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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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二. 基金名稱 : 國泰富時中國 A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種類 : 指數股票型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2 頁 (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計價幣別 : 新臺幣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貳佰億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經理公司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封面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本基金掛牌上市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止之期間, 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之折 / 溢價風險 3.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4.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三個月 ( 含當日 ) 內,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5. 本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經理公司將依本基金每一營業日所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所載之 每申購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加計 110%, 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 6.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1~12 頁及第 17~21 頁 主要投資風險摘要 : (1) 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 本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富時中國 A50 指數之走勢所牽動, 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本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波動 (2)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需負擔基金之相關費用 交易成本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淨值無法完全緊貼所追蹤之指數, 產生基金微幅落後標的指數表現的情況, 然而, 因本基金之現金股利收入 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 可與之互抵, 故應仍能有效控制本基金淨值緊貼所追蹤之指數表現 (3) 大陸 A 股交易風險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進行中國大陸地區 A 股投資及交易之管道, 包括但不限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 故中國大陸地區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政策或法令規定如有任何改變或限制, 都可能對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投資造成影響 (4) 各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不同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A 股, 依據 A 股在該交易所之規定, 除了上市首日 現金增資上市日 暫停上市後恢愎交易首日及股權分置改革完成日無漲跌幅限制外, 每日股價實施漲跌停板 10% 的限制措施 雖然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我國集中市場交易無漲跌停限制, 但基金依持有成份股每日最高變動幅度僅正負 10%, 有可能造成集中市場價格漲跌超過 10%, 而與基金淨值發生偏離, 造成因漲跌幅限制所產生的折價或溢價的情況 7.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基金經理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8.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並非由富時國際有限公司 ( 富時集團 ) 或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公司 ( 倫敦證交所 ) ( 合稱 授權方 ) 以任何方式贊助 認可 銷售或推廣, 任何授權方均不做出與下列情形有關之任何明示或默示之聲明 預測 保證或陳述 :(1) 使用富時中國 A50 指數 ( 以下稱 指數 )(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所依據之指數 ) 所獲得之結果 ;(2) 該指數於特定日期 時點所代表之數字導致之結果或 (3) 該指數用於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相關目的之適合性 任何授權方均未提供, 也不會向國泰投信或其客戶提供任何與該指數相關之財務或投資建議或推薦 該指數由富時集團或其代理機構計算 任何授權方均不就指數中之任何錯誤對任何人承擔任何過失或其他賠償責任, 且無義務向任何人告知指數中之任何錯誤 指數中之所有權利均歸富時集團所有 FTSE 為倫敦證交所之商標, 由富時集團依據授權使用 9.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國泰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一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3 經理公司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網址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296 號 18 樓 新竹分公司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 133 號 6 樓 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進化路 581 之 13 號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中華三路 148 號 13 樓 電話台北總公司 :(02) 發言人 職稱 新竹分公司 :(03) 台中分公司 :(04) 高雄分公司 :(07) 江志平 資深副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pr@cathaysite.com.tw 基金保管機構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網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樓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 ( 無 )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地址 網址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 香港九龍深旺道 1 號匯豐中心第 2 及 3 座 17 樓 電話 (852) 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網址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296 號 18 樓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黃秀椿 韋亮發 事務所 地址 網址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 國泰投信 本基金保管機構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各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9 頁 ) 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國泰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國泰投信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mops.twse.com.tw) 下載 分送方式 : 向本公司索取者, 本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4 目錄 基金概況... 1 ( 一 ) 基金簡介... 1 ( 二 ) 基金性質... 6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7 ( 四 ) 基金投資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本基金成立日前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五 )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六 )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45

5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 二 ) 公司組織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6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募集額度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2.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仟伍佰萬個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申請 ( 報 ) 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5.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6.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7.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以追蹤富時中國 A50 指數 ( 即本基金之標的指數 ) 績效表現為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富時中國 A50 指數 ( 即本基金之標的指數 ) 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型 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i) 中國大陸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發行及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 ; ii)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 ; iii) 貨幣市場工具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3) 本基金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依下列規範, 進行基金投資 : i)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 第 1 頁

7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八十 ( 含 ) 前述投資比重如因兩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ii) 本基金之指數化投資策略, 原則上以本款第 i) 目投資方針為主, 但為符合本基金之貼近指數操作與資金調度需要,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或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以使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股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4) 因發生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或本基金當日擬交易之股數超過該標的最近五日平均成交量的百分之三十, 致本基金不符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者, 應分別於該情事結束之次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及三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第 3) 款第 i) 目規定之比例 5)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之情事, 致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的比重, 不符前述第 3) 款第 i) 目所列投資比例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第 3) 款第 i) 目規定之比例 6)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3) 款第 i) 目所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ii) 依本基金最近結算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比重計算,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情形任一情形發生時 : a)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或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或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 如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 ) 不可抗力之情事 ; b)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匯率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 ( 含本數 );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投資額度或資金匯出入之特殊管制情況 7)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3) 款第 i) 目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3)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 第 2 頁

8 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將運用指數化策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並將以至少 8 成以上資產直接投資於大陸 A 股市場, 且以富時中國 A50 指數成分股及指數備選成分股為主要投資標的, 同時考量基金操作及資金調度需要, 輔以交易有關之證券相關商品 ( 如 : 香港聯交所掛牌之安碩 A50 ETF 南方 A50 ETF 及新加坡交易所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與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 使基金整體曝險金額, 含基金所持有之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能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以達到控制追蹤誤差及追蹤差異值之目的 (2) 投資特色 1) 直接投資 : 利用中國大陸地區 QFII 及其他未來可直接投資 A 股之管道, 直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且本基金至少 8 成以上資產直接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 A 股市場 2) 追蹤藍籌 : 本基金追蹤 富時中國 A50 指數 之績效表現, 該指數為表彰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及深圳兩大市場可交易市值前五十大之藍籌股, 具 A 股市場之代表性, 同時深獲海外投資者認同, 亦為全球 A 股 ETF 中最多資金追捧之指數, 另外, 以 富時中國 A50 指數 為標的之證券相關商品亦具備高度流動性, 避險容易 3) 投組透明 : 本基金將每日公告投資組合成分股清單, 並於盤中交易時段發佈基金即時預估淨值, 同時, 指數提供者亦會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本基金標的指數之最新成分股及相關異動資訊, 投資人也可透過許多公開資訊管道或資訊提供商取得詳細 即時的指數資料, 掌握風險與投資契機 4) 交易方便 : 本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投資人可於證券交易營業日之交易時段內隨時進行買賣, 或依經理公司規定時間內透過參與證券商於初級市場進行申購買回, 交易方式更為便利 5) 投資效率 : 本基金保管費僅 0.1%, 且經理費僅為 0.95%, 費用相對低廉, 且基金投資組合以追蹤指數為目的, 其成分股皆經過指數公司依據一定之編制規則, 每季定期檢視成分股表現並進行篩選, 讓投資人能輕鬆參與 A 股藍籌之表現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以追蹤富時中國 A50 指數績效表現為目標, 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2) 本基金為直接投資中國 A 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雖投資 ETF 相當於投資一籃子股票, 具有分散各標的風險效果, 惟仍具有相當程度的風險, 尤其中國大陸地區外匯交易受高度管制, 另其政治 經濟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投資風險亦高, 適合之投資人屬性為能承受較高風險及波動度之積極型投資人 (3) 有關本基金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7~21 頁 12.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自民國 104 年 3 月 16 日開始銷售,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13. 銷售方式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第 3 頁

9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14.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申請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百分比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0-1.0%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 0-0.8%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0-0.6%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0.5%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2) 本基金上市日起 1) 除金管會或臺灣證交所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本基金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2)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 3) 有關本基金申購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七 申購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4)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申請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現行每一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元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5) 經理公司得自申購手續費中就每一申購基數收取新臺幣貳仟元之申購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15.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2) 本基金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為伍拾萬個單位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惟每次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伍拾萬個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16. 上市交易方式 (1)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臺灣證交所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首日競價買賣之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上市日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基金上市日後, 除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二十六條辦理清 第 4 頁

10 算, 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臺灣證交所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17.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者以及未成年之受益人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照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18.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三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由經理公司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19. 買回費用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第 5 頁

11 值百分之二, 現行每一買回基數之買回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元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2)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手續費中就每一買回基數收取新臺幣貳仟元之買回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20. 買回價格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每筆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應按其買回申請書所載之買回基數數額, 由經理公司依規定賣出相對應之一籃子成分股或證券相關商品後計算買回總價金, 並將買回總價金扣除買回交易費及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手續費 有關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八 買回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本基金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為伍拾萬個單位, 惟每次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伍拾萬個單位或其整倍數 21.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無須訂定短線交易之規範 ) 22.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1)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之證券交易所均開盤之證券交易日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以信託契約約定方式 ( 註 ),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公告本基金次一年度之非營業日 ( 註 :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32 條 ) (2) 前述 (1) 所列之證券交易所, 如有任一證券交易所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全日未開盤時, 即為本基金之非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23.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九五 (0.9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4.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 (0.10%)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5.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 26.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基金性質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4 年 2 月 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或同意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權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至臺灣證交所購入本基金受益憑 第 6 頁

12 證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3.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 參與證券商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或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預收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5)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3)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 4)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 5) 申購失敗行政處理費及買回失敗行政處理費 6)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7)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 第 7 頁

13 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2)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信託契約附件一 國泰富時中國 A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或票據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 第 8 頁

14 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iii)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iv)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標的指數成分股之相關訊息 ( 包括但不限於除權 除息 現金增資 配發員工紅利 公司合併及分割等資料 ) 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標的指數成分股之相關訊息,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 9 頁

15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及信託契約附件二 國泰富時中國 A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作業處理準則 )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四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研究分析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中國大陸地區 A 股市場及相關資訊研判 ; 按所得資訊提出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並於晨會 週會提出最新動態分析, 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之參考 第 10 頁

16 i) 依指數提供者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之指數資料 技術通知及交易所公告之公司活動訊息等, 試算出基金投資組合 ii) 研究分析人員針對基金追蹤效率進行分析, 提出分析報告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晨會討論與週會報告等資訊, 評估當前總體經濟條件及市場資金狀況, 擬定 基金週操作策略表, 提交由總經理 ( 或投資長 ) 基金投資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組成之 投資委員會 討論, 作為基金經理人未來一週投資決策參考, 基金經理人於買賣有價證券前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書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填寫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暨交易執行表,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暨交易執行表,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 證券相關商品決定書暨交易執行表, 如遇執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與研究員每月定期就投資現況與基金績效進行檢討, 並作成 基金月績效檢討報告, 提交 投資委員會 討論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姓名 : 學歷 : 鄭立誠 國立中央大學財務管理學系碩士畢 經歷 : 國泰投信新金融商品投資部研究分析經理 (102/06/19~ 迄今 ) 富邦證券股權衍生性商品部副理 (98/10-102/06) 寶來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Trader (97/05-98/10) 台新銀行財務處襄理 (94/09-97/05) 寶來證券自營部襄理 (92/07-94/06)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並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姓名 : 鄭立誠 任期 : 自基金成立日起 ~ (4) 基金經理人未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3. 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第 11 頁

17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且不違反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或上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0)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2)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3)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5)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者, 不在此限 ; 16)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7)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18)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19)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20)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2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 (1) 所列第 4) 款所稱各基金, 第 8) 款及第 10)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前述 (1)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所列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第 12 頁

18 (1) 國內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i) 凡經理公司員工或經理公司所指派之外部人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 行使表決權均需遵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函令及經理公司 基金出席股東會作業程序 之相關規定 ii)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代表人出席為之 但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且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iii) 經理公司除委託符合規定之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本基金所持有股份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iv)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v) 前述 ii) 及 iii) 規定股數及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作業程序 : i)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ii) 經理公司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iii)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國外部分 :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 而係透過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採電子資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若本基金所投資國外股票發行公司無以電子資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經理公司則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經總經理核閱後轉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以行使表決權, 並做成書面紀錄, 處理方式與國內相同 7.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i)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ii)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第 13 頁

19 2) 作業程序 : i) 關於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事宜, 由交易部負責聯繫處理 ii) 會計部於接到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時, 應立即交付交易部 iii) 基金經理人應在受益人會議召開前就會議之各個議案決議其處理原則並就決議事項製作 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會前紀錄 此會前紀錄應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簽核 ; 必要時, 得開會決定之 iv) 除依法得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之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親自代表本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 如指派外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應於指派書上敘明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方式 v) 出席受益人會議後, 出席人員應依據會議決議事項填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並檢附相關會議資料, 經部門主管簽核後, 由交易部存檔 vi) 交易部應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及相關附件之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vii) 上述作業程序將配合金管會最新規定隨時修訂調整之 (2) 國外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2) 作業程序 : 如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i)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通知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ii)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作業程序行使表決權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請參閱第 118 頁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3)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10.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四 ) 所列 6.(2) 及 7.(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3 及 14 頁 ) 11. 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第 14 頁

20 (1) 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 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 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1) 指數編製方式富時中國 A50 指數自 2003 年 12 月 13 日開始發布, 是為 A 股投資者和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機制下的國際投資者反映中國大陸 A 股市場的表現, 由涵蓋 A 股自由流通量調整後市值排名前 98% 的富時中國 A 全指的樣本空間中, 選取自由流通量調整後市值排名最大的 50 家公司所組成, 成分股多為中國 A 股市場最具市場代表性的各產業龍頭 : i) 指數計算方式富時中國 A50 指數使用中國國內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實際股票交易價格, 並在指數收盤時使用由路透社所提供的外匯匯率作為計算人民幣 港幣和美元收盤指數值的依據 指數系列使用以下公式計算 : ii) iii) N = 數目指數的股票數目 pi = 價格成分股的最後成交價 ( 或上一個交易日指數收盤價 ) ei = 匯率把股票的原本幣值轉換為指數的基礎幣值所需要的匯率 si = 發行股數根據基本規則所定義, 富時指數使用的發行股數量 fi = 自由流通量因數應用在每檔股票以更改比重的因數, 因數以 0 和 1 之間的數目表達,1 代表百分百的自由流通量 每檔股票的自由流通量因數由富時公司公佈 d = 除數代表按基數日指數發行股本總數 除數可進行調整以便使個股的已發行股本可在不扭曲指數的情況下更改 自由流通量自由流通量是利用已公開的訊息進行計算 自由流通量大於 3% 的成分股, 其自由流通量將無條件進位至百分比整數值 小於或等於 3% 的公司則不具備納入指數之資格 隨著最初自由流通量的決定, 成分股的自由流通量只有在實際自由流通量上升或下降幅度超過目前自由流通量的 3% 才會被調整 另外, 當成分股實際自由流通量超過 99%, 此 3% 的緩衝區間即不適用而將自由流通量訂為 100% 富時中國 A50 指數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的替換原則富時中國 A50 指數的成分股訂於三月 六月 九月和十二月進行季度審核 a) 在確定公司總市值時, 所有股份類別都將被計入, 但只有合格的股份類別計入指數權重 符合資格納入相關富時中國 A 股指數的股票均以總市值排名, 若有公司於富時中國 A 股指數中排名升至四十名或以上, 即會在定期審核時被納入富時中國 A50 指數, 若有公司於富時中國 A 股指數系列中排名跌至六十一或以下, 將在定期審核中被刪除 b) 富時中國 A50 指數的成分股票數目固定, 若符合資格納入指數的公司數目超過將被刪除的成分股數目, 現行排名最低的成分股便會被刪除, 確保定期審核中被刪除和納入的公司維持相等數 第 15 頁

21 目 同樣, 若符合資格從指數中被刪除的公司超過被納入的公司數目, 現行排名最高的備選成分股則會被納入, 使定期審核中刪除和納入的數目相稱 有關更多詳細的指數相關資料, 投資人可聯繫富時指數有限公司, 或至富時指數公司網站 瀏覽 2) 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 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 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 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 i) 操作策略及抽樣方式 : 本基金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並以追蹤富時中國 A50 指數績效表現為目標, 依下列規範, 進行基金投資 : a)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八十 ( 含 ) 前述投資比重如因兩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b) 本基金之指數化投資策略, 原則上以前述 a) 投資方針為主, 但為符合本基金之貼近指數操作與資金調度需要,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或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以使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股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前稱證券相關商品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聯交所掛牌之安碩 A50 ETF 南方 A50 ETF 及新加坡交易所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與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此外, 上述所稱之指數化策略意指以完全複製法為主 最佳化法為輔, 使基金績效表現能貼近標的指數報酬 ii)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 a) 每日投資管理 : - 收集指數與成分股資訊經理公司每日從指數編製公司取得最新的每日指數資料, 如 : 成分股明細 自由流通量調整後市值 在外流通股數 除權息等資料, 經理公司將根據最新的指數資料內容, 得到與前一營業日之指數資料之差異與變動, 並作為投資決策之參考 - 追蹤市場與成分股重要訊息除前述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資料外, 經理公司為了確保資料的及時性與正確性, 將從上海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及各報章雜誌或專業網站等來源, 了解成分股公司是否有重大的公司事件, 如 : 除權息 增減資 收購 分割或合併等等, 與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資料相互比對, 及時掌握標的指數及成分股之變動情況 - 每日追蹤與標的指數報酬之差異幅度經理公司除須依據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外, 亦將每日計算本基金與標的指數的個股權重差異 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等數值並進 第 16 頁

22 行管理, 以達到最小化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之目標 經理公司除須依據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外, 亦將每日計算本基金與標的指數的個股權重差異 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等數值並進行管理, 以達到最小化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及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之目標 年化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能具體表達整體追蹤情況, 且年化追蹤誤差之計算必須考量每日追蹤差距, 因此, 本基金以年化追蹤誤差為主要的衡量指標, 當基金之年化追蹤誤差連續兩週增加, 且超過同業均值及技術顧問建議水準 ( 目前為 3%), 經理公司將進一步分析其產生原因, 並同時進行改善與調整 b) 投資組合管理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為富時指數有限公司所編製, 其成分股之調整與變動, 都須經過嚴謹的標準與機制, 以確保標的指數的可投資性與市場代表性, 因此, 經理公司在投資組合的管理上, 也將配合標的指數之定期與不定期的審核方式, 進行同步調整 (2)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本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 主要在於衡量基金和標的指數的報酬差異之期望值與標準差, 而參考指標即為 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與 年化追蹤誤差 (Annual Tracking Error), 其計算方式如下 : 1) 追蹤差距計算公式 : TD i = ( NAV / uniti ) ( NAV / unit ) ( Indexi ) CNY / TWDi ( Indexi 1) CNY TWDi 1 i 1 / NAV / unit i : 第 i 期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 Index i : 第 i 期追蹤標的指數收盤價 CNY / TWD i : 為第 i 期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人民幣兌台幣匯率 2) 年化追蹤誤差計算公式 : N ( TDi TD) i= 1 σ 日 =, N 1 σ 日 : 日標準差 TD i : 每日追蹤差距 2 TD = N i= 1 TDi N σ 年 : 年化標準差 σ 年 = σ日 250 TD : 日平均追蹤差距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係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報酬, 以最小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為操作目標, 在合理風險承受下, 投資於國內外證券以謀求中長期投資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投資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以下各項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為富時中國 A50 指數, 本基金管理將依指數提供者提供之各標的成分組合依據指數化投資策略進行資產配置, 由於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證券標的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故可能會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本基金透過指數化投資可達風險分散之效果, 但並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第 17 頁

23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雖然富時中國 A50 指數成分股含蓋中國股市中各項產業, 但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股市的表現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將可能影響標的基金及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3.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採取指數化策略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成分股, 標的指數對成分股的篩選具有流動性標準, 以確保指數具有可投資性, 所投資之標的成分股皆為流動性較佳之個股, 但在暫停交易或成分股漲跌停情況出現時, 仍可能會出現成分股的流動性風險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本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及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富時中國 A50 指數成分股股票 中國大陸地區採高度外匯管制政策, 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2) 由於本基金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將依專業判斷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 包括但不限於一籃子貨幣間匯率避險 ) 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的投資標的包含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有價證券, 其中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及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富時中國 A50 指數成分股股票 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現有法規之變動, 均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此外, 利率變動及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亦會影響有價證券之價格, 進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漲跌之風險 6.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本基金在從事投資操作時, 可能面臨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 故在承作交易前將慎選交易對手, 將以國內外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本基金投資過程均依循一套嚴謹的投資流程, 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 本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富時中國 A50 指數之走勢所牽動, 當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本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波動 (2)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需負擔基金之相關費用 交易成本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淨值無法完全緊貼所追蹤之指數, 產生基金微幅落後標的指數表現的情況, 然而, 因本基金之現金股利收入 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 可與之互抵, 故應仍能有效控制本基金淨值緊貼所追蹤之指數表現 (3) 基金投資組合內容變動之風險 : 富時中國 A50 指數之成分股可能由於指數成分的剔除或加入而產生變化, 當指數成分發生變動或指數成分權重改變時, 本基金最新的投資組合內容不一定與投資人所投資時之標的指數成分股完全相同 (4) 標的指數之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經理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指數授權之相關條款, 經理公司與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指數授權之情事, 例如 : 契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反契約約定等終止指數授權之事由,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5) 指數股票型基金 第 18 頁

24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代表長期股票投資信託之所有權 該 ETF 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 並以此為實物擔保,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即為 ETF,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ETF 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它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之優點, 並結合股票盤中依市價即時交易之流動性, 以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便利性, 故 ETF 為兼具共同基金與股票特色之投資工具 ETF 能夠提供對不同市場及產業的分類, 為投資者提供一種進行資產分配與分散投資風險的有效理財途徑, 且 ETF 以單一有價證券的形式來參與股價指數或特定的投資組合表現, 最大的好處就在於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得以大幅降低 產品發行初期可能因為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之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經理公司得基於基金實務運作之需要,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或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資產之損失 因此投資人需了解證券相關商品與傳統投資工具之不同, 包括 : 標的指數與證券相關商品之間的相關性並非絕對正相關 證券相關工具可能因流動性 時間價值 持有成本等因素, 出現正基差或負基差之情況等, 相關商品隱含的風險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出借有價證券可能面臨出借期間借出證券價格下跌, 卻無法及時賣出該證券, 或借出證券後, 交易對手財務或信用發生狀況, 導致借券契約違約之風險 11. 其他投資風險 (1) 本基金資產直接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之投資風險 1) 中國大陸地區政治 經濟及社會風險 中國大陸地區股市為相對封閉的市場, 中國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股市政策的改變對股市影響程度鉅大 投資人應了解中國大陸地區仍為一開發中的新興市場國家, 其法律及監管架構仍持續發展中, 故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需承受中國大陸地區法律上有一定程度不明朗之風險 此外, 中國大陸地區持續進行的多項經濟改革其規格雖前所未有, 但仍未進入驗收階段或有被修改或調整之空間, 而該等修改或調整對大陸證券市場不一定是正面的影響 因此, 中國大陸地區政治 經濟及社會政策之改變都可能對本基金投資產生不利的影響 2) 大陸 A 股交易風險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進行中國大陸地區 A 股投資及交易之管道, 包括但不限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 故中國大陸地區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政策或法令規定如有任何改變或限制, 都可能對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投資造成影響 3) 投資資金流動性風險 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資金之匯入匯出均採事先核准制, 且當地主管機關對資金流動採取限制及控制匯出入的政策 而本基金匯兌交易亦可能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 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 稅項 貨幣匯回限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的發展 4) 中國大陸地區稅務風險 依據目前中國大陸地區相關稅法規定及最新政策公告, 中國大陸地區主管機 第 19 頁

25 關暫停對非中國大陸地區居民企業就源自中國大陸地區投資所得收入徵收資本利得稅款, 本基金亦暫不對於 10% 資本利得稅進行撥備 但若未來政策更改, 中國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仍可能就買賣 A 股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徵收預扣稅, 故屆時本基金仍可能進行 10% 資本利得稅之撥備, 而基金淨值將因扣除實際及預撥之稅款而受影響 投資人應注意中國大陸地區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實際施行與 A 股交易相關的稅務政策及稅率, 甚至可能溯及即往徵收相關稅款, 最終公佈的實際適用稅率可能高於或低於本基金所撥備的預繳稅款, 相關稅款如有不足時, 仍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故本基金投資需承擔來自中國大陸地區稅務政策改變之風險 (2) 投資人於申購或交易本基金之投資風險 1)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股進行期初基金持股佈局,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所申購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可能不等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溢價的風險 2)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i)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買回申請, 每一申購買回之最低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一個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僅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ii)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如遇到本基金有申購買回暫停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買回服務 iii) 經理公司得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買回申請之風險 : 本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發生信託契約所列之特殊情事時,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有婉拒或暫停受理之權利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交易, 委託證券經紀商於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賣出本基金受益憑證 iv) 經理公司延長買回總價金給付期限的風險 : 如遇下列情況時, 本基金得依據信託契約規定延長至買回完成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指定方式撥付買回總價金 : a) 買回申請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之資產總值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 b) 買回完成日之買回總價金大於本基金投資於非中國大陸地區之資產總額 ;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v) 交易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之風險 : a) 申購失敗 : 本基金申購係由申購人先按每申購申請日公告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預付予本基金為之 惟該款項可能不足以支付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若經理公司已接受申購, 但申購人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則該筆申購失敗 b) 買回失敗 : 若經理公司已接受買回, 而受益人未能依本基金信託 第 20 頁

26 契約規定交付所申請買回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則該筆買回失敗 為保障本基金暨有受益人之權益, 如遇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申請申購或買回者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 以補貼本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如遇上述申購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經理公司將自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總價金中扣除 ; 如遇上述買回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應由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之規定代受益人繳付予本基金, 參與證券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3)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i)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多項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人對股票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本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造成所謂折溢價的風險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進行, 將可使折溢價的偏離情形縮小 ii)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 可能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本基金之風險 4) 跨市場交易風險 i) 各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不同之風險本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上海 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富時中國 A50 指數成分股股票 雖然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並無時差, 然各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長度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或任一證券交易市場宣佈暫停交易, 亦會對其他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影響 ii) 各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不同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A 股, 依據 A 股在該交易所之規定, 除了上市首日 現金增資上市日 暫停上市後恢愎交易首日及股權分置改革完成日無漲跌幅限制外, 每日股價實施漲跌停板 10% 的限制措施 雖然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我國集中市場交易無漲跌停限制, 但基金依持有成份股每日最高變動幅度僅正負 10%, 有可能造成集中市場價格漲跌超過 10%, 而與基金淨值發生偏離, 造成因漲跌幅限制所產生的折價或溢價的情況 ( 六 )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本基金之申購分為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及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 21 頁

27 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296 號 18 樓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理基金申購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轉申購本基金時, 經理公司應以受益人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其他基金實際轉入申購本基金專戶之買回價款, 計算所得申購本基金之單位數 6)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i)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 ii)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iii)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申購人每次申購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4)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且依最新公開說明書所列規定辦理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申購發行價額所適用之比率範圍計算 : 申購發行價額百分比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0-1.0%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 0-0.8%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0-0.6%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0-0.5% 第 22 頁

28 備註 :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i) 現金 ii) 匯款 轉帳 iii) 票據 : 應為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 經理公司將以申購人申購價金兌現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3)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申請日後 ( 不含當日 ) 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方式, 將申購申請文件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3) 申購基數 i) 本基金申購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ii)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iii)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第 23 頁

29 i)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中午十二時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集保平台鍵入申購明細, 並傳送 申購申請書 資料予經理公司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ii)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iii)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訂定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乘以申購基數數額之金額, 於申購申請日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應預付之每申購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預收申購總價金 = 預收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預收申購交易費 i) 預收申購價金 = 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申購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一定比例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目前為 110%,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該比例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ii) 申購手續費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現行每一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元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自申購手續費中就每一申購基數收取新臺幣貳仟元之申購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iii) 預收申購交易費 = 預收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0.2%) 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將依上列公式, 無條件四捨五入計算至新臺幣千元 3)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完成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畢後, 計算出申購人應付實際申購總價金, 以及該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 即申購總價金差額 ), 並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至集保平台鍵入前一營業日申購申請之參與證券商應退 / 補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應繳付或收取之該筆差額 前述每申購基數之實際申購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申購交易費 i) 實際申購價金 = 實際執行金額 = = 成分股 i 於申購完成日前之實際平均成交價格 ( 若於申購完成日前未有實際平均成交價格, 則以申購完成日成分股 i 第 24 頁

30 之參考價替代, 前述參考價依最新收盤價或其合理評價為主 ) = 每申購申請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每申購買回基數 所表彰之各成分股股數 FX = 依據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人民幣兌台幣匯率實際現金差額 = 申購完成日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淨資產總值 - 每申購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各成分股股數於申購完成日之收盤價市值總和 ii) 申購手續費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或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現行每一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元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自申購手續費中就每一申購基數收取新臺幣貳仟元之申購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iii) 申購交易費 = 實際執行金額 申購交易費率 (0.2%) 目前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2%,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該費率得依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 註 ) 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2%, 其計算基準係按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與 QFII 託管人收取之費率為計算依據,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商經紀費用 0.10%~0.12%( 依市場費率為準 ) 中登過戶費用 0.03%( 由買賣雙方支付 ) 證管費 0.002%(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 由買賣雙方支付 ) QFII 託管人交易結算費用等 4) 前述申購人之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方式, 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給付該筆差額予本基金, 始得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規定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3) 本基金上市日起,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繳足實際申購總價金及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後, 依本基金 作業處理準則 之相關規定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 以無實體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失敗 申購撤回或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 1) 申購失敗之處理 i)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申購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申購人就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於申購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交付本基金及存入相關帳戶 ; 如該等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付之款項未於期限內足額交付本基金或存入相關帳戶, 應視為該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若發生申購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 將申購失敗訊息回覆集保平台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通知申購人 ii)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 第 25 頁

31 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按下列方式計算 : NAV(T+1): 指申購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NAV(T): 指申購申請日當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a) NAV(T+1) 大於或等於 NAV(T) 者, 行政處理費為 :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 申購交易費 + 申購手續費 ) x 2% b) NAV(T+1) 小於 NAV(T) 者, 行政處理費為 :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 申購交易費 + 申購手續費 ) x 2% + [( 該筆申購對價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 申購交易費 + 申購手續費 ) x (NAV(T) NAV(T+1))/NAV(T)] x 110% iii) 依本基金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前述行政處理費 匯費之款項, 於申購申請日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2) 申購撤回及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i) 經理公司有權依市場現況 基金操作等因素考量, 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之申購 ii) 申購撤回之處理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申購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集保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之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 中午十二時 ) 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iii)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經理公司於接獲申購申請時,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 若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 iv) 申購申請結果經理公司應將申購申請結果於申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集保平台回覆, 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三個月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由經理公司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2) 受益人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方式, 將買回申請文件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3) 買回基數 1)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 第 26 頁

32 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日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 前一營業日申購之在途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5) 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中午十二時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 應於買回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內至集保平台將受益人買回申請相關資料鍵入, 並將 現金買回申請書 交付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於受益人完成買回申請程序後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益人買回完成日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前述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買回總價金 = 實際買回價金 - 買回手續費 - 買回交易費 1) 實際買回價金 = 實際執行金額 + 實際現金差額 實際執行金額 = = 成分股 i 於買回完成日前之實際平均成交價格 ( 若於買回完成日前未有實際平均成交價格, 則以買回完成日成分股 i 之參考價替代, 前述參考價依最新收盤價或其合理評價為主 ) = 每買回申請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每申購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各成分股股數 FX = 依據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人民幣兌台幣匯率實際現金差額 = 買回完成日每買回基數所表彰之淨資產總值 - 每申購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各成分股股數於買回完成日之收盤價市值總和 2) 買回手續費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現行每一買回基數之買回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元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手續費中就每一買回基數收取新臺幣貳仟元之買回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3) 買回交易費 = 實際執行金額 買回交易費率 (0.4%) 目前本基金買回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4%,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該費率得依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 註 ) 本基金買回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4%, 其計算基準係按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及 QFII 託管人收取之費率與中國稅率等為計算依據,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商經紀費用 0.10%~0.12%( 依市場費率為準 ) 中登過戶費用 0.03%( 由買賣雙方支付 ) 證管費 0.002%( 由買賣雙方 第 27 頁

33 支付 ) 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印花稅 0.10%( 賣方支付 ) 買回價金匯率波動成本 ( 依長期平均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報酬為估算基準 ) QFII 託管人交易結算費用等 (2)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完成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撥付買回總價金至參與證券商之指定帳戶中,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負責將買回總價金交付受益人, 並得於給付買回總價金中扣除買回交易費 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2) 本基金如有下列任一情事時, 經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通知受益人, 得自買回完成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前述 (1) 之方式撥付買回總價金 : 1) 買回申請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之資產總值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 2) 買回完成日之買回總價金大於本基金投資於非中國大陸地區之資產總額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4.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或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1) 有後述 (3) 所列情事之一者 ; 2)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證券交易所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所對應之標的指數成分股部位數量之虞者 ; 3) 申購將超過經理公司或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投資限額者 ; 4) 買回將導致本基金之投資金額低於法令規定之最低投資限額者 ; 5)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2)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後, 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後述 (3) 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為下列行為 : 1)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2)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3)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4)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3) 除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辦理前述 (2) 所載之行為,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佔標的指數總權重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第 28 頁

34 3)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4)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5)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6)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7)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或 8)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無從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或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無從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4) 前述 (1) (2) 所列各款所定暫停受理 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 計算或給付程序, 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5) 依前述 (4) 規定恢復計算程序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之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6) 依前述 (4) 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之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7) 本 5. 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6. 買回失敗 買回撤回之處理 (1) 買回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買回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買回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交付本基金,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期限內足額交付本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買回總價金 若發生買回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 將買回失敗訊息回覆集保平台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通知受益人 2)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買回失敗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此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且於買回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代受益人繳付之, 並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按下列方式計算 : NAV (T+1): 指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NAV (T): 指買回申請日當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a) NAV(T+1) 小於或等於 NAV(T) 者, 行政處理費為 :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 x 2% b) NAV(T+1) 大於 NAV(T) 者, 行政處理費為 : ( 該筆買回對價之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 x 2% + [( 該筆 買回對價之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 + 買回手續費 ) x (NAV(T+1) NAV(T))/NAV(T)] x 110% (2) 買回撤回之處理受益人欲撤銷買回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買回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集保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 中午十二時 ) 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第 29 頁

35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 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 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 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95%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0% 申購手續費 ( 成立日前 ) 申購手續費 ( 上市日起 ) 申購發行價額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者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 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者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本數 ) 以上者 百分比 % % % % 1)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現行每一申購基數之申購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元 2) 經理公司得自申購手續費中就每一申購基數收取新臺幣貳仟元之申購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3)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申購交易費申購交易費 = 實際執行金額 申購交易費率 (0.2%) 買回手續費 1)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現行每一買回基數之買回手續費為新臺幣伍仟元 2)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手續費中就每一買回基數收取新臺幣貳仟元之買回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3)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交易費買回交易費 = 實際執行金額 買回交易費率 (0.4%) 上市費及年費每年上市費用為資產規模之 0.03%, 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 第 30 頁

36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成立日起, 按每季基金經理費之 10%, 於每季度後以美元支付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辦理短期借款所產生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為行使股東會之表決權, 得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行使表決權, 所產生之代理投票費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第 39 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 ( 八 ) 之說明 )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2)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於申請買回時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 3) 申購失敗行政處理費, 自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扣除 ; 4) 買回失敗行政處理費, 參與證券商應就每筆買回失敗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 5) 除前述 1)~4) 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財稅第 號函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 第 31 頁

37 圍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7)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8)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9)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i)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ii) 終止信託契約 ; iii)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如發生前述 (1) 之 7) 或 8) 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5)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 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 交所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 受益人之事項 第 32 頁

38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1)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4)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5)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6)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7)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8)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9)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10)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臺灣證交所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1)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除前述 1(2) 之 3) 之公告事項, 應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外, 其餘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但前述 1(2) 之 2) 之公告事項, 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mops.twse.com.tw):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經理公司網站 者 ( 網址為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本基金次一年度之非營業日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第 33 頁

39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經理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所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 參與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 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 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 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 第 34 頁

40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5) 前述 1 之 (2) 所列 4) 5)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1) 投資人可至富時指數公司取得指數編製規則 月報 成分股與成分股權重等資料 : (2) 基金表現 即時預估淨值與申購買回清單等最新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將公布在經理公司之網站 : (3) 指數日內即時報價與走勢圖 : Reuters:.FTXIN9 Bloomberg:XIN9I 精誠 DQ2: 國際指數 /A50 指數 (4) 指數日內走勢圖與指數參考報價之免費來源 : 國內各家期貨公司海外期貨下單軟體 ( 含元大寶來期貨 群益期貨 統一期貨 富邦期貨 元富期貨等 )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 無 ) 第 35 頁

4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國泰富時中國 A50 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國泰富時中國 A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本基金,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特定金錢信託帳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四 ) 本基金成立日前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3.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申請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4.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5.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 第 36 頁

42 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基金銷售機構或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申請日 (3) 受益人申請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轉申購本基金時, 經理公司應以受益人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其他基金實際轉入申購本基金專戶之買回價款, 計算所得申購本基金之單位數 6.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規定辦理, 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7.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8.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五 )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 除金管會或臺灣證交所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每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本基金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2.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 3.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公告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揭示之申購基數計算預收申購總價金, 並於申購申請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4. 經理公司應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完成日之實際申購總價金, 實際申購總價金為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申購交易費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實際申購價金及申購交易費歸本基金資產 5. 經理公司並應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扣除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依據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基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依據 作業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6.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申請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7.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得就每件申購申請酌收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申購事務之費用 前述事務處理費由經理公司自申購手續費中支付, 並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8.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交付完整申購申請文件 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或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 匯費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或 作業處理準則 規定應由申購人負擔之款項後,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參與證券商並由參與證券商轉交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 37 頁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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