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doc"

Transcription

1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755 次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30 分 二 地 點 : 本 部 營 建 署 601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江 兼 主 任 委 員 宜 樺 ( 宣 布 開 會 時 兼 主 任 委 員 另 有 要 公, 不 克 出 席, 由 簡 兼 副 主 任 委 員 太 郎 代 理 主 席 主 持 ) 紀 錄 彙 整 : 陳 幸 宜 四 出 席 委 員 :( 詳 會 議 簽 到 簿 ) 五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詳 會 議 簽 到 簿 ) 六 確 認 本 會 第 754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定 審 議 案 件 一 覽 表 七 核 定 案 件 : 第 1 案 :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新 店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保 護 區 為 工 商 綜 合 區 ( 生 態 自 然 公 園 ) 生 態 綠 地 暨 修 訂 實 施 進 度 及 經 費 ) 案 第 2 案 : 原 臺 北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中 和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乙 種 工 業 區 為 住 宅 區 公 園 用 地 機 關 用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 健 康 段 115 等 地 號 案 第 3 案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中 壢 平 鎮 都 市 擴 大 修 訂 計 畫 (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 案 第 4 案 :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橫 山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再 提 會 討 論 案 第 5 案 : 苗 栗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苑 裡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機 關 用 地 )( 配 合 苗 栗 縣 消 防 局 辦 公 廳 舍 遷 建 計 畫 ) 再 提 會 討 論 案 1

2 第 6 案 : 苗 栗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卓 蘭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道 路 用 地 ) 案 第 7 案 : 苗 栗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暨 周 邊 地 區 特 定 區 ( 配 合 行 政 院 劃 地 還 農 專 案 讓 售 政 策 指 示 ) 主 要 計 畫 案 第 8 案 : 原 臺 中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大 甲 都 市 計 畫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第 9 案 : 原 臺 中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大 甲 ( 日 南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第 10 案 : 原 臺 中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大 雅 都 市 計 畫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第 11 案 : 原 臺 中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用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第 12 案 : 原 高 雄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鳳 山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 案 第 13 案 : 南 投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集 集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第 14 案 : 臺 東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臺 東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新 編 號 第 27 案 ( 逕 逾 二 ) 附 帶 條 件 延 長 開 發 期 程 ) 案 2

3 七 核 定 案 件 : 第 1 案 :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新 店 主 要 計 畫 ( 部 分 保 護 區 為 工 商 綜 合 專 用 區 ( 生 態 自 然 公 園 ) 生 態 綠 地 暨 修 訂 實 施 進 度 及 經 費 )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原 臺 北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99 年 12 月 16 日 第 407 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准 新 北 市 政 府 100 年 3 月 25 日 北 府 城 審 字 第 號 函 送 計 畫 書 圖 等 報 請 審 議 二 法 令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三 變 更 計 畫 範 圍 : 詳 計 畫 圖 示 四 變 更 理 由 及 內 容 : 詳 計 畫 書 五 公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 無 決 議 : 本 案 除 下 列 各 點 外, 其 餘 准 照 原 臺 北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通 過, 並 退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依 照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討 論 一 請 將 基 地 周 邊 各 項 重 大 工 程 延 宕 原 因, 及 其 對 本 案 開 發 建 設 之 影 響 衝 擊, 併 同 展 延 開 發 期 程 之 計 算 基 準 緣 由, 納 入 計 畫 書 詳 予 敘 明, 以 資 明 確 二 本 案 應 由 開 發 單 位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重 新 簽 訂 協 議 書, 具 結 保 證 依 自 行 整 體 開 發 計 畫 訂 定 之 內 容 時 程 開 發, 並 納 入 主 要 計 畫 書 內, 以 為 執 行 依 據 三 本 案 應 配 合 變 更 細 部 計 畫,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於 新 北 市 都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定 細 部 計 畫 後, 再 檢 具 變 更 主 要 計 畫 書 圖 報 由 本 部 逕 予 核 定 3

4 第 2 案 : 原 臺 北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中 和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乙 種 工 業 區 為 住 宅 區 公 園 用 地 機 關 用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 健 康 段 115 地 號 等 47 筆 土 地 )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原 臺 北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98 年 4 月 23 日 第 386 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准 原 臺 北 縣 政 府 98 年 9 月 3 日 北 府 城 審 字 第 號 函 送 計 畫 書 圖 等 報 請 審 議 二 法 令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27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三 變 更 計 畫 範 圍 : 詳 計 畫 圖 示 四 變 更 理 由 及 內 容 : 詳 計 畫 書 決 五 公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 無 六 案 經 簽 奉 核 可, 由 本 會 顏 委 員 秀 吉 ( 召 集 人 ) 林 委 員 秋 綿 李 委 員 正 庸 王 委 員 惠 君 及 林 委 員 志 明 等 5 位 委 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專 案 小 組 已 分 別 於 98 年 10 月 27 日 99 年 2 月 10 日 99 年 9 月 3 日 及 100 年 1 月 18 日 召 開 4 次 會 議 聽 取 簡 報 完 竣, 獲 致 具 體 初 步 建 議 意 見, 並 經 新 北 市 政 府 100 年 4 月 29 日 北 府 城 審 字 第 號 函 送 依 本 會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建 議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書 等 資 料 到 部, 爰 提 會 討 論 議 : 本 案 准 照 本 會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建 議 意 見 ( 如 附 錄 )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100 年 4 月 29 日 北 府 城 審 字 第 號 函 送 修 正 計 畫 書 內 容 ( 含 附 圖 一 ) 通 過, 並 退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依 照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討 論 4

5 附 錄 本 會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建 議 意 見 : 本 案 係 原 臺 北 縣 政 府 據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申 請, 為 配 合 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更 新 及 轉 型 政 策, 將 閒 置 之 工 業 區 土 地 依 區 位 條 件 及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規 劃 利 用 提 供 便 利 舒 適 之 居 住 空 間 及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藉 以 改 善 地 區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促 進 土 地 資 源 合 理 之 有 效 利 用, 故 辦 理 變 更 部 分 乙 種 工 業 區 ( 面 積 : 公 頃 ) 為 住 宅 區 ( 面 積 : 公 頃 ) 公 園 用 地 ( 面 積 : 公 頃 ) 機 關 用 地 ( 面 積 : 公 頃 ) 及 道 路 用 地 ( 面 積 : 公 頃 ), 本 案 建 議 除 下 列 各 點 外, 其 餘 照 原 臺 北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通 過 一 原 臺 北 縣 政 府 對 工 業 區 檢 討 變 更 案 已 擬 定 臺 北 縣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發 展 政 策, 在 區 域 都 市 網 絡 的 整 合 與 配 合 近 年 強 調 的 三 生 觀 念 下, 藉 由 重 大 建 設 引 入 及 產 業 環 境 的 轉 變, 將 工 業 區 列 為 都 市 再 發 展 的 重 要 策 略 並 透 過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審 議 之 途 徑, 利 用 管 控 環 境 品 質 及 訂 定 適 當 之 回 饋 計 畫, 以 疏 導 工 業 區 之 整 體 使 用 機 能 故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將 所 研 提 各 種 策 略 及 推 動 機 制 納 入 計 畫 書, 以 資 完 備 ( 一 ) 短 期 策 略 : 個 案 變 更, 為 連 繫 申 請 個 案 與 都 市 發 展 政 策, 以 整 體 規 劃 分 別 開 發 方 式 辦 理 中 期 策 略 : 專 案 性 檢 討, 針 對 特 定 區 辦 理 專 案 檢 討, 如 捷 運 場 站 及 沿 線 週 邊 地 區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及 工 業 區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長 期 策 略 : 一 般 性 檢 討, 於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通 盤 檢 討 時, 就 都 市 整 體 空 間 結 構 一 併 調 整 5

6 ( 二 ) 推 動 機 制 : 利 用 財 務 計 畫 之 執 行 配 合 工 業 區 變 更 之 回 饋 代 金 轉 入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以 透 過 私 部 門 工 業 區 再 發 展 的 觸 媒 效 益 與 公 部 門 更 新 基 金 投 入 的 助 燃 效 益, 帶 動 地 區 之 整 體 發 展 二 本 案 係 屬 臺 北 縣 政 府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發 展 政 策 之 短 期 策 略 範 疇, 故 應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依 下 列 各 點 詳 為 說 明, 俾 落 實 計 劃 之 執 行 及 提 供 細 部 計 畫 審 議 參 據 ( 一 ) 為 健 全 都 市 整 體 發 展 及 維 護 開 發 之 公 平 合 理 性, 本 案 是 否 納 入 目 前 正 辦 理 之 變 更 中 和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一 併 考 量, 若 是 為 爭 取 時 效 有 先 行 辦 理 個 案 變 更 之 必 要, 則 本 計 畫 案 是 否 已 依 循 主 要 計 畫 之 指 導 或 符 合 臺 北 縣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發 展 政 策, 訂 有 對 整 體 工 業 區 使 用 調 整 之 相 關 對 策, 請 納 入 計 畫 詳 為 敘 明 ( 二 ) 本 基 地 位 處 二 八 張 中 和 工 業 區, 依 修 訂 台 北 縣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中 對 二 八 張 中 和 工 業 區 之 發 展 目 標 定 為 發 展 為 台 北 縣 的 工 業 園 區, 惟 本 案 變 更 範 圍 非 屬 完 整 街 廓, 且 將 分 區 調 整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爲 避 免 各 使 用 分 區 相 互 干 擾 及 土 地 不 當 使 用, 造 成 日 後 該 區 不 利 整 合 規 劃, 導 致 土 地 資 源 浪 費, 故 本 案 之 零 星 變 更 是 否 恰 當? 請 縣 政 府 詳 為 分 析 說 明 之 ; 另 二 八 張 中 和 工 業 區 範 圍 內 目 前 尚 有 多 少 變 更 案 件? 及 該 工 業 區 內 業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18 條 規 定 申 請 供 非 工 業 使 用 ( 一 般 商 業 設 施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等 ) 之 面 積 及 範 圍 為 何? 應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6

7 詳 為 補 充, 併 納 入 計 畫 書 敘 明, 以 利 查 考 ( 三 ) 中 和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依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標 準 及 計 畫 人 口 400,000 人 核 算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皆 嚴 重 不 足 ( 詳 計 畫 書 第 頁 ), 故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詳 為 說 明 該 府 目 前 於 本 區 實 際 發 展 上 有 那 些 消 極 性 管 制 策 施, 以 避 免 阻 礙 都 市 建 設 與 經 濟 成 長, 未 來 則 將 導 入 何 種 積 極 性 規 劃 與 建 設, 以 確 保 都 市 機 能 之 平 衡 發 展, 並 有 效 改 善 居 民 都 市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 四 ) 本 案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後 引 進 就 學 人 口, 其 鄰 近 學 區 之 教 育 資 源 是 否 足 以 因 應, 及 上 下 學 之 通 勤 路 徑 是 否 近 便 可 及, 應 請 市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正 式 行 文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並 納 為 計 畫 書 附 件, 以 資 明 確 ( 五 ) 為 配 合 地 方 發 展 需 要, 市 政 府 擬 於 本 區 設 置 活 動 中 心 派 出 所 等 機 關, 應 請 該 府 分 別 就 其 機 能 屬 性 等 詳 為 分 析 後, 提 出 規 劃 配 置 方 案 及 所 需 樓 地 板 面 積, 以 為 機 關 用 地 劃 設 之 參 據 ( 六 ) 本 案 劃 設 之 南 北 向 20M-1 計 畫 道 路, 考 量 其 機 能 及 交 通 流 量,20 公 尺 為 過 寬 設 計, 故 除 請 併 北 側 華 隆 開 發 案 將 該 路 段 修 正 為 17 公 尺 寬 外, 並 將 所 剩 之 道 路 用 地 優 先 併 入 劃 設 為 公 園 用 地 ( 如 附 圖 一 ), 惟 因 案 涉 本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710 次 會 審 定 之 變 更 中 和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乙 種 工 業 區 為 商 業 區 住 宅 區 公 園 用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 健 康 段 171 地 號 等 14 筆 土 地 ) 案, 故 請 一 併 調 整 修 正 該 案 之 變 更 內 容 7

8 面 積, 以 資 確 實 ( 七 ) 考 量 本 計 畫 區 緊 鄰 捷 運 Y12 站, 即 捷 運 入 口 站 完 成 啟 用 後 勢 必 因 旅 次 調 整 與 運 輸 行 為 改 變, 促 使 該 區 活 動 人 口 急 速 增 加, 衍 生 之 交 通 流 量 將 使 附 近 道 路 負 荷 急 遽 惡 化, 如 再 加 上 本 計 畫 開 發 建 設 後 將 造 成 該 區 更 嚴 重 之 交 通 影 響 衝 擊, 故 請 市 政 府 提 出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並 詳 實 說 明 因 應 之 區 域 性 與 基 地 內 交 通 動 線 改 善 規 劃 方 案 及 停 車 需 求 對 策 等, 納 入 計 畫 書 內 敘 明, 以 利 查 考 ( 八 ) 本 案 開 發 建 設 與 捷 運 Y12 站 息 息 相 關, 故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會 同 捷 運 主 管 機 關 及 華 隆 大 洋 等 開 發 業 者, 針 對 Y12 站 南 側 留 設 淨 寬 3.5 公 尺 淨 高 2.5 公 尺 之 人 行 出 入 口 及 通 廊, 同 時 需 確 保 於 捷 運 通 車 時, 即 可 供 行 人 使 用 乙 節, 妥 為 協 商 修 正 外, 並 詳 為 釐 清 各 該 應 負 責 任 與 義 務 後, 納 入 協 議 書 中 載 明, 以 為 日 後 執 行 依 據 ( 九 ) 本 案 擬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應 請 確 實 就 本 計 畫 地 區 之 人 口 成 長 住 宅 供 需 公 共 設 施 容 受 力 及 公 用 設 備 之 配 合 條 件 等 情 形,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及 推 計,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納 入 計 畫 書 敘 明, 以 利 查 考 ( 十 ) 請 市 政 府 詳 為 補 充 說 明 本 案 住 宅 區 之 功 能 定 位 基 地 空 間 配 置 概 要 ( 含 分 區 計 畫 配 置 示 意 量 體 規 模 使 用 強 度 動 線 規 劃 停 車 空 間 隔 離 綠 帶 及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 等 基 本 資 料, 並 納 入 計 畫 書 內, 俾 供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依 循 ( 十 一 ) 本 案 開 發 面 積 頗 大 且 單 元 零 散, 為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及 提 昇 8

9 開 發 區 內 防 災 應 變 能 力, 請 市 政 府 提 出 本 開 發 案 之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計 畫, 及 如 何 充 實 防 災 設 施 健 全 防 災 體 系, 以 建 構 安 全 的 防 災 空 間, 並 納 入 計 畫 書 內 作 為 執 行 之 參 據 ( 十 二 ) 涉 及 本 會 第 662 次 及 675 次 會 會 議 有 關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檢 討 變 更 審 議 事 項 部 分 請 詳 為 說 明, 以 供 審 議 參 考 (1) 為 提 升 都 市 機 能 及 環 境 品 質, 並 促 進 整 體 發 展, 變 更 範 圍 宜 以 一 個 街 廓 或 面 積 達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為 原 則, 本 案 變 更 範 圍 非 屬 完 整 街 廓, 有 無 作 整 體 規 劃 並 經 各 級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2) 自 願 捐 贈 之 可 建 築 用 地, 不 得 以 代 金 方 式 折 算 繳 納, 惟 經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議 改 採 代 金 者, 其 代 金 須 優 先 回 饋 當 地 之 公 共 建 設 (3) 變 更 後 之 住 宅 區 其 容 積 率 不 宜 比 照 周 邊 住 宅 區 容 積 率, 其 基 準 容 積 率 依 下 列 計 算 式 檢 討 核 算, 且 經 核 算 後 之 基 準 容 積 率 不 得 大 於 原 計 畫 住 宅 區 之 容 積 率 F1= A/(A-ΔA) F F1: 變 更 後 之 基 準 容 積 率 F: 變 更 前 工 業 區 之 容 積 率 A: 變 更 前 工 業 區 面 積 ΔA: 變 更 前 工 業 區 面 積 扣 除 自 願 捐 贈 之 可 建 築 用 地 面 積 後, 其 剩 餘 部 分 劃 設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之 面 積 (4) 變 更 後 建 築 基 地 不 得 適 用 開 放 空 間 及 增 設 停 車 場 空 間 等 相 關 容 積 獎 勵 規 定 9

10 (5) 變 更 後 建 築 基 地 之 容 積 包 含 容 積 移 轉 及 提 供 公 益 性 設 施 之 容 積 獎 勵, 不 得 大 於 依 第 (3) 點 核 算 變 更 後 基 準 容 積 之 1.5 倍, 以 減 少 對 附 近 交 通 公 共 安 全 環 境 之 影 響 (6) 變 更 範 圍 內 應 自 行 留 設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宜 優 先 考 量 補 充 計 畫 區 內 不 足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並 納 入 主 要 計 畫 書 內, 無 償 捐 贈 地 方 政 府 (7) 申 請 人 須 訂 定 具 體 之 開 發 計 畫, 妥 為 納 入 主 要 計 畫 書 內 並 敘 明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後 三 年 內 必 需 予 以 開 發 建 設, 否 則 依 程 序 回 復 為 工 業 區 ( 十 三 ) 本 案 住 宅 區 基 準 容 積 依 本 會 第 662 次 及 675 次 會 中, 有 關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變 更 審 議 規 範 相 關 規 定 公 式 核 算 後, 其 住 宅 區 基 準 容 積 率 訂 為 288% ( 十 四 ) 本 案 擬 將 擴 寬 板 南 路 所 需 之 5 公 尺 道 路 用 地, 捐 贈 予 地 方 政 府, 以 增 加 興 建 樓 地 板 面 積 乙 節, 除 應 依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實 施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妥 為 辦 理 外, 同 時 併 小 組 意 見 ( 十 二 ) 之 (5), 以 資 明 確 ( 十 五 ) 有 關 變 更 範 圍 內 之 公 有 土 地, 請 洽 該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取 得 同 意 變 更 或 同 意 合 併 開 發 證 明 文 件, 以 杜 紛 爭 ( 十 六 ) 本 案 開 發 方 式 擬 採 自 行 整 體 開 發 方 式 辦 理, 其 自 願 捐 贈 10% 可 建 築 用 地 土 地, 並 將 其 中 一 半 面 積 劃 設 為 機 關 用 地, 除 請 依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檢 討 變 更 審 議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妥 為 檢 核 並 將 其 區 位 標 繪 於 計 畫 圖 上 外, 請 併 同 自 行 留 10

11 設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興 闢 管 理 部 分, 於 主 要 計 畫 核 定 前, 由 開 發 單 位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簽 訂 協 議 書, 具 結 保 證 依 自 行 整 體 開 發 計 畫 訂 定 之 內 容 時 程 開 發, 並 納 入 主 要 計 畫 書 內, 以 利 查 考 ( 十 七 ) 本 案 係 以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方 式 開 發, 為 配 合 市 地 重 劃 整 體 開 發 之 期 程, 及 確 保 都 市 計 畫 具 體 可 行, 參 據 本 部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 597 次 會 議, 有 關 都 市 計 畫 規 定 以 市 地 重 劃 方 式 開 發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依 下 列 各 點 辦 理 : ( 一 )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於 完 成 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定 細 部 計 畫 後,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先 行 擬 具 市 地 重 劃 計 畫 書, 送 經 市 地 重 劃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檢 具 變 更 主 要 計 畫 書 圖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後 實 施 ; 如 無 法 於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紀 錄 文 到 3 年 內 擬 具 市 地 重 劃 計 畫 書, 送 經 市 地 重 劃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者,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敘 明 理 由, 重 新 提 會 審 議 延 長 上 開 開 發 期 程 ( 二 )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紀 錄 文 到 3 年 內 未 能 依 照 前 項 意 見 辦 理 者, 仍 應 維 持 原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惟 如 有 繼 續 開 發 之 必 要, 應 重 新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重 新 辦 理 檢 討 變 更 ( 十 八 ) 依 計 畫 書 記 載 本 案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故 於 報 請 核 定 時, 應 檢 附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相 關 書 件 ( 十 九 ) 本 案 應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於 新 北 市 都 計 畫 委 11

12 員 會 審 定 細 部 計 畫 後, 再 檢 具 變 更 主 要 計 畫 書 圖 報 由 本 部 逕 予 核 定 ( 廿 ) 計 畫 書 內 引 用 數 據 資 料, 應 請 規 劃 單 位 妥 為 修 正 更 新, 以 符 實 際 ( 廿 一 ) 請 市 政 府 依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檢 討 變 更 審 議 規 範, 就 本 案 依 該 規 範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情 形 詳 予 彙 整 逐 項 說 明, 以 供 審 議 參 考 ( 廿 二 ) 本 案 變 更 計 畫 書 圖, 請 依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製 作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廿 三 ) 有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單 位 擬 將 中 和 大 排 ( 含 連 城 及 南 勢 角 支 線 ) 加 蓋, 以 改 善 該 區 交 通 乙 節, 考 量 因 地 球 暖 化 極 端 氣 候 使 得 造 成 暴 雨 頻 率 增 加, 為 避 免 洪 水 釀 成 嚴 重 都 市 災 害, 故 建 請 縣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 水 利 工 務 交 通 及 城 鄉 ) 重 新 檢 討 該 方 案 之 適 宜 性 ( 廿 四 ) 本 案 及 變 更 中 和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乙 種 工 業 區 為 商 業 區 住 宅 區 公 園 用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 健 康 段 171 地 號 等 14 筆 土 地 ) 案, 應 請 依 決 議 事 項, 妥 為 修 正 案 名, 以 符 實 際 12

13 附 圖 一 : 華 隆 案 公 圖 例 變 更 工 業 區 為 住 宅 區 捐 變 更 工 業 區 為 住 宅 區 ( 捐 贈 ) 公 變 更 工 業 區 為 公 園 用 地 捐 廣 變 更 工 業 區 為 廣 場 用 地 廣 機 機 變 更 工 業 區 為 機 關 用 地 變 更 工 業 區 為 道 路 用 地 本 計 畫 範 圍 附 表 一 : 面 積 分 配 表 項 目 計 畫 區 總 面 積 工 業 區 變 更 面 積 面 積 (m2) 比 例 面 積 (m2) 比 例 變 更 總 面 積 53, % 5 米 計 劃 道 路 面 積 1, % 工 業 區 變 更 面 積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道 路 面 積 7, % 7, % 公 園 面 積 4, % 4, % 廣 場 面 積 1, % 1, % 小 計 14, % 14, % 可 建 捐 贈 建 建 地 捐 贈 2, % 2, % 築 用 築 用 地 機 關 用 地 2, % 2, % 地 面 無 償 取 回 32, % 32, % 積 小 計 37, % 37, % 合 計 52, % 52, % 13

14 第 3 案 : 桃 園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中 壢 平 鎮 都 市 擴 大 修 訂 計 畫 (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桃 園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99 年 9 月 3 日 第 16 屆 第 5 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准 桃 園 縣 政 府 99 年 11 月 19 日 府 城 規 字 第 號 函 送 計 畫 書 圖 等 報 請 審 議 二 法 令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三 變 更 計 畫 範 圍 : 詳 計 畫 圖 示 四 變 更 理 由 及 內 容 : 詳 計 畫 書 五 公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 詳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綜 理 表 六 本 案 經 簽 奉 核 可, 由 本 會 馮 委 員 正 民 ( 召 集 人 ) 林 委 員 秋 綿 顏 委 員 秀 吉 李 委 員 正 庸 劉 委 員 小 蘭 林 委 員 志 明 及 蕭 委 員 輔 導 等 7 位 委 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專 案 小 組 業 於 100 年 3 月 24 日 召 開 會 議 聽 取 簡 報 完 竣, 並 獲 致 具 體 初 步 建 議 意 見, 爰 提 會 討 論 決 議 : 本 案 除 本 會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後 公 民 或 團 體 逕 向 本 部 陳 情 意 見 綜 理 表 ( 詳 附 表 本 會 決 議 欄 ) 外, 其 餘 准 照 本 會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建 議 意 見 ( 如 附 錄 ) 通 過, 並 退 請 桃 園 縣 政 府 依 照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討 論 14

15 附 表 本 會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後 公 民 或 團 體 逕 向 本 部 陳 情 意 見 綜 理 表 編 號 陳 情 人 陳 情 位 置 1 江 德 漢 中 壢 市 興 南 段 興 南 小 段 地 號 建 議 事 項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研 析 意 見 本 會 決 議 變 更 中 壢 市 平 鎮 都 市 修 訂 1. 本 案 位 於 捷 運 車 照 交 通 部 高 鐵 局 計 劃 及 配 合 機 場 捷 運 延 伸 站 用 地, 未 來 將 研 析 意 見 ; 惟 請 桃 園 縣 政 府 會 同 A22 站 中 豐 路 黃 金 地 段 店 以 明 挖 方 式 施 工, 高 鐵 局 對 陳 情 人 面 住 戶 意 見 要 求 需 使 用 陳 情 人 部 妥 為 說 明 1.A22 站 中 豐 路 段 住 戶 全 份 土 地, 其 餘 土 是 小 面 積 房 屋 面 臨 大 地 係 屬 縣 政 府 老 馬 路 中 心 地 點, 本 是 價 街 溪 水 案 更 新 計 值 匪 淺 之 地 段, 政 府 以 % 畫 範 圍 數 之 低 向 住 戶 強 制 徵 2. 有 關... 提 高 徵 收 收, 使 百 姓 損 失 慘 重, 比 例 到 75% 至 希 望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注 重 70%, 以 原 地 改 建 為 民 意, 提 高 徵 收 比 例 到 原 則... 之 建 議, 75% 至 70% 以 原 地 改 建 為 桃 園 縣 政 府 業 納 入 原 則 把 損 失 減 到 最 低 變 更 中 壢 平 鎮 都 人 人 有 房 住 雙 贏 為 準 市 擴 大 修 訂 計 畫 則 此 段 道 路 設 施 已 完 ( 配 合 老 街 溪 兩 側 成 已 無 公 共 設 施 問 題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第 一 當 初 此 段 道 路 住 戶 繳 交 期 開 發 計 畫 ) 主 要 所 謂 的 道 路 工 程 受 益 計 畫 暨 劃 定 更 新 地 費 希 望 政 府 能 考 量 百 區 案 檢 討, 縣 政 姓 住 的 權 益, 否 則 變 成 府 並 已 於 100 年 4 無 殼 蝸 牛 月 21 日 以 府 城 都 2. 徵 收 價 格 因 我 同 排 房 地 字 第 價 格 不 一, 以 市 價 計 價 號 函 覆 陳 情 人 在 又 混 亂 無 標 準 應 依 縣 案 府 吳 志 揚 縣 長 所 言 證 3. 有 關... 依 3 字 頭 實 中 壢 多 項 交 通 建 設 價 格 計 價 徵 收... 之 意 見, 按 土 地 徵 收 必 定 有 增 值 空 間 以 A22 條 例 第 30 條 被 徵 站 中 豐 路 段 為 最 中 心, 收 之 土 地, 應 按 照 徵 中 壢 進 入 (3) 字 頭 房 價 收 當 期 之 公 告 土 地 時 代 到 位 這 是 一 縣 現 值, 補 償 其 地 之 長 肺 腑 之 言, 我 們 感 價... 前 項 徵 收 補 償 地 價, 必 要 時 得 加 同 身 受 應 依 (3) 字 頭 價 成 補 償, 因 地 價 及 格 計 價 徵 收 並 不 為 過 加 成 數 之 評 定 係 屬 3. 如 百 姓 房 地 被 政 府 賤 價 縣 政 府 權 責 範 圍, 建 徵 收 住 戶 死 守 二 三 請 桃 園 縣 政 府 查 處 15

16 編 號 陳 情 人 陳 情 位 置 2 羅 美 璉 等 28 戶 中 壢 市 興 南 段 興 南 小 段 地 號 建 議 事 項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研 析 意 見 本 會 決 議 十 年 之 久, 政 府 理 應 合 理 的 配 合, 不 以 為 然 被 徵 收 戶 必 然 不 服, 希 望 政 府 用 理 姓 份 配 住 戶 感 恩 不 盡 謝 謝 變 更 中 壢 市 平 鎮 都 市 修 訂 1. 本 案 位 於 捷 運 車 照 交 通 部 高 鐵 局 計 劃 及 配 合 機 場 捷 運 延 伸 站 用 地, 未 來 將 研 析 意 見 ; 惟 請 桃 園 縣 政 府 會 同 A22 站 中 豐 路 段 變 更 以 明 挖 方 式 施 工, 高 鐵 局 對 陳 情 人 A22 站 中 壢 市 中 豐 黃 金 地 需 使 用 陳 情 人 部 妥 為 說 明 段 店 面 住 戶 意 見 要 求 : 份 土 地, 其 餘 土 1.A22 站 中 豐 路 段 住 戶 大 地 係 屬 縣 政 府 老 部 份 是 小 面 積 房 屋, 座 街 溪 水 案 更 新 計 於 大 馬 路 側 中 心 點, 本 畫 範 圍 是 價 值 匪 淺 地 段, 政 府 2. 有 關... 提 高 徵 收 卻 以 低 % 數 條 件 向 住 戶 比 例 到 75% 至 強 制 徵 收, 使 住 戶 百 姓 70%, 以 原 地 改 建 為 損 失 慘 重, 希 望 政 府 有 原 則... 之 建 議, 關 單 位 重 視 民 意, 提 高 桃 園 縣 政 府 業 納 入 持 有 比 例 到 70%~75%, 變 更 中 壢 平 鎮 都 以 原 地 改 建 為 原 則, 把 市 擴 大 修 訂 計 畫 損 失 減 到 最 低, 做 到 人 ( 配 合 老 街 溪 兩 側 人 有 房 住, 達 到 雙 贏 為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第 一 準 則, 此 段 道 路 設 施 已 期 開 發 計 畫 ) 主 要 完 成, 已 無 公 共 設 施 問 計 畫 暨 劃 定 更 新 地 題 當 初 此 段 道 路 住 戶 區 案 檢 討, 縣 政 還 有 繳 交 所 謂 的 道 路 府 並 已 於 100 年 4 工 程 受 益 費, 不 就 代 表 月 21 日 以 府 城 都 著 此 路 段 擁 有 其 應 當 的 字 第 價 值 嗎? 希 望 政 府 能 考 號 函 覆 陳 情 人 在 量 百 姓 住 的 權 益, 否 則 案 住 戶 不 就 變 成 無 殼 蝸 牛 3. 有 關... 依 3 字 頭 後 又 無 相 當 的 徵 收 補 價 格 計 價 徵 收... 之 意 見, 按 土 地 徵 收 償 條 例 第 30 條 被 徵 2. 徵 收 價 格 又 因 我 們 同 收 之 土 地, 應 按 照 徵 排 房 地 價 不 一, 以 市 價 收 當 期 之 公 告 土 地 計 價 又 混 亂 無 同 一 標 現 值, 補 償 其 地 準, 應 依 縣 府 吳 志 揚 縣 價... 前 項 徵 收 補 償 地 價, 必 要 時 得 加 16

17 編 號 陳 情 人 陳 情 位 置 建 議 事 項 長 所 言 證 實 中 壢 多 項 交 通 建 設 必 定 有 增 值 空 間 以 A22 站 中 豐 路 段 為 最 中 心, 中 壢 進 入 (3) 字 頭 房 價 時 代 到 位 這 是 一 縣 之 長 肺 腑 之 言, 我 們 感 同 身 受 應 依 (3) 字 頭 價 格 計 價 徵 收 並 不 為 過 3. 如 百 姓 房 地 被 政 府 賤 價 徵 收 住 戶 死 守 二 三 十 年 之 久, 政 府 理 應 合 理 的 配 合, 不 以 為 然 被 徵 收 戶 必 然 不 服, 希 望 政 府 用 理 姓 份 配 住 戶 感 恩 不 盡 謝 謝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研 析 意 見 成 補 償, 因 地 價 及 加 成 數 之 評 定 係 屬 縣 政 府 權 責 範 圍, 建 請 桃 園 縣 政 府 查 處 本 會 決 議 附 錄 本 會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建 議 意 見 :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93 年 核 定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建 設 計 畫, 全 長 約 51 公 里, 路 線 自 台 北 端 A1 站 經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高 鐵 桃 園 車 站 至 中 壢 端 A21 站 ; 本 捷 運 系 統 除 服 務 台 北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旅 客 需 求,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更 可 提 供 中 壢 市 民 便 捷 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並 增 加 服 務 旅 次, 促 成 重 要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間 之 無 縫 銜 接, 加 上 因 應 地 方 民 意 需 求 下, 故 高 鐵 局 積 極 辦 理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並 於 99 年 4 月 15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同 時 列 為 桃 園 縣 政 府 之 施 政 方 針 本 計 畫 全 線 採 地 下 化 設 計, 全 長 2 公 里, 由 機 場 捷 運 A21 車 站 起, 至 中 央 西 路 與 中 豐 路 口 設 置 A22 站, 並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下 方 設 置 A23 站, 共 設 置 2 座 車 站 為 提 供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建 設 計 畫 之 路 17

18 線 車 站 出 入 口 轉 乘 設 施 相 關 機 電 設 施 及 其 必 要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擬 變 更 道 路 用 地 (2.36 公 頃 ) 為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捷 運 系 統 使 用 ) 綠 地 公 園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為 捷 運 車 站 用 地 ( 合 計 0.44 公 頃 ) 綠 地 (0.06 公 頃 ) 為 捷 運 車 站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道 路 用 地 (0.87 公 頃 ) 為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捷 運 車 站 用 地 ) 鐵 路 用 地 (0.36 公 頃 ) 為 交 通 用 地 ( 詳 附 表 一 ), 以 達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滿 足 車 站 所 需 設 置 空 間 及 人 員 進 出 轉 乘 順 利 便 捷 等 目 的, 本 案 建 議 除 下 列 各 點 外, 其 餘 部 分 照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通 過 一 為 落 實 TOD 之 捷 運 建 設 規 劃 原 則 與 加 強 綠 色 運 輸 理 念, 請 縣 政 府 補 充 說 明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線 各 站 之 功 能 定 位 周 邊 道 路 路 網 系 統 人 行 動 線 運 具 轉 乘 與 捷 運 系 統 之 整 合 情 形 共 享 停 車 空 間 規 劃 及 生 態 城 市 之 都 市 設 計 構 想 等, 以 提 升 當 地 都 市 環 境 品 質 二 變 更 為 交 通 用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部 分 ( 二 4) 涉 及 桃 園 縣 政 府 刻 正 辦 理 變 更 中 壢 平 鎮 都 市 擴 大 修 訂 計 畫 ( 配 合 臺 鐵 捷 運 化 桃 園 段 高 架 化 建 設 計 畫 )( 第 一 階 段 涉 及 鐵 路 用 地 及 交 通 用 地 部 分 ) 案, 建 議 納 入 該 案 併 同 檢 討, 以 資 妥 適 三 本 計 畫 區 依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檢 討, 公 園 用 地 面 積 不 足 約 公 頃, 而 5 項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面 積 佔 全 部 計 畫 面 積 4.47%, 低 於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45 條 不 得 少 於 全 部 計 畫 面 積 10% 規 定, 惟 本 案 擬 變 更 公 園 用 地 0.12 公 頃 綠 地 0.21 公 頃 為 其 他 分 區 使 用, 故 請 縣 政 府 補 充 周 遭 之 鄰 里 單 元 如 何 預 先 規 劃 適 當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以 提 供 應 有 之 公 共 空 間 ; 或 者 於 下 次 通 盤 檢 討 整 體 考 量 公 共 設 施 之 調 整 因 應 策 略 18

19 四 為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及 提 昇 車 站 內 防 災 應 變 能 力, 請 交 通 部 高 鐵 局 提 出 各 車 站 之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計 畫, 及 如 何 充 實 防 災 設 施 健 全 防 災 體 系, 以 建 構 水 平 垂 直 之 安 全 防 災 空 間, 併 納 入 計 畫 書 內 作 為 執 行 之 參 據 五 本 案 部 分 捷 運 路 線 鄰 近 老 街 溪 河 段, 該 河 段 刻 正 辦 理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第 2 階 段 實 施 計 畫 之 老 街 溪 治 理 計 畫, 且 列 為 優 先 治 理 地 區, 請 縣 政 府 將 該 排 水 防 洪 治 理 計 畫 與 捷 運 路 線 兩 者 之 關 聯 性 情 形 納 入 計 畫 書 敘 明 六 請 將 本 案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及 開 發 行 為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細 目 及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辦 理 情 形 納 入 計 畫 書 敘 明 七 以 下 各 點 請 縣 政 府 於 計 畫 書 詳 予 補 充 資 料 或 補 正 : ( 一 ) 請 補 充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建 設 計 畫 全 線 交 通 路 線 示 意 圖 說 及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基 地 配 置 等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並 納 入 計 畫 書, 以 資 完 備 ( 二 ) 請 補 充 本 案 地 理 位 置 示 意 圖 ( 與 主 要 道 路 之 聯 結 ) 變 更 範 圍 之 土 地 權 屬 面 積 比 例 分 佈 及 現 況 發 展 等 基 礎 調 查 資 料 ( 三 ) 實 施 進 度 及 經 費 : 有 關 用 地 取 得 方 式 及 開 闢 經 費 請 就 本 案 之 公 私 有 土 地 分 別 詳 予 列 表 說 明, 以 資 明 確 ( 四 )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要 點 增 訂 部 分, 請 桃 園 縣 政 府 配 合 審 議 結 果 納 入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以 資 明 確 八 本 案 如 經 本 會 審 決 通 過 後, 變 更 內 容 與 原 公 開 展 覽 內 容 不 19

20 一 致 者, 應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另 案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無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或 與 本 變 更 案 無 直 接 關 係 者, 則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審 議 ; 否 則 再 提 會 討 論 20

21 附 表 一 變 更 中 壢 平 鎮 都 市 擴 大 修 訂 計 畫 (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 案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變 更 內 容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建 編 號 變 更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原 計 畫 新 計 畫 議 意 見 計 畫 區 北 隅, 中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兼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豐 路 供 捷 運 系 統 使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1 (1.09 公 頃 ) 用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路 線 相 關 設 (1.09 公 頃 )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綠 地 捷 運 車 站 用 地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中 豐 路 與 永 嘉 街 交 叉 口 附 近 (0.15 公 頃 ) (0.15 公 頃 )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A22 車 站 出 議 意 見 通 過 入 口 與 相 關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綠 地 捷 運 車 站 用 地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中 豐 路 與 中 美 路 (0.06 公 頃 ) ( 兼 供 道 路 使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交 叉 口 附 近 用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A22 車 站 出 (0.06 公 頃 ) 入 口 與 相 關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兼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照 縣 政 府 列 席 代 中 豐 路 與 中 央 西 供 捷 運 車 站 使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表 於 會 中 所 提 意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0.48 公 頃 ) 用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A22 車 站 出 見 修 正 通 過 ( 如 (0.48 公 頃 ) 入 口 與 相 關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附 修 正 圖 一 ), 並 另 案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公 園 用 地 ( 公 捷 運 車 站 用 地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中 豐 路 與 中 央 西 八 )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0.12 公 頃 ) (0.12 公 頃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A22 車 站 出 入 口 與 相 關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兼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中 豐 路 與 中 央 西 ( 公 頃 ) 供 捷 運 系 統 使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0.25 公 頃 ) 用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路 線 相 關 設 (0.25 公 頃 )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兼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中 山 路 供 捷 運 系 統 使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0.04 公 頃 ) 用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路 線 相 關 設 (0.04 公 頃 )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兼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民 生 路 ( 公 頃 ) 供 捷 運 系 統 使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0.03 公 頃 ) 用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路 線 相 關 設 (0.03 公 頃 ) 施 所 需 用 地 21

22 編 號 變 更 位 變 更 內 容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建 置 變 更 理 由 原 計 畫 新 計 畫 議 意 見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兼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中 正 路 供 捷 運 系 統 使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9 (0.95 公 頃 ) 用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路 線 相 關 設 (0.95 公 頃 )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鐵 路 用 地 交 通 用 地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中 壢 火 車 站 (0.36 公 頃 ) (0.36 公 頃 )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10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A23 車 站 出 入 口 與 相 關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兼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照 縣 政 府 核 中 壢 火 車 站 南 側 供 捷 運 車 站 使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議 意 見 通 過 11 新 興 路 與 健 行 路 (0.39 公 頃 ) 用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A23 車 站 出 (0.39 公 頃 ) 入 口 與 相 關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停 車 場 用 地 捷 運 車 站 用 地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照 縣 政 府 列 席 代 中 壢 火 車 站 南 ( 停 二 )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表 於 會 中 所 提 意 側 健 行 路 東 側 (0.11 公 頃 ) (0.11 公 頃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A23 車 站 出 見 修 正 通 過 ( 如 12 停 車 場 入 口 與 相 關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附 修 正 圖 二 ), 並 另 案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停 車 場 用 地 捷 運 車 站 用 地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照 縣 政 府 列 席 代 中 壢 火 車 站 南 ( 停 三 )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表 於 會 中 所 提 意 側 健 行 路 西 側 (0.06 公 頃 ) (0.06 公 頃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A23 車 站 出 見 修 正 通 過 ( 如 13 停 車 場 入 口 與 相 關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附 修 正 圖 二 ), 並 另 案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商 業 區 商 業 區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修 正 為 商 業 中 豐 路 東 側 中 (0.44 公 頃 ) (0.44 公 頃 )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區 ( 附 ) 通 過 14 央 西 路 與 大 同 路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相 關 設 施 所 註 2 間 需 用 地 計 畫 區 中 心 區, 中 豐 路 東 側 中 停 車 場 用 地 ( 停 七 ) 停 車 場 用 地 ( 停 七 ) 配 合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建 議 修 正 為 停 車 外 捷 運 系 統 延 伸 至 中 壢 火 場 用 地 ( 停 七 ) 15 央 西 路 與 大 同 路 (0.01 公 頃 ) (0.01 公 頃 ) 車 站 建 設 計 畫 相 關 設 施 所 ( 附 ) 通 過 間 註 2 需 用 地 22

23 附 圖 一 變 更 編 號 4 新 增 寬 度 3.23m 新 增 面 積 約 66.74m2 23

24 附 圖 二 變 更 編 號 12 新 增 寬 度 0.5m 新 增 面 積 約 16.3m2 變 更 編 號 13 新 增 寬 度 0.5m 新 增 面 積 約 41.3m2 變 更 編 號 13 新 增 寬 度 3.2m 新 增 面 積 約 83.2m2 24

25 附 表 二 逕 向 本 部 陳 情 意 見 綜 理 表 陳 情 人 姓 本 會 專 案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編 號 名 及 陳 情 陳 情 內 容 及 建 議 事 項 小 組 初 步 研 析 意 見 位 置 建 議 意 見 一 張 新 鐘 1. 緣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興 南 段 興 南 小 段 一 整 體 路 線 規 劃 有 關 建 議 張 李 瑞 地 號 如 附 圖 1. 本 工 程 考 量 都 市 土 地 取 得 不 涉 及 路 線 張 麟 鳳 所 示 粉 紅 色 部 分 ), 及 易, 路 線 已 儘 可 能 規 劃 在 計 修 改 部 分 張 麟 生 ( 如 附 圖 畫 道 路 路 權 範 圍 內, 以 不 穿 照 交 通 部 中 壢 市 興 南 段 中 壢 老 小 段 所 示 橘 色 部 分 ), 及 地 號 ( 如 附 圖 所 示 黃 色 部 分 ), 及 地 號 ( 如 附 圖 越 民 宅 為 優 先 ; 惟 考 量 路 線 線 高 鐵 局 研 形 路 線 與 路 線 間 之 銜 接 道 析 意 見 路 寬 度 不 足 或 系 統 最 小 轉 彎 一, 未 便 半 徑 規 定 等 因 素, 部 分 路 段 仍 採 納 ; 其 所 示 淺 藍 色 部 分 ), 原 屬 陳 情 人 單 無 可 避 免 需 穿 越 民 房 下 方 ( 約 餘 部 分 請 獨 所 有 或 陳 情 人 與 兒 子 張 麟 鳳 所 有 200 公 尺 的 潛 盾 隧 道 需 穿 高 鐵 局 會 共 有 或 與 他 人 所 共 有 或 係 陳 情 人 越 民 宅 下 方 ) 同 桃 園 縣 之 妻 子 張 李 瑞 所 有 之 土 地 該 2. 為 儘 可 能 降 低 對 民 宅 的 影 響, 政 府 對 陳 地 號 地 號 淺 藍 色 部 分 土 地 現 有 陳 情 人 之 店 面 房 屋, 規 劃 地 下 穿 越 段 之 深 度 ( 隧 道 情 人 妥 為 頂 部 至 地 面 ) 至 少 維 持 在 20 說 明 ( 如 附 地 號 部 分 土 地 為 陳 情 人 及 兒 子 張 公 尺 左 右, 且 儘 可 能 減 少 穿 越 圖 ) 麟 鳳 所 有, 地 上 則 有 陳 情 人 所 有 之 面 積, 故 以 小 轉 彎 半 徑 (R=150 門 牌 中 壢 市 中 豐 路 325 號 店 面, 該 m) 方 式 通 過 14-4 地 號 黃 色 部 分 土 地 為 陳 情 人 3. 綜 合 考 量 前 述 工 程 設 計 因 素, 之 妻 子 張 李 瑞 所 有, 地 上 有 陳 情 人 現 陳 情 人 夫 妻 與 家 人 共 同 居 住 之 中 壢 市 中 山 路 360 號 房 屋, 該 房 屋 本 捷 運 路 線 為 穿 越 民 宅 面 積 最 小 之 設 計, 現 階 段 修 改 路 線 較 不 可 行 為 張 李 瑞 及 兒 子 張 麟 生 所 有 另 黃 二 對 陳 情 人 權 益 的 影 響 色 部 分 之 依 據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兩 側 禁 建 地 號 土 地 則 為 陳 情 人 單 獨, 或 陳 情 人 與 兒 子 張 麟 鳳 所 有, 現 屬 空 地, 但 此 部 分 之 空 地, 陳 情 人 與 兒 子 已 規 劃 設 計 好 興 建 地 下 二 層 地 上 七 層 之 大 樓, 正 待 建 築 附 圖 所 示 之 橘 黃 色 部 分 土 地 12-2 地 號 等 土 地 原 屬 陳 情 人 所 共 有, 前 經 政 府 微 收 並 已 開 闢 為 中 壢 市 中 豐 路 之 部 分, 除 此 之 外, 陳 情 人 所 有 之 同 段 如 附 圖 所 示 粉 紅 色 部 分 地 號 則 限 建 辦 法 規 定, 未 來 將 由 捷 運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當 地 政 府 會 勘 後, 劃 定 禁 建 限 建 範 圍 本 案 地 下 隧 道 段 所 穿 越 之 建 物, 因 均 非 位 於 捷 運 系 統 兩 側 禁 建 範 圍 內, 故 未 來 皆 可 改 建 惟 屬 於 限 建 區 內 之 建 物, 為 維 護 捷 運 隧 道 的 安 全, 未 來 改 建 時 須 依 前 述 禁 建 限 建 辦 法 規 定, 提 送 相 關 書 圖 予 捷 運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為 既 成 道 路, 供 公 眾 通 行 以 上 事 2. 對 目 前 既 成 之 建 物, 於 捷 運 施 25

26 編 號 陳 情 人 姓 名 及 陳 情 位 置 本 會 專 案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陳 情 內 容 及 建 議 事 項 小 組 初 步 研 析 意 見 建 議 意 見 實, 有 附 呈 土 地 謄 本 及 附 圖 可 稽 工 期 間 會 施 作 建 物 保 護 措 施 2. 貴 工 程 局 刻 計 畫 興 建 之 機 場 捷 運 ( 詳 下 節 說 明 ); 而 對 陳 情 人 線 中, 所 預 定 之 中 壢 市 中 豐 路 A22 預 定 興 建 地 上 七 層 地 下 二 層 場 站 南 向 之 預 定 路 線, 經 陳 情 人 查 之 結 構 物 ( 尚 未 施 作 ), 因 本 路 悉, 除 經 過 陳 情 人 之 前 所 有 被 徵 收 線 隧 道 深 度 約 20 公 尺, 初 步 開 闢 之 中 豐 路 部 分 土 地 之 外 ( 即 橘 判 斷 應 不 至 影 響 其 施 工 權 益 色 部 分 土 地 ), 並 經 過 陳 情 人 所 有 3. 另, 依 據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上 揭 黃 色 部 分 地 號 使 用 土 地 上 空 或 地 下 處 理 及 中 豐 路 325 號 店 面, 以 及 陳 情 人 正 審 核 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捷 在 計 劃 興 建 地 上 七 層 地 下 二 層 之 運 地 下 潛 盾 隧 道 直 接 穿 越 建 黃 色 ( 紅 框 ) 部 分 物 基 地 範 圍 內, 除 可 依 法 領 取 土 地, 並 再 土 地 及 建 物 補 償 費 外, 未 來 若 經 過 陳 情 人 妻 子 張 李 端 所 有 14-4 建 物 改 建, 並 可 享 有 增 加 30% 地 號 中 山 路 360 號 現 有 房 屋, 另 外 法 定 容 積 的 獎 勵, 若 符 合 其 他 陳 情 人 所 有 之 地 號 則 被 規 畫 容 積 獎 勵 者, 亦 得 同 時 適 用 為 中 壢 市 公 有 停 七 停 車 場 用 地 由 三 施 工 期 間 既 有 建 物 之 保 護 措 上 可 知, 陳 情 人 所 有 或 陳 情 人 與 兒 施 子 共 有 或 陳 情 人 妻 子 所 有 之 上 揭 1. 依 目 前 資 料 顯 示, 本 工 程 地 下 土 地 連 同 房 屋, 迭 因 政 府 之 公 共 設 穿 越 段 之 地 質 主 要 為 卵 礫 石 施 之 用, 土 地 被 徵, 房 屋 被 遭 除 之 層 及 岩 盤, 此 類 地 質 強 度 較 一 外, 而 現 有 之 土 地 及 房 屋 亦 因 貴 般 土 層 高 變 形 性 較 低, 潛 盾 工 程 局 之 機 場 捷 運 預 定 路 線 之 貫 隧 道 穿 越 所 引 致 的 地 表 沉 陷 穿, 而 無 一 倖 免, 雖 因 政 府 公 共 政 亦 低 策 所 需, 但 陳 情 人 權 益 廣 大 之 損 害 2. 本 工 程 設 計 階 段 已 針 對 路 線 鄰 可 謂 至 深 且 重, 且 顯 屬 不 公 不 義 之 近 建 物 ( 含 地 下 穿 越 段 ) 逐 棟 事 檢 討, 並 擬 具 可 行 的 建 物 保 護 3. 矧 查, 陳 情 人 之 妻 子 現 有 14-4 地 工 法, 於 施 工 中 施 作 建 物 保 護 號, 門 牌 中 壢 市 中 山 路 360 號 房 措 施 屋, 因 陳 情 人 之 妻 子 張 李 瑞 罹 患 骨 3. 潛 盾 隧 道 施 工 時 將 以 背 填 灌 漿 質 疏 鬆 症 胸 椎 壓 迫 性 骨 折, 疼 痛 方 式 灌 注 水 泥 漿, 填 補 孔 隙 或 不 堪, 經 長 庚 醫 院 手 術 後, 仍 須 仰 擠 壓 挖 掘 過 程 中 鬆 動 的 土 賴 輪 椅 行 動, 斥 以 鉅 資 在 該 中 山 路 層, 藉 此 達 到 限 制 沉 陷 及 建 物 360 號 房 屋 裝 設 電 梯, 以 便 利 其 行 保 護 之 目 的, 並 視 須 要 採 地 盤 動, 是 以 貴 工 程 局 之 上 揭 預 定 路 改 良 灌 漿 或 施 作 隔 絕 牆 等 方 線, 全 部 貫 穿 陳 情 人 夫 妻 所 共 同 生 式 保 護 建 物 活 之 中 山 路 360 號 房 屋, 影 響 陳 情 4. 潛 盾 隧 道 施 工 過 程 中 均 將 配 置 26

27 編 號 陳 情 人 姓 名 及 陳 情 位 置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陳 情 內 容 及 建 議 事 項 研 析 意 見 本 會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建 議 意 見 人 及 妻 子 之 生 活 安 危, 居 家 安 寧 及 完 善 監 測 系 統, 針 對 捷 運 結 構 財 產 權 益 再 者 陳 情 人 所 有 之 物 地 盤 及 鄰 近 建 物 進 行 監 測 ( 含 變 位 沉 陷 傾 斜 與 地 下 地 號 係 規 劃 興 建 地 上 七 層 地 下 二 水 位 等 ) 層 之 樓 房 屋, 並 已 設 計 完 成, 亦 遭 5. 目 前 為 止, 於 台 北 及 高 雄 捷 運 貴 工 程 局 之 捷 運 預 定 路 線 貫 穿 此 中 已 有 多 處 潛 盾 隧 道 穿 越 既 大 樓 興 建 之 全 部 基 地, 此 顯 有 妨 害 有 或 改 建 中 大 樓 的 案 例 ; 另 台 陳 情 人 就 此 大 樓 之 興 建 計 劃 及 大 北 捷 運 及 機 場 捷 運 更 自 機 場 樓 之 結 構 安 全, 並 損 及 財 產 權 益, 跑 ( 滑 ) 道 下 穿 越, 均 順 利 完 成 至 為 明 顯, 並 且 恐 亦 將 影 響 貴 工 施 工 程 局 在 此 處 路 線 之 工 程 施 工 進 行 6. 綜 上 所 述, 位 於 本 工 程 地 下 穿 及 結 構 安 全 以 上 亦 有 戶 籍 謄 本 越 段 上 方 之 建 物, 其 結 構 安 全 房 屋 稅 單 診 斷 證 明 書 訂 購 契 約 將 可 獲 致 最 嚴 謹 的 保 護, 初 步 書 完 工 證 明 保 固 書 等 足 稽 評 估 不 致 影 響 其 結 構 安 全 4. 綜 上 之 所 陳, 為 免 陳 情 人 財 產 所 遭 性, 且 施 工 前 承 商 將 委 由 相 關 受 之 巨 大 損 害, 及 考 量 陳 情 人 之 現 專 業 公 會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辦 有 房 屋 之 住 家 安 全 及 正 在 大 樓 興 理 建 物 現 況 調 查, 以 增 加 公 信 建 計 劃, 並 顧 及 貴 工 程 局 就 此 項 力, 減 少 後 續 爭 議 工 程 之 進 行 及 安 全 性 等 因 素, 謹 請 貴 工 程 局 修 改 此 處 之 預 定 路 線, 盡 量 避 開 陳 情 人 之 上 揭 土 地, 並 採 取 加 大 深 度 之 開 挖 貫 通 方 式, 以 資 維 護 陳 情 人 之 權 益, 及 公 共 設 施 之 安 全, 實 感 德 便 證 物 : 一 附 圖 一 件 二 土 地 謄 本 一 冊 三 戶 籍 謄 本 陳 情 人 張 新 鐘 一 件 四 房 屋 稅 單 二 件 五 診 斷 證 明 書 三 件 六 電 梯 合 約 書 一 件 七 電 梯 完 工 證 明 書 一 件 八 電 梯 保 固 書 一 件 27

28 第 4 案 :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橫 山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說 明 : 討 ) 再 提 會 討 論 案 一 變 更 橫 山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前 經 本 會 99 年 6 月 29 日 第 733 次 會 審 議 完 竣, 其 中 決 議 略 以 : 本 案 審 議 後 計 畫 內 容 與 原 公 開 展 覽 草 案 之 變 更 內 容 不 一 致 部 分, 為 避 免 影 響 他 人 權 益, 俟 經 大 會 決 議 後, 請 縣 政 府 補 辦 公 開 展 覽,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如 無 公 民 或 團 體 提 出 異 議 則 准 予 通 過, 否 則 再 提 會 討 論 在 案 二 案 經 新 竹 縣 政 府 依 本 會 上 開 決 議 於 99 年 11 月 11 日 至 99 年 12 月 11 日 補 辦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共 接 獲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7 件, 業 經 新 竹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100 年 2 月 16 日 第 253 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准 新 竹 縣 政 府 100 年 3 月 30 日 府 產 城 字 第 號 函 送 補 充 說 明 資 料 等 報 請 審 議, 爰 再 提 會 討 論 決 議 : 如 附 表 本 會 決 議 欄, 並 退 請 新 竹 縣 政 府 併 同 本 會 99 年 6 月 29 日 第 733 次 會 決 議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討 論 附 表 再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公 民 或 團 體 意 見 綜 理 表 編 陳 情 人 及 規 劃 單 位 處 理 情 形 第 253 次 縣 建 議 理 由 建 議 事 項 本 會 決 議 號 陳 情 位 置 及 作 業 單 位 初 核 意 見 都 委 會 決 議 溫 美 玉 小 橫 華 段 127 號 六 分 1. 考 量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之 除 加 強 敘 明 姐 再 1 橫 華 段 127 地 號 榮 神 益 人 職 新 基 督 教 會 每 日 禱 告 的 聖 山 千 萬 使 者 動 工 救 人 的 山 萬 君 耶 和 華 的 上 帝 使 用 的 所 在 之 一 是 我 們 的, 要 建 三 層 五 層 高 大 出 奇 榮 輝 輝 煌 高 舉 主 石,17 丈 寬 5 丈 廣, 左 邊 出 上 下 路, 右 側 高 頂 打 水 泉, 申 請 開 建 教 會 28 地 形 坡 度 地 質 狀 況 山 崩 潛 感 土 地 利 用 潛 力 等 因 素 暨 原 三 通 變 更 理 由 ( 為 便 於 鄉 公 所 取 得 遷 建 所 需 之 機 關 用 地 ) 已 不 存 在, 故 恢 復 為 保 護 區, 業 經 內 政 部 處 理 情 形 理 由, 餘 照 案 通 過 本 案 涉 及 變 更 編 號 二, 維 持 本 會 第 733 次 會 議 決 議 ( 即 未 便 採

29 編 陳 情 人 及 建 議 理 由 建 議 事 項 號 陳 情 位 置 請 批 准 可 變 再 2 再 3 再 4 葉 君 祥 先 生 橫 華 段 地 號 劉 義 金 先 生 橫 榮 段 九 讚 頭 小 段 地 號 溫 滿 妹 小 姐 橫 榮 段 724 地 號 請 惠 予 註 銷 通 往 上 列 土 地 地 號 之 人 行 步 道, 以 利 土 地 充 分 利 用 本 地 號 原 先 為 大 肚 段 九 讚 頭 小 段 地 目 為 田 73 之 1 和 84 之 12 號, 都 市 變 更 後 為 橫 榮 段 號, 因 本 地 號 為 祖 先 留 下 之 祖 產 一 直 種 稻 為 現 有 作 物,52 年 之 葛 樂 禮 颱 風 都 未 受 損 害, 現 在 卻 變 更 為 行 水 區, 對 於 土 地 持 有 人 不 便, 本 地 號 是 私 人 土 地, 現 在 變 成 參 加 農 會 的 會 員 身 分 都 不 可 能, 權 益 之 受 損 無 法 補 救, 希 望 各 鈞 長 們 體 諒 本 農 民 之 權 益 著 想, 能 回 復 原 來 的 特 農 用 地 1. 解 除 公 園 預 定 地, 鄉 下 地 區 哪 要 公 園 地, 而 且 此 地 鄰 界 金 融 機 構 農 會 與 橫 山 分 局, 但 願 改 成 商 業 區 或 住 宅 區 該 人 行 步 道 毗 鄰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無 人 通 行, 更 何 況 於 距 該 人 行 步 道 約 30 公 尺 右 側 已 開 闢 有 8 米 路 可 供 通 行 之 替 代 道 路, 故 請 註 銷 該 人 行 步 道 之 規 劃 因 本 地 籍 是 繼 承 祖 傳 耕 種 之 農 地, 現 變 為 行 水 區 而 無 法 作 為 其 他 之 耕 種, 對 本 人 之 生 活 上 困 境, 本 來 勉 強 可 以 餬 口, 現 在 甚 麼 都 不 能, 本 人 又 為 弱 勢 殘 障 者, 希 望 鈞 長 們 體 諒 給 我 復 原 為 農 地, 本 人 在 此 謹 心 拜 託, 謝 謝 11 月 24 日 縣 政 府 說 明 會 才 知 道 29 規 劃 單 位 處 理 情 形 及 作 業 單 位 初 核 意 見 都 委 會 第 733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2. 陳 情 位 置 坡 度 不 宜 開 發 建 築 1. 該 陳 情 地 號 於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第 6 案 已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惟 有 附 帶 條 件 需 併 3 通 變 更 第 1 案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2.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維 持 原 計 畫 並 未 變 更, 附 帶 條 件 仍 需 併 案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1. 該 陳 情 地 號 於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時 已 為 行 水 區,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僅 就 行 水 區 變 更 名 稱 為 河 川 區 2. 考 量 河 川 治 理 之 需 求,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建 議 統 一 變 更 行 水 區 之 名 稱 為 河 川 區 1. 公 園 用 地 係 於 橫 山 都 市 計 畫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時, 配 合 九 讚 頭 堤 防 線 修 正 行 水 區 範 圍 並 補 公 共 設 施 之 不 足, 故 變 更 行 水 區 為 公 園 用 地 2. 因 該 公 共 設 施 尚 未 開 第 253 次 縣 都 委 會 決 議 陳 情 位 置 非 屬 本 次 再 公 展 範 圍, 不 予 採 納 陳 情 位 置 非 屬 本 次 再 公 展 範 圍, 不 予 採 納 陳 情 位 置 非 屬 本 次 再 公 展 範 圍, 不 予 採 納 本 會 決 議 納 ) 照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 即 未 便 採 納 ) 本 案 涉 及 變 更 編 號 四, 照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 即 未 便 採 納 ) 照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 即 未 便 採 納 )

30 編 陳 情 人 及 規 劃 單 位 處 理 情 形 第 253 次 縣 建 議 理 由 建 議 事 項 本 會 決 議 號 陳 情 位 置 及 作 業 單 位 初 核 意 見 都 委 會 決 議 2. 大 肚 國 小 北 側 闢,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維 持 已 有 公 園 用 原 計 畫 並 未 變 更 地 劉 修 鑫 先 1. 考 量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之 依 作 業 單 位 生 再 5 橫 華 段 76 號 變 二 案 不 宜 改 為 保 護 區 之 理 由 : 1. 都 市 計 畫 始 於 民 國 64 年, 如 今 大 肚 村 仍 有 甚 多 住 宅 建 地 超 過 35 年 以 上 沒 有 人 敢 建 住 宅, 原 因 位 置 緊 鄰 河 堤 鐵 路 堤 之 下, 甚 多 低 於 油 羅 溪 中 游 河 床 以 下 者, 民 國 73 年 葛 樂 禮 颱 風 曾 沖 毀 河 堤 鐵 路 堤, 造 成 地 區 大 淹 水, 殷 鑑 不 遠, 此 區 應 檢 討 解 編 或 縮 編 勻 出 建 地 供 新 興 村 建 地 已 達 飽 和 之 區 使 用 2. 變 二 位 致 緊 鄰 橫 山 國 中 台 三 線 路 旁, 宜 居 宜 商 業 發 展 及 休 憩 有 發 展 前 景 及 需 求, 此 區 發 展 已 達 飽 和, 建 地 嚴 重 不 足, 亟 需 透 過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增 加 建 地, 而 非 取 消 建 地 改 為 保 護 區 3. 變 二 地 區 多 年 前 核 准 採 土, 民 國 87 年 又 核 准 為 機 關 商 業 住 宅 用 地, 如 今 又 變 為 保 護 區 理 由 牽 強, 曲 銷 與 核 准 之 間 前 後 矛 盾, 又 橫 山 國 中 於 民 國 45 年 創 設,98 年 又 核 准 舊 校 舍 重 建, 經 費 壹 億 1. 建 請 保 留 變 二 土 地 為 住 宅 商 業 休 憩 之 地, 不 宜 取 消 改 為 保 護 區, 以 利 本 地 區 之 發 展 2. 通 盤 檢 討 民 國 64 年 編 為 建 地, 而 35 年 來 未 見 之 建 地 應 予 以 縮 編 或 解 編, 雲 出 建 地 供 新 興 村 有 需 求 及 發 展 前 景 區 有 建 地 可 用 3. 最 後 敬 祈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們 在 面 臨 極 端 氣 候 的 年 代, 宜 審 慎 為 百 姓 千 秋 住 宅 謀 安 全, 都 市 計 畫 之 審 核 不 宜 置 於 未 來 無 法 預 測 的 危 險 之 中 30 地 形 坡 度 地 質 狀 況 山 崩 潛 感 土 地 利 用 潛 力 等 因 素 暨 原 三 通 變 更 理 由 ( 為 便 於 鄉 公 所 取 得 遷 建 所 需 之 機 關 用 地 ) 已 不 存 在, 故 恢 復 為 保 護 區, 業 經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733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2. 陳 情 位 置 坡 度 不 宜 開 發 建 築 初 核 意 見 通 過 本 案 涉 及 變 更 編 號 二, 照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暨 維 持 本 會 第 733 次 會 議 決 議 ( 即 未 便 採 納 )

31 編 陳 情 人 及 規 劃 單 位 處 理 情 形 第 253 次 縣 建 議 理 由 建 議 事 項 本 會 決 議 號 陳 情 位 置 及 作 業 單 位 初 核 意 見 都 委 會 決 議 餘 元, 位 置 毗 鄰 變 二 土 地, 更 近 較 高 之 丘 陵 地, 如 果 變 二 土 地 不 宜 居 住, 橫 山 國 中 應 覓 地 遷 建 才 是 都 市 計 畫 用 地 之 取 消 與 核 准 如 此 反 覆 與 矛 盾, 百 姓 不 能 接 受 4. 基 於 前 述 三 項 理 由, 請 審 慎 全 面 檢 討 橫 山 都 市 計 畫,35 年 來 沒 人 敢 蓋 房 子 之 地 縮 編 或 解 編, 勻 出 供 新 興 村 有 建 地, 新 興 村 之 建 地 已 達 飽 和, 需 檢 討 增 加 而 不 是 取 消 劉 修 禎 先 1. 考 量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之 依 作 業 單 位 生 再 6 橫 華 段 76 號 1. 橫 山 都 市 計 畫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在 鄉 公 所 漫 長 時 日 的 計 畫, 經 歷 縣 政 府 及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諸 公 的 審 議 通 過 之 後, 方 才 通 知 相 關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是 否 有 暗 渡 陳 倉 之 意? 或 是 藐 視 民 眾, 把 民 意 放 在 一 邊? 2. 此 都 市 計 畫 案 的 機 關 用 地 編 定 在 鐵 路 局 內 灣 支 線 大 肚 段 的 南 側, 集 頭 前 溪 行 水 區 畔, 在 此 狹 窄 行 水 區 域 規 劃 機 關 用 地, 編 審 諸 公 不 考 慮 其 安 全 性? 也 不 考 慮 交 通 出 入 受 鐵 路 之 阻 隔? 前 瞻 性 之 發 展?1963 年 9 橫 山 國 中 西 側 至 聚 群 街 區 域 請 維 持 原 先 之 編 定 為 都 市 計 畫 區, 此 區 段 是 九 讚 頭 地 區 唯 一 無 需 擔 憂 溪 水 侵 犯, 高 枕 無 憂, 甚 且 學 校 校 園 寬 闊 幽 靜, 民 眾 可 以 在 晨 昏 或 假 日 在 此 健 身 活 動, 這 是 許 多 民 眾 所 渴 盼 獲 得 的 極 佳 居 住 環 境, 懇 請 各 級 主 政 者 長 官 考 量 地 方 民 眾 之 需 求 允 予 保 留 原 編 定 計 畫 31 地 形 坡 度 地 質 狀 況 山 崩 潛 感 土 地 利 用 潛 力 等 因 素 暨 原 三 通 變 更 理 由 ( 為 便 於 鄉 公 所 取 得 遷 建 所 需 之 機 關 用 地 ) 已 不 存 在, 故 恢 復 為 保 護 區, 業 經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733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2. 陳 情 位 置 坡 度 不 宜 開 發 建 築 初 核 意 見 通 過 本 案 涉 及 變 更 編 號 二, 照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暨 維 持 本 會 第 733 次 會 議 決 議 ( 即 未 便 採 納 )

32 編 陳 情 人 及 建 議 理 由 建 議 事 項 號 陳 情 位 置 月 6 日 葛 樂 禮 颱 風 侵 襲, 頭 前 溪 九 讚 頭 到 大 肚 段 受 溪 水 氾 濫 嚴 重 損 害 慘 痛 經 驗 記 亦 由 新, 編 定 者 及 審 議 者 諸 公 是 否 沒 經 歷 過 不 見 棺 材 不 掉 淚? 3. 此 計 畫 案 爭 議 較 大 部 分 位 於 橫 山 國 中 西 側 區 域, 源 編 定 為 機 關 用 地 商 業 區 住 宅 區, 本 次 ( 第 四 次 ) 通 盤 檢 討 改 為 保 護 區, 理 由 是 地 質 及 坡 度 問 題 不 適 宜, 請 問 編 審 諸 公 可 曾 前 往 實 地 勘 察 目 前 實 地 現 狀? 橫 山 國 中 建 校 50 年 桃 李 滿 天 下, 至 今 仍 屹 立 不 搖 且 正 在 改 建 當 中, 兩 種 作 法 如 何 解 釋? 本 區 域 為 九 讚 頭 地 區 唯 一 地 勢 較 平 坦 居 住 無 水 患 之 虞, 相 較 之 下 大 肚 區 段 編 定 面 積 顯 然 寬 闊 許 多, 且 編 定 多 年 因 水 患 之 憂 慮 民 眾 採 用 意 願 極 低, 因 此 上 列 情 況 請 編 審 諸 公 以 及 各 級 主 政 者 將 他 列 入 考 量, 為 地 方 繁 榮 為 民 眾 造 福, 是 地 方 民 眾 所 企 盼! 規 劃 單 位 處 理 情 形 及 作 業 單 位 初 核 意 見 第 253 次 縣 都 委 會 決 議 本 會 決 議 32

33 編 陳 情 人 及 規 劃 單 位 處 理 情 形 第 253 次 縣 建 議 理 由 建 議 事 項 本 會 決 議 號 陳 情 位 置 及 作 業 單 位 初 核 意 見 都 委 會 決 議 劉 修 彬 先 1. 考 量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之 依 作 業 單 位 生 再 7 橫 華 段 76 號 1. 將 河 川 旁 的 行 水 區 改 為 機 關 用 地, 是 否 適 宜? 是 否 有 考 慮 萬 一 爆 發 洪 水, 沖 毀 河 堤, 機 關 設 施 可 能 就 會 沖 毀, 在 民 國 52 年 的 葛 樂 禮 颱 風 就 是 很 明 顯 的 例 子 2.11 月 24 日 的 解 說 員 只 說 變 二 及 變 六 的 地 質 危 險, 但 對 新 的 機 關 用 地 確 隻 字 未 提 3. 變 二 及 變 六 的 土 地 只 是 一 小 山 丘, 時 空 背 景 已 變, 不 應 仍 被 列 為 保 護 區, 值 得 商 榷 建 議 重 新 評 估, 在 11 月 24 日 的 說 明 會 上, 尚 有 其 他 地 主 私 下 說, 他 的 地 目 用 途 何 時 被 改 也 不 知 道, 為 取 信 於 民 請 深 思 地 形 坡 度 地 質 狀 況 山 崩 潛 感 土 地 利 用 潛 力 等 因 素 暨 原 三 通 變 更 理 由 ( 為 便 於 鄉 公 所 取 得 遷 建 所 需 之 機 關 用 地 ) 已 不 存 在, 故 恢 復 為 保 護 區, 業 經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733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2. 陳 情 位 置 坡 度 不 宜 開 發 建 築 初 核 意 見 通 過 本 案 涉 及 變 更 編 號 二, 照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暨 維 持 本 會 第 733 次 會 議 決 議 ( 即 未 便 採 納 ) 33

34 第 5 案 : 苗 栗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苑 裡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機 關 用 地 )( 配 合 苗 栗 縣 消 防 局 辦 公 廳 舍 遷 建 計 畫 ) 再 提 會 討 論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苗 栗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99 年 9 月 3 日 第 224 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准 苗 栗 縣 政 府 99 年 10 月 12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及 100 年 4 月 8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送 計 畫 書 圖 等 報 請 審 議 二 法 令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及 第 2 項 三 變 更 計 畫 範 圍 : 詳 計 畫 圖 示 四 變 更 理 由 及 內 容 : 詳 計 畫 書 五 公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 無 六 本 案 經 提 本 會 99 年 11 月 16 日 第 743 次 會 審 議 決 議 : 本 案 退 請 苗 栗 縣 政 府 參 考 會 中 委 員 意 見 包 括 : 變 更 位 置 選 址 評 估 對 毗 臨 農 地 利 用 及 農 業 設 施 之 影 響 區 位 因 素 基 地 完 整 性 用 地 面 積 需 求 分 析 事 業 及 財 務 計 畫 分 析 交 通 便 利 性 進 出 入 動 線 規 劃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資 料 等 再 詳 加 評 估, 如 有 必 要, 請 縣 政 府 重 新 研 提 具 體 可 行 方 案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在 卷, 案 經 苗 栗 縣 政 府 依 上 開 決 議 辨 理 後 於 100 年 4 月 8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送 補 充 計 畫 書 到 部, 爰 再 提 會 討 論 決 議 : 本 案 除 下 列 各 點 外, 其 餘 准 照 苗 栗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及 該 府 100 年 4 月 8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送 34

35 補 充 計 畫 書 內 容 通 過, 並 退 請 該 府 依 照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討 論 一 本 案 擬 由 新 增 之 計 畫 道 路 作 為 次 要 救 災 動 線, 故 請 詳 為 補 充 該 計 畫 道 路 與 週 邊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之 連 結 情 形 將 來 開 闢 時 程 與 經 費 來 源 等 資 料, 並 納 入 計 畫 書 敍 明 二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要 點 增 訂 部 分, 請 納 入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以 資 明 確 35

36 第 6 案 : 苗 栗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卓 蘭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道 路 用 地 )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苗 栗 縣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100 年 1 月 19 日 第 227 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准 苗 栗 縣 政 府 100 年 3 月 23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送 計 畫 書 圖 等 報 請 審 議 二 法 令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三 變 更 計 畫 範 圍 : 詳 計 畫 圖 示 四 變 更 理 由 及 內 容 : 詳 計 畫 書 五 公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 無 決 議 : 本 案 除 下 列 各 點 外, 其 餘 准 照 苗 栗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通 過, 並 退 請 該 府 依 照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討 論 一 將 計 畫 名 稱 修 正 為 變 更 卓 蘭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道 路 用 地 )( 配 合 苗 栗 縣 大 安 溪 卓 蘭 至 三 義 連 絡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 案, 以 符 實 際 二 計 畫 書 審 核 摘 要 表 之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闕 漏, 請 補 正 36

37 第 7 案 : 苗 栗 縣 政 府 函 為 變 更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暨 周 邊 地 區 特 定 區 ( 配 合 行 政 院 劃 地 還 農 專 案 讓 售 政 策 指 示 ) 主 要 計 畫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苗 栗 縣 都 委 會 99 年 12 月 3 日 第 226 次 會 議 審 決 修 正 通 過, 並 准 苗 栗 縣 政 府 99 年 12 月 15 日 府 都 商 字 第 號 函 檢 附 計 畫 書 圖 報 請 核 定 等 由 到 部 二 法 令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三 變 更 計 畫 範 圍 : 詳 計 畫 書 示 意 圖 四 變 更 計 畫 內 容 及 理 由 : 詳 計 畫 書 五 公 民 或 團 體 所 提 意 見 : 詳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綜 理 表 六 案 經 本 會 99 年 12 月 28 日 第 746 次 會 議 審 決 略 以 : 本 案 除 下 列 各 點 外, 其 餘 准 照 苗 栗 縣 政 府 核 議 意 見 通 過, 並 退 請 該 府 依 照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一 本 特 定 區 計 畫 自 發 布 實 施 後 至 本 案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之 重 大 發 展 歷 程, 以 及 本 案 變 更 範 圍 之 面 積, 請 於 計 畫 書 補 充 說 明 二 本 案 變 更 計 畫 內 容 超 出 公 開 展 覽 範 圍 部 分, 請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另 案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無 任 何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或 與 變 更 案 無 直 接 關 係 者, 則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審 議 ;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公 民 或 團 體 提 出 陳 情 意 見 與 本 變 更 案 有 直 接 關 係 者, 則 再 提 會 37

38 決 討 論 三 苗 栗 縣 都 委 會 尚 未 決 議 採 納 與 否 之 陳 情 意 見, 以 及 逕 向 本 部 陳 情 意 見 ( 詳 附 表 ( 略 ), 除 編 號 逕 2 外, 其 餘 業 經 相 關 陳 情 人 列 席 說 明 ), 請 苗 栗 縣 政 府 再 重 新 檢 視, 視 需 要 提 請 苗 栗 縣 都 委 會 審 議, 如 涉 有 變 更 主 要 計 畫 者, 請 檢 具 具 體 變 更 計 畫 內 容, 再 行 報 部 提 會 討 論 ; 如 未 涉 及 變 更 主 要 計 畫 者, 請 苗 栗 縣 政 府 本 於 職 權 妥 為 處 理 四 建 議 事 項 : 有 關 委 員 或 相 關 民 眾 陳 情 所 提 下 列 意 見, 請 苗 栗 縣 政 府 儘 量 予 以 參 採 辦 理 ( 一 ) 本 案 建 議 採 排 水 與 灌 溉 分 離 方 式 處 理, 以 維 護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此 外,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農 業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應 有 更 詳 細 之 規 定 ( 二 ) 有 關 供 水 系 統 排 水 系 統 農 路 有 機 農 沃 土 回 填 家 庭 廢 水 系 統 及 現 存 道 路 保 留 劃 設 等, 應 妥 善 處 理 ( 三 ) 請 儘 量 於 民 國 100 年 3 月 完 成 土 地 點 交 七 復 經 苗 栗 縣 政 府 100 年 4 月 19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送 計 畫 書 及 100 年 5 月 3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送 再 次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人 民 及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綜 理 表, 爰 再 提 會 討 論 議 : 本 案 除 下 列 各 點 外, 其 餘 准 照 苗 栗 縣 政 府 100 年 4 月 19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送 計 畫 書 通 過, 並 退 請 該 府 依 照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後,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免 再 提 會 討 論 38

39 一 逕 向 本 部 陳 情 意 見 及 再 次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人 民 及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 詳 附 表 二 計 畫 書 有 關 本 案 變 更 範 圍 之 總 面 積 遺 漏 表 3-1 變 更 內 容 綜 理 表 內 部 分 原 計 畫 錯 誤 表 3-2 變 更 面 積 增 減 統 計 表 內 部 分 數 字 有 誤, 以 及 計 畫 圖 圖 例 錯 誤 部 分 等, 請 配 合 修 正 39

40 附 表 變 更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暨 周 邊 地 區 特 定 區 ( 配 合 行 政 院 劃 地 還 農 專 案 讓 售 政 策 指 示 ) 主 要 計 畫 案 逕 向 內 政 部 陳 情 ( 含 再 公 展 期 間 ) 人 民 及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綜 理 表 ( 苗 栗 縣 政 府 100 年 5 月 3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函 ) 編 號 逕 1 逕 2 逕 3 陳 情 人 及 建 議 位 置 林 福 竹 南 鎮 大 埔 里 3 鄰 700 號 蘇 鐵 平 土 地 標 示 :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及 地 號 梁 沐 田 等 17 人 土 地 標 示 : 信 義 段 地 號 建 議 事 項 陳 情 理 由 縣 府 初 步 處 理 建 議 意 見 本 會 決 議 因 縣 府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及 規 劃 公 共 設 施, 奈 因 其 中 一 條 計 畫 道 路 由 廟 口 延 伸 至 本 人 房 屋 面 前, 會 影 響 民 宅 居 民 出 入 之 不 便 與 危 險 性 甚 高, 請 貴 府 派 員 與 本 人 了 解 並 能 予 以 改 善 1. 大 埔 灌 溉 水 渠 貫 穿 本 特 定 區, 匯 集 本 區 內 之 雨 水 及 生 活 污 水, 應 設 法 加 以 整 治, 地 盡 其 利 發 揮 其 多 元 化 功 效 2. 計 畫 道 路 1-11( 仁 愛 路 ) 之 拓 寬 為 12M 測 量, 向 南 方 向 拓 寬, 使 影 響 層 面 最 小 3. 希 望 能 夠 保 留 免 拆 除 該 地 原 有 道 路 從 頭 份 連 接 至 苗 栗 縣 政 府 徵 收 竹 南 鎮 中 大 埔 地 段, 懇 請 惠 予 規 劃 與 復 原 既 有 之 道 路, 陳 情 人 願 意 配 合 捐 獻 土 地, 盼 能 規 劃 重 建 該 約 5 公 尺 寬 道 路, 以 避 免 日 後 竹 南 科 學 園 區 交 通 之 阻 塞, 提 升 經 濟 之 發 展 ( 非 區 徵 範 圍 農 業 區 ) 竹 南 鎮 科 學 園 區 擴 編 之 計 畫 道 路, 其 中 一 條 規 劃 路 線 似 有 缺 失, 且 動 線 問 題 影 響 民 宅 生 活 品 質 請 貴 府 改 善 1. 大 埔 灌 溉 水 渠 應 以 生 態 工 法 加 以 整 治 美 化 建 置 成 多 功 能 性 之 休 閒 遊 憩 場 所 及 環 河 自 行 車 / 步 道 槌 球 場 籃 球 場 等 地 區 及 大 埔 活 動 中 心, 提 升 當 地 的 藝 文 水 準 2. 計 畫 道 路 1-11( 仁 愛 路 ) 擬 拓 寬 為 12M 道 路, 該 原 有 道 路 寬 10M, 其 北 側 建 築 房 屋 較 密 集, 今 欲 加 以 拓 寬, 應 以 影 響 層 面 最 小 的 方 向 往 南 拓 寬, 以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及 危 害 百 姓 身 家 安 全 3. 本 地 段 後 方 之 用 地 多 為 住 家 之 庫 房 日 常 用 水 水 井 水 池 化 糞 池 等 機 能 性 用 地, 況 且 並 非 公 設 用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如 予 以 徵 收, 將 造 成 住 家 生 活 上 的 不 方 便 規 劃 修 復 原 既 有 之 道 路, 以 開 闢 通 往 正 在 開 發 之 竹 南 科 學 援 區 聯 外 道 路, 聯 絡 竹 南 鎮 及 頭 份 鎮, 建 立 綿 密 之 交 通 網, 繁 榮 縣 境 依 本 縣 100 年 1 月 24 日 第 228 次 會 議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決 議 : 未 便 採 納 理 由 : 1. 建 議 事 項 與 本 次 奉 行 政 院 長 劃 地 還 農 之 政 策 指 示 個 案 變 更 內 容 無 直 接 相 關 2. 該 段 道 路 之 拓 寬 係 考 量 路 線 周 邊 建 物 密 集 程 度, 部 分 路 段 採 單 面 拓 寬 方 式 辦 理 依 本 縣 100 年 1 月 24 日 第 228 次 會 議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決 議 : 未 便 採 納 理 由 : 1. 建 議 事 項 與 本 次 奉 行 政 院 長 劃 地 還 農 之 政 策 指 示 個 案 變 更 內 容 無 直 接 相 關 2. 計 畫 道 路 1-11( 仁 愛 路 ) 拓 寬 為 12M 道 路 係 考 量 特 定 區 開 發 後 地 區 交 通 聯 絡 需 求 規 劃, 並 於 民 國 97 年 1 月 本 特 定 區 原 計 畫 公 開 展 覽 方 案 業 已 劃 設 在 案, 且 現 況 大 部 分 已 執 行 拓 寬 完 成 3. 有 關 大 埔 圳 整 治 美 化 建 議 事 項 轉 請 相 關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單 位 參 辦 4. 本 案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 剔 除 區 段 徵 收 區 ) 劃 設 原 則 : 大 致 以 既 有 聚 落 及 甲 種 建 築 用 地 劃 設 既 有 建 物 密 集 及 已 編 定 為 可 建 築 用 地 之 地 區, 在 不 妨 礙 都 市 計 畫 及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原 則 下, 建 議 不 納 入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且 本 件 涉 及 細 部 計 畫 交 通 道 路 系 統 劃 設, 考 量 前 開 規 劃 原 則 及 道 路 系 統 完 整 性, 未 便 採 納 依 本 縣 100 年 1 月 24 日 第 228 次 會 議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決 議 : 未 便 採 納 理 由 : 1. 建 議 事 項 與 本 次 奉 行 政 院 長 劃 地 還 農 之 政 策 指 示 個 案 變 更 內 容 無 直 接 相 關 2. 計 畫 區 邊 界 已 規 劃 7M 計 畫 道 路 ( 原 農 五 路 拓 寬 ) 及 15M 文 化 街 作 為 竹 南 頭 份 地 區 連 絡 道 路, 聯 外 交 通 動 線 完 備 3. 現 況 地 形 高 差 大, 且 沿 路 並 無 現 有 密 集 聚 落, 交 通 需 求 不 大 4. 有 關 現 有 農 路 保 留 及 重 建 建 議 事 項 轉 請 相 關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單 位 參 辦 ( 現 有 農 路 龜 裂 位 置, 經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勘 查 已 於 修 復 完 成 ) 本 案 陳 情 人 已 列 席 說 明, 因 非 屬 主 要 計 畫 變 更 事 項, 轉 請 縣 府 參 處 本 案 陳 情 人 已 列 席 說 明, 有 關 建 議 事 項 2, 同 意 依 縣 府 初 步 處 理 建 議 意 見 辦 理 ; 其 餘 非 屬 主 要 計 畫 變 更 部 分, 轉 請 縣 府 參 處 本 案 同 意 依 縣 府 初 步 處 理 建 議 意 見 辦 理 40

41 編 號 陳 情 人 及 建 議 位 置 逕 4 大 埔 自 救 會 ( 元 貞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 建 議 事 項 陳 情 理 由 縣 府 初 步 處 理 建 議 意 見 本 會 決 議 一 懇 請 鈞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於 審 議 本 案 主 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 時, 審 慎 考 量 柯 成 福 之 訴 求 : ( 一 )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1020 地 號 之 建 地 原 位 置 保 留, 除 以 柯 成 福 先 生 所 持 有 之 二 分 之 一 部 分 (539.50m2) 原 建 地 保 留 外, 剩 餘 建 地 以 柯 成 福 先 生 徵 收 前 原 有 農 地 面 積 共 m2(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地 號 等 六 筆 農 地 ), 以 以 地 易 地 之 方 式 買 回 ( 二 )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1020 地 號 土 地 上 之 建 物 (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地 號 建 築 改 良 物, 如 苗 栗 縣 竹 科 竹 南 基 地 周 邊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地 上 物 查 估 歸 戶 清 冊 所 示 ) 原 位 置 保 留 即 柯 成 福 先 生 所 持 有 之 二 分 之 一 建 物 部 分, 以 買 回 之 方 式 保 留 原 建 物 ; 剩 餘 二 分 之 一 建 物 之 持 分 ( 即 原 由 郭 淑 莉 所 持 分 之 二 分 之 一 建 物 所 有 權 ), 柯 成 福 先 生 願 繳 納 差 額 費 用 予 苗 栗 縣 政 府, 實 際 買 受 剩 餘 二 分 之 一 建 物 之 所 有 權 此 部 份 應 仍 在 吳 敦 義 院 長 指 示 專 案 讓 售 的 範 圍, 並 無 逾 越 ( 三 ) 吳 敦 義 院 長 既 已 提 出 房 屋 基 地 採 原 位 置 保 留, 耕 地 農 地 將 集 中 劃 設 之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案, 柯 成 福 先 生 為 大 埔 自 救 會 之 會 員, 自 應 一 體 適 用 吳 院 長 提 出 之 方 案 苗 栗 縣 政 府 雖 已 核 准 柯 成 福 之 抵 價 地 申 請, 惟 現 行 都 市 計 畫 及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法 令 繁 雜, 人 民 時 常 於 接 受 徵 收 通 知 時, 始 得 知 即 將 喪 失 賴 以 維 生 之 房 地, 在 焦 急 急 促 不 安 的 情 緒 及 資 訊 不 對 等 不 諳 法 令 的 情 況 下, 僅 能 無 計 可 施 地 按 照 公 文 上 所 載 事 項 申 請 抵 價 地, 惟 抵 價 地 之 申 請 並 非 出 於 當 事 人 之 真 意, 柯 成 福 並 非 欣 然 接 受 抵 價 地 申 請 方 案, 此 僅 是 萬 不 得 已 之 下 的 選 擇 柯 成 福 雖 曾 申 請 抵 價 地 並 提 起 訴 願, 惟 從 訴 願 書 內 容 來 看 其 是 以 區 段 徵 收 程 序 違 法 及 補 償 費 等 種 種 問 題 提 起 訴 願 ( 附 件 1), 並 未 聲 明 其 是 針 對 抵 價 地 駁 回 處 分 提 起 訴 願, 且 在 鈞 部 於 99 年 2 月 10 日 以 台 內 訴 字 第 號 函 ( 附 件 2) 通 知 柯 成 福 補 正 資 料 後, 柯 成 福 即 未 再 補 正 及 回 應, 惟 鈞 部 卻 逕 將 上 開 訴 願 視 為 對 抵 價 地 駁 回 之 訴 願, 做 成 抵 價 地 駁 回 處 分 撤 銷 之 訴 願 決 定 ( 附 件 3), 苗 栗 縣 政 府 隨 後 於 99 年 7 月 6 日 亦 以 府 地 權 字 第 號 函 ( 附 件 4) 逕 予 核 准 柯 成 福 之 抵 價 地 申 請 柯 成 福 不 諳 法 令 申 領 抵 價 地 在 先, 鈞 部 及 苗 栗 縣 政 府 逕 將 柯 成 福 之 訴 願 書 視 為 對 抵 價 地 駁 回 處 分 之 訴 願, 而 逕 為 核 准 抵 價 地 在 後, 再 再 顯 示 抵 價 地 之 申 請 並 非 當 事 人 柯 成 福 欣 然 接 收 之 方 案, 此 僅 是 迫 不 得 已 之 下 的 選 擇 ( 四 ) 吳 敦 義 院 長 既 已 提 出 房 屋 基 地 採 原 位 置 保 留, 耕 地 農 地 將 集 中 劃 設 之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案, 柯 成 福 先 生 為 大 埔 自 救 會 之 會 員, 自 應 一 體 適 用 吳 院 長 提 出 之 方 案 確 保 物 之 使 用 效 用 最 大 化 乃 我 國 私 法 立 法 政 策 之 一, 表 現 在 法 律 上 為 盡 量 避 免 建 築 物 價 值 之 破 壞, 若 僅 給 予 二 分 之 一 之 房 屋 建 物 保 留, 將 與 我 國 私 法 重 視 保 留 原 物 使 其 達 最 大 效 用 之 特 性 相 違 背 柯 成 福 41 依 本 縣 100 年 1 月 24 日 第 228 次 會 議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決 議 : 未 便 採 納 1. 建 議 事 項 一 有 關 轉 述 柯 成 福 訴 求 意 見, 依 本 縣 100 年 1 月 24 日 第 228 次 會 議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決 議 未 便 採 納, 理 由 :1. 本 案 規 劃 農 業 區 辦 理 專 案 讓 售 對 象, 係 以 原 表 達 堅 持 務 農, 並 向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之 土 地 主 及 其 持 有 土 地 範 圍, 並 依 行 政 院 99 年 8 月 17 日 指 示 未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申 領 抵 價 地 者, 其 所 有 之 原 建 物 及 基 地 同 意 原 位 置 保 留, 基 地 部 分 辦 理 專 案 讓 售, 故 已 申 領 抵 價 地 及 建 物 補 償 費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應 按 原 法 定 程 序 續 辦 2. 另 依 本 次 辦 理 個 案 變 更 依 據 內 政 部 99 年 9 月 15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轉 同 年 9 月 2 日 邀 集 自 救 會 地 主 協 商 結 論 ( 三 ), 建 請 柯 成 福 先 生 協 調 另 一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申 請 原 位 置 保 留 後, 縣 府 會 專 案 簽 報, 故 尚 請 依 決 議 辦 理 後 再 議 3. 有 關 本 案 農 業 區 專 案 讓 售 後 續 讓 售 區 位 及 面 積 等 事 宜, 轉 請 地 政 處 參 辦 2. 建 議 事 項 二 : 依 內 政 部 99 年 9 月 15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送 該 部 99 年 9 月 2 日 與 地 主 協 調 取 得 農 業 區 劃 設 共 識 之 方 案 決 議 : 該 陳 情 大 埔 段 地 號 土 地 ( 面 積 17m2), 請 考 量 不 拆 除 保 留 建 物 之 可 行 性, 如 經 充 分 考 量 無 法 保 留, 則 依 法 給 予 補 償, 該 陳 情 建 物 係 因 仁 愛 路 目 前 依 都 市 計 畫 寬 度 12m 拓 寬, 突 出 約 1.57m, 然 考 量 仁 愛 路 計 畫 寬 度 12m 之 平 整 性 及 該 路 段 其 餘 建 物 均 已 配 合 拓 寬 將 建 物 門 面 拆 除 重 建 完 成 之 公 平 性, 仍 依 前 會 議 紀 錄 維 持 原 計 本 案 陳 情 人 已 列 席 說 明, 有 關 建 議 事 項 一 及 二, 同 意 依 縣 府 初 步 處 理 建 議 意 見 辦 理 ; 其 餘 非 屬 主 要 計 畫 變 更 部 分, 轉 請 縣 府 參 處

42 編 號 陳 情 人 及 建 議 位 置 建 議 事 項 陳 情 理 由 縣 府 初 步 處 理 建 議 意 見 本 會 決 議 為 大 埔 自 救 會 會 員, 本 不 願 接 受 抵 價 地 之 申 請, 其 既 因 不 諳 法 令, 在 迫 不 得 已 之 情 況 下 而 誤 為 申 請, 則 鈞 部 自 不 應 以 苗 栗 縣 政 府 已 核 准 其 抵 價 地 為 理 由, 而 認 其 不 適 用 吳 敦 義 房 屋 基 地 原 位 置 保 留 方 案 為 落 實 吳 敦 義 院 長 政 策 及 我 國 私 法 重 視 保 留 原 物 使 其 達 最 大 效 用 之 特 性, 懇 請 鈞 部 於 審 議 本 案 主 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 時, 再 次 審 酌 上 開 柯 成 福 之 訴 求, 將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1020 地 號 之 建 地 建 物 全 部 原 位 置 保 留 二 懇 請 鈞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於 審 議 本 案 主 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 時, 審 慎 考 量 朱 樹 之 訴 求 : ( 一 ) 吳 敦 義 院 長 既 已 提 出 房 屋 基 地 採 原 位 置 保 留, 耕 地 農 地 將 集 中 劃 設 之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案, 大 埔 自 救 會 會 員 位 於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內 之 房 屋 及 土 地 自 應 一 體 適 用 上 開 方 案 苗 栗 縣 政 府 於 99 年 12 月 3 日 第 226 次 會 議 業 已 決 議 將 彭 秀 春 位 於 地 號 之 房 地 原 位 置 保 留, 爰 予 調 整 為 特 殊 截 角, 當 事 人 除 對 苗 栗 縣 政 府 此 項 決 議 不 勝 感 禱 外, 亦 請 鈞 部 於 本 案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時 維 持 讓 彭 秀 春 位 於 地 號 房 地 原 位 置 保 留 之 決 議 ( 二 ) 朱 樹 位 於 竹 南 鎮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地 號 ( 以 下 稱 地 號,17m2) 之 土 地, 位 於 現 行 計 畫 規 劃 之 計 畫 道 路 截 角 範 圍 內 ( 參 照 主 要 計 畫 附 件 三 附 圖 4) 若 依 現 行 計 畫 規 劃 道 路, 將 造 成 位 於 地 號 土 地 上 之 建 物 一 部 分 遭 致 拆 除 之 情 形 ; 由 於 被 拆 除 之 部 分 為 房 屋 主 要 建 築 支 柱, 若 逕 予 拆 除, 將 使 得 上 開 全 部 房 屋 也 無 法 存 在 依 目 前 地 號 之 現 場 實 際 情 況 來 看, 上 開 建 物 之 存 在 並 不 會 影 響 車 輛 之 轉 彎, 於 交 通 安 全 之 影 響 無 虞 ( 附 件 5) 朱 樹 位 於 地 號 之 土 地 與 彭 秀 春 位 於 竹 南 鎮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地 號 之 情 形 既 具 類 似 性, 朱 樹 上 開 建 物 之 轉 彎 空 間 較 彭 秀 春 位 於 地 號 之 建 物 轉 彎 空 間 更 大, 請 鈞 部 於 審 議 本 案 主 要 計 畫 與 細 部 計 畫 時, 考 量 吳 敦 義 院 長 房 屋 基 地 原 位 置 保 留 政 策, 並 依 憲 法 第 7 條 平 等 原 則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6 條 行 政 行 為,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為 差 別 待 遇 之 規 定, 因 苗 栗 縣 政 府 99 年 12 月 3 日 第 226 次 會 議 業 已 決 議 將 彭 秀 春 位 於 地 號 建 地 房 屋 調 整 為 特 殊 截 角, 依 相 同 事 件 應 為 相 同 處 理, 懇 請 鈞 部 相 同 辦 理 朱 樹 位 於 地 號 之 土 地, 將 其 調 整 為 特 殊 截 角, 予 以 房 屋 建 物 原 位 置 保 留, 鐵 皮 搭 蓋 部 分 朱 樹 同 意 自 動 拆 除, 不 領 補 償 費, 但 請 鈞 部 保 留 涉 及 屬 建 物 安 全 的 樑 柱 切 角 部 分, 俾 能 落 實 我 國 私 法 重 視 保 留 原 物 使 其 達 最 大 效 用 之 特 性 三 鈞 部 於 99 年 9 月 2 日 研 商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暨 週 邊 地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及 區 段 徵 收 可 行 性 溝 通 協 商 會 議 ( 七 ) 以 民 國 100 年 3 月 完 成 土 地 接 管 與 自 救 會 達 成 協 商 結 論 ( 參 照 主 要 計 畫 附 件 三 ), 惟 主 要 計 畫 5-2 參 之 實 施 進 度 卻 稱 民 國 100 年 6 月 讓 售 完 畢, 同 年 12 月 完 成 土 地 點 交 完 畢 請 鈞 部 體 諒 農 民 因 區 段 徵 收 而 導 致 家 園 不 安 定 之 心 情, 及 42 畫, 並 轉 請 後 續 工 程 執 行 單 位 參 辦 3. 建 議 事 項 三 依 本 縣 100 年 1 月 24 日 第 228 次 會 議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決 議 未 便 採 納, 理 由 : 無 涉 都 市 計 畫 範 疇, 不 予 討 論, 有 關 本 案 農 業 區 專 案 讓 售 後 續 讓 售 區 位 及 面 積 等 資 料 及 辦 理 事 宜, 轉 請 地 政 處 參 辦 4. 建 議 事 項 四 依 本 縣 100 年 1 月 24 日 第 228 次 會 議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決 議 未 便 採 納, 理 由 : 灌 溉 溝 渠 之 劃 設 係 按 內 政 部 99 年 9 月 15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送 該 部 99 年 9 月 2 日 與 地 主 協 調 取 得 農 業 區 劃 設 共 識 之 方 案, 並 考 量 後 續 專 案 讓 售 土 地 之 方 整, 儘 量 配 合 現 有 農 路 直 線 劃 設, 且 現 行 規 劃 內 容 並 不 影 響 既 有 農 路 之 使 用 及 保 留 5. 建 議 事 項 五, 本 案 農 業 區 ( 專 案 讓 售 )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之 使 用, 已 於 細 部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規 範 相 關 規 定 6. 建 議 事 項 六 係 向 內 政 部 請 求 事 項, 且 無 涉 都 市 計 畫 範 疇, 不 予 討 論, 轉 請 地 政 處 及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單 位 處 理 參 辦

43 編 號 陳 情 人 及 建 議 位 置 逕 5 黃 進 發 等 5 人 土 地 標 示 : 大 埔 段 中 大 埔 小 段 1015 地 號 建 議 事 項 陳 情 理 由 縣 府 初 步 處 理 建 議 意 見 本 會 決 議 亟 需 農 耕 維 持 生 計 之 困 境, 仍 依 前 開 會 議 結 論, 於 本 案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時 做 出 請 苗 栗 縣 政 府 儘 量 於 民 國 100 年 3 月 完 成 土 地 點 交 之 程 序 之 決 議, 俾 能 督 促 苗 栗 縣 政 府 盡 快 完 成 土 地 點 交, 以 利 農 民 可 以 進 行 第 一 期 稻 作 春 耕, 使 本 案 早 日 塵 埃 落 定 若 未 能 於 100 年 3 月 完 成 土 地 點 交 程 序, 也 請 苗 栗 縣 政 府 至 少 於 上 開 期 間 內 先 移 轉 土 地 之 占 有 予 農 民, 以 利 農 民 先 行 整 地, 準 備 明 年 第 一 期 稻 作, 盡 速 完 成 土 地 點 交 之 程 序, 以 保 障 農 民 之 權 益 四 細 部 計 畫 圖 3-2 變 更 內 容 示 意 圖 變 更 園 區 事 業 專 用 區 為 農 業 區 ( 專 案 讓 售 ) 咖 啡 色 區 塊, 設 有 灌 溝 3 灌 溝 4, 惟 目 前 灌 溝 3 灌 溝 4 之 規 劃, 與 現 況 道 路 不 符, 將 不 當 地 切 割 原 設 農 地, 影 響 原 有 生 活 機 能 請 鈞 部 於 審 議 本 案 細 部 計 畫 時, 沿 陳 秀 琴 陳 文 彬 住 宅 劃 設 道 路, 依 附 圖 1 現 況 做 灌 溝 3 灌 溝 4 之 規 劃 設 置, 變 更 M 道 路 東 側 4 米 道 路 旁 之 劃 設 方 式 及 表 4-3 細 部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明 細 表 農 業 區 灌 溝 用 地 位 置, 以 免 擾 民 並 額 外 花 費 不 必 要 之 費 用 請 鈞 部 於 本 案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時 做 出 明 確 決 議, 使 委 託 人 大 埔 自 救 會 居 民 早 日 安 心 五 又 苗 栗 縣 都 委 會 雖 已 將 陳 情 人 等 專 案 讓 售 之 農 地 作 隔 離 綠 帶 使 用, 未 來 不 得 再 變 更 使 用 分 區, 此 一 部 份 陳 情 人 等 固 無 意 見 惟 當 時 吳 敦 義 院 長 及 林 中 森 秘 書 長 均 允 諾 陳 情 人 原 區 段 徵 收 前 之 農 地, 如 依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及 相 關 子 法 仍 保 有 興 建 農 舍 之 權 利, 專 案 讓 售 後 之 農 地 亦 應 保 留, 如 已 興 建 農 舍, 自 亦 註 記 不 得 興 建 農 舍 此 部 分 亦 請 鈞 部 納 為 決 議 附 帶 條 件 六 懇 請 鈞 部 督 促 苗 栗 縣 政 府 為 下 開 當 事 人 之 訴 求 : 1. 劃 出 農 地 細 圖 ( 土 地 地 籍 圖 ) 包 括 供 水 系 統 排 水 系 統 農 路 2. 農 地 裏 的 磚 塊 石 頭 瓦 片 等 雜 物 要 清 除 乾 淨, 後 填 入 原 有 有 機 農 沃 土 3. 做 好 家 庭 廢 水 排 水 系 統 4. 現 存 之 道 路 予 以 保 留 劃 設, 如 陳 文 彬 住 宅 旁 土 地 公 前 的 既 有 道 路 由 苗 栗 縣 政 府 釋 地 予 以 保 留 一 本 人 黃 進 發 黃 添 發 黃 盟 棋 黃 盟 凱 黃 佳 儀 地 號 1015, 於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申 請 原 地 保 留 在 案, 然 於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縣 府 發 文 號 函 駁 回 辦 理, 在 考 量 苗 栗 地 區 持 續 繁 榮 發 展, 亦 也 配 合 辦 理 拆 遷 在 案 二 聯 合 報 於 99 年 報 載 政 府 對 大 埔 開 發 案, 抗 爭 地 主 採 建 物 原 地 保 留, 農 田 集 中 規 劃 三 今 悉, 黃 福 記 農 田 保 留 於 原 建 物 旁 之 規 劃 ( 為 本 人 拆 遷 土 地 及 黃 福 記 告 知 ), 因 雙 方 站 不 同 立 場 而 致 他 保 留, 本 人 拆 遷, 讓 本 人 覺 得 為 什 麼 遵 守 政 府 法 令 配 合 徵 收 之 居 民 (98%) 吃 虧, 抗 爭 者 (2%) 可 獲 得 利 益 呢?( 原 地 保 留, 更 能 獲 得 完 整 的 土 地 ) 四 建 請 各 主 辦 機 關 能 考 量 多 數 人 觀 感, 鑒 核 該 開 發 案 之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以 匡 民 心 五 請 准 1015 地 號 參 與 配 地 依 本 縣 100 年 1 月 24 日 第 228 次 會 議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決 議 : 未 便 採 納 理 由 : 1. 本 特 定 區 計 畫 係 經 本 府 98 年 12 月 30 日 府 商 都 字 第 號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在 案, 後 因 應 大 埔 自 救 會 等 未 申 領 抵 價 地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23 人 ) 繼 續 務 農 訴 求, 並 奉 行 政 院 長 劃 地 還 農 之 政 策 指 示 : 建 物 及 基 地 採 原 位 置 保 留 ; 集 中 劃 設 農 用 土 地, 按 其 原 有 農 地 面 積 以 專 案 讓 售 方 式 辦 理, 並 已 於 99 年 9 月 2 日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地 本 案 陳 情 人 已 列 席 說 明, 有 關 本 主 要 計 畫 案 均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辦 理, 至 於 區 段 徵 收 配 地 之 陳 情 意 見, 轉 請 縣 府 參 處 43

珠海市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

珠海市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 八 届 人 大 六 次 会 议 文 件 (9) 珠 海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与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2016 年 1 月 18 日 在 珠 海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上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周 昌 各 位 代 表 :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现 报 告 珠 海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More information

收 和 非 税 收 入 占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68.8% 和 31.2%, 其 中 税 收 收 入 197.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2%, 非 税 收 入 89.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2.3% 2.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2015 年

收 和 非 税 收 入 占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68.8% 和 31.2%, 其 中 税 收 收 入 197.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2%, 非 税 收 入 89.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2.3% 2.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2015 年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2016 年 1 月 21 日 在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上 财 政 局 局 长 林 凯 各 位 代 表 : 我 受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向 大 会 报 告 我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请 予 审 议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学习小组.doc

Microsoft Word - 学习小组.doc 目 录 第 一 学 习 小 组 1 学 习 促 发 展 创 新 赢 未 来 万 团 1 2 关 于 施 工 项 目 分 包 风 险 及 防 控 的 思 考 周 滨 5 3 关 于 商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素 质 的 思 考 郭 辉 11 4 浅 谈 商 务 人 员 加 快 能 力 建 设 步 伐 必 要 性 胡 家 刚 18 5 结 合 公 司 转 型 升 级 的 一 点 感 悟 杨 帆 21

More information

咨 询 服 务 王 国 平 应 邀 赴 湖 北 武 汉 蕲 春 武 穴 麻 城, 福 建 尤 溪, 浙 江 横 店 慈 溪 等 地 调 研 当 地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3 月 份 以 来, 浙 江 省 城 市 治 理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王 国 平 先 后 受 湖 北 武 汉 蕲 春 武

咨 询 服 务 王 国 平 应 邀 赴 湖 北 武 汉 蕲 春 武 穴 麻 城, 福 建 尤 溪, 浙 江 横 店 慈 溪 等 地 调 研 当 地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3 月 份 以 来, 浙 江 省 城 市 治 理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王 国 平 先 后 受 湖 北 武 汉 蕲 春 武 浙 江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浙 江 省 城 市 治 理 研 究 中 心 Center for Urban Governance Studies 工 作 简 报 第 2 期 ( 总 第 12 期 )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 期 导 读 王 国 平 应 邀 赴 湖 北 武 汉 蕲 春 武 穴 麻 城, 福 建 尤 溪 连 城, 浙 江 横 店 慈 溪 等 地

More information

( 总 第 143 期 ) ( 月 刊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5 年 6 月 18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东 莞 市 房 屋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东 府 令 第 144 号 ) 1 关 于 下 达 东 莞 市 2015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42 号 ) 6 关 于 引 导 民 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月排编终.doc

Microsoft Word - 6月排编终.doc 省 内 外 交 通 科 技 信 息 2015 年 1 至 5 月 山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完 成 情 况 1. 山 东 省 沿 海 港 口 货 物 吞 吐 量 突 破 5.5 亿 吨 2015 年 1 至 5 月, 山 东 省 沿 海 港 口 货 物 吞 吐 量 累 计 完 成 5.5 亿 吨, 同 比 增 长 2.57%, 增 速 较 今 年 1 至 4 月 份 下 降 0.6 个 百 分 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节 关 于 本 报 告... 3 第 二 节 董 事 长 致 辞... 4 第 三 节 企 业 简 介... 6 第 四 节 公 司 治 理... 8 第 五 节 荣 誉 表... 9 第 一 章 责 任 管 理... 10 第 一 节 责 任 理 念... 10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节 关 于 本 报 告... 3 第 二 节 董 事 长 致 辞... 4 第 三 节 企 业 简 介... 6 第 四 节 公 司 治 理... 8 第 五 节 荣 誉 表... 9 第 一 章 责 任 管 理... 10 第 一 节 责 任 理 念... 10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节 关 于 本 报 告... 3 第 二 节 董 事 长 致 辞... 4 第 三 节 企 业 简 介... 6 第 四 节 公 司 治 理... 8 第 五 节 荣 誉 表... 9 第 一 章 责 任 管 理... 10 第 一 节 责 任 理 念... 10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卷 首 语 33 33 国 家 铁 路 局 组 织 开 展 新 建 合 浦 至 湛 江 铁 路 项 目 评 审 广 州 枢 纽 东 北 货 车 外 绕 线 补 充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会 召 开 又 是 一 年 春 来 到 集 团 要 闻 01 01 02 03 朱 小 丹 省 长 与 中 国

卷 首 语 33 33 国 家 铁 路 局 组 织 开 展 新 建 合 浦 至 湛 江 铁 路 项 目 评 审 广 州 枢 纽 东 北 货 车 外 绕 线 补 充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会 召 开 又 是 一 年 春 来 到 集 团 要 闻 01 01 02 03 朱 小 丹 省 长 与 中 国 1 ( 总 38 期 朱小丹省长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盛光祖总经理举行会谈 徐少华常务副省长调研白云机场扩建工程 集团召开 2015 年度工作会议 广东省成为我国高铁运营第一大省 卷 首 语 33 33 国 家 铁 路 局 组 织 开 展 新 建 合 浦 至 湛 江 铁 路 项 目 评 审 广 州 枢 纽 东 北 货 车 外 绕 线 补 充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会 召 开 又 是 一 年 春 来 到

More information

厦 门, 一 座 充 满 活 力 的 城 市 作 为 改 革 开 放 窗 口 试 验 田 排 头 兵 的 经 济 特 区, 厦 门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得 到 了 中 央 领 导 的 高 度 重 视 和 大 力 支 持 改 革 开 放 的 总 设 计 师 邓 小 平 同 志 1984 年 2 月

厦 门, 一 座 充 满 活 力 的 城 市 作 为 改 革 开 放 窗 口 试 验 田 排 头 兵 的 经 济 特 区, 厦 门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得 到 了 中 央 领 导 的 高 度 重 视 和 大 力 支 持 改 革 开 放 的 总 设 计 师 邓 小 平 同 志 1984 年 2 月 美 丽 厦 门 战 略 规 划 2014 年 03 月 05 日 来 源 : 厦 门 日 报 前 言... 1 一 美 丽 厦 门 过 去 现 在... 3 ( 一 ) 美 丽 厦 门 的 过 去... 3 ( 二 ) 美 丽 厦 门 的 现 在... 6 ( 三 ) 美 丽 厦 门 的 内 涵... 7 ( 四 ) 美 丽 厦 门 的 挑 战... 8 ( 五 ) 美 丽 厦 门 的 机 遇...

More information

社 会 工 作 2013 年 第 3 期 社 会 政 策 公 有 制 属 性, 在 功 能 上 具 有 政 治 动 员 社 会 控 制 社 会 保 障 和 服 务 的 多 功 能 属 性 在 生 活 服 务 方 面, 自 给 自 足, 为 职 工 提 供 多 种 服 务, 除 了 承 担 自 身 的

社 会 工 作 2013 年 第 3 期 社 会 政 策 公 有 制 属 性, 在 功 能 上 具 有 政 治 动 员 社 会 控 制 社 会 保 障 和 服 务 的 多 功 能 属 性 在 生 活 服 务 方 面, 自 给 自 足, 为 职 工 提 供 多 种 服 务, 除 了 承 担 自 身 的 单位养老服务模式 背景 现状与未来趋势 李学斌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单位养老服务模式的历史背景及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制度的变迁 接着分析了 单位服务模式在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资金来源和服务输送方面的特点 并阐述了这一模式的优势和不 足 最后指出了这一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 以期为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 单位 养老服务模式 研究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828(2013)03-0093-07

More information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建 管 處 ) 高 雄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海 洋 局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公 所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區 處 林 廖 嘉 宏 涂 展 晟 莊 烈 權 黃 維 裕 陳 立 民 李 正 方 台 灣 電 力 股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建 管 處 ) 高 雄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海 洋 局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公 所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區 處 林 廖 嘉 宏 涂 展 晟 莊 烈 權 黃 維 裕 陳 立 民 李 正 方 台 灣 電 力 股 高 雄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104 年 3 月 27 日 第 44 次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30 分 二 地 點 : 高 雄 市 政 府 第 四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記 錄 : 蒲 茗 慧 四 出 席 委 員 : 陳 主 任 委 員 金 德 劉 副 主 任 委 員 曜 華 詹 委 員 達 穎 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61\322\245\334\251\312\262\247\271\332.doc)

(Microsoft Word - \261\322\245\334\251\312\262\247\271\332.doc) 启 示 性 异 梦 : 末 世 得 胜 的 教 会 本 文 整 理 自 美 国 堪 萨 斯 城 国 际 祷 告 殿 (IHOP) 毕 迈 可 牧 师 对 其 团 队 分 享 的 启 示 性 异 梦 2009/2/13 我 们 来 祷 告 : 父 啊, 我 们 奉 耶 稣 的 圣 名 求 祢 今 晚 用 祢 的 脸 光 照 我 们 的 灵, 给 我 们 活 的 知 识, 教 导 我 们, 奉 耶 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封面.ppt [唯讀]

Microsoft PowerPoint - 封面.ppt [唯讀] 擬定新竹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 - 期末報告(修訂本) 第四章 相關意見蒐集彙整 新竹縣近年發展快速 為臺灣地區極具開發優勢與潛力之地區 同時蘊含豐富 之自然與人文景觀資源 未來如何透過區域計畫於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中取得平 衡 維持環境永續發展 成為空間規劃之重要課題 為發揮地方自治精神 落實計 畫引導新竹縣發展藍圖 本計畫透過地方意見領袖訪談 舉辦專家學者座談會 公 告徵求意見及民眾座談會等方式

More information

广州战略规划研究报告_最终2.PDF

广州战略规划研究报告_最终2.PDF 4 01. 39 1 2 1999 60 3 500 30 50% 30 50 1000 / 1364 / 3 / 2000 / 0.27 1990 20 1999 343.53 49 40 10% 6 1. 1999 1000 2000 GDP 66% 9.35 546 14% 02. 2000 2000 6 2000/8/3 46881 5 139% 10 1.8 2 / 6 20 4 7 20

More information

要 闻 简 讯 两 部 委 启 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日 前,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通 运 输 部 联 合 印 发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简 称 行 动 计 划 ) 行 动 计 划 指 出

要 闻 简 讯 两 部 委 启 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日 前,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通 运 输 部 联 合 印 发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 简 称 行 动 计 划 ) 行 动 计 划 指 出 科 技 简 报 第 5 期 ( 总 第 430 期 ) 中 交 第 一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与 信 息 化 部 主 办 2016 年 5 月 31 日 本 期 内 容 提 要 两 部 委 启 动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戴 东 昌 中 国 将 推 动 交 通 用 能 绿 色 革 命 中 国 交 建 南 部 美 洲 区 域

More information

勞 工 公 告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並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一 日 生 效... 29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創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勞 工 公 告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並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一 日 生 效... 29 修 正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創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夏 字 第 4 期 目 次 專 載 政 令 教 育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274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这 里 曾 经 是 日 本 最 美 的 茅 草 村 落 富 士 仙 峰 和 神 秘 的 森 林 青 木 原 树 海 在 富 士 西 湖,21 世 纪 的 茅 草 屋 治 愈 的 里 根 场 复 活 了 里 根 根 场 是 一 座 展 现 日 本 富 士 地 区 生 活 风 貌 的 茅 草 屋 聚 落

这 里 曾 经 是 日 本 最 美 的 茅 草 村 落 富 士 仙 峰 和 神 秘 的 森 林 青 木 原 树 海 在 富 士 西 湖,21 世 纪 的 茅 草 屋 治 愈 的 里 根 场 复 活 了 里 根 根 场 是 一 座 展 现 日 本 富 士 地 区 生 活 风 貌 的 茅 草 屋 聚 落 2016 日 本 富 士 山 马 拉 松 3 晚 4 日 ( 等 待 确 认 ) 此 行 程 信 息 出 发 日 期 为 :2016-11-25 行 程 编 号 :GZH0252SK1611250401 第 1 天 北 京 - 东 京 客 人 自 行 搭 乘 航 班 前 往 日 本 东 京 中 国 东 京 羽 田 机 场 13:00 专 车 到 机 场 接 机 ( 接 机 时 间 地 点 以 推 荐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宁 波 市 六 区 房 地 产 市 场 月 报 2013 年 5 月 2013.05.01-2013.5.31 目 录 2013 年 5 月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回 顾 2013 年 5 月 宁 波 市 土 地 挂 牌 出 让 和 成 交 信 息 2013 年 5 月 宁 波 市 重 点 土 地 成 交 信 息 2013 年 5 月 宁 波 市 六 区 住 宅 市 场 分 析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北京交通对策

北京交通对策 1 2 3 2000-2002 2010 2020 1 4 5 6 2 7 8 3 9 10 2002 2003 4,,, 2003 9-11 2003 12 42 2004 1 2004 1 2 3 1.1 1 1 9-10% 30000 25000 20000 1996-2002 GDP 15044 28449 15000 10000 5000 0 2953 GDP 10261 6804

More information

( 三 ) 新 住 民 照 顧 與 服 務 51 ( 四 ) 豐 富 多 元 文 藝 生 活 52 ( 五 ) 提 升 閱 讀 服 務 品 質 54 ( 六 ) 舉 辦 年 度 重 大 活 動 56 ( 七 ) 形 塑 新 北 觀 光 特 色 58 五 推 廣 全 民 運 動, 落 實 在 地 就

( 三 ) 新 住 民 照 顧 與 服 務 51 ( 四 ) 豐 富 多 元 文 藝 生 活 52 ( 五 ) 提 升 閱 讀 服 務 品 質 54 ( 六 ) 舉 辦 年 度 重 大 活 動 56 ( 七 ) 形 塑 新 北 觀 光 特 色 58 五 推 廣 全 民 運 動, 落 實 在 地 就 新 北 市 政 府 施 政 情 形 書 面 報 告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市 府 十 大 施 政 主 軸 近 期 重 要 施 政 概 況 3 一 打 造 便 捷 交 通, 友 善 人 本 環 境 3 ( 一 ) 建 構 軌 道 運 輸 路 網 3 ( 二 ) 拓 展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6 ( 三 ) 完 善 地 區 道 路 路 網 7 ( 四 ) 推 動 人 本 交 通 環 境 13 二

More information

一、前言

一、前言 龙 岗 中 心 地 区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与 行 动 行 动 手 册.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 项 目 编 制 单 位 : 龙 岗 中 心 地 区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与 行 动 深 圳 市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龙 岗 管 理 局 中 国 城 市 设 计 研 究 院 城 市 设 计 证 书 : [ 建 ] 城 规 编 ( 甲 ) 第 (8) 编 制 时

More information

广 东 东 莞 虎 门 镇 服 装 服 饰 产 业 集 群 年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创 新 虎 门 责 任 发 展 魅 力 虎 门 1 /

广 东 东 莞 虎 门 镇 服 装 服 饰 产 业 集 群 年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创 新 虎 门 责 任 发 展 魅 力 虎 门 1 / 报 告 说 明 本 报 告 是 中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虎 门 镇 纺 织 产 业 集 群 发 布 的 第 二 份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报 告 系 统 披 露 了 虎 门 镇 推 进 集 群 内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的 实 践 和 绩 效 我 们 希 望 藉 此 报 告, 更 好 地 总 结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建 设 成 果, 指 导 未 来 工

More information

% % ,

% % , 1958 12013 12 31 2013 51 11 18 6 14 201120122013 12 31 3,409.662,693.542,923.49 162.61198.05236.27 2011 20122013 12 31 1,762.43 2,937.624,237.94 2013 12 31 8,219.09 99 2013 12 31 726 26.4% 2013 18.021.7%2013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A8 A9 A18 A19 (43) 1 2 51 222 A7 A1 A8A9A19 A2~A6 A10A11A15A16A20A21 3 A8A9A18A19 A7 A1 A2~A6 A10A11A15A16A20A21 4 宅 5 6 7 8 A8A9A18A19 A7 A1 A2~A6 A10A11A15A16A20A21 9 10 11 12 A8A9A18A19 A7 A1 A2~A6

More information

道 路 工 程 四 川 省 绵 竹 至 茂 县 公 路 某 滑 坡 抗 滑 桩 设 计 凌 立 鑫 ( 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210017) 摘 要 文 章 以 四 川 省 绵 竹 至 茂 县 公 路 茂 县 段 一 期 工 程 K54+890~K54+940 段 路

道 路 工 程 四 川 省 绵 竹 至 茂 县 公 路 某 滑 坡 抗 滑 桩 设 计 凌 立 鑫 ( 苏 交 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210017) 摘 要 文 章 以 四 川 省 绵 竹 至 茂 县 公 路 茂 县 段 一 期 工 程 K54+890~K54+940 段 路 目 次 道 路 工 程 四 川 省 绵 竹 至 茂 县 公 路 某 滑 坡 抗 滑 桩 设 计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凌 立 鑫 (2) 固 化 粉 煤 灰 在 道 桥 工 程 中 的 应 用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陈 锋 平 (5) 生 态 防 护 技 术 在 路 基 边 坡 防 护 施 工 中 的 应 用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号 李 灿 明 (8) 桥 隧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规 划 概 况... 1 1.1 工 作 背 景... 1 1.2 规 划 范 围 及 定 位... 1 1.3 规 划 概 述... 2 2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24 2.1 自 然 地 理 概 况... 24 2.2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26 2.3 水 资

目 录 1 规 划 概 况... 1 1.1 工 作 背 景... 1 1.2 规 划 范 围 及 定 位... 1 1.3 规 划 概 述... 2 2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24 2.1 自 然 地 理 概 况... 24 2.2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26 2.3 水 资 白 云 区 棠 涌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优 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征 求 意 见 稿 ) 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研 究 院 2015 年 7 月 目 录 1 规 划 概 况... 1 1.1 工 作 背 景... 1 1.2 规 划 范 围 及 定 位... 1 1.3 规 划 概 述... 2 2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24 2.1 自 然

More information

昆明城市增长边界规划研究报告

昆明城市增长边界规划研究报告 [ ] 141260 2014-FG-GH5 ... 1... 2... 2... 2... 2... 3... 4... 5... 6... 7... 7... 7... 7... 10... 14... 16... 16... 16... 16... 17... 17... 17... 18... 18... 18... 19... 20... 21... 21... 21... 21...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报告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报告 发 报 规 划 设 计 [2005]46 2009 [2005]46 2009 10 7 4 10 12 10 7 2005 2009 2007-2008 2009 12 1.... 1 1.1.... 2 1.1.1.... 2 1.1.2.... 2 1.1.3.... 4 1.2.... 4 1.2.1.... 4 1.2.2.... 11 1.3.... 14 1.3.1.... 14 1.3.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2排列與組合.doc

Microsoft Word - 2-2排列與組合.doc 2 2 排 列 與 組 合 ( 甲 ) 直 線 排 列 引 入 直 線 排 列 : 例 子 : 從 建 中 高 一 某 班 5 個 同 學 中, 選 出 3 人 排 成 一 列, 有 幾 種 排 法? 解 法 : A 5 個 同 學 以 ABCDE 表 示, 選 出 3 人 排 成 一 列, 我 們 將 這 個 過 程, 分 成 3 個 步 驟, 配 合 樹 狀 圖, 可 得 排 法 共 有 5 4

More information

主 題 uract.cpami.gov.tw APP STORE GOOGLE PALY QR 特 色 一 完 整 建 置 中 央 地 方 都 更 法 規, 註 記 法 規 索 引 快 速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129 300 特 色 二 解 釋 函 重 點 整 理, 讓 使 用 者 快 速 掌

主 題 uract.cpami.gov.tw APP STORE GOOGLE PALY QR 特 色 一 完 整 建 置 中 央 地 方 都 更 法 規, 註 記 法 規 索 引 快 速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129 300 特 色 二 解 釋 函 重 點 整 理, 讓 使 用 者 快 速 掌 都 市 更 新 簡 訊 2013/12 第 60 期 主 題 都 更 法 規 網 站 APP 上 線 本 基 金 會 協 助 營 建 署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會 研 究 發 展 部 主 任 張 志 湧 研 究 員 陳 恩 右 2013 12 129 300 法 規 APP 成 果 發 表 會 圓 滿 舉 辦 APP 2013 10 7 200 1 主 題 uract.cpami.gov.tw APP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部 分 城 镇 化 发 展 现 状 与 挑 战 5 城 镇 化 发 展 历 程 6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战 略 8 绿 色 低 碳 建 设 热 潮 9 第 二 部 分 城 镇 开 发 企 业 低 碳 实 践 及 最 佳 实 践 案 例 11 开 发 企 业 的 实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部 分 城 镇 化 发 展 现 状 与 挑 战 5 城 镇 化 发 展 历 程 6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战 略 8 绿 色 低 碳 建 设 热 潮 9 第 二 部 分 城 镇 开 发 企 业 低 碳 实 践 及 最 佳 实 践 案 例 11 开 发 企 业 的 实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部 分 城 镇 化 发 展 现 状 与 挑 战 5 城 镇 化 发 展 历 程 6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战 略 8 绿 色 低 碳 建 设 热 潮 9 第 二 部 分 城 镇 开 发 企 业 低 碳 实 践 及 最 佳 实 践 案 例 11 开 发 企 业 的 实 践 12 中 城 联 盟 的 探 索 13 最 佳 实 践 案 例 16 万 科 中 心 : 漂 浮

More information

102-15 東海大學行政會議紀錄

102-15        東海大學行政會議紀錄 103-03 東 海 大 學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十 時 十 分 地 點 : 第 一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均 冠 以 o 標 示 o 湯 銘 哲 o 蔡 禎 騰 o 巢 志 成 o 范 聖 興 o 陳 世 佳 o 郭 奇 正 o 呂 炳 寬 o 蔡 瑞 明 o 童 元 方 o 林 良 恭 o 王 立 志 o

More information

<BBAAC8F3D6C3B5D C4EAC9E7BBE1D4F0C8CEB1A8B8E65BCDF8C2E7B0E65D2D B8FCD0C22E706466>

<BBAAC8F3D6C3B5D C4EAC9E7BBE1D4F0C8CEB1A8B8E65BCDF8C2E7B0E65D2D B8FCD0C22E706466> 2013 2013 ISO26000 (CASS-CSR3.0)(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G4) 20131231 2646 (852) 2877 2330 www.crland.com.hk 04 06 16 20 23 32 43 52 57 64 2014 72 73 2013 2013 20122013 20122013 2013 4,849 32,594

More information

血 1 1995-1996 Hong Kong Cardiovascular Risk Factor Prevalence Study 2 6% 8% 66% 71% 34% 29% (International Hypertension Society of Guidelines) 3 (British Hypertension Society Guidelines) 4 1. 2. 2 3. 5 4.

More information

一 展 会 概 况 2016 年 6 月 14 日 -16 日, 由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和 上 海 国 际 展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主 办 的 2016( 第 十 一 届 ) 中 国 国 际 轨 道 交 通 展 览 会 (Rail+Metro China 201

一 展 会 概 况 2016 年 6 月 14 日 -16 日, 由 中 国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和 上 海 国 际 展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主 办 的 2016( 第 十 一 届 ) 中 国 国 际 轨 道 交 通 展 览 会 (Rail+Metro China 201 2016 中 国 国 际 轨 道 交 通 展 览 会 Rail+Metro China 2016 2016 中 国 国 际 隧 道 与 地 下 工 程 技 术 展 览 会 Tunnel China 2016 展 览 报 告 上 海 国 际 展 览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INTEX Shanghai Co., Ltd.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www.railmetrochina.com 一 展

More information

<3134D5E3BDADBDBBCDA8B7E2C3E6C4BFC2BC312E636472>

<3134D5E3BDADBDBBCDA8B7E2C3E6C4BFC2BC312E636472> 2014 4 204 4 金 清 港 大 桥 主 桥 总 体 设 计 潘 君 云 陈 志 敏 ( 台 州 市 交 通 勘 察 设 计 院 台 州 318000) [ 摘 要 ] 文 章 介 绍 了 台 州 市 金 清 港 大 桥 主 桥 的 技 术 标 准 桥 型 方 案 结 构 设 计 及 其 主 要 计 算 分 析 结 果 等 金 清 港 大 桥 跨 越 Ⅵ 级 航 道 金 清 港, 主 桥 桥

More information

Themegallery PowerTemplate

Themegallery PowerTemplate 第 三 章 环 境 与 食 品 原 料 第 一 节 水 与 食 品 原 料 第 二 节 土 壤 与 食 品 原 料 第 三 节 大 气 与 食 品 原 料 第 四 节 环 境 干 扰 与 食 品 原 料 第 五 节 动 物 福 利 与 食 品 原 料 第 一 节 水 与 食 品 原 料 一 水 资 源 与 水 污 染 ( 一 ) 水 资 源 概 述 水 资 源 : 广 义 上 所 有 水 体 的 总

More information

Chin J Hypertens, January 2010, Vol. 18 No. 1,140 ::1, ;:2 179 mm Hg ( ) mm Hg,, , 3, 140 mm Hg ( ) 90 mm Hg,,, 140/ 90

Chin J Hypertens, January 2010, Vol. 18 No. 1,140 ::1, ;:2 179 mm Hg ( ) mm Hg,, , 3, 140 mm Hg ( ) 90 mm Hg,,, 140/ 90 2010 1 18 1 Chin J Hypertens, January 2010, Vol. 18 No. 1 11 (2009 ),,, ( ),,, (), 11111,2 10 2, 2 11112,,, 5 min,,,,,, /,,, ( ), 1 2 min,,, 2 mm Hg, 0,,,, 1 ;,,, 112, ( ) ( 2 1 ), 113 ;, ( 1) 1, 2 1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1 釋義 3 公司資料 4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23 其他資料 31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審閱報告 33 中期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35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37 中期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40 中期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42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目 錄 1 釋義 3 公司資料 4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23 其他資料 31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審閱報告 33 中期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35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37 中期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40 中期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42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017 2017 6 30 2017 20172017 9 H www.hkexnews.hk www.bjucd.com 目 錄 1 釋義 3 公司資料 4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23 其他資料 31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審閱報告 33 中期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35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 37 中期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40 中期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42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H 1.00

More information

围手术期高血压患者管理专家共识

围手术期高血压患者管理专家共识 围 手 术 期 高 血 压 患 者 管 理 专 家 共 识 马 正 良, 王 天 龙, 王 东 信, 王 秀 丽, 王 国 林 ( 负 责 人 ), 王 海 云 ( 执 笔 人 ), 石 学 银, 李 金 宝, 余 剑 波, 张 卫, 祝 胜 美, 夏 中 元, 喻 文 军, 鲁 开 智, 薛 荣 亮 高 血 压 是 常 见 的 心 血 管 疾 病, 是 威 胁 中 老 年 人 健 康 的 主 要

More information

珠 干 部 培 训 知 识 读 本 2 20. 环 境 背 景 值 18 21. 环 境 指 示 物 19 22. 环 保 民 生 指 数 19 23.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20 24. 细 颗 粒 物 20 25. 污 染 减 排 21 26. 澳 大 利 亚 FILTER 污 水 处 理 2

珠 干 部 培 训 知 识 读 本 2 20. 环 境 背 景 值 18 21. 环 境 指 示 物 19 22. 环 保 民 生 指 数 19 23.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20 24. 细 颗 粒 物 20 25. 污 染 减 排 21 26. 澳 大 利 亚 FILTER 污 水 处 理 2 目 录 生 态 城 建 设 1. 生 态 城 1 2. 宜 居 城 2 3. 低 碳 城 4 4. 紧 凑 城 6 5. 城 总 体 规 划 7 6. 城 详 细 规 划 7 7. 城 主 义 7 8. 型 城 化 9 9. 城 规 划 控 制 线 9 10. 城 增 长 管 理 11 11. 城 增 长 边 界 12 12. 精 明 增 长 12 13. 包 容 性 增 长 13 14. 城 公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ADD7AEFCB3B0BCD2C0C0B8D5C3445FA5D25FA4CEB8D1B5AA E646F63>

<4D F736F F D DADD7AEFCB3B0BCD2C0C0B8D5C3445FA5D25FA4CEB8D1B5AA E646F63> 97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中 級 暨 中 高 級 考 試 模 擬 試 題 ( 甲 ) 筆 試 答 案 卷 ( 海 陸 腔 ) 請 考 生 務 必 閱 讀 考 試 說 明 後, 再 行 作 答 說 明 : 筆 試 題 目 卷, 分 做 五 種 題 型 : 第 一 種 係 音 標 測 驗, 第 二 種 係 詞 彙 測 驗, 第 三 種 係 文 義 測 驗, 第 四 種 係 篇 章 結 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80511出國報告(出版)

Microsoft Word - 980511出國報告(出版)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審 核 表 出 國 報 告 名 稱 : 日 本 韓 國 都 市 再 生 與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出 國 參 訪 出 國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名 稱 :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出 國 人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丁 育 群 等 5 人 局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出 國 期 間

More information

创 意 城 市 CREATIVE CITY 2 3

创 意 城 市 CREATIVE CITY 2 3 创 意 城 市 CREATIVE CITY 2 3 创 意 城 市 CREATIVE CITY 2 3 目录 10 TOP NEWS 热点 58 主题城市 P P 10 怪建筑 将受限制 12 有一种蓝 叫 APEC蓝 60 天山脚下的西部明珠 64 新 丝路 上的乌鲁木齐 1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受瞩目 解决方案 16 治霾策略惹争议 74 我们有好走路的城市吗 18 智慧发展 智能未来 76 中国的场所营造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目录 1 2 目 录 第 一 篇 植 物 学 实 验 实 验 1 植 物 细 胞 的 基 本 形 态 与 结 构 实 验 2 植 物 组 织 实 验 3 种 子 和 幼 苗 实 验 4 植 物 的 营 养 器 官 根 的 形 态 结 构 及 其 发 育 实 验 5 植 物 的 营 养 器 官 茎 的 形 态 结 构 及 其 发 育 实 验 6 植 物 的 营 养 器 官 叶 的 形 态 结 构 及 其 发

More information

常识:共10题,每题0.9分

常识:共10题,每题0.9分 第 一 章 资 料 分 析 综 述 一 2009 年 考 试 大 纲 资 料 分 析 主 要 考 查 应 试 者 对 各 种 形 式 的 文 字 图 形 表 格 等 资 料 的 综 合 理 解 与 分 析 加 工 的 能 力, 这 部 分 内 容 通 常 由 数 据 性 统 计 性 的 图 表 数 字 及 文 字 资 料 构 成 针 对 一 段 资 料 一 般 有 1~5 道 题, 应 试 者 需

More information

For the Connection 2013/14 Tencen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CHAIRMAN'S ADDRESS 领 导 人 的 话 连 接 一 切, 腾 讯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因 你 而 重 要 到 2014 年, 腾 讯 已 经 16 岁 了, 如 果 用 一 个 人 的 一 生 来 比 喻, 这 正 是 一 个

More information

I-1... II-1... III-1... IV-1... V-1 i

I-1... II-1... III-1... IV-1... V-1 i 17 FRANSHION PROPERTIES (CHINA) LIMITED 00817 15 64 65 66 88 2014 6 19 ... 1... 2... 15... 65... 66... I-1... II-1... III-1... IV-1... V-1 i ...2014 6 19 eipo...2014 6 24 11 30 (a) (b) eipo... 2014 6 2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物质结构导论E4.docx

Microsoft Word - 物质结构导论E4.docx 前 言 本 书 是 我 们 在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讲 授 物 质 结 构 课 程 所 编 的 讲 义 的 基 础 上 多 次 补 充 修 改 而 成 的 目 前, 用 量 子 理 论 处 理 原 子 分 子 和 固 体 的 结 果 已 能 根 据 微 观 粒 子 的 相 互 作 用 来 解 释 和 预 言 很 多 宏 观 上 所 能 观 察 到 的 规 律 因 此, 这 门 课 的 目

More information

Ko Yo Ecological Agrotech (Group) Limited 128,000, ,200,000 94,000,000 21,200,000 12,800, Pereire Tod (Asia) Limited 3234

Ko Yo Ecological Agrotech (Group) Limited 128,000, ,200,000 94,000,000 21,200,000 12,800, Pereire Tod (Asia) Limited 3234 Ko Yo Ecological Agrotech (Group) Limited 128,000,000 115,200,000 94,000,000 21,200,000 12,800,000 0.40 0.70 0.10 8042 Pereire Tod (Asia) Limited 32342C 0.701.0%0.005%0.002% 0.005% 1 2............ www.hkgem.com...

More information

文件编号022

文件编号022 022.53.00619 DRB200 2003 eac/dk 8/03 1 ... 3... 5...6 1.1... 6...9...10 2.1...10 2.2... 11 2.3...12 2.4...12 2.5...14 2.6...14...15 3.1...15 3.2...15 3.3...16...17...18...19...20...21...22 2 / 3 MSDS DRB200

More information

2

2 Carnival Grou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嘉 年 華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00996 (i) www.0996.com.hk 1 2 32 14.4% 2.6 26.8% 348,900 800,000 OK 126,000 350,000 3 40% 1,000Berjaya Leisure Berjaya Times Square 70%

More information

Capturing the Value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rough Organizational Agility

Capturing the Value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rough Organizational Agility 把 握 项 目 管 理 的 价 值 提 升 组 织 敏 捷 性 2015 敏 捷 性 构 架 每 天, 我 们 都 需 要 应 对 持 续 变 化 不 确 定 性 和 不 稳 定 情 况 然 而, 很 多 组 织 仍 然 只 为 可 预 测 的 情 况 制 定 计 划, 当 意 外 发 生 时 往 往 措 手 不 及 为 了 避 免 灾 难 性 后 果 的 发 生, 组 织 高 绩 效 组 织 应

More information

德國.瑞士~夢幻城堡少女峰情十天

德國.瑞士~夢幻城堡少女峰情十天 義 大 利 天 空 之 城 景 觀 米 其 林 餐 五 地 漁 村 羅 馬 假 期 9 天 那 段 輝 煌 歷 史 的 點 滴 ~ 引 領 我 前 往 探 奇 那 部 曾 牽 動 我 心 的 卡 通 片 段 ~ 在 夢 境 中 不 斷 出 現 繽 紛 多 彩 的 世 界 ~ 似 乎 過 於 夢 幻 千 百 年 的 工 藝 搭 著 現 代 時 尚 與 科 技 ~ 讓 人 過 於 迷 網 過 去 ~ 現

More information

無標題檔案-1

無標題檔案-1 今 年 是 世 界 地 球 日 40 周 年, 政 府 將 今 年 訂 為 節 能 減 碳 年, 行 政 院 特 地 整 合 各 部 會 成 立 節 能 減 碳 推 動 委 員 會, 以 10 個 標 竿 計 畫 包 括 能 源 產 業 運 輸 住 商 研 發 等 部 門 所 組 織 的 執 行 總 計 畫, 並 推 出 從 低 碳 社 區 到 低 碳 城 市 的 總 計 畫, 希 望 2 年 內,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Invitee list_PAC 2011_CN_ _Website.docx

Microsoft Word - 2.Invitee list_PAC 2011_CN_ _Website.docx The China Sustainable Energy Program 2011 11 18 The Energy Foundation San Francisco Office: 301 Battery Street San Francisco, CA 94111, U.S.A. Tel: (415) 561-6700 Fax: (415) 561-6709 Email: china@ef.org

More information

: 4

: 4 : 4 2 4 14 22 43 87% 154% 77% 41% 36% 50% 27% 65% 83% 91% 2.533%58% 542%49% 49% 115% 18.4% 65% 13% 63% 50% 22.9% 20.6% 4536 25% 2 7.81 4.84 115% 49% 0.45 0.36 3 50% 44% 15% 14% 18% 2,38120% Alexander

More information

1 13 1. 2. 2 1 H NMR 谱 的 测 定 1 H NMR 20 6 VARIAN INOVA - 400 MHz 7 [9] 1. 2. 3 相 溶 解 度 法 测 定 < 0. 01 mm MTX 15 3 Q 7 5 10 15 20 25 mg 20 ~ 30 mm β - 1

1 13 1. 2. 2 1 H NMR 谱 的 测 定 1 H NMR 20 6 VARIAN INOVA - 400 MHz 7 [9] 1. 2. 3 相 溶 解 度 法 测 定 < 0. 01 mm MTX 15 3 Q 7 5 10 15 20 25 mg 20 ~ 30 mm β - 1 32 1 12 ~ 16 2013 Journal of Mountain Agriculture and Biology * 黄 英 1, 马 艳 辉 2, 王 娟 2, 陶 朱 2, 薛 赛 凤 2 2, 祝 黔 江 1. 550025 2. 550025 以 七 元 瓜 环 为 主 体, 抗 癌 药 物 甲 氨 蝶 呤 为 客 体, 利 用 1 H NMR 技 术 和 紫 外 可 见 吸 收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34 卷 2 期 2015 年 4 月 中 国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学 报 Chinese Journal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 Vol. 34 No. 2 April 2015 房 颤 伴 室 性 早 博 与 房 颤 伴 差 异 性 传 导 的 量 化 鉴 别 方 法 研 究 钱 梦 瑶 # 饶 妮 妮 刘 定 宇 杨 阳 张 莹 万 永 利 ( 电 子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COVER IMAGE 封 面 图 片 出 自 : NIPIC.COM BY 1297091789 Digital Textile Industry Publishing YUEZHAN Address 随 着 现 代 数 字 化 技 术 在 丝 网 印 刷 行 业 的 广 泛 应 用, 促 使 数 码 印 花 技 术 不 断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数 码 印 花 代 表 着 未 来 纺 织 品

More information

2 : % 5.5% [10] ;Maat [11] Vale (IVM2PM) 10% [12] 1.9% Fang 2001 (NHTS) [13] [14~16] Simma SEM [17] ;N ss [3] Bagley SEM [18] [

2 : % 5.5% [10] ;Maat [11] Vale (IVM2PM) 10% [12] 1.9% Fang 2001 (NHTS) [13] [14~16] Simma SEM [17] ;N ss [3] Bagley SEM [18] [ 312 2012 2 GEOGRAPHICAL RESEARCH Vol.31No.2 Feb.2012 1 1 2 (1. 100871;2. 100084) : 2007 Amos7.0 - - - : ; ; : ; ; ; ; ; :1000-0585(2012)02-0334-11 1 [1] (VMT) [23] ( ) [4] [5~8] Grazi (IV) [9] 500 15%

More information

1019 400

1019 400 1019 400 2 3 6 10 14 16 27 37 45 58 66 77 81 83 84 86 88 90 174 175 2 Codan Services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TH Anniversary Solidity Integrity Innovation 2015-2016 Coalition 上海實業 ( 集團 ) 有限公司 不忘初心, 砥礪前行 報告簡介 本報告由上海實業 ( 集團 ) 有限公司發佈 2016 年是上海實業 ( 集團 ) 有限公司成立 35 週年, 本報告從百年傳承 開放窗口 滬港紐帶 產業提升和融產結合 創新轉型, 系統介紹上海實業 35

More information

162 方 忠 明 香 港 辦 理 以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之 開 發 與 我 國 辦 理 臺 北 都 會 區 捷 運 土 地 開 發 之 探 討 一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MTR) 與 港 鐵 路 網 1975 年 香 港 政 府 鑑 於 都 市 交 通 的 日 益 繁 忙, 成

162 方 忠 明 香 港 辦 理 以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之 開 發 與 我 國 辦 理 臺 北 都 會 區 捷 運 土 地 開 發 之 探 討 一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MTR) 與 港 鐵 路 網 1975 年 香 港 政 府 鑑 於 都 市 交 通 的 日 益 繁 忙, 成 捷 運 技 術 半 年 刊 第 46 期 161 香 港 辦 理 以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之 開 發 與 我 國 辦 理 臺 北 都 會 區 捷 運 土 地 開 發 之 探 討 1 方 忠 明 摘 要 TOD 模 式 是 捷 運 建 設 開 發 規 劃 的 理 念 趨 勢, 沿 著 捷 運 廊 道 進 行 高 密 度 的 土 地 開 發, 配 合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和 行 人 網

More information

卫 生 部 疾 病 控 制 局 高 血 压 联 盟 ( 中 国 )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2010 年 修 订 版 全 文 ) 中 国 高 血 压 防 治 指 南 ( 第 三 版 ) 中 国 高 血 压 防 治 指 南 修 订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刘 力 生 副 主 任 委

卫 生 部 疾 病 控 制 局 高 血 压 联 盟 ( 中 国 )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2010 年 修 订 版 全 文 ) 中 国 高 血 压 防 治 指 南 ( 第 三 版 ) 中 国 高 血 压 防 治 指 南 修 订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刘 力 生 副 主 任 委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 高血压联盟 中国 国家心血管病中心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 第三版 2010 年修订版 全文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修订委员会 主任 委 员 刘力生 副主任委员 吴兆苏 朱鼎良 2011.3 卫 生 部 疾 病 控 制 局 高 血 压 联 盟 ( 中 国 )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2010 年 修 订 版 全 文 ) 中 国 高 血 压 防 治 指 南 ( 第 三 版 ) 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D52A147435820B871BBEFC5E5A44820B871A46AA751A4D1AAC5A4A7ABB02E4261636920A5A9A74AA44FAC47B66DA451A4D15FBCDAAC77AAECC5E9C5E7A1D0B657ADC8B9CE5FA1D04F4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D52A147435820B871BBEFC5E5A44820B871A46AA751A4D1AAC5A4A7ABB02E4261636920A5A9A74AA44FAC47B66DA451A4D15FBCDAAC77AAECC5E9C5E7A1D0B657ADC8B9CE5FA1D04F4B2E646F63> 西 斯 汀 教 堂 烏 菲 茲 美 術 館 圓 形 競 技 場 歐 洲 之 星 扛 多 拉 羅 馬 夜 遊 ( 歐 洲 初 體 驗 - 超 值 團 ) 義 鳴 驚 人 義 大 利 天 空 之 城 Baci 巧 克 力 故 鄉 十 天 特 別 安 排 一 晚 住 宿 威 尼 斯 島 上 一 晚 義 大 利 島 嶼 奇 緣 : 歐 洲 最 美 麗 的 畫 室 - 威 尼 斯 聖 馬 可 廣 場 上 的

More information

FOOD MAP_DEF_1_29 PAGINE AFFIANCATE

FOOD MAP_DEF_1_29 PAGINE AFFIANCATE 3 4 5 GUIDE 06 GUIDE 06 Antonello Colonna Open Bistrò.................... 3 Ferrari Spazio Bollicine..... 9 Lounge Restaurant........... 3 Mercedes-Benz Cafè......... 9 RossoIntenso............. 36-4 Santè..........................

More information

!" # " $%& %! '!$%& 多准则优化的规模约束型测试用例选择 "#$%&' () $$$$$ () *+,-./ :; 45ABC D E > F 45GH IJ83 45KLMG NAB 45O P> QRSTUVWX4YQ OZ[\]678^_`

! #  $%& %! '!$%& 多准则优化的规模约束型测试用例选择 #$%&' () $$$$$ () *+,-./ :; 45ABC D E > F 45GH IJ83 45KLMG NAB 45O P> QRSTUVWX4YQ OZ[\]678^_` !" #" $%& %! '!$%& 多准则优化的规模约束型测试用例选择 "#$%&'() $$$$$ () *+,-./01.23456789:;?@45ABC DE>F45GHIJ8345KLMGNAB45O P>QRSTUVWX4YQOZ[\]678^_`Ca45 b / c 4 5 4`C45K`/X4`$D` $a5l S833-S '*+ *+ 45GH RSTU,-./0 -#))

More information

C_Fantasia AR.pdf

C_Fantasia AR.pdf 02 03 04 10 13 25 35 59 64 68 87 94 103 104 106 108 111 241 242 01 02 2017 1 17 2017 1 17 2017 3 31 2017 3 31 Conyers Dill & Pearman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More information

要点:1:2010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要点

要点:1:2010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要点 卫 生 部 疾 病 控 制 局 高 血 压 联 盟 ( 中 国 ) 国 家 心 血 管 病 中 心 (2010 年 修 订 版 全 文 ) 中 国 高 血 压 防 治 指 南 ( 第 三 版 ) 中 国 高 血 压 防 治 指 南 修 订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刘 力 生 副 主 任 委 员 : 吴 兆 苏 朱 鼎 良 中 国 高 血 压 防 治 指 南 修 订 委 员 会 委 员 陈 鲁

More information

FOOD MAP_DEF_1_29 doppia web

FOOD MAP_DEF_1_29 doppia web EAT DRINK EAT DRINK Antonello Colonna Open Bistrò.................... 3 Ferrari Spazio Bollicine..... 9 Lounge Restaurant........... 3 Mercedes-Benz Cafè......... 9 RossoIntenso............. 36-4 Santè..........................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 導線測量

第六章  導線測量 第 六 章 導 線 測 量 6-1 概 述 平 面 測 量 工 作 首 由 控 制 測 量 開 始, 其 又 分 為 平 面 及 立 面 平 面 控 制 內 容 可 分 三 角 ( 含 三 邊 ) 及 導 線 兩 種 立 面 控 制 即 為 高 程 測 量 三 角 測 量 是 應 用 於 大 區 域 屬 面 的 控 制, 目 地 是 提 供 較 高 精 度 之 已 知 點 座 標, 給 下 游 各

More information

Untitiled

Untitiled A8 王伟 22011573 E-mail weiw1@saic.com.cn 国内新闻 北汽集团兼并重组昌河签约 广州公布汽车产业发展方案 本报讯 广汽集团今年提出 双百万 目标 将实现汽车销售 100 万辆和摩托车销 售 100 万辆日前 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 介绍 截至今年 10 月 汽车销量 75.37 万 辆 同比增长约 29.52% 摩托车销量 80.14 万辆 完全有希望实现年初目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edia kit_v0318_CN_Revised_041913.docx

Microsoft Word - media kit_v0318_CN_Revised_041913.docx 媒 体 资 料 宣 布 2013 年 普 利 兹 克 建 筑 奖 网 络 媒 体 发 布 日 期 为 2013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太 平 洋 夏 令 时 间 (PDT) 12 点 平 面 媒 体 发 布 日 期 为 2013 年 3 月 18 日 媒 体 资 料 夹 包 含 两 个 小 册 子 : 一 个 提 供 获 奖 者 公 告 的 文 字 细 节, 另 一 个 是 图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quanyongxiang@vip.sina.com 6% 12% % % % % % 12% % 36% * * % 1.6 3.0 / 1979 1991 2002 2010 10.8 16.3 19.3 34.7 6.2 11.1 18.6 32.9 2002 2010 % % 41.1 35.1 30.2 28.2 24.7 25 22.5 20.4 17.4 9.7 6.1 3.5 2002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金 瓶 梅 身 體 敘 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林 秀 蓉 博 士 研 究 生 : 官 懿 君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一 月 誌 謝 說 實 話, 撰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既 艱 辛 又 寂 寞,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還 會 遇 上 許 多 不 可 抗 的 因 素, 其 中 的 滋 味 只 有 肎

More information

Slide 1

Slide 1 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 A Systems Approach Rail-Volution, 2007 Sandra Zwick, Principal Planner Light Rail Planning & Development City of Phoenix November 1, 2007 METRO Purpose Plan, design, construct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104 12 3. 12 3 書面答覆 答覆單位 : 質詢組別 : 1 質詢議員 : 3.5 22 1. 2. ( ) i-voting ( ) 2016 7 9 8 ( ) 略 率 都 勞 良 理 8 略 流 4 略 行 落 行 ( ) 3557 104 12 ( ) 103 2 2 104 108 - ( ) 2012 30 1 ( ) 79 58 104 5 20 58 7.6 1 3558

More information

ÿþ

ÿþ 100 15 http://www.cyberlink.com 886-2-8667-1298 886-2-8667-1385 Copyright (C) 2014 CyberLink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1...1...1...3...3...3...4...4...7...7...8...9...9...10...12...13...14...17...17...18...19...21...2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北医内科学考研专业课辅导笔记【共21讲】.doc

Microsoft Word - 北医内科学考研专业课辅导笔记【共21讲】.doc 郁 金 香 医 学 论 坛 www.52medi.cn 首 先 感 谢 您 下 载 并 阅 读, 希 望 您 从 中 获 得 您 想 要 的 知 识, 有 什 么 意 见 请 到 郁 金 香 医 学 论 坛 :http://www.52medi.cn 给 我 们 提 出, 我 们 再 次 表 示 感 谢 更 多 考 研 资 料 以 及 医 学 资 料 下 载 欢 迎 进 入 本 站 ========================

More information

204 年 第 23 卷 第 9 期 htt://www.c-s-a.org.cn 计 算 机 系 统 应 用 车 牵 引 特 性 曲 线 决 定, 此 时 列 车 的 牵 引 力 大 小 与 车 速 [4]. 有 关, 对 应 的 牵 引 特 性 曲 线 可 由 具 体 实 验 得 到 Fα =

204 年 第 23 卷 第 9 期 htt://www.c-s-a.org.cn 计 算 机 系 统 应 用 车 牵 引 特 性 曲 线 决 定, 此 时 列 车 的 牵 引 力 大 小 与 车 速 [4]. 有 关, 对 应 的 牵 引 特 性 曲 线 可 由 具 体 实 验 得 到 Fα = 计 算 机 系 统 应 用 htt://www.c-s-a.org.cn 204 年 第 23 卷 第 9 期 遗 传 算 法 在 列 车 运 行 控 制 模 型 中 的 应 用 周 庆 飞, 戴 胜 华, 李 正 交, 李 窍 盛 (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北 京 00044) 2 (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电 气 工 程 学 院, 北 京 00044) 2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北 都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98 年 5 11 都 09830205400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類 更 令 都 27 1 4 說 六 年 北 路 年 都 都 老 落 都 更 83 年 12 23 都 83082356 路 北路 北 勵都 更 勵都 更 89 年 6 26 都 8904521800 北 都 更 都 更 91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數位眼動監視系統應用於室內照明實驗研究

數位眼動監視系統應用於室內照明實驗研究 數 位 眼 動 監 視 系 統 應 用 於 室 內 實 驗 研 究 - 以 性 能 實 驗 中 心 人 員 為 例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數 位 眼 動 監 視 系 統 應 用 於 室 內 實 驗 研 究 - 以 性 能 實 驗 中 心 人 員 為 例 計 畫 編 號 : 098301070000G2030 執 行 方 式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8A5FAC2B6AE67A7DEB34EB942A5CEBB50B9EAA740C1BFB87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8A5FAC2B6AE67A7DEB34EB942A5CEBB50B9EAA740C1BFB871> X 光 繞 射 技 術 運 用 與 實 作 ( 授 課 講 義 ) 生 物 膜 結 構 測 量 與 分 析 運 用 作 者 : 副 教 授 洪 偉 清 使 用 對 象 : 生 物 科 技 學 程 班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二 月 十 日 1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1 第 二 章 片 層 繞 射 技 術 與 測 量 困 境 9 第 一 節 片 層 繞 射 技 術 10 第 二 節 測

More information

摘 要 本 次 由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郭 副 總 經 理 財 明 吳 處 長 俊 佑 參 加 104 年 9 月 21 日 至 25 日 假 中 國 大 陸 深 圳 舉 行 的 2015 年 公 共 交 通 國 際 聯 會 (UITP) 亞 太 區 會 議 會 議 由 UITP 與 深 圳 地

摘 要 本 次 由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郭 副 總 經 理 財 明 吳 處 長 俊 佑 參 加 104 年 9 月 21 日 至 25 日 假 中 國 大 陸 深 圳 舉 行 的 2015 年 公 共 交 通 國 際 聯 會 (UITP) 亞 太 區 會 議 會 議 由 UITP 與 深 圳 地 公 務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國 報 告 ( 赴 大 陸 出 國 類 別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 2015 年 公 共 交 通 國 際 聯 會 (UITP) 亞 太 區 會 議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姓 名 職 稱 : 郭 副 總 經 理 財 明 吳 處 長 俊 佑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深 圳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9 月 21

More information

Cable Modem網路系統

Cable Modem網路系統 ADSL Cable Modem T09010001 T09010003 T09010007 T09010053 Cable World Cable Modem Cable Modem Cable Modem Cable World- 110/220 V Electrical Signal 60/50 Hz Channel 2 55 MHz Satellite Frequency IF 5-54

More information

它被直接称为费马猜想 后来因为费马的其它猜想或断言 均被核实 且只有少数被否定 所以称之为费马最后的定 理 Fermat's Last Theorem 在中文里此定理被称为大定理 是相对于 费马小定理 Fermat's Little Theorem 3 而言的 费马大定理原是费马在 1637 年左右

它被直接称为费马猜想 后来因为费马的其它猜想或断言 均被核实 且只有少数被否定 所以称之为费马最后的定 理 Fermat's Last Theorem 在中文里此定理被称为大定理 是相对于 费马小定理 Fermat's Little Theorem 3 而言的 费马大定理原是费马在 1637 年左右 1 谷歌数学涂鸦赏析 中 欧阳顺湘 16 费马诞辰 410 周年 方程 x2 y2 z2 的特殊解的首次发现一般被当作各民 族和国家数学水平发展的标志 1. 公 元 前 19-前 15 世 纪 的 巴 比 伦 泥 板 中 就 记 载 了 15 组勾股数 其中有 (119, 120, 169) (3367, 3456, 4825) (12709, 13500, 18541) 等 2. 公元前 11 世纪我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90516 - Wynn Palace Fact Sheet_SC

Microsoft Word - 090516 - Wynn Palace Fact Sheet_SC 永 利 皇 宫 简 介 永 利 皇 宫 是 Wynn Resorts, Limited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 史 提 芬 永 利 先 生 自 2006 年 永 利 澳 门 开 幕 以 来, 第 二 所 于 澳 门 发 展 的 豪 华 综 合 度 假 酒 店 永 利 皇 宫 集 史 提 芬 永 利 先 生 逾 45 年 经 营 度 假 村 之 伟 业 大 成, 酒 店 以 花 卉 为 主 题,

More information

¶àë֢

¶àë֢ 疾 病 名 多 毛 症 英 文 名 hypertrichosis 别 名 hirsuties;hirsutism;polytrichia;polytrichosis; 毛 发 过 多 ; 毛 过 多 ICD 号 L68.9 病 因 和 发 病 机 制 研 究 的 进 展 1. 病 因 研 究 进 展 多 毛 症 (hirsutism) 是 指 女 性 体 内 雄 激 素 依 赖 区 域 出 现 过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EDM12864-GR 1 24 1. ----------------------------------------------------3 2. ----------------------------------------------------3 3. ----------------------------------------------------3 4. -------------------------------------------------------6

More information

??ó-ê1ó? LOGO!

??ó-ê1ó? LOGO! LOGO! 2003 6 LOGO i LOGO! ISO 9001 LOGO! LOGO! LOGO! LOGO! OBA4 OBA0 OBA3 OBAX 4 LOGO! IT LOGO! LOGO! PC LOGO! PC LOGO! LOGO! Soft Comfort LOGO! PC Windows Linux Mac OS X LOGO! 9 LOGO! LOGO! LOGO! LOGO!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kbse-jsai-kbs.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kbse-jsai-kbs.ppt SIG-KBS/KBSE Web 1996 1999 ( ) 2004 2006 Web 1 Web 200 z ªªªªª ª (Yahoo! s2005/8) i uw ªªªªª ªªª «ªªª ªªª«ªª i ªªª ªªª w( ~ ªªª) ªªªª ªªª (ªªª 2000 36«Netcraft ) mf ÿ u ( ~ ) ~ y ªªª ªªª XML Webªªªª ªªªªª

More information

1282 李 芳 秋, 等 精 子 蛋 白 17 异 常 表 达 与 卵 巢 癌 细 胞 对 铂 类 药 物 耐 药 的 相 关 性 研 究 试 剂 盒 购 自 Invitrogen 公 司 ; 藻 红 蛋 白 标 记 的 羊 抗 鼠 (PE anti mouseigg) 购 自 BD 公 司, 细

1282 李 芳 秋, 等 精 子 蛋 白 17 异 常 表 达 与 卵 巢 癌 细 胞 对 铂 类 药 物 耐 药 的 相 关 性 研 究 试 剂 盒 购 自 Invitrogen 公 司 ; 藻 红 蛋 白 标 记 的 羊 抗 鼠 (PE anti mouseigg) 购 自 BD 公 司, 细 中华肿瘤防治杂志 2009 年 9 月第 6 卷第 7 期 CHINJCANCERPREV TREAT S mb 2009 V 6 N 7 28 前沿报道 精子蛋白 7 异常表达与卵巢癌细胞 对铂类药物耐药的相关性研究 李芳秋 韩艳玲 刘群 周万青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全军临床检验医学研究所 江苏 南京 20002 R x m 7w m m 犔犐犉狀犵 狌 犎犃犖犢狀 狀犵 犔犐犝犙狌狀 犣犎犗犝 犠狀

More information

2 : 203, [4-7],,,,, [8],,,,,,,, ;, ;, 1, [9-12],,, [13] :, [14] Cosby Buffington,, / [15],,, [16],,,, : 1, ; 2, ; 3,,,, (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

2 : 203, [4-7],,,,, [8],,,,,,,, ;, ;, 1, [9-12],,, [13] :, [14] Cosby Buffington,, / [15],,, [16],,,, : 1, ; 2, ; 3,,,, (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 65 2 2010 2 ACTA GEOGRAPHICA SINICA Vol.65 No.2 Feb., 2010 1, 2, 1 1,, 2, 3 (1., 100101; 2., 100049; 3., 100005) :,,,,,, 10% 35% 44%,,,, : ; ; ;,,,,, [1] 20 80, 0.8% [2], http: //www.orienthome.com/zhanhui/news/nesw_10.html,

More information

專 題 報 導 01 臨 震 不 亂 中 科 與 廠 商 共 商 因 應 01 拜 會 卓 伯 源 縣 長 力 取 共 識 02 老 樹 不 孤 中 科 與 十 呆 共 同 守 護 第 79 期 Central Taiwan Science Park Newsletter 園 區 要 聞 04 05

專 題 報 導 01 臨 震 不 亂 中 科 與 廠 商 共 商 因 應 01 拜 會 卓 伯 源 縣 長 力 取 共 識 02 老 樹 不 孤 中 科 與 十 呆 共 同 守 護 第 79 期 Central Taiwan Science Park Newsletter 園 區 要 聞 04 05 專 題 報 導 01 臨 震 不 亂 中 科 與 廠 商 共 商 因 應 01 拜 會 卓 伯 源 縣 長 力 取 共 識 02 老 樹 不 孤 中 科 與 十 呆 共 同 守 護 第 79 期 Central Taiwan Science Park Newsletter 園 區 要 聞 04 05 06 高 等 研 究 園 區 通 過 文 資 審 議 中 科 產 學 訓 基 金 續 邀 力 挺 眾

More information

1916 1917 1896 WBY1921 3 1819 1900 1806 1873 1828 1882 1834 1896 1856 1900 Edward William God win1833 1886 Benvenuto Cellini1500 1571 1839 1894 Blavalsky1831 1891 1849 1903 1844 1923 1810 1857 1799 1850

More information

title_PoD

title_PoD ADOBE ELEMENTS ORGANIZER 1 Elements Organizer Elements Organizer Photoshop Elements Adobe Premiere Elements Photoshop Elements Adobe Premiere Elements Elements Organizer Photoshop Elements Elements Organizer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1-0114.doc

Microsoft Word - ch1-0114.doc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環 境 設 計 學 院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Doctoral program,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Design College of Environmental Design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台 北 市 捷 運 車 站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策

More information

II, 1) 1,,, I II, ;, II, [12] (2), ,,,, R R I II RC RC RS RS CBD CBD X XC = XS CBD XS CBD X (a) I (b) II 1 I (a) II (b) Fig. 1 Effe

II, 1) 1,,, I II, ;, II, [12] (2), ,,,, R R I II RC RC RS RS CBD CBD X XC = XS CBD XS CBD X (a) I (b) II 1 I (a) II (b) Fig. 1 Effe 65 2 2010 2 ACTA GEOGRAPHICA SINICA Vol.65, No.2 Feb., 2010 13 1 2, (1., 100045; 2., 100084) :, 13, 1 km 1 km 20%,,, 13 2, 13 ; 13 3.3 km, 1.0 (TOD), : ; ; ; ; ; 1, [1],,, (TOD),,,,, (Value Capture,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