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化 資 產 與 變 遷 : 小 林 平 埔 族 傳 統 神 靈 信 仰 研 究 Cultural Property and Change: A Study of Xiaolin Pingpu Ethnic Belief in Traditional Deities and Spirits 簡 文 敏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副 教 授 高 雄 縣 路 竹 鄉 中 山 路 1821 號 wmchien@cc.kyu.edu.tw Chien,Wen-ming Associate Professor,KAO YUAN UNINVERSITY No.1821,Jhongshan Rd.,Lujhu Township,Kaohsiung County 821,Taiwan. 摘 要 本 文 是 以 高 雄 縣 小 林 平 埔 族 的 神 靈 信 仰 為 例, 探 討 其 文 化 特 色 與 文 化 政 策 的 影 響 本 文 首 先 從 小 林 平 埔 族 的 遷 徙 與 聚 落 發 展 的 歷 史, 探 討 傳 統 神 靈 文 化 留 存 的 環 境, 以 及 產 生 影 響 的 來 源 接 著 分 別 從 老 君 太 祖 尪 姨 七 姐 妹 與 神 明 具 像 化, 以 及 在 農 耕 狩 獵 社 會 習 俗 等 生 活 面 向 上, 討 論 傳 統 神 靈 文 化 的 遺 留 ; 並 從 內 在 結 構 比 較 埔 漢 之 間 的 文 化 機 制 的 差 異 最 後 也 探 討 當 代 文 化 政 策 對 小 林 平 埔 族 族 群 認 同 與 文 化 傳 承 的 影 響 關 健 詞 : 平 埔 族 太 祖 文 化 政 策 小 林 ABSTRACT This study discusses the Kaohsiung County Xiaolin Pingpu ethnic cultural characters and the influences of state cultural policies by taking its religious belief as an example. First, it talks about the moving, settl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Xiaolin Pingpu tribe. Afterward, the environment where preserves the religious belief in traditional deities and spirits is discussed. The author tries to explain the heritage of the Xiaolin Pingpu traditional ethnic religious belief via two points of view, including the embodiments of gods (such as Laojyun, Taizu, and Uangyeqijiemei) and the ways of their living (such as agriculture, hunting, and social customs). He also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Han people and the Pingpu from their inner cultural components. The influence of contemporary government cultural policies to the Xiaolin Pingpu s ethnic identity and culture transmission is remarked at the end of this research. Key words: Pingpu, Taizu, cultural policy, Xiaolin
1. 前 言 小 林 是 臺 灣 地 區 少 數 以 平 埔 族 後 裔 為 多 數 聚 居 形 成 的 部 落, 它 位 處 於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淺 山 地 境, 延 著 楠 梓 仙 溪 清 澈 流 水, 兩 側 翠 綠 的 山 脊 向 斜 層 層 疊 疊, 風 景 優 美 怡 人 這 個 村 落 夾 處 在 玉 山 山 脈 與 阿 里 山 山 脈 之 間 楠 梓 仙 溪 左 岸 狹 小 的 充 積 地, 除 五 里 埔 之 外 耕 地 明 顯 不 足 ; 山 林 資 源 如 樟 樹 林 木, 在 日 治 時 期 已 經 遭 到 大 量 採 伐 ; 戰 後 國 民 政 府 為 了 顧 全 下 游 西 部 平 原 絕 大 多 數 居 民 飲 水 品 質 防 洪 安 全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理 由, 實 施 山 林 與 水 資 源 保 護 措 施 ; 在 國 家 政 權 掌 握 土 地 生 產 與 使 用 性 質 的 決 定 權 之 下, 減 弱 了 自 主 開 發 的 利 基 對 於 此 一 山 腳 僻 遠 的 小 部 落 而 言, 眼 前 的 美 景 與 山 林 的 生 機, 與 臺 灣 大 多 數 的 山 林 村 落 及 鄉 村 類 似, 其 生 產 環 境 並 無 法 承 載 部 落 人 民 現 代 生 活 需 求 下 的 發 展 這 種 非 對 等 的 處 境 並 不 是 現 代 才 產 生, 早 期 本 地 居 民 就 面 臨 外 力 ( 如 政 權 ) 介 入, 環 境 生 產 技 術 與 族 群 間 信 任 機 制 的 困 境, 引 起 文 化 衝 突, 以 及 激 烈 的 武 力 抗 日 行 為, 因 此 犧 牲 慘 重 這 些 境 遇 宛 如 烙 印, 分 別 刻 印 在 當 地 環 境 地 景, 與 口 述 傳 說 之 中, 構 成 本 地 豐 富 的 歷 史 記 憶 歷 史 記 憶 的 表 現 是 多 樣 性 的, 不 僅 存 在 於 文 字 典 籍, 它 也 能 透 過 位 置 空 間 物 件 軀 體 來 表 達 (Eduardo, 2004:699) 小 林 村 落 的 空 間 建 築 地 景, 以 及 人 際 間 互 動, 似 乎 正 展 示 著 聚 落 發 展 的 歷 史 記 憶, 與 族 群 文 化 互 動 的 跡 痕 從 環 境 實 體 來 觀 察, 小 林 部 落 具 有 豐 富 的 歷 史 故 事 小 林 村 落 由 小 林 五 里 埔 南 光 錦 地 與 埔 尾 等 小 聚 落 組 成, 小 林 部 落 是 主 要 聚 居 地, 它 與 漢 人 村 落 相 似, 前 後 各 有 一 座 土 地 公 廟, 代 表 部 落 的 地 界 ; 部 落 的 中 心 是 北 極 殿 公 廟, 廟 後 方 道 路 兩 旁 的 屋 舍, 參 差 幾 棟 新 式 水 泥 二 樓 透 天 建 築, 大 部 份 的 屋 舍 空 間 配 置 與 排 列 相 當 整 齊 畫 一, 各 戶 都 留 有 寬 敞 前 庭, 是 日 治 時 期 統 一 分 配 的 規 畫 這 些 屋 舍 本 來 都 是 以 茅 草 蓋 頂, 在 1983 年 開 鑿 通 往 三 民 鄉 台 二 十 線 省 道, 約 在 同 時 國 民 政 府 推 動 部 落 改 善 的 美 化 工 作, 去 掉 茅 草 屋 頂 改 以 瓦 片, 土 牆 塗 上 白 灰, 有 的 再 畫 上 紅 磚, 外 觀 才 與 一 般 村 舍 相 近 沿 溪 岸 以 現 代 建 築 技 術 建 造 之 平 埔 文 化 園 區 公 廨, 設 有 親 水 公 園,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停 車 場 木 構 廊 屋, 以 及 公 廨 前 現 代 磁 磚 舖 設 而 成 的 廣 場 西 拉 雅 劇 場 等, 皆 顯 示 了 在 這 一 波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主 流 裡, 與 平 埔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共 構 後 的 具 體 樣 貌 加 上 部 落 前 清 朝 開 山 撫 番 士 兵 病 死 異 鄉 的 石 頭 塚 墳, 早 期 留 存 但 已 廢 棄 不 用 的 派 出 所, 這 些 錯 落 有 致 的 村 落 地 景, 說 明 了 不 同 時 代 國 家 政 權 在 這 個 區 域 所 留 下 的 治 理 痕 跡, 以 及 村 民 在 其 間 自 主 性 建 構, 或 堆 疊 或 鑲 嵌 或 粉 飾, 所 構 成 了 多 彩 又 多 元 的 記 憶 實 體 換 言 之, 這 些 記 憶 實 體 不 僅 是 物 質 性 地 存 在, 尚 包 涵 了 背 後 所 隱 藏 的 族 群 文 化 互 動 轉 化 與 變 遷 問 題 是, 如 何 來 探 知 人 群 行 為 與 觀 念 的 特 殊 性 呢?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的 神 靈 信 仰 是 當 中 最 為 重 要 的 文 化 資 產, 一 向 受 到 矚 目 本 文 即 是 以 小 林 部 落 為 研 究 案 例, 分 別 從 遷 徙 人 口 組 成 宗 教 信 仰 政 權 介 入, 以 及 族 群 的 互 動 關 係 史, 探 討 在 非 對 等 關 係 下, 聚 落 如 何 組 成? 如 何 能 保 留 傳 統 信 仰? 傳 統 神 靈 文 化 的 特 色 何 在? 以 及 在 當 代 文 化 政 策 對 小 林 平 埔 族 族 群 認 同 與 文 化 傳 承 的 影 響 2. 小 林 部 落 形 成 與 平 埔 族 群 特 質 小 林 部 落 在 日 治 時 期 尚 屬 於 東 阿 里 關 行 政 區 域, 戰 後 才 獨 立 成 村 清 朝 時 期 東 阿 里 關 設 有 關 隘, 小 林 正 在 其 外 側 雖 是 小 村 落, 但 是 與 其 相 關 的 文 獻 與 研 究, 已 累 積 相 當 數 量 如 : 安 平 縣 雜 記 (1959) 中 對 於 大 武 壟 社 群 起 源 居 住 範 圍 風 俗 習 慣 宗 教 信 仰 等 有 詳 細 記 載 黃 瑤 (1960) 周 道 程 與 吳 道 明 (1960) 進 行 體 質 人 類 學 調 查 與 統 計 歸 納 劉 斌 雄 (1963) 陳 漢 光
(1962,1963) 在 民 國 五 十 年 前 後, 發 表 數 篇 對 於 大 武 壟 社 宗 教 婚 姻 家 族 構 成 的 記 錄 文 章 ; 潘 英 海 (1994,1998) 以 其 多 年 來 普 查 資 料 以 及 思 考, 應 用 文 化 區 域 概 念, 提 出 祀 壺 現 相 與 西 拉 雅 族 群 分 佈 與 遷 徙 的 關 係, 將 小 林 歸 為 高 雄 文 化 叢 楠 梓 仙 溪 文 化 系, 對 於 小 林 地 區 祀 壺 信 仰 現 相 有 所 澄 清 與 瞭 解 此 外 對 於 頭 社 聚 落 的 研 究 (1994), 指 出 大 武 壟 社 故 居 地 在 大 內 鄉 頭 社 石 萬 壽 (1997) 研 究 菜 寮 溪 改 道 及 其 開 發, 指 出 後 掘 仔 溪 一 帶 開 發 與 小 林 平 埔 族 民 回 墾 有 關 簡 炯 仁 (1994) 劉 還 月 (1995) 則 在 平 埔 族 祭 祀 文 化 中 敘 述 太 祖 信 仰 型 態 林 清 財 (1988,1995) 以 歌 謠 聚 落 探 究 祀 壺 現 象 特 點 與 其 遷 徙 顏 美 娟 (1998) 則 以 音 樂 歌 謠 研 究 祭 祀 文 化 另 高 雄 縣 政 府 委 託 溫 振 華 (1997) 調 查 四 社 平 埔 ( 大 武 壟 社 群 ) 遷 徙 與 宗 教, 等 對 於 小 林 大 武 壟 社 群 瞭 解 具 有 助 益 近 年 來, 簡 炯 仁 (2000) 洪 麗 完 (2007) 對 大 武 壟 社 群 遷 徙 統 整 性 研 究, 兩 者 觀 點 雖 有 些 微 差 異, 卻 從 學 術 對 話 中 提 出 新 的 觀 點 上 述 的 研 究 對 於 小 林 地 區 族 群 遷 徙 性 質 與 部 落 發 展 歷 史 的 瞭 解 有 所 幫 助, 以 下 即 分 項 說 明 之 2.1. 小 林 部 落 環 境 與 平 埔 族 群 遷 徙 小 林 部 落 位 於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北 方 僻 遠 山 區, 東 邊 為 群 峰 聳 立 之 中 央 山 脈, 以 西 除 了 阿 里 山 山 脈 之 外, 與 沿 海 西 部 平 原 之 間, 更 有 綿 長 惡 地 地 形 阻 隔, 與 外 界 溝 通 不 易 其 河 岸 部 份 最 低 位 置 海 拔 約 345 公 尺, 東 側 為 玉 山 山 脈, 最 高 位 置 在 大 竹 溪 山, 海 拔 1664 公 尺 ; 西 至 阿 里 山 山 脈, 最 高 位 置 海 拔 1008 公 尺 東 西 兩 側 全 為 高 山 阻 擋 年 雨 量 平 均 2018.2 公 釐, 雨 季 自 五 月 至 九 月, 降 雨 量 1484.1 公 釐 ; 旱 季 自 十 月 至 隔 年 四 月, 降 雨 量 534.1 公 釐 ( 甲 仙 鄉 公 所,1993) 氣 候 溫 熱 潮 濕, 適 於 樟 樹 林 與 動 物 繁 衍 土 地 特 質 方 面, 小 林 村 一 帶 露 出 之 岩 層, 為 中 新 世 紀 沉 積 岩, 以 關 山 刀 砂 岩 十 六 份 頁 岩 為 主 關 山 刀 砂 岩 分 佈 於 小 林 村 以 南 楠 梓 仙 溪 西 側 之 山 嶺, 楠 梓 仙 溪 東 側 則 為 十 六 份 頁 岩, 從 小 林 村 附 近 有 十 張 犁 向 斜 甲 仙 脊 斜 阿 里 關 向 斜, 由 北 向 南 延 伸, 斜 波 均 於 甲 仙 附 近 消 失 由 於 阿 里 關 向 斜 與 阿 里 山 山 脈 之 間, 有 南 北 向 小 林 斷 層 形 成 狹 長 的 楠 梓 仙 溪, 因 此 地 形 上 東 西 寬 僅 五. 三 公 里 內 卻 有 極 大 變 化, 山 丘 連 綿 多 皺 褶, 平 地 很 少 五 里 埔 階 地 堆 積 層 及 楠 梓 仙 溪 兩 岸 極 少 的 沖 積 層 為 主 要 農 耕 地 ( 甲 仙 鄉 誌,1989) 小 林 村 的 面 積 雖 然 廣 大, 但 是 可 耕 作 的 面 積 有 限, 以 早 期 游 耕 採 集 與 狩 獵 生 產 技 術 而 言, 能 負 載 人 口 數 相 當 有 限 但 是 廣 大 的 山 林, 卻 是 良 好 的 躲 藏 與 隔 絕 之 地, 日 治 時 期 抗 日 事 件 難 以 平 定, 以 及 平 埔 族 傳 統 神 靈 文 化 能 喘 息 獲 得 保 留, 與 此 有 關 小 林 地 區 平 埔 族 人 以 西 拉 雅 族 之 大 武 壟 社 群 為 多 數 大 武 壟 社 群 入 墾 小 林 之 前, 曾 由 大 內 善 化 一 帶 分 別 往 東 南 及 往 北 遷 移 往 北 遷 徙 屬 大 武 壟 派 社, 部 份 族 民 向 北 爬 越 山 嶺 到 達 今 之 臺 南 縣 東 山 鄉 之 東 山 ( 陳 漢 光,1963) 大 部 份 族 民 則 往 東 南 方 向 遷 徙, 據 伊 能 嘉 矩 (1908) 調 查, 四 社 平 埔 ( 大 武 壟 社 群 ) 原 居 烏 山 山 脈 西 麓, 有 Tavakan Vongavon Kapoa Sia-urie 四 社 由 於 鄭 氏 時 代 之 軍 屯, 平 埔 族 受 驅 逐, 往 四 社 原 住 地 遷 移 大 武 壟 頭 社 的 舊 址, 為 哆 囉 幗 社 所 侵 佔 ; 茄 拔 社 舊 址 為 Vakkaruwan 所 據 ; 宵 里 社 為 西 拉 雅 支 族 Tapaui 社 占 據 ; 芒 仔 芒 社 為 漢 人 侵 占 在 土 地 被 據 的 情 況 下, 乃 漸 向 楠 梓 仙 溪 流 域 遷 移 石 萬 壽 (1995) 考 證 則 強 調 明 鄭 時 期 開 發 以 今 臺 南 為 中 心, 大 武 壟 山 即 今 善 化 新 市 新 化 與 大 內 山 上 左 鎮 的 界 山, 大 武 壟 山 以 東, 為 大 武 壟 社 群 分 佈 地 區 明 鄭 時 期 曾 以 援 勦 左 鎮 駐 守, 監 視 大 武 壟 社 群 各 族 社 並 由 於 菜 寮 溪 改 道, 明 鄭 及 康 熙 年 間 原 居 此 流 域 之 大 武 壟 社 群 之 木 岡 社 芋 匏 社, 在 康 熙 末 年 至 乾 隆 初 年 大 遷 移 時, 新
港 社 溯 溪 而 上, 進 入 菜 寮 溪 流 域, 逼 大 武 壟 社 群 東 遷 至 今 甲 仙 等 地 大 武 壟 社 群 由 臺 南 地 區 往 楠 梓 仙 溪 與 荖 濃 溪 上 游 遷 徙 的 方 向, 與 簡 炯 仁 (2000) 潘 英 海 (1998) 洪 麗 完 (2007) 等 人 的 研 究 亦 大 致 吻 合 除 了 大 武 壟 社 群 之 外, 小 林 村 落 也 有 其 他 社 群 遷 入 例 如 日 治 時 期 戶 籍 資 料 登 載 未 有 遷 徙 記 錄 者 僅 有 六 戶, 其 中 陳 姓 來 自 大 目 降 社, 其 中 一 潘 姓 來 自 屏 東, 是 其 他 地 區 的 平 埔 族 人 除 此 之 外, 如 因 婚 姻 關 係 入 住 的 邦 姓, 被 認 為 是 新 港 社, 礁 吧 年 事 件 從 內 門 地 區 潛 逃 小 林 定 居 的 潘 姓, 以 及 屏 東 陳 姓 因 工 作 入 贅 定 居 等 皆 是 這 些 家 族 在 日 治 時 期 的 戶 籍 資 料 皆 被 記 載 為 熟 高 雄 醫 學 院 黃 瑤 周 德 程 吳 道 明 等 人, 曾 經 以 甲 仙 鄉 關 山 小 林 等 地 平 埔 族 民 進 行 體 質 人 類 學 調 查, 其 中 黃 瑤 的 研 究 結 論 指 出 (1960), 與 甲 仙 平 埔 族 體 質 較 接 近 者 分 別 為 頭 社 ( 臺 南 縣 大 內 鄉 ) 荖 濃 萬 巒 等 地 平 埔 族 民 及 布 農 族 ; 體 質 關 係 較 疏 遠 者 為 南 排 灣 閩 南 人 阿 美 族 魯 凱 族 等 周 德 程 與 吳 道 明 (1960) 則 認 為 甲 仙 地 區 平 埔 族 與 六 龜 新 發 地 區 平 埔 族 較 為 接 近 黃 瑤 的 研 究 結 果 與 本 地 區 平 埔 族 民 多 數 來 自 大 武 壟 社 群 相 符 ; 周 道 程 與 吳 道 明 的 研 究 結 果, 與 大 武 壟 社 群 遷 徙 至 楠 梓 仙 溪 荖 濃 溪 沿 岸 一 帶 的 說 法, 頗 能 相 互 印 證 不 過 這 些 報 告 以 地 區 為 單 位, 以 量 的 統 計 為 基 礎 的 比 較, 可 能 忽 略 地 區 內 並 非 僅 有 單 一 社 群 的 問 題 ; 以 及 缺 乏 早 期 體 質 記 錄, 不 易 從 時 間 的 序 列, 瞭 解 與 其 他 族 群 通 婚 後 所 形 成 變 化 情 形 2.2. 日 治 時 期 抗 日 與 聚 落 組 成 如 前 述, 小 林 屬 於 山 林 小 部 落, 可 耕 地 面 積 有 限, 早 期 居 民 以 游 耕 採 集 與 狩 獵 是 主 要 生 計 方 式 ; 清 朝 時 期 本 地 雖 設 有 關 隘, 國 家 權 力 卻 未 實 質 控 制 與 干 預, 住 民 僅 需 繳 納 原 住 民 領 地 所 衍 生 的 番 租 但 是, 這 樣 的 生 活 型 態 在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開 發 山 林 的 政 策 之 下, 形 成 激 烈 的 衝 突 衝 突 的 起 源, 包 括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為 開 發 樟 腦, 限 制 村 民 上 山 採 集 狩 獵 以 及 進 行 刀 耕 火 種 的 游 耕 ; 藉 著 林 野 調 查 沒 收 無 主 地, 轉 給 財 團 種 殖 甘 蔗 ; 以 及 壓 抑 其 傳 統 信 仰 等 使 得 五 十 一 年 統 治 期 間 內, 屢 次 發 生 抗 日 行 為 學 者 籐 井 志 津 枝 (1987) 認 為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為 有 效 控 制 樟 腦 開 採 地 區 安 定, 運 用 警 察 官 派 出 所, 對 於 赤 貧 的 熟 蕃 提 供 經 費 和 蕃 地 未 墾 地, 使 其 移 居 到 與 生 蕃 接 壤 的 前 線, 做 為 保 護 樟 腦 事 業 的 擋 箭 牌 例 如, 蕃 薯 寮 廳 在 1905 年 四 社 警 察 派 出 所 遭 原 住 民 攻 擊, 使 樟 腦 事 業 受 到 打 擊, 曾 實 施 輔 助 隘 勇 團, 徵 調 六 龜 里 地 區 平 埔 族 民 協 防 因 績 效 良 好,1906 年 移 住 六 龜 里 區 山 杉 林 區 及 東 阿 里 關 等 地 平 埔 族 民 七 十 戶, 至 荖 濃 庄 之 上 荖 濃 及 其 上 游 預 定 開 墾 地 間 居 住, 擔 任 警 戒, 每 戶 並 發 給 房 屋 建 造 費 及 農 具 購 置 費 (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陳 金 田 譯,1997)1909 年, 因 簡 仔 霧 ( 鄒 族 ) 製 腦 地 兩 次 遭 襲 擊, 蕃 薯 寮 廳 廳 長 請 求 遷 三 十 戶 至 四 社 群 雁 爾 社 北 方 二 里 半 之 荖 濃 溪 右 岸 美 秀 臺, 三 十 戶 至 楠 梓 仙 溪 上 游 左 岸 之 簡 仔 霧 邱 坪 居 住, 並 各 設 一 處 山 地 官 吏 駐 在 所, 置 警 部 補 一 人 巡 查 八 人 監 督 他 們 防 備 原 住 民 美 秀 臺 之 移 住 民 為 六 龜 里 荖 濃 及 土 壟 灣 庄 之 平 埔 族 民, 邱 坪 為 東 阿 里 關 大 邱 園 十 張 犁 茄 苳 湖 山 杉 林 新 庄 及 月 眉 庄 之 村 民, 均 令 其 開 墾 移 住 地 及 擔 任 警 戒, 保 護 製 腦 事 業 (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陳 金 田 譯,1997) 這 是 聯 合 平 埔 族 人 防 禦 原 住 民 的 舉 動 小 林 部 落 與 鄒 族 接 鄰,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將 附 近 族 人 集 中 於 警 察 駐 在 所 周 圍, 利 於 集 中 看 管 之 外, 也 具 有 保 護 腦 丁 的 效 果 目 前 小 林 部 落 景 觀 的 形 成, 則 與 1915 年 噍 吧 哖 抗 日 事 件 有 關, 是 事 件 後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安 置 村 民, 每 戶 分 配 建 地 近 五 釐, 田 埔 地 合 計 約 一 甲 五 分, 集 住 而 成 基 本 形 態 加 上 戰 後 漢 人 與 後 代 繁 衍 接 續 移 住, 形 成 以 台 21 縣 道 為 中 軸, 屋 舍 群 分 列 兩 側 的 風 貌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期 間, 本 地 陸 續 發 生 四 社 寮 事 件 噍 吧 哖 事 件 ( 發 生 在 甲 仙 鄉 者 甲 仙 鄉 志 稱 為 甲 仙 埔 事 件 ) 江 保 成 事 件 ( 又 稱 小 林 事 件 ) 等 四 社 寮 事 件 發 生 於 1904 年 9 月 28 日, 起 因 於 漢 人 腦 丁 交 換 山 產 業 者 ( 平 埔 族 ), 結 合 施 武 郡 社 群 ( 布 農 族 ) 及 部 份 四 社 群 ( 鄒 族 ) 攻 擊 四 社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導 致 三 名 巡 查 被 殺 (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陳 金 田 譯,1997) 隔 年 原 住 民 在 日 方 控 制 火 藥 食 鹽 及 民 生 用 品, 及 強 大 軍 事 力 量 為 後 盾 情 況 下 要 求 歸 順, 日 方 以 甲 仙 小 林 警 察 駐 在 所 作 為 談 判 地 點, 提 出 原 住 民 需 遵 守 日 本 政 策 外, 並 以 追 捕 漢 人 逃 犯 為 交 換 條 件 (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陳 金 田 譯,1997) 甲 仙 埔 事 件 發 生 於 1915 年 7 月 9 日, 與 同 年 8 月 3 日 起 陸 續 發 生 攻 擊 南 庄 與 噍 吧 哖 派 出 所, 而 同 被 稱 為 噍 吧 哖 事 件 1938 年 江 保 成 事 件 則 與 華 僑 抗 日 有 所 關 連, 從 參 加 成 員 與 其 抗 暴 性 質, 可 說 是 噍 吧 哖 事 件 ( 甲 仙 埔 事 件 ) 的 延 續 這 些 抗 日 事 件, 顯 示 抗 日 行 為 的 長 期 延 續 性 以 及 多 族 群 互 動 的 特 色 不 過 平 埔 族 抗 日 的 歷 史 幾 乎 未 見 於 史 冊 從 噍 吧 哖 事 件 的 官 方 資 料 ( 如 戶 籍 ) 裡, 可 以 發 現 漢 人 部 落 民 眾 被 屠 殺, 一 方 面 是 臨 時 起 義 參 加 者 眾 多, 另 一 方 面 是 因 受 遷 怒 影 響, 而 慘 遭 日 軍 警 無 情 且 無 辜 地 殺 害 反 觀 平 埔 族 部 落 人 民 善 於 林 野 藏 匿 生 存 戰 鬥, 是 當 時 抗 爭 中 具 有 計 畫 性 的 主 要 武 裝 力 量, 被 法 院 執 行 死 刑 者 總 人 數 97 名 中 佔 有 73 名, 佔 各 鄉 鎮 比 例 最 高, 當 時 倖 存 者 並 參 加 1938 年 江 保 成 抗 日 事 件, 抗 暴 行 動 幾 乎 橫 跨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他 們 也 是 對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不 滿 起 而 抗 暴, 卻 在 主 流 社 會 歷 史 記 錄 中 消 失 聲 音 ( 簡 文 敏,2005) 抗 日 事 件 固 然 使 得 小 林 村 落 部 份 村 民 受 害, 但 是 也 有 外 地 的 抗 日 者 或 避 禍 者 在 事 件 平 息 後, 移 居 本 地, 使 得 小 林 地 區 的 人 口 增 加 這 些 增 加 的 人 口, 促 成 部 落 內 聯 姻 關 係 從 日 治 時 期 的 戶 籍 資 料 中 可 以 發 現, 本 地 區 婚 娶 對 象 集 中 東 阿 里 關 ( 含 小 林 ), 比 外 地 多 一 倍 左 右 由 於 同 村 結 婚 者 為 多, 形 成 村 內 各 家 族 姓 氏 之 間, 綿 密 的 姻 親 關 係 如 徐 氏 家 族 於 日 據 時 期 婚 配 對 象 包 括 潘 劉 陳 徐 金 等 六 姓, 幾 乎 含 蓋 小 林 村 各 家 族 2.3. 漢 人 的 移 入 與 影 響 漢 人 在 小 林 地 區 的 開 發, 與 其 天 然 資 源 有 關 其 中 日 治 時 期 客 家 人 遷 移 小 林 的 情 形 以 受 雇 開 採 樟 腦 為 最 多, 遷 入 地 址 集 中 在 大 竹 溪 山 腦 寮, 與 本 地 族 人 互 動 機 會 少 其 中 溫 氏 因 受 日 人 領 養, 寄 居 小 林 就 讀 小 學, 成 年 後 入 贅 本 地 平 埔 族 女 子, 現 仍 住 居 小 林 閩 南 人 移 入 小 林 者 包 括 竹 南 霧 峰 學 甲 鹿 谷 屏 東 嘉 義 北 斗 等 各 地 各 一 人 ( 家 ) 次 ( 其 中 有 二 戶 以 家 庭 方 式 移 入 ), 所 從 事 工 作 包 括 田 佃 日 傭 腦 丁 及 糖 篰 書 記 移 入 原 居 地 分 散 各 地 之 外, 所 從 事 工 作 亦 相 當 分 岐 除 了 有 婚 姻 關 係 者 留 下 外, 其 餘 則 已 全 遷 移 目 前 居 住 小 林 之 漢 人, 則 是 民 國 四 十 (1951) 年 後 陸 續 遷 住 以 嘉 義 大 埔 閩 南 人 居 多 數, 以 從 事 種 竹 農 作 為 主 漢 人 大 量 的 遷 入 對 小 林 村 落 結 構, 以 及 文 化 的 影 響 相 當 大 至 目 前 為 主, 小 林 村 新 移 住 漢 人 已 佔 有 半 數 左 右 人 口, 分 住 在 南 光 五 里 埔 埔 尾 錦 地 與 小 林 部 落 早 期 住 民 ( 平 埔 族 後 裔 ) 則 集 中 住 在 小 林 部 落 1960 年 代 後 漢 人 大 量 移 入, 以 及 台 21 縣 開 通, 使 得 族 群 文 化 互 動 增 加 ; 加 上 政 府 忽 視 在 地 文 化 的 研 究 與 教 育, 使 得 新 生 一 代 逐 漸 與 傳 統 神 靈 文 化 疏 離, 傳 統 歌 謠 也 因 耆 老 逝 世 而 消 失 直 到 1996 年 政 府 補 助 平 埔 族 夜 祭, 教 育 體 系 也 納 入 教 材, 才 又 促 發 各 項 平 埔 族 文 化 復 振 活 動 總 結 而 言,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群 藉 著 遷 徙, 遠 離 主 流 社 會 的 影 響 ; 以 及 小 林 地 理 環 境 山 林 密 集 土 地 廣 闊 特 性, 在 相 對 隔 絕 的 情 境 之 下, 減 低 對 傳 統 神 靈 文 化 的 衝 擊, 甚 至 能 自 主 地 採 借 漢 文 化, 融 入 新 元 素 不 過, 近 百 年 來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的 強 制 規 化 措 施, 與 後 期 禁 止 祭 祀 太 祖 ; 以 及 戰 後 漢
人 大 量 移 入 與 教 育 文 化 政 策, 影 響 了 傳 統 神 靈 文 化 的 代 間 傳 承 直 到 近 二 十 年 來 興 起 平 埔 文 化 熱 潮, 才 稍 解 被 消 滅 的 命 運 除 此 之 外, 本 地 區 平 埔 族 人 樂 天 達 觀 勇 敢, 即 使 遭 遇 許 多 外 來 者 的 壓 迫, 仍 嘗 言 即 使 脖 子 架 著 刀 子, 也 要 快 樂 來 唱 歌! 這 種 精 神 或 許 也 與 其 傳 統 神 靈 信 仰 得 以 保 留 有 關 吧?! 3. 小 林 平 埔 族 神 靈 信 仰 文 化 特 色 討 論 如 前 述, 有 關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神 靈 信 仰 持 續 受 到 重 視, 除 了 淺 井 惠 倫 曾 到 此 採 集 歌 謠 之 外, 陳 漢 光 劉 斌 雄 潘 英 海 林 清 材 溫 振 華 簡 炯 仁 劉 還 月 顏 美 娟 以 及 筆 者, 已 有 多 篇 論 文 談 及 為 節 省 篇 幅, 不 再 贅 述 細 節 本 段 將 集 中 針 對 本 地 區 平 埔 族 神 靈 文 化 的 特 色, 以 及 未 被 論 述 的 部 份, 分 三 項 重 點 說 明, 並 嘗 試 與 其 他 學 者 的 研 究 對 話, 來 凸 顯 其 文 化 資 產 的 價 值 3.1. 太 祖 與 老 君 小 林 地 區 平 埔 族 人 傳 統 神 靈 信 仰, 一 般 被 視 為 祖 靈 型 式 本 地 對 於 傳 統 神 靈 的 稱 謂, 概 分 四 種 : 一 是 kuva 祖 或 公 廨 祖, 是 指 稱 奉 祀 在 公 廨 神 靈 的 統 稱 ; 二 是 壁 腳 仔 或 壁 腳 佛 仔, 屬 於 家 庭 私 祀, 祀 壺 被 奉 祀 在 牆 壁 旁 ; 另 二 種 是 太 祖 ( 或 番 太 祖 ) 與 老 君 前 兩 種 稱 謂 都 與 奉 祀 地 點 有 關, 太 祖 與 老 君 則 牽 涉 到 漢 人 道 教 文 化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老 君 是 否 即 是 太 上 老 君? 以 道 ( 法 ) 教 為 主 的 漢 人 神 靈 信 仰 對 於 西 拉 雅 的 影 響 是 顯 而 易 見 地, 不 管 是 祭 儀 過 程 祭 品, 或 是 祭 祀 對 象, 常 是 以 融 合 的 型 態 出 現 為 了 釐 清 兩 者 合 成 性 的 特 質, 潘 英 海 先 生 曾 經 比 較 西 拉 雅 族 人 祀 壺 水, 與 漢 人 祀 爐 火, 兩 種 文 化 特 質 之 間 差 異 的 討 論 與 分 析 ; 對 於 民 間 道 法 信 仰 太 上 老 君, 在 西 拉 雅 族 祀 壺 信 仰 的 地 位 與 關 係, 指 出 了 在 語 音 語 義 觀 念 的 互 換 下, 太 上 老 君 太 上 李 老 君 太 上 道 祖 的 稱 呼 常 與 太 祖 老 祖 並 存, 甚 至 取 代 之 ( 潘 英 海, 1995:313) 這 些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統 整 說 明, 除 了 反 映 了 區 域 普 查 的 紛 雜 現 象 之 外, 更 說 明 了 道 ( 法 ) 教 深 入 西 拉 雅 族 神 靈 信 仰 的 程 度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其 他 學 者 也 有 相 關 的 討 論 例 如, 李 國 銘 先 生 在 頭 社 夜 祭 與 祀 壺 信 仰 初 探, 即 以 大 內 鄉 頭 社 的 夜 祭 為 例, 指 出 西 拉 雅 傳 統 信 仰 與 漢 人 傳 統 信 仰 在 頭 社 村 已 經 交 融 深 厚, 單 獨 只 看 西 拉 雅 傳 統 信 仰, 而 無 視 貶 抑 甚 至 排 斥 漢 人 信 仰 的 存 在, 顯 然 不 能 一 窺 頭 社 信 仰 的 全 貌 ( 李 國 銘,1998:67) 他 根 據 潘 英 海 先 生 的 博 士 論 文 英 文 著 作, 把 太 祖 乩 童 觀 音 廟 乩 童 道 士 等 之 間 的 關 係, 統 整 如 下 : (1). 太 祖 乩 童 空 缺 時, 由 觀 音 廟 的 乩 童 替 代 (2). 太 祖 桌 頭 空 缺 時, 先 由 觀 音 廟 的 道 士 再 由 觀 音 廟 的 乩 童 替 代 (3). 太 祖 乩 童 可 以 挑 選 訓 練 觀 音 廟 的 乩 童, 深 涉 觀 音 廟 的 事 務, 而 且 可 以 在 觀 音 廟 替 人 辦 事 ( 李 國 銘,1998:65) 上 述 的 統 整 說 明 了 道 士 太 祖 乩 童 觀 音 廟 乩 童 三 者 間 的 替 代 關 係, 間 接 也 說 明 了 太 祖 與 漢 人 神 明 的 法 力 性 質 在 這 篇 文 章 裡, 他 也 反 覆 引 用 荷 蘭 時 期 的 文 獻, 企 圖 從 早 期 有 關 西 拉 雅 族 人 的 神 靈 信 仰 體 系, 找 到 文 化 的 歷 史 延 續 性 他 的 另 一 篇 文 章 : 屏 東 平 原 山 腳 下 的 年 尾 節 初 探 ( 李 國 銘,2000), 則 更 把 屏 東 沿 山 地 區 山 腳 人 至 今 仍 存 在 的 年 度 重 大 慶 典 年 尾 節, 討 論 它 在 部 落 社 會 連 結 的 實 質 效 應 屏 東 沿 山 地 區 山 腳 人 的 年 尾 節, 與 漢 人 一 般 神 明 慶 典 相 似, 不 過 舉 行 日 期 並 不 是 集 中 在 農 曆 十 月 十 五 日, 而 是 從 九 月 初 九 一 直 到 十 月 底 陸 陸 續 續 都 有 個 別 村 莊 舉 行 舉 行 慶 典 的 村 子 會 宴 請 來 自 其 他 山 腳 村 莊 的 村 民 於 是 透 過 一 系 列 年 尾 節, 山 腳 下 的 村 莊 達 到 社 會 連 結 的 意 義, 這 和 傳 統 的 Ma-olau 祭 典 透 過 各 村 莊 輪 值 舉 辦 跳 戲 而 達 到 相 互 連 結 的 作 用 有 著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因 此
也 成 為 山 腳 下 社 會 的 連 結 樞 紐 ( 李 國 銘,2000:22) 不 過, 屏 東 山 腳 下 的 年 尾 節 僅 管 非 常 類 似 台 灣 很 多 漢 人 村 落 下 元 節 的 年 尾 戲 謝 平 安, 但 是 李 國 銘 先 生 (2000) 認 為 山 腳 社 會 採 借 這 個 漢 式 的 祭 典 應 該 是 依 循 著 其 內 在 的 社 會 邏 輯, 不 必 然 只 是 單 純 被 漢 化 的 結 果 他 以 山 腳 部 落 為 思 考 單 位, 說 明 了 即 使 採 用 了 漢 人 年 尾 節 的 形 式 與 名 稱, 仍 具 有 山 腳 人 內 在 的 社 會 邏 輯 最 近 幾 年 另 一 位 持 續 關 注 西 拉 雅 族 神 靈 信 仰, 並 建 構 了 新 理 論 解 釋 的 是 葉 春 榮 先 生 他 指 出 西 拉 雅 與 漢 人 融 合 的 過 程 裡, 西 拉 雅 人 的 宗 教 受 到 漢 人 文 化 的 影 響, 採 借 漢 人 的 民 間 信 仰 的 形 式 儀 式 ; 相 對 的 漢 人 也 開 始 祭 拜 阿 立 祖, 因 此 阿 立 祖 信 仰 正 反 映 出 漢 人 與 西 拉 雅 聯 結 的 文 化 結 構 ( 葉 春 榮,2006a:255) 他 借 用 Sahlins 的 說 法, 把 傳 統 的 漢 文 化 稱 之 為 規 範 性 的 結 構 (prescriptive structure); 西 拉 雅 人 因 為 沒 有 嚴 格 的 親 屬 組 織 政 治 結 構 婚 約 限 制, 顯 示 出 西 拉 雅 是 個 表 演 性 的 結 構 (performative structure) 他 以 這 兩 種 文 化 結 構 的 彈 性 程 度, 解 說 西 拉 雅 人 如 何 接 受 荷 蘭 人 基 督 教 與 漢 人 多 神 信 仰, 並 發 展 出 阿 立 祖 信 仰 ( 葉 春 榮,2006a:254) 他 嘗 試 以 西 拉 雅 人 與 漢 人 的 文 化 結 構 性 質, 以 文 化 是 歷 史 的 產 物, 帶 入 田 野 資 料 的 解 釋, 建 構 了 阿 立 祖 信 仰 的 理 論 解 說 他 對 西 拉 雅 族 人 神 靈 信 仰 轉 換 的 論 述, 隱 含 歷 史 斷 裂 性 的 觀 點 葉 春 榮 先 生 另 在 宗 教 改 信 與 融 合 太 祖 與 神 明 的 交 換 的 論 文 裡, 從 宗 教 信 仰 互 動 的 四 種 型 態 : 並 存 (coexistence) 區 隔 (compartmentalization) 融 和 (syncretism) 改 信 (syncretism) 的 區 辨 與 說 明, 舉 出 兩 位 國 外 學 者 討 論 與 台 灣 人 平 埔 相 關 的 宗 教 改 信 的 兩 種 說 法 : 一 是 Jordan 的 測 字 因 素 (Glyphomancy factor) 說 :Jordan 認 為 漢 人 的 宗 教 改 信 有 條 件 式 的 (conditional) 附 加 的 (additive) 以 及 神 明 的 互 換 性 (pantheon interchangeability) 等 特 性 另 一 則 是 Shepherd 的 權 力 競 爭 說,Shepherd 認 為 平 埔 人 是 為 了 藉 傳 教 士 的 力 量 而 接 受 基 督 宗 教 ( 葉 春 榮,2006b) 他 以 台 南 地 區 平 埔 族 人 阿 立 祖 信 仰 為 例, 對 上 述 兩 種 說 法 一 一 提 出 解 釋 的 侷 限 性 此 外 他 提 出 三 點 重 要 的 觀 察 : 一 是 平 埔 之 所 以 改 信 基 督 教 是 物 質 需 要 等 實 際 的 原 因 ; 二 是 漢 人 與 平 埔 之 間 神 明 的 交 換, 既 說 明 了 族 群 關 係 的 融 合, 但 同 時 也 反 應 出 族 群 關 係 的 不 平 等 ; 三 是 以 往 的 研 究 常 把 宗 教 改 信 歸 諸 於 傳 教 士 的 努 力, 而 忽 略 了 神 的 主 導 性, 他 認 為 宗 教 融 合 是 人 神 共 同 作 為 的 結 果 ( 葉 春 榮,2006b) 他 認 為 神 明 具 有 主 導 性, 是 相 當 特 殊 的 主 張 ; 尤 其 在 努 力 建 構 理 論 部 份, 頗 令 人 期 待 上 述 三 位 先 進 的 研 究, 集 中 在 台 南 地 區, 與 小 林 地 區 的 樣 貌 並 不 相 同 小 林 的 老 君 與 太 祖 分 屬 劉 姓 與 潘 姓 家 族 系 統, 從 日 籍 資 料 與 口 述, 劉 姓 到 達 小 林 部 落 居 住 是 在 1913 年 左 右, 當 時 小 林 部 落 已 奉 祀 太 祖 目 前 小 林 公 廨 內 有 兩 個 甕, 裝 酒 的 是 老 君, 裝 水 的 是 太 祖, 雖 然 各 佔 一 方, 不 過 在 近 幾 年 的 夜 祭 裡, 都 只 強 調 太 祖 的 部 份 這 種 情 況 似 乎 引 起 劉 姓 家 族 不 快, 尤 其 以 前 奉 祀 老 君 的 瓶 子 被 丟 失, 因 此 近 幾 年 平 埔 夜 祭 時, 經 常 發 現 家 族 成 員 在 現 場 藉 神 靈 附 身 哭 訴 的 情 形 特 別 的 是, 劉 姓 家 族 成 員 有 一 乩 童, 每 年 夜 祭 時, 會 私 下 到 公 廨 協 助 開 向, 村 民 似 乎 也 認 可 其 太 祖 的 附 身 狀 態, 不 少 村 民 會 聽 取 指 示, 包 括 現 任 太 祖 的 代 理 尪 姨 另 一 種 的 說 法 則 與 性 別 有 關, 本 聚 落 公 廨 內 向 神 座 插 有 七 支 竹 刀, 分 別 代 表 太 祖 七 姊 妹 ( 簡 炯 仁,1994), 據 本 村 劉 姓 乩 童 ( 女 性 ) 吟 唱 早 期 無 字 曲 時, 談 及 太 祖 七 姐 妹 並 非 全 為 女 性, 其 中 第 五 位 為 紋 面 的 老 君 ( 男 性 ), 曲 中 並 述 及 太 祖 病 危 時, 老 君 探 病 以 及 一 起 捕 魚 的 情 形 另, 早 期 提 親 時, 女 方 會 帶 火 把, 攜 帶 老 君 矸 前 往 男 方 請 家 屬 喝 酒 從 上 述 種 種 跡 像 與 本 地 村 民 的 祭 祀 行 為 來 看, 小 林 公 廨 內 的 老 君 與 太 祖 應 該 都 指 稱 平 埔 族 的 傳 統 神 靈, 只 是 以 漢 語 稱 謂 這
種 現 象 不 僅 提 供 了 與 台 南 屏 東 地 區 祀 壺 信 仰 中 老 君 現 象 的 不 同 案 例, 對 於 傳 統 神 靈 文 化 在 傳 承 與 復 振 過 程 中, 如 何 與 社 會 權 力 結 構 整 合? 皆 值 得 注 意 3.2. 尪 姨 七 姐 妹 與 現 身 大 武 壟 社 群 傳 統 神 靈 信 仰 的 特 色 之 一, 是 多 姐 妹 的 說 法, 例 如 本 地 區 是 七 姐 妹, 六 重 溪 是 五 姐 妹, 或 甲 仙 阿 里 關 與 小 林 是 三 姐 妹 等 多 姐 妹 的 說 法 經 常 伴 隨 著 祀 壺 內 有 同 等 數 目 的 珠 仔 的 傳 說, 如 瓠 仔 寮 公 廨 被 屏 東 來 的 王 爺 收 伏 時, 據 說 有 一 棵 珠 仔 被 圍 觀 民 眾 目 睹 飛 走 ; 在 恆 春 半 島 祀 壺 人 家, 也 有 矸 仔 神 內 有 珠 仔 的 說 法, 至 目 前 為 止, 筆 者 僅 見 過 小 墾 丁 渡 假 村 附 近 有 一 老 祖 身 披 眾 多 比 糯 米 粒 稍 大 的 琉 璃 珠 雖 是 如 此, 尪 姨 七 姐 妹 與 瓶 甕 內 置 放 珠 仔, 卻 帶 來 另 一 種 研 究 角 度 的 可 能 西 拉 雅 平 埔 族 研 究 已 經 累 積 相 當 豐 富 的 成 果 這 些 研 究 的 重 點, 偏 重 在 兩 項 主 題 : 一 是 族 群 遷 徙 與 分 類 ; 另 一 項 則 是 對 於 族 群 文 化 交 會 的 現 象, 與 平 埔 族 文 化 內 涵 的 解 讀 尤 其 潘 英 海 先 生 有 關 祀 壺 信 仰 的 系 列 研 究, 指 出 了 西 拉 雅 族 人 祀 壺 文 化 的 合 成 性 質 ; 並 從 區 域 普 查 裡, 指 出 祀 壺 現 相 分 別 與 阿 美 族 排 灣 族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等 相 關, 一 方 面 以 文 化 系 文 化 叢 與 文 化 圈 的 概 念, 重 新 對 北 回 歸 線 以 南 之 西 拉 雅 族 群 作 分 類, 另 一 方 面 也 以 番 仔 田 系 與 滿 州 系 是 屬 於 文 化 傳 播 的 例 子, 反 駁 國 分 直 一 所 主 張 以 祀 壺 追 尋 西 拉 雅 族 的 說 法, 認 為 祀 壺 信 仰 並 不 是 一 個 族 別 的 標 誌 ( 潘 英 海,1998:174) 他 的 主 張 帶 動 西 拉 雅 研 究 風 潮, 影 響 深 遠 不 過, 把 平 埔 族 的 神 靈 信 仰 置 放 在 為 一 合 成 文 化 性 質 的 祀 壺 現 相, 是 偏 重 在 祭 祀 場 域 文 化 現 象 行 為 的 總 合 他 稱, 一 方 面 擴 大 平 埔 族 社 群 範 圍, 容 易 造 成 漢 化 原 住 民 族 群 界 限 不 明 ;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信 仰 被 物 化 的 嫌 疑 尤 其 對 照 本 地 區 ( 甲 仙 地 區 ) 村 民 對 祀 壺 與 珠 仔 的 說 法 時, 普 遍 重 視 珠 仔 與 向 水 的 神 奇, 壺 卻 是 可 以 替 換 ; 從 其 主 觀 的 觀 念 裡, 是 有 所 差 等 的 據 十 三 行 的 考 古 資 料, 早 期 原 住 民 埋 葬 親 屬 時, 有 將 玻 璃 珠 放 在 瓶 甕 的 例 子 ( 臧 振 華 劉 益 昌,2001:48-49); 李 亦 園 先 生 指 出 西 拉 雅 的 祖 靈 信 仰, 是 早 期 甕 葬 的 遺 留 ( 李 亦 園,1955); 他 的 說 法 與 前 者 稍 為 不 同, 甕 葬 如 何 轉 換 成 壺 內 有 珠, 還 須 其 他 的 研 究 佐 證 倒 是 鄰 近 鄒 族 ( 沙 阿 魯 阿 ) 也 有 貝 殼 神 置 放 在 甕 內 的 習 俗 及 祭 儀 尪 姨 七 姐 妹 與 珠 仔 的 對 應 關 係, 可 能 提 供 了 另 一 項 解 讀 西 拉 雅 族 傳 統 神 靈 信 仰 的 方 法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神 靈 信 仰 另 一 項 特 殊 之 處, 在 於 太 祖 的 現 身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裡, 神 明 藉 著 神 像 雕 刻 與 請 神 儀 式 具 象 化, 祂 的 擺 放 位 置 如 何 降 臨? 如 何 被 探 知? 都 與 其 文 化 脈 絡 有 關 例 如, 一 般 漢 人 廟 宇 的 神 像 位 置, 都 在 動 線 的 盡 頭 與 上 頂 位 置, 顯 露 封 建 階 層 體 制 的 上 下 位 階 概 念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傳 統 信 仰, 未 刻 有 神 像, 村 民 祭 祀 時, 是 向 著 公 廨 中 心 的 太 祖 老 君, 以 及 屋 外 的 向 神 座 祭 拜 平 埔 公 廨 內 太 祖 與 老 君 圍 繞 在 向 神 柱 ( 有 稱 將 軍 柱 ); 向 神 柱 在 屋 舍 的 偏 中 心 位 置, 其 具 體 的 法 器 包 括 檳 榔 中 柱 笴 竹 刀 甕 石 片 平 臺 香 爐 酒 杯 花 草 裝 飾 的 頭 圈 三 色 布 ( 紅 藍 白 ) 等, 分 別 置 放 在 地 上 或 其 他 法 器 上 堆 疊 組 合 而 成 類 似 的 裝 置 在 公 廨 屋 外 正 前 方 也 有 一 處, 只 是 中 柱 改 用 竹 子, 尾 部 保 留 竹 葉, 並 綁 上 用 稻 子 札 成 的 草 綑 與 七 束 稻 桿, 當 做 天 梯, 據 說 是 太 祖 降 臨 用 的 梯 階, 早 期 稱 之 為 向 神 座 ( 或 稱 向 柱 ); 只 是 少 了 甕 與 石 片 平 臺 向 神 座 與 公 廨 則 保 留 了 活 動 廣 場 的 空 間 小 林 平 埔 公 廨 內 神 靈 位 置 與 動 線, 讓 祭 祀 者 能 在 神 靈 前 方 擺 放 祭 品, 也 能 繞 道 後 方, 形 成 以 其 為 軸 心 的 祭 祀 動 線 在 夜 祭 牽 戲 時, 信 眾 從 公 廨 左 門 進 入, 即 繞 往 中 柱 後 方, 再 由 右 門 出, 即
是 明 顯 例 證 除 此 之 外, 神 靈 法 器 的 擺 設 高 度 由 地 上 起 始, 都 是 在 日 常 生 活 領 域 中 經 常 出 現 者, 隱 喻 了 神 靈 與 信 眾 之 間 非 對 等 性 質 裡, 又 隱 含 了 平 常 性 ; 此 種 特 質 與 一 般 漢 人 廟 宇 設 置 講 究 階 層 體 制 不 同 神 靈 降 臨 時 如 何 被 探 知? 漢 人 神 靈 信 仰 與 目 前 西 拉 雅 平 埔 族 夜 祭 裡 普 遍 都 有 乩 童 與 尪 姨 附 身 的 方 式, 除 此 之 外, 漢 人 利 用 卜 杯, 來 判 斷 神 靈 是 否 降 臨? 以 及 祂 的 指 示 為 何? 小 林 部 落 村 民 目 前 祭 祀 時, 普 遍 也 使 用 這 種 方 法 但 是 早 期 傳 說 公 廨 屋 角 的 木 刻 鳥, 能 通 知 及 知 曉 神 靈 是 否 到 臨? 有 關 現 身 另 一 個 有 趣 的 現 象, 是 從 信 徒 如 何 愉 悅 神 靈 來 分 析 一 般 漢 人 民 間 廟 會 時, 通 常 是 由 信 徒 出 資 請 藝 團 ( 如 歌 仔 戲 布 袋 戲 電 影 等 ) 表 演 酬 神, 戲 臺 是 朝 著 廟 門 的 方 向, 民 眾 集 中 在 戲 臺 與 廟 之 間 的 廣 場 一 同 欣 賞 這 種 型 式 是 委 託 的 同 賞 性 質, 神 與 人 是 分 離 的, 祭 祀 的 目 的 通 常 在 取 悅 崇 敬 神 明, 類 如 交 換 小 林 地 區 在 夜 祭 時 信 眾 與 神 靈 的 關 係, 卻 有 神 我 兩 忘 的 傾 向 據 本 地 耆 老 口 述, 早 期 夜 祭 時 有 砍 人 頭 祭 祀 的 習 俗, 夜 祭 當 晚 大 家 要 盡 情 飲 酒 歡 樂, 直 到 人 頭 也 開 口 笑 他 們 認 為 祭 祀 者 歡 樂, 神 靈 也 會 跟 著 歡 樂 他 們 是 藉 著 自 體 的 實 踐 歌 舞 歡 樂, 來 愉 悅 神 靈, 因 此 在 唱 唸 祭 品 之 後, 通 常 即 是 進 入 所 有 參 與 者 的 牽 戲, 以 前 是 要 歡 樂 到 天 亮 近 幾 年 小 林 受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影 響, 祭 祀 方 式 逐 漸 加 入 觀 光 化 的 因 素 考 量, 已 經 設 置 舞 臺 表 演 區, 不 過, 仍 然 保 留 了 集 體 祭 拜 後 的 廣 場 同 樂 的 牽 戲 活 動 這 是 族 人 將 身 體 作 為 祀 神 的 載 體, 是 與 太 祖 同 樂, 甚 至 認 為 自 體 的 愉 悅 也 代 表 太 祖 的 愉 悅, 形 成 儀 式 性 的 神 我 同 體 不 過, 上 述 這 種 祭 祀 太 祖 的 方 式, 也 常 遭 到 來 自 台 南 地 區 西 拉 雅 夜 祭 祭 儀 強 調 七 年 苦 旱 悲 悽 形 式 的 質 疑 事 實 上, 如 能 再 參 閱 陳 漢 光 先 生 早 期 的 調 查, 以 及 本 地 耆 老 的 口 述, 不 難 發 現 兩 者 的 差 異, 以 及 小 林 地 區 平 埔 夜 祭 保 留 了 許 多 早 期 的 文 化 殘 留, 值 得 予 以 肯 定 與 保 存 3.3. 內 在 架 構 與 在 其 他 方 面 的 表 現 小 林 平 埔 公 廨 以 及 祭 儀, 是 此 地 區 平 埔 族 神 靈 信 仰 最 具 代 表 性 者, 不 過, 神 靈 信 仰 的 表 現, 並 不 止 於 此, 其 內 在 的 觀 念 架 構 尤 為 重 要 例 如, 本 地 區 在 日 治 時 期 村 民 參 與 抗 日 者 眾 多, 對 於 死 傷 者 處 理 與 抗 日 事 件 的 記 憶, 與 同 住 本 地 區 的 漢 人 與 主 流 社 會 有 些 許 差 異 以 神 靈 信 仰 記 憶 運 作 機 制 的 軸 心 觀 念 來 看, 漢 人 及 其 主 流 社 會 對 於 抗 日 犧 牲 者 或 立 碑 著 書, 或 以 客 家 忠 義 士 義 民 信 仰 ; 或 以 閩 南 元 帥 型 王 爺 信 仰 祭 祀, 儘 管 榮 耀 的 記 憶 載 體 不 同, 但 在 橫 跨 陰 陽 兩 界 的 背 後, 卻 都 分 別 指 向 國 家 / 封 建 帝 制 為 中 心, 所 構 成 社 會 文 化 價 值 與 脈 絡 公 部 門 以 其 護 國 抗 敵 有 功 而 受 獎, 民 間 信 仰 以 其 符 合 忠 義 精 神 而 提 升 其 亡 靈 地 位, 事 實 上 皆 出 自 相 似 的 思 維 邏 輯 向 國 家 / 封 建 帝 制 中 心 效 忠 的 概 念 ( 簡 文 敏,2007) 與 此 相 對 地, 甲 仙 地 區 平 埔 族 人 對 抗 日 事 件 的 記 憶 與 表 述, 則 是 環 繞 著 祖 與 靈 為 中 心 的 記 憶 體 系, 並 配 合 命 名 與 表 述 方 式 所 形 成 比 如, 強 調 太 祖 的 向 水 能 化 百 萬 兵 禦 敵, 即 是 以 祖 靈 神 奇 為 中 心 的 思 考 ; 將 抗 日 者 死 亡 的 事 件 與 地 景 結 合, 命 名 某 人 的 草 地, 則 是 與 其 相 信 死 後 的 亡 靈 會 駐 留 並 作 弄 的 信 仰 有 關 ; 另 將 江 保 成 等 採 野 菜 而 食 的 行 為, 重 新 命 名 該 野 菜, 雖 是 採 食 者 與 食 用 山 菜 間 聯 結 的 心 理 作 用 所 導 致, 但 是 後 來 的 記 憶 內 容, 事 實 上 也 有 其 死 亡 後 才 有 此 山 菜 的 神 奇 之 說 這 種 以 祖 / 靈 為 中 心 的 記 憶 型 式, 同 時 也 出 現 在 英 勇 的 祖 先 / 祖 靈 與 果 報 的 故 事 基 模 裡, 只 是, 尚 未 見 到 以 部 落 英 雄 或 在 公 廨 內 祭 祀 的 案 例 ( 簡 文 敏,2007) 不 過, 埔 漢 兩 者 記 憶 型 式 雖 有 不 同, 但 在 非 對 等 的 關 係 之 下, 本 地 平 埔 族 人 也 如 平 埔 夜 祭 一
般, 學 習 採 借 漢 人 的 神 靈 信 仰 方 式 例 如 本 地 區 平 埔 族 人 也 參 與 上 述 忠 義 士 與 劉 元 帥 的 祭 儀, 如 負 責 忠 義 士 年 度 慶 典 的 道 士 及 部 份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員 ; 引 介 劉 元 帥 進 濟 公 廟 的 廟 公 劉 黃 後 裔 等, 都 屬 於 在 地 平 埔 族 人 他 們 不 約 而 同 地 採 用 漢 人 神 靈 信 仰 的 形 式, 從 漢 人 已 經 將 靈 的 性 質 轉 換 為 忠 義 士 及 元 帥 後, 協 助 以 道 教 科 儀 作 法, 或 直 接 移 植, 迎 回 劉 元 帥 在 家 中 奉 祀, 這 些 例 子 都 說 明 了 平 埔 族 從 安 平 縣 雜 記 記 錄 四 社 番 的 習 俗 以 來, 持 續 性 地 接 受 與 採 借 漢 人 文 化 的 情 形 ( 簡 文 敏,2007) 除 了 從 上 述 處 理 抗 日 死 難 者 的 方 式, 能 比 較 埔 漢 神 靈 信 仰 內 在 機 制 的 不 同 之 外, 在 農 耕 狩 獵 與 一 般 社 會 習 俗, 也 能 發 現 傳 統 信 仰 的 遺 留, 以 及 與 漢 人 文 化 交 錯 影 響 後 的 因 應 策 略 在 農 耕 方 面, 以 本 地 區 雨 量 各 月 分 佈 來 看, 禁 向 ( 農 曆 3/15 日 ) 與 開 向 ( 農 曆 9/15 日 ) 大 約 處 於 濕 季 與 乾 季 的 分 界 處, 依 據 早 期 習 俗, 禁 向 後 便 要 專 心 農 事, 這 是 利 用 神 靈 信 仰 來 規 範 年 度 作 息 又 如, 本 地 區 早 期 除 了 有 利 用 鳥 占 來 判 斷 是 否 前 往 狩 獵 之 外 ( 簡 文 敏,2001), 也 會 利 用 清 明 鳥 ( 可 能 是 筒 鳥 ) 的 叫 聲, 開 始 墾 耕 ; 以 休 息 鳥 ( 群 鳥 ) 的 叫 聲, 作 為 休 息 及 結 束 當 日 農 作 的 訊 號 農 耕 換 工 組 織 的 班 頭, 持 有 班 碑, 耆 老 們 認 為 班 碑 具 有 神 力, 可 責 罰 工 作 不 力 者, 藉 此 建 立 班 頭 的 領 導 權 威 再 如, 面 對 病 蟲 害 時, 利 用 菅 芒 草 掃 過 農 作 物, 並 口 唸 菅 到 神 走 或 菅 到 延 走 ( 閩 語 發 音, 神 是 指 蚜 蟲 病, 延 是 銹 病 ) 等 不 過, 在 耆 老 經 驗 裡, 墾 耕 的 祭 儀 普 遍 是 向 土 地 公 祭 祀 在 狩 獵 部 份, 本 地 耆 老 認 為 鹿 山 豬 也 有 靈, 獵 捕 大 鹿 之 後, 會 作 鹿 戲, 希 望 能 祂 能 帶 來 更 多 的 親 友 ( 鹿 隻 ) 前 來 因 為 對 獵 物 的 靈 力 有 不 同 評 等, 因 此 也 影 響 食 物 的 分 類 及 其 效 力 的 評 估, 例 如, 本 地 將 相 關 食 物 作 以 下 分 類 :( 簡 文 敏,2001) (1) 一 般 食 物 : 以 日 常 食 用 為 主, 如 魚 肉 內 臟 等, 以 水 煮 為 主 ; 除 了 煮 食 新 鮮 食 物 外, 也 喜 歡 以 鹽 醃 漬 曬 乾 後 再 烹 煮 (2) 特 殊 功 用 食 物 : 指 有 特 殊 用 途 或 特 定 場 合 出 現 之 食 物 a. 藥 用 食 物 類 : 如 猴 腦 猴 膽 鹿 ( 羊 ) 肚 草 鹿 兒 ( 幼 胎 ) 鹿 ( 山 豬 猴 羊 ) 鞭 鹿 茸 骨 頭 等, 處 理 方 式 以 墩 煮 為 主, 鞭 及 茸 則 浸 酒 b. 經 濟 性 食 物 : 販 售 用, 如 鹿 ( 羊 山 豬 ) 鞭 鹿 茸 肉 脯 肉 乾 等 c. 祭 祀 用 食 物 : 祭 祀 太 祖 之 用, 如 生 鹿 ( 山 豬 ) 肝 鹿 ( 山 豬 羊 羌 ) 肉 酒 及 嘪 煙 檳 榔 酒 雞 肉 運 用 獵 物 強 身 的 現 象 有 下 列 幾 項 特 點 :( 簡 文 敏,2001) (1) 直 接 對 應 方 式 即 相 信 食 用 獵 物 某 種 器 官 後, 對 人 體 相 同 器 官 有 所 助 益 如 吃 猴 腦 ( 加 冰 糖 ) 補 腦 ; 吃 山 羊 肚 鹿 肚 草 治 膨 風 ; 鹿 兒 治 月 內 等 1) (2) 互 補 方 式 如 女 性 食 用 鹿 鞭 山 豬 鞭 有 助 於 改 善 女 性 疾 病 治 月 內 (3) 強 調 性 器 官 的 神 奇 作 用 如 認 為 猴 鞭 曬 乾 繫 繩 綁 於 頸 部, 可 以 幫 助 兒 童 過 運 等 這 些 特 徵 都 有 透 過 獵 物 的 身 體 或 器 官, 將 其 能 量 借 用 補 充 到 人 體 的 作 用, 是 將 獵 物 能 力 轉 換 為 能 量 的 現 象 另 一 個 夾 雜 漢 人 文 化 與 早 期 文 化 特 質 的 習 俗, 是 本 地 元 宵 節 是 屬 於 查 某 節 查 某 暝 或 查 某 的 天 年, 是 女 人 作 主 的 節 慶 ; 中 秋 節 是 查 甫 暝, 則 是 男 人 為 主 的 節 慶 1) 據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記 錄, 鹿 肚 草 是 內 地 未 記 載 之 藥 品, 主 治 曀 嗝 其 餘 ( 如 鹿 兒 ) 則 未 記 錄
小 林 關 山 地 區 元 宵 節 清 晨, 村 民 成 群 翻 越 阿 里 山 山 脈 前 往 玉 井 北 極 殿 祭 祀 註 生 娘 娘 2), 當 晚 約 七 八 時 返 回, 晚 上 則 是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查 某 暝 查 某 暝 是 以 聚 落 為 中 心, 由 聚 落 內 已 婚 婦 女 主 動 發 起, 於 元 宵 節 當 晚 邀 集 婦 女 七 八 人 或 三 四 人, 組 成 一 團, 選 擇 聚 落 內 空 曠 處 為 活 動 場 地 場 地 內 升 起 營 火, 參 與 之 婦 女 通 常 經 過 特 別 妝 扮 : 頭 插 竹 紗, 盛 裝 臉 抹 粉 或 自 製 的 花 生 油, 口 嚼 檳 榔 後 嘴 唇 沾 有 紅 豔 口 紅, 顯 得 美 麗 動 人 婦 女 組 成 團 後, 以 空 油 桶 作 鑼 鼓, 敲 鑼 打 鼓 歌 舞 遊 街, 見 到 男 人, 便 搖 到 男 人 面 前 要 酒 喝 ; 所 唱 的 歌 舞 以 民 俗 中 花 鼓 陣 中 男 女 對 唱 曲 為 主, 被 選 上 的 男 人 不 能 逃 跑 未 帶 酒 者 會 被 強 灌 飲 酒, 戲 弄 摔 角, 趁 男 人 酒 醉 或 體 力 不 足 時, 強 脫 褲 子 早 期 男 人 只 穿 長 褲 未 著 內 衣, 當 長 褲 被 脫 下 時, 只 好 手 提 著 褲 頭 離 開 現 場 帶 酒 者 可 以 一 起 歌 舞 同 樂, 不 過 一 樣 也 會 遭 到 戲 弄 或 脫 褲 子 ( 簡 文 敏,2002) 據 耆 老 表 示, 當 晚 女 性 有 時 會 商 議 一 起 找 某 一 特 定 的 或 中 意 的 男 人 要 酒 喝, 過 程 裡 男 性 被 戲 弄 時, 有 時 揚 言 : 到 中 秋 節 查 甫 暝, 妳 就 知 道 後 果? 有 預 言 報 復 的 意 味 不 過 當 晚 是 女 人 的 節 日, 男 人 被 戲 弄 時 不 能 還 手, 不 能 生 氣 此 外, 男 人 不 能 阻 止 妻 子 參 加, 也 不 能 吃 醋 如 果 喜 歡, 自 己 也 可 以 準 備 酒 參 與, 或 組 團 輪 番 上 陣 接 受 女 人 戲 弄 與 之 對 抗 這 項 活 動 在 明 亮 的 元 宵 夜 晚 舉 辦, 配 合 著 閃 爍 的 火 光 歌 舞 以 及 脫 褲 子 時 的 么 喝 聲, 歡 樂 的 場 面 吸 引 聚 落 老 少 圍 觀 此 地 俗 諺 元 宵 暝, 查 某 醒 歸 暝 ( 整 夜 ), 很 傳 神 地 把 女 性 的 歡 樂 情 況 作 一 描 述 ( 簡 文 敏,2002) 此 外, 當 晚 團 體 活 動 之 後, 據 耆 老 表 示 有 些 婦 女 有 私 下 夜 遊 習 俗 這 種 夜 遊 的 習 俗, 類 似 安 平 縣 雜 記 所 記 載 的 行 大 肚, 夲 地 區 耆 老 的 說 法 則 是 走 生, 如 元 宵 瞑 去 走 生 查 某 暝 去 走 生 ( 簡 文 敏,2002) 查 某 暝 是 本 地 區 平 埔 族 人 採 借 漢 人 文 化 及 原 有 習 俗 融 合 與 創 新 得 來, 活 動 裡 天 年 的 概 念, 或 是 夜 遊 後 情 投 意 合 者 可 在 門 外 點 香 不 准 人 再 進 出 3), 這 些 規 則 的 訂 立 與 執 行, 背 後 都 有 運 用 神 靈 信 仰 形 成 強 制 的 力 量, 包 括 脫 離 平 日 的 社 會 規 範 只 是, 大 多 採 借 漢 人 神 明 力 量 來 執 行 4. 文 化 復 振 與 族 群 認 同 本 文 第 二 節 提 到 小 林 地 理 環 境 與 族 群 樂 觀 團 結 的 民 族 性, 使 得 早 期 的 神 靈 文 化 信 仰 得 以 存 留, 但 戰 後 在 漢 人 大 量 移 入 與 教 育 文 化 政 策 不 重 視 的 情 況 之 下, 農 曆 9/15 日 夜 祭 活 動, 一 度 式 微, 直 到 1996 年 政 府 陸 續 補 助 年 度 平 埔 夜 祭 的 活 動, 興 建 平 埔 文 化 園 區, 以 及 學 校 教 育 的 配 合 等 等, 這 一 系 列 落 實 本 土 與 社 區 營 造 的 文 化 政 策, 已 經 產 生 效 果 由 於 職 務 的 關 係, 筆 者 十 幾 年 來 持 續 參 與 觀 察 紀 錄 小 林 平 埔 族 夜 祭 活 動,2001 年 曾 以 小 林 與 加 蚋 埔 平 埔 夜 祭 文 化 展 演 為 研 究 素 材, 嘗 試 以 平 埔 族 人 主 體 性 視 角, 解 讀 政 府 公 權 力 涉 入 與 社 會 環 境 影 響 之 下, 現 代 平 埔 祖 靈 祭 典 所 展 演 文 本 意 涵, 以 及 相 應 產 生 族 群 認 同 之 心 理 狀 態 聯 結 行 為 與 文 化 重 構 等 現 象 該 文 並 以 游 移 接 軌 及 重 構 與 創 新 來 描 述 此 文 化 表 徵 ( 簡 文 敏,2001) 間 隔 三 年, 發 現 小 林 部 落 已 因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以 及 村 民 自 主 建 構, 形 成 特 殊 的 文 化 現 象, 因 此 再 從 地 方 文 化 模 式 建 造 的 過 程 中, 探 討 地 方 社 會 與 主 流 社 會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與 影 響 指 出 政 府 公 部 門 媒 體 學 者 文 史 工 作 者 及 社 會 人 士 的 涉 入, 促 使 平 埔 夜 祭 成 為 族 群 文 化 展 演 的 場 域 而 在 社 會 情 境 影 響 之 下 實 踐 與 轉 換 的 過 程, 早 期 文 化 特 質 被 挑 選 萃 取 抽 離, 除 了 在 實 體 空 間 2) 關 於 農 曆 元 月 十 五 日 此 地 平 埔 族 民 翻 越 烏 山 山 脈 到 玉 井 北 極 殿 祭 祀 情 形, 簡 炯 仁 先 生 研 究 高 雄 縣 甲 仙 杉 林 及 六 龜 等 鄉 的 大 武 壟 社 群 (2000) 一 文 中 也 有 相 似 的 記 錄 3) 本 案 例 得 自 瓠 仔 寮, 因 屬 同 一 文 化 區, 故 列 入 討 論
儀 式 歌 曲 有 新 的 詮 釋 之 外, 也 產 生 從 平 埔 族 部 落 的 公 廨 轉 為 埔 漢 合 力 的 部 落 公 廨 平 埔 公 廨 與 文 化 從 邊 陲 到 文 化 的 中 心 族 人 從 敬 畏 太 祖 逐 漸 增 進 親 和, 族 群 意 識 方 面 也 由 安 平 縣 雜 記 所 記 錄 的 閩 粵 入 籍 變 番 變 成 當 今 的 去 漢 入 埔 族 群 認 同 變 遷 這 些 變 化 即 是 一 地 方 文 化 模 式 建 造 的 過 程 ( 簡 文 敏,2004) 不 過 由 於 被 納 入 主 流 社 會 體 系 中 運 作, 以 至 於 雖 有 殊 異 化 的 平 埔 族 文 化 意 象 營 造, 其 運 作 方 式 卻 同 時 造 成 結 構 性 消 溶 在 主 流 社 會 體 系 之 內 的 危 機 除 此 之 外, 為 了 要 與 外 在 主 流 社 會 接 軌, 本 地 也 持 續 採 借 了 部 份 台 南 地 區 以 及 與 本 地 低 相 關 的 文 獻 資 料, 移 植 前 來 作 為 文 化 銓 釋 的 依 據, 亦 值 得 關 注 大 體 而 言, 由 政 府 公 部 門 扶 植 提 倡 平 埔 族 文 化 復 振 的 政 策, 由 於 尊 重 地 方 社 區 營 造 與 自 主 的 精 神, 活 動 形 式 雖 有 變 動, 卻 也 保 留 了 原 來 的 精 神 例 如, 傳 統 歌 謠 與 編 織 技 術 傳 承 ; 夜 祭 當 晚 雖 改 為 類 似 漢 人 廟 會 或 嘉 年 華 會 的 舞 臺 表 演, 但 是 是 由 本 地 村 民 自 主 排 演 節 目 而 來, 仍 保 留 了 神 我 兩 忘 自 娛 娛 神, 把 自 身 作 為 祀 神 載 體 的 情 形 ; 以 及 共 食 合 力 的 社 會 整 合 行 為 等 等 5. 結 語 本 文 是 以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的 神 靈 信 仰 為 例, 說 明 其 文 化 特 色 與 保 存 價 值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人 以 西 拉 雅 大 武 壟 社 群 人 為 多 數, 雖 然 是 戰 後 才 有 村 落 名, 但 是 自 百 年 來 清 末 開 山 撫 番 始, 經 日 治 時 期 開 發 山 林 樟 腦 利 益, 強 制 集 居 ; 林 野 政 策 改 變 原 有 生 計 形 態, 抗 日 事 件 幾 乎 延 續 整 個 日 治 時 期, 犧 牲 慘 重 不 過 族 人 樂 天 達 觀, 在 面 對 非 對 等 的 壓 迫 之 下, 猶 保 留 了 傳 統 神 靈 信 仰 目 前 部 落 內 建 有 一 平 埔 族 公 廨, 內 奉 祀 一 太 祖 一 老 君, 部 落 內 潘 姓 住 戶 奉 祀 有 一 壁 腳 佛 仔 部 落 人 數 雖 不 多, 但 是 從 安 平 縣 雜 記 記 載 閩 粵 入 籍 變 番, 說 明 了 強 大 的 融 合 力 量 ; 及 今 當 代 平 埔 文 化 復 振 以 來, 埔 漢 聯 姻 之 第 二 代, 及 原 平 埔 族 後 裔 已 興 起 去 漢 入 埔 的 族 群 認 同 有 關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信 仰 的 研 究 與 報 導 已 有 相 當 數 量, 本 文 雖 未 重 述 細 節, 不 過 也 針 對 其 神 靈 文 化 特 色 及 其 文 化 採 借 的 情 形, 提 出 三 項 說 明 : 一 是 有 關 太 祖 與 老 君 合 祀 的 問 題, 以 及 老 君 的 性 質, 可 能 與 其 他 地 區 指 涉 為 太 上 老 君 不 同, 是 借 用 漢 字 區 辨 性 別 之 意, 提 供 了 埔 漢 文 化 互 動 的 案 例 ; 另 一 為 尪 姨 七 姐 妹 與 現 身 的 問 題, 此 二 者 皆 與 太 祖 的 神 靈 特 性 有 關, 本 地 的 特 性 或 許 能 在 祀 壺 的 說 法 之 外, 開 啟 另 一 種 詮 釋 的 方 法 ; 第 三 則 是 從 其 神 靈 信 仰 的 內 在 結 構, 說 明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人 如 何 在 祖 / 靈 為 中 心 的 概 念, 記 憶 與 處 理 早 期 抗 日 死 難 者, 以 及 在 非 對 等 的 關 係 之 下, 採 借 漢 人 國 家 / 封 建 帝 制 的 神 靈 文 化 除 此 之 外, 也 從 神 靈 信 仰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的 角 度, 舉 例 說 明 平 埔 族 的 傳 統 神 靈 觀, 分 別 在 農 耕 狩 獵 與 查 某 暝 社 會 習 俗 的 表 現, 並 解 說 其 與 漢 文 化 之 間 的 互 動 與 學 習 適 應 自 1996 年 政 府 公 部 門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平 埔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以 來, 在 村 民 自 主 的 經 營, 以 及 外 來 者 的 協 助 之 下, 已 完 成 多 項 文 化 設 施 這 些 外 來 的 投 注 與 關 懷, 無 疑 地 已 為 當 地 平 埔 族 文 化 注 入 新 的 生 機 與 影 響, 成 為 地 方 文 化 模 式 建 造 的 過 程 以 文 化 資 產 與 保 存 的 觀 點 來 看, 小 林 部 落 平 埔 族 傳 統 神 靈 信 仰 不 僅 保 留 了 部 份 早 期 的 文 化 殘 留, 其 與 漢 文 化 互 動 採 借 與 創 新 的 形 式, 也 是 研 究 文 化 變 遷 族 群 互 動, 與 漢 文 化 如 何 擴 展 的 良 好 案 例 參 考 書 目 [1] 1959 安 平 縣 雜 記,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52 種 ; 臺 北 : 臺 銀 經 濟 研 究 室
[2] 1995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第 一 卷,( 陳 金 田 譯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3] 石 萬 壽,1995, 南 化 鄉 平 埔 族 的 村 社, 平 埔 研 究 論 文 集, 潘 英 海 詹 素 娟 編, 頁 379-412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4] 石 萬 壽,1996, 菜 寮 溪 流 域 的 開 發 ; 淡 江 大 學 主 編, 頁 189-216; 臺 北 : 國 史 館 [5] 李 亦 園,1955, 台 灣 平 埔 族 的 祖 靈 祭, 中 國 民 族 學 刊 第 一 期 [6] 李 國 銘,1995, 屏 東 平 埔 族 群 分 類 問 題 再 議, 平 埔 族 研 究 論 文 集, 潘 英 海 詹 素 娟 編, 頁 362-377;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7] 李 國 銘,1998, 頭 社 夜 祭 與 祀 壺 信 仰 初 探, 臺 灣 風 物 48(1):63-136 [8] 周 鍾 瑄,1962, 諸 羅 縣 志,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141 種 ; 臺 北 : 臺 銀 經 研 室 [9] 周 德 程 吳 道 明,1960,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甲 仙 平 埔 族 血 壓 比 較, 人 類 研 7(3/4):781-794 [10] 林 清 財,1995, 從 歌 謠 看 西 拉 雅 的 聚 落 與 族 群, 平 埔 研 究 論 文 集, 潘 英 海 詹 素 娟 編, 頁 475-498;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籌 備 處 [11] 林 清 財,1998, 西 拉 雅 族 歌 謠 分 佈 與 族 群 遷 徙, 平 埔 族 群 的 區 域 研 究 論 文 集, 劉 益 昌 潘 英 海 編, 頁 203-267 台 北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2] 陳 漢 光,1962, 高 雄 縣 瓠 仔 寮 平 埔 族 宗 教 信 仰 調 查, 臺 灣 文 獻 13(4):88-99 [13] 陳 漢 光,1962, 高 雄 縣 荖 濃 村 平 埔 族 信 仰 調 查, 台 灣 文 獻 13(1):102-105 [14] 陳 漢 光,1963, 高 雄 縣 瓠 仔 寮 平 埔 族 家 族 構 成, 臺 灣 文 獻 14(3):128-133 [15] 陳 漢 光,1963, 高 雄 縣 阿 里 關 及 附 近 平 埔 族 宗 教 信 仰 和 習 慣 調 查, 臺 灣 文 獻 14(1): 159-168 [16] 黃 瑤,1960, 高 雄 縣 甲 仙 平 埔 族 體 質 人 類 學 的 研 究, 人 類 研 7(3/4):403-432 [17] 葉 春 榮,1996, 平 埔 族 的 人 類 學 研 究, 發 表 於 人 類 學 在 臺 灣 的 拓 展 研 討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主 辦,3 月 20-22 日, 台 北 [18] 葉 春 榮,1997, 葫 蘆 福 佬 裔 漢 人 的 祀 壺 信 仰, 從 周 邊 看 漢 人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王 崧 興 先 生 記 念 論 文 集, 黃 應 貴 葉 春 榮 編, 頁 91-127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19] 葉 春 榮,2006, 西 拉 雅 平 埔 族 的 宗 教 變 遷, 歷 史 文 化 與 族 群 : 台 灣 原 住 民 國 際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葉 春 榮 主 編, 頁 231-257 台 北 : 順 益 臺 灣 原 住 民 博 物 館 [20] 葉 春 榮,2006, 宗 教 改 信 與 融 合 太 祖 與 神 明 的 交 換, 建 構 西 拉 雅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葉 春 榮 主 編, 頁 199-225 台 南 縣 政 府 出 版 [21] 臧 振 華 劉 益 昌,2001, 十 三 行 遺 址 搶 救 與 初 步 研 究, 台 北 縣 政 府 出 版 [22] 溫 振 華,1995, 高 雄 縣 平 埔 族 史 ; 高 雄 縣 政 府 [23] 劉 斌 雄,1987, 臺 灣 南 部 地 區 平 埔 族 的 阿 立 祖 信 仰, 臺 灣 風 物 37(3):1-62 [24] 潘 英 海,1994, 聚 落 歷 史 與 意 義 頭 社 村 的 聚 落 發 展 與 族 群 關 係,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集 刊 (77), 頁 89-123 [25] 潘 英 海,1994, 文 化 合 成 與 合 成 文 化 : 頭 社 太 祖 年 度 祭 儀 的 文 化 意 涵, 臺 灣 與 福 建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論 文 集, 潘 英 海 莊 英 章 編, 頁 235-256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26] 潘 英 海,1998, 文 化 系 文 化 叢 與 文 化 圈, 平 埔 族 區 域 研 究 論 文 集, 劉 益 昌 與 潘 英 海 主 編, 頁 163-202;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27] 潘 英 海,1998, 文 化 介 面 與 文 化 介 媒 以 祀 壺 現 相 為 例 ; 發 表 於 平 埔 族 群 與 臺 灣 社 會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與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合 辦 [28] 潘 英 海,2000, 平 埔 研 究 中 平 埔 族 群 的 理 論 意 涵 發 表 於 社 群 研 究 的 省 思 : 跨 世 紀 臺 灣 人 類 學 的 展 望 之 一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主 辦, 臺 北 南 港, 11 月 2-4 日 [29] 簡 炯 仁,1994, 臺 南 及 高 屏 地 區 平 埔 族 老 祖 祭 祀 之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臺 灣 風 物 44(1) :31-62 [30] 簡 炯 仁,2000, 高 雄 縣 甲 仙 杉 林 六 龜 等 鄉 的 大 武 壟 社, 高 雄 縣 平 埔 誌 ; 頁 301-380 ; 高 雄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31] 簡 文 敏,2001, 小 林 地 區 平 埔 族 狩 獵 及 其 相 關 文 化 探 討 ; 臺 灣 文 獻 第 52 卷 第 3 期 [32] 簡 文 敏,2001, 游 移 接 軌 與 重 構 小 林 與 加 蚋 埔 平 埔 夜 祭 文 化 展 演 探 討 ; 臺 灣 風 物 第 51 卷 第 2 期 [33] 簡 文 敏,2002, 查 某 暝 與 偷 拔 蔥 兩 種 女 性 生 命 型 態 之 整 合 與 比 較 ; 臺 灣 風 物 第 52 卷 第 3 期 [34] 簡 文 敏,2004, 性 習 俗 之 衝 突 與 調 適 以 大 目 降 十 八 嬈 為 例 ; 臺 灣 風 物 第 54 卷 第 4 期 [35] 簡 文 敏,2004, 族 群 文 化 價 值 與 地 方 文 化 模 式 建 造 ; 高 雄 文 化 研 究 2004 年 年 刊, 高 雄 文 化 研 究 學 會 [36] 簡 文 敏,2005, 創 傷 與 榮 耀 甲 仙 地 區 平 埔 族 抗 日 事 件 之 歷 史 與 記 憶 之 研 究 ; 甲 仙 平 埔 族 文 史 學 會 出 版 [37] 簡 文 敏,2007, 族 群 文 化 與 歷 史 記 憶 機 制 以 甲 仙 地 區 抗 日 事 件 歷 史 記 憶 為 例, 刊 載 於 2007 年, 高 雄 文 化 研 究, 高 雄 文 化 學 會 出 版 [38] 顏 美 娟,1998,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平 埔 歌 謠 之 研 究, 臺 灣 文 藝 163/164; 頁 10-31 [39] 伊 能 嘉 矩,1908, 臺 灣 南 部 の 四 社 熟 番 と 稱 せらゐゐ 支 那 化 土 蕃 は 熟 れの 種 族 に 屬 せしむ べきか, 東 京 人 類 學 雜 誌 23(270):433-437 [40] 伊 能 嘉 矩,1909, 大 日 本 地 名 辭 書 臺 灣 ( 日 文 版 ); 東 京 富 山 房 [41] Candidius,George(1597-1647),1903,Account of the Inhabitants,in Formosa Under the Dutch,Rev. Wm.Campell ed.,99.9-25.london:kegan Paul,Trench,Trub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