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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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殘廢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三品字第 號函備查 三品字第 號函備查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本 三商美邦人壽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僅適用於本公司三商美邦人壽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附加條款需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 始生效力, 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相抵觸者, 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 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至三級殘廢 重大燒燙傷 需要住院或意外傷害事故之門診治療者,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 殘廢生活補助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分期給付該被保險人 殘廢生活補助金, 其金額如下 : 一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一 ) 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二 ) 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三 ) 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四 ) 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二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一 ) 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二 ) 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三 ) 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四 ) 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三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一 ) 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二 ) 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GUIR4-1
2 ( 三 ) 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 四 ) 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 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給付 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加條款前或因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之除外責任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殘廢程度加重且合併前述殘廢, 可領殘廢生活補助金者, 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或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本公司僅就其差額部分, 給付前項之 殘廢生活補助金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曾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殘廢並已領取殘廢生活補助金者, 倘再因另一疾病或遭受另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 而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殘廢, 得請領較嚴重等級的殘廢生活補助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等級給付 殘廢生活補助金, 原已給付之殘廢生活補助金, 應予扣除 惟倘該殘廢或合併前已致成之殘廢, 仍與前一殘廢屬同等級者, 本公司不再給付 殘廢生活補助金 第四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燒燙傷之傷害, 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燒燙傷 規定之下列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額 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並以一次為限 一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 國際疾病分類號碼 948.2~948.9> 二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 國際疾病分類號碼 > 第五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一 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 自入院診療當日起至出院當日止, 但出院後同日再次住院診療時, 不論其原因為何, 該日不重複計入 ), 每日依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給付 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進加護病房治療, 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外, 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 ( 自住進加護病房診療當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當日止, 但轉出後同日再次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 不論其原因為何, 該日不重複計入 ), 每日依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給付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 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進燒燙傷病房治療, 本公司除按第一項約定給付外, 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 ( 自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當日起至轉出燒燙傷病房當日止, 但轉出後同日再次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 不論其原因為何, 該日不重複計入 ), 每日依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給付 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四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而住院接受癌症治療, 本公司除按第一項約定給付外, 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 自入院診療當日起至出院當日止, 但出院後同日再次住院診療時, 不論其原因為何, 該日不重複計入 ), 每日依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之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條各項保險金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分別最高以本附加條款附表二所列日數為上限 第六條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治療時,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門診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附表二所列之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 為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門診治療 ;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門診治療者,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給付, 惟每次事故仍以附表二所列之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 為限 GUIR4-2
3 第七條 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而在保險期間屆滿後致成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繼續治療者, 若確定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繼續治療的日期, 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有關意外傷害事故之約定, 給付各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繼續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申領殘廢生活補助金者, 另檢具可資證明該被保險人於確定殘廢之日起算屆滿本附加條款第三條所定年限仍生存之文件 三 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者, 另檢具註明燒燙傷部位 程度及面積 國際疾病編碼之醫療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四 申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者, 另檢附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 倘為副本或影本者, 須加蓋原醫療院所關防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申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第九條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條 第四條與第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條 第四條與第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GUIR4-3
4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二條 受益人 各項醫療保險金 殘廢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該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該被保險人, 則以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之身故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附件一 : 要保人得依以下金額擇一選擇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 最高給付限額 5,000 元 6,000 元 8,000 元 10,000 元 12,000 元 15,000 元 20,000 元 GUIR4-4
5 神經 眼 口 胸腹部臟器 上肢 下肢 附表一 : 殘廢程度表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視力障害 ( 註 2) 雙目均失明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3) 永久喪失咀嚼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 ( 註 4) 照護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手指缺損障害 ( 註 5)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 註 6)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下肢機能障害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 註 7)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註 1: 1-1. 於審定 神經障害等級 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 (MMSE) 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 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2)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 ;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能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3)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 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 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 雖經充分治療,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3 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 等級之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註 2: 2-1. 視力 之測定 :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 必要時須通過 測盲 (Malingering) 檢查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 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3: 3-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吞嚥障害 : 喪失咀嚼 吞嚥之機能,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GUIR4-5 殘廢等級 1 2 3
6 3-2.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 : 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 B. 唇齒音 :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音 :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D. 舌根音 :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 舌面音 :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 舌尖後音 :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G. 舌尖前音 :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註 4: 4-1. 胸腹部臟器 : (1) 胸部臟器, 係指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 支氣管 肺臟 胸膜及食道 (2) 腹部臟器, 係指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 大腸 腸間膜 脾臟及腎上腺 (3) 泌尿器官, 係指腎臟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4) 生殖器官, 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4-2.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 5: 5-1. 手指缺失 係指 : (1)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者 (2)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者 5-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視為缺失 足趾亦同 5-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5-4.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 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 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 註 6: 6-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6-2.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6-3.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 7: 7-1.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 下肢之機能障害 喪失機能 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8: 8-1. 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GUIR4-6
7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肩關節 上肢 肘關節 腕關節 上肢三大關節 下肢 髖關節 膝關節 踝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 足骨 手骨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上肢 : 下肢 : 左肩關節 右肩關節 左肘關節 右肘關節 左腕關節 右腕關節 前舉 ( 正常 180 度 ) 前舉 ( 正常 18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5 度 ) 掌屈 ( 正常 80 度 ) 掌屈 ( 正常 80 度 ) 後舉 ( 正常 60 度 ) 後舉 ( 正常 60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0 度 ) 背屈 ( 正常 70 度 ) 背屈 ( 正常 7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150 度 ) GUIR4-7 左髖關節 右髖關節 左膝關節 右膝關節 左踝關節 右踝關節 ( 正常 125 度 ) ( 正常 12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140 度 ) 蹠曲 ( 正常 45 度 ) 蹠曲 ( 正常 45 度 ) ( 正常 10 度 ) ( 正常 10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0 度 ) 背屈 ( 正常 20 度 ) 背屈 ( 正常 20 度 ) ( 正常 135 度 ) ( 正常 13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65 度 ) ( 正常 65 度 )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大於上述表定時, 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8 附表二 : 給付項目與金額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 新台幣 ) 第一年 0 萬元; 第二年 0 萬元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 第三年 0 萬元; 第四年 0 萬元第一年 0 萬元; 第二年 0 萬元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 第三年 0 萬元; 第四年 0 萬元第一年 0 萬元; 第二年 0 萬元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額 : 第三年 0 萬元; 第四年 0 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額 : 50,000 元 本項限給付一次 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 800 元 / 最高給付 180 日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 1,500 元 / 最高給付 180 日 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 1,500 元 / 最高給付 180 日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 1,000 元 / 最高給付 180 日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 : 0 元 ( 實支實付 ) 本附表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之 約定限額 最高給付限額選擇詳附件一 GUIR4-8
3 ~ 5 ( ) ( 6 8 ) ()
(0800-020-060) ( 6 8 ) 1 7 7 6 9 104 5 19 1 0 4 0 2 5 4 3 7 5 0 104 6 24 1 0 4 0 2 0 4 9 8 3 0 15PA117/2016 5 3 ~ 5 (0800-020-060) ( 6 8 ) 1 7 7 6 9 104 5 19 1 0 4 0 2 5 4 3 7 5 0 104 6 24 1 0 4 0 2 0
More information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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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4-2 健康險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3 商品名稱
More information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全球人壽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89) 全球壽 ( 精 ) 字第 03312 號備查日期 :89 年 3 月 31 日修正文號 : 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107 年 9 月 10 日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凡附加本附加條款者, 始適用本條款 )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 始具效力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A9D3AB4FBD64B3F2A4CEA4A3AB4FA8C6B6B52D2DB0B7B164AB4FC E646F6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健康保險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最新更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門診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 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主 富邦人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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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More information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附表 :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 神經 2 眼 3 耳 4 鼻 5 口 6 胸腹部臟器 7 軀幹 8 上肢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聽覺障害 ( 註 3) 缺損及機能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1-1-1
More information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2/76
中國人壽團體保險 各商品最高及最低預定附加費用率詳下列各表 ( 同一商品不區分年齡皆採同一預定附加費用率 ) 商品名稱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 包含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及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更新日期 :107/09/10 疾病急診醫療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 ( 急 ) 診醫療費 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第四條至第七條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旅行平安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新網路投意外身故保險金或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旅行平安保險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被保險人實際年齡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滿十五足歲前, 無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意外身故保險金之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給付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More information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本表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1 神經障害神 ( 註 1) 經 2 視力障害眼 ( 註 2) 3 聽覺障害耳 ( 註 3) 4 缺損及機能鼻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 5 言語機能障口害 ( 註 5) 6 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膀胱機能障害 7 脊柱運動障軀害 ( 註 7) 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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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104 年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訂公告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辦理 二 修正後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由 11 級 75 項修訂為 11 級 79 項 ( 如附表 ) 並自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起實施 三 保險期間ㄧ年以下之保險商品修訂說明如下 : 1. 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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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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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維護日期 :104/05/01 維護單位 : 精算部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一年定期壽險身故 殘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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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編號 :9-1-3 資料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單位 : 契約部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保德信國際人壽年金給付型養老保險 (105) RRA 15 足歲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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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93. 93.03. 3.05 台財保字第 0930750627 號備查文號 :99 99.12 12.09 09(99 99) 企字第 200-542 號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36 036-599 國泰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航空事故死亡給付 海陸事故死亡給付海陸事故死亡給付 火災事故死亡給付火災事故死亡給付 電梯事故死亡給付 特定事故殘廢給付特定事故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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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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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團體人身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鴻業長青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鴻運年年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實支實付型 : 除外責任付團體健康保險 - 每日住院費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診療乙型金 醫院各項雜費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意外事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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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LEGORA ( 實支實付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或住院日額保險金二者擇一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門診特定處置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 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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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紀念醫院職員福利促進會 團體保險 保險計畫 一 保險期間 : 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凌晨零時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午夜十二時 二 保險內容及理賠金額一覽表 : 內 容 保額 說 明 定期保險 疾病或意外所致身故或全殘, 按保險金額給付 ( 殘廢等級表如 附表 ) ( 內含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100 萬元 如已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後身故, 申請定期保險給付須扣除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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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94.11.09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88420 號 108.04.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21 金管保產字第 10701966126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保險金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險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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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4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7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8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 - 喪葬慰問金附加條款... 9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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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保險商品 5-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104) 1 最近更新日期 :105/12/19 更新週期 : 不定期權責單位 : 精算部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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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駕駛人失能給付 駕駛人死亡給付 95.03.17(95) 華企字第 024 號函備查 107.08.1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投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 險費後, 加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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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安心加倍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LEGOCD ( 住院日額保險金 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特定手術費用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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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一年期以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異動說明 104.8.4 公告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 以下同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辦理 二 修正後之一年期以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以下稱新表 ) 由 11 級 75 項修訂為 11 級 79 項, 詳如附表, 並自 104 年 8 月 4 日起實施 三 本公司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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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全球人壽安心遊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或喪葬費用 失能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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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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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06 107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條款 * 保險條款內容至少需含下列條款 ( 身故 殘廢 初次罹癌 重大傷病 重大燒燙傷 住院醫療 門診醫療 專案補助 食物中毒保險金 )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 :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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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9 ( DIY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友備無患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 傳真 :0-0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給付項目 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0 年 07 月 日友邦台字第 009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04 年 08 月 04 日依 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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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8 號 10 樓電話 :02-87581800 傳真 :02-23551888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如欲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洽本公司網站或傳真來函索取 http://www.chubb.com/tw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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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全殘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437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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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生代新生代團體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補助津貼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校內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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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 逢甲大學 106 學年度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保險期間 106/8/1~107/7/31 100 萬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100 萬 ( 註 1) 理賠 100 萬 第一年 20 萬 第一級第二年 20 萬生活補助津貼第三年 30 萬 第四年 30 萬 理賠 90 萬 第一年 15 萬 第二級第二年 15 萬生活補助保險金第三年 25 萬 第四年 25 萬 理賠 80 萬 殘廢保險金 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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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虎利勇虎利勇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H1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發生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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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快易保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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