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e Research Origin: Since its enactment in 28 th December 2005, the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has been enforced for six years. S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Abstract The Research Origin: Since its enactment in 28 th December 2005, the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has been enforced for six years. S"

Transcription

1 法 務 部 民 國 100 年 委 託 研 究 案 政 府 資 訊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審 查 基 準 及 改 進 救 濟 程 序 之 研 究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計 畫 編 號 : Lee 執 行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學 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范 姜 真 媺 副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郭 介 恒 副 教 授 王 毓 正 副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年 1 2 月 2 7 日

2 Abstract The Research Origin: Since its enactment in 28 th December 2005, the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has been enforced for six years. Scholars and researchers have pointed out that the item 1 of Article 18 has been misused seriously. Administrative agency disorderly decides whether to public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r not, as the outcomes of this law is not clearing, fair and objective. On the other hand, people who apply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had been rejected have to seek for administrative relief as provided by law. As the administrative relief procedure is time wasting and not forthwith, the result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is not satisfied by most of all. The main executive content of the Research are: 1.seeking to establish the review standards of restricted from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or provision. 2.proposing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lief procedure of information public. The Main suggestions: Comparing the legal systems and mechanism of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the research team proposes the suggestions below. 1.short-term suggestions: 1.1 To establish the registers and statistics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1.2 To collect the results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to edit its briefs as books and sold in public or offering for agency. 1.3 To invite the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to symphony or seminar for deliberating issues of information public. 2.middle and long-term suggestions: 2.1 To correct the item 1 of Article 18 of this law. 2.2 To clarify the doctrine of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2

3 2.3 To revise the aarticles of third man protection. 2.4 To revise the articles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s choices. 2.5 To fund 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review the cases of this law. 2.6 To establish all codes of review standards of restricted from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or provision at item 1 of Article 18 of this law. Keywords: The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restricted from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or provisi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choices, administrative relief, the review standards of restricted from m a k i n g a v a i l a b l e t o t h e p u b l i c o r p r o v i s i o n. 3

4 中 文 摘 要 研 究 緣 起 : 我 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自 2005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施 行 以 來, 歷 經 6 年 之 時 間, 有 學 者 及 研 究 指 出, 政 資 法 第 18 條 1 項 所 定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事 由 嚴 重 被 濫 用, 各 機 關 公 開 與 否 之 判 斷 基 準 混 亂, 造 成 法 施 行 成 效 未 達 理 想 適 用 上 不 公 平 不 客 觀 ; 又 因 對 否 准 資 訊 公 開 之 政 府 機 關 決 定, 人 民 均 須 依 傳 統 之 行 政 爭 訟 方 式 請 求 事 後 之 救 濟, 曠 日 廢 時 又 有 損 資 訊 之 時 效 性, 致 救 濟 功 能 不 彰 故 進 行 本 研 究 計 畫 : 一 以 尋 求 建 立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判 斷 基 準 之 方 法 或 機 制 ; 二 資 訊 公 開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之 改 進 方 法 研 究 方 法 : 本 計 畫 採 取 之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如 下 : 一 實 務 案 例 之 蒐 集 與 分 析 : 蒐 集 我 國 自 政 資 法 施 行 以 來 有 關 第 18 條 第 1 項 之 案 例, 分 析 其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事 由 與 判 斷 方 法, 以 檢 視 問 題 之 所 在 二 文 獻 回 顧 分 析 : 透 過 我 國 已 完 成 之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及 文 獻 資 料 之 分 析, 並 蒐 集 日 本 美 國 與 德 國 之 政 資 法 制 現 況 實 施 經 驗 與 學 說 見 解, 以 作 為 研 擬 相 關 基 準 及 制 度 建 立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三 實 務 及 專 家 學 者 之 經 驗 與 意 見 聽 取 : 舉 行 焦 點 座 談 會, 討 論 問 題 所 在 並 聽 取 從 事 實 務 之 公 務 員 與 學 者 專 家 之 經 驗 與 意 見, 了 解 實 務 作 業 之 方 法, 並 交 換 意 見 四 政 策 與 改 善 建 議 之 提 出 重 要 發 現 : 一 法 律 規 定 本 身 過 度 概 括 簡 略, 定 性 要 件 不 明 確, 因 此 常 有 被 濫 用 之 嫌 二 統 計 資 料 之 欠 缺, 訴 願 案 例 或 判 決 例 之 未 作 有 體 系 整 理 分 析 有 關 政 資 法 每 年 案 件 之 件 數 申 請 案 件 之 類 型 准 駁 之 比 例, 及 訴 訟 案 件 統 計 我 國 完 全 欠 缺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各 政 府 機 關 未 進 行 統 計 工 作, 更 欠 缺 彙 整 各 機 關 提 報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後 之 完 整 記 錄, 致 使 政 資 法 施 行 至 今, 其 現 況 全 貌 仍 處 混 沌 未 明 之 狀 態, 難 以 發 現 問 題 亦 因 如 此 之 缺 憾, 實 務 見 解 之 演 進 脈 絡 混 沌 未 明, 致 難 以 建 立 統 一 審 查 判 斷 基 準 三 訴 願 及 訴 訟 救 濟 之 成 功 比 率 低, 其 原 因 除 因 前 述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事 由 規 定 太 過 概 括, 致 被 誤 用 而 以 駁 回 訴 願 或 訴 訟 外, 最 主 要 之 原 因 在 於, 依 我 國 現 行 救 濟 程 序, 兩 造 當 事 人 之 地 位 及 資 訊 係 處 於 不 對 等 之 狀 態 不 利 於 原 告 主 張 有 力 之 理 由, 以 為 精 準 之 攻 擊 或 有 辯 論 四 訴 願 前 置 之 救 濟 程 序, 常 曠 日 廢 時, 申 請 人 無 法 得 到 有 效 之 救 濟, 如 此 程 序 之 遷 延, 對 申 請 人 之 救 濟 造 成 阻 礙 4

5 五 資 訊 關 係 人 之 第 三 人 保 護 不 足, 依 現 行 規 定 資 訊 關 係 人 之 第 三 人 是 否 有 足 夠 之 時 間 於 知 悉 公 開 之 決 定 後, 提 起 訴 願 或 訴 訟 請 求 救 濟 大 有 疑 問? 主 要 建 議 意 見 依 據 我 國 政 資 法 規 定 及 實 務 現 況 發 現 之 問 題, 在 參 考 比 較 美 日 及 德 國 之 相 關 政 資 法 規 定 及 制 度 現 況 後, 依 改 善 我 國 現 況 所 需 時 間 時 間 之 長 短 提 出 以 下 短 中 及 長 期 建 議 第 一 短 期 建 議 一 訴 願 及 訴 訟 案 件 登 記 統 計 制 度 之 建 立 二 由 法 務 部 有 體 系 蒐 集 整 理 訴 願 決 定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 將 其 決 定 或 判 決 要 旨, 依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分 項 整 理 編 輯 成 冊, 公 開 販 售 並 提 供 各 政 府 機 關 參 考 三 設 置 專 刊, 定 期 邀 請 專 家 撰 寫 判 決 評 析 及 舉 辦 研 討 會 第 二 中 長 期 建 議 一 政 資 法 之 修 正 : 1 第 18 條 1 項 各 款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更 明 確 訂 出 其 要 件 2 明 定 舉 證 責 任 之 負 擔 : 政 資 法 中 訂 明 應 由 政 府 機 關 就 其 主 張 限 制 公 開 之 理 由 負 舉 證 責 任 法 院 並 得 要 求 被 告 政 府 機 關 提 出 證 據 索 引, 說 明 其 拒 絕 提 供 之 理 由 供 法 院 及 原 告 參 考 3 增 訂 第 三 人 保 護 之 條 款 : 於 政 資 法 第 12 條 增 訂 政 府 機 關 決 定 提 供 資 訊 時, 應 通 知 提 出 意 見 之 資 訊 關 係 人 之 第 三 人, 且 其 實 施 資 訊 提 供 之 時 間 需 與 其 決 定 之 時 間 至 少 間 隔 兩 周 二 訴 願 前 置 之 自 由 選 擇 : 受 否 准 提 供 或 公 開 決 定 之 申 請 人, 得 不 經 訴 願 程 序, 直 接 提 起 課 予 義 務 訴 訟 三 專 責 審 查 會 之 設 置 : 於 政 府 不 另 設 新 機 關 之 前 提 下, 為 建 立 統 一 之 審 查 基 準, 進 行 有 效 率 之 行 政 救 濟, 於 於 行 政 院 訴 願 委 員 會 中 特 設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案 件 審 議 小 組 專 門 負 責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政 資 法 案 件 之 審 議 或 者 於 行 政 院 下 設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委 員, 接 受 各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受 理 之 有 關 政 資 法 案 件 之 諮 詢, 並 提 供 意 見 四 試 擬 出 政 資 法 第 18 條 1 項 各 款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之 審 查 判 斷 基 準 關 鍵 字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訴 願 前 置 行 政 救 濟 公 開 之 判 斷 審 查 基 準 5

6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8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8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8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步 驟... 9 第 一 項 研 究 方 法... 9 第 四 節 預 定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第 二 章 我 國 現 況 之 檢 視 第 一 節 案 件 統 計 之 所 見 第 一 項 該 當 事 由 類 型 之 統 計 第 二 項 請 求 救 濟 結 果 之 統 計 第 二 節 案 例 之 評 析 第 一 項 訴 願 案 件 決 定 之 評 析 第 二 項 訴 訟 案 件 決 定 之 評 析 第 三 節 資 訊 公 開 法 救 濟 程 序 之 探 討 第 四 節 問 題 之 發 現 第 一 項 焦 點 座 談 及 問 題 之 發 現 第 三 章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法 制 及 施 行 現 況 第 一 節 美 國 第 一 項 規 範 結 構 第 二 項 美 國 聯 邦 行 政 程 序 法 552(b) (c) 主 要 內 容 第 三 項 美 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運 作 現 況 第 二 節 德 國 第 一 項 資 訊 公 開 雙 軌 制 - 環 境 資 訊 法 與 資 訊 自 由 法 第 二 項 兩 法 施 行 現 況 與 相 關 檢 討 第 三 節 日 本 第 一 項 立 法 與 施 行 第 二 項 修 正 草 案 之 提 出 最 新 動 向 第 四 章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審 查 基 準 建 立 之 機 制 第 一 節 美 國 第 二 節 德 國 第 三 節 日 本 第 四 節 擬 定 我 國 可 行 之 方 法 第 五 章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第 一 節 美 國 第 二 節 德 國 第 三 節 日 本 第 一 項 基 本 構 造

7 第 二 項 不 服 申 述 - 自 由 選 擇 主 義 第 三 項 資 訊 公 開 審 查 會 ( 下 稱 公 開 審 查 會 ) 之 諮 詢 第 四 項 資 訊 第 三 人 之 保 護 第 五 項 評 析 第 四 節 擬 定 我 國 改 進 之 方 法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總 結 第 一 項 審 查 基 準 建 立 之 問 題 第 二 項 救 濟 程 序 之 問 題 第 二 節 建 議 第 一 項 短 期 建 議 第 二 項 中 長 期 建 議 參 考 書 目 附 錄 附 錄 1- 資 訊 公 開 個 人 資 訊 保 護 審 查 會 設 置 法 附 錄 2- 日 本 現 行 條 文 與 修 正 條 文 之 對 照 表 附 錄 3- 美 國 聯 邦 行 政 程 序 法 552(b) (c) 規 定 中 譯 附 錄 4- 德 國 聯 邦 資 訊 自 由 法 中 譯 附 錄 5- 德 國 環 境 資 訊 法 附 錄 6- 焦 點 座 談 會 逐 字 稿

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一 現 況 之 問 題 與 發 展 之 需 求 : ( 一 ) 第 18 條 1 項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審 查 基 準 之 建 立 我 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自 2005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施 行 以 來, 至 今 已 歷 經 5 年 多 之 時 間, 其 施 行 成 效 如 何? 是 否 達 到 當 初 立 法 之 目 的? 有 無 改 善 之 空 間? 實 為 有 必 要 檢 驗 與 評 析, 因 此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下 稱 研 考 會 ) 於 2009 年 委 託 學 者 就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制 度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進 行 為 期 1 年 之 研 究 1 依 據 該 研 究 發 現 (1) 政 資 法 第 18 條 1 項 所 定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事 由 嚴 重 被 濫 用 : 學 者 專 家 指 出 政 府 機 關 不 欲 公 開 被 請 求 資 訊 時, 常 濫 用 第 18 條 各 款 規 定, 成 為 否 准 政 府 資 訊 提 供 申 請 之 利 器 2 ( 2) 公 開 與 否 之 審 查 基 準 混 亂 : 同 為 行 政 機 關 意 思 決 定 作 成 前 資 訊, 卻 見 到 有 機 關 完 全 不 公 開 部 分 公 開 或 全 部 公 開 者 ; 因 政 資 法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之 規 定 過 於 抽 象, 又 有 語 意 不 明 者, 給 適 用 法 律 者 過 多 以 自 己 主 觀 意 見 解 釋 法 律 之 空 間, 造 成 適 用 法 律 之 不 公 平 不 客 觀 3 因 此 建 議 逐 步 建 立 審 查 基 準, 以 避 免 同 性 質 資 訊 因 執 行 機 關 之 不 同, 或 判 決 法 院 不 同 而 產 生 歧 異 之 結 果 ; 並 讓 執 法 機 關 容 易 作 判 斷, 減 少 個 人 主 觀 之 介 入, 造 成 不 當 之 適 用 法 律 ; 同 時 亦 讓 民 眾 對 資 訊 公 開 與 否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預 見 可 能 性, 建 立 對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之 信 心 ; 於 實 務 累 積 一 定 案 例 件 數 後, 整 理 訴 願 決 定 訴 訟 判 決 理 由, 建 立 第 18 各 款 同 類 型 案 件 同 性 質 之 資 訊 公 開 與 否 最 基 本 之 審 查 基 準 4 故 本 研 究 計 畫 鑑 於 上 開 研 究 報 告 所 呈 現 之 結 果 與 提 出 之 建 議, 其 對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更 透 明 化 公 平 之 執 行 所 具 之 意 義 與 重 要 性, 彰 之 甚 明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一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審 查 基 準 之 建 立 政 資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所 規 定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之 規 定 過 於 抽 象, 又 有 語 意 不 明 者, 給 適 用 法 律 者 過 多 以 自 己 主 觀 意 見 解 釋 法 律 之 空 間, 造 成 適 用 法 律 之 不 公 平 不 客 觀 參 考 外 國 之 法 制 或 運 作 方 式 供 我 國 參 考 以 建 立 適 用 依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以 減 少 公 務 員 適 用 之 疑 慮, 增 加 法 之 安 定 性 二 資 訊 公 開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之 研 議 人 民 對 否 准 資 訊 公 開 之 政 府 機 關 決 定, 均 需 依 傳 統 之 行 政 爭 訟 方 式 請 求 事 後 1 RDEC-RES 委 託 研 究 案, 受 委 託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范 姜 真 媺, 協 同 主 持 人 : 林 素 鳳 陳 美 伶 詹 靜 芬 2 前 揭 研 究 報 告, 頁 前 揭 研 究 報 告, 頁 前 揭 研 究 報 告, 頁 242 8

9 之 救 濟, 曠 日 廢 時 又 有 損 資 訊 之 時 效 性 救 濟 功 能 不 彰, 因 此 建 議 建 立 新 的 行 政 救 濟 方 式, 專 門 受 理 不 服 申 訴 案 件, 有 權 限 得 調 查 政 府 資 訊 不 公 開 是 否 違 法 不 當, 建 立 機 制 於 訴 訟 前, 先 有 機 會 介 入 調 查 處 理, 依 專 業 法 律 知 識 判 斷 該 當 資 訊 之 公 開 是 否 妥 當, 又 甚 至 可 擴 大 其 職 權 範 圍 至 調 查 該 當 機 關 處 理 公 開 請 求 過 程, 有 無 拖 延 處 理 或 其 他 不 當 情 事 以 確 保 法 之 確 實 施 行, 並 作 為 受 請 求 之 機 關 於 處 理 申 請 個 案 時 之 判 斷 參 考 依 據, 因 此 此 一 制 度 之 完 善 與 否 除 了 可 解 決 一 部 分 因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所 發 生 之 紛 爭 而 減 少 訟 源 之 外, 對 於 人 民 資 訊 請 求 權 之 實 現 亦 具 有 積 極 促 進 之 作 用 三 外 國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之 研 究 同 樣 依 據 上 開 研 究 報 告, 學 者 專 家 亦 指 出 設 置 獨 立 救 濟 機 關 之 必 要 性, 認 為 依 現 行 訴 願 制 度 做 第 一 次 救 濟 制 度, 有 球 員 兼 裁 判 之 嫌, 且 業 務 量 及 專 業 度 恐 無 法 負 荷 ; 因 此 要 有 一 個 統 一 見 解 溝 通 平 台 以 及 處 理 訴 願 案 相 關 案 件 之 救 濟 機 關 5 而 該 研 究 報 告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 四 ) 之 中 長 程 建 議 提 出 建 立 專 門 訴 願 救 濟 機 制 之 想 法, 針 對 各 縣 市 及 各 部 會 管 轄 之 政 資 法 訴 願 案 件, 統 一 由 行 政 訴 願 委 員 會 成 立 之 專 門 小 組 審 議, 該 小 組 應 由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專 門 負 責 政 資 法 之 案 件 6 基 於 上 開 建 議, 本 研 究 計 畫 將 以 日 本 美 國 及 德 國 之 有 關 政 資 法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為 對 象 進 行 研 究 及 比 較 後, 參 考 以 研 擬 出 一 套 適 用 於 我 國 之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步 驟 本 計 畫 為 執 行 其 內 容 及 目 的, 採 取 之 研 究 方 法 如 下 : 一 實 務 訴 願 決 定 及 判 決 例 之 回 顧 與 分 析 : 透 過 訴 願 及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例 之 蒐 集 與 分 析, 探 究 我 國 實 務 上 對 政 資 法 第 18 條 1 項 之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之 審 查 基 準 為 何, 及 行 政 救 濟 上 之 困 難 處 二 學 者 專 家 之 意 見 聽 取 與 交 換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舉 行 焦 點 座 談, 就 本 計 畫 之 研 究 內 容 進 行 討 論 並 交 換 意 見 三 日 本 美 國 與 德 國 之 法 律 與 制 度 之 研 究 : 蒐 集 日 本 美 國 與 德 國 之 文 獻 法 規, 以 了 解 上 開 國 家 對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如 何 建 立 審 查 基 準, 及 其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之 現 況, 並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作 為 我 國 研 擬 相 關 法 制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第 一 項 研 究 方 法 本 計 畫 為 執 行 上 述 目 的, 所 採 之 研 究 方 法 如 下 : 一 實 務 案 例 之 蒐 集 與 分 析 : 蒐 集 我 國 自 政 資 法 施 行 以 來 有 關 第 18 條 第 1 項 之 案 例, 分 析 其 限 制 公 開 或 5 6 前 揭 研 究 報 告, 頁 236 前 揭 研 究 報 告, 頁 244 9

10 提 供 之 事 由 與 判 斷 方 法, 以 檢 視 問 題 之 所 在 二 文 獻 回 顧 分 析 : 透 過 我 國 已 完 成 之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及 文 獻 資 料 之 分 析, 並 蒐 集 日 本 美 國 與 德 國 之 政 資 法 制 現 況 實 施 經 驗 與 學 說 見 解, 以 作 為 研 擬 相 關 基 準 及 制 度 建 立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三 實 務 及 專 家 學 者 之 經 驗 與 意 見 聽 取 : 設 定 有 關 第 18 條 第 1 項 適 用 之 議 題, 舉 行 焦 點 座 談 會, 討 論 問 題 所 在 並 聽 取 從 事 實 務 之 公 務 員 與 學 者 專 家 之 經 驗 與 意 見, 了 解 實 務 作 業 之 方 法 以 及 國 內 外 相 關 實 例, 並 交 換 意 見 四 實 施 建 議 之 提 出 : 依 據 上 述 之 案 例 分 析 結 果, 並 綜 合 比 較 國 內 外 對 政 資 法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審 查 基 準 之 建 立 方 法, 及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運 作, 提 出 能 解 決 我 國 現 面 臨 問 題 之 建 議 或 方 法 第 二 項 研 究 步 驟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進 行 步 驟, 首 先 依 研 究 之 目 的 探 討 及 釐 清 我 國 實 務 上 對 政 資 法 第 18 條 1 項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之 判 斷, 及 其 行 政 救 濟 上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困 難 其 次 蒐 集 整 理 及 分 析 國 外 相 關 法 制, 進 行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之 聽 取 與 討 論, 作 最 終 之 綜 合 比 較 分 析 後, 針 對 我 國 之 問 題 研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其 步 驟 如 下 圖 : 研 究 目 的 與 設 圍 範 設 定 訴 願 與 判 決 例 之 蒐 集 與 分 析 外 國 之 法 律 與 制 度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聽 取 與 討 論 綜 合 比 較 分 析 研 提 結 論 與 建 議 10

11 第 四 節 預 定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一 總 合 部 分 ( 一 ) 日 本 美 國 與 德 國 之 有 關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翻 譯 ( 二 ) 焦 點 座 談 之 舉 辦 一 場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之 整 合 ( 三 ) 訴 願 判 決 例 之 蒐 集 整 理 ( 四 ) 日 本 美 國 與 德 國 之 有 關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文 獻 之 蒐 集 整 理 ( 五 ) 結 案 報 告 之 撰 寫 與 提 出 二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審 查 基 準 之 建 立 ( 一 ) 日 本 美 國 與 德 國 審 查 基 準 建 立 之 方 法 或 機 制 ( 二 ) 擬 定 我 國 可 行 之 審 查 基 準 建 立 方 法 三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 一 ) 分 析 我 國 現 行 制 度 之 優 缺 點 ( 二 ) 日 本 美 國 及 德 國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及 其 運 作 方 式 ( 三 ) 我 國 日 本 美 國 及 德 國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之 比 較 11

12 第 二 章 我 國 現 況 之 檢 視 為 充 分 掌 握 及 理 解 我 國 實 務 上 政 資 法 第 18 條 1 項 所 定 九 款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之 運 用 狀 況, 以 釐 清 問 題 之 所 在, 本 研 究 計 畫 特 別 以 自 民 國 95 年 起 至 民 國 100 年 3 月,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之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及 經 濟 部 之 訴 願 決 定, 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之 判 決 為 對 象, 蒐 集 有 關 政 資 法 第 18 條 之 案 件, 加 以 整 理 分 析 各 款 運 用 之 實 態, 並 挑 選 其 中 具 有 討 論 價 值 之 案 例 予 以 評 析 7 第 一 節 案 件 統 計 之 所 見 第 一 項 該 當 事 由 類 型 之 統 計 一 訴 願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政 府 資 訊 政 資 法 第 18 第 18 第 18 第 18 第 18 第 18 第 18 第 18 第 18 第 18 條 第 1 條 第 1 條 條 第 1 條 第 1 條 第 1 條 第 1 條 第 1 條 第 1 條 第 2 項 第 1 項 第 2 第 1 項 項 第 4 項 第 5 項 第 6 項 第 7 項 第 8 項 第 9 項 機 關 款 款 第 3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行 政 院 經 濟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本 研 究 團 隊 係 以 資 訊 公 開 或 資 訊 提 供 為 關 鍵 字, 鍵 入 各 機 關 或 法 院 之 相 關 網 頁 進 行 查 詢 惟 我 國 並 未 似 日 本 各 行 政 機 關 有 官 方 統 計 案 件 數 字, 本 研 究 團 隊 盡 可 能 蒐 集 力 求 無 疏 失, 於 此 合 先 說 明 12

13 二 訴 訟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政 府 資 訊 政 資 第 18 條 第 18 條 第 18 條 第 18 條 第 18 條 第 18 條 第 18 條 第 18 條 第 18 條 第 18 條 法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第 3 款 第 4 款 第 5 款 第 6 款 第 7 款 第 8 款 第 9 款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台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14 第 二 項 請 求 救 濟 結 果 之 統 計 一 訴 願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政 府 資 訊 結 果 駁 回 部 分 公 開 公 開 備 註 機 關 1.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2.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3.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4.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5.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6.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7.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行 政 院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9.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10.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11.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12.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13.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14.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15.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1. 經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不 受 理 ) 經 濟 部 經 訴 字 第 號 ( 訴 願 駁 回 ) 3. 經 訴 字 第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1.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2.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教 育 部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3.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4.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機 關 應 速 為 處 分 ) 5.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14

15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政 府 資 訊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6.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7. 台 訴 字 第 A 號 ( 部 分 撤 銷 ; 部 分 不 受 理 ) 8.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9.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10.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11.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再 審 駁 回 ) 12.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不 受 理 ) 13.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14.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15.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16. 台 訴 字 第 A 號 ( 部 分 駁 回 ; 部 分 不 受 理 ) 17.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18.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19.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20. 台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21. 台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駁 回 ) 22. 臺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23. 臺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24. 臺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25. 臺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26. 臺 訴 字 第 A 號 ( 原 處 分 機 15

16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政 府 資 訊 關 應 速 為 處 分 ) 27. 臺 訴 字 第 A 號 ( 部 分 駁 回 ; 部 分 不 受 理 ) 28. 臺 訴 字 第 A 號 ( 訴 願 不 受 理 )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 訴 願 駁 回 )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 部 分 撤 銷 ; 部 分 不 受 理 ) ( 訴 願 駁 回 ) ( 訴 願 駁 回 ) 內 政 部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 訴 願 駁 回 ) ( 訴 願 駁 回 )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 ( 訴 願 駁 回 ) 二 訴 訟 結 果 法 院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政 府 資 訊 ( 部 分 駁 回 ; 部 分 不 受 理 ) 駁 回 一 部 撤 銷 全 部 撤 銷 備 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年 裁 字 2541 號 ( 為 原 告 勝 訴, 駁 回 台 中 市 之 上 訴 ) 又 包 含 程 序 駁 回 及 請 求 資 料 不 存 在 之 案 件 94, 訴 更 一,152( 訴 願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均 撤 銷 )

17 台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年 訴 字 128 號 ( 訴 願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均 撤 銷 ) 96 年 訴 字 946 號 ( 一 部 有 理 由, 一 部 無 理 由 ) * 本 表 格 統 計 數 字 與 前 11 頁 表 格 統 計 數 字 不 同, 因 前 11 頁 僅 針 對 判 決 引 用 第 18 條 1 項 各 款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所 作 之 統 計, 而 本 表 格 之 統 計 則 包 括 其 他 程 序 駁 回 或 以 其 它 法 律 規 定 事 由 駁 回 者 三 小 結 由 上 列 各 表 格 之 統 計 可 見, 不 問 訴 願 或 訴 訟, 被 引 用 最 多 者 均 為 第 3 款 之 政 府 機 關 意 思 決 定 作 成 前 之 限 制 資 訊 公 開 事 由 其 原 因 依 本 研 究 團 隊 之 推 測, 可 能 有 兩 點, 一 為 : 人 民 對 政 府 機 關 之 信 任 程 度 不 夠, 多 認 為 其 決 策 或 審 議 過 程 有 黑 箱 作 業 或 不 公 正 之 處, 因 此 希 望 藉 請 求 資 訊 公 開 已 得 知 其 意 思 決 定 過 程 ; 二 為 : 第 3 款 之 限 制 公 開 事 由 規 定 本 身 過 度 簡 略 寬 鬆, 僅 定 明 擬 稿 或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之 事 項 要 件, 未 限 於 審 議 或 意 見 等 有 關 思 辯 過 程 之 資 訊 8, 更 未 定 定 性 要 件, 亦 即 該 當 資 訊 須 有 予 以 保 護 思 辯 過 程 自 由 之 必 要 者, 始 得 以 本 款 限 制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 以 致 於 政 府 機 關 將 所 有 內 部 行 政 過 程 之 資 訊 全 認 定 為 有 本 款 之 適 用, 造 成 本 款 有 被 濫 用 之 現 象 而 自 請 求 之 理 由 觀 之, 大 多 為 自 己 之 考 績 之 評 定 考 試 成 績 或 訴 訟 之 所 需 再, 自 訴 願 及 訴 訟 結 果 觀 之, 人 民 請 求 提 供 資 訊 而 遭 政 府 機 關 拒 絕 後, 提 起 訴 願 遭 駁 回 或 提 起 訴 訟 而 敗 訴 者, 其 比 率 亦 甚 高 第 二 節 案 例 之 評 析 第 一 項 訴 願 案 件 決 定 之 評 析 * 行 政 院 一 概 述 經 透 過 行 政 院 訴 願 案 件 查 詢 系 統 以 關 鍵 字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搜 尋 結 果, 99 年 度 及 100 年 迄 今, 得 查 詢 之 相 關 訴 願 決 定 共 計 18 件 其 中, 涉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者 有 15 件 分 析 如 下 : ( 一 ) 訴 願 駁 回 14 件, 原 處 分 撤 銷 並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者 1 件 ( 二 )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申 請 之 案 件 分 布 數 目 : 8 參 見 湯 德 宗 著, 黃 舒 芃 主 編, 資 訊 公 開 暨 隱 私 案 例 研 究 (2006/ /10),2007 年 行 政 管 制 與 行 政 爭 訟, 中 央 研 究 院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籌 備 處,2008 年, 頁 285 范 姜 真 媺, 行 政 機 關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之 資 訊 公 開 - 問 題 之 檢 討 與 建 議, 法 學 叢 刊, 第 二 二 0 期, 頁 127 頁,2010 年 10 月 17

18 1. 第 1 款 :4 件 2. 第 2 款 :2 件 3. 第 3 款 :5 件 4. 第 4 款 :1 件 5. 第 5 款 :1 件 6. 第 6 款 :9 件 7. 第 7 款 :2 件 二 案 例 彙 整 與 評 析 ( 一 ) 行 政 院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1. 事 實 概 要 訴 願 人 東 森 得 易 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9 年 2 月 1 日 以 其 為 程 序 當 事 人, 為 暸 解 各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 以 下 簡 稱 系 統 經 營 者 ) 之 頻 道 變 更 申 請 內 容 為 由,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申 請 閱 覽 34 家 系 統 經 營 者 營 運 計 畫 中 類 比 頻 道 之 頻 道 變 更 案 卷 宗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訴 願 人 非 屬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所 稱 之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第 三 人, 且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頻 道 變 更 申 請 案 內 容 之 公 開 或 提 供, 可 能 涉 及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而 有 侵 害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及 其 營 業 秘 密 或 權 益 之 虞,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第 4 款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第 7 款 及 該 會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資 訊 及 閱 覽 卷 宗 作 業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於 99 年 2 月 9 日 以 通 傳 營 字 第 號 函 復 訴 願 人, 所 請 閱 卷 歉 難 照 准 訴 願 人 不 服, 以 原 處 分 認 事 用 法 皆 有 違 誤 云 云, 提 起 訴 願 9 2. 訴 願 決 定 要 旨 (1) 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本 法 所 稱 之 當 事 人 如 下.. 一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之 相 對 人 六 其 他 依 本 法 規 定 參 加 行 政 程 序 之 人 第 46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規 定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第 三 人 得 向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有 關 資 料 或 卷 宗 但 以 主 張 或 維 護 其 法 律 上 利 益 有 必 要 者 為 限 行 政 機 關 對 前 項 之 申 請, 除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 一 三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職 業 秘 密 營 業 秘 密, 依 法 規 規 定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四 有 侵 害 第 三 人 權 利 之 虞 者 又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規 定 之 申 請 閱 覽 卷 宗 請 求 權, 係 指 特 定 之 行 政 程 序 中 當 事 人 及 利 9 標 號 及 段 落 為 本 研 究 所 加 18

19 害 第 三 人 為 主 張 或 維 護 其 法 律 上 利 益 之 必 要, 有 向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有 關 資 料 或 卷 宗 之 程 序 上 權 利, 其 立 法 意 旨 係 為 保 障 行 政 程 序 當 事 人 實 施 行 政 程 序, 故 行 政 程 序 當 事 人 及 利 害 第 三 人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皆 不 得 依 據 該 條 規 定 閱 覽 卷 宗 本 件 申 請 開 發 許 可 程 序 如 尚 未 終 結, 應 優 先 適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規 定, 限 於 當 事 人 及 利 害 第 三 人 始 得 申 請 閱 覽 卷 宗 而 所 謂 當 事 人 係 指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所 列 之 人 ; 所 謂 利 害 第 三 人, 係 指 因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之 結 果, 其 權 利 或 法 律 上 利 益 將 受 影 響, 而 未 參 與 為 當 事 人 之 第 三 人, 復 為 法 務 部 93 年 8 月 20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所 釋 明 (2) 查 世 新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於 99 年 1 月 間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營 運 計 畫 中 類 比 頻 道 之 規 劃 及 其 類 型, 訴 願 人 於 99 年 2 月 1 日 以 其 亦 為 程 序 當 事 人, 為 暸 解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之 頻 道 變 更 申 請 內 容 為 由,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34 家 系 統 經 營 者 營 運 計 畫 中 類 比 頻 道 之 頻 道 變 更 申 請 案 卷 宗 惟 電 視 購 物 廣 告 託 播 業 者 與 系 統 經 營 者 因 廣 告 專 用 頻 道 託 播 事, 須 逐 年 就 託 播 費 用 ( 頻 道 使 用 費 用 ) 協 議 簽 約, 係 純 屬 商 業 行 為, 訴 願 人 與 上 開 系 統 經 營 者 間 之 託 播 合 約 於 98 年 12 月 31 日 終 止,99 年 度 因 故 未 能 完 成 續 約,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爰 依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營 運 計 畫 中 之 頻 道 之 規 劃 及 其 類 型, 該 等 申 請 案 乃 系 統 經 營 者 基 於 商 業 考 量 自 主 決 定, 就 其 取 得 99 年 度 合 法 授 權 之 頻 道 業 者 ( 含 託 播 業 者 ), 規 劃 於 自 身 平 台 播 送 之 變 更 申 請, 原 處 分 機 關 亦 係 本 於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尊 重 市 場 商 業 機 制 而 為 許 可 變 更 之 羈 束 處 分 訴 願 人 實 因 未 完 成 締 結 播 送 合 約, 而 無 法 利 用 該 等 系 統 經 營 者 之 頻 道 播 送 商 品 銷 售 節 目 訊 號, 致 影 響 其 經 濟 上 利 益, 非 因 該 許 可 處 分 直 接 影 響 其 權 利 或 法 律 上 利 益, 其 既 非 系 爭 申 請 變 更 營 運 計 畫 案 之 申 請 人, 亦 難 謂 與 系 爭 申 請 案 具 法 律 上 之 利 害 關 係, 應 非 屬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所 稱 之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第 三 人 至 所 稱 原 處 分 機 關 曾 以 99 年 1 月 8 日 通 傳 營 字 第 號 開 會 通 知 單, 通 知 訴 願 人 派 員 參 加 該 會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45 次 會 議 一 節, 據 該 會 99 年 6 月 3 日 通 傳 營 字 第 號 函 附 訴 願 答 辯 書 說 明, 主 要 係 請 訴 願 人 及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說 明 未 完 成 99 年 度 合 約 之 原 因, 由 訴 願 人 之 陳 述 係 在 正 式 議 程 開 始 之 前, 其 後 隨 即 退 席, 可 見 其 陳 述 與 案 關 頻 道 變 更 案 審 議 進 行 之 程 序 及 審 議 結 果 之 判 斷, 並 無 直 接 關 聯, 訴 願 人 並 未 實 質 參 與 該 案 行 政 程 序, 尚 非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0 條 第 6 款 所 定 依 該 法 規 定 參 加 行 政 程 序 之 人 (3) 再 者,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之 營 運 計 畫 為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營 運 及 評 鑑 之 重 要 文 件, 其 營 運 計 畫 中 之 頻 道 之 規 劃 及 其 類 型 應 記 載 系 統 經 營 者 之 頻 道 明 細 使 用 方 式 企 劃 說 明 規 劃 理 念 及 方 式 等 事 項, 皆 屬 系 統 經 營 者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屬 於 營 業 秘 密 法 所 稱 營 業 秘 密 範 圍,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及 第 4 19

20 款 規 定, 縱 為 行 政 程 序 之 利 害 第 三 人, 行 政 機 關 亦 得 拒 絕 其 申 請 從 而 原 處 分 機 關 否 准 訴 願 人 之 閱 卷 申 請, 於 法 並 無 不 合, 應 予 維 持 (4) 末 查, 訴 願 人 係 於 系 統 經 營 者 申 請 變 更 營 運 計 畫 許 可 程 序 尚 未 終 結 前, 提 出 閱 卷 申 請, 依 首 揭 規 定 及 法 務 部 函 釋 意 旨, 應 優 先 適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之 規 定,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引 據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第 7 款 規 定 併 予 否 准 訴 願 人 之 閱 卷 申 請, 其 適 用 法 律 固 待 斟 酌, 惟 尚 無 影 響 其 處 分 之 結 果, 併 予 指 明 3. 評 析 本 件 訴 願 人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申 請 閱 覽 34 家 系 統 經 營 者 營 運 計 畫 中 類 比 頻 道 之 頻 道 變 更 案 卷 宗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訴 願 人 非 屬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所 稱 之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第 三 人, 且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頻 道 變 更 申 請 案 內 容 之 公 開 或 提 供, 可 能 涉 及 各 系 統 經 營 者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而 有 侵 害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及 其 營 業 秘 密 或 權 益 之 虞,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第 4 款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第 7 款 及 通 傳 會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提 供 資 訊 及 閱 覽 卷 宗 作 業 要 點 第 3 點 等 規 定, 駁 回 申 請 訴 願 人 不 服, 遂 向 行 政 願 提 起 訴 願 就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背 景 事 實 觀 之, 主 要 涉 及 之 爭 點 有 二 : 一 為 訴 願 人 是 否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申 請 閱 覽 卷 宗 之 要 件, 另 一 則 為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與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何 者 應 優 先 適 用 問 題 針 對 爭 點 一,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援 引 法 務 部 93 年 8 月 20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見 解, 認 為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所 謂 當 事 人, 係 指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所 列 之 人 ; 所 謂 利 害 第 三 人, 係 指 因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之 結 果, 其 權 利 或 法 律 上 利 益 將 受 影 響, 而 未 參 與 為 當 事 人 之 第 三 人 據 此, 訴 願 人 因 與 系 統 業 者 之 間 因 未 完 成 締 結 播 送 合 約, 而 無 法 利 用 該 等 系 統 經 營 者 之 頻 道 播 送 商 品 銷 售 節 目 訊 號, 致 影 響 其 經 濟 上 利 益, 與 後 續 通 傳 會 對 於 系 統 業 者 申 請 變 更 營 運 計 畫 中 之 頻 道 之 規 劃 及 其 類 型 所 為 許 可 處 分 無 涉 質 言 之, 通 傳 會 之 許 可 處 分 並 未 直 接 影 響 訴 願 人 之 權 利 或 法 律 上 利 益 則 訴 願 人 既 非 系 爭 申 請 變 更 營 運 計 畫 案 之 申 請 人, 亦 非 系 爭 申 請 案 件 中 之 利 害 第 三 人, 其 請 求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規 定 閱 覽 相 關 卷 宗, 自 無 理 由 就 此,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與 我 國 學 說 及 實 務 見 解 對 於 利 害 關 係 之 認 定 標 準 一 致 亦 即, 所 謂 利 害 關 係, 應 以 法 律 上 利 害 關 係 為 限, 而 不 包 括 經 濟 上 情 感 上 之 利 害 關 係 就 爭 點 二 而 言,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指 出 一 個 重 要 的 觀 點, 即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等 規 定 及 前 述 法 務 部 函 釋 意 旨, 應 優 先 適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之 規 定 從 而, 訴 願 決 定 認 為, 通 傳 會 另 引 據 政 府 資 訊 公 20

21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第 7 款 規 定 否 准 訴 願 人 之 閱 卷 申 請, 其 適 用 法 律 尚 待 斟 酌 惟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與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間 何 者 應 優 先 適 用? 學 說 及 實 務 見 解 歧 異 精 確 的 說, 本 件 訴 願 實 涉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拒 絕 閱 覽 申 請 規 定 與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規 定 之 間 的 競 合 問 題 對 此,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僅 指 出 結 論, 惟 理 由 構 成 似 屬 不 足 ( 二 ) 行 政 院 院 臺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1. 事 實 概 要 訴 願 人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愛 鄉 協 會 於 99 年 3 月 30 日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請 求 提 供 依 宏 碁 智 慧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變 更 案 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開 發 單 位 於 營 運 後 迄 今 已 實 施 之 水 質 ( 共 5 個 監 測 點 ) 地 下 水 ( 共 3 個 監 測 點 ) 與 土 壤 ( 共 4 個 監 測 點 ) 之 監 測 紀 錄 相 關 資 料, 及 依 中 華 映 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龍 潭 工 業 園 區 報 編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開 發 單 位 於 營 運 後 迄 今 已 實 施 之 地 面 水 水 質 ( 共 4 個 監 測 點 ) 地 下 水 水 質 ( 共 2 個 監 測 點 ) 與 土 壤 ( 共 2 個 監 測 點 ) 之 監 測 紀 錄 等 相 關 資 料 ( 以 下 稱 系 爭 資 料 ), 以 作 為 實 現 環 境 基 本 法 規 定 環 境 保 護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並 協 助 環 保 署 推 動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試 驗 研 究 之 用 原 處 分 機 關 環 保 署 以 99 年 4 月 13 日 環 署 督 字 第 號 函 復 訴 願 人, 以 系 爭 資 料 依 據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及 該 署 所 訂 環 保 署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要 點 三 ( 二 ) 之 4. 規 定, 為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等 業 務, 而 取 得 或 製 作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對 象 之 相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對 實 施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害, 係 屬 應 限 制 公 開 之 資 訊, 故 無 法 提 供 訴 願 人 不 服, 以 依 據 環 境 基 本 法 第 15 條 及 第 27 條 規 定, 系 爭 資 料 不 僅 為 應 提 供 之 資 訊, 甚 為 政 府 機 關 應 主 動 公 開 資 訊, 應 無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或 秘 密 之 侵 害, 非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豁 免 或 限 制 公 開 資 料 ; 倘 其 申 請 之 資 訊 可 能 涉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環 保 署 亦 應 於 處 分 書 說 明 何 以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對 實 施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礙, 惟 原 處 分 機 關 竟 無 附 任 何 理 由 即 駁 回 其 申 請, 亦 未 對 其 申 請 案 所 提 出 之 法 律 依 據 與 說 明, 作 出 有 理 由 之 回 應, 實 有 予 以 糾 正 以 維 護 其 權 利 之 必 要 云 云, 提 起 訴 願 2. 訴 願 決 定 要 旨 (1) 按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政 府 資 訊 屬 於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 一 四 政 府 機 關 為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等 業 務, 而 取 得 或 製 作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對 象 之 相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對 實 施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害 者 (2) 查 系 爭 資 料 固 為 原 處 分 機 關 為 實 施 監 督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評 估 書 所 載 之 內 容 及 21

22 審 查 結 論 之 執 行 情 形 而 取 得 之 相 關 資 料, 而 原 處 分 雖 列 舉 駁 回 訴 願 人 申 請 之 法 令 依 據, 係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及 環 保 署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要 點 三 ( 二 ) 之 4. 規 定, 依 該 等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為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等 業 務, 而 取 得 或 製 作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對 象 之 相 關 資 料, 應 符 合 對 實 施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害 之 要 件, 始 得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然 原 處 分 未 說 明 何 以 提 供 系 爭 資 料 將 對 原 處 分 機 關 實 施 該 項 業 務 之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礙, 僅 以 依 據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及 該 署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要 點 三 ( 二 ) 之 4. 規 定, 訴 願 人 所 申 請 調 閱 之 資 料 係 屬 應 限 制 公 開 之 資 訊 等 語, 駁 回 訴 願 人 之 申 請, 核 有 處 分 不 備 理 由 之 瑕 疵, 難 謂 適 法 爰 將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於 2 個 月 內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3. 評 析 本 件 訴 願 人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愛 鄉 協 會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環 保 署 請 求 提 供 系 爭 資 料, 環 保 署 以 原 處 分 依 據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要 點 等 規 定, 系 爭 資 料 應 限 制 公 開, 且 限 制 公 開 ( 提 供 ) 之 資 訊 種 類 亦 詳 載 於 網 頁 為 由, 駁 回 訴 願 人 之 申 請 就 此,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涉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之 認 定 問 題 按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 政 府 資 訊 屬 於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 四 政 府 機 關 為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等 業 務, 而 取 得 或 製 作 監 督 管 理 檢 ( 調 ) 查 取 締 對 象 之 相 關 資 料,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對 實 施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害 者 關 於 本 款 之 認 定, 易 生 爭 議 者 在 於 何 謂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對 實 施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害 者? 對 此 一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主 管 機 關 固 然 應 依 個 案 具 體 認 定, 惟 仍 應 對 申 請 人 說 明 認 定 之 理 由 例 如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訴 字 第 662 號 判 決 即 指 出, 人 民 請 求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與 其 締 結 之 健 保 契 約, 公 布 申 復 案 件 統 計 資 料 及 免 抽 查 診 所 名 單, 因 公 布 其 他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等 執 業 營 業 秘 密 資 料, 勢 將 影 響 政 府 機 關 抽 查 醫 療 費 用 是 否 浮 濫 作 業 之 進 行, 故 政 府 機 關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拒 絕 公 開, 於 法 洵 無 不 合 據 此, 在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中, 訴 願 管 轄 機 關 指 摘 原 處 分 並 未 說 明 何 以 原 處 分 機 關 提 供 系 爭 資 料, 將 對 原 處 分 機 關 實 施 該 項 業 務 之 目 的 造 成 困 難 或 妨 礙, 故 原 處 分 機 關 駁 回 訴 願 人 之 申 請 應 屬 處 分 不 備 理 由, 難 謂 適 法, 洵 屬 正 確 * 經 濟 部 一 概 述 經 透 過 經 濟 部 訴 願 案 件 查 詢 系 統 以 關 鍵 字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22

23 搜 尋 結 果, 得 查 詢 之 相 關 訴 願 共 計 3 件 分 析 如 下 : ( 一 ) 訴 願 不 受 理 1 件, 訴 願 駁 回 1 件, 原 處 分 撤 銷 並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者 1 件 ( 二 )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申 請 之 案 件 分 布 數 目 : 1. 第 6 款 :1 件 2. 第 7 款 :2 件 3. 第 8 款 :1 件 二 案 例 評 析 ( 一 ) 經 濟 部 經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1. 事 實 概 述 案 外 人 合 鑫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 前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申 請 於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投 資 興 建 辦 公 大 樓, 經 該 處 以 89 年 12 月 8 日 經 加 處 (89) 三 資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該 公 司 並 於 89 年 12 月 16 日 與 加 管 處 簽 訂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 並 再 經 該 處 以 90 年 8 月 7 日 經 加 處 (90) 三 資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上 開 投 資 案 嗣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因 未 依 原 訂 期 限 完 成 興 建 工 程,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於 94 年 1 月 6 日 以 經 加 高 字 第 號 函 撤 銷 其 本 件 投 資 案, 並 另 以 94 年 1 月 7 日 經 加 高 字 第 號 函 通 知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自 94 年 1 月 20 日 起 終 止 上 開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後 另 一 案 外 人 國 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4 年 9 月 5 日 經 加 高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由 其 承 接 原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之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南 區 土 地 已 興 建 未 完 成 地 下 室 結 構 體 續 建 及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投 資 興 建 計 畫 案, 並 由 該 處 與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於 94 年 10 月 28 日 簽 訂 加 工 出 口 區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南 區 綜 合 大 樓 投 資 開 發 興 建 契 約 書 及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南 區 綜 合 大 樓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 嗣 訴 願 人 太 陽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於 95 年 9 月 8 日 以 其 與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簽 訂 有 房 屋 預 售 契 約 書, 購 買 該 公 司 於 前 述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所 興 建 之 房 屋, 惟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未 如 期 完 成 該 興 建 工 程, 改 由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承 接, 為 確 保 權 益 等 由, 除 主 張 原 處 分 機 關 與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就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投 資 開 發 案 所 簽 訂 之 投 資 開 發 契 約 ( 含 附 件 補 充 契 約 ) 及 往 來 函 文, 及 該 處 就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承 接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前 揭 投 資 開 發 案 雙 方 所 簽 訂 之 投 資 開 發 契 約 ( 含 附 件 補 充 契 約 ) 及 往 來 函 文 等 政 府 資 訊, 屬 政 府 資 訊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所 規 定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外, 並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9 條 第 13 條 規 定 等, 向 該 處 申 請 閱 覽 上 開 文 23

24 件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以 95 年 10 月 4 日 經 加 高 字 第 號 函, 就 本 件 訴 願 人 申 請 閱 覽 政 府 資 訊 案, 除 認 該 等 政 府 資 訊 非 屬 政 府 機 關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資 訊 外, 並 為 所 請 歉 難 同 意 之 處 分 訴 願 人 不 服,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決 定 要 旨 (1) 本 件 訴 願 人 固 稱 原 處 分 機 關 與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及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所 簽 訂 之 契 約 等 文 件, 係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為 之, 屬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規 定 之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等 語 惟 查,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係 依 前 述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設 置 條 例 及 業 務 管 理 規 則,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申 請 於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投 資 興 建 辦 公 大 樓 並 經 該 處 同 意, 雙 方 復 於 89 年 12 月 16 日 簽 訂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 嗣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未 能 依 限 完 成 興 建 工 程, 經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撤 銷 其 本 件 投 資 案 並 終 止 雙 方 前 述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嗣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為 承 接 原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之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南 區 土 地 上 已 興 建 未 完 成 地 下 室 結 構 體 之 續 建 工 程, 乃 依 前 述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11 條 及 94 年 2 月 25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分 處 業 務 管 理 規 則 第 23 條 依 本 條 例 第 11 條 第 5 項 規 定 投 資 興 建 廠 房 或 建 築 物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向 所 在 地 區 管 理 處 或 分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擬 具 投 資 興 建 廠 房 或 建 築 物 計 畫, 包 括 財 務 計 畫 興 建 計 畫 營 運 計 畫 租 售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送 管 理 處 核 准... 規 定, 提 出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投 資 興 建 計 畫 書 供 原 處 分 機 關 審 查, 並 經 該 處 於 94 年 9 月 5 日 核 准 其 投 資 案, 雙 方 復 於 94 年 10 月 28 日 簽 訂 加 工 出 口 區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南 區 綜 合 大 樓 投 資 開 發 興 建 契 約 書 及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南 區 綜 合 大 樓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 在 案 另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3 條 所 定 義 之 公 共 建 設, 雖 包 含 有 重 大 工 業 商 業 及 科 技 設 施 等 之 供 公 眾 使 用 或 促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建 設, 然 關 於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建 築 物 之 興 建 及 租 售, 因 已 於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 參 酌 86 年 5 月 7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設 置 條 例 第 11 條 第 5 項 及 現 行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設 置 條 例 第 10 條 之 3) 另 有 規 定, 基 於 特 別 法 優 於 普 通 法 之 原 則,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建 築 物 之 興 建 及 租 售 應 非 屬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3 條 所 規 定 之 範 疇 是 本 件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及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於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投 資 興 建 辦 公 大 樓, 係 依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所 為 之, 其 非 屬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3 條 所 定 之 公 共 建 設, 亦 非 如 訴 願 人 所 述 係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所 定 之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方 式 為 之 則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及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就 渠 等 於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投 資 興 建 辦 公 大 樓 與 原 處 分 機 關 所 簽 訂 及 相 關 之 繫 案 文 件, 自 亦 非 屬 政 府 資 10 標 號 及 段 落 為 本 研 究 所 加 24

25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所 定 之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3) 復 查, 法 務 部 95 年 4 月 24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釋 以... 行 政 機 關 得 否 限 制 公 開 或 拒 絕 提 供,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辦 理, 例 如 依 同 條 第 7 款 規 定 :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該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者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或 為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有 必 要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是 如 無 但 書 規 定 之 情 形, 而 屬 法 人 等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該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政 府 機 關 得 拒 絕 提 供 或 限 制 公 開, 反 之 無 保 密 必 要 之 部 分, 仍 應 公 開 或 提 供 ( 同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參 照 ) 所 詢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簽 訂 之 投 資 契 約 及 履 約 相 關 文 件 是 否 適 用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疑 義, 宜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上 所 述, 本 於 職 權 審 酌 之 等 語 本 件 訴 願 人 所 申 請 閱 覽 之 繫 案 文 件, 非 屬 政 府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資 訊 已 如 前 列 理 由 五 所 述, 而 繫 案 文 件 內 記 載 有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或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所 承 租 土 地 面 積 租 金 之 計 算 及 支 付 投 資 金 額 契 約 履 行 權 利 及 義 務 等 內 容, 而 該 等 內 容 均 與 上 該 二 公 司 之 營 業 有 關, 而 訴 願 人 與 該 等 公 司 間 尚 存 有 房 屋 預 售 買 賣 之 私 權 紛 爭, 倘 提 供 該 等 文 件 予 訴 願 人, 尚 難 謂 對 該 等 公 司 之 權 利 或 其 正 當 利 益 無 影 響 ; 且 原 處 分 機 關 亦 已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函 請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對 是 否 同 意 提 供 繫 案 文 件 予 訴 願 人 閱 覽 表 示 意 見, 經 該 公 司 95 年 9 月 18 日 國 字 第 號 表 示 該 等 文 件 之 提 供 將 侵 害 其 權 利 而 未 表 同 意, 並 請 原 處 分 機 關 就 繫 案 文 件 應 予 保 密 在 案 原 處 分 機 關 認 提 供 繫 案 文 件 供 訴 願 人 閱 覽, 有 侵 害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等 之 權 利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本 文 規 定 及 前 述 函 釋 意 旨, 自 得 拒 絕 提 供 之 從 而, 原 處 分 機 關 就 訴 願 人 本 件 所 請 閱 覽 政 府 資 訊 一 案, 所 為 所 請 歉 難 同 意 之 處 分, 揆 諸 首 揭 法 條 規 定, 洵 無 違 誤, 應 予 維 持 3. 評 析 本 件 訴 願 人 主 張 為 確 保 其 權 益, 原 處 分 機 關 與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就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投 資 開 發 案 所 簽 訂 之 投 資 開 發 契 約 ( 含 附 件 補 充 契 約 ) 及 往 來 函 文, 及 該 處 就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承 接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前 揭 投 資 開 發 案 雙 方 所 簽 訂 之 投 資 開 發 契 約 ( 含 附 件 補 充 契 約 ) 及 往 來 函 文 等 政 府 資 訊, 應 屬 政 府 資 訊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所 規 定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政 府 資 訊 原 處 分 機 關 則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閱 覽 政 府 資 訊 案 非 屬 政 府 機 關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資 訊, 故 駁 回 訴 願 人 之 申 請, 訴 願 人 對 於 駁 回 處 分 不 服 遂 提 起 訴 願 就 事 實 背 景 觀 之,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涉 及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開 之 文 件, 是 否 屬 與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25

26 予 提 供 之 政 府 資 訊 按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該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者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或 為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有 必 要 或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認 為,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開 之 相 關 文 件 內 記 載 有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或 國 城 建 設 公 司 所 承 租 土 地 面 積 租 金 之 計 算 及 支 付 投 資 金 額 契 約 履 行 權 利 及 義 務 等 內 容, 而 該 等 內 容 均 與 上 該 二 公 司 之 營 業 有 關, 而 訴 願 人 與 該 等 公 司 間 尚 存 有 房 屋 預 售 買 賣 之 私 權 紛 爭, 故 原 處 分 機 關 倘 提 供 該 等 文 件 予 訴 願 人, 勢 必 對 該 等 公 司 之 權 利 或 其 正 當 利 益 產 生 影 響 故 原 處 分 機 關 認 提 供 繫 案 文 件 供 訴 願 人 閱 覽, 有 侵 害 合 鑫 開 發 公 司 等 之 權 利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本 文 規 定, 應 屬 正 確 ( 二 ) 經 濟 部 經 訴 字 第 號 訴 願 決 定 1. 事 實 概 述 台 南 市 政 府 與 案 外 人 宇 晟 機 械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宇 晟 公 司 ) 等 廠 商 於 96 年 11 月 21 日 簽 訂 喜 樹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 土 建 機 械 工 程 之 工 程 契 約 書, 而 訴 願 人 甲 為 宇 晟 公 司 之 下 游 承 包 商 大 閤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前 於 97 年 7 月 14 日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台 南 市 政 府 查 詢 前 揭 喜 樹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 土 建 機 械 工 程 之 工 程 契 約 書 內 容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7 年 7 月 24 日 南 市 工 水 字 第 號 函 為 請 訴 願 人 逕 洽 詢 其 協 議 之 簽 約 廠 商, 而 為 實 質 否 准 所 請 之 處 分 訴 願 人 不 服,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決 定 要 旨 (1) 法 務 部 95 年 4 月 24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釋 略 以...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簽 訂 之 書 面 投 資 契 約, 既 與 公 共 工 程 有 關... 而 屬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3 條 所 定 政 府 資 訊 之 範 疇, 依 前 揭 規 定 原 則 上 應 主 動 公 開... 又 行 政 機 關 得 否 限 制 公 開 或 拒 絕 提 供,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辦 理... 是 如 無 但 書 規 定 之 情 形, 而 屬 法 人 等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其 公 開 或 提 供 有 侵 害 該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而 有 保 密 之 必 要 者, 政 府 機 關 得 拒 絕 提 供 或 限 制 公 開, 反 之 無 保 密 必 要 之 部 分, 仍 應 公 開 或 提 供 ( 同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參 照 )... 準 此, 政 府 機 關 所 簽 訂 之 書 面 契 約, 如 與 公 共 工 程 有 關, 即 屬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3 條 所 定 政 府 資 訊 之 範 疇, 原 則 上 應 主 動 公 開 ; 惟 11 標 號 及 段 落 為 本 研 究 所 加 26

27 得 否 例 外 限 制 公 開 或 拒 絕 提 供, 仍 需 視 其 內 容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本 於 權 責 審 酌 之 (2) 原 處 分 機 關 台 南 市 政 府 為 辦 理 喜 樹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 土 建 機 械 工 程 於 96 年 11 月 21 日 與 案 外 人 宇 晟 公 司 等 簽 訂 工 程 契 約 書, 該 工 程 契 約 書 第 13 條 工 程 變 更 載 明 一 本 工 程 因 事 實 需 要, 甲 方 ( 台 南 市 政 府 ) 有 隨 時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 宇 晟 公 司 等 廠 商 )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及 增 減 工 程 數 量 之 權 利, 乙 方 不 得 拒 絕 變 更 設 計 後 各 工 程 項 目 依 下 列 結 算 方 式 辦 理... 第 14 條 並 明 定 付 款 辦 法, 是 該 符 合 因 事 實 需 要, 變 更 設 計 及 增 減 工 程 數 量 ; 至 於 因 變 更 工 程 所 致 工 程 費 之 增 減, 自 應 為 工 程 費 之 追 加 或 追 減, 依 據 該 契 約 書 第 14 條 規 定 之 付 款 辦 法 辦 理 之 是 工 程 之 變 更 及 工 程 費 之 追 加 減 均 應 為 該 契 約 書 之 一 部 分 而 訴 願 人 係 宇 晟 公 司 之 下 游 廠 商, 其 於 97 年 7 月 14 日 函 詢 該 工 程 有 無 追 加 祛 水 工 作 筋 基 樁 空 打 費 一 事, 應 屬 請 求 提 供 該 喜 樹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 土 建 機 械 工 程 工 程 契 約 書 內 容 而 該 工 程 契 約 書, 既 屬 公 共 工 程, 為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3 條 所 定 政 府 資 訊 之 範 疇, 且 無 同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規 定 例 外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情 形, 依 同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之 規 定, 原 則 上 應 主 動 公 開 原 處 分 機 關 卻 以 97 年 8 月 29 日 南 市 工 水 字 第 號 函 附 訴 願 答 辯 書 謂... 依 據 陳 君 所 提 供 之 書 面 文 件 ( 承 諾 書 ) 判 斷 係 屬 陳 君 所 代 表 公 司 與 本 府 承 攬 廠 商 之 私 經 濟 行 為, 且 本 府 並 無 與 陳 君 所 代 表 公 司 簽 訂 任 何 契 約... 顯 與 法 務 部 前 揭 函 釋 意 旨 不 符, 有 違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規 定 綜 上 所 述, 原 處 分 機 關 所 為 否 准 提 供 訴 願 人 政 府 資 訊 之 處 分, 嫌 有 未 洽 爰 將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於 收 受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書 後 2 個 月 內,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3. 評 析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涉 及 台 南 市 政 府 與 案 外 人 廠 商 日 簽 訂 工 程 契 約, 訴 願 人 甲 為 該 廠 商 之 下 游 承 包 商 公 司 負 責 人 訴 願 人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台 南 市 政 府 查 詢 系 爭 工 程 契 約 書 內 容,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函 復 訴 願 人 逕 洽 詢 其 協 議 之 簽 約 廠 商, 而 為 實 質 否 准 所 請 之 處 分 訴 願 人 不 服, 提 起 訴 願 就 此, 本 件 涉 及 系 爭 契 約 書 是 否 該 當 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規 定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指 出, 參 照 法 務 部 95 年 4 月 24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釋 內 容, 政 府 機 關 所 簽 訂 之 書 面 契 約, 如 與 公 共 工 程 有 關, 即 屬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3 條 所 定 政 府 資 訊 之 範 疇, 原 則 上 應 主 動 公 開 惟 得 否 例 外 限 制 公 開 或 拒 絕 提 供, 仍 需 視 其 內 容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本 於 權 責 審 酌 之 準 此, 訴 願 人 既 係 案 外 人 廠 商 之 下 游 廠 商, 系 爭 工 程 契 約 書 既 屬 公 共 工 程, 為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3 條 所 定 政 府 資 訊 之 範 疇, 且 無 同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規 定 例 外 應 27

28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情 形, 原 則 上 自 應 主 動 公 開 就 系 爭 契 約 及 訴 願 人 申 請 內 容 而 言,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之 認 定 應 屬 正 確 但 本 件 並 未 就 訴 願 人 之 申 請 是 否 可 能 該 當 於 同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為 一 一 步 說 明, 理 由 構 成 似 略 屬 不 足 * 教 育 部 一 概 述 經 透 過 教 育 部 訴 願 案 件 查 詢 系 統 以 關 鍵 字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搜 尋 結 果, 得 查 詢 之 相 關 訴 願 共 計 28 件 分 析 如 下 : ( 一 ) 訴 願 不 受 理 5 件 ( 包 括 部 分 不 受 理 ), 訴 願 駁 回 8 件, 部 分 撤 銷 者 1 件,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速 為 處 分 者 2 件, 原 處 分 撤 銷 並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者 12 件 ( 二 )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申 請 之 案 件 分 布 數 目 : 1. 第 3 款 :4 件 2. 第 6 款 :3 件 3. 第 7 款 :2 件 二 案 例 彙 整 與 評 析 ( 一 ) 教 育 部 臺 訴 字 第 A 號 訴 願 決 定 1. 事 實 概 述 訴 願 人 以 其 子 為 嘉 義 縣 立 溪 口 國 民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溪 口 國 中 ) 學 生, 於 99 年 4 月 18 日 在 學 校 實 驗 室 設 計 參 加 科 學 展 覽 比 賽 之 作 品 時, 意 外 受 傷 ( 以 下 稱 本 事 件 ), 溪 口 國 中 對 其 子 之 傷 勢 不 聞 不 問, 對 發 布 新 聞 稿 一 事 敷 衍 了 事, 於 99 年 5 月 11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嘉 義 縣 政 府 陳 請 調 查 溪 口 國 中 對 本 事 件 之 處 理 情 形, 並 詢 問 可 否 影 印 該 府 及 溪 口 國 中 針 對 本 事 件 之 調 查 報 告, 以 瞭 解 事 實 真 相,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9 年 5 月 21 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略 以 經 查 本 事 件 純 屬 意 外, 溪 口 國 中 深 感 遺 憾 及 抱 歉, 有 關 各 界 之 指 教, 該 校 將 虛 心 檢 討 改 進 等 語 訴 願 人 以 原 處 分 機 關 99 年 5 月 21 日 電 子 郵 件 回 復 內 容 並 非 具 體, 於 99 年 10 月 3 日 10 月 16 日 請 求 該 府 再 次 回 復,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9 年 10 月 19 日 府 密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復, 除 說 明 溪 口 國 中 對 本 事 件 之 處 理 情 形 外, 另 就 訴 願 人 申 請 影 印 調 查 報 告 部 分, 復 以 調 查 報 告 屬 公 務 文 件, 無 法 提 供, 如 因 法 律 訴 訟 之 需, 應 由 法 院 來 函 調 閱 等 語 訴 願 人 於 99 年 10 月 31 日 請 求 原 處 分 機 關 說 明 無 法 提 供 調 查 報 告 之 法 律 依 據 及 本 事 件 相 關 文 件 之 檔 號,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9 年 11 月 16 日 府 密 教 學 28

29 字 第 號 函 復, 略 以 該 府 無 法 提 供 調 查 報 告 之 依 據 為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目 前 溪 口 國 中 持 續 協 助 家 長 申 請 保 險 理 賠, 相 關 資 料 尚 未 完 成 結 案 歸 檔 等 語 訴 願 人 於 99 年 12 月 5 日 再 次 請 求 原 處 分 機 關 具 體 說 明 無 法 提 供 調 查 報 告 之 法 律 依 據,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9 年 12 月 24 日 府 密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復, 略 以 本 事 件 處 理 文 件 涉 及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規 定, 礙 難 提 供, 此 外,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2 條 及 第 18 條 亦 有 政 府 資 訊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規 範 等 語 訴 願 人 不 服 原 處 分 機 關 99 年 12 月 24 日 府 密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以 原 處 分 機 關 將 本 事 件 處 理 文 件 列 為 密 等, 卻 未 告 知 列 為 密 等 之 理 由 法 律 依 據 及 應 保 密 事 項 之 具 體 範 圍, 違 反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5 條 及 第 6 條 所 定 明 確 原 則 及 平 等 原 則 云 云, 向 本 部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決 定 要 旨 (1) 經 查 原 處 分 機 關 教 育 處 99 年 6 月 1 日 簽 呈 內 容, 包 含 訴 願 人 之 子 暨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科 學 展 覽 比 賽 之 教 師 就 本 事 件 發 生 原 因 經 過 之 陳 述 溪 口 國 中 參 加 科 學 展 覽 比 賽 結 果 本 事 件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及 該 處 針 對 調 查 結 果, 擬 具 問 題 分 析 暨 處 理 意 見, 依 其 形 式 觀 之, 固 屬 陳 報 首 長 核 定 之 內 部 簽 呈 惟 自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立 法 說 明 : 政 府 機 關 之 內 部 意 見 或 與 其 他 機 關 間 之 意 見 交 換 等 政 府 資 訊, 如 予 公 開 或 提 供, 因 有 礙 該 機 關 最 後 決 定 之 作 成 且 易 滋 困 擾, 例 如 對 有 不 同 意 見 之 人 加 以 攻 訐, 自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惟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自 不 在 限 制 範 圍 之 列, 以 求 平 衡 觀 之, 所 稱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應 指 政 府 機 關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內 部 思 考 辯 論 過 程 中 之 各 種 意 見 溝 通 及 討 論 文 件 上 開 原 處 分 機 關 教 育 處 99 年 6 月 1 日 簽 呈 內 容, 關 於 訴 願 人 之 子 暨 指 導 教 師 之 陳 述 溪 口 國 中 參 賽 結 果 及 本 事 件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等 部 分, 僅 屬 單 純 之 事 實 敘 述 性 質, 並 非 思 辯 過 程 中 之 意 見 溝 通 及 討 論, 是 否 有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之 適 用, 容 待 商 榷? 原 處 分 機 關 逕 就 其 全 部 內 容 拒 絕 提 供, 尚 嫌 速 斷 至 溪 口 國 中 校 長 未 具 日 期 之 報 告 內 容, 其 中 關 於 本 事 件 發 生 經 過 當 日 該 校 將 訴 願 人 之 子 送 醫 治 療 過 程 及 截 至 99 年 5 月 9 日 止 每 日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倘 含 有 非 屬 思 辯 過 程 中 之 意 見 溝 通 及 討 論 等 資 訊, 而 僅 屬 就 事 實 經 過 之 客 觀 陳 述 者, 應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除 去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內 容 後, 就 其 餘 部 分 予 以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爰 將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重 行 審 酌 後, 於 30 日 內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至 原 處 分 機 關 認 訴 願 人 申 請 提 供 之 本 事 件 調 查 報 告, 屬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2 12 標 號 及 段 落 為 本 研 究 所 加 29

30 項 第 1 款 所 稱 行 政 決 定 前 之 擬 稿 或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文 件, 應 不 予 提 供 一 節, 以 該 府 已 於 前 述 訴 願 補 充 答 辯 書 陳 明 訴 願 人 與 該 府 間 並 無 先 行 之 行 政 程 序 存 在, 亦 非 本 事 件 之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第 三 人, 其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規 定 申 請 提 供 資 訊, 應 屬 無 據 等 語, 該 府 仍 援 引 同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規 定,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請 求 之 依 據, 顯 有 未 洽, 併 予 指 明 3. 評 析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援 引 本 款 立 法 理 由 : 政 府 機 關 之 內 部 意 見 或 與 其 他 機 關 間 之 意 見 交 換 等 政 府 資 訊, 如 予 公 開 或 提 供, 因 有 礙 該 機 關 最 後 決 定 之 作 成 且 易 滋 困 擾, 例 如 對 有 不 同 意 見 之 人 加 以 攻 訐, 自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惟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自 不 在 限 制 範 圍 之 列, 以 求 平 衡 強 調 本 款 規 定 之 準 備 文 件, 應 係 指 政 府 機 關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內 部 思 考 辯 論 過 程 中 之 各 種 意 見 溝 通 及 討 論 文 件 據 此, 申 請 人 申 請 原 處 分 機 關 提 供 之 文 件 內 容 為 單 純 之 事 實 敘 述, 而 非 思 辯 過 程 中 之 意 見 溝 通 及 討 論, 自 不 應 依 本 款 規 定 拒 絕 申 請 ( 二 ) 教 育 部 臺 訴 字 第 A 號 訴 願 決 定 1. 事 實 概 述 訴 願 人 以 其 為 審 查 相 關 機 關 處 理 及 核 准 臺 中 市 清 水 區 (99 年 12 月 25 日 改 制 前 為 臺 中 縣 清 水 鎮 ) 鰲 峰 路 77 號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立 案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以 確 保 園 內 學 童 之 人 身 安 全 及 身 心 健 康 為 由, 於 98 年 7 月 13 日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臺 中 市 政 府 (99 年 12 月 25 日 改 制 前 為 臺 中 縣 政 府 ) 申 請 提 供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設 園 計 畫 所 載 擬 設 幼 稚 園 園 址 面 積 園 舍 圖 擬 設 立 班 級 等 事 項 及 該 府 核 准 招 生 之 相 關 文 件,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8 年 7 月 20 日 府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復 訴 願 人, 略 以 所 請 提 供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園 區 面 積 園 舍 圖 等 資 料, 因 事 涉 個 人 隱 私, 歉 難 提 供 訴 願 人 不 服, 提 起 訴 願, 經 本 部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 訴 字 第 A 號 訴 願 決 定 將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於 2 個 月 內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嗣 原 處 分 機 關 重 為 處 分, 以 98 年 11 月 13 日 府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復 訴 願 人, 略 以 考 量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學 童 安 全 及 該 園 之 隱 私 營 業 上 秘 密 之 利 益, 依 據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不 予 提 供 訴 願 人 不 服, 向 本 部 提 起 訴 願, 經 本 部 99 年 2 月 10 日 臺 訴 字 第 A 號 訴 願 決 定 駁 回 後, 向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經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128 號 判 決 將 訴 願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均 撤 銷, 指 明 原 處 分 機 關 應 依 該 判 決 之 法 律 見 解 另 為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不 服, 提 起 上 訴, 經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9 年 度 裁 字 第 2541 號 裁 定 上 訴 駁 回 30

31 原 處 分 機 關 重 為 處 分, 以 99 年 12 月 8 日 府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復 訴 願 人, 略 以 訴 願 人 欲 申 請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園 區 面 積 園 舍 圖 ( 負 責 人 提 供 竣 工 圖 ) 等 相 關 文 件, 因 竣 工 圖 等 相 關 資 料 為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所 有, 第 三 人 如 欲 申 請 提 供, 須 經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爰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不 予 提 供 訴 願 人 不 服, 以 原 處 分 機 關 未 具 體 說 明 公 開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園 區 面 積 園 舍 圖 ( 負 責 人 提 供 竣 工 圖 ) 等 相 關 文 件, 究 對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有 何 侵 害, 即 逕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否 准 所 請, 顯 見 原 處 分 機 關 無 視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意 旨, 仍 執 司 法 論 斷 所 不 採 之 理 由 作 為 處 分 依 據, 難 認 該 處 分 具 合 法 性 云 云, 向 本 部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決 定 要 旨 (1) 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128 號 判 決 意 旨 : 政 府 機 關 對 於 申 請 時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政 府 資 訊, 除 有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所 定 豁 免 公 開 之 情 形 者 外, 概 應 依 申 請 而 提 供 使 申 請 人 得 以 獲 悉 政 府 機 關 持 有 或 保 管 之 資 訊, 俾 政 府 決 策 得 以 透 明, 弊 端 無 所 遁 形, 進 而 落 實 人 民 參 政 權 若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者, 即 須 符 合 下 列 3 要 件 :(1) 屬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2) 公 開 有 侵 害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3) 無 該 款 但 書 所 列 情 事 本 件 被 告 ( 即 原 處 分 機 關 ) 於 本 院 辯 論 時 僅 稱 公 開 後 會 擔 心 大 眾 會 知 道 其 中 地 形, 進 出 學 校 會 很 容 易, 及 擔 心 其 中 幼 童 之 安 全 等 語, 卻 對 事 件 被 告 公 開 系 爭 資 訊 究 對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有 何 侵 害, 未 提 出 任 何 說 明, 其 逕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否 准 原 告 ( 即 訴 願 人 ) 申 請, 即 難 謂 合 法 原 告 聲 明 求 為 撤 銷 訴 願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為 有 理 由, 應 由 本 院 將 之 均 予 撤 銷, 由 被 告 查 明 後 另 行 處 理, 以 符 法 制 (2) 原 處 分 機 關 本 次 重 為 處 分, 僅 以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園 區 面 積 園 舍 圖 ( 負 責 人 提 供 竣 工 圖 ) 等 相 關 文 件 為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所 有, 第 三 人 如 欲 申 請 提 供, 須 經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不 予 提 供, 仍 未 針 對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128 號 判 決 意 旨, 說 明 提 供 或 公 開 上 揭 資 訊, 究 對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有 何 侵 害 至 原 處 分 機 關 所 稱 上 揭 資 訊 為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所 有, 第 三 人 欲 申 請 提 供, 須 經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一 節, 然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但 書 所 定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係 指 涉 及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其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政 府 資 訊, 如 予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侵 害 當 事 人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時, 即 應 限 制 公 開 13 標 號 及 段 落 為 本 研 究 所 加 31

32 或 不 予 提 供, 惟 倘 該 當 事 人 同 意 公 開 或 提 供 者, 自 不 在 限 制 範 圍 之 列, 非 謂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或 提 供, 以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為 要 件,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此 作 為 拒 絕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理 由, 與 立 法 意 旨 不 符 (3) 又 原 處 分 機 關 所 屬 教 育 局 100 年 2 月 8 日 中 市 教 幼 字 第 號 函 附 訴 願 答 辯 書 另 稱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園 舍 圖 涉 及 門 戶 安 全, 如 冒 然 提 供 對 學 童 人 身 安 全 影 響 至 鉅, 故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否 准 提 供 等 語, 惟 公 開 園 舍 圖 將 影 響 幼 童 人 身 安 全, 依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128 號 判 決 意 旨, 非 屬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所 定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情 形, 尚 難 以 之 作 為 否 准 提 供 芝 蔴 街 幼 稚 園 園 舍 圖 之 理 由 爰 將 原 處 分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妥 予 究 明 後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3. 評 析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指 出,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但 書 所 定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係 指 涉 及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其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政 府 資 訊, 如 予 公 開 或 提 供, 將 侵 害 當 事 人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時, 即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惟 倘 該 當 事 人 同 意 公 開 或 提 供 者, 自 不 在 限 制 範 圍 之 列, 非 謂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或 提 供, 以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者 為 要 件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此 作 為 拒 絕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理 由, 與 立 法 意 旨 不 符 另 值 得 注 意 之 處, 在 於 本 件 援 引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128 號 判 決 內 容, 明 列 適 用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之 要 件 包 括 : 屬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營 業 上 秘 密 或 經 營 事 業 有 關 之 資 訊 ; 公 開 有 侵 害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權 利 競 爭 地 位 或 其 他 正 當 利 益, 以 及 無 該 款 但 書 所 列 情 事 * 內 政 部 一 概 述 經 透 過 內 政 部 訴 願 案 件 查 詢 系 統 以 關 鍵 字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搜 尋 結 果, 得 查 詢 之 相 關 訴 願 共 計 13 件 分 析 如 下 : ( 一 ) 訴 願 不 受 理 2 件 ( 部 分 不 受 理 及 部 份 撤 銷 ), 訴 願 駁 回 6 件, 原 處 分 撤 銷 並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處 分 者 5 件 ( 二 )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款 申 請 之 案 件 分 布 數 目 : 1. 第 3 款 :5 件 2. 其 他 : 無 經 透 過 內 政 部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訴 願 案 件 查 詢 系 統 以 關 鍵 字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32

33 搜 尋 結 果, 於 網 路 得 查 詢 之 相 關 訴 願 決 定 共 計 24 件 概 述 如 下 : ( 一 ) 申 請 人 主 張 原 處 分 機 關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公 布 資 訊, 但 訴 願 決 定 並 未 就 其 主 張 為 實 質 認 定 者, 或 未 具 體 就 申 請 案 件 應 該 當 於 第 18 條 第 1 項 各 該 款 為 審 認 者 :19 件 ( 號 決 定 ; 決 定 ; 決 定 14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 二 ) 申 請 人 主 張 原 處 分 機 關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公 布 資 訊, 訴 願 決 定 就 其 主 張 有 為 實 質 認 定 者 :5 件, 均 涉 及 第 18 條 第 3 款 規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號 決 定 ) 二 案 例 彙 整 與 評 析 ( 一 ) 內 政 部 號 訴 願 決 定 1. 事 實 訴 願 人 於 97 年 7 月 21 日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提 出 陳 情 書, 申 請 提 供 該 府 94 年 8 月 18 日 府 工 使 字 第 號 函 等 21 件 公 文 承 辦 人 姓 名, 案 經 原 處 分 機 關 審 核, 以 97 年 8 月 7 日 府 工 使 字 第 號 函 復 : 三 另 有 關 申 請 提 供 本 府 府 工 使 字 第 號 函 等 21 件 公 文 承 辦 人 姓 名 乙 節, 經 查 係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事 項, 所 請 歉 難 同 意 訴 願 人 嗣 於 97 年 8 月 11 日 97 年 9 月 11 日 提 出 陳 情 書 再 予 申 請, 原 處 分 機 關 97 年 9 月 3 日 府 工 使 字 第 號 函 及 97 年 9 月 22 日 府 工 使 字 第 號 函 仍 以 訴 願 人 之 申 請 事 項 係 屬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事 項 予 以 駁 復 訴 願 人 不 服 原 處 分 機 關 97 年 9 月 22 日 府 工 使 字 第 號 函 處 分, 提 起 訴 願 2. 訴 願 決 定 要 旨 14 本 件 決 定 書 理 由 略 以 : 原 處 分 機 關 97 年 10 月 31 日 南 市 工 土 字 第 號 函 逕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及 第 4 款 規 定 否 准 訴 願 人 之 申 請, 其 適 用 法 令 即 有 違 誤 原 處 分 要 非 合 法, 應 由 本 部 予 以 撤 銷,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究 明 法 令 依 據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惟 並 未 就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為 審 認 33

34 按 行 政 機 關 對 外 為 意 思 表 示 係 以 機 關 之 名 義 為 之, 其 對 外 公 文 所 載 承 辦 人 既 係 以 代 號 為 之, 則 各 該 代 號 表 徵 之 職 務 擔 當 人 即 屬 行 政 機 關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內 部 單 位 之 擬 稿 或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經 查, 訴 願 人 請 求 原 處 分 機 關 提 供 系 爭 公 文 承 辦 人 姓 名 及 職 位, 其 所 申 請 事 項 尚 非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3 條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資 訊, 又 系 爭 函 文 上 承 辦 人 之 記 載 係 以 數 字 代 號 為 之, 承 辦 人 之 姓 名 屬 行 政 機 關 內 部 準 備 作 業 文 件,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規 定, 該 內 部 準 備 作 業 文 件 係 屬 應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之 資 訊, 行 政 機 關 本 得 拒 絕 提 供 又 該 作 成 決 定 前 之 文 件, 是 否 因 公 益 而 有 必 要 准 許 公 開 或 提 供, 行 政 機 關 應 有 裁 量 權, 此 觀 諸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但 書 係 規 定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得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自 明 則 本 案 系 爭 公 文 之 承 辦 人 姓 名 及 其 職 位, 既 為 行 政 決 定 作 成 前 之 內 部 準 備 文 件, 依 前 開 規 定, 若 非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原 處 分 機 關 自 得 不 予 提 供 是 以,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7 年 9 月 22 日 府 工 使 字 第 號 函 否 准 訴 願 人 之 申 請, 揆 諸 首 揭 規 定, 並 無 違 誤, 原 處 分 應 予 維 持 又 訴 願 人 所 稱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係 屬 公 文 尚 未 擬 稿 核 發 前 之 作 業 限 制 一 節, 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立 法 目 的, 旨 在 促 使 公 務 員 勇 於 表 達 意 見, 並 避 免 外 界 之 臆 測 或 混 淆, 以 確 保 行 政 程 序 之 正 常 運 作, 為 達 成 該 條 立 法 目 的 所 欲 保 護 之 內 容 與 保 護 國 家 公 權 力 正 常 行 使 及 避 免 公 務 員 受 外 界 不 當 干 擾, 非 僅 指 行 政 決 定 作 成 前 方 得 予 以 限 制, 訴 願 人 就 上 開 規 定 似 有 誤 解 又 訴 願 人 若 認 其 所 申 請 資 訊 公 開 之 系 爭 函 文 內 容 有 違 法 不 當, 應 循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為 之 至 訴 願 人 所 述 原 處 分 機 關 承 辦 人 涉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事, 不 屬 訴 願 救 濟 範 圍 內 事 項, 併 予 敘 明 3. 評 析 本 件 訴 願 決 定 之 重 點 有 三 : 行 政 機 關 對 外 公 文 所 載 承 辦 人 各 有 代 號, 則 各 該 代 號 表 徵 之 職 務 擔 當 人 即 屬 行 政 機 關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內 部 單 位 之 擬 稿 或 其 他 準 備 作 業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本 得 拒 絕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但 書 規 定 但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得 公 開 或 提 供 之, 足 見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作 成 決 定 前 之 文 件, 是 否 因 公 益 而 有 必 要 准 許 公 開 或 提 供, 應 有 裁 量 權 本 案 系 爭 公 文 之 承 辦 人 姓 名 及 其 職 位 既 屬 內 部 準 備 文 件, 故 若 非 對 公 益 有 必 要 者, 原 處 分 機 關 自 得 不 予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立 法 目 的, 旨 在 促 使 公 務 員 勇 於 表 達 意 見, 並 避 免 外 界 之 臆 測 或 混 淆, 以 確 保 行 政 程 序 之 正 常 運 作, 為 達 成 該 條 立 法 目 34

35 的 所 欲 保 護 之 內 容 與 保 護 國 家 公 權 力 正 常 行 使 及 避 免 公 務 員 受 外 界 不 當 干 擾, 非 僅 指 行 政 決 定 作 成 前 方 得 予 以 限 制 ( 二 ) 內 政 部 號 訴 願 決 定 1. 事 實 訴 願 人 以 其 為 原 處 分 機 關 發 布 實 施 之 變 更 豐 原 都 市 計 畫 成 功 路 兩 側 ( 原 綠 十 九 用 地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市 地 重 劃 個 案 變 更 ) 區 內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為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為 由, 於 96 年 6 月 10 日 以 申 請 書 向 原 處 分 機 關 申 請 提 供 上 開 細 部 計 畫 之 計 畫 書 圖 全 文 影 本 96 年 核 定 上 開 細 部 計 畫 之 公 文 影 本 及 93 年 1 月 1 日 至 96 年 6 月 8 日 之 期 間 內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歷 次 討 論 審 議 該 案 之 會 議 紀 錄 全 文 影 本, 包 含 其 所 審 議 議 案 之 案 由 議 程 決 議 內 容 出 席 會 議 成 員 名 單 及 相 關 資 料, 原 處 分 機 關 以 96 年 7 月 10 日 府 建 城 字 第 號 函 復 訴 願 人 : 二 查 有 關 旨 開 成 功 路 兩 側 ( 原 綠 19 用 地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市 地 重 劃 個 案 變 更 ) 案 已 依 法 公 告 實 施 之 計 畫 書 圖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紀 錄 ( 決 議 事 項 ) 及 公 告 文 部 分, 請 逕 向 本 府 建 設 局 或 豐 原 市 公 所 洽 請 閱 覽 及 自 費 影 印 三 至 於 各 項 會 議 資 料 部 分, 查 係 屬 本 府 辦 理 該 案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之 準 備 作 業 文 件,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礙 難 照 准 訴 願 人 不 服, 指 稱 一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既 允 許 以 書 面 通 訊 方 式 申 請, 亦 允 許 政 府 機 關 給 予 申 請 人 複 製 品, 原 處 分 機 關 不 選 擇 對 人 民 權 益 有 利 之 方 式 將 政 府 資 訊 直 接 寄 予 訴 願 人, 反 而 遲 至 96 年 7 月 10 日 才 發 函 要 訴 願 人 向 該 府 建 設 局 或 豐 原 市 公 所 洽 請 閱 覽 影 印, 原 處 分 已 違 反 行 政 程 序 法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規 定 二 訴 願 人 基 於 自 身 權 益 及 公 益,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但 書 申 請 提 供 各 項 會 議 資 料, 於 法 有 據 云 云, 提 起 訴 願 2. 訴 願 決 定 要 旨 訴 願 人 雖 稱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屬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所 稱 合 議 制 機 關 之 會 議 紀 錄, 惟 查 依 各 級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規 定, 其 組 設 為 任 務 編 組, 非 機 關 組 織 型 態, 依 法 務 部 91 年 1 月 10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釋 意 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非 屬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合 議 制 機 關, 無 同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訴 願 人 引 據 本 部 84 年 9 月 8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認 屬 該 法 所 稱 合 議 制 機 關, 容 有 誤 解 次 查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 決 議 事 項 ) 雖 不 屬 該 法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資 訊, 惟 尚 非 不 得 提 供 申 請, 且 原 處 分 機 關 亦 已 告 知 得 閱 覽 影 印 ; 至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原 處 分 機 關 認 屬 辦 理 該 案 作 成 意 思 決 定 前 之 準 備 作 業 文 件,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35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研 究, 蓋 稅 務 爭 訟 在 行 訴 訟 中 一 直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惟 其 勝 訴 率 一 直 偏 低, 民 87 年 10 月 28 日 行 訴 訟 法 經 幅 修 正 後, 審 級 部 分 由 一 級 一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研 究, 蓋 稅 務 爭 訟 在 行 訴 訟 中 一 直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惟 其 勝 訴 率 一 直 偏 低, 民 87 年 10 月 28 日 行 訴 訟 法 經 幅 修 正 後, 審 級 部 分 由 一 級 一 法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王 文 杰 博 士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cross-straits tax litigation 研 究 生 : 羅 希 寧 中 華 民 一 0 一 年 七 月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i ii Abstract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s to encourage and help employees to develop their potential so that they can fully contribute to the organization s goals. The main

More information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第2期 阅江学刊 2015 年 4 月 Yuejiang Academic Journal No 2 Apr 2015 高等教育评论 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 中国特色 宣 勇1 钟伟军2 张凤娟2 1 浙江农林大学 杭州 311300 2 浙江工业大学 杭州 310014 摘要 西方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大学实行自治 大学与政府保持相互主体关系 形成 了 校长治校 教授治学 和 学术自由 的传统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不 動 產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鄭 博 文 博 士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法 律 保 障 研 究 生 : 呂 芳 雄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保 障 謝 誌 名 師 指 導 片 刻, 勝 君 苦 讀 終 日 對 於 離 開 學 校 相 當 多 年 又 坐 五

More information

中 文 摘 要 : 我 國 工 會 法 自 有 強 制 入 會 相 關 規 定 以 來, 已 經 將 近 九 十 年 但 過 去 由 於 長 期 戒 嚴 下 工 會 運 動 處 處 受 到 管 控, 強 制 入 會 條 款 充 其 量 只 是 美 化 團 結 權 之 表 徵 而 已, 在 近 百 年

中 文 摘 要 : 我 國 工 會 法 自 有 強 制 入 會 相 關 規 定 以 來, 已 經 將 近 九 十 年 但 過 去 由 於 長 期 戒 嚴 下 工 會 運 動 處 處 受 到 管 控, 強 制 入 會 條 款 充 其 量 只 是 美 化 團 結 權 之 表 徵 而 已, 在 近 百 年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期 末 報 告 強 制 入 會 與 工 作 權 保 障 之 衝 突 與 調 和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NSC 102-2410-H-034-016- 執 行 期 間 :102 年 08 月 01 日 至 103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 所 )

More information

124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20 卷 第 2 期 2. 专 门 惩 戒 法 1931 年 6 月 8 日, 国 民 政 府 颁 行 了 公 务 员 惩 戒 法 [6] 该 法 共 二 十 八 条, 六 章, 包 括 通 则 惩 戒 处 分 审 议 程

124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20 卷 第 2 期 2. 专 门 惩 戒 法 1931 年 6 月 8 日, 国 民 政 府 颁 行 了 公 务 员 惩 戒 法 [6] 该 法 共 二 十 八 条, 六 章, 包 括 通 则 惩 戒 处 分 审 议 程 第 20 卷 第 2 期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20 No.2 2014 年 4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pr. 2014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法 官 惩 戒 程 序 研 究 李 凤 鸣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上 海,200042) 摘 要 : 自 清 末 修 律 以 来, 关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目的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目的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碩 士 論 文 財 稅 資 訊 提 供 義 務 之 探 討 The Obiligation Of Government To Provide The Tax Information 指 導 教 授 : 張 文 郁 博 士 研 究 生 : 梁 盈 潔 中 華 民 國 一 三 年 九 月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More information

- - - - 86

- - - - 86 2014 1,,,,,,, 210023-2009 09&ZD055 85 - - - - 86 2014 1 [1] 1996 13 [2] 1998 40 [3] 1996 87-94 [4] 2008 57-65 [1] [2] [3] [4] 87 [1] [2] [3] - - - - - - [1] 2005 124 [2] 2002 6 [3] 3 1981 96 100-101 88

More information

N

N 2016 9 38 5 Modern Law Science Sep. 2016 Vol. 38 No. 5 1001-2397 2016 05-0104 - 11 200042 DF 623 A DOI 10. 3969/j. issn. 1001-2397. 2016. 05. 09 2014 12 1 2015 12 3 1913 1912 2 1 10. 5 1883 2014 3 3 5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執 行 單 位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I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計 畫 主 持 人 賴 文 智 :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所 長 臺 灣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王 靖 网 络 环 境 下 新 闻 作 品 版 权 保 护 困 境 与 对 策 目 次 一 网 络 环 境 下 新 闻 作 品 版 权 侵 权 的 主 要 方 式 174 ( 一 ) 照 搬 照 抄 174 ( 二 ) 改 头 换 面 175 ( 三 ) 藏 头 去 尾 175 ( 四 ) 链 接

王 靖 网 络 环 境 下 新 闻 作 品 版 权 保 护 困 境 与 对 策 目 次 一 网 络 环 境 下 新 闻 作 品 版 权 侵 权 的 主 要 方 式 174 ( 一 ) 照 搬 照 抄 174 ( 二 ) 改 头 换 面 175 ( 三 ) 藏 头 去 尾 175 ( 四 ) 链 接 网 络 环 境 下 新 闻 作 品 版 权 保 护 困 境 与 对 策 王 靖 摘 要 : 近 年 来, 由 于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网 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纠 纷 逐 渐 增 多, 尤 其 是 网 络 及 移 动 新 媒 体 非 法 转 载 传 统 媒 体 版 权 新 闻 作 品 而 引 发 的 著 作 权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已 严 重 影 响 到 作 为 新 闻 作 品 原

More information

BIBLID 0254-4466(2000)18: pp. 175-198 18 89 12 * 175 176 20 177 1980 1982 1985 1985 1972 -p -t -k 178 1985 1987 1990 1992 1991 1985 1980 1980 1980 1981 1981 1980 1990 1995 1982 1991 1985 1993 1992 1992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County I II 1. III Thesis Abstract Title of Thesis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

我 国 医 疗 业 舆 情 现 状 与 对 策 events of medical industry in 2011 have reflected that the independent third - party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improve

我 国 医 疗 业 舆 情 现 状 与 对 策 events of medical industry in 2011 have reflected that the independent third - party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improve 新 媒 体 与 社 会 ( 第 二 辑 ) 我 国 医 疗 业 舆 情 现 状 与 对 策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舆 情 研 究 实 验 室 摘 要 : 2011 年, 医 疗 业 事 业 负 面 舆 情 风 潮 迭 起, 医 药 纠 纷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改 革 医 患 关 系 等 问 题 无 不 触 动 着 人 们 的 神 经 医 闹 现 象 愈 演 愈 烈, 医 疗 行 业 频 频 被

More information

59-81

59-81 BIBLID 0254-4466(2001)19:2 pp. 59-81 19 2 90 12 * 59 60 19 2 1498-1583 6 1572 12 27 1525-1582 1572-1620 1368-1398 1426-1435 1450-1456 1610-1695 15 1538-1588 1535-1608 61 1 1503-1583 1516-1591 1472-1528

More information

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日 本 規 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制 改 革 之 研 究 71 日 本 規 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制 改 革 之 研 究 林 淑 馨 摘 要 一 前 言 二 日 本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意 涵 與 範 疇 三 日 本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發 展 與 法 規 制 訂 的 經 過 四 特 定 非 營 利 活 動 促 進 法 的 內 容 及 意 義 之 析 評 五 日 本 非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2005 1 1993-2005 The Urban Residential Housing System in Shanghai 1993-2005: the Marketization Process and Housing Affordability Jie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Management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More information

Finally,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curriculum reform initi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must be careful and consider the affordability of the educators to c

Finally,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curriculum reform initi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must be careful and consider the affordability of the educators to c Hong Kong Teachers Centre JournalVol. 7 Hong Kong Teachers Centre 2008!"#$%&'()*+,-. Multiple perspectives review on Hong Kong curriculum reform since 1997 Abstract The paper reports the curriculum reform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密 级 学 号 2 0 0 1 0 3 2 9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出 口 退 税 制 改 革 对 我 国 出 口 的 影 响 院 ( 系 部 ):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姓 名 : 王 晓 年 级 : 2001 级 专 业 :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指 导 教 师 : 杜 秀 芳 教 师 职 称 : 讲 师 2005 年 6 月 10 日 北 京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More information

1 引言

1 引言 中 国 经 济 改 革 研 究 基 金 会 委 托 课 题 能 力 密 集 型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自 动 运 行 机 制 中 国 农 村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的 现 状 与 发 展 的 研 究 课 题 主 持 人 程 漱 兰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农 业 与 农 村 发 展 学 院 课 题 组 2004 年 4 月 2005 年 4 月 1 课 题 组 成 员 名 单 主 持

More information

14-2-人文封面

14-2-人文封面 107 14 2 99-116 2013 11 10 2015 3 2015 100 2015 95 7 1 2015 Constitutionalism 1998 1 Lane, 1996, p. 50 1 2010 37-68 2013 117 2 3 1 2 2015 49-51 3 101 2007 2014 2011 2014 39-45 8 7 Linz 2000, p. 70, 94-95

More information

Untitiled

Untitiled 学术 时空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 0 年 回顾与反思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0年 回顾与反思* 邵晓枫 摘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 0 多年来 涌现出大量的研究成果 主要对这一制度的产生 发展 本 质 功能 考生 社会助学 教育教学 国家考试 以及农村自考等方面进行研究 形成了一个专门的研究领 域 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 又是一种教育形式 也是一种以学习者为主体的自主学习制度 学术界对

More information

2013 2 4 37 37 36 37 37 36 37 37 37 37 36 1. 条 例 的 两 个 构 成 部 分 36 2 5 36 37 6 36 36 37 2. 第 37 条 主 体 的 共 性 非 权 力 性 行 政 37 37 7 37 4 5 6 7 2009 3-6 2 8

2013 2 4 37 37 36 37 37 36 37 37 37 37 36 1. 条 例 的 两 个 构 成 部 分 36 2 5 36 37 6 36 36 37 2. 第 37 条 主 体 的 共 性 非 权 力 性 行 政 37 37 7 37 4 5 6 7 2009 3-6 2 8 DOI:10.14111/j.cnki.zgfx.2013.02.009 朱 芒 * 37 37 36 37 2008 5 1 1 37 37 1 36 36 37 2 3 37 37 36 37 36 37 37 36 1 2 3 * 2011 - Z - 20 - A http / /law. china. cn /features / 2011-05 /03 / content_4171098.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2003,,, 196,,,,,,, 10,,,,,? 77

,,,,,,,,,,,,,,,,,,,,,,,,,, :? ,, :,,?,, : ; ; ; 2003,,, 196,,,,,,, 10,,,,,? 77 Ξ :,,; ; ;; :,,,, 1,,,,, 10, 2 QFII A, 3, :, Ξ, 1 :, () 2001 3, 2 2002 10 22 5 20 3 2003 6 12, 4 QFII :,, 76 2001,1, 2003 6 12, QFII ,,,,,,,,,,,,,,,,,,,,,,,,,, :? 1993 148,, :,,?,, : ; ; ; 2003,,, 19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5 許雪姬3校稿0123.doc

Microsoft Word - 05 許雪姬3校稿0123.doc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21 卷 第 4 期, 頁 187-217 民 國 103 年 12 月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保 密 局 臺 灣 站 二 二 八 史 料 的 解 讀 與 研 究 許 雪 姬 摘 要 2008 年 4 月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購 得 某 情 治 人 員 遺 留 的 相 關 檔 案, 其 中 有 二 二 八 事 件 期 間 保 密

More information

1 科 学 谋 划, 有 序 促 进 扶 贫 工 作 的 持 续 发 展 1.1 科 学 定 位, 精 准 发 现 地 方 的 需 求 按 照 国 家 生 态 功 能 区 的 划 分, 库 伦 旗 属 重 点 生 态 保 护 开 发 区 这 里 生 态 环 境 优 良 特 色 作 物 资 源 优 势

1 科 学 谋 划, 有 序 促 进 扶 贫 工 作 的 持 续 发 展 1.1 科 学 定 位, 精 准 发 现 地 方 的 需 求 按 照 国 家 生 态 功 能 区 的 划 分, 库 伦 旗 属 重 点 生 态 保 护 开 发 区 这 里 生 态 环 境 优 良 特 色 作 物 资 源 优 势 Major Strategy and Policy Research on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精 准 扶 贫 中 科 技 的 作 用 * 中 国 科 学 院 内 蒙 古 库 伦 旗 扶 贫 对 策 与 成 效 1 张 铜 会 2 唐 炜 1 中 国 科 学 院 寒 区 旱 区 环 境 与 工 程 研 究 所 兰 州 730000 2 中 国 科 学 院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2003 5 ; ;, ; :, ;, ;, :, ; :, ;, 500 ( 770 221 ) : ; ; ; ;,, :,,,, : 168

2003 5 ; ;, ; :, ;, ;, :, ; :, ;, 500 ( 770 221 ) : ; ; ; ;,, :,,,, : 168 :, ;,, : ;, ; ; ; 167 2003 5 ; ;, ; :, ;, ;, :, ; :, ;, 500 ( 770 221 ) : ; ; ; ;,, :,,,, : 168 ( ),, :,, ;, ; ; gλυ, ; ;, ;,,,, ;, 1 : : : gλυ 169 2003 5, 11, 15 16 ; ( ) :, ;,,,, ;,, / / : ; ; ; : 1993

More information

2003 5,,,, 4???,, 5,,, : (justice) dike dike,,,, (dikaios), 6,, 7, :,,,, 8, 9,,, 10 () 11, 12 4,,, 5,:,1999,1 6 []:??,,1996,19 7, 8,, 1957,7 9,37 10:,

2003 5,,,, 4???,, 5,,, : (justice) dike dike,,,, (dikaios), 6,, 7, :,,,, 8, 9,,, 10 () 11, 12 4,,, 5,:,1999,1 6 []:??,,1996,19 7, 8,, 1957,7 9,37 10:, Ξ :,,,,, :,,,,,,, 1,,, 2,,,, 3,, Ξ 1,, :, 1999 5 2 :,2000,113,,,,, 1963,138 3 :, 1996 1 3 2003 5,,,, 4???,, 5,,, : (justice) dike dike,,,, (dikaios), 6,, 7, :,,,, 8, 9,,, 10 () 11, 12 4,,, 5,:,1999,1 6

More information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致 谢 文 学 是 我 们 人 类 宝 贵 的 精 神 财 富 两 年 半 的 硕 士 学 习 让 我 进 一 步 接 近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 专 题 研 究. 就 业 / Monographic Study.Employment Discussions on Supervision of Disabled Employment Security Fund XUAN Wan-wan, LI Jian-fei Abstract Super

/ 专 题 研 究. 就 业 / Monographic Study.Employment Discussions on Supervision of Disabled Employment Security Fund XUAN Wan-wan, LI Jian-fei Abstract Super Monographic Study.Employment/ 专 题 研 究. 就 业 / 本 期 专 题 研 究 特 邀 主 持 人 : 赖 德 胜 毕 业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经 济 学 博 士 现 任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劳 动 力 市 场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百 千

More information

廣州舊城區的保護和發展

廣州舊城區的保護和發展 黄 爲 爲 爲 爲 塲 爲 茘 爲 爲 爲 爲 産 统 装 爲 爲 爲 爲 爲 爲 爲 茘 衞 産 爲 塲 爲 爲 爲 爲 爲 滙 爲 滙 爲 爲 爲 爲 爲麽麽 强 迹 啓 啓 産 産 [1] [2] [3] [4] 20 [5] 2000 [6] [7], 20 [8] http://www.gz.gov.cn2002.7.14 [9] 2000.4 [10] [11] 20 2001.1.29

More information

10384 X0115071 UDC The Research For The Actuality And Development Stratagem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BA) 2003 11 2003 12 2003 12 2 0 0 3 11 100 1991, WTO Abstract Abstract The Securities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口試本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口試本封面.doc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劉 明 宗 博 士 台 灣 客 家 俗 諺 中 的 數 詞 研 究 研 究 生 : 謝 淑 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99 度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博 碩 論 文 獎 助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獎 助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iIndexofNHE-03.doc

Microsoft Word - ChiIndexofNHE-03.doc 教 育 曙 光 學 報 中 文 論 文 的 分 析 及 主 題 索 引 胡 飄 賀 國 強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自 一 九 六 一 至 二 零 零 三 的 四 十 三 年 間, 教 育 曙 光 學 報 出 版 四 十 七 期 共 刊 登 七 百 篇 論 文, 本 文 將 其 間 以 中 文 發 表 的 三 百 零 六 篇 論 文 按 關 鍵 字 及 主 題 方 法 編 成 索 引 檢 定 本 索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篇

第六篇 國 家 發 展 前 瞻 規 劃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評 估 ( 含 模 型 建 立 ) ( 第 二 年 度 計 畫 ) 編 號 : 國 家 發 展 前 瞻 規 劃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評 估 ( 含 模 型 建 立 )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經 濟 研

More information

2

2 Zhouyi(Zhou Dynasty Book of Changes) and the Literature By ProfKangChuanCheng Far East College ABSTRACT Book of Changes is not only a book of divination but also a classic booksince its literary characteristics

More information

致 谢 本 论 文 能 得 以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谢 我 的 导 师 胡 曙 中 教 授 正 是 他 的 悉 心 指 导 和 关 怀 下, 我 才 能 够 最 终 选 定 了 研 究 方 向, 确 定 了 论 文 题 目, 并 逐 步 深 化 了 对 研 究 课 题 的 认 识, 从 而 一

致 谢 本 论 文 能 得 以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谢 我 的 导 师 胡 曙 中 教 授 正 是 他 的 悉 心 指 导 和 关 怀 下, 我 才 能 够 最 终 选 定 了 研 究 方 向, 确 定 了 论 文 题 目, 并 逐 步 深 化 了 对 研 究 课 题 的 认 识, 从 而 一 中 美 国 际 新 闻 的 叙 事 学 比 较 分 析 以 英 伊 水 兵 事 件 为 例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Narration of Sino-US International News Case Study:UK-Iran Marine Issue 姓 名 : 李 英 专 业 : 新 闻 学 学 号 : 05390 指 导 老 师 : 胡 曙 中 教 授 上 海

More information

Abstract: Equity public offering in china is typified by merit-based review,by comparison U.S securities public offering is disclosure-based regulation as illustrated by cases and bibliography as well

More information

Abstract Due to the improving of living standards, people gradually seek lighting quality from capacityto quality. And color temperature is the important subject of it.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from aboard,

More information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raining of Civil Service by Applying Lear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ase Study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Ci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raining of Civil Service by Applying Lear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ase Study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Ci 善 用 學 習 科 技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之 效 能 : 以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學 習 科 技 之 建 構 與 運 用 為 例 蔡 璧 煌 鍾 廣 翰 摘 要 公 務 人 員 的 素 質 代 表 一 國 國 力, 除 攸 關 國 家 施 政 外, 也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之 發 展, 因 此 如 何 善 用 學 習 科 技 協 助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與 管 理, 未 來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The Research 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Legal System in China 1960 (2003) i ii ( ) iii ... 1... 1... 2... 4... 4... 6... 7... 7... 9... 10...11...11...11... 12... 13... 14... 14... 16... 17... 17...

More information

[1] 350 [1] 1991

[1] 350 [1] 1991 BIBLID 1026-5279 (2001) 90:1 pp. 115-148 (2001.6) 1 1 5 1897-1960 Keywords Xiantang Wang Diary Documentary Science E-mail: ting6153@mail.scu.edu.tw 116 2001.6 [1] 350 [1] 1991 1 1 7 1897-1960 7 1918 1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Examinations have long been adopting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public officials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tradition in our country. For centuries, the examination system, incorporated with fairness, has

More information

「當前賦稅改革重點」相關問題研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當前賦稅改革重點」相關問題研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德 明 學 報 第 三 十 七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102 年 6 月 pp.35-52 我 國 當 前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之 研 究 我 國 當 前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之 研 究 The Research of Taiwan Local Governments s Fiscal Deficit 王 有 康 Yu-Kun, Wang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政 治 經

More information

2 2006,,,,,,,,, ; ;;,,,,,,????,,,,, ( ),,,,,,, :,, ;,,,,,,, ( ),,,,,,,,, :,;, ( ),,,?,80 ( Gender),,,,,,,,,

2 2006,,,,,,,,, ; ;;,,,,,,????,,,,, ( ),,,,,,, :,, ;,,,,,,, ( ),,,,,,,,, :,;, ( ),,,?,80 ( Gender),,,,,,,,, :,,, 46 %, 21,,,, 2005 10,,,,, 7,,,, : ; ; ; : G776 : A : 1007-3698 (2006) 01-0001 - 015 21,,,,,,,, :,,,,, :, ( ),, 2 2006,,,,,,,,, ; ;;,,,,,,????,,,,, ( ),,,,,,, :,, ;,,,,,,, ( ),,,,,,,,, :,;, ( ),,,?,80

More information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Its Effects (1941-1943) Abstract Wen-yuan Chu * Chiang Ching-kuo wa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Its Effects (1941-1943) Abstract Wen-yuan Chu * Chiang Ching-kuo wa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二 十 三 期 (2010 年 3 月 ) 119-164 國 史 館 1941-1943 朱 文 原 摘 要 1 關 鍵 詞 : 蔣 經 國 贛 南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掃 盲 運 動 -119-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doc 銓 敍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型 塑 我 國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之 研 究 研 提 單 位 : 法 規 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摘 要 有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正 確 之 價 值 及 倫 理 觀 念, 乃 是 建 構 良 好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石 而 一 個 負 責 任 有 應 變 力 的 政 府, 為

More information

Cover

Cover 南 華 大 學 宗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彰 化 市 角 頭 搶 轎 研 究 - 以 大 甲 媽 祖 過 境 為 例 Gangster and Palanquin-robbing in Mazu Pilgrimage Procession in Zhanghua, Taiwan. 研 究 生 : 鍾 秀 雋 指 導 教 授 : 張 珣 博 士 何 建 興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文化创新蓝皮书 24 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支撑体系探究 张胜冰 张 欣 摘 要: 近年来, 山东省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 重大举措, 通过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等方式, 大 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 山东省逐步 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支撑体系, 在政府的统一 规划指导下, 依靠一系列符合山东文化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的政策措施,

More information

2000 3,,,, 5,,,,,, 6, 7, 8, 9, :,,,,, ;,,,,,,,,,,,,, 10 :,,,,,,,,;,,,,,, (),,,,,,,, (),,,,,, 11, (), 5 : 6, 7 8 3, 9 :,, , 2, 138,541

2000 3,,,, 5,,,,,, 6, 7, 8, 9, :,,,,, ;,,,,,,,,,,,,, 10 :,,,,,,,,;,,,,,, (),,,,,,,, (),,,,,, 11, (), 5 : 6, 7 8 3, 9 :,, , 2, 138,541 Ξ :,,,, :,,,,,,, 1 2,,, 3,,,,, 4 Ξ 1 :,1993,43,:,1999,542 2, (), (, 1994 ), 3 :22,:,1998, 503 :, 1992 5 4 1,,43 137 2000 3,,,, 5,,,,,, 6, 7, 8, 9, :,,,,, ;,,,,,,,,,,,,, 10 :,,,,,,,,;,,,,,, (),,,,,,,, (),,,,,,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論文典藏.PDF --- i ii Abstract Hospital global budget payment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in Taiwan starts from July 1, 2002. The payment of emergency department has fixed point-value from July 1, 2002 to December

More information

has become a rarity. In other words, the water resources that supply the needs in Taiwan depend crucially on the reservoirs built at least more than t

has become a rarity. In other words, the water resources that supply the needs in Taiwan depend crucially on the reservoirs built at least more than t 臺 灣 水 利 第 64 卷 第 1 期 民 國 105 年 3 月 出 版 Taiwan Water Conservancy Vol. 64, No. 1, March 2016 論 台 灣 水 資 源 開 發 的 必 要 性 The Essentiality of Water Resource Development in Taiwan * 虞 國 興 GWO-HSING YU 淡 江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EDBC9B3B3C9CBFEA1AAA1AAC9CCBDADBDCCD3FDCEC4BCAF20A3A8D6D0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EDBC9B3B3C9CBFEA1AAA1AAC9CCBDADBDCCD3FDCEC4BCAF20A3A8D6D0A3A92E646F63> 高 等 教 育 初 步 探 讨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的 岗 位 职 责 内 容 提 要 : 2003 年 出 版 的 高 等 教 育 杂 志, 几 乎 每 期 都 有 探 讨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分 工 负 责 制 的 文 章 我 以 为, 这 些 文 章 所 涉 及 的 中 心 问 题 是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谁 是 一

More information

~ ~ ~

~ ~ ~ 33 4 2014 467 478 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Natural Sciences Vol. 33 No. 4 2014 030006 20 20 N092 O6-092 A 1000-1224 2014 04-0467-12 200 13 Roger Bacon 1214 ~ 1292 14 Berthold Schwarz 20 Luther Carrington

More information

, 2,,,,,,, 3,,,,, 4,,,, 5,,, 6,,,,,,,,,,,,,,,,,,,,,,,,,,,,,,,,, 2,,,,[ ] :, : (9),1996,18 3 [] :,1995,474 4 [] :,1995, ,,21 6 : (),1987,

, 2,,,,,,, 3,,,,, 4,,,, 5,,, 6,,,,,,,,,,,,,,,,,,,,,,,,,,,,,,,,, 2,,,,[ ] :, : (9),1996,18 3 [] :,1995,474 4 [] :,1995, ,,21 6 : (),1987, Ξ : :,,, :,,,, 1,,,,,,,,,,,,,,,,,,,,,, Ξ 1 :,1992,323 102 , 2,,,,,,, 3,,,,, 4,,,, 5,,, 6,,,,,,,,,,,,,,,,,,,,,,,,,,,,,,,,, 2,,,,[ ] :, : (9),1996,18 3 [] :,1995,474 4 [] :,1995,1267 5 2,,21 6 : (),1987,37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法 定 健 康 檢 查 之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The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in Statutory Health Examination 研 究 生 : 李 正 華 指 導 教 授 : 張 永 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謝 詞 1977 至 1979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A Surve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vorable Local Conditions and Field, as well as the Artistic Decoration of Street Taking Hai An Road of Tainan City for Example Abstract It has been several decades

More information

07 /™L M™‚ 253-325.pdf

07 /™L M™‚ 253-325.pdf 253 1 9 8 8 254 255 An Exploration into the Banning of Non-Nationalist Political Magazines of Taiwan in Late Early 1980s Abstract Ching-fen Lin * In the 1980s, the laws related to the publication of magazines

More information

* 1 1986 * 1 16 2016 14 18 2 3 2 3 1997 4 11 1986 4 2 1986 12 393-394 17 2017 4 50 4 1. 1 1988 6 1988 11 1988 2 5 4 5 18 2 8 2011 2014 2016 2 1988 1988 2016 1 2 3 2 1986 1988 1988 1996 3 2. 1 1989 199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D0B14DACE3313031502D303133A6A8AA47B3F8A76928A4FDAFC0AD73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D0B14DACE3313031502D303133A6A8AA47B3F8A76928A4FDAFC0AD7329>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 * 家 長 的 早 期 療 育 選 擇 ********************** 計 畫 編 號 : 教 專 研 101P-013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執 行 年 度 :101 年 度 執 行 期 間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澳门蓝皮书 澳门公共行政发展 刘伯龙 陈慧丹 摘 要: 回归以后, 澳门特区政府在行政改革方面基本采取 固本培 元 的方针, 以稳定发展为主, 激进改革为辅 随着澳门赌权开放, 高速 发展的澳门经济促使澳门特区政府加快行政改革的步伐 特区政府在 2006 年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 并取得一些成绩, 但澳门行政改革仍有很长 的路要走, 而且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 行政改革 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

More information

1

1 Activity- based Cost Management: A New Mode of Medical cost Management () 1 Activity - based Cost Management A New Mode of Medical cost Management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market, the defects

More information

Japan He Bin Professor,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okyo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Abstract In daily life, the food on the table in the fa

Japan He Bin Professor,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okyo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Abstract In daily life, the food on the table in the fa 2007 10 177-196 Symbolic Meanings of the Food in the First Lunar Month between China and 177 Japan He Bin Professor,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okyo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Abstract In daily

More information

ABSTRACT ABSTRACT Based on analyzing public corpor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aper studies basic theories of public legal establishment, with our country s reality in the social transferring period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200811-773.doc

Microsoft Word - A200811-773.doc 语 言 模 型 在 高 校 保 研 工 作 中 的 应 用 王 洋 辽 宁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理 学 院 信 息 与 计 算 科 学, 辽 宁 阜 新 (3000) E-mail: ben.dan000 @63.com 摘 要 : 问 题 重 述 : 模 糊 性 数 学 发 展 的 主 流 是 在 它 的 应 用 方 面, 其 中 模 糊 语 言 模 型 实 现 了 人 类 语 言 的 数 学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前 言 ------------------------------------------------------1 壹 問 責 制 概 述 --------------------------------------------2 貳 問 責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據 --------

目 錄 前 言 ------------------------------------------------------1 壹 問 責 制 概 述 --------------------------------------------2 貳 問 責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據 -------- 2013 Cross-strait Academic Conference on Enhancement of Public Governance 完 善 政 府 管 治 機 制 蘇 元 應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治 安 警 察 局 09/10/2013 澳 門 Macao 目 錄 前 言 ------------------------------------------------------1

More information

<322DB57BA5C9BBF DA4BAA4E52E706466>

<322DB57BA5C9BBF DA4BAA4E52E706466> 2009 9 47-94 1945-1947 1945-1947 42 15 228 15 15 15 34 1946 35 3 4 15 15 15 15 228 228 15-47- 21 The Sales of Tai-Sugar during 1945-1947: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Cause and Effect of 150,000 Metric Tons

More information

A Study of the Japanese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 Szu-Wei Yang President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Sheng-Hsien Chen Doctor Candidate, Department

A Study of the Japanese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 Szu-Wei Yang President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Sheng-Hsien Chen Doctor Candidate, Department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之 研 究 楊 思 偉 臺 教 育 大 校 長 陳 盛 賢 臺 灣 師 範 大 教 育 系 博 士 候 選 江 志 正 臺 教 育 大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摘 要 進 入 21 世 紀 的 今 日,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面 臨 最 重 大 的 挑 戰 而 其 主 要 理 由 不 僅 是 因 為 教 育 荒 廢 而 已, 更 因 為 在 高 度 經 濟

More information

陶艳.doc

陶艳.doc 2009 年 中 小 板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陶 艳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广 东 深 圳 518010) 摘 要 : 本 文 对 358 家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2009 年 年 报 中 披 露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了 分 析 对 年 报 中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和 会 计

More information

,,,,,,, 3,, discretion discretion,, (),,, 4,discretion,,,,,,,,,,,, 5,, 6,,,,,,, 7,, 8,,, ( ) (),, 2 :, 2002, 3, ()? 4 [], :, 1997, 5,63 6,70 7

,,,,,,, 3,, discretion discretion,, (),,, 4,discretion,,,,,,,,,,,, 5,, 6,,,,,,, 7,, 8,,, ( ) (),, 2 :, 2002, 3, ()? 4 [], :, 1997, 5,63 6,70 7 Ξ :,,,, ;,,,,, :,,,,,,,,,,, 1,,,,,,,,,,,,, Ξ 1,:, 1999 1 ;:, 2000 1 20 ;:, 2000 4 ; :, 2000 7 ;1999 6 1 ( ),,,, 3 2004 1 2,,,,,,, 3,, discretion discretion,, (),,, 4,discretion,,,,,,,,,,,, 5,, 6,,,,,,,

More information

高層辦公建築避難演練驗證與避難安全評估之研究

高層辦公建築避難演練驗證與避難安全評估之研究 MOIS 921003 I ABSTRACT KEY WORD: the high-story office buildings evaluating of evacuation safety. the evacuating drill the As result of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domestically, as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620B3AFB24DA8712DB747AFE0AC46A9B2BB50A4BDB0C8ADDBB27AA4A7B1B4B0512E646F63>

<4D F736F F D D3620B3AFB24DA8712DB747AFE0AC46A9B2BB50A4BDB0C8ADDBB27AA4A7B1B4B0512E646F63> 文 官 制 度 季 刊 第 一 期 民 98 年 1 月 頁 115-137 廉 能 政 府 與 公 務 倫 理 之 探 討 * 陳 清 秀 摘 要 馬 總 統 在 就 職 演 說 明 確 宣 示, 新 政 府 重 要 任 務 之 一 就 是 要 樹 立 廉 能 政 治 的 新 典 範,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廉 能 亦 為 行 政 院 施 政 方 針 之 一, 人 事 行 政 局 本 於 行

More information

% 30% % % % %

% 30% % % % % 2 2 Economics of Education Research (Beida) 3 2004 6 Institute of Economics of Education, Peking University 100871 2001 115 6 70% 2002 145 6 64.7% 5 2002 80% 2003 212 67 46% 2003 6 2003 8 1 50 15 2003

More information

東吳大學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More information

156 ( ) [2] [ 3 ] [ 4 ] [5] [6] 1747 [ 7 ] ( ) [ 8 ] [2] 12 [3] [4] [5] [6] [7] [

156 ( ) [2] [ 3 ] [ 4 ] [5] [6] 1747 [ 7 ] ( ) [ 8 ] [2] 12 [3] [4] [5] [6] [7] [ BIBLID 1026-5279 (2005) 94:2 p. 155-172 (2005.12) 155 1324 1254 1 330 1936 1747 [ 1 ] Keywords Ma Tuan-lin Wen-hsien T ng-k ao Catalog Edition E-mail: craacl@faculty. pccu.edu.tw [1] 1626 6 156 (2005.12)

More information

114 鄭國雄 陳俊宏 臺北捷運的新材料 新工法與新技術 累積四分之一世紀的若干標竿分享 一 前言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目前已完工通車的路網包括文山內湖線 淡水線 中和線 新店線 南港線 板橋線 土城線 小南門線 南港線東延段 新莊線及蘆洲線等 長度 約 120 公里 計 104 座車站 平常每日

114 鄭國雄 陳俊宏 臺北捷運的新材料 新工法與新技術 累積四分之一世紀的若干標竿分享 一 前言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目前已完工通車的路網包括文山內湖線 淡水線 中和線 新店線 南港線 板橋線 土城線 小南門線 南港線東延段 新莊線及蘆洲線等 長度 約 120 公里 計 104 座車站 平常每日 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113 臺北捷運的新材料 新工法與新技術 累積四分之一世紀的若干標竿分享 鄭國雄 1 陳俊宏 2 摘要 臺北捷運系統自開始規劃至今已長達 25 年 從木柵線 85 年 3 月通車及 86 年淡水線之分 段通車 至目前 120 公里之通車路線 提供民眾享受快速 便捷之現代大眾運輸方式之交通生 活 回想過去 捷運工程為一具技術密集 資金密集性 為規模龐大且複雜之系統工程 當初

More information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2010 8 26 ** ** *** # Alberto TOGNI # # # * # 1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More information

育 達 科 大 學 報 第 41 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第 131-152 頁 Yu Da Academic Journal Vol.41, October 2015, pp. 131-152. 中國大陸公務員職位聘任制之探討 張佩琳 摘要 中國大陸的人事制度從源自蘇聯 黨政軍 的幹部制

育 達 科 大 學 報 第 41 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第 131-152 頁 Yu Da Academic Journal Vol.41, October 2015, pp. 131-152. 中國大陸公務員職位聘任制之探討 張佩琳 摘要 中國大陸的人事制度從源自蘇聯 黨政軍 的幹部制 中 國 大 陸 公 務 員 職 位 聘 任 制 之 探 討 張 佩 琳 An Assessment of the Employment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in Mainland China Chang, Pei-Lin 抽 印 本 育 達 科 大 學 報, 第 41 期 131~152 頁 抽 印 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Reprinted from

More information

4 Rodrigo Acuna R. and Augusto Iglesias P ~ 2000 DC 5 Mukul G. Asher

4 Rodrigo Acuna R. and Augusto Iglesias P ~ 2000 DC 5 Mukul G. Asher 2015 9 INSURANCE STUDIES No. 9 2015 430072 F840. 61 DOI 10. 13497 /j. cnki. is. 2015. 09. 010 A 1004-3306 2015 09-0117 - 11 + 1997 26 DC Leimer 1994 1 Hurd and Shoven 1985 2 Feldstein and Samwick 2001

More information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8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論 者 有 謂 現 代 國 家 之 高 級 文 官 應 具 政 治 行 政 管 理 三 種 角 色, 而 其 考 選 與 甄 補 應 循 功 績 代 表 績 效 三 項 原 則? 試 申 論 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是 指 一

More information

2. 佔 中 對 香 港 帶 來 以 下 影 響 : 正 面 影 響 - 喚 起 市 民 對 人 權 及 ( 專 制 ) 管 治 的 關 注 和 討 論 o 香 港 市 民 總 不 能 一 味 認 命, 接 受 以 後 受 制 於 中 央, 沒 有 機 會 選 出 心 中 的 理 想 特 首 o 一

2. 佔 中 對 香 港 帶 來 以 下 影 響 : 正 面 影 響 - 喚 起 市 民 對 人 權 及 ( 專 制 ) 管 治 的 關 注 和 討 論 o 香 港 市 民 總 不 能 一 味 認 命, 接 受 以 後 受 制 於 中 央, 沒 有 機 會 選 出 心 中 的 理 想 特 首 o 一 220 參 考 答 案 專 題 1. 公 民 抗 命 與 革 命 的 異 同 如 下 : 公 民 抗 命 革 命 相 同 之 處 目 的 兩 種 行 動 都 是 為 了 抗 拒 當 權 政 府 不 受 歡 迎 的 決 定 及 政 策 方 法 兩 者 都 是 在 嘗 試 其 他 合 法 的 抗 爭 行 動 後, 無 可 奈 何 的 最 後 手 段 不 同 之 處 目 的 只 是 令 政 府 的 某 些

More information

Tenure-track Tenure-track WTO Peer Effect 46

Tenure-track Tenure-track WTO Peer Effect 46 2004 ~ 2014 * 21 Tenure-track 2004 2004 Tenure-track * 45 2015 1 3 21 2003 Tenure-track Tenure-track WTO 2004 985 Peer Effect 46 2007 Tenure-track Tenure AAUP 1915 12 31 1 1940 7 1 Tenure-track 2 Tenure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高 職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性 教 育 課 程 之 行 動 研 究 Action research of sex education for students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in a vocational school 研 究 生 : 蘇 淑 惠 指 導 教 授 : 林 昱 瑄 博 士 中

More information

2 特 殊 教 育 與 復 健 學 報 緒 論 每 到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的 簡 章 公 佈 時, 高 中 職 老 師 都 可 以 聽 到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問 : 為 什 麼 學 系 這 麼 少? 部 分 學 生 因 選 擇 少 而 不 參 加 甄 試

2 特 殊 教 育 與 復 健 學 報 緒 論 每 到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的 簡 章 公 佈 時, 高 中 職 老 師 都 可 以 聽 到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問 : 為 什 麼 學 系 這 麼 少? 部 分 學 生 因 選 擇 少 而 不 參 加 甄 試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與 復 健 學 報, 民 95,16 期,1 24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大 學 甄 試 簡 章 之 分 析 研 究 趙 麗 華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王 天 苗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系 摘 要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More information

要, 理 想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以 公 會 協 助 處 理 與 委 託 保 險 公 司 幫 忙 和 解 ; (2) 研 究 發 現 糾 紛 案 件 中,40-50 歲 之 男 性 以 針 灸 或 推 拿 為 主 要 治 療 方 式 碩 士 與 博 士 年 資 15-20 年 每 診 人 數 越

要, 理 想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以 公 會 協 助 處 理 與 委 託 保 險 公 司 幫 忙 和 解 ; (2) 研 究 發 現 糾 紛 案 件 中,40-50 歲 之 男 性 以 針 灸 或 推 拿 為 主 要 治 療 方 式 碩 士 與 博 士 年 資 15-20 年 每 診 人 數 越 編 號 :CCMP98-RD-022 中 醫 醫 療 糾 紛 與 醫 師 責 任 保 險 之 評 估 研 究 陳 俞 沛 台 灣 中 醫 診 斷 學 會 研 究 目 的 : 摘 要 近 年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的 中 醫 界, 醫 療 糾 紛 發 生 率 與 發 生 頻 率 也 逐 漸 提 高, 為 影 響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與 維 持 良 好 醫 療 品 質 的 一 大 隱 憂 醫 師

More information

P P99

P P99 11 3 2 0 1 8 5 JOURNAL OF 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 JINGGANGSHAN VOL. 11 NO. 3 Jul. 25. 2018 100013 C962 A 1674-0599 2018 03-0010 - 14 210 439. 6 1951 1950 2018-02 - 26 1954 3 11 1950 1951 1953

More information

,,,1766, 19 19,,, 1809, 1810,, (, Karl John),,,1812 2,,,,,,,,,,,,,,1949,,1991,, 4, (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 (Act of Succession) (Freedom of the Pre

,,,1766, 19 19,,, 1809, 1810,, (, Karl John),,,1812 2,,,,,,,,,,,,,,1949,,1991,, 4, (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 (Act of Succession) (Freedom of the Pre Ξ ΞΞ, 16, ( Kalmar Union), 15,,, ( ),1521 ( Gustav Vasa),1523 6 6,1544,,,, 17,, 1632, ( Gus2 tavus Adolphus),6,,,, 1718 ( Karl XII),,,,,,,,, (Freedom Period) 1766,,,, 1771 ( Gustav III),, 1772 1789,, Ξ

More inform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Local Governance: Function and Limitation A Case Study of Non-local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Chen Shengyong,Ma Bin Abstract: Since 1990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nzhou model

More information

跨越文藝復興女性畫像的格局—

跨越文藝復興女性畫像的格局— 2004 11 1 ~ 24 * 1941 1943 1943 1 5 93.8.15 93.10.20 * 2 3 The Banning and "Revival" of Han Music in Wartime Taiwan: Based on the Observations Made by the Taiwan Music Investigation Team in 1943 Ying-fen

More information

72,, :,,,1905,,,,,, 1911,,,,, (,, ),,,,,,,, 37 534. 591,,1918 4,,,,,,,,, :,,,,,,,,,,,, 1918 6,,,,5 :1. ;2. ;3. ;4. ;5.,,,, :1. ;2. ;3. ;4. ;5.,;6. ;7.

72,, :,,,1905,,,,,, 1911,,,,, (,, ),,,,,,,, 37 534. 591,,1918 4,,,,,,,,, :,,,,,,,,,,,, 1918 6,,,,5 :1. ;2. ;3. ;4. ;5.,,,, :1. ;2. ;3. ;4. ;5.,;6. ;7. 71 2010 3 1918 1926 (, 100006) [] ; ; [ ] 19181926,,,,,,, [] K313. 44 ;D801 ; G513. 3 [] A [ ] 058320214 (2010) 0320071212 The Study o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s Improvement of the Policy to the Chinese

More information

豐佳燕.PDF

豐佳燕.PDF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Literacy to chiayen@estmtc.tp.edu.tw information literacy Theme-oriented teaching. Abstract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Information Literacy and Six core concepts of the problem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41

,,,;, ;,,,,,,,,,,, ;, (),, ; ; ;,,,,,,,,,,,,,, ;,,,,, :;,,,,,,,,,, ;,,,;,,;,,,,;,,,, 41 Ξ :,,,, :,,,,,,,,,,, (), 1, 2, ;, Ξ 1 11, 1993,430 2,1996,1608 40 ,,,;, ;,,,,,,,,,,, ;, (),, ; ; ;,,,,,,,,,,,,,, ;,,,,, :;,,,,,,,,,, ;,,,;,,;,,,,;,,,, 41 2001 6,,,,,,,,,,,,,,;,,,,,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蔡孟珍.doc

Microsoft Word - 104蔡孟珍.doc 談 成 大 中 文 學 報 第 三 十 二 期 2011 年 3 月 頁 87-124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中 文 系 從 明 清 縮 編 版 到 現 代 演 出 版 牡 丹 亭 崑 劇 重 構 的 幾 個 關 鍵 蔡 孟 珍 * 摘 要 戲 劇 為 搬 演 而 設 格 高 調 雅 的 文 士 劇 本, 宜 於 案 頭 清 玩, 卻 未 必 適 合 場 上 表 演 玉 茗 四 夢, 曲 壇 向

More information

http / /www. cca. org. cn /web /xfxx /picshow. jsp id =

http / /www. cca. org. cn /web /xfxx /picshow. jsp id = 2013 5 100872 100029 2 1 1969-1 2 1970 - http / /www. cca. org. cn /web /xfts /newsshow. jsp id = 60898 2013 4 1 27 2013 5 3. 3 4. 1. 2. 3 http / /www. cca. org. cn /web /xfxx /picshow. jsp id = 6167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澎 湖 班 ) 碩 士 論 文 澎 湖 縣 公 教 人 員 對 我 國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看 法 之 研 究 研 究 生 : 鄭 榮 龍 撰 指 導 教 授 : 吳 濟 華 博 士 關 復 勇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謝 誌 皇 天 不 負 苦 心 人, 我 終 於

More information

穨2-08.doc

穨2-08.doc CCMP 91-RD-202 ( ) The Research of Academic Recognition of Chiniese Medicine in Mainland China The research of Higher Educ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in Mainland 25 29 29 724 Chang Gung Memorial Hospital

More information

202 The Sending Back of The Japanese People in Taiwan in The Beginning Years After the World War II Abstract Su-ying Ou* In August 1945, Japan lost th

202 The Sending Back of The Japanese People in Taiwan in The Beginning Years After the World War II Abstract Su-ying Ou* In August 1945, Japan lost th 201 1945 8 1945 202 The Sending Back of The Japanese People in Taiwan in The Beginning Years After the World War II Abstract Su-ying Ou* In August 1945, Japan lost the war and had to retreat from Taiwan.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