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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殉聆 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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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永久喪失咀嚼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五 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1. 文字調整 2. 增加永久喪失吞嚥機能者 10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將兩上 下肢關節缺失分項列示於 及 9-1-1),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100%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將兩上 下肢關節缺失分項列示於 及 9-1-1),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100% 第一級 第一級 100%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2. 原列殘廢程度可由新表之 項及 項給付, 給付比例各為 50%, 若發生原殘廢程度者, 其給付比例為此二項加總仍為 100%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2. 原列殘廢程度分列於新表之 項與 項 或 項與 項 加總後, 給付比例為 90%, 較原 100% 給付比例為少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原列殘廢程度可由新表之 及 項給付, 給付比例各為 90%, 若發生原殘廢程度者, 其給付比例合計最高以 100% 為限 第二級 9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2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九十手指缺失者 2. 配合新殘廢程度表修正給付比例為 80% 第三級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第二級 75% 八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將兩上 下肢關節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 ), 給付比例各調整為 80% 3. 一上肢及一下肢關節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3-5 及 9-4-5), 給付比例合計為 8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八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將兩上 下肢關節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 ), 給付比例各調整為 80% 3. 將一上肢及一下肢關節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3-5 及 9-4-5), 給付比例合計為 80% 第四級 70%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第五級 6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配合新殘廢程度表修正給付比例為 6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3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十三十足趾缺失者 2. 配合新殘廢程度表修正給付比例為 6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十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 2. 將關節缺失與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1-3 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8-3-4),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5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第三級 50%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十 2. 將關節缺失與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8-1-3 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8-3-4),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50% 第六級 5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 2. 將關節缺失與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9-1-3 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4-4),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5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 2. 將關節缺失與機能喪失分項列示於 (9-1-3 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4-4), 給付比例不變仍為 5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一目失明者 十五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十四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咀嚼 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4 新修正條文 原現行條文 殘廢等級給付比例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項別 殘廢程度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十六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 第七級 40%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一手拇指 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二十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由原殘廢等級表中第四級十七項拆分而來, 能者 給付比例調為 4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者 第四級 35%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十九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二二一足五趾缺失者 1. 殘廢等級調整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由原殘廢等級表中第四級十八項拆分而來, 給付比例調為 40%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二一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二三 十七 十八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 久完全喪失者 2. 拆分為第 項及第 項列示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 久完全喪失者 2. 拆分為第 項及第 項列示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 2. 將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含拇指或食指有指以上缺失者 三手指以上缺失分項列示於 (8-2-5 及 8-2-6), 給付比例調為 30%
5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 2. 將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含拇指或食指有二三者 指以上缺失者 三手指以上缺失分項列示於 (8-2-5 及 8-2-6), 第八級 30% 給付比例調為 3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由原殘廢等級表中第四級十七項拆分而來, 能者 給付比例調為 3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著運動障害者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手拇指 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 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由原殘廢等級表中第四級十八項拆分而來, 機能者 給付比例調為 3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第五級 15% 顯著運動障害者 鼻部缺損, 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二六鼻缺損, 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第九級 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 1. 殘廢等級調整全喪失者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二五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 共有三指以上永第十級 10% 久喪失機能者 一手拇指 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 或中指 無名指 小指 二七殘廢等級及文字調整第十一級 5% 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第六級 5% 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二八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殘廢等級及文字調整 陰影表刪除項目
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附表 :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 神經 2 眼 3 耳 4 鼻 5 口 6 胸腹部臟器 7 軀幹 8 上肢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聽覺障害 ( 註 3) 缺損及機能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1-1-1
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104 年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訂公告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辦理 二 修正後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由 11 級 75 項修訂為 11 級 79 項 ( 如附表 ) 並自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起實施 三 保險期間ㄧ年以下之保險商品修訂說明如下 : 1. 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本表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1 神經障害神 ( 註 1) 經 2 視力障害眼 ( 註 2) 3 聽覺障害耳 ( 註 3) 4 缺損及機能鼻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 5 言語機能障口害 ( 註 5) 6 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膀胱機能障害 7 脊柱運動障軀害 ( 註 7) 幹 8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核准文號 :94.11.09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88420 號 108.04.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21 金管保產字第 10701966126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保險金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險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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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Microsoft Word - \273\267\266\257\244H\271\330\301\305\247K\253O\300I\266O\252\376\254\371_HA3_ doc)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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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建議對照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殘 給 殘 給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級 例 級 例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1 100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 1 100 參照勞工保險失給 神 經 存極度, 包括植物 神 經 機遺存極度 付標準附表 下稱勞保 經 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經, 終身不 附表 第 2-1 項及殘廢 輔助,
Microsoft Word - TPE.doc
康健人壽樂高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2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0 條至第 1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 本附約頇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83 年 05 月 03 日台財保第 8 3 1 4 7 7 5 8 1 號中華民國 84 年 02 月 25 日台財保第 8 4 2 0 2 5 3 0 3 號中華民國 84 年 06 月 15 日台財保第 8 4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211R1070914 1/9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本附約需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給付項目 : 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退休員工福利團體保險辦法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退休員工團體保險辦法 96 年 05 月修正 97 年 07 月修正 98 年 06 月修正 99 年 05 月修正 99 年 06 月修正 100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10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101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0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103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04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04 年 08 月 20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安達產物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6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6352 號函核准 104.10.6 依 104.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及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HF1)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目 錄 前言... 2 團體保險總說明... 3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7 南山人壽團體新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8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9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 甲型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
摩托羅拉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團體保險福利計畫 EMPLOYEE GROUP INSURANCE BENEFIT PLAN 目 錄 前言... 2 團體保險總說明... 3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7 南山人壽團體新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8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9 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 甲型... 17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24
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 身故 特定意外身故 殘廢 生活補助津貼 重大燒燙傷 醫療保險金給付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險 疾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中華民國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收入補助保險附約-RF102.doc
台灣人壽收入補助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安家保險金 :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殘廢之保障保險 ) ( 本險無解約金 ) 中華民國 92 年 05 月 01 日其他事項 : 台財保第 0920750163 號核准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1)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4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WPP02.doc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 給付項目 : 身故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其他事項 : (1) 本商品重大疾病及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3) 傳真 :(02) 2785-8760 (4) 電子信箱 (E-mail):[email protected] 中華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台財保第 0920750871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HLR1040804 1/10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