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或承受期貨及債券對市場信息反應不一所產生的價格波動 ; 或基金計價幣別與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或期貨標的之計價幣別不同, 而承受相關匯率波動風險等, 可能使基金報酬偏離標的指數報酬, 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 ( 七 ) 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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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Taishin J.P.Morgan Emerging Markets IG Bond ETF Fund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二 基金種類 : 指數股票型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及國外 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七 本次核准募集金額 : 新臺幣貳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 非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十 經理公司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三 )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 四 ) 基金投資地區涉及新興市場之部分, 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因證券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其波動性與風險程度可能較高或有較大匯率波動 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 不穩定價格和外國投資限制等, 且其政治與經濟情勢穩定度亦可能低於已開發國家, 而使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影響 ( 五 ) 本基金以投資於新興國家或市場之投資等級債券為主, 但原本為投資等級債券因被調降信用評等而成為高收益債券, 考量為追蹤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所需,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 六 ) 本基金因採被動式管理方式, 以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為目標, 因此基金之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當其追蹤之指數價格波動劇烈時 ( 包括但不限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受利率風險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或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等因素影響 ),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將有波動之風險 此外本基金雖以追蹤標的指數為操作目標, 然因需負擔交易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如經理費 保管費 上櫃費 );

2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或承受期貨及債券對市場信息反應不一所產生的價格波動 ; 或基金計價幣別與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或期貨標的之計價幣別不同, 而承受相關匯率波動風險等, 可能使基金報酬偏離標的指數報酬, 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 ( 七 ) 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揭露請詳見第 15 頁 ~ 第 16 頁及第 20 頁 ~ 第 23 頁 ( 八 )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櫃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掛牌上櫃日止期間, 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之風險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櫃日前一個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櫃買賣, 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 十 ) 本基金自上櫃日起之申購, 經理公司將依本基金每一營業日所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所載之 每申購基數約當淨值 乘以 110%( 上限最高為 125%,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 ( 十一 ) 本基金雖每季進行收益分配評價, 但不保證配息比率, 基金配息金額會因投資組合有所變化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投資人於獲配息時, 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 ( 十二 ) 指數免責聲明 :J.P. Morgan 未贊助 保證 銷售或發起本基金 J.P. Morgan 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方式, 向本基金所有權人或任何公眾聲明或保證一般證券或特定本基金的投資適當性或是標的指數追隨一般債券市場績效的能力 標的指數由 J.P. Morgan 決定 組合和計算, 與台新投信和本基金無關,J.P. Morgan 與台新投信之間的唯一關係為標的指數的授權關係 J.P. Morgan 決定 組合和計算標的指數時, 無義務考量台新投信和本基金所有權人的需求 J.P. Morgan 不負責且未參與本基金的發行時間 價格或數量之決定, 亦未參與本基金的現金轉換公式之決定或計算 J.P. Morgan 對本基金的管理 行銷或交易無任何義務或責任 標的指數和本基金均按 現狀 提供, 概不負責任何錯誤 J.P. Morgan 對標的指數和本基金, 以及其中所含的任何資料, 或台新投信和本基金所有權人或其他人或實體因使用標的指數和本基金而取得的任何資料, 均不保證其可用性 結果 即時性 品質 正確性或完整性 J.P. Morgan 對標的指數和本基金, 以及其中所含的任何資料, 或台新投信和本基金所有權人, 或其他人或實體因使用標的指數和本基金而取得的任何資料, 均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 且茲此明確放棄對特定目的或用途之適售性或合適性之保證 除指數授權文件所明文敘述者外 ( 若有 ), 再無其他聲明或保證 所有對於任何有關標的指數和本基金的保證和聲明, 一概不予承擔, 包括任何適售性 可用性 品質 正確性 符合特定目的及 / 或不侵權的明示或默示保證, 並排除對於因使用標的指數及 / 或使用或購買本基金而產生的任何結果之保證 在不影響前述規定之前提下,J.P. MORGAN 不負責任何特殊 懲罰 直接 間接或衍生性損害, 包括本金損失及 / 或利潤損失, 即使已知發生損害的可能性, 亦同 投資人可至下列網址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 1 台新投信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刊印

3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封裡 經理公司總公司 保管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無 海外顧問機構無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保證機構無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名稱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十三樓 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 : 閻正宇總經理 電子郵件信箱 :gmanager@tsit.com.tw 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 號 電話 :(02) 網址 : 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電話 :(852) (02) 網址 : 無 無 會計師姓名 : 劉水恩楊靜婷 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 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十二樓 電話 :(02) 網址 : 信用評等機構經理公司或本基金均無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投資人申訴管道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 本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各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 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或電洽經理公司或上經理公司網站 ( 下載或上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下載 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本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交付予投資人 投資人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應先向經理公司申訴, 投資人如不接受處理結果或經理公司 逾 30 日未回覆處理結果, 得於 60 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1. 經理公司 (1) 電話申訴 : 客服專線 (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30) (2) 電子郵件申訴 : 電子郵件信箱 fundsrv@tsit.com.tw, 請載明投資人之姓名 聯絡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並詳述申訴之內容 (3) 書面申訴 : 郵寄地址 104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 96 號 13 樓台新投信收, 請載明 投資人之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並詳述申訴之內容 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聯絡電話 :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 金融消費爭議免費服務專線 :

4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目錄 基金概況... 一壹 基金簡介... 一貳 基金性質... 九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肆 基金投資... 一三伍 投資風險揭露... 二 陸 收益分配... 二三柒 申購受益憑證... 二三捌 買回受益憑證... 二七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三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三三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三六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七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三七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七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三七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三八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三八陸 基金受益憑證上櫃及終止上櫃... 三八柒 基金之資產... 三八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三九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三九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四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四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四 拾參 收益分配... 四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四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四 拾陸 基金經理公司之更換... 四一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四一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櫃... 四二拾玖 基金之清算... 四三貳拾 受益人名簿... 四三

5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四四 貳拾貮 通知及公告... 四四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四四 經理公司概況... 四五 壹 事業簡介... 四五 貳 事業組織... 四九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五四 肆 營運情形... 五五 伍 受處罰之情形... 五六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五六 未載事項... 五六 基金銷售機構及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機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五七 特別應記載事項... 五七 一 經理公司遵守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 詳見附錄一 ) 五七 二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詳見附錄二 )... 五七 三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 詳見附錄三 )... 五七 四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詳見附錄四 )... 五七 五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 詳見附錄五 )... 五七 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詳見附錄六 )... 五七 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詳見附錄七 )... 五七 八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 詳見附錄八 )... 五七 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 詳見附錄九 )... 五七 十 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 詳見附錄十 )... 五七 附錄一 經理公司遵守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五八 附錄二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五九 附錄三 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情形載明之事項... 六 附錄四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基金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六二 附錄五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一一六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一二四 附錄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一三 附錄八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一三二 附錄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一三三 附錄十 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一三六

6 基金概況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簡介 一 募集金額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成立日期為中華民國 OOO 年 OO 月 OO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政府公債 普通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政府公債 普通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金融債券 前述之債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標的指數 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 (J.P. Morgan Custom EMBIG Core IG Index) 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管理目標,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投資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自上櫃日起,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另為符合本基金之貼近指數操作與資金調度需要, 本基金得投資於其他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以使本基金投資組合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百

7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原則上本基金以投資於新興國家或市場之投資等級債券為主, 但原本為投資等級債券因被調降信用評等而成為高收益債券, 考量為追蹤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所需,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所持有之債券, 是否符合前述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投資當時之狀況為準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標的指數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 標的指數 - 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 (J.P. Morgan Custom EMBIG Core IG Index) 成分國家或地區為墨西哥 印尼 俄羅斯 中國 菲律賓 哥倫比亞 哈薩克 秘魯 阿曼 匈牙利 波蘭 南非 烏拉圭 巴拿馬 馬來西亞 智利 羅馬尼亞 立陶宛 斯洛伐克 摩洛哥 千里達暨托巴哥 印度 ( 資料日期 :2018/1) 有關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相關規範, 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 ( 三 ) 因發生申購失敗 買回失敗或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 導致不符前述比例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第 ( 一 ) 款規定之比例 ( 四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 一 )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例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國家或地區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 : (1) 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石油危機 恐怖攻擊及天災等 ), 造成該國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或法令或稅制政策變更或不可抗力情事, 有影響該國或區域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 (2) 施行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入, 或其貨幣單日對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 ) 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對美元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八 ( 含 ) 以上者 ( 五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一 ) 款之比例限制 ( 六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或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七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之期貨交易,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八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或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簡述 ( 一 ) 投資策略 二

8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盡可能追蹤標的指數 - 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之績效表現, 參考該標的指數編制之權值比例分散投資於各指數成分債券 1. 指數成分債券本基金資產以投資於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之成分債券為主, 經理公司運用最佳化法策略, 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本基金為達成前述目的, 應自上櫃日起, 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或以上之價值, 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債券 2. 整體曝險另為符合本基金之貼近指數操作與資金調度需要, 本基金得投資於其他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以使本基金投資組合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百 3. 原則上本基金以投資於新興國家或市場之投資等級債券為主, 但原本為投資等級債券因被調降信用評等而成為高收益債券, 考量為追蹤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所需,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 ) 投資特色 1. 追蹤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 全面參與投資等級新興債券市場本基金以追蹤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的績效表現為管理目標, 該標的指數的母指數為摩根大通新興市場美元債指數 (JP Morgan EMBIG Diversified Index), 為全球最多機構法人追蹤的新興市場債指數, 其成分債券涵蓋全球新興市場主權或類主權美元計價債券 本基金係追蹤其投資等級成分的子指數, 全面參與投資等級新興債券市場 2. 投資標的透明, 管理有效率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成分債券相近, 標的指數公開資訊取得容易 透明度高且易了解, 更能掌握投資效益 3. 交易方式便利且成本低廉本基金擬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上櫃, 於股市交易時間內可隨時透過證券商於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或於經理公司規定時間內透過參與證券商於初級市場進行申購買回, 交易方式較一般共同基金多元便利 此外, 本基金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 投資人透過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目前為零, 費用相對低廉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規定, 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基金, 以追蹤 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 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主要為追求新興市場國家投資等級債券表現之投資產品, 適合能承受適當風險之投資人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2 經理公司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將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制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等級,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本基金其他主要風險 三

9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 伍 投資風險之揭露 本公司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如下表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不動產證券化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全球 區域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或單一國家可轉換債券 ( 已開發 )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投資等級非投資等級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3 RR4 RR5 RR3 RR4 RR5 RR4 RR5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RR2 RR3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 四

10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報酬等級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其他型報酬等級註 1: 區域 ( 亞洲 大中華 ) 股票型基金係指投信投顧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 理柏 (Lipper) 晨星 (Morningstar) 或嘉實資訊 ( 股 ) 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評比資料之基金類型為亞洲或大中華區域者 註 2: 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包括不動產證券化型之投信基金, 與主要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股票型境外基金 註 3: 基金無法歸類為上表所列主要基金類型者, 本公司應自行衡量基金屬性 投資策略及風險特性揭露該基金風險報酬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十三 銷售方式 ( 一 ) 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二 ) 自成立日起至上櫃日前一個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 三 ) 自上櫃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 ) 或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5.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所追蹤之標的指數進行投資佈局,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櫃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掛牌上櫃日止期間, 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之風險 ( 二 ) 上櫃日 ( 含當日 ) 起 : 1. 經理公司應自上櫃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述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2. 自上櫃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

11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3. 有關本基金申購價金及申購手續費率之計算, 請詳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柒 申購受益憑證 / 三 本基金上櫃日起之申購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者,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惟與經理公司另有約定外, 不在此限 ( 二 ) 上櫃日 ( 含當日 ) 起 : 自上櫃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惟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 ( 貳佰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 或其整倍數 十六 上櫃交易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 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本基金於櫃檯買賣市場上櫃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櫃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櫃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櫃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上櫃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基金上櫃後, 除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清算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櫃買賣, 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應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或申購基金 ( 二 )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 六

12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 三 )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十八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上櫃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十九 買回費用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不適用 二十 買回價格 ( 一 ) 有關本基金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 基金概況 / 捌 買回受益憑證 ( 二 ) 經理公司就每一買回得收取買回手續費, 本基金每買回基數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買回總價金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手續費不歸入本基金資產 二十一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不適用 二十二 基金營業日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美國債券市場均開盤之證券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並應於一週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布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例假日 七

13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二十三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肆 (0.4%)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前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二十四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未達新臺幣參拾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壹陸 (0.16%) 之比率計算 ( 二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參拾億元 ( 含 ) 以上至新臺幣壹佰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壹貳 (0.12%) 之比率計算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壹佰億元時, 按每年百分之零點壹 (0.10%) 之比率計算 前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二十五 保證機構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構 二十六 是否分配收益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 ( 含 ) 後, 經理公司應依每季底收益評價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 ( 二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 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 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始得分配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 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是否分配及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時, 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且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度每受益權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 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三 ) 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 收益分配基準日 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 於收益評價日後三十五個營業日 ( 含 ) 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四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 五 )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八

14 ( 六 ) 配息範例假設分配前之月底資料如下 : 項目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金額 基金帳戶 2,000,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4,579,000 未實現資本損益 7,039,000 累積淨投資收益 4,691,000 淨資產價值 2,007,151,000 發行在外單位數 100,100,000.0 淨值 經理公司得依收入之情況, 決定可分配金額 : 項目 金額 利息收入 3,5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2,066,900 未實現資本損益 6,500,000 本期費用 -1,000,000 可分配收益 2,500,000 因已實現資本損益為負數, 雖未實現資本損益為正數但尚未實現, 故皆不能列入本期可分配收益 倘若利息收入扣除本期費用後全數分配, 分配後之帳戶資料如下 : 項目 台幣計價 - 分配型 基金帳戶 2,000,000,000 已實現資本損益 -4,579,000 未實現資本損益 7,039,000 累積淨投資收益 2,191,000 淨資產價值 2,004,651,100 發行在外單位數 100,100,000.0 淨值 二十七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本基金之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為 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 (J.P. Morgan Custom EMBIG Core IG Index) 貳 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立, 經金管會 OOO 年 OO 月 OO 日金管證投字第 OOOOOOOOOO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 九

15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之規定訂定之,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櫃檯買賣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違反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3 款至第 5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一

16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3. 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手續費 4. 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5. 行政處理費 6.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7.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2.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信託契約附件一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一

17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結算機構 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一二

18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二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三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及附件二之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五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六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七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肆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一 ) 決策過程 一三

19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運用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或研究人員依指數編製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之指數資料 技術通知及公告之公司活動訊息等, 並根據當日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情況, 作為調整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之依據, 審慎擬定投資分析報告, 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覆核後,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標的之決策依據 (2) 投資決定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分析資料與研究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做成投資決定書, 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覆核後執行之 (3) 投資執行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 做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並報告基金經理人 ; 基金投資執行表中應記載實際買賣之種類 數量 金額或說明差異原因, 並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核閱 (4) 投資檢討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投資過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或研究人員負責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 詳述其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覆核後, 提供基金經理人做為投資標的之決策依據 (2) 交易決定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研究團隊提出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報告,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做成投資決定書, 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覆核後執行之 (3) 交易執行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並報告基金經理人 基金執行表中應記載實際買賣之種類 數量 金額或說明差異原因, 並經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核閱 (4) 交易檢討 一四

20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負責人員 : 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張瑋芝學歷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會計暨財務碩士 1. 台新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 (2018/01~ 迄今 ) 2. 未來資產投信債券研究員 (2016/04~2018/01) 經歷 3. 台北富邦銀行固定收益投資部襄理 (2015/08~2016/04) 4. 新光人壽固定收益投資部專員 (2012/03~2014/12)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限制 ( 三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姓名 期間 張瑋芝 本基金尚未成立 ( 四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 無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本基金之管理皆未進行複委任業務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本基金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一五

21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9. 投資於任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 以追蹤 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者, 不在此限 ; 10.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1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2.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1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二 ) 前項第 4 款所稱各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前述 ( 一 ) 第 7 款至第 10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 一 )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本基金不投資股票, 故不適用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本基金不投資基金, 故不適用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下列事項 :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概況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十 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概況 ( 三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本基金不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 故不適用 ( 四 ) 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1. 本基金原則上採取自然避險, 但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該國家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視情況適度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或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貨幣之匯兌風險 但須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金管會及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相關法令規定, 如因相關法令或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投資以外國貨幣計價之資產時, 包含以外國貨幣型態持有之現金部位, 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該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五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肆 / 六及七之說明 一六

22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九 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一 ) 保本型基金無, 本基金非屬保本型基金 ( 二 )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1. 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 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 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1) 標的指數介紹本基金標的指數 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 (J.P. Morgan Custom EMBIG Core IG Index) 指數編制者為 J.P. Morgan Global Index Research Group, 隸屬於 J.P. Morgan Securities LLC, 簡稱 JPM, 為全球主要債券指數編製機構之一, 亦為新興市場債券領域中市佔率最大的指數編制公司 標的指數的母指數 - 摩根大通新興市場美元債指數為全球最多機構法人追蹤的新興市場債指數, 其成份債券涵蓋全球新興市場主權 類主權美元計價債券, 本標的指數係追蹤其中的投資等級成份 指數發布日為 2017/8/31, 具有權重分散化設計, 並具備一定程度流通性 (2) 指數編製方式 A. 成分債券選取規則 (A) 必須為新興市場國家, 定義為連續三年人均 GNI 低於 JPM 所訂之所得上界則列入新興市場國家 ; 若人均 GNI 連續三年超過所得上界及信評等級高於 ( 含 )S&P/Moody s/fitch A-/A3/A- 則予以移除 (B) 必須為主權或類主權發行人, 類主權定義為政府 100% 持有或擔保之發行人 (C) 債券最小流通在外面額需大於 10 億美元 (D) 必須是投資等級, 債券信用評等參考 Moody s, S&P, Fitch 信評機構之評級, 至少一家給予信評等級高於 BBB- 以上 (E) 債券到期日超過 2.5 年才會納入指數, 到期日低於 2 年則由指數中排除 (F) 須為美元計價債券, 可為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 資本利息化及本金攤銷債券 可內含買回 賣回選擇權, 但排除可轉債及本金或利息與匯率連動之債券 B. 指數計算方式與依據本指數以各成分債券市值加權法計算, 其計算公式如下 : (A) 單一債券報酬率計算 ESVt tr t C v( t) ESV AM t 1 v( t) 1 說明 : 單一債券報酬 = 價格報酬 + 利息報酬 + 償還本金報酬 tr: 單一債券報酬率 ESV: 交割日債券價值 Cv (t) : 票息 AM v(t) : 本金攤銷 ESV ( t) Pbid ( 1 AC ( ) ( t) ) AI t ( t) (a) (b) 一七

23 TR t i L( t') m i, t', t 1 *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說明 : 債券價值 = 債券除息價 + 應計償還本金 + 應計利息 P bid : 以市場買價評價的債券除息價 AC: 利息資本化率 AI: 應計利息 (B) 整體債券組合報酬率 tr i, t (c) m i, t', t 1 N i L ( t') i, t' N * ESV i, t' * ESV i, s( t 1) i, s( t 1) (d) 說明 : 債券組合總報酬率 = 各債券報酬之加權平均合計數 TR: 整體債券組合報酬率 M i,t,t-1 : 第 i 個債券於 t-1 日時之市值權重, 屬於上次 t 成分調整日之投資組合 N: 債券面額 ( 分散化規則後 ) (C) 當期指數 I t I (1 TR ) t 1 t 說明 : 當期指數 = 前期指數 X 當期債券組合總報酬 (e) C. 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的採納及替換原則 (A) 標的指數更新頻率為每月一次,JPM 每月檢視新發行債券及檢視指數成分債券有無符合編製原則, 進行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採納汰換, 並重新調整權重 (B) 於每月底前 3~5 個營業日時公告下月度指數成分組成, 並於月底最後一個營業日進行調整 (C) 合格券次之交割日需落於每月 15 號之前, 若交割日落於每月 15 號之後, 則於下個月調整時再予列入 (3) 複製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A. 操作方式 (A) 本基金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 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債券為主, 藉由投資指數成分債券以達到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本基金為達成前述目的, 自上櫃日起, 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或以上部位, 投資於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債核心指數成分債券 (B) 本基金之模擬操作策略原則上以前述 (A) 方法為主, 但為符合本基金之資金調度需要, 本基金得部份投資於債券期貨, 以使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債券加計債券期貨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百 B. 調整投資組合方式 (A) 接收每日指數資料檔案, 形成操作依據經理公司每日由資產管理系統轉入指數編制公司提供之每日最新指數資料, 包括成分債券明細 在外流通面額 配息資料等等 一八

24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當最新之指數資料不同於前一營業日之指數資料時, 經理公司會根據最新之指數資料, 計算投資組合內容應調整之清單, 作為投資決策之參考 (B) 適時調整基金持債券內容每日計算與標的指數間之追蹤差距 發行人權重 存續期間 殖利率與標的指數之差異等風險值, 當基金報酬表現偏離指數或持債內容偏離指數成分債券內容達一定程度時, 經理公司便會重新調整持債, 以貼近指數表現 2.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1) 定義 : 本基金與指數之差異主要著重於報酬與風險特性之比較 在報酬方面, 以本基金當日報酬減去指數當日報酬所計算出來的 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報酬比較基礎 ; 在風險方面, 以每日追蹤差距的年化標準差所計算出來的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為風險比較基礎 (2) 計算公式 : 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註一 ) 當期基金含息報酬率 %- ( 註二 )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率 % ( 註一 ) 因標的指數為含息指數且本基金具配息機制, 故當期基金報酬率將以公正第三方所計算之基金含息報酬率為標準 所謂公正的第三方, 如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 CMoney 理柏(Lipper) 晨星(Morningstar) 嘉實資訊 ( 股 ) 公司或彭博 (Bloomberg) 等基金評鑑機構 ( 註二 ) A.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率 % = ( 當期標的指數 前一期標的指數 ) / 前一期標的指數 B. 因基金淨值以新臺幣計算, 標的指數以美元計算, 故前述標的指數報酬率將換算為新臺幣指數報酬率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TD t : 每日追蹤差距 TD: 日平均追蹤差距 3. 追蹤偏離度 (TD) 及追蹤誤差 (TE) 之內部控管作業方式及程序 (1) 追蹤差異 (TD): A. 檢核基金的報酬與標的指數報酬之間的差異 B. 檢視基金投資組合與指數成分債券的權重差異 (2) 追蹤誤差 (TE): A. 衡量本基金的表現偏離標的指數的程度 B. 計算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報酬之差異性, 並分析追蹤偏離度的產生來源, 對於非正常因素造成之追蹤偏離度進行投資組合分析與檢討 一九

25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C. 將基金持債券權重與指數權重進行比對, 當權重差異過大時, 基金經理人將進行權重調整以維持指數追蹤之最適性 (3) 分析與檢討 : 經理人須在定期績效檢討月報中, 說明追蹤誤差 (TE) 與追蹤差異 (TD), 並做歸因分析, 進行檢討追蹤情況與差異原因 ( 三 ) 傘型基金無, 本基金非屬傘型基金 ( 四 ) 外幣計價基金無, 本基金非屬外幣計價基金 伍 投資風險揭露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不投資國內外股票, 並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追蹤之指數成分債券為主權債券或類主權債券, 故沒有特定產業景氣循環風險之疑慮 三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惟若遇特殊政經情勢之突發或交易量不足, 恐導致本基金面臨投資標的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造成基金投資標的無法即時交易 期貨保證金大量追繳, 並可能發生期貨合約流動性不足致使無法交易或沖銷之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一 ) 投資國家如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形成外匯管制風險, 將造成基金無法處分資產或支付買回款項 ( 二 ) 本基金可能投資不同國家或地區, 於處理資產之匯入匯出而持有其他於非基金計價幣別的投資標的, 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 將會影響該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經濟情勢及變動, 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等, 均可能使所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降低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主要風險在於為交易對手在交易後或交割時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原先交易條件, 將產生違約損失風險 ; 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時, 可能因交易對手 ( 國內及國外券商 ) 經營不善倒閉 未履行交割義務, 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減損, 但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皆為合法金融機構, 所有交易流程完全遵守政府法規規定, 選擇信用良好交易對手並分散於不同交易對手,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 二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故無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類風險 二

26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投資債券之風險 1. 利率風險 : 由於債券價格於利率走勢呈反向關係, 當市場利率上揚或與原預期利率下跌走勢相反時, 將使債券價格下跌, 基金資產價值將產生損失並影響基金淨值, 且若整體基金債券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愈長, 則受利率風險影響程度將愈大 2.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可能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 管理階層變動 併購或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 致影響此類債券價格, 尤於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價格波動可能更為劇烈 3.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 : 當債券市場流動性不足或發行公司之債券信用評等降低時, 而需賣出持有債券時, 將因我方出售需求之急迫或買方接手之意願不強, 可能發生在短期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本基金所持有之債券, 或有低於成本價格出售之風險,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 4.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考量為追蹤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所需, 本基金得投資於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高收益債券, 需承受較高之違約風險, 且易受利率變動影響使得債券價格呈現巨幅波動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 二 ) 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標的指數走勢波動之風險本基金因採被動式管理方式, 因此基金之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當其追蹤之指數價格波動劇烈時,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將有波動之風險 2.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 (1) 由於本基金可能因應申贖或維持所需曝險比例等因素需每日進行調整, 故基金淨值將受到所交易之有價證券或期貨成交價格 交易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如經理費 保管費 上櫃費 ) 等, 將造成基金淨值無法完全緊貼標的指數 (2) 基金投資組合中持有的期貨部位, 因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使其對市場信息 多空走勢之價格反應可能不同於債券, 因此當市場出現特定信息時, 基金淨值將同時承受期貨及債券對市場信息反應不一所產生的價格波動影響, 可能使基金報酬將與投資目標產生偏離 (3) 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 基金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或期貨標的可能為外幣計價, 因此基金承受相關匯率波動風險可能使基金報酬與投資目標產生偏離 3. 基金投資組合變動之風險由於標的指數可能因成分股之剔除或加入產生變化, 故當指數成分股異動時, 本基金最新之投資組合可能無法與投資人於投資當時之標的指數成份完全相同 4.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指數提供者於任何時候皆可能變更標的指數之編製方式, 亦或可能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而失真之情形, 故即使本基金已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會產生追蹤誤差之風險 5. 標的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二一

27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指數授權契約係為指數提供者與經理公司所簽訂, 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之契約, 倘若發生終止授權契約之情事,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被終止授權之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之期貨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錯誤 流動性不足 期貨轉倉正逆價差大 期貨正逆價差波動升高,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資產之損失或產生與所追蹤指數的乖離 經理公司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 投資人需了解期貨交易與傳統投資工具比較, 此類商品所隱含的風險相對較高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本基金不出借有價證券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上櫃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櫃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掛牌上櫃日止期間, 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之風險 ( 二 )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本基金自上櫃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 ) 申請之申購 ( 買回 ) 基數為貳佰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 ) 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 ) 基數或其整倍,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故當遇到基金有不接受或婉拒已接受申購 ( 買回 ) 或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 ) 的服務 3. 經理公司之申購 ( 買回 ) 申請之婉拒或暫停 延緩或部份給付之風險若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符合信託契約相關規定之情事者, 投資人將有被婉拒或暫停受理基金申購 ( 買回 ) 申請之風險 接受申購 ( 買回 ) 後應交付之受益憑證 ( 買回總價金 ) 之延緩或部份給付之風險 惟投資人 ( 受益人 ) 仍可透過次級市場, 以委託證券經紀商的方式, 買進或賣出基金受益憑證 4. 申購失敗 / 買回失敗之風險申購人申購時可能因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的實際申購總價金, 或經理公司已接受申購申請, 但申購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則面臨申購失敗之風險 ; 受益人買回時, 受益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則面臨買回失敗之風險 ( 三 )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基金上櫃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本基金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的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所在地區的政經情況 投資人對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二二

28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 / 溢價的偏離情形得以進一步收斂 2.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本基金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之交易可能因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宣佈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 ( 四 ) 跨市場交易時間不同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國內外證券市場, 由於該等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長度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或任一證券交易市場宣佈暫停交易, 亦會對其他證券市場造成影響 陸 收益分配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二十六 是否分配收益 柒 申購受益憑證 一 本基金申購分為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及基金上櫃日起之申購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櫃日前一個營業日止, 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二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受益權單位應填妥申購書並繳交申購價金, 尚未開戶者應辦理開戶並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若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之 2. 申購截止時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受理本基金之書面申購截止時間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 ( 申購付款方式採委託扣款者為本基金營業日下午四點止 )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依各機構規定之申購截止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本公司所訂定者 投資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前述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申購價金係指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成立之前 ( 不含當日 ) 其申購價金之計算, 詳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 十四 銷售價格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以現金 匯款 轉帳 或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支付, 並以上述票據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 二三

29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何款項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2)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價金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作為申購日, 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戶者為限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係指經理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 ( 交 ) 付作業應配合以經理公司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4. 於本基金上櫃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5.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惟若受益人係委託基金銷售機構之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財富管理專戶名義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得登載於該專戶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帳戶 ( 四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申購價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未符合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成立條件時, 本基金不成立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本基金上櫃日起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四

30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1. 自上櫃日起,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信託契約附件二 處理準則 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應填妥 現金申購申請書,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辦理申購作業, 並依處理準則規定之方式, 將 現金申購申請書 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3. 申購基數 (1) 本基金申購基數為貳佰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申購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於中午十二時前至將申購申請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平台, 並傳送 現金申購申請書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2) 除能證明參與證券商係於截止時間前為申購人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3)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上櫃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2.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現金申購基數約當淨值 一定比例, 加計申購手續費及預收申購交易費用之總額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本基金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前述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預收申購總價金 = 預收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預收申購交易費用 (1) 預收申購價金 = 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每現金申購基數約當淨值 X 一定比例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目前為 110%, 比例上限最高以 125%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惟如遇櫃檯買賣市場連續休假日之情事者, 前述一定比例之比重得由經理公司公告後機動調整, 並應於調整後三個營業日內恢復為本基金所訂之比例 (2)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申購基數約當淨值之百分之二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3) 預收申購交易費用 = 預收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二五

31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率得依其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目前預收之申購交易費用為零 ( 註 ): 本基金之申購交易費率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於債券交易費用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期貨商經紀費用 5 美元 / 口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本基金申購交易費係依實際所需之投資組合期現貨比率試算後進行設定 3.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實際申購總價金為依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後, 由經理公司於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計算出 前述每申購基數之實際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1) 實際申購價金 = 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申購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申購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申購基數約當淨值之百分之二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3) 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率得依其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目前申購交易費率為 0.2%, 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4. 經理公司應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基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 ( 交 ) 付作業應配合以經理公司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但若申購人繳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或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或任一款項有差額或不足額, 致未能於處理準則之規定時限內交付或補足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申購失敗 申購撤回或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 1. 申購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申購失敗的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處理申購申請時, 應確保申購人就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規定應給付的款項, 依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交付本基金專戶 ; 如未依規定如時交付, 應視為該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慿證 若應交付款項尚有剩餘或不足時,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經理公司通知申購人進行多退少補事宜 (2)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申購向申購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的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按下列計算 : A. 當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行政處理費 = 實際申購價金 2% 二六

32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B. 當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行政處理費 = 實際申購價金 2%+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一定比率 前述一定比率經理公司得視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目前為 110%, 最高以 125%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 經理公司將從申購失敗的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 匯費及依信託契約 公開說明書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由申購人負擔之費用等款項, 再於申購申請之次二營業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指定專戶或申購人帳戶內 2. 申購撤回之處理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筆申購之申請 申購人欲撤回申購申請者, 應於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現金申購撤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時前至將申購撤回申請輸入 ETF 交易作業平台, 並傳送 現金申購撤回申請書 向經理公司提出撤回申請 3. 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於接獲申購申請時, 應依處理準則規定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 若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申請 另如遇信託契約 公開說明書或參與契約規定經理公司得不接受當日已接受申購申請之特殊情事者, 則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時, 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前至 ETF 交易作業平台進行撤銷 捌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上櫃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 二 ) 受益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應填妥 現金買回申請書,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辦理買回作業, 並依處理準則規定之方式, 將 現金買回申請書 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 三 ) 買回基數 1.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貳佰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買回基數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 四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 二七

33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益憑證單位數,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作業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經理公司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 五 ) 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 應於中午十二時前至將買回申請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平台, 並傳送 現金買回申請書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2. 除能證明參與證券商係於截止時間前為受益人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3.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 根據受益人提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計算買回總價金, 並依相關規定通知該受益人所委託之參與證券商 前述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買回總價金 = 買回價金 - 買回手續費 - 買回交易費用 1. 買回價金 = 每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買回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買回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買回手續費 = 經理公司就每一買回得收取買回手續費, 本基金每買回基數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買回總價金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買回手續費不歸入各本基金資產 3. 買回交易費用 = 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本基金買回交易費率得依其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目前買回交易費率為 0.2%, 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註 ): 本基金之申購交易費率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於債券交易費用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期貨商經紀費用 5 美元 / 口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本基金申購交易費係依實際所需之投資組合期現貨比率試算後進行設定 ( 二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不適用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無息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給付買回總價金中之買回手續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 二 )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而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本基金買回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格之暫停計算 ;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二八

34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得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1. 有後述第 ( 三 ) 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2.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於申購及買回所對應之成分債券或期貨部位或數量之虞者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等因發生非可預期之不可抗力事件 ( 如天然災害 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而未開市, 致申購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購或買回之申請日有不符信託契約第一條第十四項之營業日定義者 ; 4.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 二 )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後述第 ( 三 ) 項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1.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2.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3.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4.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三 )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債券權重占標的指數總權重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3.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4.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5.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6.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7.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8.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無從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無從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四 ) 前述第 ( 一 ) 項及第 ( 二 ) 項所定暫停受理 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 計算或給付程序, 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五 ) 依前述第 ( 四 ) 項規定恢復計算程序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日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 六 ) 依前述第 ( 四 ) 項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之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前述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六 買回失敗或買回撤回之處理 ( 一 ) 買回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買回失敗的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處理買回申請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依本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交付本基 二九

35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金 ; 如未依規定如時交付,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買回總價金 2.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回應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的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按下列計算 : (1) 當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買回申請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行政處理費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 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 2% (2) 當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買回申請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行政處理費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 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 2%+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 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 ( 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申請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申請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一定比率 前述一定比率經理公司得視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目前為 110%, 最高以 125%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 買回失敗行政處理費款項應於買回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繳付予本基金 ( 二 ) 買回撤回之處理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買回申請 受益人欲撤回買回申請者, 應於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現金買回撤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撤回申請輸入 ETF 交易作業平台, 並傳送 現金買回撤回申請書 向經理公司提出撤回申請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計算如下 : 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4%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三

36 保管費 指數授權費 上櫃費及年費 短線交易 買回費用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透過初級市場申購買回費用 其他費用 申購手續費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列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 1. 淨資產價值未達新臺幣 30 億元時, 按每年 0.16% 之比率計算 2. 淨資產價值於新臺幣 30 億元 ( 含 ) 以上至新臺幣 100 億元 ( 含 ) 以下時, 按每年 0.12% 之比率計算 3. 淨資產價值超過新臺幣 100 億元時, 按每年 0.10% 之比率計算 指數授權費計算方式, 採美元計價, 按季支付 原則上以本基金當季每日平均淨資產價值乘以授權費率計算, 惟收取下限為每年 4 萬美元 ; 前述授權費率以經保費率乘以 15% 或 0.06% 二者較高者計算 每年上櫃費用為資產規模之 0.03%, 最高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不適用 每次預估新臺幣伍拾萬元, 若未召開大會, 則無此費用 本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 清算費用 ( 詳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1. 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 2%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2. 上櫃日起 : 每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申購基數約當淨值之 2%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 本基金申購基數為貳佰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 申購交易費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 目前為 0.2%) 每買回基數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買回總價金之 2%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買回手續費 (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貳佰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 買回交易費買回交易費用 = 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 目前為 0.2%) 行政處理費申購人若發生申購失敗 受益人若發生買回失敗時, 應支付行政處理費 本評估表僅供參酌, 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2.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於買回時另行支付 3. 除前述 1 2 外, 其餘項目均由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中華民國 81 年 4 月 23 日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與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財政部 (91) 台財稅字第 號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 一 ) 所得稅 1. 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延後分配年度仍適用免徵之規定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時,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仍得免納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三一

37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繳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四 )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並計算應繳納稅款 ( 五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六 ) 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利息收入 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可能須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可能無法退回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開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8.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9. 指數提供者因有突發債信情事恐致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終止指授權契約或其他顯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但指數提供者係因遭聲請破產 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10.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如發生前項第 7 至 8 款任一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授權許可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使用許可日 ( 二 )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三二

38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現行有關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下櫃 5.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6.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7.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8.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 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9.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或參與契約規定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 : 1. 第 ( 一 ) 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4.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及比例 5.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6.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櫃 7.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8.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9.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0.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11.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2.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三三

39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1)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 A.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B.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2)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為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D.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J.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及比例 K.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L.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M.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N.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 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O.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P.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Q. 基金名稱之變更 R.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資訊 S.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T.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U.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V.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W.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臺灣證交所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X.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3) 公告於 經理公司網站 ( 網址為 三四

40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A.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B.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C.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櫃或下櫃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項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營業時間內, 應依本基金受益人請求閱覽或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四 ) 通知方式 : 受益人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之通知,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五 ) 前述應公佈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六 )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向受益人通知者, 以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為準 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三 經理公司申請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 一 ) 指數組成調整資訊 : 彭博資訊系統可提供指數相關資訊供會員查詢, 但需另外付費 指數代號 JPEICUIG Index ( 二 )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 : 公布於經理公司網站 ( 三五

41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尚無資料提供 三六

42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基金簡介 / 一 二 三項之說明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五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六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 ( 交 ) 付作業應配合以經理公司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但若申購人繳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或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或任一款項有差額或不足額, 致未能於處理準則之規定時限內交付或補足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於本基金上櫃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惟若受益人係委託基金銷售機構之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財富管理專戶名義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得登載於該專戶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帳戶 7. 受益人向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本基金上櫃後之受益憑證買賣,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三七

43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公開說明書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柒 申購受益憑證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基金受益憑證上櫃及終止上櫃 一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 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本基金於櫃檯買賣市場上櫃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櫃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櫃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櫃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櫃買賣, 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上櫃 : ( 一 ) 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時 ; 或 ( 二 ) 本基金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終止上櫃事由, 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上櫃 柒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銀行受託保管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台新摩根大通新興市場投資等級美元債券 ETF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三八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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