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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岭 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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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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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會 議 議 程 5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7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15 報 告 案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47 報 告 案 四 廉 政 評 鑑 推 動 方 案 規 劃 情 形 59 討 論 案 一 修 訂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75 討 論 案 二 健 全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81 討 論 案 三 主 動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推 動 之 工 作 計 畫 或 活 動 89 討 論 案 四 依 據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檢 討 現 行 法 令 及 措 施 9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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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程 序 使 用 時 間 起 訖 時 間 壹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5 分 鐘 15:00-15:05 貳 報 告 事 項 報 告 案 一 :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報 告 案 二 :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報 告 案 三 :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報 告 案 四 : 廉 政 評 鑑 推 動 方 案 規 劃 情 形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10 分 鐘 15:05-15:15 15 分 鐘 15:15-15:30 15 分 鐘 15:30-15:45 15 分 鐘 15:45-16:00 参 討 論 事 項 討 論 案 一 : 修 訂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討 論 提 案 委 員 : 法 務 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討 論 案 二 : 健 全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討 論 提 案 委 員 : 林 委 員 志 潔 討 論 案 三 : 主 動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推 動 之 工 作 計 畫 或 活 動 討 論 15 分 鐘 16:00-16:15 15 分 鐘 16:15-16:30 15 分 鐘 16:30-16:45 5
6 提 案 委 員 : 蔡 委 員 秀 涓 討 論 案 四 : 依 據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檢 討 現 行 法 令 及 措 施 討 論 提 案 委 員 : 蔡 委 員 秀 涓 15 分 鐘 16:45-17:00 肆 臨 時 動 議 5 分 鐘 17:00-17:05 伍 散 會 17:05 6
7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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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壹 前 言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歷 次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截 至 104 年 10 月 14 日 止 追 蹤 列 管 4 案, 經 檢 視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4 案 已 有 具 體 規 劃 或 執 行 方 向, 擬 改 列 自 行 追 蹤 謹 摘 陳 辦 理 重 點 如 次 : 一 已 有 具 體 規 劃 或 執 行 方 向, 擬 改 由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追 蹤 4 案 : ( 一 ) 請 廉 政 署 參 考 廉 政 績 效 評 鑑 試 辦 之 結 果 與 經 驗, 結 合 廉 政 地 圖 概 念, 研 議 設 計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與 執 行 步 驟, 並 適 時 於 本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報 告 ( 案 號 : )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辦 理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方 案 委 託 研 究 案, 期 末 報 告 業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完 成 驗 收, 報 告 中 深 入 評 估 分 析 本 案 後 續 推 動 方 案 規 劃, 並 將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提 出 廉 政 評 鑑 推 動 方 案 規 劃 情 形 專 案 報 告 2 結 合 廉 政 地 圖 概 念,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已 繪 製 統 計 表 報, 呈 現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案, 並 公 布 於 網 站 ( 二 ) 近 來 部 分 企 業 廠 商 業 者, 為 求 利 潤, 罔 顧 誠 信 及 社 會 責 任 之 行 為, 權 責 機 關 固 然 依 法 妥 處, 但 仍 希 望 企 業 自 律, 而 非 單 靠 政 府 事 後 究 責 與 善 後, 故 請 金 管 會 持 續 推 動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落 實 企 業 責 任 ( 案 號 : ) 1 金 管 會 已 督 導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證 交 所 )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公 布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評 鑑 優 良 企 業, 以 發 揮 標 竿 功 能,105 年 預 計 將 公 布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公 司,106 年 以 後 原 則 將 每 年 公 布 所 有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排 名 2 公 司 治 理 指 數 部 分, 金 管 會 已 督 導 證 交 所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編 製 並 公 布 公 司 治 理 指 數,105 年 以 後 將 每 年 參 考 公 司 治 理 評 9
10 鑑 結 果, 編 製 公 司 治 理 指 數 並 公 布 成 分 股 ( 三 ) 請 法 務 部 參 考 蔡 委 員 建 議, 儘 速 研 訂 廉 政 會 報 的 運 作 規 範 跟 工 作 職 掌, 要 求 各 政 風 機 構 主 管 積 極 協 助 首 長 發 揮 會 報 功 能 ( 案 號 : )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將 廉 政 會 報 運 作 規 範 納 入 政 風 工 作 手 冊, 俾 供 各 政 風 機 構 參 考 2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蒐 集 整 理 廉 政 署 肅 貪 組 偵 辦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監 察 院 103 年 糾 正 案 件 辦 結 情 形 暨 廉 政 風 險 分 析 一 覽 表 及 103 年 度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或 複 查 成 績 為 丙 等 工 程 案 件 等 資 料, 陸 續 發 函 提 供 相 關 政 風 機 構, 轉 請 業 務 單 位 研 提 改 善 辦 理 情 形, 並 於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報 告 ; 另 研 擬 廉 政 會 報 共 通 性 提 案 範 例 2 則,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參 考 3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建 立 廉 政 會 報 提 案 觀 摩 機 制, 從 各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提 案 中 擇 取 優 良 提 案 通 函 各 政 風 機 關 參 考 ( 四 ) 有 關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公 部 門 部 分, 法 務 部 已 在 去 年 底 函 報 行 政 院, 目 前 已 審 查 中 ; 私 部 門 之 公 益 揭 弊, 涉 及 專 業 領 域 較 多, 故 請 法 務 部 會 商 財 政 經 濟 金 融 交 通 勞 動 等 相 關 機 關, 參 酌 林 委 員 意 見, 評 估 訂 定 相 關 法 制 之 可 行 性 ( 案 號 : ) 1 法 務 部 為 有 效 建 構 本 國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制 立 法 規 劃, 採 取 公 私 分 立 公 部 門 先 行 之 立 法 方 式 2 法 務 部 業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陳 報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行 政 院 由 蔡 政 務 委 員 玉 玲 刻 就 草 案 條 文 逐 條 審 議 中 3 有 關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策 略 部 分, 尚 須 考 量 與 公 部 門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是 否 有 適 用 競 合 之 可 能, 宜 俟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院 立 法 完 成 後, 視 其 規 範 內 容, 再 據 以 辦 理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規 劃 10
11 4 目 前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就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保 護 機 制 基 本 精 神, 已 函 詢 財 政 經 濟 環 保 金 融 交 通 勞 動 等 機 關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以 凝 聚 共 識 後, 賡 續 進 行 法 制 化 作 業 11
12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總 表 填 報 日 期 :104/3/1~104/10/14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主 ( 協 ) 列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關 建 議 請 廉 政 署 參 考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 新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4/10/14) 自 行 ( ) 廉 政 績 效 評 鑑 試 辦 之 結 果 與 經 驗, 結 合 廉 政 地 圖 概 念, 研 議 設 計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與 執 行 步 驟, 並 適 時 於 本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報 告 ( 新 ) 一 為 評 估 全 面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之 可 行 性 追 蹤 及 步 驟, 建 構 完 善 之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以 評 量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達 到 預 防 之 效 果,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辦 理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方 案 委 託 研 究 案, 期 末 報 告 業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完 成 驗 收 二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深 入 評 估 分 析 本 案 後 續 推 動 方 案 規 劃, 並 將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提 出 廉 政 評 鑑 推 動 方 案 規 劃 情 形 專 案 報 告 三 另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結 合 廉 政 地 圖 概 念, 分 析 貪 瀆 案 件, 已 繪 製 統 計 表 報, 呈 現 於 本 次 委 員 會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案, 並 公 布 於 網 站 ( ) 近 來 部 分 企 業 金 融 監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新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 自 行 廠 商 業 者, 為 求 督 管 理 104/10/14) 追 蹤 利 潤, 罔 顧 誠 信 委 員 會 一 有 關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部 分, 金 管 會 已 督 導 及 社 會 責 任 之 行 為, 權 責 機 關 固 然 依 法 妥 處, 但 仍 希 望 企 業 自 律, 而 非 單 靠 政 府 事 後 究 責 與 善 後, 故 請 金 管 會 持 續 推 動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落 實 企 業 責 任 ( 新 )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證 交 所 )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公 布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評 鑑 優 良 企 業, 以 發 揮 標 竿 功 能, 帶 動 企 業 重 視 公 司 治 理 105 年 預 計 將 公 布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公 司,106 年 以 後 原 則 將 每 年 公 布 所 有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排 名 二 有 關 公 司 治 理 指 數 部 分, 金 管 會 已 督 導 證 交 所 於 104 年 6 月 29 日 編 製 並 公 布 公 司 治 理 指 數, 供 投 資 人 作 為 選 股 之 參 考, 期 以 市 場 機 制 督 促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注 重 公 司 治 理 105 年 以 後 將 每 年 參 考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結 果, 編 製 公 司 治 理 指 數 並 公 布 成 分 股 三 金 管 會 將 持 續 推 動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12
13 案 號 ( ) ( ) 指 示 事 項 主 ( 協 ) 列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關 建 議 請 法 務 部 參 考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 新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4/10/14) 自 行 蔡 委 員 建 議, 儘 ( 新 ) 一 為 強 化 各 主 管 機 關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追 蹤 速 研 訂 廉 政 會 廉 政 會 報,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確 切 掌 握 機 關 報 的 運 作 規 範 廉 政 風 險, 並 落 實 內 稽 內 控, 深 化 與 具 跟 工 作 職 掌, 要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相 關 單 位 之 資 訊 交 換 預 防 求 各 政 風 機 構 工 作,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將 廉 政 會 報 運 作 主 管 積 極 協 助 規 範 納 入 政 風 工 作 手 冊, 俾 供 各 政 首 長 發 揮 會 報 風 機 構 參 考 功 能 二 又 為 提 昇 會 報 功 能,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蒐 集 整 理 廉 政 署 肅 貪 組 偵 辦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監 察 院 103 年 糾 正 案 件 辦 結 情 形 暨 廉 政 風 險 分 析 一 覽 表 及 103 年 度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或 複 查 成 績 為 丙 等 工 程 案 件 等 資 料, 陸 續 發 函 提 供 相 關 政 風 機 構, 轉 請 業 務 單 位 研 提 改 善 辦 理 情 形, 並 於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報 告 ; 另 研 擬 廉 政 會 報 共 通 性 提 案 範 例 2 則,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暨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參 考 三 另 亦 建 立 廉 政 會 報 提 案 觀 摩 機 制, 從 各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提 案 中 擇 取 優 良 提 案 通 函 各 政 風 機 關 參 考, 期 藉 觀 摩 學 習 提 升 整 體 廉 政 會 報 運 作 效 能 有 關 揭 弊 者 保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 新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4/10/14) 自 行 護 法 草 案, 公 部 ( 新 ) 一 為 有 效 建 構 本 國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制 立 法 規 追 蹤 門 部 分, 法 務 部 劃, 經 凝 聚 各 界 共 識, 爰 採 取 公 私 分 已 在 去 年 底 函 立 公 部 門 先 行 之 立 法 方 式 報 行 政 院, 目 前 二 法 務 部 業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陳 報 揭 已 審 查 中 ; 私 部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行 政 門 之 公 益 揭 院 由 蔡 政 務 委 員 玉 玲 分 別 於 104 年 6 月 弊, 涉 及 專 業 領 8 日 7 月 29 日 及 8 月 17 日 召 開 審 查 域 較 多, 故 請 法 法 務 部 函 報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會 務 部 會 商 財 議 3 次, 刻 就 草 案 條 文 逐 條 審 議 中 政 經 濟 金 三 為 完 善 揭 弊 法 制 之 整 體 規 劃, 有 關 私 融 交 通 勞 動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策 略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參 分, 尚 須 考 量 與 公 部 門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13
14 案 號 主 ( 協 ) 指 示 事 項 辦 機 關 酌 林 委 員 意 見, 評 估 訂 定 相 關 法 制 之 可 行 性 列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建 議 草 案 是 否 有 適 用 競 合 之 可 能 現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業 由 行 政 院 審 議 中, 宜 俟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院 立 法 完 成 後, 視 其 規 範 內 容, 再 據 以 辦 理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規 劃 目 前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就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保 護 機 制 整 體 架 構 及 企 業 經 營 者 意 見 通 報 門 檻 條 件 通 報 事 由 保 護 對 象 是 否 採 行 內 部 通 報 機 制 等 基 本 精 神, 已 函 詢 財 政 經 濟 環 保 金 融 交 通 勞 動 等 機 關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以 凝 聚 共 識 後, 賡 續 進 行 法 制 化 作 業 14
15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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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摘 要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前 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討 分 析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貪 瀆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俾 掌 握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透 過 策 進 作 為, 致 力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貳 我 國 廉 政 狀 況 分 析 一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分 析 ( 一 ) 2014 年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 二 )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二 貪 瀆 犯 罪 情 勢 分 析 ( 一 )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之 起 訴 率 與 定 罪 率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起 訴 書 探 討 犯 罪 狀 況 三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件 四 監 察 院 糾 正 彈 劾 情 形 五 綜 合 分 析 參 廉 政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一 反 貪 ( 一 ) 加 強 廉 政 宣 導, 型 塑 反 貪 意 識 ( 二 ) 培 訓 廉 政 志 工, 推 動 社 會 參 與 二 防 貪 ( 一 ) 研 訂 廉 政 法 規, 建 構 乾 淨 政 府 ( 二 )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 三 ) 跨 域 整 合 治 理, 推 動 廉 政 平 臺 ( 四 )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建 置 公 開 機 制 三 肅 貪 : ( 一 ) 精 緻 偵 查 作 為,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 二 ) 暢 通 檢 舉 管 道, 鼓 勵 自 首 自 白 ( 三 ) 整 合 肅 貪 資 源,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17
18 肆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一 持 續 推 動 廉 政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制 二 持 續 推 動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將 強 化 行 政 透 明 納 入 政 府 內 控 制 度 四 持 續 推 動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平 臺 五 運 用 資 料 庫 概 念 發 掘 貪 瀆 線 索 六 落 實 法 務 部 選 舉 查 察 工 作 綱 領 伍 結 語 法 務 部 將 落 實 行 政 院 頒 訂 之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並 結 合 各 機 關 之 積 極 作 為, 促 進 國 際 社 會 及 各 項 國 際 指 標 對 我 國 的 瞭 解 18
19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壹 前 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廉 政 署 ) 以 降 低 貪 瀆 犯 罪 發 生 率 提 升 貪 瀆 犯 罪 定 罪 率 落 實 保 障 人 權 為 目 標, 專 責 規 劃 執 行 防 貪 及 肅 貪 工 作, 並 遵 循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檢 討 分 析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貪 瀆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俾 以 掌 握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透 過 策 進 作 為, 營 造 廉 能 兼 具 的 公 務 環 境, 同 時 致 力 提 昇 我 國 政 府 於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表 現, 打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建 構 人 民 信 賴 的 廉 能 政 府 貳 我 國 廉 政 狀 況 分 析 一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分 析 : ( 一 ) 2014 年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美 國 國 務 院 民 主 人 權 及 勞 工 事 務 局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於 2015 年 6 月 發 布 2014 年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for 2014), 該 報 告 審 視 許 多 國 家 在 前 年 度 的 人 權 狀 況 並 提 交 國 會, 敘 述 各 國 在 人 權 領 域 作 出 的 國 際 承 諾 和 履 行 狀 況 本 報 告 臺 灣 部 分 之 第 四 節 官 員 貪 腐 與 政 府 透 明 度 內 容 如 次 : 1 貪 污 (1) 法 務 部 和 其 所 屬 的 廉 政 署 負 責 打 擊 官 員 貪 污 法 務 部 資 源 充 足, 並 在 合 法 範 圍 內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一 些 法 學 學 者 和 政 治 人 物 批 評 法 務 部 不 夠 獨 立, 指 稱 司 法 當 局 會 因 政 治 因 素 對 政 治 人 物 進 行 調 查 監 察 院 負 責 彈 劾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事 之 公 職 人 員 (2) 前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官 陳 玉 珍 在 7 月 因 貪 污 罪 被 判 處 12 年 有 期 徒 刑 檢 方 指 控 陳 玉 珍 收 受 賭 博 電 玩 業 者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2,300 多 萬 的 賄 款 並 予 以 護 航 陳 玉 珍 也 是 首 位 因 貪 污 被 定 罪 的 女 檢 察 官 19
20 (3) 同 月, 前 桃 園 縣 副 縣 長 葉 世 文 因 在 兩 件 公 共 住 宅 建 案 中 涉 嫌 收 賄 而 遭 起 訴 葉 世 文 被 控 濫 用 職 權 及 收 受 建 商 賄 賂 (4) 特 偵 組 因 未 能 找 到 前 總 統 陳 水 扁 在 2006 年 出 訪 帛 琉 時 將 4,000 萬 美 元 秘 密 運 往 當 地 的 具 體 證 據, 在 8 月 6 日 宣 布 將 陳 水 扁 洗 錢 案 簽 結 2 財 產 申 報 法 律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有 責 任 說 明 不 正 常 增 加 之 財 產 來 源, 違 者 可 遭 懲 處 法 律 亦 規 定 高 階 公 職 人 員, 包 括 擔 任 特 定 敏 感 職 位 的 公 職 人 員 和 民 選 官 員, 必 須 向 監 察 院 申 報 財 產, 並 由 監 察 院 公 布 其 財 產 申 報 未 申 報 者 可 處 20 萬 元 至 400 萬 元 不 等 之 罰 金, 若 為 累 犯 可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 檢 方 在 接 到 前 基 隆 市 議 會 議 長 黃 景 泰 涉 及 不 當 關 說 之 檢 舉 後, 於 六 月 搜 索 黃 景 泰 的 住 所, 找 出 前 一 年 未 申 報 的 現 金 500 萬 元 ; 監 察 院 仍 繼 續 調 查 本 案 3 資 訊 取 得 法 律 規 定 除 國 家 機 密 專 業 機 密 個 人 資 訊 以 及 受 保 護 的 智 慧 財 產 外, 所 有 政 府 資 訊 在 有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必 須 對 大 眾 公 開 依 法 在 接 到 公 開 資 訊 申 請 的 15 天 內, 受 理 申 請 的 政 府 單 位 必 須 決 定 是 否 核 准 ; 若 有 必 要, 期 限 可 再 延 長, 最 多 15 天 受 理 機 關 可 依 申 請 目 的 來 決 定 收 費 若 是 為 學 術 研 究 或 為 公 共 利 益 而 提 出 申 請, 費 用 可 以 減 免 政 府 雇 員 若 在 行 使 職 務 時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將 遭 到 懲 處 或 口 頭 警 告 法 律 規 定 有 註 冊 的 公 民 企 業 和 團 體 可 提 出 要 求 資 訊 的 申 請, 若 申 請 遭 拒 可 提 出 訴 願 這 些 特 權 基 於 互 惠 原 則, 可 延 伸 至 外 國 公 民 自 本 法 於 2005 年 施 行 以 來, 特 定 內 閣 層 級 的 政 府 部 門 為 官 員 提 供 相 關 訓 練 1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申 報 義 務 之 人 故 意 隱 匿 財 產 為 不 實 之 申 報 者, 處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 4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另 依 同 法 第 12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規 定, 有 申 報 義 務 之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報 或 故 意 申 報 不 實 者, 處 新 臺 幣 6 萬 元 以 上 12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有 申 報 義 務 之 人 受 前 項 處 罰 後, 經 受 理 申 報 機 關 ( 構 ) 通 知 限 期 申 報 或 補 正, 無 正 當 理 由 仍 未 申 報 或 補 正 者,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0
21 ( 二 )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 1 瑞 士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orld Economic Forum, 簡 稱 WEF) 於 2015 年 9 月 30 日 發 布 之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 我 國 於 140 個 受 評 國 家 中 排 名 第 15, 總 體 競 爭 力 得 分 5.28 分, 與 2014 年 得 分 5.25 分 排 名 第 14 名 比 較, 今 年 總 體 分 數 雖 上 升 0.03 分, 惟 排 名 退 步 1 名 ; 原 因 係 卡 達 (Qatar) 去 年 排 名 第 16, 今 年 分 數 上 升 0.06 分, 晉 升 至 第 14 名, 使 我 國 排 名 下 滑 至 第 15 名 2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資 料 係 透 過 每 年 對 世 界 各 地 之 企 業 領 袖 作 管 理 階 層 問 卷 調 查, 藉 由 企 業 界 高 層 觀 點, 評 價 排 名 各 國 之 經 濟 競 爭 力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每 年 更 引 用 本 項 調 查 報 告, 據 以 作 成 清 廉 印 象 指 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今 年 管 理 階 層 問 卷 調 查 執 行 期 間 為 2015 年 2 月 至 6 月, 針 對 全 球 144 個 經 濟 體 1 萬 4,762 位 企 業 主 管 做 問 卷, 有 效 問 卷 高 達 1 萬 3,213 份 3 觀 察 評 比 中 與 政 府 部 門 相 關 的 體 制 項 目, 排 名 與 去 年 相 同 為 27 名, 其 部 分 子 項 目 與 廉 政 相 關, 其 中 企 業 透 過 法 制 來 影 響 政 府 作 為 容 易 程 度 子 項 目 排 名 較 去 年 上 升 12 名, 但 長 期 觀 察 仍 屬 相 較 弱 勢 的 指 標 ; 除 政 府 決 策 透 明 度 外, 其 餘 子 項 目 大 致 維 持 平 穩 的 趨 勢 ( 如 表 1) 表 1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有 關 我 國 近 5 年 分 數 及 排 名 情 形 項 目 ( 指 標 ) 報 告 年 度 ( 分 數 / 排 名 ) 分 數 / 排 名 最 近 變 動 情 形 1 體 制 4.9 / 31 5 / / / / / 1.03 因 貪 污 將 公 共 基 金 移 轉 4.7 / / / / / / 1.04 對 政 客 道 德 的 信 任 4.2 / / / / / 32 / 企 業 不 合 法 支 付 及 賄 賂 5.2 / / / / / / 司 法 獨 立 4.7 / / / / / / 2 企 業 透 過 法 制 影 響 政 府 作 / / / / / / 12 為 及 法 規 的 容 易 度 1.12 政 府 決 策 透 明 度 5.8 / / / / / 15 / 6 資 料 來 源 :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網 站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製 表 21
22 4 承 上, 政 府 決 策 透 明 度 子 項 目 雖 屬 相 較 優 勢 的 指 標, 但 項 目 排 名 比 去 年 退 步 6 名 經 查 該 項 問 卷 題 目 為 在 你 的 國 家, 企 業 取 得 影 響 其 商 業 行 為 之 政 府 決 策 或 規 範 改 變 之 資 訊 的 容 易 程 度, 從 不 易 至 容 易 給 予 1 至 7 分, 而 我 國 的 實 質 分 數 仍 維 持 在 5.4 分 惟 因 去 年 挪 威 荷 蘭 愛 爾 蘭 日 本 英 國 及 瑞 典 等 6 國 排 名 在 我 國 之 後, 但 今 年 該 6 國 分 數 些 微 進 步, 故 我 國 名 次 相 較 下 滑 ( 如 表 2) 表 2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有 關 政 府 決 策 透 明 度 指 標 分 數 及 排 名 情 形 國 家 報 告 年 度 ( 分 數 / 排 名 ) 2014 分 數 2014 排 名 2015 分 數 2015 排 名 分 數 / 排 名 最 近 變 動 情 形 新 加 坡 (Singapore) / 紐 西 蘭 (New Zealand) / 香 港 (HK SAR) / 1 盧 森 堡 (Luxembourg) / 2 芬 蘭 (Finland) / 2 瑞 士 (Switzerland) / 1 挪 威 (Norway) / 5 卡 達 (Qatar) / 3 盧 安 達 (Rwanda) / 1 荷 蘭 (Netherland) / 4 愛 爾 蘭 (Ireland) / 6 日 本 (Japan) / 1 英 國 (United Kingdom) / 3 瑞 典 (Sweden) / 1 中 華 民 國 / 6 資 料 來 源 :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網 站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製 表 二 貪 瀆 犯 罪 情 勢 分 析 : ( 一 )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之 起 訴 率 與 定 罪 率 : 1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簡 稱 地 檢 署 ) 偵 辦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 如 表 3): 從 各 地 檢 署 偵 查 終 結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情 形, 觀 察 貪 瀆 起 訴 人 數 占 期 中 人 口 之 變 化 情 形,91 年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為 4.8( 單 位 : 人 / 十 萬 人 即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中, 有 4.8 人 以 貪 瀆 22
23 罪 名 起 訴, 以 下 略 ),97 年 最 高 為 6.4, 之 後 大 致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至 102 年 已 降 為 4,103 年 復 上 升 為 5.5, 而 據 觀 察,104 年 1-8 月 為 2.2,103 年 同 期 為 4.4, 將 結 合 往 後 數 據 持 續 觀 察 表 3 自 91 年 迄 104 年 8 月 各 地 檢 署 各 年 度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情 形 統 計 表 及 趨 勢 圖 年 / 月 / 全 般 刑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件 數 全 般 刑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人 數 別 事 案 件 計 貪 污 治 瀆 職 事 案 件 貪 污 治 瀆 職 起 訴 件 數 罪 條 例 罪 起 訴 人 數 計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罪 條 例 罪 91 年 125, ,003 1, , 年 113, ,258 1, , 年 118, , 年 134, ,817 1, , 年 158, ,943 1, , 年 188, ,486 1, , 年 199, ,813 1, , 年 187, ,540 1, , 年 187, , 年 182, , 年 176, , 年 180, , 年 192, ,121 1, , 年 1-8 月 131, , 單 位 : 件 人 人 / 十 萬 人 23
24 說 明 : 1.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 貪 瀆 起 訴 人 數 / 期 中 人 口 數 *100, 期 中 人 口 數 =( 期 末 人 口 數 + 上 期 期 末 人 口 數 )/2 3.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製 表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製 圖 期 間 2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之 定 罪 率 相 對 提 升 : 自 馬 總 統 97 年 5 月 上 任 以 來 迄 104 年 8 月 止, 各 地 檢 署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總 計 起 訴 9,956 人 次, 判 決 確 定 者 有 罪 及 無 罪 計 5,319 人 次, 其 中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3,591 人, 定 罪 率 達 67.5% 又 從 98 年 7 月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以 來 迄 104 年 8 月 之 貪 瀆 定 罪 率 達 72%, 顯 示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之 定 罪 率, 因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成 效 而 相 對 提 升 另 廉 政 署 自 成 立 迄 104 年 8 月 底 之 移 送 案 件, 經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已 起 訴 226 案, 已 判 決 確 定 138 案, 其 中 136 案 為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3 97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止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 如 表 4): 自 馬 總 統 97 年 5 月 上 任 以 來 迄 104 年 8 月 止, 統 計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起 訴 案 件 計 3,190 件, 起 訴 人 次 計 9,956 人 次 104 年 1-8 月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起 訴 案 件 計 250 件, 起 訴 人 次 人 次, 與 103 年 同 期 ( 起 訴 案 件 計 359 件, 起 訴 人 次 1,333 人 次 ) 比 較, 起 訴 案 件 減 少 109 件, 起 訴 人 次 減 少 590 人 次 表 4 自 97 年 5 月 至 104 年 8 月 止 各 地 檢 署 各 年 度 偵 辦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表 項 目 97 年 5 月 至 97 年 12 月 起 訴 件 數 起 訴 人 次 高 層 簡 任 ( 相 當 ) 人 員 中 層 薦 任 ( 相 當 ) 人 員 層 次 基 層 委 任 ( 相 當 ) 以 下 民 意 代 表 一 般 民 眾 370 件 1,268 人 次 96 人 次 230 人 次 286 人 次 25 人 次 631 人 次 98 年 484 件 1,607 人 次 84 人 次 234 人 次 433 人 次 45 人 次 811 人 次 年 8 月 份 各 地 檢 署 辦 理 貪 瀆 案 件 依 法 起 訴 之 人 次 高 達 456 人 次 ( 其 中 有 220 人 次 為 一 般 民 眾 ), 為 歷 年 來 單 月 高 峰 24
25 99 年 394 件 1,209 人 次 80 人 次 177 人 次 297 人 次 40 人 次 615 人 次 100 年 375 件 1,063 人 次 62 人 次 197 人 次 250 人 次 48 人 次 506 人 次 101 年 441 件 1,119 人 次 88 人 次 278 人 次 281 人 次 28 人 次 444 人 次 102 年 400 件 1,299 人 次 90 人 次 289 人 次 308 人 次 50 人 次 562 人 次 103 年 476 件 1,648 人 次 79 人 次 285 人 次 439 人 次 42 人 次 803 人 次 103 年 1-8 月 359 件 1,333 人 次 60 人 次 237 人 次 350 人 次 27 人 次 659 人 次 104 年 1-8 月 250 件 743 人 次 30 人 次 159 人 次 170 人 次 15 人 次 369 人 次 說 明 : 1. 本 資 料 係 自 97 年 5 月 起 陸 續 彙 整 各 地 檢 署 肅 貪 執 行 小 組 辦 理 貪 瀆 案 件 依 法 起 訴 之 資 料 2. 本 資 料 包 括 (1) 檢 察 官 以 貪 瀆 案 件 偵 辦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或 瀆 職 罪 起 訴 之 公 務 人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2) 檢 察 官 以 貪 瀆 案 件 偵 辦 而 以 其 他 罪 名 起 訴 之 公 務 人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3) 普 通 民 眾 3. 本 資 料 統 計 貪 瀆 起 訴 件 數 及 人 數, 係 以 各 地 檢 署 偵 字 案 號 之 件 數 及 各 案 號 之 人 數 ( 次 ) 為 基 準 4. 本 資 料 統 計 之 民 意 代 表 包 含 立 法 委 員 省 市 議 員 縣 市 議 員 及 鄉 鎮 代 表 5.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3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起 訴 書 探 討 犯 罪 狀 況 : 年 1-8 月 各 地 檢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以 貪 瀆 罪 起 訴 之 起 訴 書 計 114 件, 涉 案 公 5 務 員 計 203 人 次 6, 惟 由 於 偵 查 結 案 之 時 點 與 犯 罪 發 生 時 點, 有 相 當 之 時 間 差, 因 此 在 該 年 度 起 訴 之 貪 瀆 案 件 未 必 係 在 該 年 度 發 生, 並 無 法 代 表 該 機 關 之 廉 政 現 況 謹 就 涉 案 人 員 風 險 事 件 涉 案 法 條 其 他 等 四 部 分 研 析 如 下 : 1 涉 案 人 員 分 析 : 3 法 務 部 政 風 小 組 提 供 資 料, 廉 政 署 整 理 4 本 資 料 係 以 各 地 檢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於 104 年 1-6 月 結 案 之 起 訴 書 為 基 準, 故 包 含 其 他 期 間 起 訴, 惟 於 104 年 1-6 月 間 始 併 其 他 追 加 起 訴 案 件 結 案 之 相 關 起 訴 書 5 依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稱 公 務 員 者, 謂 下 列 人 員 : 一 依 法 令 服 務 於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共 事 務,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者 二 受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依 法 委 託, 從 事 與 委 託 機 關 權 限 有 關 之 公 共 事 務 者 6 有 關 涉 案 人 數 係 以 該 起 訴 書 起 訴 人 數 為 主, 如 二 份 不 同 起 訴 書 起 訴 同 一 人, 以 二 人 計 算 25
26 (1) 依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分 析, 屬 民 意 代 表 ( 立 法 院,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 計 6 人 次 (2.96%) 簡 任 人 員 計 17 人 次 (8.37%) 屬 薦 任 人 員 計 85 人 次 (41.87%) 委 任 人 員 計 75 人 次 (36.95%) 約 聘 僱 ( 含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駐 外 雇 員 替 代 役 役 男 等 ) 計 20 人 次 (9.85%) (2) 依 涉 案 人 員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分 類, 屬 中 央 機 關 計 77 人 次 (37.93%); 地 方 政 府 計 120 人 次 (59.11%); 中 央 民 意 機 關 計 0 人 次 ;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計 6 人 次 (2.96%); 其 他 ( 非 身 分 公 務 員, 而 具 授 權 公 務 員 或 受 託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 一 人 任 職 於 不 同 機 關 時 犯 罪 ) 計 0 人 次 (3) 依 涉 案 人 員 性 別 分 類, 男 性 計 179 人 次 (88.18%); 女 性 計 24 人 次 (11.82%) 2 風 險 事 件 分 析 ( 如 表 4): 7 依 案 件 風 險 類 型 分 類, 該 類 型 起 訴 案 件 逾 9 件 者, 分 析 如 下 : (1) 警 政 類 ( 計 19 件, 占 16.67%): A. 包 庇 色 情 或 賭 博 等 不 法 業 者 : 利 用 職 權 與 不 法 業 者 勾 結, 收 受 賄 賂 包 庇 業 者 違 法 經 營 B. 違 規 公 務 查 詢 並 洩 漏 民 眾 個 資 : 接 受 友 人 請 託 或 業 者 不 法 利 誘, 違 法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 如 車 籍 資 料 ) 致 公 務 機 密 外 洩 (2) 營 建 類 ( 計 15 件, 占 13.16%): A. 辦 理 採 購 案 疑 涉 不 法 : 洩 漏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採 購 資 訊 ( 如 底 價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 接 受 廠 商 招 待 及 飲 宴 收 受 回 扣, 使 特 定 廠 商 得 標 B. 監 造 督 辦 工 程 不 實 : 監 造 人 員 未 確 實 審 核 廠 商 所 提 送 之 報 告 文 件, 使 廠 商 據 以 通 過 審 查, 獲 得 不 法 利 益 7 依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函 訂 法 務 部 辦 理 貪 瀆 案 件 涉 案 類 別 及 特 殊 註 記 歸 類 原 則, 其 研 定 之 涉 案 類 別 ( 弊 端 項 目 ) 共 分 為 工 商 監 督 管 理 金 融 保 險 稅 務 關 務 電 信 監 理 公 路 監 理 運 輸 觀 光 氣 象 司 法 法 務 警 政 消 防 營 建 民 戶 役 地 政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與 海 岸 巡 防 環 保 衛 生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農 林 漁 牧 河 川 及 砂 石 管 理 軍 方 事 務 外 交 事 務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國 營 事 業 行 政 事 務 其 他 等 27 類, 依 案 件 性 質 分 類 26
27 (3) 行 政 事 務 類 ( 計 14 件, 占 12.28%): A. 不 實 申 領 小 額 款 項 : 公 務 員 不 實 申 領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 卡 ) 休 假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B. 辦 理 採 購 案 疑 涉 不 法 : 洩 漏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採 購 資 訊 ; 向 得 標 廠 商 索 取 賄 賂 (4) 軍 方 事 務 類 ( 計 12 件, 占 10.53%): A. 辦 理 採 購 案 疑 涉 不 法 : 辦 理 軍 品 採 購, 以 劣 品 混 充 良 品 ; 收 受 賄 賂, 使 特 定 廠 商 得 標 B. 侵 占 軍 用 品 或 公 款 : 侵 占 副 食 費 ; 侵 占 軍 艦 柴 油 並 盜 賣 ; 侵 占 軍 用 電 纜 表 5 風 險 事 件 分 析 圖 說 明 : 1. 本 資 料 係 以 各 地 檢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於 104 年 1-8 月 結 案 之 起 訴 書 為 基 準, 故 包 含 其 他 期 間 起 訴, 惟 於 104 年 1-8 月 間 始 併 其 他 追 加 起 訴 案 件 結 案 之 相 關 起 訴 書 2. 本 表 係 依 起 訴 書 歸 類 風 險 事 件, 該 起 訴 書 所 列 之 起 訴 公 務 員 人 數 均 歸 類 為 該 風 險 事 件, 例 如 起 訴 書 經 研 判 風 險 事 件 為 關 務 類, 其 涉 案 人 員 如 非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亦 會 含 括 至 此 類 別, 因 此 風 險 事 件 並 不 等 同 於 機 關 別 3.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整 理 27
28 3 涉 案 法 條 ( 如 涉 多 法 條, 以 最 重 罪 為 準 ) 分 析 : 以 貪 瀆 案 件 涉 案 人 員 所 涉 法 條 分 類, 其 人 數 前 5 名 如 下 : (1)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以 詐 術 使 人 將 本 人 之 物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 者 : 計 44 人 次, 占 21.67% (2)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 計 34 人 次, 占 16.75% (3)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法 規 命 令 職 權 命 令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或 其 他 對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民 就 一 般 事 項 所 作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規 定,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者 : 計 34 人 次, 占 16.75% (4) 對 於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 計 29 人 次, 占 14.29% (5) 公 務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 計 20 人 次, 占 9.85% 4 其 他 分 析 ( 如 表 6): (1) 風 險 事 件 與 涉 案 人 員 官 職 等 交 叉 分 析 : A.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屬 民 意 代 表 ( 立 法 院,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 者, 其 風 險 事 件 以 營 建 類 ( 計 4 人 次 ) 為 主 B.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屬 簡 任 人 員 者, 其 風 險 事 件 以 營 建 類 衛 生 醫 療 類 及 法 務 類 ( 各 計 4 人 次 ) 為 主 C.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屬 薦 任 人 員 者, 其 風 險 事 件 依 序 為 警 政 類 ( 計 14 人 次 ) 及 營 建 ( 計 11 人 次 ) 軍 方 事 務 類 及 教 育 類 ( 各 計 9 人 次 ) D.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屬 委 任 人 員 者, 其 風 險 事 件 依 序 為 警 政 類 ( 計 28
29 23 人 次 ) 軍 方 事 務 類 ( 計 15 人 次 ) 及 其 他 類 ( 計 10 人 次 ) E.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屬 約 聘 僱 ( 含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駐 外 雇 員 替 代 役 役 男 等 ) 者, 其 風 險 事 件 以 營 建 類 民 戶 役 地 政 類 及 行 政 事 務 類 ( 各 計 4 人 次 ) 為 主 (2) 風 險 事 件 與 涉 案 人 員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交 叉 分 析 : A. 涉 案 人 員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為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者, 其 風 險 事 件 依 序 為 軍 方 事 務 類 ( 計 24 人 次 ) 與 法 務 類 ( 計 10 人 次 ) B. 涉 案 人 員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為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者, 其 風 險 事 件 依 序 為 警 政 類 ( 計 33 人 次 ) 營 建 類 ( 計 27 人 次 ) C. 涉 案 人 員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為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者, 其 風 險 事 件 以 營 建 類 ( 計 4 人 次 ) 為 主 8 (3) 於 採 購 案 件 辦 理 過 程 中 疑 涉 不 法 之 起 訴 件 數 計 28 件 起 訴 人 數 計 66 人 次, 相 關 分 析 如 下 : A. 依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分 析, 屬 民 意 代 表 ( 立 法 院,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 計 2 人 次 (3.03%) 簡 任 人 員 計 8 人 次 (12.12%) 屬 薦 任 人 員 計 40 人 次 (60.61%) 委 任 人 員 計 10 人 次 (15.15%) 約 聘 僱 ( 含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駐 外 雇 員 替 代 役 役 男 等 ) 計 6 人 次 (9.09%) B. 依 涉 案 人 員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分 類, 屬 中 央 機 關 計 33 人 次 (36.36%); 地 方 政 府 計 31 人 次 (46.97%); 中 央 民 意 機 關 計 0 人 次 ;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計 2 人 次 (3.03%) C. 風 險 事 件 以 營 建 類 ( 計 19 件, 占 28.79%) 軍 方 事 務 類 及 農 林 漁 牧 類 ( 計 9 人 次, 占 13.64%) 為 主 8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函 訂 法 務 部 辦 理 貪 瀆 案 件 涉 案 類 別 及 特 殊 註 記 歸 類 原 則, 其 研 定 之 涉 案 類 別 ( 弊 端 項 目 ) 共 分 27 類, 其 中 因 各 個 弊 端 類 型 均 會 因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而 涉 及 不 法, 所 以 將 採 購 案 件 改 列 為 註 記 選 項 29
30 表 6 交 叉 分 析 - 風 險 事 件 與 官 職 等 涉 案 人 員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 單 位 : 人 次 ) 官 職 等 /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民 意 高 層 代 表 簡 任 總 計 風 險 事 件 ( 相 當 ) 人 員 1. 工 商 監 督 管 理 2. 金 融 保 險 官 職 等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中 層 薦 任 ( 相 當 ) 人 員 基 層 委 任 ( 相 當 ) 以 下 約 聘 僱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地 方 行 地 方 政 機 關 民 意 機 關 3. 稅 務 關 務 電 信 監 理 6. 公 路 監 理 7. 運 輸 觀 光 氣 象 司 法 9. 法 務 警 政 消 防 營 建 民 戶 役 地 政 移 民 與 海 岸 巡 防 環 保 衛 生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農 林 漁 牧 河 川 及 砂 石 管 理 軍 方 事 務 外 交 事 務 23.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24.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25. 國 營 事 業 行 政 事 務 其 他 總 計 比 率 2.96% 8.37% 41.87% 36.95% 9.85% 37.93% 59.11% 2.96% 30
31 1. 工 商 監 督 管 理 2. 金 融 保 險 3. 稅 務 4. 關 務 5. 電 信 監 理 6. 公 路 監 理 7. 運 輸 觀 光 氣 象 8. 司 法 9. 法 務 10. 警 政 11. 消 防 12. 營 建 13. 民 戶 役 地 政 14. 移 民 與 海 岸 15. 環 保 16. 衛 生 醫 療 17. 社 會 福 利 18. 教 育 19. 農 林 漁 牧 20. 河 川 及 砂 石 21. 軍 方 事 務 22. 外 交 事 務 23.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24.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25. 國 營 事 業 26. 行 政 事 務 27. 其 他 0% 20% 40% 60% 80% 100% 民 意 代 表 高 層 簡 任 ( 相 當 ) 人 員 中 層 薦 任 ( 相 當 ) 人 員 基 層 委 任 ( 相 當 ) 以 下 約 聘 僱 1. 本 資 料 係 以 各 地 檢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於 104 年 1-8 月 結 案 之 起 訴 書 為 基 準, 故 包 含 其 他 期 間 起 訴, 惟 於 104 年 1-8 月 間 始 併 其 他 追 加 起 訴 案 件 結 案 之 相 關 起 訴 書 2. 本 表 係 依 起 訴 書 歸 類 風 險 事 件, 該 起 訴 書 所 列 之 起 訴 公 務 員 人 數 均 歸 類 為 該 風 險 事 件, 例 如 起 訴 書 經 研 判 風 險 事 件 為 關 務 類, 其 涉 案 人 員 如 非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亦 會 含 括 至 此 類 別, 因 此 風 險 事 件 並 不 等 同 於 機 關 別 3.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整 理 31
32 三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件 : 檢 察 機 關 指 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下 稱 調 查 局 ) 及 廉 政 署 偵 辦 案 件, 嚴 懲 貪 瀆 不 法, 本 期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8 月 30 日 ) 偵 辦 經 媒 體 關 注 之 重 大 貪 瀆 及 相 關 指 標 案 件 共 計 24 件, 表 列 如 下 : 表 7 案 由 起 訴 情 形 類 型 備 註 1 臺 南 市 鋼 鐵 公 司 擴 廠 環 評 作 業 等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環 保 起 訴 2 移 民 署 桃 園 專 勤 隊 分 隊 長 詹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移 民 起 訴 3 4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轄 下 里 長 涉 犯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案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萬 華 分 局 莒 光 所 員 警 涉 嫌 包 庇 賭 場 不 法 案 民 戶 役 已 起 訴 地 政 起 訴 已 起 訴 警 政 起 訴 5 花 蓮 縣 消 防 局 辦 理 100 年 度 緊 急 避 難 包 採 購 收 賄 案 已 起 訴 消 防 起 訴 6 新 竹 瓦 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總 經 理 劉 等 人 涉 嫌 不 法 案 偵 辦 中 國 營 事 業 偵 辦 7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綜 合 施 工 處 周 等 涉 嫌 貪 瀆 案 偵 辦 中 國 營 事 業 偵 辦 8 前 立 法 委 員 王 涉 嫌 詐 領 助 理 薪 資 不 法 案 偵 辦 中 其 他 移 送 9 10 國 防 部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資 通 所 電 戰 組 周 涉 嫌 不 法 案 關 務 署 臺 北 關 與 桃 園 市 衛 生 局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科 人 員 偽 造 文 書 洩 密 與 圖 利 案 已 起 訴 採 購 起 訴 偵 辦 中 關 務 偵 辦 11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管 處 前 後 任 副 處 長 等 涉 嫌 收 賄 案 已 起 訴 營 建 起 訴 12 前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公 所 區 長 張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13 板 橋 市 公 所 清 潔 隊 隊 長 鍾 涉 嫌 貪 瀆 案 已 起 訴 環 保 起 訴 前 桃 園 縣 消 防 局 新 屋 分 隊 分 隊 長 吳 等 人 涉 嫌 圖 利 等 不 法 案 花 蓮 縣 議 會 議 長 楊 等 辦 理 議 會 屋 頂 消 音 增 設 等 工 程 招 標 涉 嫌 不 法 案 前 屏 東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轄 下 警 員 涉 嫌 收 受 賄 賂 包 庇 混 凝 土 運 輸 業 者 貪 污 案 已 起 訴 消 防 起 訴 已 起 訴 採 購 起 訴 偵 辦 中 警 政 偵 辦 17 基 隆 市 前 議 長 黃 與 建 商 關 說 案 已 起 訴 營 建 起 訴 18 屏 東 縣 獅 子 鄉 鄉 長 孔 及 車 城 鄉 鄉 長 林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工 程 起 訴 19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公 所 鄉 長 蔡 等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偵 辦 20 蘆 洲 分 局 五 工 派 出 所 所 長 張 等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警 政 起 訴 32
33 21 老 利 公 司 員 工 涉 嫌 行 賄 醫 療 人 員 之 貪 污 案 偵 辦 中 衛 生 醫 療 偵 辦 陸 軍 後 勤 指 揮 部 與 兵 整 中 心 人 員 違 反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罪 嫌 乙 案 前 新 北 市 副 市 長 收 受 賄 賂 並 利 用 職 權 協 助 加 速 都 市 更 新 審 議 案 件 審 議 期 程 案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公 所 前 法 制 人 員 與 律 師 涉 嫌 共 同 偽 造 文 書 利 用 職 務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案 已 起 訴 軍 方 事 務 起 訴 偵 辦 中 營 建 偵 辦 已 起 訴 行 政 事 務 起 訴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四 監 察 院 糾 正 彈 劾 情 形 : 統 計 監 察 院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糾 彈 案 件 所 涉 業 務 屬 性, 糾 正 案 計 56 件, 以 營 建 類 法 務 類 較 多 ; 彈 劾 案 計 10 件 ; 糾 舉 案 計 1 件 五 綜 合 分 析 : ( 一 ) 綜 合 觀 察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之 起 訴 率 起 訴 件 數 ( 人 次 ) 等 客 觀 數 據 趨 勢,100 年 以 前 大 致 呈 現 上 升 趨 勢, 至 101 年 及 102 年 持 平, 嗣 因 軍 事 審 判 法 修 正 影 響,103 年 間 各 地 方 檢 察 署 受 理 貪 瀆 案 件 增 加,104 年 1-8 月 目 前 為 2.2,103 年 同 期 為 4.4, 將 結 合 爾 後 數 據 持 續 觀 察 ( 二 ) 觀 察 各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件,104 年 1-8 月 ( 下 稱 本 期 ) 以 貪 瀆 罪 起 訴 之 起 訴 書 計 114 件, 涉 案 公 務 員 計 203 人 次, 分 析 及 建 議 如 下 : 1 有 關 警 政 計 19 件 34 人 次, 又 有 關 軍 方 事 務 計 12 件 21 人 次, 仍 為 常 發 生 高 風 險 事 件 之 類 型, 涉 案 人 員 均 以 基 層 人 員 為 主, 考 慮 到 軍 警 人 員 編 制 龐 大, 風 險 事 件 難 以 完 全 避 免, 另 參 照 去 年 全 年 度 起 訴 件 數 ( 警 政 34 件 83 人 次 軍 方 事 務 25 件 63 人 次 ), 將 長 期 觀 察 風 險 是 否 獲 得 控 制 2 有 關 營 建 計 15 件 23 人 次, 亦 為 高 風 險 事 件 類 型, 涉 案 人 員 計 有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4 人 次 及 地 方 簡 任 層 級 人 員 4 人 次 而 參 照 去 年 全 年 度 各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起 訴 營 建 案 件 計 有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1 人 次 及 簡 任 層 級 人 員 9 人 次 涉 案, 與 其 他 風 險 事 件 相 比 較, 高 33
34 階 官 員 涉 案 比 例 較 高 經 歸 納 風 險 事 件 成 因, 多 數 案 例 為 民 選 官 員 ( 機 關 首 長 或 民 意 代 表 ) 收 受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利 用 職 權 協 助 廠 商 獲 得 政 府 採 購 工 程 相 關 利 益, 值 得 重 視 在 制 度 面, 建 議 提 高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自 律 的 誘 因 另 外, 為 控 制 賄 賂 發 生 的 風 險, 除 以 刑 法 制 裁 收 賄 者 外, 提 高 任 何 人 行 賄 的 機 會 成 本, 杜 絕 有 行 賄 紀 錄 的 廠 商 與 政 府 的 採 購 往 來, 亦 屬 政 策 規 劃 的 可 能 方 向 3 有 關 法 務 及 衛 生 醫 療 的 涉 案 人 員, 各 有 簡 任 層 級 人 員 4 人 次, 其 主 要 案 由 分 別 為 監 所 管 理 醫 療 設 備 採 購 的 收 賄 弊 案 廉 政 署 已 建 立 政 風 機 構 風 險 人 員 資 料 分 享 及 查 詢 機 制,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落 實 高 階 人 員 管 理, 降 低 機 關 用 人 風 險 ( 三 ) 本 期 仍 發 現 少 數 公 務 員 詐 領 公 款 ( 如 差 旅 費 加 班 費 業 務 費 ), 涉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等 情 事 ( 計 14 件 起 訴 書, 涉 案 公 務 員 計 31 人 次 ), 例 如 金 門 縣 村 里 長 或 里 幹 事 於 專 用 酒 作 業 費 開 支 印 領 清 冊 虛 偽 填 載 人 頭 戶 為 搬 運 工 管 理 員 等 不 實 內 容, 詐 領 搬 運 費 用 ( 計 6 件 起 訴 書, 涉 案 公 務 員 計 7 人 次 ), 此 類 案 件 所 得 之 財 物 或 不 法 利 益 甚 微, 但 行 為 人 必 須 面 臨 嚴 厲 的 司 法 制 裁, 更 損 及 機 關 形 象 參 廉 政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 本 資 料 期 間 :104 年 1 月 至 8 月 ) 一 反 貪 ( 一 ) 加 強 廉 政 宣 導, 型 塑 反 貪 意 識 1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強 化 法 律 概 念 (1) 廉 政 署 委 託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製 作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案 例 說 明 公 務 員 法 律 責 任 及 案 例 說 明 陽 光 法 案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行 政 透 明 我 國 廉 政 政 策 及 國 際 廉 政 趨 勢 等 7 門 多 媒 體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快 速 便 捷 友 善 之 學 習 管 道 相 關 課 程 業 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上 線, 另 分 別 請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臺 北 市 政 府 34
35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處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協 助 課 程 掛 置 (2) 104 年 賡 續 規 劃 委 託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製 作 圖 利 與 便 民 公 務 員 申 領 小 額 款 項 案 例 宣 導 及 公 務 員 廉 政 基 本 認 知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簡 介 等 4 門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2 專 案 法 紀 訓 練, 建 立 清 廉 形 象 廉 政 署 督 同 各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領 小 額 款 項 專 案 法 紀 宣 導, 截 至 104 年 9 月 底 已 規 劃 辦 理 606 場 次, 透 過 法 令 及 案 例 宣 導, 提 供 公 務 員 及 各 級 主 管 及 人 事 主 計 秘 書 等 相 關 權 管 單 位 之 參 考, 俾 機 先 防 杜 相 關 弊 案 3 兩 岸 及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加 強 各 部 門 合 作 (1) 為 強 化 反 貪 合 作 打 擊 跨 國 商 業 賄 賂 及 強 化 國 際 間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司 法 合 作, 廉 政 署 分 別 派 員 參 加 APEC 於 104 年 1 月 8 月 舉 辦 之 APEC 第 20 次 反 貪 腐 及 透 明 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APEC 第 21 次 反 貪 腐 及 透 明 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馬 來 西 亞 反 貪 腐 學 院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至 22 日 舉 辦 之 貪 腐 風 險 管 理 研 討 課 程 ; 及 國 際 反 貪 局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至 11 月 6 日 舉 辦 之 IAACA 第 8 屆 年 會 及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締 約 國 會 議 (2) 為 使 反 貪 工 作 沒 有 死 角, 加 強 打 擊 犯 罪, 調 查 局 於 104 年 3 月 間 派 員 赴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參 訪 澳 門 檢 察 院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等 機 關, 並 舉 行 工 作 會 談, 雙 方 就 建 立 聯 繫 窗 口 達 成 共 識 本 期 參 加 考 察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或 會 議 6 次, 提 供 他 國 相 關 訓 練 活 動, 共 計 舉 辦 4 場, 為 9 國 32 位 執 法 官 員 訓 練 講 習 (3) 104 年 4 月 17 日 協 同 世 新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共 同 辦 理 2015 兩 岸 四 地 廉 能 治 理 研 討 會, 邀 請 中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與 會, 以 廉 政 認 知 與 治 理 財 產 申 報 與 公 款 使 用 廉 政 指 標 與 測 量 公 民 社 會 與 資 訊 公 開 地 方 政 府 之 廉 政 治 理 議 題 廉 政 之 制 度 與 空 間 財 務 預 算 35
36 透 明 政 府 之 廉 政 體 系 建 構 及 廉 政 治 理 之 制 度 論 述 為 主 題, 辦 理 27 場 次 論 文 發 表 ( 二 ) 培 訓 廉 政 志 工, 推 動 社 會 參 與 1 廉 政 志 工 座 談 會, 強 化 志 工 專 業 能 力 為 激 勵 民 眾 投 入 廉 政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廉 政 署 持 續 推 動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推 展 廉 政 志 ( 義 ) 工 實 施 計 畫, 督 同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積 極 推 動 廉 政 志 工 業 務, 分 從 全 民 督 工 廉 政 故 事 媽 媽 訪 查 工 作 反 貪 倡 廉 等 類 型 推 動 辦 理, 經 統 計 全 國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有 廉 政 志 ( 義 ) 工 隊 29 隊 志 工 人 數 1,691 人 另 本 期 廉 政 志 工 參 與 情 形 表 列 如 下 : 表 8 本 期 廉 政 志 工 參 與 情 形 統 計 廉 政 宣 導 故 事 志 工 透 明 檢 視 全 民 督 工 廉 政 平 臺 民 情 問 卷 訪 查 其 他 ( 次 ) ( 人 次 ) ( 件 ) ( 件 ) 反 映 ( 件 ) ( 件 ) ( 件 ) 1,699 2, ,019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2 建 立 企 業 反 貪 窗 口, 擴 大 公 私 部 門 溝 通 (1) 建 立 企 業 肅 貪 聯 繫 窗 口 252 件, 辦 理 企 業 肅 貪 經 驗 交 流 99 場, 參 加 者 9,681 人, 廠 商 3,678 家 (2) 調 查 局 104 年 1 月 間 舉 辦 防 制 企 業 掏 空 實 務 交 流 座 談 會, 邀 集 台 積 電 聯 發 科 宏 碁 華 碩 鴻 海 宏 達 電 晨 星 微 星 及 宸 鴻 等 上 市 公 司 法 務 主 管 參 加, 討 論 偵 辦 及 遏 止 背 信 侵 占 及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案 件 合 作 作 法 104 年 6 月 間 舉 辦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代 表 座 談 會, 建 立 調 查 局 與 會 計 師 公 會 合 作 打 擊 企 業 掏 空 犯 罪 之 聯 繫 管 道 104 年 7 月 調 查 局 經 濟 犯 罪 防 制 處 蔡 文 郎 副 處 長 受 聘 擔 任 證 券 交 易 所 新 上 市 公 司 專 業 董 事 訓 練 講 師, 並 於 104 年 8 月 代 表 調 查 局 參 加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企 業 誠 信 論 壇 (3) 調 查 局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公 司 及 一 般 民 眾 至 機 關 參 訪, 藉 此 防 36
37 止 貪 瀆 情 事 發 生, 本 期 共 計 接 待 國 內 外 團 體 232 批, 人 數 達 1 萬 3,705 人 3 辦 理 104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誠 信 研 習 營 活 動 結 合 教 育 部 於 104 年 8 月 5 日 至 7 日 辦 理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誠 信 研 習 營 活 動, 課 程 中 以 審 議 式 民 主 方 式 推 動 廉 政 宣 導, 以 深 化 學 子 品 格 教 育 4 辦 理 微 電 影 競 賽 活 動 為 增 進 全 民 重 視 廉 政 及 品 德 誠 信 的 重 要 性, 以 堅 持 廉 潔, 開 創 未 來 及 廉 潔 與 社 會 為 主 題, 辦 理 微 電 影 競 賽 活 動, 計 徵 得 41 件 作 品, 並 評 選 出 10 件 優 勝 作 品 ;104 年 3 月 3 日 召 開 成 果 發 表 會, 邀 請 前 三 名 優 選 及 佳 作 得 獎 者 現 場 分 享 創 作 心 得, 並 於 會 中 播 放 得 獎 作 品, 活 動 成 果 獲 聯 合 新 聞 網 中 時 自 由 時 報 蘋 果 日 報 等 電 子 報 報 導 二 防 貪 ( 一 ) 研 訂 廉 政 法 規, 建 構 乾 淨 政 府 1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國 內 法 化 (1)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104 年 5 月 20 日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施 行 後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將 具 有 國 內 法 律 之 效 力 總 統 已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簽 署 本 公 約 加 入 書, 刻 由 外 交 部 辦 理 交 存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等 事 宜 (2) 104 年 5 月 函 請 各 部 會 及 各 相 關 機 關 提 供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執 行 現 況, 並 檢 討 修 法 情 形 我 國 目 前 就 本 公 約 規 定 之 落 實 情 形, 分 述 如 下 : A. 在 強 制 性 規 定 方 面 : 例 如 預 防 性 反 貪 腐 政 策 及 作 法 賄 賂 國 家 公 職 人 員 公 職 人 員 侵 占 竊 取 或 挪 用 財 物 國 家 機 關 間 之 合 作 直 接 追 繳 財 產 之 措 施 等, 除 法 務 部 刻 研 訂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法 及 研 修 引 渡 法, 配 合 制 定 修 正 相 關 規 範 外, 其 他 部 分 均 已 符 37
38 合 本 公 約 之 要 求 B. 在 必 須 考 慮 適 用 或 努 力 採 取 之 措 施 方 面 : 例 如 影 響 力 交 易 不 法 致 富 ( 資 產 非 法 增 加 或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 私 部 門 之 賄 賂 聯 合 偵 查 等 規 範, 以 及 選 擇 性 措 施 方 面, 例 如 犯 罪 紀 錄 受 刑 人 移 交 等 規 範, 各 相 關 機 關 就 尚 未 完 全 涵 蓋 公 約 規 定 之 部 分, 將 持 續 評 估 納 入 修 法 (3) 執 行 系 列 溝 通 活 動 A. 104 年 6 月 23 日 及 9 月 1 日 辦 理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研 討 會 2 場 次, 計 有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法 官 律 師 台 灣 透 明 組 織 專 家 學 者 約 350 人 次 參 與 B. 104 年 6 月 25 日 邀 請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Barry Rider 教 授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計 約 40 人 次 參 與 C.104 年 8 月 1 日 至 9 月 15 日 期 間, 於 北 中 南 東 澎 湖 及 金 門 辦 理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教 育 研 習 6 場 次, 計 約 600 人 次 參 與 2 推 動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平 臺 試 辦 作 業 法 務 部 自 103 年 起 透 過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平 臺, 協 助 政 風 人 員 辦 理 查 核 作 業 之 查 調, 以 網 路 介 接 作 業 取 代 紙 本 作 業 並 為 使 公 職 人 員 申 報 財 產 如 同 網 路 報 稅 一 樣 簡 便, 透 過 申 報 人 授 權 方 式, 以 網 路 介 接 作 業, 向 政 府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直 接 取 得 申 報 人 及 其 配 偶 與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財 產 資 料, 透 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網 路 系 統, 將 財 產 資 料 直 接 提 供 予 申 報 人 申 報 財 產, 減 輕 申 報 人 奔 波 查 詢 負 擔 另 為 達 成 前 揭 目 的, 廉 政 署 已 分 別 於 103 年 104 年 辦 理 3 場 說 明 會, 釐 清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持 續 與 介 接 機 關 ( 構 ) 協 調 溝 通, 以 提 升 資 料 品 質 及 正 確 性 3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錄 及 審 查 情 形 統 計 本 期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錄 情 38
39 形, 計 有 18,190 件, 受 贈 財 物 9,864 件 飲 宴 應 酬 5,679 件 及 請 託 關 說 2,647 件 另 統 計 本 期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登 錄 情 形, 計 登 錄 59 件 抽 查 15 件 ( 二 )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1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為 強 化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及 例 外 管 理, 督 導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每 年 定 期 編 撰 年 度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彙 整 更 新 機 關 風 險 事 件 及 人 員 評 估 資 料, 建 立 廉 政 風 險 資 料 庫, 並 依 據 評 估 之 風 險 項 目 與 等 級, 訂 定 對 策 及 執 行, 並 以 風 險 評 估 資 料 為 基 礎, 擇 定 重 大 結 構 性 高 風 險 業 務, 納 入 年 度 專 案 稽 核 計 畫 列 管 執 行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以 降 低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及 影 響 104 年 評 估 機 關 風 險 事 件 計 2,833 件, 其 中 高 度 風 險 491 件 中 度 風 險 1,067 件 低 度 風 險 1,275 件 2 展 現 預 警 功 能 廉 政 署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預 警 作 為 案 件 分 案 處 理 原 則, 要 求 各 政 風 機 構 在 機 關 出 現 潛 存 違 失 風 險 事 件 或 人 員, 主 動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機 先 採 取 預 防 作 為 有 關 104 年 度 廉 政 署 辦 理 預 警 作 為 情 形, 截 止 8 月 底 為 止,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完 成 計 157 案, 辦 理 成 果 為 減 少 浪 費 及 節 省 公 帑 4 億 4,307 萬 7,931 元 增 加 國 庫 收 入 4,449 萬 8,924 元, 財 務 效 益 合 計 4 億 8,757 萬 6,855 元 ; 導 正 採 購 缺 失 99 件 ;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35 人 次 ; 修 訂 法 規 或 作 業 程 序 26 案 3 專 案 稽 核 擇 定 高 風 險 業 務 優 先 執 行 專 案 稽 核, 並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本 期 統 計 104 年 列 管 完 成 專 案 稽 核 88 件, 具 體 執 行 成 效 將 於 下 半 年 進 行 統 計 4 專 案 清 查 39
40 專 案 清 查 係 由 廉 政 署 或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針 對 當 前 廉 政 工 作 需 求 輿 情 反 映 事 項 及 貪 瀆 個 案, 研 析 相 關 具 體 犯 罪 態 樣 及 觸 犯 法 條, 聚 焦 清 查 主 題 並 擬 定 清 查 計 畫, 據 以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加 以 比 對 分 析 等 各 項 作 為, 目 的 除 為 加 強 發 掘 貪 瀆 線 索, 更 可 透 過 專 案 清 查, 瞭 解 行 政 機 關 業 務 執 行 之 相 關 缺 失 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點,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參 處 本 期 廉 政 署 從 厚 植 國 計 民 生 以 民 為 本 之 立 場 督 導 政 風 機 構 實 施 全 面 性 及 計 畫 性 專 案 清 查 計 完 成 14 案 ; 另 廉 政 署 規 劃 辦 理 清 源 專 案 - 水 利 工 程 採 購 執 行 情 形 等 5 案 專 案 清 查, 其 中 3 案 業 已 完 成, 經 統 計 清 查 成 果 : 廉 政 署 立 案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計 4 件, 查 獲 一 般 不 法 案 件 計 12 件,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案 件 計 125 件 ; 另 追 繳 不 法 所 得 及 避 免 不 當 採 購 支 出, 節 省 國 家 公 帑 或 增 加 國 庫 收 入 達 857 萬 2,360 元 5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及 檢 核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本 期 落 實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計 10 萬 7,142 件 採 購 綜 合 分 析 計 825 件 會 同 施 工 查 核 計 1,488 件 會 同 業 務 檢 核 計 4,835 件, 即 時 導 正 作 業 缺 失 ; 並 發 現 採 購 案 疑 涉 刑 責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計 51 件, 發 揮 政 風 機 構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案 之 監 督 功 能 ( 三 ) 跨 域 整 合 治 理, 推 動 廉 政 平 臺 1 村 里 廉 政 平 臺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依 據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推 廣 村 里 廉 政 平 臺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設 置 廉 政 平 臺, 以 有 感 關 懷 部 落 族 群 擇 定 地 方 民 眾 關 注 議 題 及 廣 蒐 民 隱 民 瘼 等 為 推 動 方 向, 將 民 眾 反 映 有 關 廉 能 施 政 問 題 移 請 相 關 單 位 妥 處 本 期 廣 蒐 民 情 需 求 事 項 計 645 件 受 理 施 政 興 革 反 映 計 178 件 及 提 供 反 貪 倡 廉 資 訊 計 122 件 2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平 台 為 建 立 廉 能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環 境, 整 合 政 府 採 購 及 法 務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資 源, 發 揮 橫 向 聯 繫 功 能, 廉 政 署 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40
41 委 員 會 ( 下 稱 工 程 會 ) 共 同 建 構 政 府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平 臺, 工 程 會 本 期 透 過 該 平 臺, 提 供 潛 在 異 常 政 府 採 購 8 案 予 廉 政 署, 均 已 函 轉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查 察 3 監 察 院 與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聯 繫 平 臺 廉 政 署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訂 定 監 察 院 與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聯 繫 平 臺 具 體 作 法, 藉 由 聯 繫 平 臺 之 建 置 及 運 作, 建 構 資 源 共 享 情 資 分 享 及 相 互 協 力 之 聯 繫 機 制, 俾 有 效 結 合 監 察 院 廉 政 署 及 政 風 機 構 之 整 體 調 查 能 量, 本 期 提 交 監 察 院 調 查 案 件 計 1 次 2 案 4 食 安 廉 政 聯 繫 平 臺 因 國 內 食 安 事 件 頻 傳, 為 整 合 食 安 相 關 機 關 之 政 風 機 構, 協 助 各 機 關 推 動 其 主 體 業 務, 廉 政 署 104 年 4 月 10 日 成 立 食 安 廉 政 聯 繫 平 台, 並 依 任 務 性 質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食 安 平 臺 第 2 次 會 議 於 104 年 9 月 4 日 上 午 召 開, 會 議 除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及 食 安 情 資 蒐 報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外, 各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並 針 對 食 安 平 台 成 立 以 來 之 工 作 成 果 提 出 報 告, 以 及 就 執 行 過 程 所 遇 到 之 疑 難 提 出 討 論 與 交 換 經 驗, 會 議 圓 滿 順 利 完 成 5 國 土 保 安 廉 政 平 臺 為 維 護 國 土 永 續 發 展, 避 免 國 土 生 態 遭 人 破 壞,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地 區 政 風 業 務 聯 繫 協 調 中 心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依 政 風 機 構 協 助 檢 察 機 關 查 緝 國 土 保 育 犯 罪 推 動 作 法 協 助 檢 察 機 關 查 緝 土 石 海 岸 及 山 坡 地 環 境 品 質 與 敏 感 地 區 開 發 管 理 之 國 土 保 育 犯 罪 本 期 計 有 士 林 地 區 等 6 個 政 風 業 務 聯 繫 協 調 中 心 召 開 會 議, 協 助 提 供 資 訊 次 數 8 次 協 調 權 管 機 關 修 改 行 政 規 管 件 數 4 次 ( 四 )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建 置 公 開 機 制 擇 定 建 管 業 務 為 行 政 透 明 優 先 推 動 項 目, 由 廉 政 署 全 面 督 同 各 縣 市 政 府 推 動, 除 公 開 建 管 申 請 案 件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審 查 基 準 外, 並 將 審 核 過 程 進 度 及 退 件 理 由 公 開, 提 供 民 眾 直 接 監 41
42 督 之 管 道, 避 免 黑 箱 作 業 之 質 疑, 及 因 資 訊 不 對 稱 造 成 業 者 行 賄 中 間 媒 介 詐 騙 之 可 能, 截 至 104 年 8 月 底 止, 計 有 16 個 ( 直 轄 ) 縣 市 完 成 建 照 核 發 透 明 化 措 施 三 肅 貪 ( 一 ) 精 緻 偵 查 作 為,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1 強 力 偵 辦 肅 貪 (1) 廉 政 署 本 期 受 理 案 件 與 犯 罪 相 關 分 廉 立 字 案 833 件, 經 情 資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認 有 犯 罪 嫌 疑 分 廉 查 字 案 291 件, 廉 查 字 案 調 查 結 果, 已 結 282 件 ( 移 送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90 案 查 無 具 體 犯 罪 事 實 簽 結 184 案 函 送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及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8 案 ); 另 廉 政 署 自 成 立 迄 104 年 8 月 底 移 送 案 件, 經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已 起 訴 226 案 ( 已 判 決 確 定 138 案, 其 中 2 案 為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 緩 起 訴 107 案, 職 權 不 起 訴 11 案, 不 起 訴 24 案 (2) 調 查 局 本 期 主 動 發 掘 貪 瀆 線 索 268 件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645 件, 共 計 移 送 貪 瀆 案 件 ( 不 含 賄 選 案 件 )248 案 ( 含 重 大 案 件 49 案 ) 查 獲 嫌 疑 人 882 人 ( 含 公 務 員 175 人 ) 犯 罪 標 的 3 億 1,570 萬 336 元 其 中 共 2 案 查 扣 不 法 所 得, 金 額 共 300 萬 元 另 透 過 司 法 互 助, 本 期 共 計 緝 返 外 逃 罪 犯 5 案 5 人 本 期 亦 執 行 法 務 部 國 土 保 育 查 緝 犯 專 案, 共 查 獲 破 壞 國 土 面 積 6 萬 6,461 坪 廢 棄 土 3 萬 4,933 立 方 米 廢 水 及 廢 棄 物 10 萬 209 公 噸 (3) 廉 政 署 督 導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積 極 蒐 報 公 務 員 涉 嫌 貪 瀆 不 法 之 具 體 事 證, 各 政 風 機 構 本 期 發 掘 貪 瀆 線 索 213 件, 函 送 一 般 不 法 案 件 計 330 件 年 度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查 察 賄 選 工 作 鑑 於 透 過 賄 選 而 擔 任 公 職 者, 將 具 有 高 度 之 貪 瀆 傾 向, 調 查 局 全 力 執 行 103 年 度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查 察 賄 選 工 作, 本 期 業 經 檢 察 官 起 訴 334 案 1,371 人, 計 有 219 案 查 扣 不 法 所 得, 42
43 金 額 共 1,363 萬 8,166 元 3 企 業 肅 貪 為 避 免 企 業 貪 瀆 與 公 部 門 掛 鈎, 調 查 局 加 強 偵 辦 企 業 貪 瀆 案 件, 本 期 總 計 移 ( 函 ) 送 企 業 貪 瀆 案 件 81 案, 嫌 疑 人 286 人 犯 罪 標 的 359 億 8,429 萬 9,716 元 4 行 政 肅 貪 對 於 公 務 員 涉 有 重 大 行 政 疏 失 或 違 反 法 令 等 弊 端 案 件,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功 能, 遏 制 貪 污 腐 化 行 為 之 滋 生 蔓 延, 補 充 刑 事 追 訴 之 不 足 廉 政 署 本 期 督 責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行 政 肅 貪 74 案 ; 調 查 局 本 期 辦 理 行 政 肅 貪, 計 函 送 機 關 行 政 處 理 30 件, 機 關 函 復 21 件 5 召 開 廉 政 審 查 會 廉 政 署 本 期 召 開 2 次 會 議, 審 議 存 參 案 件 計 210 案, 經 會 議 決 議 其 中 3 案 應 續 行 調 查 並 於 下 次 會 議 報 告, 其 餘 案 件 均 同 意 列 參 存 查 ( 二 ) 暢 通 檢 舉 管 道, 鼓 勵 自 首 自 白 1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1) 為 加 強 審 核 貪 瀆 線 索 品 質, 提 高 貪 瀆 案 件 之 定 罪 率, 廉 政 署 督 導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積 極 蒐 報 查 察 公 務 員 涉 嫌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案 件 數 累 計 1,930 件 ; 另 審 核 各 政 風 機 構 蒐 報 貪 瀆 情 資, 且 經 廉 政 署 立 案 調 查 案 件 累 計 476 件 (2) 法 務 部 檢 舉 獎 金 發 放 部 分, 本 期 審 核 檢 舉 獎 金 申 請 案 36 案, 經 審 核 同 意 發 與 檢 舉 獎 金 計 29 案, 金 額 3,588 萬 3,329 元 2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廉 政 署 將 策 動 自 首 列 為 辦 理 一 般 性 貪 污 案 件 之 原 則, 透 過 政 風 機 構 協 助 機 關 進 行 內 部 自 我 檢 視, 發 掘 人 員 不 法 行 為, 鼓 勵 違 法 人 員 自 首, 勇 敢 面 對 司 法 制 裁, 並 協 助 或 陪 同 機 關 人 員 至 廉 政 署 自 首, 確 保 當 事 人 權 益, 強 化 與 機 關 夥 伴 關 係, 本 期 43
44 受 理 自 首 案 件 合 計 30 案, 計 38 人, 經 核 算 不 法 所 得 約 106 萬 9,603 元 ( 三 ) 整 合 肅 貪 資 源,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1 調 查 局 及 廉 政 署 均 派 員 參 加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定 期 召 開 之 肅 貪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及 各 地 檢 署 定 期 召 開 肅 貪 執 行 小 組 會 議 2 廉 政 署 建 立 期 前 調 查 制 度, 整 合 政 風 人 員 情 資 及 廉 政 署 廉 政 官 偵 查 能 量, 辦 理 行 動 蒐 證 以 掌 握 機 先 證 據, 並 定 期 舉 辦 廉 政 署 與 檢 察 機 關 肅 貪 業 務 座 談 會, 與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專 責 檢 察 官 建 立 縱 向 指 揮 偵 辦 系 統 3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肅 貪 業 務 聯 繫 作 業 要 點 有 效 結 合 廉 政 署 及 所 屬 調 查 組 調 查 局 及 所 屬 外 勤 處 站 之 整 體 肅 貪 能 量, 設 置 固 定 聯 繫 窗 口, 強 化 良 性 互 動 作 為, 建 立 資 源 共 享 情 資 分 流 及 相 互 協 力 之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目 前 運 作 順 暢, 已 見 成 效, 自 訂 定 要 點 至 104 年 8 月 底 止, 廉 政 署 與 調 查 局 共 同 偵 辦 之 案 件 計 15 案 另 本 期 計 有 60 案 經 聯 繫 協 調 由 廉 政 署 或 調 查 局 專 責 辦 理, 避 免 重 複 調 查 情 形 發 生 肆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一 持 續 推 動 廉 政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制 政 風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行 使 職 權, 須 遵 循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而 涉 及 當 事 人 之 基 本 權 利, 特 別 是 構 成 干 預 限 制 時, 更 須 有 法 律 之 授 權 依 據, 方 能 兼 顧 業 務 職 掌 順 利 遂 行, 及 公 務 員 之 人 權 保 障, 廉 政 署 爰 研 議 制 定 廉 政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或 其 他 合 宜 之 作 用 法 規, 對 於 廉 政 人 員 行 使 職 權 之 目 的 內 容 範 圍 程 序, 期 以 法 律 位 階 完 整 規 範, 俾 能 有 效 達 成 廉 能 政 府 之 目 標 為 完 備 前 述 廉 政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制 化 可 行 性 評 估, 廉 政 署 業 自 104 年 5 月 起, 委 託 建 業 法 律 事 務 所 辦 理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104 年 度 廉 政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立 法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案, 除 研 訂 廉 政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專 法, 以 及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增 修 條 文, 並 研 究 未 來 推 動 相 關 立 ( 修 ) 法 作 業 之 可 行 性 方 案 全 案 預 計 於 105 年 2 月 完 成, 俾 利 據 以 進 行 後 續 法 規 草 案 44
45 之 審 查 作 業 二 持 續 推 動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 一 ) 廉 政 署 將 透 過 法 規 檢 討 修 正 辦 理 訓 練 及 講 習 出 版 專 書 及 論 文 集 舉 辦 研 討 會 及 廣 泛 宣 導 等 方 式, 持 續 結 合 民 眾 政 府 機 關 學 者 專 家 私 人 企 業 非 政 府 組 織, 共 同 努 力, 彼 此 監 督 與 跨 域 合 作, 落 實 本 公 約 各 項 規 範,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 二 ) 為 促 進 本 公 約 之 落 實, 廉 政 署 刻 研 訂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並 研 修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積 極 完 備 相 關 反 貪 腐 法 制 規 範, 並 督 導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持 續 推 動 各 項 反 貪 腐 預 防 措 施, 例 如 建 立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推 動 社 會 參 與, 辦 理 廉 政 教 育 宣 導, 及 倡 導 企 業 誠 信 等 ( 三 ) 廉 政 署 持 續 致 力 於 與 各 國 執 法 機 關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交 換 犯 罪 情 資, 並 積 極 派 員 參 與 反 貪 腐 國 際 會 議, 與 外 賓 互 訪 交 流 舉 辦 國 際 反 貪 腐 研 討 會 ; 另 依 立 法 委 員 尤 美 女 提 案, 於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8 會 期 提 出 本 公 約 國 際 合 作 計 劃 報 告, 促 進 各 相 關 機 關 符 合 本 公 約 在 預 防 措 施 定 罪 執 法 司 法 互 助 追 繳 資 產 技 術 援 助 及 訊 息 交 流 等 各 種 層 面 之 國 際 合 作 要 求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將 強 化 行 政 透 明 納 入 政 府 內 控 制 度 鑑 於 政 府 機 關 反 貪 腐 是 一 項 重 要 議 題, 並 期 與 國 際 作 法 一 致,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推 動 及 督 導 小 組 議 請 主 計 總 處 將 廉 潔 政 府 之 行 政 透 明 納 為 內 部 控 制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目 標 項 下 之 次 目 標, 並 檢 修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規 範 供 各 機 關 遵 循 行 政 院 爰 於 104 年 7 月 7 日 修 正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將 行 政 透 明 作 為 納 為 內 部 控 制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主 要 目 標 項 下 之 次 目 標, 以 強 化 外 部 監 督 及 機 關 自 我 課 責 機 制, 亦 併 同 修 訂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原 則 及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將 行 政 透 明 納 入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觀 念 架 構 內 涵, 並 經 第 24 次 內 控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爾 後 行 政 院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將 有 所 依 循, 據 以 落 實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另 廉 政 署 已 研 訂 機 關 推 動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透 明 原 則 ( 草 案 ), 於 104 年 10 月 5 日 函 請 中 央 各 部 會 與 直 轄 市 政 45
46 風 機 構 代 詢 業 務 單 位 意 見, 俟 彙 整 各 機 關 意 見 後, 再 行 簽 陳 部 裡 核 准 於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推 動 及 督 導 小 組 或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會 議 報 告, 藉 此 律 定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化 措 施 參 考 依 據 四 持 續 推 動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平 臺 為 使 公 職 人 員 申 報 財 產 如 同 網 路 報 稅 一 樣 簡 便, 並 落 實 電 子 化 政 府 措 施, 將 持 續 推 動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平 臺, 與 各 介 接 機 關 共 同 提 升 資 料 處 理 能 量 系 統 自 動 化 程 度 及 資 料 正 確 性 品 質 監 察 院 規 劃 於 105 年 改 善 現 行 以 光 碟 往 返 方 式 作 業, 與 保 險 公 司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等 機 關 ( 構 ) 完 成 網 路 介 接 作 業, 俾 使 查 核 平 臺 完 整 蒐 集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五 運 用 資 料 庫 概 念 發 掘 貪 瀆 線 索 調 查 局 運 用 資 料 庫 概 念, 強 化 內 部 與 外 部 資 訊 整 合, 深 化 賄 選 與 貪 瀆 情 勢 分 析, 落 實 工 作 部 署, 積 極 發 掘 貪 瀆 線 索,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六 落 實 法 務 部 選 舉 查 察 工 作 綱 領 調 查 局 配 合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105 年 第 14 屆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時 程, 遵 照 法 務 部 頒 選 舉 查 察 工 作 綱 領, 全 力 查 辦 賄 選 伍 結 語 法 務 部 將 賡 續 協 調 各 公 務 機 關 落 實 行 政 院 頒 訂 之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所 列 各 項 廉 政 建 設 工 作, 並 結 合 各 檢 察 機 關 廉 政 署 及 調 查 局 之 積 極 作 為, 防 杜 企 業 與 公 部 門 之 行 受 賄 利 益 衝 突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不 法 行 為, 且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透 過 出 席 國 際 性 會 議 舉 辦 論 壇 等 各 式 管 道, 傳 達 我 國 廉 政 建 設 成 果, 促 進 國 際 社 會 及 各 項 國 際 指 標 對 我 國 的 瞭 解, 使 我 國 國 際 評 比 持 續 進 步 46
47 報 告 案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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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摘 要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前 言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概 要 說 明 貳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反 貪 腐 公 約 之 接 軌 情 形 一 反 貪 腐 公 約 涉 及 政 府 採 購 條 文 ( 反 貪 腐 公 約 第 九 條 政 府 採 購 和 政 府 財 政 管 理 ) 二 我 國 採 購 制 度 已 落 實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 一 ) 公 開 發 送 採 購 程 序 及 契 約 資 料 ( 二 ) 事 先 確 定 參 加 政 府 採 購 之 條 件 ( 三 ) 採 用 客 觀 及 事 先 確 定 之 標 準 作 成 採 購 決 定 ( 四 ) 建 立 有 效 之 國 內 復 審 制 度 ( 五 ) 規 範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事 項 ( 六 ) 對 違 法 廠 商 之 處 置 ( 七 ) 其 他 防 止 貪 腐 規 定 參 工 程 會 對 於 反 貪 腐 之 作 為 四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建 立 警 示 機 制 五 落 實 政 府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平 台 六 啟 動 打 擊 貪 腐 蠹 蟲 剷 除 偷 工 減 料 - 行 動 專 案 七 透 過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查 察 不 法 八 協 助 監 察 檢 調 及 司 法 機 關 釐 清 案 情 九 積 極 辦 理 座 談 會 肆 結 語 工 程 會 後 續 策 進 作 為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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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壹 前 言 政 府 採 購 法 ( 下 稱 採 購 法 ) 於 87 年 5 月 27 日 制 定 公 布,88 年 5 月 27 日 施 行, 歷 經 4 次 修 正 採 購 法 係 參 酌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GPA) 之 規 範 及 精 神 所 制 定, 具 公 開 公 平 透 明 競 爭 有 效 率 分 層 負 責 且 兼 具 興 利 防 弊 之 立 法 特 性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 下 稱 反 貪 腐 公 約 ) 於 92 年 10 月 31 日 經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94 年 12 月 14 日 生 效, 共 計 8 章 71 條, 其 目 的 在 指 導 並 提 供 各 國 政 府 反 貪 腐 之 法 制 和 政 策, 內 容 涵 括 貪 腐 行 為 之 預 防 措 施 定 罪 法 制 國 際 合 作 不 法 資 產 的 追 回, 以 及 落 實 反 貪 腐 公 約 之 執 行 機 制 等, 促 使 世 界 各 國 共 同 致 力 於 反 貪 腐 議 題, 目 前 共 有 175 個 締 約 國 我 國 雖 非 反 貪 腐 公 約 之 締 約 國, 惟 為 積 極 促 進 反 貪 腐 公 約 所 揭 示 反 貪 腐 法 制 和 政 策 之 實 現, 我 國 於 104 年 5 月 20 日 公 布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 下 稱 施 行 法 ), 以 制 定 施 行 法 方 式 國 內 法 化, 明 定 反 貪 腐 公 約 之 規 定 具 有 國 內 法 律 之 效 力 工 程 會 於 施 行 法 公 布 前, 業 檢 視 主 管 法 令 及 行 政 措 施, 尚 無 不 符 合 反 貪 腐 公 約 之 規 定, 亦 無 須 配 合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法 令 之 情 形 工 程 會 所 主 管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命 令, 符 合 施 行 法 第 7 條 規 定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之 內 容, 檢 討 所 主 管 之 法 令 及 行 政 措 施, 有 不 符 公 約 規 定 者,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法 令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改 進 貳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反 貪 腐 公 約 之 接 軌 情 形 一 反 貪 腐 公 約 涉 及 政 府 採 購 條 文 反 貪 腐 公 約 涉 及 政 府 採 購 制 度 部 分, 規 定 於 該 公 約 第 9 條 第 1 款 :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依 其 國 家 法 律 制 度 之 基 本 原 則 採 取 必 要 之 步 驟, 建 立 對 預 防 貪 腐 特 別 有 效 且 以 透 明 度 競 爭 及 依 客 觀 標 準 決 定 為 基 礎 之 51
52 適 當 採 購 制 度 此 類 制 度 得 在 適 用 時 考 量 適 當 之 最 低 門 檻 金 額, 所 涉 及 者 應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a) 公 開 發 送 採 購 程 序 及 契 約 之 資 料, 包 括 招 標 文 件 與 決 標 相 關 資 料, 使 潛 在 投 標 人 有 充 分 時 間 準 備 和 提 交 投 標 書 ;(b) 事 先 確 定 參 加 政 府 採 購 之 條 件, 包 括 甄 選 與 決 標 標 準 及 投 標 規 則, 並 予 以 公 布 ;(c) 採 用 客 觀 及 事 先 確 定 之 標 準 作 成 政 府 採 購 決 定, 以 利 事 後 稽 核 各 項 規 則 或 程 序 之 正 確 適 用 與 否 ;(d) 建 立 有 效 之 國 內 復 審 制 度, 包 括 有 效 之 申 訴 制 度, 以 確 保 在 依 本 項 訂 定 之 規 則 未 受 到 遵 守 時 得 訴 諸 法 律 及 進 行 法 律 救 濟 ;(e) 酌 情 採 取 措 施, 以 規 範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之 相 關 事 項, 如 特 定 政 府 採 購 之 利 益 關 係 聲 明 篩 選 程 序 及 培 訓 要 求 經 檢 討 我 國 採 購 法 令 尚 無 不 符 反 貪 腐 公 約 之 情 形, 無 須 另 行 配 合 修 法 即 可 與 該 公 約 接 軌 反 貪 腐 公 約 第 34 條 :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在 適 當 顧 及 第 三 人 善 意 取 得 權 利 之 情 況, 依 其 國 家 法 律 之 基 本 原 則 採 取 措 施, 以 消 除 貪 腐 行 為 之 後 果 在 此 方 面, 締 約 國 得 在 法 律 程 序 中 將 貪 腐 視 為 廢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撤 銷 特 許 權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書, 或 採 取 其 他 任 何 救 濟 行 動 之 相 關 因 素 採 購 法 已 有 針 對 違 法 廠 商 處 置 之 規 定, 以 消 除 貪 腐 行 為 之 後 果 二 我 國 採 購 制 度 已 落 實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關 於 反 貪 腐 公 約 第 9 條 對 政 府 採 購 制 度 應 包 含 事 項, 採 購 法 已 有 完 整 規 範, 可 落 實 接 軌 公 約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公 開 發 送 採 購 程 序 及 契 約 資 料 ( 公 約 第 9 條 第 a 款 ) 1 按 採 購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或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將 招 標 公 告 或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之 公 告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並 公 開 於 資 訊 網 路 ( 工 程 會 建 置 之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其 公 告 內 容 公 告 日 數 及 公 告 方 法,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公 告 及 公 報 發 行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按 採 購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招 標, 其 自 公 告 日 或 邀 標 日 起 至 截 止 投 標 或 收 件 日 止 之 等 標 期, 應 訂 定 合 理 期 限 ; 該 條 授 權 訂 定 之 招 標 期 限 標 準 並 明 定 各 種 招 標 方 式 在 不 同 金 額 級 距 時 應 訂 定 之 等 標 期 限 下 限 52
53 3 按 採 購 法 第 29 條 規 定, 以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之 公 開 招 標 及 選 擇 性 招 標, 其 招 標 文 件 及 預 先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文 件, 應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截 止 投 標 日 或 收 件 日 止, 公 開 發 給 發 售 及 郵 遞 方 式 辦 理 ; 該 等 文 件 內 容, 應 包 括 投 標 廠 商 提 交 投 標 書 所 需 之 一 切 必 要 資 料 以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之 採 購, 各 機 關 目 前 係 透 過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提 供 招 標 文 件 電 子 檔, 供 廠 商 電 子 領 標 4 另 按 採 購 法 第 61 條 及 第 62 條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 以 上 之 採 購,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應 於 決 標 後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刊 登 決 標 公 告,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各 投 標 廠 商 ( 無 法 決 標 者, 亦 同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決 標 結 果, 亦 應 傳 輸 至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 二 ) 事 先 確 定 參 加 政 府 採 購 之 條 件 ( 公 約 第 9 條 第 b 款 ) 1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其 招 標 文 件 技 術 規 格 之 訂 定, 應 依 採 購 法 第 26 條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至 第 25 條 之 1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在 目 的 及 效 果 均 不 得 限 制 競 爭 2 涉 及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訂 定, 機 關 應 依 採 購 法 第 36 條 第 37 條 及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明 定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 不 得 不 當 限 制 競 爭, 並 以 確 認 廠 商 具 備 履 行 契 約 所 必 須 之 能 力 者 為 限 3 對 於 決 定 得 標 廠 商 之 審 標 及 決 標 原 則, 採 購 法 第 50 條 至 第 58 條 已 有 明 定, 主 要 為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條 件 審 查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投 標 廠 商 之 標 不 予 開 標 或 不 予 決 標 之 情 形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採 最 低 標 或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其 減 價 評 選 程 序 ( 三 ) 採 用 客 觀 及 事 先 確 定 之 標 準 作 成 採 購 決 定 ( 公 約 第 9 條 第 c 款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適 用 採 購 法 規 定, 遵 循 客 觀 之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機 關 審 查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應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51 條 及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條 件 審 標, 對 其 內 容 有 疑 義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提 出 說 明 ; 審 查 結 果 應 通 知 投 標 廠 商, 對 不 合 格 之 廠 商, 並 應 敘 明 其 原 因 53
54 ( 四 ) 建 立 有 效 之 國 內 復 審 制 度 ( 公 約 第 9 條 第 d 款 ) 1 採 購 法 第 6 章 之 異 議 申 訴 制 度, 係 符 合 GPA 規 範 之 法 律 救 濟 管 道 2 依 採 購 法 第 75 條 規 定, 廠 商 對 於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招 標 審 標 決 標, 如 認 為 違 反 法 令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該 條 規 定 以 書 面 向 招 標 機 關 提 出 異 議 3 採 購 法 第 76 條 規 定, 廠 商 對 於 公 告 金 額 (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 以 上 採 購 異 議 之 處 理 結 果 不 服, 或 招 標 機 關 逾 法 定 期 限 不 為 處 理 者, 得 於 收 受 異 議 處 理 結 果 或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依 其 屬 中 央 機 關 或 地 方 機 關 辦 理 之 採 購, 以 書 面 分 別 向 主 管 機 關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所 設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申 訴 4 依 採 購 法 第 83 條 規 定,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作 成 之 審 議 判 斷, 視 同 訴 願 決 定 如 廠 商 對 上 開 審 議 判 斷 不 服, 得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五 ) 規 範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事 項 ( 公 約 第 9 條 第 e 款 ) 1 關 於 採 購 人 員 應 遵 循 之 迴 避 原 則, 採 購 法 第 15 條 已 有 規 定 : 機 關 承 辦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離 職 後 3 年 內 不 得 為 本 人 或 代 理 廠 商 向 原 任 職 機 關 接 洽 處 理 離 職 前 5 年 內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事 務 ( 第 1 項 ) 機 關 承 辦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對 於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事 項,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時, 應 行 迴 避 ( 第 2 項 ) 另 採 購 法 第 16 條 明 定 請 託 關 說 之 處 理 規 定 2 依 採 購 法 第 9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宜 由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為 之 關 於 採 購 人 員 之 訓 練 事 宜, 依 採 購 法 第 95 條 第 2 項 授 權 訂 定 之 辦 法, 自 93 年 1 月 1 日 起 委 外 辦 理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及 進 階 訓 練, 截 至 104 年 7 月 底 止, 機 關 人 員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及 格 證 書 人 數 達 40,294 人, 對 於 充 實 採 購 人 員 智 識,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及 品 質, 預 防 採 購 缺 失 之 發 生, 已 有 相 當 成 效 54
55 3 工 程 會 依 採 購 法 第 112 條 之 授 權 訂 定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包 括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有 之 行 為 及 違 反 該 準 則 之 處 置 等 4 除 採 購 法 外, 其 他 規 範 採 購 人 員 法 規, 例 如 :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第 6 條 ( 利 益 衝 突 應 行 迴 避 ) 第 8 條 ( 不 得 請 託 關 說 ) 第 9 條 ( 不 得 交 易 行 為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 舞 弊 罪 ) 第 5 條 ( 收 賄 罪 ) 第 6 條 ( 圖 利 罪 ) 第 11 條 ( 行 賄 罪 ) 等 ( 六 ) 對 違 法 廠 商 之 處 置 ( 公 約 第 34 條 ) 1 採 購 法 第 31 條 第 32 條 第 50 條 第 59 條 第 101 條 : 對 違 法 或 違 約 廠 商, 不 發 還 或 追 繳 押 標 金 不 發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不 決 標 予 該 廠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扣 除 不 法 利 益 刊 登 公 報 拒 絕 往 來 1 年 或 3 年 2 採 購 法 第 87 條 至 第 92 條 : 涉 及 圍 標 綁 標 洩 密 之 廠 商 及 人 員, 訂 有 刑 責 ( 七 ) 其 他 防 止 貪 腐 規 定 1 採 購 法 第 12 條 及 第 13 條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由 其 上 級 機 關 主 ( 會 ) 計 或 有 關 單 位 派 員 監 辦 是 否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2 採 購 法 第 34 條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對 於 招 標 文 件 底 價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或 其 他 足 以 造 成 限 制 競 爭 或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相 關 資 料 之 保 密 規 定 3 採 購 法 第 48 條 : 發 現 有 足 以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法 或 不 當 行 為 者, 不 予 開 標 決 標 4 採 購 法 第 70 條 :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應 明 訂 品 質 管 理 之 相 關 規 定 ( 財 物 或 勞 務 採 購 需 經 一 定 履 約 過 程, 而 非 以 現 成 財 物 或 勞 務 供 應 者, 準 用 之 )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成 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定 期 查 核 所 屬 ( 轄 ) 機 關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等 事 宜 5 採 購 法 第 100 條 : 主 管 機 關 ( 工 程 會 ) 上 級 機 關 及 主 計 機 關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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