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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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團體人身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鴻業長青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鴻運年年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實支實付型 : 除外責任付團體健康保險 - 每日住院費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診療乙型金 醫院各項雜費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意外事故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急診醫療費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 住院前後門診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費用保險金 醫師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至醫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診查費保險金 外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科手術費保險金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剖腹產之給付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日額給付型 : 住院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費用補償保險金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倘被保險人住院診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療時, 可實支實付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型或日額給付型二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 不含義者擇一給付肢 義眼 ), 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 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 含義肢 義眼 ) 不得超過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1

2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癌症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無除外責任 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病保險金 癌症住 - 甲型 院醫療保險金 癌 症住院手術保險 金 癌症門診切除 手術保險金 癌症 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 金 癌症放射線暨 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南山人壽新住院日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除外責任 額給付團體健康保金險附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疾病 或 傷害 而 住院 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 住院 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2

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3

4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重大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 疾病健康保險 ( 乙 金 輕度重大疾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度重大疾病或輕度重大 型 ) 保險金 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4

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門診手術暨特定處除外責任 保險門診手術醫療置醫療保險金 門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手 保險附加條款 - 甲 診創傷縫合處置保術 附表三所列特定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 本公 型 險金 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手術 附表三所列特定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 虞 5

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 專科醫師 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6

7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 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 診 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 105 學年身故保險金 殘廢除外責任 ( 一 ) 度托嬰中心辦理兒保險金 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 致成身故 殘廢 傷害或疾童團體保險金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 二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 整形 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 變 五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除外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 一次為限, 上述給付以回復或輔助其功能, 且其裝 置之費用必須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 二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三 掛號 診斷證件 運送傷患 病房陪護或指定醫 師等費用 四 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癌症門診醫療保險無除外責任保險癌症門診醫療金 保險金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意外傷害住院前後本商品可附加於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與 南保險住院醫療給付門診保險金 意外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其不保事項附加條款傷害住院手術保險請詳所附加商品不保事項之約定 金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急診保險金 除外責任 7

8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保險急診保險金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接受 加條款 急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急診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至醫院接受急診診療者, 本公 司不負給付 急診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 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 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 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 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 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 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 之虞 8

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 9

10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 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 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 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 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 目的之避孕及 絕育手術 南山人壽長期照顧全殘廢關懷保險除外責任團體健康保險金 全殘廢生活扶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附表二助保險金 長期照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長期照顧狀態 者, 本公司不顧一次保險金 長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保險金的責任 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除外責任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金 加護病房日額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保險附約 - 乙型保險金 住院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 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 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10

11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11

12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 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 育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無除外責任 保險第一次罹患癌病保險金 癌症住 症疾病暨住院手術院手術保險金 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新團體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除外責任 ( 原因 ) 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金 ( 實支實付型 ) 險附約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金的責任 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 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 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 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2

13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加護病房保險金 除外責任保險住院關懷保險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附約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 13

14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14

15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 育手術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特定意外身故保險本商品可批註於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 - 甲 保險特定意外身故金 保險金批註條款 - 甲型 型 與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學生團體保險, 其不保事 項請詳所批註商品不保事項之約定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意外身故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險意外身故保險 金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 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險 -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骨折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 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 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 15

16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本批註條款可批註無 保險不保事項批註於 南山人壽團體 條款 意外傷害保險 南山人壽團體一 年定期意外傷害保 險附約 南山 人壽團體意外傷害 保險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團體一 年定期意外傷害保 險附約重大燒燙傷 保險金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團體 傷害保險特定燒燙 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意 外傷害殘廢給付團 體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 定期意外傷害醫療 保險附約 南 山人壽團體一年定 期意外傷害醫療日 額給付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 傷害保險骨折未住 院給付附加條款 及 南山人壽新團 體傷害保險傷害醫 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骨折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6

17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 學生團體保險住院 醫療保險金批註條 款 療保險附約 ( 以下 簡稱本契約 ) 被保險人因從事汽 車 機車及自由車 等的競賽或表演所 導致的保險事故, 亦屬本契約的保障 範圍 更新日期 :105/10/01 住院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三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 門診診 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 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 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17

18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18

19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癌症住院手術保險無除外責任 保險癌症住院手術金 保險金批註條款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特定意外身故保險倘批註於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 - 甲型, 其 保險特定意外身故金 保險金批註條款 - 乙型 不保事項請詳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 - 甲型 之不保事項 倘批註於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學生團體保險, 其不保 事項請詳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學生團體保險 之不保事 項 南山人壽學生團體特定意外身故保險倘批註於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 - 甲型, 其 保險特定意外身故金 保險金批註條款 - 丙型 不保事項請詳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 - 甲型 之不保事項 倘批註於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學生團體保險, 其不保 事項請詳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學生團體保險 之不保事 項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本批註條款可批註無保險除外責任批註於 南山人壽團體 條款 意外傷害保險 南山人壽團體一 年定期意外傷害保 險附約 南山 人壽團體一年定期 19

20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附加條款 南 山人壽意外傷害殘 廢給付團體保險附 約 及 南山人壽 團體傷害保險特定 燒燙傷保險金附加 條款 ( 以下簡稱本 契約 ) 被保險人因 戰爭 ( 不論宣戰與 否 ) 內亂及其他 類似的武裝變亂 及 因原子或核子 能裝置所引起的爆 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所導致的 保險事故, 亦屬本 契約的保障範圍, 惟最高以新臺幣二 百萬元為限 南山人壽團體癌症癌症身故保險金 無除外責任 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 第一次罹患癌 症疾病保險金 癌 症住院手術保險 金 癌症出院療養 保險金 癌症門診 醫療保險金 癌症 放射線暨化學治療 保險金 癌症骨髓 移植保險金 南山人壽醫療門診門診保險金 除外責任 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疾病至醫院或診 附加條款 - 乙型 所門診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20

21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至醫院或診所門診時, 本公司 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定期或不定期之身體健康檢查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 一次為限 五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 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 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 產後大出血之 門診診療 ;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或醫療行 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此限 六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倘被保險人未依門診醫師處方而購置藥物者時, 本公司 不給付該藥物之費用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特定燒燙傷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險特定燒燙傷保 險金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 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 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 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 險人特定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特定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 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的競賽或表演 21

22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或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門診手術暨特定處除外責任保險門診手術醫療置醫療保險金 門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手保險附加條款診創傷縫合處置保術 附表三所列特定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 本公險金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手術 附表三所列特定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22

2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 專科醫師 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23

24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 診斷 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住院手術暨特定處除外責任 保險住院手術醫療置醫療保險金 住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住院手 保險附約 - 甲型 院創傷縫合處置保術 附表二所列特定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 本公 險金 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住院手術 附表二所列特定 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 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 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 之遺傳性疾病 24

2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25

26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海外住院醫療日額除外責任 保險海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 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者, 本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 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 26

27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27

28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 保險門診日額給付 附加條款 傷害門診日額保 險金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倘附加於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 約, 其不保事項請詳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 害醫療保險附約 之不保事項 倘附加於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 付保險附約, 其不保事項請詳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 期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之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除外責任 ( 原因 ) 身故傷害保險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 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 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時, 除契約另有約 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 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 演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住院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保險住院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保險附約 - 甲型金 燒燙傷病房日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額保險金 出院療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28

29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養保險金 住院前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9

30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住院津貼保險金保險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30

31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 31

32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意外事故門診保險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險門診醫療給付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 32

3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附加條款 外事故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醫院各項雜費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保險醫院各項雜費金 意外事故急診,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保險金批註條款 醫療費保險金 住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院前後門診費用保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險金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 以一次為限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 不含義肢 義 眼 ), 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 每日住院費 保險 金限額之二倍為限, 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 含義肢 義眼 ) 不得超過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 額之十倍 33

34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 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 剝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 產後大出 血之住院診療 ;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或 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此限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除外責任 ( 原因 ) 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全殘 骨折 內臟或腦 害保險 意外全殘保險金 損傷 脫臼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意外骨折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手術保險金 意外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脫臼切開手術保險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金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全殘 骨折 內臟或腦損傷 脫臼時, 本公司仍給付 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全殘 骨折 內臟 或腦損傷 脫臼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住院手術暨處置醫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因而接受住院 保險手術保險金附療保險金 門診手手術 門診手術 特定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 本公司不 加條款 術暨處置醫療保險負給付 住院手術暨處置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暨處 金 置醫療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34

3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致的疾病或傷害因而接受住院手術 門診手術 特定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 本公司不負給付 住院手術暨處置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暨處置醫療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 無下降 35

36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團體健康門診手術保險金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 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 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 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 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 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 專科醫師 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 診斷 證明 五 精神疾病或酒精中毒 六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 (AIDS)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36

37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保險門診手術保險 金批註條款 更新日期 :105/10/01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 一次為限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 不含義肢 義眼 ), 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 之二倍為限, 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 含義 肢 義眼 ) 不得超過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之 十倍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 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 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 產後大出血之 住院治療 ;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或醫療行 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此限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商務旅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除外責任 ( 原因 ) 團體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金 意外傷害殘廢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七條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十保險金 意外重大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燒燙傷保險金 意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 實支實付型 ) 海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外突發疾病住院醫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療保險金 海外突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發疾病返國住院醫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7

38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療保險金 海外突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發疾病門診醫療保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險金 海外突發疾不在此限 病急診醫療保險金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生之住院或門 ( 急 ) 診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 ( 急 ) 診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38

3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39

40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更新日期 :105/10/01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 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七 條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學生團體保險 - 骨 折未住院保險金附 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骨折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 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骨折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40

41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除外責任 ( 二 )( 原因 ) 學生團體保險 - 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批 註條款 更新日期 :105/10/01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 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身故保險金 殘廢除外責任 ( 一 ) 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 重大燒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第一項與傷保險金 住院醫第十二條保險金的責任 療保險金 意外傷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四所列殘廢程度之一害事故門診醫療保者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險金 特定重度重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之責任 大疾病保險金 重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大傷病保險金 初四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次罹患癌症保險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 金 校園集體食物的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金 中毒保險金 專案除外責任 ( 二 )( 原因 ) 補助重大手術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金 門診手術保險不負給付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金項 第五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41

42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更新日期 :105/10/01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 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 十三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三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 門診診 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與第十 五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 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 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42

43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43

44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領袖群倫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除外責任 ( 原因 ) 學生團體保險 - 骨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骨折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 的責任 金附加條款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醫療費用保險金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骨折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津貼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總限額團體健康保骨折未住院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診療 險 金 住院費用補償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保險金的責 保險金 任 : 44

4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至醫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 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 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 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 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 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45

4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 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 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 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 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 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 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 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 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 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 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 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46

47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更新日期 :105/10/01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十八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 目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成第十八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仍給 付第十八條保險金 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身故保險金 殘廢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十八條約定骨折別所 列項目之一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學生團體保險 - 甲保險金 重大燒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十 型 傷保險金 醫療保二條的責任 險金 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者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 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 二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四款的責任 47

48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身故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 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三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 門診診 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的責 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 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 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 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48

49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 49

50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 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 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除外責任 ( 一 ) 學生團體保險綜合金 初次罹患癌症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癌症 重大傷病 重大手 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保險金 重大傷病術 重度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四條至第六條 保險金 意外傷害及第八條至第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門診保險金 專案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補助重大手術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 重度重大疾病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接受重大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 給付第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 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 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50

51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 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 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 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 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 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 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 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 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 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51

52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 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 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 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 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 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七 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52

5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 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七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醫療門診門診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疾病至醫院或診 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所門診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 附加條款 - 甲型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至醫院或診所門診時, 本公司不 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定期或不定期之身體健康檢查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 一次為限 五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 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 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 產後大出血之 門診診療 ;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或醫療行 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此限 六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倘被保險人未依門診醫師處方而購置藥物者時, 本公司 不給付該藥物之費用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定期壽險 費用保險金 殘廢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 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 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 53

54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金 更新日期 :105/10/01 南山人壽消費借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團體定期壽險 費用保險金 殘廢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 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 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南山人壽團體重大重度重大疾病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 疾病定期保險 金 殘廢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費用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 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 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 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重度重大疾病, 本公司 不負給付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南山人壽團體新重重度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大疾病健康保險金責任 ( 甲型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每日住院費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醫療 團體保險 金 加護病房寬額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保險金 醫院各項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雜費保險金 意外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事故急診醫療費保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險金 住院前後門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 診費用保險金 醫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師診查費保險金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54

5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 一次為限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 不含義肢 義眼 ), 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 之二倍為限, 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 含義肢 義眼) 不得超過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之十 倍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 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 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 產後大出血之 住院治療 ;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或醫療行 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此限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住院費用增額補償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醫療 團體保險住院費用保險金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增額補償保險金附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加條款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 一次為限 各項附屬品之給付 ( 不含義肢 義眼 ), 每一件最高給付金額以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 之二倍為限, 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 ( 含義肢 義眼) 不得超過 每日住院費 保險金限額之十 55

56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倍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 產後大出血之住院治療 ;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此限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住院賠償保險金本商品可附加於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南山團體保險住院賠償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與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給付附加條款付團體健康保險 - 甲型, 其不保事項請詳所附加商品不保事項之約定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住院關懷補償保險本商品可附加於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團體保險住院關懷金約 南山人壽新住院日額給付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與補償保險金附加條已附加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款條款 之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及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其不保事項請詳所附加商品不保事項之約定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門診保險金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疾病至醫院或診團體保險門診給付所門診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 附加條款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至醫院或診所門診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保險金之責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定期或不定期之身體健康檢查 四 牙齒檢查 鑲補 拔牙 或牙科治療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五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 56

57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 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 產後大出血之 門診診療 ;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或醫療行 為必要之流產, 不在此限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倘被保險人未依門診醫師處方而購置藥物者時, 本公司 不給付該藥物之費用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生育保險金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員工 ( 或被保險成員 ) 團體保險生育給付 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條款後二八 天內因分娩 子宮 附加條款 外孕 流產而住院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金之 責 但投保本附加條款後始受孕卻因故提前分娩 子宮 外孕 流產者, 不在此限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險骨折未住院給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 付附加條款 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仍給付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 目之一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癌症住院醫療保險本契約不承保因任何與條款定義不符之疾病所致之結 定期癌症醫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果 57

58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保險金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癌症死亡保險金南山人壽團體一年癌症門診醫療保險本契約不承保因任何與條款定義不符之疾病所致之結定期癌症醫療保險金果 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南山人壽團體健康第一次罹患癌症疾本契約不承保因任何與條款定義不符之疾病所致之結保險第一次罹患癌病保險金果 症疾病保險金附加條款南山人壽團體健康癌症放射線治療保本契約不承保因任何與條款定義不符之疾病所致之結保險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果 險金暨化學治療保療保險金險金附加條款南山人壽住院日額住院日額保險金除外責任給付團體保險附約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 疾病 或 傷害 因而 住院 診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 住院 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58

59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59

60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 專科醫師 診 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 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 診斷 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居家療養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可附加於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 給付團體保險附約 附約, 其不保事項請詳 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 居家療養附加條款 保險附約 之不保事項 南山人壽團體住院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手術治 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60

61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 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 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 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 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 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 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 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 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 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 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 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 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 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 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 響生產者 61

62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保險費用保險金 殘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保險金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62

63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學童團體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除外責任 ( 原因 ) 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保險金 殘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 ( 南山人壽學童團保險金 重大燒燙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體意外傷害保險契傷保險金 傷害醫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約傷害醫療保險附療保險金 ( 為選擇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加條款 ) 性附加 ) 被保險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人滿十五足歲前,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無身故保險金之給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付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等的競賽或表演 ; 但參加要保人所屬教職員在場指導之體育活動 社團活動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從事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三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消費借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除外責任 ( 原因 )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保險金 殘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保險金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63

64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 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除外責任 ( 原因 ) 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保險金 殘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 附約 保險金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歲前, 無身故保險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金之給付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 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 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除外責任 ( 原因 ) 定期意外傷害醫療金 ( 實支實付型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保險附約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64

6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 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意外傷害門診日額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門診日額津貼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附加條款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 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除外責任 ( 原因 ) 定期意外傷害醫療金日額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65

6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 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等的競賽或表演 但被保險人如係第二條第二項第 六款所列團體所屬幼童或學生, 則其於參加要保人 所屬教職員在場指導之體育活動 社團活動不在此 限 二 被保險人從事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三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殘廢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 附約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除本附約 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66

67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傷害團體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險附約費用保險金 殘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本附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保險金 喪失工作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能力保險金 住院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醫療保險金 手術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費用保險金 雙倍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賠償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身故保險金或喪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災害給付保險費用保險金 殘廢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 保險金 傷病保險二 被保險人投保前即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者 金 喪失工作能力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保險金導致職業災害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導致職業災害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保險附約費用保險金 殘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保險金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67

68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 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特定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團體保險附約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 金 交通意外殘廢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保險金 大眾運輸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費用保險金 大眾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運輸殘廢保險金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歲前, 無交通意外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身故保險金及大眾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運輸身故保險金之 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給付 六 被保險人駕駛第二條第六項所定交通工具而無所應 具備之駕駛執照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 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保險重大燒燙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 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68

6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 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 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或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 演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定期意外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 附約重大燒燙傷保 付保險金的責任 險金附加條款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 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或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保險附約重大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 燒燙傷保險金附加 付保險金的責任 條款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69

70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 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或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殘廢給付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 附約重大燒燙傷保 付保險金的責任 險金附加條款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 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或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消費借貸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付保險金的責任 70

71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附加條款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 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 人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 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或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意外一至六級傷殘一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 一至六級傷殘補償補償保險金 事項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附加條款 二 倘被保險人因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成本契約附表一 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意外一 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南山人壽團體航空航空意外傷害身故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 意外傷害保險金附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項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加條款 保險金 航空意外責任 傷害殘廢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因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示各項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殘 歲前, 無航空意外廢保險金 傷害身故保險金之 給付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保險特定意外費用保險金 殘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 雙倍給付批註條款保險金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歲前, 無身故保險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金之給付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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