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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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 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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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 & 4-2 健康險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1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3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3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金萬安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5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金平安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7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9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好滿意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安心一生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美好人生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6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甲型 ) 17
2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97 年 11 月 18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函核准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 但同一器官之原位癌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 後, 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後, 本契約即行終止 不保事項無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平均附加費用率約為 39%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短期費率表 ; 本契約遇有終止之情事時,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99 年 03 月 15 日新安東京海上 99 字第 0001 號函備查, 100 年 01 月 03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品字第 號函修正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殘廢或死亡或傷害醫療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一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 一 )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二 )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三 )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四 )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 五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二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 一 )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 二 )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37%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1
3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99 年 07 月 28 日新安東京海上 99 字第 0443 號函備查 101 年 03 月 29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234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或專科醫師診斷符合第二條約定重大疾病定義之一者, 本公司依照保險金額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 且保險金額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所致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平均附加費用率約為 39%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短期費率表 ; 本契約遇有終止之情事時,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100 年 07 月 29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0 字第 0488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茲經雙方約定, 投保本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 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2
4 不保事項無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不適用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短期費率表 ; 本契約遇有終止之情事時,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4 月 06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258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職業傷病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執行職務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疾病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執行職務之認定標準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發佈施行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規定辦理 不保事項從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不適用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0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 3
5 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4
6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2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金萬安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1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5
7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6
8 附加費用率為 30%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金平安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2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7
9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30%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8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10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3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9
11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2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10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12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好滿意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4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11
13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2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安心一生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5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12
14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13
15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20%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美好人生個人傷害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6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 14
16 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附加費用率為 39% 15
17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者, 本公司按下列百分比計算保險費 : 保險有效期間 應收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 一日或以下者 5%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至滿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至滿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至滿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至滿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101 年 05 月 02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27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於海外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給付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乘上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因主保險契約第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 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四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診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16
18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個人投保 :25% 集體投保 :6.25%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 商品名稱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甲型 ) 101 年 04 月 30 日新安東京海上 101 字第 0333 號函備查承保範圍茲經雙方約定, 投保本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 17
19 保險費後, 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乙型 ) 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甲型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時, 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不保事項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不適用 短期費率表或保費退費係數表無短期費率表 ; 本契約遇有終止之情事時,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 18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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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健康保險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最新更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門診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 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主 富邦人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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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3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4 全年保障型附加條款... 5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7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9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12
使用原則:
南山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 附加條款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2 海外旅行綜合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 全年保障型 ) 附加條款... 4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7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 8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 - 喪葬慰問金附加條款... 9 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雙倍給付附加條款... 10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團體人身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南山人壽鴻業長青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鴻運年年年金 返還個人帳無團體利率變動型年戶價值金保險 ( 甲型 )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實支實付型 : 除外責任付團體健康保險 - 每日住院費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診療乙型金 醫院各項雜費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 意外事故一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編號 :9-1-3 資料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維護單位 : 契約部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保德信國際人壽年金給付型養老保險 (105) RRA 15 足歲至
5-3 ???O?d???????O????
各項保險商品 5-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104) 1 最近更新日期 :105/12/19 更新週期 : 不定期權責單位 : 精算部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Microsoft Word _04-02_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doc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維護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維護單位 : 商品精算處 分紅保單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雙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PLS2) ( 一 ) 生存保險金 ( 二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D F736F F D20A655B6B5AB4FC049B6B5A5D8A1D0A9D3AB4FBD64B3F2BB50A4A3AB4FA8C6B6B55F E30322E32395F2E646F63>
人壽保險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14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01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C577B3DFA677B164C2E5C0F8BE69A6D1AB4FC0495F39375F5FA5D2A441ABAC5F2E646F63>
中國人壽歡喜安康醫療養老保險甲 乙型 (97) BNROPHIA+B ( 住院日額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額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之等待期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量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份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財政部 88.03.05 台財保第 881782855 號函核准 備查文號 :102.12.31(102) 企字第 200-394 號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強制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附加保險, 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A7D6A9F6AB4FAEC8A6E6A5ADA677AB4FC049AEFCA57EACF0B56FAF65AF66C2E5C0F8B0B7B164AB4FC049AAFEA55BB1F8B4DA5F F4F F FB6C8BDD5BEE3ADB6BD58>
富邦人壽快易保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各項保險商品 4-1~2 商品名稱、核准或備查日期、文號、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4-1~2 商品名稱 核准或備查日期 文號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壽險主約 : 代號中文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BSPRTL BSPTL 友邦人壽減額定期壽險 (A 型 ) 友邦人壽安心貸定期壽險 94 年 9 月 23 日美壽精字第 94036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95 年 12 月 1 日美壽精字第 95061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 1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契約條款 ( 住院保險金 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 金 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08.11中泰精字第1030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4.27安達精字第1070040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00225009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定期帳戶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險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費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前言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102.09.27 (102) 康商字第 072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 康商字第 065 號函備查 104.08.04 按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險別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國壽字第 103080001 號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國壽字第 105050003 號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本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住院醫療擇優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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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 0800-880550 880550 資訊公開查詢 : http://www.zurich.com.tw 免費申訴電話 :0800-501888 消費者可至本公司總 分支機分支機構 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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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農 永安防癌終身醫療險附約 A 型 防癌終身健康險附約 新終身防癌健康險附約 新癌症終身健康險附約 1. 2. 2. 2. () 理賠限額限額 36 萬限額 36 萬無理賠上限 ( 採費調整機制 ) 限額 45 萬限額 36 萬 (1) 癌症身故 3 萬元 3 萬元 富邦 富邦 遠雄 -5- 障 (2) 第一次罹患癌症 3 萬元 9 萬元第 1-2 年 :12.5 萬元第 21 年 ~:18.75
WHA_
樣本宏泰人壽享好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重大手術費用保險金 創傷處置保險金 ) ( 等待期間 :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生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發生之疾病 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68-268 傳真 :02-2716-6887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新住院日額給付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傳真 :412-8886 電子信箱 E-mail : [email protected] ( 樣本 ) 中華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105) 南壽研字第 085 號函備查 保險附約的構成第一條 本 南山人壽新住院日額給付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 ( 甲型 )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102.03.29(102) 華產企字第 077 號函備查 105.03.07(105) 華產企字第 086 號函備查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或加保日 ) 起所發生之疾病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國泰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條款編號 : C 10121D)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火災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事故殘廢保險金 電梯事故身故保險金 電梯事故殘廢保險金 (103)
( 保單黏貼處, 請蓋騎縫章 ) 296 (02) 27551299 16 4 (02) 25779288 845 16 (03) 378-6188 239 11 (04) 23051532 146 6 (07) 286-0345 服務 ( 申訴 ) 專線 :0800-036599 按 2 每日 8:30-21:00 本公司專人服務 ( 承保 理賠服務 ) 21:00- 翌日 8:30 委外專人服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三商美邦人壽新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 備查文號 :96.08.17 三品字第 00065 號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重大傷病保險金 ) (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Microsoft Word - HIL_word檔.doc
商品名稱 :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原安盛國衞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商品代號 :HIL 對照表說明 :1. 左欄之示範條款已配合本險特性調整, 右欄之 HIL 條款 (1998.8.15), 其修訂文號為台財保第 872441034 號函, 修訂日期為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2.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原安盛國衞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所有核准 核備或備查文號之版本,
38 嬰兒猝死症候群 (SIDS) 急性支氣管炎及急性細支 其他 9,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64,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97,979 838.0 所有死亡原因 446 1 惡性腫瘤 28,476 243.6 1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 195 2 心臟疾病 ( 高血壓性疾病 11,484 98.2 2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 99 3 腦血管疾病 6,98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 樣本 )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綜合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101) 南壽研字第 16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4D F736F F F696E74202D D30372DB2A3C049A4BDA571C2E5C0F8C04928B7A8B0EAB BACDBAE65BCD2A6A15D>
產險公司醫療險 楊國康醫師 2009 年 04 月 14 日 1 前言 有助於 理賠審核思考 的 另類意見另類意見 而不是將之當作 標準答案標準答案 就在這一 兩年裡 產物保險公司 終於可以販售 醫療保險商品 了, 是否應該 放爆竹慶祝 各方看法不一, 我個人則是偏向於 保守 以對 倒不是怕 做不到生意, 相反地, 隨著 社會結構 的快速 老化 ; 目前 65 歲以上人口大約是 10 %, 估計 20
康健人壽新生存保險
康健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樣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予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每日住院補助費 每日雜費補助 外科手術補助費 84.06.15 台財保第 842029856 號函核准 86.09.11 台財保第 861816265 號函備查 90.08.29 康總字第 90025 號函備查 93.01.27 台財保第 0930700292 號函核准 94.03.10
Microsoft Word - AHI_word檔.doc
商品名稱 :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 ( 原安盛國衞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 ) 商品代號 :AHI 對照表說明 :1. 左欄之示範條款已配合本險特性調整, 右欄之 AHI 條款 (1998.4.2), 其修訂文號為台財保第 871819114 號函, 修訂日期為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 2.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 ( 原安盛國衞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 ) 所有核准 核備或備查文號之版本, 其有效契約亦適用從新從優原則,
新光團體終身壽險保單條款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3. 一般門診保險金 4.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5.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6. 加護病房補償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 疾病 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但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 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31-115
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朝陽人壽安心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
富邦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 ( 給付項目 : 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 每次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選擇給付 ) (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Nassim Noicholas Taleb2007 Katrina BP Taleb 2 Cross Border August 2015
Cross Border Issue 16 2015 August 本期專題 : 八仙塵爆教我們的四堂課 02 06 17 19 Cross Border P.6 DNA P.12 P.15 Risk. Reinsurance. Human Resources. Nassim Noicholas Taleb2007 Katrina 2000911 2008 2010BP2011 311 Taleb
....V....VII.... VIII
....V....VII.... VIII................................. 002... 002... 004... 006... 012... 014... 019.... 022.... 023................................. 026... 026... 027... 039 XIII...043... 043... 04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2.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3.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4. 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 5.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6. 補充保險金及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 選擇給付 中華民國 87 年 03 月 23 日台財保第 871810834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條款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安聯人壽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 (101) 內容摘要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期癌症保險金 2. 輕度癌症保險金 3. 重度癌症保險金 4.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21119 號函備查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附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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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3 www.bluecross.com.hk/travelsafeplus 您值得擁有一個無憂的旅程! 旅遊寶 周 保障 HK$1,200,000 90 24 免費額外保障 10 1) 1,000,000 (HK$),000,000 2 2 1,200,000 1,200,000 1,200,000 ( 住院房間及膳食費用每天最高賠償額為 HK$) a. 90b b. ( 每天每次的最高賠償額為
保德信國際人壽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384 號 ( 詳參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10
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4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至 8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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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he Checklist Manifesto The. 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ECMOAnnals of Thoracic Surgery 4 5 6 clinic Harvard Vanguard Medical Associates 7 8 Li-Fraumeni syndrome 9 intensive carelife suppo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