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新生成長營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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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學 生 手 冊 校 史 本 校 之 設 立, 係 政 府 為 配 合 九 年 國 教 之 需 要 於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二 月 由 前 台 灣 省 台 中 一 中 校 長 周 封 岐 先 生 兼 籌 備 主 任 另 由 台 中 縣 豐 原 市 各 界 人 士 推 薦 廖 忠 雄 先 生 等, 組 成 促 進 委 員 會, 協 助 興 建 事 宜 旋 遵 省 令 以 原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一 中 翁 子 分 部 校 址, 並 增 購 毗 連 校 區 土 地, 合 計 五 公 頃 餘, 作 為 校 地, 進 行 建 校 工 作 同 年 四 月 第 一 期 工 程 正 式 發 包 興 建, 七 月 參 加 台 中 區 高 中 聯 招, 錄 取 新 生 五 班, 共 二 五 0 名 八 月 五 日 本 校 正 式 成 立 省 令 調 派 省 立 馬 公 中 學 校 長 鄭 繼 孟 先 生 為 首 任 校 長, 九 月 一 日 正 式 開 學 上 課, 迄 今 已 四 十 五 年 矣 本 校 成 立 之 初, 高 三 高 二 學 生, 係 全 部 由 前 台 中 縣 之 豐 原 中 學 高 中 部 轉 來, 第 三 屆 新 生 係 參 加 台 中 區 高 中 聯 招, 第 四 屆 由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以 後 各 屆 學 生 均 係 參 加 台 中 區 聯 招 而 來 故 素 質 逐 年 提 升, 升 學 率 也 隨 之 逐 年 上 升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本 校 畢 業 生 已 至 四 十 三 屆, 並 於 七 十 三 學 年 度 奉 命 增 設 美 術 實 驗 班, 嗣 後 每 年 續 招 新 生 一 班 目 前 學 生 為 普 通 班 四 十 二 班 美 術 班 三 班, 合 計 四 十 五 班 總 人 數 約 二 千 人 首 任 校 長 鄭 繼 孟 先 生 任 職 十 三 年 半, 至 七 十 一 年 二 月 奉 調 台 灣 省 立 台 南 二 中 校 長 省 令 改 派 省 立 大 甲 高 工 校 長 沙 鎮 安 先 生 繼 任 七 十 二 年 九 月 沙 校 長 奉 令 退 休, 省 改 派 台 中 縣 立 豐 東 國 中 校 長 王 振 賢 先 生 繼 任 八 十 年 八 月 王 校 長 任 期 屆 滿 八 年, 奉 省 令 調 任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長, 省 令 改 派 省 立 大 湖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校 長 張 廖 貴 洋 先 生 繼 任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張 廖 校 長 屆 齡 退 休, 省 令 改 派 省 立 台 中 啟 明 學 校 校 長 張 自 強 先 生 繼 任 本 校 經 前 四 位 校 長 銳 意 經 營 與 全 體 師 生 通 力 合 作, 已 奠 立 了 良 好 基 礎 本 校 第 五 任 校 長 張 自 強 先 生 於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蒞 任, 接 篆 以 來, 他 以 誠 懇 服 務, 熱 心 積 極 之 工 作 理 念 及 以 校 為 家 之 精 神, 期 在 既 有 之 良 好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培 養 具 有 人 文 氣 質 及 良 好 讀 書 風 氣 的 新 校 風, 並 計 劃 繼 續 美 化 校 園, 改 建 弘 藝 樓 徵 收 學 校 預 定 地 及 充 實 教 學 設 備 和 學 生 宿 舍 之 設 施 等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張 自 強 校 長 遴 選 接 任 國 立 台 中 啟 明 學 校 校 長 同 年 八 月 一 日 台 中 市 立 西 苑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曾 英 三 先 生 榮 獲 教 育 部 遴 選 為 本 校 第 六 任 校 長 曾 校 長 歷 任 教 師 組 長 主 任 國 中 校 長 高 中 校 長, 各 職 務 教 育 理 念 清 晰, 教 育 熱 忱 極 高, 全 心 投 入, 以 塑 造 優 良 校 風 提 1

2 振 豐 中 校 譽 為 努 力 目 標 於 任 內 爭 取 經 費 興 建 弘 藝 樓, 並 於 九 十 八 年 四 月 正 式 啟 用 曾 校 長 任 期 屆 滿 八 年 後, 於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榮 退, 校 長 職 務 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專 門 委 員 鍾 萬 生 先 生 代 理 至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經 教 育 部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投 票 表 決 通 過, 由 桃 園 高 中 校 長 匡 格 非 先 生 接 任 本 校 第 七 任 校 長 匡 校 長 上 任 以 來 積 極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事 務, 辦 理 日 本 教 育 旅 行 新 加 坡 中 學 蒞 校 交 流 參 訪 緬 甸 志 工 美 加 遊 學 團, 並 與 德 國 孔 達 中 學 簽 訂 為 姊 妹 校 此 外, 在 硬 體 設 備 方 面, 除 積 極 建 設 學 校 為 無 障 礙 空 間 整 治 學 校 排 水 問 題 進 行 教 學 樓 及 美 術 館 外 牆 改 善 工 程 以 美 化 校 園 環 境 外, 也 積 極 爭 取 經 費 興 建 新 科 學 館, 並 在 一 百 零 二 年 三 月 正 式 完 工 本 校 除 設 立 美 術 班 英 語 實 驗 班 數 理 實 驗 班 應 用 科 學 班 等 特 色 班 級 以 培 植 優 秀 人 才 外, 在 校 長 兢 兢 業 業 悉 心 擘 畫 下, 業 已 使 班 班 有 電 腦, 並 設 立 語 言 教 室 及 開 設 第 二 外 語 : 日 文 西 班 牙 文 及 德 文 班, 使 學 校 成 為 現 代 化 及 國 際 化 的 學 習 的 樂 園, 進 而 提 升 學 生 各 方 面 的 學 習 成 果, 期 使 豐 中 人 成 為 術 德 兼 備 的 模 範 青 年 本 校 地 處 豐 原 東 郊, 花 木 扶 疏, 環 境 幽 美, 加 上 校 風 純 樸, 實 為 一 所 理 想 的 求 學 園 地, 相 信 在 全 體 師 生 群 策 群 力 共 謀 發 展 之 下, 必 可 使 本 校 更 臻 完 善, 成 為 中 部 地 區 的 理 想 學 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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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 務 處 壹 教 務 處 組 織 教 務 主 任 : 張 智 惟 老 師 -- 教 學 組 長 : 方 妍 淇 老 師 註 冊 組 長 : 葉 則 易 老 師 - 職 員 : 張 玉 惠 小 姐 職 員 : 潘 嘉 芬 小 姐 職 員 : 徐 崧 漢 先 生 教 務 處 -- - 職 員 : 陳 弘 敏 小 姐 一 教 學 組 -- 設 備 組 長 : 張 景 翔 老 師 - 職 員 : 朱 英 碧 小 姐 工 友 : 李 永 煜 小 姐 -- 特 教 組 長 : 陳 韜 元 老 師 技 工 : 李 永 煜 先 生 -- 實 驗 研 究 組 長 : 陳 志 維 老 師 ( 試 卷 講 義 印 刷 油 印 室 管 理 其 他 ) -- 資 源 教 室 教 師 : 楊 懿 芹 老 師 工 友 : 李 永 煜 先 生 ( 文 書 傳 遞 聯 絡 教 具 洽 借 其 他 ) 1. 擬 定 教 務 處 行 事 曆 與 有 關 教 學 辦 法 章 則 2. 正 常 教 學 之 執 行 與 檢 核 3. 排 課 教 師 差 假 代 課 之 安 排 4. 學 生 作 業 抽 查 與 展 覽 5. 檢 查 教 學 日 誌 6. 各 項 語 文 競 賽 與 英 文 四 項 能 力 競 試 及 相 關 學 藝 活 動 之 辦 理 7. 夜 間 加 強 輔 導 教 學 重 補 修 之 辦 理 二 註 冊 組 1. 辦 理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事 宜 2.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註 冊 各 項 工 作 3. 辦 理 高 三 學 生 多 元 管 道 升 學 大 學 院 校 事 宜 4.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及 學 生 轉 學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之 辦 理 5. 本 校 獎 學 金 之 管 理, 前 學 期 班 級 前 三 名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頒 發 獎 學 金 之 辦 理 6. 校 內 外 各 類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核 發 7. 填 發 學 生 證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證 明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之 申 請 補 發 8. 軍 公 教 遺 族 功 勳 子 女 及 原 住 民 等 公 費 生 就 學 優 待 之 辦 理 9. 軍 人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殘 障 人 士 子 女 及 殘 障 生 等 特 殊 身 分 生 減 免 學 雜 費 辦 理 三 設 備 組 1. 教 學 設 備 之 添 購 及 請 修 2. 科 學 館 及 專 科 教 室 之 管 理 4

5 3. 各 項 科 學 教 育 活 動 與 數 理 資 訊 競 試 之 舉 辦 4. 各 項 學 生 科 學 研 習 活 動 辦 理 5. 教 科 書 選 用 統 計 四 特 教 組 1. 訂 定 美 術 班 術 科 考 試 與 招 生 計 劃 辦 法 2. 美 術 班 課 程 規 劃 與 相 關 活 動 規 劃 執 行 3. 辦 理 美 術 班 教 學 成 果 展 覽 4. 美 術 館 規 劃 使 用 及 管 理 5. 擬 定 各 項 美 術 比 賽 辦 法 6. 協 助 召 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學 計 畫 會 議 (IEP) 五 實 驗 研 究 組 1. 訂 定 英 語 及 數 理 實 驗 班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2. 英 語 實 驗 班 課 程 規 劃 與 相 關 活 動 規 劃 執 行 3. 辦 理 英 語 實 驗 班 教 學 成 果 表 演 4. 辦 理 英 語 及 數 理 實 驗 班 週 末 輔 導 5. 各 次 統 一 考 試 ( 學 科 競 試 定 期 考 模 擬 考 )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之 擬 訂 6.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試 務 規 劃 與 執 行 貳 學 習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1. 上 課 鐘 響 立 即 進 入 教 室 等 候 老 師 上 課, 不 遲 到, 不 輕 易 請 假 2. 上 課 時 用 心 聽 講, 不 得 看 與 上 課 內 容 無 關 書 籍, 桌 面 上 不 放 置 和 上 課 無 關 的 東 西 3. 保 持 教 室 乾 淨 整 潔, 有 好 的 讀 書 環 境, 讀 書 效 率 自 然 提 高, 老 師 上 課 也 更 加 生 動 活 潑 4. 遇 到 問 題 尋 求 解 答, 不 逃 避 問 題, 同 學 有 問 題 樂 於 伸 出 援 手, 三 人 行 必 有 我 師 5. 上 課 時 間 隨 班 級 活 動, 不 得 無 故 擅 自 離 開 班 級 自 行 活 動, 否 則 以 曠 課 論 處 6. 軍 訓 體 育 等 藝 能 科 室 外 課 程, 及 實 驗 課 專 科 教 室 與 視 聽 教 室 上 課, 務 必 隨 時 注 意 安 全 軍 訓 體 育 等 室 外 課 程, 如 遇 天 雨, 改 在 教 室 上 課 7. 各 種 教 具 及 專 科 教 室 視 聽 教 室 借 用, 均 需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方 准 借 用, 專 科 教 室 與 視 聽 教 室 之 借 用, 為 配 合 安 排 必 須 於 三 天 前 向 科 學 館 一 樓 ( 或 圖 書 館 或 美 術 館 )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借 用 手 續 8. 實 驗 課 專 科 教 室 與 視 聽 教 室 上 課, 禁 止 攜 帶 飲 料 及 食 品 入 場 使 用 9. 本 校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校 內 科 展 ( 數 學 自 然 科 學 及 應 用 科 學 ) 數 學 及 自 然 學 科 與 資 訊 能 力 競 賽 (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及 資 訊 等 ) 各 項 語 文 競 賽 ( 國 語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語 言 及 英 語 文 ), 請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培 育 自 己 多 方 才 能 10. 因 教 學 之 需 要, 實 施 校 外 教 學, 須 於 三 天 前 至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填 表 申 請, 經 會 知 學 務 處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可 由 老 師 帶 隊 離 校 校 外 活 動 時 一 律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要 有 禮 貌 秩 序 並 特 別 注 意 活 動 安 全 5

6 11. 考 試 時 確 實 遵 守 考 試 規 則, 依 規 定 座 位 就 坐, 有 舞 弊 行 為 一 律 依 校 規 處 分 決 不 寬 貸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 民 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 一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二 德 行 評 量 :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班 級 服 務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席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第 3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之 科 目,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辦 理 每 一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1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18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4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多 元 適 當 之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第 5 條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以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第 6 條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60 分 為 及 格 二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1 年 以 40 分 為 及 格, 第 2 年 以 50 分 為 及 格, 第 3 年 以 後 以 60 分 為 及 格 三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1 年 第 2 年 以 40 分 為 及 格, 第 3 年 以 後 以 50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6

7 一 一 般 學 生 :40 分 二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學 生 : ( 一 ) 及 格 分 數 為 40 分 者 :30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50 分 或 60 分 者 :40 分 三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各 校 定 之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一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二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由 學 校 於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7 條 各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學 年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以 修 讀 下 一 年 級 開 設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按 下 列 方 式 順 序 為 之 : 一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一 定 人 數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二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2 小 時 前 項 各 款 辦 理 方 式,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三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重 修 成 績 或 前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第 8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之 ;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9 條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補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10 條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7

8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第 11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甄 試 及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轉 學 生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應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就 讀 第 12 條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由 學 校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科 鑑 定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學 生 取 得 之 校 外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 其 審 查 甄 試 及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13 條 學 生 取 得 經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 其 審 查 甄 試 及 學 分 採 計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14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第 15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第 一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16 條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其 請 假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德 行 評 量 之 出 缺 席 紀 錄,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第 17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安 置 依 據 重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由 學 校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並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定 之 8

9 第 18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42 節,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依 據 各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輔 導 及 安 置 第 19 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畢 應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且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二 不 符 合 畢 業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三 修 業 期 間 逾 五 年 ( 包 括 重 讀 及 不 包 括 休 學 ),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而 未 能 畢 業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20 條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所 定 之 規 定, 或 為 適 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訂 定 之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應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21 條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之 成 績 考 查, 適 用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第 22 條 第 二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九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前 項 各 條 規 定, 以 適 用 於 前 項 日 期 入 學 之 高 級 中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並 逐 年 實 施 第 23 條 本 辦 法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

10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依 照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暨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者,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照 教 育 部 公 佈 高 級 中 學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九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有 關 德 行 考 察 規 定, 適 用 於 97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並 逐 年 實 施 ;96 學 年 度 ( 含 ) 之 前 入 學 學 生 之 德 行 考 察 方 式, 仍 採 舊 法 規 定 四 學 期 德 行 成 績 考 查 之 結 果,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時, 由 導 師 綜 合 評 定 並 送 交 學 生 事 務 處 五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分 日 常 考 查 和 定 期 考 查 兩 種 ; ( 一 ) 日 常 考 查, 每 一 科 目 得 依 其 性 質 酌 用 下 列 方 法 辦 理 : 口 頭 問 答 演 習 練 習 實 驗 實 習 閱 讀 報 告 作 文 隨 堂 測 驗 調 查 採 集 等 報 告 工 作 報 告 勞 動 作 業 以 及 其 他 可 採 用 之 方 式 ( 二 ) 定 期 考 查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並 視 每 週 教 學 時 數 之 多 寡,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至 三 次, 每 一 科 目 之 日 常 考 查 與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比 率 合 計 為 學 期 成 績 : ( 一 ) 定 期 考 查 舉 行 三 次 之 科 目,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 二 ) 定 期 考 查 舉 行 二 次 之 科 目,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 三 ) 定 期 考 查 舉 行 一 次 之 科 目,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訂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為 六 十 分 七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資 格 之 認 定 一 律 以 入 學 資 格 身 分 為 準, 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發 生 後 得 以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辦 理 八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公 因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另 依 學 生 定 期 考 請 假 補 考 規 定 辦 理 補 考 九 學 生 申 請 參 加 重 修, 其 成 績 處 理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 二 )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重 修 成 績 或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 三 ) 高 三 應 屆 生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書, 可 於 當 年 度 六 月 底 前 提 出 重 修 申 請 重 補 修 學 分 各 項 詳 細 事 宜, 另 依 重 補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規 範 10

11 十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准 予 免 修, 但 仍 必 須 隨 班 學 習,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 若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十 一 休 學 生 復 學 後, 復 學 該 學 期 的 科 目 必 須 重 新 修 讀, 重 讀 科 目 其 成 績 以 復 學 重 修 成 績 登 記, 不 重 複 修 習 學 期 成 績 及 學 分 均 予 以 採 計 十 二 轉 學 生 有 關 科 目 學 分 之 採 計 與 抵 免, 應 於 轉 學 註 冊 一 併 申 請 處 理, 其 原 得 分 數 及 修 讀 學 分 數 之 採 計 與 抵 免 採 計 登 錄,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或 相 近, 可 予 採 計 或 抵 免 ( 二 ) 轉 學 生 在 原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非 為 本 校 之 必 修 科 目, 列 為 選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計 算 ( 三 ) 轉 學 生 在 轉 入 後, 其 未 修 或 未 獲 得 學 分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補 修 完 畢 ( 四 ) 學 生 取 得 經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及 格 科 目, 於 開 學 前 經 各 科 教 學 委 員 會 審 查 符 合 開 課 科 目 內 涵, 得 列 抵 免 修 ;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所 修 科 目 之 成 績 單 教 科 書 相 關 作 業 等 資 料 十 三 重 考 入 學 新 生 在 其 他 高 中 職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不 採 計 與 抵 免 十 四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 二 ) 學 科 累 計 學 分 數 達 一 百 六 十 學 分 以 上 ; 若 為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後 入 學 學 生, 另 須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 (1) 必 修 學 分 : 至 少 需 120 學 分 及 格 ( 其 中 包 含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48 學 分 ); (2) 選 修 學 分 至 少 需 修 習 40 學 分 ; 但 特 殊 優 異 學 生 另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德 行 成 績 (1) 若 是 96 學 年 度 ( 含 ) 前 入 學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每 學 年 均 必 須 及 格 ; (2) 若 是 97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十 五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未 能 畢 業,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得 申 請 高 三 重 讀 ( 一 ) 修 業 期 限 ( 包 括 重 讀 及 不 包 括 休 學 ) 未 滿 五 年 ( 二 ) 高 三 有 ㄧ 學 期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三 分 之 ㄧ( 或 十 學 分 ) 以 上 者 ( 三 ) 未 申 請 修 業 證 書 且 於 畢 業 當 年 度 之 八 月 ㄧ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者 十 六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定 時 亦 同 11

12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舉 例 說 明 1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說 明 ( 必 需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缺 一 不 可 ) (1) 每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均 及 格 ( 學 年 成 績 為 上 下 兩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平 均 ) (2) 必 修 學 分 至 少 須 達 120 學 分, 且 必 須 包 含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48 學 分 (3) 選 修 學 分 至 少 需 修 習 40 學 分 (4) 德 行 成 績 : 若 是 96 學 年 度 ( 含 ) 前 入 學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每 學 年 均 必 須 及 格 ; 若 是 97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2. 學 年 學 分 制 舉 例 說 明 上 下 學 期 均 有 開 課 之 學 科, 其 學 分 計 算 舉 例 如 下 例 如 : 學 號 : 姓 名 : 王 小 明 身 份 :( 一 般 生,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 科 目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學 年 平 均 說 明 物 理 62 (3) 64 (3) 63 情 形 一 : 上 下 學 期 都 及 格 上 下 學 期 共 取 得 6 學 分 數 學 56 (4) 68 (4) 62 情 形 二 : 上 學 期 ( 或 下 學 期 ) 被 當, 但 是 學 年 平 均 62 分 及 格 上 學 期 成 績 以 一 般 生 及 格 分 數 (*60 分 ) 登 記, 學 年 平 均 不 重 新 計 算, 仍 維 持 62 分 共 取 得 8 學 分, 不 須 參 加 重 補 修 情 形 三 : 單 一 學 期 被 當 ( 上 學 期 ), 學 年 平 均 不 及 格 若 不 參 加 學 年 重 修, 則 只 取 得 下 學 期 4 學 分 ; 若 參 加 學 年 重 修, 通 常 會 在 暑 假 開 課, 上 課 範 圍 包 含 全 學 國 文 56 (4) 60 (4) 58 年 的 課 程 內 容, 時 間 長 度 約 為 4 週, 只 要 修 不 及 格 學 期 的 範 圍 ( 例 如 只 上 2 週 ), 但 最 終 都 必 須 參 加 範 圍 涵 括 全 學 年 課 程 的 考 試 考 試 通 過, 成 績 以 實 得 成 績 登 記 考 試 不 通 過, 成 績 擇 優 登 記, 只 取 得 4 學 分, 來 年 仍 可 重 修 ( 但 只 限 於 五 年 的 修 業 年 限 內 ) 情 形 四 : 上 下 學 期 都 被 當 若 不 參 加 重 修, 無 法 取 得 學 分 英 文 56 (4) 56 (4) 56 若 參 加 重 修, 需 重 修 整 學 年 課 程, 重 修 通 過 後, 取 得 8 學 分, 成 績 以 重 修 實 得 成 績 登 記 重 修 不 過, 成 績 擇 優 登 記, 取 得 0 學 分, 來 年 仍 可 重 修 ( 但 只 限 於 五 年 的 修 業 年 限 內 ) * 學 期 成 績 旁 之 括 弧 內 粗 體 字, 為 該 科 目 該 學 期 之 學 分 數 * 各 類 學 生 的 及 格 分 數 : 一 般 生 身 心 障 礙 生 60 分 ; 原 住 民 生 為 40 分 ( 高 一 ) 50 分 ( 高 二 ) 60 分 ( 高 三 ) *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於 當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ㄧ 者, 應 重 讀 ; 其 重 讀 後 的 成 績 依 原 分 數 或 重 讀 分 數 擇 優 採 計 12

13 學 務 處 貳 學 務 處 組 織 職 稱 負 責 業 務 工 作 姓 名 學 務 主 任 督 導 學 務 處 全 般 業 務 及 學 生 活 動 事 宜 林 佩 佳 訓 育 組 長 負 責 辦 理 學 生 訓 育 活 動 事 宜 林 美 惠 社 團 活 動 組 長 負 責 辦 理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校 外 活 動 事 宜 羅 毓 豪 生 輔 組 長 負 責 辦 理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事 宜 吳 敏 華 體 育 組 長 負 責 辦 理 學 生 體 育 活 動 事 宜 鄭 振 遠 衛 生 組 長 負 責 辦 理 學 生 環 境 衛 生 及 保 健 事 宜 廖 先 豪 護 理 師 負 責 學 生 疾 病 醫 療 保 健 照 護 事 宜 陳 迎 鳳 負 責 辦 理 學 生 專 車 月 票 服 裝 事 宜 古 季 鷹 負 責 辦 理 學 生 缺 曠 管 制 獎 懲 等 業 務 工 作 事 宜 王 靜 凌 幹 事 負 責 辦 理 訓 育 組 業 務 餐 廳 管 理 工 作 事 宜 陳 憶 慧 協 助 社 團 活 動 組 辦 理 社 團 事 務 助 學 貸 款 請 陳 阿 滿 購 會 議 聯 繫 等 工 作 事 宜 舍 監 負 責 宿 舍 各 項 業 管 理 務 李 耀 華 陳 麗 莉 軍 械 技 工 負 責 軍 械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等 工 作 事 宜 張 文 鴻 工 友 負 責 處 室 清 潔 公 文 傳 遞 工 作 事 宜 傅 于 珊 工 友 負 責 體 育 器 材 室 管 理 音 響 工 作 事 宜 黃 淑 敏 貳 學 務 處 工 作 學 生 事 務 處 之 功 能 乃 負 責 每 位 同 學 日 常 生 活 事 務 管 理 舉 凡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等 民 生 大 計, 無 一 不 包 括 在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共 分 為 四 大 組 -- 訓 育 組 生 輔 組 體 育 組 和 衛 生 保 健 組, 其 工 作 重 點 如 下 : ㄧ 規 劃 與 安 排 綜 合 課 程 : 綜 合 課 程 目 標 在 透 過 多 元 豐 富 的 課 程, 協 助 學 生 既 能 習 得 基 本 能 力, 又 能 適 性 發 展 並 導 引 學 生 展 現 能 力, 強 化 生 活 實 踐 與 體 驗 的 學 習 激 勵 學 生 知 行 合 一, 強 調 知 識 與 行 動 結 合 的 學 習 培 養 學 生 自 主 學 習, 著 重 省 思 與 終 身 學 習 能 力 的 學 習, 目 的 是 培 養 同 學 認 識 自 我 經 營 生 活 參 與 社 會 保 護 自 我 及 環 境 等 綜 合 課 程 分 為 社 團 活 動 班 級 活 動 以 及 專 題 演 講 競 賽 等 活 動 內 容 本 校 社 團 種 類 多 元 活 潑, 參 13

14 加 社 團 不 但 能 讓 平 日 升 學 壓 力 獲 得 抒 發, 更 可 從 中 豐 富 人 際 關 係, 培 養 領 導 能 力 為 鼓 勵 學 校 同 學 在 忙 於 課 業 之 餘, 仍 能 兼 顧 社 團 之 興 趣 發 展, 本 學 年 度 特 增 訂 社 團 規 範 管 理 要 點 其 中 在 社 團 評 鑑 方 面, 社 務 管 理 完 善 及 學 業 表 現 優 良 之 社 團, 訓 育 組 將 酌 予 加 分 獎 勵 ; 但 針 對 多 數 成 員 不 遵 守 活 動 秩 序 或 學 業 成 績 低 落 之 社 團, 亦 將 作 不 同 程 度 之 處 置 智 育 固 然 絕 非 教 育 之 唯 一 目 標, 但 我 們 相 信 一 個 重 視 群 育 的 社 團, 透 過 相 互 激 勵 的 團 結 力 量, 每 位 成 員 亦 必 能 在 課 業 與 德 行 上 有 良 好 表 現, 這 才 足 以 成 為 E 世 代 又 會 唸 書 又 懂 得 玩 樂 的 新 新 人 類, 是 吧? 二 生 活 常 規 的 養 成 與 要 求 : 權 利 與 義 務 自 由 與 法 治 往 往 是 一 體 兩 面 的, 在 一 切 講 究 獨 立 自 主 的 年 代, 享 有 做 主 的 自 由 權 利 之 前, 必 須 要 做 好 遵 守 法 治 義 務 的 心 理 準 備 這 便 是 學 校 教 育 需 善 盡 的 職 責 然 人 非 聖 賢, 孰 能 無 過, 為 使 同 學 學 習 負 責 任 及 維 持 學 校 團 體 秩 序, 適 度 的 獎 懲 絕 對 有 其 必 要 性 而 此 方 式 背 後, 實 往 往 深 蘊 著 師 長 殷 切 的 關 心 與 期 盼 當 然, 處 罰 手 段 的 濫 用 絕 非 上 策 ; 但 在 師 長 們 柔 性 勸 導 的 同 時, 同 學 們 是 否 亦 已 明 白 獎 懲 之 重 要 性, 不 因 某 些 小 事 屢 勸 不 改, 而 陷 於 日 復 一 日 的 處 罰 夢 魘 中? 接 受 處 罰 的 同 時, 又 是 否 能 心 平 氣 和 地 為 自 己 的 不 當 行 為 付 出 代 價? 知 錯 能 改, 善 莫 大 焉, 在 學 務 處 及 全 校 導 師 討 論 之 下, 制 定 改 過 銷 過 辦 法, 使 同 學 們 一 時 大 意 所 犯 下 的 無 心 之 失, 能 在 一 定 的 期 限 內 反 省 彌 補, 而 又 不 致 因 此 而 留 下 一 失 足 成 千 古 恨 的 污 點 三 實 踐 衛 生 教 育, 重 視 資 源 回 收 與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 規 劃 各 班 掃 地 區 域, 培 養 同 學 服 務 精 神 並 落 實 生 活 衛 生 教 育, 推 動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針 對 現 今 學 子 普 遍 對 環 境 清 潔 能 力 不 足, 教 導 並 要 求 同 學 將 美 育 及 群 育 精 神 發 揮 於 校 園 整 潔 養 成 整 潔 環 保 與 資 源 回 收 的 觀 念, 不 僅 是 為 了 爭 取 校 內 生 活 榮 譽 競 賽 的 表 面 分 數, 而 是 身 為 人 類 的 社 會 責 任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的 日 漸 薰 陶, 這 項 社 會 工 作, 有 賴 每 位 同 學 擔 負 散 播 種 子 的 使 命, 由 學 校 家 庭 推 廣 至 社 會 各 個 角 落 在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的 要 求 下, 校 內 各 班 無 論 在 整 潔 工 作 或 垃 圾 分 類 方 面, 皆 有 明 顯 進 步, 成 效 良 好 然 垃 圾 的 清 理 與 回 收 皆 為 事 後 補 救 工 作, 唯 有 避 免 隨 意 製 造 垃 圾 不 亂 丟 垃 圾, 方 能 減 輕 各 責 任 區 內 同 學 之 負 擔, 亦 真 正 盡 到 愛 護 自 然 保 護 地 球 的 社 會 責 任 14

15 三 實 踐 衛 生 教 育, 重 視 資 源 回 收 與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 規 劃 各 班 掃 地 區 域, 培 養 同 學 服 務 精 神 並 落 實 生 活 衛 生 教 育, 推 動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針 對 現 今 學 子 普 遍 對 環 境 清 潔 能 力 不 足, 教 導 並 要 求 同 學 將 美 育 及 群 育 精 神 發 揮 於 校 園 整 潔 養 成 整 潔 環 保 與 資 源 回 收 的 觀 念, 不 僅 是 為 了 爭 取 校 內 生 活 榮 譽 競 賽 的 表 面 分 數, 而 是 身 為 人 類 的 社 會 責 任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的 日 漸 薰 陶, 這 項 社 會 工 作, 有 賴 每 位 同 學 擔 負 散 播 種 子 的 使 命, 由 學 校 家 庭 推 廣 至 社 會 各 個 角 落 在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的 要 求 下, 校 內 各 班 無 論 在 整 潔 工 作 或 垃 圾 分 類 方 面, 皆 有 明 顯 進 步, 成 效 良 好 然 垃 圾 的 清 理 與 回 收 皆 為 事 後 補 救 工 作, 唯 有 避 免 隨 意 製 造 垃 圾 不 亂 丟 垃 圾, 方 能 減 輕 各 責 任 區 內 同 學 之 負 擔, 亦 真 正 盡 到 愛 護 自 然 保 護 地 球 的 社 會 責 任 參 生 活 教 育 規 範 一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 一 ) 學 生 因 事 病 公 假 不 能 上 課 時, 均 應 按 照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以 曠 課 論 處 ( 二 ) 事 公 假 應 事 先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公 假 另 填 寫 公 假 申 請 單, 核 准 後 方 可 離 校, 事 後 不 得 補 辦 請 假 ( 三 ) 喪 病 假 不 及 來 校 請 假 者, 當 日 由 家 長 先 以 電 話 辦 理 請 假 登 記, 於 返 校 3 日 內 完 成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須 持 有 校 護 或 醫 師 證 明, 否 則 視 為 曠 課 ( 四 ) 考 試 週 考 月 考 期 末 考 等 時, 非 確 有 必 要 請 勿 隨 意 請 假, 病 假 須 檢 附 地 區 型 以 上 公 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喪 假 附 上 訃 文 ( 相 關 日 期 須 為 考 試 當 日 ), 並 經 教 務 處 簽 章 認 可 ( 以 做 為 辦 理 補 考 等 依 據 ), 其 准 假 權 責 由 校 長 核 定 ( 五 ) 全 學 期 曠 課 達 42 小 時 者, 應 予 輔 導 轉 學 ; 全 學 期 缺 課 ( 不 含 公 假 )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 六 ) 核 假 權 責 :1 日 內 由 導 師 核 定 並 知 會 輔 導 教 官,2 日 內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核 定,5 日 內 由 學 務 主 任 核 定,5 日 以 上 由 校 長 核 定 二 臨 時 外 出 請 假 規 則 : ( 一 ) 先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領 取 臨 時 外 出 單, 經 導 師 及 輔 導 教 官 簽 章 後, 送 生 輔 組 長 核 准 ( 二 ) 因 病 需 至 校 外 就 診 者, 應 先 由 健 康 中 心 人 員 簽 章, 並 經 導 師 及 輔 導 教 官 簽 章 後, 送 生 輔 組 長 核 准 ( 三 )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及 健 康 中 心 人 員 應 先 聯 絡 家 長 確 認 後, 請 學 生 完 成 外 出 請 假 程 序, 外 出 時, 第 二 聯 交 由 大 門 守 衛 人 員 查 驗 後 始 可 外 出,3 日 內 拿 假 卡 完 成 正 式 請 假 手 續, 逾 時 以 曠 課 辦 理 三 缺 課 處 理 要 點 : ( 一 ) 曠 課 公 佈 : 每 週 統 計 一 次 通 知 各 班 知 會 導 師 ( 二 ) 無 故 缺 席 曠 課, 因 故 請 事 喪 病 假 同 學 學 務 處 將 以 書 面 資 料 通 知 家 長 15

16 肆 服 裝 儀 容 : 一 服 裝 : ( 一 ) 夏 季 男 生 為 短 袖 上 衣 長 褲 ; 女 生 為 短 袖 上 衣 小 領 結 裙 子 或 長 褲 冬 季 男 女 生 皆 為 長 袖 上 衣 長 褲 ( 二 ) 夏 季 男 女 生 皆 為 短 袖 運 動 服 短 褲 ( 進 出 校 門 皆 著 長 褲 ); 冬 季 男 女 生 皆 為 運 動 外 套 ( 含 背 心 ) 長 袖 上 衣 長 褲 ( 三 ) 上 衣 應 加 繡 校 名 班 級 學 號 及 姓 名 ( 女 生 免 繡 姓 名 ) ( 四 ) 非 冬 季 時 如 因 天 冷 可 加 穿 學 校 運 動 服 外 套, 不 得 穿 私 人 雜 色 外 套 ( 五 ) 非 體 育 課 時 間 不 得 穿 著 體 育 服 裝 到 校 ( 六 ) 遇 班 服 日 ( 週 五 ) 或 校 慶 等 特 殊 慶 典 可 統 一 穿 著 班 服 到 校, 惟 不 得 擅 自 混 搭 便 服 ( 七 ) 上 衣 制 服 穿 著 整 齊 ( 扣 子 需 扣 好 ), 內 裡 衣 服 不 得 外 露 ( 八 ) 男 生 穿 褲 子 依 規 定 繫 制 式 皮 帶 ( 九 ) 加 穿 外 套 時 襯 衫 下 擺 不 得 外 露 二 鞋 子 襪 子 : ( 一 ) 穿 著 制 服 搭 配 黑 皮 鞋 ( 布 鞋 亦 可, 但 以 素 色 為 原 則 ), 穿 著 運 動 服 以 球 鞋 為 主 ( 二 ) 皮 鞋 為 黑 色 學 生 鞋 鞋 跟 不 超 過 3 公 分 不 得 露 出 腳 趾 或 腳 跟 等 ( 三 ) 襪 子 為 白 黑 色 中 短 統 襪 ( 腳 踝 以 上 5 公 分 ) 或 長 襪 ( 低 於 膝 蓋 ), 不 得 穿 著 踝 襪 及 隱 形 襪 絲 襪, 以 確 保 腳 部 安 全 及 美 觀 ( 四 ) 升 旗 或 重 大 慶 典 時, 著 制 服 需 著 皮 鞋 ( 五 ) 腳 踝 以 下 受 傷 者, 向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完 成 報 備 後, 得 憑 證 明 穿 著 適 合 之 鞋 類 三 書 包 : ( 一 ) 以 學 校 制 式 書 包 為 主 ( 二 ) 如 物 品 太 多, 可 外 加 其 他 背 包, 但 不 得 藉 此 而 不 使 用 學 校 制 式 書 包 四 其 他 : ( 一 ) 不 得 戴 耳 環 耳 飾 戒 指 或 其 它 奇 形 怪 狀 之 裝 飾 品 ( 二 ) 指 甲 應 保 持 整 潔 並 適 時 修 剪, 不 得 擦 指 甲 油 指 甲 彩 繪 等 16

17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學 生 服 裝 儀 容 穿 著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檢 查 項 目 男 生 女 生 頭 髮 髮 式 以 自 然 整 潔 為 主 飾 物 制 服 體 育 服 運 動 外 套 ( 背 心 ) 1. 髮 式 以 自 然 整 潔 為 主 2. 使 用 髮 夾 或 束 髮 綁 帶 髮 圈 等 物, 一 律 使 用 素 ( 黑 ) 色 為 主 學 生 到 校 上 學 期 間 ( 含 寒 暑 假 輔 導 課 ) 不 得 穿 ( 掛 ) 戴 各 類 飾 環 ( 鏈 ), 若 因 個 人 宗 教 因 素 或 特 殊 事 故 而 佩 帶 項 鍊 者, 應 將 飾 物 置 入 衣 服 ( 袖 ) 內, 不 得 外 露 將 校 名 學 號 班 級 姓 名 綉 註 於 規 定 位 置 ; 若 衣 服 有 破 損 鈕 扣 掉 落 者, 應 縫 補 完 整 ; 褲 管 不 開 岔 1. 將 校 名 學 號 班 級 綉 註 於 規 定 位 置, 短 袖 上 衣 須 繫 小 領 結 ; 若 衣 服 有 破 損 鈕 扣 掉 落 者, 須 自 行 縫 補 完 整 ; 褲 管 不 開 岔 2. 裙 子 長 度 及 膝 1. 學 校 所 統 一 製 售 的 款 式, 若 有 破 洞 者, 應 縫 補 完 整, 並 將 學 號 綉 註 於 規 定 位 置 2. 嚴 禁 直 接 穿 著 短 褲 到 校 將 學 校 所 配 發 之 學 號 綉 註 於 規 定 位 置, 穿 著 時 須 將 拉 鍊 拉 至 校 名 位 置 高 度, 拉 鏈 損 壞 者, 應 換 新 指 甲 指 甲 長 度 適 宜, 保 持 乾 淨 男 - 皮 帶 女 - 領 結 襪 子 鞋 子 書 包 備 考 到 校 上 學 期 間 ( 含 寒 暑 假 輔 導 課 ) 穿 著 制 服 到 校 上 學 期 間 應 確 實 將 領 應 繫 皮 帶 ( 學 校 統 一 製 售 的 款 式 ) 結 ( 緞 帶 蝴 蝶 結 ) 別 於 領 口 襪 子 為 白 黑 色 中 短 統 襪 ( 腳 踝 以 上 5 公 分 ) 或 長 襪 ( 低 於 膝 蓋 ), 不 得 穿 著 踝 襪 及 隱 形 襪 絲 襪 1. 皮 鞋 為 黑 色 素 面 學 生 鞋, 款 式 以 簡 單 大 方 為 原 則 ( 不 得 穿 著 休 閒 皮 鞋 ) 2. 運 動 鞋 以 黑 藍 白 三 色 為 原 則 到 校 上 學 期 間 ( 含 寒 暑 假 輔 導 課 ) 應 背 制 式 書 包 ( 若 因 個 人 需 要, 可 自 行 加 帶 背 包 ) 違 反 服 裝 儀 容 穿 著 規 定 而 遭 糾 察 服 務 隊 登 記, 如 欲 申 訴 者, 應 直 接 向 學 務 處 或 教 官 室 反 映, 不 可 與 糾 察 服 務 隊 人 員 起 爭 執 影 響 其 勤 務 之 執 行 17

18 制 服 校 服 繡 學 號 式 樣 圖 張 德 培 姓 名 國 立 豐 中 鈕 扣 1 左 口 袋 班 級 說 明 : 校 名 : 國 立 豐 中 於 左 口 袋 袋 口 上 方, 由 右 至 左 以 正 楷 字 每 字 1.5 公 分 見 方, 顏 色 為 深 藍 色 線 繡 製 學 號 班 級 姓 名 : 依 教 務 處 編 訂 學 號, 以 阿 拉 伯 字 正 楷, 由 右 至 左, 每 字 1 公 分 見 方, 顏 色 為 深 藍 色 線 繡 製 學 號 繡 於 校 名 與 袋 口 中 央 班 級 繡 於 左 口 袋 上 方 姓 名 繡 於 右 胸 前 ( 與 學 號 等 高 ) 女 生 不 繡 姓 名 體 育 服 短 袖 : 左 手 袖 子 前 側 下 方 由 左 至 右, 每 字 1 公 分 見 方 顏 色 為 紅 色 (700 號 色 線 ) 長 袖 : 左 胸 前 FYSH 下 方 1 公 分 處, 每 字 1 公 分 見 方, 顏 色 為 紅 色 (700 號 色 線 ) 運 動 外 套 : 左 胸 前 FYSH 下 方 1 公 分 處, 每 字 1 公 分 見 方, 顏 色 為 紅 色 (700 號 色 線 ) 運 動 背 心 : 於 背 心 左 下 方 最 底 部 ( 有 校 徽 FYSH 最 下 方 ), 每 字 1 公 分 見 方, 顏 色 為 紅 色 (700 號 色 線 ) 伍 學 生 騎 機 車 實 施 要 點 一 依 據 : ( 一 ) 本 校 防 治 學 生 機 車 肇 事 實 施 計 畫 ( 二 ) 學 校 特 性 及 學 生 自 治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二 目 的 : 有 效 輔 導 學 生 騎 機 車 及 安 全 維 護 18

19 三 學 生 騎 機 車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年 滿 18 歲 並 領 有 機 車 駕 照 ( 二 ) 家 住 偏 遠 學 生 專 車 未 到 達 之 處 ( 住 校 生 不 可 申 請 騎 機 車 ) ( 四 ) 須 辦 妥 意 外 險 及 第 三 責 任 險 四 一 般 規 定 ( 一 ) 申 請 合 格 者, 參 加 早 自 習 請 由 側 門 進 出, 早 自 習 遲 到 者, 應 於 校 門 停 車 登 記 ( 二 ) 騎 機 車 之 同 學 必 須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不 超 速 及 違 規 駕 駛 ( 三 ) 隨 時 攜 帶 機 車 駕 照 及 行 車 執 照 ( 四 ) 不 可 附 載 同 學 並 配 戴 安 全 帽 ( 五 ) 機 車 應 依 規 定 停 放 並 繳 納 場 地 維 護 費 五 管 理 規 則 ( 一 ) 經 申 請 核 准 後, 遇 有 下 列 違 規 情 形 一 律 按 校 規 處 分 : 1 凡 騎 機 車 造 成 重 大 傷 亡, 且 肇 事 原 因 過 失 在 同 學 一 方 者, 一 律 撤 銷 資 格 2 凡 經 警 察 校 外 會 聯 合 巡 察 登 記 通 報 之 違 規 同 學, 依 破 壞 校 譽 規 定 處 分 3 附 載 同 學 或 未 戴 安 全 帽 者, 騎 乘 人 員 均 依 違 反 規 定 記 小 過 乙 次 處 分 4 任 意 穿 梭 校 園, 記 警 告 二 次 5 未 按 規 定 停 放, 經 累 計 達 3 次 者, 取 消 其 騎 車 申 請 資 格 6 機 車 若 有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或 其 他 必 須 改 善 之 問 題, 未 能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取 消 其 騎 車 申 請 資 格 ( 二 ) 未 經 核 准 騎 機 車 者, 不 可 將 機 車 停 放 於 車 棚 ( 三 ) 無 照 騎 機 車 者, 不 可 將 機 車 停 放 於 車 棚 ( 四 ) 無 照 騎 機 車 者, 記 大 過 乙 次 ( 五 ) 搭 乘 他 人 機 車 者, 記 小 過 乙 次 ( 六 ) 上 學 遲 到, 未 停 車 登 記 者, 記 警 告 二 次 六 申 請 規 定 : 每 學 期 開 學 第 1 週 內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提 出 申 請 ( 新 考 駕 照 者 得 於 每 月 月 初 辦 理 ), 須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 一 ) 機 車 申 請 書 ( 二 ) 家 長 同 意 書 ( 三 ) 駕 照 及 行 照 影 本 ( 行 照 限 本 人 父 母 或 兄 姐, 後 兩 者 請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 四 ) 保 險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保 險 到 期 須 續 辦 並 補 送 證 明, 則 該 申 請 持 續 有 效 ) 七 經 核 准 同 學 請 自 行 注 意 並 做 好 機 車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車 輛 之 裝 配, 以 策 安 全 八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另 行 修 訂 補 充 之 19

20 陸 學 生 持 用 行 動 電 話 管 理 辦 法 一 依 據 :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及 學 校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二 目 的 : 為 因 應 時 勢 現 況, 行 動 電 話 已 屬 全 民 之 基 本 通 訊 配 備, 且 於 學 生 家 長 與 學 生 之 聯 繫 上 確 屬 必 要 或 常 用 之 通 信 器 材 為 培 養 學 生 知 法 守 法 之 素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俾 供 遵 行, 使 學 生 能 學 習 自 重 及 尊 重 他 人 之 原 則, 並 保 持 校 園 安 靜 之 學 習 空 間 三 使 用 規 定 ( 一 ) 全 校 性 : 1 進 入 校 區 後 電 話 應 關 機 或 調 整 為 靜 音 2 除 下 課 時 間 外 可 使 用 外, 其 他 時 間 一 律 不 可 使 用 3 為 維 護 用 電 品 質 及 安 全, 嚴 禁 於 校 內 充 電 4 下 課 時 使 用 地 點 為 教 室 或 休 息 區, 不 可 邊 走 邊 打 或 接 聽 5 不 可 以 電 話 呼 朋 喚 友 至 校 內 ( 外 ) 滋 事 6 手 機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遺 失 請 自 行 負 責 7 使 用 照 相 及 錄 影 功 能 手 機, 不 得 妨 害 個 人 秘 密 8 任 何 學 校 正 式 考 試 期 間, 比 照 教 育 部 考 試 規 定, 不 得 攜 帶 手 機 進 教 室, 以 避 免 產 生 誤 會, 或 有 違 反 考 試 公 平 競 爭 及 損 害 個 人 榮 譽 之 情 形 發 生 ( 二 ) 住 宿 生 : 1 早 上 5 時 50 分 前 及 晚 上 10 時 30 分 ( 熄 燈 後 ), 一 律 關 機 或 使 用 震 動 ( 靜 音 顯 示 ),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同 學 休 息 2 晚 自 習 視 同 正 課, 不 准 開 機 四 懲 處 規 定 : ( 一 ) 凡 違 學 校 學 生 持 用 行 動 電 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記 警 告 處 分, 由 導 師 暫 時 保 管 手 機, 並 通 知 家 長 到 校 領 回 ( 二 ) 如 使 用 手 機 違 反 民 刑 事 責 任, 肇 生 法 律 問 題, 概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相 關 責 任, 並 得 按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辦 法 檢 討 議 處 ( 三 ) 任 何 考 試 期 間 攜 帶, 並 藉 以 用 為 達 成 違 反 考 試 之 相 關 行 為 者, 加 重 處 分 20

21 五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經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佈 實 施 柒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一 依 據 :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暨 學 校 實 際 狀 況 而 訂 定 之 二 目 的 : 為 發 揮 教 育 愛 心 鼓 勵 觸 犯 校 規 接 受 懲 罰 學 生, 能 及 時 改 過 遷 善 奮 發 向 上,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三 申 請 資 格 :( 一 ) 凡 依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辦 法 第 七 八 九 條 受 懲 罰 之 學 生, 均 可 申 請 辦 理 存 過 銷 過 ( 二 ) 凡 觸 犯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辦 法 第 十 十 一 十 二 條 各 款 者, 不 適 用 本 要 點 四 申 請 程 序 : 凡 具 申 請 資 格 者, 於 接 獲 懲 處 通 知 後, 在 該 學 期 中 可 向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領 取 銷 過 申 請 表,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後, 陳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簽 章 後, 依 實 施 要 點 完 成 銷 過 程 序 及 考 核 後, 由 生 輔 組 彙 整 陳 核 准 後, 登 錄 處 理 五 實 施 要 點 : ( 一 ) 除 大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實 施 銷 過 須 經 校 長 核 定, 餘 處 分 由 學 務 主 任 決 行 ( 二 ) 銷 過 方 式 得 以 愛 校 服 務 寫 作 文 章 等 師 長 認 可 之 改 過 遷 善 具 體 事 實 實 施, 每 次 事 實 屬 一 次 考 核 ; 愛 校 服 務 單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不 應 低 於 二 十 分 鐘 ( 三 ) 實 施 銷 過 期 間 屬 考 核 管 制 期, 依 原 懲 罰 種 類 訂 定 不 同 之 期 限, 欲 銷 過 者 須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銷 過 手 續 且 不 得 於 期 限 內 違 犯 相 同 規 定 ( 四 ) 經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辦 法 第 七 八 九 條 懲 處 之 學 生 得 向 學 務 處 辦 理 銷 過 申 請, 且 須 於 考 核 管 制 期 限 內 完 成 銷 過 手 續 1 第 七 條 規 定 記 警 告 類 之 學 生, 自 申 請 辦 理 銷 過 之 日 起, 須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銷 過 手 續, 並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銷 過 2 第 八 條 規 定 記 小 過 之 學 生, 自 申 請 辦 理 銷 過 之 日 起, 須 於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銷 過 手 續, 並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銷 過 21

22 3 第 九 條 規 定 記 大 過 之 學 生, 自 申 請 辦 理 銷 過 之 日 起, 須 於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銷 過 手 續, 並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銷 過 ( 五 ) 各 類 處 分 觀 察 期 均 由 銷 過 完 成 之 日 起 算, 期 間 違 反 下 列 規 定 者, 取 消 或 不 再 接 受 該 類 銷 過 申 請 1 警 告 類 處 分 考 量 均 屬 情 節 輕 微 之 過 犯, 故 不 予 設 觀 察 期 2 小 過 類 改 過 觀 察 期 為 兩 個 月 ( 單 一 處 分 小 過 兩 次 則 為 三 個 月 ), 期 間 若 再 觸 犯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種 類 之 校 規, 取 消 原 銷 過 申 請, 須 重 新 申 請 銷 過 惟 若 違 犯 與 原 處 分 相 同 之 過 錯, 將 不 再 接 受 該 類 處 分 之 銷 過 申 請 3 大 過 類 改 過 觀 察 期 為 六 個 月, 期 間 若 再 觸 犯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種 類 之 校 規, 取 消 原 銷 過 申 請, 需 重 新 申 請 銷 過 惟 若 違 犯 與 原 處 分 相 同 之 過 錯, 將 不 再 接 受 該 類 處 分 之 銷 過 申 請 ( 六 ) 高 三 學 生 辦 理 銷 過 申 請, 不 論 何 時 發 生 之 處 分, 若 因 個 人 原 因 無 法 於 畢 業 前 完 成 手 續 申 請 銷 過 者, 為 求 本 制 度 之 公 平 原 則, 將 不 予 受 理, 期 建 立 學 生 自 我 管 理 之 教 育 宗 旨 ( 七 ) 經 註 銷 後, 於 學 生 個 人 獎 懲 基 本 資 料 加 蓋 准 予 註 銷 字 樣 ( 八 ) 申 請 銷 過 以 1 次 1 件 為 限, 註 銷 前 過 資 料 保 留 有 效 期 間 一 年 ( 九 )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確 定 後, 不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六 銷 過 程 序 : ( 一 ) 凡 受 警 告 以 上 懲 罰 之 學 生, 於 接 獲 懲 罰 通 知 單 後 可 向 生 活 輔 導 組 領 取 改 過 遷 善 銷 過 申 請 表, 填 寫 銷 過 有 關 資 料 後, 先 陳 請 導 師 及 輔 導 教 官 簽 名 後, 自 行 洽 詢 師 長 實 施 愛 校 服 務 等 師 長 認 可 之 銷 過 方 式 ( 二 ) 申 請 銷 過 期 間 逾 時, 得 再 經 師 長 等 保 證 給 予 延 長 1 個 月 之 機 會, 若 再 逾 期, 則 註 銷 該 次 申 請 七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經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佈 實 施 22

23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辦 法 修 訂 日 期 : 獎 懲 修 訂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一 依 據 : ( 一 )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51 條 ( 二 )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訂 定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 三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臺 教 國 署 字 號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檢 視 及 修 訂 學 生 獎 懲 相 關 規 定 實 施 計 畫 ( 四 )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二 目 的 : ( 一 ) 鼓 勵 學 生 敦 品 勵 學, 表 彰 學 生 優 良 表 現 ( 二 ) 養 成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建 立 崇 尚 法 治 及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之 精 神 ( 三 ) 基 於 教 育 理 念, 積 極 正 向 輔 導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及 向 上 精 神, 啟 發 學 生 自 治 自 律 與 反 省 能 力 ( 四 ) 維 護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秩 序, 確 保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之 正 常 施 行 三 學 生 之 獎 勵 與 懲 罰 措 施 如 下 : ( 一 ) 獎 勵 (1) 嘉 獎 (2) 小 功 (3) 大 功 (4) 獎 品 獎 狀 禮 券 獎 章 等 ( 二 ) 懲 罰 : 1. 學 生 之 懲 處 應 立 即 審 酌 個 別 學 生 特 殊 情 況, 並 於 懲 處 前 以 適 當 方 式 給 予 學 生 陳 訴 意 見 機 會, 以 作 為 懲 處 輕 重 之 參 考 : (1)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2) 行 為 之 手 段 與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外 在 情 境 影 響 (3) 行 為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與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4) 學 生 之 人 格 特 質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狀 況 與 家 庭 狀 況 (5) 學 生 之 品 行 智 識 程 度 與 平 時 表 現 (6)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2. 種 類 : (1) 愛 校 服 務 (2) 警 告 (3) 小 過 (4) 大 過 23

24 (5) 家 長 帶 回 管 教 (6) 留 校 察 看 (7) 適 性 輔 導 或 適 性 教 育 處 置 (8)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四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嘉 獎 ( 一 ) 經 常 服 裝 整 潔, 合 於 規 定 者 ( 二 ) 禮 節 周 到 者 ( 三 ) 執 行 校 園 整 潔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認 真 負 責 者 ( 四 ) 節 儉 樸 實 者 ( 五 ) 拾 金 不 昧 價 值 在 5 千 元 以 下 ( 六 ) 住 宿 生 內 務 整 潔 者 ( 七 ) 對 同 學 合 作 互 助 者 ( 八 ) 值 日 特 別 盡 職 者 ( 九 ) 自 動 為 公 服 務 者 ( 十 ) 檢 舉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十 一 ) 勸 告 同 學 向 善 者 ( 十 二 ) 運 動 比 賽 時 能 表 現 體 育 道 德 者 ( 十 三 ) 領 導 同 學 為 全 體 服 務 者 ( 十 四 ) 週 記 作 業 寫 作 認 真 者 ( 十 五 ) 愛 護 公 物 五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小 功 ( 一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因 而 提 高 校 譽 者 ( 二 ) 被 選 為 各 級 幹 部 能 負 責 盡 職 成 績 優 異 者 ( 三 ) 保 護 公 物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 四 ) 倡 導 正 當 課 外 活 動 成 績 優 異 者 ( 五 ) 拾 金 不 昧 價 值 在 5 千 元 ( 含 ) 以 上 ( 六 ) 熱 心 公 益 事 業 能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者 ( 七 ) 見 義 勇 為 能 保 全 團 體 或 同 學 之 利 益 者 ( 八 ) 主 動 參 與 學 校 辦 理 校 慶 等 各 種 活 動 有 優 良 之 事 實 表 現 者 ( 九 ) 敬 老 扶 幼 有 顯 著 之 事 實 表 現 者 ( 十 ) 檢 舉 重 大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六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大 功 或 特 別 獎 勵 ( 一 ) 提 供 優 良 建 議 並 能 率 先 力 行 改 進 校 譽 者 ( 二 )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確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因 而 增 高 校 譽 者 ( 三 ) 有 特 殊 之 義 勇 行 為 而 獲 得 優 異 之 成 果 者 ( 四 ) 有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堪 為 全 校 學 生 模 範 者 24

25 ( 五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比 賽 獲 得 冠 軍 者 ( 六 )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服 務 成 績 優 異 者 ( 七 ) 揭 發 重 大 不 法 活 動 之 學 生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七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警 告 ( 一 ) 未 經 學 校 核 備, 穿 著 班 服 便 服 拖 鞋 等 到 校, 經 糾 正 不 聽 者 ( 二 ) 禮 貌 不 周,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知 改 正 者 ( 三 ) 與 同 學 吵 架, 影 響 校 園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 四 ) 違 反 晨 間 午 休 上 課 打 掃 時 間 及 晚 自 習 規 定 ( 如 看 小 說 漫 畫 聊 天 吃 零 食 教 室 外 遊 蕩 打 球 玩 牌 使 用 電 子 產 品 從 事 與 學 習 無 關 之 活 動 等 ) 者 ( 五 ) 上 學 遲 到 累 計 三 次 或 上 課 遲 到 逗 留 福 利 社 等, 經 糾 正 不 聽 者 ( 六 ) 放 學 後 晚 自 習 室 外 課 時, 門 窗 關 閉, 逗 留 於 教 室 內 ( 七 ) 逾 上 學 時 間, 無 故 在 校 外 逗 留 者 ( 八 ) 無 故 未 參 加 學 校 重 要 集 會 者 ( 九 ) 違 反 學 校 服 裝 儀 容 規 定 或 違 反 學 校 重 大 慶 典 考 試 服 儀 規 定 者 ( 十 ) 上 學 期 間 進 出 校 園 未 著 校 服 長 褲 穿 著 運 動 短 褲 或 便 服 者, 經 糾 正 後 仍 不 更 換 或 累 犯 者 ( 十 一 ) 不 按 時 繳 週 記 或 作 業 者 ( 十 二 ) 參 加 學 校 辦 理 各 種 講 座,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 十 三 ) 未 經 學 校 同 意 而 擅 自 向 校 外 訂 購 食 物 或 飲 料 者 ( 十 四 ) 學 生 於 校 園 內 有 身 體 親 密 行 為, 違 反 校 園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 十 五 ) 執 行 校 園 整 潔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因 循 苟 且, 經 糾 正 後 仍 未 改 善 者 ( 十 六 )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或 對 師 長 賦 予 工 作 不 負 責 盡 職,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者 ( 十 七 ) 未 依 規 定 購 票 搭 乘 學 生 專 車 者 ( 十 八 )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則 者 ( 十 九 ) 隨 地 吐 痰 丟 棄 髒 物 者 ( 廿 ) 罵 髒 話 同 學 吵 架, 情 節 輕 微 者 ( 廿 一 ) 騎 單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單 車 雙 載 隨 意 停 放 者 ( 廿 二 ) 不 遵 守 學 校 上 課 或 集 會 秩 序 者 ( 廿 三 ) 未 經 各 處 室 之 同 意 蓋 章 而 隨 便 張 貼 海 報 文 書 資 料 等 ( 廿 四 ) 未 依 學 校 規 定 於 要 求 期 限 內 繳 交 資 料 者 ( 廿 五 ) 以 各 類 激 烈 方 式 ( 如 砸 派 砸 蛋 糕 丟 水 球 抹 刮 鬍 泡 阿 魯 巴 等 ) 於 校 內 慶 生 及 活 動 妨 害 團 體 整 潔 及 校 園 安 全, 旁 觀 起 鬨 無 實 際 參 與 或 被 動 參 與 活 動 卻 不 制 止 者 八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 一 ) 學 生 對 教 職 員 工 有 不 當 言 語 或 不 當 行 為 ( 如 拍 桌 子 喝 倒 彩 或 噓 聲 等 ) ( 二 ) 抽 菸 喝 酒 爬 牆 及 無 照 騎 機 車 第 一 次 觸 犯 者 ( 三 ) 損 壞 公 物 或 攀 折 公 有 花 木 者 25

26 ( 四 ) 於 校 外 不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經 他 人 檢 舉 屬 實 者 ( 五 ) 學 生 言 詞 或 行 為 致 學 校 名 譽 減 損, 情 節 輕 微 者 ( 六 ) 試 場 犯 規 情 節 輕 微 者 ( 七 ) 攜 帶 或 閱 讀 不 正 當 之 書 刊 與 圖 片 者 ( 八 ) 學 生 濫 發 傳 單, 造 成 校 園 環 境 汙 染 或 有 危 害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或 影 響 其 他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者 ( 九 ) 塗 畫 牆 壁 毀 損 公 物 有 礙 觀 瞻 者 ( 十 ) 無 故 未 參 加 學 校 重 要 集 會, 累 犯 超 過 三 次 者 ( 十 一 ) 上 學 ( 含 定 期 考 試 晚 自 習 等 ) 期 間, 未 經 請 假 提 早 離 校 或 擅 自 外 出 者 ( 十 二 ) 威 脅 恐 嚇 同 學 或 他 人 者 ( 十 三 ) 違 規 騎 乘 機 車 者 ( 十 四 ) 在 校 時 間 利 用 班 級 電 腦 ( 含 圖 書 館 及 電 腦 教 室 等 ) 手 機 及 其 他 資 訊 媒 體 等 上 色 情 網 站 玩 電 動 遊 戲 看 小 說 者 ( 十 五 ) 出 入 不 正 當 場 所 者 或 於 法 定 時 間 外 出 入 網 咖 者 ( 十 六 ) 強 行 借 用 財 物 或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據 為 己 有 者 ( 十 七 ) 偽 冒 同 學 應 點 名 冒 用 他 人 學 號 者 ( 十 八 ) 不 服 從 師 長 糾 察 隊 或 班 級 幹 部 糾 正 者 ( 十 九 ) 同 學 鬥 毆 聚 眾 滋 事 違 反 秩 序, 在 旁 邊 助 陣 圍 觀 者 ( 廿 ) 向 同 學 嗆 聲 或 聚 眾 企 圖 滋 事 影 響 班 級 校 園 秩 序 者 ( 廿 一 ) 傷 害 同 學 身 體 ( 如 阿 魯 巴 ) 等 行 為 不 當 者 ( 廿 二 ) 未 經 老 師 同 意, 針 對 教 師 教 學 活 動 予 以 照 相 攝 影 或 錄 音 等 行 為, 違 反 著 作 權 及 肖 像 權 ( 廿 三 ) 欺 騙 師 長, 情 節 輕 微 者 ( 廿 四 ) 學 生 於 公 開 場 合 用 粗 俗 不 雅 用 語 或 行 為 造 成 他 人 心 理 或 身 體 有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 廿 五 ) 除 師 長 陪 同 執 行 公 務 ( 例 : 愛 校 打 掃 等 ) 特 殊 情 況 外, 進 入 異 性 獨 立 空 間 ( 例 : 廁 所 寢 室 等 ), 情 節 輕 微 者 ( 廿 六 ) 以 各 類 激 烈 方 式 ( 如 砸 派 砸 蛋 糕 丟 水 球 抹 刮 鬍 泡 阿 魯 巴 等 ) 於 校 內 慶 生 及 活 動 妨 害 團 體 整 潔 及 校 園 安 全 秩 序, 提 議 者 主 動 參 與 活 動 者 及 壽 星 若 知 情 卻 未 加 以 拒 絕 者 九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大 過 ( 一 ) 欺 侮 毆 打 同 學 或 同 學 互 毆 者 ( 二 ) 故 意 損 毀 公 物 者 ( 三 ) 學 生 對 教 職 員 工 有 不 當 言 論 ( 如 故 意 辱 罵 三 字 經 等 ) 或 攻 擊 行 為, 或 公 然 發 表 妨 害 他 人 名 譽 之 言 論 ( 四 ) 考 試 舞 弊 者 ( 策 劃 者 加 重 處 份 ) ( 五 ) 竊 盜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且 深 知 悔 悟 者 ( 六 ) 冒 用 或 偽 造 文 書 印 章 及 塗 改 點 名 單 請 假 單 或 其 他 文 件 者 26

27 ( 七 )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足 以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者 ( 八 ) 在 校 內 擾 亂 秩 序, 製 造 髒 亂, 情 節 重 大 者 ( 九 ) 規 避 公 共 服 務 並 有 意 影 響 他 人 者 ( 十 ) 學 生 言 詞 或 行 為 致 學 校 名 譽 減 損, 情 節 嚴 重 者 ( 十 一 ) 抽 菸 喝 酒 爬 牆 及 無 照 騎 機 車 累 犯 者 ( 十 二 ) 學 生 公 然 損 壞 拆 除 污 辱 國 徽 國 旗 或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 如 網 路 社 群 網 站 通 訊 軟 體 等 ) 發 表 或 張 貼 文 章 妨 害 他 人 名 譽 者 ( 十 三 ) 校 內 賭 博 者 ( 十 四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違 反 性 平 法, 情 節 嚴 重 者 ( 十 五 ) 意 圖 偷 拍 或 散 播 不 雅 圖 片 影 片 等 資 訊, 影 響 他 人 名 譽 者 ( 十 六 ) 違 反 第 八 條 各 項 之 一 或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其 情 節 較 為 嚴 重 者 十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除 依 校 規 處 份 外 並 由 家 長 帶 回 管 教 ( 每 次 以 5 日 為 限 ) ( 一 ) 經 常 違 反 校 規, 無 法 接 受 師 長 之 管 教 者 ( 二 ) 該 生 有 暴 力 傾 向, 對 師 生 及 校 園 有 安 全 顧 慮 者 十 一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留 校 察 看 ( 一 ) 在 校 期 間 獎 懲 相 抵 後, 滿 三 大 過 者 ( 二 ) 集 體 械 鬥 或 打 傷 他 人 情 節 重 大 者 ( 三 ) 竊 盜 行 為 情 節 重 大 者 ( 四 ) 違 反 政 府 法 令 情 節 重 大 者 ( 五 ) 吸 食 或 服 ( 使 ) 用 違 禁 藥 品 者 十 二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應 予 適 性 輔 導 或 適 性 教 育 處 置 ( 一 ) 犯 前 條 各 款 之 情 節 嚴 重 者 ( 二 ) 在 校 期 間 功 過 相 抵 後 滿 三 大 過 者 ( 三 ) 參 加 校 外 不 良 幫 派 組 織 屢 誡 不 悔 者 ( 四 ) 故 意 毀 壞 校 譽 情 節 嚴 重 者 ( 五 ) 曠 課 超 過 規 定 時 數 者 ( 六 ) 毆 打 師 長 者 ( 七 ) 攜 帶 凶 器 滋 事 者 ( 八 ) 違 反 政 府 刑 罰 法 令 之 行 為 或 在 校 故 意 騷 擾 不 受 約 束 者 十 三 學 生 攜 帶 之 物 品 足 以 影 響 學 生 專 心 學 習, 或 干 擾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及 安 全 者, 教 師 或 學 校 得 保 管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領 回 十 四 簽 處 流 程 建 議 人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生 輔 組 長 主 任 教 官 學 務 主 任 校 長 ( 大 過 及 大 功 以 上 ) 27

28 十 五 權 責 ( 一 ) 除 大 功 ( 過 ) 需 透 過 獎 懲 會 議 建 議 呈 校 長 核 定 外, 餘 由 學 務 主 任 核 定 ( 二 ) 經 建 議 留 校 察 看 適 性 輔 導 或 適 性 教 育 處 置 時, 應 經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裁 決 後 執 行, 並 即 報 請 國 教 署 核 備 十 六 聯 繫 與 通 知 ( 一 ) 學 生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由 學 務 處 會 知 輔 導 室 簽 評 意 見 ( 二 ) 學 生 獎 懲 核 定 後 由 學 務 處 以 書 面 ( 警 告 - 印 刷 品 小 過 - 掛 號 大 過 以 上 - 雙 掛 號 ) 通 知 家 長,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導 師 及 學 生 十 七 獎 懲 公 佈 ( 一 ) 公 佈 時 間 : 嘉 獎 警 告 3 天, 小 功 小 過 5 天, 大 功 大 過 以 上 7 天 ( 二 ) 公 佈 內 容 : 1. 受 獎 勵 者 : 公 佈 年 級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獎 勵 事 由 獎 勵 種 類 2. 受 懲 罰 者 : 公 佈 學 號 違 規 事 由 懲 罰 種 類 十 八 學 生 法 定 代 理 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於 送 達 獎 懲 通 知 書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如 有 不 服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要 點,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起 申 訴 十 九 學 生 受 懲 處 處 分 後, 得 依 本 校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銷 過 學 生 完 成 改 過 銷 過 程 序 後, 應 註 銷 學 生 懲 處 紀 錄 廿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103 年 8 月 1 日 實 施 ; 爾 後 若 有 修 訂, 按 本 程 序 辦 理 並 公 佈 週 知 玖 學 生 生 活 榮 譽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一 依 據 : ( 一 ) 依 部 頒 生 活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及 本 校 生 活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之 ( 二 )100 年 1 月 19 日 導 師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二 目 的 : 陶 冶 學 生 高 尚 品 德, 激 發 團 隊 精 神 及 榮 譽 觀 念, 養 成 重 整 潔 守 秩 序 有 禮 貌 之 良 好 習 性 28

29 三 實 施 方 式 : ( 一 ) 以 各 棟 樓 ( 愛 校 教 學 行 政 樓 ) 為 競 賽 群 組, 教 學 樓 區 分 男 生 女 生 兩 組 評 比 ( 男 女 合 班 則 以 班 級 男 生 多 者 參 加 男 生 組, 女 生 多 者 參 加 女 生 組 ), 愛 校 行 政 樓 因 主 要 為 男 女 合 班, 不 分 男 女 生 統 一 綜 合 評 比 ( 二 ) 每 日 計 算 成 績 並 公 佈 ( 三 ) 第 1-2 週 週 一 至 週 五 為 比 賽 週 期, 並 於 第 3 週 週 四 升 旗 時 宣 布 成 績 並 頒 獎 ( 四 ) 整 潔 暨 秩 序 服 裝 禮 儀 兩 項 分 別 評 比, 各 群 組 取 優 勝 一 名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综 合 成 績 各 取 第 一 名 優 勝 之 班 級, 頒 授 榮 譽 獎 牌 2 週 四 競 賽 項 目 及 配 分 ; ( 一 ) 整 潔 :100% 由 衛 生 組 長 值 週 老 師 值 週 班 派 出 之 衛 生 股 長 組 成 評 分 小 組 ( 二 ) 秩 序 : 1. 秩 序 :50% 由 值 週 老 師 教 官 值 週 校 內 外 糾 察 隊 及 值 週 班 派 出 之 風 紀 股 長 副 班 長 組 成 評 分 小 組 評 分 2. 服 裝 儀 容 ( 含 禮 節 ):50% 服 裝 儀 容 由 全 體 教 職 員 負 責 檢 查 評 分, 禮 節 區 分 室 內 室 外, 室 內 由 任 課 老 師 評 定 其 扣 分 ( 以 每 人 次 扣 一 分 ), 室 外 由 全 體 教 職 員 評 定 其 扣 分 五 評 分 時 間 : ( 一 ) 整 潔 : 值 週 老 師 : 晨 間 整 潔 (07:30 至 07:55), 午 間 整 潔 (12:30 至 12:55) 值 週 衛 生 股 長 : 晨 間 整 潔 (07:30 至 07:55), 午 間 整 潔 (12:30 至 12:55) 值 週 副 班 長 : 晨 間 整 潔 (07:30 至 07:55) 外 區 評 分 ( 二 ) 秩 序 : 值 週 老 師 : 早 自 習 (07:30 至 07:55), 午 休 (12:30 至 12:55) 值 週 風 紀 股 長 : 早 自 習 (07:30 至 07:55), 午 休 (12:30 至 12:55) 校 內 糾 察 隊 : 午 休 (12:30 至 12:55) 校 內 外 糾 察 隊 : 上 放 學 秩 序 29

30 教 官 : 課 間 及 上 放 學 秩 序 六 評 ( 扣 ) 分 標 準 : ( 一 ) 整 潔 :( 基 本 分 數 八 十 分 ) 依 各 班 所 分 配 之 環 境 區 域 打 掃 優 劣 予 以 評 分 ( 二 ) 服 裝 儀 容 :( 基 本 分 數 四 十 分 ) 不 符 規 定 者, 每 人 每 項 扣 0.5 分, 扣 至 當 日 本 項 零 分 止 ( 三 ) 秩 序 及 禮 節 : 評 分 基 本 分 數 四 十 分, 扣 分 標 準 如 下 ( 項 次 四 ) 扣 至 當 日 本 項 零 分 止 ( 四 ) 秩 序 及 禮 節 扣 分 標 準 : 1. 上 課 鐘 聲 響 後 無 故 在 教 室 外 逗 留 者 每 人 扣 0.5 分 2. 午 休 扣 分 項 目 如 下 ( 每 人 扣 0.5 分 ):(1) 鐘 聲 響 後 未 進 入 教 室 午 休 者,(2) 講 話 吵 鬧 者,(3) 到 處 走 動 者,(4) 吃 東 西 者,(5) 無 故 未 參 加 午 休 者 3. 早 讀 扣 分 標 準 ( 每 人 次 扣 0.5 分 ):( 1) 講 話 吵 鬧 者,(2) 有 到 處 走 動 者,(3) 有 看 課 外 書 籍 者,(4) 有 看 報 紙 雜 誌 者,(5) 未 按 時 進 入 教 室 者 4. 上 放 學 不 遵 守 秩 序 ( 含 放 學 提 前 離 校 及 未 由 大 門 進 出 ) 每 人 扣 二 分 ( 違 規 學 生 另 行 按 校 規 議 處 ) 5. 未 按 規 定 申 請 騎 機 車 每 人 扣 十 分, 機 車 或 單 車 雙 載 每 人 扣 五 分 ( 違 規 學 生 另 行 按 校 規 議 處, 本 項 目 由 教 官 執 行 評 分 ) 6. 上 課 時 對 老 師 不 敬 不 遵 守 教 誨 頂 撞 老 師 等, 經 反 應 除 按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外, 每 人 扣 二 十 分 ( 違 規 學 生 另 行 按 校 規 議 處 ) 7. 行 為 不 檢 經 校 外 會 通 報 或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糾 舉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及 加 ( 扣 分 ) 8. 單 車 ( 機 車 ) 未 按 規 定 停 放 每 輛 扣 0.5 分 9. 上 下 課 刻 意 大 聲 喧 嘩 吵 鬧 影 響 安 寧 者, 視 情 節 扣 五 至 十 分 10. 上 課 期 間 於 教 學 區 打 球 遊 戲 影 響 安 寧 者, 每 人 扣 一 分 11. 凡 各 處 室 廣 播 集 合 或 週 朝 會 校 外 慶 典 活 動 不 守 時 及 未 到 者 每 人 次 扣 0.5 分 七 獎 勵 與 懲 罰 : ( 一 ) 獎 勵 1. 每 2 週 取 各 群 組 整 潔 成 績 最 優 一 名 ( 如 評 列 第 一 名 成 績 班 級 超 過 二 個 以 上, 將 30

31 秩 序 服 裝 儀 容 成 績 列 入 複 評, 取 成 績 最 高 二 個 班 級 ) 於 集 會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2. 每 2 週 取 各 群 組 秩 序 服 裝 儀 容 成 績 最 優 一 名 ( 如 評 列 第 一 名 成 績 班 級 超 過 二 個 以 上, 將 整 潔 成 績 列 入 複 評, 取 成 績 最 高 二 個 班 級 ) 於 集 會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3. 整 潔 秩 序 服 裝 儀 容 综 合 成 績, 各 群 組 最 優 之 班 級 頒 授 榮 譽 獎 牌 2 週 4. 學 期 末 各 群 組 第 一 名 班 級 之 班 級 導 師, 獎 勵 另 案 簽 核 5. 學 期 總 成 績 各 群 組 優 勝 之 班 級 學 生 獎 勵, 每 組 取 前 三 名, 第 一 名 全 班 記 嘉 獎 兩 次, 第 二 三 名 全 班 記 嘉 獎 一 次, 但 導 師 及 學 務 處 認 定 表 現 欠 佳 之 學 生 ( 不 超 過 班 級 人 數 三 分 之 ㄧ), 不 予 嘉 獎 6. 各 群 組 前 三 名, 班 級 總 成 績 平 均 如 未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不 予 獎 勵 7. 各 综 合 成 績 連 續 六 週 第 一 名 之 班 級 列 為 榮 譽 班, 次 週 起, 頒 授 榮 譽 班 獎 牌 ( 二 ) 懲 罰 1. 獲 榮 譽 班 之 班 級 如 每 週 综 合 成 績 平 均 未 達 八 十 分, 或 班 上 同 學 於 當 學 期 內 受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即 取 消 榮 譽 班 資 格 2. 該 組 最 末 一 名 寒 暑 假 返 校 打 掃 三 次 倒 數 第 二 名 之 班 級 寒 暑 假 返 校 打 掃 二 次 倒 數 第 三 名 之 班 級 寒 暑 假 返 校 打 掃 一 次 八 一 般 規 定 : 1. 擔 任 值 週 老 師 及 值 週 班 級 所 派 出 之 同 學 須 於 評 分 表 上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2. 評 分 方 式 : 一 年 級 評 教 學 樓 二 年 級 評 愛 校 樓 三 年 級 評 行 政 樓 3. 獲 頒 榮 譽 獎 牌 之 班 級 班 長, 應 於 第 3 週 週 二 中 午 前 將 榮 譽 獎 牌 送 回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俾 便 週 四 頒 獎, 未 繳 回 之 班 級 扣 次 週 總 成 績 三 分 4. 獲 頒 獎 牌 或 班 旗 之 各 班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依 通 知 時 間 及 地 點 派 代 表 前 往 集 合, 參 加 頒 獎 ( 遲 到 或 未 到 班 級 扣 當 日 秩 序 成 績 一 分 ) 5. 當 週 及 次 週 擔 任 評 分 之 班 級 幹 部, 於 週 五 第 六 節 下 課 至 學 務 處 辦 理 值 週 交 接, 未 準 時 參 加 班 級, 每 人 扣 當 日 該 班 秩 序 成 績 一 分 九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經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佈 實 施 31

32 拾 教 室 規 則 一 學 生 聞 上 課 鐘 響 時, 應 即 依 次 入 室, 不 得 無 故 遲 到 早 退 或 缺 席 二 學 生 於 下 課 時 須 候 教 師 步 出 教 室 然 後 離 座 三 上 課 時, 教 師 進 入 教 室, 班 長 須 喊 ( 起 立 ) 口 令, 全 體 學 生 肅 立 致 敬, 經 教 師 答 禮 後 再 發 坐 下 口 令, 下 課 時 亦 然 四 教 師 點 名, 學 生 須 肅 立 答 應 ( 有 ), 以 示 出 席, 聲 音 須 清 晰 明 亮, 態 度 和 藹 莊 嚴 五 上 課 時, 須 端 坐 專 心 聽 講 或 筆 記, 不 得 交 頭 接 耳 顧 盼 談 笑 或 翻 閱 其 他 書 籍 六 學 生 於 上 課 前, 應 先 將 課 本 書 籍 文 具 備 妥, 書 包 衣 帽 放 置 規 定 位 置 七 遇 教 師 詢 問 時, 應 即 起 立 作 答 發 問 時, 須 先 舉 手 經 教 師 許 可 後, 始 得 起 立 發 問, 如 遇 教 師 講 解 時, 應 俟 告 一 段 落 後, 才 可 發 問 八 學 生 如 因 事 故 遲 到, 須 先 在 門 口 喊 報 告, 經 教 師 許 可 後, 始 得 入 室 九 學 生 上 課 時, 應 按 原 位 端 坐, 不 得 離 座 或 調 座, 更 不 得 隨 便 出 入, 如 有 特 別 事 故, 須 經 教 師 許 可 後 始 得 離 座 十 學 生 除 學 校 用 品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影 響 上 課 秩 序 及 衛 生 物 品 進 入 教 室 十 一 教 室 牆 壁 黑 板, 不 得 任 意 塗 寫 張 貼, 下 課 後 值 日 生 應 即 將 黑 板 擦 淨 十 二 注 意 公 共 衛 生, 不 得 隨 便 吐 痰 或 拋 棄 廢 物 十 三 教 師 逾 五 分 鐘 未 來 上 課, 班 長 應 向 教 務 處 聯 絡 十 四 自 修 或 教 師 缺 席 時, 學 生 應 嚴 守 室 內 秩 序, 靜 心 溫 習 功 課, 不 得 隨 便 外 出 或 喧 鬧 十 五 全 班 同 學, 皆 有 輪 值 管 理 教 室 及 負 責 整 潔 之 義 務 十 六 室 內 公 物 應 加 愛 護, 由 總 務 股 長 負 責 保 管 照 顧, 學 期 結 束 後, 點 交 總 務 處, 如 有 損 壞, 應 由 損 壞 者 負 責 賠 償 十 七 上 課 時,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應 立 即 報 告 授 課 教 師, 儘 速 趕 往 規 定 區 域 躲 避, 不 得 單 獨 零 亂 逃 跑 十 八 上 課 時 服 裝 要 整 齊, 不 得 穿 著 非 制 式 汗 衫 或 脫 除 鞋 襪 穿 著 脫 鞋 等 32

33 拾 壹 住 校 生 注 意 事 項 及 獎 懲 規 定 一 生 活 管 理 : ( 一 ) 作 息 時 間 表 :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學 生 宿 舍 生 活 作 息 時 間 表 時 間 行 動 注 意 事 項 起 床 盥 洗 及 內 務 整 理 打 掃 0640 早 點 名 值 星 吹 哨 集 合 早 宿 開 公 共 區 域 個 人 房 間 打 掃, 垃 圾 及 資 源 回 收 餐 宿 舍 幹 部 實 施 寢 室 內 務 評 分 舍 門 自 由 活 動 及 晚 餐 第 一 節 晚 自 習 第 二 節 晚 自 習 晚 點 名 熄 燈 就 寢 宿 舍 關 閉 時 間, 如 因 故 須 進 入 宿 舍 者, 應 向 舍 監 或 值 日 教 官 報 備 並 登 記 後 始 得 進 入 一 不 得 穿 著 睡 衣 拖 鞋 等 出 宿 舍 大 門 及 進 入 餐 廳 二 晚 餐 時 間 : 一 依 指 定 地 點 及 座 位 表 就 位 自 習 二 非 休 息 時 間 禁 止 睡 覺 聊 天 看 非 關 課 業 內 之 書 籍 或 擅 自 離 開, 以 免 影 響 他 人 讀 書 三 不 得 穿 著 拖 鞋, 可 著 涼 鞋 運 動 鞋 皮 鞋 一 男 女 生 分 開 實 施 點 名 二 請 假 外 宿 須 由 家 長 來 電 確 認 由 舍 監 或 教 官 簽 証 三 2200 由 值 星 自 治 幹 部, 準 時 關 閉 宿 舍 大 門 及 公 共 區 域 走 廊 大 燈 一 可 實 施 盥 洗, 惟 應 動 作 放 輕, 禁 止 喧 嘩 二 夜 讀 者 需 使 用 個 人 檯 燈, 並 避 免 走 動, 討 論 功 課 應 小 聲 交 談, 以 免 影 響 他 人,2300 時 全 面 熄 燈 就 寢, 考 前 乙 週 不 在 此 限 附 註 一 收 假 日 無 法 按 時 返 校 者, 應 於 收 假 前 請 家 長 電 話 告 知 舍 監 請 假 二 假 日 留 宿,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或 活 動 外, 一 律 按 本 表 實 施, 日 間 以 學 校 上 下 課 鐘 聲 為 準 33

34 二 休 請 假 管 制 : ( 一 ) 收 假 日 晚 上 2130 時 集 合 點 名, 因 故 無 法 按 時 返 校 者, 應 於 休 假 前 填 寫 請 假 ( 歸 宿 ) 單 先 行 完 成 請 假 ; 因 臨 時 緊 急 事 故 無 法 按 時 返 校 者, 應 請 家 長 電 話 告 知 舍 監 或 教 官, 事 後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完 成 請 假 程 序, 否 則 視 同 逾 假, 依 情 節 輕 重 處 分 ( 二 ) 若 於 平 常 日 因 故 請 假 應 於 前 一 日 即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經 由 學 務 處 同 意 核 准 後 始 可 離 校 臨 時 事 故 必 須 請 假 返 家 者 ( 或 未 及 時 完 成 請 假 者 ), 需 親 自 持 請 假 單 向 舍 監 說 明, 經 舍 監 查 證 簽 章 後, 協 調 家 長 來 校 接 送 ( 三 ) 夜 間 請 假 外 出 看 病 須 由 同 學 陪 同, 並 於 返 宿 時 驗 證 診 療 收 據 或 相 關 證 明 ( 四 ) 因 故 全 天 請 假 者 仍 須 事 前 告 知 舍 監, 以 利 人 員 掌 握 ( 五 ) 未 簽 寫 假 日 逾 時 返 校 申 請 表 之 同 學, 週 日 如 因 故 無 法 返 校, 務 必 請 家 長 致 電 通 知 宿 舍 舍 監 三 一 般 規 定 ( 一 ) 宿 舍 床 位 一 經 編 定, 非 經 舍 監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更 換, 否 則 依 違 反 宿 舍 規 定 議 處 ; 宿 舍 公 物 設 備 不 得 擅 自 移 動 或 調 換 及 攜 帶 外 出 ( 二 ) 尊 重 幹 部 職 權, 共 同 維 護 寢 室 整 潔 秩 序, 使 其 成 為 讀 書 休 息 的 最 佳 環 境 ( 三 ) 分 配 打 掃 公 共 區 域 之 寢 室 務 必 做 好 打 掃 工 作, 每 週 四 實 施 總 檢 查, 若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於 隔 日 早 點 名 後 留 下 打 掃 加 強 ( 四 ) 室 友 生 病 應 先 通 知 舍 監 處 理 ( 五 ) 貴 重 物 品 避 免 帶 來 學 校, 如 是 必 需 品, 請 妥 善 保 管, 否 則 遺 失 概 不 負 責 ( 六 ) 牆 壁 門 窗 應 保 持 乾 淨, 不 可 亂 貼 紙 片 釘 掛 衣 物 及 飾 品 ( 七 ) 段 考 期 間 不 用 評 內 務, 下 午 4 點 過 後 才 可 進 入 浴 室 ( 八 ) 盥 洗 衣 物 等, 一 律 晾 在 曬 衣 場 使 用 曬 衣 場 同 學, 請 隨 手 關 燈 並 鎖 門 ( 九 ) 團 體 生 活 個 人 衛 生 非 常 重 要, 請 自 我 要 求, 以 免 妨 害 別 人 ( 十 ) 禁 止 攜 帶 電 鍋 電 爐 電 壺 電 湯 匙 等 高 功 率 電 器 用 具 接 電 使 用, 亦 不 得 在 走 廊 的 插 座 充 電 ; 以 防 電 源 超 過 負 荷, 造 成 停 電 或 火 警 ( 十 一 ) 拖 鞋 使 用 軟 底 為 宜, 且 應 輕 聲 慢 行 宿 舍 內 可 穿 拖 鞋, 離 開 宿 舍 必 須 穿 鞋 子, 服 裝 整 齊, 嚴 禁 赤 膊 赤 腳 穿 內 褲 出 宿 舍 大 門, 以 維 個 人 尊 嚴 及 校 譽 34

35 ( 十 二 ) 早 點 名 前 將 寢 室 各 類 電 器 插 頭 拔 除, 整 理 個 人 服 儀 及 內 務 ; 點 名 後 不 得 再 進 入 宿 舍,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回 宿 舍 躺 臥 床 上, 身 體 不 適 同 學 請 至 保 健 室 照 護 ( 十 三 ) 不 得 攜 帶 電 玩 漫 畫 及 色 情 刊 物 等 違 禁 品 及 瓦 斯 爐 炊 具 等 危 險 物 品 ( 十 四 ) 晚 點 名 後 未 經 向 舍 監 報 備 不 可 出 宿 舍 大 門 ( 十 五 )22:00 開 始 進 行 音 量 管 制, 並 以 寢 室 為 單 位, 若 經 警 告 後 仍 未 改 善 者, 全 寢 室 勞 動 服 務 1 次 ( 十 六 ) 晚 上 22:30 關 大 燈, 不 得 再 使 用 浴 室, 亦 不 可 刷 牙 洗 臉 及 使 用 吹 風 機, 23:00 一 二 年 級 關 小 燈 ( 十 七 ) 電 腦 使 用 時 間 至 晚 上 23:00 止 最 後 從 夜 讀 室 出 來 者, 務 必 關 閉 電 燈 及 電 扇, 並 將 桌 椅 歸 位 ( 十 八 ) 假 日 留 宿 務 必 親 自 以 工 整 字 跡 填 寫 留 宿 相 關 資 料, 隔 日 上 午 出 大 門 後 即 不 得 再 返 宿 舍 ( 十 九 ) 早 上 有 事 先 行 離 開 宿 舍 的 同 學, 務 必 關 閉 大 門 ( 廿 ) 每 日 起 居 依 宿 舍 生 活 作 息 時 間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行 之, 並 遵 守 學 生 宿 舍 輔 導 管 理 人 員 規 範 與 輔 導 ( 廿 一 ) 寢 室 內 公 共 設 施 由 該 寢 人 員 共 負 保 管 責 任, 如 有 非 自 然 損 壞 由 破 壞 者 賠 償 ; 查 無 破 壞 者, 由 該 寢 人 員 共 同 賠 償 ; 正 常 損 耗 ( 壞 ), 請 總 務 處 維 修 ; 打 掃 ( 或 使 用 中 ) 人 員 一 經 發 現 損 壞, 應 立 即 報 告 ( 廿 二 )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任 何 時 間 宿 舍 禁 止 異 性 或 非 住 宿 人 員 進 入 ( 同 性 家 長 協 助 宿 舍 行 李 搬 遷 時 除 外 ), 不 得 在 宿 舍 內 會 客 或 留 宿 親 友 或 非 住 宿 之 同 學 ( 廿 三 ) 宿 舍 關 閉 時 間 欲 進 入 宿 舍, 須 經 過 舍 監 或 值 日 教 官 同 意 並 登 記 管 制, 不 得 私 自 取 用 鑰 匙 進 入 ( 廿 四 ) 假 日 申 請 留 宿 時, 男 女 住 宿 生 申 請 人 數 合 計 須 超 過 50 人, 方 得 依 宿 舍 管 理 規 定 申 請 留 宿 事 宜, 上 揭 情 形 時, 舍 監 須 留 校 配 合 管 理 ( 假 日 以 1 人 為 原 則 ), 並 得 擇 日 補 休 ( 廿 五 )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列 為 不 同 意 住 宿 申 請 名 冊 管 制, 在 校 期 間 不 得 再 申 請 住 宿 1. 曾 因 行 為 不 檢, 遭 退 宿 者 2. 在 校 期 間 因 個 人 行 為 不 檢, 遭 記 二 次 大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者 3.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者 或 其 行 為 有 安 全 顧 慮 者 4. 該 學 年 內 曾 辦 理 退 宿 者 ( 包 含 寒 暑 假 期 間 ) 35

36 ( 廿 六 ) 住 校 生 一 律 參 加 學 生 宿 舍 餐 廳 伙 食 團 ( 早 晚 2 餐 午 餐 班 級 團 膳 星 期 五 晚 上 不 開 伙 ) 三 餐 廳 規 範 ( 一 ) 以 合 菜 分 食 ( 公 筷 母 匙 ) 用 餐, 以 維 衛 生 ( 二 ) 禁 止 穿 著 背 心 內 褲 或 赤 膊, 及 穿 拖 鞋 進 入 餐 廳 ( 三 ) 嚴 禁 無 關 人 員 進 入 廚 房 ( 四 ) 進 入 餐 廳 後 禁 止 高 聲 談 話 或 喧 嘩 與 故 意 敲 擊 碗 筷 ( 五 ) 除 公 勤 人 員 或 生 病 同 學 外, 禁 止 將 飯 菜 攜 出 餐 廳 使 用 因 故 不 能 進 入 餐 廳 吃 飯, 必 須 本 人 或 找 同 學 向 舍 監 報 告 ( 六 ) 飯 不 可 過 滿, 盛 飯 後 應 將 飯 匙 豎 插, 不 得 隨 意 亂 拋, 盛 飯 時 嘴 內 不 得 含 食 物 並 應 閉 口 ( 七 ) 就 食 時 姿 態 要 保 持 端 正, 不 得 將 兩 肘 伏 於 桌 上, 或 將 腳 架 於 座 位 上 ( 八 ) 咀 嚼 或 喝 湯 時, 不 得 發 出 聲 音 ( 九 ) 飯 屑 菜 渣 不 得 拋 棄 地 上 或 桌 上, 以 維 餐 廳 衛 生 四 晚 自 習 規 範 ( 一 ) 時 間 : 18:00 至 20:25 ( 二 ) 晚 自 習 期 間 不 得 外 出, 欲 購 物 者 請 利 用 下 課 後 時 間 外 出 ( 三 ) 晚 自 習 同 學 請 依 座 次 表 就 座, 否 則 視 同 未 到, 離 開 宿 舍 前 插 頭 務 必 拔 除, 並 關 閉 電 燈 電 扇 ( 四 ) 同 學 不 得 遲 到 早 退 逗 留 宿 舍 或 無 故 未 到, 舍 監 於 上 課 後 5 分 鐘 內 完 成 點 名, 遲 到 5 分 鐘 視 同 未 到 ( 五 ) 需 請 假 同 學 請 至 舍 監 處 登 記, 並 由 家 長 致 電 至 舍 監 確 認 已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及 核 准 免 晚 自 習 或 已 收 假 返 校 者, 無 故 逗 留 宿 舍 或 校 區, 視 同 缺 曠 課, 並 取 消 其 已 核 准 之 資 格, 爾 後 依 規 定 每 次 登 記 請 假 ( 六 ) 被 登 記 缺 曠 者, 隔 日 公 佈 於 各 宿 舍,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公 佈 後 一 日 內 持 證 明 向 業 務 教 官 更 正,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七 ) 缺 曠 課 同 學 處 以 記 點 1 次, 累 計 缺 曠 3 節 者, 由 舍 監 簽 處 警 告 1 次 同 時 記 點 3 點, 達 3 節 以 上, 每 增 加 2 節 記 警 告 1 次 並 記 點 數 3 點 36

37 ( 八 ) 晚 自 習 期 間 不 得 大 聲 喧 嘩 走 動 閱 讀 課 外 讀 物 吃 東 西 睡 覺 或 從 事 與 晚 自 習 無 關 之 事 情, 否 則 視 同 違 規 ( 九 ) 請 同 學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做 好 垃 圾 分 類, 於 晚 自 習 結 束 時, 由 幹 部 督 導 同 學 整 理 環 境 關 閉 門 窗 水 電 五 獎 懲 : 住 校 生 在 校 住 宿 活 動 期 間 違 反 各 項 校 規 ( 依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 校 規 未 明 列 者, 依 本 辦 法 執 行 獎 勵 : 合 於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經 評 議 予 記 功 嘉 獎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獎 勵 ( 記 嘉 獎 小 功 及 其 它 適 當 之 獎 勵 ): ( 一 ) 熱 心 公 益 有 顯 著 表 現 者 ( 二 ) 參 加 舍 內 各 項 競 賽 成 績 特 優 者 ( 三 ) 參 加 舍 內 各 種 服 務 工 作 特 別 努 力 者 ( 四 ) 對 樹 立 優 良 舍 風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 五 ) 勉 勵 同 學 或 調 處 同 學 糾 紛 有 具 體 事 實 及 成 效 者 ( 六 ) 遇 有 特 殊 事 故, 處 理 得 宜, 堪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 七 ) 主 動 負 責 維 護 秩 序 整 潔 者 ( 八 ) 拾 物 ( 金 ) 不 昧, 立 即 送 繳 招 領 者 ( 九 ) 禮 節 周 到, 進 退 有 度, 應 對 有 節 者 ( 十 ) 其 他 符 合 校 規 及 宿 舍 輔 導 獎 勵 規 定, 值 得 獎 勵 事 蹟 者 懲 罰 : 違 規 行 為, 本 懲 處 內 容 未 律 訂 者, 得 從 其 他 規 定 處 置 ( 一 ) 合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點 1 點 1. 早 晚 點 名 遲 到 者 2. 輪 值 打 掃 不 執 行 者 3. 寢 室 自 習 時 間 大 聲 講 話 者 4. 不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洗 澡 洗 衣 物 者 5. 早 點 名 後, 無 正 當 理 由 任 意 進 入 宿 舍 者 6. 晚 自 習 期 間 遲 到 早 退 逗 留 宿 舍 或 無 故 未 到 者 7. 早 晚 點 名 嘻 笑 喧 嘩 者 37

38 8. 晚 自 習 期 間 大 聲 喧 嘩 走 動 閱 讀 課 外 讀 物 吃 東 西 睡 覺 或 從 事 與 晚 自 習 無 關 之 事 情 者 9. 未 實 施 垃 圾 分 類 回 收 或 將 泡 麵 麥 片 茶 葉 等 雜 物 倒 在 洗 手 台 或 飲 水 機 者 10. 於 頂 樓 曬 衣 場 走 廊 或 樓 梯 間 聊 天 講 話, 影 響 同 學 安 寧 者 11. 無 正 當 理 由 跨 區 洗 澡 ( 如 一 區 到 二 區 一 宿 到 二 宿 ) 或 以 臉 盆 等 物 品 佔 用 浴 室 者 12. 影 響 宿 舍 秩 序 及 安 寧 者 13. 早 晚 點 名 穿 著 拖 鞋 或 服 儀 不 整 者 14 累 犯 上 述 行 為 者 視 狀 況 得 加 重 處 分 ( 二 ) 合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警 告 1 次, 每 次 警 告 記 點 3 點 1. 早 點 名 時 尚 未 起 床 者 2. 未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家 長 未 來 電 ) 即 擅 自 外 出 者 3. 假 日 或 申 請 外 出 逾 時 返 校,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4. 假 日 登 記 在 校 而 本 人 未 經 報 備 外 出 者 5. 假 期 前 一 日 假 日 未 登 記 留 宿, 擅 自 留 宿 者 6. 將 不 良 書 刊 雜 誌 帶 進 宿 舍 或 閱 讀 者 7. 被 處 分 勞 動 服 務, 故 意 不 執 行 者 8. 使 用 高 功 率 之 電 器 用 品 或 於 宿 舍 內 煮 東 西 點 蠟 燭 ( 慶 生 亦 不 可 ) 者 9. 其 他 合 於 記 警 告 之 行 為 10. 累 犯 上 述 行 為 者 視 狀 況 得 加 重 處 分 ( 三 ) 合 於 下 列 情 形 應 予 記 小 過, 每 小 過 記 點 6 點 1. 將 非 住 校 生 帶 進 宿 舍 內 或 在 宿 舍 內 會 客 者 2. 不 聽 從 宿 舍 幹 部 勸 告 糾 正 態 度 傲 慢 者 3. 毀 損 公 告 者 4. 飼 養 寵 物 者 5. 不 假 外 出 ( 未 登 記 報 備 ) 或 逾 時 未 歸 者 6. 故 意 破 壞 他 人 內 務 或 特 定 檢 查 日 期 內 務 不 潔 者 7. 嚴 重 影 響 宿 舍 安 寧 或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者 8. 翻 越 圍 牆 者 9.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過 之 行 為 38

39 10. 累 犯 上 述 行 為 者 視 狀 況 得 加 重 處 分 ( 四 ) 合 於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並 立 即 通 知 家 長 辦 理 退 宿 1. 在 宿 舍 內 賭 博 抽 煙 吃 檳 榔 喝 酒 或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者 2. 不 聽 從 舍 監 指 導 或 威 脅 幹 部 或 態 度 傲 慢 者 3. 破 壞 公 物, 情 節 較 重 者 ( 另 外 仍 須 賠 償 ) 4. 私 自 留 宿 親 友 同 學, 不 聽 規 勸 者 5. 將 凶 器 爆 炸 物 ( 含 爆 竹 ) 帶 進 宿 舍 者 ( 另 請 治 安 單 位 處 理 ) 6. 吸 食 毒 品 或 有 偷 竊 行 為 者 ( 另 請 治 安 單 位 處 理 ) 7. 散 播 不 實 言 論, 足 以 影 響 住 宿 學 生 心 理 或 挑 撥 是 非 者 8. 蓄 意 滋 事 打 架 者 9. 其 他 合 於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之 不 當 行 為 者 六 寒 暑 假 申 請 住 宿 學 生 宿 舍 之 學 生, 由 學 校 另 外 指 定 房 間 床 位 住 宿, 應 視 同 住 校 生 身 份 遵 守 一 切 規 定 ; 另 其 收 費 繳 退 款 等, 依 相 關 處 室 權 責 與 法 令 規 範 宣 導 辦 理 七 本 辦 法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另 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修 正 之 39

40 總 務 處 一 各 班 打 掃 用 具 抹 布 清 潔 劑 領 用, 請 向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洽 領 二 各 班 板 擦 機 粉 筆 請 向 教 務 處 設 備 組 洽 領 三 有 關 教 室 廣 播 器 飲 水 機 蒸 飯 箱 課 桌 椅 門 窗 照 明 及 其 他 設 備 如 有 故 障 或 損 壞,( 請 確 實 檢 查 各 班 教 室 前 後 門 及 窗 戶, 是 否 緊 閉, 開 關 情 形 不 良 者 ), 需 要 修 繕 時, 請 到 總 務 處 登 記, 總 務 處 會 根 據 修 繕 簿 登 記 維 修 項 目, 在 一 定 限 期 內 修 繕 完 成, 如 2 日 內 未 完 成 修 繕 工 作, 請 各 班 事 務 股 長 務 必 再 前 往 總 務 處 登 記, 以 便 總 務 處 追 蹤 管 理, 並 協 助 儘 速 恢 復 裝 備 正 常 可 用 四 避 免 攜 帶 有 關 紅 外 線 接 收 器 等 電 子 產 品, 以 免 干 擾 上 課 品 質, 如 有 類 似 造 成 麥 克 風 等 教 學 設 備 損 壞, 除 影 響 同 學 上 課 權 益 外, 對 損 壞 物 品 亦 需 照 價 賠 償 五 班 上 如 有 收 繳 費 用, 例 如 : 輔 導 費 自 行 車 保 管 費 重 補 休 學 分 費 等, 請 於 上 午 11 時 及 下 午 16 時 前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納, 尚 未 辦 理 繳 費 前, 請 確 實 保 管 好 錢 財 六 若 有 書 信 往 返, 請 告 知 寄 件 人, 務 必 寫 明 收 件 人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以 利 信 件 收 發 七 各 樓 廁 請 同 學 們 愛 護 使 用, 避 免 將 寶 特 瓶 皮 包 鋁 箔 包 等 物 品 丟 入 水 箱 及 小 便 斗 內, 造 成 阻 塞 情 形, 以 便 學 校 利 用 有 限 的 經 費, 改 善 教 學 設 施 與 環 境, 使 同 學 在 舒 適 安 全 的 教 室 中 學 習 與 成 長, 如 在 校 區 發 現 任 何 設 備 損 壞 情 形, 亦 請 立 即 向 總 務 處 反 映 處 理 八 放 學 後, 請 各 班 務 必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關 閉 教 室 廣 播 器 門 窗 照 明 及 其 他 設 備 ( 如 冷 氣 等 ), 以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共 同 為 學 校 及 地 球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而 努 力 九 為 節 約 能 源 確 保 班 級 冷 氣 機 運 作 正 常, 使 同 學 有 舒 適 的 讀 書 空 間, 請 各 班 務 必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管 制, 按 照 學 校 冷 氣 機 管 理 辦 法 使 用 十 請 各 班 午 餐 蒸 飯 同 學, 務 必 自 行 清 潔 各 班 使 用 之 蒸 飯 箱, 以 維 衛 生, 確 保 身 體 健 康 40

41 圖 書 館 圖 書 借 閱 規 則 暨 賠 償 辦 法 一 圖 書 館 借 書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館 所 藏 圖 書 雜 誌 報 紙 等 資 料, 係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閱 覽 及 參 考 研 究 使 用 ( 二 ) 教 職 員 工 憑 圖 書 館 依 編 制 編 號 借 書,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借 閱 ( 三 ) 借 閱 圖 書 時, 讀 者 請 自 行 從 書 架 上 選 取 圖 書, 送 至 流 通 櫃 台, 向 館 員 辦 理 借 書 手 續 ( 四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借 出 館 外 圖 書 冊 數 及 期 限 分 別 規 定 如 下 : 1. 教 職 員 工 : 借 出 圖 書 為 五 冊, 借 期 四 週, 可 續 借 一 次 ( 但 公 務 上 所 需 參 考 之 書 籍, 另 案 辦 理 不 在 此 限 ) 2. 學 生 : 借 出 圖 書 限 二 冊, 借 期 二 週, 可 續 借 一 次 ( 五 ) 本 館 遇 有 盤 點 整 理 改 編 或 裝 訂 時, 得 通 知 索 回 借 出 書 籍 ( 六 ) 凡 工 具 書 及 珍 貴 書 籍, 僅 限 在 館 內 閱 續, 概 不 外 借 ( 七 ) 學 生 證 不 得 轉 借 他 人 使 用, 倘 經 發 覺, 本 館 得 停 止 其 借 書 權, 並 追 還 所 借 圖 書 ( 八 ) 學 生 證 如 有 遺 失 須 即 向 學 校 聲 明 掛 失, 若 因 遺 失 學 生 證 使 本 館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由 原 持 證 人 負 責 賠 償 ( 九 ) 借 出 圖 書 無 論 到 期 與 否, 一 律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歸 還 ( 十 )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遺 失 或 損 毀 本 館 借 書, 賠 償 辦 法 另 訂 之 ( 十 一 ) 教 職 員 離 職 或 學 生 離 校 時, 須 在 離 校 前 還 清 圖 書 ( 十 二 ) 本 規 則 經 行 政 會 報 通 過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圖 書 館 借 書 賠 償 規 定 : ( 一 )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圖 書 館 規 則 第 十 條 訂 定 之 ( 二 ) 凡 經 催 繳 二 次 仍 逾 期 未 還 者, 視 同 遺 失 處 理 ( 三 ) 凡 遺 失 本 館 圖 書 依 照 原 著 作 者 出 版 書 局 自 行 購 買 賠 償 ( 四 ) 毀 損 本 館 圖 書 以 致 不 堪 閱 讀 使 用 者, 管 理 員 得 拒 絕 驗 收, 應 照 本 辦 法 賠 償 ( 五 ) 絕 版 書 籍 市 面 買 不 到, 經 陳 報 核 准 遺 失 者, 借 書 人 依 下 列 標 準 計 價 賠 償 之 : 1. 訂 有 基 本 定 價 之 圖 書, 按 基 本 定 價 之 五 十 倍 計 價 2. 以 新 台 幣 定 價 之 圖 書, 依 其 定 價 加 倍 計 價 賠 償 ( 六 ) 借 書 人 自 向 本 館 聲 明 掛 失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將 賠 償 之 書 或 賠 款 送 交 本 館 結 清 手 續 ( 七 ) 賠 款 者 經 由 圖 書 館 主 任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由 圖 書 館 開 立 收 據, 所 收 款 項 由 作 為 增 購 圖 書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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