018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5

40 股東會 Shareholders Meeting 監察人 Supervisor 董事會 BOD 副董事長 Vice Chairman 總經理室 CEO Office 董事長 Chairman 總經理 CEO 稽核部 Audit Department 企業規劃部 Corporate Planning Department 企業風險管理處 ERM Division 投資管理處 Investment Division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Finance, IT & Operations Division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Human Resources &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Legal & Compliance Division 通路事業處 Channel Business Division 客戶關係事業處 Direct Business Division 策略暨行銷處 Strategy & Marketing Division 國內股票投資部 Domestic Equity Department 財務部 Finance Department 人力資源發展部 HR Development Department 法務部 Legal Department 通路理財部 - 一 Channel Financial Management-I Department 企業暨個人財富部 - 台北 Corporate & Individual Client Business Department Taipei 產品暨業務發展策略部 Product and Business Development Department 專戶管理部 Discretionary Accounts Management Department 海外投資部 Overseas Investment Department 多元資產組 Multi-Assets Section 全球股票暨主題投資組 Global Equity and Themes Investments Section 亞洲暨中國股票組 Asia/ China Equity Section 固定收益部 Fixed Income Department 財務會計組 Finance Accounting Section 管理會計組 Management Accounting Section 基金會計暨作業部 Fund Accounting & Operations Department 作業組 Operations Section 基金會計組 Fund Accounting Section 基金事務部 Fu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境內基金事務組 Onshore Fund Administration Section 人力資源管理部 HR Management Department 行政部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法規遵循部 Compliance Department 通路理財部 - 二 Channel Financial Management-II Department 通路理財部 - 三 Channel Financial Management-III Department 通路理財部 - 四 Channel Financial Management-IV Department 通路理財部 - 五 Channel Financial Management-V Department 企業暨個人財富部 - 台中 Corporate & Individual Client Business Department Taichung 企業暨個人財富部 - 高雄 Corporate & Individual Client Business Department Kaohsiung 機構法人部 Institution Client Business Department 數位理財部 Digital Client Business Department 客戶暨業務支援組 Customer & Sales Support Section 投資策略部 Client Portfolio Manager Department 行銷策略部 Marketing Department 行銷溝通組 Strategic Communication & PR Section 交易部 Dealing Department 境外基金事務組 Offshore Fund Administration Section 全球整合投資方案部 Global Investment Solutions Department 電腦資訊部 IT Department 投資行政部 Investmen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資訊架構組 Infrastructure Section 應用系統組 Business Application Section 資訊安全組 Change/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ection 備註 : 本公司於台中 高雄設有分公司 2. 部門人數 分工及職掌範圍 : 部門人數部門職掌 3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資料日期 :107 年 9 月 30 日 董事長室 2 人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 為公司負責人 總經理室 4 人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人力資源暨行政處 9 人 人事任用 規劃 薪資 管理及訓練安排員工福利及保險庶務 採購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 69 人 公司會計基金會計處理程式設計系統維護資訊管理基金股務 通路事業處 56 人 基金銷售機構 基金委任銷售業務之推展銷售機構教育訓練與宣導營業促銷活動銷售機構之遴選及合約簽約簽訂基金 ( 總代理或顧問服務 ) 銷售或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契約投資型保單連結基金之相關事項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帳戶代操之簽約及推廣銷售機構代銷基金業務之推廣 客戶關係事業處 51 人 直銷業務經營管理投資人關係之維持與規劃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客戶服務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協同基金經理人為客戶投資分析零售客戶事業推展及顧客價值提升提供電話服務及電子商務的完整服務客戶申訴 / 爭議事項處理及報告網站內容管理及交易平台維護 因應公司策略發展之創新數位服務研發及推廣

41 策略暨行銷處 投資管理處 部門人數部門職掌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 稽核部 企業風險管理處 20 人 52 人 7 人 3 人 5 人 發展並執行整合行銷策略基金策劃發行基金行銷企劃基金信託契約維護產品與品牌管理 維護 推廣與溝通提供業務同仁之產品教育訓練課程非共同基金產品提出 領導與監督計劃研究新業務機會並提出具體實施計劃領導新業務發展計劃基金投資管理國內外股市動態研究國內外經濟 金融研究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國內外產業調查分析國內股市動態研究全權委託業務契約及相關法律文件之擬訂 審閱與磋商法規諮詢 解釋與法律意見提供業務模式之建議 法律分析及提出法律上解決方案股東會及董事會議程之規劃及召開事宜重大客訴或違約事件處理訴訟 / 非訟案件處理與主管機關之聯繫 溝通及法令遊說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法務相關事宜契約正本管理公司證照申請 / 變更登記公司印鑑管理制度之建立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及建議建立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協助各部門建立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公司暨內部相關規範, 並適時更新法令遵循政策制定與維護法規遵循風險控制及自行評估之執行與報告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公司暨內部相關規範適時更新督導各項活動符合法令規定審閱基金送件文件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審核廣告及營業活動之相關行銷 / 協銷文宣 / 研究報告資料等有關資料公司員工個人投資交易及相關申報作業投資限制相關系統控管作業協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年度自行評估作業依據內部控制制度擬訂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內部稽核內控制度之執行及查核執行年度計劃例行查核及主管機關專案查核作業外部及內部查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追蹤覆檢提供作業流程改善建議金管會檢查局聯繫窗口評估企業整體風險策略方案, 訂定相關目標, 及制訂管理相關風險機制提供辨識與選擇各種風險回應方案之嚴格規範 風險回應方案有風險規避, 風險抑減, 風險分擔, 風險承受辨識潛在事項與建立回應能力, 以降低非預期營運風險其相關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7

42 部門人數部門職掌 成本或損失對企業的各個單位面臨多種風險所出現關聯之後果能做出有效的及整合性之回應建置與引導企業風險文化. 舉辦教育訓練, 有效的溝通攸關資訊, 使相關人員清楚並明確知悉其所扮演之角色及責任實施及運用有效的風險衡量工具與方法風險控制及自我評估之執行與報告, 以定期確認營運風險, 資訊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目標之達成及遵循重大查核發現及意外事件的改善方案之追蹤管理每月風險管理委員會, 負責監督及執行本公司營運風險之辨識 衡量 監控 報告 / 揭露與回應等流程之達成及遵循危機處理委員會, 以確保突發狀況發生時, 可迅速排除問題並且將損害減少到最低交易對象及券商之核可及信用風險之監控每月投資風險報告及監控編製投資績效報告編製投資績效歸因報告及說明提供基於風險模組編製之風險歸因報告不定期依總體 / 市場形勢進行方案分析及事件分析在推出新基金前分析並評估所選之投資顧問的基金績效提供必要的風險分析數據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107 年 09 月 30 日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總經理 王伯莉 % 執行副總經理 劉孝慧 % 資深副總經理 賴峰彰 % 資深副總經理 王淑瑋 % 資深副總經理 龍遠鳴 % 資深副總經理 陳又本 % 資深副總經理 賴宥秢 % 投資長 周文森 % 資深副總經理 黃宏治 % 副總經理 董士德 % 副總經理 姚郁如 % 雷鳥全球管理學院國際事務管理碩士法國巴黎保險集團台灣區總經理英國內彼爾大學行政與資訊管理碩士 ING 安泰投信副總經理美利堅大學國際法學碩士環宇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紐約市立大學財管所花旗銀行財務管理處副總裁香港理工大學聯合利華 ( 股 ) 公司人事主管東吳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 ING 安泰投顧銀行通路部協理 臺灣大學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碩士聯博證券投信業務部副總經理 巴黎高等商學院理學碩士東方匯理資產管理公司 ( 法國巴黎 ) 資深投資經理 雪城大學財務碩士華頓投信基金管理部資深協理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所鴻海精密工業 ( 股 ) 公司投資管理部美國卓克索大學企管碩士德銀遠東投信投資研究部副總經 3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43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股數 持股比率 副總經理葉玲鈴 % 副總經理廖正宏 % 副總經理張繼文 % 副總經理胡慧中 % 副總經理張麗玟 % 副總經理張耀文 % 副總經理陳景堯 % 副總經理謝芝朕 % 副總經理薛麗秋 % 副總經理張洵瑛 % 資深協理暨台中分公司經理人資深協理暨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陳永杰 % 陳宇文 % 理 主要經 ( 學 ) 歷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碩士荷銀投信交易部副理 政治大學統計學學士巴黎管理顧問 ( 股 ) 行銷長室副總經理紐約市立大學柏魯克學院企管碩士瑞銀投信投資暨產品策略部主管 美國波士頓大學資訊管理碩士摩根資產管理資訊部副總經理 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國際管理所碩士建華銀行信託部協理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稽核部經理 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復華投信行銷及電子商務副總經理澳洲國立大學應用經濟學碩士新加坡大華資產管理亞洲固定收益主管南台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ING 安泰投顧銀行通路部協理波士頓大學國際金融法碩士天達投顧法令遵循主管美國馬里蘭大學企業管理學碩士瀚亞投信財富管理中心協理中山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花旗銀行財富管理業務協理 以上人員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董事長 副董事長 姓名 毛昱文 Ashwin Mehta 鈴木健一 Kenichi Suzuki 選任 ( 指派 ) 日期 任期 至 選任時持有股份 ( 千股 )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 千股 )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8,638 25% 8,638 25% 至 17,621 51% 17,621 51% 主要經 ( 學 ) 歷 印度企業管理研究所企業管理碩士前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日本關西學院大學學士 前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Managing Director 備註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法人代表 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法人代表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9

44 職稱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監察人 監察人 姓名 田邊実 Minoru Tanabe 選任 ( 指派 ) 日期 任期 選任時持有股份 ( 千股 ) 股份數額 4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 千股 ) 股份數額 持股比率 至 17,621 51% 17,621 51% 橫田靖博 Yasuhiro 至 17,621 51% 17,621 51% Yokota Navin Suri Hemant Kiran Tanna 司馬清峰 Seiho Shima Sandeep Singh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至 至 至 至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Nomura Holdings, Inc.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Strategic Investment Private Limited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Australia Pty Limited 8,638 25% 8,638 25% 8,638 25% 8,638 25% 主要經 ( 學 ) 歷 日本中央大學商學部現任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Senior Managing Director 日本早稻田大學學士 現任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Senior Corporate Managing Director 印度孟買大學企業管理碩士現任 Percipient Partners Pte. Ltd. 總經理 印度孟買大學贾那拉 巴杰吉管理研究学院前 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財務長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碩士現任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Career Advisor, Internal Audit Dept. 印度管理學院阿默達巴德分校工商管理碩士 6, % 6, % 前 HSBC Hong Kong, Managing Director 備註 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法人代表 日商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法人代表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法人代表 香港商 Alpha Magnus Investments Limited 法人代表 香港商 Skylin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法人代表 107 年 9 月 30 日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經理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與該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且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45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且本公司 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Deutschland KAG mbh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U.S.A. Inc.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 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員工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 Allshores Group Limited. 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持有該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Pacific Bay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Nomura Asset Management Malaysia Sdn. Bh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且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Nomura Islamic Asset Management Sdn. Bh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且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Nomura Global Alpha LLC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Nomura Financial Services LLC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Nomura Chin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Catalyst Ventures PVT. LTD. 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Percipient Partners PTE. LTD.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本公司董事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Percipient Edge PTE. LTD.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本公司董事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IMPORTANTOCEAN - INVESTIMENTOS IMOBILIÁRIOS LDA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本公司董事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Wisdom Commercial Ltd. 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Mosaic Capital Asia Advisers Limited.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Mosaic Capital Asia Singapore Investments I Pte Ltd.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Skyline Asset Holding Limited 本公司監察人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本公司監察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Allshores Capital Limited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Allshores Capital (Korea) Limited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擔任該公司董事且本公司董事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Bajaj Capital Limited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Asset One 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Nomura AM Finance Inc.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野村投資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且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8 Securities Inc.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野村海外投資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 (Nomura Overseas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Shanghai) Co., Ltd.) 中銨艾科科技 ( 深圳 ) 有限公司 四 營運情形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基金名稱 成立日 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且本公司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員工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且持有該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107 年 9 月 30 日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1

46 基金名稱 成立日 4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野村優質基金 - 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 1999/4/21 1,951,546,499 61,138, 野村優質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1999/4/21 18,724 2,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成長基金 1999/11/16 561,999,241 19,480, 野村平衡基金 2000/2/22 458,316,160 24,762, 野村 e 科技基金 2000/9/16 845,666,613 43,760, 野村中小基金 -- 累積類型 2001/4/11 1,902,981,649 42,629, 野村中小基金 -S 類型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2001/4/ 野村台灣運籌基金 1987/4/29 470,333,525 13,596, 野村鴻利基金 1989/12/23 556,245,050 26,088, 野村積極成長基金 1994/1/12 401,784,629 33,029, 野村鴻揚貨幣市場基金 1991/12/6 656,510,753 38,931, 野村貨幣市場基金 1995/10/21 11,672,656, ,246, 野村高科技基金 2000/1/31 688,655,884 68,598, 野村精選貨幣市場基金 2000/12/15 619,761,450 51,294, 野村台灣高股息基金 2005/3/18 520,992,286 21,442, 野村鴻運基金 1988/2/3 449,336,207 23,997, 野村環球基金 - 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 1988/11/28 8,573,570, ,773, 野村環球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1988/11/28 629,556,201 58,341,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環球基金 - 人民幣計價 ( 註 :2015/10/5 為開始銷售日 ) 1988/11/28 71,214, , 野村環球基金 - 美元計價 ( 註 :2017/5/9 為開始銷售日 ) 1988/11/28 92,928, , 野村新馬基金 1995/6/19 478,641,029 30,190, 野村泰國基金 1997/6/3 1,123,991,624 25,714, 野村全球品牌基金 2002/6/21 2,218,216,177 78,303, 野村全球高股息基金 -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2003/5/19 1,180,798,653 58,744, 野村全球高股息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2003/5/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全球高股息基金 - 季配型新臺幣計價 2003/5/19 67,527,360 5,022, 野村全球高股息基金 - 累積類人民幣計價 2003/5/19 5,236,465 92, ( 註 :2015/5/11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全球高股息基金 - 季配類人民幣計價 2003/5/19 11,606, , ( 註 :2015/5/11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鑫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累積類型 2003/10/13 292,278,181 21,973, 野村鑫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 S 類型 2003/10/13 62,622 6,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鑫平衡組合基金 - 累積類 2004/4/5 519,024,580 35,500,

47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型野村鑫平衡組合基金 - S 類型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2004/4/5 40,344 4, 野村歐洲高股息基金 - 累積型 2005/3/18 341,319,779 30,326, 野村歐洲高股息基金 - 季配型 2005/3/18 22,162,711 2,790, 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2005/7/29 594,981,516 44,741, 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2005/7/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 2005/7/29 49,540,848 5,397, 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 2005/7/29 2,895,709 58, ( 註 :2015/5/11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 2005/7/29 3,044,802 70, ( 註 :2015/5/11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亞太高股息基金 -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2006/5/9 1,257,156, ,995, 野村亞太高股息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2006/5/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亞太高股息基金 - 季配型新臺幣計價 2006/5/9 61,910,431 7,191, 野村亞太高股息基金 - 累積類人民幣計價 2006/5/ ( 註 :2016/7/25 為暫停銷售日 ) 野村亞太高股息基金 - 季配類人民幣計價 2006/5/ ( 註 :2016/7/25 為暫停銷售日 ) 野村全球生技醫療基金 2007/1/18 1,969,497, ,981, 野村新興傘型基金之大俄羅斯基金 2008/6/11 1,587,026, ,691, 野村中國機會基金 2009/4/22 1,985,931, ,346, 野村巴西基金 2010/4/1 974,880, ,992, 野村新興高收益債組合基金 - 累積型 2010/9/15 86,384,007 7,336, 野村新興高收益債組合基金 -S 類型 2010/9/15 7,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新興高收益債組合基金 - 月配型 2010/9/15 234,371,710 29,617, 野村雙印傘型基金之印度潛力基金 2011/1/14 327,729,811 26,140, 野村雙印傘型基金之印尼潛力基金 2011/1/14 309,959,602 33,962,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2011/6/20 2,993,947, ,068,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2011/6/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3

48 基金名稱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 ( 註 :2014/10/7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 ( 註 :2014/10/7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 累積型美元計價 ( 註 :2017/3/7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亞太複合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型美元計價 ( 註 :2017/3/7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 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 ( 註 :2014/9/25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環球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 ( 註 :2014/9/25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基金 - 累積類型新台幣計價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基金 - 美元計價野村歐洲中小成長基金 - 人民幣計價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金 - 累積型新台幣計價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金 - 月配型新台幣計價 成立日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2011/6/20 5,094,700, ,087, /6/20 271,999,299 5,038, /6/20 701,935,383 17,288, /6/20 236,396, , /6/20 134,875, , /11/26 236,473,649 22,509, /11/26 7, /11/26 1,251,682, ,152, /11/26 13,768,498 42, /11/26 81,169, , /11/26 54,319,244 1,038, /11/26 448,407,161 11,692, /1/23 397,524,310 35,982, /1/ /1/23 27,329,172 78, /1/23 31,050, , /5/29 314,522,860 29,099, /5/29 65,282 6, /5/29 155,928,713 16,17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49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 2015/5/29 71,684, , 金 - 累積型美元計價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 2015/5/29 59,017, , 金 - 月配型美元計價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 2015/5/29 40,949, , 金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 2015/5/29 54,356,517 1,173, 金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 2015/5/29 21,884,533 89, 金 - 累積型澳幣計價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 2015/5/29 18,457,490 87, 金 - 月配型澳幣計價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 2015/5/29 22,731, , 金 -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 野村動態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資產動態平衡 ) 基 2015/5/29 57,156,288 2,433, 金 - 月配型南非幣計價 野村美利堅高收益債基金 - 累積型新台幣計價 2015/11/09 1,489,813, ,124, 野村美利堅高收益債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2015/11/09 521,419,796 52,078,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美利堅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型新台幣計價 2015/11/09 464,101,226 49,408, 野村美利堅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型美元計價 2015/11/09 86,354, , 野村美利堅高收益債基金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 2015/11/09 90,264,701 1,981, 野村日本領先基金 - 累積類型 2015/12/23 488,012,333 40,058, 野村日本領先基金 -S 類型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2015/12/ 野村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 新臺幣計價 2016/3/29 3,588,357, ,631, 野村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 美元計價 2016/3/29 907,965,143 2,837, ( 註 :2016/8/8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 人民幣計價 2016/3/29 33,537, , ( 註 :2018/8/1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多元收益平衡基金 - 累積型新台幣計價 2016/6/29 457,573,848 44,149, 野村多元收益平衡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2016/6/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5

50 基金名稱 野村多元收益平衡基金 - 月配型新台幣計價野村多元收益平衡基金 - 累積型美元計價野村多元收益平衡基金 - 月配型美元計價野村多元收益平衡基金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野村多元收益平衡基金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野村核心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核心配置平衡 ) 基金 - 累積類型新台幣計價野村核心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核心配置平衡 ) 基金 -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 註 :2018/5/23 為開始銷售日 ) 野村核心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核心配置平衡 ) 基金 - 美元計價野村核心配置多重資產 ( 原名稱 : 野村多元核心配置平衡 ) 基金 - 人民幣計價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 累積型新台幣計價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 月配型新台幣計價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 累積型美元計價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 月配型美元計價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基金 - 累積型新台幣計價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基金 - 月配型新台幣計價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基金 - 累積型美元計價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基金 - 月配型美元計價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基金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基金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野村四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累積型新台幣計價野村四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季配型新台幣計價 成立日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2016/6/29 708,234,579 79,802, /6/29 47,831, , /6/29 459,563,903 1,612, /6/29 38,012, , /6/29 292,269,025 6,874, /11/01 329,557,720 31,400, /11/01 16,506 1, /11/01 130,463, , /11/01 149,442,933 2,984, /6/26 1,130,920, ,573, /6/26 1,569,183, ,039, /6/26 384,426,522 1,274, /6/26 150,791, , /6/26 268,451,790 6,094, /6/26 124,190,798 2,997, /11/30 455,518,758 48,465, /11/30 300,365,872 33,604, /11/30 182,734, , /11/30 270,801,302 1,004, /11/30 60,390,311 1,449, /11/30 140,174,282 3,577, /02/01 86,304,803 9,037, /02/01 42,527,794 4,48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1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野村四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累積型美元計價 2018/02/01 1,263,012,515 4,301, 野村四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季配型美元計價 2018/02/01 1,171,229,244 4,055, 野村四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 2018/02/01 740,866,237 17,111, 野村四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季配型人民幣計價 2018/02/01 732,487,329 17,284,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中國境內新興債券基金 - 累積類型 2018/07/20 842,016,990 85,474, 新臺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中國境內新興債券基金 -S 類型新臺 2018/07/ 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中國境內新興債券基金 - 美元計價 2018/07/20 526,035,941 1,739,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中國境內新興債券基金 - 人民幣計 2018/07/20 276,743,324 6,225, 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邊境市場高收益主權債基金 - 累積 2018/07/20 472,838,099 47,740, 類型新臺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邊境市場高收益主權債基金 -S 類型 2018/07/ 新臺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邊境市場高收益主權債基金 - 月配 2018/07/20 309,542,526 31,253, 類型新臺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邊境市場高收益主權債基金 - 累積 2018/07/20 521,239,245 1,717, 類型美元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邊境市場高收益主權債基金 - 月配 2018/07/20 410,667,390 1,352, 類型美元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邊境市場高收益主權債基金 - 累積 2018/07/20 81,841,790 1,847, 類型人民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邊境市場高收益主權債基金 - 月配 2018/07/20 79,453,801 1,793, 類型人民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五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07/20 55,334,908 5,642, 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五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07/20 47,316,099 4,824, 季配類型新臺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五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07/20 600,342,783 1,998,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五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07/20 616,398,942 2,051,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7

52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基金規模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季配類型美元計價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五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07/20 391,773,505 8,943,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 野村新興收益傘型基金之五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07/20 426,891,384 9,745, 季配類型人民幣計價 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 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 2018/8/21 490,463,180 49,313, 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S 類型新臺幣計價 2018/8/ 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 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 2018/8/21 519,046,074 52,187, 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 2018/8/21 385,654,323 1,264, 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 2018/8/21 573,982,303 1,882, 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 2018/8/21 78,659,943 1,769, 野村全球金融收益基金 -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 2018/8/21 246,156,332 5,537,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 請見附錄二 ) 五 受處罰之情形 時間 處分內容 事由 106 年 12 月 29 日糾正 金管會執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缺失事項, 經理公司核有未符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 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有關客戶審查措施及作業有未落實及欠嚴謹情形, 以及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有欠妥善之情事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4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3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定金錢信託銷售機構 國泰世華銀行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02) 遠東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0 樓 (02)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71/72 樓 (02)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5 號 (02) 中國信託銀行 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15 樓 (02) 華南商業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02) 京城商業銀行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06) 臺灣新光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號 3 樓之 1 (02) 日盛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號 9 樓 (02) 安泰銀行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41 樓 (02) 瑞興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64 號 2 樓 (02) 台新銀行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18 號 (0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北路 168 號 9 樓 (02) 聯邦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3 樓 (02) 華泰銀行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1 樓 2 樓 6 樓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4 樓 (02) 玉山銀行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號 (02) 凱基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4 號 8 樓 (02) 臺灣銀行 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6 樓 (02) 陽信商銀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 (02) 台北富邦銀行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02) 高雄銀行 高雄市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07) 元大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7 樓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02) 板信商業銀行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24 樓 (02) 第一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20 樓 (02) 臺灣土地銀行 台北市懷寧街 53 號 4 樓 (02) 永豐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4 樓 (02) 彰化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02) 星展 ( 台灣 ) 銀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 及 36 號 樓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02)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 8 樓 (04) 三信商銀 台中市大智路 339 號 2 樓 (04)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九十九號 (02) 銷售機構 野村投信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樓 (02)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02)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 段 99 號 19 樓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樓及 樓 (02) 部分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7 樓 18 樓及 20 樓 (02)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02) 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51 樓 (02)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343 號 3 樓之 1 (02)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1 樓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02)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02)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105 號 2 樓 (02)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9

54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333 號 19 樓部分 (02)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58 號 1~5 樓 (02)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 4 段 169 號 2 樓部分及 15 樓部分 (02)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14 樓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買回機構 野村投信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30 樓 (02) 彰化商業銀行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02) < 最新銷售機構請洽詢野村投信 (0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5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立聲明書人 :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董事長毛昱文簽章中華民國一 七年九月三十日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1

56 二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7 三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載明事項項目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本公司設董事 6 席, 本公司董事長 副董事長應由過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全數之同意選任之, 異動時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申報 公司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 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董事會, 遇有緊急情事時並得隨時召集之 定期召開之董事會, 依據制定之作業要點, 須事先規劃並擬訂會議議案, 按規定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及監察人, 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 ( 二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 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 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 均由董事會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 三 )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設有監察人 2 人, 異動時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申報 監察人可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之簿冊文件 ( 四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公司應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每月通知並調查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其配偶 公司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新增或異動利害關係人之情形, 以作為公司經理基金投資限制之參照, 並按相關法令申報 ( 五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本公司均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項之詳細情形本公司發言人為總經理 代表公司發表有關公司重大決策之資訊 架設公司網站, 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 所列資料均力求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 ( 六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一 基金經理人酬金標準, 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公司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績效, 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2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3 公司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4 公司與其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 公司應將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之原則 方法及目標對股東充分揭露 二 獎酬結構與摘要 : 1 薪資酬勞: 評估任用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來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且以 14 個月計算之 2 獎金: 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 績效獎金等 (1) 年終獎金 : 各單位年終獎金發放依實際公司盈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提撥年度年終獎金總額 而各部門年終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3

58 項目 運作情形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2) 績效獎金 : 獎金設計需具市場競爭性, 且符合公司營運預算, 則分別訂定 業務單位 及 基金管理 之績效獎金辦法 其各項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業務擴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三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公司過去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5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59 四 本次發行基金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前言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野村亞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 明定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明定本基金之名稱 第三款 經理公司 : 指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 第三款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 明定經理公司名 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 稱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 基金保管機構 : 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 第四款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 明定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並酌修文字 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銀行 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五款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 ( 新增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本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 配合實務操作增列相關規定 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第七款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 第六款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本款文字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5

60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 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登載於受益人 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 撥帳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第十三款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休市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十二款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本基金之營業日但書規定 第十五款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第十四款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配合實務作業增訂部分文字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十五款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本基金之收益分配來源未包含收益平準金, 配合實務作業刪除本款 第十六款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第十六款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依據基金管理辦法第 70 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款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十九款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爰修訂部分文字 第二十款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二十款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爰修訂部分文字 第二十一款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 新增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爰增訂證券交易市場定義 第二十二款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款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爰修訂部分文字 第二十三款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 第二十二款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本基金投資海外 有價證券, 配合實 5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61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務操作增列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 第二十九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 酌修文字 款 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款 題公司債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第三十二款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三類別 ) 不分配收益 ; 月配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三類別 ) 分配收益 第三十三款 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指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之總稱 第三十四款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第三十五款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類型人民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第三十六款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基準貨幣之定義 幣為新臺幣 第三十七款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一項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明定本基金名稱及各計價幣別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7

62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爰 屆滿 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刪除契約範本部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 分文字 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 1.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及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並明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數之面額 2. 另有關追加募集條件部分移列至第三項 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二項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人民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 再依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 新增 ) 明訂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另明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5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63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第三項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新增 ) 明訂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辦理追加募集之條件 第四項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 第二項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1. 配合項次調整及本基金分為美元 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2. 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基金處理準則 ) 第 12 條第 1 項業已放寬債券型基金之募集改採申報生效制, 爰修訂文字 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 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僅限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三項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明訂收益之分配權僅限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及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分為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累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9

64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益憑證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第二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依金管會 103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修訂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放寬債券型基金之募集改採申報生效制, 爰將申請核准修正為申報生效 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 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 刪除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 刪除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 第二項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有關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第三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 採無實體發行, 爰 修訂本項文字 第四項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 配合證券投資信 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託及顧問法第 33 條修訂 第七項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之需要, 爰刪除之 第八項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同上 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 本基金受益憑證 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 採無實體發行, 並 6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65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爰修正部分文字 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十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無實體發行, 酌為文字修訂 第一款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款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酌修部分文字 ( 刪除 )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第二款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為避免與第六條第一項重複規定, 爰刪除本款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 配合本基金包含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 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 各計價類型受益 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 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權單位, 爰酌修文 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受 字, 並依 101 年 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 10 月 11 日證期 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字第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 號 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 函, 增訂後段規 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定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 付申購價金 第二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 第二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 無調整 下 : 下 : 第一款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 第一款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 配合本基金包含 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 各計價類別受益 格依其面額 元 權單位, 爰明訂基 金成立日前每受 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格依其面額 第二款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 第二款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 配合本基金包含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 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 各類型受益權單 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 位淨資產價值 位爰酌修文字, 以 淨資產價值 玆明確 第三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 第三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 配合本基金包含 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 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 各類型受益權單 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 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位, 爰酌修文字, 基金資產 以玆明確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1

66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項 本基金每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四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明訂本基金申購 手續費率之上 限, 並酌修文字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前開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銀行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1. 配合 100 年 8 月 16 日修正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第十八條規定, 修正申購程序之規定 2.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 人民幣及美元計價幣 別, 爰修訂文字 6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67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 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 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 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 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 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 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 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 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 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 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 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 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 數 第七項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增訂本項文字 第八項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明訂轉申購之規定 其後項次調整 第九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申購人完成申購後, 不得撤回其申購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 第七項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 明訂投資人完成申購後, 不得撤回申購之規定, 並酌 修文字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3

68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購人 第十項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下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 一 ) 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 二 ) 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佰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金壹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 三 ) 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元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 四 ) 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 五 )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參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金壹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 六 )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 第八項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明訂募集期間各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計價類型受益權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單位之最低申購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金額及不受最低申購金額限制之但書規定 6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69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位為人民幣伍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參仟元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第十一項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 ( 新增 ) 配合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本項 為之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以無實體發行受益憑證, 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印製實體證券, 並免辦理簽證, 爰予修正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印製實體證券, 並免辦理簽證, 爰刪除本項文字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明訂本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另配合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 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依其申購計價類別, 分別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或有關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受益憑證記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5

70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載之規定, 並酌修文字 ( 刪除 ) ( 以下項次調整 ) 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 亦無換發受益憑證需要, 爰予刪除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爰增訂部分文字,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外幣及新臺幣計價幣別, 爰明訂應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 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並配合依金管會 103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按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業已放寬債券型基金之募集改採申報生效制, 爰將申請核准修正為申報生效 第四項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第四項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無調整 第四款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第四款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明訂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僅限於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第五項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或享有 ( 新增 ) ( 以下項次調整 )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爰增訂本項文字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第一項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無調整 6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1 條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項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 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 配合基金投資海 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外, 爰酌修文字 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 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 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 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 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 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 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 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 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 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 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 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 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 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 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 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生之費用 ; ( 刪除 ) 第四款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 本基金不辦理短 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 期借款, 爰刪除本 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 款, 其後款次依序 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 調整 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 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用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 第六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 本基金無辦理基 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 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 金短期借款爰酌 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 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 修文字 並配合項 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 次修訂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 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 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 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 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 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 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 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 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 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 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 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 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 者 ; 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 第二項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 配合本基金分為 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 新臺幣 美元及人 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 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 民幣計價幣別, 爰 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 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 修訂文字, 另明訂 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理公司負擔 各類型受益權單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位於計算合計金 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 額時均以新臺幣 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 作為基準貨幣 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7

72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計算 第四項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應分別計算 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一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 第一項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 無調整 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第二款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第二款 收益分配權 明訂可享有並行使收益分配權之受益人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 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規定 明訂委任及複委任機構 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 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 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規定 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項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 第五項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 酌修文字 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 第六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 明訂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網址 6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3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mops.twse.com.tw /) 進行傳輸 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4 條規定爰增訂文字 第八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第八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酌修文字 第一款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第一款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酌修文字 第五款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第五款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酌修文字 第九項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九項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爰修訂部分文字 第十一項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一項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酌修文字 第十二項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 第十二項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 事業之規定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9

74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六項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 第十六項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 明訂受規範之相關人員 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第十九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十九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第二十一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或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 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幣別, 爰明訂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 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 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得分配收益, 爰酌修文字 7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5 條次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第六項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條次金信託契約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產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第四項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說明約範本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新增 ) 本基金為跨國性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投資,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規定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本基金為跨國性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投資,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時應負之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酌修文字 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1

76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第八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六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配合實務作業, 扣繳義務人應為經理公司, 爰修改之 第九項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第七項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無調整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第一款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第一款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無調整 第四目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第四目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以玆明確 第二款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 第二款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 酌修文字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第十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 第九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時之處理方式 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五項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 第十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故增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規定及酌修文字 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7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7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投資 : 第一款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 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轉換公司 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 順位金融債券 ) 債券型( 含固定收 益型基金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 證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 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 第二款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括 :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 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 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金融 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 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 公司債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約範本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4.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第三款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 新增 ) 明訂投資標的及 投資比例相關限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3

78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範本 說明 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本基金可投資之 亞太國家或地區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詳如公開說明書 制 1. 前述 亞太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包括 : (1) 亞太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 或發行之債券 ; (2) 於亞太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 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3) 於亞太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 之債券 ; (4)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 示, 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亞太國家或 地區 ; 2. 前述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 券 包括 : 第四款 (1)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2)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3)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 (4)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 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 ( 三 ) 款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惟投資於第 ( 三 ) 款定義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時, 不在此限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訂定高收益債券之範圍 7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79 條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條次金信託契約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如因信用評等調整, 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第 ( 三 ) 款至第 ( 五 ) 款所定之比例限制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 三 ) 款至第 ( 五 ) 款所定之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說明約範本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5

80 條次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第三項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條次金信託契約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三 ) 款至第 ( 五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3. 本基金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單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俟前款第 2 目及第 3 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至第 ( 五 ) 款之比率限制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第二項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 ( 國庫券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 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第三項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說明約範本 ( 新增 ) 明訂基金於特殊情形得不受比例限制之規定 ( 新增 ) 明訂特殊情形結束後之調整期間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配合本基金投資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標的, 酌修文字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本基金為跨國投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資之基金, 爰酌修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文字 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7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81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項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四項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本基金為跨國投資之基金, 爰酌修文字 第五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五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酌修文字 第六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第六項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明定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內容及應遵守之規範 第七項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明定匯率避險方式及應遵守之規範 第八項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七項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無調整 第一款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 第一款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稱基金管理辦法 ) 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爰增訂後 段規定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7

82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 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 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第二款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第二款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第三款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第三款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 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說明明定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至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本基金未擬從事短期借款, 爰刪除後段 第七款 第八款 第九款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變動 ) 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 新增 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 ( 以下款次依序變動 ) 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 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 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 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 十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 新增 得收取經理費 ; ( 以下款次依序變動 ) ( 刪除 ) 第八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 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 信用評等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 益債券之債信評 7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83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等已載明於本條 第一項, 爰刪除本 款 其後款次依序 調整 第十一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九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爰增訂文字 第十二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十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 爰增訂文字 另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第十三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第十一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文字修訂 第十四款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十二款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第十六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 第十四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 同上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9

84 條次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 第十五款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 同上 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 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 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 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 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 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 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 上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 第十七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 本基金可投資於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 高收益債券, 高收 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 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 益債券之債信評 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等已載明於本條 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 第一項, 爰刪除後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 段有關信用評等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 之規定 定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 第十八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 本基金未投資不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 動產投資信託基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 金受益證券, 爰刪 十 ;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除相關文字 ( 刪除 ) 第二十款 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於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 高收益債券, 高收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益債券之債信評 等已載明於本條 第一項, 爰刪除本 款 其後款次依序 調整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但該債券應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 ; ( 新增 )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增訂本款文字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第二十一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本基金未投資不 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 款 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 動產投資信託基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 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 金受益證券, 故刪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 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 除相關文字 8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85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不動 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 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第九項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八 ) 第八項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包括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十項 第八項第 ( 七 ) 款至第 ( 八 ) 款 第 ( 十一 ) 款至第 ( 十七 ) 款及第 ( 十九 ) 款至第 ( 二十二 ) 款規定比例 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九項 第七項第 ( 九 ) 款至第 ( 十五 ) 款及第 ( 十七 ) 款至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項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項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 第一項 本基金累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第二項 本基金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 第一項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 單位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 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 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 面額部分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 司得依下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於 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 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決定 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 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並依第五項規 分配收益 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 可分配收益之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 併入嗣後月份作為可分配收益來 源 :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 陸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基金收 益分配及利息收入 ; ( 二 ) 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 外從事投資證券相關商品利得 扣除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 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本 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之 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配 說明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明定條文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之範圍 配合項款次變更及內容調整酌修文字 配合項次變更酌修文字 依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 明訂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 單位配息來源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1

86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之可分配收益 ( 三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 陸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 已實現資本損失 ( 不包括前述第 ( 二 ) 款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 時, 亦得併入月配類型新臺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類型美元 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刪除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第二項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依本基金實務作業, 刪除本項 第三項 本基金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得依下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並依第五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惟可分配收益之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嗣後月份作為可分配收益來源 : ( 一 )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 基金收益分配 利息收入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二 )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從事投資證券相關商品利得扣除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損失 ) 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 ( 新增 ) 以下項次依序變動 明訂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配息來源 8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87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三 )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 以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 因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 之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 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 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配類型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 配收益 ( 四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 陸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 已實現資本損失 ( 不包括前述 第 ( 二 ) 款及第 ( 三 ) 款 ) 後之 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月 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之可分配收益 第四項 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 新增 ) 明訂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第五項 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應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前述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第三項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 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明訂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數之收益分配期間並依金管會 102 年 7 月 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業修訂受益憑證處理規則, 爰刪除收益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之公告 第六項 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時, 應經金 第四項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月配類型各計價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類別受益權單位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可分配收益, 原則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上由經金管會核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3

88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時, 應經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第七項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月配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類別併入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第五項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明訂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專戶名稱並按月配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 爰增訂文字 第八項 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 ( 含 ) 時 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美金肆拾元 ( 含 ) 時 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貳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相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第六項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配合本基金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 酌修文字, 並明訂本基金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金額分別未達新臺幣伍佰元 ( 含 ) 美金肆拾元 ( 含 ) 及人民幣貳佰元 ( 含 ) 時, 將以收益再申購方式為之 第九項 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或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前項有關授權經理公司再申 ( 新增 ) 明訂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專戶 或壽 8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89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購之規定 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有關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0%) 之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計算方式 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報酬計算方式 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 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單位者或月配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萬單位或淨資產價值未達新臺幣壹拾萬元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拾單位者或月配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單位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累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佰單位者或月配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仟單位者, 除經經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明訂買回開始日 受理買回申請時間及各類型受益憑證部份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5

90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 回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 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 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 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 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 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 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 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酌修文字 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明訂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變動 ) 第四項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 刪除基金短期借 款之限制 8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91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變動 ) 第四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五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第八項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率規定,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五項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刪除基金短期借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 款之限制 財產上設定權利 第六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配合實務修訂並配合本基金賣買回價金給付時間, 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七項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 採無實體發行, 爰 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刪除實體受益憑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 證換發之規定 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 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新增 ) 配合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募集發行 銷售及其申購或 買回作業程序 第 二十九條增訂本 項規定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 第一項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 本基金無短期借 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 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 款之限制 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 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 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 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 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 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 買回價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 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 第二項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 配合實務修訂 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 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 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 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 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 司應於本基 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 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7

92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 第三項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換發之規定 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十九條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十九條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第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第一項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 酌修文字 一款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一款 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 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 配合實務修訂 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十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明訂經理公司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方式 第一款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明訂經理公司每營業日以基準貨 8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93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1.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投資組合之淨資產價值選定投資組合計價幣別 ( 美元 ) 為基礎分別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再加計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兌換匯率換算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申贖金額, 得出以投資組合計價幣別 ( 美元 ) 為基礎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價值 2. 計算以投資組合計價幣別 ( 美元 ) 為基礎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佔依第 1 目計算所得之本基金資產價值之比例 3.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投資組合計價幣別 ( 美元 ) 之損益及收入費用, 依第 2 目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4.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為投資組合計價幣別之損益後, 即為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組合計價幣別之淨資產價值 5. 上述以投資組合計價幣別計算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後, 即為以各計價幣別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6.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表示之淨資產價值, 分別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7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按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兌換匯率換算, 得出以基準貨幣表示合併之基金淨資產價值 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方式 第二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二項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酌修文字 第一款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一 問 第三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 酌修文字, 另有關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 作業辦法 明定於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9

94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計 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 第 2 項第 3 款 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二款 國外之資產 :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國外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 第一目 債券 :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中午 ( 新增 ) 同上 12 時以前, 依序由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 若無最近價格者, 則依序以 Interactive Data Corporation 彭博(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買價 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第二目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 ( 新增 ) 同上 9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95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值計算 第三目 證券相關商品 : ( 新增 ) 同上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所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中午 12 時以前自資訊系統依序為彭博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選擇權契約 : 依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以計算日中午 12 時以前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第四目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 ( 新增 ) 同上 日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前述資訊之取得, 依序以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為依據 第三款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 ( 新增 ) 原第三項規定移列並酌修文字 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廿一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第廿一條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第一項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第一項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分別計算及公告, 並明訂其計算方式 第二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二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第廿二條 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廿二條 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二項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 第二項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 酌修文字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1

96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 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 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 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 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 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 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 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 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 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 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 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 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 此限 此限 第廿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廿三條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二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二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廿四條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 後, 本契約終止.. 後, 本契約終止.. 第五款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五款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二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 第二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 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廿五條 本基金之清算 第廿五條 本基金之清算 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 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 說明酌修文字 無調整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本契約之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修訂部分文字 酌修文字 9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97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 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 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 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 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 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 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 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 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 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 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 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廿六條 時效 第廿六條 時效 第一項 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一項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廿八條 受益人會議 第廿八條 受益人會議 第二項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二項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四項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樣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第四項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 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以下略 ) 說明明訂關於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關於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之規 定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3

98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以下略 ) 第廿九條 會計 第廿九條 會計 第一項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 新增 )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明訂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條 幣制 第三十條 幣制 第一項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 明訂基準貨幣為新臺幣及酌修文字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二項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當日中午 12 時前取得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提供前一營 ( 新增 ) 明訂外幣之換算標準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業日之各外幣對美金之外匯收盤匯率, 再以計算日當日中午 12 時前取得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示前一營業日臺北時間下午 4 時臺北外匯經紀公司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提供外匯收盤匯率, 則以當日中午 12 時前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外匯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中華民國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為準 若計算日均無以上收盤匯率, 以最近之外匯收盤價格代之 第卅一條 通知及公告 第卅一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第一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無調整 9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99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 說明 金信託契約 約範本 第二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第二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明訂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月配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第三項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 第三項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 無調整 方式為之 : 方式為之 : 第一款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如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書面通知, 否則經理公司將依受益人名簿記載或受通知之最後地址 傳真 電子郵 第一款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明訂受益人地址變更時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時視為已依法送達 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送達 第二款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之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所選定之公告方式,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第二款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明訂公告之方式 第四項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第四項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無調整 第一款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 第一款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 酌修文字 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外,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第二款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 第二款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 酌修文字 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第三款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 第三款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 酌修文字 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第卅二條 準據法 第卅二條 準據法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5

100 條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 第四項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 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 關事宜, 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法令之規定 第卅六條 生效日 第三十六 條 第一項 本契約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 第一項 生效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說明約範本 ( 新增 ) 明訂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法令之規定 生效日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按基金處理準則生效 第 12 條第 1 項業已放寬債券型基金之募集改採申報生效制, 爰修訂文字 9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01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修訂第四條 100 年 8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定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7

102 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 9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03 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99

104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 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4.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0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05 六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 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 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 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 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 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六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七 ) 淨值高估時 4.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5.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6.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1

106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 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 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 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02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07 七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說明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組織章程及運作辦法如下 : 第一條說明為提供本公司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國外債券及參與憑證等, 發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四條第 ( 九 ) ( 十 ) 及 ( 十六 ) 項規定之情事, 或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內所提及其他得以本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時, 特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之規定設立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及訂定基金評價委員會組織章程及運作辦法 ( 以下簡稱本章程 ), 並提經董事會通過以資遵循, 修改時亦同 第二條目的為確保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國外債券等 參與憑證, 發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四條第 ( 九 ) ( 十 ) 及 ( 十六 ) 項規定之情事, 或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內所提及其他得以本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時, 基金資產的評價均公允合理, 以善盡公平對待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責 第三條委員會組成本委員會由以下成員所組成, 每次開會最低人數應逹 5 人以上,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主管為委員會主席並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會議相關事宜 主席 : 財務資訊暨營運處主管成員 : 法務暨法規遵循處主管企業風險管理處主管投資管理處主管法規遵循部主管海外投資部主管固定收益部主管交易部主管基金會計暨作業部主管其他人員則視需要邀請與會報告前述職務人員之名單依人力資源管理部公佈之最新的組織圖為依據 另評價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 應指派代理人出席 代理人名單依人力資源管理部 第四條委員會職權 1. 提報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評價政策及方法予董事會核准 ; 2. 審閱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評價政策及方法是否允當及合理, 並提供合理的修改建議 ; 3. 審核新類型之有價證券的評價方法 ; 4. 判斷及確定發生本規程第五條所發生之情事時, 所應採用的評價方法 ; 5. 彙總本委員會開會決議及評價結果並提供予相關單位 第五條會議召開若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國外債券 參與憑證及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所提及得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時,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 委員會則應召開會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3

108 議討論並決議之 : 1. 國外股票發生下列之一情事而暫停交易達連續 7 個營業日 : 1.1 個股非因股東會或公司活動 (corporate action) 等事件之暫停交易 ; 1.2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1.3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2. 國外股票達連續一個月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 非暫停交易者 ); 3. 國外債券收盤價連續一個月未變動者 ; 4. 債券發行公司破產或債券發生違約或延後償付本金 ; 5. 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 6. 發生其他情事或委員認為有召開會議之必要時 第六條運作機制 1. 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發生本章程第五條之情事者, 評價委員會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5 個營業日內召開, 以善盡基金管理公司之職責 2. 基金經理人應依本公司所制定的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評價方法, 提供評價建議及報告, 最遲應於會議召開前一日提供予該委員會之所有委員 3. 評價委員會相關評價建議, 應明確列出評價方法, 如 : 以第三者 專業機構提供價格 意見 或以評價模型等為之, 且評價結果應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原則, 經基金評價委員會充份討論後, 作成最終價格決議 4. 評價委員會應以審慎及誠信的原則決議出合理的可能價格 ; 所決議之公平價格, 自計算決議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起適用 ; 惟該證券日後於市場實際賣出之價格可能與評價委員會決議之公平價格有所不同 5. 評價委員會主席應依基金會計暨作業部所彙總之評價委員會決議陳報總經理, 並每季彙整提報董事會 6. 基金會計暨作業部應將評價委員會決議及評價結果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7. 基金經理人為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有價證券之判斷及評估之主要負責人, 應每月定期檢視 留意相關訊息並主動追蹤事件的發展, 不定期主動要求召開基金評價委員會, 再次評估並說明其影響性 8. 基金會計暨作業部應每季提請召開評價委員會, 以確保評價價格之適切性 第七條會議記錄及檔案保存會議結束後應建立會議記錄, 並提供予本委員會之各委員 會議中決議所採用的評價方法及結果, 應妥善保存 保存方式及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 但遇重大爭議事件時, 應保存至該爭議事件結束為止 第八條內部稽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按年度稽核計劃所訂之稽核週期進行相關查核作業, 並作為稽核報告呈報董 事會 第九條其他本規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自基金評價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施行, 修訂時亦同 第一次制訂於民國一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 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0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09 另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評價方法 : 對於缺少流動性的債券, 基金經理人將採循下列三種方式進行債券評價建議 : 1. 使用 IDC 系統, 作為報價來源之一 ; 2. 詢問交易對手經紀商之買賣報價 ; 3. 根據未來現金流量評估回收價值未遭減損的相關債券 在此情況下, 將優先採用上述第 2 項之方式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5

110 八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無 10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11 附錄一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刊印事項 ( 一 ) 債券市場概況亞太新興市場債券概況 (1) 市場規模 : 亞洲債市規模成長迅速, 近期中國對境內債市自由化之政策也將有利於整體亞洲債市 根據市場廣泛使用的摩根大通亞債指數 (J.P. Morgan Asia Credit Index), 美元計價的亞債市場自 2005 年至 2016 年規模快速成長 4.8 倍, 在過去兩年 ( 在 2015 年至 2016 年 ) 平均每年成長速度達 10~11%, 目前市場市值達美金 6,920 億 (2) 基本面 : 多數新興亞洲國家整體經濟增長仍相對穩定, 因此儘管川普政府對許多新興國家帶來不確定性, 新興亞洲市場受到的衝擊相對較低 亞洲高收益債信違約率亦維持低檔, 信評公司穆迪 (Moody s) 預測 2017 年保持在 2% 左右, 加上中國經濟面已逐漸出現改善的訊號, 政府專注於去槓桿政策將有助於基本面改善 (3) 價值面 : 新興亞洲債市利差仍未回到 2008 年金融風暴前的水平, 在原油及基礎原物料價格持穩的情況下, 新興債市利差仍有縮窄空間 (4) 資金面 : 現今全球債市殖利率偏低, 亞洲債市相對具吸引力, 市場資金持續流入新興債市, 即使美國聯準會進入升息循環, 新興貨幣評價仍相當便宜, 加上人民幣貶值壓力減緩, 甚至有升值的空間, 未來有望走升並支撐新興亞洲債市表現, 尤其當地債市機會相對豐沛 新加坡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貿概況貨幣單位新加坡幣國家債信評等 Aaa ( 穆迪信評 ) 名目國內生產毛額 (2017) (10 億美元 ) 經濟成長率 (YOY) 3.62% (2017) 主要進口產品原油以外之石油及提自瀝青質礦物之油類 積體電路及微組件 石油原油及自瀝青質礦物提出之原油 機器之零件及附件 有線電話或電報器具包括載波電流線路系統用器具 主要進口區域 歐盟 (27 國 ) 美國 馬來西亞 中國大陸 日本 印尼 韓國 中華民國 泰國 沙烏地阿 拉伯 主要出口產品 積體電路及微組件 原油以外之石油及提自瀝青質礦物之油類 供自用之船舶及飛機燃油庫 或倉庫 機器之零件及附件 印刷組件的印刷機及輔助機器 主要出口區域 香港 馬來西亞 中國大陸 印尼 歐盟 (27 國 ) 美國 韓國 日本 澳洲 泰國 2. 主要產業概況 產業別 金融服務業 產業概況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服務範圍在過去數年中急劇擴大, 涵蓋了財富和資產管理 股票 債券 外匯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等領域 新加坡目前是亞太地區最成熟的資本市場之一, 同時也是亞洲地區 ( 日本除外 ) 最大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市場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7

112 產業別產業概況製造業新加坡自然資源貧乏, 經濟屬外貿驅動型, 工業方面以電子 石油化工 航運相關為主, 高度依賴美國 日本 歐洲和周邊國家市場, 外貿總額是 GDP( 國內生產總值 ) 的四倍 製造業主要包括電子產品 化學與化學產品 機械設備 交通設備 石油產品 煉油等部門, 是世界第三大煉油中心 建築業為新加坡的主要經濟支柱之一, 製造業產值佔其國內生產總值的四分之一強 新加坡製造業主要為電子業 機械業及化學工業, 廠商總數達 1800 家 該等產業之佼佼者均為美 日等外資企業, 當地企業主要為外商之衛星工廠 其中製造音效卡的創新未來 (Creative) 及特許半導體等堪稱為當地的大型企業代表 政策上新加坡政府積極進行產業升級, 並訂出 2018 年前, 其製造業產值將較目前成長一倍之目標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兌新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四 ) 投資國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 十億美元 ) 總類 金額 ( 十億美元 )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039 2, 資料來源 :Bloomberg 2.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股票 債券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 ,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五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本益比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六 ) 市場資訊揭露之效率 : 公司申請上市獲准後, 需編制公開說明書予大眾, 此公開說明書之內容需符合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手冊及公司法之 10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13 規定 同時該上市公司必須迅速公告任何可能影響證券價格的變動事件 1998 年公司法修正案於 1990 年 3 月實施後, 已放寬部分在新加坡公開發行股票及信用債券的規定, 特許提供予專業之投資人或外國及國際信用債券者, 可免除公開說明書的編製 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手冊規範一切公司資訊揭露原則, 其主要精神在形成一個公平和有秩序的市場, 新加坡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揭露並提供所有有關資訊予投資人, 以確保所有投資人均有通分及公平之資訊, 以助其形成合理的決策依據 ( 七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2:30 ; 14:00~17:00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為公開競價方式, 買賣單由證券商輸入電腦傳送到交易所的電腦交易系統執行交易, 交易完成後即自動回報至證券商 交割制度交易完成後第三天 代表指數海峽時報指數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 1. 為避免幣值的波動而影響基金的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 得從事遠期外匯 換匯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貨幣的匯兌風險 2. 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貨幣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之現金部分,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國或地區貨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九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該基金次保管銀行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請次保管銀行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行代表出席股東會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9

114 壹 香港 ( 一 )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 經貿概況貨幣單位港幣 (HKD) 國家債信評等 A1 ( 穆迪信評 ) 名目國內生產 341.7(2017) 毛額 (10 億美元 ) 經濟成長率 3.82% (2017) (YOY) 主要進口產品電動機械 儀器和用具及零件 ; 通訊 錄音及音響設備和儀器 ; 辦公室機器和自動資料處理儀器 ; 雜項製品 ( 主要包括嬰兒車 玩具 遊戲及運動貨品 ); 衣物及衣物配件 ; 紡紗 布料 製成品及有關製品主要進口區域中國大陸 日本 台灣 美國 新加坡 韓國 馬來西亞 德國 泰國 菲律賓主要出口產品服裝及衣服配件 ; 電動機械 器具 用具及其電動部件 ; 首飾 金飾 銀器, 以及其他寶石或半寶石製成品 ; 紡織紗 織物 製成品及有關產品 ; 印刷品主要出口區域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德國 英國 台灣 韓國 新加坡 荷蘭 法國 2. 主要產業概況產業產業概況服務業及轉口貿易香港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與地理環境, 發展成為以服務業及轉口貿易為主的經濟形態, 其產業結構之特色即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 此外因香港工資及租金與大陸的差距仍大, 目前大多數的香港廠商己將生產基地北移至大陸, 香港本地公司業務則主要集中在高增值的工作, 中國大陸不僅成為香港生產腹地, 也是潛力極大的市場所在 香港主要的四個工業包括紡織 成衣 鐘表 機械設備及電子業, 現已佔香港製造業出口總值的 80% 以上, 是香港製造業的主要支柱 由於中國大陸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大陸市場即將開放貿易及配銷業, 將為香港電子業打開一個龐大的內銷市場, 為香港電子業帶來不少的機遇, 香港電子業集中為原件製造 (OEM) 客戶生產消費類電子產品以及各類電子零配件, 價格一般較歐美及日本等地廉宜, 大陸需要進口關鍵零組件及其他高檔和精密零配件供生產之用, 與此同時, 香港廠商善於引進最新技術和零組件, 將可為大陸電子廠商提供最新零組件和國際市場資訊的服務 製衣 紡織業製衣業是香港四大工業之一, 為香港出口及創造就業機會具有很大貢獻 目前香港共有成衣製造企業 14,182 家, 居各行業之首 為降低成本 加強競爭力, 香港成衣貿易商及廠家在物料供應穩定的有利條件下, 利用離岸地區做產品出口基地, 避免受香港及大陸高價配額的影響, 降低生產成本, 以維持發展空間及競爭能力 此外, 大陸龐大市場使得香港業者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香港近期所公佈的重要經濟數據優於預期, 不動產相關族群營運亦正面, 顯示香港景氣整體成長態勢持續良好 受到近期港股 不動產價格雙雙上揚的財富效應, 以及就業市場持續成長提振了消費者信心, 尤其餐飲 服裝和珠寶等的消費支出明顯增加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兌港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 110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15 貳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四 ) 投資國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1.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發行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 ( 十億美元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債券發行情形 總類金額 ( 十億美元 ) 香港證券交易所 ,973 2,118 3, , , 基金投資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恆生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股票 ( 十億美元 ) 債券 香港證券交易所 , , , ,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香港交易所 ( 五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週轉率本益比證券市場名稱 香港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香港交易所 ( 六 ) 市場資訊揭露之效率 : 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的時間中公布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資訊, 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份揭露包括公司董事 高級主管 重要股東, 及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 七 ) 證券之交易方式 : 香港證券交易所 交易所 交易時間交易方式撮合方式交割制度代表指數 週一至週五 10:00~12:30;14:30~16:00 香港交易所所有交易以電腦進行,2000 年 10 月後採用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 (AMS/3), 買賣雙方將買賣盤輸入中央處理系統進行交易, 互相協調完成 電腦撮合 成交後 2 日後交割, 而現金交易股票需於成交當天交割完畢 香港恆生指數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1

116 附錄二 基金運用狀況 ( 以下資料日期為 107 年 09 月 30 日 ) 一. 投資情形 :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佰萬元 ) 比率 (%) 股票 UNITED KINDOM 股票 小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SINGAPORE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HONG KONG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UNITED KINDOM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IRELAND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LUXEMBOURG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GERMANY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AUSTRALIA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NEW ZEALAND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FRANCE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JAPAN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INDONESIA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小計 3, 基金 其他證券 短期票券 附條件交易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3,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 及投資比率 無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債券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投資金額 ( 佰萬元 )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TSINGH 6 1/2 01/ 31/28 HONG KONG MINCAP 5 5/8 08/ 10/37 SINGAPORE LAMON /18/ 48 FRANCE PHILIP /1 5/23 JAPAN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17 債券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投資金額 ( 佰萬元 ) ( 新台幣佰萬元 ) 投資比例 (%) OILGAS 7 1/2 10/ 25/27 IRELAND KAISAG 9 3/8 06/ 30/24 SINGAPORE ADAABB /1 5/22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BSDEIJ 7 1/4 04/ 26/21 SINGAPORE LBBW 5 05/17/28 GERMANY MINMET 3 3/4 PER P HONG KONG EIBKOR 5 1/8 10/ 15/19 SINGAPORE BCHINA 0 04/19/2 1 NEW ZEALAND YUEXIU 5 3/8 10/ 19/23 HONG KONG DPWDU 4 1/4 09/2 5/30 UNITED KINDOM NCIAU /29/ 27 AUSTRALIA SAWSST 7 3/4 01/ 23/23 SINGAPORE OMAN 6 3/4 01/17 /48 IRELAND HILOHO 7 1/4 06/ 22/20 HONG KONG SANLTD 5 1/8 08/ 08/25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RILAN 6 3/4 04/ 18/28 SINGAPORE SYNNVX / 24/28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ONGSL 8 1/2 05/ 01/19 HONG KONG BHP 5 5/8 10/22/ 79 UNITED KINDOM TBLAIJ 7 01/24/2 3 SINGAPORE SUMILF 4 09/14/7 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GSJ 6 1/2 04/1 5/40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UFENG 5 7/8 08/ 28/21 HONG KONG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每單位給付買基金受益憑基金經經理費保管費受益權淨值投資受益權投資比經理公司回價金證名稱理人率 % 率 % 單位數 ( 新台單位數率 (%) 之期限幣 ) 元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3

118 每單位給付買基金受益憑基金經經理費保管費受益權淨值投資受益權投資比經理公司回價金證名稱理人率 % 率 % 單位數 ( 新台單位數率 (%) 之期限幣 ) 元野村全球短 Nomura 期收益證券 Asset 投資信託基林詩孟 0.6% 0.12% Management 金 Taiwan Ltd ( A) 野村亞太複 Nomura 合高收益債 Asset 基金 - 累積類范鈺琦 1.5% 0.26% Management 型人民幣 Taiwan Ltd ( C) 二. 投資績效 :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114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19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受益分配之金額 : 人民幣計價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新台幣計價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 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之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年度 ( 民國 ) 費用率 % 四. 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後附之財務報表 )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5

120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時間 項目 前五大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證券商持有該基手續費金額金之受益權 ( 新台幣千元 ) 單位數比例 (%) ( 千個 )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 2,343,916-2,343, The Hongkong and 最近年度 當年度截至刊 印前一季止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JPMorgan Chase Bank, N.A., Taipei Branch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aiwan) Limited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aiwan) Limited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JPMorgan Chase Bank, N.A., Taipei Branch - 1,461,988-1,461, ,284,576-1,284, ,224,778-1,224, , , ,068,289-2,068, ,003,404-2,003, ,286,856-1,286, , , ,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無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116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21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7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附錄四 基金之財務報告 118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野村投信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封底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毛昱文 野村投信 野村亞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9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Crystal Reports - 分配型基金組成項目表 月份 每單位配息 ( 台幣 ) 可分配淨利益 A 配息 (A+B) 本金 B 配息 (A+B) 2018 年 2 月 0.022000 10 2018 年 3 月 0.035000 10 2018 年 4 月 0.025000 85.94 14.06 2018 年 5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6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7 月 0.025000 10 2018 年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摩根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對照表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More information

以下是聯博基金公司 2013 年 AT/BT/AD 級股基金配息基準日及一覽表 月份 配息基準日 2013 年 01 月 01 月 30 日 01 月 31 日 2013 年 02 月 02 月 27 日 02 月 28 日 2013 年 03 月 03 月 27 日 03 月 28 日 2013

以下是聯博基金公司 2013 年 AT/BT/AD 級股基金配息基準日及一覽表 月份 配息基準日 2013 年 01 月 01 月 30 日 01 月 31 日 2013 年 02 月 02 月 27 日 02 月 28 日 2013 年 03 月 03 月 27 日 03 月 28 日 2013 聯博基金 歷史 配息 當月及年化配息率 當月報酬資訊 聯博 - 美國收益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聯博 -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聯博 - 全球債券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聯博 - 歐洲收益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More information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本公司銷售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聯博 - 全球不動產證券基金 A 股美元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3.00%,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3.00%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00%,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00% 本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60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聯博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More information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More information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為增加操作的靈活度, 摩根平衡基金 ( 下稱本基金 ) 已於民國 ( 下同 )103 年 11 月 6 日獲金管會核准增加投資標的, 並修訂相關投資限制, 預計於 104 年 1 月 5 日生效 未來本基金可比照其它平衡型基金, 除了股票及債券外, 還可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修改後之條文內容列示於下, 若您有任何問題, 歡迎來電 : 0800-045-333(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型態 : 開放式 ( 四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人工智慧相關產業股票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

( 三 ) 型態 : 開放式 ( 四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投資於人工智慧相關產業股票應占本基金淨資產價 公告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公告文號 :(107) 第一金投信字第 793 號 主旨 : 公告本公司首次募集 第一金全球 AI 人工智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依據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 公告事項 : 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六條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日期及文號 : 第一金全球 AI 人工智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台股漲幅名列前矛 後續資金動能仍充沛 附件 摩根新金磚五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 針及範圍 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More information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 美元 )A1- 累積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 美元 )A1- 累積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0.60%

More information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一 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 統一黑馬基金 統一中小基金 統一經建基金 統一奔騰基金 統一大滿貫基金 統一台灣動力基金 統一強漢基金 統一大龍印基金 統一大中華中小基金 統一新亞洲科技能源基金 統一亞洲大金磚基金 統一大龍騰中國基金 等十二檔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部分條文, 業經金管會核准, 謹此公告 公告事項 : 一 依中華民國 105 年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jrc_tmp_ rpt

jrc_tmp_ rpt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本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6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25 % 計算 :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6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2.4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operations@valueetf.com.hk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More information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日盛中國豐收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4 日一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本次募集之日盛中國豐收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以下稱本基金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稱金管會 ) 於民國 107 年 6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13778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449B946A7EBAB48B867B27AA4A7C3D2A8E9A7EBB8EAAB48B055B0F2AAF7ADD7A5BFA4BDB67DBBA1A9FAAED1B575BD75A5E6A9F6B

<4D F736F F D B449B946A7EBAB48B867B27AA4A7C3D2A8E9A7EBB8EAAB48B055B0F2AAF7ADD7A5BFA4BDB67DBBA1A9FAAED1B575BD75A5E6A9F6B 富達投信公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105) 富證信字第 079 號 主旨 : 本公司修正經理之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富達卓越領航全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短線交易相關規定 說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4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0214 號核准函辦理 二 配合市場實務作業, 本公司修正經理之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台新投信 基金受益人印鑑卡

台新投信 基金受益人印鑑卡 本公司銷售野村投信之 野村基金 ( 愛爾蘭系列 ) 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TD 類股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贊助或提供產品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1.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最高為 2.0%,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0%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申購手續費最高為 2.0%,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0% 本公司擔任野村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銷售機構,

More information

二 本基金修訂信託契約條款如下所示 : ( 一 ) 為委任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為受託管理機構處理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 以減少投資決策形成與 交易執行的時區落差, 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 條第 6 款 ( 二 ) 為增加投資效率

二 本基金修訂信託契約條款如下所示 : ( 一 ) 為委任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為受託管理機構處理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 以減少投資決策形成與 交易執行的時區落差, 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 條第 6 款 ( 二 ) 為增加投資效率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告 聯博信字第 1070223 號 公告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下稱 本基金 ), 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參酌金管會函令關於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從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交易之規定,

More information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1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 日盛小而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日盛新台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日 公告事項 : 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日盛中國內需動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日盛全球抗暖 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等五檔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 以下稱金管會 ) 核准在案, 特此公告 一 依據金管會

More information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六年到期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新光投信總發字第 1070089 號 新光六年到期全球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 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於下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本基金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G.xls

G.xls 法巴投顧 BP01 百利達美國股票基金 C 股 法巴投顧 BP03 百利達美國中型股票基金 C 股 1.75% 不多於 0.70% BP 法國巴黎投資盧森堡公司 法巴投顧 BP11 百利達日本股票基金 C 股 - 日圓 法巴投顧 BP12 百利達日本小型股票基金 C 股 - 日圓 1.75% 不多於 0.70% BP 法國巴黎投資盧森堡公司 法巴投顧 BP14 百利達金磚四國股票基金 C 股 1.75%

More information

B.xls

B.xls 安泰投顧 BI01 鋒裕美國鋒裕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3 鋒裕核心歐洲股票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4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5 鋒裕歐陸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6 鋒裕歐洲研究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8 鋒裕日本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244\275\247i\275Z.doc)

(Microsoft Word \244\275\247i\275Z.doc) 元大投信獨立經營管理寶來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103 年 9 月 12 日元投信字第 2014131 號 主旨 : 本公司調整證券投資信託系列基金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及客戶適合度評估作業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及客戶適合度評估作業 公告事項 : 1. 依 103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0307 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分類標準

More information

函(稿)

函(稿)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對照表 修改後修改前第十三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第十三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More information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Hong Xie hong.xie@spdji.com 2013 3 (QFII) (RQFII) 97% 1 QFII RQFII RQFII 2014 2ETF 2014 11 ETF 2014 933.85.5 2 1 www.chinabond.cn 2 2014 9 35%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More information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新光投信總發字第 1040057 號 新光南非幣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 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於下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本基金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5322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032A5FEB279A4A3B0CAB2A3A6ACAF71B0F2AAF720B6D2B6B0A4BDA769285F A457B6C7AAA92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032A5FEB279A4A3B0CAB2A3A6ACAF71B0F2AAF720B6D2B6B0A4BDA769285F A457B6C7AAA9292E646F63> 中國信託全球不動產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中信 ( 投信 ) 字第 10505230007 號 一 金管會核准之日期及文號 : 中國信託全球不動產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以下簡稱本基金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CONTENTS CONTENTS 2 8 10 27 32 42 94 105 1 Message to Shareholders 2 100 100 100 Global I n s i g h t100 9 9 4. 2 3.0 1004.03%4.19%0.16% (CPI)990.96%1001.42%100 11122 101 (Fed)10012 Fed0~0.25%102103 (QE3) 100 36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C3C2D7BAADB ACF5A751ABFCBCC6B0F2AAF7ADD7ACF9A4BDA D30355B325D2E646F63>

<4D F736F F D20A5C3C2D7BAADB ACF5A751ABFCBCC6B0F2AAF7ADD7ACF9A4BDA D30355B325D2E646F63>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永豐投信總經理辦公室 (104) 第 00026 號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永豐滬深 300 紅利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特此公告 說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104 年 5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18549 號函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More information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 :108 年 4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 :108 年 4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 :108 年 4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 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壹 基本資料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政經變數分析與投資操作建議 日盛全球智能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一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本次募集之日盛日盛全球智能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本基金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稱金管會 ) 於民國 107 年 9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29036 號函申報生效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電話及地址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More information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及追蹤 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 :107 年 10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 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壹 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 景順到期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下稱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如下 :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日期及文號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電話及地址名稱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號樓電話 : 三 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

More information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金 B/ 配息 2018 年 11 月 % 0.00% 0.44% -1.06% 5.34% 2018 年 10 月 0.038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金 B/ 配息 2018 年 11 月 % 0.00% 0.44% -1.06% 5.34% 2018 年 10 月 0.038 3 Dec 2018 境內基金配息組成 -2018 年 11 月 安聯全球債券基金 -B 類型 ( 月配息 ) 本金 B/ 配息 2018 年 11 月 0.0189 100.00% 0.00% 0.18% -0.03% 2.21% 2018 年 10 月 0.0189 100.00% 0.00% 0.18% 0.15% 2.20% 2018 年 9 月 0.0189 100.00% 0.00% 0.18%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 ) RR3 RR ( ) ( ) ( ) 法規函令動態 ( ) (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ETF ( ) % 103

( ) RR3 RR ( ) ( ) ( ) 法規函令動態 ( ) (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ETF ( ) % 103 2015.01 第 13 期 104 145 3 (02)2581-7288 理監事會議 66 12 1866 104104 本公會業務報導 OBU/OSU ( ) ()9 ( ) 4 OBU/OSU ( ) OBU/OSU OBU/OSUOBU/OSU ( ) OBU/OSU OBU/OSU OBU/ OSU ( ) OBU/OSU ( ) OBU/OSU ( 103 12 12 1030045271)

More information

法巴百利達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月配 ( 美元 ) 法巴百利達及法巴 A 月配息基金淨值及配息記錄表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月份基準日除息日配息日基準日淨值 每單位配息金額 (USD) 年化配息率月配息率當期報酬率 ( 含息 )* 2018-

法巴百利達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月配 ( 美元 ) 法巴百利達及法巴 A 月配息基金淨值及配息記錄表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月份基準日除息日配息日基準日淨值 每單位配息金額 (USD) 年化配息率月配息率當期報酬率 ( 含息 )* 2018- 法巴百利達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月配 ( 美元 ) 法巴百利達及法巴 A 月配息基金淨值及配息記錄表 2018-1 月 2018/01/18 2018/01/19 2018/01/31 74.42 0.23 3.71% 0.31% 0.54% 2018-2 月 2018/02/15 2018/02/16 2018/02/28 74.27 0.23 3.72% 0.31% 4.23% 2018-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4-\266\322\266\260\244\275\247i_\244W\266\307\300\311.doc)

(Microsoft Word - 04-\266\322\266\260\244\275\247i_\244W\266\307\300\311.doc)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群益大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告 一 金管會核准之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105) 群信字第 1050181 號 本次募集之群益大印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受益憑證, 係由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More information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2015 5 13 1933 H 571 H 2015 6 17 H H 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可予調整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More information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 :108 年 1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 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壹 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 :108 年 4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 :108 年 4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 :108 年 4 月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 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壹 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3CDB0F2A4BBA67EA8ECB4C1B773BFB3A5ABB3F5B6C5A8E9B0F2AAF7B6D2B6B0A4BDA76928A5BFA6A12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3CDB0F2A4BBA67EA8ECB4C1B773BFB3A5ABB3F5B6C5A8E9B0F2AAF7B6D2B6B0A4BDA76928A5BFA6A1292E646F63>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8 日凱基信字第 1070000012 號一 金管會核准日期及文號本次募集之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40238 號函申報生效, 並於 106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45FB5D8A451A67EA8ECB4C1B773BFB3A5ABB3F5B6C5A8E9B0F2AAF7B6D2B6B0A4BDA769>

<4D F736F F D20B45FB5D8A451A67EA8ECB4C1B773BFB3A5ABB3F5B6C5A8E9B0F2AAF7B6D2B6B0A4BDA769> 復華十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募集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 復信經字第 1080000029 號 一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本次募集之復華十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More information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本公司 售出或轉讓 RUI K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INVESTMENTS LIMITED 銳康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37) 建議股份合併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69 2 SGM-1 SGM-2 48 33 A18 7 www.hkgem.com www.ruikang.com.hk 創業板之特色....................................................

More information

基金配息資訊 聯博境外基金 2018 AA/AD/AT/BA/BD/BT/EA/ED 月份 除息日 2018 年 01 月 01 月 30 日 01 月 31 日 2018 年 02 月 02 月 27 日 02 月 28 日 2018 年 03 月 03 月 28 日 03 月 29 日 2018

基金配息資訊 聯博境外基金 2018 AA/AD/AT/BA/BD/BT/EA/ED 月份 除息日 2018 年 01 月 01 月 30 日 01 月 31 日 2018 年 02 月 02 月 27 日 02 月 28 日 2018 年 03 月 03 月 28 日 03 月 29 日 2018 基金配息資訊 聯博基金歷史 配息及資訊 境外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文號 :107 國泰投信企字第 0000001064 號 主旨 : 本公司所經理之 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國泰小龍基金 ) 及 國泰中小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稱 國泰中小成長基金 ) 增加發行美元計價 I 類型受益權單位, 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部分條文及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乙案,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NB 新興市場本地貨幣債券基金 美元 E 類股月配息 本金 / 29/12/2017 USD % 0.00% 31/01/2018 USD % 0.00% 28/02/2018 USD % 38.32% 29/0

NB 新興市場本地貨幣債券基金 美元 E 類股月配息 本金 / 29/12/2017 USD % 0.00% 31/01/2018 USD % 0.00% 28/02/2018 USD % 38.32% 29/0 路博邁投資基金歷史配息紀錄 請注意配息率並非等於基金報酬率, 於獲配息時, 請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 包含 (1) 可分配淨利益係指可分配收益 ( 包含股利 利息收入及已實現淨資本利得扣除未實現資本損失及基金應負擔相關成本費用 ) 及 (2) 資本 ( 包含未實現資本利得 ) * 於 2014 年 6 月前, 配息組成項目表項下之可分配淨利益包含 (1) 可分配收益扣除基金應負擔相關成本費用及 (2)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一 七年九月日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 大中華中小基金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關條文及基金公開書, 業經金管會核准, 謹此公告 公告事項 : 一 依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334859 號函辦理 二 統一大中華中小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條款生效日 : 依據金管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More information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2B2A6A1A4BDB67DBBA1A9FAAED15FAED6ADE3AAA9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C2B2A6A1A4BDB67DBBA1A9FAAED15FAED6ADE3AAA95F2E646F63> 滙豐亞洲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投資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一 注意事項 1.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2.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 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投資人可免費索取 二 基金基本資料

More information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生命科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告 ( 稿 )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兆信字第 1040000544 號 主 旨 : 本公司經理之 兆豐國際生命科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兆豐國際生命科學基 金 ) 修訂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謹此公告 說明 :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7173

More informatio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封面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封面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封面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中小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億元正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單位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九

More information

建弘美元短期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建弘美元短期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封 面 華 南 永 昌 多 重 資 產 入 息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基 金 名 稱 : 華 南 永 昌 多 重 資 產 入 息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二 基 金 種 類 : 平 衡 型 三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 請

More information

cover

cover 第 3版 分鐘成為債券基金投資達人 目錄 HOT 0 前言 9 0 - (007) - (008) - (00) - (0) 0 03 債券的種類有哪些? 公債 / 主權債 (Treasuries/Sovereign Bonds) Treasury Bonds() Sovereign Bonds ( ) 地方政府公債 (Local Government Bonds) (Municipal Bonds)

More information

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投資人應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但不表示本基金無任何風險 經理公司以專業經營的方式, 將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 以求長期投資利得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惟本基金的資本利得以及投資收益應屬於投資人 二 本公開說明書未說明之事項, 請參閱富邦台灣鳳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開說明書 壹 富邦台灣鳳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設立,

More information

月份基金名稱級別 聯博 - 美國成長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 100% 聯博 - 美國成長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 100% 聯博 - 美國成長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月份基金名稱級別 聯博 - 美國成長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 100% 聯博 - 美國成長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 100% 聯博 - 美國成長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聯博境外基金配息組成表 月份 基金名稱 級別 聯博 - 全球多元收益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0.0817 20% 80% 聯博 - 全球多元收益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0.0817 43% 57% 聯博 - 全球多元收益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AD 級別美元 0.0817 49% 51% 聯博 - 全球多元收益基金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1 內容

1 內容 2 0 1 6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2015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5 12 31 2015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5 12 31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15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募集公告稿revised_ doc

Microsoft Word - 募集公告稿revised_ doc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3 月 17 日宏投字第 99077 號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募集發行, 謹將募集事項公告如下 :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核准或申報生效日期及文號 : 本基金經金管會於民國 99 年 3 月 16 日以金管證投字 0990011615 號函核准募集後, 自 99 年 3 月 24

More information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crrc@crrcgc.cc crrc@crrcgc.cc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crrc@crrcgc.cc 4.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More information

凱基新興市場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凱基新興市場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基金種類 : 債券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一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及國外 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More information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106) 群信字第 1060535 號 主 旨 本公司經理之 群益馬拉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安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印巴雙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美國新創亮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群益中國金采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等共 6 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

More information

面對分歧-2015年投資展望

面對分歧-2015年投資展望 215 214 12 } 215 Ewen Cameron Watt Russ Koesterich Rick Rieder } } } (EU) } (Fed) } } (BoJ) Nigel Bolton Poppy Allonby Jean Boivin } (EM) } 215...2 5...2...3...4 5... 6 12...6 7...8 9... 1 11... 12...

More information

條次 修正後條文 條次 原條文 說明 第三十聯博多重資產傘型基金 : 第三十聯博收益成長傘型基 配合本基金 三款 指聯博多重資產傘型證券三款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兩檔 金 : 指聯博收益成長傘型轉型為多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資產型基 子基金為聯博多重資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聯 兩檔子基金為聯博收

條次 修正後條文 條次 原條文 說明 第三十聯博多重資產傘型基金 : 第三十聯博收益成長傘型基 配合本基金 三款 指聯博多重資產傘型證券三款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兩檔 金 : 指聯博收益成長傘型轉型為多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資產型基 子基金為聯博多重資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聯 兩檔子基金為聯博收 聯博多重資產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聯博歐洲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修訂對照表 條次 修正後條文 條次 原條文 說明 前言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前言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配合本基金 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 轉型為多重資產型基 行受益憑證, 募集聯博多 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聯金, 爰修訂基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28A4AD29332EAAF7BFC4B0D3AB7EA5E6A9F6B8EAB0542E786C73>

<28A4AD29332EAAF7BFC4B0D3AB7EA5E6A9F6B8EAB0542E786C73> < 一 > 國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 金融商品交易資訊 投資國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30 日單位 : 新台幣千元 金融商品名稱 帳列之會計科目 原始投資成本評價調整金額累計減損金額帳列餘額衡量方法 採公平價值衡量者其公平價值產生之來源 股票 上市櫃公司 交易目的 3,009,581-128,358 2,881,223 市價法 櫃買中心集中市場 上市櫃公司 指定衡量 市價法 櫃買中心集中市場

More information

0622_富邦投信_VIX教戰手冊

0622_富邦投信_VIX教戰手冊 VIX 冊 教 期貨 ETF 戰手 目錄 漫談VIX期貨ETF 當阿寶遇到小財神 2 你問我答 市場篇 8 操作篇 10 商品篇 14 挑戰黑天鵝 測測您對VIX期貨ETF知多少 富邦VIX屬高波動度產品 不適合長期 持有且不熟悉本基金特性之投資人 1 18 權 01 2 3 4 5 02 6 7 Q1 Q (CBOE Volatility Index) VIX VIXVIX 4 VIX300% VIX

More information

附件一 : 投資標的表 一 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 一 ) 母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級別 ) 復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復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附件一 : 投資標的表 一 成長平台投資標的 ( 一 ) 母基金 國泰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級別 ) 復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復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復華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國泰人壽金還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國壽字第 102051988 號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國壽字第 102070049

More information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KING FOR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8315)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佈 本公司 董事 董事會 聯交所 GEM 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陳運逴 GEM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More information

六 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之外幣計價債券 七 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國債券 : ( 一 )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二 ) 除前目以外之外國債券 ( 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發行人或保證

六 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之外幣計價債券 七 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國債券 : ( 一 ) 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二 ) 除前目以外之外國債券 ( 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發行人或保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39070 號 修正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附修正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顧立雄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有價證券, 指外國股票 外國債券 外國認股權證

More information

台灣工銀中印越概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台灣工銀中印越概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台灣工銀中印越概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注意事項 : ( 一 ) 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 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 二 )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 請參閱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投資人可免費索取 壹 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 基金種類 基金型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513220A4A4B0EAA5ADBFC5A4BDB67DBBA1A9FAAED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513220A4A4B0EAA5ADBFC5A4BDB67DBBA1A9FAAED1> 封 面 柏 瑞 中 國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一 基 金 名 稱 : 柏 瑞 中 國 平 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Stock Code: 2868 2011 目錄 2 3 4 5 12 14 16 22 51 56 65 77 78 79 81 82 83 84 86 1 2 公司資料 * * * * 1 501 217 85806-08 http://www.bjcapitalland.com 上市資料 H 2868 2868.HK 2868HK H 2,000 H 183 17 1712-1716 (852)

More information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 三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 三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第一金全球大四喜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 三 基本投資範圍及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More information

[ 柏瑞投信報酬揭露 ] 1.(1) 柏瑞環球基金 ( 股票型 )( 版 )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歐洲小型公司股票基金 1.80%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歐洲股票基金 1.80%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大中華股票基金 1.80%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環球新興市場精選股票基金

[ 柏瑞投信報酬揭露 ] 1.(1) 柏瑞環球基金 ( 股票型 )( 版 )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歐洲小型公司股票基金 1.80%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歐洲股票基金 1.80%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大中華股票基金 1.80%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環球新興市場精選股票基金 [ 柏瑞投信報酬揭露 ] 1.(1) 柏瑞環球基金 ( 股票型 )(2016.03.30 版 ) 本公司銷售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美國股票基金 ( 或附表所列基金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3%,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3% 三 其他報酬 : 柏瑞環球基金 - 柏瑞美國股票基金經理費收入為 1.8%( 含基金經 理費 1.30% 及服務費 0.5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C.doc

Microsoft Word C.doc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54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More information

封面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 其投資標的可能

封面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 其投資標的可能 封面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 (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全球保守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金管會 100/12/14 金管證投字第 1000059938 號函核准, 已於 101/02/03 併入國泰豐益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全球穩健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金管會 107/01/08 金管證投字第 1060050275 號函核准, 已於 107/4/11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基金月報 安聯全球新興市場高股息基金 -AT 累積類股 ( 美元 ) 2016 年 10 月 31 日 Allianz GEM Equity High Dividend - AT - USD ( 原 : 安聯金磚四國股票基金 ) 基金簡介 本基金投資政策乃將資產投資於全球新興股票市場, 並以 潛在股

基金月報 安聯全球新興市場高股息基金 -AT 累積類股 ( 美元 ) 2016 年 10 月 31 日 Allianz GEM Equity High Dividend - AT - USD ( 原 : 安聯金磚四國股票基金 ) 基金簡介 本基金投資政策乃將資產投資於全球新興股票市場, 並以 潛在股 安聯全球新興市場高股息基金 -AT 累積類股 ( ) 2016 年 10 月 31 日 Allianz GEM Equity High Dividend - AT - USD 2008 年 02 月 25 日 基金類股規模 36.64 百萬歐元 單位淨值 5.62 RMBRATD LX Lipper Code 65103886 近一年最高價格與日期 5.80 (2016/09/08) 近一年最低價格與日期

More information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計價,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以美元 澳幣 南非幣及人民幣計價, 封面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瀚亞新興豐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 九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基金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六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