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華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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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復華滬深 300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復華滬深 300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 一 ) 基金種類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三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四 基金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 外地區五 計價幣別 : 新臺幣六 本次核准募集額度 : 新臺幣壹佰貳拾億元整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捌億個單位八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名稱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7 頁至第 19 頁及第 23 頁至第 37 頁 ( 三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為滬深 300 指數, 該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中証指數有限公司管理 中証指數有限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滬深 300 指數之精確性 但無論因為疏忽或其他原因,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証指數有限公司不因指數之任何錯誤對任何人負責, 也無義務對任何人和任何錯誤給予建議 滬深 300 指數之所有權歸屬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 四 ) 本基金採被動式管理方式, 以最佳化法盡可能達到標的指數表現, 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為目標, 因此基金之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當標的指數成分股之價格波動劇烈或下

2 跌時,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將有波動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因此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現有法規之變動, 均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 另因受限於大陸地區外匯管制, 資金匯入匯出之限制以及新臺幣與人民幣無法直接轉換, 故有外匯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五 ) 基於本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及大陸地區相關規定之特定因素, 本基金保留婉拒申購或暫停買回之權利 ( 六 ) 本基金掛牌上市前參與申購所買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止之期間, 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之風險 ( 七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九十日 ( 不含當日 ) 內,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 八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之申購申請, 經理公司將依本基金每營業日所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所載之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之 110%, 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 十 ) 本基金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 十一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公司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二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十三 ) 查詢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復華投資理財網 本公司諮詢電話 :(02)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印製 2

3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桃園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正路 1092 號 22 樓 E1 電話 :(03) 傳真 :(03) 台中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17 樓電話 :(04) 傳真 :(04) 高雄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9 樓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海外子公司名稱 : 復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Fuh Hwa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地址 :Scotia Centre, 4th floor, P.O.Box 2804,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12, Cayman Islands.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姓名 : 周輝啟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tephen@fhtrust.com.tw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網址 : 電話 :(02) 四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3

4 五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六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Citibank, N.A. 地址 :56 th F, One Island East, 18 Westlands Road, Island East,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852) ( 香港分行 ) 七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九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李秀玲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一 基金之律師顧問律師 : 柯清貴事務所 : 柯清貴律師事務所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陸光街 39 號電話 :(03) 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貳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親取, 或來電 傳真 來信索取, 亦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下載, 網址 : 4

5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陸 基金投資 柒 投資風險之揭露 捌 收益分配 玖 申購受益憑證 拾 買回受益憑證 拾壹 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50 拾貳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參 受益人會議 拾肆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伍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募集金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投資組合調整 伍 受益憑證之申購 陸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柒 本基金之資產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之簽約主體 指數授權費 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及其他 1

6 重要內容 拾肆 參與契約之簽約主體及其他重要內容 拾伍 收益分配 拾陸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柒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捌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玖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貳拾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 貳拾壹 本基金之清算 貳拾貳 受益人名簿 貳拾參 受益人會議 貳拾肆 通知及公告 貳拾伍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國家之投資環境介紹 附錄二 復華滬深 300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使用許可協議重要條文 附錄三 復華滬深 300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條文

7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募集金額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陸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捌億個單位, 最低為肆仟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伍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陸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前述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本基金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 下同 )101 年 6 月 5 日 六 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發行日與本基金上市日應至少間隔一個營業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之上市股票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與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 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1

8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複製滬深 300 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經理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及額度, 得以直接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 經理公司運用最佳化複製法策略, 本基金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 將本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股, 以追蹤滬深 300 指數為目標, 本基金將藉由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盡可能達到標的指數表現 本基金為達成前述目的, 自上市日起,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法令限制範圍或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80%( 含 ) 2. 本基金之最佳化複製法策略, 原則上以本項第 1. 款方法為主, 但為符合本基金之貼近指數操作與資金調度需要, 經理公司得為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或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以使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股加計指數期貨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3. 因發生申購或買回失敗之情事, 導致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的比重, 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本項第 1. 款規定之比例 4.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或本基金當日擬交易之股數超過該成分股當日成交量的 30%, 致本基金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 應分別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及三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本項第 1. 款規定之比例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應包括經理公司 2

9 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罷工 暴動 戰爭 石油危機 外匯管制 當地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 5% 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 8% 以上等 ) 法令政策變更 ( 如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 ) 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一 ) 項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 四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 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五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 基金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本基金採用最佳化複製法, 追蹤滬深 300 指數之績效表現, 以兼顧控制追蹤差異值及追蹤誤差值為投資管理目標 基金經理人在考量標的指數成分股之代表性與流動性, 及分析產業配置差異與偏離風險後, 產出模型投組, 並以此建構本基金股票投資組合, 且為符合本基金之貼近指數操作與資金調度需要, 將適時投資於衍生自股價指數或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如 : 新加坡交易所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未來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 以使本基金投資標的 3

10 指數成分股加計指數期貨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基金經理人亦將定期追蹤本基金投資組合 最新模型投組及標的指數間差異, 以求基金報酬表現及持股內容貼近標的指數 ( 二 ) 投資特色 1. 提供投資人直接參與大陸 A 股市場的管道 : 本基金係目前國內市場上少數可直接投資於大陸 A 股市場之 ETF, 大陸地區因法規嚴格管制外資投資, 一般投資人難有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的機會 本基金將利用本公司申請獲得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 投資於大陸 A 股市場, 提供投資人直接參與大陸 A 股市場的管道 2. 投資效率高, 免除投資人選股問題 : 本基金以最佳化複製法以及被動管理方式追求複製滬深 300 指數, 免除投資人看好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卻不知如何選擇投資標的之困擾 此外, 本基金亦可避免投資人投資於主動式操作基金, 可能因基金經理人主觀之選股方向 持股比例等因素, 導致基金投資績效與大盤走勢相悖, 與投資人對大盤走勢原有預期產生落差 3. 交易便利且成本低廉 : 本基金擬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 ) 上市, 投資人於股市交易時間皆可以即時市場價格交易本基金, 有別於一般共同基金每營業日僅有一個淨值 投資人不但可運用極少資金買到一籃子股票, 交易稅更僅為一般股票的三分之一, 提供投資人交易便利且成本低廉的投資選擇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股市, 屬單一國家指數股票型基金, 其特性為長期成長潛力高, 但因本基金投資之單一國家屬於開發中國家, 故短期價格波動相對較大, 適合擬參與大陸地區投資契機 風險承受度高且追求積極報酬之投資人 本基金屬 RR5 風險收益等級 ( 投資風險高 ), 惟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惟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 4

11 用期間之長短後投資 十二 上市交易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後, 應於三十日內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基金上市後, 除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二十六條辦理清算, 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 101 年 5 月 21 日起開始銷售 十四 銷售方式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方式為之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後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2.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得依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規定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或票據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5

12 十五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透過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申購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伍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之, 用以支付推廣及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 基金銷售機構之代售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 3%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所申購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發行價額 最高申購 手續費率 備註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 3.0%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 2.4% 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 2.0% 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0 萬元 1.4% 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 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 調整 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 1.0% 4.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追蹤指數成分股進行基金持股佈局, 成分股股價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參與申購所買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本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的風險 ( 二 ) 本基金上市日起透過參與證券商之申購 1. 除主管機關或臺灣證交所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於其最近營業日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本基金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 6

13 清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 復華滬深 300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作業處理準則 ) 相關規定辦理 2. 有關本基金申購價金 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之內容 十六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或其整倍數, 另加計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三 )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給付,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惟每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十七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 7

14 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被授權人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人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或申購基金 ( 二 ) 經理公司辦理本項第一款業務,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應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應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被授權人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 8

15 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上述相關證件,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經理公司有權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 四 ) 另對於單筆申購價款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含等值外幣 ) 以上並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交易, 經理公司除應確實查驗確認申購人之身分外, 並應要求其提供本項第一款之證件, 以及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 但如能確認申購人為交易帳戶本人者, 可免確認身分, 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 亦須將代理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並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 且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五 ) 經理公司於申購基金後,(1) 對於過去所取得申購人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應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2) 應持續監控申購人之帳戶及交易 ( 六 ) 經理公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內部管制程序, 應遵守最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 ) 如透過各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營業日指臺灣證交所 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均開盤之證券交易日 十九 申購申請日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申購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 9

16 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 申購日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係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 於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係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買入一籃子成分股交易之營業日 二十一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回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買回, 應依作業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 買回申請日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三 買回日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賣出一籃子成分股交易之營業日 二十四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除主管機關或臺灣證交所另有規定外, 指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每營業日, 所傳輸及公告之訂有本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或資料之內容者, 惟首次公告係為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 ; 若遇特殊不可抗力之情事, 前述公告時間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傳輸及公告更新事宜 二十五 申購價金 10

17 指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十六 預收申購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於申購申請日申購人所應預繳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二 ( 二 ) 之內容 二十七 預收申購總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依本基金申購申請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再乘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後,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二 ( 二 ) 之內容 二十八 實際申購價金指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 申購人於申購日實際應給付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二 ( 三 ) 之內容 二十九 實際申購總價金指實際申購價金加計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詳見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二 ( 三 ) 之內容 三十 申購總價金差額指實際申購總價金扣減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 如計算後為正數時, 申購人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經理公司 ; 如計算後為負數時,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申購人 三十一 買回費用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三十二 買回價金於買回日相當於處分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換算所含之一籃子股份股數計算出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所列二 ( 二 ) 之內容 11

18 三十三 買回總價金指買回價金扣減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餘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詳見 基金概況 中拾所列二 ( 二 ) 之內容 三十四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無 ) 三十五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7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十六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10%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十七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三十八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三十九 基金績效衡量指標 (Benchmark) 本基金之績效參考指標為滬深 300 指數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基金首次募集業經金管會 101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權益所訂定, 以規 12

19 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之程序完成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於 101 年 6 月 5 日成立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拾之內容 )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拾壹之內容 ) 伍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陸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金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或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時, 所採取 13

20 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 1. 投資分析 : 基金經理人分別考量標的指數成分股之權重 流動性篩選 市值覆蓋率, 並分析個股歷史之風險因子, 以及歷史與標的指數的相關性, 產出最佳化模型投組, 並以此模型投組建構本基金實際投資組合並製作 投資分析報告, 載明交易之原因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做成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亦應在 投資執行表 上詳細說明 該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投資檢討 : 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步驟 : 1. 交易分析 : 由基金經理人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書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書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交易, 做成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亦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該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14

21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劉妙惠學歷 :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經歷 : 復華投信 :99 年 6 月 - 迄今董事長室 (99 年 6 月 -103 年 10 月 ) 股票研究處 (103 年 11 月 - 迄今 ) 復華恒生基金基金經理 (105 年 1 月 -105 年 9 月 ;108 年 3 月 - 迄今 ) 復華恒生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基金經理 (105 年 9 月 -106 年 5 月 ;108 年 1 月 - 迄今 ) 復華恒生單日正向二倍基金基金經理 (108 年 1 月 - 迄今 ) 復華 1 至 5 年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 該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基金經理 (106 年 8 月 - 迄今 )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基金經理 (108 年 3 月 - 迄今 ) 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基金經理 (108 年 3 月 - 迄今 ) 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基金基金經理 (108 年 3 月 - 迄今 ) 復華 20 年期以上 A3 級以上公司債券 ETF 基金基金經理 (108 年 3 月 - 迄今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 復華恒生基金 復華恒生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復華恒生單日正向二倍基金 復華 1 至 5 年期高收益債券基金 ( 該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復華富時台灣高股息低波動基金及復華 20 年期以上 A3 級以上公司債券 ETF 基金 15

22 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情形 : 無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決策過程操作並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報權責主管後執行之 ( 四 ) 基金經理人如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應分別予以獨立 2.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 五 ) 基金經理人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同一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投資帳戶時, 其投資帳戶交易應符合以下規範 : (1) 未採行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者, 應按帳戶代號決定每日委託交易順序, 並採每日分梯下單 (2)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以電腦撮合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 得不受前述交易規範限制 (3) 以綜合交易帳戶及未採行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之委託交易流程 控管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 應依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2. 指派副總經理級以上高階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3.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 反向買賣交易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同一經理人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另對於短時間內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應符合本公司 短線交易規範 16

23 4. 有關前項所稱不得對同一標的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不包括投資標的為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申購買回之開放式基金在內 但基金經理人從事上開行為, 應於投資決定時, 載明合理分析依據及充分說明其必要性, 並事後報權責主管備查 ( 六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沈思瑩游忠憲沈思瑩康毓真游忠憲劉妙惠 任期 104 年 8 月 3 日 ~105 年 9 月 13 日 105 年 9 月 14 日 ~106 年 5 月 23 日 106 年 5 月 24 日 ~107 年 1 月 28 日 107 年 1 月 29 日 ~108 年 1 月 29 日 108 年 1 月 30 日 ~108 年 3 月 7 日 108 年 3 月 8 日 ~ 迄今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經理公司未將本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經理公司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或經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 不得與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 17

24 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7.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且不違反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8.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9.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1% 10.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3% 1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12.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 30%,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在此限 13.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14.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15. 不得投資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 18

25 構型債券 16.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1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18.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各款所述之規定係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之比率併計 ( 二 ) 前項第 4 款所稱各基金, 第 8 款及第 10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 ( 一 ) 項各款規定投資之投資限制或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國外之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將不親自出席或行使表決權 如有需要, 經理公司得以書面 電子方式 ( 如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 或委外 ( 如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 行使之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無 )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投資國家之投資環境介紹 : 詳見 附錄一 九 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再敘明事項 ( 一 ) 指數編製方式滬深 300 指數是由中証指數有限公司編製和管理的自由流通量加權市值指數 滬深 300 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上海證交所 )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深圳證交所 ) 於西元 2005 年 4 月 8 日聯合發佈, 中証指數有限公司成立後, 該指數的經營管理及相關權益始轉移至中証指數有限公司 滬深 300 指數的編製方法是以滬深 A 股中規模大 流動性佳的最具代表性 19

26 300 檔成分股所組成, 可有效反映滬深 A 股市場的整體表現 1. 成分股的選擇 (1) 樣本空間 : 滬深 300 指數樣本空間由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滬深 A 股所組成 : a. 非創業板股票 : 上市時間超過一個季度, 除非該股票自上市以來日均 A 股總市值在全部滬深 A 股 ( 非創業板股票 ) 中排在前 30 位 b. 創業板股票 : 上市時間超過三年 c. 非因連續兩年虧損等原因被監管部門特別處理的股票 非被監管部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的股票與非暫停上市股票 (2) 選擇方法滬深 300 指數樣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選擇經營狀況良好 無違法違規事件 財務報告無重大問題 股票價格無明顯異常波動或市場操縱的公司 : a. 計算樣本空間內股票最近一年 ( 新股為上市第四個交易日以來 ) 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額與 A 股日均總市值 b. 對樣本空間股票在最近一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額由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名後 50% 的股票 c. 對剩餘股票按照最近一年 A 股日均總市值由高到低排名, 選取前 300 名股票作為指數樣本 2. 指數的計算公式滬深 300 指數以 點 為單位, 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 滬深 300 指數以西元 2004 年 12 月 31 日為基日, 基點為 1,000 點 滬深 300 指數採用帕氏 (Paasche) 加權綜合價格指數公式進行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 報告期成份股的調整市值報告期指數 1000 除數其中, 調整市值 =Σ( 股價 調整股本數 ) 指數計算中的調整股本數是採用級距的方法對成分股股本進行調整, 即根據自由流通股本所佔 A 股總股本的比例 ( 即自由流通比例 ) 賦予 A 股總 20

27 股本一定的加權比例, 以確保計算指數的股本保持相對穩定 分級方法 自由流通 比例 (%) 加權比例 如下表所示 : 15 (15,20] (20,30] (30,40] (40,50] (50,60] (60,70] (70,80] >80 上調至最接近 的整數值 3. 指數的修正 當樣本股名單 股本結構發生變化或樣本股的調整市值出現非交易因素 的變動時, 採用 除數修正法 修正原除數, 以保證指數的連續性 (1) 修正公式 修正前的調整市值修正後的調整市值 原除數新除數 其中, 修正後的調整市值 = 修正前的調整市值 + 新增 ( 減 ) 調整市值 由此公式得出新除數, 並根據此新除數計算以後的指數 (2) 需要修正的情況 a. 當樣本公司發生可能影響股票價格變動的公司事件時 ˇ 除息 : 不予修正 ˇ 除權 : 凡有樣本股送股 配股 拆股或縮股時, 在樣本股的除權基准日前修正指數, 按照新的股本與價格計算樣本股調整市值 修正後的調整市值 = 除權報價 除權後的調整股本數 + 修正前調整市值 ( 不含除權股票 ) b. 當樣本公司發生引起股本變動的其他公司事件時 ˇ 當樣本股股本發生由其他公司事件 ( 如增發 債轉股 權證行權等 ) 引起的股本變動累計達到 5% 以上時, 對其進行臨時調整, 在樣本股的股本變動日前修正指數 修正後的調整市值 = 收盤價 變動後的調整股本數 ˇ 當樣本股股本發生由其他公司事件引起的股本變動累計未達 21

28 5% 時對其進行定期調整, 在定期調整生效日前修正指數 c. 樣本股調整當指數樣本股定期調整或臨時調整生效時, 在調整生效日前修正指數 ( 二 ) 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1. 本基金之操作方式本基金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以追求複製滬深 300 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透過本公司自行開發之最佳化複製法追蹤滬深 300 指數之績效表現, 以兼顧控制追蹤差異值 (Tracking Difference) 及追蹤誤差值 (Tracking Error) 為投資管理目標 本基金投資組合之建構採用最佳化複製法追蹤指數, 考量標的指數成分股的權重 市值覆蓋率, 並分析個股歷史的風險因子 以及歷史與標的指數的相關性, 產出最佳化的模型投組, 並以此模型投組建構本基金投資組合 2.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1) 每營業日追蹤最新模型投組資料 : 為管理本基金投資組合, 經理人每營業日追蹤最新的模型投組資料, 包括成分股明細 在外流通股數 除權息情況等, 當最新模型投組資料不同於前一營業日之資料時, 經理人會根據最新模型投組計算本基金投資組合與模型投組的差異, 做為本基金投資組合調整的依據 (2) 監控風險值, 適時調整持股內容 : 因成分股股價每日皆有可能變動, 導致各成分股佔標的指數權重有所改變, 使模型投組績效與標的指數偏離, 故基金經理人將每營業日監控模型投組與標的指數間報酬率及各成分股權重差異, 當報酬率差異過大, 或各成分股權重偏離太遠時, 經理人便會重新調整模型投組, 以求貼近標的指數最新表現 (3) 搜集市場資訊並進行及時的調整 : 為了更精準掌握標的指數以及模型投組成分股與其權重可能發生之變化, 經理人每營業日搜集上海 22

29 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 彭博社 (Bloomberg) 等資料源關於成分股合併 分割 收購 增資 減資或除權除息等公司重大事件, 以確保事前能夠正確掌握標的指數與模型投組的變化, 並進行及時的調整 ( 三 )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本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為投資組合的實際報酬與追蹤標的指數的差異, 在報酬方面, 以基金淨值當日報酬率減去當日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率所計算出來的 追蹤差異 (Tracking Difference) 作為報酬比較基礎 ; 在風險方面, 以每營業日追蹤差異的年化標準差所計算出來的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作為風險比較基礎 上述 追蹤差異 與 追蹤誤差 公式分別為 : 1. 追蹤差異 (Tracking Difference, TD)= 當期基金報酬率 ( 註 1)-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率 ( 註 2) 註 1: 當期基金報酬率為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註 2: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率之計算方式為 ( 當期標的指數 - 前一期標的指數 )/ 前一期標的指數 因基金淨值以新臺幣計算, 而標的指數則以人民幣計算, 使基金主要資產將參與人民幣兌新臺幣之匯率變化, 故前述標的指數報酬率將換算為新臺幣指數報 酬率 2.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T 2 (TDt - TD) t T -1, TD T t 1 TD T t 柒 投資風險之揭露 本基金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 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股, 標的 23

30 指數以追蹤滬深 300 指數報酬為目標, 本基金將藉由最佳化複製法, 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 惟投資之風險無法完全消除, 以下各項風險 ( 包含但不限於 ) 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標的指數之投資組合雖經指數公司之專業判斷挑選, 仍不排除存在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此外, 本基金以最佳化複製法建構模型投組以追踨標的指數, 若模型投組出現個股較集中於某類股, 則投資人可能面臨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標的指數成分股所屬產業, 可能因產業前景或總體經濟變動而對該產業獲利或信評造成影響, 而對股票市價造成波動, 可能對基金所得之效益及資本利得有直接影響, 進一步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三 流動性風險基金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或市場交易不活絡,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本基金投資之國外市場貨幣對新臺幣的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且受限於大陸地區外匯管制, 因投資地區對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入匯出時間及金額等限制, 而產生外匯管制風險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股市, 投資之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可能對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與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例如 : 恐怖攻擊事件 重大天然災害 ( 如 : 颱風 地震 ) 罷工 暴動 法令環境變動 匯率政策 財政政策及金融政策變動等事件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風險之信用風險本基金之資產得以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之方式存放於銀行, 或向證券商承做債券附買回交易等, 前述操作必須承擔銀行或證券商之信用風險 本基 24

31 金為求貼近滬深 300 指數之表現, 持股比重相對較高, 閒置資金比重低且運用時仍將選擇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大型且財務結構健全的銀行與證券商, 降低可能的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保證機構所擔保之票券, 雖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均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但仍存在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為投資管理目標, 因此基金之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不像主動式操作的共同基金, 基金經理人若研判市場將轉弱, 可能會降低持股部位, 或以期貨進行避險 故當本基金追蹤之指數價格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將有波動之風險 ( 二 ) 追蹤誤差風險由於本基金須負擔經理費 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之保管費, 且最佳化複製法將使基金資產與指數成分股間存在差異, 加上本基金亦受匯率波動 基金流動性等因素影響, 可能造成本基金之績效表現與追蹤之股價指數績效不完全一致的風險 ( 三 ) 標的指數成分股內容變動之風險指數成分股可能由於成分股的剔除或加入而產生變化, 當指數成分股發生變動或成分股權重改變時, 本基金之最新的投資組合內容不一定與投資人所投資時之標的指數成分完全相同 ( 四 ) 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終止或更換風險若該使用許可協議發生中止授權之情事時, 本基金將可能面臨被迫提前終止之風險 ( 五 ) 標的指數編制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指數編製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 25

32 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等情形, 即使本基金已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踨誤差之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及股票之期貨與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上述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期貨及選擇權市場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 一 ) 期貨交易之風險 1. 基差風險 : 即現貨與期貨價格差異, 將造成避險之誤差 2. 價格風險 : 期貨波動幅度通常因突然之大量買或賣單使價格劇烈變動, 相對於現貨市場有較高的價格波動風險 3. 槓桿風險 : 以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 槓桿倍數約 10~20 倍 4. 轉倉風險 : 近月期貨到期需轉倉至遠月期貨時, 若近月與遠月期貨價格並不一致, 即產生轉倉風險 5. 價格偏差風險 : 本基金得運用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指數期貨, 作為提高基金整體曝險工具 然富時 A50 指數期貨或其他指數期貨與滬深 300 指數之價格走勢不完全一致, 故存在指數期貨與基金標的指數之價格偏差風險 ( 二 ) 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1. 期貨選擇權 指數選擇權 個股選擇權與認購 ( 售 ) 權證交易之共同風險 : (1)Delta 之風險 : 選擇權價格受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影響, 若價格變動方向與選擇權部位之 Delta 方向不一致時, 選擇權部位將產生虧損 (2)Gamma 之風險 : 當標的價格波動時,Delta 值也會跟著變動, 此種因價格變動造成 Delta 變動所引起的風險即為 Gamma 風險,Gamma 越大將對選擇權賣方部位不利 (3)Rho 之風險 : 利率變動將對選擇權部位產生影響, 但本基金交易部位多屬近月, 在短期利率變動不大下, 此項利率所產生之風險相對較小 26

33 (4)Theta 之風險 : 時間之經過會造成選擇權買方部位價值減少而產生虧損 (5)Vega 之風險 : 波動性與選擇權之價格成正相關, 若持有期間波動率變大, 將對選擇權賣方不利 ; 反之, 若波動率變小, 則對選擇權買方不利 2. 不同於指數選擇權之風險個股選擇權 : (1) 流動性風險 : 個股選擇權因成交量小, 流動性相對稍差 (2) 結算方式風險 : 個股選擇權採現貨結算方式, 因此進行個股選擇權交易時需有相對應之現貨作為結算之用, 也是有別於指數選擇權以現金結算之方式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交易, 故無此風險 十一 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 一 ) 以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依現行大陸地區法令, 外國機構投資人得透過在大陸地區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亦稱 QFII ) 資格投資大陸股市 經理公司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可依其所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投資額度為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 除因大陸地區法令 大陸地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 大陸證監會 ) 另有規定或遭大陸證監會依大陸地區法律吊銷外, 大陸證監會核發給經理公司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牌照係屬有效 如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 則本基金可能無法透過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額度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 以致本基金需處分投資組合中該等核准之金融工具 該等處分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價值產生 27

34 重大不利影響 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得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若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之風險 2. 閉鎖期依現行大陸地區法規,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投資之本金閉鎖期為三個月, 閉鎖期自合格投資者累計匯入投資本金到達 2,000 萬美元之日起計算,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禁止在閉鎖期將投資本金匯出大陸地區 經理公司在西元 ( 以下同 )2011 年 12 月 20 日已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核准額度, 並已匯入足額本金進行投資, 故本基金不受前述閉鎖期之限制 3. 投資限制與資金匯出等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目前由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基金所運用, 投資人應注意, 本基金以外之基金運用經理公司 QFII 額度時如違反 QFII 法規, 可能導致經理公司 QFII 額度被撤銷或受到其他規管措施 為降低前述之風險, 經理公司已建置風險控管系統協助控管基金投資狀況, 且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可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投資 QFII 一旦匯入資金, 所投入的本金即不得於大陸外匯管理局規定之閉鎖期間內申請匯出,QFII 資金的匯入及匯出, 皆須遵守時間間隔及金額比率等的規範限制 依現行規定, 經理公司在投資本金閉鎖期結束後, 每月累計匯出總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年底境內總資產的 20% 目前經理公司除符合前述法規之規定外, 本基金亦可投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投資, 以降低資金須由 QFII 匯出大額資金之需求與風險 4. 貨幣及匯率本基金投資之資金將由新臺幣匯兌為美金匯入大陸地區, 在大陸地 28

35 區由美金兌換為人民幣投資於大陸地區股 債市 投資之成本及該等投資之績效將受新臺幣 美金及人民幣間匯率波動之影響 自 200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度為 3.46%, 其中人民幣對美元之匯率波動度為 1.65%, 美元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度達 3.58%, 可見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主要受美元對新臺幣之波動影響, 故當預期美元對新臺幣走勢恐有較大震盪時, 本基金將適時採取匯率避險, 以降低上述之匯率風險 5. 利益揭露及短線交易收益規則依據大陸地區法律, 本基金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其他基金之對單一公司持股總額達到申報門檻時 ( 目前門檻為相關大陸地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 則本基金之持股將與其他基金之持股共同申報, 可能導致本基金須公開其持股而可能對本基金之績效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 依據大陸地區法院及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解釋, 短線交易利益規則可能適用於本基金之投資, 當本基金持有單一大陸地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 可能與其他被視為本基金合作夥伴之投資人持股合計 ) 之 5% 以上, 本基金於上次購買該公司股份起六個月內將不得減少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如本基金違反規則於該六個月期間內出售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該上市公司可能要求本基金返還該等交易所生利益 另外, 依大陸地區民事訴訟程序, 在該公司所主張之範圍內本基金之資產可能遭凍結, 此等風險可能嚴重影響本基金之表現 由於經理公司已建置完善之風險控管系統, 當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有基金之單一大陸地區上市公司持有比例接近上述特殊投資比例時, 風控系統將即時傳送警訊給各基金經理人, 以降低經理公司所有基金面臨上述情境而影響基金表現之風險 6.QFII 保管機構及大陸地區經紀商經理公司與大陸花旗銀行簽訂契約並指定其擔任本基金於大陸地區 29

36 境內之 QFII 保管機構 經由 QFII 核准額度為本基金取得之任何核准之金融工具, 將由 QFII 保管機構以電子形式透過於大陸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之證券帳戶 ( 依大陸地區法律許可或要求之名稱 ) 保存, 該帳戶須經大陸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投資法規核准生效 然於大多數情況下, 除非大陸地區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投資人之名稱不會被提及 因此, 依大陸地區法律, 投資人可能不會被視為證券帳戶或標的資產之持有人或所有權人 經理公司已選擇經紀商 ( 大陸地區經紀商 ) 於大陸地區市場執行交易 然而, 目前經理公司僅得就大陸地區各證券交易所委任少數幾家大陸地區經紀商, 此規範限制經理公司在執行下單時取得最佳執行之能力, 因此投資人所期望之本基金投資績效可能受些許影響 大陸地區經紀商或 QFII 保管機構之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在管理本基金時將面臨交易執行或交割或於大陸交割系統中移轉資金或證券所涉及之風險 目前經理公司委任之大陸地區境內之 QFII 保管機構與經紀商, 皆為成立悠久, 規模 市占率較大之公司, 實務經驗豐富, 信用風險極低, 將有效降低上述大陸地區經紀商或 QFII 保管機構之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本基金損失之風險 7. 發展中之監管系統規範 QFII 於大陸地區投資及匯回與貨幣兌換之投資法規仍處發展階段, 大陸證監會及大陸外匯管理局就該等投資法規具相當大之裁量權, 故 QFII 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配合大陸政策發展而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已取得額度的 QFII 是否會有影響 本基金除透過 QFII 投資大陸地區外, 亦將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投資法規修訂會對 QFII 不利或 QFII 投資額度被大幅減少或全部取消之風險 8.QFII 相關法規限制 30

37 經理公司 QFII 核准額度投資 A 股需遵守下列規定 : (1) 每一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經理公司具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故本基金違反上述限制之可能性極低 (2) 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統計自 2007 年 7 月以來, 僅有極少數上市公司之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曾逼近法定上限, 且相關訊息於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每日揭露, 故本基金違反上述限制之可能性極低 惟依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rategic Investment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Listed Companies) 戰略性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受前述第 (1) 及第 (2) 點之限制 為戰略性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應符合大陸地區法令規定之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依契約收購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透過申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其他大陸地區法令許可之方式取得 A 股股份以及透過戰略性投資取得之股份, 該等股份於三年內均不得轉讓 於通常情形下, 經理公司不會為本基金以戰略性投資方式投資 A 股股份 ( 二 ) 以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發展中之交易機制風險滬港通自 103 年 11 月 17 日開通, 且於 105 年 8 月 16 日取消投資總額度上限 ( 原投資總額度上限規定為港股通人民幣 2,500 億元 滬股通人民幣 3,000 億元 ), 該修訂係有利於滬港通投資者 深港通於 105 年 12 月 5 日開通, 除了可投資標的之差異及創業版投資人應具備機構專業投資者資格外, 其餘交易制度與滬港通相同, 經理公司 31

38 除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外, 本基金除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方式投資大陸股市,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 即 QFII) 進行投資, 以降低若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法規修訂而對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各爲人民幣 130 億元 ; 港股通每日額度各為人民幣 105 億元, 若當日額度觸及該上限, 當日的該方向之交易就會暫停, 若交易暫停, 本基金將面臨當日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及深股通買入大陸股票, 恐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故本基金除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股市外,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進行投資, 分散若交易額度觸及上限而暫停交易之風險, 以達成本基金之投資方針, 並維護投資人投資權益 3. 可交易日期限制為確保大陸 香港兩地市場投資者及經紀商, 可在結算日通過銀行收發相關款項, 滬 ( 深 ) 港通投資者只可於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 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 由於大陸及香港營業日的差異, 可能發生其中一方是營業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投資人當日將無法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大陸股票買賣交易, 因此本基金可能須承受大陸股票於香港市場休市期間價格波動的風險 4.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非屬進入退市整理期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可透過深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括在深圳證交所市場上市的個別股票, 包括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各所有市值不少於人 32

39 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 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 但有相關 H 股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深圳證交所上市 A 股 ( 但不包括不以人民幣交易的深股及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深股 ), 其中深圳證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 若現行滬股通及深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可交易範圍時, 本基金將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5. 強制賣出風險大陸股市每日交易結束後, 如發生所有大陸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 (30%) 時, 上海及深圳證交所將按照 後買先賣 的原則, 向投資者委託的證券公司及托管銀行發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之投資者應依規定盡速賣出該股票 滬港通及深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證交所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得有效降低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的情形 6. 交易對手風險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7.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的風險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之主要保障範圍為 : 因任何持牌中介人 ( 例如 : 證券商業務人員 ) 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之認可財務機構發生違規事項 ( 例如 : 無償債能力 破產 清算 違反信託 虧空 欺詐等不當行為 ), 導致任何投資者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產生金錢損失的情形時, 投資者得受該基金之保障 依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 33

40 場 ( 香港證交所 ) 及認可期貨市場 ( 香港期交所 ) 上買賣的產品, 但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並不涉及香港證交所和香港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 因此透過前述方式交易之股票, 於發生上述所列事項導致投資者損害的情形, 目前尚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8.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上海及深圳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1) 款券分離 : 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 款券同步 : 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3)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大幅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 ( 深 ) 港通交易機制 因前述各類方式均需要各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9. 跨境投資法律風險基金投資國外或地區時, 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法規制度, 以現行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模式,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 其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 且有隨時代變遷調整之情形 ( 如 :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改變 ), 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 34

41 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十二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淨值波動, 於掛牌日後, 投資人亦須承擔基金市價與淨值間的折 / 溢價的風險 ( 二 ) 經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最低申購 / 買回基數限制之風險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投資人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申購 / 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如未達最低基數限制, 投資人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投資人於初級市場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股票經紀商, 故當遇到經理公司不接受或婉拒已接受申購 / 買回或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交易價格之價差風險本基金申購 / 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係以本基金於受理申購及買回申請後, 於申請當日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股所得之 平均買賣價格 計算之, 該價格不一定等同於標的指數成分股當日之上市收盤價格或基金當日之淨值, 投資人需承擔相關價格間存在的價差風險 4. 申購失敗 / 買回失敗之風險經理公司已接受申購申請, 但申購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則面臨申購失敗之風險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35

42 受益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則面臨買回失敗之風險 5. 經理公司之申購 / 買回申請之婉拒或暫停 延緩或部份給付之風險若本基金如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信託契約第 20 條之情事者, 投資人將有被經理公司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 / 買回申請之風險 接受申購 / 贖回後應交付之受益憑證 / 總價金之延緩或部份給付之風險 惟投資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 以委託股票經紀商的方式, 買進或賣出本基金受益憑證 6. 大量買回之風險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買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高, 或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三 ) 經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基金交易價格可能低於或高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風險本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而產生折價或溢價情形, 雖本基金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成分股的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仍受諸多因素的影響, 如大陸地區的政經情況 投資人對股票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基金在臺灣證交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申購與買回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 / 溢價的偏離情形得以進一步收斂 2. 基金上市之交易無漲跌幅限制之風險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諸多市場因素均可能造成本基上市價格波動, 投資人需承擔市場成交價格波動的風險 3. 基金於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雖然本基金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且有參與證券商參與造市, 但本基金仍可能面臨市場交易量不佳而造成的流動性問題 36

43 4.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本基金於臺灣證交所上市之交易可能因臺灣證交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本基金之風險 ( 四 ) 跨市場交易風險 1. 各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不同之風險與本基金所涉之證券交易市場分別為臺灣 ( 本基金 ) 及大陸地區 ( 標的指數 ) 雖然兩岸並無時差之風險, 然各證券市場交易時間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或任一證券市場宣佈暫停交易, 亦為對其他證券市場造成影響 臺灣及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開市時間臺灣大陸地區上午 9:30~ 上午 11:30 及上午 9:00~ 下午 1:30 下午 1:00~ 下午 3:00 2. 各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不同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大陸地區, 並於臺灣證交所上市 兩岸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不同, 可能會使部分證券交易市場有無法立即將影響證券交易的利多或利空因素完全反應於市場價格之風險 目前大陸 A 股漲跌幅限制為 10%, 而本基金上市價格無漲跌幅限制, 故可能造成本基金上市價格與基金淨值發生偏離, 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各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五 ) 基金終止風險本基金如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所列情事時, 經金管會核准後, 可能會終止信託契約, 進而造成基金終止上市 捌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37

44 玖 申購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分為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及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個營業日止, 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一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方式為之 投資人首次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投資人得於本基金任何營業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本申購之程序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30 止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本基金申購價金包括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十五之內容 ) 受限於 QFII 額度及考量自然人與法人風險承受度不同, 本基金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每一自然人每日申購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每一法人每日申購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超過額度之申購, 經理公司得拒絕該筆申購, 並依下述 ( 四 ) 之處理程序辦理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並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申購書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 38

45 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兼營特定單獨管理金錢信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商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 10:00 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轉申購本基金時, 經理公司應以受益人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其他基金實際轉入申購本基金專戶之買回價款, 計算所得申購之本基金單位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經理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與其後本基金上市日應至少間隔一個營業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 39

46 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作業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 參與證券商應先向經理公司查詢申購申請額度並預約額度後, 始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3.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所為之申購申請, 須透過臺灣證交所之 ETF 網路檔案傳輸作業系統 ( 以下簡稱交易所平台 ) 輸入申購申請資料,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人應填妥申購申請書,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辦理申購作業, 參與證券商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之方式, 將申購申請書等資料傳送至經理公司 4. 申購基數 (1) 本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5. 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40

47 (1) 有額度控管時, 申購人應委託參與證券商於經理公司網站預約額度, 並委託參與證券商於申購申請日上午 10:30 前將申購申請資料輸入交易所平台, 並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2) 除上述 (1) 以外之申購申請者, 申購人應委託參與證券商於申購申請日中午 12:00 前將申購申請資料輸入交易所平台, 並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另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申購截止時間 ( 二 ) 預收申購總價金之計算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公告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揭示之每申購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 依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計算後於申購申請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預收申購總價金係依本基金申購申請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及交易費用,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計算公式如下 : 預收申購總價金 = 預收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預收申購交易費用 1. 預收申購價金 = 每申購申請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一定比例 (110%)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目前為 110%, 且比例上限最高以 125%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本基金每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申購基數約當淨值之 3%, 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伍仟元 ( 詳見 附錄三 中 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事宜 之內容 ) 3. 預收申購交易費用 = 預收申購價金 交易費率 (0.1%) 自 102 年 8 月 30 日起本基金預收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1% ( 註 ), 其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41

48 ( 註 ) 預收申購交易費率之計算基準係按上海證交所 / 深圳證交所與 QFII 託管人公告之費率與稅率為計算依據, 項目包含上海證交所 / 深圳證交所證券商經紀費用 : 皆 0.30%( 依市場費率為準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過戶費 :0.03%/0.00%(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證管費 : 皆 0.002% (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經手費 : 皆 %( 由買賣雙方支付 ) QFII 託管人交易結算費 ( 美金 15 元 / 每筆交易 ) ( 三 ) 實際申購總價金之計算經理公司應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實際申購總價金為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 實際申購價金及交易費用歸本基金資產 如無特殊情形 ( 例如 : 因外匯市場停止交易, 導致資金無法匯兌或無法匯至大陸地區 ), 原則上經理公司將於申購申請日, 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買入一籃子成分股 每申購基數實際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1. 實際申購價金 = 實際成交價金 + 實際基準現金差額 T 日 : 申購日 300 實際成交價金 = (T 日成分股 i 股數 成分股 i 之平均買賣價格 ) 評價匯 率 i T 日成分股 i 股數 = 每申購日 (T 日 ) 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申購 / 買回基數 所列示之各成分股股數 T 日成分股 i 之平均買賣價格 = 當日淨申購 / 買回基數之成分股成交金額 買賣成分股之股數未能於申購日成交之成分股股數, 以申購日之收盤價計算成交金額 若因暫停交易之情事而未能進行買賣, 其成交金額以最近一日之收盤 42

49 價計算之 評價匯率 = 申購日下午 5 點前人民幣兌美元 (CNY/USD) 和新臺幣兌美元 (TWD/USD) 之交叉匯率實際基準現金差額 = 以 T 日之 ( 每一現金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 每一現金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 每一現金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T 日淨申購 / 買回基數之成分股成交金額 未能於 T 日成交之成分股股數, 以 T 日之收盤價計算成交金額 若因暫停交易之情事而未能進行買賣, 其成交金額以最近一日之收盤價計算之 2.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本基金每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申購基數約當淨值之 3%, 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伍仟元 ( 詳見 附錄三 中 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事宜 之內容 ) 3. 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 實際成交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0.1%)( 註 ) ( 註 ) 若因成分股漲停以致本基金無法買進成分股之情事, 則申購交易費率得依以下公式計算之 ( 依目前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 每日漲跌停幅度 10%): 申購交易費率 ( 最高以 2.00% 計 )=0.1%+( 漲停比 10%) 漲停比 =( 漲停而無法成交之各成分股股數 各成分股 T 日漲停價格 ) 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 ( 四 ) 申購價金之給付時間及方式 1. 如為預約額度之申購, 申購人應委託參與證券商於申購申請日上午 10:30 前提出申購申請, 並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指定專戶, 參與證券商應將申購申請書及匯款單據傳真至經理公司 前述情形以外之申購申請者, 申購人應委託參與證券商於申購申請日中午 12:00 前, 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指定專戶, 並將申購申請書及匯款單據傳真至經理公 43

50 司 經理公司應核對上述資料及預收申購總價金金額, 以決定申購申請之結果成功或失敗, 並應將結果於申購申請日下午 2:30 前輸入交易所平台,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2. 經理公司計算出申購人應給付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 即申購總價金差額 ),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下午 2:00 前補足差額, 始得完成申購程序 由經理公司通知參與證券商應補足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繳付該筆差額 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自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 起始日不計入 ) 扣除匯費無息返還差額 舉例說明 : 受限於大陸地區對 QFII 資金每月僅能淨匯出入一次之規定, 假設投資人於每月 1 日至 15 日 ( 含 ) 提出申購申請者, 於當月 25 日收到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情境, 投資人自提出申請至收到款項最長為 19 個營業日 ; 假設投資人於每月 15 日後始提出申購申請者, 於次月 25 日收到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情境, 投資人自提出申請至收到款項最長為 30 個營業日 ( 五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參所列一之內容 ) ( 六 ) 申購失敗 1.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申購人於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 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款項, 並存入相關帳戶 如上述款項未於規定期限內足額存入相關帳戶並交付予本基金, 或未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予經理公司時, 該申購申請應視為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如發生申購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將申購失敗結果回覆交易所平台並通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2.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 44

51 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其計算標準如下 : (1) 若本基金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 受益憑證之每單位淨值大於申購日之每單位淨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T 日 : 申購日 T+1 日每單位淨值 >T 日每單位淨值行政處理費 = 實際申購價金 2% (2) 若本基金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之每單位淨值小於 ( 或等於 ) 申購日之每單位淨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T 日 : 申購日 T+1 日每單位淨值 T 日每單位淨值行政處理費 = 實際申購價金 [2%+(T 日每單位淨值 -T+1 日每單位淨值 )/T 日每單位淨值 ] 依目前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 每日跌停幅度 10%, 行政處理費最高可能達實際申購價金 12% 日後仍端視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而定 3.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日之次二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人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扣除行政處理費 匯費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所應由申購人負擔之款項, 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方式,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 七 ) 申購撤銷之情形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時, 應填寫申購撤銷申請書, 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交易所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中午 12:00 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 八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時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申請 如經理公司婉拒當日之申購, 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 2:30 前透過交易所平台回覆初審失敗, 並通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 45

52 金保管機構於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三個營業日內, 將預收申 購總價金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 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 款帳戶 拾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 受益人及參與證券商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受益人僅得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受益權單位數委託參與證券商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 為降低基金淨值不當波動風險 確保其他受益人權益與基金安全, 於特殊情形下得拒絕買回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買回, 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二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時, 受益人應填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 參與證券商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交易所平台輸入買回申請資料, 並將買回申請書所載資料傳送至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應審核參與證券商之買回申請書內容, 以決定買回申請之結果成功或失敗, 並應將結果於買回申請日下午 2:30 前輸入交易所平台,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 三 ) 買回基數 1.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買回基數所 46

53 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 四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 五 ) 買回截止時間 :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中午 12:00 止 另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買回截止時間 二 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 一 ) 如無特殊情形, 原則上經理公司將於買回日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賣出一籃子成分股, 並根據受益人提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計算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應依相關規定通知該受益人所委託之參與證券商 ( 二 ) 買回總價金之計算依據為經理公司以每一營業日每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單位數換算所含成分股乘以當日平均買賣價格, 再乘以當日評價匯率, 加計實際現金差額後, 扣減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之餘額 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買回總價金 = 買回價金 - 買回手續費 - 買回交易費 1. 買回價金 = 成交價金 + 實際基準現金差額 T 日 : 買回日 300 成交價金 = (T 日成分股 i 股數 成分股 i 之平均買賣價格 ) 評價匯率 i T 日成分股 i 股數 = 每買回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申購 / 買回基數 所列示之各成分股股數 T 日成分股 i 之平均買賣價格 = 當日淨申購 / 買回基數之成分股成交金額 買賣成分股之股數未能於買回日成交之成分股股數, 以買回日之收盤價計算成交金額 若因暫停交易之情事而未能進行買賣, 其成交金額以最近一日之收盤 47

54 價計算之 評價匯率 = 買回日下午 5 點前人民幣兌美元 (CNY/USD) 和新臺幣兌美元 (TWD/USD) 之交叉匯率實際基準現金差額 = 以 T 日之 ( 每一現金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 每一現金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 2.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買回申請收取買回手續費,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每買回基數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買回價金之 2%, 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伍仟元 ( 詳見 附錄三 中 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事宜 之內容 ) 3. 買回交易費 = 成交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0.7%) 自 102 年 4 月 11 日起本基金買回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7%( 註 ), 其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註 ) 買回交易費率之計算基準, 係按上海證交所 / 深圳證交所與 QFII 託管人公告之費率與稅率為計算依據, 加上匯率波動成本合計概算, 項目包含上海證交所 / 深圳證交所證券商經紀費用 : 皆 0.30%( 依市場費率為準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過戶費 : 0.03%/0.00%(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證管費皆 0.002%(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經手費 : 皆 %(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印花稅 : 皆 0.10%( 僅賣方支付 ) 買回價金匯率波動成本( 依長期平均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報酬率為估算基準 ) QFII 託管人交易結算費 ( 美金 15 元 / 每筆交易 ) 若因成分股跌停以致本基金無法賣出成分股之情事, 則買回交易費率得依以下公式計算之 : 買回交易費率 ( 最高以 2.00% 計 )=0.7%+( 跌停比 *10%) 跌停比 =( 跌停而無法成交之各成分股股數 各成分股 T 日跌停價格 ) 每買 48

55 回基數約當市值三 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接受買回申請後, 應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撥付買回總價金至參與證券商之指定帳戶中,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負責將現金買回之款項交付受益人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匯費等相關手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舉例說明 : 受限於大陸地區對 QFII 資金每月僅能淨匯出入一次之規定, 假設投資人於每月 1 日至 15 日 ( 含 ) 以前提出買回申請者, 於當月 25 日收到買回總價金之情境, 投資人自提出申請至收到款項最長為 19 個營業日 ; 假設投資人於每月 15 日後始提出買回申請者, 於次月 25 日收到買回總價金之情境, 投資人自提出申請至收到款項最長約 30 個營業日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失敗 ( 一 )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作業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足額交付予本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金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回於買回日之次二個營業日內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前述行政處理費之計算標準如下 : 1. 若本基金買回日之次一個營業日淨值小於買回日之淨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T 日 : 買回日 T+1 日淨值 <T 日淨值 49

56 行政處理費 = 買回價金 2% 2. 若本基金買回日之次一個營業日淨值大於 ( 或等於 ) 買回日之淨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T 日 : 買回日 T+1 日淨值 T 日淨值行政處理費 = 買回價金 [2%+( 本基金 T+1 日淨值 - 本基金 T 日淨值 )/ 本基金 T 日淨值 ] 依目前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 每日漲停幅度 10%, 行政處理費最高可能達買回價金 12% 日後仍端視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而定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欲撤銷買回申請時, 應填寫買回撤銷申請書, 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交易所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日中午 12:00 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拾壹 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有權得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 一 ) 有下述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二 )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買回人對應之標的指數成分股部位數量之虞者 ( 三 ) 超過經理公司或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投資限額者 ( 四 ) 因買回將導致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投資總額未達該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之最低投資限額者 ( 目前為貳仟萬美元,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五 )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二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 50

57 述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二 )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三 )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四 )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三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二 )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佔標的指數總權重達 20%( 含 ) 以上 ( 三 )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四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五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六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七 )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四 前述第二項各款所定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 五 依前述第四項規定恢復計算程序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之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六 依前述第四項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之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51

58 拾貳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附表一 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75%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0% 指數授權費 1. 許可使用固定費 : 自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生效日至基金成立日止, 每三個月支付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 不足三個月者按照三個月支付 ), 基金成立日後, 許可使用固定費則不再支付 2. 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 : 自基金成立日起, 按本基金年度淨資產價值之 0.04% 計算, 於每一日曆日計算, 52

59 成立日前之申購手續費 ( 註一 ) 上市日起之申購手續費 申購交易費 買回手續費 買回交易費 上市費 逐日累計, 於每年 1 月前 20 個工作日內, 支付上一年 度的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 收取下限為每年人民幣 貳拾萬元 ( 即不足貳拾萬元部分按照貳拾萬元收 取 ), 惟于基金成立當年度及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終止 當年度, 應依基金該年度實際存續日數及指數使用 許可協議該年度實際存續日數, 按比例計算之 最高不得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 3% 申購手續費依申請 人申購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申購發行價額 最高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 : 3.0%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 : 2.4% 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 : 2.0% 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0 萬元 : 1.4% 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 : 1.0% 每基數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每申購基數約當淨 值之 3%, 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伍仟元 每基數之申購交易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基數實際成交價 金之 2% 自 102 年 8 月 30 日起申購交易費 = 實際成交價金 * 申購交易費率 (0.1%) 每基數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買回價金之 2%, 最 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伍仟元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其他費用 ( 註三 ) 每基數之買回交易費最高不得超過每基數成交價金之 2% 自 102 年 4 月 11 日起買回交易費 = 成交價金 * 買回交 易費率 (0.7%) 每年上市費用為淨資產價值之 0.03%, 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 初次上市之年度按月數比例計收, 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取得及處分本基金資產 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 手續費 票券集保帳戶維護費與交割費 基金財務報 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53

60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三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 受益人若發生買回失敗應支付行政處理費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及 基金概況 中拾所列五之內容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申購手續費及申購時相對應買進之一籃子股份之交易費, 受益人於申購時支付 ;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時相對應賣出之一籃子股份之交易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由經理公司於買回價金中扣除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年 11 月 27 日 (91) 台財稅字第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受益人就相關稅賦事宜請諮詢稅務專家意見, 並依規定申報及納稅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54

61 4.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需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諮詢稅務專家意見, 並計算應繳納稅額 ( 二 ) 本基金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拾參 受益人會議一 召開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信託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八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 九 )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55

62 如發生前項第 ( 七 ) 款及第 ( 八 ) 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二 召開程序 ( 一 )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二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3% 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三 決議方式 ( 一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二 )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法行使表決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之召開及其他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56

63 拾肆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2. 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受益憑證下市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 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4.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5.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 57

64 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6.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 7.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8.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9.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0.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11.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12.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臺灣證交所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四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另經受益人事前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資料之方式為之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臺灣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應於本基金開始 58

65 募集三日前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基金追加募集時, 應於金管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經理公司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b. 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應委託公會於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 b. 更換本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c. 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變更本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j.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k.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l. 本基金募集公告 m. 其他依法令 主管機關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上述 (1)(2) 所列事項之公告方式, 經理公司亦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代之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 59

66 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資料, 受益人得親赴經理公司索取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 五 ) 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六 ) 前述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列 4. 及 5.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投資人可至中証指數有限公司網站 ( 取得指數組成調整資料 ;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將公布在經理公司之網站 ( 拾伍 基金運用狀況 60

67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108 年 3 月 31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比率 (%) 股票 上市 2, 股票 小計 2, 銀行存款 其它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2,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投資股票明細 108 年 3 月 31 日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千股 ) 每股市價 ( 新臺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格力電器伊利股份五糧液浦發銀行恒瑞醫藥民生銀行貴州茅臺招商銀行中信證券興業銀行中國平安交通銀行農業銀行美的集團 中國 中國 中國 中國 中國 中國 中國 21 3, 中國 中國 中國 中國 中國 1, 中國 1, 中國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68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無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年度報酬率 基金名稱 98 年度 99 年度 年度報酬率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 年度 106 年度 107 年度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 N/A N/A N/A -2.53% -1.23% 60.73% 5.43% % 21.24% % 註 本基金成立於 101 年 6 月 5 日, 故 101 年度之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為自 101 年 6 月 5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及本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累計報酬率 108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101 年 6 月 5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累計報酬率 31.61% 15.80% 0.21% 16.41% 83.40% N/A 61.27% 滬深 300 指數表現 28.62% 12.61% -0.67% 20.33% 80.42% 54.41% 51.32% 資料來源 :Lipper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年度費用率 年度 費用率 1.35% 1.58% 1.25% 1.24% 1.43%

69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後附之本基金財務報表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 時間 項目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買賣證券資料 證券商名稱 股票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新臺幣千元 債券 其他 合計 手續費金額 ( 新臺幣千元 ) 108 年 3 月 31 日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比率 (%) 107 年度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TD 2,999, ,999,883 3,164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47, ,047,750 1,047 Guotai Junan Securities 941, , CICC 132, , CITIC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108 年 3 月底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TD 84, , , , Guotai Junan Securities 141,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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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定名為復華滬深 300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募集金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內容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與其後本基金上市日應至少間隔一個營業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日後 ( 不含當日 ) 二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但若申購人未能於處理準則之規定時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 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依信託契約第四條第八項規定辦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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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Biostim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合生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1112) 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 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2,061,481 1,362,742 51.3% 1,369,597 893,596 53.3% 297,507 273,926 8.6% 460,407 273,926 68.1% 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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