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6 墮 胎 的 歷 史 : 法 律 和 道 德 的 演 變 討 論 主 題 參 考 : 1. 墮 胎 的 歷 史 及 動 機 2. 生 子 不 舉 和 其 社 會 3. 先 天 性 異 常 的 醫 學 和 科 學 4. 極 輕 早 產 兒 和 醫 療 保 險 5. 墮 胎 的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6. Abortion Act (1964),Roe v Wade (1973), 和 優 生 保 健 法 7. 性 別 比 與 性 別 選 擇 8. 社 會 達 爾 文 主 義 教 學 目 標 : 1. 了 解 墮 胎 的 歷 史 及 動 機 2. 了 解 墮 胎 法 律 的 社 會 演 化 過 程 和 意 義 參 考 資 料 : 墮 胎 歷 史 公 元 前 2600 年 : 最 早 記 載 的 墮 胎 藥 物 配 方 公 元 前 1850 年 : 埃 及 人 記 載 了 陰 道 栓 劑 的 配 方, 其 中 有 一 成 份 為 鱷 魚 糞 便 公 元 4 世 紀 : 聖 奧 古 斯 丁 (St. Augustine) 天 主 教 教 義 認 可 80 天 的 女 性 胎 兒 墮 胎 和 40 天 的 男 性 胎 兒 墮 胎 公 元 13 世 紀 : 依 據 聖 湯 斯 阿 圭 奈 斯 (St. Thomas Aquinas) 描 述 的 天 主 教 教 義 認 為 只 有 生 殖 的 性 交 才 是 正 當 的 1564 年 : 意 大 利 解 剖 學 家,Fallopius( 發 現 輸 卵 管 的 人 ), 宣 傳 避 孕 套 以 防 止 性 病 1588 年 : 教 皇 西 斯 (Sixtus) 禁 止 所 有 的 墮 胎 1591 年 : 羅 馬 教 皇 格 雷 戈 里 十 四 (Gregory XIV) 撤 消 西 斯 的 反 對 墮 胎 法 令 1803 年 : 英 國 定 墮 胎 為 輕 罪 (misdemeanor) 1821 年 : 康 涅 狄 格 州 法 律 規 定 早 期 墮 胎 合 法, 胎 動 之 後 才 是 不 合 法 1860 年 : 美 國 各 州 通 將 墮 胎 全 面 性 策 列 為 刑 事 法, 大 多 數 一 直 保 留 至 1973 年 1869 年 : 教 宗 比 約 九 世 (Pius IX) 禁 止 墮 胎, 以 換 取 法 國 拿 破 崙 三 世 承 認 教 皇 正 確 無 誤 的 地 位 法 國 人 口 在 此 之 前 的 60 年 急 遽 下 降 1873 年 : 美 國 聯 邦 卡 姆 斯 托 克 法 律 (Comstock laws) 禁 止 寄 送 或 分 發 節 育 和 墮 胎 的 資 料 1879 年 : 瑪 格 麗 特 希 金 斯 桑 格 (Margaret Higgins Sanger) 誕 生, 她 後 來 領 導 美 國 生 育 控 制 運 動 1882 年 : 世 界 第 一 個 現 代 節 育 診 所 在 荷 蘭 開 張, 受 商 業 工 會 支 持 1913 年 : 瑪 格 麗 特 桑 格 因 為 在 女 性 造 反 雜 誌 (The Woman Rebel) 的 節 育 專 欄, 1
涉 嫌 違 反 卡 姆 斯 托 克 法 律 (Comstock laws) 法 1916 年 : 瑪 格 麗 特 桑 格 和 她 的 妹 妹, 埃 塞 爾 伯 恩 (Ethel Byrne) 因 為 在 美 國 紐 約 布 魯 克 林 節 育 診 所 散 佈 避 孕 資 訊 入 獄 1924 年 : 科 學 首 次 證 實 婦 女 的 排 卵 和 生 育 週 期 1930 年 : 教 皇 比 約 十 一 世 (Pius XI) 申 明 天 主 教 教 條, 任 何 無 生 育 意 圖 的 性 交 是 一 種 罪 1942 年 : 瑪 格 麗 特 桑 格 的 美 國 節 育 聯 盟 (Birth Control Federation of America) 成 為 美 國 家 庭 計 畫 聯 盟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of America) 1956 年 : 約 翰 洛 克 博 士 ( 一 位 天 主 教 徒 ) 等 人 合 作 發 明 避 孕 藥, 該 計 畫 是 受 到 桑 格 等 女 人 支 持 1960 年 : 聯 邦 調 查 局 犯 罪 報 告 顯 示, 有 組 織 的 犯 罪 集 團 為 巨 大 的 利 潤 進 行 危 險 的 墮 胎 任 何 執 行 安 全 墮 胎 的 醫 生 一 旦 被 發 現 會 入 監 罰 金, 並 且 撤 銷 執 照 1963 年 : 教 皇 保 羅 四 世 (Paul IV) 發 行 通 諭 - Humanae Vitae, 譴 責 人 工 節 育 1965 年 : 在 Griswold v. Connecticut 訴 訟 案, 美 國 康 涅 狄 格 州 最 高 法 院 判 定 禁 止 婚 姻 的 夫 婦 節 育 違 反 了 新 訂 義 的 婚 姻 隱 私 權 1967 年 : 加 州 州 長 雷 根 (Ronald Reagan) 簽 署 了 當 時 最 自 由 的 墮 胎 法 案, 允 許 在 20 週 內 自 由 終 止 妊 娠 1970 年 : 夏 威 夷 阿 拉 斯 加 和 紐 約 廢 除 墮 胎 刑 事 法 (criminal abortion laws), 允 許 孕 婦 早 期 墮 胎 (first trimester) 1970 年 :Belotti v Baird II 決 議 允 許 各 州 墮 胎 需 父 母 同 意, 但 要 通 過 司 法 保 密 途 徑 (confidential judicial bypass) 1972 年 :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禁 止 銷 售 避 孕 藥 的 麻 薩 諸 塞 州 法 律 ( Eisenstadt v Baird) 違 反 了 未 婚 者 的 隱 私 權 代 表 多 數 意 見 的 布 倫 南 大 法 官 指 出 所 有 美 國 人 的 生 育 不 應 受 到 政 府 的 干 預 1973 年 : 1973 年 1 月 22 日,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以 7-2 的 裁 決 通 過 Roe v Wade, 孕 期 第 一 期 的 流 產 屬 醫 生 和 婦 女 間 的 私 人 決 議, 孕 期 第 二 期 各 州 可 視 孕 婦 的 健 康 狀 況 設 下 限 制, 孕 期 第 三 期 除 了 拯 救 婦 女 的 生 命 之 外, 各 州 可 視 為 違 法 1973 年 : 印 第 安 納 州 通 過 召 開 憲 法 會 議 來 禁 止 墮 胎 1974 年 : 在 格 拉 尼 特 城, 伊 利 諾 州 成 立 (Granite City, IL) 的 Hope 診 所 是 美 國 第 一 家 提 供 墮 胎 服 務 1976 年 : 海 德 增 修 案 (Hyde Amendment) 通 過 禁 止 使 用 聯 邦 醫 療 補 助 金 (federal Medicaid funds) 提 供 給 貧 困 的 婦 女 墮 胎 1977 年 : 海 德 增 修 案 通 過 修 正, 允 許 各 州 因 為 強 姦, 亂 倫 或 持 久 嚴 重 損 害 婦 女 身 體 健 康 者 使 用 聯 邦 醫 療 補 助 金 一 名 27 歲 靠 社 會 福 利 金 過 活 的 Rosise Jimenez 死 於 非 法 墮 胎, 她 因 為 海 德 增 修 案 的 緣 起, 無 法 獲 得 合 法 的 人 工 流 產 2
1977 年 : 首 起 墮 胎 診 所 縱 火 案 ( 聖 保 羅, 明 尼 蘇 達 州 ) 和 首 起 炸 彈 攻 擊 墮 胎 診 所 ( 辛 辛 那 提, 俄 亥 俄 州 ) 案 1980 年 :34 州 內 的 19 州 通 過 呼 籲 召 開 一 個 憲 法 會 議 1982 年 : 一 月,Hope 診 所 1/ 3 被 炸 彈 所 毀 ; 八 月, 擁 有 Hope 診 所 的 醫 師 與 他 的 妻 子 被 三 名 自 稱 為 上 帝 軍 隊 的 男 子 綁 架, 兩 人 皆 被 蒙 眼 束 綁, 置 於 一 處 骯 髒 廢 棄 的 彈 藥 場 達 八 天 ; 三 名 男 子 最 後 皆 入 獄 1989 年 : 最 高 法 院 通 過 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決 議 案, 允 許 各 州 對 墮 胎 增 加 限 制 1991 年 : 最 高 法 院 支 持 Rust v Sullivan 訴 訟 案, 即 Title X gag 的 裁 決 ( rule; 限 制 提 供 接 受 聯 邦 資 助 墮 胎 的 診 所 的 名 單 ) 國 會 以 絕 大 多 數 推 翻 gag 裁 決, 布 希 總 統 的 否 決 以 些 微 之 差 無 效 1993 年 : 新 上 任 的 美 國 總 統 克 林 頓 改 變 了 幾 項 針 對 雷 根 和 布 希 政 府 違 反 婦 女 選 擇 (anti-choice) 的 政 策, 包 括 X gag 的 裁 決 1993 年 : 岡 恩 醫 師 (Dr. David Gunn) 被 反 對 選 擇 權 的 狂 熱 份 子 在 佛 羅 里 達 州 謀 殺, 他 是 接 下 來 幾 年 因 為 墮 胎 議 題 被 謀 殺 第 一 人 1994 年 : 美 國 總 統 克 林 頓 簽 署 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 Entrances Act (FACE), 將 干 涉 提 供 生 育 健 康 照 顧 視 為 聯 邦 罪 行 1994 年 :Dr. John Britton, Lt. Col. Jim Barrett, Shannon Lowney, and Leanne Nichols 四 位 醫 師 分 別 在 三 個 墮 胎 診 所 的 槍 擊 事 件 中 被 謀 殺 1995 年 : 美 國 臨 床 試 驗 mifepristone (RU486) 1998 年 : 美 國 墮 胎 合 法 化 25 年 1999 年 :Hope 診 所 搬 遷 到 先 進 的 建 築 2000 年 : 美 國 FDA 批 准 了 Mifeprex 2000 年 :Hope 診 所 開 始 提 供 墮 胎 藥 (Mifeprex) 2004 年 :Hope 診 所 成 立 30 週 年 天 主 教 的 墮 胎 歷 史 : 公 元 4 世 紀 : 聖 奧 古 斯 丁 (St. Augustine) 天 主 教 教 義 認 可 80 天 的 女 性 胎 兒 墮 胎 和 40 天 的 男 性 胎 兒 墮 胎 公 元 13 世 紀 : 依 據 聖 湯 斯 阿 圭 奈 斯 (St. Thomas Aquinas) 描 述 的 天 主 教 教 義 認 為 只 有 生 殖 的 性 交 才 是 正 當 的 13 世 紀 初 : 教 宗 英 諾 森 三 世 以 胎 動 為 判 定 標 準, 改 輕 罪 為 謀 殺 罪 1588 年 : 教 皇 西 斯 (Sixtus) 禁 止 所 有 的 墮 胎 1591 年 - 羅 馬 教 皇 格 雷 戈 里 十 四 (Gregory XIV) 撤 消 西 斯 法 令 宣 告 早 期 墮 胎 非 逐 出 教 會 之 理 由, 並 訂 116 天 (17 週 ) 為 界 此 項 容 忍 墮 胎 的 政 策, 一 直 為 天 主 教 教 會 採 用 至 1869 年 1869 年 - 教 宗 比 約 九 世 (Pius IX) 禁 止 墮 胎, 以 換 取 法 國 拿 破 崙 三 世 承 認 教 皇 正 確 無 誤 的 地 位, 法 國 人 口 在 此 之 前 的 60 年 急 遽 下 降 教 宗 比 約 九 世 3
正 式 宣 示 將 墮 胎 者 逐 出 教 會, 而 不 管 週 數 大 小, 此 是 為 了 對 抗 不 斷 上 升 的 生 育 控 制 運 動, 並 且 針 對 法 國 逐 漸 下 降 的 天 主 教 人 口, 教 會 政 治 實 力 漸 頹, 為 了 加 強 對 追 隨 者 的 精 神 信 仰 控 制 - 教 宗 從 控 制 意 大 利 1/3 地 區, 縮 小 到 只 剩 下 梵 諦 岡 (1848~1870) 生 子 不 舉 : 情 境, 節 制 家 庭 人 口, 貧 困, 棄 殺 女 嬰, 地 域 性 方 式 與 時 代 宋 代 現 象, 盛 行 於 江 南, 福 建 是 不 舉 子 之 風 最 盛 之 區 經 濟 因 素, 資 源 不 足, 賦 稅 過 重, 財 產 分 配 考 量 溺 殺 嬰 兒, 女 嬰 比 男 嬰 多, 而 男 嬰 的 溺 棄 與 男 性 是 賦 稅 徵 歛 的 主 要 對 象 有 關 聯 清 代 人 口 快 速 成 長, 人 口 成 長 超 過 生 產 力 增 長 的 速 度 漢 隋 之 間 的 生 子 不 舉 問 題 宋 朝 : 法 律 禁 止 經 濟 援 助, 效 果 有 限 生 子 不 舉 的 懲 處 與 譴 責 :. 殺 子 刑 律, 士 人 輿 論 與 宗 教 勸 戒, 家 庭 倫 理 生 子 不 舉 的 救 濟 與 防 範 : 寬 政 與 胎 養 令, 接 濟 與 收 養, 墮 胎 絕 育 與 人 工 流 產 1793 年 : 羅 廣 祥 神 父 承 認 吸 收 新 教 徒 的 唯 一 來 源 就 是 棄 嬰 : 每 天 一 大 早, 政 府 派 一 輛 馬 車 到 城 郊 轉, 見 到 棄 嬰 就 撿 起 來, 送 到 義 冢 傳 教 士 常 常 把 棄 嬰 中 看 樣 子 還 能 活 下 來 的 嬰 兒 接 回 撫 養 其 他 的 嬰 兒, 不 管 已 死 的 或 是 還 活 著 的, 都 扔 進 坑 裡 羅 廣 祥 神 父 的 會 友 總 是 首 先 給 那 些 還 有 一 口 氣 的 嬰 兒 洗 禮, 以 拯 救 他 們 的 靈 魂 神 父 談 這 些 事 時 就 像 沒 有 感 覺 到 這 是 件 可 怕 的 事 似 的 中 國 的 殺 嬰 令 最 近 3 個 世 紀 去 過 中 國 的 旅 客 留 下 深 刻 的 印 象 不 過, 中 央 帝 國 在 18 世 紀 並 不 是 丟 棄 不 想 要 的 嬰 兒 的 唯 一 國 家,1771 年, 巴 黎 的 棄 兒 收 容 所 共 接 收 了 7600 個 嬰 兒, 其 中 一 大 部 分 由 於 缺 奶 和 無 人 照 料 而 死 亡 1788 年 的 一 份 陳 情 書 中 有 這 樣 的 記 載 : 新 生 嬰 兒 丟 棄 在 街 上 結 果 就 讓 狗 吃 掉 了 中 國 幾 乎 沒 有 棄 嬰 收 容 所, 因 此 幾 乎 所 有 棄 嬰 都 被 扔 進 義 冢 裡, 或 者 送 到 天 主 教 會 巴 羅 說 : 大 家 頌 揚 中 國 人 對 父 母 孝 順, 但 既 然 他 們 毫 無 顧 忌 地 殺 害 自 己 親 生 的 孩 子, 那 他 們 實 際 上 還 能 有 什 麼 孝 心 呢! 斯 當 東 說 : 習 俗 似 乎 告 訴 人 們, 初 生 的 生 命 可 以 毫 無 顧 忌 地 犧 牲 掉 赫 脫 南 說 : 我 們 見 過 一 些 例 子 : 在 饑 荒 年 代, 一 些 窮 人 吃 他 們 的 孩 子 古 伯 察 神 父 寫 道 : 人 們 狠 心 殺 死 新 生 兒 生 男 孩 是 一 種 吉 利, 而 生 女 孩 則 是 一 種 禍 害 主 因 是 女 孩 一 結 婚 就 要 做 婆 家 的 女 僕, 父 母 等 於 白 養 她 20 年 ; 而 男 孩 不 僅 永 遠 和 父 母 在 一 起, 在 他 們 年 老 時 贍 養 他 們, 在 他 們 去 世 後 給 他 們 上 墳 祭 祖, 而 且 還 給 家 裡 增 加 一 名 女 僕 - 他 的 妻 子 4
在 那 個 時 代, 中 國 有 些 地 方 男 女 比 例 達 150 比 100, 雖 然 從 1949 年 以 來 已 嚴 禁 殺 嬰, 但 殺 嬰 現 象 並 未 根 除 在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某 些 村 子 裡, 男 女 孩 的 比 例 可 達 到 5 比 1 李 明 珠 論 華 北 饑 荒 中 國 饑 荒 中 的 生 與 死 :1935 年 黃 河 大 水 時 的 殺 嬰 分 析 [Lillian Li, Life and Death in a Chinese Famine: Infanticide as a Demographic Consequence of the 1935 Yellow River Flood, Comparative Studies of Society and History 33: 3 (July 1991), pp.466-510.] 李 教 授 運 用 山 東 黃 河 水 災 救 濟 報 告 書 內, 記 載 1935 年 9 至 12 月 間 的 10,296 人 死 亡 名 單, 輸 入 電 腦 後 分 析 零 至 七 歲 的 男 女 孩 死 亡 比 例, 女 性 明 顯 地 較 高 零 到 二 十 歲 的 男 女 人 口 比 例 高 達 188%, 正 常 狀 態 應 是 105-110% 之 間 零 到 七 歲 的 人 口, 佔 總 樣 本 數 的 13.7%, 遠 小 於 同 時 期 在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的 孩 童 人 口 比 例 ( 約 25%-29%), 顯 示 有 殺 嬰 的 傾 向 數 字 顯 示 嬰 兒 早 夭 ( 或 殺 幼 嬰 ) 的 母 親, 年 齡 層 集 中 在 二 十 至 二 十 四 歲 : 因 為 她 們 還 很 有 生 育 力, 在 逃 難 時 較 不 傾 向 保 留 幼 兒 ( 尤 其 是 女 嬰 ) 1935 年 黃 河 大 水 時, 二 至 五 歲 的 人 口 死 亡 率 高 達 60.6%, 而 1943 年 孟 加 拉 饑 荒 時 只 有 9.2% 孟 加 拉 的 高 死 亡 年 齡 層, 集 中 在 二 十 至 二 十 六 歲 人 口, 表 示 真 正 是 因 饑 餓 而 死 1935 年 大 水 時, 山 東 省 主 席 韓 復 榘 全 力 救 濟 難 民 營, 並 沒 有 餓 死 的 問 題, 但 卻 有 高 達 60.6% 的 嬰 兒 死 亡 率, 間 接 顯 示 中 國 歷 史 上 的 殺 嬰 習 俗 沒 有 間 斷, 其 中 女 嬰 的 高 死 亡 率, 更 顯 示 殺 女 嬰 的 傾 向 嘉 靖 豐 乘 勸 戒 溺 女 的 歌 謠 男 此 人, 女 此 人, 鞠 一 殺 一 兮 何 不 均, 是 對 社 會 重 男 輕 女 觀 念 的 控 訴 性 別 選 擇 的 哀 歌 生 男 生 女 本 來 是 一 半 一 半 的 機 率 問 題, 但 是 現 代 科 技 有 許 多 方 法 可 以 被 運 用 來 做 性 別 選 擇 ; 這 些 方 法 從 不 怎 麼 靈 光 的 精 虫 分 離 術 到 比 較 摩 登 的 母 血 胎 兒 細 胞 分 離 或 胎 兒 DNA 分 析, 著 床 前 遺 傳 診 斷, 或 藉 由 絨 毛 膜 取 樣, 或 抽 羊 水 來 做 胎 兒 染 色 體 分 析 ; 但 最 普 遍 的 恐 怕 還 是 藉 由 超 音 波 檢 查 來 做 性 別 判 斷 傳 統 生 男 生 女 秘 方, 包 括 各 種 酸 鹼 體 位 飲 食 和 藥 帖 的 傳 說 雖 然 沒 有 科 學 根 據, 但 不 妨 一 試 的 卻 大 有 人 在 實 務 上, 性 別 選 擇 是 可 能 的, 也 一 直 是 許 多 人 的 願 望, 對 只 想 生 一 胎 的 人 充 滿 誘 惑, 對 希 望 有 子 有 女 者 也 不 例 外, 對 受 制 於 頑 固 傳 統 價 值, 非 生 男 不 可 的 可 憐 媳 婦 更 是 必 然 的 吸 引 力 性 別 選 擇 在 東 方 社 會 最 常 見, 其 結 果 便 是 出 現 失 蹤 的 女 孩, 被 墮 掉 的 胚 胎, 其 中 以 一 胎 化 的 中 國 和 以 嫁 粧 負 擔 沉 重 的 印 度 最 惡 名 昭 彰, 性 比 例 失 衡 的 社 會 長 久 以 來 都 有 偏 好 男 孩 的 文 化 根 源 就 中 國 而 言, 六 十 歲 以 前 的 各 年 齡 層, 男 5
都 遠 比 女 多, 最 近 的 調 查 顯 示 中 國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零 到 二 十 六 歲 人 口 當 中, 男 比 女 多 出 三 千 四 百 零 二 萬 人, 而 未 來 失 衡 的 情 況 將 會 擴 大, 使 得 中 國 性 比 例 失 衡 的 規 模 達 到 歷 史 記 錄 自 然 情 況 下, 出 生 性 比 例 為 一 百 零 三 到 一 百 零 七 比 一 百 的 範 圍 之 內, 但 一 九 八 零 至 兩 千 年 出 生 的 中 國 人 口, 男 比 女 多 三 千 三 百 多 萬 人, 比 例 為 一 二 零 點 六 比 一 百, 中 國 成 了 世 界 出 生 性 比 例 失 衡 最 高 的 國 家 從 天 津 南 開 大 學 經 濟 學 院 人 口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的 資 料 顯 示 中 國 除 西 藏 外, 其 他 省 的 出 生 性 比 例 都 偏 高, 最 嚴 重 的 是 江 西 安 徽 和 陜 西 從 一 九 五 三 年 以 來, 中 國 總 共 做 了 五 次 人 口 普 查, 最 近 的 是 兩 千 年 ; 九 年 前 的 普 查 顯 示 中 國 男 女 出 生 性 比 例 為 一 一 六 點 九 比 一 百, 有 五 省 高 達 一 三 零 比 一 百 ; 在 情 況 嚴 重 的 農 村, 有 些 地 方 甚 至 高 達 一 四 四 比 一 百 中 國 當 局 雖 然 明 確 禁 止 用 超 音 波 和 墮 胎 來 進 行 性 別 選 擇, 但 顯 然 效 果 不 彰 預 估 到 了 二 零 二 零 年, 中 國 適 婚 齡 的 男 人 將 比 女 人 多 出 近 四 千 萬 換 句 話 說, 平 均 每 五 名 男 人 就 有 一 人 找 不 到 配 偶 當 男 女 婚 配 比 率 失 調 而 且 趨 勢 是 不 斷 擴 大 的 時 候, 勢 必 將 使 買 賣 婚 姻 童 婚 拐 賣 婦 女 及 性 犯 罪 的 情 況 增 多 台 灣 的 出 生 性 比 例 也 偏 高, 大 約 是 一 一 一 比 一 百, 而 胎 次 越 高 時, 性 比 例 的 差 距 也 越 大, 到 了 第 四 胎 就 超 過 一 二 零 比 一 百, 顯 示 台 灣 也 有 性 別 選 擇 的 情 況 台 灣 男 性 暴 力 嚴 重, 恐 怖 情 人 殺 人 等 新 聞 頻 傳, 而 買 賣 婚 姻 騙 拐 婦 女, 啃 幼 齒 及 性 犯 罪 也 一 樣 不 缺, 性 別 選 擇 恐 怕 也 該 負 一 些 責 任 台 灣 須 從 政 治 法 律 社 會 文 化 及 教 育 層 面 持 續 關 注 性 別 平 權 的 議 題 剛 落 幕 的 選 舉, 女 性 縣 市 長 當 選 的 不 到 兩 成, 實 在 太 少 當 法 律 保 障 可 以 約 定 從 母 姓 ; 社 會 可 以 接 受 性 別 平 等 的 祭 祀 文 化 ; 當 台 灣 也 可 以 達 到 美 國 女 醫 學 生 佔 五 成 或 英 國 六 成 五, 或 美 國 女 大 學 生 佔 五 成 七 的 時 候 ; 當 台 灣 也 可 以 演 化 到 美 國 未 婚 生 產 比 例 佔 四 成 或 瑞 典 佔 五 成 五 的 時 候 ; 當 台 灣 也 如 美 國 女 軍 職 人 員 佔 百 分 之 十 四 的 時 候 ; 當 台 灣 也 演 化 到 如 美 國 女 律 師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或 美 國 女 醫 師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八 的 時 候, 這 樣 的 社 會 就 沒 有 太 多 理 由 繼 續 重 男 輕 女, 而 性 別 選 擇 的 哀 歌 或 許 就 會 改 善 Therefore no man or woman shall procreate unless in perfect health; a health certificate is to be required of every bride and groom (The Republic, Law, 772, Plato) Offspring born of the unlicensed matings, or deformed, are to be exposed and left to die. Before and after the ages specific for procreation, mating is to be free, on condition that the fetus be aborted. (Law, 461, Plato) Woman is to man as the slave to the master, the manual to the mental worker, the barbarian to the Greek.The male is by nature superior, and the female inferior, the one rules and the other is ruled. Silence is the woman s glory (Politics, Aristotle) 6
If the natural rate is increased too high, the cruel practice of infanticide may be replaced by abortion; and let abortion be procured before sense and life have begun (Politics, Aristotle) Ancient instruments, such as the ones found at Pompeii and Herculaneum, were much like modern surgical instruments. The Greeks and Romans also had various poisons administered in various ways, including through tampons. African : insert plant roots or twigs into the cervix In primitive tribal societies: poisonous herbs, sharp sticks, or by sheer pressure on the abdomen Zambian women may attempt to self-induce by drinking detergent or gasoline or taking an overdose of aspirin or chloroquine in order to cause violent contractions. In rural Indonesia and Thailand, intensive abdominal massage is the method most often used In Latin America, abortions are performed with catheters, hangers, knitting needles, caustic substances, toxic herbal teas or drugs. The theory underlay 18th-and 19th-century regular medical practice, which emphasized heroic measures bleeding, blistering, purging, and puking in response to sickness. (When Abortion Was a Crime: Women, Medicine, and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1867-1973, Leslie J. Reagan) Restoring the menses was a domestic practice. The power of certain herbs to restore menstruation was widely known. One colonial woman who feared pregnancy had "twice taken Savin; once boyled in milk and the other time strayned through a Cloath." Savin, derived from juniper bushes, was the most popular abortifacient and easily acquired since junipers grew wil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Other herbs used as abortifacients included pennyroyal, tansy, ergot, and seneca snakeroot. Slave women used cottonroot. Many of these useful plants could be found in the woods or cultivated in gardens, and women could refer to home medical guides for recipes for "bringing on the menses." 人 類 學 Pre- and Perinatal Psychology Journal, 1994 Fall;9(1):85-101. a survey of the literature on birth control, abortion, infanticide, and fatal neglect among non-euroamerican societies. A survey of the literature on abortion shows that this practice was virtually 7
universal in human societies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The most common methods used were the administration of abortifacients and the use of mechanical means to destroy the fetus. The practice of infanticide has also been, and may still be, widespread, and some authorities interpret it as a form of abortion. The motivations for infanticide include birth spacing, deformity, adultery, the birth of twins( 阿 卡 族 ), illegitimacy, and limiting family size. Theorists: traditional peoples managed the material conditions of their lives, as examples of parental investment or increased parental fitness, as determined by mode of subsistence, and as linked with warfare as a form of population control. consider human infanticide as "parental manipulation" of investment in an offspring. 先 搞 清 楚 台 灣 的 墮 胎 數 目 (2008) 幾 天 前 英 國 報 紙 的 頭 條 新 聞 出 現 了 聳 動 的 標 題, 因 為 英 國 政 府 宣 佈 要 把 接 受 性 教 育 的 年 齡 從 現 行 的 十 一 歲 提 前 到 五 歲 開 始, 從 此 英 國 英 格 蘭 地 區 五 到 十 六 歲 的 義 務 教 育 都 必 須 包 括 性 教 育 主 其 事 的 是 去 年 布 朗 首 相 新 上 任 後 才 成 立 的 兒 童 學 校 及 家 庭 部, 而 其 部 長 奈 特 在 面 對 各 方 質 疑 時 作 了 一 些 澄 清, 他 表 示 此 舉 並 非 要 教 導 六 歲 小 孩 性 行 為, 而 他 也 不 避 諱 的 說 政 府 決 定 提 前 對 兒 童 展 開 性 教 育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要 降 低 英 國 極 高 的 青 少 女 懷 孕 率 我 國 健 局 統 計 顯 示, 台 灣 二 三 年 青 少 女 的 生 育 數 有 七 千 六 百 多 人, 佔 台 灣 全 年 生 育 數 的 百 分 之 三 點 五, 青 少 女 生 育 率 則 從 當 年 的 千 分 之 十 二 點 九 逐 年 下 降 到 二 六 年 的 千 分 之 六 點 六 台 灣 青 少 女 生 育 率 與 日 本 韓 國 瑞 典 ( 千 分 之 七 ) 相 當, 但 比 英 國 ( 千 分 之 二 十 七 ) 加 拿 大 ( 千 分 之 三 十 二 ) 美 國 ( 千 分 之 四 十 二 ) 低 許 多 比 較 台 灣 與 其 他 國 家 之 青 少 女 生 育 率, 台 灣 顯 得 輕 鬆 而 不 嚴 重, 比 英 美 加 等 國 更 是 低 許 多 ; 而 近 十 年 來, 台 灣 青 少 女 生 育 率 也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情 況 一 點 都 不 像 媒 體 或 一 些 青 少 女 懷 孕 扶 助 機 構 所 宣 稱 的 那 般 嚴 重 許 多 號 稱 公 益 的 團 體, 包 括 那 些 散 佈 嬰 靈 以 圖 利 的 邪 惡 機 構 現 在 都 將 台 灣 下 降 的 青 少 女 生 育 率 歸 於 墮 胎, 這 也 呼 應 了 過 往 一 派 包 括 政 客 媒 體, 甚 至 一 些 醫 師 的 說 法, 他 們 估 計 台 灣 每 年 墮 胎 數 目 往 往 是 三 十 萬, 甚 至 到 六 十 萬 ; 這 種 誇 張 的 估 計 完 全 背 離 事 實, 別 有 用 心 雖 然 台 灣 法 律 沒 有 規 範 墮 胎 必 須 呈 報 官 方 做 統 計, 但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所 估 計 的 七 萬 墮 胎 數 目 應 該 是 較 可 靠 的 說 法 青 少 女 懷 孕 的 面 向 及 相 關 的 醫 學 社 會 性 別 法 律 與 貧 富 不 均 問 題 極 為 複 雜, 同 時 也 是 媒 體 及 社 運 團 體 所 常 關 切 的 焦 點 不 同 的 扶 助 團 體 或 許 為 了 增 加 募 款 或 影 響 力, 關 切 的 角 度 常 有 濃 厚 之 目 的 性, 說 詞 主 觀 並 帶 有 強 烈 的 宗 教 與 道 德 使 命 感, 也 因 此 會 選 擇 性 的 強 調 青 少 女 懷 孕 青 少 女 生 產 或 青 少 女 墮 胎 的 比 率 及 嚴 重 性, 而 模 糊 了 青 少 女 懷 孕 的 全 貌 其 實 青 少 女 懷 孕 反 映 了 貧 富 不 均 的 社 會 現 象, 不 少 人 根 本 是 貧 窮 的 受 害 者, 有 些 甚 至 是 強 暴 等 犯 罪 或 亂 倫 的 受 害 者, 而 一 旦 青 8
少 女 懷 孕 之 後, 所 面 臨 的 是 台 灣 社 會 無 所 不 在 的 歧 視, 學 校 的 拒 絕 與 社 會 的 隔 閡 ; 簡 言 之, 青 少 女 懷 孕 往 往 是 被 烙 印 的 無 辜 者, 想 想 如 果 是 出 身 經 濟 優 渥 親 子 溝 通 無 礙 的 家 庭, 誰 願 意 當 小 媽 媽 呢? 過 去 的 研 究 暗 示 新 的 英 國 性 教 育 法 令 未 必 能 降 低 英 國 青 少 女 懷 孕 率, 因 為 早 就 有 報 告 指 出 英 格 蘭 青 少 女 懷 孕 高 的 地 區 正 是 較 貧 窮 的 都 市 區 域 或 鄉 村, 但 新 法 令 將 性 教 育 從 中 學 移 前 到 小 學 對 講 解 正 確 的 解 剖 名 詞 和 提 升 性 別 教 育 應 該 會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與 英 國 比 較, 台 灣 青 少 女 的 墮 胎 及 懷 孕 率 不 清 不 楚, 除 了 反 映 台 灣 在 醫 學 公 共 衛 生 等 統 計 與 先 進 國 家 仍 有 相 當 距 離, 不 明 的 法 律 規 定 也 彰 顯 這 項 缺 失 長 期 以 來, 台 灣 每 年 的 墮 胎 數 目 都 是 臆 測, 而 十 幾 年 來 媒 體 慣 於 報 導 的 九 月 墮 胎 潮 也 沒 有 可 靠 根 據, 就 青 少 女 懷 孕 墮 胎 等 議 題 而 言, 台 灣 真 是 二 流 國 家 ; 不 入 流 的 統 計 及 原 因 不 明 的 墮 胎 數 字, 如 何 談 預 防? 台 灣 應 該 先 弄 清 楚 真 實 的 墮 胎 數 目 歐 巴 馬 和 自 由 派 大 法 官 美 國 是 一 個 行 政 立 法 與 司 法 彼 此 制 衡 的 三 權 分 立 國 家, 而 這 些 權 力 之 間 的 牽 制 可 以 從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大 法 官 如 何 產 生 看 出 巧 妙 最 高 法 院 由 9 位 大 法 官 組 成, 雖 是 終 身 職, 但 必 須 先 由 總 統 提 名, 再 經 過 參 議 院 的 聽 證 及 同 意, 而 聽 證 過 程 往 往 極 盡 挑 剔 之 能 事 大 法 官 的 職 責 是 對 憲 法 作 出 決 定 性 的 解 釋, 是 法 律 的 最 終 仲 裁 者, 因 此 影 響 美 國 社 會 與 政 治 的 方 向 甚 巨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便 是 1973 年, 最 高 法 院 對 羅 依 訴 韋 德 案 的 裁 決, 這 項 7 對 2 的 裁 決 確 認 了 婦 女 的 墮 胎 權 是 受 到 美 國 憲 法 第 14 項 修 正 案 有 關 隱 私 權 的 保 護 : 而 另 一 項 記 憶 猶 新 的 裁 決 是 2000 年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在 佛 羅 里 達 州 的 爭 議,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決 結 果 讓 小 布 希 當 選 成 為 事 實 從 上 述 的 裁 決 及 之 後 的 影 響, 就 可 以 知 道 大 法 官 的 關 鍵 角 色 因 此, 大 法 官 一 旦 出 現 空 缺 時, 美 國 總 統 就 必 須 行 使 提 名 權, 考 量 的 人 選 除 了 法 學 素 養 及 經 歷 之 外, 還 必 須 兼 顧 政 黨 意 識 形 態 性 別 或 種 族 等 因 素 ; 而 參 議 院 也 是 磨 刀 霍 霍, 其 火 藥 般 的 過 程 往 往 如 1991 年 老 布 希 總 統 所 提 的 黑 人 大 法 官 湯 瑪 斯 所 感 嘆 的, 是 一 場 高 科 技 的 凌 遲, 這 顯 然 是 反 映 聽 證 過 程 中, 參 議 員 對 他 涉 及 性 騷 擾 的 嚴 厲 指 控 美 國 大 法 官 除 了 死 亡 自 己 要 退 休 或 被 國 會 罷 免 之 外, 沒 有 人 有 權 要 大 法 官 下 台 因 此 最 近 69 歲 的 大 法 官 蘇 特 表 明 將 退 休 的 消 息 傳 出 之 後, 隨 即 引 來 政 壇 及 媒 體 的 關 注 目 前, 最 高 法 院 有 四 位 保 守 派 大 法 官, 其 中 一 位 是 老 布 希 提 名, 兩 位 是 小 布 希 提 名, 再 加 上 一 位 中 間 偏 右 的 大 法 官, 保 守 派 勢 力 是 凌 駕 在 自 由 派 之 上 ; 而 這 種 光 譜 也 反 應 在 去 年 最 高 法 院 有 關 禁 止 部 份 分 娩 墮 胎 的 裁 決, 當 時 的 比 數 正 是 5 比 4, 裁 決 的 結 果 維 持 了 小 布 希 在 2003 年 所 簽 署 通 過 的 法 律 蘇 特 大 法 官 來 自 新 罕 布 夏 州 鄉 間, 他 討 厭 華 盛 頓, 有 湖 濱 散 記 的 梭 羅 風 格, 未 婚, 不 喜 社 交, 富 有 卻 節 儉, 中 餐 永 遠 是 一 個 蘋 果 加 優 格, 而 且 果 皮 果 核 和 籽 都 吃 ; 他 不 看 電 視, 不 用 行 動 電 話 及 電 腦 蘇 特 是 1990 年 由 老 布 希 總 統 提 名 9
的, 但 上 任 之 後 便 向 自 由 派 靠 攏, 他 支 持 婦 女 的 墮 胎 權, 在 1992 年 的 裁 決, 他 重 申 支 持 羅 依 訴 韋 德 案, 讓 保 守 派 多 年 來 的 翻 案 動 作 無 法 如 願 同 年, 他 在 5 比 4 的 裁 決 中, 成 功 地 支 持 禁 止 在 公 立 學 校 祈 禱 的 法 律 統 計 顯 示, 在 分 歧 的 裁 決 中, 蘇 特 86% 與 自 由 派 的 女 巨 獅 金 斯 伯 格 相 同, 只 有 14% 與 年 輕 的 保 守 派 阿 里 托 一 樣 ; 難 怪 蘇 特 被 當 初 挺 他 的 共 和 黨 黨 徒 視 為 老 布 希 的 最 大 錯 誤 之 一 歐 巴 馬 上 任 之 後, 開 始 拆 卸 新 保 守 主 義 在 小 布 希 八 年 執 政 所 築 起 的 高 牆 ; 新 總 統 立 即 恢 復 資 助 外 國 計 畫 生 育 機 構 所 提 供 包 括 墮 胎 在 內 的 服 務, 並 且 重 申 對 羅 依 訴 韋 德 案 裁 決 的 支 持, 歐 巴 馬 強 調 墮 胎 合 法 是 保 護 婦 女 健 康 及 生 殖 自 由 的 重 要 法 律 ; 不 久 前, 歐 巴 馬 還 取 消 了 布 希 圍 堵 人 類 胚 胎 幹 細 胞 研 究 的 命 令 面 對 最 高 法 院 的 保 守 勢 力 及 未 來 發 展, 可 以 預 測 哈 佛 法 學 出 身, 教 過 憲 法, 也 當 過 哈 佛 法 律 評 論 社 長 的 歐 巴 馬, 必 須 選 擇 一 位 貨 真 價 實 的 自 由 派 大 法 官 來 繼 任 蘇 特 的 缺, 而 目 前 100 個 席 次 的 參 議 院 當 中, 民 主 黨 人 佔 了 59 席, 因 此, 只 要 歐 巴 馬 所 提 的 大 法 官 人 選 適 當, 預 料 將 可 以 輕 鬆 的 過 關 墮 胎 原 因 佔 墮 胎 (%) 強 姦, 亂 倫 1 母 親 健 康 問 題 3 胎 兒 可 能 有 健 康 問 題 3 還 沒 有 負 責 的 心 理 21 太 年 輕 11 女 方 家 長 要 求 <0.5 雙 方 關 係 不 定 避 免 成 單 親 媽 媽 12 男 方 要 求 1 已 有 足 夠 的 小 孩 或 孩 子 已 大 8 無 法 負 擔 小 孩 21 擔 任 小 孩 會 影 響 女 方 未 來 16 不 欲 其 他 人 知 道 女 方 與 人 有 關 係 或 懷 孕 1 其 他 3 * 依 據 1988 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 針 對 1,900 墮 胎 婦 女 的 調 查 優 生 保 健 法 :(:( :(1984) 第 九 條 ( 人 工 流 產 之 條 件 ): 懷 孕 婦 女 經 診 斷 或 證 明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自 願,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 一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二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者 三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者 四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者 10
五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六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將 影 響 其 心 理 健 康 或 家 庭 生 活 者 ( 健 保 給 不 給 付? ) 未 婚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禁 治 產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有 配 偶 者, 依 前 項 第 六 款 規 定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應 得 配 偶 之 同 意 但 配 偶 生 死 不 明 或 無 意 識 或 精 神 錯 亂 者, 不 在 此 限 刑 法 288-292 條 刑 法 第 288 條, 墮 胎 婦 女 將 會 被 處 六 個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刑 法 第 289 條, 幫 助 懷 孕 婦 女 去 墮 胎 的 人 觸 犯 了 加 工 墮 胎 罪, 將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刑 法 290 條, 以 營 利 目 的 替 婦 女 墮 胎 的 人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刑 法 第 291 條, 強 逼 懷 孕 者 墮 胎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刑 法 第 292 條, 公 然 介 紹 墮 胎 方 法 或 去 處 的 文 宣 廣 告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墮 胎 佔 懷 孕 比 率 (%) 白 俄 羅 斯 56.5 2000 匈 牙 利 37.8 2000 捷 克 27.6 2000 美 國 24.4 2000 新 加 坡 24 1998 ~ 加 拿 大 24.1 1999 英 國 22.7 2000 德 國 13.9 1997 奧 地 利 3 1999 波 蘭 0.04 1999 ~ 台 灣 13 1999 * 依 據 http://www.johnstonsarchive.net/policy/abortion/ * ~ 表 示 資 料 不 完 全 德 國 聯 邦 統 計 局 約 13 萬 4 千 墮 胎 案 件 48% 未 婚 女 性 46% 已 婚 6% 寡 婦, 離 婚 的 婦 女 <18 歲 : 6% 18-35 歲 : 71% 36-40 歲 : 16% >40 歲 : 7% * 依 據 德 國 聯 邦 統 計 局 ( 中 央 社 記 者 劉 明 德 2003 年 3 月 14 日 專 電 ) *97% 的 墮 胎 是 依 據 德 國 的 保 健 指 導 規 定 進 行, 只 有 3% 的 人 工 流 產 是 因 為 被 強 暴 或 者 母 親 胎 兒 的 健 康 原 因 * 從 1996 年 起, 所 有 登 記 有 案 的 醫 院 和 診 所 都 有 繳 交 調 查 表 格 的 義 務 11
方 法 用 途 併 發 症 及 後 遺 症 真 空 吸 引 術 * 出 血 過 多 ( 輸 血 ) * 子 宮 穿 孔 * 腸 網 膜 血 管 輸 尿 管 傷 害 * 子 宮 頸 裂 傷 ( 子 宮 頸 閉 鎖 不 全 ) * 子 宮 腔 粘 連 ( 不 孕 ) * 麻 醉 的 合 併 症 * 血 栓 症 ( 羊 水 栓 塞 症 ) * 細 菌 感 染 ( 骨 盆 腔 炎, 敗 血 症 ) 子 宮 擴 刮 術 ( 同 上 ) Dilation and Curettage (D&C) RU486 (Mifepristone) 懷 孕 7 周 內 使 用 有 80-90% 成 功 率 (600 mg mifepristone 於 36-~48 小 時 合 併 前 * 副 作 用 : 出 血 嘔 吐 疲 倦 * 出 血 時 間 可 能 較 久 * 出 血 量 可 能 較 多 * 可 能 需 要 較 多 就 診 次 數 * 疼 痛 出 血 不 完 全 流 產 列 腺 素 ) Methotrexate 5-7 天 後 可 合 併 使 用 噁 心 嘔 吐 腹 瀉, 白 血 球 減 少 血 小 板 減 少 口 (MTX) 前 列 腺 素 腔 潰 瘍 下 痢 出 血 性 腸 炎 掉 髮 肝 功 能 異 常 一 種 用 來 治 療 癌 失 敗 率 約 3-10% 症, 牛 皮 癬,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的 藥 Cytotec 腹 瀉 發 熱 或 排 氣 增 加 腹 痛 嘔 吐 (Misoprostol) 商 標 為 保 護 胃 腸 道 的 藥 子 宮 擴 張 取 出 可 在 操 超 音 波 指 引 ( 同 子 宮 擴 刮 術 ) 術 or Dilation and Extraction 下 注 射 藥 物 使 胎 兒 心 跳 停 止 ( 如 同 多 (D&E) abortion 胎 懷 孕 時 減 胎 手 術 ) 子 宮 內 藥 物 灌 入 法 引 產 灌 入 的 藥 物 有 高 張 食 鹽 水 前 列 腺 素 尿 素 血 液 凝 血 機 能 不 佳 血 鈉 過 多 ( 與 子 宮 內 高 張 食 鹽 水 灌 入 有 關 ); 水 中 毒 ; 致 死 性 血 栓 空 氣 或 羊 水 栓 塞 症 子 宮 切 開 術 (hysterotomy) 與 剖 腹 產 手 術 同 12
墮 胎 的 權 利 v 良 心 反 對 : 即 使 法 律 賦 予 她 墮 胎 的 權 利, 卻 一 再 遭 到 不 同 醫 院 診 所 的 拒 絕 v 英 國 墮 胎 法 律 : 良 心 理 由 拒 絕 Shakespeare wrote that Conscience is but a word cowards use, devised at first to keep the strong in awe (Richard III V.iv.1.7). Conscience, indeed, can be an excuse for vice or invoked to avoid doing one s duty. (BMJ) The Oxford Uehiro Centre for Practical Ethics (2002, Julian Savulescu) 懷 孕 的 風 險 v 墮 胎 風 險 墮 胎 死 亡 率 : From 1993 to 1997, the case-fatality rate was 0.6 deaths per 100,000 abortions. (CDC abortion data) 孕 婦 死 亡 率 :10 deaths per 100,000 pregnancies. CDC abortion data Abortion ratio : This is the number of legal abortions per 1,000 live births 1985 to 1995: The ratio decreased steadily to 311 in 1995 (246 in 2000) Abortion rate: This is the number of legal abortions per 1,000 women aged 15 to 44 years: 1993 to 1995: The rate steadily declined to 20 (16 in 2000) Good ethical reasoning: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facts of the individual case A respect for the values, duties, and commitments of others who are involved. Beyond this there are at least four other virtues of moral deliberation: 評 估 鑑 別 病 例 所 引 起 的 倫 理 議 題 ( 你 / 你 們 ) 決 定 什 麼 對 病 人 最 好 確 定 病 人 自 己 的 價 值 觀 信 仰 和 偏 好 考 慮 相 關 第 三 者 的 利 益 和 公 平 ( 家 屬 其 他 病 人 醫 院 當 局 等 ) 評 估 其 他 相 關 的 倫 理 因 素 決 定 行 動 過 程 並 解 釋 你 的 理 由 顧 燕 翎 : 女 性 身 體 長 期 在 政 府 醫 界 丈 夫 等 以 男 性 為 主 的 統 治 者 管 制 之 下, 若 不 從 意 識 型 態 層 面 上 根 本 加 以 突 破, 則 無 論 禁 止 縱 容 或 強 迫 墮 胎, 實 際 上 都 可 能 只 是 遂 行 管 制 的 一 種 手 段 優 生 保 健 法 修 正 草 案 2007 第 十 二 條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未 婚 婦 女, 依 前 二 條 規 定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者,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但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能 行 使 同 意 權 或 有 停 止 親 權 或 監 護 權 之 事 由 時, 由 當 地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依 其 最 佳 利 益 行 使 同 意 權 13
依 前 項 規 定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懷 孕 婦 女 應 經 輔 導 諮 商, 始 得 為 之 禁 治 產 人, 依 前 二 條 規 定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者, 應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之 法 之 名 稱, 外 界 迭 有 易 生 歧 視 身 心 障 礙 者 意 味 之 批 評, 乃 將 名 稱 修 正 為 生 育 保 健 法 四 明 定 得 依 懷 孕 婦 女 自 願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之 具 體 事 由 ; 醫 療 機 構 應 於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前 提 供 相 關 諮 詢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條 ) 五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將 影 響 其 心 理 健 康 或 家 庭 生 活 而 自 願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者, 醫 療 機 構 應 先 提 供 諮 詢, 並 於 三 日 後 經 懷 孕 婦 女 簽 具 同 意 書, 始 得 為 之 有 配 偶 者, 並 應 於 簽 具 同 意 書 前 告 知 其 配 偶, 但 告 知 配 偶 顯 有 危 害 懷 孕 婦 女 安 全 之 虞 者, 不 在 此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 爭 議 : 強 制 3 天 思 考 期 優 生 保 健 法 v 生 育 保 健 法 未 成 年 : 強 制 諮 詢 配 偶 同 意 v 告 知 配 偶 Lancet 研 究 報 告 : 全 球 五 分 之 一 懷 孕 婦 女 採 行 墮 胎 比 較 1990 年 代 中 期, 墮 胎 數 已 經 明 顯 降 低 ; 但 卻 有 近 半 數 的 墮 胎 是 在 不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的 2003 年 全 球 有 4200 萬 人 次 墮 胎,1995 年 有 4600 萬 人 次 墮 胎 在 2003 年, 全 球 15 歲 至 44 歲 的 婦 女, 每 一 千 人 中 就 有 29 人 曾 經 墮 胎,1997 年 時, 每 一 千 名 婦 女 有 35 人 曾 經 墮 胎 報 告 說, 就 墮 胎 比 率 而 言, 無 論 已 開 發 國 家 或 開 發 中 國 家 比 率 大 致 相 近, 但 就 墮 胎 安 全 性 而 言, 不 安 全 的 墮 胎 多 半 集 中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西 歐 國 家 是 全 世 界 墮 胎 比 率 最 低 的 地 區, 但 東 歐 國 家 卻 是 墮 胎 比 率 最 高 的 地 區 ; 前 者 每 一 千 名 婦 女 中 有 12 人 曾 經 墮 胎, 後 者 每 一 千 名 婦 女 中 有 44 人 墮 胎 在 美 國 與 歐 洲, 每 一 千 名 婦 女 中 有 21 人 墮 胎 ; 在 亞 洲 與 非 洲 則 是 每 一 千 名 婦 女 中 有 29 人 墮 胎 全 世 界 有 百 分 之 48 的 墮 胎 是 不 安 全 的, 但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高 達 百 分 之 97 的 墮 胎 是 不 安 全 的 研 究 人 員 根 據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資 料 作 估 算, 全 球 有 90% 的 婦 女, 在 她 們 45 歲 以 前 都 曾 經 有 過 一 次 的 墮 胎 經 驗 Jane Roe (Norma McCorvey) 是 挑 戰 德 州 罪 犯 性 墮 胎 法 律 的 女 人 化 名 Henry Wade was the Texas Attorney General who defended the anti-abortion law. Dates Argued: Dec 13, 1971 and Oct 11, 1972,Jan 22, 1973 Conclusion: a woman's right to an abortion falls within the right to privacy protected by the 14th Amendment. 14
優 生 保 健 法 1969 年 公 布 的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第 二 章 中 就 已 規 定 了 醫 學 及 優 生 理 由 的 墮 胎 1984 年 6 月 29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優 生 保 健 法, 並 於 1985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行 劉 仲 冬 教 授 : 女 人 的 性 只 能 在 婚 姻 中, 墮 胎 也 只 有 在 已 婚 且 生 養 了 先 生 滿 意 數 目 的 子 女 並 在 丈 夫 的 同 意 下 才 有 可 能 優 生 保 健 法 的 目 的 是 生 育 控 制, 不 是 婦 女 健 康 優 生 保 健 法 考 量 的 是 國 家 的 經 濟 成 長 及 家 庭 ( 夫 ) 的 贍 養 能 力 及 子 女 的 教 育 機 會, 而 非 婦 女 生 育 的 勞 苦 : 是 女 性 降 格 懲 罰 及 除 權 的 法 經 營 醫 學 倫 理 的 策 略 ( 例 : 墮 胎 議 題 ) 第 一 級 : 學 習 (* 在 感 受 不 同 病 人 但 有 相 似 的 倫 理 議 題 時, 能 更 一 致, 不 自 相 矛 盾 的 處 理 * 增 進 和 不 同 專 業 之 間 的 溝 通 學 習 和 抉 擇 ) 第 二 級 : 教 學 (* 對 醫 療 場 所 中 所 面 臨 的 倫 理 困 境 要 敏 感 並 能 提 高 警 覺 * 增 進 了 解 不 同 學 科 部 門 同 事 們 所 面 臨 的 倫 理 問 題 ) 第 三 級 : 實 踐 ( 指 引 守 則 ; 部 門 機 構 學 會 - 制 度 性 的 宣 導 實 踐 ) 第 四 級 : 國 家 ( 文 化 及 法 律 的 改 革 ) 第 五 級 : 國 際 ( 全 人 類 的 正 義 ) 倫 理 推 論 的 六 步 驟 1. 收 集 相 關 的 資 訊 並 且 坦 率 的 說 故 事 2. 鑑 別 倫 理 問 題 的 類 型 3. 運 用 倫 理 學 說 或 方 法 來 分 析 問 題 4. 探 討 可 供 選 擇 的 可 行 方 法 5. 執 行 完 成 6. 評 估 執 行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Q: 學 習 醫 學 倫 理 之 前 與 之 後 的 最 顯 著 區 別 是? A: 你 將 學 會 如 何 建 ( 解 ) 構 議 題, 而 且 不 會 退 縮 到 教 條 主 義 (dogmatism) 形 勢 倫 理 (situation ethics) 極 端 相 對 論 (extreme relativism) 和 防 衛 性 姿 態 (defensive postures) 或 其 他 站 不 住 腳 的 方 式 案 例 1: 尹 姓 女 子 不 滿 醫 師 產 檢 未 發 現 兒 子 右 手 少 一 截, 求 償 一 百 九 十 萬 元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開 庭, 郭 醫 師 的 律 師 主 張, 尹 女 第 一 次 到 診 所 產 檢 時 已 經 懷 孕 二 十 五 周, 不 能 合 法 墮 胎 ; 尹 女 律 師 則 主 張, 是 郭 算 錯 懷 孕 周 數, 才 讓 尹 女 錯 失 墮 胎 時 機 郭 醫 師 : 尹 女 到 我 的 診 所 做 過 兩 次 產 檢 後, 就 轉 到 別 家 診 所 產 檢 與 生 產, 這 樣 要 我 賠 償 快 兩 百 萬 元 合 理 嗎? 15
案 例 2: 莊 嘉 慧 事 件 1999 年 6 月 5 日 莊 嘉 慧 被 子 彈 射 中, 造 成 血 胸 氣 胸 並 傷 及 脊 椎, 蘇 醫 師 鑑 於 開 胸 手 術 對 病 人 及 胎 兒 影 響 太 大, 故 採 用 內 視 鏡 手 術, 花 了 近 四 小 時, 才 將 病 人 生 命 挽 回 (21 週 ) 莊 嘉 慧 在 加 護 病 房 躺 23 天, 懷 胎 已 24 週, 事 發 後 家 屬 一 直 要 求 救 媽 媽 最 重 要, 必 要 時 可 以 犧 牲 腹 中 胎 兒 7 月 下 旬, 胎 兒 成 長 日 趨 不 良 與 母 體 漸 壞 的 健 康, 莊 嘉 慧 家 人 選 擇 保 母 棄 胎, 醫 院 因 法 令 限 制 遲 遲 無 法 驟 下 放 棄 胎 兒 以 保 嘉 慧 的 選 擇 1999/07/24 中 山 醫 院 林 隆 堯 主 任 : 正 考 慮 中 止 妊 娠 ; 不 過 包 括 中 山 醫 院 醫 師 及 醫 界 代 表 則 不 主 張 人 工 流 產, 希 望 再 過 一 二 個 月 讓 胎 兒 自 然 生 產 (27 週 ) 莊 嘉 慧 先 生 林 啟 文 與 其 他 家 人 始 終 不 同 意 拿 掉 胎 兒, 直 到 懷 孕 29 週 才 表 示 為 了 減 輕 母 體 的 負 擔, 不 想 要 這 個 胎 兒 1999/08/29 中 山 醫 院 邀 集 法 界 醫 界 人 士 共 同 商 討, 經 過 臺 中 地 檢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蔡 振 修 對 優 生 保 健 法 的 說 明 後 院 方 決 定, 明 日 或 後 日 為 莊 嘉 慧 進 行 剖 腹 產 (31-32 週 ) 經 過 近 3 個 月 治 療, 嘉 慧 由 於 羊 水 過 多, 中 山 醫 院 決 定 為 她 剖 腹 產 1999.09.01 莊 嘉 慧 剖 腹 引 產, 亞 慈 重 約 1700 公 克, 女 嬰 命 危 (32 週 ), 小 兒 科 主 任 陳 家 玉 說 亞 慈 一 出 生 就 有 發 紺, 沒 有 呼 吸, 心 跳 微 弱,4 肢 有 彎 曲 僵 硬 情 形, 耳 朵 畸 型, 腦 室 嚴 重 擴 大, 腦 組 織 相 當 微 薄, 日 後 有 畸 型 與 智 障 的 可 能 優 生 保 健 法 (11 條 ): 醫 師 發 現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應 將 實 情 告 知 患 者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並 勸 其 接 受 治 療 但 對 無 法 治 癒 者, 認 為 有 施 行 結 紮 手 術 之 必 要 時, 應 勸 其 施 行 結 紮 手 術 懷 孕 婦 女 施 行 產 前 檢 查, 醫 師 如 發 現 有 胎 兒 不 正 常 者, 應 將 實 情 告 知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認 為 有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之 必 要 時, 應 勸 其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優 生 保 健 法 施 行 細 則 (1990 年 5 月 9 日 修 正 ) 第 十 五 條 ( 人 工 流 產 之 施 行 ) 人 工 流 產 應 於 妊 娠 二 十 四 週 內 施 行 但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者, 不 在 此 限 妊 娠 十 二 週 以 內 者, 應 於 有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醫 師 之 醫 院 診 所 施 行 ; 逾 十 二 週 者, 應 於 有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醫 師 之 醫 院 住 院 施 行 良 心 反 對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 38. (1) No person who has a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to participating in any activity governed by this Act shall be under any duty, however arising, to do so. (2) In any legal proceedings the burden of proof of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shall rest on the person claiming to rely on it. (3) In any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 in Scotland, a statement on oath by any person to the effect that he has a conscientious objection to participating in a 16
particular activity governed by this Act shall be sufficient evidence of that fact for the purpose of discharging the burden of proof imposed by subsection (2) above. UK In 1990, Section 37, an amendment to the 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Bill was emerged. Section 37 amends the Abortion Act 1967 to provide that the time-limit for the lawful abortions carried out on grounds to the physical or mental health of the woman or her existing children shall be 24 weeks. Abortion up to birth is lawful when (UK) termination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grave permanent injury to the physical or mental health of the mother or continuation of the pregnancy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mother or there is substantial risk that if the child is born it would suffer from such physical or mental abnormalities as to be seriously disabled. USA For now abortion for any reason after viability is legal only in Oregon, Ohio, and New Jersey. Abortion when the fetus has severe abnormalities is legal after viability in Texas, New Mexico, Colorado, and Kansas, although it sometimes is unclear how serious the abnormalities must be. Physicians in these states should know that these relatively permissive laws are subject to change by state legislatures. In all other states, abortion is lawful after viability only to protect the life or health of the pregnant woman. Law and ethics at the border of viability (2006, USA) Abortion Act, UK:27 Oct 1967 Long title:an Act to amend and clarify the law relating to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by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s Roe vs. Wade (1973):a woman's right to an abortion falls within the right to privacy protected by the 14th Amendment. 台 灣 墮 胎 法 優 生 保 健 法 生 育 保 健 法 : 第 一 條 ( 立 法 目 的 ) 為 實 施 優 生 保 健, 提 高 人 口 素 質, 保 護 母 子 健 康 及 增 進 家 庭 幸 福, 特 制 定 本 法 17
< 墮 胎 議 題 的 學 習 > 墮 胎 的 社 會 面 (pro-life v pro-choice, life quality v sanctity, woman s rights) 墮 胎 的 政 治 面 (Taiwan v US v UK) 墮 胎 的 法 律 面 (Japan/Germany roots v British/US) 墮 胎 的 新 聞 性 議 題 (teenagers, feticide, infanticide) 從 歷 史 與 宗 教 角 度 看 墮 胎 議 題 (Christian v secular society) 從 全 球 的 角 度 看 墮 胎 (maternal safety) 墮 胎 的 醫 學 倫 理 考 量 晚 期 墮 胎 的 倫 理 法 律 與 實 務 (Techniques v wrongful birth) 改 善 台 灣 的 墮 胎 醫 療 服 務 法 律 就 像 旅 行 一 樣, 必 須 為 明 天 作 準 備 它 必 須 具 備 成 長 的 原 則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卡 多 索 (Benjamin Nathan Cardozo, 1870-1938) 墮 胎 的 歷 史 : 是 絕 對 的 價 值 觀 v 相 對 的 演 化 除 非 能 完 全 控 制 自 己 的 生 育, 沒 有 女 人 是 完 全 自 由 的 嬰 兒 不 可 能 擁 有 與 生 俱 來 的 權 利, 除 非 其 誕 生 是 父 母 歡 欣 想 要 的 (Alan Guttmacher, 1898 1974)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