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Appendices (Chi) revised August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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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錄
2 識 別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事 件 附 錄 I ( 第 1 頁, 共 5 頁 )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事 件 對 受 害 人 的 影 響 1. 自 卑 及 缺 乏 自 信 在 施 虐 者 持 續 斥 責 下, 受 害 人 會 慢 慢 接 受 負 面 評 語, 並 開 始 相 信 自 己 必 須 依 賴 施 虐 者 才 能 生 存 隨 着 時 間 過 去, 受 害 人 的 自 尊 和 自 信 會 被 侵 蝕 2. 自 責 及 內 疚 受 害 人 或 會 認 同 施 虐 者 或 其 他 人 的 責 難, 認 為 自 己 須 為 施 虐 者 的 暴 力 行 為 負 責, 因 為 是 自 己 激 起 施 虐 者 使 用 暴 力, 又 不 能 做 得 更 好 或 忍 氣 吞 聲, 以 避 免 衝 突 此 外, 若 問 題 持 續, 受 害 人 可 能 會 因 為 自 己 啞 忍 被 虐 的 情 況 和 不 離 開 被 虐 的 環 境, 而 感 到 非 常 內 疚 3. 又 愛 又 恨 的 複 雜 情 緒 大 部 分 受 虐 者 對 施 虐 的 伴 侶 都 有 又 愛 又 恨 的 複 雜 情 緒 在 虐 待 周 期 中, 施 虐 者 或 會 在 每 次 虐 待 行 為 後 表 示 後 悔, 並 承 諾 會 控 制 自 己 受 害 人 因 而 更 加 混 淆, 令 他 們 一 次 又 一 次 相 信 自 己 應 該 原 諒 施 虐 者 4. 孤 立 禁 止 / 限 制 受 害 人 與 他 人 來 往 以 實 行 社 交 孤 立, 以 及 不 准 受 害 人 工 作 藉 以 進 行 經 濟 封 鎖, 都 是 施 虐 者 對 受 害 人 實 行 社 交 和 財 政 控 制 的 常 見 方 法, 令 受 害 人 完 全 依 賴 施 虐 的 伴 侶 並 受 其 控 制 5. 管 教 子 女 問 題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可 能 會 令 受 害 人 出 現 社 交 孤 立 資 源 緊 絀 自 卑 及 缺 乏 自 信 等 問 題, 從 而 影 響 其 管 教 能 力 倘 若 施 虐 者 繼 續 把 受 害 人 塑 造 成 不 稱 職 和 無 能 的 家 長, 及 造 成 子 女 問 題 和 家 庭 糾 紛 始 作 俑 者, 受 害 人 將 難 以 得 到 子 女 尊 重, 不 能 建 立 正 常 的 親 子 關 係 此 外, 如 受 害 人 感 到 沮 喪, 或 與 施 虐 者 互 相 爭 奪 子 女 支 持, 亦 會 引 致 管 教 問 題
3 附 錄 I ( 第 2 頁, 共 5 頁 ) 6.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概 念 傳 統 上, 女 性 被 教 養 成 必 須 賢 良 淑 德 溫 婉 內 歛, 當 賢 妻 良 母 便 是 最 大 成 就, 而 在 社 交 上, 必 須 男 尊 女 卑, 並 有 責 任 維 持 家 庭 完 整, 因 此, 被 虐 待 的 女 性 或 會 以 為 自 己 別 無 選 擇, 只 能 忍 受 虐 待 自 己 的 丈 夫 7. 對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的 扭 曲 觀 念 受 害 人 如 有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事 件 的 童 年 陰 影, 例 如 曾 目 睹 父 母 的 暴 力 行 為 或 曾 被 虐 待, 長 大 後 在 遭 暴 力 對 待 時, 便 會 以 為 這 是 正 常 的 8. 自 殺 和 殺 人 傾 向 長 期 處 於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的 環 境 中, 受 害 人 會 變 得 絕 望, 並 會 出 現 自 殺 傾 向 在 一 些 極 端 的 例 子 中, 受 害 人 可 能 為 了 報 復 而 殺 人, 引 致 家 庭 慘 劇 9. 受 虐 女 性 綜 合 症 長 期 處 於 暴 力 環 境 的 人 可 能 會 患 上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 即 經 歷 創 傷 事 件 後 會 出 現 恐 懼 壓 力 抑 鬱 及 驚 恐 等 情 緒 ) 受 害 人 擔 心 若 離 開 該 段 虐 待 關 係, 便 會 威 脅 到 自 身 安 全, 亦 會 失 去 子 女 的 管 養 權, 因 而 惶 恐 不 安, 逐 漸 感 到 絕 望 和 出 現 過 度 反 應 的 症 狀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對 兒 童 的 影 響 1. 自 卑 在 虐 待 環 境 長 大 的 兒 童, 由 於 對 家 庭 缺 乏 歸 屬 感, 家 人 又 不 能 相 親 相 愛, 因 此 通 常 性 格 自 卑 父 母 之 間 施 虐 的 一 方 經 常 貶 低 另 一 方, 甚 至 是 子 女, 因 而 扭 曲 了 兒 童 的 自 我 觀 家 長 因 與 伴 侶 關 係 惡 劣 而 深 受 困 擾, 令 他 們 不 能 以 正 面 的 態 度 對 待 和 支 持 子 女, 然 而, 在 子 女 建 立 自 我 價 值 觀 期 間, 父 母 的 正 面 態 度 和 支 持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4 2.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附 錄 I ( 第 3 頁, 共 5 頁 ) 處 於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環 境 ( 特 別 是 曾 目 睹 暴 力 事 件 ) 的 兒 童, 可 能 會 患 上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創 傷 症 狀 包 括 抑 鬱 退 縮 ( 例 如 沒 有 興 趣 參 加 社 交 活 動 ) 恐 懼 及 睡 眠 失 調 ( 例 如 發 惡 夢 ) 3. 對 父 母 感 覺 混 亂 兒 童 不 會 被 動 的 接 收 訊 息, 他 們 會 詮 釋 預 測 和 評 估 自 己 和 其 他 人 的 危 險 及 在 引 起 暴 力 行 為 方 面 的 角 色 視 乎 其 年 齡 及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而 定, 子 女 大 多 站 在 被 虐 一 方, 並 且 遷 怒 於 施 虐 者 不 過, 由 於 父 母 的 訊 息 互 相 矛 盾, 加 上 施 虐 者 經 常 怪 責 受 害 人, 以 致 部 分 較 年 長 的 子 女 感 到 混 亂, 可 能 會 認 為 被 虐 一 方 亦 應 就 衝 突 負 責, 或 會 就 多 番 發 生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遷 怒 於 父 母 雙 方 4. 為 暴 力 事 件 自 責 年 幼 兒 童 的 想 法 比 較 自 我 中 心, 而 且 會 相 信 父 母 當 中 施 虐 一 方 怪 責 的 說 話, 可 能 會 以 為 引 致 父 母 發 生 衝 突 和 暴 力 行 為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自 己 做 錯 事, 例 如 是 自 己 頑 皮 或 學 業 成 績 欠 佳, 因 而 對 父 母 的 暴 力 行 為 感 到 內 疚 5. 衝 動 / 無 主 見 一 般 來 說, 兒 童 是 透 過 看 到 和 聽 到 的 事 情 學 習 由 於 其 父 母 的 性 別 角 色 不 平 等, 即 通 常 是 男 尊 女 卑, 女 性 被 虐 亦 是 理 所 當 然, 因 此, 男 孩 會 變 得 更 衝 動 和 暴 力, 而 女 孩 則 會 變 得 無 主 見, 對 人 際 關 係 顯 得 緊 張 這 反 而 令 下 一 代 或 會 重 蹈 覆 轍, 增 加 日 後 出 現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行 為 的 風 險 6. 學 校 問 題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會 令 兒 童 感 到 困 擾 和 尷 尬, 並 會 影 響 其 學 業 成 績 在 學 習 自 我 控 制 和 社 交 技 巧 方 面, 如 果 沒 有 家 長 從 旁 悉 心 指 導 和 支 持, 他 們 便 不 懂 遵 守 校 規 這 類 兒 童 亦 有 較 大 機 會 輟 學
5 7. 反 社 會 行 為 ( 或 不 合 適 的 應 對 行 為 ) 附 錄 I ( 第 4 頁, 共 5 頁 ) 大 部 分 面 對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問 題 的 兒 童, 由 於 不 能 在 一 個 安 全 而 充 滿 鼓 勵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而 父 母 亦 不 能 以 身 作 則, 教 導 兒 童 保 持 平 和 及 正 面 的 心 態, 因 此 便 可 能 會 出 現 一 種 或 多 種 行 為 問 題 這 些 兒 童 從 家 長 的 暴 力 行 為 中 學 習, 誤 以 為 使 用 暴 力 和 威 脅 便 可 以 達 到 目 的, 並 認 為 利 用 暴 力 控 制 他 人 是 恰 當 並 可 以 接 受 的 這 類 兒 童 將 難 以 與 他 人 建 立 正 常 的 人 際 關 係, 並 會 表 現 出 反 社 會 行 為, 甚 至 是 濫 用 藥 物 等 不 合 適 的 防 衞 行 為 施 虐 者 的 特 徵 1. 嫉 妒 施 虐 者 經 常 把 愛 與 嫉 妒 及 控 制 混 淆, 由 於 認 為 嫉 妒 是 出 於 愛, 因 此 施 虐 者 會 責 怪 伴 侶 花 時 間 陪 伴 家 人 和 朋 友, 更 會 不 斷 致 電 伴 侶, 甚 至 不 讓 他 / 她 上 班 2. 控 制 行 為 為 使 伴 侶 完 全 依 賴 自 己, 不 讓 他 / 她 向 他 人 求 助, 施 虐 者 會 操 控 伴 侶 的 經 濟 時 間 社 交 生 活 及 工 作, 甚 至 斷 絕 伴 侶 獲 取 任 何 資 源 的 方 法 3. 責 怪 他 人 引 起 暴 力 行 為 對 於 自 己 的 暴 力 行 為, 施 虐 者 會 找 藉 口 開 脫, 例 如 是 工 作 壓 力 子 女 頑 皮, 甚 至 是 受 害 人 做 錯 事 等, 並 以 此 為 自 己 辯 護 施 虐 者 亦 可 能 會 把 責 任 推 卸 給 受 害 人, 譬 如 說 受 害 人 令 他 / 她 感 到 煩 厭 及 刺 激 他 / 她, 又 或 受 害 人 小 事 化 大 等, 以 圖 淡 化 其 暴 力 行 為 的 嚴 重 性 4. 不 懂 控 制 憤 怒 和 壓 力 大 部 分 施 虐 者 性 格 衝 動, 不 懂 得 適 當 地 控 制 自 己 的 脾 氣 遇 有 壓 力, 施 虐 者 很 容 易 發 怒, 並 會 透 過 辱 罵 和 暴 力 行 為 遷 怒 於 家 人
6 5. 對 批 評 過 度 敏 感 附 錄 I ( 第 5 頁, 共 5 頁 ) 部 分 施 虐 者 過 於 自 我 中 心, 由 於 害 怕 失 去 面 子, 因 此 對 他 人 的 批 評 非 常 敏 感 如 果 有 人 質 疑 或 不 同 意 他 / 她 們 的 看 法, 他 / 她 們 很 容 易 會 發 脾 氣 和 發 怒 6. 性 別 角 色 概 念 偏 執 一 些 男 性 施 虐 者 對 男 尊 女 卑 的 觀 念 根 深 蒂 固, 因 此 認 為 自 己 是 一 家 之 主, 女 性 必 須 服 從 和 服 侍 自 己 為 了 令 子 女 對 自 己 唯 命 是 從, 施 虐 者 會 在 子 女 面 前 出 言 侮 辱 他 們 的 母 親, 或 辱 罵 她 愚 蠢 可 笑, 藉 以 貶 低 母 親 的 地 位, 令 她 丟 臉 7. 性 交 時 使 用 武 力 施 虐 者 不 理 會 伴 侶 的 感 受, 只 顧 滿 足 自 己 的 需 要, 因 此 會 在 伴 侶 睡 覺 甚 至 是 生 病 時, 要 求 性 交, 或 使 用 武 力 令 伴 侶 服 從 8. 童 年 經 歷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事 件 兒 童 處 於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的 環 境 中,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社 交 及 心 理 發 展 這 些 兒 童 誤 以 為 使 用 暴 力 可 滿 足 自 己 的 需 要, 並 且 從 父 母 身 上 學 到 男 尊 女 卑 的 思 想, 更 將 這 種 思 想 與 暴 力 及 受 害 人 心 理 連 繫 起 來, 因 而 形 成 暴 力 行 為 的 惡 性 循 環, 禍 延 下 一 代 9. 缺 乏 同 理 心 參 考 文 件 : 施 虐 者 缺 乏 同 理 心, 不 明 白 自 己 的 暴 力 行 為 會 對 他 人 造 成 傷 害, 令 受 害 人 及 子 女 受 苦 Baker, Linda L. and Cunningham, Alison J. (2004). Helping Children Thrive: Supporting Woman Abuse Survivors as Mothers. Centre for Children & Families in the Justice System, London Family Court Clinic, Inc. Baker, Linda L. and Cunningham, Alison, J. (2005). Learning to Listen, Learning to Help: Understanding Woman Abuse and its Effects on Children. Centre for Children & Families in the Justice System, London Family Court Clinic, Inc.
7 附 錄 II 虐 待 兒 童 及 虐 待 配 偶 的 危 機 因 素 個 人 因 素 關 係 因 素 家 庭 因 素 社 會 因 素 懷 孕 年 幼 纏 擾 行 為 童 年 經 歷 或 曾 目 睹 父 母 的 暴 力 行 為 刑 事 記 錄 要 面 子 自 卑 有 自 殺 意 念 認 同 使 用 暴 力 缺 乏 支 持 壓 力 情 況 酗 酒 及 濫 藥 抑 鬱 不 懂 控 制 憤 怒 資 料 社 來 會 源 : 合 意 度 偏 低 住 戶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配 偶 之 間 的 年 齡 差 異 男 性 主 導 嫉 妒 關 係 緊 張 推 卸 責 任 姻 親 糾 紛 大 家 庭 影 響 失 業 殘 疾 新 移 民 長 期 病 患 低 收 入 / 貧 窮 ( 領 取 綜 援 ) 欠 債 認 同 使 用 暴 力 ( 社 會 普 遍 認 同 暴 力 行 為 ) 性 別 不 平 等 ( 男 性 主 導 ) 缺 乏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香 住 港 戶 大 調 學 查 結 社 會 果 工 報 告 作 及 社 香 會 港 行 特 政 別 學 行 系 政 區 陳 社 高 會 凌 福 利 署 委 託 ) 進 虐 行 待 的 兒 顧 童 問 及 研 虐 究 待 配 偶 研 究 : 年 (
8 附 錄 III ( 第 1 頁, 共 2 頁 ) 受 害 人 情 況 評 估 建 議 的 問 題 確 定 情 況 暴 力 行 為 是 怎 樣 發 生 的? 你 如 何 受 傷? 是 否 由 武 器 引 致? 用 甚 麽 武 器? 暴 力 行 爲 有 多 嚴 重? 過 往 發 生 暴 力 行 為 的 記 錄 過 去 曾 否 發 生 類 似 情 況? 每 次 相 隔 多 久 發 生? 最 初 是 何 時 發 生 的? 你 以 往 受 傷 的 情 況 怎 樣? 每 一 次 的 暴 力 行 爲 持 續 多 久? 面 對 危 機 的 兒 童 涉 及 的 兒 童 年 紀 多 大? 他 們 是 否 有 危 險? 他 們 有 否 被 你 的 伴 侶 傷 害 或 毆 打? 傷 勢 怎 樣? 他 們 有 否 目 睹 暴 力 事 件? 如 有, 頻 密 程 度 如 何? 他 們 最 近 有 否 出 現 情 緒 困 擾 / 行 爲 問 題? 他 們 與 施 虐 者 的 關 係 怎 樣? 處 理 事 件 的 方 法 你 有 否 把 這 事 告 訴 任 何 人? 如 有, 告 訴 了 誰? 你 以 前 怎 樣 保 護 自 己 及 你 的 孩 子 ( 如 有 )? 你 以 前 怎 樣 尋 求 協 助? 所 獲 得 的 協 助 是 否 有 用? 你 過 往 曾 否 報 警? 你 有 否 向 警 方 舉 報 這 次 事 件? 如 沒 有, 爲 何 不 報 警? 你 這 次 或 以 前 是 否 會 / 曾 要 求 控 告 施 虐 者?
9 施 虐 者 你 的 伴 侶 有 否 刑 事 罪 行 記 錄? 他 / 她 有 否 酗 酒 / 濫 用 藥 物? 他 / 她 曾 否 打 或 傷 害 其 他 人? 他 / 她 曾 否 威 嚇 要 殺 死 你? 他 / 她 曾 否 試 過 要 殺 死 你? 當 時 情 況 如 何? 附 錄 III ( 第 2 頁, 共 2 頁 ) 回 家 安 排 你 害 怕 回 家 嗎? 你 可 以 去 哪 裏? 你 有 否 向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求 助? 如 有, 你 可 否 聯 絡 該 部 門 / 機 構? 與 誰 聯 絡? 你 有 沒 有 其 他 顧 慮 / 困 難? 你 有 沒 有 其 他 事 情 想 問? 以 上 只 略 舉 部 分 情 況 以 供 參 考, 所 列 並 非 鉅 細 無 遺
10 英 文 本 :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召 集 人 就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發 表 的 序 言 附 錄 IV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8(1) and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 6 of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 PD(P)O ], Cap 486, an individual, or a relevant person on behalf of an individual, may make a request to be informed by a data user whether the data user holds personal data of which the individual is the data subject; and/or if the data user holds such data, to be supplied by the data user with a copy of such data. Apart from the personal data tabled at the conference, the personal data you will provide verbally at this MDCC will be recorded in the minutes of MDCC. Hence, please clarify whether you would like to claim control over the use of the personal data you have provided / will provide at this MDCC in such a way as to prohibit any other data users from complying (whether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 a data access request made under section 18(1) and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 6 of the PD(P)O. If you claim control over the use of the data you have provided / will provide to the meeting, all other data users concerned may rely on section 20(3)(d) of the PD(P)O to refuse to comply with a data access request made under section 18(1) and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 6 of the Ordinance. If a data user rely on this section to refuse to comply with a data access request,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21(1)(c) of the PD(P)O, the data user should also inform the data requestor of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other data user who has claimed control over the use of the data in order to enable the data requestor to approach him/her/them for the data. 中 文 本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第 18(1) 條 及 第 6 保 障 原 則, 任 何 個 人 或 代 表 一 名 個 人 的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告 知 他 該 使 用 者 是 否 持 有 該 名 個 人 屬 其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如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持 有 該 等 資 料, 可 要 求 該 使 用 者 提 供 一 份 該 等 資 料 的 複 本 除 了 在 會 議 上 派 發 的 文 件 外, 各 位 在 會 議 中 口 頭 提 供 有 關 當 事 人 的 資 料, 將 會 記 錄 在 會 議 紀 錄 中 因 此, 請 各 位 表 明, 你 是 否 會 控 制 你 在 會 議 中 已 / 將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而 控 制 的 方 式 乃 禁 止 會 議 中 其 他 資 料 使 用 者 依 從 ( 不 論 是 完 全 依 從 或 是 部 分 依 從 ) 按 條 例 第 18(1) 條 及 第 6 保 障 原 則 而 提 出 的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如 你 表 明 控 制 該 些 你 在 會 議 中 已 / 將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則 其 他 持 有 該 些 個 人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考 慮 根 據 條 例 第 20(3)(d) 條, 拒 絕 依 從 按 條 例 第 18(1) 條 及 第 6 保 障 原 則 而 提 出 的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根 據 這 項 條 文 去 拒 絕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按 條 例 第 21(1)(c) 條, 告 知 資 料 要 求 者 控 制 該 等 資 料 使 用 的 另 一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姓 名 ( 或 名 稱 ) 及 地 址, 以 讓 資 料 要 求 者 向 控 制 資 料 的 使 用 者 直 接 提 出 他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的 要 求
11 虐 待 配 保 密 附 錄 V ( 適 偶 用 / 同 於 居 16 情 侶 個 資 案 料 及 輸 入 受 表 虐 配 個 偶 案 / 中 同 央 居 資 情 料 侶 系 統 ( 第 1 頁, 共 5 頁 ) 請 依 下 列 指 示 填 寫 本 資 料 及 輸 18 入 歲 表 或 : 以 上 的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 1. 本 配 虐 待 資 偶, 料 / 同 則 輸 居 須 入 情 另 表 侶 外 是 / 性 填 供 暴 報 機 力 構 事 在 件 同 後 一 填 年 報 度 ( 但 即 如 當 在 年 該 一 年 至 內 十 同 二 一 月 受 ) 害 首 人 次 被 知 不 悉 同 有 涉 關 案 虐 人 待 請 香 提 機 港 供 構 灣 所 收 仔 需 集 皇 資 已 后 料 填 大, 寫 道 並 東 的 在 資 213 適 料 號 當 輸 胡 方 入 忠 格 表, 大 內 並 畫 廈 於 7 下 樓 一, 個 社 月 會 份 福 的 利 15 署 家 號 庭 或 及 以 兒 前 童, 一 福 併 利 寄 科 往 4. 本 待 表 配 格 偶 / 只 同 會 居 用 情 作 侶 統 個 計 案 用 及 途 性 暴 力 個 案 中 央 資 料 系 統 收 虐 兒 對 如 童 超 於 資 過 18 料 一 歲 系 名 以 統 涉 下 舉 案 的 報 人 性 暴 請 力 為 受 每 害 位 人 涉, 案 應 人 使 分 用 別 保 填 護 寫 兒 一 童 份 資 表 料 格 系 統 資 料 輸 入 表 向 保 護 7. 在 一 久 的 居 涉 所 親 案 密 內 人 關 共 與 係 同 受, 生 害 而 活 人 非, 的 短 不 關 暫 論 係 交 是 往 否 一 持 欄 續, 一 段 同 長 居 時 情 間 侶, 而 指 這 該 些 情 情 侶 侶 在 維 親 持 密 關 或 曾 係 下 維 於 持 同 長 第 一 資 部 料 份 輸 入 月 一 份 般 / 資 年 料 份 : 聯 絡 人 姓 名 : 5. 填 報 單 機 電 話 號 碼 : 社 位 1. / 2. 非 構 : 3. 醫 會 政 院 福 府 管 利 機 理 署 構 局 * 法 4. 其 他 ( 請 註 明 ) 香 衛 律 港 生 援 警 署 助 務 署 處 暴 * 力 社 個 會 案 福 中 利 央 署 資 單 料 位 系 請 統 透 過 登 服 記 務 有 使 關 用 資 者 料 資 訊 系 統 中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個 案 及 性 上 號
12 ( 第 請 二 以 部 份 個 案 類 別 虐 涉 待 案 配 人 偶 與 / 同 受 居 害 情 人 侶 的 個 關 案 係 界 定 該 個 案 性 為 暴 虐 力 待 個 配 案 偶 / 同 居 情 侶 或 性 暴 力 個 案 ) 附 錄 V ( 第 2 頁, 共 5 頁 ) 請 列 明 涉 案 人 與 受 害 人 的 關 係 : 請 列 並 案 明 人 非 涉, 配 案 請 偶 人 多 / 與 同 填 受 居 寫 害 情 一 ( 人 適 侶 份 的 用 關 / 關 多 於 係 係 份 涉 : 表 案 如 格 人 超 ) 與 過 受 一 害 名 人 涉 丈 妻 夫 子 丈 夫 夫 父 分 居 妻 子 / 前 妻 其 異 異 母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姻 親 同 性 同 居 情 侶 前 他 性 異 親 情 性 屬 侶 情 ( 侶 請 註 明 ) 同 性 情 侶 異 前 同 同 居 情 侶 照 前 同 性 情 侶 等 朋 顧 ), 友 者 請 ( 非 註 親 明 屬 關, 係 如 家 庭 傭 工 機 構 職 員 ( (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個 案, 請 填 寫 僱 陌 所 主 生 有 / 人 僱 部 員 份 / ) 同 事 老 其 師 他 /( 導 請 師 註 明 ) 第 如 屬 性 暴 力 個 案, 第 五 部 份 除 外, 請 填 寫 所 有 部 份 1. 三 香 部 港 份 身 份 證 受 號 害 碼 人 : ) 2.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 持 雙 程 通 行 證 人 士 5. 其 他 類 別 ( 請 註 明 ) ( ) 6. 出 性 生 別 地 點 : : 7. 居 事 發 港 時 年 期 ( 如 非 香 港 出 香 生 港 ): 年 中 國 內 地 不 知 道 其 他 中 南 慣 常 居 住 地 區 ( 以 區 議 會 分 區 ): 黃 大 區 / 仙 西 區 離 大 埔 油 葵 青 觀 島 尖 塘 旺 灣 北 區 九 屯 門 西 仔 龍 貢 城 東 元 朗 深 香 港 以 外 沙 區 水 田 埗 8. 荃 灣 經 9. 其 受 害 人 是 否 屬 於 下 列 類 別 人 士 可 多 過 一 項 ): 10. 損 過 有 教 他 評 育 類 否 聽 十 程 別 估 覺 被 二 度 受 的 歲 : 殘 損 界 以 ) 疾 定 人 為 精 下 的 從 士 神 子 未 包 上 女 接 括 無 : 受 肢 行 正 體 為 規 傷 能 教 殘 力 育 人 視 士 覺 有 ( 小 受 個 學 是 子 女 ) 中 學 否 大 沒 學 有 / 大 專 不 知 道 不 不 知 知 道 道 ( ( : 3. 年 齡 : 4. 種 族
13 11. 職 商 專 : 文 工 廠 或 公 司 東 主 / 店 主 / 攤 位 東 主 附 錄 V 服 人 士 / 行 政 / 管 理 工 作 ( 第 3 頁, 共 5 頁 ) 製 職 / 秘 書 工 作 失 務 性 / 技 術 性 ( 例 如 餐 廳 侍 應 司 機 看 更 售 貨 員 小 販 廚 師 等 ) 家 造 業 工 作 ( 例 如 工 廠 工 人 建 築 工 人 等 ) 學 生 業 庭 主 ( 即 婦 並 無 工 作 但 可 隨 時 工 作 的 人 士 ) 12. 退 休 收 個 其 入 人 他 : 每 ( 請 月 註 明 ) 或 $6,000 以 下 $6,001 $8,000 $8,001 $10,000 $10,000 以 上 綜 保 障 合 社 援 會 助 沒 不 有 收 入 1. 第 四 部 份 ( 沒 有 涉 案 人 資 料 ( 請 直 接 填 寫 第 五 部 份 )) 4. ( 如 超 過 一 名 涉 案 人, 請 為 每 位 涉 案 人 分 別 填 寫 一 份 表 格 ) 5. 出 性 居 生 別 港 地 年 期 點 :( 如 非 香 港 出 生 ): 香 港 中 年 國 內 地 : 其 他 種 事 身 類 發 份 : 證 明 文 件 不 知 道 中 香 港 身 份 證 雙 程 通 行 證 其 他 類 別 ( 請 註 明 ) 不 知 道 南 時 慣 常 居 住 地 區 ( 以 區 議 會 分 區 ): 黃 大 區 / 仙 西 區 離 大 埔 油 葵 青 觀 島 尖 塘 旺 灣 北 區 九 屯 門 西 仔 龍 貢 城 東 元 朗 深 香 港 以 外 沙 區 水 田 埗 8. 荃 灣 9. 教 職 育 業 商 程 度 : 從 未 接 受 正 規 教 育 小 學 中 學 大 學 / 大 專 不 知 道 專 : 文 工 廠 或 公 司 東 主 / 店 主 / 攤 位 東 主 服 人 士 / 行 政 / 管 理 工 作 製 職 / 秘 書 工 作 失 務 造 業 ( 性 業 即 / 工 技 並 作 術 無 ( 性 例 工 工 如 作 作 工 但 ( 廠 可 例 工 隨 如 時 人 餐 工 廳 建 作 侍 築 的 應 工 人 人 士 司 ) 等 機 ) 看 更 售 貨 員 小 販 廚 師 等 ) 10. 個 家 庭 主 婦 學 生 收 人 入 退 每 : 休 月 $6,000 或 以 下 $6,001 $8,000 其 他 ( 請 註 $8,001 $10,000 明 ) $10,000 以 上 不 知 道 綜 保 障 合 社 援 會 助 不 沒 有 收 入 : 2. 年 齡 : 3. 種 族 知 道 知 道
14 11. 有 酗 否 酒 下 列 情 況 ( 可 吸 食 多 毒 過 品 一 項 ): 過 度 借 貸 精 神 病 沉 迷 賭 博 附 錄 V ( 第 4 頁, 共 5 頁 ) ( 第 僅 五 適 部 用 不 份 知 道 虐 待 種 類 身 於 體 配 偶 / 同 居 情 毆 侶 打 個 案 掌 摑 可 使 用 多 腐 過 蝕 一 性 項 例 物 虐 子 質 待 / 情 種 武 況 類 器 ) 傷 害 對 方 或 放 火 等 ( 性 虐 待 例 如 在 不 同 意 下, 強 迫 與 他 / 她 發 生 性 行 為 等 擇 項 請 精 適 ) 於 神 當 右 虐 的 列 待 分 選 重 剝 無 覆 辱 罵 / 羞 辱 對 方 使 理 奪 用 對 地 恐 指 方 嚇 控 性 人 對 語 身 自 方 言 及 由 不 或 行 忠 基 為 本 生 活 需 要 第 不 斷 追 查 對 方 行 蹤 / 騷 擾 對 方 ( 其 他 ( 請 註 明 ) 力 適 種 六 用 類 部 於 份 性 暴 力 性 個 暴 案 力 及 事 涉 件 及 種 性 類 虐 待 的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個 案 可 多 過 一 項 性 暴 強 ) 姦 迫 / 口 非 交 法 性 交 猥 非 褻 法 肛 侵 交 犯 ( 非 禮 ) 其 強 他 迫 ( 進 請 行 註 手 明 淫 ) 2. 第 七 部 份 日 個 期 案 詳 細 資 料 ( 如 涉 及 多 次 事 件,( 日 請 / 月 填 / 報 年 最 ) 近 一 次 事 不 件 知 ) 道 3. 事 件 0000 發 時 間 : 1. 中 0559 時 時 時 時 不 知 道 / / 南 生 地 區 ( 以 區 議 會 分 區 ): 黃 大 區 / 仙 西 區 離 大 埔 油 葵 青 觀 島 尖 塘 旺 灣 北 區 九 屯 門 西 仔 龍 貢 城 東 元 朗 深 香 港 以 外 沙 區 荃 灣 水 田 埗 4. 事 件 發 不 知 道 受 街 生 地 點 : 公 道 共 害 交 人 通 的 工 家 具 涉 其 他 ( 請 註 明 ) 樓 院 梯 舍 案 人 ( 例 的 如 家 宿 舍 受 學 校 醫 院 等 ) 如 害 受 人 害 與 人 涉 與 案 涉 人 案 的 人 家 同 住 ) 不 娛 酒 知 樂 吧 道 場 等 所 )( 例 如 卡 拉 OK (
15 5. 有 否 使 用 武 器 ( 包 括 任 何 物 件 ): 6. 受 害 人 有 是 否 有 受 傷 : 7. 有 沒 不 知 道 否 報 ( 何 警 時 : 報 警? 即 日 事 發 天 / 個 月 ) 沒 有 不 知 道 第 八 部 份 是 次 事 件 帶 來 的 服 務 需 要 ( 可 已 填 接 報 多 受 時 過 的 受 一 服 害 項 務 人 服 務 ) 轉 受 介 害 / 人 安 願 排 意 的 接 服 受 務 2. ( 可 多 過 一 項 服 務 ) 庇 護 中 心 4. 醫 療 5. 警 方 介 入 6. 幼 住 兒 屋 照 顧 7. 危 機 中 心 ( 包 括 輔 導 24 小 8. 時 危 機 介 入 ) 9. 輔 經 法 導 濟 律 援 助 第 10. 九 部 其 份 他 ( 請 註 明 ): 地 般 資 只 組 料 供 別 警 方 填 寫 警 方 需 服 務 : 檔 案 號 其 他 檔 案 : 轉 介 虐 到 待 受 :( 配 害 可 偶 人 / 同 居 意 情 作 侶 出 個 轉 案 介 受 害 人 到 社 會 福 利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跟 進 : 會 政 福 府 利 機 多 署 構 過 一 項 ) 轉 介 經 受 到 社 害 會 人 福 同 意 利 作 署 出 毋 須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I. 一 II. 所 有 有 份 區 / 經 社 署 非 2013 有 距 未 附 錄 V ( 第 5 頁, 共 5 頁 ) 碼 /
16 ----- 發 文 人 警 務 處 處 長 受 文 人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附 錄 VI 電 話 號 碼 Personal Data ( 單 個 位 人 )/ 資 傳 料 真 號 碼 ( 第 1 頁, 共 4 頁 ) 日 期 虐 待 兒 童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家 服 庭 務 暴 轉 力 介 (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 (ST) (YL) 而 需 要 貴 署 警 提 方 供 已 社 知 會 悉 服 下 務 述 或 人 協 士 助 因 案 件 ( 案 件 性 質 ) 警 方 報 案 號 碼 : 便 4. 條 交 回 請 給 人 於 我 員 七 姓 個 若 名 工 需 作 進 天 一 內 步 ( 資 由 料 本, 轉 請 介 聯 便 絡 箋 以 發 下 出 人 日 員 期 : 起 計 ) 簽 署 確 認 接 獲 本 轉 介 並 將 回 覆 職 位 / 電 話 : 確 認 接 獲 轉 介 ( 警 務 處 處 代 長 有 關 :( 當 事 人 姓 名 )/( 檔 號 行 ) 我 人 部 確 員 門 認 姓 接 名 機 獲 關 上 單 述 位 轉 介 請 你 注 意,* 有 關 個 案 正 由 / 經 已 轉 交 以 下 人 員 處 理 : 電 話 / 電 郵 獲 ( 轉 介 人 士 拒 : 於 一 僅 個 適 月 用 內 於 透 家 絕 過 庭 接 第 暴 受 力 2 封 本 個 回 署 案 覆 的 ) 便 若 服 箋 7 務 天 說 內 明 未 進 能 展 聯 絡 獲 社 轉 會 介 福 人 利 士, 署 須 署 長 檔 號 in ( 經 辦 人 :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 傳 日 真 期 號 碼 (CW/S/I) (WTS/SK) (TW/KWT) (E/W) (KC/YTM) (TM) (KT) (SSP) (TP/N) ) 虐 待 兒 童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轉 介 姓 地 名 址 : 性 電 別 話 號 / 碼 年 齡 :: 隨 已 附 夾 背 附 景 / 資 未 料 夾 頁 附 供 同 貴 意 署 書 參 考 及 跟 進 檔 號 : ) ( 代 行 )
17 甲 部 (a) 當 白 事 位 人 置 / ) 與 當 事 人 同 住 人 士 的 資 料 詳 情 :( 書 寫 空 間 若 不 夠 填 寫 附 加 資 料, 請 使 用 下 頁 空 個 人 資 料 附 錄 VI ( 第 2 頁, 共 4 ) 姓 名 及 性 別 關 係 香 港 身 份 證 年 齡 工 作 地 點 或 學 校 同 意 轉 介 背 景 資 料 ( 是 / 否 ) 住 址 / 電 話 號 碼 : (1) 罪 行 及 個 案 性 質 :( 警 方 報 案 編 號 (2) 事 摘 要 :( 請 列 出 事 件 發 生 日 期 地 點 涉 及 人 士, 以 及 有 否 使 用 武 器 和 受 傷 ) (b) 案 件 主 管 / 值 日 官 及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c) 個 會 / 受 理 ( 可 被 著 令 簽 保 剔 多 個 空 格 ): (d) 疑 經 調 犯 已 經 發 已 出 家 將 庭 會 暴 按 力 警 事 方 件 警 通 司 知 警 書 誡 計 劃 接 受 警 誡 (e) 不 查 會 仍 採 在 取 進 行 一 中 步 行 動 ( ) * * // * (Pol. 1130a) 附 加 資 料 歲 以 下 的 違 規 兒 童 當 家 事 庭 人 暴 / 力 : 人 與 們 投 訴 現 人 被 同 安 住 排 的 入 人 住 士 / 醫 兒 院 / 童 ( 庇 護 請 註 中 心 明 : 數 目 關 係 及 兒 童 的 年 歲 10 虐 (f) 其 *. ) 老 他 : 資 料 親 屬 姓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 備 註 : 在 述 個 符 人 合 資 料 不 人 得 資 用 於 提 供 社 例 會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如 無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示 同 意, 上 :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而 須 用 上 述 資 料 的 福 所 利 需 服 期 務 限 / 同 意 書 載 列 項 目 以 外 的 目 的, 亦 不 可 保 存 超 過 : 在 * 福 刪 經 利 去 同 署 不 意 適 的 用 轉 者 介 個 案 中,Pol. 1130b 或 同 意 書 須 與 已 填 妥 的 轉 介 便 箋 一 併 以 傳 真 送 達 社 會 案 經 已 將 / 原 因 : 投 訴 人 不 想 追 究, 並 隨 後 撤 銷 投 訴 : ) 控 告 ( 請 註 明 罪 行 ) 其 他 ( 請 註 明 ) 料 私 ( 隱 條 )
18 個 人 資 料 附 錄 VI ( 第 3 頁, 共 4 頁 ) 只 適 用 於 未 經 同 意 而 轉 介 的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乙 部 ( 須 由 一 名 警 司 或 以 上 職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授 權 ) 現 將 ( 有 關 人 士 姓 名 ) 的 個 人 資 料 傳 送 給 你, 此 乃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58(2) 條 ( 須 連 同 58(1) 條 一 併 理 解 ) 獲 得 豁 免, 目 的 為 防 止 罪 行 發 生, 及 / 或 防 止 杜 絕 或 糾 正 ( 包 括 懲 罰 ) 有 人 作 出 不 合 法 或 嚴 重 不 當 行 為 或 不 誠 實 行 為 或 不 良 行 為, 原 因 如 下 : ( 例 如 : 有 進 一 步 受 暴 力 對 待 的 危 險, 受 害 人 / 疑 犯 / 兒 童 的 需 要, 受 害 人 / 兒 童 受 嚴 重 傷 害, 疑 犯 有 暴 力 傾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提 供 的 服 務 或 援 助 等 ) 備 註 : 姓 名 / 職 級 在 授 權 人 意 符, 合 ( 私 隱 ) 條 例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如 無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示 同 員 : 不 可 保 上 存 述 超 個 過 人 達 資 到 料 上 不 述 得 目 用 的 於 而 提 須 供 用 社 上 會 述 福 資 利 料 服 的 務 所 / 同 需 意 期 書 限 載 列 項 目 以 外 的 目 的, 亦
19 附 錄 VI ( 第 4 頁, 共 4 頁 ) Personal Data 個 人 資 料 轉 介 同 意 書 警 方 報 案 號 碼 : 本 同 意 書 用 以 確 認 我 同 意 讓 警 方 將 個 案 轉 介 往 : 社 會 福 利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 教 育 局 ; 其 他 部 門 / 機 構 的 名 稱 : 我 亦 授 權 警 方 提 供 案 件 檔 號 及 下 列 個 人 資 料 予 上 述 機 關, 以 作 進 一 步 安 排 及 申 請 接 受 有 關 服 務 / 召 開 家 庭 會 議 * 姓 名 關 係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自 己 * 我 的 兒 子 / 女 兒 簽 署 : 日 期 : 簽 署 : ( 父 母 / 監 護 人 姓 名 ) ( 證 人 姓 名 ) * 請 把 不 適 用 者 刪 去
20 Personal Data 個 人 資 料 附 錄 VII 發 文 人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第 2 封 回 覆 便 箋 ( 僅 適 用 於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 ( 一 個 月 內 回 覆 ) 受 文 人 警 務 處 處 長 檔 號 in ( 經 辦 人 )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日 期 來 文 檔 號 來 文 日 期 傳 真 號 碼 in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轉 介 本 人 就 上 次 於 ( 日 期 ) 確 認 接 獲 關 於 獲 轉 介 人 士 的 姓 名 的 轉 介 ( 檔 號 ; ) 向 你 說 明 有 關 進 展 : 該 個 案 正 由 與 他 / 她 聯 絡. ( 社 工 的 姓 名 ) 處 理, 可 致 電 已 聯 絡 上 獲 轉 介 人 士, 但 他 / 她 / 他 們 * 拒 絕 接 受 本 署 的 服 務 經 多 次 嘗 試 仍 未 能 聯 絡 上 獲 轉 介 人 士, 因 此 本 辦 公 室 不 再 跟 進 2. 若 需 進 一 步 商 討 有 關 情 況, 請 致 電 聯 絡 我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先 生 / 小 姐 / 太 太 * * 請 須 由 警 方 填 寫 把 不 適 用 者 刪 去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代 行 ) 警 方 接 獲 回 覆 便 箋 後 其 他 行 動 ( 按 情 況 而 定 ) 的 行 動 通 用 資 料 系 統 於 ( 日 期 ) 由 更 新
21 機 貴 電 構 處 檔 號 傳 話 真 號 碼 : 個 人 資 料 覆 函 ( 一 個 月 內 回 覆 ) 附 錄 VIII 接 收 個 案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及 名 稱 警 務 處 處 長 ( 轉 介 個 案 的 分 區 名 稱 及 地 址 ) 先 生 / 女 士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轉 介 貴 處 曾 於 年 月 日 把 有 關 ( 獲 轉 介 人 士 姓 名 ) 的 個 案 轉 介 予 本 辦 事 處 該 個 案 正 由 ( 社 工 的 姓 名 ) 處 理, 可 致 電 與 他 / 她 聯 絡 已 聯 絡 上 獲 轉 介 人 士, 但 他 / 她 / 他 們 * 拒 絕 接 受 本 機 構 的 服 務 經 多 次 嘗 試 仍 未 能 聯 絡 上 獲 轉 介 人 士, 因 此 本 辦 公 室 不 再 跟 進 2. 若 需 進 一 步 商 討 有 關 情 況, 請 致 電 聯 絡 我 或 先 生 / 小 姐 / 女 士 ( ) ( 服 務 單 位 / 機 構 名 稱 及 主 管 姓 名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警 的 年 月 日 # 方 行 動 接 獲 回 覆 便 箋 後 行 通 動 用 資 ( 料 按 系 情 統 況 而 # 於 定 ) ( 日 期 ) 由 更 新 副 本 送 : 社 會 福 利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通 用 資 料 系 統 是 警 方 的 系 統
22 由 指 定 家 庭 暴 力 調 查 單 位 接 手 處 理 的 家 庭 暴 力 (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 嚴 重 罪 行 個 案 保 護 指 家 定 社 庭 會 及 家 服 兒 庭 暴 務 童 單 服 力 位 務 調 查 與 課 警 總 單 方 務 位 組 在 辦 指 記 公 定 錄 時 間 聯 絡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總 務 組 家 有 庭 關 暴 資 力 料 調, 查 並 單 查 位 核 之 警 方 間 轉 的 介 合 資 作 料 流 及 程 個 圖 該 服 務 課 的 已 知 個 接 獲 警 方 轉 介, 但 仍 未 案 記 錄 負 責 個 案 社 工 / 當 值 社 工 於 有 個 案 / 警 方 轉 介 記 錄 單 當 位 日, 回 並 覆 在 指 有 定 需 家 要 庭 時 暴 採 力 取 調 行 查 動 個 保 案 護 通 的 家 工 庭 及 作 兒 者 童 應 : 服 務 課 總 務 組 / 接 收 把 力 知 調 負 負 查 責 責 單 單 位 位 的 的 資 總 料 務 通 組 知 指 定 家 庭 暴 暴 高 社 力 級 工 / 調 社 當 查 會 值 單 工 社 位 作, 工 主 並 於 任 在 當 分 有 日 派 需 回 個 要 覆 案 時 指 負 採 定 責 取 家 個 行 庭 案 動 指 總 安 定 務 排 家 組 轉 庭 通 介 暴 知 指 定 家 庭 暴 力 調 查 單 位 負 責 個 案 社 工 / 當 值 社 工 於 當 日 回 覆 要 當 力 時 值 調 採 社 查 取 工 單 行 作 位 動, 於 當 並 日 在 回 有 覆 需 1. 指 定 家 庭 暴 力 調 查 單 位,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2. 採 取 行 動 在 一 個 月 內 把 跟 進 個 在 案 七 的 個 社 工 工 作 / 天 服 內 務 以 單 書 位 面 資 確 料 認 通 接 知 獲 指 個 定 案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提 供, 並 與 指 定 家 庭 暴 力 調 查 單 位 保 持 聯 家 絡 庭, 暴 以 力 便 調 持 查 續 單 監 位 註 1: 其 他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包 括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感 化 辦 事 處 現 正 處 理 的 個 案 由 醫 社 會 服 務 部 處 理 的 察 個 案 個, 案 附 註 : 工 處 如 派 理 果 駐 病 情 的 人 況 公 涉 需 立 及 要 醫 法 安 院 定 排 職 / 緊 責 專 急 的 科 介 問 門 入 題 診 服 診 ( 務 所 與, ( 有 精 社 關 神 區 人 健 服 員 康 務 必 條 隊 須 例 伍 立 除 即 外 有 採 關 ) 取 的 覆 行 法 診 動 定 的 職 個 責 案 除 外 不 過 ), 倘 請 若 參 病 考 人 的 醫 住 務 址 社 並 會 不 服 屬 務 該 工 醫 作 務 手 社 冊 會 ( 服 二 務 零 部 一 所 四 處 年 的 二 包 同 月 括 一 ) 需 社 第 要 署 在 分 區 至 內 個, 星 醫 期 段 務 內 社 由 工 有 將 醫 不 務 會 社 案 其 他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註 已 1 分 沒 派 附 錄 I X
23 處 理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個 案 的 工 作 流 程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社 署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個 案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非 政 府 機 構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評 估 初 步 需 要 評 估 初 步 需 要 評 估 初 步 需 要 制 訂 即 時 福 利 計 劃 制 訂 即 時 福 利 計 劃 制 訂 即 時 福 利 計 劃 如 有 需 要, 與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 芷 若 園 / 家 庭 危 機 支 援 中 心 ( 向 晴 軒 ) 聯 絡, 以 便 安 排 短 期 住 宿 服 務 在 接 收 個 案 時 作 出 一 切 所 需 的 轉 介 工 作 及 與 有 關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商 討 後, 轉 介 個 案 至 所 屬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跟 進 如 有 需 要, 與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 芷 若 園 / 家 庭 危 機 支 援 中 心 ( 向 晴 軒 ) 聯 絡, 以 便 安 排 短 期 住 宿 服 務 負 責 統 籌 及 安 排 一 系 列 服 務, 包 括 醫 療 經 濟 社 會 心 理 及 法 律 援 助, 並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合 作 定 期 監 察 和 檢 討 個 案 在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的 問 題 獲 得 解 決 後, 便 結 束 個 案 / 把 個 案 轉 介 予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跟 進, 以 提 供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如 個 案 屬 第 3.19 段 所 述 類 別, 應 在 受 害 人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並 在 接 收 個 案 時 作 出 一 切 所 需 的 轉 介 工 作 及 與 有 關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商 討 後, 轉 介 個 案 至 適 當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跟 進 如 有 需 要, 與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 芷 若 園 / 家 庭 危 機 支 援 中 心 ( 向 晴 軒 ) 聯 絡, 以 便 安 排 短 期 住 宿 服 務 負 責 統 籌 及 安 排 一 系 列 服 務, 包 括 醫 療 經 濟 社 會 心 理 及 法 律 援 助, 並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合 作 定 期 監 察 和 檢 討 個 案 在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的 問 題 獲 得 解 決 後, 便 結 束 個 案, 服 務 對 象 無 須 接 受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附 錄 X
24 檔 電 樣 本 ( 供 參 考 用 途 ) ( 案 編 號 接 話 地 收 號 址 個 碼 及 案 名 單 稱 位 ) ( 名 轉 稱 介 及 機 地 構 址 ) 附 錄 XI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 先 生 / 女 士 : : 致 電 與 貴 本 課 機 構 轉 介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個 案 港 有 身 特 份 別 證 情 現 號 況 特, 碼 函 請 轉 提 供 方 便 聯 絡, 事 電 住 主 址 有 關 個 案 資 料 現 提 供 如 下, 的 以 時 供 間 參 及 考 方 : 法 本 家 機 庭 構 成 員 資 料 姓 名 被 轉 關 介 係 人 士 性 別 / 年 齡 ( a ) ( b ) 主 要 問 題 : 曾 提 供 的 服 務 : ( c ) 其 他 資 料 :( 例 如 有 關 文 件 等 ( 如 有 的 話 )) ( d ) 煩 請 貴 課 先 予 生 以 / 跟 女 進 士 聯 如 絡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與 ( e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 轉 介 機 構 名 稱 及 主 管 ) 姓 名 ) * 的 的 介 討 ( 曾 論 姓 於 名 ) 先 生 年 / 女 士 *( 月 歲, 日 話 : ) 予 貴 課 跟 進 ( 如 香 ) 自 年 月 日 開 始 為 該 個 案 提 供 服 務 者 年 月 日 (
25 檔 電 案 話 編 號 樣 本 ( 供 參 考 用 途 ) 傳 真 號 碼 : 保 地 護 址 家 ) 中 西 南 庭 離 兒 島 童 區 服 務 課 九 荃 觀 龍 灣 塘 城 )/( 及 葵 油 青 尖 黃 旺 大 )/( 仙 屯 及 門 西 東 深 貢 區 水 )/ 及 埗 )/ 灣 仔 )/ 地 機 址 構 名 稱 ( 大 埔 及 北 區 )/( 沙 田 )/( 元 朗 ) 服 主 務 管 先 單 生 位 / 名 女 稱 士 : 本 保 護 家 庭 接 及 獲 兒 虐 童 待 服 配 務 偶 課 / 已 同 收 居 到 情 貴 侶 機 個 構 案 轉 轉 介 介 有 通 關 知 書 ( 被 轉 介 個 人 案 士 現 姓 由 名 ) 的 個 案 電 話 號 碼 是 先 生 / 女 士 ( 社 工 姓 名 ) 跟 進, 其 聯 絡 原 絕 因 : 接 收 個 案 此 拒 附 錄 XII 年 月 日 (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代 長 行 )
26 附 錄 XIII ( 第 1 頁, 共 4 頁 ) 將 個 案 轉 介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處 理 的 考 慮 因 素 ( 適 用 於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 I. 成 年 受 害 人 個 案 工 作 者 須 知 : 以 下 是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中 成 年 受 害 人 及 / 或 倖 存 者 的 一 些 常 見 心 理 問 題 請 利 用 建 議 的 問 題 了 解 他 們 是 否 出 現 以 下 的 心 理 狀 況 若 受 助 人 對 下 列 關 於 心 理 失 調 的 問 題 所 給 的 答 案 是 有 的 話, 個 案 工 作 者 可 考 慮 將 受 助 人 轉 介 予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接 受 更 詳 細 的 評 估,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接 受 治 療 A. 創 傷 後 因 壓 力 而 出 現 失 常 的 情 況 症 狀 包 括 : 經 常 想 起 並 受 到 創 傷 事 件 困 擾 腦 海 閃 現 創 傷 事 件 的 情 景 做 惡 夢 和 夢 魘 生 理 和 心 理 困 擾 逃 避 與 創 傷 事 件 有 關 的 事 物 悶 悶 不 樂 心 因 性 失 憶 呆 滯 過 度 亢 奮 精 神 難 以 集 中 1. 你 有 沒 有 曾 經 目 睹 或 經 歷 實 際 危 及 個 人 生 命 或 你 認 為 會 危 及 個 人 生 命 的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2. 曾 經 歷 家 庭 暴 力 創 傷 的 人 士 有 時 會 想 起 某 些 暴 力 情 景 ; 當 回 憶 起 這 些 暴 力 情 景 時, 其 真 實 程 度 令 他 們 覺 得 自 己 又 再 親 歷 其 境 你 有 沒 有 出 現 過 這 種 情 況? 3. 你 有 沒 有 刻 意 抑 壓 自 己 不 要 回 想 所 經 歷 的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或 在 該 事 件 中 的 感 受? 你 是 否 逃 避 談 及 該 事 件? 4. 自 從 經 歷 有 關 暴 力 事 件 後, 你 在 睡 眠 方 面 有 沒 有 困 難? 有 沒 有 5. 每 當 遇 到 一 些 令 你 想 起 所 經 歷 的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27 附 錄 XIII ( 第 2 頁, 共 4 頁 ) 時, 你 會 否 顫 抖 冒 汗 心 跳 加 速 苦 惱 和 害 怕? 6. 你 有 沒 有 受 到 上 述 A 部 分 第 2 至 第 5 條 問 題 所 述 的 症 狀 困 擾 超 過 一 個 月? B. 嚴 重 抑 鬱 症 症 狀 包 括 : 極 度 情 緒 低 落 事 事 不 感 興 趣 體 重 顯 著 下 降 或 增 加 睡 眠 失 調 焦 躁 不 安 或 行 動 遲 緩 做 事 提 不 起 勁 極 度 罪 疚 覺 得 自 己 毫 無 價 值 無 法 集 中 精 神 有 意 或 試 圖 自 殺 1. 你 是 否 差 不 多 每 天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感 到 悶 悶 不 樂 沮 喪 或 情 緒 低 落? 有 沒 有 2. 你 是 否 對 以 往 喜 歡 的 事 物 不 感 興 趣 或 興 趣 減 少? 3. 你 是 否 難 以 入 睡 難 以 熟 睡 或 在 早 上 很 早 便 醒 來? 4. 你 有 沒 有 回 想 往 事, 而 且 每 當 想 起 時 會 感 到 罪 疚? 5. 當 人 感 到 沮 喪 或 情 緒 低 落 時, 可 能 會 想 到 死 亡 你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想 法? 6. 你 是 否 覺 得 自 己 毫 無 價 值 或 者 是 個 失 敗 者? 7. 在 過 去 兩 個 星 期, 你 有 沒 有 受 到 上 述 B 部 分 第 1 至 第 6 條 問 題 所 述 的 症 狀 困 擾? C. 個 案 工 作 者 需 要 由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提 供 支 援 的 危 機 個 案 例 如 : 受 助 人 有 自 殺 或 殺 人 傾 向 II. 施 虐 者 為 施 虐 者 提 供 治 療 服 務 旨 在 協 助 施 虐 者 承 認 本 身 對 伴 侶 做 出 的 暴 力 行 為 對 本 身 的 行 為 承 擔 責 任 改 變 本 身 的 行 為 模 式 和 處 理 本 身 與 人 相 處 的 問 題 適 合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的 受 助 人, 包 括 那 些 須 接 受 深 入 輔 導, 以 處 理 本 身 暴 力 行 為 和 其 他 問 題 的 施 虐 者
28 附 錄 XIII ( 第 3 頁, 共 4 頁 ) 在 考 慮 轉 介 施 虐 者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時,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顯 然 是 該 施 虐 者 有 多 大 決 心 求 助 如 受 助 人 的 求 助 意 識 不 高, 個 案 工 作 者 可 向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尋 求 協 助, 鼓 勵 受 助 人 接 受 評 估 和 治 療 III. 兒 童 受 害 人 及 青 少 年 受 害 人 研 究 結 果 一 致 顯 示, 兒 童 會 因 為 目 擊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而 影 響 其 心 理 發 展 一 些 兒 童 在 長 期 經 歷 家 庭 暴 力 後, 可 能 出 現 嚴 重 的 適 應 問 題 或 甚 至 出 現 心 理 症 狀 為 受 助 兒 童 進 行 評 估 時, 必 須 考 慮 該 名 兒 童 當 時 所 處 的 成 長 階 段, 這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因 為 不 同 年 紀 的 兒 童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症 狀 以 下 載 列 一 些 考 慮 因 素, 協 助 個 案 工 作 者 識 別 哪 些 兒 童 受 害 人 和 青 少 年 受 害 人 需 要 接 受 心 理 服 務 如 下 列 問 題 的 答 案 是 有 的 話, 請 考 慮 將 受 助 人 轉 介 予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1. 該 兒 童 有 沒 有 重 複 演 譯 他 經 歷 過 的 暴 力 情 景? / 該 青 少 年 有 沒 有 感 到 他 / 她 所 經 歷 的 暴 力 事 件 重 複 發 生? 2.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有 沒 有 因 一 些 令 他 聯 想 起 以 往 創 傷 經 歷 的 侵 擾 性 聲 音 或 影 像 而 感 到 困 擾 不 安? 3.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有 沒 有 做 惡 夢 或 出 現 夜 驚 的 情 況? 4.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在 進 食 方 面 有 沒 有 問 題 或 有 沒 有 表 示 有 胃 痛 或 頭 痛 等 身 體 毛 病? 5. 該 兒 童 ( 特 別 是 學 前 兒 童 ) 在 行 為 上 有 沒 有 出 現 退 步 的 情 況, 例 如 經 常 要 他 人 餵 食 或 為 他 穿 衣 大 小 便 失 禁 等? 6. 該 兒 童 是 否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焦 躁 不 安 地 依 附 着 一 個 人? 有 沒 有 7.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是 否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心 不 在 焉?
29 附 錄 XIII ( 第 4 頁, 共 4 頁 ) 8.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是 否 經 常 不 願 意 上 學 或 經 常 逃 學? 9.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有 沒 有 孤 立 自 己 或 表 現 出 抗 拒 他 人? 10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是 否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只 表 現 出 某 種. 情 緒, 例 如 悶 悶 不 樂 或 感 到 無 助 等? 11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有 沒 有 覺 得 自 己 沒 有 將 來? 例 如. 認 為 自 己 只 可 多 活 幾 天 或 幾 個 月? 該 兒 童 是 否 不 留 心 別 人 的 指 示?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是 否 神 經 過 敏?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對 事 物 是 否 有 過 分 驚 嚇 的 反 應? 該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有 沒 有 難 於 入 睡?
30 ( 樣 本 ) 附 錄 XIV (A) 轉 介 輔 導 服 務 同 意 書 ( 供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用 ) 本 人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同 意 醫 院 轉 介 本 人 往 社 會 福 利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 接 受 輔 導 服 務 簽 署 : 見 證 人 簽 署 : 見 證 人 姓 名 : 見 證 人 職 銜 : 醫 生 / 護 士 / 社 工 * 日 期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醫 護 人 員 填 妥 此 表 格 後, 請 連 同 轉 介 信 交 往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安 排 有 關 服 務 )
31 )* 發 文 人 : 醫 務 社 名 會 服 務 部 主 任 檔 電 號 話 經 ( 傳 日 真 期 : 來 日 總 文 頁 檔 數 期 號 : 傳 真 : in 稱 ) 便 箋 受 文 龍 高 服 城 級 務 觀 及 社 課 塘 ( 油 會 中 尖 工 黃 西 旺 作 南 仙 主 任 離 / 西 島 保 貢 )( 護 東 深 家 區 水 庭 及 埗 灣 )( 兒 仔 九 童 ) 附 )( 錄 荃 灣 XIV 及 葵 (B) 辦 人 ( 沙 元 田 朗 )( 大 埔 及 北 區 )( 屯 青 門 : ) : : in 轉 介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個 案 本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現 轉 介 受 助 人 ( 姓 名 ), 女 性 / 男 性 *, 歲,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現 居 於 ( 住 址 ), 電 話 號 碼 予 貴 課 以 作 ( 如 受 助 人 在 聯 絡 方 法 及 時 間 方 面 有 特 別 要 求, 請 註 明 : ) 2. 上 述 受 助 人 曾 於 年 月 日 到 醫 院 急 症 室 診 治 他 / 她 * 接 受 治 療 後 出 院, 無 須 覆 診 3. 有 關 受 助 人 的 資 料 載 列 如 下, 以 供 參 考 : (a) 徵 求 受 助 人 同 意 (b) (c) 上 述 受 助 人 同 意 本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將 其 個 案 轉 介 予 社 會 福 利 署 社 工 跟 進 隨 便 箋 夾 附 受 助 人 的 同 意 書 副 本 一 份 * 本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已 於 年 月 日 透 過 電 話 與 上 述 受 助 人 聯 絡 / 在 醫 院 與 上 述 受 助 人 面 談 * 他 / 她 *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你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由 於 本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無 法 在 兩 個 工 作 天 內 與 上 述 受 助 人 聯 絡, 因 此 已 郵 寄 標 準 公 函 予 受 助 人, 通 知 他 / 她 * 已 將 其 個 案 轉 介 予 你 們 跟 進 受 助 人 面 對 的 問 題 : 已 向 受 助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 (d) 備 註 :( 例 如 有 關 受 助 人 的 病 歷 資 料 ( 如 有 的 話 )) 名 稱 ( 如 第 3(b) 至 (d) 項 的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紙 填 寫 ) 4. 請 刪 去 不 煩 適 請 用 跟 者 進 上 述 受 助 人 的 事 宜 如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與 醫 務 社 工 聯 絡 ( )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主 任 ( ) *
32 附 錄 XIV (C) 檔 案 編 號 : ( 名 稱 ) 電 話 :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地 址 ) (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 機 構 名 稱 ) (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 主 管 人 員 : 轉 介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個 案 本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現 將 受 助 人 ( 姓 名 ), 女 性 / 男 性 *, 歲,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現 居 於 ( 住 址 ), 電 話 號 碼 予 貴 單 位 以 作 ( 如 受 助 人 在 聯 絡 方 法 及 時 間 方 面 有 特 別 要 求, 請 註 明 : ) 上 述 受 助 人 曾 於 年 月 日 到 醫 院 急 症 室 診 治 他 / 她 * 接 受 治 療 後 出 院, 無 須 覆 診 有 關 受 助 人 的 資 料 載 列 如 下, 以 供 參 考 : (a) 徵 求 受 助 人 同 意 上 述 受 助 人 同 意 本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將 其 個 案 轉 介 予 社 會 福 利 署 社 工 跟 進 隨 便 箋 夾 附 受 助 人 的 同 意 書 副 本 一 份 * 本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已 於 年 月 日 透 過 電 話 與 上 述 受 助 人 聯 絡 / 在 醫 院 與 上 述 受 助 人 面 談 * 他 / 她 *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你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b) 受 助 人 面 對 的 問 題 : (c) 已 向 受 助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 (d) 備 註 :( 例 如 有 關 受 助 人 的 病 歷 資 料 ( 如 有 的 話 )) ( 如 第 (b) 至 (d) 項 的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請 另 紙 填 寫 ) 煩 請 跟 進 上 述 受 助 人 的 事 宜 如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醫 請 務 刪 社 去 工 不 適 用 者 聯 絡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醫 院 行 政 總 監 * ( 代 行 ) * 與
33 附 錄 XIV (D) 檔 案 編 號 : ( 名 稱 ) 電 話 :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地 址 ) (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社 會 福 利 署 /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個 案 服 務 跟 進 通 知 書 先 生 / 女 士 : 你 曾 於 年 月 日 到 醫 院 急 症 室 診 治 由 於 你 當 時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社 工 服 務, 本 辦 事 處 根 據 你 的 住 址, 已 於 年 月 日 將 你 的 個 案 轉 介 到 下 列 服 務 單 位 的 社 工 負 責 跟 進 :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可 與 本 人 聯 絡 ( 電 話 : 電 上 述 服 務 單 位 的 社 工 ) 或 致 簽 署 : 醫 務 社 工 姓 名 :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日 期 :
34 保 良 局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為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的 婦 女 及 子 女 提 供 即 時 支 援 及 保 護 附 錄 XVI ( 第 1 頁, 共 5 頁 ) 服 務 對 象 1.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或 危 機 之 單 身 或 已 婚 婦 女 及 其 18 歲 以 下 而 未 有 其 他 合 適 住 宿 照 顧 之 子 女 2. 被 虐 或 面 對 家 庭 危 機 之 歲 女 童 3. 被 僱 主 虐 待 之 海 外 僱 傭 或 由 政 府 部 門 或 法 庭 轉 介 之 擄 拐 個 案 服 務 內 容 小 時 熱 線 服 務 : 提 供 情 緒 支 援 介 紹 社 會 資 源 及 處 理 入 住 申 請 2. 安 全 的 短 暫 住 宿 服 務 入 住 期 一 般 為 兩 星 期, 按 特 別 情 況 延 長 至 三 個 月 為 限 3. 專 業 個 案 及 小 組 輔 導 : 處 理 情 緒 困 擾 重 拾 自 信 及 提 升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4. 入 住 支 援 服 務 : 緊 急 物 資 援 助 功 課 輔 導 子 女 托 管 互 助 小 組 及 其 他 多 元 化 活 動 5. 社 區 教 育 如 何 申 請 入 住 致 電 中 心 熱 線 或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非 政 府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醫 院 或 政 府 執 法 部 門 轉 介 收 費 住 宿 費 用 全 免, 日 常 生 活 及 膳 食 支 出 由 入 住 者 自 行 負 責 聯 絡 我 們 昕 妍 居 24 小 時 熱 線 : 傳 真 : 電 郵 :sunrisecourt@poleungkuk.org.hk 通 訊 地 址 : 軒 尼 詩 道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號 維 安 中 心 24 小 時 熱 線 : 傳 真 : 電 郵 :waion@poleungkuk.org.hk 通 訊 地 址 : 西 貢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165 號 曉 妍 居 24 小 時 熱 線 : 傳 真 : 電 郵 :dawncourt@poleungkuk.org.hk 通 訊 地 址 : 西 貢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165 號 12/2009
35 附 錄 XVI ( 第 2 頁, 共 5 頁 ) 和 諧 之 家 婦 女 及 兒 童 庇 護 中 心 Harmony House Shelter for Women and Children 24 小 時 婦 女 求 助 熱 線 24-hour Woman Hotline 通 訊 地 址 Mailing address 九 龍 尖 沙 咀 P.O. Box No , 郵 政 信 箱 號 Tsimshatsui Post Office, Kowloon, Hong Kong. 電 郵 hhshelter@harmonyhousehk.org 網 址 Website: 和 諧 之 家 和 諧 之 家 是 一 所 專 門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的 非 牟 利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於 1985 年 設 立 全 港 首 間 收 容 受 虐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之 庇 護 中 心 因 應 服 務 需 要, 我 們 由 單 一 庇 護 中 心 發 展 為 一 站 式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包 括 預 防 性 的 社 區 教 育 工 作 婦 女 離 舍 跟 進 婦 女 自 強 支 援 施 虐 者 輔 導 家 庭 暴 力 危 機 處 理 及 兒 童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輔 導 等 此 外, 和 諧 之 家 亦 透 過 出 版 書 籍 地 區 交 流 各 項 培 訓 等, 將 工 作 經 驗 與 各 專 業 人 士 分 享 和 交 流 信 念 及 使 命 我 們 相 信 每 個 人 的 權 利 及 尊 嚴 均 應 受 到 尊 重, 並 享 有 不 受 暴 力 虐 待 及 壓 迫 的 權 利, 這 項 人 權 不 論 在 社 會 或 家 庭 裡, 均 應 受 到 保 護 我 們 相 信 平 等 和 互 相 尊 重, 是 建 立 和 諧 家 庭 關 係 及 培 育 家 庭 成 員 身 心 健 康 發 展 的 基 石 我 們 強 烈 反 對 使 用 暴 力 操 控 家 庭 成 員, 並 協 助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重 拾 應 有 的 生 活 尊 嚴 我 們 致 力 建 立 一 個 對 家 庭 暴 力 零 度 容 忍 的 社 會 和 諧 之 家 婦 女 及 兒 童 庇 護 中 心 目 標 為 受 虐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提 供 安 全 和 緊 急 的 庇 護 服 務 為 正 受 家 庭 暴 力 困 擾 之 家 庭 及 親 密 伴 侶 提 供 24 小 時 即 時 支 援 及 轉 介 服 務
36 協 助 受 虐 婦 女 重 建 尊 嚴 及 建 立 和 諧 生 活 附 錄 XVI ( 第 3 頁, 共 5 頁 ) 協 助 目 睹 或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的 兒 童 消 除 家 暴 困 擾 服 務 對 象 受 虐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 任 何 年 齡 之 女 童 及 12 歲 以 下 之 男 童 ; 如 有 需 要, 庇 護 中 心 會 酌 情 考 慮 讓 12 至 14 歲 之 男 童 入 住 ) 香 港 居 民 或 合 法 留 港 人 士 * 服 務 對 象 涵 蓋 少 數 族 裔, 以 及 不 同 性 傾 向 宗 教 或 其 他 背 景 的 人 士 申 請 入 住 方 法 自 行 致 電 熱 線 經 社 工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轉 介 終 止 服 務 方 法 庇 護 中 心 或 入 住 婦 女 均 可 要 求 終 止 庇 護 中 心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一. 住 宿 服 務 收 費 住 宿 費 全 免 入 住 宿 友 需 自 行 負 責 日 常 生 活 及 膳 食 開 支 庇 護 中 心 可 以 為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宿 友 提 供 或 暫 借 食 物 及 基 本 生 活 用 品 住 宿 期 一 般 住 宿 期 為 兩 星 期 如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長 住 宿 期 至 最 多 三 個 月 入 住 準 則 婦 女 須 有 自 我 照 顧 以 及 照 顧 子 女 之 能 力 入 住 宿 友 能 遵 守 庇 護 中 心 地 址 地 區 及 有 關 路 標 的 保 密 原 則 入 住 宿 友 能 遵 守 庇 護 中 心 規 則 及 適 應 團 體 生 活 * 庇 護 中 心 會 作 個 案 評 估, 以 審 核 有 關 入 住 申 請
37 二. 熱 線 輔 導 及 跟 進 服 務 附 錄 XVI ( 第 4 頁, 共 5 頁 ) 24 小 時 婦 女 求 助 熱 線 為 面 對 家 庭 暴 力 的 婦 女 提 供 危 機 評 估 及 情 緒 支 援, 協 助 她 們 制 定 安 全 計 劃, 並 介 紹 及 轉 介 社 區 資 源 如 有 需 要 可 安 排 入 住 庇 護 中 心 婦 女 熱 線 跟 進 服 務 為 曾 致 電 熱 線 但 暫 不 入 住 庇 護 中 心 的 受 虐 婦 女 提 供 情 緒 支 援 及 輔 導 三. 個 人 及 小 組 輔 導 為 協 助 入 住 婦 女 及 兒 童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庇 護 中 心 社 工 會 提 供 危 機 評 估 需 要 評 估 個 案 輔 導 及 治 療 小 組 等 活 動, 讓 婦 女 及 兒 童 學 習 有 關 情 緒 處 理 認 識 家 暴 制 定 安 全 及 生 活 計 劃 婚 姻 親 密 關 係 及 親 子 關 係 等 內 容 我 們 更 會 按 需 要 為 她 們 轉 介 社 會 資 源, 如 經 濟 及 住 屋 安 排 法 律 諮 詢 等, 並 積 極 聯 繫 社 區 負 責 社 工, 跟 進 離 舍 家 庭 長 遠 生 活 計 劃 四. 教 育 及 發 展 性 活 動 庇 護 中 心 推 行 多 元 化 教 育 及 發 展 性 活 動, 包 括 法 律 講 座 婦 女 分 享 親 子 遊 戲 功 課 輔 導 生 日 會 節 日 活 動 舍 友 週 會 及 專 題 講 座 等, 幫 助 入 住 宿 友 建 立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提 升 適 應 新 生 活 的 能 力 五. 離 舍 跟 進 服 務 為 離 舍 婦 女 及 兒 童 提 供 約 三 個 月 之 跟 進 服 務,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生 活 技 能, 和 保 護 自 己 及 子 女 身 心 安 全 的 意 識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電 話 聯 絡 家 訪 輔 導 情 緒 支 援 及 轉 介 社 會 資 源 等 六. 對 外 合 作 及 外 展 服 務 我 們 透 過 講 座 小 組 及 熱 線 跟 進 等 服 務, 接 觸 未 有 求 助 或 未 能 入 住 庇 護 中 心 的 受 虐 婦 女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當 中 包 括 低 收 入 的 高 危 家 庭 少 數 族 裔 及 新 來 港 人 士 出 版 : 和 諧 之 家 出 版 日 期 : 2012 年 11 月 出 版 數 量 : 2000 份
38 附 錄 XVI ( 第 5 頁, 共 5 頁 )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恬 寧 居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服 務 對 象 18 歲 或 以 上 遭 受 身 體 心 理 或 性 虐 待 之 未 婚 或 已 婚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17 歲 或 以 上 男 孩 不 包 括 在 內 ) 18 歲 以 下 面 對 家 庭 及 性 暴 力 問 題 的 少 女, 但 必 須 獲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不 分 宗 教 種 族 及 性 傾 向 服 務 內 容 24 小 時 熱 線 服 務, 提 供 情 緒 支 援 介 紹 社 區 資 源 作 簡 單 評 估 以 處 理 入 宿 或 轉 介 申 請 設 有 45 個 宿 位, 一 般 住 宿 期 為 兩 星 期, 若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延 長 至 三 個 月 住 宿 期 間, 提 供 個 人 輔 導 治 療 性 小 組 兒 童 功 課 輔 導 興 趣 班 康 樂 活 動 緊 急 物 資 援 助 及 轉 介 服 務 等 為 離 院 婦 女 提 供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跟 進 服 務, 以 協 助 婦 女 提 升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舉 辦 社 區 教 育 活 動, 宣 揚 零 暴 力 和 諧 家 庭 的 訊 息 收 費 住 宿 費 用 全 免 日 常 生 活 及 膳 食 支 出 由 入 住 者 自 行 負 責 申 請 及 退 出 服 務 致 電 24 小 時 熱 線 申 請 入 住 或 作 出 轉 介 入 住 者 可 按 個 人 意 願 退 出 服 務, 但 建 議 先 獲 個 案 社 工 評 估 以 確 保 個 人 安 全 通 訊 資 料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恬 寧 居 傳 真 : 電 郵 :serenecrt@cfsc.org.hk 通 訊 地 址 : 觀 塘 翠 屏 道 3 號 9 樓 網 址 :
39 附 錄 XVI ( 第 1 頁, 共 5 頁 )
40 附 錄 XVI ( 第 2 頁, 共 5 頁 )
41 附 錄 XVII
42 保 良 局 翠 林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附 錄 XVIII ( 第 1 頁, 共 2 頁 )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專 責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資 訊 情 緒 支 援 及 陪 伴 服 務, 減 輕 受 害 人 在 面 對 案 件 調 查 司 法 程 序 及 生 活 突 變 的 徬 徨 和 恐 懼 中 心 地 址 : 將 軍 澳 翠 林 邨 彩 林 樓 地 下 號 查 詢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victimsupport@poleungkuk.org.hk 網 址 : 服 務 對 象 : 由 以 下 單 位 社 工 轉 介 之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及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社 會 福 利 署 感 化 及 社 會 服 務 令 辦 事 處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危 機 介 入 及 支 援 中 心 ( 芷 若 園 ) 服 務 地 區 : 全 港 服 務 時 間 : 中 心 開 放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00 下 午 6:00 星 期 六 上 午 9:00 下 午 1:00 接 收 轉 介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六 上 午 9:00 晚 上 9:00 ( 公 外 勤 支 援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日 上 午 9:00 晚 上 9:00 ( 包 服 務 內 容 : 公 眾 括 假 公 期 眾 除 假 外 期 ( ) ) ) 提 供 相 關 刑 事 或 民 事 的 法 律 資 訊, 讓 受 害 人 掌 握 個 人 權 益, 作 出 適 切 的 選 擇 陪 伴 受 害 人 協 助 警 方 調 查 及 跟 進 有 關 事 宜 陪 伴 受 害 人 到 法 院 出 席 聆 訊 或 處 理 其 他 相 關 的 法 律 程 序 在 司 法 過 程 中 安 排 兒 童 托 管 服 務 介 紹 及 陪 同 受 害 人 尋 找 相 關 的 社 區 服 務, 包 括 : 住 屋 經 濟 援 助 學 校 醫 療 托 兒 等 提 供 家 居 安 全 及 生 活 指 導, 加 強 受 害 人 在 處 理 家 務 照 顧 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方 面 的 能 力
43 附 錄 XVIII ( 第 2 頁, 共 2 頁 ) 設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為 有 需 要 的 受 害 人 提 供 心 理 評 估 及 轉 介 定 期 舉 辦 情 緒 支 援 及 互 助 小 組 提 供 子 女 探 視 服 務 ( 轉 介 單 位 不 包 括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及 危 機 介 入 及 支 援 中 心 ( 芷 若 園 )) 定 期 舉 辦 義 工 及 過 來 人 培 訓 課 程, 組 織 他 / 她 們 建 立 地 區 網 絡,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支 援, 藉 此 提 升 參 加 者 的 個 人 能 力 費 用 : 全 免 ( 服 務 使 用 者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之 交 通 費 除 外 ) ( 於 2012 年 8 月 20 日 更 新 )
44 附 錄 XIX ( 截 至 年 月 的 資 料 ) ( 第 1 頁, 共 16 頁 ) 為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個 案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提 供 服 務 的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的 地 址 熱 線 / 電 話 號 碼 及 傳 真 號 碼 一 覽 [ 有 關 為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個 案 受 害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詳 情 可 參 閱 支 援 虐 兒 虐 待 配 偶 / 同 居 情 侶 及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服 務 網 頁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單 位 名 稱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 地 址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3 樓 2313 室 電 話 傳 真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東 區 及 灣 仔 )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2 樓 229 室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觀 塘 ) 九 龍 九 龍 灣 臨 樂 街 19 號 南 豐 商 業 中 心 5 樓 502 室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黃 大 仙 及 西 貢 ) 九 龍 黃 大 仙 正 德 街 104 號 黃 大 仙 社 區 中 心 3 樓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 九 龍 彌 敦 道 405 號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8 樓 803 室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深 水 埗 ) 九 龍 長 沙 灣 發 祥 街 55 號 長 沙 灣 社 區 中 心 地 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沙 田 )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7 樓 716 室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大 埔 及 北 區 ) 新 界 大 埔 墟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4 樓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屯 門 ) 新 界 屯 門 安 定 安 定 友 愛 社 區 中 心 4 樓
45 附 錄 XIX ( 第 2 頁, 共 16 頁 ) 單 位 名 稱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荃 灣 及 葵 青 ) 地 址 新 界 荃 灣 西 樓 角 路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21 樓 電 話 傳 真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元 朗 ) 新 界 元 朗 天 水 圍 天 華 華 悅 樓 地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轄 下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單 位 名 稱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區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社 署 中 區 及 離 島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4 字 樓 社 署 高 街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西 營 盤 高 街 2 號 西 營 盤 社 區 綜 合 大 樓 地 下 社 署 香 港 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香 港 仔 石 排 灣 邨 碧 朗 樓 2 號 地 下 香 港 公 教 婚 姻 輔 導 會 恩 悅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堅 尼 地 城 北 街 12 號 采 逸 軒 地 下 香 港 明 愛 香 港 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田 灣 / 薄 扶 林 ) 香 港 仔 田 灣 街 20 號 明 愛 賽 馬 會 香 港 仔 服 務 中 心 3 樓 及 5 樓 鄰 舍 輔 導 會 東 涌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大 嶼 山 東 涌 逸 東 邨 1 號 停 車 場 1 樓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香 港 聖 公 會 東 涌 綜 合 服 務 新 界 大 嶼 山 東 涌 富 東 邨 富 東 商 場 2 樓 201 室
46 單 位 名 稱 東 區 及 灣 仔 區 地 址 附 錄 XIX ( 第 3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傳 真 社 署 銅 鑼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北 角 福 蔭 道 7 號 銅 纙 灣 社 區 中 心 2 樓 社 署 魚 涌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北 角 百 福 道 21 號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大 廈 2 樓 及 3 樓 社 署 西 柴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柴 灣 柴 灣 道 233 號 新 翠 花 園 政 府 合 署 4 樓 社 署 東 柴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柴 灣 柴 灣 道 338 號 柴 灣 市 政 大 廈 3 樓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香 港 東 區 分 會 北 角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668 號 健 康 村 第 二 期 地 下 高 層 香 港 明 愛 筲 箕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筲 箕 灣 愛 秩 序 灣 道 15 號 愛 秩 序 灣 綜 合 服 務 大 樓 2 樓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灣 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灣 仔 石 水 渠 街 85 號 12 字 樓 觀 塘 區 社 署 啟 坪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九 龍 灣 啟 業 邨 啟 裕 樓 地 下 號 社 署 秀 寶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觀 塘 秀 茂 坪 (1) 秀 明 樓 地 下 號 社 署 藍 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藍 田 廣 田 邨 廣 田 商 場 2 樓 211B 及 213 室
47 單 位 名 稱 社 署 牛 頭 角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地 址 九 龍 觀 塘 牛 頭 角 上 邨 常 悅 樓 3 樓 平 台 附 錄 XIX ( 第 4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傳 真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活 力 家 庭 坊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 九 龍 觀 塘 翠 屏 道 3 號 9 樓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觀 塘 分 會 順 利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觀 塘 順 利 邨 順 緻 街 2 號 順 利 社 區 中 心 4 字 樓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東 九 龍 分 會 油 塘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油 塘 草 園 街 8 號 嘉 賢 居 地 下 高 層 G6 鋪 黃 大 仙 及 西 貢 區 社 署 西 貢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西 貢 親 民 街 34 號 西 貢 政 府 合 署 5 樓 及 6 樓 社 署 東 將 軍 澳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將 軍 澳 景 林 景 桃 樓 地 下 社 署 北 將 軍 澳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將 軍 澳 景 林 景 桃 樓 地 下 社 署 慈 雲 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社 署 黃 大 仙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黃 大 仙 龍 鳳 街 1 號 九 龍 黃 大 仙 正 德 街 104 號 黃 大 仙 社 區 中 心 2 樓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將 軍 澳 分 會 將 軍 澳 ( 南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將 軍 澳 健 明 邨 彩 明 商 場 1 號 平 台 2 號 香 港 明 愛 東 頭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黃 大 仙 西 南 ) 九 龍 黃 大 仙 樂 善 道 26 號 東 頭 社 區 中 心 1 樓
48 單 位 名 稱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區 地 址 附 錄 XIX ( 第 5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傳 真 社 署 馬 頭 圍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土 瓜 灣 馬 坑 涌 道 5 號 B 至 5 號 F 中 華 商 場 2 字 樓 3 號 室 社 署 啓 德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土 瓜 灣 馬 坑 涌 道 5 號 B 至 5 號 F 中 華 商 場 2 字 樓 3 號 室 社 署 土 瓜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土 瓜 灣 馬 頭 圍 道 165 號 土 瓜 灣 政 府 合 署 9 字 樓 903 室 社 署 油 麻 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油 麻 地 眾 坊 街 60 號 梁 顯 利 油 麻 地 社 區 中 心 2 樓 香 港 青 少 年 服 務 處 紅 磡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紅 磡 紅 磡 邨 紅 暉 樓 地 下 循 道 衞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旺 角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736 號 中 滙 商 業 大 廈 地 下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天 倫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尖 沙 咀 加 連 威 老 道 33 號 2 樓 深 水 埗 區 社 署 長 沙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深 水 埗 發 祥 街 55 號 長 沙 灣 社 區 中 心 2 字 樓 社 署 大 坑 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石 硤 尾 棠 蔭 街 17 號 大 坑 東 社 區 中 心 2 至 3 樓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西 九 龍 分 會 深 水 埗 ( 西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深 水 埗 元 州 邨 元 謙 樓 2 樓 204 室
49 單 位 名 稱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深 水 埗 ( 南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地 址 九 龍 深 水 埗 南 昌 邨 南 昌 社 區 中 心 高 座 地 下 附 錄 XIX ( 第 6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傳 真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家 情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深 水 埗 李 鄭 屋 邨 和 平 樓 平 台 314 室 沙 田 區 社 署 北 沙 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沙 田 禾 輋 厚 和 樓 室 社 署 南 沙 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8 樓 831 室 社 署 北 馬 鞍 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沙 田 馬 鞍 山 耀 安 邨 耀 欣 樓 地 下 社 署 南 馬 鞍 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沙 田 馬 鞍 山 恆 安 邨 恆 安 社 區 中 心 5 樓 香 港 明 愛 蘇 沙 伉 儷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沙 田 沙 角 邨 銀 鷗 樓 A 座 地 下 室 大 埔 及 北 區 社 署 南 大 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大 埔 大 埔 墟 鄉 事 會 街 2 號 大 埔 社 區 中 心 4 樓 社 署 北 大 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大 埔 汀 角 路 1 號 大 埔 政 府 合 署 5 樓 社 署 上 水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上 水 龍 運 街 2 號 北 區 社 區 中 心 4 樓
50 單 位 名 稱 社 署 粉 嶺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地 址 新 界 粉 嶺 璧 峰 路 3 號 北 區 政 府 合 署 2 樓 附 錄 XIX ( 第 7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傳 真 香 港 明 愛 粉 嶺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粉 嶺 華 明 邨 華 明 商 場 203 號 元 朗 區 社 署 東 元 朗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5 樓 及 12 樓 社 署 中 元 朗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元 朗 段 224 號 富 興 大 廈 1 樓 及 2 樓 社 署 天 水 圍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天 水 圍 天 耀 邨 耀 泰 樓 地 下 A 及 B 翼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天 水 圍 ( 北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天 水 圍 天 悅 邨 服 務 設 施 大 樓 2-3 樓 香 港 明 愛 天 水 圍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天 水 圍 天 瑞 邨 瑞 龍 樓 地 下 東 華 三 院 朗 情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朗 屏 辦 事 處 : 新 界 元 朗 朗 屏 路 1 號 朗 屏 朗 屏 商 場 1 樓 109 舖 大 棠 路 辦 事 處 新 界 元 朗 大 棠 路 11 號 光 華 廣 場 11 樓 1108 及 1109 室 荃 灣 及 葵 青 區 社 署 西 荃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荃 灣 大 河 道 60 號 雅 麗 珊 社 區 中 心 2 樓
51 附 錄 XIX ( 第 8 頁, 共 16 頁 ) 單 位 名 稱 社 署 東 葵 涌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社 署 西 葵 涌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地 址 新 界 葵 涌 石 籬 (1) 邨 石 籬 商 場 2 樓 B 室 新 界 葵 涌 興 芳 路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7 樓 電 話 傳 真 社 署 北 青 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青 衣 長 安 安 江 樓 地 下 123 室 社 署 南 青 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青 衣 長 康 康 美 樓 A 翼 地 下 香 港 明 愛 荃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東 荃 灣 ) 新 界 荃 灣 石 圍 角 邨 石 桃 樓 A 座 地 下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葵 涌 分 會 葵 涌 ( 南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葵 涌 葵 芳 邨 葵 仁 樓 地 下 106 室 屯 門 區 社 署 南 屯 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屯 門 湖 景 邨 湖 碧 樓 地 下 1-7 及 9-16 號 社 署 東 屯 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屯 門 安 定 安 定 友 愛 社 區 中 心 2 至 3 樓 社 署 西 屯 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屯 門 震 寰 路 16 號 大 興 政 府 合 署 2 樓 201 室 香 港 明 愛 屯 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屯 門 良 景 邨 良 俊 樓 地 下 1-5 號
52 其 他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的 受 資 助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附 錄 XIX ( 第 9 頁, 共 16 頁 ) 機 構 名 稱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會 地 址 / 網 址 (a) 九 龍 黃 大 仙 竹 園 北 邨 蕙 園 樓 地 下 室 (b) 新 界 屯 門 安 定 邨 定 祥 樓 號 電 話 傳 真 香 港 公 教 婚 姻 輔 導 會 九 龍 中 心 九 龍 觀 塘 翠 屏 邨 翠 樟 樓 M2 層 風 雨 蘭 ( 地 址 保 密 ) (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 機 構 地 址 保 密 ) 機 構 名 稱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維 安 中 心 - 保 良 局 ( 和 諧 之 家 ( 恬 寧 居 -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昕 妍 居 - 保 良 局 ( 曉 妍 居 - 保 良 局 ( 其 他 短 期 住 宿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 網 址 芷 若 園 ( 地 址 保 密 ) ( 電 話 傳 真
53 機 構 名 稱 明 愛 向 晴 軒 地 址 / 網 址 九 龍 觀 塘 道 50 號 ( 附 錄 XIX ( 第 10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傳 真 提 供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支 援 計 劃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機 構 名 稱 保 良 局 翠 林 中 心 地 址 / 網 址 將 軍 澳 翠 林 邨 彩 林 樓 地 下 室 ( 電 話 傳 真 熱 線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社 署 熱 線 ( 維 安 中 心 -24 小 時 熱 線 ( 和 諧 之 家 -24 小 時 熱 線 ( 恬 寧 居 -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4 小 時 熱 線 ( 昕 妍 居 - 24 小 時 熱 線 ( 曉 妍 居 - 24 小 時 熱 線 ( 芷 若 園 - 24 小 時 熱 線 ( 向 晴 熱 線 ( 24 小 時 ) ( 人 間 互 助 社 聯 熱 線 (
54 為 男 士 而 設 的 熱 線 服 務 附 錄 XIX ( 第 11 頁, 共 16 頁 ) 機 構 名 稱 網 址 電 話 明 愛 - 男 士 熱 線 ( 和 諧 之 家 - 第 三 線 男 士 服 務 ( ceimage/service5_eng.htm) 保 良 局 - 男 士 輔 導 熱 線 ( 露 宿 者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 市 區 單 身 人 士 宿 舍 機 構 名 稱 香 港 明 愛 地 址 / 網 址 ( 電 話 (a) 紅 磡 明 愛 勵 苑 ( 男 士 宿 舍 ) 九 龍 紅 磡 紅 菱 街 1 號 香 港 露 宿 救 濟 會 (a) 深 水 埗 露 宿 者 之 家 ( 男 士 及 女 士 宿 舍 ) 九 龍 深 水 埗 元 洲 街 15 號 A 三 樓 至 五 樓 (b) 油 麻 地 露 宿 者 之 家 ( 男 士 宿 舍 ) 九 龍 油 麻 地 上 海 街 345 號 A 二 樓 (c) 灣 仔 露 宿 者 之 家 ( 男 士 及 女 士 宿 舍 ) 香 港 灣 仔 堅 尼 地 道 83 號 二 樓 仁 愛 傳 教 修 女 會 - 仁 愛 之 家 ( 男 士 及 女 士 宿 舍 ) 九 龍 深 水 埗 南 昌 邨 昌 哲 樓 地 下
55 機 構 名 稱 救 世 軍 地 址 / 網 址 ( 附 錄 XIX ( 第 12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a) 怡 安 宿 舍 ( 男 士 宿 舍 ) 九 龍 旺 角 海 富 苑 海 裕 閣 室 (b) 曦 華 樓 ( 男 士 及 女 士 宿 舍 ) 九 龍 長 沙 灣 順 寧 道 323 號 基 督 教 關 懷 無 家 者 協 會 ( (a) 恩 典 之 家 ( 男 士 及 女 士 宿 舍 ) 九 龍 深 水 埗 福 榮 街 1-11 號 嘉 大 廈 五 樓 (b) 應 許 之 家 ( 男 士 及 女 士 宿 舍 ) 九 龍 油 麻 地 砵 蘭 街 69 號 及 71 號 (c) 豐 盛 之 家 ( 男 士 宿 舍 ) 九 龍 深 水 埗 黃 竹 街 號 崇 德 大 廈 三 樓 鄰 舍 輔 導 會 ( (a) 賽 馬 會 樂 富 宿 舍 ( 男 士 及 女 士 宿 舍 ) 九 龍 黃 大 仙 樂 富 邨 樂 翠 樓 地 下 (b) 高 華 閣 ( 男 士 及 女 士 宿 舍 ) 香 港 西 營 盤 高 街 2 號 西 營 盤 社 區 綜 合 大 樓 6 樓 博 愛 醫 院 ( 賽 馬 會 單 身 人 士 宿 舍 ( 男 士 宿 舍 ) 香 港 柴 灣 小 西 灣 邨 瑞 強 樓 1 樓 106 室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 李 節 街 宿 舍 ( 男 士 宿 舍 ) 香 港 灣 仔 李 節 街 1 號 一 樓
56 其 他 相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附 錄 XIX ( 第 13 頁, 共 16 頁 ) 機 構 名 稱 和 諧 之 家 - 家 庭 暴 力 危 機 處 理 服 務 隊 地 址 / 網 址 屯 門 醫 院 博 愛 醫 院 將 軍 澳 醫 院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電 話 傳 真 和 諧 之 家 - 社 區 教 育 及 資 源 中 心 九 龍 觀 塘 樂 華 南 邨 安 華 樓 地 下 B 冀 群 福 婦 女 權 益 會 九 龍 深 水 埗 郵 政 信 箱 號 熱 線 : 風 雨 蘭 九 龍 中 央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號 熱 線 : 醫 院 管 理 局 / 衞 生 署 機 構 名 稱 醫 院 管 理 局 地 址 / 網 址 ( 查 詢 服 務 醫 院 管 理 局 資 訊 熱 線 電 話 衞 生 署 (
57 香 港 警 務 處 ( 附 錄 XIX ( 第 14 頁, 共 16 頁 ) 機 構 名 稱 警 察 熱 線 號 碼 電 話 緊 急 熱 線 999 聽 障 / 語 障 人 士 緊 急 992 短 訊 求 助 熱 線 警 察 熱 線 機 構 名 稱 報 案 室 / 報 案 中 心 電 話 傳 真 港 島 區 中 區 警 署 中 區 警 察 服 務 中 心 山 頂 分 區 警 署 西 區 分 區 警 署 香 港 仔 分 區 警 署 赤 柱 分 區 警 署 灣 仔 分 區 警 署 跑 馬 地 分 區 警 署 北 角 分 區 警 署 筲 箕 灣 報 案 中 心 柴 灣 分 區 警 署 東 九 龍 區 黃 大 仙 分 區 警 署 慈 雲 山 報 案 中 心 牛 頭 角 分 區 警 署 西 貢 分 區 警 署 觀 塘 分 區 警 署 將 軍 澳 分 區 警 署 秀 茂 坪 分 區 警 署 西 九 龍 區 尖 沙 咀 分 區 警 署 油 麻 地 分 區 警 署
58 機 構 名 稱 報 案 室 / 報 案 中 心 附 錄 XIX ( 第 15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傳 真 深 水 埗 分 區 警 署 長 沙 灣 分 區 警 署 石 硤 尾 報 案 中 心 旺 角 區 警 署 九 龍 城 分 區 警 署 紅 磡 分 區 警 署 新 界 南 區 葵 涌 分 區 警 署 青 衣 分 區 警 署 荃 灣 分 區 警 署 沙 田 分 區 警 署 田 心 分 區 警 署 小 瀝 源 報 案 中 心 馬 鞍 山 分 區 警 署 大 嶼 山 北 分 區 警 署 大 嶼 山 南 ( 梅 窩 ) 分 區 警 署 竹 篙 灣 警 崗 機 場 區 警 署 新 界 北 區 大 埔 分 區 警 署 上 水 分 區 警 署 屯 門 分 區 警 署 青 山 分 區 警 署 元 朗 分 區 警 署 天 水 圍 分 區 警 署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報 案 中 心 八 鄉 分 區 警 署 羅 湖 管 制 站 報 案 中 心 沙 頭 角 分 區 警 署 落 馬 洲 分 區 警 署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報 案 中 心 落 馬 洲 管 制 站 報 案 中 心 打 鼓 嶺 分 區 警 署 文 錦 渡 管 制 站 報 案 中 心
59 機 構 名 稱 報 案 室 / 報 案 中 心 附 錄 XIX ( 第 16 頁, 共 16 頁 ) 電 話 傳 真 水 警 水 警 東 分 區 基 地 水 警 南 分 區 基 地 水 警 西 分 區 基 地 水 警 北 分 區 基 地 水 警 海 港 基 地 長 洲 分 區 警 署 南 丫 島 警 崗 坪 洲 警 崗 法 律 援 助 署 ( 房 屋 署 (
60 , ( : 附 錄 XX ( 第 1 頁, 共 2 頁 ) 警 察 徽 務 報 章 案 處 個 人 資 料 第 號 碼 日 期 交 一 予 部 被 份 投 訴 人 單 位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知 書 致 : ( 現 通 知 你 被 投 訴 人 姓 名 : 一 名 投 訴 人 曾 向 警 方 對 你 作 出 投 訴 人 姓 名 的 舉 報, 該 案 件 於 )/ * ( ( 事 案 發 件 日 類 期 別 ) 在 ( 你 必 須 注 意, 任 何 人 士 如 觸 犯 以 下 香 港 法 事 例 發, 地 一 點 經 ) 定 發 罪 生 可 能 會 被 判 入 獄 :, 侵 刑 害 事 人 罪 身 行 罪 條 條 例 例 ( ( 香 港 香 法 港 例 法 第 例 第 章 章 )) 如 不 適 用 則 刪 去 * Pol. 1130a
61 : 附 錄 XX ( 第 2 頁, 共 2 頁 ) 警 個 人 資 料 單 警 察 位 報 案 號 碼 日 期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知 書 徽 務 經 章 處 本 人 同 : 意 後 *, 第 隸 屬 ( : 之 ( 警 務 人 員 之 職 級 警 交 二 及 署 予 部 投 份 編 名 訴 號 稱 人 ( 已 於 ( 日 地 期 點 ) 在 將 一 份 投 家 訴 庭 人 事 簽 件 署 通 知 書 送 達 ( 被 投 訴 人 姓 名 ) 被 投 訴 發 人 出 拒 通 絕 知 接 收 書 通 之 知 警 書 務 第 人 一 員 部 簽 份 署, 整 份 通 知 書 應 交 予 投 訴 人 *: 如 不 適 用 則 刪 去 : ) * ( 如 Pol. 11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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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9 24 / / 1-2 3-16 I II 17-29 I II III 30-44 I II III IV V 45-46 / 47-49 50-55 / / / 56-61 62-67 i 68-86 87-125 I II IIA 486 IIB IIC IID III 126-128 129-134 / 135-138 / 139-141 / 142-144 145-147 14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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