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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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訂公告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辦理 二 修正後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由 11 級 75 項修訂為 11 級 79 項 ( 如附表 ) 並自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起實施 三 保險期間ㄧ年以下之保險商品修訂說明如下 : 1. 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 2. 有效契約 : (1) 非保證續保之有效契約於實施日之後該保單年度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 ( 以事故日為準 ) 即應適用新表辦理, 但適用舊表對保戶有利者, 不在此限 (2) 保證續保之商品, 依原契約條款約定 ( 舊表 ) 辦理, 不受影響
2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1 神經障害神 ( 註 1) 經 2 視力障害眼 ( 註 2) 3 聽覺障害耳 ( 註 3) 4 缺損及機能鼻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 5 言語機能障口害 ( 註 5) 6 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膀胱機能障害 7 脊柱運動障軀害 ( 註 7) 幹 8 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手指缺損障害 ( 註 8)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 1 100% 扶助,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 2 90% 人扶助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 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 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 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 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一目失明者 7 40%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鼻部缺損, 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永久喪失咀嚼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 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 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 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 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3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上肢機能障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害 ( 註 9) %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上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肢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 下肢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 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 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註 1: 1-1. 於審定 神經障害等級 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 (MMSE) 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 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4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2)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 ;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能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3)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 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 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 (1) 雖經充分治療,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3 級 (2) 雖經充分治療,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7 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 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 : 適用第 7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 等級之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註 2: 2-1. 視力 之測定 :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 必要時須通過 測盲 (Malingering) 檢查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 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 需用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行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 鼻部缺損, 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其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兩側鼻孔閉塞 鼻呼吸困難 不能矯治, 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註 5: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吞嚥障害 : (1) 喪失咀嚼 吞嚥之機能,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吞嚥運動, 致除粥 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5 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 : 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 B. 唇齒音 :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音 :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D. 舌根音 :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 舌面音 :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 舌尖後音 :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G. 舌尖前音 :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準用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註 6: 6-1. 胸腹部臟器 : (1) 胸部臟器, 係指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 支氣管 肺臟 胸膜及食道 (2) 腹部臟器, 係指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 大腸 腸間膜 脾臟及腎上腺 (3) 泌尿器官, 係指腎臟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4) 生殖器官, 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 肺臟 食道 胃 肝臟 胰臟 小腸 大腸 腎臟 腎上腺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2) 前述 二分之一以上 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 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審定其等級 6-4.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 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 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 註 7: 7-1. 脊柱遺存障害者, 若併存神經障害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7-2. 脊柱運動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 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 脫位或變形者, 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 (1)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 ( 含 ) 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遺存運動障害, 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 ( 含 ) 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 ( 含 ) 以下者, 不在給付範圍 註 8: 8-1. 手指缺失 係指 : (1)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者 (2)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者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視為缺失 足趾亦同 8-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9: 9-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 (1)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6 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作適宜之決定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 10: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 : (1) 在拇指,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 中手指節關節, 或近位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11: 下肢縮短之測定, 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 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註 12: 足趾缺失 係指 :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3: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下肢之機能障害 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 或 運動障害 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4: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 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 或中足趾關節, 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第二趾, 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 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 在第三 四 五各趾, 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7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左肩關節 下肢前舉後舉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左髖關節 ( 正常 180 度 ) ( 正常 6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125 度 ) ( 正常 10 度 ) ( 正常 135 度 ) 右肩關節 前舉後舉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右髖關節 ( 正常 180 度 ) ( 正常 6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125 度 ) ( 正常 10 度 ) ( 正常 135 度 ) 左肘關節 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左膝關節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0 度 ) 右肘關節 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右膝關節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0 度 ) 左腕關節 掌屈背屈關節活動度蹠曲背屈關節活動度左踝關節 ( 正常 80 度 ) ( 正常 70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45 度 ) ( 正常 20 度 ) ( 正常 65 度 ) 右腕關節 掌屈背屈關節活動度蹠曲背屈關節活動度右踝關節 ( 正常 80 度 ) ( 正常 70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45 度 ) ( 正常 20 度 ) ( 正常 65 度 )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 則依其正常側之肢 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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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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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差旅期間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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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企管人員傷害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保險金給付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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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8 號 10 樓電話 :02-87581800 傳真 :02-23551888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如欲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洽本公司網站或傳真來函索取 http://www.chubb.com/tw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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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泰 人 壽 娛 樂 漁 船 人 員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 身 故 殘 廢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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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遨遊千里傷害及住院醫療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 傷害醫療日額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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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人 壽 意 外 傷 害 一 至 六 級 傷 殘 補 償 保 險 金 附 加 條 款 保 險 單 條 款 (AQ0) ( 意 外 傷 害 一 至 六 級 傷 殘 補 償 保 險 金 )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0800-213-269) 1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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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1050101 1/14 富邦人壽好世代一年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三條 第五條至第六條 第九條 ) ( 二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四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 ) ( 三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七條 ) ( 四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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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049 ( TA)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樂遊保旅行平安保險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友邦台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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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安家豁免保險費附約 (96) 保險單條款 樣本 ( 身故 一至六級殘廢 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 ) ( 繳費年期超過十年期無解約金 ) ( 本附約所稱 等待期間 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於下列之期間內罹患 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之期間 : 一 特定傷病 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期間為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 二 特定傷病 第八款至第十八款之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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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南華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及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及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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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新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 手術保險金 醫藥及 X 光檢驗費用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校園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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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失能健康保險 ( 失能保險金 ) ( 本契約計畫 A 疾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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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金滿意保險保險單條款 樣本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 給付項目 :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慰問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致成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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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樣本 ( 意外身故 喪葬費用 殘廢給付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核准文號民國 80 年 01 月 08 日台財融字第 790960475 號民國 84 年 12 月 23 日台財保字第 841554442 號民國 85 年 09 月 09 日台財保字第 85236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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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熱火青春傷害保險附約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 意外殘廢 意外門診手術 意外住院手術 意外住院手術補助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 意外特定筋骨手術 意外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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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359 附表 障害系列 精神 精神障害 障害項目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障害狀態 1-1 精神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 1-2 精神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 1-3 精神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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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團體保險手冊 ********************************************************* 服務窗口 : 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AON)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 136 號九樓 902 室 Aries Tsou 鄒錫麟電話 :02-66390287 手機 :0953971087 Email: aries.tsou@aonhewit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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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表 精精神神 狀態 1-1 精神遺存極度,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 1-2 精神遺存高度,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部須他人扶助者 1-3 精神遺存顯著,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1-4 精神遺存顯著, 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般顯明低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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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鑫安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附約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本附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1-115 傳真 :(02)237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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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美滿超得利增額終身壽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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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三商美邦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核准文號 :84.10.13 台財保第 842035384 號函 87.09.01 台財保第 8 7 2 4 4 1 3 5 2 號函 90.06.19 台財保字第 0900703095 號函 92.0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160 號函 9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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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健康寶終身醫療保險 ( 新 )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2. 特別病房保險金 3.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4.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5.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6.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7. 祝壽保險金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9.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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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D21070430 1/13 富邦人壽永福豁免保險費附約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繳費十年期 ( 含 ) 以上者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十 交通事故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或以乘客身份搭乘陸上公共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一 內臟 : 係指人體胸腔和腹腔內所包藏的各種器官 十二 切開術 : 係指經由開刀打開一切口並須施行縫合之手術 十三 汽車 : 係指在道路上, 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 而以原動機行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新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 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106 ) 南壽研字第 008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依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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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為不分紅保險險單, 不參加紅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付項目 本商品經經本公司合格格簽署人員檢視視其內容業已已符合一般精精算原則及保險險法令, 惟為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費者衡平對等等原則, 消費者者仍應詳加閱閱讀保險單條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司及負責人依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解約或不繼續續繳費可能不利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需求之保險商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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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美滿十倍勝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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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金好意金好意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或以乘客身份搭乘陸上公共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一 內臟 : 係指人體胸腔和腹腔內所包藏的各種器官 十二 切開術 : 係指經由開刀打開一切口並須施行縫合之手術 十三 汽車 : 係指在道路上, 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 而以原動機行駛且持有當地政府所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新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全殘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 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106 ) 南壽研字第 008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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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98-889 :(02272-9 年 月 號 本 ( 意 外 害 一 至 六 級 殘 補 償 金 商 商 公 品 品 司 如 經 與 中 有 本 消 虛 公 費 國 偽 司 者 人 合 衡 實 格 平 壽 或 簽 對 違 署 等 意 法 人 原 情 員 則 外 事 檢, 消 視 應 費 其 害 由 者 內 本 仍 容 公 應 業 司 詳 已 及 加 符 負 閱 合 六 責 讀 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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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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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聲明 : 本公司為滿足客戶充分了解公司經營資訊及消費大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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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1 (JAIO)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全佑一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 ail) : tw.custom er@aia.com 中華民國 1 0 6 年 02 月 13 日友邦台字第
More information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 交通事故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因駕駛或搭乘汽車或以乘客身份搭乘陸上公共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十一 內臟 : 係指人體胸腔和腹腔內所包藏的各種器官 十二 切開術 : 係指經由開刀打開一切口並須施行縫合之手術 十三 汽車 : 係指在道路上, 不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新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附約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 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106 ) 南壽研字第 009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依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 24 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 因遭劫持, 於劫持中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 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 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第五條共同不保事項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所負之責任, 本公司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聲明 : 本公司為滿足客戶充分了解公司經營資訊及消費大眾權益,
More information第五條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 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 給與收據為憑 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 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第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訂定契約時, 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 均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
備查文號 :101.04.30(101) 企字第 200-138 號 104.08.0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及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旅行平安保障保險 旅遊傷害保險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旅遊傷害特定事故給付保險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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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G1040804 1/21 富邦人壽天天安心 500 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 九條 第三十三條 ) ( 二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四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 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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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105.03.31(105) 企字第 200-125 號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適用 ) 主要給付項目 : 旅行平安保險給付 班機延誤保險給付 劫機保險給付 行李延誤 遺失購物費用保險給付 第壹章共同條款第一條保險契約之構成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各種附加之條款 要保書 批單 批註及與本保險單有關之要保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More information※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聲明 : 本公司為滿足客戶充分了解公司經營資訊及消費大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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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新活力康祥定期健康保險 ( 樣本 )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本商品投保時, 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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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R1061220 1/9 富邦人壽金安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殘廢豁免保險費 癌症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第七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職業災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符合之殘廢等級, 依下列方式給付 殘廢保險金 一 殘廢等級一至五級 : 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給付殘廢保險金二 殘廢等級六至十級 : 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七點五給付殘廢保險金
國泰人壽漁民團體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31 日國壽字第 100030970 號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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