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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簡介 ( 原名 :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一 基金名稱 :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旗下共計二檔子基金, 分別為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傘型基金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旗下二檔子基金之基金種類: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指數股票型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平衡型 三 基金投資方針 : 請參閱各子基金公開說明書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請參閱各子基金公開說明書 六 基金計價幣別 :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新臺幣計價 ;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新臺幣或人民幣計價 七 首次核准募集金額 : 旗下二檔子基金首次核准募集金額 : 元大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元大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伍拾億元 ( 約當人民幣壹拾億元 ) 八 首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旗下二檔子基金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元大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元大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肆億捌仟零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肆點柒肆億捌仟零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肆點柒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無需保證機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注意事項 : 請參閱各子基金公開說明書 1

2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原名 : 元大寶來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 本基金為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子基金 ) 公開說明書一 基金名稱 :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傘型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ETF) 三 基金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之九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七 首次核准募集金額 : 本基金首次核准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八 首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無需保證機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標的指數成分股票成分股票進行基金持股佈局,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 三 )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90 日內,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買回申請 ( 四 )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之申購, 經理公司將依本公開說明書規定依本基金 現金申購 / 買回日清單公告 所載之所載之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加計 110%, 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 ( 五 ) 基於大陸地區對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投資額度管制或有影響基金操作之特定因素, 經理公司保留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權利 ( 六 ) 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後之申購 / 買回, 申購人 / 受益人如未依本公開說明書規定繳足應付之實際申購總價金或本基金受益憑證, 導致交易失敗者, 經理公司得向申購人 / 受益人收取行政處政處理費 ( 七 ) 有關本基金運用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投資風險揭露揭露請詳請詳見第 13 頁至第 14 頁及第 22 頁至第 29 頁 ( 八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如有虛偽虛偽或隱匿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簽章者依者依法負責負責 ( 九 ) 免責聲明 : 標的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委託中證指數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指數指數提供提供者 ) 管理 指數提供提供者將者將採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標的指數的保標的指數的精確性, 指數提供提供者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將不因標的指數的任何錯誤任何錯誤對任何任何人負責, 也無義務對無義務對任何任何人和任何錯誤給予建議 但指數指數提供提供者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不對標的指數的即證券交易所不對標的指數的即時性時性 完整性和完整性和準確性確性作出任 2

3 何承諾, 亦不對因標的指數內對因標的指數內容延遲容延遲 缺失 錯誤及其他瑕疵錯誤及其他瑕疵所導致經理公司所導致經理公司 本基金或本基金受益人之損失承擔責失承擔責任 標的指數所有權標的指數所有權歸屬歸屬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 ( 十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元大投信投信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刊印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3

4 壹 基金基金相關機構關機構及人員 封裡 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經理公司分公司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46-4 號 5F 電話 :(04) 傳真 :(04) 名稱 :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 3 號 4F 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 :P.R@YUANTA.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網址 : 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無 四 國外投資國外投資顧問顧問公司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美商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網址 : 電話 : 六 基金保證機構無 七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簽證機構證機構無 4

5 八 受益憑證事務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 ( 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總公司處理 ) 九 基金之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證會計師會計師 : 林安惠 洪玉美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網址 : 電話 :(02)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用評等機構無 貳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各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投信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參 基金或基金或服務所生務所生紛爭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消費評議中心提出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肆 基金或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務有無受存款存款保險保險 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定基金或其他相其他相關保關保障機制之保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存款保險保險 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定基金或其他相其他相關保關保障機制機制 5

6 目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募集額度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本基金成立前之現金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 伍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憑證單位之申購 陸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拾陸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柒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捌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玖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貳拾 基金之清算 貳拾壹 受益人名簿 貳拾貳 受益人會議 貳拾參 通知與公告 貳拾肆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關係人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錄

7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肆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 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91 柒 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91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證券交易市場說明 附錄二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對照表

8 基金基金概況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募集額度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或 元 大上證 50 基金 ) 首次募集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拾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最低為伍仟萬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本基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後, 本基金報成立前, 每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二十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募集不以一 次為限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 五 成立條件 十五以上 當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元大 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 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 前述本基金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拾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 基金成立於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 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 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二日以前 七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第九條第 ( 一 ) 項說明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以追蹤上證 50 指數 ( 即本基金之標的指數 ) 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 : 1

9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進行指數股 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 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外有價證券, 主要包含 :A. 大陸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 ;B.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指數股票型基金 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本基金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依下列規範, 進行 本基金之指數化投資 : (1) 投資於大陸地區境內之資產比重應符合大陸地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外匯管理規定 所稱 開放式中國基金 投資比重限制 ; (2)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3) 為符合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 本基金仍將從事衍生 自股價指數 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以使基金 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 100%, 所稱證券相關商品包括但不限於 : A 香港交易所之恒生指數期貨 小型恒生指數期貨 ; B 香港交易所 H 股指數期貨 小型 H 股指數期貨 ; C 新加坡交易所新華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 D 未來如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 如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 300 股指期 貨 第 1. 款所列國家或地區發行或交易與大陸地區股價指數 股票及指數股票 型基金連動之證券相關商品等 ), 亦將納入本基金得投資之範圍 3.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 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本契約淨 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投資比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投資所 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 機 恐怖攻擊或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或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 更 ( 如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 ) 不可抗力之情事 ;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單日匯率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以上 ( 含本數 ) 4.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2 款之比例限 制 5.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 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 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 2

10 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四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 五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六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或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 基金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以至少 7 成以上資產直接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及存託憑證, 並以上證 50 指數成分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及搭配相關之證券相關商品, 使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 100% ( 二 ) 投資特色 1. 經理公司為具有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及交易額度之資產管理業者,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旗下二檔子基金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上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即 本基金 ) 及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元大中國平衡基金 ) 之資產均可直接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 2. 有關本基金投資特色如下 : (1) 直接參與中國 A 股市場 : 經理公司為國內少數取得大陸地區 QFII 交易額度之資產管理公司, 本基金至少 7 成以上資產直接投入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2) 複製指數, 投資標的透明 : 本基金以追蹤 上證 50 指數 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本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成分雷同, 基金持股組合透明且容易掌握, 指數提供者亦會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本基金之標的指數的最新指數成分股組合及相關異動訊息, 投資人也可透過許多公開資訊管道取得詳細的指數資料, 掌握投資效益 (3) 投資有效率, 免除選標的煩惱 : 3

11 本基金所追蹤之上證 50 指數, 不但有其一定之編製規則及成分股篩選機制, 且於每 半年定期檢視成分股表現並調整成分股內容, 可以免除投資人選股煩惱 此外, 其 成分股定期及非定期審查新增或刪除也使投資更具效率 (4) 交易方式便利, 交易成本低廉 : 本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 於證券交易營業日之交易時間內均可隨時進行買 賣, 交易方式較一般共同基金一天只能買賣一次更為便利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上證 50 指數之成分股票, 屬單一國家股票型投 資, 故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 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 的 / 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 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 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 應注意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如 : 價格波動風險 類股過度集中或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追 蹤標的指數風險等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投資風險 揭露 之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各類型 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全球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風險報酬等級 RR3 RR4 股票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黃金貴金屬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RR5 RR3 RR4 RR5 RR4 RR5 債券型 ( 固定全球 區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4

12 基金類型 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投資區域 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投資等級 非投資等級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風險報酬等級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RR3 ( 偏股操作為 RR4 或 RR5) RR2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5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同主要投

13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101 年 4 月 16 日起開始募集 十三 銷售方式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以現金方式 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 回 自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申購人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 證券商以現金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1.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人得以現金申購方式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 原則上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 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 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一 4.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以買入標的指數成分股票進行基金持股佈局, 基金投資組合 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 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本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 擔基金成立日起自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後 - 1. 經理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 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之網 站公告之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 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 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附件 一 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 ) 相關規定辦理 2. 申購價金 有關本基金申購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柒 申購受 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6

14 3. 申購手續費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每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人透過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進行申購者,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一千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即不接受投資人直接向經理公司或透過基金銷售機構進行申購 ; 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三 )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惟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五十萬個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十六 上市交易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或申購受益憑證之繳納申購價金憑證於上市日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除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清算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 一 ) 有關洗錢作業中除充分瞭解客戶身份外, 如客戶係第一次辦理申購本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委託時, 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由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檢核項目如下 : 1. 自然人客戶申購基金,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 ; 其為外國人者, 得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7

15 2. 法人 ( 含其他機構 ) 須檢附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唯繳稅完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證據 3. 應確認客戶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二 )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另於受理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時, 對於下列案例, 應予拒絕 : 1. 本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2.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3.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4.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5.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6.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 7.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8.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三 )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事項, 如因有相法令修正者, 從其規定辦理 十八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十九 買回費用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二十 買回價格 ( 一 ) 買回總價金有關本基金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捌 買回受益憑證 所列之說明 ( 二 ) 買回手續費 8

16 1. 受益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 商並得就每一買回申請酌收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 費用 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但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 上限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得自行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並得 就每筆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本基金買回手 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 資產 二十一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二十二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一 ) 指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之證券交易所均開盤之證券交易日 ( 四地 市場均有收盤價之證券交易日即為本基金營業日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 定標準, 於每會計年度之 12 月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年度 之基金營業日, 並於每季檢視本國證券市場休市日情形, 如有應調整本基金營業 日之情事者, 則於 3 月 6 月及 9 月份 20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 二 ) 臨時性假日 : 臨時性假日 係指證券市場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二十三 經理費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時性假 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 不 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盤 ), 仍 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玖玖 (0.99%) 之比率, 逐日累計 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零 (0.10%) 之比率, 由經 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五 保證機構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二十六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9

17 貳 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1 年 03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國內募集並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交易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 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基金 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 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 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 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 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追加募集者, 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 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 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 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本基金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主要內容 之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所列之說明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資產所在國或地 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 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 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 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10

18 主要內容 之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所列之說明 三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本基金無基金保證機構 肆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之九所列之說明 二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1. 本基金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 投資檢討四階段 : (1) 投資分析 : A. 投資決策會議 : a. 例行晨會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投資晨會中, 討論指數異動對基金調 整方式 模組策略運用狀況及其他基金相關議題,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b. 投資會議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針對模組策略運用狀況 基金管理相 關事項或預定資產組合進行權值調整, 透過會議討論過程, 提供基金經理人 作為投資之依據 B.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依據指數編製公司公佈之最新指數成分及技術通 告 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或其他資訊來源之公司活動訊息, 互相比對驗證 資料之正確性, 並對未來標的指數之指數結構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作成 投 資分析報告,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審核, 事後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 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 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及考量各項投資因 素之後, 作為調整成分股之依據,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作成 投資 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審核, 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 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 : 交易人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 投資決定書 內容, 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 交易, 並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表中, 交易員於完成後之投 資執行表簽章後, 再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製作成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權責主管簽核 ( 二 )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 (1) 交易分析 : 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 項目,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 11

19 寫人 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 交付執行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本步驟由交 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 及權責主管負責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姓名 : 林孟迪 學歷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現任 : 元大投信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專業經理 經歷 : /1/1~ 迄今 職務起日迄日 元大投信專戶管理部專業經理 2012/5/ /12/31 元大投信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專業經理 2012/5/6 2012/5/27 寶來投信基金經理人 2007/1/1 2012/5/5 資格 : 本基金之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並已接受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在職訓練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最近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林孟迪 任期 2016/08/01~ 迄今 盧永祥 2016/06/01~2016/07/31 林孟迪 2016/01/01~2016/05/31 盧永祥 2015/10/15~2015/12/31 盧永祥 ( 代理 ) 2015/07/20~2015/10/14 李孟霞 2014/07/21~2015/07/19 陳品橋 2013/04/01~2014/07/20 李孟霞 2012/11/01~2013/03/31 楊筑鈞 ( 代理 ) 2012/08/15~2012/10/31 ( 五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本基金之基金經理人目前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元大已開發國家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日經 225 基金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 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20 另外, 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 (1) 不同基金間對同一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操作 但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3) 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 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由本公司自行操作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任國外顧問投資公司, 其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無委任國外顧問公司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 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以本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者, 不在此限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3

21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0.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 總數之百分之三 ; 1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 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2.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3.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 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4.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 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5.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 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 限 ; 16.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各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7.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18.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19.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20.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4 款及第 16 款所稱各基金, 第 8 款 第 10 款及第 14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 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 ( 一 ) 項第 7 款至第 10 款 第 12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8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 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國內部份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0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 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 安排情事 14

22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i.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ii.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第 (1) 目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 3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依第 3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述第 3 款第 (3) 目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第 3 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股數計算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 監察人選舉權, 應由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作成評估分析表, 如無前項但書之情形, 除有前述第 3 款第 (2) 目或第 (3) 目之情形外, 經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後, 應指派公司內部人員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如有前述第 3 款第 (3) 目之情形時, 權責單位主管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並依指派書上之指示, 行使各項議案之表決權 8.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15

23 9.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國外部份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表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國內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接獲子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B. 依法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 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主管勾選議案, 並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 本公司人員不得對外透露相關基金投票內容之訊息 (4)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持有子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於接獲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時, 會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即時告知基金經理人, 並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再傳真或電子方式回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委由其執回該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 如受益人會議有 16

24 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代表本基金出席該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 作業流程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告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資料通知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傳真或電子回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並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執回表決票或出席該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以行使表決權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 應揭露事項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證券交易市場簡要說明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證券交易市場說明 ( 二 )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式如下 1.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外幣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 本基金所投資以外幣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位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 本基金於從事前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嗣後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三 ) 經理公司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肆 基金投資 之六及七所列之說明 九 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再述明事項 ( 一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 上證 50 指數是根據科學客觀的方法, 挑選上海證券市場規模大 流動性好的最 具代表性的 50 檔股票組成樣本股, 以便綜合反映上海證券市場最具市場影響力的 一批龍頭企業的整體狀況 上證 50 指數自 2004 年 1 月 2 日起正式發佈 1. 樣本選取 (1) 樣本空間 : 上證 180 指數樣本股 (2) 樣本數量 :50 檔股票 (3) 選樣標準 : 規模 ; 流動性 (4) 選樣方法 : 根據總市值 成交金額對股票進行綜合排名, 取排名前 50 位 的股票組成樣本, 但市場表現異常並經專家委員會認定不宜作為樣本的股票 除外 2. 指數計算 上證 50 指數採用派許加權方法, 按照樣本股的調整股本數為權數進行加權計 17

25 算 計算公式為 : 報告期指數 = 報告期成份股的調整市值 / 基期 * 1000 其中, 調整市值 = Σ( 市價 調整股數 ) 調整股本數採用分級靠檔的方法對成份股股本進行調整 上證 50 指數的分級 靠檔方法如下表所示 流通比例 (%) 10 加權比例 (%) 流通比例 3. 指數的修正 (1) 修正公式 (10,20] (20,30] (30,40] (40,50] (50, (60, (70,80] >80 60] 70] 上證 50 指數採用 " 除數修正法 " 修正 當成份股名單發生變化或成份股的股本結構發生變化或成份股的調整市值出 現非交易因素的變動時, 採用 " 除數修正法 " 修正原固定除數, 以保證指數的 連續性 修正公式為 : 修正前的調整市值 / 原除數 = 修正後的調整市值 / 新除數 其中, 修正後的調整市值 = 修正前的調整市值 + 新增 ( 減 ) 調整市值 ; 由此 公式得出新除數 ( 即修正後的除數, 又稱新基期 ), 並據此計算以後的指數 (2) 需要修正的情況 A. 除息 - 凡有成份股除息 ( 分紅派息 ), 指數不予修正, 任其自然回落 B. 除權 - 凡有成份股送股或配股, 在成份股的除權基準日前修正指數 修正後調整市值 = 除權報價 除權後的股本數 + 修正前調整市值 ( 不含 除權股票 ); C. 停牌 當某一成份股停牌, 取其最後成交價計算指數, 直至複牌 D. 摘牌 - 凡有成份股摘牌 ( 終止交易 ), 在其摘牌日前進行指數修正 E. 股本變動 - 凡有成份股發生其他股本變動 ( 如增發新股 配股上市 內部職 工股上市引起的流通股本增加等 ), 在成份股的股本變動日前修正指數 F. 停市 部分樣本股停市時, 指數照常計算 ; 全部樣本股停市時, 指數停止 計算 4. 成份股調整 上證 50 指數依據樣本穩定性和動態跟蹤相結合的原則, 每半年調整一次成份 股, 調整時間與上證 180 指數一致 特殊情況時也可能對樣本進行臨時調整 每次調整的比例一般情況不超過 10% 樣本調整設置緩衝區, 排名在 40 名之前 的新樣本優先進入, 排名在 60 名之前的老樣本優先保留 投資人得自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上查詢上證 50 指數之編製方式及編製細則等相關資訊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址 ( 二 ) 經理公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1. 操作策略及抽樣方式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本基金 投資組合管理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8

26 (1) 投資範圍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之九所列 之說明 (2) 本基金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依下列規 範, 進行本基金之指數化投資 : A. 投資於大陸地區境內之資產比重應符合大陸地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所稱 開放式中國基金 投資比重限制 ; B.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C. 為符合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 本基金仍將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以使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 100%, 所稱證券相關商品包括但不限於 : (A) 香港交易所之恒生指數期貨 小型恒生指數期貨 ; (B) 香港交易所 H 股指數期貨 小型 H 股指數期貨 ; (C) 新加坡交易所新華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 (D) 未來如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 如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 300 股指期貨 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得國家或地區發行或交易與大陸地區股 價指數 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連動之證券相關商品等 ), 亦將納入本 基金得投資之範圍 2.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 (1) 每日投資管理 : A. 追蹤標的指數成分股票重大訊息為了有效並及時控管標的基金異動資訊, 經理公司設置專責人員以及公司活動訊息系統, 從每天各種資訊來源, 如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 各報章雜誌或網路資源等等事先獲得標的指數之相關訊息, 加以彙整並多方佐證資料之可信度, 確保資料的正確性與及時性 B. 從指數編製公司取得每日指數資訊檔 (Daily Index File) 直接從指數編製公司 ( 中證指數有限公司 ) 取得每日指數資訊檔 (Daily Index File) 指數資訊檔會指出當日在外流通股數的改變, 同時也可以作為內部重大訊息流程管理系統的一個確認, 可以和上一項事前由追蹤公司活動訊息來源資訊之結果作比較, 以再次確認資料的可信度 C. 每日追蹤本基金與標的指數之追蹤偏離度現況因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將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票, 並自本基金上市日起正式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為求達到最小化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之目標, 經理公司將每日計算基金淨值和標的指數間的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進行管理 (2) 配合標的指數調整成分股之機制, 投資組合管理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製及管理, 其標的指數對於 成分股的篩選及調整均有其嚴謹的篩選標準及調整機制, 經理公司亦將配合標 的指數每半年或不定期審核的方式分析標的指數, 並預作同步調整 ( 三 )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19

27 1. 定義 : 本基金提供緊貼或追蹤標的指數 ( 上證 50 指數 ) 的表現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投資管理之目標 2. 計算公式 : 追蹤偏離度 =( 註一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變化 %-( 註二 ) 當期標的 指數變化 % ( 註一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變化 %=( 當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 ( 註二 ) 當期標的指數變化 %=( 當期標的指數 - 前一期標的指數 )/ 前一期標的指數 由於經理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最小追蹤偏離度為其目標, 才能確保短 中 長期持有的投資人, 能利用指數股票型基金達到與追蹤標的指數報酬之目的, 或 者避險者能利用放空指數股票型基金來規避市場風險的影響 十 傘型基金應再述明事項 元大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子基金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點分析比較 項目別元大上證 50 基金元大中國平衡基金資產配置理念及風險之區二檔子基金得同時運用元大投信於大陸地區取得之 QFII 額度, 將基金之資產直接投資於隔大陸地區有價證券 投資人可依自身的風險承受度或資產配置部位, 選擇偏積極的子基金 - 元大上證 50 基金或偏穩健的子基金 - 元大中國平衡基金 存續期間 各子基金均不定存續期間 經理公司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同申購方式 現金申購 可否進行借券交易 否 是否受益分配 否 受益憑證之發行方式採無實體發行 轉換費用 本基金之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子基金間轉換須由申購人申請始依實物申購之要 件及程序辦理 基金類型 指數股票型 平衡型 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 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 香港 新加坡 英國及美國 操作策略 本基金應採用指數化策略, 並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依下列規範, 進行本基金之指數化投資 : 1 投資於大陸地區境內之資產比重應符合大陸地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所稱 開放式中國基金 投資比重限制 ; 2 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3 為符合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 本基金以固定收益證券與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 其投資策略如下 : (1) 公債 : 以利率風險為主要考量, 而利率變動之評估, 主要著眼於經濟基本面之發展, 以及各期次債券之供需預期作為買賣之依據 (2) 資產 / 債權證券化債券 : 資產 / 債權證券化債券為金融機構將其自有或經買斷之資產或債權, 依其資產 / 債權種類 資產 / 債權孳息 資產 / 債權存續期間及風險分成不同的群組, 爾後再發行表彰各群組所有權之憑證 除了來自總體環境利率波動風險之外, 本基金亦會針對標

28 項目別元大上證 50 基金元大中國平衡基金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 本基金仍將從事的之信用評等進行評估, 以有效控制信用風險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和流動性風險 之期貨或選擇權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以 (3) 公司債 : 本基金對所投資之公司債, 其投資使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加計證券相範圍為大陸 香港 台灣 新加坡與美國市場關商品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交易之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及 Rule144A 債模之 100%, 所稱證券相關商品包括但不限券 ), 並評估企業營運表現及償債能力挑選具投於 : 資潛力的債券, 投資時將兼顧商品交易流動性 (1) 香港交易所之恒生指數期貨 小型恒生與商品本身信用風險 指數期貨 ; (4) 可轉換公司債 : 以國內上市或上櫃可轉換公 (2) 香港交易所 H 股指數期貨 小型 H 股指司債為主, 利用其具轉換價值之特性, 在景氣數期貨 ; 復甦時執行轉換, 為基金提升收益, 在經濟不 (3) 新加坡交易所新華富時中國 A50 指數景氣時能獲取固定利息收入 期貨 ; (5) 點心債 : 以具備投資評級以上之境外人民幣 (4) 未來如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計價債券為投資標的, 並依據總體環境 產業 ( 如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 300 股指期發展 企業償債能力與獲利前景, 挑選政府 貨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6 條第一項第 ( 一 ) 類政府機構或優質企業所發行之債券 ( 含無擔款所列國家或地區發行或交易與大陸地區保公司債 ) 股價指數 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連動之 (6) 股票 : 以中國與香港上市上櫃股票為主要投證券相關商品等 ), 亦將納入本基金得投資資標的, 並觀察總體經濟情勢 產業發展前之範圍 景, 發覺個別公司發展潛力與投資價值以選擇投資標的納入投資組合, 並依市場狀況及投資標的之價格表現及投資價值予以調整 2. 投資等級債券及高收益債券 ( 含美國 Rule144A 債券 ) 之配置 : 高收益債券因債券信用評等較低, 對於市場景氣或風險情緒所引發的價格波動敏感度較高, 故本基金於債券標的佈局, 亦會依國際情勢研判市場對於債券投資的信心 一般而言, 當債券信用市場景氣擴張時, 市場有較多的意願承擔風險, 高收益債券表現可能較為突出, 本基金將依債券市場及基金投組現況進行綜合考量後酌量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目前可投資比重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三十 股票投資部位 ( 含承銷不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下且不得股票及存託憑證 ) 低於百分之三十得直接投資於大陸地無限制無限制區之比重 產品風險屬性 RR5 RR4 基金經理費率 0.99% 1.5% 基金保管費率 0.10% 0.25% 基金保管機構玉山商業銀行臺灣銀行 每受益憑證發行價格 ( 或面額 ) 新臺幣二十元整 新臺幣十元整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無面額, 以發行首日之 發行價格為準 計價幣別 新臺幣 新臺幣 人民幣 最低 ( 現金 ) 申購金額 成立日前 : 新臺幣貳萬元整上市日後 : 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新臺幣壹萬元整 人民幣壹萬元整 21

29 項目別元大上證 50 基金元大中國平衡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數淨資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產價值之計算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人民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伍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目標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證券以謀求中長期投資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證券之風險無 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以下各項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為上證 50 指數 (SSE50 Index), 本基金管理將依指數提供者 提供之各標的成分組合進行最適之資產配置, 由於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 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證券標的在 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故可能會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經理公司雖可運用 本基金透過投資證券相關商品進行避險操作, 但並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雖然上證 50 指數成分股含蓋各項產業, 但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 當整 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股市的表現隨產 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將可能影響標的基金及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三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採取指數化策略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成分股, 標的指數對成 分股的篩選均有流動性測試及篩選, 投資在流動性較佳之指數成分股, 以降低流動 性不足之風險, 但仍有可能會出現成分股的流動性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一 ) 本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證 50 指數成分 股股票 大陸地區採高度外匯管制政策, 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 二 )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 產生變化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將依專業判斷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 包括但 不限於一籃子貨幣間匯率避險 ) 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 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標的包含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有價證券, 其中主要投資於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證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 國內 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現有法規之變動, 均可能對本基金所參 22

30 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此外, 利率變動及產業結 構調整等因素亦會影響有價證券之價格, 進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漲跌之風險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在從事投資操作時, 可能面臨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 務風險, 故在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將以國內外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 易對象, 本基金投資過程均依循一套嚴謹的投資流程, 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 手及保證機構信用風險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無此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八 本基金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追蹤標的指數之風險 : 本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上證 50 指數之走勢所牽動, 當 前述標的指數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本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等幅波動 ( 二 ) 基金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需負擔基金之總費用率 交易成本等因素, 可能造成基金淨值無法完全緊貼所追蹤之指數, 產生基金微幅落後標的指數表現的情況, 然而, 因本基金之現金股利收入 投資組合調整時所產生的正報酬等收入, 可與之互抵, 故應仍能有效控制本基金淨值緊貼所追蹤之指數表現 ( 三 ) 基金投資組合內容變動之風險 : 上證 50 指數之成分股可能由於指數成分的剔除或加入而產生變化, 當指數成分發生變動或指數成分權重改變時, 本基金最新的投資組合內容不一定與投資人所投資時之標的指數成分股完全相同 ( 四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 即使本基金已做好嚴謹控管各項投資組合或作業流程, 仍可能產生基金追蹤偏離度之風險 ( 五 ) 標的指數之指數授權終止之風險 :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經理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指數授權契約, 其內容包含終止指數授權之相關條款, 經理公司與指數提供者若有終止指數授權之情事, 例如 : 契約雙方任何一方發生違反契約約定等終止指數授權之事由,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則有終止授權之風險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錯誤, 或上述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 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資產之損失 另外, 投資人需了解 期貨市場與傳統投資工具比較, 這類商品所隱含的風險相對較高 ( 一 ) 投資衍生自股價指數之期貨之風險 : 股價指數與期貨之間之關連性並非絕對 正相關, 通常情形下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成正向關係, 然而, 可能因市場參 與者對衍生自股價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 或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超漲或超跌 之異常價格, 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亦可能 造成本基金的損失 ( 二 ) 投資衍生自股票或存託憑證之期貨之風險 : 衍生自股票或存託憑證之期貨, 與 股票或存託憑證之間的連動性亦非絕對正相關 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 與持有成本, 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 可能出現連 23

31 結標的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此外, 個別股票或存託憑證之衍生 性商品參予者相較於股價指數之參予者為低, 流動性不足的情形可能較高, 也 會造成連動性降低 同時, 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或存託 憑證相關商品之價格, 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 因此, 由於影響市場價格因素以 及公司個別風險眾多, 突發狀況往往亦超過原先之預期 ( 三 ) 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之風險 :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為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相關商品, 因此,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流動性風險及折溢價風險, 以及投資期貨可能面對之基差風險以及期貨之價格變動 價格波動度變動 到期日以及利率風險等, 均為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相關商品之風險 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走勢錯誤, 或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關聯性不高, 雖已作為避險交易, 仍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無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交易, 故無此風險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本基金資產投資指數股票型 (ETF) 基金之風險 : 本基金可投資標的含指數股票 型基金 (ETF),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 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 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 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 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 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 量若不足, 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 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 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 二 ) 本基金資產直接投資於大陸地區之投資風險 1. 大陸地區政治 經濟及社會風險 大陸地區股市為相對封閉的市場, 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股市政策的改變對股 市影響程度鉅大 投資人應了解大陸地區仍為一開發中的新興市場國家, 其 法律及監管架構仍持續發展中, 故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需承受大陸地區法律 上有一定程度不明朗之風險 此外, 大陸地區持續進行的多項經濟改革其規 格雖前所未有, 但仍未進入驗收階段或有被修改或調整之空間, 而該等修改 或調整對大陸證券市場不一定是正面的影響 因此, 大陸地區政治 經濟及 社會政策之改變都可能對本基金投資產生不利的影響 2. 大陸 A 股交易額度風險 經理公司得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及交易額度或在法令允許前提 下透過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如滬港通 深港通等 ) 或其他法令 許可方式為本基金進行大陸地區 A 股交易, 故大陸地區對 QFII 或中 港股 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的政策或法令規定如有任何改變或限制, 都可 能對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投資造成影響 例如 : 依大陸地區 QFII 制度之 規定,QFII 的 A 股交易額度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 若本基金投資 A 股 市場金額超過本公司獲准的 QFII 額度時, 則需再向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申 請追加 QFII 額度, 新額度核發之前, 本基金 A 股交易將受到限制 ; 而就追 加的額度, 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並不一定保證能取得 此外, 若本公司 QFII 24

32 資格或 QFII 額度被取消, 或本基金 A 股投資額度可能因任何原因被縮減, 也會影響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之交易 而依目前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 互通機制之規定, 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投資大陸 A 股之交易額度仍採每日限額 控管機制, 故基金如透過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管道進行大陸 A 股市場投資, 仍需承擔市場交易額度控管的風險 此外, 大陸地區主管機 關對資金流動採取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 而本基金於大陸地區投 資之匯兌交易亦可能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 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 稅 項 貨幣匯回限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的發展 3. 投資資金流動性風險 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資金之匯入匯出均採事先核准制, 且當地主管機 對資金流動採取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 而本基金匯兌交易亦可能 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 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 稅項 貨幣匯回限制以及 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的發展 4. 大陸地區稅務風險 依據目前大陸地區相關稅法規定, 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得對非大陸地區居民企 業就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所得收入徵收稅款 雖然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目前仍未 實際就買賣 A 股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徵收預扣稅, 但本基金仍依將大陸稅務政 策進行相關資本利得稅之撥備 ( 如有 )( 註 : 根據中國財稅 號公文通 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 QFII 或 RQFII 從 A 股交易所得的收益將獲豁 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該豁免將不適用於 QFII 或 RQFI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進行的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增值 ), 而本基金淨值將於扣除本基金實際及 預撥之各項稅款後所計算得出的 投資人應注意大陸地區國家稅務部門最終 實際施行與 A 股交易相關的稅務政策及稅率, 甚至可能溯及即往徵收相關稅 款, 大陸地區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公佈的實際適用稅率可能高於或低於本基金 所撥備的預繳稅款, 相關稅款如有不足時, 仍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故本基 金投資仍需承擔來自大陸地區稅務政策改變之風險 5. 利用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如滬港通 深港通等 ) 的管道交易 A 股之投資風險 : (1) 交易限制之風險 : A. 交易額度之限制 : 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交易為人民幣 跨境投資, 並設置每日額度上限之總量管理 因此當股票交易量觸及 總額度或每日額度限制時, 基金 A 股交易將會受到限制並可能因此造 成交易延遲 委託失敗等情況 B. 提前撥券之限制 : 依中國法規之規定, 投資者賣出股票前帳戶內應有足 夠之股票, 否則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將拒絕該標的之賣出, 故香港聯 交所將就其參與者 ( 股票經紀 ) 的股票賣盤進行交易前檢查, 以確保並無 賣超之情況, 為此, 透過交易所或保管銀行提供庫存查核機制, 可能 會對交易人提出需提前撥券之要求, 惟本基金已採用香港交易所的優 化前端監控機制之 SPSA 帳戶進行交易, 故尚無提前撥券之風險 25

33 C. 投資 A 股限制 : 依中國法規之規定, 透過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之管道僅可買賣中國證監會核准的 A 股股票 ( 即並非所有的 A 股 均可交易 ) 且對海外投資者投資單一 A 股股票設有持股比重的限制, 因 此當基金交易單一 A 股比重超過法規限制時, 可能面臨無法再買入或 被迫處份超限部位 (2) 交易日差異之風險 : 由於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只有在中國及 香港市場均為交易日及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關結算日同時營業日時才會 運作 因此有可能出現中國為正常交易日, 而香港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 況, 故基金需承擔因交易日差異使基金無法進行 A 股買賣時而產生的 A 股價格波動風險 (3)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 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運 作需要相關市場交易所及市場參與者資訊系統的運作, 倘若相關系統未 能妥善運作, 則會中斷兩地市場通過機制進行的交易, 將可能影響到基 金進行大陸 A 股之交易 此外, 股票交易係透過中 港兩地之結算機構 間之相互作業完成進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割, 故若任一方結算機構有違 約之情況時, 均可能對整體股票市場交易產生影響 如違約方為中國結 算機構, 則可能影響基金 A 股交割作業或衍生需向中國結算機構追討股 票或交割款項之風險 (4) 不受中 港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保障之風險 : 香港與大陸地區雖都有相 關投資者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等相關機制, 然目前相關機制並未適用於 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所涉及的 A 股交易, 因此基金透過此 管道交易 A 股時需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5) 交易對手之風險 : 基金需委託證券商進行 A 股交易, 交易過程尚牽涉到 中港兩地證券交易所及其相關機構 ( 如 : 中 港兩地結算機構 ) 之作業, 如 有任一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時, 均會使基金承 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6) 法規遵循之風險 : 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同時受到中國及香港 兩地證券監管單位所訂定之實施細則規管, 相關的法令規定可能隨時更 新或改變, 亦不保證相關交易機制不會有暫停交易 強制賣出或廢除之 情況, 因此基金 A 股交易需隨時因應中 港最新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 ( 三 ) 投資人於申購或交易本基金之投資風險 1.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標的指數成分股進行基金持股佈局, 投資組合成 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所申購的每單 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 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掛牌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 26

34 價的風險 2.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申購 / 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故當遇到本基金有申購 / 買回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經理公司得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風險 : 本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發生信託契約第 20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事時,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有婉拒或暫停受理之權利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交易, 委託證券經紀商於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賣出本基金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延長買回總價金給付期限的風險 : 即便台港兩地上市交易時間正常進行, 但如遇下列情況時, 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由原訂之買回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總價金延長至買回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給付 : (A) 買回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之資產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 90% 以上 ;(B) 買回日申請買回之買回總價金大於本基金投資於非大陸地區之淨資產價值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總價金 (5) 交易價格之價差風險 : 本基金申購 / 買回總價金計算方式係以申請申購或買回日當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本基金每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每日本基金於次級市場成交價格或收盤價格, 投資人 / 受益人需承擔價差風險 (6) 交易失敗應給付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之風險 : 申購失敗 : 本基金申購係由申購人先按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所揭示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之金額加計一定比例及相關費用後, 預付予本基金為之 惟該筆款項可能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實際申購總價金, 若經理公司已接受申購, 但申購人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該筆申購失敗 買回失敗 : 若經理公司已接受買回, 受益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所申請買回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該筆買回失敗 為保障本基金庫存受益人之權益, 參與證券商應於受理申購人 / 受益人之申購 / 買回申請前, 與申請人進行協議, 就上述交易失敗之情況, 應給付行政處理費將由予本基金, 以補貼本基金因交易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及損失 如遇上述申購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經理公司將自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 27

35 之預收總價金中扣除 ; 如遇上述買回失敗, 該筆行政處理費, 應由參與證 券商依本基金之規定代受益人繳付予本基金, 參與證券並應與受益人約定 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3.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本基金在臺灣證券交 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 的淨值反應其投資組合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 素之影響, 如投資所在國的政經情況 投資人對股票市場的信心 供需 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 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 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 / 溢價的偏離情形進一步縮小 (2)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交易可 能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宣佈臺灣證券市場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本基金之 風險 4. 跨市場交易風險 (1) 各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不同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資產將投資於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證 50 指 數成分股股票 雖然中華民國與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並無時差之風 險, 然各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 險, 或任一證券交易市場宣佈暫停交易, 亦為對其他證券交易市場造成 影響 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 中華民國 上午 9:00~ 下午 1:30 (2) 各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不同之風險 28 大陸地區 上午 9:30~ 上午 11:30 及 下午 1:00~ 下午 3:00 兩岸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不同, 可能會使部分證券交易市場有無法 立即將影響證券交易的利多或利空因素完全反應於市場價格之風險 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 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 ±10% ( 註 ) ± 10% 註 :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5.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 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 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 戶資料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 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36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 繳稅, 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 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 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 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 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 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 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 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 限於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 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 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陸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理申購期間如下 : 1. 基金成立日前 :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 或透過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 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 以現金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 自成立日起至本基金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本基金上市日起 : 申購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 序, 以現金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 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應填妥申購書 開戶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當 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2.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 且於下午 3:30 分前以 ATM 或銀行匯款者,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 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四時 29

37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 業日之交易 (2)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 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 經理公司訂定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 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最低申購金額 : 申購人透過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進行申購者, 每次申購 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壹仟個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即為新臺幣貳 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5)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各基金銷 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 投資人所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壹 (1%),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 本基金資產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或轉帳方式支付, 申購人於付清 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 三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該日 ) 前之申購,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 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 回該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首次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 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 始日期二日以前 ( 四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 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至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本基金不成立 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 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 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 30

38 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本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 ( 一 ) 本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依本基金處理準則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申購 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2. 申購人應先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申 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申購作業 3. 申購基數 : (1) 本基金申購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 受益權單位數 4. 申購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 9:00 起至上午 1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 時間內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申購明細, 並傳送 申 購申請書 資料予經理公司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 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 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 仍屬有效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平等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 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本基金上市日起申購之申購總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 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申請,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訂定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 每 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乘以申購基數數額之金額, 交付申購款項 前述 預收申購總價金係依本基金申購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 手續費,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上述每申購基數之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預收申購總價金之計之計算公式如下 : 31

39 預收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手續費 (1) 預收申購價金 = 每申購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所內所揭示 每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市值 一定比例比例 前述所稱一定所稱一定比例目比例目前為 110%,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該比例該比例之調整應經金管會核應經金管會核備 (2)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實際適用費率得由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銷售策略適當調整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手續費及參與證券證券商事務事務處理費之合計, 最高不得超過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分之一 每一營業日之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 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將依上列公式, 無條件條件四捨五入計五入計算至算至新臺幣萬元新臺幣萬元 3.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 計算出申購人應付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 即申購總價金差額 ), 並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前一營業日申購申請之參與證券商應退 / 補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應繳付或收取之該筆差額 上述每申購基數每申購基數實際申購總價金實際申購總價金之計之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申購交易費用費用 (1) 實際申購價金 = 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申購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實際適用費率得由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銷售策略適當調整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手續費及參與參與證券證券商事務事務處理費之合計, 最高不得超過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分之一 (3) 申購交易費用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0.2%) 目前本基金申購交易前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率費率收取標準標準為 0.2%,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該費率得該費率得依大陸地區證券市依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現況進行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 註 ) 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2%, 其計算基準係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與 QFII 託管人收取之費率為計算依據,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大陸地區證券商經紀費用 0.10%~0.12%( 依市場費率為準 ) 中登過戶費用 0.03%( 由買賣雙方支付 ) 證管費 0.002%(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 由買賣雙方支付 ) QFII 託管人交易結算費用等 4. 前述申購人之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中午 12:00 前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方式, 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給付該筆差額予本基金, 始得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依該筆申購基數數額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規定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32

40 ( 三 ) 本基金上市日起, 受益憑證之交付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繳足實際申購總價金及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後, 依本基 金作業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於申購申請日之次二銀行營業日, 無實體發行受益憑 證予申購人 ( 四 ) 本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失敗 申購撤回或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 1. 申購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申購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本基金受益 憑證時, 應確保申購人就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 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及存入相關帳戶 ; 如該等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 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付之款項未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足額予本 基金或存入相關帳戶, 應視為該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若發生申購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 將 申購失敗訊息回覆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 參與證券商協助通知申購人 (2)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作業處理準則規定, 就每筆失敗之申購向申購人收取行 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 按下列計算 : A-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申購日 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政處理費為該筆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 價金百分之二計分之二計算之 B-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申購日本基金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政處理費以下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2% + [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日本基 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110% (3) 經理公司將從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前 述行政處理費之款項, 始於申購日起八個營業日內退回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 戶 但如有遇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十項所列之情事時, 基金保管機構 應依經理公司指示於申購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退回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 戶 2. 申購撤回及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依市場現況 基金操作等因素考量, 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之申 購 (2) 申購撤回之處理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本基金處理準則 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申請撤回該申購申請 申購人欲撤回申購申請者, 應於 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撤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 時前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撤回申請, 並傳真申購撤 33

41 回申請書向經理公司申請 經理公司於接獲並同意其撤回申請後, 應即將結果通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3)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經理公司於接獲申購申請時, 應依作業處理準則規定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 若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申請, 並於當日下午一時前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進行撤銷, 及通知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除上述因素外, 經理公司仍有權依市場現況 基金操作等因素考量, 決定是否接受申購人之申購申請 如經理公司接受申購申請時, 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回覆初審成功 ; 如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時, 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回覆初審失敗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當日匯回申購人指定之匯款帳號 捌 買回受益憑證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程序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換取本基金給付受益權單位數之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一 本基金上市日起九十日內, 不受理受益憑證之買回申請 二 本基金上市日起九十日後之買回 :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 受益人及參與證券商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應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處理準則規定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以本基金受益憑證換取買回對價之現金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 2. 受益人應先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買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買回作業 3. 買回基數 (1)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己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 前一營業日申購的在途受益憑證及 ( 或 ) 借券受益憑證單位數等部位之受益憑證, 但 34

42 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5. 買回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 9:00 起至上午 11:30 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 應依本基金處理準則規定時間內至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買回明細, 並傳送 買回申請書 資料予經理公司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 二 ) 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於受益人完成買回申請程序後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益人買回日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前述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買回價金 - 買回手續費 - 買回交易費用費用 (1) 實際買回價金 = 每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買回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買回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得就每一買回申請收每一買回申請收取買回買回手續費, 買回手續費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實際適用費率得由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銷售策略適當調整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手續費及參與證券證券商事務事務處理費之合計,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分之一 (3) 買回交易費用 = 實際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0.4%) 目前本基金買回交易前本基金買回交易費率費率收取標準為 0.4%,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該費率得該費率得依大陸地區證券市依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現況進行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調整應經金管會核備 ( 註 ) 本基金買回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4%, 其計算基準係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與 QFII 託管人收取之費率與中國稅率等為計算依據,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大陸地區證券商經紀費用 0.10%~0.12%( 依市場費率為準 ) 中登過戶費用 0.03%( 由買賣雙方支付 ) 證管費 0.002%(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 由買賣雙方支付 ) 上海證券交易所印花稅 0.10%( 賣方支付 ) 買回價金匯率波動成本 ( 依長期平均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報酬為估算基準 ) QFII 託管人交易結算費用等 2.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 三 ) 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35

43 1. 除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自受理受益人買回之申請, 並檢核受益人買回申請文件及交付之買回受益權單位數無誤後,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2. 本基金如有下列任一情事時, 經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或通知受益人, 得自買回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上述 1. 之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 (1) 買回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之資產總值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達 90% 以上 ; (2) 買回日申請買回之買回總價金大於本基金投資於非大陸地區之資產總值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無受益憑證換發之情事 ( 五 ) 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1. 經理公司有權得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1) 有下述 3. 所列情事 ; (2)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對應之標的指數成分股部位數量之虞者 ; (3) 超過經理公司或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投資限額者 ; (4)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2.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述 3. 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1)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2)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3)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4)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3. 經理公司為前款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36

44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交付或註銷作業 ; (5) 任一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佔標的指數總權重達 20%( 含 ) 以上, 致無法取得標的基金之合理報價 ; (6)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7)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或 (8)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或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4. 前述 3. 所定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與給付程序, 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5. 依前述 2. 規定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申購總價金差額之申購與買回總價金之買回者, 應以恢復計算日之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為準, 計算其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 買回總價金與應交付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 申購人及受益人並應比照恢復計算日所提出之申購或買回申請, 依處理準則規定期限交付實際申購總價金 買回總價金或本基金受益憑證 6. 依前述 2. 規定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者, 如未經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者, 自恢復給付買回總價金日起, 應按經理公司原計算日已計算出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就實際延緩天數順延給付之 若因前述經理公司延緩給付買回總價金者, 受益人亦得按經理公司所公告之實際延緩天數順延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 並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7. 本項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延緩及恢復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 六 ) 買回失敗 買回撤回之處理 1. 買回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買回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足額予本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買回總價金 若發生買回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 將買回失敗訊息回覆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通知受益人 (2)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回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按下列計算 : A- 買回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買回日本基 37

45 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價金 + 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 2% B- 買回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買回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價金 + 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 2%+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價金 + 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 ( 買回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110% (3)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代受益人繳付前述行 政處理費予本基金, 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2. 買回撤回之處理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本基金處理準則規 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回該買回申請 受益人欲撤回買回申請者, 應於申請當日 填寫 買回撤回申請書 傳送參與證券商, 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時前以至 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平台鍵入撤回買回申請, 並傳真買回撤回申 請書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如有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暫停計算買回對價之特殊情 形, 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受益人得撤銷買回之申請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 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 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 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詳見 附表一 項目 附表一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38 計算方式或金額

46 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玖玖(0.99%)之比率 逐日 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經理費 保管費 上市費及年費 指數授權費 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壹零(0.10%)之比率 逐日 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每年上市費用為資產規模的0.03% 最高額為三十萬元 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零肆(0.04%)之比率計收 逐日累計計算 且每季收取下限為人民幣5萬元 成立日(不含當日)前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計算實際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 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 之申購手續費 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一 上市日(含當日)後之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超 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 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券商處理費 上市日(含當日)起90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 日後之買回手續費及 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參與證券商處理費 申購交易費用 申購交易費用=實際 費用 實際申購價金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申購交易費率(0.2%) 費率 (1)申購交易 交易費用 目前本基金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0.2%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 理 該費率得依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應經金管會 核備 買回交易費用 買回交易費用=實際買回價金 費用 實際買回價金 實際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買回交易費率(0.4%) 費率 (2)買回交易 目前本基金買回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4%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 理 該費率得依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現況進行調整 其費率之調整應經金管會 核備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註一 預估每次新臺幣伍拾萬元 其他費用 註二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註一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註二 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 給付證券交易所費用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清算費用 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或受益人買回失敗給付予本 基金之行政處理費及其他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等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申購手續費 買回手續費及交易費用於申購/買回時另行支付 其餘項目均由本 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81)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台財稅 字第 號函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 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 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 39

47 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 一 ) 所得稅 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 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 後之所得, 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故免納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均無需繳納 ( 三 )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四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五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台財稅字 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 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 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 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 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 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 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 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 圍 ; (7)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8)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標的指數或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時, 經經理公司洽請 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 (9) 指數提供者因有突發債信情事恐致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或其他顯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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