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民法"

Transcription

1 A 刑法第 A 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05 高點司法官二試 全套詳解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甲為 A 公司會計經理, 經公司負責人乙授權, 處理 A 公司引進 聘僱外籍勞工及保險事宜 104 年 1 至 3 月間, 甲 乙明知公司向勞動部遞件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 申請表上所載勞工均未於 A 公司實際任職或領取薪資, 仍陸續八次為其辦理加保, 並經核准 後經人檢舉, 於檢察官偵查中, 公司董事丙在甲哭求下, 為挽救公司, 具結後作證甲不知勞工任職情形 試問 : 甲 乙 丙之行為有無刑責?(30 分 ) 本題主要係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訴字第 863 號刑事判決 案例事實改編而來, 主要在測驗考命題意旨生對於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 勞動部就保險文件是否具有 實質審查權限, 將涉及成罪與否的判定 1. 本題討論甲 乙二人行為時, 除必須針對勞動部就保險文件是否具有 實質審查權限 深入討論是否成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 尚涉及乙非負責勞保業務之人, 必須透過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論以共同正犯 又甲乙二人陸續加保 8 次的行為, 也必須在競合中一併討論答題關鍵說明應如何論罪 2. 就甲哭求丙犯偽證罪之行為, 除涉及偽證罪性質為己手犯不得成立共同正犯, 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外, 還涉及行為人教唆他人為自己偽證是否構成犯罪爭點, 必須一併討論分析 1. 審查權限 : 刑法爭議研究, 旭律師編著, 高點出版,2016 年, 頁 9-52 考點命中 2. 偽證罪與己手犯 : 高點刑法講義 第一回, 旭台大編撰, 頁 教唆他人為自己偽證 : 刑法爭議研究, 旭律師編著, 高點出版,2016 年, 頁 5-31 擬答 ( 一 ) 甲 乙二人就外籍勞工保險申請保險文件登載不實, 而向勞動部辦理加保行為, 涉及下列犯罪 : 1. 甲 乙二人上開行為, 構成刑法第 215 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刑法第 28 條 第 31 條第 1 項參照 ) (1) 客觀上, 甲係負責處理引進 聘雇外籍勞工及保險事宜之會計經理, 係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 又甲就該業務事項之文書有製作權限, 為記載內容虛偽不實之文書 ( 無實際任職卻加保 ); 主觀上, 甲明知並有意為之, 具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故意, 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又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 構成本罪 (2) 又乙係公司負責人, 雖製作加保文書非其業務範圍, 不具有業務身分 ; 惟乙與甲就業務範圍內登載不實事項有行為分擔, 主觀上亦有犯意聯絡, 且業務登載不實屬於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其共同實行之甲, 雖無特定關係, 仍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論以共同正犯 (3) 綜上, 甲 乙二人構成本罪 2. 甲 乙二人上開行為, 構成刑法第 216 條行使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刑法第 28 條參照 ) (1) 客觀上, 甲 乙二人將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之內容, 向勞動部有所主張 ( 辦理加保 ), 而具有行為分擔 ; 主觀上, 甲 乙二人亦明知並有意為行使偽造文書行為, 而具有犯意聯絡, 具有本罪故意, 又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 構成本罪 (2) 又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 基此對於不具有業務身分之甲, 並無援引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 而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 (91 台上 6877 決 ) 高點法律專班 3. 甲 乙二人上開行為, 不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刑法第 28 條參照 ) (1) 客觀上, 甲 乙二人就登載不實保險文件版權所有,, 重製必究向勞動部遞出申請並核准通過!, 是否屬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 涉及勞動部就保險文件是否具有 審查權限? 分述如下 : 1E 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若行為人所為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 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 無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可能 (91 年第 17 次刑事庭會議 73 台上 1710 判例 ) 10 條第 1 項 第 3 項及其立法理由 為避免投保單位將不合規定之人員申報投保, 配合加強查核工作之需要, 酌增查核範圍及查對資料 所示, 顯見勞保局承辦人員, 對於投保單位申報之勞工 工作情況及員工薪資金額, 尚有實質之審查權責, 縱投保單位申報之資 1

2 A 早期實務見解認為 A 惟管見以為 A 揆諸前開說明 105 高點司法官二試 全套詳解 料不實, 尚待勞保局之查核 (82 台非 402 決 83 台非 239 決 327 決 84 年台非 37 決 ) A 3E, 勞委會及勞保局承辦之公務員對於申請書所載事項是否確屬實在, 既本須依職權查明其上記載事項之真實性, 憑為准駁之依據, 自有實質審查之權 縱勞委會及勞保局承辦之公務員未善盡實質查核之權責, 而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 仍難認甲 乙二人上開所為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訴字第 863 號判決 ) (2) 準此, 甲 乙二人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4. 競合 : (1) 核本件甲 乙二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 216 條 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2) 陸續 8 次加保, 僅論以一個刑法第 216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查甲 乙二人所為上開犯行, 分別係基於申請引進外國籍勞工之目的, 分別以手法相同之模式各向勞委會及勞保局行使之, 其各別犯罪時間 行為均具密接性與連貫性, 且分別侵害同一法益, 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實無從以割裂評價,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 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二 ) 丙在甲哭求下, 具結偽證行為, 涉及下列犯罪 : 1. 丙具結後偽證行為, 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客觀上, 證人丙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亦即甲是否知悉勞工任職情形, 經具結後虛偽陳述, 主觀上明知並有意為之, 於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下, 構成本罪 2. 甲哭求丙偽證之行為, 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 刑法第 29 條參照 ) (1) 有疑問者在於, 甲向丙哭求請其犯偽證行為, 究應評價為具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之 共同正犯 抑或 教唆犯, 涉及偽證罪之性質 (2) 又偽證罪性質屬於 己手犯, 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 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 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 縱有犯意聯絡, 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 至多論以教唆或幫助犯 (101 台上 5863 決 ) (3) 客觀上, 丙本無偽證意思, 係受甲哭求後方生偽證意思, 甲之哭求行為應評價為造意之教唆行為 ; 主觀上, 甲亦有教唆丙犯偽證罪及偽證既遂之雙重故意, 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4) 又行為人甲教唆他人為自己偽證, 是否構成偽證罪之教唆犯?, 某甲教唆他人為自己之刑事案件偽證, 其目的在脫免自己之刑責, 當在不罰之列, 應不構成犯罪 ( 司法院 (81) 廳刑一字第 號參照 ), 甲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 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 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 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 如甲積極教唆他人偽證, 為自己有利之供述, 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 (97 台上 2162 決 ), 於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下, 仍構成本罪 二 甲長期為憂鬱症所苦, 有多次自殘紀錄 某日甲因憂鬱症發作而決意尋短, 便電請瓦斯行送桶裝瓦斯到他家 運送工人乙進入甲位於舊公寓四樓之住家後, 發現甲一直提到死亡, 且窗簾拉下, 窗戶似關閉, 屋內空氣不流通, 而因此懷疑甲可能計畫引爆瓦斯來輕生, 但他仍按平日送貨流程完成工作 乙離開後不久, 甲打開瓦斯桶與瓦斯爐, 而在等待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中毒作用時, 他想到屋內的瓦斯氣體若擴散到公寓他處, 遇有火花, 即會發生氣爆, 引發公寓火災, 並可能造成其他住戶死亡, 但因死意甚堅, 仍決意如此做 不過, 甲決定打電話報警, 請求消防隊員來救人 在電話中 高點法律專班, 警方請求甲先關掉瓦斯, 甲雖拒絕, 但說出他的姓名與所在位置 掛完電話不久, 甲隨即因一氧化碳瀰漫而陷於無意識 約 2 分鐘後, 消防隊員趕到現場, 發現屋內飄出濃厚瓦斯味版權所有, 迅速疏散該公寓內之十餘名住戶 甲本人送醫後亦無生命, 重製必究! 危險 試問 : ( 一 ) 甲行為之罪責為何?(20 分 ) ( 二 ) 乙行為之罪責為何?(10 分 ) 命題意旨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洩漏瓦斯究竟是放火或準放火行為 對自己所有公寓放火是否為構成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以及送瓦斯的 中性幫助行為 應如何論處 2

3 A 依實務見解 A 依實務見解 A 惟本件公寓 A 實務見解認為 A 惟管見認為 A 本件甲開啟瓦斯爐係其自殺方式 105 高點司法官二試 全套詳解 1. 洩漏瓦斯除構成漏逸氣體罪外, 若以點燃瓦斯作為延燒放火手段者, 非利用急烈膨脹等破壞作用毀壞或焚燬物的準放火行為 ( 刑法第 177 條 ), 應討論放火罪 又燒燬自己公寓, 著眼於公寓整體不可分性, 屬於對現供人使用住宅放火 2. 本小題解題時, 就放火行為是否著手, 我傾向採取實務見解, 甲既未有點火行為, 自然放火也僅止於預備, 僅接著討論預備犯得否主張中止犯之爭點 ( 而打開瓦斯爐只是自殺手段, 我認為非點火行為 ); 惟若考生認為甲已著手放火行為, 則直接討論中止犯即可 只是如此就會少解答題關鍵爭點 3. 就乙送瓦斯行為, 則涉及 中性幫助行為 今年東吳法研所即以中性幫助行為命題, 果不其然司法官就也考出來了 而中性幫助行為有客觀解決跟主觀解決二種途徑, 可以敘明後採一說即可 4. 必須注意的是, 若甲的放火行為認為僅止於預備階段, 還必須再討論乙得否就預備行為, 成立幫助犯之爭點, 並以 限制從屬性 作結 1. 公寓與現供人使用住宅 : 刑法爭議研究, 旭律師編著, 高點出版,2016 年, 頁 放火罪著手 : 刑法爭議研究, 旭律師編著, 高點出版,2016 年, 頁 中性幫助行為 : 高點刑法講義 第二回, 旭台大編撰, 頁 64; 考點命中 高點二試總複習刑法講義 第一回, 旭台大編撰, 頁 預備犯與中止未遂 : 刑法爭議研究, 旭律師編著, 高點出版,2016 年, 頁 預備犯與幫助犯 : 高點刑法講義 第二回, 旭台大編撰, 頁 54 擬答 ( 一 ) 甲打開瓦斯與瓦斯爐洩漏瓦斯行為, 涉及下列犯罪 : 1. 甲上開行為, 構成刑法第 177 條第 1 項漏逸氣體罪 客觀上, 甲開啟瓦斯桶, 使現場空氣中瓦斯氣味瀰漫, 處於隨時可生燃燒 爆炸 中毒之高度危害狀態中, 甲逸漏瓦斯氣體之行為, 當已致生公共危險 ; 主觀上, 甲亦明知並有意為漏逸瓦斯行為, 於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下, 構成本罪 2. 甲上開行為, 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惟得主張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中止未遂減免其刑 (1) 甲明知瓦斯可能洩漏造成其他住戶死亡, 仍容任瓦斯外漏, 具有放火之間接故意 ; 有疑問者在於甲洩漏瓦斯並打開瓦斯爐是否已該當放火罪之著手?, 關於刑法之放火罪, 乃指故意以火力傳導於標的物, 使其燃燒之意, 倘點火或其他使火苗燃起之行為尚未出現, 均不得認已著手放火之實行 (84 台上 4311 決 臺高院臺南分院 102 上訴 462 決 ) ( 使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 ), 且亦未有點火使火苗燃起之行為, 不得認為已著手於放火之構成要件, 甲放火行為僅止於預備階段 (2) 又甲係對於 自己所有 之舊公寓四樓住家放火, 是否該當 對現供人使用住宅放火 行為?, 基於若行為人放火燒燬現供自己使用或現為自己所在之建築物, 因行為人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 不能論以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28 上字 3218 例 ), 屬整體建築, 自己與他人擁有之住宅, 就公共安全言, 具有不可分性 準此, 甲對自己所有之集合住宅部分放火, 仍屬對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放火之行為 (100 台上 666 決 ) (3) 甲無阻卻違法 罪責事由 惟甲後續打電話請求消防隊員到場協助, 是否得主張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中止未遂? 涉及 預備行為得否主張中止未遂 高點法律專班, 分述如下 :, 適用中止未遂之前提必須是行為人著手於犯罪, 且犯罪未既遂 如行為人尚未著版權所有, 重製必究! 手於犯罪, 僅止於預備階段, 則與刑法第 27 條所定已著手之條件不合 (32 上 2180 例 ), 基於 舉重以明輕 的衡平性法理, 既然行為人著手於不法侵害後, 都可以主張中止犯之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 則著手前的陰謀 預備行為, 其中止行為更應該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 基此, 甲出於己意而向消防隊求助, 並說出姓名及住址, 防止火災結果發生, 認得主張中止未遂之法律效果 3. 甲上開行為, 構成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預備殺人罪, 惟得主張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中止未遂減免其刑 (1) 甲雖知瓦斯外洩可能造成其他住戶傷亡仍決意為之, 而有間接故意 ; 然其所洩漏之瓦斯, 尚未外洩至其他住戶, 又甲尚未點火而未著手於殺人行為, 僅止於預備階段 3

4 有認為所謂 中性幫助行為 A 惟管見認為 中性幫助 行為係屬多餘概念 A 基此 A 實務見解認為 A 惟管見以為 105 高點司法官二試 全套詳解 (2) 又承前所述, 就甲上開預備殺人行為, 已出於己意而中止, 得主張中止未遂之法律效果 (3) 綜上, 甲成立本罪 4. 甲上開行為, 不構成刑法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 蓋甲毀壞他人建築物行為僅止於預備階段, 而毀壞建築物罪無預備犯之處罰, 而不構成本罪 5. 競合 : 甲以一逸漏氣體預備放火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 177 條第 1 項漏逸氣體罪 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及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預備殺人三罪, 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刑法第 177 條第 1 項之漏逸氣體罪處斷 ( 二 ) 乙送瓦斯給甲的行為, 涉及下列犯罪 : 1. 乙上開行為, 不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幫助犯 ( 刑法第 30 條參照 ) (1) 有疑問者在於, 乙送瓦斯給甲的行為, 涉及 中性幫助行為 是否構成刑法上幫助犯, 其審查基準如何? A, 縱認對於正犯行為有所助益, 其所製造之風險亦屬可容許之風險, 無法以刑法相繩 也因此, 乙送瓦斯行為本係屬於社會合法且可被容許之風險, 不能論以幫助犯, 蓋欲判斷行為人之行為, 是否具有 日常特質 而屬於可被容許, 從來都必須兼顧主 客觀要件, 無庸繞個彎由客觀容許風險的 中性行為 概念解決 A 3E, 乙送瓦斯時已懷疑甲將引爆瓦斯輕生, 仍按平日流程完成工作, 將瓦斯送交給 即將引爆瓦斯自殺 之甲, 已逸脫可容許風險範圍 ; 且乙主觀上已懷疑甲可能放火行為, 對其有幫助及幫助既遂之間接故意, 該當幫助犯之要件 (2) 又有疑問者在於, 乙上開行為得否成立預備犯罪之幫助犯?, 被幫助者雖僅止於陰謀或預備階段, 但法律有處罰陰謀或預備之行為時, 被幫助者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 幫助者亦應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之幫助犯 ( 臺高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 29 號 ), 基於 共犯限制從屬性, 必須被教唆或幫助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 且具備違法性, 始足當之 基此, 被幫助之甲未著手於放火罪之構成要件, 乙不構成幫助犯 (3) 綜上, 乙不構成本罪 2. 乙懷疑甲有輕生念頭仍送交瓦斯的行為, 不構成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不作為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 ( 刑法第 15 條參照 ) (1) 客觀上, 有疑問者在於, 乙對於甲疑似輕生行為, 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 管見以為, 乙既將瓦斯交付予甲而非危險物之持有人, 又非瑕疵產品製造人, 而無 危險源監督 之保證人地位, 自對於甲自殺行為無救助之作為義務 (2) 又縱或認乙具有保證人地位, 主觀上乙僅係 懷疑 甲 可能 自殺, 而履行其職務, 不得將該懷疑轉為幫助自殺之故意, 應認乙無幫助故意 (3) 基此, 乙不構成本罪 三 甲基於對社會現況不滿等動機, 某日夜間持爆裂物搭乘臺鐵電聯車途中加以引爆, 造成附近乘客多人輕重傷, 甲亦因操作不當致自己身受重傷, 與其他受傷乘客一併被送醫急救 案發後, 經警察機關調取車站監視器畫面, 發覺甲 乙二人行跡可疑及乙趁隙逃離現場的跡證 遂依法詢問於醫院治療中之甲, 並提示所調取之乙前科紀錄表之照片供甲指認, 甲指稱乙係 高點法律專班 其認識多年的朋友, 本件爆炸案是由乙所主謀策劃云云 案經檢察官依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共同被告甲 乙二人版權所有, 被告乙於審判中主張其僅提供火藥給甲製作爆裂物並協助搬, 重製必究! 運而已, 並非由其主謀策劃 試問 : ( 一 ) 被告甲於警詢中依前科紀錄表之照片單一指認乙之陳述, 得否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證據?(15 分 ) ( 二 ) 法院關於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證據調查, 應如何調查共同被告甲?(15 分 ) 4

5 命題意旨本題在考指認 共同被告調查等問題, 均屬過往常見之考題, 並無特殊見解 第一小題 : 指認屬證人之證據方法 指認合法程序之要求 答題關鍵第二小題 : 共同被告之證據調查 考點命中 刑事訴訟法( 下 ), 王子鳴律師編著, 高點出版,2016 年 8 月, 頁 以下 以下 擬答 ( 一 ) 單一指認並不合法 : 1. 指認屬犯罪後, 經被害人 共犯或目擊等之第三人, 指證並確認犯罪嫌疑人之證據方法, 性質上為證人訊問一部分 2. 惟我國目前刑事訴訟對此證據調查之方式並未有明文規定 目前僅有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 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點 人犯指認作業要點 及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 對此有所規範 3. 指認合法程序之要求 : (1) 學理提及, 無論對人指認或相片指認, 應認為 成列指認 ( 複數以上之人或相片 ) 優於 單一指認 ( 一對一指認 ), 蓋單一指認可能造成強烈之暗示性, 指認錯誤之風險較大 (2) 再者, 學理認為, 除採取成列指認外, 並應踐行特別之程序, 如告知嫌疑犯可能不在其中, 提供以上皆非的答案, 避免其猜答案, 並且嫌疑犯不能特別突出, 或由完全不認識嫌疑犯的另一警察主導, 避免影響證人 最後, 警察不應立即接受指認, 應問其確信程度, 不應獎勵式地給予肯定等, 該等指認程序方可謂合法 上開法務部及內政部頒布之要點要領, 大多亦採納此等見解 (3) 此外, 學理亦有提及, 辯護人應於對人指認時在場, 以便目睹指認程序是否有瑕疵 但關於相片指認, 因被告本人並不在場, 而辯護人為被告的代理人, 無理由獨邀辯護人在場 4. 據此, 本題中, 警察機關提供照片供甲指認, 顯為單一指認, 而非成列指認, 顯屬違法, 該等指認之陳述, 不得作為證明被告乙有罪之證據 ( 二 ) 共同被告之證據調查 : 1. 共同被告為證人之原則 : (1) 早期實務判例認為, 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得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據, 僅要求仍應察明是否與事實相符, 不得專以該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證據 (2) 然此實務判例未清楚定位該共同被告陳述屬何種證據方法, 自行創設未規定之法定證據方法, 業經前揭大法官 582 號解釋宣告違憲 大法官並確立 共同被告為證人之原則, 要求共同被告若陳述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時, 應立於證人地位陳述, 以便適用偽證罪規定, 降低其虛偽之風險 2. 從而,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1 規定 : ( 第 1 項 ) 法院認為適當時, 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 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 第 2 項 ) 前項情形, 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 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 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第 287 條之 2 規定 :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 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3. 據此, 就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案件而言, 甲所為之陳述, 應要求甲立於證人地位, 依 證人 此項證據方法為證據調查, 方屬適法 四 甲疑似酒後駕車撞死人, 檢察官偵查終結, 以甲於偵訊時之自白筆錄及其他相關事證, 起訴甲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 ( 得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點法律專班 ) 審判期日, 甲辯稱其所為至多僅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 得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 云云, 法院應如何進行論罪事實 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30 版權所有分 ), 重製必究! 命題意旨同一性之認定與科刑調查及辯論 分別就 論罪事實 之調查與辯論 ( 此部分涉及同一性 ) 與 科刑資料 之調查與辯論 ( 此部分答題關鍵涉及科刑資料調查順序及法條並未要求辯論 ) 後者切勿僅抄法條, 須一併交代立法理由 考點命中 1. 刑事訴訟法 ( 上 ), 王子鳴律師編著, 高點出版,2016 年 8 月, 頁 以下 2. 刑事訴訟法( 下 ), 王子鳴律師編著, 高點出版,2016 年 8 月, 頁 以下 5

6 擬答 ( 一 ) 甲之抗辯仍在案件同一範圍內, 可變更起訴法條 : 1. 同一性之判斷 : (1) 依刑事訴訟法 ( 下同 ) 第 300 條規定 : 前條之判決, 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 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本條係指法院得在同一性範圍內, 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 故犯罪事實之同一性, 乃變更起訴法條之前提 (2) 關於同一性之判斷, 約略有 基本的事實關係同一說 與 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同一說 前者認為, 應以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 ( 認定上較為廣泛 ) 後者認為犯罪乃具有侵害性行為之表現, 應以訴之目的及侵害法益是否相同為準 2. 本題中, 甲酒後駕車撞死人, 若依基本的事實關係同一說, 無論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或過失致人於死, 應均屬同一社會事實關係, 故甲於檢察官起訴後主張非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 而係刑法第 276 條之罪, 法院可踐行變更起訴法條 ( 須告知被告罪名變更 給予充分辨明機會 判決書引用第 300 條 ) 後, 逕行判決 3. 惟若依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同一說, 因前揭二罪保護法益不同, 侵害態樣有別, 法院若認甲之抗辯可採, 法院不可變更起訴法條, 應就原檢察官起訴之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為無罪判決 ( 二 ) 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 : 1. 科刑資料之調查 : (1) 第 288 條第 3 項規定 :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 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 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舊法原先規定就被告事實訊問乃於證據調查之前, 但為避免法官產生先入為主之偏見, 遂規定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2) 第 288 條第 4 項規定 :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 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此係為避免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影響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 故該等科刑資料應不得先於犯罪事實之證據而調查 (3) 此外, 科刑部分之證據調查 ( 如 : 刑法第 57 條等事項 ), 因不涉及犯罪事實之認定, 僅以經自由證明即為已足 2. 科刑資料之辯論 : (1) 第 289 條規定 : ( 第 1 項 ) 調查證據完畢後, 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 第 1 款 ) 檢察官 ( 第 2 款 ) 被告 ( 第 3 款 ) 辯護人 ( 第 2 項 ) 已辯論者, 得再為辯論, 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 第 3 項 ) 依前 2 項辯論後, 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此之調查證據完畢後之辯論, 稱為最後辯論或最終辯論, 乃綜合辯論之結尾 辯論後方就科刑部分, 給予被告 表示意見 之機會 ( 前科紀錄表或刑法第 57 條等事項 ) (2) 惟學理提及, 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採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制度, 且第 289 條第 3 項亦僅賦予當事人量刑範圍之 意見陳述權, 並非 量刑辯論 於民國 101 年司法院亦提出第 289 條修正草案, 制定應命依序 ( 檢察官 被告 辯護人 ), 就科刑範圍辯論之, 並給予到場之告訴人 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等規定 五 甲男 乙女為夫妻, 長期與鄰居丙男不和, 丙男因故與妻分居, 某日丙男帶穿著清涼辣妹丁女散步, 事為甲在路上看見拍照存證後, 甲 乙即在茶餘飯後與鄰人閒談聊天時, 四處宣揚丙男在外亂搞男女關係, 經丙向甲 乙說明該女子為其堂妹後, 甲 乙皆認係丙男狡辯 再將丙 高點法律專班 丁照片加註 淫男慾女偷情大公開 後貼在網路散布 某日雙方在馬路相遇, 丙要求甲從網路撤下圖貼, 甲 乙則拒絕撤下圖貼版權所有, 雙方爭執中, 重製必究, 甲盛怒之下在當場打丙耳光!, 乙在旁亦當眾辱罵丙 丁為一對狗男女, 甲 乙並共同向丙 丁稱 : 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 就小心點, 致丙 丁皆心生畏懼 丙乃提出私下錄得甲 乙上開言行之錄音帶及貼在網路之照片, 告甲 乙共同妨害名譽及妨害自由 案經檢察官偵查時, 甲 乙皆辯稱 : 我們有照片為證並非不實, 丙確有傷風敗俗行為, 事關公共利益伊才如此作, 不是侮辱, 也非恐嚇, 且丙私下錄音未取得法院監聽票應無證據能力 嗣經檢察官說明丁女確為丙男堂妹後, 乙才向丙道歉, 但甲則始終不道歉, 丙則向檢察官表示伊撤回對乙之全部告訴, 但堅決告甲到底, 試問 : 6

7 ( 一 ) 甲 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20 分 ) ( 二 ) 甲 乙之行為, 能否主張言論免責? 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25 分 ) ( 三 ) 私人採證有無證據能力? 理由為何? 本件丙未取得法院監聽票, 其私自取得之錄音, 是否有證據能力?(20 分 ) ( 四 ) 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 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 乙之案件?(15 分 )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妨害名譽罪章以及釋字 509 號解釋的熟悉程度 命題意旨第三小題 : 私人取證與證據排除及私人未依通保法規定之錄音第四小題 : 告訴撤回之主觀及客觀範圍 1. 甲乙二人除構成普通誹謗罪外, 還必須特別注意 加註文字散布 當眾打耳光 行為, 分別構成加重誹謗罪及強暴犯公然侮辱罪 2. 至於第二小題有無主張言論免責空間, 必須先敘明 真實惡意原則 及釋字 509 號解釋後, 再答題關鍵闡述由於男女關係一事僅係私德, 而無主張言論免責空間 3. 第三小題 : 實務對私人取證之見解以及通保法於私人取證上之合法性 4. 第四小題 : 分別針對丙對甲 丙對乙論述, 以及丁對乙 1. 公然侮辱與誹謗 : 刑法爭議研究, 旭律師編著, 高點文化出版,2016 年, 頁 誹謗罪與釋字 509 號 : 刑法爭議研究, 旭律師編著, 高點文化出版,2016 年, 頁 刑事訴訟法( 上 ), 王子鳴律師編著, 高點文化出版,2016 年 8 月, 頁 以下 考點命中以下 刑事訴訟法( 下 ), 王子鳴律師編著, 高點文化出版,2016 年 8 月, 頁 以下 4. 刑事訴訟法( 上 ), 王子鳴律師編著, 高點文化出版,2016 年 8 月, 頁 以下 擬答 ( 一 ) 甲 乙行為構成罪名分述如下 : 1. 甲在路上拍下丙帶著辣妹丁散步畫面, 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無故竊拍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蓋丙與丁在路上散步, 係屬一般人皆得共同見聞之狀態, 且丙 丁二人客觀上無隱蔽, 主觀上亦無隱私期待, 基此不該當本罪 非公開活動 要件 2. 甲 乙二人宣揚丙亂搞男女關係之行為, 構成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之共同正犯 ( 刑法第 28 條參照 ) (1) 客觀上, 甲乙二人係具體指摘丙亂搞男女關係, 屬於誹謗行為, 且具有行為分擔 ; 主觀上二人意圖散布於眾, 對於誹謗行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明知並有意為之, 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2) 二人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 構成本罪 3. 甲 乙二人將照片加註後張貼網路散布, 構成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1) 客觀上, 甲乙二人係於照片加註不堪字眼, 以文字散布於不特定人皆可接觸之網路, 而具有共同行為分擔 ; 主觀上, 二人明知並有意為之, 亦具有共同犯意聯絡 (2) 二人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 構成本罪 4. 甲當眾打丙耳光行為, 構成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強暴犯公然侮辱罪 (1) 客觀上, 甲係於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場合, 以打耳光之對人強暴方式, 已足貶損丙名譽之侮辱 ; 主觀上, 甲明知並有意為之, 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 甲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 構成本罪 5. 乙當眾辱罵丙 丁為狗男女 高點法律專班, 構成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1) 客觀上, 乙係於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場合, 以抽象 狗男女 等言語謾罵, 造成貶損丙 丁二人名譽版權所有 ; 主觀上, 乙明知並有意為之, 重製必究,! 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 甲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 構成本罪 (3) 競合 : 乙一辱罵行為侵害丙丁二人名譽法益, 而構成兩個公然侮辱罪, 應論以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而從一重處斷 6. 甲 乙二人向丙 丁稱 小心點 之行為, 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1) 客觀上, 甲乙二人對於向丙丁稱 小心點 具有行為分擔, 該行為係暗示未來可能會施以生命或身體安全之危害, 致丙丁心生恐懼 ; 主觀上, 甲乙二人明知並有意為恐嚇危安行為, 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7

8 (2) 二人無阻卻違法 罪責或減免罪責事由, 構成本罪 (3) 競合 : 甲 乙二人分別恐嚇危害丙 丁二人之安全, 而構成兩個恐嚇危安罪, 應論以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而從一重處斷 ( 二 ) 甲 乙二人得否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 真實惡意原則 主張言論免責? 分述如下 : 1. 針對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之規定 : 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實務見解及大法官解釋第 509 號均認為,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 真正惡意原則 ),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2. 至於行為人應盡何種查證義務, 則必須個案判斷 例如 : 利用記者會 出版品 網路傳播等方式, 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 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 散布力較為強大, 依一般社會經驗, 其在發表言論之前, 理應經過善意篩選, 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 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3. 本件甲 乙二人所指摘者為丙 丁二人間私生活, 個人私生活人際交往, 非屬公益事項 ; 且丙與妻分居再與他人交往, 又僅屬於 私德 事項, 縱使甲 乙二人可證明丙 丁私生活為真實, 而盡查證義務 ; 然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但書因 個人私生活交往 僅係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甲 乙二人不得主張 真實惡意原則 主張言論免責 ( 三 ) 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無證據排除之適用, 未取得監聽票取得之錄音亦未違法 : 1. 私人不法取證 : (1) 私人不法取證, 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 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 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 刑求等方式, 而取得被告之自白 ( 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 ) 或證人之證述, 因違背任意性, 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 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 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78 號判決參照 ) (2) 私人錄音 錄影之行為, 雖應受刑法第 315 條之 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之規範, 但其錄音 錄影所取得之證據, 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 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 ( 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 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 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19 號判決參照 ) (3) 據此, 本案中丙私下錄得甲 乙言行之錄音帶, 因無對甲 乙使用暴力 刑求等方式取得, 無違背其任意性, 所錄得之內容具有證據能力 2. 未取得監聽票部分亦屬合法 : (1) 國家機關為通訊監察, 原則上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以下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始為合法 惟丙並非國家機關, 應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此依規定之限制 (2) 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規定 : 監察他人之通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罰 :( 第 3 款 )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 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本題中, 丙並非無故且非出於不法目的為通訊監察, 故有見解肯認依此無庸取得通訊監察書, 此亦為現行實務多數見解 (3) 附帶而論, 早期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此可能造成偵查機關規避要求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故取得之證據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之 學理亦有認為前揭第 29 條規定屬阻卻違法事由, 非通訊監察之干預授權規定 ( 四 ) 甲 乙案件之處理 : 1. 乙對丙所犯刑法第 309 高點法律專班 條第 1 項應為不起訴處分 所犯刑法第 305 條應繼續偵查 : (1) 乙在旁辱罵丙 丁為一對狗男女, 涉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乙對丙 丁二人所犯之兩部分犯罪事實均屬告訴乃論版權所有, 重製必究, 丙對乙撤回告訴!, 檢察官應就此部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 惟乙對丁所犯部分, 因被害人不同, 各被害人本對於犯罪事實均有告訴權, 不受他被害人之影響, 故丙對乙撤回, 不影響乙對丁所犯部分 (2) 另甲 乙共同向丙 丁稱 : 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 就小心點 致丙 丁皆心生畏懼, 涉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可知, 僅告訴乃論可撤回, 非告訴乃論之罪無由撤回之規定, 故此部分檢察官應繼續偵查 2. 甲對丙所犯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及對丙 丁所犯刑法第 305 條均應繼續偵查 : (1) 甲盛怒下當場打丙耳光, 涉犯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強暴公然侮辱罪, 因乙怒罵丙 丁所犯之刑法第 8

9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無涉 ( 非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 丙對乙撤回公然侮辱之告訴, 不影響強暴公然侮辱罪之部分, 故檢察官應就此繼續偵查 (2) 另甲 乙共同向丙 丁稱 : 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 就小心點 致丙 丁皆心生畏懼, 涉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可知, 僅告訴乃論可撤回, 非告訴乃論之罪無由撤回之規定, 故此部分檢察官應繼續偵查 高點法律專班 版權所有, 重製必究! 9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20A644AA6BBB50A644B64420B3AFA4B6A4A420A5ECA8A620A7F3>

<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20A644AA6BBB50A644B64420B3AFA4B6A4A420A5ECA8A620A7F3>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 1 2 陳介中 /3 4 伊谷 /5 共同老師解題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別 : 三等考試類別 : 司法官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甲為 A 公司會計經理, 經公司負責人乙授權, 處理 A 公司引進 聘僱外籍勞工及保險事宜 104 年 1 至 3 月間, 甲 乙明知公司向勞動部遞件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 申請表上所載勞工均未於 A 公司實際任職或領取薪資,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警察-刑法解答 _2_.doc

Microsoft Word 警察-刑法解答 _2_.doc 刑法概要 一 甲見乙沉迷賭博而有經濟上之困難, 於是向乙提議前往 A 所經營之商店搶劫財物 乙思考再三後, 並不為所動 3 日後, 甲再度對乙說 我跟你去 A 之商店, 你進去搶錢, 我在店外把風! 乙終於同意該計畫 某日, 甲與乙前往 A 之商店 乙進去商店搶劫財物, 甲在外把風 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 A 強力阻擋, 乙欲逃離現場, 即用力推倒 A, 甲乙兩人遂迅速逃離現場 但 A 因倒地後頭部碰撞地面,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 (

: ( 239 * ** 2012 8 10 24 8 10 16 8 17 24 2011 12 23 1990 *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審判長 240 15 : 1. 2. 3. ( 225 290 241 242 15 893 22 243 1. 2. 1. 2. 3. 4. 1. 244 15 2. 3. 4. 1. 2. 3. 4. 5. 6. 245 1. 2. 3.

More information

依主客觀混合理論, 此說主張著手之認定, 應結合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以行為人之犯罪計畫, 並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密切關連的實行行為, 且該行為是否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乙進入便利商店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

依主客觀混合理論, 此說主張著手之認定, 應結合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以行為人之犯罪計畫, 並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密切關連的實行行為, 且該行為是否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乙進入便利商店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 命中 104 年一般警察人員四等特考行政警察人員 刑法概要 考題命中 甲見乙沉迷賭博而有經濟上之困難, 於是向乙提議前往 A 所經營之商店搶劫財物 乙思考再三後, 並不為所動 3 日後, 甲再度對乙說 我跟你去 A 之商店, 你進去搶錢, 我在店外把風! 乙終於同意該計畫 某日, 甲與乙前往 A 之商店 乙進去商店搶劫財物, 甲在外把風 乙尚未搶得財物即被 A 強力阻擋, 乙欲逃離現場, 即用力推倒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內文_P.4-66_ - 複製 _12_.doc

Microsoft Word - 1.內文_P.4-66_ - 複製 _12_.doc 刑事法判解... 檢察官訊問筆錄與傳聞法則 最高法院 104 台上 1543 決 實務選擇題 甲 乙二人共同強盜丙, 經警察逮捕甲 乙二人後移送檢察官 偵查中, 檢察官以共同被告身分, 分別詢問甲 乙二人關於強盜丙之過程, 復以證人身分傳喚丙到庭進行偵訊, 上開三段陳述均未經甲 乙 丙三人具結 案經檢察官以加重強盜罪起訴甲 乙二人後, 依 最新 實務見解, 法院得否以共同正犯乙及丙之上開偵查中之陳述,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More information

2

2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More information

2 ( 二 ) 最高法院 82 年第 2 次刑庭決議認為 : 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 並進而物色財物, 即可認為著手, 依上述見解之意旨行為人無須伸手接觸財物即可認為竊盜之著手, 則本案中甲不僅接觸財物更已 跨上乙的腳踏車上, 亦應屬於著手於竊盜行為 二 中止未遂全 甲與乙為多年恩愛夫妻,

2 ( 二 ) 最高法院 82 年第 2 次刑庭決議認為 : 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 並進而物色財物, 即可認為著手, 依上述見解之意旨行為人無須伸手接觸財物即可認為竊盜之著手, 則本案中甲不僅接觸財物更已 跨上乙的腳踏車上, 亦應屬於著手於竊盜行為 二 中止未遂全 甲與乙為多年恩愛夫妻, 一 著手 影片連結 : https://youtu.be/npcctinv8eq 1051120 地特刑法考前搶分講座壹 未遂全 甲與乙素有恩怨, 甲為報復乙日前羞辱之舉動, 心生不滿, 某日, 攜汽油一桶至乙宅, 將汽 油傾倒在乙宅四周, 正欲點火燃燒之際, 驚動鄰居丙探頭觀望, 甲怕被發覺, 乃作罷, 倉促 逃逸, 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98 調查局 ) 重點解答 甲尚未點火不成立放火既遂罪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66EAED1B76DC241BE5C2DA6B0ABDFAE762DA644AA6BAAA7C4B3ACE3A8732E646F63>

<4D F736F F D A66EAED1B76DC241BE5C2DA6B0ABDFAE762DA644AA6BAAA7C4B3ACE3A8732E646F63> 好書搶鮮閱 社會法益犯罪 : 放火與失火罪 在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犯罪上, 針對行為人的特定行為, 立法者已經預設其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死亡 受傷或財物受損等, 亦即將有對社會或公共安全等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 立法者即以行為人之行為 對法益具有侵害之危險性, 作為處罰基礎 簡言之, 在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犯罪中, 立法者在犯罪構成要件的設計上, 係著眼於行為人行為的危險性, 並將刑法的防衛線適度前置, 因此多以危險犯的態樣呈現

More information

5. / / / / / / / / 6. * (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More information

代號:40250 全一頁

代號:40250 全一頁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詴司法人員考詴詴題科目 : 刑事訴訟法概要類科 : 法警 一 某甲行賄某公務員乙, 使其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經檢察官偵訊時, 甲坦承全 部犯行為 ( 自白 ), 詴問 : 甲為前開的供述, 得否作為法院判斷乙犯罪事實 的依據?(25 分 ) 孫宥四等刑事訴訟法正班講義第九講, 頁 16 孫宥四等刑事訴訟法正班講義第十講, 頁 3 孫宥四等總複習講義, 頁 33 本題所測驗者,

More information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本公司 售出或轉讓 RUI K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INVESTMENTS LIMITED 銳康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37) 建議股份合併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69 2 SGM-1 SGM-2 48 33 A18 7 www.hkgem.com www.ruikang.com.hk 創業板之特色....................................................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題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題 103 年 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 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 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 一試試題暨解析 科 目 : 綜合法學 ( 一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1 非讀不可 FIEB 注意 : 1. 本科 目共 70 題, 其中單 一選擇 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 案須 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 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2. 禁 止使 用電 子計算器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6司四-刑法概要

Microsoft Word - 106司四-刑法概要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組 : 法院書記官 法警 ( 男 ) 法警 ( 女 ) 執達員 監所管理員 ( 男 ) 監所管理員 ( 女 ) 科目 : 刑法概要 一 中國福建漁民甲, 在臺灣海峽 ( 公海上 ) 想與我國漁民進行交易, 但因雙方談不攏未能成交 甲惱羞成怒, 攜帶長刀跳上我國籍漁船, 想要壓制反抗而奪走船上財物, 不料卻遭到我國漁船上眾人反抗,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第1回 1-10

Microsoft Word - 0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第1回 1-10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一試試題 科目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座號 : 001 代號 : 第一回頁次 :10-1 注意 : 本科目共 70 題, 其中單一選擇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案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More information

命中 試述竊盜罪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之主要差異 士明圖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著作權所有 翻 ( 盜 ) 印必究 答 : 侵占罪與竊盜罪之客體雖同為他人之物, 但侵占罪之成立, 以侵占之物本在自己所持有之狀態為要件, 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 竊盜罪則是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對他人之所有物移入自己之持有, 其行為客

命中 試述竊盜罪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之主要差異 士明圖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著作權所有 翻 ( 盜 ) 印必究 答 : 侵占罪與竊盜罪之客體雖同為他人之物, 但侵占罪之成立, 以侵占之物本在自己所持有之狀態為要件, 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 竊盜罪則是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對他人之所有物移入自己之持有, 其行為客 命中 士明圖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著作權所有 翻 ( 盜 ) 印必究 102 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刑法概要 解答暨考題趨勢 刑法所規定之共犯型態有幾種, 試分別詳細說明之 答 : 現行刑法第四章章名本為 共犯, 其內容涵蓋刑法第 28 條至第 30 條, 包括共同正犯 教唆及幫助犯, 易使人混淆以及導致正犯共犯學說分歧 民國 94 年刑法修正予以章名更動為 正犯與共犯, 故不再如現行刑法解釋上有廣義狹義之區分,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102 年律師二試完整解答30 之行為 1 (2) 縱使客觀上認為成立猥褻, 主觀上 甲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對外界他人造成性羞恥之困擾, 仍不在意而為之, 雖可能並無猥褻之直接故意, 但至少具備間接故意 ; 但本罪另外設有 意圖供人觀覽 之特殊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此種特殊 性傾向 而為猥褻行為, 始

102 年律師二試完整解答30 之行為 1 (2) 縱使客觀上認為成立猥褻, 主觀上 甲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對外界他人造成性羞恥之困擾, 仍不在意而為之, 雖可能並無猥褻之直接故意, 但至少具備間接故意 ; 但本罪另外設有 意圖供人觀覽 之特殊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此種特殊 性傾向 而為猥褻行為, 始 102 年律師二試完整解答29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科 : 律師 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某日午後, 酒醉的甲女由於感到悶熱而在人潮眾多之火車站前, 當眾脫掉上衣露出胸部, 經路人報案而被請到警察局說明 由於甲是通緝犯, 在製作詢問筆錄時, 為避免身分曝光而以妹妹 A 姓名應訊 製作筆錄後, 甲女到警局廁所如廁時, 其皮包遭到清潔工乙竊取 甲女立即在警局內報案

More information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論資訊時代下網路言論之刑責 - 以我國實務之案例為中心 Case Study O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Cyberspeech in Information Age 研究生 : 羅敬棋撰 指導教授 : 廖義銘博士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謝辭 經過重重的困難, 終於順利的把論文給完成了, 也算是給自己研究所的生涯畫上了完美個句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3專題櫥窗-01.doc

Microsoft Word - 03專題櫥窗-01.doc 有系統 規劃性將科目分述介紹, 透過化整為零方式, 讓讀者可以循序漸進地深入瞭解科目的精髓與重點 黃 翾. 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專攻 以高考為鏡, 可以知興替 ( 下 ) 貳 101 年高考法制第二題 甲乘客於即將下車之時, 故意拿出自己所製作面值一千元之假鈔給司機乙, 用以支付一百元之車資, 乙雖發現是假鈔, 但由於甲外表令人害怕, 而且甲下車區域之治安向來不佳, 乙擔心如果揭穿甲的計謀, 恐使甲惱羞成怒,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特別企劃-02.doc

Microsoft Word - 01特別企劃-02.doc 周昉. 101 年刑事訴訟法準備方向與考題分析 壹 前言 所謂刑事訴訟制度, 乃國家基於公權力, 針對特定被告 ( 人 ) 之特定犯罪事實 ( 事 ), 適用抽象之刑事法規, 以形成並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制 在國家考試中, 本科目 是令多數考生望而生畏的 ; 因為刑事訴訟法之功能, 在於追訴犯罪人 ( 被告 ), 但是絕大 多數考生幾乎沒有當過被告 ; 亦即, 考生們皆未嘗試過遭受追訴之 實務經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HB01、1KG01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1HB01、1KG01內文.doc 第二章憲法 149 此項刑事豁免權, 依釋字第 627 號解釋文 : 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 機關, 於總統任職期間, 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 暫 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 起訴與審判程序而 言 故答案為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有關總統與行政院之關係, 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總統宣布戒嚴須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立法院通過之 法律, 經總統公布, 不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副總統辭職或因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H doc

Microsoft Word - H doc 申論題解答 一 擬答 甲不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 稱公務員者, 謂下列人員 :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甲任職於某財團法人基金會, 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權限委託進行廢輪胎回收之稽核認證工作,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571ABDFA440B8D52DBAEEA658AA6BBEC728A A644AA6BA142A644A8C6B644B35EAA6BA142AA6BBEC7ADDBB27A29>

<4D F736F F D A571ABDFA440B8D52DBAEEA658AA6BBEC728A A644AA6BA142A644A8C6B644B35EAA6BA142AA6BBEC7ADDBB27A29> 綜合法學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1 2 保成補習班 法政權威 公職巨擘 綜合法學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3 4 保成補習班 法政權威 公職巨擘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1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試題 類科 : 各類科科目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一 單一選擇題 ( 第 1 題至第

More information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KING FOR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8315)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佈 本公司 董事 董事會 聯交所 GEM 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陳運逴 GEM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司0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_題+解+評OK_.doc

Microsoft Word - 司0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_題+解+評OK_.doc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甲與乙為鄰居, 甲 30 歲, 乙 11 歲 某日, 乙因某位朋友慫恿而決定趁平日喜歡喝酒的甲酒醉反應變差時, 威脅甲交出一些錢給自己花用 在乙拿出小刀威脅甲交出錢時, 不料甲因為酒醉而在意識模糊中誤以為乙正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的生命, 因而順手拿起球棒打死乙 經調查, 若不是甲酒醉, 並不會產生此種誤認 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要注意乙是 11 歲的無責任能力之人,

More information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More information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7 Praefatio 宗座法律委員會 婚姻的尊嚴 訓令 教區法院和跨教區法院 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應遵從之守則 前言 Translated by Giovanni Song, Giuseppe Wang and Pedro Yu 宋偉光王虎蔚和平合譯 9 基, 1,, 2,,,,,,,,,,, 3,,,,,,,,, 4, ( ),,, ( 1056 ),,,, 5,, :,,, :, ;, 11, (

More information

73 二 課程簡介

73 二 課程簡介 72 處 變 如何不驚? 談如何修讀 這門課 / 一 前言 73 二 課程簡介 74 Robert T. Golembiewski 三 教科書的研讀訣竅 75 76 cross reference 四 課程製作不易, 且成本昂貴, 一定要看 11 00 11 30 19 00 19 30 20 30 21 00 77 idea 1 78 五 輔助教材 是新知來源, 又是考試的範圍 六 面授教學提供解惑的機會,

More information

2 法沒收, 應追徵其價額 3. 第三人情婦 B 所收受 50 萬元 : (1)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 亦同 : 一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 犯罪行為

2 法沒收, 應追徵其價額 3. 第三人情婦 B 所收受 50 萬元 : (1)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 亦同 : 一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 犯罪行為 1 1 影片連結 : https://youtu.be/i0-vay2i03a 105 高考 刑法 解題講座全 某公益文教機構館長甲於民國 ( 下同 )104 年 6 月 19 日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畫作一幅, 價值新台幣 ( 下同 )300 萬元, 惟甲並未依規定交該單位之專責人員予以典藏, 而於二天後 私自將該畫帶回家, 於同年 6 月 28 日以 250 萬賣給不知情人士 A, 隨後將其中

More information

案件偵結公告

案件偵結公告 第 1 頁, 共 7 頁 仁 104 偵 002481 非駕業務傷害 里港分局 陳 仁 不起訴處分 仁 104 偵 003385 不能安全駕駛 潮州分局 陳 男 聲請簡易判決 仁 104 毒偵 000482 毒品防制條例 屏東分局 張 修 起訴 仁 104 毒偵 000585 毒品防制條例 枋寮分局 楊 翔 起訴 仁 104 毒偵 000636 毒品防制條例 屏縣刑大 潘 宏 起訴 仁 104 毒偵

More information

東華人文學報 第二期

東華人文學報  第二期 東華人文學報 第二期 2000 年 7 月 頁 125-142 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戲曲 關目 義涵之探討 提要 關鍵詞 : 戲曲 關目 情節 故事 表演 勞逸均衡 冷熱調劑 元刊雜劇三十種 曲論 125 戲曲 關目 義涵之探討前言 1 一 關目 之原意與 元刊三十種雜劇 的 關目 126 2 3 4 5 6 127 7 8 9 128 10 129 11 二 明清曲論中 關目 的義涵 12

More information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250 本資料僅提供醫護人員衛教使用 ............... Zytiga... Zytiga... Zytiga... 2 3 4 5 6 7 8 9 Zytiga... 10 Zytiga... 10...... 13 18 Zytiga Zytiga 2 25% 3 PSA PSA 3~4 ng/ml PSA bone scan CT scan MRI 4 5 攝護腺癌之治療 治療方面

More information

偵查終結公告

偵查終結公告 公 105 偵續 166 詐欺 臺灣高檢 李 弘 緩起訴處分 公 105 調偵 163 妨害自由 北市內湖區所 蕭 雄 不起訴處分 公 105 調偵 163 妨害自由 北市內湖區所 蕭 珠 不起訴處分 文 105 毒偵 1877 毒品防制條例 北投分局 張 源 起訴 文 105 毒偵 1595 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分局 陳 懋 聲請簡易判決 文 105 毒偵 1632 毒品防制條例 淡水分局 劉 興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571ABDFA440B8D52DBAEEA658AA6BBEC728A A644AA6BA142A644A8C6B644B35EAA6BA142AA6BBEC7ADDBB27A29>

<4D F736F F D A571ABDFA440B8D52DBAEEA658AA6BBEC728A A644AA6BA142A644A8C6B644B35EAA6BA142AA6BBEC7ADDBB27A29>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1 2 保成補習班法政權威公職巨擘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3 4 保成補習班法政權威公職巨擘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5 6 保成補習班法政權威公職巨擘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7 8 保成補習班法政權威公職巨擘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9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More information

民法

民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臺北世貿正在舉辦電腦展, 甲打算前往購買筆記型電腦, 至銀行自動提款機領錢 甲原本預計要領新臺幣 ( 下同 )30,000 元, 不過不小心按錯鍵, 按到 3,000 數字, 甲一按完後, 立刻感覺到自己按錯鍵了, 但沒想到提款機吐出的金額一眼即看出不只 3,000 元 ( 因為千元鈔票不只三張, 而是一疊 ), 拿起來仔細一算, 竟是 30,000 元, 而帳戶的明細表金額卻僅扣除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類科 : 律師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某日午後, 酒醉的甲女由於感到悶熱而在人潮眾多之火車站前, 當眾脫掉上衣露出胸部, 經路人報案而被請到警局說明 由於甲是通緝犯, 在製作詢問筆錄時, 為避免身分曝光而以妹妹 A 姓名應訊 製作筆錄後, 甲女到警局廁所如廁時, 其皮包遭到清潔工乙竊取 甲女立即在警局內報案 乙極力否認犯行, 但其竊盜之過程已被警員丙目睹

More information

第三單元 違法性 第一篇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一章 正當防衛 第二章 緊急避難 第三章 依法令之行為 第二篇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四單元 罪責 第一篇 責任能力 第二篇 原因自由行為..

第三單元 違法性 第一篇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一章 正當防衛 第二章 緊急避難 第三章 依法令之行為 第二篇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四單元 罪責 第一篇 責任能力 第二篇 原因自由行為.. 解題前言... 前 01 第一單元 主觀構成要件... 001 第一篇構成要件故意... 003 第一章基本定義...003 第二章檢驗標準...008 第二篇錯誤... 010 第一章概說...010 第二章構成要件錯誤...014 第三章禁止錯誤 ( 違法性認識錯誤 )...035 第四章容許構成要件錯誤...049 第三篇罪名的討論... 070 第二單元客觀構成要件... 081 第一篇刑法上的行為...

More information

... 03... 10 2... 15...20... 26... 30... 34

... 03... 10 2... 15...20... 26... 30... 34 99 ... 03... 10 2... 15...20... 26... 30... 34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認知概念發展教具 概念類 1. 理解概念 2. 空間概念 3. 速度概念 4. 專注力 5. 記憶力 6. 數概念 理解概念 空間概念 認知概念發展教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B314刑法-第一部分.doc

Microsoft Word - 1B314刑法-第一部分.doc 第一部分 刑法總則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二章 構成要件 第三章 違法性 第四章 罪責 第五章 未遂犯 第六章 過失犯 第七章 不作為犯 第八章 犯罪的參與 第九章 競合論 第十章 刑罰論 1-2 第一部分刑法總則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章 第一節 Q 基本概念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 1 條前段規定 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同 此為罪刑法定原

More information

試題評析

試題評析 高點 高上公職 102 高普考重點題神高 刑法總則 < 易律師精選 > 一 甲想要毒殺乙, 於是自黑市購得江湖奇毒, 孰料買到黑心商品, 實際上只不過是太白粉罷了 甲將太白粉加入乙的熱茶中讓乙飲下, 點乙瞬時腹痛如絞而倒地哀號, 甲見狀心有不忍, 於是趕緊將乙送往醫院急救, 醫生診療後發現是急性盲腸炎, 手術後並無大礙 試問 : 甲是否成立犯罪? ( 一 ) 甲在乙的熱茶中加入太白粉之行為, 不成立刑法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案件偵結公告

案件偵結公告 第 1 頁, 共 10 頁 月 105 偵 000432 性騷擾防治法 屏東分局 黃 忠 起訴 水 105 偵 000252 傷害 屏東分局 吳 璋 聲請簡易判決 水 105 偵 000081 駕駛業務傷害 潮州分局 吳 憶 不起訴處分 水 104 偵 007277 贓物 屏縣刑大 曾 騰 起訴 水 104 偵 007392 竊盜 屏東分局 鄭 來 不起訴處分 水 104 偵 007392 竊盜 屏東分局

More information

1

1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基礎學科會考第一試 刑法試題及答案 (D) 1. 下列對正犯與共犯之敘述, 何者正確? (A) 親自下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者, 未必一定成立正犯 (B) 共犯可分成共同正犯 教唆犯與幫助犯 (C) 教唆犯具獨立性, 但幫助犯則具從屬性須從屬於正犯的違法行為始足以成立 (D) 刑法不承認片面教唆犯, 但承認片面幫助犯 (C) 2. 以下關於刑法上 錯誤 概念之敘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司法特考三等-刑事訴訟法

Microsoft Word - 105司法特考三等-刑事訴訟法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 調查人員 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組 : 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院書記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公職法醫師 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科目 : 刑事訴訟法 一 甲因涉嫌殺人罪而遭到羈押, 依據現行法, 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羈押甲期限之規定為何? 試分述之 (25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畫, 當丙開槍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此已著手 丙無阻卻危法既罪責事由, 該當本罪 甲之部分 : 甲對乙之部分 : 甲成立重傷不作為幫助犯 (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 第 30 條 ): 甲明有機會擊潰丙, 仍未開槍放任丙攻擊乙,

畫, 當丙開槍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此已著手 丙無阻卻危法既罪責事由, 該當本罪 甲之部分 : 甲對乙之部分 : 甲成立重傷不作為幫助犯 (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 第 30 條 ): 甲明有機會擊潰丙, 仍未開槍放任丙攻擊乙, 命中 104 年一般警察人員三等特考行政警察人員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題命中 刑事偵查員甲有收賄嫌疑, 偵查員乙曾揚言舉發, 二人因此結怨 一日, 二人奉命查緝毒犯丙 線報指出, 丙經常隨身攜帶槍械 當乙發現丙的行蹤, 隨即追趕, 甲緊跟在後 乙的腳程迅速, 眼看追上, 丙掏出一把槍向乙擊發 丙掏出手槍時, 甲已經舉槍瞄準丙, 卻心念一轉, 企圖讓丙槍殺乙 甲等丙擊發兩槍後, 才開槍反擊, 將丙擊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EST-Q

Microsoft Word - TEST-Q 003 第1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第一試模擬試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科 目 綜合法學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本科目共 70 題 其中單一選擇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案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 單一選擇題 第 1 題至第 60 題 每題 2 分 占 120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一單元.doc

Microsoft Word - 第一單元.doc 九十九年律師試題暨解析 425 試題 1 甲男乙女為夫妻, 命其 12 歲之子丙於數十公尺外把風, 乙女誘出甲之父 ( 即丙之祖父 )A, 甲隨即從背後持磚塊重擊 A 頭部, 欲致 A 於死地 ;A 受重擊昏厥後, 甲卸下領帶企圖續將 A 勒斃, 此時, 乙突心生後悔, 乃持磚塊將甲擊昏, 並叫丙以手機呼叫救護車, 將 A 送醫, 但仍告不治 問 : 本案應如何論處? 99 律 本題所涉爭點為刑法第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BDFAE76B2C4A447B8D520A644AA6BBB50A644A8C6B644B35EAA6B>

<4D F736F F D ABDFAE76B2C4A447B8D520A644AA6BBB50A644A8C6B644B35EAA6B>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科 : 各類科科目 :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一 甲 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 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知該柵欄故障, 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 兩人前往查看後, 發現分別有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 由於甲 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 二人竟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 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 始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關鍵特刊_ _司特全_16K

Microsoft Word - 關鍵特刊_ _司特全_16K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所規定之牽連管轄, 與同法第 8 所規定之競合管轄, 有何區別之處, 試詳言之 所謂牽連管轄, 乃數個案件, 依事物管轄或土地管轄規定, 數法院各有其固有管轄權, 自應由該管轄法院分別審判, 但此數個刑事案件間, 因具有相牽連關係, 如均由各該固有管轄法院分別審判, 難免曠日費時, 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6 條規定, 此數個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審判之,

More information

1

1 1 2 1....4 2....5 3....7 4....9 5....10 6....12 7....13 8....15 9....16 10....17 11....18 12....19 13....21 14....23 15....25 16....26 17....29 18....31 19....33...34 3 廉政歷史趣話篇 ( 三 ) 1 4 廉政歷史小故事 2 150

More information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2012 年多益測驗全球考生資料統計報告 A < 1> 2012 B < 2> 100% 500 2012 2012 / 21 25 (38%) 57% (58%) 25% / 20% 35% 53% 31% 17% / 31% 12% 6 45 1-10% 81% 6 2012 48 3 30% 1 編註 1: 請見 P.15 編註 2: 請見 P.17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466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司法官 刑訴

Microsoft Word - 99司法官 刑訴 99 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等別 : 三等考試 類科 : 司法官科目 : 刑事訴訟法 解題 : 高晉 / 慕律 一 甲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與乙發生車禍致重傷陷入昏迷成為植物人, 甲之配偶丙因中風行動不便, 甲之長子丁見告訴其間將滿 6 個月, 乃提出甲 丙之診斷證明書, 主張甲 丙皆不能行使告訴權, 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為由, 聲請檢察官指定其為甲之代行告訴人 檢察官乃於同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內文.doc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15 96 99 年高考&地方特考三等試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重要 :極重要 :超級重要 無標示:不重要 壹 民法總則 章次 章名 一 自然人 命題重點 胎兒之權利能力 法人 96 地三第一題 99 地三第一題 法人之代表 二 96~99 命題紀錄 重要性 無權代表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96 高考第一題 98 高考第一題 99 高考第一題 法律行為 三 通則 準法律行為

More information

30 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 基礎編 四條 各條之所以 不罰 的理由並不相同 例如 第十八條第一項 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是行為人欠缺 責任能力 所以 無罪責 因而 不成立犯罪 而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是因為行為不具違法性 所以不 成立犯罪 這些問題看來似乎不起眼 但也曾獲命題老師青睞 在九 三年律師考試刑法即

30 刑法經典試題完全攻略 基礎編 四條 各條之所以 不罰 的理由並不相同 例如 第十八條第一項 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是行為人欠缺 責任能力 所以 無罪責 因而 不成立犯罪 而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是因為行為不具違法性 所以不 成立犯罪 這些問題看來似乎不起眼 但也曾獲命題老師青睞 在九 三年律師考試刑法即 第壹篇第三章違法性 29 行為若該當於構成要件, 即應進入第二階的違法性繼續審查 在違法性階段, 主要是尋找是否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尋找阻卻違法事由的順序是先找法律明文規定的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也就是刑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 若均不符合, 再接著尋找是否符合學說及實務所具有共識的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由考題的出現頻率來看, 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中最常考的是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兩者 ;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最常出題的是

More information

的友誼 而且無論外貌怎樣改變 自信心是自己給自己的 發自內心 的自我認同感是無法改變的 只要自我認同才能得真正的心靈富足 而不是單純的改變外表 不同的整容公司亦會利用現今社會的價值觀來作宣傳 誇大整容 後的效果 又用明星效應 令消費者認為整容真的能變成明星一樣 整容這個風氣是由人們的價值觀造成的 有人指出 我們要接納 整容後的人以及香港社會應對此持更開放的態度 但相反地 為什麼 不能接納那些我們認為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第1回 1-12

Microsoft Word - 0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訴、法倫第1回  1-12 目錄 第一回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01 綜合法學 : 憲法 行政法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013 綜合法學 : 民法 民事訴訟法... 025 綜合法學 : 公司法 保險法 票據法 海商法 證券交易法 法學英文... 037 第二回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49 綜合法學 : 憲法 行政法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061 綜合法學 : 民法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 調查人員等別 三等考試類科組 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 甲與乙為鄰居, 甲 30 歲, 乙 11 歲 某日, 乙因某位朋友慫恿而決定趁平日喜歡喝酒的甲酒醉反應變差時, 威脅甲交出一些錢給自己花用 在乙拿出小刀威脅甲交出錢時, 不料甲因為酒醉而在意識模糊中誤以為乙正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的生命, 因而順手拿起球棒打死乙 經調查,

More information

平 105 偵 竊盜 海山分局 柯 政 不起訴處分 平 105 偵 誣告 蘆洲分局 江 財 不起訴處分 平 105 偵 侵占 綜 資融有限公司 鄭 翔 不起訴處分 平 105 偵 肇事逃逸 新莊分局 洪 瑋 不起訴處分 平 105 偵 毒品

平 105 偵 竊盜 海山分局 柯 政 不起訴處分 平 105 偵 誣告 蘆洲分局 江 財 不起訴處分 平 105 偵 侵占 綜 資融有限公司 鄭 翔 不起訴處分 平 105 偵 肇事逃逸 新莊分局 洪 瑋 不起訴處分 平 105 偵 毒品 ( 註 : 1. 本公告內容如有錯誤, 以檢察官書類記載為準 2. 您可以用 " 編輯 " 中 " 尋找這個畫面的資料 Ctrl+F" 的功能來搜尋資料 ) 公告日期 :105 年 12 月 1 日 股別 年 冠字 案號 案由 移送機關或告訴人 被告 偵結要旨 仁 105 偵 2520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樹林分局 吳 憲 起訴 仁 105 偵續 330 詐欺 臺灣高檢 張 吉 不起訴處分 仁 105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A 2015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2880 9263 傳真 :(852) 2565 7975 電子郵箱 :vpl@vp.com.hk 網址 :www.valuepartners.com.hk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不構成要約銷售或邀請購買任何基金單位 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 請參閱有關基金章程, 並應參考基金最新之半年度及年度報告作補充資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地特三等-刑法

Microsoft Word - 102地特三等-刑法 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法制 法律廉政科目 : 刑法 一 我國派駐日本的外交人員甲男與日本當地已婚的華僑乙女通姦, 甲為了討好乙, 挪用職務上所保管的公款新台幣 50 萬元買名貴珠寶, 贈送給乙 未久甲乙兩人通姦一事被乙之先生日本人丙所知悉, 丙將甲約出談判, 兩人一言不合, 吵了起來, 丙拿出預藏的尖刀, 往甲的肚子連刺二刀, 以示教訓, 然後趕緊離去

More information

LF88-民法概要-書眉-偶數頁-01

LF88-民法概要-書眉-偶數頁-01 第五章 3 100 年各類公職考試題庫 第 3-133 篇 第五章 100 年各類公職考試題庫 5-1 例題 1 甲在靶場練習步槍射擊 見行人乙在靶旁觀看 預見子彈可能射中 乙 但甲自恃其射擊精確 自信絕不會射到乙 仍扣扳機射擊 惟子彈 斜向靶旁觀看之乙 將乙擊斃 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軍職轉任 故意犯意與類型 參見作答資料庫 2-1 2-4 有認識過 失 3-1 一 故意犯之主觀故意 故意犯罪之成立

More information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52 2013 4 484 人類活動與 地球熱循環 46 不斷追求進步的我們, 殊不知在迅猛發展的同時, 已經陸續對地球的整個環境生態引爆一顆顆不定時炸彈, 所造成的傷害正逐漸擴大並增強中 10 6,000 500 地球的熱循環 3 2013 4 484 53 54 2013 4 484 工業革命後, 人類活動產生的熱迅速增加, 使地球原本趨於最適合人類活動的熱平衡必須重新調整 環境變遷 18 280

More information

民法

民法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一 ) 一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丙男 丁女與戊女三人 乙早逝, 由甲扶養三子女成年 丙與一年前喪夫之同事己女相戀想要結婚, 卻受甲之反對, 因此兩人未辦婚禮, 於民國 ( 下同 )102 年 10 月 15 日持具兩證人簽名之結婚書面契約, 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婚後三年未有子嗣, 而共同收養 2 歲的 A 男, 並成立書面之收養契約, 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 一年之後, 丙與己在一場家族聚會中,

More information

<4C50352D B971B8A3B35DB3C6A655B2D5A9FAB2D32E786C73>

<4C50352D B971B8A3B35DB3C6A655B2D5A9FAB2D32E786C73> [ 回中信局首頁 ]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cer eriton M660G (0/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SUS M60MB 90(0/08/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增補資料 導讀 Summary 更多精選考古題帶著走, 隨時隨地做練習 本章為總則的重要考點, 讀者千萬要熟記各種阻卻違法事由的要件, 尤其是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別, 更是重點中的重點, 近年來很火熱的延展型防衛過當也要注意 關鍵字 Key Word 實質違法性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增補資料 導讀 Summary 更多精選考古題帶著走, 隨時隨地做練習 本章為總則的重要考點, 讀者千萬要熟記各種阻卻違法事由的要件, 尤其是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別, 更是重點中的重點, 近年來很火熱的延展型防衛過當也要注意 關鍵字 Key Word 實質違法性 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02 違法1 2 3 4 5 6 性概說正當防衛 ( 23) 緊急避難 ( 24) 依法令行為 ( 21) 業務正當行為 ( 22)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增補資料 導讀 Summary 更多精選考古題帶著走, 隨時隨地做練習 本章為總則的重要考點, 讀者千萬要熟記各種阻卻違法事由的要件, 尤其是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別, 更是重點中的重點, 近年來很火熱的延展型防衛過當也要注意 關鍵字 Key Word

More information

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2017 論間接正犯與純正身分犯-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為例 壹 前言 所謂的純正身分犯 是指行為主體必須具備一定之身分始得成立之犯罪 1 類型 例如刑法第一二二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上之 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依此規定 要成立本罪之 前提

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2017 論間接正犯與純正身分犯-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為例 壹 前言 所謂的純正身分犯 是指行為主體必須具備一定之身分始得成立之犯罪 1 類型 例如刑法第一二二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上之 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依此規定 要成立本罪之 前提 2016 論 間 接 正 犯 與 純 正 身 分 犯 - 以 公 務 員 收 受 賄 賂 罪 為 例 論 間 接 正 犯 與 純 正 身 分 犯 - 以 公 務 員 收 受 賄 賂 罪 為 例 指 導 老 師 : 柯 耀 程 撰 寫 學 員 : 蔡 奇 曉 壹 前 言 貳 間 接 正 犯 之 概 念 一 間 接 正 犯 之 定 義 二 間 接 正 犯 應 有 之 態 樣 參 間 接 正 犯 與 純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3-北大.doc

Microsoft Word - 03-北大.doc 第二單元 北大 99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 1 法 一 甲見報載丙冰飲店集團加盟, 預期獲利可觀 甲苦無資金, 丙聲稱只要甲有保證人, 將借予甲資金 甲遂商請友人乙為保證人, 借款 300 萬元, 作為加盟金 甲丙於 94 年 2 月 1 日簽訂借貸合約, 約定借款期間 1 年, 年息利率 30%, 自簽約後 1 個月起, 不得解除或撤銷該合約 甲風光開幕, 然半年後生意不見起色, 乃向丙質疑其當時加盟說明有不實之處,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科目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一 甲為船員, 民國 ( 以下同 )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難而生死不明 甲與乙為夫妻, 甲行蹤不明時已有 3 歲之 A 子及懷孕 2 個月之 B, 另外尚有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於甲一直杳無音訊, 基於生活照顧之理由, 乙及 A B 於 82 年 10 月與丙男同居,

More information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2.31%201212 9.02% 2012 47.28% 2012 42.28%27 10.44% 74.65% 2013 20.28%4.06%1.01% 2016100%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2.31%201212 9.02% 2012 47.28% 2012 42.28%27 10.44% 74.65% 2013 20.28%4.06%1.01% 2016100% 1938 1953 2000CRC 2006CRC 50% CRC2010 2007510 2007 200711 20087CRCCRC56.62% 23.14%19967 27.80% 20081166.98% 20003 63.59% 2011CRNC 49%1% BEID Fund 49.12%1997 52010 59.99% 82.48% 20101220119 88.67%201112

More information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ore information

2 EX1 甲在尾牙中喝酒, 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1.0 毫克, 尾牙結束後仍開車離去, 為抄近路, 於單行道窄巷逆向行駛, 而撞上老婦乙, 乙當場昏迷, 甲見四下無人, 心想, 乙若再被後方來車輾斃, 便死無對證, 於是任由乙橫躺馬路中間, ( 逃之夭夭 ), 後因路人發現乙, 將之送醫後僅有

2 EX1 甲在尾牙中喝酒, 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1.0 毫克, 尾牙結束後仍開車離去, 為抄近路, 於單行道窄巷逆向行駛, 而撞上老婦乙, 乙當場昏迷, 甲見四下無人, 心想, 乙若再被後方來車輾斃, 便死無對證, 於是任由乙橫躺馬路中間, ( 逃之夭夭 ), 後因路人發現乙, 將之送醫後僅有 1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4cefydy0c80 刑法 " 申論寫作破題 " 密技壹 拿到考卷後先打完草稿再正式答題一 沒先打草稿直接作答的結果常常是寫的內容最少 遺憾最多全! 試想, 如果常用到立可白 立可帶, 代表寫作的時間變少, 而且沒先打草稿, 往往在緊張的氣氛下, 漏掉重要的考點, 得不償失 二 在打草稿過程中的重點是, 告訴自己什麼內容是一定要寫的, 而且要註記!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