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17 规 章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4 号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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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 年 第 7 期 ( 总 第 130 期 ) 目 录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的 意 见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主 编 陈 邦 勋 常 务 副 主 编 辛 燕 公 报 室 主 任 时 以 群 副 主 任 杨 启 荣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的 通 知 /6 农 业 部 关 于 认 定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 第 三 批 ) 的 通 知 /9 农 业 部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的 函 /11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微 耕 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1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14

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17 规 章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4 号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农 业 部 关 于 发 布 第 二 批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的 通 知 /31 主 编 彭 小 元 常 务 副 主 编 李 文 学 农 业 部 关 于 发 布 第 三 批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的 通 知 /58 公 告 通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1 号 /6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2 号 /62 任 免 通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任 免 人 员 名 单 /64 编 辑 农 业 部 公 报 室 出 版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农 展 馆 南 里 11 号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电 邮 ISSN 刊 号 CN /D 印 刷 中 国 农 业 出 版 社 印 刷 厂 出 版 日 期 2014 年 7 月 20 日

3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NO.7,2014(VOL.130) CONTENTS Circulars and Decisions Joint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n reducing farmers' burden in 2014 /4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National Plan on Extinguishing HPAI H7N9 /6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accrediting national demonstrative enterprises for staple food processing (the 3rd group list) /9 Lette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agreeing to establish national pilot zones of grassland eco-friendly animal husbandry /11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production safety of mini-tillers /1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over quality & safety of designated pig slaughterhouses /14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ver inter-province movement of live sheep & goats /17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Announcement No.2114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atalog of regulations and rules of MOA /19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the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pproval service (the 2nd batch) /31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the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pproval service (the 3rd batch) /58 Notifications and Announcements Announcement No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1 Announcement No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2 Announcemen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4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中 AGRICULTURE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OF 业 部 THE 公 报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4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的 意 见 农 经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厅 ( 局 委 办 ) 财 政 厅 (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 局 法 制 办 教 育 厅 ( 教 委 教 育 局 )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 近 年 来, 随 着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力 度 的 逐 步 加 大 和 农 民 负 担 监 管 工 作 的 不 断 加 强, 农 民 负 担 总 体 控 制 在 较 低 水 平, 由 此 引 发 的 矛 盾 大 幅 减 少, 为 确 保 广 大 农 民 安 居 乐 业 农 村 社 会 安 定 有 序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但 是, 一 些 地 方 和 部 门 减 负 意 识 有 所 淡 化, 部 分 领 域 涉 农 乱 收 费 问 题 屡 禁 不 止,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实 施 不 够 规 范, 村 级 组 织 负 担 明 显 增 加, 一 些 新 的 领 域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凸 现, 甚 至 少 数 地 区 农 民 负 担 出 现 反 弹 苗 头 今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强 调 坚 决 查 处 和 纠 正 涉 农 领 域 侵 害 群 众 利 益 的 腐 败 问 题 和 加 重 农 民 负 担 行 为,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中 央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办 发 号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做 好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经 国 务 院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现 就 2014 年 减 负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深 入 治 理 涉 农 价 格 和 收 费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完 善 和 落 实 涉 农 收 费 文 件 审 核 制, 严 禁 违 规 出 台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认 真 落 实 涉 农 收 费 和 价 格 公 示 制, 相 关 事 项 必 须 在 乡 镇 政 府 和 收 费 单 位 现 场 公 示, 及 时 更 新 公 示 内 容, 确 保 公 示 效 果 继 续 开 展 对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计 划 生 育 农 民 建 房 农 机 服 务 殡 葬 服 务 农 民 用 水 用 电 等 领 域 价 格 和 收 费 的 专 项 治 理, 落 实 对 农 民 的 费 用 减 免 和 价 格 优 惠 政 策, 严 禁 行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在 履 行 ( 代 行 ) 行 政 职 能 过 程 中 强 制 收 费 或 代 收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严 禁 经 营 公 用 事 业 的 企 业 超 标 准 收 费 强 制 服 务 收 费 和 搭 车 收 费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选 择 问 题 突 出 的 领 域 开 展 专 项 治 理, 制 定 治 理 方 案, 明 确 治 理 目 标, 落 实 部 门 责 任, 纠 正 和 查 处 各 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切 实 解 决 行 业 性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二 清 理 整 顿 加 重 村 级 组 织 负 担 的 行 为 针 对 村 级 组 织 负 担 增 加 较 多 的 新 情 况, 继 续 开 展 向 村 级 组 织 乱 收 费 和 摊 派 的 清 理 整 顿, 重 点 治 理 以 建 设 公 益 事 业 提 供 服 务 达 标 升 级 要 求 赞 助 报 刊 订 阅 等 名 义 向 村 级 组 织 摊 派 收 费 问 题 严 禁 将 政 府 承 担 的 建 设 和 服 务 费 用 部 门 工 作 经 费 人 员 费 用 等 转 由 村 级 组 织 承 担, 严 禁 各 种 要 求 村 级 组 织 出 钱 出 物 出 工 的 达 标 升 级 活 动 加 强 向 村 级 组 织 具 体 收 费 事 项 的 日 常 监 管, 探 索 建 立 有 效 的 收 费 审 核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村 级 组 织 公 费 订 阅 报 刊 限 额 制, 坚 持 自 愿 原 则, 不 得 由 乡 镇 以 上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代 订 代 扣, 禁 止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村 级 组 织 摊 派 发 行 报 刊 图 书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严 禁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委 托 村 级 组 织 向 农 民 收 取 费 用, 严 禁 村 级 组 织 用 罚 款 和 违 规 收 取 押 金 违 约 金 等 方 式 来 管 理 村 务 三 完 善 和 规 范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管 理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实 施 办 法, 严 格 界 定 筹 资 筹 劳 的 适 用 范 围, 合 理 确 定 筹 资 筹 劳 限 额 标 准 和 以 资 代 劳 工 价 标 准, 研 究 制 定 防 止 虚 假 筹 资 筹 劳 和 以 资 代 劳 的 有 效 措 施 要 加 强 对 一 事 一 议 项 目 的 全 程 监 管, 强 化 筹 资 筹 劳 方 案 审 核 和 专 项 检 查, 推 进 一

5 通 知 决 定 事 一 议 信 息 化 建 设 组 织 开 展 一 事 一 议 项 目 专 项 审 计, 重 点 审 计 筹 资 筹 劳 负 债 建 设 和 资 金 劳 务 使 用 情 况 研 究 制 定 一 事 一 议 规 范 管 理 县 管 理 办 法, 开 展 对 规 范 管 理 县 的 动 态 监 测, 建 立 有 进 有 出 的 监 管 机 制 总 结 推 广 典 型 经 验, 切 实 发 挥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深 入 开 展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政 策 调 研, 适 时 修 订 管 理 办 法, 推 动 健 全 财 政 奖 补 机 制 四 推 进 拓 展 农 民 负 担 监 管 范 围 总 结 推 广 各 地 拓 展 农 民 负 担 监 管 范 围 的 实 践 做 法, 联 合 相 关 部 门 对 问 题 较 多 的 领 域 制 定 监 管 政 策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加 强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农 村 公 共 服 务, 以 及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动 植 物 疫 病 防 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等 公 益 性 农 业 服 务 领 域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的 监 管, 防 止 向 农 民 乱 收 费 和 集 资 摊 派 的 行 为 加 强 对 强 农 惠 农 富 农 政 策 落 实 中 加 重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的 监 管, 严 肃 查 处 代 扣 代 缴 其 他 费 用 配 售 商 品 以 领 取 补 贴 为 条 件 要 求 缴 纳 其 他 费 用 等 行 为 加 强 对 家 庭 农 场 专 业 大 户 农 民 合 作 社 等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的 负 担 监 管, 防 止 乱 收 费 在 新 的 领 域 滋 生 蔓 延 抓 紧 建 立 健 全 涉 及 农 民 负 担 政 策 文 件 会 签 信 息 公 开 和 备 案 制 度 推 行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农 民 负 担 审 核 制 度, 不 得 在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范 围 之 外 要 求 农 民 出 资 出 劳 五 强 化 减 负 惠 农 政 策 落 实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对 农 民 负 担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的 跟 踪 调 查 情 况 核 实 和 督 查 督 办 改 进 农 民 负 担 监 督 卡 制, 完 善 监 督 卡 内 容, 创 新 发 放 形 式, 将 监 督 卡 作 为 宣 传 减 负 惠 农 政 策 的 重 要 途 径 各 地 要 通 过 明 察 暗 访, 对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不 定 期 有 重 点 地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农 民 负 担 年 度 检 查, 深 入 基 层 查 找 问 题,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并 积 极 向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报 告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情 况 中 央 和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要 选 择 问 题 较 多 的 市 ( 地 ) 县, 省 级 和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也 要 选 择 问 题 较 多 的 县 乡, 联 合 开 展 农 民 负 担 综 合 治 理, 督 促 制 定 治 理 方 案, 排 查 突 出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到 位, 切 实 防 止 区 域 性 农 民 负 担 反 弹 落 实 涉 及 农 民 负 担 案 ( 事 ) 件 责 任 追 究 制, 严 肃 处 理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六 推 动 涉 及 农 民 负 担 相 关 领 域 改 革 坚 持 把 农 业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作 为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安 排 的 优 先 领 域, 提 高 农 村 公 益 性 建 设 项 目 的 中 央 投 资 补 助 比 例, 减 轻 地 方 配 套 压 力 继 续 深 化 农 村 综 合 改 革, 推 动 消 除 造 成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的 体 制 机 制 性 因 素 继 续 完 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落 实 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营 养 改 善 计 划, 落 实 好 国 家 助 学 政 策 加 强 村 级 组 织 运 转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将 村 干 部 报 酬 村 办 公 经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作 为 保 障 重 点, 不 断 提 高 经 费 保 障 能 力 和 水 平 探 索 完 善 政 府 投 入 机 制 积 极 创 新 征 订 方 式 等 措 施, 进 一 步 推 动 和 改 进 党 报 党 刊 发 行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完 善 现 有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推 进 水 价 综 合 改 革, 鼓 励 农 民 节 约 用 水, 切 实 减 少 农 民 不 合 理 水 费 支 出 七 加 强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减 负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坚 持 地 方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亲 自 抓 负 总 责 的 工 作 制 度, 完 善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专 项 治 理 部 门 责 任 制,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各 级 减 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的 作 用 完 善 减 负 工 作 考 核 制 度, 坚 持 实 行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推 动 将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落 实 减 负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部 门 责 任 继 续 开 展 减 负 工 作 督 导, 实 行 省 级 自 评 审 核 评 价 重 点 抽 查 通 报 督 导 结 果 的 方 法,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推 动 地 方 建 立 逐 级 督 导 评 价 制 度 稳 定 和 加 强 各 级 减 负 工 作 机 构 和 队 伍, 保 证 工 作 经 费, 提 高 政 策 水 平 和 服 务 水 平, 确 保 农 民 负 担 监 管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2014 年 6 月 9 日

6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的 通 知 农 医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畜 牧 兽 医 ( 农 牧 农 业 ) 厅 ( 局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畜 牧 兽 医 局, 部 属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疫 情 应 对 工 作, 及 时 发 现 剔 除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切 实 保 障 养 禽 业 生 产 安 全 动 物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中 长 期 动 物 疫 病 防 治 规 划 ( 年 ) 要 求, 农 业 部 制 定 了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 见 附 件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并 请 于 2014 年 7 月 底 前 将 实 施 方 案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附 件 :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24 日 附 件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一 背 景 2013 年 我 国 出 现 首 例 人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确 诊 病 例 以 来, 已 造 成 多 人 感 染 和 发 病 死 亡, 并 对 家 禽 产 业 造 成 影 响 国 家 禽 流 感 参 考 实 验 室 研 究 表 明, 目 前 从 家 禽 和 环 境 中 分 离 的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对 家 禽 无 致 病 力, 但 存 在 变 异 成 高 致 病 性 毒 株 的 风 险 为 加 强 源 头 控 制, 及 时 发 现 逐 步 剔 除 H7N9 流 感 病 毒, 切 实 保 障 畜 禽 产 品 安 全 和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决 定 实 施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二 目 标 通 过 监 测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市 场 链 分 析, 掌 握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时 间 空 间 群 间 分 布 状 况 及 时 清 除 家 禽 养 殖 市 场 流 通 等 重 点 环 节 中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有 效 降 低 病 毒 向 人 传 播 风 险, 降 低 病 毒 由 活 禽 市 场 向 养 禽 场 传 播 风 险 三 技 术 路 线 和 防 控 措 施 限 制 家 禽 由 高 风 险 区 向 低 风 险 区 调 运 围 绕 活 禽 交 易 市 场 养 禽 场 和 野 生 禽 鸟 栖 息 地 等 重 点 区 域, 开 展 基 于 风 险 的 监 测 和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发 现 并 清 除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 一 ) 摸 清 病 毒 污 染 面 监 测 工 作 实 行 分 区 分 类 管 理 按 照 是 否 发 现 过 病 毒, 将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分 为 重 点 监 测 省 份 和 一 般 监 测 省 份, 前 者 监 测 范 围 应 覆 盖 各 环 节, 后 者 监 测 范 围 以 流 通 环 节 和 种 禽 场 为 主

7 通 知 决 定 重 点 监 测 省 份 对 所 有 活 禽 批 发 市 场 和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同 时 进 行 病 原 学 和 血 清 学 监 测, 批 发 市 场 每 月 监 测,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每 年 至 少 集 中 监 测 两 次 对 所 有 种 禽 场 ( 包 括 曾 祖 代 祖 代 父 母 代 种 禽 场 以 及 国 家 级 家 禽 基 因 库 的 种 禽 )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每 年 至 少 集 中 监 测 两 次 对 其 他 家 禽 养 殖 场 ( 村 )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应 确 保 监 测 频 率 和 数 量 一 般 监 测 省 份 对 所 有 活 禽 批 发 市 场 同 时 进 行 病 原 学 和 血 清 学 监 测, 每 年 至 少 集 中 监 测 两 次, 必 要 时 选 择 部 分 重 点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开 展 监 测 对 所 有 种 禽 场 ( 包 括 曾 祖 代 祖 代 父 母 代 种 禽 场 以 及 国 家 级 家 禽 基 因 库 的 种 禽 )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每 年 至 少 集 中 监 测 两 次 对 其 他 家 禽 养 殖 场 ( 村 ), 应 结 合 H5 亚 型 禽 流 感 监 测 计 划 开 展 家 禽 H7N9 流 感 血 清 学 监 测 野 生 禽 鸟 栖 息 地 在 鄱 阳 湖 洞 庭 湖 太 湖 洪 泽 湖 巢 湖 和 青 海 湖 等 湖 泊 湿 地 以 及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等 水 网 地 区, 对 野 生 禽 鸟 采 样 监 测, 以 病 原 学 监 测 为 主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所 有 场 点 的 环 境 进 行 采 样, 开 展 病 原 学 监 测 国 家 禽 流 感 参 考 实 验 室 和 各 专 业 实 验 室 主 要 负 责 种 禽 场 批 发 市 场 和 野 生 禽 鸟 ( 家 禽 野 禽 界 面 ) 监 测 工 作 ;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按 要 求 开 展 监 测 样 品 采 样 病 源 追 溯 及 养 殖 场 ( 村 )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监 测 工 作 ( 二 ) 剔 除 阳 性 禽 群 按 照 动 物 H7N9 禽 流 感 应 急 处 置 指 南 要 求, 对 病 原 学 阳 性 禽 群 进 行 处 置 对 血 清 学 阳 性 种 禽, 直 接 扑 杀 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对 血 清 学 阳 性 但 病 原 学 阴 性 的 其 他 禽 群, 禁 止 流 通, 就 近 屠 宰 对 上 述 感 染 群 以 外 的 同 场 ( 村 ) 其 他 禽 群, 在 感 染 群 处 置 后 应 再 次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监 测 证 明 无 感 染 阳 性 后 方 可 移 动 在 家 禽 或 环 境 样 本 中 监 测 到 阳 性 的, 应 开 展 追 溯 调 查, 了 解 病 毒 来 源 和 可 能 污 染 的 场 点, 对 可 能 污 染 的 场 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一 旦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发 生 变 异, 成 为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毒 株, 应 按 照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全 国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应 急 预 案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处 置 ( 三 ) 流 通 调 运 监 管 对 跨 省 调 运 的 活 禽, 各 地 应 结 合 H7N9 流 感 血 清 学 或 病 原 学 检 测 结 果 开 展 产 地 检 疫 出 具 的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根 据 检 疫 工 作 需 要, 依 法 对 调 运 家 禽 进 行 H7N9 流 感 实 验 室 检 验 对 跨 省 调 运 的 种 禽 种 雏 和 继 续 饲 养 的 家 禽, 严 格 执 行 到 达 报 告 和 隔 离 观 察 制 度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货 主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调 入 地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并 在 调 入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监 督 下, 在 隔 离 场 或 饲 养 场 隔 离 舍 进 行 隔 离 观 察 30 天 隔 离 观 察 未 见 异 常, 并 经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混 群 饲 养 ; 不 合 格 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鼓 励 对 活 禽 进 行 规 模 饲 养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冰 鲜 上 市 对 运 输 车 辆 装 载 工 具 和 相 关 人 员 应 进 行 严 格 消 毒 ( 四 ) 其 他 环 节 的 防 疫 监 管 各 地 应 加 强 对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和 家 禽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1.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各 地 要 根 据 实 际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做 好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的 监 管, 严 格 落 实 定 期 休 市 消 毒 措 施, 建 立 统 一 的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休 市 消 毒 日 制 度 进 入 市 场 交 易 的 活 禽 应 附 有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出 售 的 活 禽 应 宰 杀 后 带 出 市 场, 未 售 出 的 活 禽 严 禁 运 回 养 殖 场, 在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逐 步 推 行 活 禽 不 过 夜, 当 天 集 中 屠 宰, 冰 鲜 上 市 制 度 各 地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切 实 做 好 活 禽 市 场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和 疫 病 监 测 工 作 一 旦 检 测 发 现 阳 性, 应 建 议 当 地 政 府 关 闭 该 交 易 市 场 ; 彻 底 清 洗 消 毒 后, 经 地 市 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与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分 析 评 估 合 格, 方 可 重 新 开 放 2. 家 禽 养 殖 场 点 各 地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8 通 知 决 定 严 格 落 实 养 殖 场 的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制 度, 指 导 养 殖 场 点 加 强 饲 养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动 物 防 疫 制 度, 推 广 全 进 全 出 封 闭 管 理 的 养 殖 模 式, 定 期 开 展 清 洗 消 毒 对 进 出 的 运 输 车 辆 装 载 工 具 和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消 毒 加 强 养 殖 场 防 疫 设 施 建 设, 有 效 防 范 家 禽 与 野 鸟 等 野 生 动 物 接 触 鼓 励 建 设 生 物 安 全 隔 离 区, 提 高 养 殖 场 所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研 究 出 台 相 关 扶 持 政 策, 推 动 形 成 优 质 优 价 优 质 优 市 的 市 场 机 制 四 其 他 要 求 ( 一 ) 组 织 实 施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当 地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加 强 部 门 协 调, 强 化 措 施 联 动, 上 下 协 同, 共 同 做 好 家 禽 H7N9 流 感 防 控 工 作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本 计 划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设 定 工 作 目 标, 明 确 时 间 表 和 路 线 图,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和 评 估 工 作, 推 进 计 划 实 施 ( 二 ) 经 费 保 障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禽 流 感 监 测 经 费 预 算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与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进 一 步 加 大 投 入, 保 障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的 实 施 家 禽 H7N9 流 感 扑 杀 补 助, 参 照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扑 杀 补 助 政 策 执 行, 根 据 实 际 扑 杀 数 量 据 实 结 算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专 项 经 费 监 督 监 管, 推 动 相 关 项 目 实 施 ( 三 ) 科 技 支 撑 国 家 禽 流 感 参 考 实 验 室 和 各 专 业 实 验 室 要 深 入 开 展 病 原 学 研 究, 加 强 家 禽 H7N9 流 感 快 速 诊 断 技 术 研 究, 建 立 敏 感 特 异 便 捷 的 检 测 方 法, 加 快 形 成 完 善 配 套 的 标 准 化 诊 断 试 剂 开 展 各 级 兽 医 实 验 室 家 禽 H7N9 流 感 血 清 学 和 病 原 学 检 测 和 质 量 控 制 的 能 力 比 对, 确 保 结 果 准 确 各 地 应 加 强 市 县 级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实 验 室 建 设, 配 备 必 要 的 人 员 和 基 础 设 施, 提 升 兽 医 实 验 室 禽 流 感 监 测 能 力 县 级 兽 医 实 验 室 应 具 备 血 清 学 检 测 能 力, 省 级 和 地 市 级 兽 医 实 验 室 应 具 备 病 原 学 检 测 能 力 ( 四 ) 宣 传 培 训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制 定 实 施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加 强 对 兽 医 和 兽 医 辅 助 人 员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通 过 印 发 宣 传 册 明 白 纸 挂 图 以 及 组 织 培 训 班 等 多 种 方 式, 加 大 宣 传 培 训 力 度, 强 化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宣 传, 提 高 家 禽 养 殖 人 员 经 纪 人 承 运 人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管 理 及 销 售 人 员 等 各 类 从 业 人 员 防 疫 意 识, 依 法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9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关 于 认 定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 第 三 批 ) 的 通 知 农 加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管 理 部 门 : 主 食 是 满 足 人 体 基 本 能 量 和 营 养 需 求 的 主 要 食 品, 也 是 保 证 国 民 身 体 健 康 的 基 本 食 物 为 提 升 我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发 展 水 平,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消 费 需 求, 促 进 农 民 持 续 就 业 增 收, 我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部 署 深 入 开 展 主 食 加 工 业 提 升 行 动 在 企 业 自 主 申 报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推 荐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并 进 行 公 示 的 基 础 上, 经 研 究 决 定, 认 定 北 京 老 江 阿 泰 餐 饮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等 100 家 企 业 为 第 三 批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示 范 企 业 ), 现 予 以 公 布 主 食 引 领 膳 食, 加 工 提 升 农 业 各 示 范 企 业 要 诚 实 守 信 依 法 经 营, 完 善 机 制 科 学 管 理, 自 主 创 新 科 技 强 企, 注 重 品 牌 开 拓 市 场, 珍 惜 荣 誉 再 接 再 厉, 切 实 发 挥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进 一 步 加 强 生 产 规 范 化 产 品 标 准 化 技 术 现 代 化 建 设, 力 争 取 得 更 大 的 进 步 各 级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管 理 部 门 要 深 入 推 进 主 食 加 工 业 提 升 行 动, 加 强 对 示 范 企 业 的 动 态 管 理, 加 大 政 策 扶 持, 加 强 规 划 引 导,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加 快 主 体 培 育, 努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努 力 促 进 主 食 加 工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推 进 我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为 农 业 强 起 来 农 村 美 起 来 农 民 富 起 来 做 出 新 的 更 大 贡 献 附 件 :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名 单 附 件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名 单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23 日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北 京 老 江 阿 泰 餐 饮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老 江 阿 泰 北 京 市 金 盛 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金 盛 福 天 津 天 津 狗 不 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狗 不 理 天 津 一 品 斋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康 仔 天 津 巨 能 粮 油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巨 能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天 津 市 粒 粒 金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禾 农 天 津 市 兴 达 和 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和 平 河 北 河 北 纽 康 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纽 康 恩 中 粮 面 业 ( 秦 皇 岛 ) 鹏 泰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鹏 泰 河 北 佰 裕 东 面 业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甲 麦 元 河 北 企 美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企 美

10 通 知 决 定 续 表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唐 山 广 野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田 宝 斋 山 西 山 西 田 森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配 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田 森 太 原 市 金 大 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金 大 豆 定 襄 县 山 田 园 食 品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夏 维 山 西 佰 和 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佰 和 园 内 蒙 古 内 蒙 古 康 绿 源 蔬 菜 产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田 野 餐 桌 包 钢 集 团 万 开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包 钢 万 开 内 蒙 古 东 达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风 水 梁 吉 林 长 春 中 之 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中 之 杰 吉 林 市 黑 色 沃 土 绿 色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福 满 年 黑 龙 江 齐 齐 哈 尔 瑞 盛 食 品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粮 身 定 制 黑 龙 江 省 延 寿 鸿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绿 辰 黑 龙 江 大 庄 园 肉 业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大 庄 园 黑 龙 江 大 明 宝 贝 面 粉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大 明 宝 贝 上 海 上 海 鑫 博 海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博 海 上 海 清 美 绿 色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清 美 美 食 上 海 元 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元 盛 上 海 新 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新 成 江 苏 南 京 桂 花 鸭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桂 花 伽 力 森 主 食 企 业 ( 无 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伽 力 森 常 州 菜 根 香 生 态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菜 根 香 南 通 玉 兔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玉 兔 江 苏 新 顺 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寿 桃 浙 江 浙 江 五 芳 斋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五 芳 斋 祖 名 豆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祖 名 祐 康 食 品 ( 杭 州 )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祐 康 浙 江 顾 大 嫂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顾 大 嫂 温 州 快 鹿 集 团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快 鹿 安 徽 安 徽 光 明 槐 祥 工 贸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槐 祥 同 福 碗 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同 福 安 徽 皖 王 面 粉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皖 王 安 徽 夏 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夏 星 颍 上 县 管 氏 面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慎 城 福 建 福 建 省 莆 田 市 海 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西 海 岸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福 建 岳 海 水 产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岳 海 福 建 森 宝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森 宝 福 建 天 清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天 清 福 建 省 国 泰 沙 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国 泰 沙 利 江 西 南 昌 宝 迪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宝 迪 江 西 玉 芹 嫂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玉 芹 嫂 新 余 市 百 乐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百 乐 江 西 省 金 桥 农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鑫 萱 江 西 华 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华 谊 山 东 济 南 民 天 面 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民 天 荣 成 泰 祥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泰 祥 山 东 半 球 面 粉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半 球 蓬 莱 京 鲁 渔 业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京 鲁 远 洋 山 东 富 世 康 制 粉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富 世 康 河 南 河 南 帮 太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帮 太 新 乡 市 新 良 粮 油 加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新 良 河 南 南 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南 街 村 河 南 省 大 程 粮 油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豫 花 息 县 峰 刚 粮 食 制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峰 刚 湖 北 湖 北 金 银 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良 机 湖 北 瑞 丰 粮 油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白 玉 武 汉 梁 子 湖 水 产 品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梁 子 武 汉 新 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真 吉 食 湖 南 克 明 面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陈 克 明 金 健 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金 健 湖 南 临 武 舜 华 鸭 业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舜 华 浏 阳 河 农 业 产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 杂 粮 ) 神 豆 常 德 广 积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广 积 广 东 福 家 欢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锦 丰 广 东 霸 王 花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霸 王 花 广 东 冠 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冠 益 广 西 广 西 桂 林 天 然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张 金 华 四 川 四 川 颐 康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颐 康 元 成 都 昌 盛 鸿 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鸿 笙 四 川 省 贺 聚 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贺 聚 园 四 川 光 友 薯 业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 杂 粮 ) 光 友 10

11 通 知 决 定 续 表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云 南 昆 明 市 护 苗 学 生 营 养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护 苗 云 南 杨 广 红 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杨 广 贵 州 贵 州 五 福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黔 五 福 贵 州 龙 膳 香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贵 州 龙 水 城 天 瑞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福 菂 遵 义 金 紫 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金 紫 阳 西 藏 西 藏 白 朗 县 康 桑 农 产 品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洛 丹 陕 西 西 安 爱 菊 粮 油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爱 菊 陕 西 陕 富 面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陕 富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汉 中 科 润 速 冻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科 润 源 生 丹 凤 县 华 茂 牧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商 凤 甘 肃 天 水 昌 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秦 岭 泉 宁 夏 吴 忠 市 曼 苏 尔 清 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曼 苏 尔 宁 夏 平 顺 源 清 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平 顺 源 宁 夏 敬 义 泰 清 真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敬 义 泰 新 疆 新 疆 伊 犁 盛 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伊 盛 新 疆 麦 趣 尔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麦 趣 尔 新 疆 百 味 餐 饮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荣 晟 拜 城 县 尼 格 尔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尼 格 尔 农 业 部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的 函 农 牧 函 号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恳 请 将 青 海 省 列 为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的 函 ( 青 政 函 号 ) 收 悉 经 研 究, 现 函 复 如 下 青 海 牧 区 是 长 江 黄 河 澜 沧 江 等 大 江 大 河 的 发 源 地 和 水 源 涵 养 区, 也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生 态 屏 障 和 特 色 畜 牧 业 生 产 基 地 近 年 来, 青 海 省 高 度 重 视 草 原 生 态 保 护 建 设 和 畜 牧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先 行 先 试, 积 极 探 索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建 设 模 式,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成 果 与 经 验, 有 力 促 进 了 草 原 牧 区 生 产 生 活 生 态 共 赢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青 海 等 藏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农 业 部 关 于 促 进 青 海 农 牧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精 神, 我 部 同 意 支 持 你 省 设 立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并 将 此 作 为 农 业 部 青 海 省 农 业 援 青 工 作 的 合 作 平 台 之 一, 在 农 牧 业 有 关 政 策 项 目 和 技 术 方 面 予 以 支 持, 合 力 推 动 青 海 草 地 畜 牧 业 发 展 请 你 省 在 实 施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中, 解 放 思 想,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机 制, 努 力 探 索 推 进 传 统 草 原 畜 牧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有 效 路 径, 及 时 总 结 成 功 经 验, 集 成 组 装 成 熟 模 式, 并 切 实 做 好 示 范 推 广 工 作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12 日 11

12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微 耕 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机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农 机 ( 农 业 农 牧 ) 局 ( 厅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局 : 近 年 来, 农 机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总 体 稳 定 向 好, 事 故 总 量 稳 步 下 降 但 近 一 个 时 期, 微 耕 机 致 人 伤 亡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安 全 问 题 日 益 凸 显 为 做 好 微 耕 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预 防 和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保 障 广 大 农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现 将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 一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指 出 : 人 命 关 天, 发 展 决 不 能 以 牺 牲 人 的 生 命 为 代 价, 这 是 一 条 不 可 逾 越 的 红 线 要 始 终 把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首 位, 以 对 党 和 人 民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完 善 制 度 强 化 责 任 加 强 管 理 严 格 监 管, 把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到 实 处 近 年 来, 随 着 微 耕 机 保 有 量 快 速 增 长, 安 全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在 一 些 地 区 呈 多 发 高 发 态 势, 给 当 地 微 耕 机 使 用 者 造 成 严 重 人 身 伤 害, 引 起 社 会 各 界 和 新 闻 媒 体 的 广 泛 关 注, 加 强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刻 不 容 缓 据 调 查, 一 些 地 方 在 售 在 用 微 耕 机 质 量 参 差 不 齐, 存 在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缺 失 警 示 标 志 易 脱 落 配 套 动 力 过 大 行 驶 速 度 过 快 整 机 质 量 过 重 缺 乏 急 停 装 置 挡 位 ( 变 速 杆 ) 无 卡 槽 等 问 题 同 时, 售 后 服 务 不 到 位, 宣 传 培 训 薄 弱, 操 作 人 员 安 全 意 识 淡 薄, 操 作 技 术 不 熟 练, 使 得 本 应 动 力 小 速 度 慢 质 量 轻 功 能 单 一 易 操 作 的 微 耕 机 安 全 隐 患 突 出 各 地 要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微 耕 机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迫 切 性, 深 刻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部 署 要 求, 紧 密 结 合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针 对 微 耕 机 安 全 使 用 和 监 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突 出 问 题,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坚 决 遏 制 微 耕 机 事 故 多 发 高 发 态 势, 促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安 全 发 展 二 开 展 质 量 调 查 微 耕 机 安 全 事 故 较 为 多 发 的 省 份, 要 依 据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法 和 农 业 机 械 质 量 调 查 办 法 的 规 定, 组 织 对 在 用 微 耕 机 产 品 的 适 用 性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和 售 后 服 务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并 公 布 调 查 结 果 要 向 有 关 企 业 通 报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对 质 量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产 品 质 量 或 售 后 服 务 问 题 严 重 的 生 产 销 售 企 业,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企 业 拒 不 整 改 逾 期 达 不 到 推 广 鉴 定 要 求 的, 注 销 其 产 品 的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取 消 列 入 国 家 和 省 级 支 持 推 广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目 录 的 资 格 要 督 促 生 产 企 业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三 包 水 平, 维 护 农 民 合 法 权 益 要 组 织 微 耕 机 安 全 标 准 落 实 情 况 督 导 检 查, 从 源 头 上 堵 住 漏 洞 鼓 励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和 生 产 线 建 设, 促 进 企 业 生 产 上 规 模, 产 品 质 量 上 档 次 三 规 范 推 广 鉴 定 农 机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要 根 据 事 故 特 点 和 微 耕 机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对 鉴 定 大 纲 进 行 复 评 审, 必 要 12

13 通 知 决 定 时 进 行 修 订, 对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操 纵 机 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配 套 动 力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整 机 质 量 等 进 一 步 提 高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严 格 技 术 规 范, 确 保 向 农 民 推 荐 的 微 耕 机 符 合 或 高 于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要 进 一 步 研 究 规 范 推 广 鉴 定 的 内 容 程 序 和 要 求, 特 别 加 强 和 严 格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安 全 性 检 查 可 靠 性 试 验 使 用 说 明 书 审 查 和 用 户 调 查 工 作 加 强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和 标 志 的 使 用 情 况 监 督, 对 安 全 检 查 不 合 格 产 品,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安 全 事 故 的 产 品, 贴 牌 生 产 或 不 具 备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的 企 业,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撤 销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对 未 按 标 准 和 鉴 定 大 纲 规 定 鉴 定 为 微 耕 机 的 产 品, 相 关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立 即 进 行 整 改 四 做 好 操 作 培 训 各 地 要 根 据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修 理 更 换 退 货 责 任 规 定, 督 促 微 耕 机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建 立 健 全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督 促 微 耕 机 销 售 者 对 购 置 使 用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操 作 维 护 和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的 培 训, 建 立 培 训 记 录 制 度,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和 效 果 要 根 据 实 际, 组 织 编 写 微 耕 机 安 全 操 作 挂 图 等 安 全 使 用 知 识 读 物, 免 费 发 放 给 农 户 要 结 合 全 国 农 业 机 械 化 教 育 培 训 大 行 动 和 阳 光 工 程 培 训 工 作 的 开 展, 将 微 耕 机 操 作 人 员 作 为 重 点 培 训 对 象, 组 织 监 管 人 员 和 科 技 人 员 深 入 乡 村 进 行 培 训, 使 农 民 掌 握 安 全 操 作 要 点, 进 一 步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水 平 五 强 化 安 全 监 理 各 地 要 加 强 微 耕 机 安 全 使 用 的 宣 传 工 作 力 度, 将 其 作 为 安 全 生 产 月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咨 询 日 的 重 点 内 容,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的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微 耕 机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利 用 安 全 事 故 典 型 案 例 提 升 宣 传 效 果, 促 进 安 全 知 识 进 村 入 户 要 深 入 农 村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强 化 安 全 监 管, 积 极 推 进 免 费 实 地 安 全 检 验, 排 查 安 全 隐 患,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要 落 实 操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注 意 事 项 引 导 农 民 选 购 先 进 适 用 安 全 可 靠 的 产 品, 在 使 用 前 开 展 技 术 维 护, 禁 止 借 给 不 掌 握 操 作 技 术 的 人 员 操 作 微 耕 机 要 积 极 做 好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和 赔 偿 调 解, 鼓 励 发 展 微 耕 机 安 全 保 险, 创 新 保 险 体 制 机 制, 争 取 财 政 补 贴, 补 偿 事 故 损 失 六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各 地 要 主 动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规 范 微 耕 机 生 产 销 售 行 为,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不 断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积 极 配 合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督 促 生 产 企 业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经 检 验 合 格 并 附 具 详 尽 的 安 全 操 作 说 明 书 和 标 注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后, 方 可 出 厂 销 售 积 极 配 合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严 厉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微 耕 机 产 品, 打 击 非 法 组 装 拼 装 微 耕 机 的 行 为 切 实 落 实 农 机 产 品 出 厂 记 录 制 度 出 厂 检 验 制 度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等, 依 法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6 月 9 日 13

14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医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畜 牧 兽 医 ( 农 牧 农 业 ) 厅 ( 局 委 办 ), 生 猪 屠 宰 主 管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畜 牧 兽 医 ( 商 务 )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以 及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监 管 职 责 调 整 的 新 要 求, 现 就 做 好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一 摸 清 底 数, 打 牢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基 础 各 地 要 巩 固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资 格 审 核 清 理 成 果, 坚 决 关 停 不 合 格 企 业, 推 动 生 猪 屠 宰 行 业 转 型 升 级 发 展 要 研 究 和 掌 握 本 地 区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现 状, 及 时 将 审 核 合 格 企 业 基 础 信 息 纳 入 现 有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平 台 电 子 化 管 理, 推 进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企 业 数 据 库 建 设, 逐 步 实 现 屠 宰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分 类 指 导 和 动 态 监 管 重 点 根 据 自 营 代 宰 混 合 经 营 等 不 同 模 式 对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结 合 本 地 养 殖 状 况 和 肉 品 流 通 等 情 况, 确 定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明 确 监 管 重 点 和 难 点 在 加 快 推 进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修 订 工 作 的 同 时, 及 时 组 织 清 理 整 合 已 发 布 的 相 关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以 强 化 兽 医 食 品 卫 生 检 验 为 重 点, 尽 快 完 善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提 高 监 管 工 作 科 学 化 水 平 二 严 格 监 管, 全 面 落 实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承 担 质 量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要 督 促 屠 宰 企 业 严 格 执 行 进 场 查 验 登 记 待 宰 静 养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瘦 肉 精 自 检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制 度, 加 强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体 系 建 设 严 禁 截 留 挪 用 病 害 猪 无 害 化 处 理 补 贴 甚 至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国 务 院 2014 年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和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扎 实 开 展 畜 禽 屠 宰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严 格 屠 宰 检 疫 和 兽 医 卫 生 管 理, 加 大 跨 部 门 联 合 执 法 力 度, 强 化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严 厉 打 击 私 屠 滥 宰 添 加 瘦 肉 精 注 水 或 注 入 其 他 物 质 等 各 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强 化 质 量 安 全 源 头 控 制, 严 格 生 猪 产 地 检 疫 和 兽 药 饲 料 使 用 监 管, 加 快 推 进 动 物 标 识 及 动 物 产 品 可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实 现 从 养 殖 到 屠 宰 全 程 兽 医 卫 生 管 理 三 科 学 检 测, 强 化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以 及 实 施 食 品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年 度 计 划 的 规 定, 在 开 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例 行 监 测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兽 药 残 留 监 控 等 工 作 的 同 时, 根 据 农 业 部 关 于 下 达 2014 年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 兽 药 ) 项 目 资 金 的 通 知 ( 农 财 发 号 ) 的 要 求, 继 续 组 织 开 展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我 部 在 总 结 近 年 来 生 猪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制 定 了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14

15 通 知 决 定 ( 见 附 件 ), 以 提 高 这 项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要 充 分 共 享 各 级 各 类 项 目 检 测 结 果, 强 化 监 测 数 据 统 一 汇 总 分 析 和 评 估 结 果 运 用, 科 学 规 范 开 展 风 险 交 流 和 预 警 要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科 学 设 置 和 调 整 检 测 项 目, 完 善 检 测 标 准, 严 格 检 打 结 合, 提 高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有 效 性 和 针 对 性 四 加 强 领 导, 建 立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长 效 机 制 各 地 要 按 照 地 方 政 府 负 总 责 的 要 求, 切 实 加 强 对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加 快 推 进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监 管 职 责 调 整, 加 强 基 层 生 猪 屠 宰 监 管 执 法 力 量 条 件 保 障 和 规 范 化 建 设, 确 保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不 留 空 当, 有 序 衔 接 生 猪 屠 宰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执 法 机 构 和 检 测 机 构 密 切 配 合, 引 导 企 业 加 强 自 律, 严 格 落 实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各 项 措 施 要 转 变 生 猪 屠 宰 监 管 理 念,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健 全 监 管 机 制, 加 快 建 立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源 头 控 制 过 程 管 理 风 险 可 控 处 置 高 效 的 长 效 机 制 要 完 善 区 域 间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强 化 跨 地 区 生 猪 屠 宰 大 案 要 案 查 处 行 业 带 动 升 级 等 工 作 协 调 力 度, 破 除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生 猪 产 品 地 区 封 锁, 不 断 提 高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舌 尖 上 的 安 全 各 地 在 扎 实 做 好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其 他 畜 禽 屠 宰 企 业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确 保 畜 禽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有 关 问 题 及 建 议, 请 及 时 反 馈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 农 业 部 畜 禽 屠 宰 管 理 办 公 室 )(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屠 宰 行 业 管 理 处 冯 梁 ) 附 件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技 术 要 求 附 件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技 术 要 求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6 月 18 日 一 职 责 分 工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在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项 目 单 位 承 担 的 同 时, 农 业 部 有 关 单 位 继 续 对 重 点 省 份 开 展 监 督 抽 检 ( 一 ) 省 级 监 督 抽 检 县 级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监 督 抽 检 过 程 中 筛 选 出 阳 性 样 品 时, 要 及 时 向 县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送 至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确 证 检 测 各 确 证 检 测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确 证 检 测 结 果 反 馈 送 样 单 位 并 报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经 确 证 检 测 判 定 为 阳 性 的 样 品,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立 即 组 织 开 展 溯 源 调 查, 并 将 涉 嫌 犯 罪 的 相 关 人 员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 二 ) 部 级 监 督 抽 检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中 国 动 物 卫 生 与 流 行 病 学 中 心 分 别 承 担 河 北 江 苏 福 建 广 东 等 四 省 和 辽 宁 浙 江 安 徽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四 川 陕 西 等 十 省 生 猪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每 省 至 少 选 择 30 家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场 作 为 采 样 点, 总 采 样 检 测 量 15

16 通 知 决 定 不 低 于 1500 份 请 上 述 各 省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协 助 做 好 采 样 工 作 二 检 测 范 围 ( 一 ) 快 速 检 测 各 地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以 省 为 单 位 选 择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企 业, 采 样 点 要 涵 盖 自 营 代 宰 混 合 经 营 等 不 同 经 营 模 式 的 屠 宰 企 业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可 采 集 待 宰 生 猪 尿 样 或 在 屠 宰 线 上 采 集 生 猪 膀 胱 尿 样 ( 二 ) 确 证 检 测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为 阳 性 或 疑 似 阳 性 的, 经 再 次 检 测 仍 为 同 样 结 果 时, 检 测 单 位 应 当 将 样 本 送 至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确 证 检 测 三 检 测 品 种 每 份 样 品 ( 猪 尿 或 猪 肝 ) 检 测 盐 酸 克 伦 特 罗 莱 克 多 巴 胺 和 沙 丁 胺 醇 等 三 种 瘦 肉 精 类 物 质 各 省 使 用 的 瘦 肉 精 快 速 检 测 试 纸 条 / 盒 可 从 农 业 部 备 案 产 品 中 选 择, 也 可 根 据 各 省 组 织 的 试 纸 条 / 盒 比 对 试 验 结 果, 从 中 选 择 优 质 产 品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将 本 省 中 标 的 试 纸 条 / 盒 厂 家 名 单 和 中 标 数 量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四 样 品 采 集 ( 一 ) 样 品 采 集 人 员 驻 场 官 方 兽 医 负 责 样 品 采 集, 且 不 少 于 2 人 采 集 样 品 后, 填 写 瘦 肉 精 监 督 检 测 抽 样 单 ( 见 附 表 1), 填 写 信 息 应 完 整 齐 全, 并 做 好 留 样 ( 二 ) 采 样 方 法 参 照 猪 肉 猪 肝 猪 尿 抽 样 方 法 (NY/T ) 执 行 科 学 确 定 采 样 方 式, 年 度 内 均 匀 采 样, 不 得 在 某 一 时 段 内 集 中 采 样 集 中 或 分 期 分 批 检 测 除 后 续 跟 踪 抽 样 外, 不 得 在 同 一 采 样 点 重 复 采 样 ( 三 ) 样 品 采 集 比 例 同 一 批 次 生 猪 50 头 以 下 至 少 抽 检 1 头,50 头 以 上 按 照 不 少 于 3% 进 行 抽 检 同 一 批 次 生 猪 来 自 多 个 养 殖 场 ( 户 ) 时, 抽 样 样 品 应 涵 盖 每 个 场 ( 户 ), 且 每 个 场 ( 户 ) 抽 样 数 量 不 能 少 于 1 头 ( 四 ) 样 品 采 集 数 量 猪 尿 样 品 每 份 不 少 于 60 毫 升, 猪 肝 样 品 每 份 不 少 于 600 克 ( 五 ) 样 品 保 存 运 输 不 能 在 现 场 完 成 快 速 检 测 或 需 要 进 行 确 证 检 测 的 样 品, 应 当 进 行 分 装 封 存 后 送 检 和 保 存 对 屠 宰 线 上 膀 胱 尿 样 现 场 检 测 阳 性 或 疑 似 阳 性 的, 除 分 装 猪 尿 样 本 外, 应 同 时 采 集 对 应 的 猪 肝 样 品 进 行 分 装 所 有 样 本 编 号 应 当 与 生 猪 耳 标 号 相 对 应 分 装 时 将 样 品 分 作 三 份, 按 检 测 用 样 检 测 单 位 留 样 被 抽 检 单 位 留 样 的 要 求 进 行 标 记, 并 粘 贴 加 盖 检 测 单 位 印 鉴 的 封 条, 按 照 要 求 作 进 一 步 检 测 或 保 存 现 场 检 测 结 果 为 阴 性 的 样 品 不 需 要 保 存 留 样 样 品 运 输 保 存 时, 应 在 低 温 条 件 下 ( 一 般 不 超 过 4 ) 进 行 ; 长 期 保 存 时, 应 在 -20 以 下 冻 存 五 检 测 方 法 快 速 检 测 和 确 证 检 测 试 纸 条 或 检 测 方 法 应 分 别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一 ) 胶 体 金 试 纸 条 1. 灵 敏 度 稳 定 性 交 叉 反 应 等 参 数 应 满 足 要 求 ; 2. 假 阳 性 率 应 不 高 于 5%, 假 阴 性 率 为 零 ; 3. 盐 酸 克 伦 特 罗 莱 克 多 巴 胺 检 测 限 应 不 高 于 3μg/L, 沙 丁 胺 醇 检 测 限 应 不 高 于 5μg/L ( 二 ) 酶 联 免 疫 试 剂 盒 1. 灵 敏 度 回 收 率 变 异 系 数 稳 定 性 交 叉 反 应 等 参 数 应 符 合 农 业 部 兽 药 残 留 酶 联 免 疫 试 剂 ( 盒 ) 备 案 参 考 评 判 标 准 的 要 求 ; 2. 假 阳 性 率 应 不 高 于 5%, 假 阴 性 率 为 零 ; 3. 检 测 限 应 不 高 于 1μg/L(μg/kg) ( 三 ) 确 证 检 测 方 法 参 照 农 业 部 相 关 标 准 [ 动 物 源 性 食 品 中 β- 受 体 激 动 剂 残 留 检 测 液 相 色 谱 - 串 联 质 谱 法 ( 农 业 部 1025 号 公 告 ) 猪 肝 和 猪 尿 中 β- 受 体 激 动 剂 残 留 检 测 气 相 色 谱 - 质 谱 法 ( 农 业 部 1031 号 公 告 )] 执 行 六 检 测 结 果 处 理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为 阳 性 或 疑 似 阳 性 的, 经 再 次 检 测 仍 为 同 样 结 果 时, 检 测 单 位 应 于 24 小 时 内 向 16

17 通 知 决 定 当 地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同 时 送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确 证 检 测 确 证 检 测 机 构 应 在 出 具 确 证 检 测 报 告 后 2 小 时 内 告 知 送 样 单 位 送 样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确 证 阳 性 结 果 后 24 小 时 内 书 面 向 当 地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告 知 被 抽 样 单 位 必 要 时,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被 抽 检 屠 宰 企 业 和 个 人 对 确 证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收 到 检 测 结 果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组 织 实 施 监 督 抽 检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复 检 接 受 异 议 申 诉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经 认 定 有 异 议 的, 应 指 定 其 他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复 检 复 检 结 果 将 作 为 依 法 处 置 的 最 终 依 据 七 检 测 结 果 汇 总 分 析 各 省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2014 年 8 月 31 日 和 11 月 30 日 前 将 已 完 成 的 快 速 检 测 和 确 证 检 测 的 数 据 和 结 果 ( 见 附 表 2) 报 中 国 动 物 卫 生 与 流 行 病 学 中 心 汇 总 分 析, 中 心 应 分 别 于 9 月 底 12 月 底 前 将 分 析 报 告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附 表 :1. 瘦 肉 精 监 督 检 测 抽 样 单 ( 样 单 ) ( 略 ) 2.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检 测 结 果 报 送 表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医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畜 牧 兽 医 ( 农 牧 农 业 ) 厅 ( 局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畜 牧 兽 医 局, 部 属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小 反 刍 兽 疫 防 控 工 作, 降 低 疫 情 传 播 风 险, 切 实 保 障 养 羊 业 生 产 发 展 和 羊 肉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现 就 做 好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一 关 于 商 品 活 羊 的 跨 省 调 运 ( 一 ) 在 实 施 小 反 刍 兽 疫 免 疫 的 省 份 之 间 调 运 活 羊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免 疫 后 超 过 21 天, 并 在 有 效 免 疫 保 护 期 内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 二 ) 实 施 小 反 刍 兽 疫 免 疫 的 省 份 向 非 免 疫 省 份 调 运 活 羊 仅 限 屠 宰 用 途, 由 免 疫 省 份 到 输 入 地 省 份 屠 宰 场 实 行 点 对 点 调 运, 并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免 疫 后 超 过 21 天, 并 在 有 效 免 疫 保 护 期 内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检 疫 出 证 信 息 当 天 向 输 入 地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通 报, 并 实 行 全 程 严 格 监 管 非 免 疫 省 份 或 区 域 由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并 向 我 部 备 案, 我 部 及 时 向 全 国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17

18 通 知 决 定 ( 三 ) 非 免 疫 省 份 向 实 施 小 反 刍 兽 疫 免 疫 的 省 份 调 运 活 羊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在 调 运 前 21 天 免 疫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 四 ) 在 非 免 疫 省 份 之 间 调 运 活 羊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二 关 于 种 羊 的 跨 省 调 运 种 羊 的 跨 省 调 运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来 自 具 备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的 种 羊 场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严 格 执 行 跨 省 调 运 乳 用 种 用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禁 止 活 羊 由 高 风 险 区 向 低 风 险 区 移 动 的 原 则, 切 实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的 活 羊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具 体 调 运 监 管 办 法 由 各 地 自 行 确 定, 并 报 我 部 备 案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7 月 2 日 18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4 号 为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全 面 推 进 农 业 依 法 行 政,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农 业 部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农 业 依 法 行 政 的 意 见 ( 农 政 发 号 ), 现 将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予 以 公 布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18 日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一 农 业 部 规 章 目 录 1. 兽 用 麻 醉 药 品 的 供 应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1980 年 11 月 20 日 80 农 业 ( 牧 ) 字 第 34 号 80 卫 药 字 36 号 80 国 药 供 字 第 545 号 公 布 ) 2. 渔 船 作 业 避 让 规 定 (1983 年 9 月 20 日 农 牧 渔 业 部 83 农 ( 管 ) 字 第 28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3. 农 业 专 职 植 物 检 疫 工 作 人 员 制 服 供 应 办 法 (1987 年 8 月 18 日 1987 农 ( 农 ) 字 第 32 号 公 布 ) 4. 农 业 部 关 于 确 定 经 济 价 值 较 高 的 渔 业 资 源 品 种 目 录 的 通 知 (1989 年 5 月 30 日 1989 农 ( 渔 政 ) 字 第 13 号 公 布 ) 5. 农 业 部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舶 油 类 记 录 簿 使 用 办 法 的 通 知 (1989 年 6 月 27 日 1989 农 ( 渔 政 ) 字 第 14 号 公 布 ) 6. 农 业 部 关 于 下 发 海 洋 渔 业 船 舶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发 证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1989 年 7 月 20 日 1989 农 ( 渔 政 ) 字 第 28 号 公 布 ) 7. 黄 渤 海 东 海 南 海 区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征 收 使 用 暂 行 办 法 (1989 年 10 月 27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物 价 局 令 第 9 号 公 布,1997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2001 年 12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 号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4 号 修 订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进 出 渔 港 签 证 办 法 (1990 年 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1 号 公 布,1997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修 订 ) 9. 黄 渤 海 区 对 虾 亲 虾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0 年 11 月 8 日 1990 农 ( 渔 政 ) 字 第 17 号 公 布,1997 年 11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10. 农 业 部 植 物 检 疫 员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990 年 11 月 8 日 1990 农 ( 农 ) 字 第 40 号 公 布 ) 11. 农 业 部 关 于 禁 止 在 公 海 使 用 大 型 流 网 作 业 的 通 知 (1991 年 6 月 8 日 1991 农 ( 渔 政 ) 字 第 3 号 公 布 ) 12.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审 计 规 定 (1992 年 5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1 号 公 布,2007 年 10 月 3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13. 渔 港 费 收 规 定 (1993 年 10 月 7 日 1993 农 ( 渔 政 ) 字 第 15 号 公 布,2011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4 号 修 订 ) 14.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1993 年 11 月 10 日 1993 农 ( 农 ) 字 第 18 号 公 布,1999 年 6 月 3 日 农 农 发 19

20 号 修 订 ) 15. 农 业 部 关 于 实 施 清 理 取 缔 三 无 船 舶 通 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1994 年 11 月 8 日 1994 农 渔 发 21 号 公 布 ) 16.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农 业 部 分 )(1995 年 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 号 公 布,1997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17. 长 江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规 定 (1995 年 9 月 28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18. 沿 海 和 内 陆 边 境 水 域 渔 业 执 法 人 员 制 服 供 应 办 法 (1996 年 4 月 16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 ) 19. 内 陆 水 域 渔 业 执 法 人 员 制 服 供 应 办 法 (1996 年 4 月 16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 ) 20. 水 域 污 染 事 故 渔 业 损 失 计 算 方 法 规 定 (1996 年 10 月 8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 ) 21. 水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1996 年 11 月 27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22. 渔 业 水 域 污 染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1997 年 3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3 号 公 布 ) 23. 进 出 口 农 作 物 种 子 ( 苗 )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7 年 3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4 号 公 布 ) 24. 绿 色 证 书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4 月 2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 ) 25. 关 于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审 批 和 登 记 管 理 的 规 定 (1997 年 9 月 8 日 农 农 发 号 公 布 )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动 植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10 月 1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4 号 公 布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27.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公 开 暂 行 规 定 (1997 年 12 月 16 日 农 经 发 号 公 布 ) 28. 渔 业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1998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6 号 公 布 ) 29. 渔 业 船 舶 船 名 规 定 (1998 年 3 月 2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30. 水 产 原 良 种 审 定 办 法 (1998 年 3 月 2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31.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10 月 1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公 布 )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舶 验 船 师 资 格 考 评 管 理 规 定 (1998 年 12 月 16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 ) 33. 吕 泗 长 江 口 和 舟 山 渔 场 部 分 海 域 捕 捞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1999 年 2 月 13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 ) 34. 中 日 渔 业 协 定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3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8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35. 兽 用 安 钠 咖 管 理 规 定 (1999 年 3 月 22 日 农 牧 发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3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及 动 物 源 食 品 中 残 留 物 质 监 控 计 划 和 官 方 取 样 程 序 (1999 年 5 月 11 日 农 牧 发 号 公 布 )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一 批 )(1999 年 6 月 1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4 号 公 布 ) 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利 用 特 许 办 法 (1999 年 6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5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海 域 外 国 人 外 国 船 舶 渔 业 活 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9 年 6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8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40.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1999 年 7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0 号 公 布,2002 年 7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8 号 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2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9 号 修 订 ) 41. 动 物 疫 情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10 月 19 日 农 牧 发 号 公 布 ) 42. 渔 业 船 舶 航 行 值 班 准 则 ( 试 行 )(1999 年 11 月 8 日 农 渔 发 号 公 布 ) 4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二 批 )(2000 年 3 月 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7 号 公 布 )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行 政 执 法 船 舶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6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3 号 公 布 ) 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港 航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20

21 (2000 年 6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4 号 公 布 ) 46. 肥 料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6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2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47.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和 过 渡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2 月 1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7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4 8. 农 业 部 植 物 新 品 种 复 审 委 员 会 审 理 规 定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4 号 公 布 ) 4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三 批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6 号 公 布 ) 50. 农 作 物 种 子 标 签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9 号 公 布 ) 51. 农 作 物 商 品 种 子 加 工 包 装 规 定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0 号 公 布 ) 52. 主 要 农 作 物 范 围 规 定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1 号 公 布 ) 53.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53 号 ( 将 念 珠 藻 科 的 发 菜 保 护 级 别 由 二 级 调 整 为 一 级 )(2001 年 8 月 4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53 号 公 布 ) 54. 甘 草 和 麻 黄 草 采 集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0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公 布 ) 55. 水 产 苗 种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 号 公 布,2005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6 号 修 订 ) 56. 兽 药 质 量 监 督 抽 样 规 定 (2001 年 12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5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四 批 )(2002 年 1 月 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 号 公 布 ) 58.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8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59.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进 口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9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60.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标 识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0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61. 兽 药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002 年 3 月 1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1 号 公 布 ) 62.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4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2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63. 农 药 限 制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6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7 号 公 布 ) 64.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8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9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65. 农 业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办 法 (2002 年 9 月 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1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66. 兽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2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67. 农 业 部 立 法 工 作 规 定 (2002 年 12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5 号 公 布 ) 68.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侵 权 案 件 处 理 规 定 (2002 年 12 月 3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4 号 公 布 ) 69.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规 定 (2003 年 4 月 1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7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70. 联 合 收 割 机 跨 区 作 业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7 月 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9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71.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纠 纷 田 间 现 场 鉴 定 办 法 (2003 年 7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8 号 公 布 ) 72. 农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7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0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73. 水 产 养 殖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2003 年 7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1 号 公 布 ) 7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五 批 )(2003 年 8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2 号 公 布 ) 7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11 月 1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3 号 公 布 ) 76. 渤 海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规 定 (2004 年 2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4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77. 农 业 行 政 许 可 听 证 程 序 规 定 (2004 年 6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5 号 公 布 ) 78.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7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公 布 ) 79.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8 月 15 日 农 21

22 业 部 令 第 41 号 公 布 ) 80.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2004 年 9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2 号 公 布,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81. 拖 拉 机 登 记 规 定 (2004 年 9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3 号 公 布,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82.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2004 年 11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4 号 公 布 ) 83.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11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5 号 公 布 ) 84.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1 月 1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7 号 公 布 ) 85. 草 畜 平 衡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1 月 1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8 号 公 布 ) 86. 农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员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2 月 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9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87.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3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0 号 公 布 ) 8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六 批 )(2005 年 5 月 2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1 号 公 布 ) 89.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2005 年 5 月 2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2 号 公 布 ) 90.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分 类 名 录 (2005 年 5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3 号 公 布 ) 91.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办 法 (2005 年 7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4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92. 新 兽 药 研 制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8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5 号 公 布 ) 93.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6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94. 草 原 征 占 用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8 号 公 布,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95.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加 工 审 批 办 法 (2006 年 1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9 号 公 布 ) 96.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3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2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97. 农 业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2006 年 4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3 号 公 布,2011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4 号 修 订 ) 98.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5 月 10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7 号 公 布 ) 99.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6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4 号 公 布 ) 100. 畜 禽 新 品 种 配 套 系 审 定 和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鉴 定 办 法 (2006 年 6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5 号 公 布 ) 101. 优 良 种 畜 登 记 规 则 (2006 年 6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6 号 公 布 ) 102. 畜 禽 标 识 和 养 殖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6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7 号 公 布 ) 103. 蚕 种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6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8 号 公 布 ) 104. 农 业 机 械 质 量 调 查 办 法 (2006 年 8 月 2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9 号 公 布 ) 105. 农 产 品 包 装 和 标 识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0 月 1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0 号 公 布 ) 106. 农 产 品 产 地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0 月 1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1 号 公 布 ) 107. 联 合 收 割 机 及 驾 驶 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2006 年 11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2 号 公 布,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108. 无 规 定 动 物 疫 病 区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1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公 布 ) 109.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3 月 2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 号 公 布 ) 110.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章 程 (2007 年 6 月 2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 号 公 布 ) 111. 兽 药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7 月 31 日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 号 公 布 ) 1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农 业 部 分 )(2007 年 9 月 1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 号 公 布,2011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4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113. 农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12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8 号 公 布 ) 114. 农 药 登 记 资 料 规 定 (2007 年 12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0 号 公 布 ) 22

23 115.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2007 年 12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 号 公 布 ) 116.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1 号 公 布 ) 117.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118. 渔 业 航 标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4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3 号 公 布 ) 1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七 批 )(2008 年 4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4 号 公 布 ) 120. 生 鲜 乳 生 产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5 号 公 布 ) 121.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6 号 公 布 ) 122. 乡 村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7 号 公 布 ) 123.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8 号 公 布,2013 年 9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3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124.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9 号 公 布 ) 125.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3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0 号 公 布 ) 126.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仲 裁 规 则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2010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27.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 裁 委 员 会 示 范 章 程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2010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28. 兽 药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010 年 1 月 1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3 号 公 布 ) 129. 农 业 植 物 疫 情 报 告 与 公 布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1 月 18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4 号 公 布 ) 13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八 批 )(2010 年 1 月 18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8 号 公 布 ) 131. 家 畜 遗 传 材 料 生 产 许 可 办 法 (2010 年 1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5 号 公 布 ) 132.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1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6 号 公 布 ) 133.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 (2010 年 1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7 号 公 布 ) 134.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发 证 登 记 办 法 (2010 年 5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9 号 公 布 ) 135.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1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36. 农 业 机 械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011 年 1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37.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8 月 2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3 号 公 布 ) 138. 农 业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1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39.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命 名 规 定 (2012 年 3 月 14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40.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5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3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141. 新 饲 料 和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5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4 号 公 布 ) 142.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5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5 号 公 布 ) 143. 绿 色 食 品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7 月 30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6 号 公 布 ) 144.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8 月 1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 号 公 布 ) 1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办 法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8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146. 渔 业 船 舶 水 上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2012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9 号 公 布 ) 1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九 批 )(2013 年 4 月 1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48. 兽 用 处 方 药 和 非 处 方 药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9 月 1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49. 主 要 农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办 法 (2013 年 12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4 号 公 布 ) 150. 饲 料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2014 年 1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51. 进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1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5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4 号 公 布 ) 23

24 二 农 业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1.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外 国 农 药 试 验 实 行 免 税 放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88 年 6 月 2 日 88 农 ( 农 ) 字 第 16 号 ) 2. 农 业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外 农 药 试 验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1990 年 9 月 19 日 90 农 ( 计 ) 字 第 61 号 ) 3.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禁 止 在 公 海 使 用 大 型 流 网 决 议 的 通 知 (1990 年 11 月 10 日 农 ( 渔 政 ) 字 第 18 号 ) 4. 农 业 部 人 事 部 关 于 印 发 < 船 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规 定 > 渔 业 船 舶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1992 年 8 月 1 日 农 ( 人 ) 字 号 ) 5. 农 业 部 人 事 部 印 发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研 究 员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1994 年 4 月 8 日 农 人 技 字 号 ) 6.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水 族 馆 和 展 览 表 演 驯 养 繁 殖 科 研 利 用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996 年 1 月 22 日 农 渔 发 号 ) 7.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有 关 废 旧 物 品 进 口 检 疫 管 理 的 通 知 (1996 年 6 月 5 日 农 检 疫 发 号 ) 8. 农 业 部 关 于 禁 止 在 茶 树 上 使 用 三 氯 杀 螨 醇 的 通 知 (1997 年 6 月 20 日 农 农 发 号 ) 9.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7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禁 止 进 境 物 名 录 )(1997 年 7 月 29 日 公 布 ) 10.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水 果 花 卉 中 药 材 及 牧 草 检 疫 工 作 的 通 知 (1997 年 8 月 1 日 农 农 发 号 ) 11. 农 业 部 化 学 工 业 部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关 于 停 止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除 草 醚 农 药 的 通 知 (1997 年 10 月 30 日 农 农 发 号 ) 1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对 引 进 葡 萄 苗 木 疫 情 监 测 的 紧 急 通 知 (1998 年 7 月 20 日 (98) 农 明 字 第 75 号 ) 13.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清 产 核 资 所 有 权 界 定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98 年 8 月 18 日 农 经 发 号 ) 14.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清 产 核 资 资 金 核 实 和 财 务 处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1998 年 9 月 1 日 农 经 发 号 ) 15.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所 有 权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98 年 9 月 1 日 农 经 发 号 ) 16.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清 产 核 资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1998 年 9 月 4 日 农 经 发 号 ) 17. 农 业 部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1999 年 6 月 3 日 农 农 发 号 ) 18.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进 出 口 农 药 实 施 登 记 证 明 管 理 的 通 知 (1999 年 6 月 9 日 农 农 发 号 ) 19. 农 业 部 关 于 禁 止 在 茶 树 上 使 用 氰 戊 菊 酯 的 通 知 (1999 年 11 月 24 日 农 农 发 号 ) 20. 农 业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公 告 第 114 号 ( 允 许 美 国 小 麦 输 华 及 其 检 疫 措 施 要 求 )(2000 年 3 月 20 日 公 布 ) 21. 农 业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公 告 第 115 号 ( 允 许 美 国 得 克 萨 斯 州 亚 利 桑 那 州 佛 罗 里 达 州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柑 桔 输 华 及 其 检 疫 措 施 要 求 )(2000 年 3 月 20 日 公 布 ) 22. 农 业 部 关 于 征 收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0 年 4 月 25 日 农 渔 发 号 ) 23.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部 社 会 团 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00 年 10 月 27 日 农 人 发 号 ) 24. 农 业 部 关 于 对 渔 业 船 舶 实 施 国 际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的 通 知 (2001 年 3 月 2 日 农 渔 发 号 ) 25. 关 于 甜 菜 品 种 审 定 问 题 的 复 函 (2001 年 3 月 9 日 农 办 农 号 ) 26. 农 业 部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公 告 第 151 号 ( 允 许 美 国 烟 叶 输 华 及 其 检 疫 措 施 要 求 )(2001 年 3 月 19 日 公 布 ) 27.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公 告 第 154 号 ( 暂 停 从 椰 心 叶 甲 发 生 国 家 及 地 区 引 进 棕 榈 科 植 物 种 苗 )(2001 年 3 月 26 日 公 布 ) 28. 农 业 部 关 于 转 发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附 录 水 生 野 生 物 种 目 录 的 通 知 (2001 年 4 月 9 日 农 渔 发 号 ) 29. 关 于 种 子 审 定 及 试 验 示 范 推 广 与 经 营 行 为 界 定 问 题 的 复 函 (2001 年 4 月 16 日 农 政 函 号 ) 3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61 号 ( 肥 料 登 记 资 料 要 求 ) (2001 年 5 月 25 日 公 布 ) 31.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饲 料 药 物 添 加 剂 使 用 规 24

25 范 的 通 知 (2001 年 7 月 3 日 农 牧 发 号 ) 32. 农 业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国 家 邮 政 局 民 航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农 业 植 物 及 植 物 产 品 运 输 检 疫 工 作 的 通 知 (2001 年 7 月 19 日 农 农 发 号 ) 33. 农 药 登 记 药 效 试 验 单 位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10 日 农 农 发 号 ) 34.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肥 料 登 记 管 理 的 通 知 (2002 年 1 月 17 日 农 农 发 号 ) 35. 关 于 种 子 销 售 范 围 问 题 的 复 函 (2002 年 1 月 25 日 农 办 农 号 ) 36.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长 江 刀 鲚 凤 鲚 专 项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2002 年 2 月 8 日 农 渔 发 号 ) 37.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公 告 第 176 号 ( 禁 止 在 饲 料 和 动 物 饮 水 中 使 用 的 药 物 品 种 目 录 )(2002 年 2 月 9 日 公 布 ) 3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93 号 ( 食 品 动 物 禁 用 的 兽 药 及 其 他 化 合 物 清 单 )(2002 年 4 月 5 日 公 布 ) 39. 农 业 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村 级 订 阅 报 刊 费 用 限 额 控 制 制 度 的 通 知 (2002 年 4 月 9 日 农 经 发 号 ) 4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94 号 ( 停 止 受 理 克 百 威 等 高 毒 农 药 登 记, 停 止 批 准 高 毒 剧 毒 农 药 分 装 登 记, 撤 销 氧 乐 果 在 甘 蓝 上 的 登 记 )(2002 年 4 月 22 日 公 布 ) 41. 关 于 种 子 质 量 问 题 的 复 函 (2002 年 5 月 10 日 农 办 综 函 号 ) 42.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99 号 ( 公 布 六 六 六 等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农 药 和 不 得 在 蔬 菜 果 树 茶 叶 中 草 药 材 上 使 用 的 高 毒 农 药 )(2002 年 5 月 24 日 公 布 ) 43.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药 登 记 残 留 试 验 单 位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2 年 6 月 19 日 农 农 发 号 ) 44.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产 业 化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02 年 7 月 10 日 农 财 发 号 ) 45. 农 业 部 关 于 确 定 野 生 动 物 案 件 中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价 值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2 年 8 月 23 日 农 渔 发 号 ) 46. 农 业 部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231 号 (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1 月 25 日 公 布 ) 47. 农 业 部 关 于 实 行 长 江 禁 渔 期 制 度 的 通 知 (2003 年 1 月 6 日 农 渔 发 号 ) 4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42 号 ( 兽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编 写 细 则 )(2003 年 1 月 22 日 公 布 ) 49. 农 业 部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264 号 (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产 地 认 定 程 序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认 证 程 序 )(2003 年 4 月 17 日 公 布 ) 5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74 号 ( 撤 销 甲 胺 磷 等 5 种 高 毒 农 药 混 配 制 剂 登 记, 撤 销 丁 酰 肼 在 花 生 上 的 登 记, 强 化 杀 鼠 剂 的 管 理 )(2003 年 4 月 30 日 公 布 ) 5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78 号 ( 部 分 兽 药 品 种 的 停 药 期 规 定 )(2003 年 5 月 22 日 公 布 ) 52. 关 于 如 何 标 注 主 要 农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编 号 的 复 函 (2003 年 6 月 26 日 农 办 政 号 ) 53. 农 业 部 公 安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清 查 收 缴 毒 鼠 强 等 禁 用 剧 毒 杀 鼠 剂 的 通 告 (2003 年 7 月 18 日 公 布 ) 54. 农 业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全 国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杀 鼠 剂 经 营 资 格 核 准 工 作 的 通 知 (2003 年 8 月 1 日 农 农 发 号 ) 55. 关 于 落 实 农 垦 系 统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及 家 属 非 农 业 户 口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3 年 8 月 29 日 农 垦 发 号 ) 56. 农 业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全 国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杀 鼠 剂 经 营 资 格 核 准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2003 年 10 月 8 日 农 农 发 号 ) 57. 农 业 部 关 于 实 施 海 洋 捕 捞 网 具 最 小 网 目 尺 寸 制 度 的 通 告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农 业 部 通 告 第 2 号 ) 58. 农 业 部 关 于 将 北 太 平 洋 鱿 鱼 钓 渔 业 纳 入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农 渔 发 号 ) 59. 农 业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关 于 推 动 农 村 集 体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经 常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的 意 见 (2003 年 12 月 4 日 农 经 发 号 ) 6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322 号 ( 三 阶 段 削 减 甲 胺 磷 等 5 种 高 毒 有 机 磷 农 药 的 使 用,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面 禁 止 甲 胺 磷 等 5 种 高 毒 有 机 磷 农 药 在 农 业 上 使 用 ) (2003 年 12 月 30 日 公 布 ) 25

26 61.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示 范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04 年 3 月 17 日 农 财 发 号 ) 62.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建 设 部 关 于 组 织 实 施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培 训 阳 光 工 程 的 通 知 (2004 年 3 月 22 日 农 科 教 发 号 ) 63. 关 于 烟 草 品 种 审 定 问 题 的 复 函 (2004 年 4 月 1 日 农 农 函 号 ) 6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374 号 ( 农 药 登 记 环 境 试 验 单 位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5 月 14 日 公 布 ) 65. 农 业 部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农 民 负 担 监 督 卡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004 年 5 月 21 日 农 经 发 号 ) 66. 农 业 部 关 于 实 施 中 越 北 部 湾 渔 业 合 作 协 定 的 通 告 (2004 年 6 月 15 日 农 业 部 通 告 号 ) 67.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审 批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004 年 7 月 14 日 农 计 发 号 ) 6 8. 关 于 如 何 认 定 违 法 所 得 问 题 请 示 的 复 函 (2004 年 8 月 12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69.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004 年 9 月 10 日 农 渔 发 号 ) 7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 兽 药 注 册 资 料 要 求 ) (2004 年 12 月 22 日 公 布 ) 7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9 号 ( 新 兽 药 监 测 期 期 限 ) (2005 年 1 月 7 日 公 布 ) 72.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草 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005 年 1 月 7 日 农 牧 发 号 ) 73.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兽 药 残 留 检 测 试 剂 ( 盒 ) 管 理 的 通 知 (2005 年 1 月 21 日 农 办 医 号 ) 74.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征 地 补 偿 费 监 督 管 理 指 导 工 作 的 意 见 (2005 年 1 月 24 日 农 经 发 号 ) 75.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兽 医 参 考 实 验 室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5 年 2 月 25 日 农 医 发 号 ) 76. 关 于 如 何 认 定 违 法 所 得 问 题 请 示 的 复 函 (2005 年 2 月 25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77. 农 业 部 关 于 发 布 农 业 部 兽 药 审 评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5 年 3 月 8 日 农 医 发 号 ) 7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72 号 ( 兽 药 品 种 编 号 )(2005 年 3 月 11 日 公 布 ) 79.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施 兽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备 案 公 布 制 度 的 通 知 (2005 年 5 月 9 日 农 办 医 号 ) 8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525 号 ( 农 药 登 记 原 药 全 组 分 分 析 试 验 单 位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7 月 27 日 公 布 ) 81.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支 持 推 广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5 年 8 月 1 日 农 机 发 号 ) 82.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538 号 ( 将 刺 桐 姬 小 蜂 确 定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和 全 国 林 业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以 及 暂 停 从 疫 区 国 家 和 地 区 引 进 刺 桐 属 植 物 )(2005 年 8 月 29 日 公 布 ) 83.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2005 年 10 月 10 日 农 市 发 号 ) 84. 关 于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高 于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的 农 药 产 品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2005 年 10 月 12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85.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能 力 认 定 办 法 和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和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5 年 10 月 25 日 农 机 发 号 ) 86. 关 于 认 定 经 营 假 劣 饲 料 产 品 违 法 所 得 问 题 的 复 函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87.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信 访 规 定 的 通 知 (2005 年 12 月 4 日 农 办 发 号 ) 88. 农 业 建 设 项 目 检 查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2005 年 12 月 7 日 农 办 计 号 ) 89. 关 于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纠 纷 田 间 现 场 鉴 定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复 函 (2005 年 12 月 28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90. 关 于 认 定 违 法 所 得 问 题 的 复 函 (2006 年 1 月 5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91.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种 子 法 有 关 条 款 适 用 的 函 (2006 年 1 月 26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9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复 函 (2006 年 3 月 17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93. 农 业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632 号 ( 全 面 禁 止 甲 胺 磷 等 5 种 高 毒 有 机 磷 农 药 在 农 26

27 业 上 使 用 )(2006 年 4 月 4 日 公 布 ) 94. 农 业 建 设 项 目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2006 年 4 月 14 日 农 计 发 号 ) 95.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657 号 ( 调 整 农 药 续 展 登 记 审 批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2006 年 5 月 29 日 公 布 ) 96.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行 业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6 年 6 月 1 日 农 人 发 号 ) 97.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671 号 ( 对 含 甲 磺 隆 氯 磺 隆 和 胺 苯 磺 隆 等 除 草 剂 产 品 实 行 管 理 措 施 )(2006 年 6 月 13 日 公 布 ) 98.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兽 药 商 品 名 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6 年 10 月 10 日 农 办 医 号 ) 99.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神 农 中 华 农 业 科 技 奖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06 年 10 月 12 日 农 科 教 发 号 ) 10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736 号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 续 申 请 简 化 程 序 规 定 )(2006 年 10 月 27 日 公 布 ) 10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739 号 ( 农 药 良 好 实 验 室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1 月 8 日 公 布 ) 10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田 间 现 场 鉴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2006 年 11 月 13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103.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747 号 (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含 有 八 氯 二 丙 醚 农 药 产 品 的 管 理 )(2006 年 11 月 20 日 公 布 ) 104.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生 产 检 验 原 料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2006 年 11 月 22 日 农 医 发 号 ) 105.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活 禽 经 营 市 场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防 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6 年 12 月 18 日 农 医 发 号 ) 106.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远 洋 渔 业 用 油 补 贴 测 算 工 作 的 通 知 (2007 年 1 月 16 日 农 办 渔 号 ) 107. 农 业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加 强 对 赴 境 外 作 业 渔 船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2007 年 2 月 1 日 农 渔 发 号 ) 10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822 号 ( 南 繁 的 转 基 因 农 作 物 安 全 评 价 申 报 要 求 )(2007 年 3 月 2 日 公 布 ) 109.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布 兽 药 GMP 检 查 员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7 年 3 月 28 日 农 办 医 号 ) 11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839 号 ( 淘 汰 兽 药 品 种 目 录 ) (2007 年 4 月 4 日 公 布 ) 111.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渔 业 船 舶 管 理 的 通 知 (2007 年 4 月 30 日 农 渔 发 号 ) 112.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86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名 录 )(2007 年 5 月 28 日 公 布 ) 113.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细 则 (2007 年 6 月 10 日 农 办 市 号 ) 114.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渔 业 水 域 污 染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及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2007 年 8 月 3 日 农 办 渔 号 ) 115. 农 业 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8 月 8 日 农 市 发 号 ) 116.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898 号 ( 由 农 业 部 审 批 的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范 围 )(2007 年 8 月 20 日 公 布 ) 117.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非 主 要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未 经 试 种 而 大 面 积 推 广 种 植 造 成 损 失 补 ( 赔 ) 偿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复 函 (2007 年 8 月 21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118.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主 理 财 民 主 监 督 的 意 见 (2007 年 9 月 29 日 农 办 经 号 ) 119.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动 物 耳 标 识 读 器 招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007 年 11 月 1 日 农 办 医 号 ) 12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944 号 ( 规 范 农 药 名 称 登 记 核 准 和 管 理 )(2007 年 12 月 8 日 公 布 ) 121. 农 业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945 号 ( 农 药 名 称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12 月 12 日 公 布 ) 122. 农 业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946 号 ( 农 药 产 品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12 月 12 日 公 布 ) 123.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948 号 (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经 济 水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名 录 ( 第 一 批 ))(2007 年 12 月 12 日 公 布 ) 12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954 号 ( 中 兽 药 制 剂 生 产 有 关 要 求 )(2007 年 12 月 18 日 公 布 ) 125. 农 业 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兽 药 残 留 基 准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008 年 1 月 2 日 农 医 发 号 ) 126.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机 械 质 量 投 诉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8 年 1 月 14 日 农 机 发 号 ) 127.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部 行 政 许 可 网 上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08 年 3 月 24 日 农 办 发 号 ) 128.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27

28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解 释 意 见 的 函 (2008 年 4 月 21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129.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部 信 息 公 开 规 定 的 通 知 (2008 年 4 月 25 日 农 办 发 号 ) 130. 农 业 建 设 项 目 举 报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2008 年 5 月 28 日 农 计 发 号 ) 131.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规 范 金 枪 鱼 渔 业 渔 捞 日 志 的 通 知 (2008 年 7 月 19 日 农 办 渔 号 ) 132.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071 号 (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登 记 程 序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使 用 规 范 )(2008 年 8 月 1 日 公 布 ) 133. 农 业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检 查 工 作 规 定 (2008 年 11 月 19 日 农 计 发 号 ) 134. 农 业 部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加 强 麻 黄 碱 监 管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 (2008 年 11 月 24 日 农 医 发 号 ) 135.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125 号 ( 一 二 三 类 动 物 疫 病 病 种 名 录 )(2008 年 12 月 11 日 公 布 ) 136.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审 批 工 作 的 通 知 (2008 年 12 月 12 日 农 医 发 号 ) 137.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132 号 ( 规 范 卫 生 用 农 药 产 品 使 用 香 型 的 管 理 )(2008 年 12 月 25 日 公 布 ) 13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133 号 ( 加 强 矿 物 油 农 药 登 记 管 理 )(2008 年 12 月 25 日 公 布 ) 139.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第 1129 号 ( 公 布 进 口 兽 药 管 理 目 录 (Ⅰ 期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公 布 ) 14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145 号 ( 执 业 兽 医 资 格 考 试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9 年 1 月 9 日 公 布 ) 14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149 号 ( 人 畜 共 患 传 染 病 名 录 )(2009 年 1 月 19 日 公 布 ) 142.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1147 号 ( 将 扶 桑 绵 粉 蚧 列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名 录 )(2009 年 2 月 3 日 公 布 ) 143.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种 子 经 营 有 关 问 题 的 函 (2009 年 2 月 4 日 农 办 政 函 号 ) 144.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对 水 生 生 物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影 响 专 题 评 价 管 理 规 范 的 通 知 (2009 年 2 月 23 日 农 渔 发 号 ) 145. 农 业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第 1157 号 ( 加 强 氟 虫 腈 管 理 )(2009 年 2 月 25 日 公 布 ) 农 业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第 1158 号 ( 对 农 药 产 品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的 管 理 做 出 补 充 规 定 ) (2009 年 2 月 25 日 公 布 ) 147. 农 业 部 关 于 调 整 海 洋 伏 季 休 渔 制 度 的 通 告 (2009 年 2 月 27 日 农 业 部 通 告 号 ) 14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174 号 ( 执 业 兽 医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2009 年 3 月 6 日 公 布 ) 149. 农 业 部 关 于 转 发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附 录 水 生 野 生 物 种 目 录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1 日 农 渔 发 号 ) 150. 农 业 部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肥 料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15 日 农 农 发 号 ) 15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196 号 ( 草 种 检 验 员 考 核 办 法 )(2009 年 4 月 24 日 公 布 ) 152.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内 陆 捕 捞 渔 船 管 理 的 通 知 (2009 年 5 月 5 日 农 渔 发 号 ) 153.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管 理 的 通 知 (2009 年 5 月 6 日 农 办 渔 号 ) 15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216 号 ( 全 国 农 业 植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名 单 应 施 检 疫 的 植 物 及 植 物 产 品 名 单 ) (2009 年 6 月 4 日 公 布 ) 155.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218 号 ( 禁 止 在 饲 料 中 人 为 添 加 三 聚 氰 胺 和 饲 料 中 三 聚 氰 胺 限 量 规 定 )(2009 年 6 月 8 日 公 布 ) 156.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221 号 ( 执 业 兽 医 资 格 考 试 命 题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2009 年 6 月 11 日 公 布 ) 157.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224 号 ( 饲 料 添 加 剂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2009 年 6 月 18 日 公 布 ) 15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239 号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评 审 员 管 理 办 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评 审 细 则 )(2009 年 7 月 21 日 公 布 ) 159.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246 号 ( 口 蹄 疫 禽 流 感 等 不 得 治 疗 )(2009 年 8 月 3 日 公 布 ) 160.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远 洋 渔 船 证 件 和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办 理 程 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009 年 9 月 2 日 农 办 渔 号 ) 16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282 号 ( 停 止 缩 二 脲 作 为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和 使 用 )(2009 年 10 月 29 日 公 布 ) 16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为 输 欧 海 洋 捕 捞 产 品 办 理 合 法 捕 捞 证 明 的 通 知 (2009 年 11 月 26 日 农 办 渔 号 ) 28

29 163.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第 1315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农 药 管 理 名 录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公 布 ) 164. 农 业 部 定 点 批 发 市 场 信 息 工 作 规 程 (2010 年 3 月 22 日 农 办 市 号 ) 165.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施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工 作 的 通 知 (2010 年 4 月 6 日 农 办 渔 号 公 布 ) 166.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第 1380 号 ( 将 扶 桑 绵 粉 蚧 列 为 全 国 农 业 林 业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2010 年 5 月 5 日 公 布 ) 167.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创 建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10 年 6 月 11 日 农 经 发 号 ) 168.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规 范 鱿 鱼 渔 业 渔 捞 日 志 的 通 知 (2010 年 6 月 30 日 农 办 渔 号 ) 169.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加 强 鳄 鱼 管 理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2010 年 7 月 13 日 农 渔 发 号 ) 17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427 号 (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办 法 )(2010 年 7 月 23 日 公 布 ) 17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438 号 (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2010 年 8 月 4 日 公 布 ) 17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农 业 部 引 进 国 际 先 进 农 业 科 学 技 术 计 划 (948 计 划 )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10 年 8 月 23 日 农 办 科 号 ) 173.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金 枪 鱼 渔 业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010 年 8 月 30 日 农 办 渔 号 公 布 ) 174.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海 洋 馆 和 水 族 馆 等 场 馆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展 演 活 动 管 理 的 通 知 (2010 年 9 月 2 日 农 渔 发 号 ) 175.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农 牧 渔 业 丰 收 奖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2010 年 9 月 14 日 农 科 教 发 号 ) 176. 农 业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华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产 业 化 国 家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认 定 和 运 行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10 年 9 月 19 日 农 经 发 号 ) 177. 农 业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加 强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2010 年 9 月 25 日 农 经 发 号 ) 178. 农 业 部 关 于 试 行 珠 江 禁 渔 期 制 度 的 通 告 ( 农 业 部 通 告 号 )(2010 年 10 月 12 日 公 布 ) 179.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1472 号 ( 将 向 日 葵 黑 茎 病 列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名 录, 出 口 国 官 方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输 华 向 日 葵 种 子 产 地 没 有 向 日 葵 黑 茎 病 及 其 他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发 生 的 证 明 )(2010 年 10 月 20 日 公 布 ) 180.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部 定 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10 年 10 月 26 日 农 市 发 号 ) 181.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渔 业 船 舶 水 上 事 故 统 计 规 定 的 通 知 (2010 年 10 月 29 日 农 渔 发 号 ) 182.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第 1487 号 ( 台 湾 地 区 申 请 人 在 大 陆 申 请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的 暂 行 规 定 ) (2010 年 11 月 22 日 公 布 ) 183.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519 号 ( 禁 止 在 饲 料 和 动 物 饮 水 中 使 用 的 物 质 )(2010 年 12 月 27 日 公 布 ) 184.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兽 药 生 产 企 业 办 理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函 (2011 年 2 月 15 日 农 办 医 函 号 ) 185. 农 业 部 关 于 将 黄 渤 海 区 和 东 海 区 刺 网 渔 船 全 部 纳 入 海 洋 伏 季 休 渔 管 理 的 通 告 (2011 年 3 月 11 日 农 业 部 通 告 号 ) 186.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奶 畜 养 殖 和 生 鲜 乳 收 购 运 输 环 节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2011 年 4 月 11 日 农 牧 发 号 ) 187.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执 业 兽 医 资 格 考 试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011 年 5 月 16 日 农 医 发 号 ) 188. 农 业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1586 号 ( 高 毒 农 药 禁 限 用 措 施 )(2011 年 6 月 15 日 公 布 ) 189.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571 号 ( 农 作 物 病 虫 害 专 业 化 统 防 统 治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6 月 17 日 公 布 ) 190.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1600 号 ( 将 木 薯 绵 粉 蚧 和 异 株 苋 亚 属 杂 草 列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名 录 )(2011 年 6 月 20 日 公 布 ) 191.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执 行 兽 药 典 (2010 版 )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2011 年 7 月 25 日 农 办 医 号 ) 29

30 192.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643 号 ( 转 基 因 棉 花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规 定 )(2011 年 9 月 6 日 公 布 ) 193.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远 洋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2011 年 9 月 29 日 农 渔 发 号 ) 194.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国 内 兽 药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兽 药 使 用 外 文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问 题 的 函 (2011 年 10 月 13 日 农 办 医 函 号 ) 195.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663 号 ( 对 猪 感 染 甲 型 H1N1 流 感 按 三 类 动 物 疫 病 采 取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2011 年 10 月 24 日 公 布 ) 196. 农 业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公 开 规 定 的 通 知 (2011 年 11 月 21 日 农 经 发 号 ) 197.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692 号 (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2011 年 12 月 13 日 公 布 ) 19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693 号 ( 转 基 因 抗 虫 棉 检 测 ) (2011 年 12 月 14 日 公 布 ) 199.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689 号 ( 农 业 机 械 实 地 安 全 检 验 办 法 )(2011 年 12 月 15 日 公 布 ) 200.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1676 号 ( 禁 止 进 口 德 国 新 西 兰 油 菜 茎 基 溃 疡 病 菌 寄 主 植 物 种 子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公 布 ) 201.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第 1696 号 ( 调 整 水 产 品 海 关 商 品 编 码 )(2011 年 12 月 29 日 公 布 ) 202.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708 号 ( 停 止 受 理 部 分 产 品 生 产 线 项 目 兽 药 GMP 验 收 申 请 )(2012 年 1 月 5 日 公 布 ) 203. 农 业 部 关 于 调 整 刺 网 休 渔 时 间 的 通 告 (2012 年 1 月 12 日 农 业 部 通 告 号 ) 204.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171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名 录 )(2012 年 1 月 13 日 公 布 ) 205.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华 农 业 英 才 奖 评 选 办 法 的 通 知 (2012 年 3 月 13 日 农 人 发 号 ) 206.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744 号 ( 草 甘 膦 管 理 措 施 ) (2012 年 3 月 26 日 公 布 ) 207.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745 号 ( 百 草 枯 管 理 措 施 ) (2012 年 3 月 26 日 公 布 ) 20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773 号 ( 饲 料 原 料 目 录 ) (2012 年 6 月 1 日 公 布 ) 209.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1831 号 ( 将 地 中 海 白 蜗 牛 列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名 录 )(2012 年 9 月 17 日 公 布 ) 21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849 号 ( 饲 料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条 件 混 合 型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条 件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公 布 ) 21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867 号 (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混 合 型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浓 缩 饲 料 配 合 饲 料 精 料 补 充 料 生 产 许 可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和 单 一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2012 年 11 月 29 日 公 布 ) 212.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899 号 ( 新 兽 药 监 测 期 等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2013 年 2 月 17 日 公 布 ) 213.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第 1902 号 ( 将 白 蜡 鞘 孢 菌 列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名 录, 暂 停 从 白 蜡 鞘 孢 菌 疫 情 发 生 国 家 和 地 区 引 进 白 蜡 属 植 物 种 子 苗 木 等 繁 殖 材 料 )(2013 年 3 月 6 日 公 布 ) 21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935 号 ( 进 口 鱼 粉 级 别 变 更 ) (2013 年 5 月 6 日 公 布 ) 215.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950 号 ( 动 物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病 毒 调 整 为 按 二 类 动 物 疫 病 管 理 )(2013 年 5 月 24 日 公 布 ) 216.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997 号 ( 兽 用 处 方 药 品 种 目 录 ( 第 一 批 ))(2013 年 9 月 30 日 公 布 ) 217.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002 号 ( 兽 药 产 品 说 明 书 范 本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公 布 ) 218.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第 2013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物 检 疫 疫 病 名 录 )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公 布 ) 219. 农 业 部 关 于 实 施 海 洋 捕 捞 准 用 渔 具 和 过 渡 渔 具 最 小 网 目 尺 寸 制 度 的 通 告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农 业 部 通 告 号 ) 220. 农 业 部 关 于 禁 止 使 用 双 船 单 片 多 囊 拖 网 等 十 三 种 渔 具 的 通 告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农 业 部 通 告 号 ) 221.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032 号 ( 对 氯 磺 隆 等 七 种 农 药 采 取 进 一 步 禁 限 用 措 施 )(2013 年 12 月 9 日 公 布 ) 222. 农 业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华 全 国 供 30

31 销 合 作 总 社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评 定 及 监 测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农 经 发 号 ) 223.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038 号 ( 饲 料 原 料 目 录 修 订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公 布 ) 224. 农 业 部 关 于 调 整 黄 渤 海 区 刺 网 休 渔 时 间 的 通 告 (2013 年 12 月 23 日 农 业 部 通 告 号 ) 225.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045 号 ( 饲 料 添 加 剂 品 种 目 录 2013)(2013 年 12 月 30 日 公 布 ) 226.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061 号 ( 国 家 级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名 录 )(2014 年 2 月 14 日 公 布 ) 227.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071 号 ( 兽 药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从 重 处 罚 情 形 )(2014 年 3 月 3 日 公 布 ) 228.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09 号 ( 进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登 记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审 定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2014 年 6 月 5 日 公 布 ) 农 业 部 关 于 发 布 第 二 批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的 通 知 农 医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畜 牧 兽 医 ( 农 牧 农 业 ) 厅 ( 局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畜 牧 兽 医 局,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按 照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化 建 设 行 动 方 案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化 建 设 试 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安 排 要 求, 我 部 组 织 制 定 了 第 二 批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现 予 发 布,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保 障 标 准 体 系 ( 第 二 批 ) 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提 供 标 准 体 系 ( 第 二 批 ) 附 件 1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26 日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保 障 标 准 体 系 ( 第 二 批 ) NY/XZSP BZ 研 制 新 兽 药 使 用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研 制 新 兽 药 使 用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审 批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研 制 新 兽 药 使 用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审 批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1

32 2. 3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4 新 兽 药 研 制 管 理 办 法 2.5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管 理 办 法 2.6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准 确 完 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送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a) 病 原 微 生 物 种 类 是 否 为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 b) 研 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及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c)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基 本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d) 试 验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必 要 时, 由 指 定 的 参 考 实 验 室 对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适 用 性 评 价,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审 签 ; 局 领 导 根 据 部 长 委 托 签 发 予 以 批 准 的,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作 批 件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办 理 时 限 16 个 工 作 日 3.3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申 请 材 料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新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临 床 试 验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新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临 床 试 验 审 批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目 例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临 床 试 验 审 批 项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 3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2.4 新 兽 药 研 制 管 理 办 法 2.5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2.6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2

33 3.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新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临 床 试 验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分 送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技 术 评 审 审 查 内 容 a) 研 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基 本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b) 临 床 前 研 究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及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 c) 临 床 使 用 是 否 存 在 风 险 ; d)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农 业 部 第 442 号 和 第 1704 号 公 告 要 求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必 要 时 对 临 床 前 研 究 和 试 制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将 审 查 意 见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办 理 时 限 41 个 工 作 日 3.3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及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技 术 评 审 程 序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c)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评 审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审 签, 根 据 部 长 委 托, 兽 医 局 领 导 签 发 予 以 批 准 的,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作 批 件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3.4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新 兽 药 注 册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新 兽 药 注 册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33

34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兽 药 注 册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3 新 兽 药 研 制 管 理 办 法 2.4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2.5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接 收 材 料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 c) 兽 药 注 册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接 收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材 料 接 收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材 料 接 收 单 分 送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形 式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新 兽 药 受 理 范 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号 规 定, 齐 全 有 效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并 提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建 议,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办 理 时 限 8 个 工 作 日 3.3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受 理 审 查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收 费 凭 证 办 理 通 知 书 转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3.4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技 术 评 审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新 兽 药 ; b)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禁 用 品 种 ; c) 试 验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可 信 ; d)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质 量 可 控 ; e) 质 量 复 核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 f)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农 业 部 第 442 号 和 第 1704 号 公 告 要 求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在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启 动 兽 药 注 册 初 审 工 作, 组 织 专 家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申 请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补 充 完 善 试 验 及 有 关 材 料 需 要 质 量 复 核 的, 申 请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和 送 样 通 知 将 样 品 送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按 照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质 量 复 核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对 送 检 样 品 进 行 质 量 复 核,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出 具 质 量 复 核 检 验 报 告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申 请 人 根 据 复 审 意 见 完 善 材 料, 提 交 菌 毒 种 办 理 过 程 中,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提 出 评 审 结 论,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办 理 时 限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 质 量 复 核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需 要 用 特 殊 方 法 检 验 的 不 超 过 150 个 工 作 日 3.5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34

35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技 术 评 审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c)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评 审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及 主 管 部 长 审 签 予 以 批 准 的, 印 发 公 告 制 作 新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56 个 工 作 日 3.6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证 书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新 兽 药 注 册 公 告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负 责 质 量 复 核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 兽 药 注 册 )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 兽 药 注 册 )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 兽 药 注 册 )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3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2.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接 收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兽 药 注 册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接 受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材 料 接 收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材 料 接 收 单 分 送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形 式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进 口 兽 药 受 理 范 围 ; b) 根 据 农 业 部 第 1704 号 公 告 和 第 442 号 公 告 规 定,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规 范 有 效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并 提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建 议,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8 个 工 作 日 3.3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35

36 3.3.1 审 查 内 容 a)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受 理 审 查 意 见 ; b) 申 请 产 品 注 册 数 量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收 费 凭 证 办 理 通 知 单 转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3.4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技 术 评 审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兽 药 使 用 政 策 ; b) 试 验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可 靠 ; c) 质 量 复 核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 d)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质 量 可 控 ; e)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农 业 部 第 442 号 和 第 1704 号 公 告 要 求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在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启 动 兽 药 注 册 初 审 工 作, 组 织 专 家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申 请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补 充 完 善 试 验 及 有 关 材 料 需 要 进 行 验 证 试 验 的, 申 请 人 根 据 初 审 意 见 在 农 业 部 指 定 的 试 验 单 位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及 有 关 验 证 试 验 需 要 质 量 复 核 的, 申 请 人 根 据 初 审 意 见 和 送 样 通 知 将 样 品 送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按 照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质 量 复 核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对 送 检 样 品 进 行 质 量 复 核,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出 具 质 量 复 核 检 验 报 告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需 要 提 供 菌 毒 种 的, 申 请 人 根 据 复 审 意 见 完 善 材 料, 提 交 菌 毒 种 办 理 过 程 中,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提 出 评 审 结 论,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办 理 时 限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 质 量 复 核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需 要 用 特 殊 方 法 检 验 的 不 超 过 150 个 工 作 日 3.5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技 术 评 审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c)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评 审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及 主 管 部 长 审 签 予 以 批 准 的, 印 发 公 告 制 作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56 个 工 作 日 3.6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公 告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36

37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负 责 质 量 复 核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办 公 室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进 口 兽 药 再 注 册 ( 兽 药 再 注 册 )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进 口 兽 药 再 注 册 ( 兽 药 再 注 册 )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目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进 口 兽 药 再 注 册 ( 兽 药 再 注 册 ) 项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3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2.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进 口 兽 药 / 兽 药 再 注 册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 d) 申 请 再 注 册 产 品 数 量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收 费 凭 证 办 理 通 知 书 转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技 术 评 审 审 查 内 容 a) 产 品 标 准 及 生 产 工 艺 等 是 否 与 原 注 册 事 项 一 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农 业 部 第 442 号 和 第 1704 号 公 告 要 求 办 理 程 序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启 动 进 口 兽 药 再 注 册 审 查 或 评 审 工 作,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申 请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补 充 完 善 申 请 材 料 或 提 交 菌 毒 种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提 出 评 审 结 论,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办 理 时 限 40 个 工 作 日 3.3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证 书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技 术 评 审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c)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评 审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及 主 管 部 长 审 签 予 以 批 准 的, 印 发 公 告 制 作 批 件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16 个 工 作 日 3.4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37

38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公 告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3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2.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材 料 接 收 ( 需 要 技 术 审 评 的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申 请 )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接 收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材 料 接 收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材 料 接 收 单 送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形 式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根 据 农 业 部 第 1704 号 公 告 和 第 442 号 公 告 规 定,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并 提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建 议,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8 个 工 作 日 3.3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审 查 意 见 ; b) 申 请 注 册 产 品 数 量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收 费 凭 证 办 理 通 知 书 转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经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形 式 审 查 后 受 理 的, 只 转 收 费 凭 证 办 理 通 知 书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3.4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技 术 评 审 审 查 内 容 a) 对 进 口 兽 药,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 b)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禁 用 品 种 ; c) 试 验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可 信 ; d)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质 量 可 控 ; e) 质 量 复 核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 f)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农 业 部 第 442 号 和 第 1704 号 公 告 要 求 办 理 程 序 38

39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在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启 动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初 审 工 作, 组 织 专 家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申 请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补 充 完 善 试 验 及 有 关 材 料 需 要 进 行 验 证 试 验 的, 申 请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在 农 业 部 指 定 的 试 验 单 位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及 有 关 验 证 试 验 需 要 质 量 复 核 的, 申 请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和 送 样 通 知 将 样 品 送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按 照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质 量 复 核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对 送 检 样 品 进 行 质 量 复 核,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出 具 质 量 复 核 检 验 报 告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提 出 评 审 结 论,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办 理 时 限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进 行 质 量 复 核 的, 质 量 复 核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需 要 用 特 殊 方 法 检 验 的 不 超 过 150 个 工 作 日 3.5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技 术 评 审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c)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评 审 意 见 ; d)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和 第 1704 号 公 告 规 定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报 主 管 部 长 审 签 予 以 批 准 的, 印 发 公 告 制 作 批 件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26 个 工 作 日 3.6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证 书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兽 医 局 负 责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兽 药 注 册 公 告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 毒 虫 ) 种 进 出 口 和 使 用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 毒 虫 ) 种 进 出 口 和 使 用 审 批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 毒 虫 ) 种 进 出 口 和 使 用 审 批 项 目 例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 2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2.3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2.4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毒 种 保 藏 管 理 办 法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省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 适 用 于 从 国 外 39

40 引 进 和 向 国 外 提 供 菌 ( 毒 ) 种 的 )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准 确 齐 全 ; c)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d)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基 本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e) 申 请 菌 ( 毒 虫 ) 种 目 的 和 用 途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办 理 程 序 省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按 程 序 报 单 位 领 导 审 签 省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 毒 虫 ) 种 认 定 申 请 表 第 6 栏 填 写 审 核 意 见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分 送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3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技 术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基 本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b) 申 请 菌 ( 毒 虫 ) 种 目 的 和 用 途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c) 申 请 菌 ( 毒 虫 ) 种 名 称 型 别 和 数 量 办 理 程 序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 国 家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种 中 心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经 所 领 导 审 签 后, 将 审 查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3.4 兽 医 局 审 查 签 发 及 批 件 办 理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 国 家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种 中 心 ) 审 查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审 签, 根 据 部 长 授 权, 兽 医 局 领 导 签 发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作 批 件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16 个 工 作 日 3.5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5. 文 件 归 档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 国 家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种 中 心 )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审 查 意 见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40

41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兽 药 进 口 ( 通 关 单 )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兽 药 进 口 ( 通 关 单 ) 审 批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兽 药 进 口 ( 通 关 单 ) 审 批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3 兽 药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兽 药 进 口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分 送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进 口 单 位 的 资 质 ; c) 是 否 属 于 国 内 急 需 兽 药 或 少 量 科 研 用 兽 药 或 注 册 兽 药 样 品 对 照 品 标 准 品 菌 ( 毒 虫 ) 种 细 胞 等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技 术 审 查,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审 签, 兽 医 局 领 导 根 据 部 长 委 托 签 发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作 批 件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31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风 险 评 估 的, 风 险 评 估 时 间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 结 3.3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兽 药 (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 进 口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兽 药 (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 进 口 审 批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41

42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兽 药 (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 进 口 审 批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3 兽 药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分 送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2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的 进 口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 b)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c) 进 口 单 位 的 资 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审 签, 兽 医 局 领 导 根 据 部 长 委 托 签 发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作 批 件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16 个 工 作 日 3.3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3 兽 药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427 号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省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审 核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 42

43 d) 是 否 具 备 兽 药 生 产 条 件 ; e)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兽 药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办 理 程 序 省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在 <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 申 请 表 第 10 栏 填 写 审 核 意 见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分 送 农 业 部 兽 药 GMP 办 公 室 ( 需 要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的 ) 或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 不 需 要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的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3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技 术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准 确 齐 全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427 号 和 第 1704 号 要 求 ; c)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兽 药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 d) 是 否 具 备 符 合 兽 药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MP) 要 求 的 兽 药 生 产 条 件 办 理 程 序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 农 业 部 兽 药 GMP 办 公 室 ) 收 到 需 要 进 行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预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 农 业 部 兽 药 GMP 办 公 室 )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申 报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验 收, 公 示 验 收 结 果, 审 查 企 业 整 改 报 告, 提 出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意 见,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 农 业 部 兽 药 GMP 办 公 室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对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作 兽 药 GMP 证 书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办 理 时 限 160 个 工 作 日 3.4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制 作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兽 药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 d) 根 据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427 要 求, 技 术 审 查 验 收 程 序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e) 农 业 部 兽 药 GMP 办 公 室 审 查 验 收 结 论 ; f) 兽 药 GMP 证 书 内 容 复 核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报 主 管 部 长 审 签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作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批 件, 并 将 批 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36 个 工 作 日 3.5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43

44 3.5.3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公 告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药 GMP 办 公 室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检 查 验 收 结 论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核 发 及 标 签 说 明 书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核 发 及 标 签 说 明 书 审 批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核 发 及 标 签 说 明 书 审 批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3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2.4 兽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省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准 确 齐 全 ; d)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兽 药 生 产 条 件 ; e)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国 家 标 准 ; f) 产 品 检 验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g) 标 签 说 明 书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程 序 省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及 产 品 检 验 结 论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审 核 意 见 填 写 在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申 请 表 第 9 栏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检 验 的, 检 验 时 间 90 个 工 作 日 ) 3.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送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3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技 术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表 及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准 确 有 效 齐 全 ; b)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生 产 条 件 ; c)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国 家 标 准 ; d) 产 品 检 验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e) 标 签 说 明 书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f) 商 品 名 是 否 可 用 办 理 程 序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需 要 样 品 检 验 的,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按 照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出 具 的 质 量 复 核 通 知 书 对 样 品 进 行 检 验, 并 将 检 验 报 告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提 出 审 查 结 论,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44

45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作 批 件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办 理 时 限 11 个 工 作 日 ( 样 品 检 验 技 术 审 查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 3.4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及 批 件 处 理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704 号 要 求 ; c)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审 查 意 见 ; d) 技 术 审 查 程 序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e) 核 对 批 件 内 容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局 领 导 审 签, 兽 医 局 领 导 根 据 部 长 委 托 签 发 予 以 批 准 的, 将 批 件 并 转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5 个 工 作 日 3.5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5. 文 件 归 档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审 查 意 见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或 疑 似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或 疑 似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或 疑 似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审 批 项 目 例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 2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2.3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2.4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分 类 名 录 2.5 兽 医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2.6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898 号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有 关 要 求, 齐 全 真 实 有 效 ; c) 申 请 单 位 资 质 及 基 本 信 息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 d)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准 确 ; e) 实 验 内 容 方 法 和 防 护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办 理 程 序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在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申 请 表 相 应 栏 目 填 写 初 审 意 45

46 见 办 理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送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3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技 术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复 核 ; b) 实 验 室 是 否 取 得 农 业 部 颁 发 的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c) 实 验 活 动 是 否 限 于 与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样 本 有 关 的 研 究 检 测 诊 断 和 菌 ( 毒 ) 种 保 藏 等 ; d) 申 请 的 活 动 是 否 为 农 业 部 对 实 验 单 位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特 定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或 疑 似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实 验 活 动 ; e) 实 验 活 动 内 容 ( 含 实 验 方 法 主 要 程 序 ) 以 及 防 护 措 施 是 否 合 理 得 当 办 理 程 序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技 术 审 查,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经 中 心 领 导 审 签 后, 将 评 审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停 止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办 理 时 限 不 超 过 1 个 月 3.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技 术 评 审 程 序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c)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评 审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程 序 报 签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发 批 文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 3.5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4.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运 输 或 运 往 国 外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运 输 或 运 往 国 外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等 内 容 46

47 本 标 准 适 用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运 往 国 外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审 批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 2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3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2.4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2.5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运 输 包 装 规 范 2.6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分 类 名 录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有 关 要 求, 完 整 真 实 有 效 ; c) 接 收 单 位 资 质 及 基 本 信 息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 d)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准 确 完 整 ; e) 申 请 目 的 和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办 理 程 序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在 运 输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样 本 申 请 表 相 应 栏 目 填 写 初 审 意 见 办 理 时 限 即 时 即 办 3.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分 送 兽 医 局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即 时 即 办 3.3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技 术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复 核 ; b) 运 输 的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的 使 用 目 的 是 否 合 法 ; c) 接 收 单 位 是 否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和 农 业 部 颁 发 的 相 关 批 准 文 件 ; d) 盛 装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材 料 及 运 输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 e) 运 输 人 员 是 否 具 有 资 质, 防 护 措 施 是 否 得 当 办 理 程 序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经 中 心 领 导 审 签 后, 将 评 审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暂 停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办 理 时 限 即 时 即 办 3.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及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技 术 评 审 程 序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c)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评 审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程 序 报 签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发 批 件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办 理 时 限 即 时 即 办 3.5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47

48 c)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或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即 时 即 办 4.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BZ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资 格 认 定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资 格 认 定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资 格 认 定 审 批 项 目 例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 2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2.3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2.4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分 类 名 录 2.5 兽 医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有 关 要 求, 完 整 真 实 有 效 ; c) 申 请 单 位 资 质 及 基 本 信 息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 d)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齐 全 准 确 ; e) 申 请 目 的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办 理 程 序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省 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在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资 格 申 请 表 相 应 栏 目 填 写 初 审 意 见 办 理 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围 ; b)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有 效 ; c)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分 送 兽 医 局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3.3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技 术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复 核 ; b) 拟 从 事 的 实 验 活 动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c) 是 否 符 合 兽 医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兽 医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要 求 通 则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通 用 要 求 和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建 筑 技 术 规 范 等 相 关 规 定 ; d) 是 否 取 得 国 家 生 物 安 全 三 级 或 四 级 实 验 室 认 可 证 书 ; e) 是 否 具 有 与 拟 从 事 实 验 活 动 相 适 应 学 历 技 术 职 称 的 工 作 人 员 且 受 过 生 物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 f) 实 验 室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经 依 法 检 测 验 收 合 格 办 理 程 序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根 据 国 家 有 48

49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经 中 心 领 导 审 签 后, 将 评 审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评 审 期 间 如 需 暂 停 计 时,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暂 停 计 时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办 理 时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3.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审 查 报 签 审 查 内 容 a) 申 请 事 项 和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技 术 评 审 程 序 是 否 规 范 有 效 ; c)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评 审 意 见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按 程 序 报 签 后,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办 公 大 厅 办 理 时 限 9 个 工 作 日 3.5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a)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b)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办 结 通 知 书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制 发 证 书 4.1 审 查 内 容 核 实 证 书 信 息 与 审 批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4.2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制 作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资 格 证 书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4.3 办 理 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 5. 文 件 归 档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申 请 材 料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负 责 申 请 材 料 评 审 意 见 等 文 件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附 件 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提 供 标 准 体 系 ( 第 二 批 ) NY/XZSP TG 研 制 新 兽 药 使 用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审 批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研 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2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基 本 条 件 2.3 病 原 微 生 物 种 类 2.4 试 验 内 容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 2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3.3 新 兽 药 研 制 管 理 办 法 3.4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管 理 办 法 3.5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4. 办 事 条 件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研 制 新 兽 药 使 用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 原 件 ); 49

50 b) 农 业 部 核 发 的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资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 c) 申 请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研 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研 究 目 的 和 方 案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等 )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研 制 新 兽 药 使 用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5.2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必 要 时, 农 业 部 指 定 参 考 实 验 室 对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适 用 性 评 价 5.3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件 6.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7.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NY/XZSP TG 新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临 床 试 验 审 批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研 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基 本 条 2.2 临 床 使 用 是 否 存 在 风 险 2.3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3.3 新 兽 药 研 制 管 理 办 法 3.4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3.5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4. 办 事 条 件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新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临 床 试 验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原 件 ); b) 申 请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研 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基 本 条 件 菌 [ 毒 虫 ] 种 名 称 来 源 和 特 性 ); c) 中 间 试 制 单 位 兽 药 GMP 证 书 和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 均 为 复 印 件 ); d) 使 用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应 提 交 农 业 部 的 批 准 文 件 ( 复 印 件 ); e) 属 于 转 基 因 生 物 技 术 产 品 的 ( 灭 活 疫 苗 和 诊 断 制 品 除 外 ), 需 提 供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 ( 复 印 件 ); f)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 含 可 能 出 现 的 安 全 风 险 等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g) 菌 毒 种 细 胞 株 生 物 组 织 等 起 始 材 料 的 系 统 鉴 定 保 存 条 件 遗 传 稳 定 性 实 验 室 安 全 和 效 力 试 验 免 疫 学 研 究 及 其 他 临 床 前 研 究 资 料 ; h) 中 间 试 制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质 量 标 准 ( 草 案 ) 中 间 试 制 研 究 总 结 报 告 批 生 产 检 验 记 录 及 检 验 报 告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新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临 床 试 验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5.2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5.3 必 要 时, 农 业 部 组 织 专 家 对 临 床 前 研 究 和 试 制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5.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6. 承 诺 时 限 60 个 工 作 日 7.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NY/XZSP TG 新 兽 药 注 册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是 否 属 于 新 兽 药 50

51 2.2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禁 用 品 种 2.3 试 验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可 信 2.4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质 量 可 控 2.5 质 量 复 核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3.3 新 兽 药 研 制 管 理 办 法 3.4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4. 办 事 条 件 4.1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兽 药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 原 件 ); b) 申 请 人 合 法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法 人 证 书 等 ( 复 印 件 ); c) 中 间 试 制 生 产 单 位 兽 药 GMP 证 书 ( 复 印 件 ); d) 属 于 转 基 因 生 物 技 术 产 品 的 ( 灭 活 疫 苗 和 诊 断 制 品 除 外 ), 需 提 供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 ( 复 印 件 ); e) 连 续 三 批 样 品 及 其 批 生 产 检 验 记 录 检 验 报 告 单 ; f) 属 于 生 物 制 品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菌 ( 毒 虫 ) 种 细 胞 等 有 关 材 料 ; g) 根 据 新 兽 药 不 同 类 别, 按 照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要 求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4.2 注 册 资 料 一 式 两 份,A4 纸 双 面 复 印 装 订 成 册, 加 盖 所 有 注 册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 与 注 册 申 请 表 申 报 单 位 一 致 ) 申 报 资 料 内 容 齐 全, 应 有 目 录 连 续 页 码, 所 有 委 托 试 验 提 供 试 验 报 告 原 件, 并 附 试 验 结 果 原 始 图 谱 和 照 片 等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兽 药 注 册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接 收, 并 根 据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办 理 材 料 受 理 5.2 受 理 申 请 的,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向 申 请 人 开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申 请 人 凭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向 农 业 部 财 务 司 缴 纳 审 批 费 5.3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组 织 专 家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5.4 申 请 人 按 照 评 审 意 见 提 交 复 核 检 验 用 样 品 送 指 定 的 兽 药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复 核 检 验 5.5 必 要 时, 农 业 部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5.6 办 理 批 件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评 审 结 论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5.7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部 长 批 准 意 见, 印 发 公 告 制 作 新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6. 承 诺 时 限 6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专 家 评 审 的,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复 核 检 验 的, 复 核 检 验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需 要 特 殊 方 法 检 验 的 不 超 过 150 个 工 作 日 ) 7. 收 费 标 准 第 一 二 类 新 兽 药 :12000 元 / 品 种 ; 第 三 类 新 兽 药 :8000 元 / 品 种 ; 第 四 五 类 新 兽 药 :4500 元 / 品 种 ( 注 : 兽 药 注 册 收 费 按 一 个 原 料 药 品 或 一 个 制 剂 为 一 个 品 种 计 收, 每 增 加 一 个 制 剂, 则 按 相 应 类 别 增 收 20% ) 8. 收 费 依 据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53 条 及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发 布 农 业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 价 费 字 号 ) NY/XZSP TG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 兽 药 注 册 )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兽 药 使 用 政 策 2.2 试 验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可 信 2.3 质 量 复 核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2.4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质 量 可 控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3.3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4. 办 事 条 件 4.1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兽 药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 原 件 ); 51

52 b) 生 产 企 业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兽 药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生 产 销 售 的 证 明 文 件 ( 须 经 公 证 和 确 认 ); c) 生 产 企 业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兽 药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GMP 证 书 ( 须 经 公 证 和 确 认 ); d) 出 口 方 委 托 书 及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合 法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e) 连 续 三 批 样 品 及 其 批 生 产 检 验 记 录 检 验 报 告 单 ; f) 申 请 向 中 国 出 口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菌 ( 毒 虫 ) 种 细 胞 等 有 关 材 料 和 资 料 ; g) 根 据 进 口 兽 药 不 同 类 别, 按 照 农 业 部 第 442 号 公 告 要 求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4.2 注 册 资 料 一 式 二 份,A4 纸 双 面 复 印 装 订 成 册, 加 盖 所 有 注 册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 与 注 册 申 请 表 申 报 单 位 一 致 ) 申 报 资 料 内 容 齐 全, 应 有 目 录 连 续 页 码, 所 有 委 托 试 验 提 供 试 验 报 告 原 件, 并 附 试 验 结 果 原 始 图 谱 和 照 片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兽 药 注 册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接 收, 并 根 据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办 理 材 料 受 理 5.2 受 理 申 请 的,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向 申 请 人 开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申 请 人 凭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向 农 业 部 财 务 司 缴 纳 审 批 费 5.3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组 织 专 家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5.4 申 请 人 按 照 评 审 意 见 提 交 复 核 检 验 用 样 品 送 指 定 的 兽 药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复 核 检 验 5.5 申 请 人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指 定 的 机 构 进 行 相 关 临 床 试 验 及 有 关 验 证 试 验 5.6 必 要 时, 农 业 部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5.7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评 审 结 论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5.8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部 长 予 以 批 准 的 意 见, 印 发 公 告 制 作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 兽 药 注 册 ) 证 书 6. 承 诺 时 限 6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专 家 评 审 的,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复 核 检 验 的, 复 核 检 验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需 要 特 殊 方 法 检 验 的 不 超 过 150 个 工 作 日 ) 7. 收 费 标 准 6000 元 / 品 种 ( 注 : 兽 药 注 册 收 费 按 一 个 原 料 药 品 或 一 个 制 剂 为 一 个 品 种 计 收, 每 增 加 一 个 制 剂, 则 按 相 应 类 别 增 收 20% ) 8. 收 费 依 据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53 条 及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发 布 农 业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 价 费 字 号 ) NY/XZSP TG 进 口 兽 药 再 注 册 ( 兽 药 再 注 册 )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产 品 标 准 及 生 产 工 艺 等 是 否 发 生 改 变 2.2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3.3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4. 办 事 条 件 4.1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进 口 兽 药 / 兽 药 再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 原 件 ); b)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证 或 者 兽 药 注 册 证 ( 原 件 ) 及 农 业 部 批 准 有 关 变 更 注 册 批 件 ( 复 印 件 ); c) 兽 药 生 产 国 ( 地 区 ) 兽 药 管 理 机 构 近 期 批 准 上 市 销 售 的 证 明 文 件 ( 须 经 公 证 和 确 认 ); d) 兽 药 生 产 国 ( 地 区 ) 兽 药 管 理 机 构 近 期 颁 发 的 GMP 证 书 ( 须 经 公 证 和 确 认 ); e) 兽 药 生 产 国 ( 地 区 ) 兽 药 管 理 机 构 允 许 兽 药 进 行 变 更 的 证 明 文 件 ( 须 经 公 证 和 确 认 ); f) 由 境 外 制 药 厂 商 常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事 务 的, 应 提 供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 g) 境 外 制 药 厂 商 委 托 中 国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申 报 52

53 的, 应 提 供 委 托 文 书 公 证 文 件 及 其 中 文 译 本, 以 及 中 国 代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h) 5 年 内 在 中 国 销 售 临 床 使 用 及 不 良 反 应 情 况 的 总 结 报 告 ; i) 批 准 的 兽 药 处 方 生 产 工 艺 质 量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及 批 准 文 件 ; j) 生 产 兽 药 制 剂 所 用 原 料 药 的 来 源 证 明 文 件, 生 产 检 验 用 菌 毒 种 提 交 情 况 k) 中 国 市 场 销 售 最 小 销 售 单 元 中 文 包 装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实 样 ; l) 兽 药 生 产 国 ( 地 区 ) 兽 药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现 行 说 明 书 原 文 及 其 中 文 译 本 ; m) 农 业 部 第 442 号 公 告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4.2 再 注 册 兽 药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还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需 要 进 行 IV 期 临 床 试 验 的, 提 供 IV 期 临 床 试 验 总 结 报 告 ; b) 兽 药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再 注 册 批 准 文 件 中 要 求 继 续 完 成 工 作 的, 提 供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并 附 相 应 资 料 4.3 注 册 资 料 一 式 二 份,A4 纸 双 面 复 印 装 订 成 册, 加 盖 所 有 注 册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 与 注 册 申 请 表 申 报 单 位 一 致 ) 申 报 资 料 内 容 齐 全, 应 有 目 录 连 续 页 码, 所 有 委 托 试 验 提 供 试 验 报 告 原 件, 并 附 试 验 结 果 原 始 图 谱 和 照 片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进 口 兽 药 / 兽 药 再 注 册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5.2 受 理 申 请 的,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向 申 请 人 开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申 请 人 凭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向 农 业 部 财 务 司 缴 纳 审 批 费 5.3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或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5.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或 评 审 结 论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5.5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部 长 批 准 意 见, 印 发 公 告 制 作 进 口 兽 药 再 注 册 ( 兽 药 再 注 册 ) 证 书 6.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进 行 评 审 的,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40 个 工 作 日 ) 7. 收 费 标 准 3000 元 / 品 种 ( 注 : 兽 药 注 册 收 费 按 一 个 原 料 药 品 或 一 个 制 剂 为 一 个 品 种 计 收, 每 增 加 一 个 制 剂, 则 按 相 应 类 别 增 收 20%) 8. 收 费 依 据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53 条 及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发 布 农 业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 价 费 字 号 ) NY/XZSP TG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注 册 证 书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2.2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禁 用 品 种 2.3 试 验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可 信 2.4 是 否 安 全 有 效 质 量 可 控 2.5 质 量 复 核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3.3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442 号 4. 办 事 条 件 4.1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 原 件 ); b) 兽 药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复 印 件 ); c) 申 请 人 合 法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4.2 注 册 资 料 一 式 二 份,A4 纸 双 面 复 印 装 订 成 册, 加 盖 所 有 注 册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 与 注 册 申 请 表 申 报 单 位 一 致 ) 申 报 资 料 内 容 齐 全, 应 有 目 录 连 续 页 码, 所 有 委 托 试 验 提 供 试 验 报 告 原 件, 并 附 试 验 结 果 原 始 图 谱 和 照 片 4.3 必 要 时 提 交 连 续 三 批 的 样 品 及 其 批 生 产 检 验 记 录 检 验 报 告 单 4.4 根 据 变 更 内 容 不 同, 按 照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54 号 要 求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5. 办 理 程 序 5.1 不 需 要 技 术 审 评 的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申 请,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兽 药 注 册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5.2 需 要 技 术 审 评 的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申 请,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兽 药 注 册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接 收, 并 根 据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办 理 材 料 受 理 5.3 受 理 申 请 的,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向 申 请 人 开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申 请 人 凭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向 农 业 部 财 务 司 缴 纳 审 批 费 5. 4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对 变 更 进 口 兽 药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登 记 项 目 的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对 受 理 的 其 他 变 更 注 册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或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5.5 需 要 进 行 复 核 检 验 的, 申 请 人 按 照 评 审 意 见 提 交 复 核 检 验 用 样 品 送 指 定 的 兽 药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复 核 检 验 5.6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或 评 审 结 论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6. 承 诺 时 限 3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专 家 评 审 的,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进 行 复 核 检 验 的, 复 核 检 验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需 要 特 殊 方 法 检 验 的 不 超 过 150 个 工 作 日 ) 7. 收 费 标 准 进 口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3000 元 / 品 种 ; 新 兽 药 变 更 注 册 : 暂 不 收 费 ( 注 : 兽 药 注 册 收 费 按 一 个 原 料 药 品 或 一 个 制 剂 为 一 个 品 种 计 收, 每 增 加 一 个 制 剂, 则 按 相 应 类 别 增 收 20% ) 8. 收 费 依 据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53 条 及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发 布 农 业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 价 费 字 号 ) 件 NY/XZSP TG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 毒 虫 ) 种 进 出 口 和 使 用 审 批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物 安 全 防 范 基 本 条 2.2 申 请 菌 ( 毒 虫 ) 种 目 的 和 用 途 2.3 申 请 菌 ( 毒 虫 ) 种 名 称 型 别 和 数 量 3. 审 批 依 据 3.1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3.2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3.3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毒 种 保 藏 管 理 办 法 4. 办 事 条 件 4.1 申 请 中 国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种 保 藏 中 心 保 藏 的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一 二 类 菌 ( 毒 ) 种 或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生 产 和 检 验 用 菌 ( 毒 ) 种 4.2 申 请 从 国 外 引 进 和 向 国 外 提 供 菌 ( 毒 ) 种 的, 应 属 于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4.3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 毒 虫 ) 种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 原 件 ); b) 申 请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还 需 提 交 农 业 部 核 发 的 允 许 使 用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研 制 新 兽 药 的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c) 兽 药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生 产 检 验 用 菌 ( 毒 ) 种 的, 还 需 提 供 兽 药 GMP 证 书 或 现 场 检 查 验 收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兽 医 微 生 物 菌 ( 毒 虫 ) 种 认 定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5.2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5.3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批 准 后 办 理 批 件 6.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专 家 评 审 的,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不 54

55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7.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NY/XZSP TG 兽 药 进 口 ( 通 关 单 ) 审 批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是 否 属 于 国 内 急 需 兽 药 或 少 量 科 研 用 兽 药 或 注 册 兽 药 样 品 对 照 品 标 准 品 菌 ( 毒 虫 ) 种 细 胞 等 2.2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兽 药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4. 办 事 条 件 4.1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兽 药 进 口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 原 件 ); b)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报 告 试 验 方 案 等 材 料 ( 适 用 于 少 量 科 研 用 兽 药 ); c) 农 业 部 兽 药 评 审 中 心 审 查 意 见 文 件 ( 适 用 于 进 口 注 册 兽 药 样 品 对 照 品 标 准 品 菌 ( 毒 虫 ) 种 细 胞 等 ) 4.2 国 内 急 需 兽 药 进 口 还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进 口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和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b) 代 理 合 同 ( 授 权 书 ) 和 购 货 合 同 复 印 件 ; c) 生 产 企 业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兽 药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批 签 发 证 明 ( 适 用 疫 苗 ); d) 产 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 e) 装 箱 单 提 运 单 和 货 运 发 票 复 印 件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兽 药 进 口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5.2 受 理 申 请 的,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向 申 请 人 开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申 请 人 凭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向 农 业 部 财 务 司 缴 纳 审 批 费 5.3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对 申 请 材 料 组 织 风 险 评 估 和 审 查 5.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评 估 结 论 和 审 查 意 见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6. 承 诺 时 限 收 到 评 估 结 论 后 5 个 工 作 日 ( 风 险 评 估 时 间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 7. 收 费 标 准 50 元 / 品 种 8. 收 费 依 据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53 条 及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局 关 于 发 布 农 业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 价 费 字 号 ) 品 件 ); NY/XZSP TG 兽 药 (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 进 口 审 批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是 否 属 于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的 进 口 兽 用 生 物 制 2.2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2.3 进 口 单 位 的 资 质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兽 药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4. 办 事 条 件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进 口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 原 b)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或 者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 复 印 件 ) ; c) 进 口 单 位 的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d) 代 理 合 同 ( 授 权 书 )( 复 印 件 ) 55

56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进 口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5.2 受 理 申 请 的,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向 申 请 人 开 具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申 请 人 凭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通 知 单 向 农 业 部 财 务 司 缴 纳 审 批 费 5.3 申 请 人 缴 费 后,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5.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6.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7. 收 费 标 准 20 元 / 品 种 8. 收 费 依 据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53 条 及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发 布 农 业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 价 费 字 号 ) NY/XZSP TG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标 准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兽 药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2.2 是 否 具 备 兽 药 生 产 条 件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兽 药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3.3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427 号 4. 办 事 条 件 4.1 新 建 有 效 期 满 换 发 及 改 扩 建 的,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原 件 ); b)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申 请 表 及 其 他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档 申 报 资 料 ( 按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427 号 第 五 条 规 定 填 写 提 交 ) c) 新 建 企 业 还 需 提 交 工 商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d) 有 效 期 满 换 发 的, 还 需 提 交 兽 药 GMP 申 请 资 料 审 核 表 ( 按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427 号 第 六 条 规 定 填 写 提 交 ) 4.2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变 更 不 需 要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事 项 的, 需 提 交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其 中 变 更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还 需 提 交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变 更 企 业 名 称 的, 还 需 提 交 兽 药 GMP 证 书 和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批 件 原 件 5 办 事 程 序 5.1 不 需 要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的,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 需 要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的,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接 收, 并 根 据 农 业 部 兽 药 GMP 办 公 室 意 见 办 理 材 料 受 理 5.2 不 需 要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的,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需 要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的, 农 业 部 兽 药 GMP 办 公 室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及 兽 药 GMP 现 场 检 查 验 收, 提 出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结 论 5.3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及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结 论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5.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部 长 批 准 意 见, 印 发 公 告 制 作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6. 承 诺 时 限 4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兽 药 GMP 检 查 验 收 专 家 评 审 的, 检 查 验 收 和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160 个 工 作 日 ) 7.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56

57 NY/XZSP TG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核 发 及 标 签 说 明 书 审 批 标 准 件 ); 印 件 );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查 内 容 2.1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生 产 条 件 2.2 是 否 符 合 兽 药 国 家 标 准 2.3 产 品 检 验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2.4 标 签 说 明 书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3. 审 批 依 据 3.1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3.2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3.3 兽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4. 办 事 条 件 4.1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a)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 原 b)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兽 药 GMP 证 书 ( 复 c)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样 本 一 式 二 份 ; d) 所 提 交 样 品 的 自 检 报 告 一 式 二 份 4.2 申 请 除 生 物 制 品 以 外 的 已 有 兽 药 国 家 标 准 的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还 需 提 交 省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及 省 级 兽 药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连 续 三 个 批 次 样 品 的 检 验 报 告 4.3 首 次 申 请 已 有 兽 药 国 家 标 准 的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还 需 提 交 连 续 三 个 批 次 的 样 品 4.4 申 请 自 己 研 制 的 已 获 得 新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的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且 该 产 品 注 册 复 核 检 验 样 品 系 申 请 人 自 己 生 产 的, 还 需 提 交 新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 复 印 件 ), 但 不 需 提 交 样 品 自 检 报 告 4.4 申 请 他 人 转 让 的 已 获 得 新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的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 包 括 申 请 自 己 研 制 的 已 获 得 新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的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但 该 产 品 注 册 复 核 检 验 样 品 并 非 申 请 人 自 己 生 产 的 ), 还 需 提 交 连 续 三 个 批 次 的 样 品 新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 复 印 件 ) 和 转 让 合 同 书 ( 原 件 ) 4.5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申 请 外 方 已 获 得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的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还 需 提 交 连 续 三 个 批 次 的 样 品 进 口 兽 药 注 册 证 书 ( 复 印 件 ) 境 外 企 业 同 意 生 产 的 授 权 书 ( 原 件 ) 4.6 申 请 换 发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可 不 再 提 供 样 品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兽 医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申 请 表 及 其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应 当 提 供 样 品 的, 应 将 样 品 送 至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并 持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出 具 的 样 品 接 收 单 办 理 申 请 事 宜 5.2 农 业 部 组 织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5.3 需 要 进 行 样 品 检 验 的, 由 中 国 兽 医 药 品 监 察 所 进 行 样 品 检 验 5.4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提 出 审 批 方 案, 报 经 部 长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6.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样 品 检 验 的, 样 品 检 验 时 间 不 超 过 120 个 工 作 日 ) 7.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57

58 农 业 部 关 于 发 布 第 三 批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的 通 知 农 农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厅 ( 委 局 ): 按 照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化 建 设 行 动 方 案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化 建 设 试 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安 排 要 求, 我 部 编 制 了 从 国 外 引 进 农 业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规 范 及 从 国 外 引 进 农 业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标 准, 现 作 为 农 业 部 第 三 批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标 准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农 业 部 2014 年 7 月 3 日 NY/XZSP BZ 从 国 外 引 进 农 业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规 范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业 部 负 责 的 从 国 外 引 进 农 业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事 项 的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办 理 时 限 结 果 公 开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从 国 外 引 进 农 业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项 目 2. 审 批 依 据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2.3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2.4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农 业 部 分 ) 2.5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3. 审 批 程 序 审 查 内 容 和 办 理 时 限 3.1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初 审 审 查 内 容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申 请 人 资 质 及 基 本 信 息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要 求, 齐 全 真 实 有 效 ;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准 确 完 整 办 理 程 序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在 引 进 植 物 种 苗 申 请 单 相 应 栏 目 填 写 初 审 意 见 办 理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3.2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受 理 审 查 内 容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属 于 本 许 可 受 理 范 畴 ; 申 请 表 内 容 填 写 是 否 准 确 完 整 ;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的 审 核 意 见 和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审 查, 并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决 定 58

59 审 查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和 办 理 通 知 书 送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3.3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审 查 签 发 及 办 理 批 件 审 查 内 容 引 进 种 苗 是 否 属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审 批 范 围 ; 申 请 引 进 的 种 苗 是 否 来 自 发 生 疫 情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以 前 引 进 的 同 种 种 苗 进 境 口 岸 检 疫 和 引 进 后 种 植 期 间 是 否 发 现 过 疫 情 ; 引 进 种 苗 计 划 种 植 地 是 否 符 合 检 疫 要 求, 引 种 单 位 是 否 能 够 落 实 相 关 防 疫 措 施 ; 是 否 需 要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专 门 的 风 险 分 析 评 估 办 理 程 序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植 物 检 疫 处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或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主 任 审 签 予 以 批 准 的, 制 作 批 件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 不 予 批 准 的,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将 审 批 决 定 送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办 理 时 限 12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专 家 评 审 的,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2 个 月 ) 3.4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办 结 审 查 内 容 审 批 决 定 与 领 导 签 发 意 见 复 核 ; 不 予 批 准 理 由 表 述 是 否 准 确 规 范 ; 批 件 内 容 与 审 批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办 理 程 序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对 审 批 决 定 和 批 件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及 时 予 以 办 结, 并 将 批 件 按 照 申 请 人 要 求 的 方 式 送 达 ; 复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重 新 办 理 办 理 时 限 2 个 工 作 日 4.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在 办 结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同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农 业 部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5. 文 件 归 档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领 导 签 发 稿 运 转 单 申 请 材 料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保 存 时 间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负 责 全 年 办 理 通 知 书 的 整 理 汇 总, 并 保 存 一 年 备 查 NY/XZSP TG 从 国 外 引 进 农 业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标 准 或 地 区 1. 项 目 类 型 前 审 后 批 2. 审 批 内 容 2.1 申 请 引 进 的 种 苗 是 否 来 自 发 生 疫 情 的 国 家 2.2 以 前 引 进 的 同 种 种 苗 进 境 口 岸 检 疫 和 引 进 后 种 植 期 间 是 否 发 现 过 疫 情 2.3 引 进 后 疫 情 监 测 和 防 疫 措 施 是 否 落 实 2.4 种 苗 携 带 危 险 性 有 害 生 物 的 风 险 大 小 及 该 有 害 生 物 在 我 国 的 分 布 和 危 害 情 况 3. 审 批 依 据 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3.2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3.3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3.4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3.5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4. 办 事 条 件 4.1 引 种 单 位 应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30 日 前, 提 出 境 外 引 种 检 疫 申 请 4.2 受 理 范 围 :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各 部 门 所 属 在 京 单 位 驻 京 部 队 单 位 外 国 驻 京 机 构 等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59

60 4.2.2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有 关 单 位 和 中 央 京 外 单 位 引 种 数 量 超 过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限 量 的, 递 交 经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后 的 申 请 4.3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引 进 国 外 植 物 种 苗 检 疫 审 批 申 请 书 ; 经 农 业 部 批 准 的 进 ( 出 ) 口 农 作 物 种 子 ( 苗 ) 审 批 表 ; 种 苗 引 进 后 隔 离 试 种 或 集 中 种 植 计 划 ; 首 次 引 种 的 ( 从 未 引 进 或 连 续 三 年 没 有 引 进 ), 需 提 供 引 进 种 苗 原 产 地 病 虫 害 发 生 情 况 说 明 ; 再 次 引 种 的, 需 出 具 种 植 地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部 门 签 署 的 进 境 植 物 繁 殖 材 料 入 境 后 疫 情 监 测 报 告 5. 办 理 程 序 5.1 农 业 部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大 厅 种 子 窗 口 审 查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引 进 国 外 植 物 种 苗 检 疫 审 批 申 请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并 进 行 初 审,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5.2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植 物 检 疫 处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或 风 险 分 析 5.3 全 国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中 心 植 物 检 疫 处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提 出 审 批 意 见, 报 经 主 任 审 批 后 办 理 批 件 6. 承 诺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 需 要 专 家 评 审 的, 评 审 时 间 不 超 过 2 个 月 ) 7. 收 费 标 准 国 外 引 种 疫 情 监 测 费 按 种 植 地 的 疫 情 监 测 费 标 准 收 取, 没 有 收 费 标 准 的, 参 照 国 内 植 物 检 疫 收 费 标 准 中 相 类 似 种 类 的 标 准 计 收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发 布 农 业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 1992 价 费 字 452 号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号 ) 60

61 公 告 通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1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和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我 部 考 核, 云 南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等 5 个 农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机 构 具 备 对 外 开 展 农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能 力, 批 准 为 合 格 种 子 检 验 机 构, 颁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合 格 证 书, 准 许 在 批 准 的 种 子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内 使 用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合 格 标 志 ; 黑 龙 江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具 备 品 种 真 实 性 检 测 能 力, 批 准 增 加 相 应 检 验 项 目, 同 意 变 更 其 种 子 检 验 机 构 合 格 证 书 的 相 关 内 容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农 业 部 批 准 的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 第 八 批 ) 附 件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13 日 农 业 部 批 准 的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 第 八 批 ) 一 检 验 机 构 名 单 二 检 验 机 构 信 息 序 号 检 验 机 构 名 称 合 格 证 书 编 号 云 南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农 业 部 植 物 新 品 种 测 试 ( 杭 州 ) 分 中 心 辽 宁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江 苏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中 心 广 东 省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黑 龙 江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农 ) 中 种 检 字 (2014) 第 001 号 ( 农 ) 中 种 检 字 (2014) 第 002 号 ( 农 ) 中 种 检 字 (2014) 第 003 号 ( 农 ) 中 种 检 字 (2014) 第 004 号 ( 农 ) 中 种 检 字 (2014) 第 005 号 ( 农 ) 中 种 检 字 (2010) 第 001 号 1. 云 南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法 人 单 位 : 云 南 省 种 子 管 理 站 机 构 负 责 人 : 任 仲 勋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殷 长 生, 通 讯 地 址 和 邮 编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茭 菱 路 24 号,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 农 作 物 种 子 净 度 水 分 发 芽 率 品 种 纯 度 品 种 真 实 性 等 授 权 签 字 人 : 任 仲 勋 周 边 生 殷 长 生 类 别 : 首 次 评 审 2. 农 业 部 植 物 新 品 种 测 试 ( 杭 州 ) 分 中 心 61

62 公 告 通 报 法 人 单 位 : 中 国 水 稻 研 究 所 机 构 负 责 人 : 胡 培 松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魏 兴 华, 通 讯 地 址 和 邮 编 : 浙 江 省 富 阳 市 水 稻 所 路 28 号,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 扦 样 品 种 真 实 性 授 权 签 字 人 : 余 汉 勇 类 别 : 首 次 评 审 3. 辽 宁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法 人 单 位 : 辽 宁 省 种 子 管 理 局 机 构 负 责 人 : 申 雅 娟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高 振 环, 通 讯 地 址 和 邮 编 : 沈 阳 市 于 洪 区 长 江 北 街 33 号,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 农 作 物 种 子 净 度 水 分 发 芽 率 品 种 纯 度 品 种 真 实 性 等 授 权 签 字 人 : 李 洪 建 王 汝 宝 类 别 : 复 评 审 4. 江 苏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中 心 法 人 单 位 : 江 苏 省 种 子 管 理 站 机 构 负 责 人 : 邹 芳 刚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毛 从 亚, 通 讯 地 址 和 邮 编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北 路 34 号,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 农 作 物 种 子 净 度 水 分 发 芽 率 品 种 纯 度 品 种 真 实 性 等 授 权 签 字 人 : 毛 从 亚 方 明 奎 类 别 :1. 复 评 审,2. 扩 项 评 审,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增 加 品 种 真 实 性 5. 广 东 省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法 人 单 位 : 广 东 省 种 子 管 理 总 站 机 构 负 责 人 : 何 国 威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何 德 银, 通 讯 地 址 和 邮 编 : 广 州 市 先 烈 东 路 135 号,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 农 作 物 种 子 净 度 水 分 发 芽 率 品 种 纯 度 品 种 真 实 性 等 授 权 签 字 人 : 何 德 银 类 别 :1. 复 评 审,2. 扩 项 评 审,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增 加 品 种 真 实 性 6. 黑 龙 江 省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法 人 单 位 : 黑 龙 江 省 种 子 管 理 局 机 构 负 责 人 : 周 朝 文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刘 丽, 通 讯 地 址 和 邮 编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文 昌 街 99 号,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 农 作 物 种 子 净 度 水 分 发 芽 率 品 种 纯 度 品 种 真 实 性 等 授 权 签 字 人 : 周 朝 文 刘 丽 类 别 : 扩 项 评 审, 检 验 项 目 范 围 增 加 品 种 真 实 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2 号 根 据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农 业 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经 组 织 专 家 考 核 和 评 审 ( 复 审 ), 广 东 省 兽 药 与 饲 料 监 察 总 所 农 业 部 饲 料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广 州 ) 等 6 个 质 检 机 构 ( 附 件 1)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和 农 业 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机 构 的 基 本 条 件 与 能 力 要 求, 特 颁 发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和 农 业 部 审 查 认 可 证 书, 准 许 刻 制 并 62

63 公 告 通 报 使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考 核 标 志 和 继 续 使 用 部 级 质 检 机 构 印 章 农 业 部 农 业 机 械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附 件 2) 符 合 农 业 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机 构 的 基 本 条 件 与 能 力 要 求, 特 颁 发 农 业 部 审 查 认 可 证 书, 准 许 继 续 使 用 部 级 质 检 机 构 印 章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年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及 农 业 部 部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审 查 认 可 名 单 ( 第 四 批 ) 年 农 业 部 部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审 查 认 可 名 单 ( 第 三 批 ) 附 件 1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13 日 2014 年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及 农 业 部 部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审 查 认 可 名 单 ( 第 四 批 )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检 测 范 围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编 号 审 查 认 可 证 书 编 号 1 广 东 省 兽 药 与 饲 料 监 察 总 所 农 业 部 饲 料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广 州 ) 饲 料 产 品 李 小 云 2014 农 质 检 核 ( 国 ) 字 第 0130 号 (2014) 农 ( 质 监 认 ) 字 FC 第 735 号 2 中 国 水 稻 研 究 所 农 业 部 转 基 因 植 物 环 境 安 全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杭 州 ) 转 基 因 植 物 环 境 程 式 华 2014 农 质 检 核 ( 国 ) 字 第 0103 号 (2014) 农 ( 质 监 认 ) 字 FC 第 736 号 3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作 物 科 学 研 究 所 农 业 部 谷 物 品 质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谷 物 品 质 万 建 民 2014 农 质 检 核 ( 国 ) 字 第 0036 号 (2014) 农 ( 质 监 认 ) 字 FC 第 737 号 4 上 海 市 农 业 科 学 院 农 业 部 转 基 因 植 物 环 境 安 全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上 海 ) 转 基 因 植 物 环 境 吴 爱 忠 2014 农 质 检 核 ( 国 ) 字 第 0215 号 (2014) 农 ( 质 监 认 ) 字 FC 第 738 号 5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烟 草 研 究 所 农 业 部 烟 草 产 业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烟 草 农 产 品 检 测 参 数 王 元 英 2014 农 质 检 核 ( 国 ) 字 第 0066 号 (2014) 农 ( 质 监 认 ) 字 FC 第 739 号 6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农 产 品 加 工 研 究 所 农 业 部 农 产 加 工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北 京 ) 辐 照 产 品 戴 小 枫 2014 农 质 检 核 ( 国 ) 字 第 0207 号 (2014) 农 ( 质 监 认 ) 字 FC 第 740 号 附 件 2 注 : 农 业 部 辐 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更 名 为 农 业 部 农 产 加 工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北 京 ) 2014 年 农 业 部 部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审 查 认 可 名 单 ( 第 三 批 ) 序 号 质 检 中 心 全 称 监 测 范 围 中 心 领 导 承 建 单 位 审 查 认 可 证 书 号 备 注 1 农 业 部 农 业 机 械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农 业 机 械 刘 敏 朱 良 刘 旭 仪 坤 秀 农 业 部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总 站 (2014) 农 ( 质 监 认 ) 字 FC 第 741 号 复 查 评 审 63

64 任 免 通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任 免 人 员 名 单 2014 年 1 月 24 日 : 任 命 王 小 兵 为 农 业 部 市 场 与 经 济 信 息 司 副 司 长, 免 去 其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职 务 ; 任 命 王 乐 君 为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免 去 其 农 业 部 产 业 政 策 与 法 规 司 副 司 长 职 务 ; 免 去 王 太 的 中 国 农 村 杂 志 社 总 编 辑 职 务 ; 任 命 冀 名 峰 为 中 国 农 村 杂 志 社 总 编 辑, 免 去 其 农 业 部 财 务 司 副 司 长 职 务 ; 任 命 崔 鹏 伟 为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 副 巡 视 员 ; 任 命 杨 礼 胜 为 农 业 部 科 技 教 育 司 副 巡 视 员 ; 免 去 高 淑 君 的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常 务 副 书 记 职 务 ; 免 去 梅 旭 荣 的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农 业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研 究 所 所 长 职 务 ; 任 命 张 燕 卿 为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农 业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研 究 所 所 长 ; 免 去 熊 和 平 的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麻 类 研 究 所 所 长 职 务 ; 任 命 陈 万 权 为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麻 类 研 究 所 所 长 ; 任 命 陈 巧 敏 为 农 业 部 南 京 农 业 机 械 化 研 究 所 所 长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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