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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重 要 提 示 1.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兴 业 银 行 发 行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5]680 号 )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银 市 场 许 准 予 字 [2016] 第 50 号 ) 核 准 发 行 2.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300 亿 元, 为 10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在 第 五 年 末 附 有 前 提 条 件 的 发 行 人 赎 回 权, 发 行 人 在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按 面 值 一 次 性 全 部 或 部 分 赎 回 本 期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3. 本 期 债 券 将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 债 券 申 购 利 率 区 间 为 3.7%-4.2%, 申 购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9:00 至 17:00, 簿 记 管 理 人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工 商 银 行 ) 簿 记 场 所 为 工 商 银 行 的 办 公 地 点 投 资 者 请 详 细 阅 读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 以 下 简 称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 4. 本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仅 对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的 有 关 事 宜 向 投 资 者 作 扼 要 说 明, 不 构 成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发 行 人 及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登 载 于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 的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和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一 申 购 配 售 的 时 间 安 排 及 基 本 程 序 1 时 间 安 排 1

(1)2016 年 4 月 11 日 ( 簿 记 建 档 日 ) 北 京 时 间 9:00 至 17:00, 工 商 银 行 接 收 申 购 订 单 并 进 行 簿 记 ;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实 际 申 购 情 况, 与 发 行 人 一 期 确 定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2)2016 年 4 月 13 日, 获 得 配 售 的 投 资 者 于 北 京 时 间 12:00 时 前 足 额 将 认 购 款 项 划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账 户 簿 记 管 理 人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将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 以 传 真 方 式 书 面 通 知 各 承 销 商 获 配 当 期 债 券 面 值 金 额 和 需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金 额 付 款 日 期 划 款 账 户 等, 承 销 商 应 按 照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要 求, 于 缴 款 日 (2016 年 4 月 13 日 )12:00 前 足 额 将 认 购 款 项 划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 3 ) 2016 年 4 月 13 日,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结 果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上 公 告 2 基 本 申 购 程 序 (1) 投 资 者 应 按 本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的 具 体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申 购 要 约 ( 简 称 申 购 订 单, 具 体 格 式 见 本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附 件 一 ), 并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申 购 订 单 到 达 簿 记 管 理 系 统 的 截 止 时 点 是 2016 年 4 月 11 日 17:00( 简 称 申 购 订 单 截 止 时 点 ), 投 资 者 应 不 迟 于 申 购 订 单 截 2

止 时 点, 将 申 购 订 单 及 相 关 资 料 传 真 至 工 商 银 行 指 定 的 传 真 号 码 投 资 者 在 填 写 申 购 订 单 时, 可 参 考 附 件 二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债 券 申 购 要 约 填 报 说 明 ; (2) 簿 记 建 档 结 束 后, 根 据 簿 记 结 果, 发 行 人 将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协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和 实 际 发 行 规 模 ; (3) 簿 记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效 订 单 的 数 量, 按 照 本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所 述 配 售 办 法, 在 与 发 行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对 所 有 有 效 订 单 进 行 配 售 ; (4) 工 商 银 行 将 通 过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通 知 获 得 配 售 的 投 资 者 获 配 的 本 期 债 券 数 量 及 其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需 缴 款 项 的 金 额 缴 款 时 间 等 ; 二 债 券 配 售 1 定 义 : (1) 合 规 订 单 : 指 由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订 单 : (a) 订 单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被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传 真 号 码 ; (b) 订 单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符 合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的 要 求 ; (c) 订 单 中 的 申 购 利 率 位 于 申 购 利 率 区 间 内 3

(2) 有 效 申 购 : 指 在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仍 有 申 购 金 额 的 合 规 申 购 ; (3)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 就 固 定 利 率 品 种 而 言, 每 一 有 效 订 单 中 在 该 品 种 的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2 配 售 原 则 : 簿 记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本 期 债 券 各 品 种 的 申 购 情 况,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原 则 对 债 券 各 品 种 的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单 中 列 明 的 相 应 申 购 金 额 3 配 售 方 式 : 簿 记 管 理 人 原 则 上 采 用 如 下 方 式 安 排 配 售 : (1) 如 果 簿 记 建 档 的 最 终 结 果 显 示, 有 效 申 购 总 金 额 少 于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则 每 一 有 效 申 购 将 获 得 全 额 配 售 ; (2) 如 果 有 效 申 购 总 金 额 大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则 对 低 于 发 行 利 率 的 每 一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全 额 配 售 ; 对 等 于 发 行 利 率 的 每 一 有 效 申 购 的 获 配 金 额 将 由 发 行 人 和 联 席 簿 记 管 理 人 协 商 确 定 4 不 予 配 售 情 况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联 席 簿 记 管 理 人 对 投 资 人 可 以 不 予 配 售 : (1) 拟 配 售 对 象 的 名 称 账 户 资 料 与 其 登 记 的 不 一 致 的 ; 4

(2) 拟 配 售 对 象 违 反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的 有 关 规 定 ; (3) 拟 配 售 对 象 有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历 史 的 三 申 购 要 约 1 申 购 要 约 申 购 利 率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填 写 ;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为 单 一 申 购 金 额 2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并 为 5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得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 3 申 购 要 约 ( 附 件 一 ) 一 经 到 达 簿 记 管 理 人 处, 即 不 得 撤 回 四 缴 款 办 法 工 商 银 行 在 簿 记 建 档 结 束 后 将 以 传 真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的 方 式 书 面 通 知 获 得 配 售 的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债 券 金 额 和 须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金 额 付 款 时 间 等 五 违 约 申 购 的 处 理 获 得 配 售 的 有 效 订 单 的 投 资 者 如 果 未 能 在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工 商 银 行 划 付 申 购 款 项,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申 购, 主 5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与 该 违 约 投 资 者 未 缴 纳 的 申 购 款 项 相 对 应 的 债 券, 同 时, 投 资 者 应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二 的 比 例 向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六 申 购 传 真 及 确 认 电 话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1 申 购 传 真 及 确 认 电 话 ( 专 门 接 收 申 购 要 约 和 相 关 资 料 ): 申 购 传 真 : 010-66107567 010-81011524 确 认 电 话 :010-81011414 66104353 2 簿 记 管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邮 政 编 码 :100140 联 系 人 : 訚 武 吴 艳 联 系 电 话 :010-81011414 010-66104353 投 资 者 应 就 其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有 关 事 宜 咨 询 其 法 律 顾 问 及 其 他 有 关 专 业 顾 问, 并 对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批 6

准, 并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了 任 何 评 价, 也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做 出 了 任 何 判 断 ( 此 页 以 下 无 正 文 ) 7

附 件 一 : 本 申 购 要 约 及 全 部 申 购 资 料 共 页 注 : 此 申 购 要 约 为 完 整 的 法 律 文 件, 请 投 资 者 加 盖 骑 缝 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申 购 要 约 重 要 声 明 填 表 前 请 详 细 阅 读 发 行 公 告 及 填 表 说 明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工 商 银 行 指 定 的 传 真 号 码 后, 即 构 成 申 购 人 发 出 的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基 本 信 息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O) 传 真 号 码 (F) 自 有 银 行 账 户 详 情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一 级 托 管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户 名 联 行 号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户 名 账 号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移 动 电 话 (M) 电 子 邮 箱 利 率 询 价 及 申 购 信 息 5+5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品 种 ( 申 购 利 率 区 间 :3.7%-4.2%) 邮 政 编 码 申 购 利 率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 % % % % % 9

注 :1 申 购 利 率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为 单 一 申 购 金 额 2 最 小 申 购 金 额 :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并 为 5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不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本 公 司 已 充 分 了 解 本 期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内 容 和 细 节, 现 特 此 做 出 以 下 陈 述 承 诺 和 保 证 : 1 本 公 司 依 法 具 有 购 买 本 申 购 要 约 承 诺 申 购 总 金 额 的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的 资 格, 有 权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提 交 本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申 购 要 约 ( 简 称 申 购 要 约 ), 并 且, 在 任 何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已 就 此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批 准 核 准 同 意 协 议 和 内 部 批 准 2 本 公 司 用 于 申 购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不 违 反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3 本 公 司 保 证 并 确 认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效 4 本 公 司 已 经 完 全 了 解 和 接 受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并 确 认 该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对 本 公 司 具 有 约 束 力, 承 诺 按 照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的 要 求 填 写 本 申 购 要 约 5 本 公 司 同 意 并 确 认, 本 申 购 要 约 一 经 发 出, 即 对 本 公 司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不 得 撤 销 或 撤 回 6 本 公 司 同 意 发 行 人 和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等 情 况 确 定 本 公 司 的 具 体 配 售 金 额 和 相 关 费 用 安 排, 并 接 受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债 券 配 售 结 果 ; 簿 记 管 理 人 向 本 公 司 发 出 了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 即 构 成 对 本 申 购 要 约 的 承 诺 10

7 本 公 司 如 果 获 得 配 售, 则 本 公 司 即 有 义 务 按 照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申 购 款 足 额 划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划 款 账 户, 同 时 传 真 划 款 凭 证 如 果 本 公 司 未 能 在 配 售 确 认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申 购 款 足 额 划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划 款 账 户, 本 公 司 同 意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二 的 比 例 向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8 本 公 司 理 解 并 同 意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为 本 次 发 行 的 目 的 可 以 将 本 公 司 此 次 申 购 相 关 数 据 录 入 其 相 关 系 统 并 且 查 看 使 用 9 本 公 司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监 管 者 要 求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本 次 发 行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在 经 与 主 管 机 关 协 商 后, 发 行 人 及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可 能 终 止 本 次 发 行 10 本 申 购 要 约 中 使 用 的 已 在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中 做 出 定 义 的 词 语, 具 有 申 购 配 售 说 明 规 定 的 含 义 投 资 者 名 称 ( 请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11

附 件 二 : 声 明 及 提 示 : 以 下 示 例 中 的 利 率 和 金 额 均 为 虚 设, 不 含 有 任 何 暗 示,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填 写 投 资 者 向 工 商 银 行 提 交 订 单 时 不 必 传 真 本 填 报 说 明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二 级 资 本 债 券 申 购 订 单 填 报 说 明 1. 就 任 一 品 种 而 言,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并 为 5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超 过 规 定 的 上 限 ; 2. 就 任 一 品 种 而 言,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单 一 申 购 金 额 ; 3. 申 购 利 率 的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 申 购 利 率 应 由 低 到 高 按 顺 序 填 写 ; 4. 订 单 示 例 : 以 3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为 例, 当 投 资 者 申 报 如 下 订 单 : 申 购 利 率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5.10 % 10,000 5.11 % 20,000 5.12 % 30,000 就 上 述 订 单, 当 该 债 券 发 行 的 票 面 利 率 : 高 于 或 等 于 5.12 % 时, 该 订 单 的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60,000 万 元 ; 高 于 或 等 于 5.11 % 时, 但 低 于 5.12 % 时, 该 订 单 的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30,000 万 元 ; 高 于 或 等 于 5.10 %, 但 低 于 5.11 % 时, 该 订 单 的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 万 元 低 于 5.10 % 时, 该 订 单 无 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