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海外旅行平安 保險 意外身故 意外殘廢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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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項目 :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維護日期 :104/05/01 維護單位 : 精算部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一年定期壽險身故 殘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康健人壽生命之光批註生命之光無 條款 康健人壽常安個人傷害 保險 保險金 意外身 故 意外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 廢 傷害醫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療 骨折未責任 住院醫 療 骨折輔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助器材補 償 大眾運 輸傷害賠 償 原因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 診療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2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海外旅行平安 保險 意外身故 意外殘廢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 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 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 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3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項疾病或原因所生之門診或住院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疾病門診或住院醫療保險金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 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 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 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4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
5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金享福五年期 保險 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 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 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 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 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 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 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 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 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 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身故保險 < 除外責任 > 金 意外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害身故保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險金 完全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殘廢保險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金 意外傷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害完全殘任 廢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康健人壽金享福 96 歲滿 期保險 < 不保事項 ( 意外傷害部分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完全殘 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完全 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 < 除外責任 > 金 意外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害身故保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險金 完全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殘廢保險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金 意外傷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害完全殘任 廢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滿期保險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金
7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康健人壽鑫富一年定期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意外傷害部分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完全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8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鑫富一年定期特定傷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 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金 康健人壽鑫富一年期豁豁免保險無 免保險費帳戶型健康保費 險附約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無 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保險金 居 附約 家療養保 險金 特定 病房保險 金 手術醫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療保險金康健人壽鑫富一年定期身故保險 < 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保險附約金或喪葬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費用保險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金 殘廢保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險金 特定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意外傷害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殘廢保險定標準者 金 傷害醫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療保險金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日額型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加護病房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保險金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康健人壽樂高防癌定期初次罹患無 健康保險 原位癌保 險金 初次 罹患癌症 保險金 初 次罹患特 定癌症保 險金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初次罹患無 年定期保險 原位癌保 險金 初次 罹患癌症 保險金 退 還所繳保 費 滿期保 險金 康健人壽擴大癌症定義擴大癌症無 批註條款 定義 康健人壽樂高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 本公 定期健康保險 保險金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 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康健人壽新樂高住院醫住院日額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 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金 加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護病房住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院保險金未遂 ) 居家療養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 燒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 燙傷中心 所稱之毒品 住院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 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10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金 住院前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後門診醫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療保險金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1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12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避孕及絕育手術 康健人壽新樂高住院醫住院日額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療定期健康保險保險金 加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護病房住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院保險金未遂 ) 居家療養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 燒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燙傷中心所稱之毒品 住院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金 住院前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後門診醫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療保險金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1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14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康健人壽樂高定期保險意外傷害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身故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 金 意外傷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害殘廢保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險金 身故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保險金 完 全殘廢保 險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 保險人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 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 三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1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因第四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及本條相關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 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 意外傷害殘 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 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六 條之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 保險金 康健人壽樂高手術醫療手術醫療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定期健康保險附約保險金及受手術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創傷縫合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處置保險未遂 ) 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
1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
17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18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避孕及絕育手術 康健人壽樂高手術醫療手術醫療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定期健康保險保險金及受手術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創傷縫合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處置保險未遂 ) 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1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20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康健人壽樂高定期壽險身故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金及完全的責任 殘廢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 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 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特定傷病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司 定期健康保險 保險金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康健人壽康福定期傷害身故保險 < 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險金或喪葬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費用保險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1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金及殘廢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保險金及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特定意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外傷害殘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廢保險金 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康健人壽團體重大燒燙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傷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原因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重大燒燙傷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四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五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22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康健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原位癌補無防癌保險原位癌補償保償險金附加條款康健人壽消費借貸團體意外身原因 : 傷害保險故 殘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3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消費借貸團體 一年定期壽險 康健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一般住院 保險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 身故 殘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受益人故意謀害指定其為受益人之被保險人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其應得部份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日額 加護 病房日額 ( 附加者始 適用 ) 康健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骨折未住 隨同主契約 院醫療保險金及骨折輔院醫療 骨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 助器材補償保險金附加折輔助器 條款 材補償 原因 :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 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24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康健人壽大眾運輸工具身故 ( 喪 原因 : 乘客團體傷害保險 葬 ) 費用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 殘廢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康健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特定癌症無 防癌保險特定癌症保險 金附加條款 康健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罹患癌症 無 防癌保險 ( 觀察期 間 : 九十 日 ) 康健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 觀察期間 : 九十日 ) 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康健人壽團體特定疾病特定疾病 隨同主契約 手術補償金批註條款 手術
25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康健人壽團體住院補償每日住院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保險補償 每日二 不論當時神智清醒與否, 被保險人自致加護病房之傷害, 自殺或此項企圖 住院補三 任何抵觸法律之犯法企圖或拒捕 償 每日居四 精神病或神經分裂 酒精中毒 麻醉品家療養費或藥物 用補償五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因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 不在此限 六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或任何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 七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八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九 一般體格檢查 生育缺陷 特別護理或靜養 十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 (AIDS) 十一 本契約生效日之前已發生或治療中之各種疾病 康健人壽團體一年定期身故或喪原因 : 特定假日傷害保險葬費用 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26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康健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意外傷害隨同主契約附加條款事故康健人壽團體意外傷害身故 ( 喪原因 : 保險葬 ) 費用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27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競賽或表演 康健人壽團體特定傷害特定傷害 隨同主契約 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事故 康健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手術醫療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 手術醫療健康保險 ( 觀察期間 : 三十日 ) 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 不在此限 二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三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期間因子宮外孕 葡萄胎 毒血症 產後大量出血等妊娠併發症之手術治療 ( 二 )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手術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提出相關檢查報告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過長( 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 第一產程活動期子宮頸開口超過二小時仍未再擴張或在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未下降者 ) 2 胎兒窘迫( 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持續下降, 胎兒心跳嚴重不
28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腦中風保障團腦中風保 體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團體一年定期 人壽保險 康健人壽信用卡持有人 旅行交通傷害團體保險 障 ( 觀察期 間 : 九十 日 ) 穩定或胎兒頭皮酸鹼度測定 值少於 PH7.2) 3 胎兒體重四 公克以上 4 胎兒水腦症 5 多胞胎 6 胎位不正 ( 臀位或橫位者 ) 7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子 癇前兆症 子癇症 8 骨盆嚴重變形 但選擇性之剖腹生產, 例如懼產 痛 擇吉時等而所施行之剖腹生 產,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避孕及絕育手術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 所稱之毒品 身故 殘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身故 殘廢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細菌傳染病, 但因意外傷害所引起的化膿性傳染病不在此限 二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四 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 ( 包括自殺未遂 ) 五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六 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致事故 七 被保險人因麻醉 酗酒所致事故
2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八 被保險人流產或分娩 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九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十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十一 因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所致者 康健人壽信用卡持有人身故 殘 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 團體一年定期失能保險 廢 失能 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以上者, 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殘廢者 康健人壽新億富變額萬 能壽險 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 金 完全殘 廢保險 金 祝壽保 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康健人壽金彩人生變額 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 金與保單 帳戶價值 之返還 完 全殘廢保 險金 祝壽 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
30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康健人壽投資型保險保 險費交付的限制批註條 款 康健人壽投資型保險首 次投資配置日批註條款 康健人壽投資標的批註 條款 ( 一 ) 康健人壽附約延續批註 條款 康健人壽福安終身醫療 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康健人壽金鑽變額萬能 壽險 ( 甲型 ) 投資標的異 動批註條款 康健人壽新萬全保定期 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 金 殘廢保 險金 航空 交通意外 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 金 海外身 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 用保險 金 全殘扶 助保險金 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 條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 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不保事項 >
31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康健人壽健全保住院醫 住院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 療定期健康保險 金 傷害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院保險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加護病未遂 ) 房住院保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險金 燒燙傷病房住院保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 險金 住院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手術保險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金 門診手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術保險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金 滿期保險金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 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
32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
33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 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 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 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 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 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 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 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 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 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 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避孕及絕育手術 手術醫療除外責任保險金 特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康健人壽醫保萬利手術定疾病手受手術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醫療定期健康保險術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創傷縫合未遂 ) 處置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
34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金及滿期 保險金 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3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
3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四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特定疾病除外責任 ( 一 ) 保險金 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故保險金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條款附表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 康健人壽金萬福保險 保險人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骨折保險除外責任 ( 一 ) 金 意外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廢保險金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康健人壽金萬福定期保責任 身故保險險附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二所費用保險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本附約訂金 完全殘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37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廢保險金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滿期保險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金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之一或骨折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或骨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之一或骨折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或骨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除外責任 ( 一 ) 康健人壽安家寶遞減定金或喪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期壽險費用保險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38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金 完全殘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附表一所 殘廢保險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金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康健人壽被保險人豁免 保費附約 除外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豁免保險除外責任 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約定之保險事故 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護病房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定期健康保險 住院日額除外責任 保險金 加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 院保險金任 居家療養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保險金 未遂 )
3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 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40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41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 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 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 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 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 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 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 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給付項目除外責任 ( 一 ) : 癌症暨特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定傷病保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險金 手術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醫療保險未遂 ) 金 創傷縫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合處置保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康健人壽增享保終身醫險金 身故所稱之毒品 療保險保險金或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喪葬費用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保險金 祝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壽保險金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住院日額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保險金 特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定病房保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
42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契約有效 期間內給 付項目 : 癌 症暨特定 傷病保險 金 手術醫 療保險金 創傷縫合 處置保險 金 身故保 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 險金 祝壽 保險金 達醫療保 險金開始 給付保單 年度後給 付項目 : 癌 症暨特定 傷病保險 金 手術醫 療保險金 創傷縫合 處置保險 金 身故保 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 險金 祝壽 保險金 住 院日額保 險金 特定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 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 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 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 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 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 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 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 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 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 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 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 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者 :
4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病房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
44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 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 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 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 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康健人壽債權債務範圍無 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 權批註條款 住院日額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 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 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本公司應將當期已繳保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予應得之人 無 除外責任 ( 一 ) 保險金 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家療養保院或門診診療或致成本契約約定之 一至六康健人壽恆享保終身醫險金 特定級殘廢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或療保險病房保險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金 手術醫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療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創傷縫合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4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處置保險 稱之毒品 金 住院手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 術看護保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險金 身故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保險金或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喪葬費用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豁免保險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費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 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 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 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 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 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 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 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 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4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47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 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 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 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 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 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 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 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 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本公司應將當期已繳保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予應得之人 康健人壽安心保特定傷特定傷病除外責任 病定期健康保險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8 型定期保險 康健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保險金 固 定義齒保 險金 植牙 保險金 滿 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 金 完全殘 廢保險金 及豁免保 險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稱之毒品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安心活動義齒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拔牙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及牙齒矯正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於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前已接受根管治療之恆齒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康健人壽家有意保定期身故保險除外責任保險金或喪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費用保險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金的責任 金 第一級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殘廢保險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金 意外傷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9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害第二級 至第十一 級殘廢保 險金 傷害 醫療保險 金 大眾運 輸傷害賠 償保險金 重大殘廢 保險金 重 大燒燙傷 保險金 傷 害住院手 術保險金 創傷縫合 處置保險 金 滿期保 險金及豁 免保險費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50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康健人壽隨享保定期壽身故保險除外責任險金或喪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費用保險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金 完全殘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 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康健人壽隨享保定期傷身故保險除外責任害保險金或喪葬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費用保險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金 殘廢保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險金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51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安心活動義齒除外責任 ( 一 ) 型十二年期定期保險保險金 固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拔牙者, 本公司定義齒保不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險金 植牙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及牙齒矯正 保險金 滿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期保險金三 於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前已接受 身故保險根管治療之恆齒 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 金 完全殘 廢保險金 及豁免保 險費 除外責任 ( 二 )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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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編號 :9-1-3 資料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單位 : 契約部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保德信國際人壽年金給付型養老保險 (105) RRA 15 足歲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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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4-2 健康險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3 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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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旅行平安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新網路投意外身故保險金或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旅行平安保險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九條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被保險人實際年齡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滿十五足歲前, 無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意外身故保險金之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給付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A9D3AB4FBD64B3F2A4CEA4A3AB4FA8C6B6B52D2DB0B7B164AB4FC E646F6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健康保險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最新更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門診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 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主 富邦人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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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保險商品 5-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104) 1 最近更新日期 :105/12/19 更新週期 : 不定期權責單位 : 精算部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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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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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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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團體人身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鴻業長青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鴻運年年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實支實付型 : 除外責任付團體健康保險 - 每日住院費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診療乙型金 醫院各項雜費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意外事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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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3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4 全年保障型附加條款... 5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7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9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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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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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保險 各商品最高及最低預定附加費用率詳下列各表 ( 同一商品不區分年齡皆採同一預定附加費用率 ) 商品名稱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 包含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及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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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安心樂高安心樂高終身保險終身保險 LEGOAA ( 住院日額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 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 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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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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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安心加倍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LEGOCD ( 住院日額保險金 老年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特定手術費用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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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 疾病 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係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00225009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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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客戶申訴及 24 小時服務專線 :0800-053588 兆豐產物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99 年 4 月 16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50980 號函核准 102 年 5 月 3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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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102.09.27 (102) 康商字第 072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 康商字第 065 號函備查 104.08.04 按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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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單位 : 商品科更新日期 :104.03.02 國泰產物個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投保的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為準,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除精神疾病外,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一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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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一年定期帳戶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險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費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前言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More information國泰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條款編號 : C 10121D)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火災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事故殘廢保險金 電梯事故身故保險金 電梯事故殘廢保險金 (103)
( 保單黏貼處, 請蓋騎縫章 ) 296 (02) 27551299 16 4 (02) 25779288 845 16 (03) 378-6188 239 11 (04) 23051532 146 6 (07) 286-0345 服務 ( 申訴 ) 專線 :0800-036599 按 2 每日 8:30-21:00 本公司專人服務 ( 承保 理賠服務 ) 21:00- 翌日 8:30 委外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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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農 永安防癌終身醫療險附約 A 型 防癌終身健康險附約 新終身防癌健康險附約 新癌症終身健康險附約 1. 2. 2. 2. () 理賠限額限額 36 萬限額 36 萬無理賠上限 ( 採費調整機制 ) 限額 45 萬限額 36 萬 (1) 癌症身故 3 萬元 3 萬元 富邦 富邦 遠雄 -5- 障 (2) 第一次罹患癌症 3 萬元 9 萬元第 1-2 年 :12.5 萬元第 21 年 ~: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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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 1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契約條款 ( 住院保險金 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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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R1050727 1/6 富邦人壽海外突發疾病暨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海外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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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 金 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08.11中泰精字第1030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4.27安達精字第1070040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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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新樂高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予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已使用脫退率假設, 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係採長期平準可調整費率 本保險 疾病 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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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國壽字第 103080001 號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國壽字第 105050003 號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本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More information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南山人壽真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加條款 ( 樣本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特定處置保險金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本商品投保時, 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060 傳真 :412-8886 電子信箱 E-mail :NS-Service@nanshan.com.tw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102 ) 南壽研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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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新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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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條款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More information【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朝陽人壽安心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
More information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069 (10HI)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黃金十年健康保險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報保險局友邦台字第 980264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More information第五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查閱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至本公司網站 http://www.518fb.com 查詢 本公司申訴電話 : 0800009888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核准文號 :9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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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102/02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國華人壽守護 21 ( 一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除外責任 特定傷病終身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按其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 特定傷病 康保險附約 (101A) 險金額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下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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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海外留學生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留學生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2 海外留學生綜合保險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5 海外留學生綜合保險傷害保險海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7 海外留學生綜合保險傷害保險暴力犯罪傷害附加條款... 9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11 1 南山產物海外留學生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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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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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快易保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A675C540A45BA45BC2E5C0F8B2D7A8ADAB4FC0495F484B345F >
遠雄人壽守護久久醫療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CV n ( ) PV 5 = 0.85 PV PV C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 P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n: 繳費年期, n < n + 5, n + 5 < < 111, = 111 C 適用商品: 全球人壽新安家幸福定期壽險 MLP/MLQ 全球人壽
4-3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並選擇至少一 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資料提供單位 : 商品研發處 依據財政部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 九一 0 七一二四五九號函令, 不分紅人壽保險單得不適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五八四六號函 人壽保險單最低解約金計算公式 4-3.1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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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 ( 甲型 )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102.03.29(102) 華產企字第 077 號函備查 105.03.07(105) 華產企字第 086 號函備查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或加保日 ) 起所發生之疾病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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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安聯人壽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 (101) 內容摘要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415F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CD6B0AA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5F >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安心樂高終身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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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213 213-269 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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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宏泰人壽享好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費用保險金 創傷處置保險金 ) ( 等待期間 :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生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發生之疾病 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68-268 傳真 :02-2716-6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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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 限適用投保台灣人壽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者 )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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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75 ( HI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住院定額給付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中華民國 84 年 0 8 月 15 日奉財政部台財保第 842032652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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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 - 台新 守護安心 專案 < 守護平安 永保安心 > 先生 / 小姐 台新銀行代理招攬服務專員 : 台新銀行代理招攬服務專線 : 名稱 主要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 安達產物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 500 萬 三年期安心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增額保險金及失能增額保險金 1,000 萬 123 個人搭乘國內非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增額保險金及失能增額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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