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 >
|
|
- 毅 冷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第 四 章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世 界 上 任 何 國 家, 無 論 其 制 度 之 成 長 發 展 與 運 作, 均 受 到 自 身 傳 統 文 化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雖 非 一 定 適 合 於 我 國, 但 人 類 的 需 求 相 近, 文 化 的 演 化 常 有 趨 同 性 (convergence), 本 於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外 國 制 度 自 然 有 相 當 之 參 考 價 值 如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的 公 務 體 系 均 相 當 重 視 倫 理 體 制 之 建 立, 認 為 行 政 倫 理 法 制 化 是 實 踐 行 政 倫 理 的 最 具 體 措 施 在 行 政 倫 理 法 制 化 中, 有 採 取 單 獨 立 法 者, 如 美 國 政 府 倫 理 法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倫 理 法 香 港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及 我 國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等, 亦 有 散 見 於 各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之 中 的, 如 我 國 在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範 採 購 人 員 對 於 涉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姻 親 採 購 事 項 應 行 迴 避 之 規 定 為 瞭 解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本 章 將 以 法 令 規 範 制 度 為 基 礎, 就 廉 政 建 設 成 功 且 競 爭 力 名 列 前 茅 者 ( 如 芬 蘭 ) 具 有 歷 史 探 討 意 義 者 ( 如 現 代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之 肇 始 國 家 - 英 國 ) 利 益 迴 避 相 關 法 令 建 置 相 當 完 整 者 ( 如 美 國 ) 與 我 國 政 經 背 景 類 似 者 ( 如 貪 瀆 弊 案 頻 傳 致 近 年 來 訂 定 相 關 倫 理 法 令 的 日 本 ) 廉 政 建 設 成 功 者 ( 如 向 以 公 務 人 員 廉 潔 著 稱 的 新 加 坡 香 港 ) 以 及 二 七 年 競 爭 力 首 度 超 越 我 國 的 中 國 大 陸 本 章 將 對 上 述 國 家 ( 地 區 ) 中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倫 理 中 利 益 迴 避 規 範 之 發 展 內 涵 等, 加 以 說 明 67
2 第 一 節 芬 蘭 壹 前 言 依 據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近 年 來 公 布 的 世 界 競 爭 力 報 告 (Word Competitiveness Report), 芬 蘭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評 比 皆 名 列 前 茅 ( 如 二 二 年 至 二 六 年 均 為 第 一 名, 二 七 年 第 二 名 ); 另 據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調 查 的 二 七 年 全 球 貪 腐 印 象 指 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簡 稱 CPI), 以 滿 分 十 分 代 表 清 廉, 在 全 球 一 八 個 納 入 評 比 的 國 家 中, 芬 蘭 以 九 點 四 分 與 丹 麥 紐 西 蘭 同 列 第 一 名, 可 見 芬 蘭 是 近 年 來 世 界 最 具 競 爭 力 且 最 清 廉 的 國 家 芬 蘭 先 天 的 環 境 不 佳, 因 地 處 北 歐 之 東 北 隅, 其 面 積 雖 達 一 三 五 平 方 公 里, 南 臨 芬 蘭 灣 (Gulf of Finland), 北 與 挪 威 接 壤, 西 邊 是 波 的 尼 亞 灣 (Gulf of Bothnia), 南 則 毗 鄰 蘇 俄, 國 土 形 狀 呈 南 北 長, 東 西 較 為 狹 窄, 境 內 冰 河 地 形 顯 著, 有 四 分 之 一 的 地 方 處 在 北 極 圈 內, 沒 有 高 山 峻 嶺, 多 為 平 地, 北 部 地 勢 則 較 南 部 略 高 境 內 因 古 代 冰 河 侵 蝕 而 形 成 多 達 十 萬 餘 個 湖 泊, 占 全 國 面 積 百 分 之 十, 所 以 向 有 千 湖 之 國 千 島 之 國 的 稱 呼, 除 了 湖 泊 之 外, 全 國 為 大 片 森 林 覆 蓋, 加 上 天 候 條 件 差, 可 耕 種 面 積 較 少, 其 他 資 源 亦 十 分 匱 乏 芬 蘭 人 口 稀 少 ( 二 四 年 約 五 百 二 十 萬 ), 其 中 九 十 三 四 % 為 芬 蘭 人, 五 七 % 為 瑞 典 人, 另 外 還 有 少 數 的 俄 羅 斯 人 及 愛 沙 尼 亞 人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受 到 北 歐 各 國 及 德 國 影 響, 八 十 九 % 信 仰 基 督 新 教 的 路 德 宗, 一 % 信 仰 俄 羅 斯 東 正 教, 其 他 則 無 任 何 宗 教 信 仰 者 1 芬 蘭 就 其 歷 史 發 展 而 言, 長 年 戰 亂 不 斷 自 西 元 一 百 年, 其 祖 先 由 波 羅 的 海 遷 徙 到 芬 蘭, 這 支 原 本 一 直 獨 立 生 存 的 北 歐 民 族, 到 西 元 一 一 年, 由 於 瑞 典 入 侵 而 成 為 瑞 典 的 一 部 分, 雖 然 統 治 芬 蘭, 但 1 周 陽 山, 監 察 與 民 主, 臺 北 : 監 察 院,2006 年, 初 版, 頁 39 68
3 瑞 典 仍 給 予 芬 蘭 人 享 有 與 瑞 典 人 同 等 的 地 位 及 自 由 可 是 在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期 間, 瑞 典 與 蘇 俄 為 爭 奪 芬 蘭, 在 其 境 內 爆 發 數 次 大 戰 至 一 八 九 年, 俄 軍 終 於 取 得 了 這 塊 垂 涎 已 久 的 土 地, 芬 蘭 自 此 便 淪 為 帝 俄 的 大 公 國, 但 仍 享 有 自 治 權 一 八 九 九 年 沙 皇 尼 古 拉 二 世 強 迫 芬 蘭 人 接 受 俄 國 文 化, 並 下 令 剝 奪 芬 蘭 的 自 治 權, 致 使 芬 蘭 人 民 群 起 抗 爭, 使 得 俄 國 不 得 不 恢 復 芬 蘭 的 自 治 權 此 後, 芬 蘭 人 民 族 意 識 逐 漸 激 起, 在 一 九 一 七 年 俄 國 大 革 命 時 乘 機 宣 布 獨 立, 但 隨 後 由 俄 國 蛻 變 而 成 的 蘇 聯, 仍 未 終 止 覬 覦 在 一 九 三 九 年 及 一 九 四 四 年, 公 然 入 侵 芬 蘭, 在 一 九 四 四 年 的 戰 爭 中, 芬 蘭 戰 敗, 與 蘇 俄 簽 署 和 約 在 莫 斯 科 條 約 中 雖 取 得 自 由, 卻 被 迫 割 讓 白 沙 摩 (Petsamo) 租 借 樸 卡 拉 (Porkala) 海 軍 基 地, 並 賠 款 三 億 美 元 在 白 沙 摩 的 大 批 芬 蘭 人 因 不 願 受 制 於 俄 人 而 離 鄉 別 井 直 到 一 九 五 五 年, 蘇 聯 向 芬 蘭 表 示 友 好, 並 歸 還 樸 卡 拉, 兩 國 長 久 以 來 緊 張 局 勢 才 逐 漸 緩 和 由 於 芬 蘭 民 族 的 堅 毅 不 拔, 世 人 常 以 芬 蘭 語 卡 雷 雅 拉 (Kalevala) 推 崇 ( 意 指 英 雄 的 國 度 ) 由 於 地 處 北 歐, 氣 候 嚴 寒, 自 古 以 農 林 立 國, 因 此 養 成 人 民 純 樸 堅 毅 的 個 性, 並 習 慣 過 簡 易 的 生 活, 而 芬 蘭 以 路 德 教 ( 新 教 ) 為 國 教, 信 仰 對 芬 蘭 民 族 的 文 明 更 產 生 重 要 影 響 因 為 新 教 是 主 張 付 出 者 始 有 收 穫, 此 觀 念 深 根 於 人 們 的 道 德 意 識 當 中, 使 人 民 普 遍 認 為, 個 人 財 富 的 積 累 要 靠 不 斷 辛 勤 地 工 作, 也 因 此 對 於 以 權 力 與 地 位 謀 取 私 利 者 視 同 偷 盜 搶 劫 一 樣, 是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當 然, 芬 蘭 的 成 功 並 非 偶 然, 國 民 教 育 與 文 化 程 度 也 相 當 高, 如 國 民 識 字 率 為 百 分 之 百, 而 在 制 定 相 關 廉 政 規 範 與 設 置 監 督 機 構 等 方 面, 亦 是 功 不 可 沒 的 因 素 貳 法 律 規 範 芬 蘭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利 益 迴 避 規 範, 並 未 設 有 專 法, 而 係 在 不 同 法 令 中 有 所 規 範, 如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政 府 活 動 公 開 69
4 法 及 刑 法 等 如 為 避 免 公 務 人 員 假 借 職 務 或 機 會 獲 取 利 益, 芬 蘭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State Civil Servants' Act)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利 用 權 力, 要 求 接 受 或 得 到 任 何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以 致 影 響 名 譽 與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息 息 相 關 的 課 題 為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芬 蘭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規 定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有 義 務 申 報 財 產, 但 對 財 產 申 報 的 正 確 性 卻 不 會 實 施 固 定 的 審 查, 且 對 申 報 不 實 者 通 常 也 不 會 加 以 裁 罰, 但 這 並 不 代 表 財 產 申 報 並 不 重 要, 相 反 的, 芬 蘭 所 以 不 認 為 處 罰 是 必 要, 最 主 要 的 乃 是 基 於 其 對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的 信 念 與 落 實 在 芬 蘭, 公 民 的 納 稅 申 報 資 料 原 則 上 也 在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的 範 疇 之 內, 媒 體 及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要 查 閱 公 務 人 員 的 納 稅 資 料 並 不 困 難 2 因 此, 透 過 這 些 監 督 機 制, 其 效 果 應 較 處 罰 來 得 有 效 多 了 在 預 防 措 施 方 面, 芬 蘭 政 府 並 未 明 文 禁 止 公 務 人 員 接 受 餽 贈, 但 限 制 收 受 價 值 二 十 歐 元 以 上 的 禮 品 ( 折 合 新 臺 幣 約 九 百 元 ) 以 上 的 禮 品, 並 規 定 送 禮 者 要 繳 納 禮 品 稅, 不 僅 對 官 員 收 禮 以 法 律 約 束, 就 是 一 般 民 眾 送 禮, 也 會 帶 來 高 稅 的 麻 煩 透 過 這 種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養 成 民 眾 不 送 禮, 公 務 人 員 不 收 禮 的 良 好 風 氣 此 外, 公 務 人 員 彼 此 間 或 公 務 人 員 與 某 單 位 進 行 協 商 談 判 時, 應 儘 量 避 免 餐 敘 情 事, 倘 係 私 人 機 構 請 公 務 人 員 餐 敘, 如 屬 於 正 常 合 理 之 範 圍 雖 被 允 許, 但 如 與 廠 商 之 間 有 採 購 合 約, 則 應 避 免 接 受 廠 商 的 邀 約 3 芬 蘭 訂 有 公 務 員 每 日 工 作 價 值 - 公 務 員 行 政 倫 理 手 冊 (Values in The Daily Job- Civil Servant's Ethics, A Handbook for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對 於 利 益 迴 避 事 項 亦 有 所 規 範 為 發 揮 監 督 效 果, 芬 蘭 在 其 他 法 律 規 範 上 另 設 有 下 列 監 督 機 制 : 一 長 官 監 督 2 張 榮 貴, 考 察 丹 麥 芬 蘭 瑞 典 現 行 執 行 廉 政 制 度 及 發 展 報 告, 臺 北 : 法 務 部,2002 年, 頁 48 3 楊 世 華 等 著, 丹 麥 芬 蘭 二 國 廉 政 制 度 之 運 作 考 察 報 告, 臺 北 : 法 務 部,2007 年, 頁 48 70
5 所 謂 長 官 監 督 即 上 級 對 下 級 的 監 督, 這 項 措 施 對 下 級 政 府 官 員 的 制 約 能 產 生 一 定 的 作 用 依 據 芬 蘭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上 級 政 府 官 員 對 下 級 負 有 監 督 之 責 任, 上 級 官 員 要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以 確 保 下 級 能 廉 潔 奉 公, 遵 守 法 紀 4 二 法 律 監 督 為 使 監 督 機 構 具 有 監 督 政 府 官 員 行 為 的 合 法 性 權 力, 芬 蘭 在 法 律 上 對 於 相 關 機 構 予 以 明 確 性 授 權 如 司 法 總 監 列 席 總 統 或 政 府 例 會, 對 於 政 府 重 大 議 案 制 定 重 要 法 令 官 員 任 免 等 工 作, 均 可 進 行 監 督,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維 護 法 律 尊 嚴, 司 法 總 監 對 於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的 晉 升 停 職 解 雇 等 人 事 問 題 也 有 權 調 查, 藉 以 糾 正 及 杜 絕 徇 私 舞 弊 的 違 法 現 象 芬 蘭 最 高 檢 察 院 下 設 各 級 檢 察 機 構, 不 僅 負 責 犯 罪 偵 辦, 亦 可 對 地 方 各 級 政 府 機 構 及 官 員 活 動 的 合 法 性 進 行 監 督 芬 蘭 為 加 強 法 律 監 督 效 果, 於 一 九 九 年 修 定 刑 法, 公 務 人 員 如 受 賄 罪 成 立, 不 僅 立 即 免 職, 並 依 據 貪 瀆 行 為 的 嚴 重 性, 處 以 一 般 性 從 罰 金 到 四 年 以 下 的 有 期 徒 刑 的 處 罰 對 於 官 員 賄 賂 洩 密 及 濫 用 職 權 等 方 面 予 以 明 確 且 嚴 格 的 規 定, 如 提 供 金 錢 珠 寶 家 用 電 器 或 特 別 優 惠 的 貸 款 免 費 旅 行 等, 都 會 被 視 為 賄 賂, 甚 至 接 受 榮 譽 頭 銜 或 有 關 部 門 的 推 薦 也 不 可 以 此 外, 還 將 適 用 情 形 擴 及 於 官 員 任 期 以 外, 亦 即 允 諾 在 官 員 退 休 後 再 給 予 禮 物 或 其 他 經 濟 利 益 者, 同 樣 構 成 賄 賂 罪, 同 時 放 寬 受 賄 對 象, 包 括 官 員 配 偶 與 關 係 密 切 的 親 屬 受 賄 也 構 成 犯 罪 ( 即 白 手 套 條 款 ) 甚 至 規 定 行 賄 受 賄 及 索 賄 同 屬 犯 罪 行 為, 並 將 行 賄 列 入 賄 賂 罪 之 首, 使 行 賄 者 與 受 賄 者 一 樣 要 受 到 相 應 的 懲 處 5 三 財 政 監 督 芬 蘭 國 家 財 政 監 督 的 機 構 主 要 是 兩 個, 即 財 政 檢 查 局 及 國 家 財 務 4 林 修 坡 李 茂 春, 外 國 政 治 制 度 與 監 察 制 度 概 要,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1991 年, 初 版, 頁 郭 大 方, 挑 戰 腐 敗 - 兼 論 治 腐 機 制 的 建 構, 北 京 : 軍 事 科 學 出 版 社,2001 年, 初 版, 頁
6 檢 察 官, 前 者 監 督 對 象 為 政 府 機 關, 負 責 監 督 政 府 及 國 家 編 列 的 各 項 預 算 與 開 支 情 形, 並 有 權 檢 查 政 府 部 門 進 行 設 備 購 置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如 監 督 各 機 關 所 購 物 品 價 格 質 量 是 否 在 多 家 廠 商 報 價 中 為 最 佳 選 擇, 及 政 府 官 員 是 否 利 用 採 購 涉 有 營 私 舞 弊 等 情 事, 此 監 督 機 制 致 使 採 購 弊 端 不 易 發 生 ; 後 者 監 督 對 象 為 國 會 6 四 公 眾 監 督 公 眾 監 督 在 西 方 國 家 監 督 機 制 中 係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目 的 在 督 促 政 府 官 員 遵 紀 守 法 廉 潔 奉 公 公 眾 監 督 雖 然 不 同 於 機 關 內 部 的 監 督 機 制 是 無 形 的, 但 卻 屬 最 為 普 遍 且 有 效 的 社 會 監 督 形 式 為 發 揮 公 眾 監 督 的 效 果, 芬 蘭 以 法 律 規 範 來 落 實 公 務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對 外 公 開 如 依 據 芬 蘭 的 法 律 規 定, 官 員 的 薪 資 收 入 及 納 稅 情 況 一 律 對 外 公 開, 不 僅 如 此, 對 於 官 員 的 起 訢 裁 決 書 等 資 料 也 要 對 外 公 開, 而 一 般 民 眾 或 新 聞 媒 體 均 有 權 向 有 關 行 政 司 法 部 門 查 閱, 任 何 部 門 或 人 員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藉 口 加 以 拒 絕, 予 以 拒 絕 者, 則 必 須 說 明 其 理 由 另 為 落 實 資 訊 公 開, 民 眾 如 果 認 為 其 所 列 理 由 不 成 立 時, 依 法 可 向 各 級 檢 察 部 門 或 司 法 總 監 提 起 告 訴 上 述 規 定 係 將 官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攤 在 陽 光 下,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檢 視, 以 社 會 輿 論 的 方 式, 落 實 所 謂 公 眾 監 督 機 制 再 者, 人 民 的 投 訴 亦 屬 於 另 一 種 公 眾 監 督 方 式, 由 於 貪 污 實 質 上 就 是 對 公 眾 利 益 的 侵 害, 必 然 遭 致 公 眾 的 不 滿 與 反 對, 而 且 貪 污 行 為 主 要 是 濫 用 公 權 力, 很 難 完 全 隱 密, 必 然 會 有 蛛 絲 馬 跡 因 此, 為 促 使 民 眾 主 動 積 極 投 訴, 芬 蘭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一 般 人 民 對 政 府 機 構 或 官 員 的 不 滿, 除 可 以 向 地 方 檢 察 機 構 投 訴 外, 亦 可 以 直 接 向 司 法 總 監 或 監 察 使 舉 報, 並 規 定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對 人 民 的 舉 報 與 投 訴 須 予 答 復, 並 告 知 有 關 處 理 的 結 果 為 服 務 民 眾, 芬 蘭 各 級 政 府 還 設 有 法 律 諮 詢 指 導 員, 免 費 指 導 民 眾 行 使 法 律 賦 予 的 權 力, 即 包 括 指 導 與 協 助 人 民 舉 發 官 員 的 不 法 6 劉 洪 潮, 外 國 腐 敗 之 風 與 廉 政 之 道, 北 京 : 新 華 出 版 社,2000 年, 初 版, 頁
7 芬 蘭 對 於 貪 污 犯 罪 行 為, 係 散 見 於 不 同 或 個 別 的 規 定, 包 括 : 國 內 外 公 務 人 員 賄 賂 行 為 私 經 濟 部 門 的 賄 賂 行 為 帳 務 違 法 (accounting offenses) 洗 錢 濫 用 公 權 力, 以 及 違 背 職 務 怠 忽 職 守 (violation of official duties negligent violation of official duties) 在 內 此 外, 芬 蘭 法 律 對 公 司 法 人 之 賄 賂 及 洗 錢 行 為 均 課 以 法 律 責 任, 不 論 其 發 生 在 公 部 門 或 私 經 濟 部 門 根 據 刑 法, 受 賄 罪 的 法 律 追 訴 時 效 為 五 年, 若 屬 加 重 行 受 賄 罪 則 為 十 年 但 芬 蘭 貪 污 案 件 的 標 的 通 常 不 是 金 錢 或 禮 物, 而 是 招 待 或 旅 遊, 且 這 些 少 見 的 貪 污 案 件 大 多 成 為 媒 體 報 導 的 主 題 7 參 專 責 機 構 西 方 民 主 國 家 的 政 府 體 制 大 多 是 以 權 力 分 立 為 原 則, 並 強 調 分 權 與 制 衡, 對 於 政 府 行 政 權 的 監 督 兼 具 內 部 與 外 部 的 監 督, 亦 即 以 議 會 監 察 和 司 法 監 督 作 為 外 部 的 監 督 機 制 ( 他 律 ), 與 政 府 內 部 的 行 政 監 督 機 制 ( 自 律 ) 相 結 合, 形 成 一 套 嚴 密 的 監 督 體 系, 以 防 止 政 府 機 關 違 法 失 職, 並 促 進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行 政 奉 持 廉 潔, 以 保 障 人 民 之 基 本 權 利 在 芬 蘭, 隸 屬 於 立 法 部 門 的 國 會 監 察 使 (Parliamentary Ombudsman), 負 責 監 督 政 府 與 受 理 人 民 申 訴 案 件 ; 隸 屬 於 政 府 內 部 的 司 法 總 監 (Chancellor of Justice), 8 負 責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以 及 立 法 監 督 等 工 作, 9 並 且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可 說 是 樹 立 芬 蘭 政 府 廉 潔 的 兩 大 支 柱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之 : 一 國 會 監 察 使 由 於 芬 蘭 自 中 古 時 期 開 始, 先 後 約 六 百 年 左 右 屬 於 瑞 典 大 公 國 的 7 張 榮 貴 等 著, 頁 國 內 學 者 另 有 譯 為 司 法 總 監 司 法 總 長 司 法 大 臣 行 政 司 法 總 監, 本 文 以 司 法 總 監 稱 之 9 李 文 郎, 芬 蘭 政 府 的 內 部 監 督 機 制 - 司 法 總 監 與 政 府 監 察 使, 立 法 院 院 聞, 第 33 卷 第 9 期 (2005 年 9 月 ), 臺 北 : 立 法 院 院 聞 月 刊 社, 頁 23 73
8 一 部 分, 其 政 治 與 法 律 制 度 深 受 瑞 典 影 響 芬 蘭 是 繼 瑞 典 以 後, 全 世 界 第 二 個 設 立 國 會 監 察 使 的 國 家 10 芬 蘭 在 一 八 九 年, 為 俄 羅 斯 併 吞, 成 為 自 治 大 公 國, 在 一 九 一 七 年, 俄 國 爆 發 第 二 月 革 命 與 十 月 革 命, 芬 蘭 乘 機 獨 立, 並 在 一 九 一 九 年 憲 法 中, 設 置 國 會 監 察 使 事 實 上, 在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之 初, 受 瑞 典 經 驗 影 響, 芬 蘭 名 義 上 的 國 會 (Diet), 已 有 許 多 提 案 建 議 設 立 國 會 監 察 制 度, 但 這 些 提 案 受 到 沙 皇 否 決 ( 一 ) 組 織 架 構 依 據 芬 蘭 二 年 訂 定 的 新 憲 法 規 定, 國 會 監 察 使 一 任 四 年, 可 以 連 任, 其 選 舉 產 生 方 式 與 國 會 議 長 相 同 國 會 監 察 使 設 有 一 位 正 監 察 使 二 位 副 監 察 使, 合 計 三 位 依 據 新 憲 規 定, 三 位 均 必 須 具 有 傑 出 的 法 律 知 識 ( outstanding knowledge of law), 且 不 可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同 時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公 職 正 副 監 察 使 在 處 理 任 務 時, 具 備 相 同 之 權 威, 而 且 可 以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彼 此 不 相 統 屬, 係 依 據 不 同 機 關 及 事 項 分 工 國 會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設 有 幕 僚 人 員, 主 要 是 幕 僚 律 師 調 查 員 秘 書 及 臨 時 人 員 等 共 計 約 四 十 餘 人, 大 多 具 有 法 律 專 長 ( 二 ) 角 色 職 責 國 會 監 察 使 係 以 人 民 ( 國 會 ) 代 表 的 身 分, 調 查 政 府 官 員 有 無 侵 犯 人 民 權 利 之 情 事, 以 確 保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益 亦 即 以 國 會 特 使 的 身 分, 扮 演 法 律 監 督 者 與 人 權 保 障 者 角 色 11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監 督 法 院 政 府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善 盡 義 務, 對 象 並 擴 及 於 公 共 企 業 約 僱 人 員, 以 及 其 他 依 據 法 律 執 行 公 共 事 務 的 人 員 為 調 查 案 件 並 發 揮 職 權, 國 10 芬 蘭 近 年 來 在 國 會 監 察 使 之 外, 另 外 設 置 了 專 業 的 監 察 使 制 度, 係 隸 屬 於 各 部 會 的 獨 立 機 構, 由 政 府 任 命, 主 要 任 務 在 監 督 專 業 法 律 的 執 行, 包 括 : 消 費 者 監 察 使 破 產 監 察 使 少 數 族 裔 監 察 使 平 等 監 察 使 及 資 訊 保 護 監 察 使 等 同 前 註, 頁 李 文 郎, 頁 25 74
9 會 監 察 使 有 下 列 職 責 : 1. 收 受 人 民 書 狀 2. 調 查 權 ( 主 動 或 依 據 民 眾 舉 發 進 行 調 閱 文 件 等 調 查 ) 3. 巡 視 權 4. 建 議 政 府 機 關 改 善 錯 誤, 並 重 新 更 正 5. 提 醒 或 警 告 ( 如 對 於 法 令 缺 失 建 議 補 正 或 對 於 官 員 違 法 或 失 職 行 為 予 以 譴 責 ) 6. 起 訴 官 員, 亦 可 命 檢 察 官 起 訴, 但 對 於 部 長 應 先 經 警 告 或 提 醒, 長 不 作 為 時, 經 向 國 會 報 告, 由 國 會 決 定 是 否 向 法 院 起 訴 ( 總 統 與 閣 員 不 得 作 為 起 訴 之 對 象, 總 統 由 國 會 決 定, 而 閣 員 由 檢 察 總 長 起 訴 ) 7. 建 議 上 級 機 關 懲 處 ( 三 ) 監 督 對 象 在 北 歐 四 國 中, 芬 蘭 國 會 監 察 使 職 權 行 使 的 對 象 範 圍 最 廣, 不 僅 包 括 中 央 及 地 方 行 政 官 員 ( 含 部 長 法 官 檢 察 官 軍 警 官 員 及 聘 僱 人 員 ) 地 方 議 會 議 員 國 營 企 業, 還 包 括 從 事 公 共 事 務 的 私 人 機 構 ( 如 教 會 團 體 之 神 職 人 員 因 行 使 部 分 公 權 力, 亦 列 為 對 象 ) 及 民 間 機 構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的 人 員 12 換 言 之, 國 會 監 察 使 監 督 對 象, 位 階 層 級 最 高 可 至 總 統 部 長 至 於 不 屬 於 國 會 監 察 使 監 督 對 象 者, 如 國 會 及 國 會 議 員 司 法 總 監 外 國 機 構 或 國 際 組 織 私 人 企 業 非 營 利 組 織 等 ( 四 ) 行 使 方 式 1. 受 理 申 訴 國 會 監 察 使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之 一, 即 是 受 理 人 民 對 行 政 機 關 或 官 員 的 申 訴, 由 於 申 訴 方 式 與 相 關 限 制, 可 能 直 接 影 響 國 會 監 察 使 受 理 案 件 的 數 量, 因 此 芬 蘭 不 像 北 歐 四 國 中 丹 麥 挪 威, 限 制 12 監 察 院, 監 察 院 國 際 事 務 小 組 北 歐 監 察 工 作 考 察 報 告, 臺 北 : 監 察 院,1999 年, 初 版, 頁 10 75
10 申 訴 者 必 須 在 其 他 行 政 申 訴 管 道 用 盡 後, 始 得 向 國 會 監 察 使 申 訴 為 促 使 民 眾 勇 於 申 訴, 芬 蘭 對 於 向 國 會 監 察 使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未 設 有 年 齡 職 業 或 者 是 否 具 有 公 民 權 等 限 制, 亦 即 任 何 人 均 可 對 行 政 機 關 或 官 員 的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提 出 申 訴 而 民 眾 提 出 申 訴, 沒 有 任 何 形 式 上 的 限 制, 只 要 是 書 面 的 陳 訴 書 狀 即 予 受 理, 而 書 狀 的 書 寫 亦 不 需 要 透 過 任 何 受 過 法 律 訓 練 的 人 為 之 ( 如 律 師 ) 雖 然 申 訴 原 則 以 書 面 方 式 為 之, 但 也 可 以 經 由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進 行, 人 民 亦 可 親 赴 國 會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以 口 頭 方 式 提 出 申 訴, 而 申 訴 不 需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2. 案 件 調 查 國 會 監 察 使 對 於 申 訴 人 資 料, 除 非 法 律 規 定, 否 則 均 予 保 密, 但 匿 名 書 狀 通 常 不 予 處 理, 除 非 該 書 狀 中 列 舉 可 靠 的 資 料, 敘 明 可 能 發 生 的 機 關 或 官 員 違 法 行 為 調 查 案 件 主 要 是 以 書 面 而 非 口 頭 的 方 式 進 行, 對 於 一 些 具 有 時 限 的 案 件 則 輔 以 電 話 調 查 書 面 調 查 方 式, 係 指 國 會 監 察 使 決 定 某 件 申 訴 案 被 受 理 而 進 行 調 查 後, 首 先 會 要 求 案 件 相 關 單 位 或 官 員, 將 有 關 文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寄 送 到 國 會 監 察 使 辦 公 室 書 面 調 查 方 式 的 優 點, 是 可 以 提 供 更 詳 盡 與 完 整 的 佐 證 資 料, 以 供 國 會 監 察 使 參 考 在 調 查 時, 國 會 監 察 使 除 了 擁 有 文 件 調 閱 權 與 巡 視 權 外, 還 可 以 要 求 與 案 件 有 關 機 關 或 官 員, 對 於 案 情 提 出 書 面 解 釋 或 陳 述 意 見 為 利 於 調 查, 國 會 監 察 使 常 會 要 求 涉 案 機 關 或 官 員 與 其 直 屬 上 級 機 關 提 出 意 見, 經 過 比 對 檢 視 後, 以 求 對 案 情 做 出 更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與 掌 握, 而 所 有 機 關 或 官 員 皆 有 義 務 在 國 會 監 察 使 行 使 職 權 時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在 書 面 調 查 方 式 外, 尚 有 一 些 輔 助 調 查 方 式, 例 如 在 必 要 時 可 以 電 話 詢 問 面 談 舉 辦 聽 證 會 等 為 使 調 查 工 作 順 利, 國 會 監 察 使 有 時 亦 會 要 求 半 官 方 性 質 的 組 織, 提 出 專 業 意 見 國 會 監 察 使 有 權 要 求 警 方 協 助 調 查, 在 要 76
11 求 警 方 協 助 時, 國 會 監 察 使 會 告 知 該 地 方 或 該 省 級 的 警 察 首 長, 如 果 遇 到 特 別 重 大 案 件 時, 則 通 知 芬 蘭 中 央 警 政 署 國 家 調 查 局 (The Nation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而 國 會 監 察 使 亦 有 主 動 調 查 權 3. 調 查 報 告 由 於 芬 蘭 設 有 較 完 備 的 資 訊 公 開 法 律 規 範, 也 使 得 官 方 文 件 的 透 明 化 程 度 較 高, 因 此 對 於 調 查 結 果 也 較 詳 細 如 案 件 在 調 查 完 成 後, 由 負 責 該 案 的 國 會 監 察 使 與 幕 僚 律 師 將 一 封 附 親 筆 簽 名 的 信 件 函 復 申 訴 人, 在 回 信 中, 國 會 監 察 使 也 可 就 本 案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與 其 他 可 能 的 處 理 方 式, 向 申 訴 人 提 供 指 導 與 建 議 4. 調 查 結 果 國 會 監 察 使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若 發 現 涉 有 不 當 或 不 法 者, 可 以 起 訴 官 員, 亦 可 命 檢 察 官 起 訴 ( 但 對 部 長 應 先 經 警 告 或 提 醒, 部 長 不 作 為 時, 經 向 國 會 報 告, 由 國 會 決 定 是 否 向 彈 劾 法 院 起 訴 ), 或 要 求 上 級 機 關 懲 處 ( 五 ) 報 告 義 務 芬 蘭 屬 於 人 口 較 少 的 國 家, 其 國 會 結 構 係 採 行 一 院 制 國 會 監 察 使 每 年 應 向 國 會 提 出 年 度 報 告, 詳 述 其 一 年 的 工 作 年 度 報 告 亦 應 分 送 給 法 院 及 重 要 的 行 政 機 關, 使 國 會 監 察 使 的 決 定 能 發 揮 公 信 力, 以 及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的 證 明 國 會 監 察 使 的 年 度 報 告 送 國 會 憲 法 委 員 會 審 查, 該 委 員 會 通 常 邀 請 國 會 監 察 使 提 出 口 頭 報 告 雖 然 國 會 監 察 使 可 以 其 專 業 法 學 素 養, 對 立 法 內 容 表 達 意 見, 且 具 有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且 不 受 政 治 干 擾 之 獨 立 角 色, 但 因 其 身 分 仍 屬 國 會 內 的 一 個 機 關, 故 仍 需 受 到 國 會 憲 法 委 員 會 ( Constitutional Law Committee) 的 監 督 如 若 有 特 殊 理 由, 國 會 憲 法 委 員 會 可 以 提 議 在 他 們 任 期 尚 未 結 束 之 前 解 除 其 職, 但 必 須 得 到 三 分 之 77
12 二 出 席 之 國 會 議 員 同 意 國 會 監 察 使 若 有 違 法 行 為, 應 在 國 會 憲 法 委 員 會 的 提 議 之 下, 由 國 會 通 過 決 議, 送 交 最 高 彈 劾 法 院, 證 明 有 罪 者, 最 高 彈 劾 法 院 得 解 除 其 職 務 13 二 司 法 總 監 芬 蘭 司 法 總 監 的 設 置 可 追 溯 到 十 八 世 紀, 當 時 芬 蘭 屬 於 瑞 典 王 國 的 一 部 分, 司 法 總 監 的 職 掌 自 那 時 起 即 維 持 至 今 早 期 芬 蘭 在 被 割 讓 給 俄 國 之 前, 均 承 襲 瑞 典 的 法 律 制 度, 有 司 法 大 臣 之 設 立, 在 割 讓 為 沙 俄 大 公 國 之 一 役, 仍 繼 續 存 在 並 運 作, 但 沙 皇 將 其 改 名 為 檢 察 長 (Procurator) 並 改 由 沙 皇 直 接 任 命, 仍 然 維 持 改 名 前 極 大 的 權 力, 依 舊 是 全 國 所 有 檢 察 官 的 首 長, 甚 至 亦 能 監 察 芬 蘭 當 時 的 實 際 最 高 權 威 一 總 督 (Governor General), 在 帝 俄 統 治 期 間, 對 抗 其 強 制 性 的 統 治 手 段, 博 得 保 護 人 民 法 律 守 護 神 的 印 象 與 名 聲 一 九 一 七 年 芬 蘭 宣 布 獨 立, 檢 察 長 的 職 稱 恢 復 為 司 法 總 監, 副 檢 察 長 亦 更 名 為 副 司 法 總 監 獨 立 後 第 一 位 司 法 總 監 為 柏 衣 文 史 文 夫 (Pehr Evind Svinhufvud) 曾 任 國 會 眾 議 院 議 長, 其 後 被 選 為 芬 蘭 的 第 三 任 總 統 14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以 前, 司 法 總 監 是 芬 蘭 政 府 的 最 高 檢 察 機 關, 但 是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之 後, 最 高 檢 察 機 關 職 權 已 移 轉 給 新 設 置 的 檢 察 總 長 (The Prosecutor General) 茲 說 明 司 法 總 監 如 下 : ( 一 ) 組 織 架 構 芬 蘭 正 副 司 法 總 監 各 有 一 人, 都 由 總 統 任 命, 無 任 期 限 制 並 享 有 官 員 終 身 任 用 資 格 被 選 任 者 必 須 具 備 法 律 專 長, 另 外, 總 統 還 須 任 命 一 位 副 司 法 總 監 的 代 理 人 但 任 期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副 司 法 總 監 與 其 代 理 人 的 工 作 由 司 法 總 監 決 定, 在 分 配 職 權 範 圍 內 享 有 和 司 法 總 監 相 同 的 權 利 及 獨 立 性 司 法 總 監 是 司 法 總 監 辦 公 室 的 首 長, 辦 公 室 分 成 三 個 部 門, 包 括 政 府 事 務 部 周 陽 山, 頁 26 監 察 院 國 際 事 務 小 組 編 譯, 芬 蘭 監 察 制 度, 臺 北 : 監 察 院,2000 年, 初 版, 頁
13 門 (The Department for Government Affairs) 行 政 部 門 (The Administrative Units) 及 法 律 監 督 部 門 (The Department for Legal Supervision), 分 別 負 責 不 同 業 務, 而 其 成 員 約 三 十 五 位, 且 多 具 有 法 律 素 養 15 ( 二 ) 角 色 職 責 司 法 總 監 扮 演 類 似 政 府 法 律 顧 問 之 角 色, 以 身 為 行 政 體 系 中 的 官 員 身 分 ( 政 府 代 表 ), 站 在 政 府 的 立 場, 以 確 保 法 律 公 正 執 行, 且 必 須 超 越 黨 派, 不 受 政 黨 政 治 影 響 司 法 總 監 具 有 主 動 調 查 權 與 巡 視 權, 並 有 權 從 政 府 機 關 及 其 他 執 行 公 務 之 機 構, 收 受 必 要 之 資 訊 司 法 總 監 的 職 權 主 要 如 下 : 監 督 政 府 為 監 督 政 府 機 關 及 官 員 確 實 遵 守 法 律 程 序 與 規 定, 司 法 總 監 應 出 席 政 府 相 關 會 議, 以 及 總 統 與 政 府 之 會 議, 並 預 先 查 閱 會 議 文 件, 包 括 總 統 命 令 政 府 法 案 和 預 算 計 畫 等 雖 然 司 法 總 監 出 席 會 議 並 非 政 府 機 關 或 總 統 作 成 決 策 的 法 律 先 決 條 件, 但 在 實 務 上, 司 法 總 監 或 副 司 法 總 監 ( 或 代 理 人 ) 通 常 會 出 席 會 議, 而 且 司 法 總 監 也 會 審 閱 政 府 提 交 給 國 會 有 關 歐 盟 事 務 的 備 忘 錄 2. 提 出 意 見 依 據 芬 籣 新 憲 法 規 定, 司 法 總 監 必 須 提 供 資 訊 與 法 律 意 見 給 總 統 及 政 府 所 謂 政 府, 不 僅 包 括 內 閣 組 織, 也 包 括 各 部 會, 因 此 當 各 部 會 準 備 任 何 計 畫 時, 通 常 都 會 要 求 司 法 總 監 提 供 意 見 作 為 參 考 換 言 之, 部 會 研 擬 法 案 時, 會 請 司 法 總 監 表 達 意 見, 尤 其 是 有 關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或 程 序 法 等 草 案 最 重 要 者, 司 法 總 監 對 政 府 與 總 統 的 合 法 性 監 督 方 面, 依 據 李 文 郎, 頁 同 前 註, 頁
14 新 憲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司 法 總 監 知 悉 政 府 部 長 或 總 統 的 決 定 或 措 施, 在 合 法 性 上 引 起 爭 議, 司 法 總 監 應 附 具 理 由 提 出 批 評 意 見, 如 果 意 見 被 忽 略, 司 法 總 監 應 將 批 評 意 見 列 入 政 府 會 議 紀 錄, 必 要 時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另 外, 如 果 總 統 作 出 之 決 定 違 法 的 話, 政 府 應 在 司 法 總 監 提 出 聲 明 後, 知 會 總 統 該 項 決 定 無 法 執 行, 並 向 總 統 提 議 修 正 或 廢 止 該 項 決 定 由 此 可 見, 司 法 總 監 對 於 芬 蘭 各 重 要 法 案 及 決 策 等 具 有 極 大 的 影 響 力 3. 監 督 基 本 權 和 人 權 芬 蘭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修 憲 時 加 入 新 的 人 權 思 想, 納 入 國 際 人 權 條 款, 使 得 司 法 總 監 和 國 會 監 察 使 被 賦 予 監 督 基 本 權 與 人 權 的 任 務, 而 芬 蘭 在 新 憲 法 實 施 後, 更 重 視 相 關 保 障, 所 以 人 權 保 障 也 是 司 法 總 監 的 重 點 工 作 所 謂 基 本 權, 指 受 憲 法 條 款 所 保 障 之 個 人 基 本 權 利, 包 括 自 由 權 生 存 權 參 政 權 集 會 結 社 權 隱 私 權 等 ; 人 權 係 謂 在 國 際 法 規 範 下 ( 指 芬 蘭 所 簽 署 的 聯 合 國 與 歐 盟 的 人 權 條 款 或 宣 言 ), 芬 蘭 需 保 障 人 民 享 有 國 際 慣 例 之 基 本 權 利 4. 受 理 申 訴 不 論 是 個 人 組 織 或 團 體, 只 要 認 為 政 府 機 關 官 員 侵 害 其 合 法 權 利, 或 律 師 失 職, 都 可 向 司 法 總 監 提 出 申 訴 5. 監 督 律 師 在 芬 蘭, 司 法 總 監 是 律 師 的 最 高 監 督 者, 司 法 總 監 有 權 審 閱 律 師 協 會 所 懲 戒 的 任 何 決 議 案, 也 可 以 將 懲 戒 案 件 的 決 議 訴 諸 一 般 法 院 此 外, 司 法 總 監 也 受 理 律 師 的 申 訴 案 件, 交 由 律 師 協 會 處 理 ( 三 ) 監 督 對 象 1.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 國 家 機 構 行 政 部 門 顧 問 團 及 各 部 會 ) 及 官 員 ( 包 含 總 統 部 長 ) 80
15 2. 廣 義 的 司 法 行 政 機 關 ( 包 括 檢 察 警 察 與 執 行 機 關 ) 及 官 員 3. 其 他 行 政 機 關 ( 包 括 自 治 區 行 政 機 關 市 政 機 關 及 自 治 行 政 省 及 官 員 4. 芬 蘭 律 師 協 會 ( 包 括 地 方 自 治 機 關 之 法 律 協 助 顧 間, 而 同 時 具 有 私 人 律 師 與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 ( 四 ) 行 使 方 式 司 法 總 監 對 於 案 件 調 查, 行 使 的 方 式 有 下 列 幾 種 : 1. 提 出 聲 明 或 命 令 2. 提 案 逕 行 起 訴 或 命 令 起 訴 3. 彈 劾 建 議 權 4. 譴 責 5. 提 出 意 見 或 指 示 6. 調 查 中 糾 正 7. 建 議 另 司 法 總 監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權 力, 就 是 對 總 統 與 部 長 的 監 督 : 1. 對 於 總 統 刑 事 責 任 追 訴 部 分 : 依 據 新 憲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司 法 總 監 國 會 監 察 使 或 政 府 認 為 總 統 犯 下 謀 反 罪 或 叛 國 罪, 或 違 反 人 權, 應 知 會 國 會, 如 果 國 會 經 過 四 分 之 三 同 意 票 決 定, 對 總 統 提 出 控 訴, 檢 察 總 長 應 向 彈 劾 法 院 對 總 統 提 出 訴 訟, 訴 訟 期 間 應 予 免 職 除 此 之 外, 總 統 之 公 職 應 免 於 任 何 形 式 訴 訟 2. 對 於 部 長 彈 劾 建 議 權 部 分 : 依 據 新 憲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條 至 一 百 一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司 法 總 監 有 權 對 違 犯 職 守, 或 是 基 於 明 顯 的 疏 忽, 或 是 其 公 務 行 為 明 顯 違 法 的 部 長, 向 憲 法 委 員 會 送 達 通 告 ( 即 彈 劾 建 議 ), 國 會 在 憲 法 委 員 會 提 出 意 見 後, 就 該 部 長 的 違 法 行 動 加 以 考 量, 而 國 會 在 決 定 起 訴 與 否 之 前, 應 給 予 部 長 解 釋 之 機 會 對 於 部 長 執 行 公 務 違 法 行 徑 應 由 檢 察 總 長 起 81
16 訴, 然 後 交 由 彈 劾 法 院 審 理 ( 五 ) 報 告 義 務 司 法 總 監 每 年 必 須 就 其 義 務 及 對 法 律 執 行 狀 況 的 觀 察, 向 國 會 及 政 府 提 出 年 度 報 告 三 兩 機 構 之 區 別 國 會 監 察 使 與 司 法 總 監 兩 者 的 區 別 與 分 工, 依 據 周 陽 山 之 見 解, 主 要 分 成 兩 點 : 17 ( 一 ) 就 產 生 方 式 而 言 國 會 監 察 使 ( 及 副 國 會 監 察 使 ) 是 由 國 會 選 出, 一 任 四 年, 得 連 任 ; 司 法 總 監 則 是 由 總 統 任 命, 終 身 職, 副 司 法 總 監 之 任 期 則 為 五 年 換 言 之, 總 統 及 政 府 與 國 會 監 察 使 的 提 名 及 當 選 毫 無 關 係, 而 國 會 則 與 司 法 總 督 的 任 命, 無 任 何 牽 涉 ( 二 ) 就 重 要 職 責 而 言 國 會 監 察 使 監 督 政 府 與 總 統 固 然 十 分 重 要, 但 在 日 常 實 務 上, 卻 都 是 次 要 的 因 為 國 會 監 察 使 必 須 對 一 些 特 殊 的 政 府 部 門 特 加 關 注 ( 如 武 裝 部 隊 與 軍 事 單 位 監 獄 及 其 他 封 閉 性 的 機 構 等 ), 而 有 關 這 些 部 門 的 申 訴 案 幾 乎 都 會 送 交 國 會 監 察 使, 至 於 其 他 領 域, 則 由 國 會 監 察 使 與 司 法 總 監 依 個 案 之 原 則, 予 以 分 工 司 法 總 監 的 最 重 要 任 務, 是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與 總 統 決 策 的 適 法 性 是 以, 司 法 總 監 必 須 出 席 政 府 的 所 有 會 議, 並 在 事 前 檢 視 這 些 會 議 的 文 件 司 法 總 監 還 有 另 外 一 項 任 務, 亦 即 提 供 總 統 政 府 及 部 長 有 關 法 律 議 題 的 訊 息 及 意 見, 並 要 監 督 律 師 換 言 之, 司 法 總 監 扮 演 著 政 府 中 法 制 保 護 者 的 角 色 肆 小 結 芬 蘭 高 度 清 廉 的 原 因, 可 簡 單 地 分 成 內 外 因 素 說 明, 內 部 因 素 是 17 周 陽 山, 頁
17 公 務 人 員 已 樹 立 高 道 德 標 準 且 政 府 以 高 薪 養 廉, 而 外 部 因 素 則 是 行 政 體 系 公 開 與 透 明 化, 以 及 建 立 有 效 的 監 督 機 制 值 得 注 意 者, 芬 蘭 雖 未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利 益 迴 避 的 專 法, 但 在 相 關 條 文 或 行 政 程 序 中 強 化 自 律 規 範, 並 設 有 獨 立 的 專 責 機 構 以 加 強 監 督 機 制 芬 蘭 對 於 行 政 權 的 監 督 與 制 衡, 是 以 內 外 方 式 監 控 內 部 監 控 是 由 隸 屬 行 政 機 關 的 司 法 總 監 負 責, 此 種 制 度 在 世 界 上 是 非 常 特 殊 的 ; 外 部 監 控 則 是 由 隸 屬 於 立 法 機 關 的 國 會 監 察 使 負 責 如 周 陽 山 認 為, 芬 蘭 憲 政 改 革 從 一 九 一 九 年 制 度 創 建 之 初 至 今, 歷 年 來 監 察 使 制 度 即 隨 著 實 際 需 要 逐 次 進 行 調 整, 一 九 一 九 年 修 憲 只 是 整 個 監 察 制 度 變 遷 的 過 程 之 一, 屬 於 國 會 監 察 使 制 度 的 整 合, 所 以 是 屬 於 漸 進 式 的 制 度 改 革 芬 蘭 監 察 使 除 扮 演 傳 統 合 法 性 監 督 者 之 角 色 外, 也 負 起 人 權 保 護 者 教 育 者 及 評 估 者 的 任 務 18 是 以, 芬 蘭 國 會 監 察 使 及 司 法 總 監 是 從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與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為 出 發 點, 對 於 政 府 官 員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具 有 機 先 預 防 與 事 後 查 處 的 效 果, 是 相 當 有 效 的 監 控 與 自 律 機 制, 這 種 特 殊 的 政 府 監 督 體 系, 係 芬 蘭 政 治 清 明 的 重 要 因 素 綜 上, 芬 蘭 成 功 建 立 廉 潔 政 府 的 原 因, 若 單 從 法 律 規 範 或 專 責 機 構 來 看, 是 很 難 以 得 到 答 案 的, 因 為 再 怎 麼 嚴 苛 的 條 文 或 強 而 有 力 的 專 責 機 構, 都 不 比 上 公 務 人 員 發 自 內 心 的 自 我 約 束 來 得 有 效 除 因 芬 蘭 特 殊 的 天 然 環 境 及 信 仰, 形 成 人 民 及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廉 潔 視 為 當 然 芬 蘭 在 培 養 人 民 法 治 觀 念 方 面 是 非 常 成 功 的, 如 在 基 礎 教 育 中 就 設 立 社 會 學 課 程, 在 高 中 開 設 法 律 課 程, 使 芬 蘭 青 年 在 走 上 社 會 之 前 已 具 有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與 法 制 觀 念 為 了 讓 人 民 了 解 法 律, 各 級 政 府 還 設 立 專 家 諮 詢 機 構, 為 人 民 服 務 介 紹 並 普 及 法 律 知 識 此 外, 還 規 定 政 府 機 構 在 錄 用 各 級 官 員 時, 包 括 法 律 知 識 在 內 的 文 化 素 養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條 件, 而 中 央 各 部 會 官 員 在 受 聘 時 都 要 進 行 守 法 宣 誓 而 公 務 人 18 周 陽 山, 頁
18 員 的 高 俸 給 政 策 除 直 接 影 響 到 清 廉 風 氣 的 維 持 外, 其 績 效 俸 給 制 度 亦 可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士 氣 並 促 進 組 織 活 化 反 觀 我 國, 在 官 員 及 人 民 廉 潔 素 養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若 移 植 芬 蘭 現 行 體 制, 其 效 果 恐 怕 適 得 其 反 因 為 芬 蘭 廉 政 建 設 的 成 功, 絕 不 是 因 為 已 經 建 立 周 延 法 令 規 範 或 者 強 而 有 力 的 專 責 機 構, 例 如 芬 蘭 就 沒 有 訂 定 世 界 各 國 多 有 所 限 制 的 旋 轉 門 條 款, 抑 或 設 置 如 香 港 的 廉 政 公 署 新 加 坡 的 貪 污 調 查 局 等 執 法 得 力 的 專 責 機 構, 但 其 清 廉 度 及 競 爭 力 還 是 名 列 前 茅 是 以, 值 得 省 思 的, 一 味 建 構 完 善 的 廉 政 規 範, 似 乎 反 不 如 去 建 立 一 個 具 有 高 道 德 水 準 的 社 會 來 得 長 久 有 效 但 是, 這 對 我 國 而 言, 恐 怕 是 一 條 遙 不 可 及 的 道 路 第 二 節 英 國 壹 前 言 古 代 考 試 用 人 的 官 僚 制 度 以 中 國 最 為 有 名, 而 現 代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則 肇 始 於 英 國, 其 作 為 世 界 第 一 個 工 業 化 國 家, 可 稱 為 現 代 廉 政 體 制 的 始 祖, 也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制 定 廉 政 法 規 的 國 家 英 國 在 一 八 五 五 年 五 月 起 內 閣 先 後 發 布 的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改 革 第 一 號 令 和 第 二 號 令, 確 立 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凡 公 務 人 員 都 必 須 經 過 考 試, 透 過 公 開 平 等 競 爭 機 制 擇 優 錄 取, 並 對 用 人 條 件 及 考 試 程 序 等 都 有 明 文 規 定 初 級 公 務 人 員 由 政 府 各 部 自 行 招 考, 中 級 公 務 人 員 由 公 務 人 員 委 員 會 的 錄 選 局 統 一 依 程 序 考 試 錄 用, 此 制 度 有 效 剝 奪 貴 族 壟 斷 官 位 的 特 權, 並 防 止 任 人 唯 親 的 腐 敗 現 象, 同 時 也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英 國 雖 然 是 世 界 最 早 訂 頒 廉 政 法 規 的 國 家, 且 依 據 實 際 需 要 增 修 許 多 法 規, 但 隨 著 一 九 八 年 代 新 公 共 管 理 改 革 的 展 開, 英 國 傳 統 的 文 84
19 官 體 制 遭 受 衝 擊 與 動 搖, 加 上 民 眾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之 倫 理 操 守 評 價 日 漸 低 落 首 相 梅 傑 (John Major) 有 鑑 於 此, 為 期 重 振 民 眾 對 政 府 之 信 任,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邀 請 上 議 院 議 員 諾 蘭 (Lord Nolan) 及 九 名 傑 出 文 官, 共 同 組 成 公 職 生 涯 行 為 標 準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 授 予 該 委 員 會 建 立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倫 理 操 守 標 準 之 使 命, 該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公 布 最 著 名 的 一 份 報 告, 其 中 揭 櫫 所 有 公 務 人 員 皆 須 服 膺 遵 守 之 公 職 生 涯 七 大 原 則 (Seven Principles of Public Life): 無 私 (selflessness) 廉 潔 (integrity) 客 觀 ( objectivity) 課 責 (accountability) 公 開 (openness) 誠 實 ( honesty) 領 導 (leadership), 此 即 是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倫 理 標 準 之 重 要 基 礎 貳 法 律 規 範 英 國 相 當 重 視 廉 政 建 設 並 持 續 推 動 反 腐 敗 政 策, 其 不 僅 有 較 為 健 全 的 廉 政 及 反 腐 敗 機 制, 而 且 逐 步 建 構 比 較 完 整 的 法 律 體 系, 對 於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之 行 為 提 供 了 廉 政 監 督 預 防 及 懲 治 之 作 用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行 為 規 範 與 道 德 準 則 係 出 現 於 不 成 文 的 榮 譽 法 典 以 及 成 文 的 各 項 法 規, 並 透 過 嚴 格 的 紀 律 與 考 核 制 度, 從 而 加 強 對 公 務 人 員 的 約 束 力, 以 減 少 貪 瀆 行 為 發 生 英 國 的 倫 理 法 制, 主 要 是 一 九 九 六 年 公 布 之 文 官 行 為 守 則 (Civil Service Code), 該 法 經 英 國 政 府 與 文 官 委 員 會 進 行 修 訂, 並 於 二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案 另 一 個 作 為 英 國 文 官 公 務 倫 理 行 為 細 部 規 範 者 為 文 官 管 理 法 典 (Civil Service Management Code) 該 法 典 係 依 一 九 九 五 年 公 布 之 文 官 樞 密 院 令 (Civil Service Order in Council 1995) 所 訂 頒, 而 為 配 合 文 官 行 為 守 則 之 修 訂, 另 於 一 九 九 六 再 行 修 訂 從 內 容 來 看, 文 官 行 為 守 則 建 構 了 英 國 文 官 體 制 之 憲 政 與 倫 理 架 構, 而 文 官 管 理 法 典 則 是 列 舉 出 公 務 人 員 應 遵 守 85
20 之 各 項 倫 理 行 為 規 範, 雖 然 英 國 現 有 上 述 兩 部 法 典 作 為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倫 理 之 圭 臬, 但 因 此 兩 部 法 典 未 具 有 法 律 位 階, 僅 係 以 行 政 規 則 方 式, 未 來 應 提 高 其 法 律 位 階, 俾 以 強 化 其 約 束 力 此 外, 英 國 除 對 於 常 任 文 官 之 公 務 行 為 訂 有 倫 理 標 準 與 規 範, 對 於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之 內 閣 大 臣 亦 訂 有 相 關 規 範, 而 最 新 法 規 為 二 五 年 訂 頒 之 內 閣 大 臣 法 典 : 內 閣 大 臣 倫 理 與 程 序 守 則 (Ministerial Code:A Code of Ethics and Procedural Guidance for Ministers) 依 據 二 六 年 新 修 訂 的 文 官 行 為 守 則, 揭 示 英 國 文 官 之 四 大 核 心 價 值, 包 括 : 廉 潔 (integrity) 正 直 (honesty) 客 觀 (objectivity ), 以 及 公 平 中 立 (impartiality) 而 文 官 管 理 法 典 (Civil Service Management Code) 亦 明 揭 公 務 人 員 行 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四 項 原 則 : 一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濫 用 職 務 上 所 取 得 之 資 訊, 亦 不 得 在 未 經 授 權 之 情 況 下, 公 開 政 府 內 部 之 機 密 資 訊 二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參 加 危 及 其 公 務 之 公 平 性 或 政 治 中 立 性 活 動 三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自 己 及 他 人 之 個 人 利 益, 而 濫 用 職 務 或 因 職 務 取 得 之 資 訊 ; 當 公 務 發 生 利 害 衝 突 時, 必 須 向 上 司 報 告 自 己 之 利 益, 以 使 上 司 做 出 最 適 當 之 裁 示 四 不 得 接 受 會 被 第 三 人 視 為 將 危 及 個 人 決 策 判 斷 及 清 廉 之 一 切 贈 與 接 待 恩 惠 或 任 何 形 式 之 利 益 英 國 除 在 倫 理 法 規 中 對 於 利 益 迴 避 有 重 要 原 則, 在 刑 事 法 律 方 面 也 是 制 定 了 相 當 多 的 法 案, 如 一 八 八 九 年 訂 頒 公 共 機 構 腐 敗 行 為 法 一 九 六 年 制 定 禁 止 賄 賂 法 ( 有 稱 防 止 腐 敗 法 或 防 止 貪 污 法 等, 該 法 於 一 九 一 六 年 修 訂 ) 現 行 最 主 要 的 法 規 是 一 九 一 六 年 修 訂 的 禁 止 賄 賂 法 一 九 八 七 年 的 刑 事 司 法 法 一 九 九 四 年 刑 事 司 法 與 公 眾 指 導 法 一 九 九 五 年 犯 罪 所 得 贓 款 法 等, 這 些 法 律 對 公 務 活 動 中 的 貪 污 受 賄 等 腐 敗 犯 罪 行 為 規 定 了 相 應 的 刑 罰 如 禁 止 賄 賂 法 延 長 了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或 公 共 機 構 雇 員 行 賄 者 的 86
21 最 長 刑 期, 擴 大 了 公 共 機 構 腐 敗 行 為 法 中 所 規 定 公 共 機 構 的 範 圍, 而 為 減 輕 在 反 貪 污 賄 賂 犯 罪 中 控 方 的 偵 查 負 擔, 該 法 在 第 二 章 明 文 規 定, 公 共 事 務 部 門 賄 賂 犯 罪 的 舉 證 責 任 倒 置, 亦 即 若 有 一 定 證 據 證 明 被 告 涉 嫌 收 受 財 物 等 賄 賂, 被 告 就 必 須 對 其 所 收 受 的 賄 賂 提 出 證 明 自 己 無 罪 的 解 釋 依 據 刑 事 司 法 法, 刑 事 法 院 有 權 發 布 沒 收 令 沒 收 貪 污 犯 罪 嫌 疑 人 因 實 施 犯 罪 行 為 而 獲 得 的 利 益, 法 院 根 據 犯 罪 嫌 疑 人 因 實 施 犯 罪 行 為 而 獲 得 非 法 利 益 的 多 少 來 發 布 沒 收 令 及 確 定 沒 收 財 產 的 數 量, 如 果 當 事 人 不 執 行 沒 收 令, 法 院 就 有 權 決 定 採 取 強 制 執 行 措 施, 該 法 還 規 定, 為 阻 止 犯 罪 嫌 疑 人 對 證 物 進 行 湮 滅 或 變 造 等 處 理, 以 保 障 審 判 過 程 中 沒 收 令 的 順 利 實 施, 檢 察 官 有 權 向 高 等 法 院 申 請 扣 押 令, 藉 以 保 存 即 將 被 沒 收 的 財 產, 而 高 等 法 院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發 布 扣 押 令, 扣 押 令 與 沒 收 令 一 旦 發 出, 即 禁 止 犯 罪 嫌 疑 人 處 理 有 關 的 可 變 賣 財 產 此 外, 法 院 決 定 沒 收 的 財 產, 可 以 是 被 告 人 被 控 告 的 犯 罪 以 及 其 他 被 告 人 已 經 供 認 但 未 被 控 告 的 犯 罪 所 獲 得 的 利 益, 也 可 以 包 括 被 告 人 被 指 控 的 犯 罪 所 獲 得 的 利 益, 甚 至 還 包 括 犯 罪 嫌 疑 人 未 被 指 控 的 其 他 利 益 在 內 的 利 益 犯 罪 嫌 疑 人 如 果 拒 絕 執 行 沒 收 令, 將 被 判 以 一 定 期 限 的 刑 罰 或 予 以 拘 留 而 為 執 行 沒 收 令, 檢 察 官 還 可 以 向 高 等 法 院 申 請 指 定 其 他 單 位 或 人 員 直 接 接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執 行 的 財 產 此 外, 有 關 處 理 涉 外 賄 賂 犯 罪 的 法 律 亦 規 定 在 刑 事 司 法 法 中, 依 該 法 規 定, 從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與 英 格 蘭 威 爾 士 的 通 信, 均 視 為 通 信 發 生 在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士 境 內 同 樣 地, 從 英 國 本 土 與 海 外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的 通 信 聯 繫 也 被 視 為 發 生 在 英 國 本 土 換 言 之, 通 過 電 話 電 報 等 媒 體 發 生 的 涉 外 賄 賂 行 為, 均 可 被 視 為 發 生 在 英 國 本 土 因 此, 英 國 司 法 機 關 對 在 通 信 時 發 生 的 賄 賂 犯 罪 擁 有 了 司 法 管 轄 權 例 如, 某 英 國 公 司 員 工, 接 受 外 國 人 委 託, 從 英 國 本 土 向 海 外 某 地 提 供 一 筆 賄 款, 依 照 該 法 規 定, 上 述 行 為 即 屬 英 國 司 法 機 關 管 轄 之 案 件 87
22 犯 罪 所 得 贓 款 法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頒 布, 警 察 依 法 在 調 查 貪 污 犯 罪 時 中, 為 獲 取 充 足 證 據, 俾 以 判 斷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從 貪 污 行 為 中 獲 取 利 益 獲 利 數 量 以 及 贓 款 贓 物 持 有 人 或 者 存 放 地 點, 即 可 向 巡 迴 法 官 申 請 搜 查 令, 而 巡 迴 法 官 視 情 況 可 以 發 布 搜 查 令 由 於 英 國 現 行 的 肅 貪 法 律 尚 未 能 對 於 賄 賂 犯 罪 的 含 義 法 律 本 質 等 予 以 明 確 規 定, 致 使 肅 貪 機 關 在 對 賄 賂 犯 罪 的 認 定 偵 查 起 訴 等 方 面 遇 到 阻 力, 且 有 些 內 容 與 英 國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相 抵 觸, 特 別 是 二 十 世 紀 六 年 代 後 期 英 國 推 行 的 國 有 化 運 動 帶 來 公 共 事 務 主 體 含 意 的 擴 大 及 其 與 現 代 資 本 壟 斷 過 程 中 個 體 行 為 的 衝 突 與 重 疊, 使 得 現 行 法 律 對 賄 賂 犯 罪 懲 治 乏 力 因 此, 多 年 來 英 國 司 法 機 關 和 民 眾 一 直 要 求 對 現 行 肅 貪 法 律 制 度 進 行 改 革 當 局 雖 陸 續 採 取 一 些 改 進 措 施, 但 總 體 上 改 革 步 伐 不 大 近 幾 年, 隨 著 賄 賂 犯 罪 政 治 化 犯 罪 國 際 化 等 趨 勢, 英 國 議 會 及 政 府 部 門 開 始 加 大 改 革 進 度 英 國 內 政 部 身 為 修 改 法 律 的 執 行 機 關, 其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與 一 九 九 七 年 提 出 了 兩 份 咨 詢 報 告 : 有 關 議 會 議 員 賄 賂 犯 罪 的 法 律 的 說 明 反 賄 賂 諮 詢 報 告 ; 而 英 國 法 律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初 正 式 提 出 了 一 份 有 關 反 賄 賂 法 律 的 修 改 建 議 稿 內 政 部 的 諮 詢 報 告 及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修 改 建 議 稿 反 映 出 英 國 當 局 學 者 及 民 眾 的 觀 點, 不 僅 對 現 行 法 律 的 修 改, 如 賄 賂 犯 罪 的 法 律 本 質 適 用 範 圍 處 理 程 序 及 內 容 等, 提 出 許 多 重 要 意 見 例 如, 為 履 行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以 保 障 被 告 防 衛 手 段 的 實 施, 法 律 委 員 會 與 內 政 部 針 對 一 九 一 六 年 禁 止 賄 賂 法 中, 有 關 舉 證 責 任 的 規 定 做 重 大 修 改, 即 取 消 舉 證 責 任 倒 置 之 規 定, 並 要 求 控 方 對 賄 路 犯 罪 承 擔 純 粹 的 舉 證 責 任, 亦 即 對 於 控 方 自 己 提 出 的 揭 露 某 被 告 構 成 賄 賂 犯 罪 的 主 張, 控 方 必 須 提 供 充 分 的 證 據 予 以 證 明 參 專 責 機 構 英 國 為 單 一 制 政 府, 中 央 政 府 統 一 行 使 統 治 權 地 方 政 權 機 關 隸 88
23 屬 於 中 央, 在 中 央 政 府 統 一 領 導 下, 行 使 其 法 律 規 定 的 職 權 在 政 府 內 部, 英 國 非 常 重 視 對 官 員 和 公 務 人 員 行 為 的 監 督 這 種 監 督 分 為 一 般 性 監 督 和 專 門 機 構 監 督 兩 個 方 面 一 般 性 監 督, 即 上 級 對 下 級 的 監 督, 英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情 況 大 致 相 同 在 專 門 機 構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公 職 生 涯 行 為 標 準 委 員 會 警 察 局 貪 污 詐 欺 案 件 調 查 辦 公 室 反 貪 污 賄 賂 局 及 文 官 委 員 會 一 公 職 生 涯 行 為 標 準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 另 有 稱 之 諾 蘭 公 職 道 德 規 範 委 員 會 19 ) 英 國 自 一 八 三 五 年 成 立 邁 考 萊 委 員 會 開 始, 英 國 政 府 已 多 次 任 命 皇 家 調 查 委 員 會 專 門 對 文 官 制 度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並 適 時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及 建 議 其 中 有 綜 合 性 調 查 委 員 會, 亦 有 專 門 性 調 查 委 員 會, 前 者 如 邁 考 萊 委 員 會 英 格 利 西 委 員 會 一 九 八 二 ; 後 者 如 一 九 七 八 年 成 立 的 文 官 政 治 活 動 委 員 會 及 一 九 九 四 年 成 立 的 公 職 生 涯 行 為 標 準 委 員 會 ( 簡 稱 諾 蘭 委 員 會 ) 等 這 些 極 具 地 位 及 權 威 性 的 調 查 機 構, 對 於 推 動 文 官 制 度 的 改 革 及 加 強 對 公 務 人 員 的 監 督 起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其 中 又 以 公 職 生 涯 行 為 標 準 委 員 會 最 具 影 響 力,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設 立 背 景 其 建 立 緣 起 於 英 國 政 界 爆 發 的 兩 樁 醜 聞, 一 件 是 發 生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英 國 星 期 日 泰 晤 士 報 記 者 喬 裝 成 富 商, 邀 請 保 守 黨 及 工 黨 各 十 名 議 員 單 獨 見 面, 在 面 談 中, 提 出 了 一 個 相 當 簡 單 的 問 題 : 如 果 他 出 資 一 千 英 鎊, 議 員 們 可 能 否 為 他 在 下 議 院 就 某 一 事 項 提 出 一 次 質 詢? 結 果 有 議 員 答 應 並 收 下 錢, 此 消 息 經 報 紙 披 露, 引 起 各 界 嘩 然 另 一 件 事 發 生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英 國 衛 報 揭 露 議 員 以 質 詢 換 現 金 的 另 一 樁 醜 聞, 兩 位 政 府 副 部 長 級 高 官 貿 易 工 業 部 國 務 大 臣 尼 爾 漢 密 爾 頓 以 及 北 愛 爾 蘭 事 務 部 國 務 大 臣 蒂 姆 史 密 斯, 從 擔 任 下 議 院 議 員 19 侯 志 山, 頁
24 起, 就 接 受 一 家 名 為 伊 恩. 格 裏 爾 公 司 支 付 的 質 詢 費 這 兩 位 議 員 每 在 下 議 院 提 出 一 次 有 關 的 質 詢, 該 公 司 就 分 別 付 給 兩 人 各 二 千 英 鎊 的 酬 金 這 樁 醜 聞 的 曝 光 再 一 次 引 起 輿 論 撻 伐, 使 得 原 本 就 對 政 治 懷 有 不 信 任 感 的 英 國 公 眾 對 政 治 現 狀 更 為 不 滿 於 是, 議 會 操 守 專 員 不 得 不 對 這 一 事 件 展 開 調 查 在 此 政 治 醜 聞 的 背 景 下, 面 對 外 界 對 政 府 的 撻 伐, 當 時 的 保 守 黨 領 袖 政 府 首 相 梅 杰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宣 布 成 立 以 資 深 大 法 官 諾 蘭 為 主 席 的 常 設 委 員 會 - 諾 蘭 委 員 會, 專 責 調 查 議 員 部 長 及 其 他 公 共 機 構 的 公 務 行 為 表 現, 並 為 改 革 現 行 制 度 提 供 咨 詢 諾 蘭 委 員 會 由 著 名 政 治 家 外 交 官 商 界 人 士 等 人 組 成, 下 設 辦 事 機 構, 係 由 首 相 直 接 領 導, 並 向 議 會 報 告 工 作 在 地 位 上 獨 立 於 議 會 與 政 府, 並 具 有 較 高 的 權 威 性 該 委 員 會 每 半 年 向 首 相 和 議 會 提 交 一 次 工 作 報 告, 其 在 督 促 政 府 不 斷 改 善 及 保 證 公 職 活 動 遵 守 規 範 方 面, 確 實 產 生 相 當 的 效 果 ( 二 ) 職 能 首 相 梅 杰 決 定 設 立 諾 蘭 委 員 會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考 察 英 國 公 職 行 為 道 德 方 面 存 在 的 問 題, 包 括 與 之 相 關 的 各 種 制 度, 並 就 是 否 有 必 要 對 現 行 制 度 進 行 改 革 以 確 保 公 職 行 為 合 乎 最 高 規 範 標 準 提 出 建 議 此 謂 公 職, 包 括 議 會 議 員 政 府 部 長 公 務 人 員 公 共 事 業 和 服 務 性 機 構 等 人 員, 履 行 公 務 職 能 的 成 員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成 員 或 高 級 官 員 等 所 謂 公 職 行 為, 主 要 指 公 務 人 員 的 職 務 行 為, 當 然 也 包 括 某 些 與 其 形 象 名 譽 有 關 的 非 職 務 行 為 ( 如 性 行 為 等 ) 梅 杰 給 諾 蘭 委 員 會 下 達 的 工 作 任 務, 即 主 要 搜 集 和 研 究 議 員 ( 包 括 歐 洲 議 會 的 議 員 ) 部 長 以 及 有 關 機 構 的 行 為 表 現, 提 出 相 應 改 善 建 議 其 職 責 如 下 : 1. 進 行 調 查 : 諾 蘭 委 員 會 不 負 責 具 體 案 件 的 調 查, 其 只 是 對 公 職 行 為 狀 90
25 況 及 相 關 制 度 進 行 考 察, 其 調 查 係 按 計 畫 區 分 並 依 專 題 進 行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成 立 開 始, 便 公 布 了 首 相 指 示 調 查 的 要 點 因 首 相 要 求 在 半 年 內 提 出 報 告, 該 次 為 期 六 個 月 的 調 查 主 要 是 涉 及 議 員 及 貴 族 成 員 的 問 題, 包 括 議 員 的 利 益 迴 避 及 院 外 遊 說, 而 在 各 部 大 臣 及 公 務 人 員 的 問 題 方 面, 主 要 是 官 員 收 受 禮 品 利 益 衝 突 及 外 聘 兼 職 等 問 題, 其 他 如 社 會 機 構 的 支 出 和 國 家 衛 生 基 金 的 使 用 問 題 及 社 會 機 構 內 部 人 員 任 免 利 益 衝 突 的 避 免 和 官 員 職 員 的 行 為 標 準 等 亦 為 調 查 重 點 2. 提 出 建 議 : 諾 蘭 委 員 會 以 如 何 避 免 及 解 決 議 員 義 務 與 權 利 的 衝 突 為 重 點, 制 定 公 職 人 員 道 德 規 範 並 改 革 現 行 制 度, 同 時 提 出 許 多 很 有 價 值 的 重 要 建 議 如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委 員 會 經 過 廣 泛 調 查 研 究 及 討 論, 制 定 了 公 職 活 動 必 須 遵 守 的 適 用 於 所 有 官 員 的 公 職 生 涯 七 項 原 則 : (1) 無 私 : 公 職 官 員 只 能 出 於 為 公 眾 謀 利 益, 而 不 是 為 了 給 自 己 家 庭 或 親 友 謀 利 益 來 做 決 策 (2) 廉 潔 : 掌 權 者 不 應 對 他 人 負 有 那 種 可 能 影 響 他 履 行 公 務 的 經 濟 或 其 他 義 務 (3) 客 觀 : 在 任 命 公 職 官 員 和 招 標 時, 掌 權 者 要 根 據 實 際 優 劣 情 況 做 出 選 擇 (4) 課 責 : 掌 權 者 要 對 自 己 的 決 定 負 責 (5) 公 開 : 掌 權 者 在 決 策 和 推 行 政 策 時 要 盡 可 能 公 開, 只 有 在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才 能 對 資 訊 保 密 (6) 誠 實 : 掌 權 者 應 申 報 自 己 與 公 務 有 關 的 所 有 個 人 利 益, 並 設 法 對 非 法 所 得 進 行 處 理, 以 保 護 公 眾 的 利 益 (7) 領 導 : 掌 權 者 要 以 身 作 則, 帶 頭 支 持 這 些 原 則 諾 蘭 委 員 會 還 建 議, 立 法 行 政 和 司 法 等 公 職 活 動 領 域 都 要 91
26 以 上 述 七 項 原 則 為 基 礎 制 定 和 公 布 本 領 域 的 具 體 行 為 規 範, 並 加 以 實 施 一 九 九 六 年, 諾 蘭 委 員 會 發 表 了 第 二 份 報 告, 就 規 範 公 職 人 員 行 為 提 出 了 新 的 建 議 其 中 包 括 允 許 和 鼓 勵 政 府 及 其 他 公 共 管 理 機 構 內 部 人 員 舉 報 腐 敗 行 為, 建 立 內 部 舉 報 機 制, 並 規 定 為 舉 報 者 保 守 秘 密, 對 被 舉 報 揭 發 的 腐 敗 行 為 必 須 嚴 肅 處 理 ; 同 時, 作 為 平 衡 措 施, 也 應 對 借 機 惡 意 誣 告 者 進 行 懲 罰 諾 蘭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引 起 了 英 國 政 府 和 議 會 的 高 度 重 視, 這 些 建 議 大 都 已 被 採 納, 從 而 帶 來 了 政 治 生 活 中 一 系 列 新 的 重 要 變 化, 進 一 步 推 動 了 英 國 的 反 腐 敗 和 廉 政 建 設 根 據 諾 蘭 委 員 會 一 九 九 五 年 提 出 的 建 議, 英 國 議 會 設 立 了 道 德 監 督 專 員, 專 門 負 責 監 督 議 員 的 收 入 申 報, 就 議 員 的 行 為 規 範 提 出 建 議, 受 理 對 議 員 的 指 控, 並 對 指 控 進 行 調 查 核 實 配 合 議 會 特 權 和 操 守 委 員 會 對 議 員 的 違 紀 行 為 進 行 處 理 議 會 還 制 定 了 新 的 議 員 行 為 規 範 規 定 禁 止 議 員 為 院 外 利 益 集 團 的 不 正 當 目 的 服 務, 申 明 了 內 閣 大 臣 和 顧 問 們 應 遵 守 與 普 通 公 務 人 員 相 似 的 行 為 規 則, 高 官 不 能 搞 特 殊 化, 內 閣 大 臣 具 有 公 開 政 府 資 訊 的 責 任 ( 只 有 在 披 露 資 訊 不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才 可 拒 絕 公 開 ), 內 閣 大 臣 必 須 向 議 會 提 供 確 鑿 和 真 實 的 資 訊 ; 議 員 及 其 他 人 向 特 權 和 操 守 紀 律 委 員 會 作 證 須 事 先 宣 誓, 如 發 現 有 偽 證 情 形, 將 會 受 到 指 控 等 政 府 根 據 該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發 布 一 些 新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如 根 據 諾 蘭 委 員 會 關 於 議 員 也 應 適 用 防 止 腐 敗 法 的 建 議, 英 國 內 政 部 提 出 了 一 份 對 犯 受 賄 罪 的 議 員 取 消 其 免 予 起 訴 的 豁 免 權 的 協 商 性 政 策 方 案, 以 迫 使 議 員 們 遵 守 防 止 腐 敗 法 同 時, 為 了 使 公 共 審 計 制 度 適 用 於 負 責 支 出 公 共 資 金 的 所 有 機 構, 保 守 黨 政 府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宣 布, 成 立 由 總 審 計 長 領 導 的 工 作 組, 92
27 研 究 對 政 府 撥 給 住 宅 協 會 大 學 等 公 共 機 構 的 一 五 億 英 鎊 公 共 資 金 的 最 佳 監 督 途 徑 問 題 而 當 時 還 是 反 對 黨 的 工 黨 則 提 前 宣 布, 未 來 的 工 黨 政 府 將 對 國 家 審 計 制 度 進 行 重 大 改 革, 賦 予 國 家 審 計 局 更 大 職 權 此 外, 根 據 諾 蘭 委 員 會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提 出 的 有 關 建 議, 倫 敦 警 察 廳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建 立 了 反 腐 敗 熱 線 電 話, 鼓 勵 社 會 公 眾 及 內 部 成 員 舉 報 貪 污 詐 欺 等 腐 敗 犯 罪 行 為 總 之, 諾 蘭 委 員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透 過 有 計 劃 地 調 查, 不 斷 地 以 報 告 形 式 對 英 國 公 職 道 德 狀 況 作 出 總 體 評 價 及 具 體 分 析, 並 為 因 應 民 眾 之 不 滿 與 批 評, 提 出 改 善 政 策, 對 公 職 活 動 發 揮 了 有 力 的 監 督 和 咨 詢 作 用, 在 英 國 政 治 生 活 中 產 生 了 重 要 影 響 諾 蘭 委 員 會 在 英 國 具 有 很 高 的 知 名 度, 其 超 脫 於 議 會 和 政 府 機 關 的 地 位, 不 僅 在 英 國 國 內 備 受 矚 目, 而 且 在 國 際 上 也 引 起 重 視 二 警 察 局 貪 污 詐 欺 案 件 調 查 辦 公 室 英 國 各 郡 市 區 警 察 局 均 設 有 貪 污 詐 欺 案 件 調 查 辦 公 室, 負 責 對 政 府 官 員 的 貪 污 行 為 以 及 相 關 企 業 詐 欺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在 英 國, 政 府 官 員 與 企 業 相 互 勾 結 所 為 貪 污 或 詐 欺 等 犯 罪 行 為 主 要 由 警 察 局 貪 污 詐 欺 案 件 調 查 辦 公 室 負 責 調 查, 因 此 該 辦 公 室 擁 有 廣 泛 的 調 查 權 力 例 如 在 調 查 貪 污 或 詐 欺 案 件 時, 可 命 令 涉 嫌 之 企 業 或 個 人 提 交 書 面 等 證 據, 必 要 時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獲 得 搜 查 令, 並 對 於 可 疑 處 所 進 行 搜 查, 亦 可 沒 收 任 何 與 涉 嫌 犯 罪 者 已 經 或 準 備 實 施 的 犯 罪 活 動 有 關 的 合 同 文 書 等 資 料, 同 時 可 進 行 查 封 扣 押 任 何 公 民 的 銀 行 帳 戶 等 為 防 止 警 察 濫 用 權 力, 英 國 政 府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又 設 立 了 警 察 不 良 行 為 投 訴 局, 受 理 公 民 對 警 察 違 法 違 紀 行 為 的 控 告 該 局 負 責 人 由 內 務 大 臣 任 命, 人 選 必 須 是 沒 有 擔 任 過 警 察 職 務 的 人 員, 每 屆 任 期 三 年 三 反 貪 污 賄 賂 局 由 於 貪 污 詐 欺 現 象 未 能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甚 至 在 二 十 世 紀 更 為 嚴 93
28 重, 引 致 民 眾 對 於 警 察 機 關 反 貪 污 詐 欺 工 作 效 率 強 烈 不 滿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皇 家 嚴 重 詐 欺 案 件 對 策 委 員 會 發 表 報 告,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機 構, 獨 立 負 責 偵 查 並 起 訴 重 大 復 雜 的 貪 污 詐 騙 犯 罪 案 件 故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英 國 議 會 通 過 一 九 八 七 年 刑 事 司 法 法 - 嚴 重 詐 欺 局 法, 依 該 法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四 月 六 日 正 式 建 立 總 檢 察 長 領 導 下 的 反 貪 污 賄 賂 局, 直 接 立 案 偵 查 及 起 訴 發 生 在 英 格 蘭 威 爾 士 和 北 愛 爾 蘭 等 地 的 五 萬 英 磅 以 上 的 重 大 和 複 雜 的 貪 污 賄 賂 和 洗 錢 案 件, 而 其 他 如 貪 污 賄 賂 案 件 仍 由 警 察 部 門 進 行 調 查 貪 污 調 查 局 人 員 係 由 檢 察 官 警 官 及 會 計 師 組 成, 工 作 任 務 是 對 貪 污 賄 賂 及 洗 錢 等 案 件 進 行 調 查 及 起 訴, 在 國 外 追 逃 贓 款 及 協 助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查 辦 重 大 詐 欺 案 件 法 律 賦 予 該 局 包 括 指 揮 警 察 與 司 法 部 門 協 助 調 查 權 詢 問 權 搜 查 權 等 權 力, 該 局 並 實 施 偵 訴 合 一 的 辦 案 體 制, 亦 即 腐 敗 犯 罪 從 偵 辦 到 起 訴 均 由 同 一 組 辦 案 人 員 負 責 四 文 官 委 員 會 依 據 文 官 行 為 守 則 之 授 權, 英 國 設 置 文 官 委 員 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s), 係 為 維 繫 英 國 文 官 體 系 健 全 中 立 廉 潔 之 主 要 機 構, 共 有 十 四 位 委 員, 由 英 皇 任 命 非 常 任 文 官 以 及 與 內 閣 大 臣 無 關 係 之 獨 立 人 士 所 組 成, 主 要 職 責 是 頒 訂 文 官 選 聘 之 規 範 準 則, 並 使 該 規 範 具 體 執 行 以 選 拔 人 才, 另 與 各 部 會 合 作 確 保 文 官 倫 理 原 則 之 執 行, 最 重 要 的 是, 若 公 務 人 員 認 為 主 管 要 求 其 從 事 不 合 理 或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時, 可 依 先 於 部 會 內 提 出 陳 報, 該 案 若 未 能 獲 得 部 會 妥 善 處 理, 該 員 得 向 文 官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與 申 復, 而 文 官 委 員 會 將 進 行 調 查, 並 公 布 調 查 結 果 與 提 出 建 議 肆 小 結 英 國 的 行 政 倫 理, 強 調 公 務 人 員 合 乎 法 制 行 為 與 專 業 發 展, 所 謂 法 制 行 為 指 行 政 機 關 與 公 務 人 員 均 必 須 遵 守 國 家 法 律 以 及 一 般 人 事 行 94
29 政 規 章, 重 要 的 行 政 法 令 如 公 務 機 密 法 防 止 貪 污 法 等, 亦 即 公 務 人 員 須 在 法 制 原 則 ( 或 合 法 原 則 principle of legality) 下 成 為 王 權 的 臣 僕, 此 即 學 者 所 稱 遵 守 法 制 之 倫 理 體 制, 而 其 他 法 令 未 及 者 則 屬 專 業 責 任 (Professional duty) 與 專 業 發 展 之 倫 理 體 制 從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相 關 法 令 及 專 責 機 構 之 演 進 來 看, 英 國 雖 受 限 於 其 民 族 保 守 之 特 性, 但 在 防 止 公 務 人 員 貪 瀆 不 法 之 機 制 方 面, 卻 展 現 其 實 事 求 是 之 精 神, 不 僅 適 時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並 建 構 防 貪 機 構, 確 可 提 供 參 考 有 關 英 國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利 益 迴 避 體 制 之 現 況,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可 分 就 法 律 規 範 及 專 責 機 構 等 方 面 說 明 之 : 一 倫 理 規 範 位 階 不 足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之 公 務 倫 理 守 則, 多 形 諸 法 令 予 以 規 範, 有 別 於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者, 英 國 屬 於 習 慣 法 體 制 國 家, 有 關 文 官 法 例, 大 多 基 於 慣 例 並 以 行 政 規 則 方 式 頒 行 之 20 就 利 益 迴 避 而 言, 近 年 來 雖 在 文 官 行 為 守 則 文 官 管 理 法 典 及 內 閣 大 臣 法 典 : 內 閣 大 臣 倫 理 與 程 序 守 則 等 法 規 中 有 所 著 墨, 但 在 法 律 位 階 上, 恐 難 以 發 揮 強 而 有 力 的 約 束 效 果, 此 是 未 來 應 加 強 之 處 二 缺 乏 統 一 明 確 規 範 由 於 英 國 廉 政 法 規 歷 史 久 遠, 雖 歷 經 數 次 修 改, 但 在 法 規 龐 雜 之 情 況 下, 造 成 缺 乏 一 致 性 整 體 性 及 連 慣 性 之 困 境 例 如 現 行 對 於 違 反 利 益 迴 避 之 肅 貪 規 範 多 達 十 餘 種, 不 僅 適 用 對 象 不 一, 適 用 事 由 也 有 所 不 同, 而 在 此 情 況 下 難 免 有 所 疏 漏, 因 此 未 來 應 整 合 一 套 專 法 較 為 妥 適 三 專 責 機 構 分 工 不 明 英 國 對 於 利 益 迴 避 案 件 雖 設 有 不 同 專 責 機 構, 但 各 機 構 分 工 不 甚 明 確, 例 如 一 般 貪 污 案 件 屬 警 察 局 貪 污 詐 欺 案 件 調 查 辦 公 室, 而 重 大 案 件 則 是 反 貪 污 賄 賂 局, 分 工 方 式 係 以 五 萬 英 磅 以 上 的 重 大 和 複 20 許 南 雄,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臺 北 : 商 鼎 文 化,2006 年, 第 7 版, 頁
30 雜 的 貪 污 賄 賂 及 洗 錢 案 件 來 劃 分 此 種 方 式 容 易 造 成 調 查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利 益 迴 避 之 專 責 機 構 分 工 不 易 事 權 不 一 之 情 況, 故 應 整 合 由 專 一 機 構 負 責 並 提 高 其 位 階, 此 較 能 發 揮 其 效 果 第 三 節 美 國 壹 前 言 民 主 國 家 能 否 長 治 久 安, 一 般 多 認 為 係 取 決 於 其 政 府 官 員 是 否 落 實 倫 理 作 為, 以 及 是 否 取 得 該 國 人 民 之 信 任 由 於 美 國 憲 政 制 度 是 將 政 府 權 威 建 立 於 被 統 治 者 同 意 的 基 礎 上, 如 美 國 憲 法 於 前 言 所 示 : 我 們 人 民... 任 命 並 建 立 美 國 此 套 憲 法 ( We the people..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是 以, 政 府 官 員 無 論 是 民 選 或 非 民 選, 都 必 須 對 其 公 民 負 責 然 而, 美 國 歷 史 上 曾 發 生 一 連 串 的 重 大 事 件 導 致 動 搖 社 會 大 眾 對 聯 邦 政 府 之 信 任, 促 使 政 府 當 局 必 須 訂 定 法 律 規 範, 以 挽 回 人 民 信 心 在 內 戰 (Civil War) 期 間, 由 於 官 員 收 受 餽 贈 猖 獗, 政 府 不 得 不 制 定 新 法 予 以 抑 制, 此 即 當 今 美 國 聯 邦 刑 法 中 解 決 利 益 衝 突 部 分 之 前 身 自 十 九 世 紀 以 來, 美 國 政 壇 雖 發 生 不 少 違 反 行 政 倫 理 的 醜 聞 案 件, 惟 至 一 九 五 年 代 因 杜 魯 門 總 統 親 信 涉 及 貪 污 情 事, 受 到 參 議 院 委 員 會 調 查, 方 開 啟 美 國 政 府 倫 理 改 革 的 大 門 如 一 九 五 一 年 美 國 聯 邦 人 事 主 管 通 過 服 務 信 條, 並 交 由 當 時 的 文 官 委 員 會 印 製 宣 導, 依 據 該 信 條 內 容 : 吾 人 確 信 我 們 的 職 責 是, 忠 誠 執 行 表 達 在 法 律 上 的 人 民 意 志, 以 公 平 禮 貌 廉 潔 和 瞭 解 為 民 服 務, 改 進 工 作 的 效 率 性, 經 濟 性 和 效 能 性, 並 因 之 對 政 府 提 供 最 大 服 務 之 貢 96
31 獻 21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真 正 開 始 推 動 倫 理 法 案 則 是 至 一 九 七 年 代 才 開 始, 主 要 導 火 線 是 尼 克 森 時 代 發 生 副 總 統 被 指 控 在 州 長 任 內 工 程 貪 污 而 辭 職, 隨 後 尼 克 森 又 因 水 門 事 件 辭 職 此 後, 繼 任 的 福 特 總 統 為 恢 復 政 府 形 象, 民 間 非 營 利 團 體 ( 如 法 律 與 社 會 政 策 中 心 ) 及 國 會 的 行 政 立 法 與 司 法 薪 俸 委 員 會 也 參 與 出 版 改 革 建 議 報 告 一 九 七 八 年 卡 特 總 統 任 內 通 過 政 府 倫 理 法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of 1978), 此 為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第 一 部 的 完 整 性 立 法 22 雷 根 執 政 時, 相 繼 發 生 密 斯 司 法 部 長 涉 嫌 非 法 融 資 等 政 府 高 官 之 不 法 事 件 因 此 布 希 總 統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就 任 時, 隨 即 提 出 應 加 強 政 府 倫 理, 並 於 同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大 幅 修 訂 政 府 倫 理 法 並 制 定 倫 理 改 革 法 而 成 為 現 制 的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並 設 立 相 關 的 專 責 機 關 ( 組 織 ) 以 推 動 廉 政 法 規 美 國 不 論 在 公 務 人 員 利 益 迴 避 之 相 關 規 範 或 專 責 機 構, 其 設 計 係 依 循 美 國 憲 法 聯 邦 體 制, 因 此, 聯 邦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各 層 級 之 倫 理 法 規 及 控 制 系 統 也 有 所 不 同 如 在 聯 邦 層 級 中, 所 訂 定 的 倫 理 法 規 及 管 制 措 施 具 有 獨 立 且 全 面 性, 適 用 於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個 部 門, 如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即 是 一 體 適 用, 但 就 各 部 門 而 言, 則 另 有 不 同 之 細 部 規 定 就 行 政 部 門 而 言, 設 置 政 府 倫 理 局, 負 責 指 導 聯 邦 政 府 各 機 關 部 門 個 別 執 行 的 倫 理 方 案 ; 就 立 法 部 門 而 言, 參 眾 兩 院 都 各 自 訂 立 規 範 其 委 員 的 行 為 規 則, 於 參 議 院 中, 倫 理 問 題 屬 於 被 選 任 的 倫 理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Ethics) 的 管 轄 範 疇 ; 眾 議 院 則 由 行 為 標 準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Standards of Conduct) 管 轄 之 申 言 之, 美 國 參 眾 兩 院 對 其 議 員 舉 凡 利 益 迴 避 收 受 禮 物 收 受 政 治 獻 金 本 職 以 外 的 任 何 收 入, 都 有 相 當 詳 盡 與 嚴 格 的 規 範 及 限 制, 若 有 違 反 院 內 之 內 規 或 甚 至 觸 法, 將 會 由 其 倫 理 委 員 會 處 理 倫 理 委 員 會 可 以 做 成 各 種 懲 處 建 議, 其 中 最 嚴 重 的 便 是 將 其 逐 出 國 會, 喪 失 議 員 資 格 ; 就 司 施 能 傑, 美 國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臺 北 : 商 鼎 文 化,1999 年, 初 版, 頁 231 同 前 註, 頁
32 法 部 門 而 言, 倫 理 問 題 如 財 務 公 開 系 統, 係 由 美 國 審 判 委 員 會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執 行 此 外, 州 的 層 級 也 各 有 其 相 關 的 倫 理 法 令 (statutes) 及 管 制 措 施, 但 屬 於 司 法 權 的 範 圍 州 政 府 的 倫 理 規 範 始 於 一 九 六 七 年, 之 後 逐 步 由 各 州 自 行 建 立 其 倫 理 守 則 貳 法 律 規 範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針 對 利 益 衝 突 的 行 為 採 取 法 令 途 徑 予 以 約 束, 在 輔 以 其 他 倫 理 守 則 等 規 範,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二 種 : 一 是 包 括 刑 法 及 倫 理 改 革 法 等 法 律 途 徑 ; 另 一 是 總 統 訂 頒 總 統 命 令 及 政 府 倫 理 局 基 於 職 掌 所 作 行 政 命 令 規 定 的 行 政 途 徑 有 關 美 國 公 務 人 員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法 令 及 行 政 命 令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四 個 部 分, 即 行 為 守 則 財 務 公 開 執 行 機 關 和 弊 端 揭 發 人 的 保 護 : 23 一 行 為 守 則 (A code of conduct) 美 國 已 建 立 一 套 公 務 人 員 遵 守 的 行 為 守 則, 如 對 利 益 迴 避 餽 贈 及 旅 費 的 收 受 續 業 限 制 (post-employment restriction) 裙 帶 關 係 (nepotism) 等, 予 以 明 確 且 嚴 格 的 限 制 二 財 務 公 開 (Financial disclosure) 主 要 是 為 防 止 公 務 人 員 濫 用 職 務 謀 取 自 身 的 利 益, 對 於 職 務 上 可 能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者, 除 有 利 益 迴 避 之 規 定 外, 其 個 人 薪 俸 及 薪 俸 以 外 的 所 得 持 有 股 票 債 券 不 動 產 等 皆 須 申 報 藉 由 財 務 公 開 的 方 式, 經 過 輿 論 或 民 眾 的 監 督, 促 使 公 務 人 員 自 律 三 嚴 格 的 執 行 機 關 (A strong enforcement agency with penalties) 執 行 機 關 能 否 依 法 落 實 執 行 是 遏 止 公 務 人 員 違 犯 行 為 之 基 本 要 素, 其 必 須 具 有 明 確 的 權 責, 充 足 的 預 算 及 人 員, 不 受 政 治 干 擾, 執 行 其 陳 述 意 見 調 查 事 實 報 告 調 查 結 果 及 確 保 準 則 的 實 施 等 權 力 23 廖 敏 璋, 美 國 行 政 倫 理 法 制 之 研 究, 臺 北 :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 年, 頁
33 換 言 之, 行 政 倫 理 機 關 扮 演 著 詮 釋 及 實 施 守 則 之 角 色 四 弊 端 揭 發 人 的 保 護 (Protection for whistle-blower) 為 保 護 弊 端 揭 發 人 遭 到 報 復, 使 其 不 會 遭 受 到 歧 視 強 迫 政 治 活 動 等 違 反 功 績 原 則 之 人 事 措 施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制 定 倫 理 法 規, 主 要 是 起 源 於 一 九 七 年 代 初 期 尼 克 森 總 統 水 門 竊 聽 案 所 造 成 的 政 府 信 心 危 機, 以 及 一 九 七 二 年 總 統 競 選 活 動 中, 濫 用 經 費 等 原 因 其 中 與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有 關 之 法 律 規 範, 可 分 成 立 法 部 門 訂 頒 之 法 律, 以 及 行 政 部 門 頒 布 之 行 政 命 令 有 關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之 主 要 法 律 如 下 : 一 政 府 倫 理 法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of 1978) 該 法 主 要 規 範 為 :( 一 ) 在 人 事 管 理 局 下 設 立 政 府 倫 理 局, 負 責 指 導 所 有 行 政 機 關 的 倫 理 方 案 ( 二 ) 為 聯 邦 政 府 設 計 一 個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部 門 皆 可 一 體 適 用 之 廉 政 制 度 ( 三 ) 針 對 那 些 行 使 獨 立 調 查 權 和 起 訴 政 府 官 員 權 力 的 特 別 檢 察 官, 制 定 任 命 程 序, 藉 以 提 升 執 法 效 能 ( 四 ) 對 於 行 政 部 門 的 離 職 員 工, 增 列 任 職 限 制 二 文 官 改 革 法 (Civil Service Performance Act of 1978) 該 法 主 要 規 範 內 容 為 :( 一 ) 設 立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The Merit System Protection Board), 負 責 監 督 行 政 部 門 的 人 事 措 施, 並 確 保 聯 邦 功 績 制 的 廉 能 (integrity) ( 二 ) 法 案 嚴 禁 不 當 的 人 事 措 施, 包 括 禁 止 對 舉 發 人 施 以 報 復 行 為, 使 揭 發 政 府 方 案 設 計 及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所 有 管 理 不 善 浪 費 及 濫 用 情 形 等, 具 有 法 律 保 障 ( 三 ) 擴 大 特 別 檢 察 官 辦 公 室 (The 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 之 功 能 及 權 力, 如 接 受 舉 發 人 的 檢 舉 投 訴, 並 據 而 進 行 調 查 及 起 訴 24 三 倫 理 改 革 法 (Ethics Reform Act of 1989) 24 為 保 護 經 由 合 法 程 序 揭 發 政 府 內 部 弊 端 者, 避 免 其 遭 受 迫 害 及 報 復, 美 國 國 會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訂 頒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案 (The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of 1989), 使 特 別 檢 察 署 (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 從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中 獨 立 出 來, 藉 以 保 護 公 務 人 員 尤 其 是 揭 弊 者, 避 免 其 遭 受 到 不 當 的 人 事 處 置 99
34 美 國 國 會 立 法 目 的 是 為 促 使 美 國 之 倫 理 法 規 產 生 一 些 重 大 的 改 變, 該 法 主 要 規 定 是 : ( 一 ) 除 沿 用 對 離 職 員 工 之 規 範 外, 並 將 適 用 對 象 擴 及 國 會 議 員 職 員 最 高 幕 僚 行 政 部 門 官 員 貿 易 協 商 代 表 以 及 外 交 部 門 的 代 表 等 ( 二 ) 對 財 政 公 開 制 度 予 以 修 正, 要 求 政 府 的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部 門 必 須 提 出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財 務 報 告 此 外, 對 於 利 益 迴 避 所 引 發 的 刑 事 責 任 問 題, 亦 予 以 修 正 ( 三 ) 限 制 政 府 所 有 部 門 之 官 員 及 員 工 不 當 牟 取 某 些 特 定 利 益, 如 餽 贈 禮 物 或 收 受 賄 賂 等, 惟 核 准 行 政 機 關 接 受 非 聯 邦 機 構 為 其 聯 邦 員 工 參 加 會 議 研 討 會 或 與 公 務 人 員 義 務 相 關 活 動 的 差 旅 費 支 出, 並 授 權 行 使 倫 理 監 督 權 的 機 關 訂 頒 相 關 實 施 辦 法 ( 四 ) 對 於 某 些 部 門 之 高 級 官 員 在 外 兼 職 所 得 及 任 用 範 圍 設 予 限 制, 內 容 包 括 :1. 在 外 兼 職 所 得 不 得 超 過 其 年 薪 的 十 五 %;2. 不 得 接 受 來 自 專 業 工 作 以 外 的 額 外 報 酬 ;3.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協 會 公 司 或 其 他 機 構 之 官 員 及 委 員 的 聘 用 及 服 務 報 酬 ;4. 未 經 過 倫 理 機 關 之 核 准, 不 得 接 受 講 學 報 酬 另 該 法 所 有 適 用 對 象, 皆 不 得 接 受 謝 禮, 即 包 括 出 席 費 演 講 費 或 文 章 撰 稿 費 等, 或 者 等 值 之 報 酬 四 聯 邦 採 購 法 修 正 案 (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 Act Amendments of 1988) 該 修 正 案 主 要 在 確 保 聯 邦 採 購 程 序 公 平, 其 規 範 涵 蓋 下 列 四 個 範 圍 : 離 職 員 工 尋 求 僱 用 (seeking Employment) 退 休 金 及 資 訊 公 開 除 對 離 職 員 工 予 以 限 制 外, 該 法 同 時 涵 蓋 官 員 及 職 員, 還 包 括 承 包 商 轉 包 商 專 家 及 顧 問 等 對 象 五 遊 說 公 開 法 (Lobbying Disclosure Act of 1995) 該 法 旨 在 修 訂 一 九 四 六 年 所 制 定 且 已 不 合 時 宜 的 遊 說 法, 根 據 100
35 該 法 規 定, 遊 說 者 必 須 事 先 向 國 會 及 行 政 部 門 登 記, 並 就 其 遊 說 的 對 象 及 議 題, 以 及 報 酬 的 總 額 提 出 報 告, 而 離 職 員 工 亦 同 樣 適 用 此 法, 尤 其 是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及 其 代 理 人, 在 離 職 後 同 受 其 限 制 除 上 述 法 案 外, 美 國 行 政 部 門 針 對 倫 理 所 發 布 之 各 種 相 關 行 政 命 令 良 多, 與 利 益 迴 避 相 關 者 主 要 如 下 : 一 第 一 二 六 六 八 號 行 政 命 令 (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 此 命 令 成 立 聯 邦 倫 理 法 案 改 革 委 員 會, 除 負 責 檢 討 現 行 的 聯 邦 倫 理 法 條 例 和 相 關 政 策 外, 並 有 權 向 總 統 推 薦 提 出 法 令 修 正 案, 以 及 行 政 上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改 革, 藉 此 提 倡 聯 邦 公 務 人 員 和 所 屬 員 工 的 廉 潔, 以 確 保 人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二 倫 理 改 革 報 告 直 接 隸 屬 於 總 統 的 倫 理 改 革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提 交 一 份 名 為 以 榮 耀 之 心, 為 民 服 務 (To Serve with Honor:Report of the 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Federal Ethics Law Reform) 的 報 告 給 布 希 總 統 報 告 中 指 出 倫 理 指 導 原 則 有 :( 一 ) 倫 理 規 範 必 須 嚴 格 到 足 以 確 保 公 務 人 員 之 行 為 符 合 最 大 限 度 的 誠 實, 以 滿 足 大 眾 對 他 們 的 信 賴 ;( 二 ) 倫 理 規 範 必 須 公 平 客 觀 ;( 三 ) 聯 邦 政 府 的 倫 理 規 範, 無 論 是 在 行 政 立 法 或 司 法 部 門, 都 必 須 是 公 正 的 ;( 四 ) 倫 理 規 範 不 應 作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以 致 於 有 礙 具 有 能 力 者 進 入 文 官 體 系, 而 形 成 人 才 反 遭 淘 汰 之 現 象 委 員 會 另 提 出 二 十 七 項 建 議, 主 要 包 括 處 理 有 關 僱 用 離 職 員 工 轉 任 的 限 制 財 政 公 開 聯 邦 倫 理 管 制 糾 正 程 序 以 及 實 施 之 機 制 等 議 題 報 告 中, 委 員 會 建 議 修 訂 第 一 九 六 五 號 行 政 命 令 中 之 行 為 規 範, 並 由 政 府 倫 理 局 統 一 並 獨 立 管 制 所 有 行 政 部 門 的 行 為 規 範 三 第 一 二 六 七 四 號 行 政 命 令 ( 一 九 八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 該 命 令 要 求 行 政 機 關 全 體 公 務 人 員 遵 行 倫 理 行 為 原 則 101
36 (Principles of Ethical Conduct), 並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二 月 三 日 生 效 且 實 施 至 今 該 命 令 指 示 政 府 倫 理 局 頒 布 一 套 具 獨 立 性 廣 泛 性, 且 必 須 是 客 觀 合 理 可 行 之 倫 理 規 範 同 時 也 指 示 政 府 倫 理 局 頒 布 財 政 公 開 制 度 的 詳 細 規 則, 並 指 示 行 政 部 門 發 展 倫 理 訓 練 計 畫, 每 年 為 員 工 實 施 倫 理 教 育 訓 練 倫 理 行 為 原 則 涵 蓋 範 圍 寬 廣, 從 利 益 衝 突 的 規 範 到 收 受 餽 贈 之 限 制, 均 有 詳 盡 規 定, 其 中 最 基 本 的 通 則 共 計 十 四 項, 如 下 : ( 一 ) 公 務 人 員 係 為 公 眾 之 信 託 (public trust), 必 須 超 越 個 人 之 利 益, 忠 於 憲 法 法 律 及 公 務 倫 理 等 原 則 ( 二 )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謀 求 違 背 職 務 責 任 之 財 務 利 益 ( 三 )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未 經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進 行 財 務 交 易, 亦 不 得 濫 用 上 述 資 訊 增 加 個 人 利 益 ( 四 )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向 下 列 對 象 索 取 收 受 餽 贈 或 其 他 有 價 物 品 :1. 受 公 務 人 員 所 屬 機 構 管 轄 拘 束 者 ;2. 與 公 務 人 員 有 業 務 往 來 者 ;3. 依 法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者 ;4. 公 務 人 員 之 職 務 作 為 明 顯 影 響 其 利 益 者 ( 五 ) 公 務 人 員 須 秉 持 誠 信 執 行 職 務 ( 六 )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蓄 意 對 外 發 布 未 經 授 權 之 承 諾 或 其 他 意 思 表 示, 以 要 求 政 府 履 行 特 定 之 義 務 ( 七 )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謀 求 個 人 利 益 ( 八 ) 公 務 人 員 應 以 超 然 立 場 執 行 職 務, 不 得 給 予 任 何 私 人 組 織 或 個 人 特 殊 之 待 遇 ( 九 ) 公 務 人 員 應 保 護 撙 節 公 有 財 產, 除 法 定 用 途 外, 不 得 任 意 挪 用 ( 十 )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在 外 兼 任 ( 或 謀 求 ) 違 背 職 務 責 任 之 職 位, 或 從 事 類 似 之 活 動 ( 十 一 ) 公 務 人 員 得 向 適 當 之 機 關 揭 發 公 務 上 浪 費 不 實 濫 權 及 102
37 貪 瀆 之 情 事 ( 十 二 ) 公 務 人 員 得 忠 實 履 行 公 民 之 義 務, 包 括 一 切 正 當 之 財 政 義 務, 尤 其 是 各 級 政 府 依 法 課 徵 之 稅 賦 ( 十 三 ) 公 務 人 員 得 依 法 給 予 全 體 國 民 公 平 之 機 會, 不 得 因 種 族 膚 色 宗 教 信 仰 原 始 國 籍 年 齡 或 傷 殘 而 有 差 別 之 待 遇 ( 十 四 ) 公 務 人 員 得 全 力 避 免 違 背 上 述 之 法 定 內 容 或 倫 理 標 準 若 因 特 殊 環 境 導 致 違 背 上 述 之 法 定 內 容 或 倫 理 標 準 者, 應 由 熟 悉 相 關 事 實 之 專 業 人 士 認 定 責 任 之 歸 屬 25 四 行 政 部 門 員 工 倫 理 行 為 標 準 政 府 倫 理 局 依 據 第 一 二 六 七 四 號 行 政 命 令 研 擬 頒 布 行 政 部 門 員 工 倫 理 行 為 標 準 (Standards of Ethical Conduct of Employees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並 自 一 九 九 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起 生 效 其 中 對 於 員 工 在 收 受 禮 品 利 益 迴 避 執 行 業 務 公 平 公 正 尋 求 僱 用 濫 權 以 及 對 外 活 動 等 方 面, 都 有 特 別 的 規 定, 並 藉 由 此 套 員 工 倫 理 行 為 標 準, 建 立 各 機 關 統 一 之 規 範 五 第 一 二 八 三 四 號 行 政 命 令 ( 一 九 九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 柯 林 頓 總 統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甫 就 任 的 第 一 天 便 簽 署 第 一 二 八 三 四 號 行 政 命 令 - 行 政 機 關 員 工 倫 理 合 議 書 ( Ethics Commitments by Executive Branch Appointees) 其 中 規 定 所 有 非 永 業 的 高 級 員 工 (non-career senior appointees) 及 貿 易 代 表 必 須 簽 署 一 個 限 制 其 離 職 後 從 事 相 關 活 動 的 契 約 規 範 凡 此 命 令 中 所 適 用 的 對 象, 都 必 須 簽 署 同 意 在 僱 用 期 滿 或 中 止 後, 或 參 加 貿 易 協 商 結 束 後 的 前 五 年 期 間, 不 得 參 加 與 原 職 位 職 務 相 關 的 遊 說 活 動 此 外, 依 據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政 府 倫 理 局 訂 頒 之 規 定, 所 謂 財 務 利 益 25 江 岷 欽 劉 坤 億, 企 業 型 政 府 理 念 實 務 省 思, 臺 北 : 智 勝 文 化 出 版 社,1999 年, 初 版, 頁
38 衝 突 分 成 兩 類, 包 括 財 務 利 益 之 迴 避 與 財 務 利 益 之 禁 止 財 務 利 益 之 迴 避 係 指 依 刑 法 規 定, 遇 有 明 知 個 人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合 夥 人 曾 經 任 職 機 構 及 未 來 可 能 雇 主 之 財 務 利 益, 將 受 到 直 接 且 可 預 期 的 影 響 時, 公 務 人 員 即 應 迴 避, 除 非 獲 准, 否 則 不 得 親 自 與 明 顯 參 與 該 事 項 之 正 式 決 定 財 務 利 益 之 禁 止 則 指 不 得 擁 有 或 取 得 法 令 或 機 關 禁 止 的 財 務 利 益 ( 如 股 票 等 ), 不 過 這 項 禁 止 通 常 另 視 個 案 而 定 有 關 違 反 利 益 迴 避 之 刑 事 規 範, 主 要 如 刑 法 (The basic conflict of interest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criminal statutes that appear in title 18 of the Unite State Code) 禁 止 行 賄 利 益 衝 突 薪 水 以 外 的 額 外 收 入, 及 聯 邦 政 府 官 員 離 職 後 的 行 為 限 制 等 而 違 反 刑 法 之 處 罰 包 括 監 禁 及 罰 鍰 此 外, 違 反 刑 法 有 關 利 益 迴 避 之 行 為, 係 由 司 法 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審 理, 包 括 由 司 法 部 犯 罪 處 ( Criminal Division of the Justice Department) 以 下 設 置 之 公 共 廉 潔 小 組 (Public Integrity Section), 以 及 檢 察 官 辦 公 室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s) 進 行 調 查 及 起 訴, 各 機 關 的 檢 察 總 長 亦 有 權 調 查 可 能 違 反 刑 法 之 行 為 一 旦 經 司 法 部 門 起 訴, 即 依 聯 邦 法 院 的 法 定 程 序 (regular processes) 分 別 依 刑 法 等 規 定 進 行 審 判, 不 服 審 判 者 可 向 聯 邦 巡 迴 法 院 (Federal circuit courts) 提 起 上 訴, 再 不 服 的 最 後 上 訴 機 關 為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the Unite States Supreme Court) 其 他 如 檢 察 長 法 案 (Inspector General Act of 1978), 係 為 落 實 調 查 及 起 訴 之 機 能 (Capacities in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美 國 根 據 此 法 案, 在 行 政 部 門 及 各 機 關 中 設 立 檢 察 長 室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檢 察 長 具 有 獨 立 傳 喚 權, 負 責 揭 發 及 預 防 政 府 計 畫 方 案 中 有 關 詐 欺 浪 費 及 管 理 不 善 等 行 為 參 專 責 機 構 104
39 為 促 進 政 府 規 劃 倫 理 方 針 並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美 國 增 設 倫 理 新 職 位 成 立 倫 理 機 關 例 如, 一 九 七 年 代 先 後 成 立 聯 邦 選 舉 委 員 會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MSPB) 政 府 倫 理 局 (The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 OGE), 以 及 特 別 檢 察 署 (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OSC) 等, 一 九 七 年 代 末 期 則 設 置 檢 察 總 長 (Inspector General) 制 度 一 九 八 年 代 創 設 直 隸 於 總 統 的 廉 潔 及 效 率 委 員 會 (President's Council on Integrity and Efficiency), 並 加 強 政 府 倫 理 局 及 特 別 檢 察 署 二 個 機 關 之 職 能 一 九 九 年 代, 在 管 理 預 算 局 (OMB) 中 設 立 聯 邦 財 政 管 理 局 (Office of Federal Financial Management), 並 為 加 強 檢 察 官 之 權 威, 重 新 修 訂 獨 立 檢 察 官 法 與 本 文 有 關 之 專 責 機 構 如 下 : 一 政 府 倫 理 局 (The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OGE) 依 據 一 九 七 八 年 政 府 倫 理 法 規 定, 在 人 事 管 理 局 下 設 立 政 府 倫 理 局, 原 只 限 於 一 個 辦 公 室 的 規 模 至 一 九 八 九 年, 國 會 將 政 府 倫 理 局 獨 立 出 來, 採 首 長 制, 設 有 局 長 一 人,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參 議 院 同 意 後 任 命, 任 期 五 年 原 隸 屬 於 行 政 部 門 人 事 管 理 局 的 政 府 倫 理 局, 主 要 在 為 行 政 部 門 各 機 關 所 自 行 規 劃 之 倫 理 方 案 提 供 政 策 性 的 指 導 方 針 換 言 之, 各 個 部 門 或 機 關 必 須 對 各 自 管 理 之 倫 理 方 案 負 責, 而 責 任 歸 屬 於 各 個 機 關 首 長 或 特 別 指 定 之 倫 理 主 管 (Designated Agency Ethics Official,DAEO) 在 組 織 架 構 方 面, 政 府 倫 理 局 與 遍 及 行 政 部 門 中 的 一 二 九 個 機 關 倫 理 室 (the agency ethics offices) 的 倫 理 官 員 保 持 密 切 的 關 係 政 府 倫 理 局 主 要 職 責 及 功 能 在 提 供 資 訊 建 議 和 輔 助 計 畫 的 服 務, 除 定 期 檢 討 各 機 關 所 實 施 的 倫 理 計 畫 外, 並 檢 查 各 機 關 之 財 政 公 開 系 統 及 提 出 忠 告, 同 時 提 供 倫 理 訓 練, 適 時 提 供 改 善 倫 理 方 案 的 建 議 等, 而 為 貫 徹 實 施 聯 邦 政 府 有 關 利 益 迴 避 的 法 令, 政 府 倫 理 局 則 有 依 法 提 105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doc
銓 敍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型 塑 我 國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之 研 究 研 提 單 位 : 法 規 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摘 要 有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正 確 之 價 值 及 倫 理 觀 念, 乃 是 建 構 良 好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石 而 一 個 負 責 任 有 應 變 力 的 政 府, 為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B810 (原2BK52)目錄-新版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 恐 怖 猜 題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1 試 題 1 : 各 國 人 事 行 政 機 構 原 始 的 設 計 可 分 為 那 些 類 型? 其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又 趨 向 那 一 類 型? 試 說 明 之.........003 試 題 2 : 以 往 對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體 制 的 分 類 有 部 內 制 部 外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AH22-CH01.doc
第 一 章 人 事 機 構... 1 人 事 機 構 之 類 型... 1 一 人 事 機 構 類 型 之 要 義...1 二 各 國 人 事 機 構 之 發 展...4 各 國 人 事 行 政 機 構 原 始 的 設 計 可 分 為 那 些 類 型? 其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又 趨 向 那 一 類 型? 試 說 明 之 /7 以 往 對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體 制
More information課程重要摘要
公 務 倫 理 摘 要 : 曾 國 藩 曾 說 : 風 俗 之 厚 薄 奚 自 乎? 自 乎 一 二 人 之 心 之 所 嚮 而 已 這 句 話 說 明 了 一 個 國 家 的 為 政 者 之 言 行 舉 止 繫 乎 該 國 的 民 風 民 俗 從 現 代 公 務 倫 理 的 觀 點 來 說, 則 係 指 公 務 員 應 該 以 身 作 則, 公 務 員 的 從 政 行 為 關 係 到 一 國 政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 D3620B3AFB24DA8712DB747AFE0AC46A9B2BB50A4BDB0C8ADDBB27AA4A7B1B4B0512E646F63>
文 官 制 度 季 刊 第 一 期 民 98 年 1 月 頁 115-137 廉 能 政 府 與 公 務 倫 理 之 探 討 * 陳 清 秀 摘 要 馬 總 統 在 就 職 演 說 明 確 宣 示, 新 政 府 重 要 任 務 之 一 就 是 要 樹 立 廉 能 政 治 的 新 典 範,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廉 能 亦 為 行 政 院 施 政 方 針 之 一, 人 事 行 政 局 本 於 行
More information橡Taro9-諸外国の司法制度.PDF
1 1 1 1. 1 2. 2 3. 3 2 3 1. 3 2. 4 3 4 1. 4 2. 5 3. 6 4 6 1. 6 2. 7 5 8 1. 8 2. 9 3. 11 4. 11 5 ADR 12 1. 12 2. 12 3. 13 4. 13 5. 13 14 15 1 15 1. 15 2. 18 3. 20 2 20 1. 20 2. 21 3 21 1. 21 2. 22 4 22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文件1
推 動 廉 政 倫 理, 重 建 乾 淨 政 府 總 統 副 總 統 劉 院 長 王 院 長 賴 院 長 姚 院 長 各 位 貴 賓 : 信 賴 希 望 15 年 前, 馬 總 統 擔 任 法 務 部 長, 在 推 動 肅 貪 時 說 : 人 民 的 信 賴, 是 政 府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而 貪 污, 就 是 這 種 資 產 最 強 烈 的 腐 蝕 劑 2000 年, 國 際 透 明 組
More information立法院質詢法務部擬答參考資料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問 答 輯 100.4.28 一 問 : 為 何 要 訂 定 本 規 範? 參 考 立 法 例 為 何? 答 :( 一 ) 立 法 背 景 : 1.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 公 務 員 使 用 及 分 配 公 共 資 源 乃 基 於 公 共 信 任, 為 減 少 浪 費 公 共 資 源 及 濫 用 公 權 力,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岀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考 察 ) 赴 新 加 坡 韓 國 考 察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及 高 階 文 官 管 理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姓 名 職 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政 務 副 人 事 長 顏 秋 來 外 交 部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許 穎 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專 門 委 員 王 崇 斌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澎 湖 班 ) 碩 士 論 文 澎 湖 縣 公 教 人 員 對 我 國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看 法 之 研 究 研 究 生 : 鄭 榮 龍 撰 指 導 教 授 : 吳 濟 華 博 士 關 復 勇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謝 誌 皇 天 不 負 苦 心 人, 我 終 於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B111
第 二 章 人 事 機 構 與 行 政 改 革 43 權 除 甄 選 任 用 多 數 高 級 文 官 外, 同 時 也 被 賦 予 審 核 各 部 會 有 無 依 循 考 試 法 (Recruitment Code) 進 行 人 員 甄 補 的 職 權 1996 年 起 文 官 委 員 新 增 審 理 及 裁 定 公 務 人 員 所 提 出 的 申 訴 案 件 2010 年 憲 法 改 革 與 治
More information中國的科學與中國的公民:大陸研究在台灣的困境\\
90 6 127 152 * 1 * 1 performance evaluation 128 2 3 revenue bills 4 Controller of the Treasury the Budget 5 and Accounting Act of 1921 U.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GAO 2 3 4 5 Treasury Act of 1789 Secretary
More informationco - regulation 2 3 race to the bottom OFT 5 2 Frank H. Stephen and Christopher Burns Liberalization of Legal Services in Service L
* 2007 1 2007 * 11CFX045 1 55 2014 2 93 co - regulation 2 3 race to the bottom 4 2001 5 OFT 5 2 Frank H. Stephen and Christopher Burns Liberalization of Legal Services in Service Liberalization in Europe
More information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8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論 者 有 謂 現 代 國 家 之 高 級 文 官 應 具 政 治 行 政 管 理 三 種 角 色, 而 其 考 選 與 甄 補 應 循 功 績 代 表 績 效 三 項 原 則? 試 申 論 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是 指 一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8ADBBD9A454B5A52DA655B0EAA448A8C6A8EEABD7>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請 說 明 英 國 常 務 次 長 體 制 的 基 本 特 性 為 何? 並 請 分 析 該 體 制 的 優 點 與 缺 失 英 國 1968 年 以 前 財 政 部 為 重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前 言 ------------------------------------------------------1 壹 問 責 制 概 述 --------------------------------------------2 貳 問 責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據 --------
2013 Cross-strait Academic Conference on Enhancement of Public Governance 完 善 政 府 管 治 機 制 蘇 元 應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治 安 警 察 局 09/10/2013 澳 門 Macao 目 錄 前 言 ------------------------------------------------------1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BH04內文.doc
第 1 單 元 最 新 時 事 重 點 分 析 003 府 應 依 都 更 條 例 強 制 拆 遷 不 過,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雖 有 權 強 制 拆 遷, 但 卻 苦 於 無 權 將 不 願 勸 離 的 屋 主 架 離, 雖 曾 與 警 察 局 協 調, 但 警 方 認 為 依 都 更 條 例 只 能 強 制 拆 除 建 物, 並 未 將 強 制 力 擴 及 人, 為 避 免
More information,,,1766, 19 19,,, 1809, 1810,, (, Karl John),,,1812 2,,,,,,,,,,,,,,1949,,1991,, 4, (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 (Act of Succession) (Freedom of the Pre
Ξ ΞΞ, 16, ( Kalmar Union), 15,,, ( ),1521 ( Gustav Vasa),1523 6 6,1544,,,, 17,, 1632, ( Gus2 tavus Adolphus),6,,,, 1718 ( Karl XII),,,,,,,,, (Freedom Period) 1766,,,, 1771 ( Gustav III),, 1772 1789,, Ξ
More information0B职责及违规
杜 邦 行 爲 守 則 確 保 永 續 發 展 的 未 來 核 心 價 値 的 實 踐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執 行 長 的 話 親 愛 的 杜 邦 同 仁 們 : 幾 個 世 紀 以 來, 杜 邦 員 工 一 直 利 用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的 科 學 在 這 個 變 幻 莫 測 的 世 界 中 作 出 業 績 雖 然 我 們 公 司 和 世 界 都 在 不 斷 進 步 和 發 展, 但
More informationNSTISSC: National Security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System Security Committee 2. NSTISSI: National Security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
12 1 3 1 1. 2. 3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2000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OMB 1. (Audit) 2.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3. (Common Criteria) 4. (Framework)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參 訪 紀 要... 2 壹 前 言... 3 貳 考 察 主 題 及 行 程... 5 參 考 察 發 現... 7 一 總 務 省 行 政 評 價 局... 7 二 人 事 院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倫 理 審 查 會 三 法 務 省 人 權 擁 護 局 肆 考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日 本 廉 政 機 構 及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規 範 之 研 究 專 題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監 察 院 姓 名 職 稱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組 長 蔡 芝 玉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專 員 人 權 保 障 委 員 會 秘 書 詹 美 玲 蔡 容 寧 派 赴 國 家 : 出 國 期 間 : 報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2年赴澳洲研習成果報告.doc
1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研 習 內 容 介 紹 3 一 研 習 課 程 表 3 二 出 國 研 習 人 員 名 單 5 三 參 訪 機 關 ( 構 ) 簡 介 7 參 臺 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之 比 較 與 探 討 12 一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12 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39 肆 臺 澳 環 境 資 源 之 政 策 68 一 澳 洲 環 境 與
More information監察院外交及僑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新加坡及馬來西亞考察報告
監 察 院 外 交 及 僑 政 暨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委 員 赴 泰 國 訪 問 監 察 機 構 及 巡 察 外 館 與 僑 校 之 報 告 考 察 團 成 員 : 洪 委 員 德 旋 劉 委 員 玉 山 李 委 員 炳 南 林 主 任 秘 書 明 輝 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至 26 日 目 次 壹 前 言 1 一 考 察 緣 由 1 二 行 程 概 述 1
More information2005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發行人 蔡墩銘 總編輯 郭吉仁 執行編輯 謝翔惠 許郁蘭 藍婉今 華進丁 譯者 依筆劃排序 Hank Chang 王仁惠 周漢威 林立 林志松 林欣瞱 林致真 徐文彥 張如雯 張智傑 郭怡青 郭思岑 曾威凱 蔡孟勳 鄭平 鄭凱榕 謝翔惠 發行單位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地
2005 法 律 扶 助 國 際 論 壇 會 議 實 錄 ~ 法 律 扶 助 基 礎 與 未 來 發 展 2005 年 10 月 15~17 日 台 灣 台 北 福 華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法 扶 中 文.indd 1 2006/12/18 下 午 03:54:17 2005法律扶助國際論壇 發行人 蔡墩銘 總編輯 郭吉仁 執行編輯 謝翔惠 許郁蘭 藍婉今 華進丁 譯者 依筆劃排序 Hank Chang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V0653439.doc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事 处 条 约 事 务 司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实 施 立 法 指 南 联 合 国, 纽 约 2006 年 说 明 联 合 国 文 件 用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附 加 数 字 编 号 凡 是 提 到 这 种 编 号, 就 是 指 联 合 国 的 某 一 文 件 本 出 版 物 中 所 载 关 于 互 联 网 网 站 路 径 和 链 接 的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RESEARCH REPORT 1 2 3 2005 6 1 1 1 2 3 4 5 1 2 3 4 1 1 12 3 4 2 5 1 2 3 2 3 3 4 5 substantive regulation or merit standardregistration IPO NASDAQ NASDAQ NYSE 2000 11 9 NASDAQ SEC OTCBB OTCBB 1990 OTCBB
More information杜邦行为守则
确 保 将 来 可 持 续 发 展 践 行 我 们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杜 邦 首 席 执 行 官 致 辞 亲 爱 的 杜 邦 同 事 :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杜 邦 员 工 一 直 利 用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科 学 在 这 个 变 幻 莫 测 的 世 界 中 作 出 业 绩 虽 然 我 们 的 公 司 和 世 界 都 在 不 断 进 步 和 发 展,
More information<3939A4A4303032312DAA6BBEC7C1BFAE792E747066>
240 法 學 講 座 軍 法 專 刊 第 56 卷 第 1 期 楊 崇 森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之 探 討 - 兼 論 我 國 相 關 考 試 制 度 之 改 進 楊 崇 森 * 一 前 言 美 國 與 我 國 等 一 般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不 同, 不 採 職 業 法 官 制 度, 法 官 一 般 係 自 資 深 優 秀 之 律 師 中 選 拔, 所 以 與 我 國 不 同,
More information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CPI Alice Cheng Director Jennifer Marie POWERPOINT 2
1 Thomas Stanford Raffles Common Law Adversary System 2 1 Attorney General Chamber, Annual Report 1999-20000, p.27 2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Political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CH0809CH07.doc
1 FASAB GASB FASB 2 3 S chs 4 IPSAS GASB FASAB 1994 5 6 100 7 8 Anthony Downs 9 2003 245 GAO 1988 8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15 FASAB GASB FASAB 16 GASB FASAB 17 100 7.1 1. 2. 3. CASC 4. 5. 6. 18 7.2
More information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引 言 1 第 一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政 治 蛻 變 2 第 二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發 展 方 向 4 第 三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法 律 地 位 6 第 四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未 來 架 構 8 第 五 章 : 重 建 區 域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 目 錄 引 言 1 第 一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政 治 蛻 變 2 第 二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發 展 方 向 4 第 三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法 律 地 位 6 第 四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未 來 架 構 8 第 五 章 : 重 建 區 域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12 第 六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財 政 安 排 15 附 錄 : 國 外 地 方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1 2 1 2004 2 425 2 2004 2 16 C1 3 4 5 6 The Association of Bay Area Governments, ABAG 1998:70-90 Rgion d commune 7 8 9 10 11 coordinate Wright overlapping 12 13 1 19 1998 6 95 14 2 15 16 17 18
More information題目:把大法官帶進教室-以解釋文為核心之言論自由觀念與教案
題 目 : 把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 以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之 言 論 自 由 觀 念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開 發 作 者 : 林 佳 範 ( 台 灣 師 大 公 領 系 副 教 授 ) 綱 要 : 壹 前 言 貳 言 論 自 由 之 工 作 坊 一 工 作 坊 的 基 本 理 念 二 工 作 坊 的 運 作 過 程 參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方 式 一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More information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考试介绍
AICPA 常 见 问 题 报 考 美 国 CPA 的 学 历 要 求 目 前 美 国 50 多 个 州 都 要 求 达 到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但 是 个 别 州 在 学 历 上 的 要 求 相 对 降 低, 比 如 特 拉 华 州 和 伊 利 诺 伊 州 的 最 低 学 历 为 专 科, 佛 蒙 特 州 在 最 低 学 历 要 求 上 没 有 特 别 的 限 制 所 以 考 生 在 选
More information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F.Goodnow 75 4 83 20 85 172Austin Ranny 87 389 1 2 86 38-39 143,427 7,424 9,034 2,168 17 120 24,873 1,200 96 990 84,644 69 4 22,289 4,797 199 784 74,457 24,604 1,766 4,893 193,892 3 4 Herzberg 85 77-78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RESEARCH REPORT 1 2 3 4 1 2 3 1 19401986 1998 2004 2 3 1997 1997 19971997 19981999 1999 2000 2001 20022005 2005 2005 (2006) 4 5 6 7 8 1000 A B H 9 2000 9 7 11 14 304 152 50% 0304 60.32 100 0.1980 0 43
More information周 鹏 飞 简 历 2015.5.5 周 鹏 飞 月 / 年 月 / 年 处 长 1/2015 至 今 监 察 部 法 规 司 男 负 责 起 草 修 订 纪 检 监 察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起 草 国 家 公 务 员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起 草 或 参
周 鹏 飞 简 历 2015.5.5 周 鹏 飞 月 / 年 月 / 年 处 长 1/2015 至 今 监 察 部 法 规 司 男 负 责 起 草 修 订 纪 检 监 察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起 草 国 家 公 务 员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起 草 或 参 与 起 草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方 面 的 党 内 法 规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承 办
More information286 2007 行 政 管 制 與 行 政 爭 訟 摘 要 本 文 延 續 去 年 資 訊 公 開 暨 資 訊 隱 私 法 案 例 研 究 (~2006/10) 一 文, 檢 索 行 政 法 院 2006 年 11 月 至 2007 年 10 月 間 資 訊 權 (information righ
2007 行 政 管 制 與 行 政 爭 訟 黃 舒 芃 主 編 資 訊 公 開 暨 資 訊 隱 私 法 案 例 研 究 (2006/11~2007/10) 285 臺 北 中 央 研 究 院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專 書 (6) 民 國 97 年 11 月, 頁 285-348 資 訊 公 開 暨 資 訊 隱 私 法 案 例 研 究 (2006/11~2007/10) * ** 湯
More information本 刊 专 稿 小 平 同 志, 中 国 律 师 永 远 怀 念 您 本 刊 高 层 吹 风 中 国 民 主 与 法 制 建 设 的 跨 世 纪 工 程 肖 扬 部 长 就 律 师 法 实 施 接 受 本 刊 独 家 采 访 本 刊 记 者 6 厅 长 热 线 准 确 理 解 律 师 法, 促 进
向 高 宗 泽 同 志 学 习 本 刊 评 论 员 早 春 之 际, 新 华 社 人 民 日 报 中 央 人 民 广 播 电 台 中 央 电 视 台 法 制 日 报 等 首 都 几 大 媒 体 分 别 以 不 同 形 式 向 全 社 会 宣 传 了 高 宗 泽 律 师 的 先 进 事 迹 就 此, 一 个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学 习 宣 传 高 宗 泽 律 师 优 秀 事 迹 的 高 潮 拉 开
More information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8A44FB8EAA5BBB5FBA6F4A4A7ACE3A873>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民 國 94 年 自 行 研 究 人 力 資 本 評 估 之 研 究 以 美 國 及 台 灣 公 部 門 為 例 研 究 單 位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研 究 人 員 : 汪 慧 芳 中 華 民 國 9 4 年 月 日 1 人 力 資 本 評 估 之 研 究 以 美 國 及 台 灣 公 部 門 為 例 緣 起 一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2004 2012 2012 7 2012 11 2012 29 2012 2010 2012 2012 2010 2011 30 1 2012 2012 32 2004 34 2 3 1 2010 2011 1 5 ~ 14 2012 2012 2011 2012 7 26 ~ 30 2 2012
* 2012 2012 2012 D630. 1 A 2095-3151 2013 10-0022 - 19 2011 50% 1 30 * 2012 1 2011 51. 27% 2012 5 21 http / / money. 163. com /12 /0521 /11 /821AREOV00253G87. html. 22 2004 2012 2012 7 2012 11 2012 29
More information2
2 3 314 1 2 1 437-466 2 94 4 J 1 JFK Holiday Inn RDU 5 Duke Chapel 1925 73 1,470 Perkins library Emerson Niou 6 chronicle uncle B uncle B uncle B uncle B Brevard Brown 7 uncle B uncle B uncle B uncle B
More information愛 的 進 行 式 慈 濟 義 診 關 懷 四 川 行 慈 濟 義 診 關 懷 四 川 行 愛 的 進 行 式 資 料 來 源 圖 片 提 供 / 慈 濟 基 金 會 宗 教 處 五 月 應 該 是 充 滿 鮮 花 與 愛 的 溫 馨 月 份, 大 家 歡 喜 迎 接 著 佛 誕 節 母 親 節 與
Special Report 特 別 企 劃 32 圖 為 賑 災 團 員 於 往 診 途 中, 台 中 慈 院 莊 淑 婷 副 院 長 彎 身 將 物 資 送 到 災 民 的 手 上 愛 的 進 行 式 慈 濟 義 診 關 懷 四 川 行 慈 濟 義 診 關 懷 四 川 行 愛 的 進 行 式 資 料 來 源 圖 片 提 供 / 慈 濟 基 金 會 宗 教 處 五 月 應 該 是 充 滿 鮮 花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目 录 常 见 缩 略 词 表 x 第 一 章 美 国 贸 易 政 策 一 览 1.1 美 国 贸 易 政 策 的 制 订 与 执 行 1-1 1.2 国 会 的 功 能 1-3 1.3 政 府 的 功 能 1-6 A. 美 国 贸 易 代 表 办 公 室 (USTR) 1-6 B. 商 务 部 (DOC) 1-8 C. 美 国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CBP) 1-9 D. 农 业 部 (USDA)
More information育 達 科 大 學 報 第 41 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第 131-152 頁 Yu Da Academic Journal Vol.41, October 2015, pp. 131-152. 中國大陸公務員職位聘任制之探討 張佩琳 摘要 中國大陸的人事制度從源自蘇聯 黨政軍 的幹部制
中 國 大 陸 公 務 員 職 位 聘 任 制 之 探 討 張 佩 琳 An Assessment of the Employment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in Mainland China Chang, Pei-Lin 抽 印 本 育 達 科 大 學 報, 第 41 期 131~152 頁 抽 印 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Reprinted from
More information广 州 蓝 皮 书 社 会 保 障 关 键 词 :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由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福 利 住 房 保 障 四 大 系 统 以 及 慈 善 事 业 和 其 他 补 充 保 险 构 成 在 主
2013 年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报 告 总 报 告 General Report 1 2013 年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报 告 广 州 市 社 会 科 学 院 课 题 组 摘 要 :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在 覆 盖 面 保 障 水 平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领 域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本 报 告 通 过 分 析 广 州 社 会 保 障 发 展 的 现 状, 指 出
More informationUser
Chinese Simplified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NGO) 工 作 指 南 全 国 反 人 口 贩 运 圆 桌 会 议 工 作 组 刊 物 协 助 非 政 府 组 织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2010 年 第 二 版 2010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NGO) 工 作 指 南 第 二 版 全 国 反 人 口 贩 运 圆 桌 会 议 工
More information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2010 8 26 ** ** *** # Alberto TOGNI # # # * # 1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More information九 八 年 十 月 立 法 小 組 濟 局 承 諾 分 析 成 評 其 零 否 合 理 濟 局 根 據 提 保 密 資 料 於 九 九 年 ㆕ 月 廿 六 日 向 立 法 提 交 了 報 告 並 沒 獲 得 這 些 保 密 資 料 因 此 研 究 關 成 部 份 還 需 依 賴 濟 局 報 告 內
CB1835/99-0003 注 動 力 汽 柴 氣 研 究 報 告 結 論 議 此 文 件 費 員 汽 柴 氣 研 究 報 告 撮 而 詳 細 ㆔ 類 調 查 與 研 究 報 告 費 員 辦 事 處 購 買 前 言 費 員 向 關 注 香 港 銷 其 對 費 影 響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立 法 議 員 質 詢 汽 柴 氣 零 否 合 理 否 存 就 此 向 立 法 濟 事 務 小 組 提 交
More informationebookg 55-1
1 (Learning Objectives) 1. 2. 3. ( ) 4. ( ) 5. 6. 7. 8. S e a g a t e 12 Stephen Luczo S e a g a t e 10 3 2. 4 12 2 7 Q u a n t u m 12 1 0 5 000 12 1 5 M i c r o n 31 960 53 C y p r e s s C a b l e t r
More informationSocial Organization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Non -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 Non - 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T
80 2012 6 1674-5205 2012 06-0080- 011 100871 Abstract Pursuant to relevant laws social organizations can be societies private non - enterprise entities or foundations and they can be terminated by canceling
More information國家菁英.indb
1996 *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Institute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Studies, Academia Sinica Taiwan, and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35 (2005.09)
More information封 面 故 事 復 活 節 復 活 節 假 期 通 常 都 是 由 星 期 五 開 始, 直 至 星 期 一 聖 經 上 面 記 載 著, 耶 穌 基 督 被 門 徒 出 賣, 繼 而 被 帶 上 法 庭, 並 在 星 期 五 被 人 釘 死 於 十 字 架 上, 弟 子 們 在 星 期 五 日 落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No. 政 風 室 政 風 宣 導 電 子 報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74 102/04 April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復 活 節 封 面 故 事 廉 政 座 談 會 最 新 消 息 電 子 發 票 消 費 者 權 益
More information* The Lost Lawyer *
* 21 2004 2008 2009 - - 1994 The Lost Lawyer 2002 1 1 * 2002 26 2 3 2 3 2007 ethic ethics morality 1993 2001 2002 1 2 3 4 1982 61-163 2002 8 2002 84 1 2 27 2010 1 4 5 4 5 1987 64 2001 4 28 6 7 act - based
More information2020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The Company Act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 companies limited by
- ( Sabah Sarawak ) Labuan Putrajaya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akaful Operator) Bank Negara Malaysia Shariah 2006 8 Malaysi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MIFC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More information助產士操守及職務指示
香 港 助 產 士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守 則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Practice for Midwives in Hong Kong 香 港 助 產 士 管 理 局 Midwives Council of Hong Kong 香 港 助 產 士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守 則 目 錄 序 言... 2 助 產 士 的 定 義... 3 助
More information12092808-p002-003目录.indd
国内唯一的财经法律类新闻月刊 FAREN MAGAZINE CONTENTS 企业家的法务参考 Cover Story 封面故事 14 丽水30家民企遭政府驱赶内幕 21 与民争利是市场经济大敌 Special Report 特别报道 30 Ucity智慧商城 引领中国商业变革的深圳样本 34 36 阿拉木斯 智慧商城模式仍需要时间去成长 细解Ucity智慧商城 独立观察/INDEPENDENT OBSERVER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學校及系組招生規定(20151118_054014)-緬甸適用.docx
捌 聯 合 分 發 之 及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 第 一 類 組 一 欲 查 詢 表 列 105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制 名 額 ( 適 用 期 間 :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query.aspx) 查 詢 至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E6AC46ADB2B773BB50AC46A9B2A641B379A4A7B8A8B9EA5FB8ADB9C5B7A32E646F63>
編 號 :(93)063.122 行 政 革 新 與 政 府 再 造 之 落 實 (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純 係 受 委 託 人 觀 點, 不 應 引 申 為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民 國 93 年 9 月 - 1 - 摘 要 政 府 再 造 不 僅 是 世 界 潮 流, 也 是 民 意 之 所 趨 我 們 從 WEF 與
More information第一章 緒論
歩 1 See Donold E. Nuechterlein, United States National Interests World (Kentucky: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73), 172. 2 1992 6 178 3 5 9 1991 1 4-7 25 4 2001 12 27-8 5 2000 5 205 6 5 9 1991 1
More informationABSTRACT ABSTRACT Based on analyzing public corpor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aper studies basic theories of public legal establishment, with our country s reality in the social transferring period
More information,,,,,,,,,, :,,, 1,,,,,,,,,,,,,,,,,,1983,, :, 2,,,, : 3 :,, 4,,,,,,,,,,,,,,,,,,,,, 1 []:,1988,295, :,169 2 [] : (),1990,7 3 :,1991,199 4 :,1991,341 59
Ξ :,, : ; ;; :,,,, 2 :,,, 2,:,,, 19,,,, Ξ 58 ,,,,,,,,,, :,,, 1,,,,,,,,,,,,,,,,,,1983,, :, 2,,,, : 3 :,, 4,,,,,,,,,,,,,,,,,,,,, 1 []:,1988,295, :,169 2 [] : (),1990,7 3 :,1991,199 4 :,1991,341 59 ,,,,,,,,,,,,,,,,,,,,,,,,:,,,,,,,
More information* 2012 2 401120 D923. 991 A 2095-3275 2012 02-0020 - 12 20 * 2011-12 - 03 SFB1006 1963 1. 1 1 2 3 4 5 6 7 8 9 10 2. 1 20 60 70 21 2012 2 1 11 12 2 19 13 14 22 15 16 17 18 19 20 1 21 1 8. 3 1 2 3 23 2012
More informationAbstract The Research Origin: Since its enactment in 28 th December 2005, the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has been enforced for six years. S
法 務 部 民 國 100 年 委 託 研 究 案 政 府 資 訊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審 查 基 準 及 改 進 救 濟 程 序 之 研 究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計 畫 編 號 : Lee100406 執 行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學 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范 姜 真 媺 副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郭 介 恒 副 教 授 王 毓 正 副
More information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4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针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问 题 取 得 开 创 性 胜 利... 4 The Grandway lawyer obtained a pioneering victory of th
国 枫 凯 文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4 年 第 29 期 总 第 312 期 2014/08/15 北 京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广 州 - 重 庆 - 成 都 - 西 安 ) GrandwayLaw Offices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ongqing-Chengdu-Xi'an)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County I II 1. III Thesis Abstract Title of Thesis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下 半 年 动 物 H7N9 禽 流 感 监 测 方 案 的 通 知 /35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办 公 厅 中 国 就 业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举 办 第 二 届 全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3 年 第 8 期 ( 总 第 119 期 ) 目 录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部 2013 年 度 强 农 惠 农 富 农 政 策 落 实 延 伸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4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农 业 广 播 电 视 学 校 建 设 加 快
More information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17 规 章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4 号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 年 第 7 期 ( 总 第 130 期 ) 目 录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的 意 见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Simon Young Richard Cullen
Simon Young Richard Cullen www.hkupress.org 2011 ISBN 978-988-8083-22-0 10 9 8 7 6 5 4 3 2 1 vii xi 1 7 27 49 75 89 101 1 2 3 4 5 1996 2006 1998 2006 1998 2006 103 105 113 115 117 125 6 2006 127 vi 7 8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簡報
No. 政 風 室 102/09 79 September 政 風 電 子 報 祝 大 家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封 面 故 事 人 有 悲 歡 離 合, 月 有 陰 晴 圓 缺, 此 事 古 難 全 但 願 人 長 久, 千 里 共 嬋 娟 廉 政 故 事 避 免 黑 箱 作 業 的 韓 愈 廉 政 新 聞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01 (accounts) (affiliated company) (announcement) 16.17 (Application Proof)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12 (Article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ssociate) 20.06(2)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5.24 (balance
More information[5] (NLA - 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 APS = 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ASO = Administrative Service Officer DEET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GSO = General Service Officer ITO =
More information2
硏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 2 ... 4... 4... 5 6... 7... 8 9... 10... 11-17 3 1. 2. 3. 4. 2008 2 2008 2 4 2008 2 5 2008 3 4
More information30 %6 3,,,,, 23 4,,,,,,: % % % % % % % % %,,,:, % % 18.
Ξ :, :,, ( ) 1,, 1., 2002,,,,,, 247 7, 30 %,70 % 2, Ξ 1 1965 11 15,1969 2 10 2004 4 1, 2 :,:6,2002, 126 50 1991 3 2, 1992 1 1, 18 30 %6 3,,,,, 23 4,,,,,,: 1999 58. 96 % 35. 51 % 5. 53 % 2000 35. 99 % 58.
More information究, 以 尊 重 當 事 人 權 益 ( 台 灣 心 理 學 會,2002; 台 灣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會,2001;ACA, 2005; APA, 2010) 之 外 我 國 人 體 研 究 法 (2011) 的 第 1 條 即 明 示 : 為 保 障 人 體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權
台 灣 心 理 諮 商 季 刊 2013 年,5 卷 4 期,vi- xii 頁 Taiwan Counseling Quarterly, 2013, vol. 5 no. 4, pp. vi-xii 主 編 的 話 (From Editor in Chief) 從 文 化 理 解 到 含 攝 文 化 理 論 之 建 構 : 從 助 人 專 業 倫 理 雙 元 模 型 到 研 究 倫 理 雙 元 模
More information2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1 2 目 錄 會 議 議 程 5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7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15 報 告 案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More information基金发行法律法规
...1...9...11...13...30...35...47...49...50 1998/4...51 1998/10...51...52...56 ( ) 2001...57...59 2002...62...64...68 [2002] 2002.11.26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60 ) 7
More information2012 3 2 3 4 5 GDP 2 3 4 5 1961 75 1 2009 357 358 2004 2 197 204 821 822 4 205 104
* 1804 1896 1896 1 1 103 * 1 W 2005 4 2012 3 2 3 4 5 GDP 2 3 4 5 1961 75 1 2009 357 358 2004 2 197 204 821 822 4 205 104 6 7 8 8 8 9 瑏 瑠 瑏 瑡 6 7 8 9 瑏 瑠 瑏 瑡 2 91 109 2009 11 17 7 2005 216 2 88 2010 3 3
More information2003 5,,,, 4???,, 5,,, : (justice) dike dike,,,, (dikaios), 6,, 7, :,,,, 8, 9,,, 10 () 11, 12 4,,, 5,:,1999,1 6 []:??,,1996,19 7, 8,, 1957,7 9,37 10:,
Ξ :,,,,, :,,,,,,, 1,,, 2,,,, 3,, Ξ 1,, :, 1999 5 2 :,2000,113,,,,, 1963,138 3 :, 1996 1 3 2003 5,,,, 4???,, 5,,, : (justice) dike dike,,,, (dikaios), 6,, 7, :,,,, 8, 9,,, 10 () 11, 12 4,,, 5,:,1999,1 6
More information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節 對 台 灣 的 啟 示 30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第 一 節 背 景 35 第 二 節 國 內 現 況 36 ( 一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校 系 設 置 概 況 36 ( 二
目 錄 院 長 序 1 總 召 集 人 序 2 小 組 召 集 人 序 4 誌 謝 6 研 議 團 隊 7 執 行 摘 要 8 前 言 10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第 一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的 演 進 15 第 二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下 健 康 的 定 義 17 ( 一 )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18 ( 二 ) 平 等 與 正 義 19 第
More informationWorld Bank World Bank 2000 Li Dong Torgler a 2010b 3 Huang 2002 GDP Blanchard Shleifer 2000 capture
20 90 1998 ~ 2009 U Li 1998 Xu 2010 Qian Weingast 1996 Qian Roland 1998 GDP 2007 401120 cgcqu@ 126. com lishu575@ hotmail. com 2010QNJJ08 - XZQN24 2 120 1 2007 2007 2008 30 World Bank 1997 2 World Bank
More information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不 動 產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鄭 博 文 博 士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法 律 保 障 研 究 生 : 呂 芳 雄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保 障 謝 誌 名 師 指 導 片 刻, 勝 君 苦 讀 終 日 對 於 離 開 學 校 相 當 多 年 又 坐 五
More information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中 國 地 方 自 治 學 會 研 究 主 持 人 : 紀 教 授 俊 臣 協 同 主 持 人 : 魏 律 師 早 炳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STCW 78/95 (UN & IMO) IGONGO 1994 184 ( 38/ 53/ 33/ 27/ /22 11) 1971 1991 12 20 46/221 25% 2005 4 3,960 2006 2,200 12.45% 4.29% 8.93% 6% 3.11% 0.77% 1946 1,939 1972 2.13 1978 24.32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More information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法 定 健 康 檢 查 之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The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in Statutory Health Examination 研 究 生 : 李 正 華 指 導 教 授 : 張 永 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謝 詞 1977 至 1979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98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目 錄 壹 會 議 議 程 1 貳 專 題 演 講 4 專 題 演 講 ( 一 ): 校 園 民 主 與 學 術 自 由 4 專 題 演 講 ( 二 ): 高 等 教 育 新 視 界 - 彈 性 化 優 質 化 國 際 化 6 專 題 演 講 ( 三 ): 從 學 校 到 工 作 - 談 尊 嚴 勞 動 14 專 題 演 講 ( 四 ): 如 何 重 建 道 德 推 廣 大 學 有 品 運 動 24
More information5 : : 37 ( ),,,, [1 ] (P193),, [2 ] (P1 ),,,?,,??, ( ), ( ) ( ) ( ),, [3 ] (P ) [4 ] (P ) [5 ] (P ) [6 ] (P ),,,, [
23 5 2005 9 ( )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3,No. 5 Sep. 2005 : (, 200240) :,,, ;,,, ;,,,,, : ; ; :DF3 :A :100020208 (2005) 052036211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6会计学(223-230).doc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会 计 学 专 (120203K) 培 养 方 案 (The Cultivating Program for Undergraduate of Accounting) 一 专 简 介 及 特 色 专 简 介 : 会 计 是 以 货 币 为 主 要 计 量 单 位, 采 用 一 系 列 专 门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对 经 济 交 易 或 事 项 进 行 连 续
More information摘 要 希 臘 是 歐 盟 及 OECD 國 家 之 一, 除 為 歐 洲 文 明 發 源 地 外, 亦 是 引 致 歐 債 風 暴 的 國 家, 希 臘 何 以 陷 入 財 政 風 暴, 又 如 何 獲 取 歐 盟 紓 困 救 援, 目 前 政 府 改 革 成 效 為 何, 均 為 本 次 考 察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希 臘 人 事 政 策 與 法 制 考 察 報 告 報 告 人 : 外 交 部 人 事 處 專 門 委 員 陳 美 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科 長 陳 雅 玲 派 赴 國 家 : 希 臘 出 國 期 間 :103 年 8 月 4 日 至 8 月 11 日 報 告 日 期 :103 年 9 月 4 日 摘 要 希 臘 是 歐 盟 及
More information目 次 摘 要 3 壹 進 修 目 的 4 貳 進 修 過 程 4 一 就 讀 學 校 與 進 修 方 式 4 二 課 程 內 容 7 叁 進 修 心 得 8 一 美 國 法 介 紹 9 二 合 同 法 11 三 商 業 組 織 法 13 四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14 五 證 據 法 15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進 修 )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法 學 院 進 修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姓 名 職 稱 : 宋 慶 珍 科 長 派 赴 國 家 : 美 國 出 國 期 間 :103 年 7 月 15 日 至 104 年 6 月 25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9 月 21 日 1 目 次 摘 要 3 壹 進 修 目
More information4 就 業 歧 視 暨 兩 性 平 等 流 程 處 理 委 員 會 介 紹... 78 申 訴 流 程 說 明... 80 就 業 歧 視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圖... 84 兩 平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圖... 85 兩 平 訴 訟 法 律 扶 助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圖... 86
目 CONTENTS 錄 序 言 市 長 序 言... 1 局 長 序 言... 2 1 專 家 分 享 主 題 一 認 識 性 別 多 元 王 蘋 秘 書 長... 4 主 題 二 就 業 歧 視 法 制 暨 案 例 研 討 王 如 玄 律 師... 10 主 題 三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有 關 新 增 禁 止 項 目 之 探 討 焦 興 鎧 老 師... 38 2 案 例 介 紹 類 型 一
More information标题
UDC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P MH 50312015 民 航 专 业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规 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civil aviation specialty projects 2015-04-15 发 布 2015-06-01 施 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发 布 中 华 人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duty-en
Bilingual Glossary for Personnel Titles * 加 粗 字 表 修 改 處 * 粉 條 列 表 刪 除 此 職 稱 * New/revised positions marked in Bold * Deleted positions marked in red 更 新 / Updated: 2016.08.26 校 長 學 術 副 校 長 行 政 副 校 長 財
More information标题
制度缺失与家国利益 晚清内务府腐败问题探析 强光美 中国人民大学 清史研究所 北京 100872 摘 要 晚清内务府以腐败著称 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制度设计及现实执行的种种缺失 即内务 府管理的封闭性 监督机制的失效 内务府大臣整体素质的降低及皇室的奢靡与包庇 作为满洲特权的某 种象征和代表 腐败不堪的内务府成为时人诟病清室的口实 随着清末民族主义的觉醒和立宪运动的展 开 整肃 改革内务府成为朝野上下的一致呼声
More information目 录
安 全 生 产 职 业 体 系 建 设 及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 英 国 ) 人 事 司 乔 树 清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基 本 情 况... 3 二 英 国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管 理... 3 ( 一 ) 政 府 层 面... 3 ( 二 ) 民 间 层 面... 6 ( 三 ) 法 律 层 面... 6 三 英 国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概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9349.doc
加 拿 大 教 师 教 育 和 教 师 职 业 标 准 体 系 综 述 杨 鲁 新 (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中 国 外 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北 京,100089) 提 要 : 本 文 以 安 大 略 省 为 例 介 绍 加 拿 大 教 师 教 育 和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系, 描 述 了 加 拿 大 中 小 学 教 师 准 入 资 格 标 准, 教 师 培 训 和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