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第 47 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告, 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实施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 1.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 试行 ) ( 郑商发 2010 181 号 ); 2. 关于 <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 ( 试行 ) 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 的补充通知 ( 郑商发 2011 79 号 ); 3. 关于修订 <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 ( 试行 )> 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 郑商发 2012 132 号 ); 4. 关于停止适用 < 关于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 ( 试行 ) 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 个别条款具体规定的通知 ( 郑商发 2015 157 号 ); 5. 关于 < 关于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 ( 试行 ) 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 的补充通知 ( 郑商发 2016 109 号 ); 1
6. 关于期权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 郑商函 2017 60 号 ) 附件 :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4 日 2
附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 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发现异常情况的, 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对有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及时发现 及时报告 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不得纵容 诱导 怂恿 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 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 ( 一 ) 自成交行为, 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 ; 3
( 二 ) 频繁报撤单行为, 即频繁申报并撤销定单的行为 ; ( 三 ) 大额报撤单行为, 即多次申报并撤销大额定单的行为 ; ( 四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即被交易所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一组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 ; ( 五 ) 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 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 ( 六 )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即达到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 ( 一 )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自成交 5 次以上 ; ( 二 )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 500 次以上 ; 或者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 ( 跌 ) 停板后, 当日在该合约涨 ( 跌 ) 停板价位买 ( 卖 ) 单撤销定单次数 100 次以上 ; ( 三 )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 50 次以上且每次撤销定单量 800 手以上 ; ( 四 )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4
第七条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相互成交视为自成交 第八条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市价指令 套利指令产生的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附加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 (FAK) 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 指令属性的交易指令产生的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条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两个以上合约因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 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认定 第三章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第十二条客户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一 )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 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 对客户进行教育 引导 劝阻及制止 ; ( 二 )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 5
点监管名单 ; ( 三 )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第十三条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 ( 跌 ) 停板后, 客户当日在涨 ( 跌 ) 停板价位买 ( 卖 ) 单撤销定单次数 100 次以上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 10000 手以上的, 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 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第十四条同一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两个以上期货公司会员的, 交易所对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发生次数最多的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 第十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 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一 )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 ; ( 二 )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约见该非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 ( 三 )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6
第十六条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行为, 达到异常交易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 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分布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的, 交易所通知持仓最大客户所在的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平仓完毕的, 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 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第十八条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 交易所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外, 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 ( 一 )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 ( 二 )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 10 个交易日 ; ( 三 )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 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 7
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 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第十九条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但其在该合约的持仓未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持仓限额, 可以豁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自律监管措施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因为市场原因在下一交易日无法平仓且结算时继续持仓超限的, 下一交易日可以豁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自律监管措施 前两款豁免本办法第十八条自律监管措施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其超过持仓限额的部分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 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 限制开仓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外, 交易所视情节轻重还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 书面警示 约见谈话 限制出金 限期平仓 限制开仓 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 ; 情节严重的, 依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责任 8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 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引导客户理性 合规参与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 应当及时予以提醒 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 交易所视情节轻重, 可以对期货公司会员采取提示 约见谈话 发出监管警示函 发出监管意见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改正, 并采取提示 约见谈话 发出监管警示函 发出监管意见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 情节严重的, 依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 ) 未及时 准确地向客户传达 送达交易所有关自律监管措施 ; ( 二 )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 ( 三 ) 纵容 诱导 怂恿 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 ( 四 ) 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拖延 隐瞒和故意遗漏等行为 ; ( 五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9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 交易所已向同一期货公司会员发出两次监管警示函的, 第三次向该期货公司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非期货公司会员按照客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包括以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次数 监管措施次数以一个自然年度为期间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 以上 以下 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施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