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前 言 壹 問 責 制 概 述 貳 問 責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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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 Cross-strait Academic Conference on Enhancement of Public Governance 完 善 政 府 管 治 機 制 蘇 元 應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治 安 警 察 局 09/10/2013 澳 門 Macao
2 目 錄 前 言 壹 問 責 制 概 述 貳 問 責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據 參 官 員 問 責 制 之 條 文 解 讀 與 反 思 一 行 政 監 督 的 概 念 與 反 思 二 完 善 高 官 問 責 制 與 對 策 之 整 合 提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與 全 面 推 行 陽 光 政 府 高 官 問 責 的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估 機 制 之 初 步 構 想 推 行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肆 結 論
3 完 善 政 府 管 治 機 制 蘇 元 應 論 文 摘 要 提 昇 政 府 管 治 能 力 既 是 當 今 社 會 的 重 要 指 導 方 針, 亦 是 各 政 府 部 門 之 依 法 行 政 之 重 要 議 題 本 文 透 過 現 時 生 效 之 法 制 探 討 管 治 措 施 之 利 與 弊, 從 而 構 建 各 政 府 部 門 之 管 治 方 針, 完 善 高 官 問 責 制, 構 建 陽 光 廉 潔 奉 公 且 透 明 之 政 府, 與 此 同 時, 設 立 行 政 監 督 高 官 考 核 與 評 核 機 制, 推 行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使 政 府 管 治 能 力 達 至 全 面 性 關 鍵 詞 管 治 措 施 ; 高 官 問 責 ; 考 核 與 評 核 ; 監 察 專 員 Enhance the ability of both governance an important guiding principle in today's society. Al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s also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legal system currently in force through governance measures pros and cons of the vari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order to build governance policies, improve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tegrity and transparency in govern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fficials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mechanis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wedish parliament chief ombudsman system, so that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of up to comprehensiveness. 前 言 全 球 化 時 代 趨 勢 日 益 急 速 發 展, 使 世 界 各 國 的 行 政 改 革 和 公 務 員 制 度 的 改 革 而 成 為 一 股 全 球 性 的 風 潮 行 政 改 革 亦 成 為 各 國 政 府 極 為 重 視 的 一 項 政 策 方 針 如 職 能 重 新 定 位 人 員 精 簡, 是 公 共 行 政 的 新 型 思 維 澳 門 特 區 具 有 行 政 主 導 政 治 體 制 的 特 色 下 亦 不 例 外 1, 居 民 訴 求 及 社 會 問 題 日 益 複 雜 多 樣 化 居 民 紛 紛 要 求 政 府 推 動 以 民 為 本 2 陽 光 政 府 以 及 保 障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與 自 由 的 政 策 政 府 則 以 提 高 效 率 服 務 優 先 作 為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主 導 方 向, 從 而 構 建 陽 光 政 府 推 行 高 官 問 責 制 等 一 系 列 舉 措 這 些 意 味 著 澳 門 特 區 行 政 改 革 對 澳 門 未 來 的 首 要 重 任 本 文 認 為 政 府 推 動 行 政 改 革 的 同 時 不 能 忽 視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加 強 制 度 建 設 強 化 行 政 執 法 監 督 法 制 觀 念 等, 須 具 備 一 整 套 前 瞻 性 的 理 論 ; 具 有 制 度 創 新 的 設 計 與 安 排, 以 及 有 一 套 健 全 的 行 政 監 督 體 系, 作 為 行 政 改 革 的 指 導 方 向 有 見 及 此, 本 文 透 過 問 責 制 概 述 問 責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據 官 員 問 責 制 之 條 文 解 讀 與 作 者 簡 介 蘇 元 應 : 澳 門 治 安 警 察 局 副 警 長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學 士 澳 門 警 察 協 會 副 會 長 澳 門 法 制 研 究 會 理 事 1 蕭 蔚 雲 (2005), 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制 ( 第 一 版 ),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出 版 : 真 正 以 民 為 本 的 社 會 是 一 個 從 以 全 體 市 民 的 自 覺 自 主 自 強 為 根 本, 行 政 主 導 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還 需 要 努 力 糾 正 施 政 過 程 中 的 誤 解 與 偏 差 以 民 為 本 不 等 於 代 民 為 本, 不 等 於 由 政 府 部 門 包 辦 所 有 的 民 間 事 務 民 間 組 織 企 業 之 間 所 存 在 的 應 是 互 為 依 存 互 補 合 作 的 關 係 2
4 反 思, 從 而 提 出 高 官 問 責 制 與 對 策 之 整 合, 提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與 全 面 推 行 陽 光 政 府 設 立 行 政 監 督, 以 及 高 官 問 責 的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核 機 制 之 初 步 構 想, 並 促 使 政 府 引 入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從 而 提 昇 政 府 管 治 能 力 的 全 面 性 與 威 信 3 臺 問 責 制 概 述 本 文 試 圖 以 提 問 方 式 並 解 釋, 何 謂 問 責 制? 問 責 制 分 為 幾 種? 問 責 制 到 底 對 哪 些 人 適 用? 應 向 誰 問 責? 在 公 共 行 政 學 說 裏, 問 責 是 公 共 行 政 價 值 研 究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將 責 任 概 念 引 入 公 共 行 政, 是 行 政 與 論 理 的 結 合 且 不 可 忽 視 的 重 要 環 節 問 責 制 的 概 念 主 要 訴 求 是 限 制 與 約 束 官 員 的 自 由 裁 量 權 有 學 者 認 為, 問 責 重 點 是 追 究 各 級 領 導 層 之 官 員, 包 括 公 務 員 之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部 門 的 領 導 官 員 及 主 管 官 員 而 非 部 門 本 身, 基 於 其 不 履 行 和 不 正 確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與 義 務 可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之 制 度, 是 責 任 政 府 的 重 要 內 容 問 責 制 可 分 為 : 行 政 問 責 制 與 高 官 問 責 制 兩 種 高 官 問 責 制 是 指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又 稱 行 政 首 長 問 責 制 問 責 的 對 像 是 負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政 府 首 長 和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領 導 官 員 行 政 問 責 制 就 是 指 對 各 政 府 部 門 之 行 政 主 要 負 責 人, 在 所 管 轄 的 部 門 和 工 作 範 圍 內, 由 於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確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或 者 損 害 行 政 管 理 相 對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給 行 政 機 關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和 後 果 的 行 為, 對 其 進 行 責 任 追 究 的 制 度 4 本 文 認 為, 問 責 乃 指 特 定 組 織 或 個 人 没 有 履 行 好 份 内 之 事, 包 括 作 為 與 不 作 為, 從 而 令 其 須 承 擔 政 治 道 德 或 法 律 責 任, 接 受 譴 責 處 罰 等 等 之 消 極 後 果 的 問 責 制 度 之 總 稱 5 貳 問 責 制 度 的 法 律 依 據 澳 門 現 行 規 範 主 要 官 員 的 法 律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2/1999 號 法 律 政 府 組 織 綱 要 法 的 規 定 第 1/2000 號 法 律 澳 門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薪 酬 制 度 確 定 了 主 要 官 員 薪 酬 制 度 第 112/2010 號 行 政 命 令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第 24/2010 號 行 政 法 規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主 要 官 員 通 則 第 22/2009 號 法 律 對 行 政 長 官 和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離 任 的 限 制 規 定 第 451/2011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拒 絕 許 可 離 任 行 政 長 官 及 離 任 主 要 官 員 於 終 止 職 務 後 從 事 私 人 業 務 的 原 則 及 標 準 規 範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行 為 主 要 受 到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26/2009 號 行 政 法 規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3 治 理 的 範 疇 比 管 治 更 廣, 而 且 很 多 時 候 無 需 政 府 的 直 接 介 入 也 可 管 理 兩 者 具 有 不 同 之 意 義, 至 少 治 理 的 權 威 不 一 定 來 自 政 府, 但 管 治 的 權 威 必 然 來 自 政 府 ; 而 管 治 權 力 的 行 使 方 向 是 單 向 的, 是 上 至 下 的 一 下 過 程 治 理 的 權 力 行 使 方 向 則 是 雙 向 的, 是 上 下 互 動 的 既 要 問 大 事, 也 要 問 小 事 ; 既 要 問 本 部 門, 也 要 問 其 他 部 門 ; 既 要 問 違 法 瀆 職 濫 用 職 權, 也 要 問 無 所 作 為 ; 既 要 問 經 濟 領 域, 也 要 問 政 治 和 其 他 領 域 ; 既 要 問 執 行 環 節, 也 要 問 決 策 過 程 3
5 的 補 充 規 定 第 11/2003 號 法 律 財 產 申 報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刑 法 典, 而 民 事 責 任 則 由 第 28/91/M 號 法 令 規 定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制 度 的 規 範, 還 有 第 13/2009 號 法 律 關 於 訂 定 內 部 規 範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及 第 384/2010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作 為 補 充 性 規 定 等 等 所 約 束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上 述 之 法 律 規 範, 在 澳 門 是 沒 有 嚴 格 執 行 即 使 上 述 提 及 的 第 384/2010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是 作 為 補 充 與 解 釋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的 漏 洞 與 不 足, 仍 然 未 能 夠 具 有 預 期 的 效 果 該 補 充 與 解 釋 目 的 是, 加 強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過 程 中 所 必 須 履 行 忠 誠 有 禮 及 無 私 正 直 的 義 務, 是 政 府 施 政 有 效 性 的 前 提 條 件 與 道 德 基 礎 同 時, 還 規 範 了 其 違 反 義 務 時 所 須 承 擔 的 紀 律 財 政 民 事 及 刑 事 責 任, 以 督 促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6 參 官 員 問 責 制 之 條 文 解 讀 與 反 思 依 據 澳 門 現 行 的 法 律 規 範 不 難 發 現 主 要 官 員 有 問 責, 是 俗 稱 之 高 官 問 責 制 即 主 要 官 員, 須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制 定 政 策 和 落 實 所 管 轄 施 政 領 域 的 職 務 ; 避 免 決 策 失 誤 措 施 不 力 延 誤 施 政 的 情 況 發 生 7 否 則, 須 負 上 相 對 的 政 治 民 事 財 政 及 刑 事 等 責 任, 在 政 治 上 向 行 政 長 官 承 擔 責 任 8 而 規 範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責 任 可 解 讀 為 官 員 問 責 制 即 領 導 官 員 在 其 部 門 的 職 責 範 圍 內, 有 責 任 忠 誠 地 協 助 政 府 制 定 所 屬 領 域 的 政 策, 如 果 違 反 無 私 正 直 義 務, 破 壞 政 府 的 形 象, 須 負 上 紀 律 特 定 終 止 委 任 民 事 刑 事 及 財 政 責 任 9 顯 然 高 官 問 責 制 有 別 於 官 員 問 責 制 10 然 而, 依 據 上 述 第 384/2010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作 為 補 充 與 解 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行 為 準 則 之 義 務 及 責 任, 主 要 分 為 四 部 分 :1.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義 務 及 相 關 的 法 律 要 求, 忠 誠 有 禮, 協 助 制 定 政 策 及 確 保 其 執 行, 有 效 管 理 負 責 的 組 織, 維 護 政 府 的 形 象 2. 無 私 正 直, 保 密, 迴 避 和 申 報 財 產 3.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違 反 義 務 時 的 責 任, 紀 律 特 定 及 終 止 委 任 責 任, 財 政 民 事 與 刑 事 責 任 4. 總 結 11 本 文 主 要 從 當 中 法 律 條 款 結 合 相 關 理 論 和 構 成 要 件, 作 為 研 究 及 分 析 當 中 的 法 律 規 範 不 難 發 現,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違 反 忠 誠 有 禮 及 無 私 正 直 的 義 務 時, 須 承 擔 相 應 之 責 任, 分 別 有 : 民 事 刑 事 紀 律 財 政 和 特 定 責 任 但 是, 實 際 上 則 沒 有 清 晰 具 體 規 定 相 應 之 後 果 為 此, 本 文 有 必 要 作 岀 解 讀, 尤 其 是 特 定 責 任 之 構 成 要 件 : 6 參 見 第 384/2010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作 為 補 充 性 規 定 以 及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範 7 第 24/2010 號 行 政 法 規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主 要 官 員 通 則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6 條 之 規 定 8 第 112/2010 號 行 政 命 令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主 要 官 員 守 則 第 1 條 第 3 條 之 規 定 9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23 條 之 規 定 及 第 384/2010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作 為 補 充 性 規 定 10 高 官 問 責 制 與 官 員 問 責 制 之 區 分, 本 文 不 在 此 詳 細 論 述 11 第 384/2010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作 為 補 充 性 規 定 第 15 條 之 規 定 4
6 民 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可 解 讀 為 法 律 責 任 12 紀 律 責 任 財 政 責 任 可 解 讀 為 行 政 責 任 行 政 責 任 是 指 : 倘 若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員 沒 有 做 好 職 位 與 其 份 內, 或 內 部 所 制 定 的 行 政 組 織 的 內 容 之 事, 會 受 到 消 極 與 積 極 意 義 上 的 行 政 責 任 特 定 責 任 是 指 : 領 導 人 員 在 其 部 門 的 職 責 範 圍 內, 須 忠 誠 地 協 助 政 府 制 定 所 屬 領 域 的 政 策, 以 及 組 織 及 領 導 其 部 門, 以 便 與 監 督 實 體 緊 密 合 作, 確 保 政 策 的 執 行 13 其 可 解 讀 為 民 事 刑 事 紀 律 和 財 政 責 任 內 所 列 之 法 律 責 任 與 行 政 責 任 以 外 的 追 究 責 任 是 一 種 新 的 追 究 責 任 之 機 制 14 申 言 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在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的 法 定 義 務 或 失 職 情 況 下 的 補 充 規 範, 目 的 是 加 強 保 障 行 政 相 對 人 的 權 力 與 自 由 的 落 實, 具 有 間 接 的 監 督 與 限 制 權 力 膨 脹 的 作 用 15 現 在 讓 我 們 分 析 須 承 擔 相 應 之 法 律 責 任 構 成 要 件, 主 要 有 : 責 任 主 體 行 為 不 法 性 過 錯 產 生 損 害 以 及 因 果 關 係 方 面 1 責 任 主 體 方 面 : 一 般 可 分 為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兩 類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是 指 : 在 公 共 部 門 及 實 體 擔 任 管 理 協 調 及 監 控 工 作 的 人 員, 視 為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反 之, 無 對 應 組 織 單 位 或 組 織 附 屬 單 位 的 官 職, 即 使 有 關 職 務 涉 及 管 理 協 調 或 監 控, 均 不 視 為 領 導 或 主 管 官 職, 但 副 局 長 官 職 除 外 領 導 人 員 主 要 有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 主 要 官 員 辦 公 室 主 任 ; 助 理 廉 政 專 員 及 助 理 審 計 長 ; 副 海 關 關 長 及 助 理 海 關 關 長 ; 警 察 總 局 局 長 助 理 ; 擔 任 領 導 職 務 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及 海 關 專 有 官 職 的 據 位 人 ; 任 何 形 式 的 自 治 機 關 及 自 治 基 金, 以 及 受 專 門 公 法 制 度 約 束 的 自 治 機 關 及 自 治 基 金 的 董 事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等 同 機 關 的 全 職 成 員 ; 以 代 任 制 度 執 行 領 導 職 務 的 人 員 領 導 官 職 還 包 括 : 局 長 ; 副 局 長 主 管 官 職 包 括 廳 長 ; 處 長 ; 科 長 16 因 此,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都 被 排 除 負 特 定 責 任 制 度 之 外 17 2 行 為 不 法 性 方 面 : 行 為 可 分 為 作 為 不 作 為 這 裏 與 刑 事 法 律 規 定 的 作 為 不 作 為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此 處 的 作 為 與 不 作 為 的 方 式 並 不 具 重 要 性, 只 要 作 為 方 式 可 導 致 行 政 行 為 之 標 的 或 範 圍 岀 現 偏 差 即 可 構 成 違 紀 行 為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就 一 個 單 純 的 行 為 不 足 以 引 起 紀 律 懲 罰 制 度 的 適 用 與 規 範 的 行 為 尚 須 具 備 不 法 的 不 12 民 事 責 任 是 指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員 一 般 在 以 其 個 人 身 份 從 事 民 事 活 動 所 引 致 的 民 事 法 律 而 承 擔 的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是 指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員 在 履 行 職 權 時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且 嚴 重 危 害 社 會 且 構 成 犯 罪, 會 依 刑 事 法 律 規 定 而 受 到 相 應 之 法 律 制 裁 13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23 條 領 導 人 員 的 特 定 責 任 之 規 定 14 詳 細 內 容 參 見 第 384/2010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作 為 補 充 性 規 定 以 及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範 15 政 治 責 任 是 指 : 掌 握 國 家 公 共 權 力 者 應 履 行 好 對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事 項 的 管 理 義 務, 正 確 處 理 好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以 服 務 於 經 濟 建 設 作 為 大 局 岀 發 點 最 終 實 現 公 共 政 策 並 推 動 職 責 與 承 擔 責 任 是 核 心 地 位 與 作 用 以 及 民 眾 的 根 本 利 益 道 德 責 任 則 指 : 政 府 的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之 行 為 主 體 的 言 行 必 須 符 合 社 會 要 求 的 基 本 道 德 規 範,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所 必 須 承 擔 的 道 德 義 務, 如 果 違 反 道 德 之 要 求 時 所 應 當 承 擔 之 責 任, 這 是 主 觀 責 任 典 範 16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2 條 第 19 條 和 第 23 條 之 規 定 17 作 為 不 作 為 指 的 是 積 極 的 事 實 與 行 動, 即 是 其 在 意 識 範 圍 內 作 岀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或 義 務 不 作 為 當 然 是 指 不 做 或 不 去 做 法 律 規 定 有 義 務 要 作 岀 之 行 為 5
7 法 性 可 以 理 解 為 上 指 人 員 的 行 為 不 與 特 定 責 任 所 規 範 的 利 益 相 一 致, 從 而 產 生 違 反 職 務 與 權 責 的 規 定 不 法 的 事 實 是 指 領 導 人 員 在 執 行 前 述 之 法 律 規 定 的 違 反 只 要 當 該 事 實 侵 犯 了 一 個 應 當 遵 守 的 職 務 責 任 時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均 構 成 為 不 法 簡 言 之, 事 實 與 義 務 就 是 構 成 特 定 責 任 所 規 定 的 不 法 性 之 基 礎 3 過 錯 方 面 : 過 錯 包 括 故 意 和 過 失 18 故 意 是 指 明 知 故 犯, 有 損 他 人 權 利 或 利 益 或 違 反 法 律 規 章 規 定 和 一 般 適 用 原 則, 又 或 違 反 技 術 性 和 常 識 性 規 則, 而 希 望 或 放 任 其 發 生 的 主 觀 心 理 狀 態 過 失 是 指 應 預 見 自 己 行 為 是 不 法 性 的, 或 由 於 疏 忽 大 意 沒 有 預 見, 或 預 見 但 輕 信 能 夠 避 免 的 主 觀 心 理 狀 態 故 意 和 過 失 是 承 擔 責 任 的 主 觀 要 件 所 以, 如 果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是 不 法, 但 不 是 由 於 故 意 和 過 失, 而 是 由 於 或 處 於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能 預 見 的 情 況 下 而 引 致 的, 這 情 況 就 不 能 認 定 是 違 法 而 追 究 責 任 過 錯 自 然 是 針 對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在 其 主 觀 上 的 過 錯 作 為 評 價 的 主 觀 心 理 意 慾 情 狀 只 要 符 合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23 條 規 定 之 特 定 責 任 即 可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領 導 人 員 在 特 定 責 任 方 面, 往 往 可 成 立 間 接 的 責 任, 主 要 是 令 到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在 政 治 責 任 與 道 德 責 任 方 面 的 要 求 更 高 更 深 層 次 正 如 司 法 見 解 所 言 : 是 人 員 和 事 實 間 心 理 的 聯 繫, 因 所 作 岀 的 行 為 是 可 歸 罪 的, 故 此, 其 在 道 德 上 是 可 譴 責 的, 且 並 非 只 按 照 法 律, 而 是 通 過 其 行 為 和 所 處 的 狀 況 展 現 19 4 產 生 損 害 方 面 : 即 財 產 或 精 神 方 面 的 損 害 倘 若 責 任 因 過 失 而 生 的, 得 定 岀 低 於 實 際 損 失 之 補 償 金 額, 只 要 依 行 為 人 之 過 錯 程 度 行 為 人 與 受 害 人 之 經 濟 狀 況 及 有 關 事 件 之 其 他 情 況 屬 合 理 者 20 有 關 金 額 則 由 法 院 按 衡 平 原 則 訂 定 精 神 補 償 須 達 到 一 定 的 嚴 重 性 才 予 以 考 慮 本 文 探 討 的, 必 須 具 備 損 害 之 結 果 和 確 定 性 由 於 領 導 人 員 失 職 所 引 致 的 損 害, 對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侵 害, 又 或 對 政 府 公 信 力 和 權 威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即 足 夠 成 立 損 害 結 果 的 要 件, 當 然 未 發 生 的 不 能 成 立 損 害 方 面 之 要 件 否 則 不 能 作 為 特 定 責 任 的 損 害 構 成 要 件 5 因 果 關 係 方 面 : 不 法 性 和 損 害 之 間 存 有 適 當 的 因 果 關 係 所 謂 適 當 因 果 關 係, 是 有 此 行 為, 通 常 足 以 產 生 此 種 損 害 反 之, 必 不 產 生 此 種 損 害, 有 此 行 為 通 常 不 產 生 此 種 損 害, 為 適 當 因 果 關 係 因 果 關 係 是 指 損 害 結 果 與 造 成 該 結 果 發 生 之 間 具 有 的 因 果 關 係, 在 特 定 責 任 裡 的 因 果 關 係 可 作 出 適 當 的 擴 張 性 解 釋, 只 要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所 負 責 的 部 門 出 現 失 策, 或 不 力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公 共 利 益, 或 權 益 的 客 觀 事 實 即 可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這 裡 的 因 果 關 係 不 能 與 學 說 或 哲 學 意 義 的 必 然 因 果 關 係 來 理 解 所 以 法 律 不 要 求 其 是 必 然 關 係 還 是 根 本 性 的 因 果 關 係, 只 要 兩 者 具 備 邏 輯 上 的 關 係 即 可 追 究 該 領 導 人 員 的 特 定 責 任 故 意 可 分 為 直 接 故 意, 間 接 故 意, 或 然 故 意 過 失 可 分 為 有 意 識 的 過 失, 與 無 意 識 的 過 失 19 引 自 關 冠 雄 譯, 紀 律 懲 處 法 教 程 (2009),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 第 二 版 ),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岀 版 :36 20 參 見 澳 門 民 法 典 第 489 條 及 第 28/91/M 號 法 令 相 關 的 規 定 21 參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23 條 規 定 6
8 綜 上 所 得, 如 果 有 政 府 官 員 濫 用 職 權 以 權 謀 私 義 務 之 違 反, 正 是 違 反 忠 誠 有 禮 及 無 私 正 直 和 特 定 責 任, 從 而 令 澳 門 政 府 之 聲 譽 嚴 重 受 損, 或 決 策 失 誤 失 職 措 施 不 力 延 誤 施 政 的 情 況 發 生, 又 或 者 犯 了 重 大 錯 誤 導 致 其 應 該 可 以 引 咎 辭 職 的 情 況 下, 須 承 擔 相 應 之 法 律 後 果 可 是, 澳 門 的 做 法, 只 是 返 回 原 來 之 職 位 上 繼 續 工 作 至 退 休, 或 是 調 任 等 等 這 是 由 於 現 行 的 法 律 體 係 裏 沒 有 下 臺 請 辭 與 降 職 作 為 問 責 之 法 律 規 定 之 後 果 正 因 如 此, 會 形 成 一 種 惡 性 循 環, 推 缷 自 己 的 責 任, 規 避 法 律 之 制 裁, 嚴 重 影 響 了 政 府 的 管 治 形 象 和 公 信 力, 導 致 政 府 管 治 能 力 低 下 的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之 原 因 充 分 反 映 岀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之 高 官 官 員 問 責 意 識 自 身 質 素, 法 治 思 維 道 德 政 治 責 任 存 在 不 高 與 薄 弱 22 因 此, 我 們 須 要 進 行 反 思 一 行 政 監 督 的 概 念 與 反 思 行 政 監 督 的 概 念, 學 者 們 有 不 同 的 觀 點 有 人 認 為 : 行 政 監 督 是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按 照 法 定 的 時 限, 程 序 和 方 式, 對 行 政 機 關 自 身 的 行 政 行 為 和 各 社 團 組 織 企 業 單 位 以 及 公 民 的 各 種 行 為 活 動 之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而 進 行 的 行 政 監 察 有 人 認 為 : 行 政 監 督 是 指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社 團 組 織 和 人 民 群 眾 對 行 政 機 關 的 行 使 行 為 和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職 務 行 為 作 合 法 性 及 合 理 性 的 監 督 23 申 言 之, 是 指 由 公 共 行 政 監 督 的 主 體 對 象 內 容 程 式 方 式 手 段 等 要 素 構 成 的 有 機 統 一 體, 以 及 各 要 素 之 間 相 互 依 存 相 互 制 約 和 相 互 作 用 的 關 係 行 政 機 關 的 內 部 自 身 監 督 有 多 種 方 式, 但 主 要 分 為 兩 種 : 一 是 以 公 民 請 願 訴 願 為 核 心 的 自 身 監 督 另 一 種 是 在 行 政 部 門 內 部 設 立 專 職 監 督 檢 查 機 關 進 行 監 督 為 了 更 有 效 地 加 強 行 政 監 督, 促 進 行 政 管 理 科 學 化 法 制 化, 許 多 國 家 在 行 政 機 關 內 部 設 立 了 各 種 約 束 機 制 24 行 政 監 督 可 分 為 內 部 與 外 部 監 督, 前 者 指 上 下 級 之 間 互 相 監 督 即 上 級 機 關 可 對 下 級 機 關 的 監 督, 如 局 級 可 對 廳 級 作 出 監 督 的 作 用, 反 之, 可 對 上 級 提 出 建 設 和 異 議 外 部 監 督 是 指 社 會 及 新 聞 媒 介 的 監 督 換 言 之, 行 政 監 督 就 是 一 種 法 制 監 督, 需 要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為 基 準 及 民 眾 的 意 見 由 於 澳 門 政 府 的 管 治 模 式 和 在 政 策 制 定 的 過 程 中 未 能 充 分 體 現 出 透 明 度 25, 而 每 個 市 民 都 不 能 參 與 反 映 意 見 和 訴 求, 從 而 令 公 共 政 策 不 能 順 利 推 行, 導 致 政 府 的 管 治 失 信 民 望 低 落 儘 管 立 法 機 關 與 行 政 當 局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並 取 得 了 相 當 成 就, 但 是, 當 前 有 關 行 政 監 督 的 法 制 建 設 仍 然 不 足 這 是 因 為 人 治 的 觀 念 還 普 遍 存 在, 而 法 治 意 識 則 淡 薄 以 及 行 政 缺 乏 透 明 度 26 更 缺 乏 有 效 的 監 察 機 制, 有 些 重 要 的 行 政 監 督 的 法 律 仍 沒 有 制 定 出 來 和 完 備, 也 缺 乏 微 觀 的 操 作 性 規 22 陳 慶 雲 (2012), 政 府 管 理 創 新 : 實 踐 與 理 論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出 版 : 婁 勝 華 (2009), 行 政 卷 下 冊 ( 第 一 版 ), 澳 門 基 金 會 出 版 : 行 政 監 督 體 制 25 陳 震 宇 (2011), 現 代 澳 門 社 會 治 理 模 式 研 究 ( 第 一 版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 陳 慶 雲 (2012), 政 府 管 理 創 新 : 實 踐 與 理 論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出 版 :147 7
9 定 故 此, 我 們 應 先 打 破 傳 統 的 行 政 觀 念 人 治 觀 念 蕭 規 曹 隨, 路 徑 依 從 等 之 做 法 繼 而 加 強 政 府 部 門 溝 通, 協 調 分 歧, 勇 於 嘗 試, 創 新 求 變, 求 同 存 異, 和 而 不 同 的 大 開 放 大 包 容 思 維 27 在 不 違 反 澳 門 基 本 法 的 框 架 下 設 立 既 獨 立 於 三 權 分 立 ( 行 政 司 法 立 法 機 關 ) 以 外, 也 獨 立 且 有 別 於 廉 政 公 署 之 行 政 監 督 綜 合 機 關 作 全 方 位 監 察 與 綜 合 執 法 二 完 善 高 官 問 責 制 與 對 策 之 整 合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特 別 是 行 使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權 力 的 形 式 日 漸 多 樣 化, 由 此 引 起 的 責 任 問 題 與 影 響 也 越 來 越 多, 如 要 求 解 決 政 府 對 宏 觀 微 觀 改 革 28 在 宏 觀 方 面, 是 研 究 各 行 政 機 關 之 間 的 關 係, 在 不 同 的 行 政 機 關 是 否 存 在 權 責 重 疊 不 淸 行 政 機 關 的 資 源 分 配 是 否 合 理 與 適 當 均 是 改 革 之 核 心 工 作 微 觀 改 革 方 面, 主 要 是 針 對 公 職 人 員 制 度 的 改 革, 例 如 : 工 作 考 核 評 核 制 度 等 等 故 此, 本 文 認 為, 政 府 在 完 善 與 深 化 高 官 問 責 機 制 之 同 時, 我 們 須 強 化 用 人 為 才, 集 思 廣 益, 切 勿 任 人 唯 親, 人 浮 於 事 的 舊 思 維, 以 及 完 善 主 要 官 員 的 法 律 知 識 之 持 續 培 訓 課 程, 從 而 增 強 高 官 法 律 和 法 治 思 維, 去 開 拓 一 個 嶄 新 的 方 式, 作 為 能 夠 承 擔 責 任 的 高 官 效 應 與 此 同 時, 借 鑒 外 國 或 地 區 的 合 適 現 行 的 政 策, 從 而 提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與 全 面 推 行 陽 光 政 府 高 官 問 責 的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核 機 制 之 初 步 構 想, 以 及 推 行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由 於 重 新 整 合, 具 有 一 定 的 時 代 局 限 性 29, 我 們 可 以 分 段 以 循 序 漸 進 且 合 理 的 方 式 進 行, 深 信, 此 後 能 令 特 區 政 府 高 官 問 責 制 之 完 善 與 調 整 思 路 理 性 化 地 開 創 未 來 1. 提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與 全 面 推 行 陽 光 政 府 由 於 澳 門 的 歷 史 原 因, 經 過 了 改 朝 換 代 所 帶 來 的 變 化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30, 如 黑 箱 行 政, 愛 瞞 事 件 等 等 之 事 件 事 實 上 剝 奪 了 行 政 監 督 主 體 的 知 情 權, 成 為 滋 生 腐 敗 的 溫 床 因 此, 這 種 行 政 操 作 方 式 需 要 改 變, 我 們 在 繼 承 前 朝 政 府 的 優 點 之 同 時, 棄 其 糟 粕, 傳 承 為 陽 光 行 政 提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讓 行 政 行 為, 在 行 政 監 督 主 體 的 監 督 之 下 作 岀, 並 對 行 政 人 員 有 公 正 的 評 價 然 而, 當 務 之 急 是 強 化 管 治 的 認 受 性 強 化 領 導 官 員 的 法 治 意 識 以 及 嚴 格 執 行 平 等 公 開 公 正, 依 法 行 政 31 具 體 做 法 就 是 進 一 步 深 化 推 廣 政 務 信 息 行 政 行 為 公 開 27 楊 允 中 (2012), 政 制 發 展 與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探 索 (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 余 振 李 炳 康 丘 曼 玲 (2000),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改 革 -- 問 題 與 對 策 ( 第 一 版 ),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學 會 出 版 : 余 振 (1996), 澳 門 回 歸 前 後 的 問 題 與 對 策, 名 流 政 策 ( 澳 門 ) 研 究 所 出 版 : 張 元 元 (2009), 澳 門 法 治 化 治 理 中 的 角 色 分 析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 依 法 行 政 所 要 求 的 是 : 行 政 機 關 應 當 嚴 格 依 照 法 定 的 權 限 為 依 據, 在 行 使 法 定 職 權, 在 從 事 行 政 活 動 時, 8
10 實 行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具 透 明, 推 行 陽 光 行 政 是 以 行 政 監 督 的 前 提 故 此, 在 實 現 行 政 權 力 過 程 中, 不 能 隨 意 性 和 無 約 束 性, 更 不 能 夠 持 只 許 州 官 點 火, 不 許 百 姓 點 燈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否 則 會 造 成 部 分 官 員 權 力 的 膨 脹, 所 以, 高 官 們 均 須 緊 記 權 力 源 於 民 眾, 政 府 的 權 力 來 自 人 民 的 授 權, 正 如 有 學 者 所 言 : 權 為 民 所 用, 情 為 民 所 繫, 利 為 民 所 謀 32 從 而 保 障 公 民 的 合 法 權 益, 建 立 具 權 威 性 的 法 律 至 上, 法 治 思 維, 全 面 推 行 陽 光 政 府 高 官 問 責 的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核 機 制 之 初 步 構 想 我 們 有 必 要 先 行 了 解 澳 門 現 行 的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核 制 度, 從 而 探 討 高 官 問 責 的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核 機 制 的 初 步 構 想 考 核 方 式 開 考 是 指 採 用 知 識 考 試 作 為 甄 選 方 法 的 開 考, 可 輔 一 種 或 多 種 甄 選 方 法 : 履 歷 分 析 甄 選 培 訓 專 業 面 試 心 理 測 驗 及 體 格 檢 查 34 任 用 方 式 分 委 任 和 合 同 兩 種 前 者 是 行 政 行 為, 後 者 指 雙 方 合 同 之 任 用 35 委 任 又 可 分 為 臨 時 委 任 定 期 委 任 和 署 任 36 前 者 為 二 年 內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別 轉 為 確 定 委 任 37 現 行 的 法 律 沒 有 規 定 主 要 官 員 ( 包 括 : 各 司 司 長 廉 政 專 員 審 計 長 警 察 總 局 局 長 及 海 關 關 長 ) 之 工 作 考 核 機 制, 僅 透 過 行 政 長 官 提 名 並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之 任 命, 及 由 行 政 長 官 建 議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免 除 其 職 務 主 要 官 員 對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38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之 代 任, 是 由 行 政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之 司 長 以 批 示 指 定 為 之, 而 其 他 官 職 的 代 任 則 由 局 長 批 示 或 合 議 機 關 決 議 予 以 確 定 39 申 言 之, 即 沒 有 對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之 工 作 考 核 方 面 作 岀 相 關 之 規 定, 僅 透 過 履 歷 審 查, 從 被 認 定 具 公 民 品 德 及 與 應 聘 官 職 相 符 的 學 歷, 以 及 適 合 擔 任 相 關 職 務 的 專 業 能 力 和 工 作 經 驗, 且 符 合 進 入 公 共 行 政 的 一 般 及 特 別 要 件 的 人 士 中 選 拔 聘 任 聘 任 以 合 法 性 透 明 度 和 客 觀 性 為 準 則, 並 具 有 公 民 品 德 適 當 的 工 作 經 驗 和 專 業 能 力 擔 任 有 關 必 須 依 法 做 事 包 括 程 序 法 和 實 體 法, 如 違 法 行 使 職 權 時, 應 當 承 擔 相 應 的 行 政 責 任 做 到 不 偏 私 不 歧 視 ; 且 在 平 等 原 則 及 適 度 原 則 公 正 原 則 及 無 私 原 則 謀 求 公 共 利 益 原 則 及 保 護 居 民 權 益 原 則 32 周 亞 越 (2006), 行 政 問 責 制 研 究 [M] 北 京 : 中 國 檢 察 出 版 社 : 楊 允 中 (2011), 科 學 施 政 與 制 度 化 建 設,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 參 見 第 23/2011 號 行 政 法 規 公 務 人 員 的 招 聘 甄 選 及 晉 級 培 訓 第 2 條 定 義 35 可 有 : 單 方 行 為 說 ; 公 法 合 同 說 ; 雙 方 行 為 說 ; 以 受 任 人 同 意 為 條 件 的 單 方 行 為 說 36 署 任 : 指 編 制 內 某 一 職 程 的 職 級 職 位 臨 時 出 現 空 缺 時, 由 同 一 職 程 內 較 低 一 職 級 的 其 他 公 務 員 暫 時 出 任 職 位 出 缺 時 間 須 超 過 30 日 方 可 署 任 37 參 見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62/89/m 號 法 令 第 22 條 第 23 條 之 規 定 38 參 見 澳 門 特 區 基 本 法 第 50 條 及 第 2/1999 號 法 律 政 府 組 織 綱 要 法 第 8 條 主 要 官 員 之 規 定 39 第 26/2009 號 行 政 法 規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第 10 條 及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8 條 代 任 之 規 定 9
11 職 務 者 中 選 任 40 而 主 管 官 職 從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中 聘 任 41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任 用 方 式, 一 般 以 三 年 為 一 期 的 定 期 定 委 任 制 度, 可 續 期 或 自 動 終 止 有 時, 基 於 公 共 機 關 或 組 織 單 位 和 附 屬 單 位 的 整 合 重 組, 往 往 導 致 主 管 人 員 過 剩 的 現 象, 是 因 為 新 組 織 法 規 沒 有 設 立 其 他 的 單 位 予 以 擔 任, 導 致 自 動 終 止 有 時 由 於 調 動 需 要, 原 領 導 官 員 或 主 管 人 員 的 定 期 委 任 期 未 滿 原 因 亦 自 動 終 止, 但 不 包 括 屬 於 兼 任 性 質 的 職 位 42 如 擔 任 司 長 辦 公 室 或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成 員,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以 批 示 任 命 擔 任 之 其 他 公 益 的 官 職 職 務, 會 因 履 行 另 一 職 務 而 終 止 43 簡 言 之, 他 們 的 定 期 委 任 並 非 自 動 終 止 值 得 指 岀 的 是, 局 長 副 局 長 及 廳 長 官 職 從 最 少 具 備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職 務 的 學 士 學 位 的 人 士 中 聘 任 處 長 官 職 從 最 少 具 備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職 務 的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的 人 士 中 聘 任 科 長 官 職 從 最 少 具 備 高 中 畢 業 學 歷 的 人 士 中 聘 任 在 例 外 情 況 下, 可 聘 任 具 備 低 於 上 述 所 指 工 作 經 驗 的 人 士 擔 任 主 管 官 職, 但 須 具 備 擔 任 有 關 官 職 所 需 的 學 歷 或 被 任 用 者 必 須 具 備 擔 任 官 職 所 需 的 工 作 經 驗 44 然 而, 上 述 所 指 具 備 出 任 有 關 官 職 的 特 別 資 格 及 經 証 明 的 專 業 經 驗 的 ( 非 學 士 的 規 定 ) 學 歷 方 面, 是 學 士 以 上 的 碩 士 或 博 士 還 是 低 於 學 士 呢? 而 特 別 資 格 以 及 專 業 經 驗 更 是 一 個 不 確 定 概 念 究 竟 何 謂 專 業 經 驗, 誰 人 才 具 有 專 業 經 驗 呢? 學 歷 不 高 而 又 有 特 殊 身 份 之 人 充 當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位? 這 正 是 因 為 法 律 規 定 未 能 完 善, 存 在 不 確 定 概 念, 漏 洞 和 不 完 備 等 等 所 致 從 而 令 高 官 問 責 不 能 有 效 地 落 實, 更 不 會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造 成 社 會 上 之 不 滿 聲 音 不 斷 沸 騰 民 怨 四 起 依 據 新 的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規 定 : 除 擔 任 領 導 或 等 同 領 導 官 職 的 人 員, 包 括 擔 任 警 察 總 局 局 長 助 理 的 人 員 ; 在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及 各 司 長 辦 公 室 執 行 職 務 的 人 員, 或 具 有 等 同 或 相 同 身 份 的 人 員 ; 警 察 總 局 及 海 關 顧 問 官 職 的 據 位 人 ; 以 臨 時 定 期 委 任 制 度 執 行 職 務 的 人 員 外,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均 須 接 受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45, 即 使 以 代 任 制 度 出 任, 其 工 作 表 現 亦 須 按 相 關 規 定 的 制 度 接 受 評 核 46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可 分 為 平 常 評 核 對 主 管 的 評 核 特 別 評 核 和 簡 要 評 核 四 種 方 式, 採 用 四 種 評 核 方 式 的 主 動 權 均 屬 行 政 當 局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4 條 凡 被 認 定 具 個 人 品 格 及 專 業 操 守 且 顯 示 有 能 力 以 高 度 的 行 為 道 德 準 則 去 弘 揚 所 任 職 務 的 聲 譽 和 威 信 者, 均 被 視 為 具 備 擔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職 的 公 民 品 德 41 第 26/2009 號 行 政 法 規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補 充 規 定 第 2 條 第 5 條 之 規 定 42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第 85/89/m 號 法 令 第 5 條 之 規 定 43 何 金 明 (2003),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概 論 ( 第 一 次 ), 晨 輝 岀 版 有 限 公 司 岀 版 :88 和 第 15/2009 號 法 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16 條 定 期 委 任 可 能 終 止 的 原 因 44 第 26/2009 號 行 政 法 規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補 充 規 定 第 3 條 學 歷 第 6 條 要 件 的 免 除 45 參 見 第 8/2004 號 法 律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原 則 第 1 條 標 的 46 第 31/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一 般 制 度 第 1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47 特 別 和 平 常 工 作 評 核, 前 者 的 對 象 為 臨 時 委 任 人 員 且 適 用 平 常 評 核 程 序 的 方 式 所 針 對 臨 時 委 任 人 員 的 任 期 或 按 特 別 規 定 於 每 一 階 段 完 結 後 或 對 最 後 一 年 所 作 出 的 特 別 評 核 法 進 行 的 評 核 機 制 後 者 的 對 象 是 臨 時 委 任 人 員 以 外 的 人 員 機 10
12 然 而, 新 的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可 以 有 效 地 對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實 績 作 出 評 價, 是 決 定 公 務 員 升 降 奬 懲, 甚 至 是 任 用 與 薪 酬 待 遇 機 制 和 工 作 福 利 發 揮 作 用 的 重 要 之 手 段, 是 加 強 公 務 員 的 管 理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48 但 是, 那 些 條 件 作 為 評 核 項 目 與 比 重, 法 律 則 沒 有 具 體 規 定 為 此, 政 府 製 作 了 簡 要 實 用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手 冊 作 為 一 套 評 核 的 準 則 由 於 澳 門 現 行 的 工 作 評 核 制 度,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標 準 有 所 不 同 ; 有 的 没 用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內 的 評 核 方 式 ; 有 的 採 用 自 己 一 套 的 評 核 方 式 ; 有 的 不 採 用 任 何 評 核 方 式, 即 使 有 上 述 所 指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手 冊 作 為 指 引, 也 必 然 存 在 因 人 而 異 和 不 統 一 的 情 況 岀 現, 這 正 是 工 作 績 效 之 具 體 評 估 未 能 發 揮 評 核 之 功 能 與 具 體 激 勵 效 果 故 此, 我 們 應 當 對 現 行 之 高 官 作 岀 工 作 表 現 的 評 核, 更 是 作 為 工 作 績 效 之 評 核 49 對 評 核 方 式, 可 由 內 部 與 外 部 評 估, 前 者 可 由 所 有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對 其 作 岀 評 核 ; 後 者 則 由 社 會 人 士 對 其 進 行 全 方 位 評 核 而 行 政 問 責 制 之 評 核 是 評 核 行 政 管 理 活 動 效 能 的 一 種 原 則 作 為 評 核 高 官 問 責 的 條 件 又 或 者 說 是 一 種 檢 驗 行 政 活 動 運 行 效 率 的 一 種 程 序 為 此, 本 文 認 為 政 府 應 設 立 有 關 部 門 和 法 律 專 家 組 成 的 專 責 小 組 專 責 小 組 可 以 借 鑒 其 他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相 關 制 度, 並 徵 詢 相 關 部 門 專 業 團 體 及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法 律 意 見 後 制 成 本 法 案 在 此 對 高 官 問 責,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作 為 參 考 之 處 罰 原 則,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評 核 範 圍 擴 至 主 要 官 員 ; 如 獲 優 異 者 可 獲 晉 升 條 件, 當 然 須 制 定 優 異 的 具 體 工 作 表 現 為 基 準 具 前 瞻 性 之 工 作 評 核 等 等 ; 不 大 滿 意 者 則 須 接 受 再 培 訓 或 轉 職 甚 至 對 其 展 開 簡 易 調 查 程 序, 目 的 給 予 改 過 自 身 之 機 會 ; 不 滿 意 者 降 職 下 臺 或 引 咎 辭 職 如 果 評 核 人 以 合 同 形 式 聘 請 則 被 終 止 職 務 或 解 除 職 務 直 屬 上 級 之 領 導 須 負 直 接 間 接 之 行 政 責 任, 而 主 要 官 員 須 負 連 帶 責 任 之 後 果, 嚴 重 者 處 相 同 之 處 罰 此 等 評 定 與 嚴 格 執 行 機 制 有 助 上 下 級 的 互 相 監 督 作 用, 彼 此 監 督 可 提 高 問 責 和 積 極 性 在 立 法 形 式 上, 借 鑒 其 他 早 已 採 用 相 關 制 度 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處 理 方 法, 加 入 上 述 之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核 制 度, 使 整 部 系 統 更 加 顯 得 邏 輯 與 實 效 故 此, 我 們 可 以 先 從 點 到 面 從 易 到 難 從 局 部 到 整 體 從 表 層 到 深 層 由 下 往 上 的 做 法, 將 問 題 提 出 來 50, 結 合 內 升 制 外 補 制 以 吸 納 人 才 政 策, 使 政 府 選 拔 賢 能 精 英 積 極 稱 職 的 官 員 可 由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員 先 行 先 試, 持 摸 著 石 頭 過 河, 結 合 現 時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調 查, 並 與 學 者 法 律 專 家 們 研 究 作 岀 分 析, 得 岀 制 度 中 的 不 足 與 問 題 之 存 在 然 後 在 不 違 反 澳 門 基 本 法 之 框 架 下, 制 定 最 有 效 最 具 創 新 的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估 機 制 至 少 應 作 岀 全 方 位 修 改 與 配 套 措 施 之 完 善 制 對 主 管 的 評 核, 擔 任 主 管 官 職 的 人 員, 即 使 以 代 任 制 度 出 任, 其 工 作 表 現 亦 須 按 本 條 規 定 的 制 度 接 受 評 核 機 制, 簡 要 評 核 簡 要 評 核 屬 局 部 評 核, 並 無 獨 立 作 用 ; 僅 供 在 其 後 緊 接 進 行 平 常 評 核 或 特 別 評 核 時 按 比 例 計 分 之 機 制 48 王 磊 甘 超 (2010) 澳 門 回 歸 十 年 憲 制 發 展 研 究 ( 第 一 次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40 49 可 分 為 個 人 績 效 評 估 和 組 織 績 效 評 估 兩 方 面 前 者 是 後 者 的 基 本 前 提 高 官 問 責 制 之 評 估 可 分 為 內 部 評 估 和 外 部 評 估 50 黃 顯 陳 錫 豪 (1994),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概 述, 法 律 翻 譯 辦 公 室 出 版 :
13 3. 推 行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下 稱 監 察 專 員, 於 1809 年 瑞 典 正 式 設 立 了 監 察 專 員 辦 公 室 該 制 度 原 本 用 來 監 察 法 院 權 力 的 機 構, 後 來 演 變 為 主 要 監 督 行 政 當 局 的 機 構 51 監 察 專 員 由 議 會 從 具 有 傑 出 法 律 才 能 和 品 性 正 直 的 人 士 中 選 舉 一 名 或 數 名 擔 任 52, 其 任 務 在 於 保 護 公 民 不 受 行 政 機 關 濫 權 擅 斷 的 侵 害 53 監 察 專 員 可 以 出 席 任 何 法 院 或 行 政 機 關 的 審 議 會, 並 有 權 查 閱 任 何 法 院 或 行 政 機 構 的 會 議 紀 錄 和 其 他 文 件 任 何 法 院 行 政 機 構 以 及 國 家 或 市 政 當 局 的 公 務 員 應 向 監 察 專 員 提 供 其 所 需 要 的 情 況 或 報 告 處 於 監 察 專 員 監 督 權 之 下 的 任 何 人 也 有 責 任 履 行 上 述 的 義 務 任 何 檢 察 官 都 應 按 要 求 協 助 監 察 專 員 54 監 察 專 員 由 國 家 保 障, 一 般 不 會 被 去 職 的 法 律 賦 予 監 察 專 員 的 三 種 權 力 中 佔 有 獨 特 的 位 置 從 而 開 闢 了 新 的 途 徑, 其 獨 立 於 司 法 機 構, 既 不 從 屬 於 行 政 機 關, 也 不 受 議 會 干 預 即 使 監 察 專 員 向 議 會 作 年 度 報 告, 議 會 也 無 權 向 其 作 出 指 示 法 律 還 賦 予 監 察 專 員 視 察 權 建 議 權 和 起 訴 權 以 及 有 權 進 行 調 查, 還 可 以 通 過 議 會 公 開 報 告 等 方 式 對 政 府 部 門 施 加 壓 力, 以 此 達 到 監 察 的 目 的 55, 實 行 公 共 機 構 監 管 保 證 公 共 權 利 的 正 常 行 使 運 作 確 保 行 政 機 關 在 執 行 公 務 中 公 平 對 待 行 政 相 對 人 既 彌 補 了 司 法 的 不 足 與 缺 陷, 又 維 護 了 公 民 的 合 法 權 利, 亦 解 決 民 眾 訴 願 與 糾 紛 56 當 監 察 專 員 進 行 監 察 時, 如 發 現 法 律 和 政 策 岀 現 弊 端 時 有 權 提 出 立 法 建 議 案 如 發 現 有 關 部 門 存 在 問 題, 在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案 件, 可 以 以 檢 察 官 的 身 份 代 表 國 家 向 法 院 提 起 公 訴 以 及 有 處 罰 權 如 果 發 現 某 一 官 員 的 決 定 或 行 為 不 充 分, 不 恰 當 或 不 明 智, 但 又 未 嚴 重 到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程 度, 監 察 專 員 會 告 知 該 官 員 應 如 何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比 如 : 警 告 勒 令 改 正 不 適 當 的 行 政 行 為 賠 償 甚 至 給 予 相 年, 瑞 典 刑 法 典 的 一 項 修 正 案 規 定, 失 職 和 疏 忽 職 守 僅 在 故 意 或 嚴 重 玩 忽 職 守 的 情 況 下 才 判 以 刑 罰, 從 此, 專 員 實 際 上 主 要 受 理 不 足 以 起 訴 的 案 件, 其 處 理 方 式 是 提 出 警 告 批 評 和 改 正 錯 誤 的 建 議, 以 調 解 形 式 幫 助 官 員 執 行 政 策 因 而 目 前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這 項 職 權 的 行 使 呈 日 趨 減 少 的 趨 勢 瑞 典 :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公 署 中 國 反 腐 倡 廉 網 根 據 瑞 典 憲 法 第 2 條 規 定 : 議 會 應 選 出 一 名 或 數 名 監 察 專 員, 負 責 根 據 議 會 的 指 示 對 公 務 員 執 行 法 律 與 其 他 法 規 的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53 吳 天 昊, 挪 威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與 人 權 保 護, 發 佈 時 間 : 根 據 瑞 典 憲 法 第 19 條 規 定 55 根 據 瑞 典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指 令 法 第 2 條 規 定 : 監 察 專 員 監 督 法 院 行 政 機 關 及 地 方 和 區 域 性 政 府 機 構 及 其 公 職 人 員 和 僱 員, 監 督 其 工 作 涉 及 公 共 權 力 行 使 的 其 他 個 人 公 共 企 業 中 的 官 員 和 僱 員 等 及 第 19 條 規 定, 監 察 專 員 有 義 務 盡 快 告 知 投 訴 人 對 案 件 的 處 理 意 見 除 在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視 察 中 可 以 提 出 口 頭 控 訴 外, 控 訴 一 般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出 提 出 控 訴 的 法 定 期 限 為 兩 年 56 胡 建 森 (2007), 世 界 行 政 法 院 制 度 研 究 ( 第 一 版 ), 武 漢 大 學 岀 版 社 :316 12
14 關 的 行 政 人 員 以 停 職 和 撤 職 的 處 分 57 亦 有 權 將 全 年 的 監 察 事 項 彙 編 後 以 年 報 形 式 向 社 會 公 開 發 布, 以 及 向 新 聞 界 公 佈, 目 的 尋 求 社 會 輿 論 力 量 的 支 持, 同 時 增 加 工 作 的 公 開 化 與 透 明 度 58 今 天 的 議 會 的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在 憲 法 中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與 當 時 的 制 度 基 本 上 是 一 樣 的, 仍 然 一 直 以 無 償 為 民 眾 服 務, 對 申 訴 和 求 助 之 公 民 來 者 不 拒, 即 使 期 限 已 過 整 個 程 序 公 民 不 須 承 擔 任 何 的 經 濟 負 擔 這 是 議 會 的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不 同 於 司 法 救 濟 的, 該 制 度 一 直 為 民 眾 帶 來 了 最 大 好 處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監 察 專 員 本 身 也 是 受 到 監 督 和 法 律 制 約 的 機 構 在 行 政 上 對 議 會 或 立 法 機 關 負 責, 如 果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有 違 法 行 為, 也 有 相 應 的 司 法 程 序 對 其 提 起 訴 訟 因 為 權 力 的 制 約 是 法 治 國 家 的 基 本 要 求 59 根 據 瑞 典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辦 公 室 國 際 部 主 任 介 紹 : 該 制 度 於 1810 年 開 始 實 施 至 今, 在 100 多 年 時 間 裡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是 世 界 上 最 古 老 的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被 視 為 對 國 際 憲 法 制 度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貢 獻 亦 是 世 界 上 各 國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的 鼻 祖 60 後 來 被 許 多 國 家 所 採 用 與 效 仿 目 前, 全 世 界 大 約 有 60 個 左 右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設 立 了 與 瑞 典 監 察 專 員 職 能 大 致 相 同 的 職 位, 包 括 英 國 南 非 泰 國 阿 根 廷 中 國 香 港 等 等 61 綜 上 所 述, 瑞 典 的 行 政 監 察 制 度 ; 其 權 力 不 屬 於 立 法 權, 既 不 屬 於 司 法 權, 也 不 屬 於 行 政 權 顯 然 這 制 度 是 西 方 傳 統 的 三 權 分 立 模 式 的 一 種 創 新 和 改 造, 具 有 權 威 性 獨 立 性 並 接 受 監 督 的 特 點 62 澳 門 是 否 值 得 引 入 該 制 度? 本 文 認 為,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在 立 法 工 作 方 面, 確 實 取 得 了 很 大 進 展, 但 仍 有 不 足, 因 此, 應 該 繼 續 努 力 例 如, 行 政 監 督 方 面, 社 團 成 員 通 過 進 入 政 府 的 諮 詢 系 統, 參 與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執 行, 這 種 參 與 也 可 以 視 為 一 種 監 督 63 由 於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歷 史 最 長 權 力 最 大 影 響 也 最 廣, 而 且 最 具 代 表 性 若 要 加 強 對 行 政 權 力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預 防 和 懲 處 官 員 濫 用 權 力 和 違 法 亂 紀, 我 們 可 以 從 其 基 礎 上 結 合 實 際 情 況 作 進 一 步 深 化 完 善 與 建 設, 一 方 面 制 定 出 當 前 還 沒 有 但 確 實 需 要 的 法 律, 保 證 執 法 必 嚴 有 法 可 依 有 章 可 循 ; 另 一 方 面 要 57 王 志 榮, 西 方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特 點 及 啟 示, 發 佈 時 間 : 裏 陽 市 中 級 人 民 院 58 瑞 典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和 促 進 良 好 執 政 人 大 與 議 會 網 : 59 同 上 60 何 雨 亭, 瑞 典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監 督 法 院 制 度, 發 佈 時 間 : 轉 引 自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中 國 論 文 網 62 挪 威 瑞 典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制 度 的 考 察 和 思 考 市 信 訪 辦 張 元 元 (2009), 澳 門 法 治 化 治 理 中 的 角 色 分 析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226 13
15 繼 續 完 善 現 有 的 但 在 操 作 實 施 中, 發 現 其 確 有 不 足 的 相 關 法 律 必 要 時 可 將 它 們 整 合 起 來, 又 或 者 將 文 獻 梳 理, 統 一 起 來 作 討 論 研 究 得 岀 法 律 真 理, 對 於 澳 門 法 治 化 治 理 的 整 體 性 規 範 起 到 積 極 作 用 從 而 提 高 其 權 威 性 和 規 範 性, 而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則 提 供 了 可 借 鑒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肆 結 論 綜 上 所 述, 澳 門 由 傳 統 行 政 漸 漸 進 入 一 個 法 制 行 政, 我 們 需 要 一 個 成 熟 的 公 民 社 會, 實 施 高 官 員 問 責 制 正 是 邁 向 一 個 公 民 社 會 的 條 件 一 方 面, 政 府 既 要 加 強 對 公 民 的 教 育, 提 高 公 民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和 法 制 觀 念, 只 有 高 素 質 的 公 民 才 會 造 就 高 效 和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64 也 絕 不 能 忽 視 對 決 策 用 人, 工 作 績 效 和 廉 政 建 設 完 善 責 任 追 究 機 制, 否 則 問 責 制 徒 具 空 文, 流 於 形 式, 就 不 能 發 揮 全 方 位 作 用 65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應 持 揚 長 避 短 取 其 精 華 重 點 突 破 吸 納 外 界 人 才, 發 揚 傳 統 前 提 下 加 速 現 代 化 進 程, 並 強 化 高 官 問 責 與 法 治 思 維, 促 使 政 府 設 立 高 官 問 責 之 工 作 考 核 與 評 核 機 制 以 及 完 善 行 政 監 督 機 制, 盡 快 引 入 瑞 典 的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我 們 深 信, 採 用 這 些 制 度 有 利 於 行 政 權 之 內 部 外 部 監 督 機 制 之 強 化 與 完 善, 並 對 於 健 全 特 區 政 府 管 治 具 有 積 極 作 用 縱 使, 澳 門 現 行 之 高 官 問 責 制, 雖 經 過 多 次 的 努 力 修 改 與 完 善, 但 是, 仍 然 有 必 要 配 合 現 時 社 會 實 際 情 況, 廣 泛 吸 收 和 借 鑒 西 方 國 家 的 成 功 經 驗, 制 定 適 合 本 澳 之 新 觀 念, 新 創 意, 新 思 維, 新 管 理 的 高 官 問 責 機 制, 從 而 提 升 高 官 的 敬 業 水 平 和 施 政 績 效, 從 而 構 建 一 個 勤 政 高 效 強 政 勵 治 清 正 廉 潔 問 責 政 府 以 及 依 法 行 政 的 公 務 員 治 澳 之 隊 伍 另 一 方 面, 要 使 主 要 官 員 與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不 要 盲 目 決 策 失 職 和 瀆 職 的 情 況 出 現 ; 要 使 高 官 問 責 制 度 順 利 執 行 且 恆 之 有 效, 不 但 要 落 實 行 政 道 德 和 法 律 責 任, 而 且 還 要 落 實 政 治 責 任 更 要 擬 制 法 律 文 本 及 立 法 理 由 陳 述, 期 望 能 起 到 拋 磚 引 玉 的 效 果, 藉 此 引 起 更 多 專 家 學 者 們 的 興 趣, 為 澳 門 正 在 推 行 高 官 問 責 制 的 落 實 ; 完 善 政 府 管 治 機 制, 多 提 意 見 以 及 發 表 論 文 以 供 立 法 者 參 考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在 施 政 理 念 方 面, 須 強 化 主 要 官 員 與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對 社 會 承 擔 責 任, 同 時, 本 文 期 望 讓 社 會 大 眾 可 共 同 參 與, 積 極 地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去 完 善 法 律, 才 能 解 決 澳 門 政 府 管 治 的 完 善 與 問 題, 所 構 建 的 相 關 解 決 澳 門 的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之 問 題, 均 以 民 意 先 行 作 為 依 歸 作 為 政 策 作 為 制 定 與 推 動 的 最 高 原 則, 對 提 升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與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之 專 業 水 準, 與 法 治 思 維 作 岀 高 素 質 的 推 動, 以 帶 動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整 體 的 法 律 水 平 這 些 都 是 關 係 到 澳 門 政 府 管 治 行 政 管 理 之 完 善 更 是 政 府 績 效 治 理 的 內 容 極 具 重 要 且 意 義 深 遠 64 楊 允 中 (2012), 政 制 發 展 與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探 索 (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 鄧 木 佳 (2011), 行 政 第 24 卷, 總 第 91 期, No.1, 香 港 高 官 問 責 制 的 實 踐 經 驗 對 提 升 澳 門 管 治 能 力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14
16 最 後, 在 此 衷 心 謝 謝 貴 局 對 本 人 作 岀 指 導 也 藉 此 感 謝 本 文 曾 借 用 各 位 學 者 專 家 們 的 典 故 與 章 句, 使 本 文 撰 寫 之 完 善 政 府 管 治 機 制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參 考 文 獻 1 陳 慶 雲 (2012) 政 府 管 理 創 新 : 實 踐 與 理 論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第 一 版 ) 澳 門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出 版 2 余 振 李 炳 康 丘 曼 玲 (2000),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改 革 --- 問 題 與 對 策 ( 第 一 版 ) 澳 門 :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學 會 出 版 3 楊 允 中 (2007), 公 共 行 政 建 設 與 法 制 完 善,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研 究 中 心 15
17 4 楊 允 中 (2009) 何 厚 鏵 : 行 政 長 官 施 政 報 告 匯 編 (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出 版 5 張 元 元 (2009), 澳 門 法 治 化 治 理 中 的 角 色 分 析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6 李 燕 萍 (2012), 濠 江 法 治 論 衡, 澳 門 學 者 同 盟 出 版 7 蕭 蔚 雲 (2005), 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制 ( 第 一 版 ),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出 版 8 王 磊 甘 超 英 (2010), 澳 門 回 歸 十 年 憲 制 發 展 研 究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9 楊 允 中 饒 戈 平 (2011),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與 澳 門 特 區 的 發 展 ( 第 一 版 ), 澳 門 基 本 法 推 廣 協 會 岀 版 10 胡 建 森 (2007), 世 界 行 政 法 院 制 度 研 究 ( 第 一 版 ), 澳 門 基 本 法 推 廣 協 會 岀 版 武 漢 大 學 岀 版 社 11 黃 顯 陳 錫 豪 (1994),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概 述, 法 律 翻 譯 辦 公 室 出 版 12 何 金 明 (2003),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概 論 ( 第 一 版 ), 晨 輝 岀 版 有 限 公 司 岀 版 13 婁 勝 華 (2009) 行 政 卷 下 冊 ( 第 一 版 ), 澳 門 基 金 會 出 版 14 澳 門 經 濟 學 會 (2000), 澳 門 2020, 未 來 20 年 還 景 目 標 與 發 展 策 略, 澳 門 發 展 策 略 研 究 中 心 與 出 版 15 米 健 (2001), 澳 門 法 律 改 革 與 法 制 建 設 ( 第 一 版 ),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16 行 政 公 職 局 組 織 績 效 及 運 作 製 作 (2012),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行 政, 行 政 公 職 局 出 版 17 余 振 (1996), 澳 門 回 歸 前 後 的 問 題 與 對 策, 名 流 政 策 ( 澳 門 ) 研 究 所 出 版 18 陳 震 宇 (2011), 現 代 澳 門 社 會 治 理 模 式 研 究 ( 第 一 版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19 鄭 宇 碩 陳 廣 漢 周 運 源 (2000), 反 思 與 前 瞻 澳 門 回 歸 暨 港 澳 與 內 地 關 係 探 索, 天 地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出 版 20 孔 繁 清 余 振 (2010), 中 國 和 平 發 展 機 遇 與 挑 戰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出 版 21 何 勤 華 (2000), 德 國 法 律 發 達 史 ( 第 一 版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22 王 名 揚 (2003), 法 國 行 政 法 ( 第 三 版 ), 北 京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23 塞 德 曼 ( 美 ); 溤 玉 軍 俞 飛 譯 (2006), 發 展 進 程 中 的 國 家 與 法 律 : 第 三 世 界 問 題 的 解 決 和 制 度 變 革 ( 美 ),( 第 一 版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參 考 論 文 1 龐 欣 新, 提 升 公 共 管 治 能 力 2012 兩 岸 四 地 學 術 研 討 會 紀 要 行 政 第 25 卷, 總 第 98 期,2012 No.4, 紀 念 澳 門 廉 政 十 載 倡 廉 守 法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2002),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岀 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個 印 務 局 2 社 區 工 作 與 均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 兩 岸 四 地 (2007)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第 一 版 ),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岀 版 3 楊 允 中 (2011), 科 學 施 政 與 制 度 化 建 設,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4 楊 允 中 (2012), 政 制 發 展 與 一 國 兩 制 理 論 探 索 (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 第 一 版 ), 澳 門 理 工 學 16
18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5 傅 思 明, 美 國 的 行 政 問 責 制, 來 源 : 學 習 時 報 年 03 月 08 日 6 瑞 典 議 會 監 察 專 員 制 度 和 促 進 良 好 執 政, 人 大 與 議 會 網 : 7 傅 小 隨, 從 行 政 問 責 製 到 公 務 問 責 制 8 從 香 港 最 低 工 資 立 法 重 新 審 視 管 治 和 空 洞 化 概 念 林 朝 暉 Terence Lin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17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 澳 門 大 學 劉 伯 龍 ** 龐 欣 新 摘 要 : 目 前, 橫 琴 島 開 發 已 全 面 拉 開 序 幕, 澳 門 大 學 已 正 式 進 駐 橫 琴 珠 海 方 面 已 投 入 巨 資,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中 央
2013 Cross-strait Academic Conference on Enhancement of Public Governance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劉 伯 龍 龐 欣 新 澳 門 大 學 09/10/2013 澳 門 Macao 細 節 出 成 績 :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政 策 探 討 * 澳 門 大 學 劉 伯 龍 ** 龐 欣
课题调查对象:
1 大 陆 地 方 政 府 大 文 化 管 理 职 能 与 机 构 整 合 模 式 比 较 研 究 武 汉 大 学 陈 世 香 [ 内 容 摘 要 ] 迄 今 为 止, 大 陆 地 方 政 府 文 化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已 经 由 试 点 改 革 进 入 到 全 面 推 行 阶 段 本 文 主 要 通 过 结 合 典 型 调 查 法 与 比 较 研 究 方 法, 对 已 经 进 行 了 政 府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2010 2010 2011 2009 2007 2011 23
A 18 * A 18 A D035. 1 A 1674-2486 2015 02-0022 - 25 Bennett 1976 Cell 1977 Whyte 1974 * chennabo@ mail. sysu. edu / 12YJC840048 13YJA810002 985 22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Examinations have long been adopting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public officials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tradition in our country. For centuries, the examination system, incorporated with fairness, has
附件1:
附 件 1: 全 国 优 秀 教 育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推 荐 表 单 位 名 称 : 西 南 大 学 论 文 题 目 填 表 日 期 :2014 年 4 月 30 日 数 学 小 组 合 作 学 习 的 课 堂 管 理 攻 硕 期 间 及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一 年 内 获 得 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成 果 作 者 姓 名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学 科 专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不 動 產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鄭 博 文 博 士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法 律 保 障 研 究 生 : 呂 芳 雄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保 障 謝 誌 名 師 指 導 片 刻, 勝 君 苦 讀 終 日 對 於 離 開 學 校 相 當 多 年 又 坐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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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世 界 上 任 何 國 家, 無 論 其 制 度 之 成 長 發 展 與 運 作, 均 受 到 自 身 傳 統 文 化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雖 非 一 定 適 合 於 我 國, 但 人 類 的 需 求 相 近, 文 化 的 演 化 常 有 趨 同 性 (convergence), 本 於 他 山 之 石,
廣州舊城區的保護和發展
黄 爲 爲 爲 爲 塲 爲 茘 爲 爲 爲 爲 産 统 装 爲 爲 爲 爲 爲 爲 爲 茘 衞 産 爲 塲 爲 爲 爲 爲 爲 滙 爲 滙 爲 爲 爲 爲 爲麽麽 强 迹 啓 啓 産 産 [1] [2] [3] [4] 20 [5] 2000 [6] [7], 20 [8] http://www.gz.gov.cn2002.7.14 [9] 2000.4 [10] [11] 20 2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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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 列 哪 一 個 是 胃 經 在 胸 部 的 走 向? A. 中 線 旁 開 0.5 寸 B. 中 線 旁 開 2 寸 C. 中 線 旁 開 4 寸 D. 中 線 旁 開 6 寸 E. 2 大 腸 經 和 肺 經 在 何 處 相 會? A. 拇 指 的 橈 側 B. 拇 指 的 尺 側 C. 食 指 的 橈 側 D. 食 指 的 尺 側 E. 3 脾 經 在 何 處 行 于 下 肢 内 側 面
4 10% 90%
2016 7 33 4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Jul. 2016 Vol. 33 No. 4 doi 10. 3969 /j. issn 1007-6522. 2016. 04. 008 201701 D035 A 1007-6522 2016 04-0098-14 1 2016-03-09 GH16049 GH16047 19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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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 敍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型 塑 我 國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之 研 究 研 提 單 位 : 法 規 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摘 要 有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正 確 之 價 值 及 倫 理 觀 念, 乃 是 建 構 良 好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石 而 一 個 負 責 任 有 應 變 力 的 政 府, 為
ABSTRACT ABSTRACT Based on analyzing public corpor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aper studies basic theories of public legal establishment, with our country s reality in the social transferring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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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選 擇 題 1. 師 說 : 巫 醫 樂 師 百 工 之 人, 君 子 不 齒, 今 其 智 乃 反 不 能 及 君 子 不 齒 意 謂 : (A) 不 足 君 子 掛 齒 (B) 君 子 不 屑 與 之 同 列 (C) 使 君 子 不 敢 輕 視 (D) 使 君 子 感 到 羞 辱 2. 道 之 所 存, 師 之 所 存 也 意 謂 : (A) 凡 通 曉 道 業 之 人, 皆 可 為 吾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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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稿 類 別 : 生 物 類 篇 名 : 中 耳 的 主 要 疾 病 中 耳 炎 作 者 : 周 譽 積 市 立 大 理 高 中 高 307 班 李 宗 遠 市 立 大 理 高 中 高 307 班 林 岑 聿 市 立 大 理 高 中 高 307 班 指 導 老 師 : 牟 建 明 老 師 - 0 - 壹 前 言 中 耳 的 主 要 疾 病 中 耳 炎 一 研 究 目 的 我 們 常 聽 到 一 些
标题
澳门蓝皮书 澳门公共行政发展 刘伯龙 陈慧丹 摘 要: 回归以后, 澳门特区政府在行政改革方面基本采取 固本培 元 的方针, 以稳定发展为主, 激进改革为辅 随着澳门赌权开放, 高速 发展的澳门经济促使澳门特区政府加快行政改革的步伐 特区政府在 2006 年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 并取得一些成绩, 但澳门行政改革仍有很长 的路要走, 而且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 行政改革 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cademic Research 39 Brandr, 意 思 是 烧 灼 烙 印, 最 早 用 这 种 方 式 来 标 记 家 畜 等 来 区 别 私 有 财 产 朗 文 当 代 高 级 英 语 词 典 21 世 纪
38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学 术 研 究 商 标 战 略 : 升 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品 牌 战 略 的 必 由 之 路 基 于 2013 年 度 前 百 家 事 务 所 商 标 相 关 情 况 的 实 证 分 析 吴 杰 周 鑫 泽 摘 要 品 牌 战 略 是 推 动 行 业 做 强 做 大 走 出 去 的 有 力 法 宝 本 文 从 全 新 的 商 标 角 度, 以 2013 年
2012 1 162 CREDIT REFERENCE No. 1 2012 Serial NO. 162 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欟 100054 F832. 4 A 1674-747X 2012 01-0001 - 12 30 1 1999 1999 10 1 10 2012-01 - 10 1958-1 1 1999 1 10
Oates U
2018 3 94 233030 30 20002015 F061. 5 F062. 1 A 1671-9301 2018 03-0053-11 DOI:10.13269/j.cnki.ier.2018.03.005 1 1994 2018-02-22 2018-04-26 1981 13&ZD025 1708085MG172 KJ2018A0442 2017ZD003 53 2 3 4 5 Oates
UDC The Policy Risk and Prevention in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
10384 200106013 UDC The Policy Risk and Prevention in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 2004 5 2004 2004 2004 5 : Abstract Many scholars have discussed the question about the influence of the policy on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Local Governance: Function and Limitation A Case Study of Non-local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Chen Shengyong,Ma Bin Abstract: Since 1990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nzhou model
5 : : 37 ( ),,,, [1 ] (P193),, [2 ] (P1 ),,,?,,??, ( ), ( ) ( ) ( ),, [3 ] (P ) [4 ] (P ) [5 ] (P ) [6 ] (P ),,,, [
23 5 2005 9 ( )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3,No. 5 Sep. 2005 : (, 200240) :,,, ;,,, ;,,,,, : ; ; :DF3 :A :100020208 (2005) 052036211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資 料 目 錄 一 程 序 表... 1 二 委 員 名 冊... 3 三 報 告 事 項 ( 一 )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5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13 (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交 通 部 政 風 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資 料 目 錄 一 程 序 表... 1 二 委 員 名 冊... 3 三 報 告 事 項 ( 一 )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5 秘 書 單 位
,7 8,9 10,11 (1) (2) (3)
J Chin Med 18(3,4): 129-146, 2007 129 1,3 2 2 2 4 4 4 1 2 3 4 96 10 5 96 11 7 Delphi Method Content Validity Index, CVI0.81 2 3 1 2 123 03-3196200 3302 E-mail [email protected] 130 3 4 5 6,7 8,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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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編 號 :EPA-100-FA11-03-A07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委 託 研 究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期 末 報 告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 冠 嘉 協 同 主 持 人 : 顏 秀 慧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 江 國 瑛 連 奕
Social Organization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Non -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 Non - 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T
80 2012 6 1674-5205 2012 06-0080- 011 100871 Abstract Pursuant to relevant laws social organizations can be societies private non - enterprise entities or foundations and they can be terminated by canceling
. STEM OER STEM 600 STEM CCSS STEM CCSS STEM ISTE Indiana Department of STEM Education 2013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10 STEM 2017 S
23 3 2017 6 Open Education Research Vol. 23 No. 3 Jun. 2017 STEM 1 2 1 1 1 1. 475004 2. 475004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G443 A 1007-2179 2017 03-0050-12 STEM 2011
1 科 学 谋 划, 有 序 促 进 扶 贫 工 作 的 持 续 发 展 1.1 科 学 定 位, 精 准 发 现 地 方 的 需 求 按 照 国 家 生 态 功 能 区 的 划 分, 库 伦 旗 属 重 点 生 态 保 护 开 发 区 这 里 生 态 环 境 优 良 特 色 作 物 资 源 优 势
Major Strategy and Policy Research on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精 准 扶 贫 中 科 技 的 作 用 * 中 国 科 学 院 内 蒙 古 库 伦 旗 扶 贫 对 策 与 成 效 1 张 铜 会 2 唐 炜 1 中 国 科 学 院 寒 区 旱 区 环 境 与 工 程 研 究 所 兰 州 730000 2 中 国 科 学 院 科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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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 2014 8 Open Education Research Vol. 20 No. 4 Aug. 2014 200062 G72 A 1007-2179 2014 04-0100 - 11 GDP 3000 50% 2014-2020 1978-2013 1. 7 7. 3 17. 9% 53. 7% 1. 02 193 658 2173 2005 1998 20113 53. 73%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1 Vol. 3 6 No. 1 36 2 0 1 8 1 Hebei Law Science Jan. 2 0 1 8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8. 01. 011 511436 DF36 A 1002-3933 2018 01-0117-13 Study 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n the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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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 1 93 12 31 93 4 1 95 12 31 93_04_05 I IV V VI X XII II III IV The sever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hazards happens all the time in Taiwan, causes lots harms and damages made the society put
中國博物館的行政體制與發展現況
1949 1949 21 1955 50 27 28 1958 1961 350 1962 221 2005 1983 (ICOM) 29 1 1988 (2001)(2002) 1 2002 30 (2003) (GA27-2002) (2003) (2004) (2005) (2007) 1 3 31 4 30 5 31 (GA27-2002) 1. 31 2008 3 20% 6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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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巡 查 員 口 訪 計 畫 The Oral Account Investigation of Park Rangers at Yushan National Park 受 委 託 者 : 台 灣 生 態 學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鐘 丁 茂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國 信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目 錄 表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中 國 地 方 自 治 學 會 研 究 主 持 人 : 紀 教 授 俊 臣 協 同 主 持 人 : 魏 律 師 早 炳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核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RDEC-RES-098-018( 政 策 建 議 書 ) 地 方 公 務 員 職 等 調 整 之 研
标题
亲 历 国 有 经 济 改 革 贾 和 亭 1 1982 年 8 月, 我 从 北 京 经 济 学 院 毕 业, 分 配 到 北 京 市 政 府 研 究 室 随 后, 被 安 排 到 北 京 市 经 委 企 业 管 理 处 实 习 锻 炼, 和 尹 光 华 共 事 一 年 后, 尹 光 华 调 国 家 体 改 委 工 作, 在 她 的 引 荐 下, 我 于 1983 年 底 调 入 国 家 体 改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raining of Civil Service by Applying Lear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ase Study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Ci
善 用 學 習 科 技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之 效 能 : 以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學 習 科 技 之 建 構 與 運 用 為 例 蔡 璧 煌 鍾 廣 翰 摘 要 公 務 人 員 的 素 質 代 表 一 國 國 力, 除 攸 關 國 家 施 政 外, 也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之 發 展, 因 此 如 何 善 用 學 習 科 技 協 助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與 管 理, 未 來
* NPO ** NPO NPO 1998 NPO NPO NPO NPO NPO NPO N P O * ** NPO
* NPO ** NPO NPO 1998 NPO NPO NPO NPO NPO NPO N P O * ** NPO 20106058 133 C hina Nonprofit Review NPO NPO NPO NPO NPO NPO NPO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20 134 NPO NPO NPO NPO NPO NPO NPO NGO 1 NPO 2
大研究生教育的展与改革的几
两 岸 公 立 大 学 治 理 结 构 改 革 政 策 之 比 较 基 于 大 学 法 和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分 析 李 海 燕 摘 要 : 公 立 大 学 治 理 结 构 改 革 总 是 在 公 共 政 策 指 导 下 开 展 起 来 的 上 世 纪 末 以 来, 海 峡 两 岸 均 依 循 从 中 央 集 权 的 管 制 到 大 学 自 治 和 多 元 善 治 的 路 径, 通 过 强 制
标题
012 Journal of Library Science in China 嘉 兴 模 式 的 延 伸 与 深 化 : 从 总 分 馆 体 系 到 图 书 馆 服 务 体 系 李 超 平 摘 要 嘉 兴 模 式 包 含 两 个 体 系 : 一 是 以 总 分 馆 为 核 心 的 公 共 图 书 馆 服 务 体 系, 二 是 跨 系 统 的 图 书 馆 服 务 联 盟 体 系 研 究 发 现, 从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公 务 员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的 研 究 A STUDY OF TRAINING NEEDS ANALYSIS ON CIVIL SERVANTS OF HUADU DISTRICT IN GUANGZHOU 作 者 姓 名 : 黄 宁 宁 领 域 ( 方 向 ): 公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公 务 员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的 研 究 分 类 号 :C93 单 位 代 码 :10183 研 究 生 学 号 :201223A022 密 级 : 公 开 研 吉 林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专 业 学 位 ) 黄 宁 宁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公 务 员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的 研 究 A STUDY OF TRAINING NEEDS ANALYSIS
,,,,, (,1988: 630) 218
* 1 19 20 * 1,,,,, (,2006) 217 2018. 1 1959 453 1959 472 1 20 20 1928 1929 2014 20 30 1,,,,, (,1988: 630) 218 2003 405 1930 2005 1 2005 2 20 20 1930 2003 405 1934 1936 2003 411 2003 413 2005 206 2005 219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Rebuilding The Golden Town Everyday Life and Space at Jin-gua-shi 1897-1987.. ABSTRACT Rebuilding The Golden Town Everyday Life and Space at Jin-gua-shi ABSTRACT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formation of
基 本 資 料 - 本 報 告 書 以 環 保 再 生 紙 影 印
基 本 資 料 103 年 度 臺 北 市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改 造 暨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表 甲 委 辦 單 位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乙 執 行 單 位 綠 信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丙 年 度 103 年 計 畫 編 號 103 環 勞 025 號 丁 專 案 性 質 非 屬 財 務 之 工 程 或 勞 務 戊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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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过 度 包 装 的 法 律 规 制 陈 德 敏, 王 华 兵 ( 重 庆 大 学 法 学 院, 重 庆 400044) 摘 要 : 过 度 包 装 从 根 本 上 违 背 了 循 环 经 济 的 理 念, 不 利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节 约 型 社 会 的 建 设, 具 有 诸 多 的 现 实 危 害 性 通 过 法 律 的 手 段 来 治 理 过 度 包 装 世 界 各 国 已 有
2006 1 ),,, ( ) (),,,,,,,,,,,,,,,,,,,,,,, ;,,,,,,,,,,,,, () ; (),,,,,,, ; ;,,,,,,,,,,,,,,,,, (republic),,,,, ; 8
Ξ,,10,,,,,,,,,,,, 2005,,,,,,,,,,,,,,,,,, :,,,,,,,,,,, ( Ξ, 2 7 2006 1 ),,, ( ) (),,,,,,,,,,,,,,,,,,,,,,, ;,,,,,,,,,,,,, () ; (),,,,,,, ; ;,,,,,,,,,,,,,,,,, (republic),,,,, ; 8 ,,,,,,,,,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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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09&ZD043 33 34 41 19 2012 1 1. 2006 2 2011 8 800 2007 7 2008 1 1072 970 865 3 2011 3 9 2010 11 5 1500 2 3 9 300 60 80% 4 33 34 2 3 4 2011 10 http / /cdmd. cnki. com. cn /Article /CDMD - 10635-2008094387.
223 2016. 12 ACADEMICS No. 12 Dec. 2016 * 200433 1 2 3 1967 1987 * 2012 12&ZD021 2015 2015 - A - 20 32 2014 4 5 21 20 1999 11 8 33 2016. 12 21 2001 WTO 2006 2008 5 1 2014 2015 3 34 2013 11 2014 10 2015
SHEHUI KEXUEBAN
430073 610207 31 1 15AFX008 2016-11-02 DF02D922. 1 A 1671-7023201701-0099-12 2 3 4 Benjamin van Rooij 5 1 6 99 SHEHUI KEXUEBAN 7 8 13 9 14 10 15 16 11 17 12 18 20 70 1 2015 1986-125 2 100 1 2014 3 2014
于 水 等 : 多 源 流 理 论 视 角 下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政 策 的 议 程 设 置 研 究 基 于 江 苏 省 4 市 的 调 查 83 push forward the confirmation of homestead use right of rural central
第 30 卷 第 1 期 2016 年 1 月 中 国 土 地 科 学 China Land Sciences Vol.30 No.1 Jan.,2016 doi: 10.11994/zgtdkx.2016.01.010 多 源 流 理 论 视 角 下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政 策 的 议 程 设 置 研 究 基 于 江 苏 省 4 市 的 调 查 于 水, 丁 文 ( 南 京 农 业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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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 2014 5 Vol. 38 No. 3 May 2014 55 Population Research + + 3 100038 A Study on Implementation of Residence Permit System Based on Three Local Cases of Shanghai Chengdu and Zhengzhou Wang Yang Abstract
2004 5, 1,, : ;,,(,1942 5, 173,1, 2,2, 2 ) ;,, ;, 3 () ,, ,,, ,,, , : ;;, ;,, ;,,, ;,,,,,,,,,,: (),: ; ;; 5
Ξ :1943,,,,, : 1943,,,,,,(,,),,, (),,, (,,,),,, 1943 :,, Ξ 129 2004 5, 1,, : ;,,(,1942 5, 173,1, 2,2, 2 ) ;,, ;, 3 () 1942 5 1942 5,,1943 4 12,,,1941 6 1941 6,,, 1941 11 15, : ;;, ;,, ;,,, ;,,,,,,,,,,:
室内设计2015年第4期.indd
ISSUE 4 AUG. 2015 / JOURNAL OF HUMAN SETTLEMENTS IN WEST CHINA / 018 DOI: 10.13791/j.cnki.hsfwest.20150405 任留柱, 田长丰. 环境设计 景观方向 研究生教育中的设计能力培养探索[J].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5, 30(04): 18-22. 环境设计 景观方向 研究生教育中的设计能力培养探索*
1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张 明 军 政 治 学 当 代 中 国 政 党 与 政 治 政 府 理 论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政 治 学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政 治 学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MPA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学 术 兼 职 教 育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2017 届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简 介 目 录 1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张 明 军 1 蒋 德 海 2 滕 世 华 5 黄 安 余 6 方 乐 华 7 吴 新 叶 8 姚 尚 建 9 张 熹 珂 10 刘 厚 金 11 郭 秀 云 12 汪 伟 全 13 白 艳 莉 14 郑 谦 15 陈 毅 16 易 承
吴 郁 玲 等 : 农 户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效 应 的 认 知 研 究 以 武 汉 市 为 例 29 the paper tried to provide a basis to improve the confirmation policy efficiency and to f
第 30 卷 第 4 期 2016 年 4 月 中国土地科学 China Land Sciences Vol.30 No.4 Apr.,2016 doi: 10.11994/zgtdkx.20160523.153245 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效应的认知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吴郁玲 1 侯 娇 1 冯忠垒 2 周 勇 1 1. 华中师范大学城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2.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经济管理学院
具有多个输入 特别是多个输出的 部门 或 单位 ( 称为 决策单元 Decision Making Unit 简称 DMU) 间的相对有效 8 性 C2R 模型是 DEA 的个模型 也是 DEA 的基础 和重要模型 假设有 n 个决策单元 DMUj( j = 1 2 3 n) 每个 DMU 有 m
基于 DEA 模型的 我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绩效评价研究 以 30 个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为统计样本的实证分析 * 李超显 摘 要 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绩效评价是政府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对中 30 国 30 个省( 直辖市 自治区) 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绩效进行时空差异分析和实证评价 研究发现 个省( 直辖市 自治区) 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绩效具有空间差异性 雁行形态和区域梯度性
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岀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考 察 ) 赴 新 加 坡 韓 國 考 察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及 高 階 文 官 管 理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姓 名 職 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政 務 副 人 事 長 顏 秋 來 外 交 部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許 穎 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專 門 委 員 王 崇 斌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 dissertation for master s degree Research of e-learning style for public servants under the contex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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