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C5DCC342B855AFE0B9D8C049C1C5A74BAB4FB64FAAFEA55BB1F8B4DA5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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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漠霏 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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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富壽商品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品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免費申訴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ho531.life@fubon.com 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一條本 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係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同意附加於附表一 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 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費的豁免 第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二十保單年度前之有效期間內, 若第一次致成附表二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 自殘廢診斷確定之日起, 於符合殘廢條件之期間內, 本公司豁免依本契約約定所應繳納之各期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故所致之殘廢, 如合併以前 ( 含本契約訂立前 ) 的殘廢, 符合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 亦同 依前項約定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者, 本公司將按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最近一期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金額為準, 自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最近一期應繳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起, 依本契約關於保險費的運作或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之約定辦理豁免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殘廢診斷確定後, 申請豁免前, 尚未繳交得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契約即停效或終止者, 本公司將依比例豁免至本契約停效或終止日為止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並於扣除前置費用或保費費用後逕行給付予要保人 二 殘廢診斷確定後, 申請豁免前, 已繳交應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者, 本公司亦將已繳交應豁免之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逕行給付予要保人 三 本契約申請復效時, 所繳交之復效當期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公司將不予以豁免 本契約若停效 終止或發生依約定不得繳交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之情形時, 本公司即不予豁免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後, 本契約即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或發生變更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之結果 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 第三條本契約屆滿第二十保單周年, 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豁免的申領 第四條受益人申領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被保險人發生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的責任
2 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成殘廢 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或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六條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的受益人, 為要保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一 : 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富邦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3 附表二 :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 2 神助者 神經障害 ( 註 1) 經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 3 尚能自理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眼視力障害 ( 註 2)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耳聽覺障害 (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口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4) 5 胸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 2 腹人扶助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5) 部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 3 臟可自理者 器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上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肢上肢機能障害 ( 註 7)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 1: 1-1. 神經障害等級 之審定基本原則 : 綜合其病灶症狀, 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 於審定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 因高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 適用第 2 級 (2)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 但因神經障害高度, 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3)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4)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 ;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能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5)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 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 感覺器之機能障害, 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 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
4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雖經充分治療,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3 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 :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 等級之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註 2: 2-1. 視力 之測定,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 需用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行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吞嚥障害 : (1) 喪失咀嚼 吞嚥之機能,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吞嚥運動, 致除粥 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 : 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 B. 唇齒音 :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音 :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D. 舌根音 :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 舌面音 :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 舌尖後音 :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G. 舌尖前音 :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4-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準用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註 5: 5-1. 胸腹部臟器 : (1) 胸部臟器, 包括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及支氣管 肺臟 胸膜 食道等 (2) 腹部臟器, 包括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及大腸 腸間膜及脾臟等 (3) 泌尿器, 包括腎臟 副腎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4) 生殖器, 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 肺臟 食道 胃 肝臟 胰臟 小腸及大腸 腎臟 副腎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5-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 6: 6-1. 手指缺失 係指 : (1)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視為缺失 足趾亦同
5 6-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7: 7-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 (1)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 運動限制之測定 :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作適宜之決定 7-5. 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 8: 8-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 : (1) 在拇指,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 中手指節關節, 或近位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9: 9-1. 足趾缺失 係指 :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下肢之機能障害 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 或 運動障害 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1: 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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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 神經 2 眼 3 耳 4 鼻 5 口 6 胸腹部臟器 7 軀幹 8 上肢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聽覺障害 ( 註 3) 缺損及機能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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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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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全球人壽安心遊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或喪葬費用 失能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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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R1070914 1/9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本附約需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給付項目 : 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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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 79.09.07 台財融第 791269946 號函核准 99.04.09 依 99.0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逕行修正 100.12.07 金管保理字第 10002204821 號函核准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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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73\267\266\257\244H\271\330\301\305\247K\253O\300I\266O\252\376\254\371_HA3_ doc)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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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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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www.aig.com.tw,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0800-866588 美亞產物意外身故 全殘 骨折及關節脫臼切開術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 全殘 骨折 關節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98.08.05(98) 邦保商企字第 0380 號函備查 104.07.3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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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 i-can 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意外失能保險金 3. 意外骨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1-115 傳真 :(02)2370-3855 電子信箱 (E-mail):skl080@skl.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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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102.12.31(102) 企字第 200-399 號 備查文號 :104.08.04(104) 企字第 200-198 號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汽車交通事故團體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汽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殘廢保險 金的給付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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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105.01.01(105) 企字第 200-4 號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OOO 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適用 )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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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9 ( DIY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友備無患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 傳真 :0-0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給付項目 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0 年 07 月 日友邦台字第 009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04 年 08 月 04 日依 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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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殘 給 殘 給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級 例 級 例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1 100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 1 100 參照勞工保險失給 神 經 存極度, 包括植物 神 經 機遺存極度 付標準附表 下稱勞保 經 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經, 終身不 附表 第 2-1 項及殘廢 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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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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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0800-061-988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達人壽安家 360 一年期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約殘廢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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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樂高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2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0 條至第 1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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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差旅期間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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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 本附約頇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83 年 05 月 03 日台財保第 8 3 1 4 7 7 5 8 1 號中華民國 84 年 02 月 25 日台財保第 8 4 2 0 2 5 3 0 3 號中華民國 84 年 06 月 15 日台財保第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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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04 (NPBB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新常青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 給付項目重大傷殘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97 年 0 8 月 0 日報保險局美壽台字第 970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04 年 08 月 04 日依 04 年 0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040470 號函暨 04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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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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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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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全心照護一年期失能保險附約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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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安心復健補償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2.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11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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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企管人員傷害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保險金給付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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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R1040804 1/10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全殘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437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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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全殘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437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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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 ND NE 國華人壽平安保險 (92)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傷害醫療保險金及住院津貼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新安東京海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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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8 號 10 樓電話 :02-87581800 傳真 :02-23551888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如欲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洽本公司網站或傳真來函索取 http://www.chubb.com/tw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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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好骨力傷保險附約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 本附約頇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依 99 年 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4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國壽字第 97050028 號中華民國 99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440A67EB4C1A440A6DCA4BBAFC5B4DDA7DFAAF7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594F E646F63>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殘扶金健康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其他事項 : 宏總字第 101288 號函備查 (1)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3)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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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殘廢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 101.08.13 三品字第 00149 號函備查 104.12.25 三品字第 00271 號函備查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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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R1040804 1 / 10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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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06 107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條款 * 保險條款內容至少需含下列條款 ( 身故 殘廢 初次罹癌 重大傷病 重大燒燙傷 住院醫療 門診醫療 專案補助 食物中毒保險金 )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 :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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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金滿意保險保險單條款 樣本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 給付項目 :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慰問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致成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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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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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安家豁免保險費附約 (96) 保險單條款 樣本 ( 身故 一至六級殘廢 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 ) ( 繳費年期超過十年期無解約金 ) ( 本附約所稱 等待期間 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於下列之期間內罹患 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之期間 : 一 特定傷病 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期間為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 二 特定傷病 第八款至第十八款之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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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產物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6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6352 號函核准 104.10.6 依 104.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及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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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美滿超得利增額終身壽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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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學 103 暨 104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規格書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 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其中保險條款須經財政部核准並具核准文號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More information本契約所稱 乘客, 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 失能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實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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