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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1. 所 有 應 考 人 均 請 備 齊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僅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2. 應 考 人 如 已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且 於 本 次 報 考 時 仍 選 擇 以 舊 案 報 考 者, 請 務 必 繳 交 最 近 一 次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以 資 證 明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考 選 部 編 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網 址 :www1.moex.gov.tw

2 目 錄 頁 次 壹 報 名 考 試 榜 示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2 參 考 試 地 點... 2 肆 應 考 資 格... 2 伍 考 試 類 科 及 編 號... 3 陸 應 試 科 目... 3 柒 及 格 標 準 及 成 績 計 算... 3 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4 玖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5 拾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9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貳 電 腦 化 測 驗 應 試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拾 參 電 腦 化 測 驗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拾 肆 試 題 疑 義 拾 伍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陸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拾 柒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拾 捌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玖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申 請 退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貳 拾 常 見 Q&A 附 件 1 考 試 日 程 表 23 附 件 2 考 試 規 則 25 附 件 3 各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及 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彙 整 表 30 附 件 4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廠 牌 型 號 一 覽 表 32 附 件 5 試 場 規 則 35 附 件 6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37 附 件 7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38 附 件 8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40 附 件 9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42 附 件 10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3 附 件 年 第 二 次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45

3 自 本 年 度 起 應 試 流 程 異 動, 考 試 期 間 將 不 播 放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應 考 人 可 於 考 試 前 透 過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電 腦 化 測 驗 專 區, 查 看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並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模 擬 作 答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應 試 模 擬 練 習, 藉 以 熟 悉 測 驗 作 答 流 程 壹 報 名 考 試 榜 示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1 月 20 日 起 開 始, 同 時 受 理 各 次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第 一 次 考 試 :100 年 02 月 16 日 各 次 考 試 報 第 二 次 考 試 :100 年 05 月 16 日 名 截 止 日 期 第 三 次 考 試 :100 年 07 月 27 日 第 四 次 考 試 :100 年 10 月 14 日 第 一 次 考 試 :100 年 02 月 17 日 各 次 考 試 報 第 二 次 考 試 :100 年 05 月 17 日 名 表 件 收 件 第 三 次 考 試 :100 年 07 月 28 日 截 止 日 期 第 四 次 考 試 :100 年 10 月 15 日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第 一 次 考 試 :100 年 03 月 16 日 第 二 次 考 試 :100 年 06 月 08 日 第 三 次 考 試 :100 年 08 月 24 日 第 四 次 考 試 :100 年 11 月 09 日 1.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2.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捌 玖 項 ) 各 次 考 試 舉 行 前 40 日 為 該 次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請 於 各 截 止 日 當 日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上 網 報 名 手 續, 逾 時 不 受 理 報 名 1. 至 遲 應 於 各 次 考 試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以 通 訊 方 式, 將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表 件 資 料,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未 寄 送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本 部 將 逕 予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2.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退 件 1. 各 次 考 試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考 試 前 10 日 寄 發 2. 若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前 5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洽 詢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如 逾 期 洽 詢 而 致 影 響 應 試,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3. 聯 絡 電 話 :(02) 轉 第 一 次 考 試 :100 年 03 月 26 日 至 27 日 各 應 考 人 實 際 應 考 日 期, 以 本 部 寄 第 二 次 考 試 :100 年 06 月 18 日 至 19 日 發 入 場 證 上 之 日 期 為 主 ( 考 試 日 程 第 三 次 考 試 :100 年 09 月 03 日 至 04 日 表 請 詳 見 附 件 1, 應 考 須 知 第 23 頁 第 四 次 考 試 :100 年 11 月 19 日 至 20 日 ) 六 考 試 成 績 可 選 擇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是 否 顯 示 當 節 成 但 實 際 考 試 成 績 須 以 榜 示 後, 本 部 績, 或 選 擇 當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是 否 顯 示 各 寄 發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為 準 科 成 績 七 公 布 母 版 試 題 及 標 準 答 各 次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案 日 期 將 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公 布, 請 應 考 人 屆 時 自 行 查 閱 1

4 八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各 次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3 頁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預 定 於 各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測 驗 完 畢 之 25 榜 示 日 期 日 內 榜 示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日 期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發 考 試 及 預 定 於 各 該 次 考 試 榜 示 後 20 日 後 寄 發 格 證 書 日 期,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催 詢 貳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應 考 人 如 未 收 到,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來 電 查 詢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13 頁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項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一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查 詢 電 話 :(02) 轉 傳 真 電 話 :(02) 二 考 選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查 詢 電 話 :(02) 轉 三 考 試 院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繳 納 疑 義 請 洽 : 考 試 院 出 納 科 (02) 四 考 試 院 及 格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 考 試 院 第 一 組 第 二 科 (02) 參 考 試 地 點 一 本 項 考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試 區 地 點 將 登 載 於 入 場 證, 並 將 於 考 試 前 3 日 登 載 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二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定 於 各 次 考 試 前 1 日 分 別 在 各 試 區 公 布 欄 公 告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之 附 表 一 所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各 該 類 科 之 考 試 ( 詳 見 附 件 2) 二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 一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即 1. 曾 服 公 務 有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或 收 受 賄 賂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服 刑 期 滿 尚 未 滿 3 年 者,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2.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4. 施 用 煙 毒 尚 未 戒 絕 者 ) ( 二 ) 船 員 法 第 77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情 事 者 ( 即 廢 止 船 員 服 務 手 冊 : 自 廢 止 日 起 永 久 停 止 上 船 服 務 ) 三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2

5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吊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八 條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 四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伍 考 試 類 科 及 編 號 一 航 行 員 : ( 一 ) 一 等 船 副 ( 編 號 301) ( 二 ) 二 等 船 副 ( 編 號 401) 二 輪 機 員 : ( 一 ) 一 等 管 輪 ( 編 號 302) ( 三 ) 一 等 管 輪 加 註 ( 編 號 303) ( 二 ) 二 等 管 輪 ( 編 號 402) ( 四 ) 二 等 管 輪 加 註 ( 編 號 403) 陸 應 試 科 目 一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之 附 表 二 應 試 科 目 表 ( 詳 見 附 件 2)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細 目 表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其 中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 含 海 考 細 目 表 ) 項 下 查 詢 二 本 項 考 試 考 試 日 程 表 ( 詳 見 附 件 1), 請 應 考 人 特 別 注 意 柒 及 格 標 準 及 成 績 計 算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第 12 條 第 13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及 格 標 準 如 下 : 第 十 二 條 船 舶 主 機 分 柴 油 機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燃 氣 渦 輪 機 三 種, 其 已 領 有 輪 機 員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註 明 諳 習 機 器 僅 為 一 種 或 二 種 者, 得 報 名 加 註 同 級 他 種 機 器 之 考 試 報 名 加 註 船 舶 主 機 科 目 考 試 者, 以 各 科 成 績 滿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十 三 條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前 項 科 別 及 格 制, 指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各 滿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三 年 ;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 續 三 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之,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前 項 保 留 期 間 之 計 算, 以 應 考 人 第 一 次 報 名 考 試, 並 至 少 有 一 科 目 及 格, 於 該 次 考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至 三 年 內 之 考 試 為 限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參 加 補 考 期 間, 除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者 外, 其 已 及 格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應 試 3

6 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www1.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或 以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請 自 行 下 載 詳 細 登 錄 各 相 關 表 件, 本 項 考 試 不 另 發 售 書 面 報 名 書 表 二 點 選 操 作 指 引,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曾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七 若 姓 名 屬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須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勾 選 另 外 申 請 造 字, 並 列 印 罕 字 申 請 表, 另 請 用 紅 筆 將 罕 字 填 註 於 報 名 表 件 內 八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九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線 上 人 數 較 多 時 須 費 時 約 1~5 分 鐘 產 製 書 表,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請 將 繳 費 證 明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十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 一 )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修 改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後, 請 重 新 列 印 全 部 報 名 書 表 ( 二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系 統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如 須 更 正, 請 用 紅 筆 於 已 列 印 出 之 紙 本 修 正, 並 於 修 正 處 簽 章, 俾 本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十 一 請 自 行 購 買 大 型 標 準 B4 信 封 1 個, 並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4

7 在 外, 另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履 歷 表, 連 同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或 舊 案 應 考 人 之 部 分 科 目 已 及 格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加 註 科 目 者 另 須 檢 附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依 照 表 件 順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十 二 前 述 報 名 表 件, 應 於 各 次 考 試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 地 址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郵 戳 為 憑, 本 考 試 因 時 程 緊 迫,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予 以 退 件 並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請 應 考 人 特 別 注 意 十 三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尚 未 收 件 送 件 待 審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四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類 科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五 同 一 梯 次 考 試, 相 同 類 科 只 可 報 名 1 次,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同 類 科 同 時 多 次 報 名 者 無 效 玖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 序 號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費 繳 費 收 據 1. 一 等 船 副 一 等 管 輪 ( 加 註 ): 新 台 幣 1,100 元 整 2. 二 等 船 副 二 等 管 輪 ( 加 註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3.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4.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即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1. 請 貼 妥 1 吋 照 片 1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表 件 各 項 欄 位, 務 必 書 明, 否 則 原 件 退 回 須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合 於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者, 應 繳 驗 本 人 最 近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5

8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上 )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者, 依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條 例 規 定,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須 含 國 籍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護 照 號 碼 ) 影 本 及 有 效 期 限 之 居 留 證 影 本 2. 以 學 歷 報 考 者 :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之 證 明 書 影 本 交 通 部 民 國 93 年 2 月 6 日 交 航 字 第 號 函 示, 截 至 目 前 經 該 部 委 託 挪 威 商 立 恩 威 驗 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認 證 通 過 之 學 校 為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 中 國 海 事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 臺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等 三 所 3. 以 經 歷 報 考 者 : (1) 繳 驗 由 各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船 員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書 ; 或 (2) 繳 驗 由 海 軍 司 令 部 核 發 海 軍 軍 官 士 官 應 本 項 考 試 學 經 歷 證 明 書 ; 或 (3) 繳 驗 由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甲 級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班 結 業 ( 合 格 ) 證 書 上 列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繳 驗 正 本 4. 申 請 加 註 船 舶 主 機 科 目 考 試 者 : 繳 驗 原 領 之 考 試 院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5.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6.(1) 所 有 應 考 人 均 請 備 齊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僅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2) 應 考 人 如 已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且 於 本 次 報 考 時 仍 選 擇 以 舊 案 報 考 者, 另 請 務 必 繳 交 最 近 一 次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以 資 證 明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7. 繳 件 應 注 意 事 項 : (1) 以 上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除 有 關 經 歷 證 明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應 繳 驗 正 本 外,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2)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6

9 (3)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情 事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撤 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涉 及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之 刑 責 部 分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究 辦 ( 四 ) 切 結 書 1. 應 考 人 如 於 97 年 第 一 次 考 試 以 後 應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者,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 續 3 年 內 繼 續 補 考, 於 上 述 期 限 內 可 選 擇 其 中 1 次 或 數 次 應 試, 或 逐 年 逐 次 應 試 ( 備 註 : 應 考 人 於 96 年 以 前, 已 有 應 試 科 目 1 科 以 上 及 格 者, 因 已 逾 補 考 期 限, 不 得 以 舊 案 報 考 ) 2. 前 述 97 年 第 一 次 考 試 以 後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之 舊 案 應 考 人, 可 視 個 人 情 況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報 考 :(1) 以 舊 案 報 考 ; 或 (2)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以 新 案 報 考 應 考 人 應 於 切 結 書 上 書 寫 清 楚 後, 併 同 考 試 報 名 費 件 逕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如 切 結 書 未 填 明 本 部 則 逕 以 新 案 處 理, 應 考 人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五 ) 罕 字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登 錄 報 名 書 表 各 項 資 料, 如 遇 罕 字 無 法 登 錄,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時, 檢 附 罕 字 申 請 表 書 明 罕 字 的 正 確 寫 法, 通 知 本 部 承 辦 單 位 另 行 專 案 造 字 至 罕 字 無 法 登 打 處, 應 考 人 仍 須 用 紅 筆 將 罕 字 填 註 於 報 名 表 件 內 二 填 表 及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除 審 查 人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欄 勿 填 寫 外, 其 餘 各 欄 均 分 別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 二 ) 報 名 書 表 填 妥 後, 應 將 (1) 報 名 費 繳 費 收 據 (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4) 切 結 書 (5) 罕 字 申 請 表 ( 如 無 罕 字 則 勿 需 檢 附 ), 依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請 自 行 購 買 大 型 標 準 B4 信 封 1 個, 並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在 外, 另 將 前 述 表 件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 排 列 順 序 如 下 圖 ) * * * *** *** *** *** *** *** (3)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粘 貼 (1) 繳 費 收 據 ) * * * *** *** *** *** *** *** **** * *** * *** * *** (4) 切 結 書 (5) 罕 字 申 請 表 畢 業 證 書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等 相 關 證 件 ( 左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 * *** * ( 三 ) 本 項 考 試 各 次 考 試 之 間, 期 程 相 當 緊 湊, 應 考 人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準 時 於 網 路 上 傳 後, 隨 即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投 郵 掛 號 寄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如 有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予 退 件 處 理, 請 特 別 注 意 ( 四 ) 應 考 人 之 信 箱 務 必 填 寫, 以 便 本 項 考 試 各 次 考 試 有 關 事 宜 之 聯 絡 應 7

10 考 人 於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以 書 面 提 出, 掛 號 專 函 告 知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更 正 (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指 具 有 報 考 該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二 )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 三 )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 四 )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五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六 )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致 上 肢 無 書 寫 能 力 且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 七 ) 多 重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 八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第 3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一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使 用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第 一 項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詳 如 附 件 10) 第 6 點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二 倍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7 點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8 點 聽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9 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 三 ) 點 字 試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試 題 ( 四 )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五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六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 一 ( 含 8

11 全 盲 ) 之 應 考 人 始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第 一 項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10 點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一 ) 電 腦 作 答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1 點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2 點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障 礙 類 別 或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1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6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受 傷 或 罹 病 或 學 習 障 礙 經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得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時 特 別 聲 明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第 3 點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0, 第 43 及 44 頁 )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特 別 聲 明 ; 如 需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事 項 者, 亦 請 於 報 名 時 聲 明 之 拾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3),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計 算 工 具,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二 截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經 本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10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本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9

12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三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4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本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本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二 請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 詳 見 附 件 5),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法 處 理 三 考 試 期 間 試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拾 貳 電 腦 化 測 驗 應 試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電 腦 化 測 驗, 係 指 一 人 一 機 使 用 電 腦 及 滑 鼠 輸 入 裝 置, 將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點 選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之 方 式 作 答, 請 事 先 自 行 熟 練 電 腦 及 滑 鼠 之 操 控 二 入 場 就 坐 : ( 一 ) 應 考 人 請 攜 帶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進 入 電 腦 試 場, 並 配 合 監 場 人 員 導 引, 依 當 節 排 定 之 座 號 ( 例 如 A01) 就 坐, 不 得 任 意 更 換 座 位 ( 二 ) 應 考 人 禁 止 攜 帶 飲 料 食 物 進 入 電 腦 試 場, 並 請 保 持 安 靜, 切 勿 喧 嘩 書 籍 文 件 個 人 物 品 手 機 等 請 放 置 在 指 定 位 置, 並 將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平 整 置 放 於 應 試 座 位 上 之 指 定 位 置, 以 方 便 監 場 人 員 查 驗 身 分 三 登 入 應 試 系 統 : 監 場 人 員 將 統 一 說 明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仔 細 聆 聽, 並 聽 從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於 確 認 就 坐 之 座 號 無 誤 後,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電 腦 螢 幕 上 的 鍵 盤 圖 示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進 行 登 入 四 核 對 電 腦 顯 示 資 訊 : 登 入 完 成 後, 應 考 人 請 仔 細 核 對 螢 幕 上 顯 示 之 資 訊 ( 考 試 名 稱 類 科 科 目 姓 名 入 場 證 號 座 號 ), 如 發 現 不 符, 請 立 即 向 監 場 人 員 提 出 五 選 擇 是 否 顯 示 應 試 成 績 : 應 考 人 當 次 第 一 節 考 試 時, 可 選 擇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是 否 顯 示 當 節 成 績, 及 選 擇 當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是 否 顯 示 各 科 成 績 六 瀏 覽 試 場 規 則 : 應 考 人 可 於 畫 面 上 瀏 覽 試 場 規 則, 或 點 選 進 入 練 習 選 項 進 行 模 擬 作 答 練 習, 以 熟 悉 應 試 系 統 介 面 七 開 始 作 答 : ( 一 )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時, 系 統 自 動 切 換 應 考 人 電 腦 進 入 應 試 畫 面 ( 二 ) 考 試 剩 餘 時 間 開 始 倒 數 計 時, 試 題 同 時 顯 示 於 螢 幕 上 ( 三 ) 測 驗 式 試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各 科 目 測 驗 式 試 題 均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就 各 題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最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 四 ) 應 試 作 答 時, 每 位 應 考 人 電 腦 螢 幕 畫 面 顯 示 之 試 題 及 選 項 順 序 均 不 相 同 ( 即 同 一 試 題 之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次 序 不 同 ) 10

13 ( 五 ) 應 考 人 開 始 逐 題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試 題 選 項 進 行 作 答 ( 六 ) 試 題 以 每 次 一 題 方 式 顯 示 於 螢 幕 畫 面 上, 依 試 題 長 度 不 同, 應 考 人 可 視 狀 況, 使 用 螢 幕 捲 軸, 瀏 覽 試 題 ( 七 ) 應 試 系 統 於 螢 幕 顯 示 考 試 名 稱 類 科 姓 名 座 號 科 目 入 場 證 號 考 試 題 數 已 作 答 題 數 未 作 答 題 數 剩 餘 時 間 等 資 訊, 並 提 供 切 換 至 上 一 題 或 下 一 題, 以 及 瀏 覽 作 答 情 形 與 輔 助 作 答 註 記 等 功 能, 方 便 應 考 人 瀏 覽 試 題 及 作 答 如 有 試 題 訊 息 通 報 時, 將 直 接 顯 示 於 畫 面 上 方 重 要 訊 息 區, 可 用 滑 鼠 進 一 步 閱 讀 完 整 內 容, 請 注 意 參 考 螢 幕 上 顯 示 之 系 統 狀 態 與 應 試 剩 餘 時 間 八 遇 有 電 腦 故 障 等 問 題 時 之 處 理 : ( 一 ) 應 試 當 中, 若 有 電 腦 故 障 或 系 統 操 作 等 問 題, 請 立 即 舉 手 通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 二 ) 如 因 電 腦 故 障 需 更 換 座 位 應 試 時, 須 經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許 可 後, 始 可 更 換 ( 三 ) 應 考 人 經 更 換 座 位, 必 須 自 行 重 新 登 入, 並 確 認 應 試 資 料 無 誤, 系 統 將 提 示 應 考 人 最 近 一 次 作 答 題 目 訊 息, 並 補 足 延 誤 時 間 ( 四 ) 應 考 人 不 得 主 動 要 求 更 換 應 試 座 位, 並 不 得 故 意 破 壞 電 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分 九 結 束 作 答 : ( 一 )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內, 應 考 人 不 得 結 束 考 試 離 開 電 腦 試 場 ( 二 )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後, 應 考 人 如 欲 提 早 繳 卷, 請 點 選 應 試 系 統 結 束 考 試 按 鈕, 並 經 二 次 確 認 後, 方 得 結 束 考 試 ( 三 ) 應 考 人 結 束 作 答 後, 請 安 靜 離 開 電 腦 試 場, 已 經 結 束 作 答 之 科 目 即 視 同 繳 卷,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進 入 系 統 應 試 ( 四 ) 各 節 應 試 時 間 倒 數 計 時 終 了 後, 系 統 自 動 控 制 結 束 考 試, 應 考 人 不 得 繼 續 作 答 十 即 測 即 評 : ( 一 ) 選 擇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顯 示 當 節 成 績 者, 則 應 考 人 該 節 結 束 考 試 或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時, 電 腦 螢 幕 上 即 顯 示 當 節 該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結 果 ; 選 擇 當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顯 示 各 科 成 績 者, 於 當 次 考 試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後, 電 腦 螢 幕 上 將 顯 示 當 次 考 試 全 部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結 果 ( 二 ) 惟 該 考 試 結 果 僅 供 參 考, 其 正 式 成 績, 須 以 榜 示 後 考 選 部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為 準 十 一 試 場 全 面 清 場 :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後, 監 場 人 員 將 進 行 電 腦 試 場 全 面 清 場, 請 應 考 人 儘 速 離 開 試 場 至 指 定 場 所 休 息, 靜 待 下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十 二 自 本 年 度 起 應 試 流 程 異 動, 考 試 期 間 將 不 播 放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應 考 人 可 於 考 試 前 透 過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電 腦 化 測 驗 專 區, 查 看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並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模 擬 作 答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應 試 模 擬 練 習, 藉 以 熟 悉 測 驗 作 答 流 程 11

14 拾 參 電 腦 化 測 驗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依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國 家 考 試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電 腦 化 測 驗 遇 有 偶 發 事 件 時,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遇 有 颱 風 地 震 空 襲 水 災 火 災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不 能 進 行 考 試 時 : ( 一 ) 考 試 期 間 發 生 者, 如 考 試 係 分 區 舉 行, 應 通 知 所 有 考 區 停 止 考 試 ; 未 考 之 科 目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 二 ) 各 科 試 題 發 出 後, 如 發 生 本 條 所 定 重 大 事 故 致 停 止 考 試 時, 試 卷 應 立 即 全 部 收 回, 其 考 試 時 間 不 足 1/2 者, 該 科 目 及 未 考 之 科 目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 已 超 過 1/2, 該 科 目 不 再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其 成 績 計 算 由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 三 )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遇 有 地 震 火 災 空 襲 或 其 他 緊 急 事 故, 應 考 人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疏 散 許 可 即 擅 離 試 場 者, 該 科 目 依 已 作 答 內 容 計 分 二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規 定,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之 考 試, 遇 有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以 外 之 事 故, 造 成 電 腦 試 場 資 訊 設 備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致 全 部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應 考 人, 不 能 進 行 考 試 時 : ( 一 ) 考 試 舉 行 前 發 生 者, 該 項 考 試 應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並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發 布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 二 ) 考 試 期 間 發 生 者, 僅 就 無 法 繼 續 應 考 之 應 考 人 停 止 考 試, 其 他 未 受 影 響 之 應 考 人 繼 續 應 試 ( 三 ) 前 款 停 止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其 該 科 目 及 未 考 之 科 目 得 使 用 第 二 套 試 題 或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但 應 考 人 已 提 前 自 行 結 束 作 答 者, 如 系 統 已 完 整 登 錄 作 答 成 績 者, 依 系 統 登 錄 之 成 績 計 算, 不 得 補 考 ( 四 )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遇 有 重 大 事 故, 應 考 人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疏 散 許 可 即 擅 離 試 場 者, 該 科 目 依 已 作 答 內 容 計 分 三 本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因 偶 發 事 件 而 經 決 定 全 部 ( 或 部 分 ) 考 試 科 目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 ( 一 ) 僅 部 分 科 目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時, 得 將 其 他 科 目 之 節 次 提 前 舉 行, 或 選 擇 較 晚 之 節 次 舉 行, 或 於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另 增 加 節 次 舉 行, 或 於 該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考 畢 後 另 行 定 期 舉 行 ( 二 ) 全 部 科 目 無 法 於 原 定 時 間 舉 行 考 試 時, 應 另 擇 期 舉 行 ( 三 )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應 重 新 命 題, 但 經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確 認 無 洩 題 之 虞 時, 得 採 用 原 命 題 或 其 副 題 ( 四 )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10 日 內, 發 布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12

15 四 本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國 家 考 試 發 生 涉 及 典 試 且 本 辦 法 各 條 未 定 其 處 理 辦 法 之 偶 發 事 件, 由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會 同 考 選 部 決 定 處 理 方 式 拾 肆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各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7,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網 頁 下 載 ),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連 同 各 項 應 備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逕 寄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請, 信 封 封 面 另 請 標 明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同 1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三 書 面 申 請 應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二 ) 應 試 科 目 題 次 ( 三 )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四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以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以 利 作 業 1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1 題, 如 有 多 題 或 1 題 之 陳 述 超 過 單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併 附 A4 大 小 紙 張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六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之 試 題 疑 問, 試 務 機 關 應 予 以 紀 錄,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前 項 所 提 試 題 疑 問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依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提 出 申 請 七 本 項 考 試 母 版 試 題 及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各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測 驗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公 布, 請 應 考 人 屆 時 自 行 查 閱 拾 伍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 本 項 考 試 預 定 於 各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測 驗 完 畢 之 25 日 內 榜 示 二 複 查 成 績 : ( 一 )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辦 理 ( 二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 請 專 函 逕 寄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 ( 三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出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8,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網 頁 下 載,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13

16 格 式, 請 依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第 40 及 41 頁 ), 並 一 併 繳 送 下 列 各 件 : 1.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並 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2.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影 本 不 採 ) 3.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 負 責 ) ( 四 )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1.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2.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3.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4.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陸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本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自 91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第 一 試 起, 開 始 辦 理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即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一 ) 本 項 考 試 第 一 次 考 試 代 碼 為 : 第 二 次 考 試 代 碼 為 : 第 三 次 考 試 代 碼 為 : 第 四 次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於 各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測 驗 完 畢 之 25 日 內 榜 示,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而 定 拾 柒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一 本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自 民 國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電 話 號 碼 如 下 :(02 )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按 語 音 功 能 鍵 選 擇, 輸 入 1 碼 (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14

17 拾 捌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本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書 表 發 售 日 期 及 購 買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玖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申 請 退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繳 款 方 式 : 應 考 人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由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四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五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六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處,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二 繳 款 流 程 :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1.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金 額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18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7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1)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2)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3)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記 錄 訂 單 編 號 授 權 日 期 與 授 權 碼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16

19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 00-18:30 洽 詢 ( 先 按 9 再 按 #) 三 補 費 作 業 : ( 一 ) 應 考 人 如 於 報 名 費 繳 款 規 定 期 限 內,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100 年 第 次 專 技 航 海 人 員 類 科 考 試 補 費 後,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02) 轉 通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確 認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 二 ) 應 考 人 如 已 逾 繳 款 單 規 定 繳 款 期 限,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匯 票 戶 名 : 考 選 部 ( 高 等 考 試 :1100 元 ; 普 通 考 試 :1000 元 ), 掛 號 寄 至 本 部, 信 封 上 並 請 書 明 :1. 收 件 地 址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17

20 四 退 費 作 業 :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1. 逾 期 報 名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後, 由 業 務 司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通 知 報 考 人 退 件 退 費 理 由, 並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溢 繳 3.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4.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檢 附 :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1.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2. 繳 費 證 明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5. 應 考 人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考 試 前 後 10 天 內 法 參 加 考 試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6.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檢 附 :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1. 退 費 申 請 書 起 一 週 內 參 加 考 試 2. 入 場 證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備 註 : 一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9, 或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二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三 郵 寄 地 址 :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18

21 貳 拾 常 見 Q&A 一 應 考 資 格 部 分 : ( 一 ) 考 選 部 是 否 辦 理 船 長 大 副 等 考 試? 答 :1. 依 考 試 院 93 年 1 月 7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本 部 辦 理 之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已 由 原 來 之 16 類 科, 簡 併 為 一 等 船 副 一 等 管 輪 及 二 等 船 副 二 等 管 輪 等 4 個 類 科, 至 其 他 類 科 之 晉 升, 則 由 交 通 部 另 訂 船 員 訓 練 檢 覈 及 申 請 核 發 證 書 辦 法 規 範 2. 應 考 人 如 有 疑 義, 可 逕 洽 交 通 部 航 政 司 船 員 科 辦 理 交 通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位 址 為 ( 二 ) 水 上 警 察 系 航 海 組 畢 業 資 格 可 否 以 第 一 款 報 考 一 等 船 副? 答 :1.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表 一 之 一 等 船 副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 水 上 警 察 系 航 海 組 畢 業 資 格, 不 得 以 第 一 款 報 考 一 等 船 副 考 試, 應 以 其 他 款 項 報 考 2. 至 依 93 年 8 月 27 日 修 正 通 過 之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水 上 警 察 系 航 海 組 畢 業 可 報 考 二 等 船 副 考 試, 詳 情 請 參 閱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 三 ) 海 事 專 科 學 校 漁 業 科 畢 業 可 否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一 等 船 副 考 試? 答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表 一 之 一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漁 業 科 畢 業 依 規 定 不 得 以 第 一 款 規 定 報 考 惟 可 參 加 交 通 部 甲 級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班 一 等 船 副 訓 練, 以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一 等 船 副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 四 )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3 年, 其 保 留 期 限 如 何 計 算? 答 :1. 應 考 人 如 於 97 年 第 一 次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起, 第 1 次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並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得 於 往 後 3 年 內, 就 其 他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繼 續 補 考 ( 可 選 擇 其 中 1 次 或 數 次 應 試, 或 逐 年 逐 次 應 試 ) 惟 如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及 格 全 部 科 目, 於 下 次 考 試 報 考 時, 須 全 部 科 目 重 新 應 試, 視 為 新 案 報 考 2. 舉 例 說 明,97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係 於 97 年 4 月 22 日 榜 示, 其 保 留 期 限 至 100 年 4 月 21 日 止 ( 五 ) 科 別 及 格 制 考 試 舊 案 應 考 人, 如 欲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另 以 新 案 資 格 報 考, 其 相 關 規 定 為 何? 答 : 本 項 考 試 舊 案 應 考 人, 可 視 個 人 情 況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報 考 :(1) 以 舊 案 報 考 ; 或 (2)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以 新 案 報 考 應 考 人 可 於 切 結 書 上 書 寫 清 楚 後, 併 同 考 試 報 名 費 件 逕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如 切 結 書 未 填 明, 本 部 則 逕 以 新 案 處 理 19

22 二 網 路 報 名 部 分 : ( 一 )100 年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的 考 試 次 數 報 名 時 間 為 何? 如 何 報 名? 答 :1.100 年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預 定 辦 理 4 次, 自 100 年 1 月 20 日 開 始 受 理 全 年 預 約 報 名, 各 次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分 別 為 2 月 16 日 5 月 16 日 7 月 27 日 10 月 14 日 2. 本 項 考 試 係 全 面 採 網 路 預 約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請 利 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辦 理 線 上 預 約 報 名, 本 項 考 試 不 另 發 售 書 面 報 名 書 表 ( 二 ) 何 謂 案 號? 如 何 找 到 自 己 的 案 號 答 :1. 應 考 人 如 於 97 年 第 一 次 考 試 以 後 應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舊 案 身 分 報 考 本 考 試, 系 統 將 帶 出 應 考 人 報 考 本 考 試 之 舊 案 案 號, 請 檢 視 該 案 號 與 最 近 一 次 報 考 本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條 碼 區 上 的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2. 該 號 碼 共 計 15 碼, 例 : , 097 代 表 97 年, 01 代 表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04 代 表 第 四 次 考 試, 代 表 入 場 證 號 3. 請 於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繳 附 最 近 一 次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倂 憑 與 資 料 庫 中 的 應 考 人 身 分 與 及 格 科 目 進 行 比 對 ( 三 ) 僑 生 無 國 民 身 分 證 號 碼 如 何 報 名 本 項 考 試? 答 :1. 華 僑 或 僑 生 應 本 項 考 試 時, 依 華 僑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辦 法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應 繳 納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出 具 之 僑 居 證 明 2. 應 考 人 如 係 上 列 身 分 致 無 國 民 身 分 證 時, 仍 按 一 般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上 網 註 冊 ( 請 點 選 外 國 人 身 份 ), 惟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欄 位 請 輸 入 居 留 證 號 碼 ( 四 ) 網 路 報 名 可 否 申 請 退 費? 答 :1. 本 項 考 試 各 次 考 試 全 年 接 受 報 名, 應 考 人 可 以 任 意 選 擇 次 別 報 名, 但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 詳 見 附 件 9) 2. 應 考 人 每 次 考 試 應 同 一 類 科 時, 僅 限 報 名 1 次, 不 得 重 覆 報 名, 同 類 科 同 時 多 次 報 名 者 無 效 ( 五 )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應 依 規 定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等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除 此, 可 否 繳 驗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替 代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答 : 應 考 人 如 已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且 於 本 次 報 考 時 仍 選 擇 以 舊 案 報 考 者, 請 務 必 繳 交 最 近 一 次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以 資 證 明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 其 餘 應 考 人 請 備 齊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僅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 六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錄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點 選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後, 可 透 過 常 用 二 種 方 式 取 得 密 碼 :( 一 ) 20

23 點 選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回 覆 ;( 二 ) 點 選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即 可 又 採 第 二 種 方 式 卻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定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定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及 地 址, 俾 便 查 詢 三 其 他 部 分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時, 信 封 外 應 書 明 那 些 內 容? 答 :1. 收 件 地 址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四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航 海 高 普 考 補 件 及 類 科 : 等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除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補 件 資 料 外, 可 否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答 : 依 規 定 須 繳 驗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02) ), 惟 須 於 傳 真 後 隨 即 來 電 確 認 (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 ( 三 ) 本 項 考 試 電 腦 化 測 驗 各 科 目 之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為 何? 答 : 詳 情 請 見 本 應 考 須 知 附 件 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各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及 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彙 整 表 ( 四 ) 考 選 部 有 無 提 供 應 試 模 擬 練 習 供 應 考 人 練 習 作 答? 答 : 自 本 年 度 起 應 試 流 程 異 動, 考 試 期 間 將 不 播 放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應 考 人 可 於 考 試 前 透 過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電 腦 化 測 驗 專 區, 查 看 應 試 系 統 影 音 導 覽, 並 點 選 電 腦 化 測 驗 模 擬 作 答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應 試 模 擬 練 習, 藉 以 熟 悉 測 驗 作 答 流 程 ( 五 ) 本 項 考 試 考 畢 是 否 公 布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答 :1. 本 項 考 試 母 版 試 題 及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各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測 驗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公 布, 請 應 考 人 屆 時 自 行 查 閱 2. 舉 例 說 明,100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將 於 100 年 3 月 28 日 公 布 該 次 考 試 母 版 試 題 及 標 準 答 案 ( 六 ) 本 項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何 時 可 以 領 到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答 :1. 本 項 考 試 各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測 驗 完 畢 後 25 日 內 榜 示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項 21

24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榜 示 後, 考 選 部 將 寄 發 及 格 人 員 及 格 暨 繳 費 通 知 函, 通 知 繳 納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費 用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之 寄 發, 預 定 於 各 次 考 試 榜 示 後 20 日 由 考 試 院 證 書 科 寄 發,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催 詢 (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項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 22

25 100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日 程 表 第 一 次 考 試 :100 年 03 月 26 日 至 27 日 第 二 次 考 試 :100 年 06 月 18 日 至 19 日 第 三 次 考 試 :100 年 09 月 03 日 至 04 日 第 四 次 考 試 :100 年 11 月 19 日 至 20 日 ( 各 應 考 人 實 際 應 考 日 期, 以 本 部 寄 發 之 入 場 證 上 之 日 期 為 主 ) 附 件 1 午 別 上 午 下 午 編 號 及 類 科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考 試 時 間 301 一 等 船 副 302 一 等 管 輪 預 備 考 試 08:40 09:00 10:00 預 備 考 試 10:20 10:30 11:30 (12:00) 1. 航 行 安 全 與 氣 象 2. 航 海 學 3. 貨 物 作 業 4.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5. 船 舶 通 訊 與 航 海 英 文 預 備 考 試 12:50 13:00 14:00 1. 柴 油 機 2. 船 用 電 機 與 自 動 控 制 3. 輪 機 工 程 ( 包 括 推 進 裝 置 輔 機 與 輪 機 英 文 ) 4. 輪 機 保 養 與 維 修 ( 包 括 輪 機 基 本 知 識 ) 5.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預 備 考 試 14:20 14:30 15:30 預 備 考 試 15:50 16:00 17: 一 等 管 輪 ( 加 註 ) 1.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2. 燃 氣 渦 輪 機 401 二 等 船 副 402 二 等 管 輪 1. 航 行 安 全 與 氣 象 概 要 2. 航 海 學 概 要 3. 貨 物 作 業 概 要 4.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概 要 5. 船 舶 通 訊 與 航 海 英 文 概 要 1. 柴 油 機 2. 船 用 電 機 與 自 動 控 制 概 要 3. 輪 機 工 程 概 要 ( 包 括 推 進 裝 置 概 要 輔 機 概 要 與 輪 機 英 文 ) 4. 輪 機 保 養 與 維 修 概 要 ( 包 括 輪 機 基 本 知 識 ) 5.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概 要 403 二 等 管 輪 ( 加 註 ) 1.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2. 燃 氣 渦 輪 機 23

26 附 註 一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模 擬 作 答 練 習,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項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除 航 海 學 ( 概 要 ) 船 用 電 機 與 自 動 控 制 ( 概 要 ) 為 1 小 時 30 分 鐘 外, 餘 均 為 1 小 時 三 一 二 等 管 輪 加 註 船 舶 主 機 科 目 ( 柴 油 機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燃 氣 渦 輪 機 ) 考 試 者, 一 律 先 考 柴 油 機, 考 試 及 格 後, 再 以 加 註 方 式 選 試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燃 氣 渦 輪 機 其 中 一 科 或 二 科 四 本 項 考 試 航 海 學 航 海 學 概 要 等 科 目 之 航 海 曆 表 由 本 部 供 應, 考 畢 請 繳 還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殘 障 腦 性 麻 痺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作 答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六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七 電 腦 試 場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後, 監 場 人 員 將 進 行 全 面 清 場, 請 應 考 人 配 合, 儘 速 離 場 至 指 定 場 所 休 息, 靜 待 下 一 節 次 ( 科 目 ) 考 試 八 本 部 將 提 供 空 白 計 算 紙, 供 應 考 人 計 算 使 用, 惟 於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前 結 束 作 答 者, 於 離 場 時 不 得 將 計 算 紙 攜 出 電 腦 試 場 九 本 項 考 試 母 版 試 題 及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各 該 次 考 試 全 部 測 驗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公 布, 請 應 考 人 屆 時 自 行 查 閱 24

27 附 件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80 年 7 月 10 日 考 試 院 ( 八 0) 考 臺 秘 議 字 第 二 二 八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83 年 4 月 22 日 考 試 院 ( 八 三 ) 考 臺 秘 議 字 第 一 四 一 八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 月 14 日 考 試 院 ( 八 八 )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0 八 九 五 六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考 試 院 八 九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一 一 二 四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90 年 7 月 25 五 日 考 試 院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0 九 0000 五 四 六 二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92 年 6 月 16 日 考 試 院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0 九 二 000 四 八 八 六 一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十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條 條 文 及 附 表 二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7 日 考 試 院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0 九 三 0000 一 五 六 一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93 年 8 月 27 日 考 試 院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0 九 三 000 七 二 九 一 一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附 表 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0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13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 通 過 修 正 考 試 名 稱 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並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十 一 條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本 規 則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有 關 考 試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分 下 列 等 級 及 類 科 : 一 高 等 考 試 : ( 一 ) 一 等 航 行 員 : 船 副 ( 二 ) 一 等 輪 機 員 : 管 輪 二 普 通 考 試 : ( 一 ) 二 等 航 行 員 : 船 副 ( 二 ) 二 等 輪 機 員 : 管 輪 第 三 條 一 等 航 行 員 指 在 總 噸 位 三 000 以 上 航 行 於 國 際 航 線 或 總 噸 位 一 以 上 航 行 於 國 內 航 線 船 舶 服 務 者 二 等 航 行 員 指 在 總 噸 位 五 00 以 上 未 滿 三 000 航 行 於 國 際 航 線 或 總 噸 位 五 00 以 上 未 滿 一 航 行 於 國 內 航 線 船 舶 服 務 者 船 舶 在 總 噸 位 三 000 以 上 未 滿 八 000, 且 航 行 於 東 經 九 0 度 以 東, 一 五 0 度 以 西, 南 緯 一 0 度 以 北 及 北 緯 四 十 五 度 以 南 近 海 區 域 者, 得 適 用 二 等 航 行 員 第 四 條 一 等 輪 機 員 指 在 主 機 推 進 動 力 三 000 瓩 以 上 船 舶 服 務 者 二 等 輪 機 員 指 在 主 機 推 進 動 力 七 五 0 瓩 以 上 未 滿 三 000 瓩 船 舶 服 務 者 船 舶 主 機 推 進 動 力 在 三 000 瓩 以 上 未 滿 六 000 瓩, 且 航 行 於 東 經 九 0 度 以 東, 一 五 0 度 以 西, 南 緯 一 0 度 以 北 及 北 緯 四 十 五 度 以 南 近 海 區 域 者, 得 適 用 二 等 輪 機 員 第 五 條 本 考 試 每 年 舉 行 之 次 數 及 日 期,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核 定 後 公 告 之 第 六 條 本 考 試 採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第 七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25

28 二 船 員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情 事 者 第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附 表 一 所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各 該 類 科 考 試 第 九 條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辦 理,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考 試 細 目 表 由 考 選 部 另 定 之 第 十 條 應 考 人 ( 含 報 名 補 考 部 分 科 目 者 ) 應 於 每 次 考 試 舉 行 四 十 日 前 報 名,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照 片 報 名 費, 依 應 考 須 知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第 十 二 條 船 舶 主 機 分 柴 油 機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燃 氣 渦 輪 機 三 種, 其 已 領 有 輪 機 員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註 明 諳 習 機 器 僅 為 一 種 或 二 種 者, 得 報 名 加 註 同 級 他 種 機 器 之 考 試 報 名 加 註 船 舶 主 機 科 目 考 試 者, 以 各 科 成 績 滿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十 三 條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前 項 科 別 及 格 制, 指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各 滿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三 年 ;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 續 三 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之,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前 項 保 留 期 間 之 計 算, 以 應 考 人 第 一 次 報 名 考 試, 並 至 少 有 一 科 目 及 格, 於 該 次 考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至 三 年 內 之 考 試 為 限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參 加 補 考 期 間, 除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者 外, 其 已 及 格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應 試 第 十 四 條 本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及 格 人 員,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交 通 部 查 照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申 領 執 業 適 任 證 書, 應 具 備 一 定 之 服 務 經 歷 訓 練 或 適 任 性 評 估, 均 依 交 通 部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考 試 每 年 得 組 織 常 設 典 試 委 員 會, 主 持 典 試 事 宜 本 考 試 試 務 由 考 選 部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每 次 考 試 完 畢, 典 試 委 員 會 應 將 辦 理 典 試 情 形 及 關 係 文 件, 送 由 考 選 部 轉 報 考 試 院 核 備 組 織 常 設 典 試 委 員 會 時, 應 於 年 度 內 最 後 一 次 考 試 辦 理 典 試 情 形 及 關 係 文 件 經 考 試 院 核 備 後 裁 撤 第 十 七 條 本 規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五 條,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施 行 26

29 附 表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等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級 高 一 船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獲 交 通 部 認 可 之 國 際 認 證 機 構 認 證 等 等 副 通 過 之 航 海 商 船 航 運 技 術 運 輸 技 術 系 航 海 組 等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考 航 畢 業 證 書 者 ;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符 合 一 九 七 八 年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發 證 及 試 行 當 值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與 其 修 正 案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公 約 ) 規 範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員 上 學 校 航 海 商 船 航 海 技 術 航 運 技 術 海 洋 運 輸 各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經 交 通 部 甲 級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班 一 等 船 副 訓 練, 領 有 結 業 ( 合 格 ) 證 書 者 三 領 有 二 等 船 副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曾 任 二 等 船 副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四 領 有 乙 種 三 副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曾 任 乙 種 三 副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五 曾 任 海 軍 三 級 艦 以 上 少 尉 以 上 駕 駛 職 務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曾 任 港 防 艦 艇 中 尉 以 上 艦 艇 長 職 務 一 年 以 上, 領 有 海 軍 司 令 部 證 明 文 件 者 六 本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修 正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海 航 運 技 術 海 洋 運 輸 海 洋 系 航 海 組 各 系 科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普 通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二 等 航 行 員 管 輪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獲 交 通 部 認 可 之 國 際 認 證 機 構 認 證 通 過 之 輪 機 工 程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符 合 國 際 公 約 規 範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輪 機 輪 機 工 程 輪 機 技 術 船 舶 機 械 機 械 與 輪 機 工 程 各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經 交 通 部 甲 級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班 一 等 管 輪 訓 練, 領 有 結 業 ( 合 格 ) 證 書 者 三 領 有 二 等 管 輪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曾 任 二 等 管 輪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四 領 有 乙 種 三 管 輪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曾 任 乙 種 三 管 輪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五 曾 任 海 軍 三 級 艦 以 上 少 尉 以 上 輪 機 職 務 六 個 月 以 上, 領 有 海 軍 司 令 部 證 明 文 件 者 六 本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修 正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輪 機 輪 機 工 程 輪 機 技 術 船 舶 機 械 航 運 技 術 各 系 科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船 副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獲 交 通 部 認 可 之 國 際 認 證 機 構 認 證 通 過 之 航 海 商 船 航 運 技 術 運 輸 技 術 系 航 海 組 等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符 合 國 際 公 約 規 範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海 商 船 航 海 技 術 航 運 技 術 海 洋 運 輸 各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經 交 通 部 甲 級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班 一 等 或 二 等 船 副 訓 練, 領 有 結 業 ( 合 格 ) 證 書 者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航 海 海 運 技 術 等 科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領 有 丙 種 三 副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曾 任 丙 種 三 副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五 領 有 正 駕 駛 或 三 等 船 長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曾 任 正 駕 駛 或 三 等 船 長 一 年 或 在 27

30 附 二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註 艙 面 服 務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六 領 有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三 等 船 長 適 任 證 書, 曾 任 三 等 船 長 一 年 或 在 艙 面 服 務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七 曾 任 海 軍 各 型 艦 艇 艙 面 上 士 以 上 當 值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領 有 海 軍 司 令 部 證 明 文 件 者 八 本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修 正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海 航 運 技 術 海 洋 運 輸 海 洋 系 航 海 組 各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水 上 警 察 系 水 上 警 察 科 航 海 組 海 洋 巡 防 科 航 海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獲 交 通 部 認 可 之 國 際 認 證 機 構 認 證 通 過 之 輪 機 工 程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符 合 國 際 公 約 規 範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輪 機 輪 機 工 程 輪 機 技 術 船 舶 機 械 機 械 與 輪 機 工 程 各 系 科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經 交 通 部 甲 級 航 海 人 員 訓 練 班 一 等 或 二 等 管 輪 訓 練, 領 有 結 業 ( 合 格 ) 證 書 者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輪 機 航 技 水 產 輪 機 等 科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領 有 正 司 機 或 三 等 輪 機 長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曾 任 正 司 機 或 三 等 輪 機 長 一 年 或 在 機 艙 服 務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五 領 有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三 等 輪 機 長 適 任 證 書, 曾 任 三 等 輪 機 長 一 年 或 在 機 艙 服 務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六 曾 任 海 軍 各 型 艦 艇 機 艙 上 士 以 上 當 值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領 有 海 軍 司 令 部 證 明 文 件 者 七 本 規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修 正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輪 機 輪 機 工 程 輪 機 技 術 船 舶 機 械 航 運 技 術 各 系 科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八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水 上 警 察 系 水 上 警 察 科 輪 機 組 海 洋 巡 防 科 輪 機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一 本 表 所 列 資 格 之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任 助 理 或 見 習 職 務 時 間 折 半 計 資 ; 但 在 兩 年 以 上 者, 以 一 年 計 算 其 任 高 一 級 助 理 職 務 年 資, 照 證 載 職 務 實 數 計 資 ( 二 ) 船 舶 停 航 期 間 服 務 年 資 不 計 ( 三 ) 海 軍 軍 官 士 官 在 高 一 級 艦 任 職 年 資 得 作 低 一 級 艦 同 職 年 資 計 算, 在 同 一 級 艦 任 較 高 級 職 務 年 資 得 作 較 低 級 職 務 年 資 計 算 二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繳 驗 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書, 由 下 列 機 關 核 發 : ( 一 ) 船 員 資 歷 證 明 由 各 航 政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 二 ) 海 軍 軍 官 士 官 學 經 歷 由 海 軍 司 令 部 核 發 之 海 軍 軍 官 士 官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學 經 歷 證 明 書 為 準 28

31 附 表 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等 級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一 等 航 行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二 等 航 行 員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輪 機 員 船 副 管 輪 船 副 管 輪 一 航 海 學 二 航 行 安 全 與 氣 象 三 船 舶 通 訊 與 航 海 英 文 四 貨 物 作 業 五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一 船 舶 主 機 ( 柴 油 機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燃 氣 渦 輪 機 )( 應 考 人 一 律 先 考 柴 油 機, 考 試 及 格 後, 再 以 加 註 方 式 報 考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燃 氣 渦 輪 機 ) 二 輪 機 工 程 ( 包 括 推 進 裝 置 輔 機 與 輪 機 英 文 ) 三 船 用 電 機 與 自 動 控 制 四 輪 機 保 養 與 維 修 ( 包 括 輪 機 基 本 知 識 ) 五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一 航 海 學 概 要 二 航 行 安 全 與 氣 象 概 要 三 船 舶 通 訊 與 航 海 英 文 概 要 四 貨 物 作 業 概 要 五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概 要 一 船 舶 主 機 概 要 ( 柴 油 機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燃 氣 渦 輪 機 )( 應 考 人 一 律 先 考 柴 油 機, 考 試 及 格 後, 再 以 加 註 方 式 報 考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燃 氣 渦 輪 機 ) 二 輪 機 工 程 概 要 ( 包 括 推 進 裝 置 概 要 輔 機 概 要 與 輪 機 英 文 ) 三 船 用 電 機 與 自 動 控 制 概 要 四 輪 機 保 養 與 維 修 概 要 ( 包 括 輪 機 基 本 知 識 ) 五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概 要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細 目 表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 含 海 考 細 目 表 ) 項 下 查 詢 29

32 附 件 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各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及 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彙 整 表 序 號 科 目 名 稱 等 級 類 科 考 試 考 試 時 間 可 否 使 用 題 數 ( 分 鐘 ) 電 子 計 算 器 01 航 海 學 高 等 考 試 02 航 海 學 概 要 普 通 考 試 03 航 行 安 全 與 氣 象 高 等 考 試 04 航 行 安 全 與 氣 象 概 要 普 通 考 試 05 船 舶 通 訊 與 航 海 英 文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二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一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二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一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可 可 可 可 否 06 船 舶 通 訊 與 航 海 英 文 概 要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否 07 貨 物 作 業 高 等 考 試 08 貨 物 作 業 概 要 普 通 考 試 一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二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可 可 09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可 10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概 要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航 行 員 船 副 可 11 船 舶 主 機 ( 柴 油 機 )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12 船 舶 主 機 (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13 船 舶 主 機 ( 燃 氣 渦 輪 機 )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30

33 序 號 科 目 名 稱 等 級 類 科 考 試 考 試 時 間 可 否 使 用 題 數 ( 分 鐘 ) 電 子 計 算 器 14 船 舶 主 機 概 要 ( 柴 油 機 )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15 船 舶 主 機 概 要 ( 蒸 汽 推 進 機 組 )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16 船 舶 主 機 概 要 ( 燃 氣 渦 輪 機 )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17 輪 機 工 程 ( 包 括 推 進 裝 置 輔 機 與 輪 機 英 文 )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18 輪 機 工 程 概 要 ( 包 括 推 進 裝 置 概 要 輔 機 概 要 與 輪 機 英 文 )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19 船 用 電 機 與 自 動 控 制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20 船 用 電 機 與 自 動 控 制 概 要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21 輪 機 保 養 與 維 修 ( 包 括 輪 機 基 本 知 識 ) 高 等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22 輪 機 保 養 與 維 修 概 要 ( 包 括 輪 機 基 本 知 識 ) 普 通 考 試 二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可 23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高 等 考 試 24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概 要 普 通 考 試 一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二 等 輪 機 員 管 輪 否 否 備 註 :1. 本 彙 整 表 所 列 各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題 數 考 試 時 間 及 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等 各 項 內 容,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仍 得 決 議 變 更 之 2. 本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措 施, 表 內 所 列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 詳 見 附 件 4 )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計 算 工 具,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31

34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廠 牌 型 號 一 覽 表 附 件 4 一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00 款 ( 依 品 牌 英 文 及 數 字 排 列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HC127V AU-06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HC132 AU-08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HC133 AU-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 牌 :Canon( 共 3 款 ) DS-200GTK EM-26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JS-20E EM-07 品 牌 :AURORA( 共 15 款 )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 牌 :CASIO( 共 3 款 )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32

35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5 款 ) 品 牌 :H-T-T( 共 3 款 ) 品 牌 :SANYO(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L-220GT EM-21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UB( 共 20 款 ) SL-320GT EM-22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SL-709 EM 11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06-W CK-07 CK-08 品 牌 :FUH BAO( 共 13 款 )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UB-210 CK-09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 牌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UB-226-B CK-14 FB-560 FB-12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UB-226-R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CK-04 FB-701 FB-05 PT256-B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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