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修改】9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第二批)9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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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权责清单 序号 1 勘查 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林地审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 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 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 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 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 ) 第十六条勘查 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 水利 电力 通讯等工程, 需要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林地的,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二 ) 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 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 受理责任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1) 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责任 : 材料初审 现场查验 依法公示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按要求上报材料 ;(2)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 (3) 自治区林业厅 : 对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 ; 逾期未补正的, 退还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准予或不予 ); 按时办结 ; 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决定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档案 ; 加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 ; 逾期未补正的, 退还申请材料 2-1.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 并填写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2.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 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 ( 组 ) 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 范围 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但是,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3.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决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 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决定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决定, 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决定书, 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 应当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5-2.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1

2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 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 )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 占用期满后, 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 受理责任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1) 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责任 : 材料初审 现场查验 依法公示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按要求上报材料 ;(2)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 (3) 自治区林业厅 : 对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 ; 逾期未补正的, 退还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准予或不予 ); 按时办结 ; 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决定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档案 ; 加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 ; 逾期未补正的, 退还申请材料 2.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 并填写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 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 ( 组 ) 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 范围 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但是,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 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决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 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决定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决定, 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决定书, 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 应当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自治区 设区市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2

3 3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 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 )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修筑其他工程设施, 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 受理责任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审批权限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申请 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宝形式 3. 决定责任 : 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作出决定 ( 准予或不予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决定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审批档案 ;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 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 ; 逾期未补正的, 退还申请材料 2.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 并填写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 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 ( 组 ) 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 范围 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但是,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 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决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 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决定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决定, 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决定书, 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 应当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自治区 设区市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3

4 4 5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 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 )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 二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 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其他木材运输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 受理责任 : 县 设区市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按照审批权限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县 设区市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材料审核 ;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县 设区市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按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林木采伐许可决定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林木采伐许可档案 ; 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 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受理责任 : 按照审批权限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审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 3. 决定责任 : 按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2 日内办结 4. 送达责任 : 核发木材运输许可证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监管 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 桂林政发 号 ) 第二十二条受理林木采伐单位 :( 一 ) 采伐中央直属单位 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 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 采伐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 应向所在设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提出申请 ; 采伐县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 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 二 ) 更新采伐铁路 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 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 ) 采伐自治区 设区市 县 ( 市区 ) 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 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 四 ) 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 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也可向乡 ( 镇 ) 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 桂林政发 号 ) 第二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从受理之日起,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 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5 日公布施行,2012 年 3 月 23 日第 2 次修正 ) 第六条对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 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 应当发给木材运输证件 3. 同 2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5 日公布施行,2012 年 3 月 23 日第 2 次修正 )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木材检查站在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必须佩戴检查标志和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 部分委托设区市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暂不执行 由于法律法规对 重点林区 概念未予界定, 按照现行国家对重点林区的划 分, 我区不属于重点林区, 因此该项许可无可执行内容 4

5 6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初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 ) 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 人工培育 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采集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现场核 查, 提出审核意见 3. 报送责任 : 将全部申请材料报 送国家林业局 4. 监管责任 :(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监督检查采集活动, 报告 查验结果 ;(2)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审核上报 ;(3) 自治区林业厅 : 审核后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查验结果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第 204 号令公布 ) 第十六 条因科学研究 人工培育 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采集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3. 同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林护发 号 ) 第七点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7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 ) 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第三款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受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的采集证核发 ;(2) 自治区林业厅 : 除樟树以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 2. 审查责任 :(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材料审核 ( 主要包括采集目的或用途 采集工作方案 权属证明 协议等法定材料 ); 提出审查意见 ;(2)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上报 ;(3) 自治区林业厅责任 : 审核材料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监督检查, 报告情况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桂政发 号 ) 附件 2, 第 5 项,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的采集证核发和出售 收购审批直接下放至设区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04 号 )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部分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

6 8 9 出售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收购 出售 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 )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 收购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 驯养繁殖 展览等特殊情况, 需要出售 收购 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需要出售 收购 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受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的采集证核发 ;(2) 自治区林业厅 : 除樟树以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 2. 审查责任 :(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材料审核 ( 主要包括采集目的或用途 采集工作方案 权属证明 协议等法定材料 ); 提出审查意见 ;(2)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上报 ;(3) 自治区林业厅责任 : 审核材料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行 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自治区林业厅 设 区市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自治区林业厅责 任 : 审核材料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 审核同意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审批档案 ; 加 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桂政发 号 ) 附件 2, 第 5 项,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的采集证核发和出售 收购审批直接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公布 )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 部分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部分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门审批 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1.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2.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 ( 桂林发 号 ) 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查验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利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经营利用许可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 10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附具申请 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自治区林业厅责 任 : 材料审核 ; 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 ; 签署意见 3. 报送责任 : 将全部申请材料报 送国家林业局 4. 监管责任 : 县级林业主管部 门 : 监督检查, 报告检查结果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3. 同 2 4.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11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 )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 驯养繁殖 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捕捉 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材料,( 主要包括猎捕方案 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 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资源现状及对 ); 签署意见 ;(2)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上报 ;(3) 自治区林业厅责任 : 审核材料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审批档案 ; 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 ( 二 ) 需要在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生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三 ) 需要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向猎捕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3.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十二条第三款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7

8 12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十七条第二款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 狩猎场所的, 必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1) 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责任 : 审核材料 ;(2)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上报 ;(3) 自治区林业厅责任 : 审核材料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 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审批档案 ; 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1994 年 7 月 29 日公布施行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13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持有许可证 规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策字 号,199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 )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签署意见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2)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查材料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3)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材料, 签署意见 3. 报送责任 : 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 4. 监管责任 : 定期查验等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规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策字 号,199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 ) 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第二款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 ; 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同 2 4. 规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策字 号,199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 )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 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一条取得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机关可以注销其 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 营业执照 : ( 一 ) 超出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 二 ) 隐瞒 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 ;( 三 ) 伪造 涂改 转让或倒卖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 ;( 四 ) 非法出售 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五 ) 取得 驯养繁殖许可证 以后在 1 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8

9 14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 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持有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出售 收购 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规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策字 号,199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 )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1)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材料,( 主要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防逃逸设施 笼舍 隔离墙 ( 网 ) 等图片, 及面积 规格 安全性的说明等材料 ), 签署意见 ;(2)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审核上报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材料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审批档案, 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规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 年 1 月 9 日林业部公布自 199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4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 )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1. 规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 年 1 月 9 日林业部公布自 199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4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 ) 第五条第三款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作出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 ) 3-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4. 同 规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 年 1 月 9 日林业部公布自 199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4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 )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 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一条取得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机关可以注销其 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 营业执照 :( 一 ) 超出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 二 ) 隐瞒 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 ;( 三 ) 伪造 涂改 转让或倒卖 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 ;( 四 ) 非法出售 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五 ) 取得 驯养繁殖许可证 以后在 1 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5-2. 规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 年 1 月 9 日林业部公布自 199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4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 ) 第十二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 驯养繁殖许可证 审批 核发制度, 配备专人管理, 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 9

10 15 16 运输 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 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录像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 第二十三条运输 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必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 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录像的, 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其审核后, 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 审核材料 ( 主要包括批准申请报告, 出售 收购 利用的有效 文件, 因特殊原因造成运输证未使用或超过有效期需重核发的提交相关证明及书面说明等材料 ),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当场办结 4. 送达责任 : 当场送达 5. 监管责任 : 回收, 保管责任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 报送责任 : 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4. 监管责任 : 加强监督检查, 对未经许可进行野外考察 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外国人依法给予处罚等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 ( 桂林发 号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核发运输证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查验实物 3-1.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 ( 桂林发 号 ) 第三十条运输证的核发, 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事项公告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省运输证, 并委托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省运输证 ;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区内运输证,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区内运输证,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除自治区重点以外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区内运输证 3-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4. 同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 ( 桂林发 号 ) 第三十五条运输证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负责运输证的发放 回收 归档保管 运输证由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回收, 并及时上缴使用后的出省运输证 使用后的出省运输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区内运输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存,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区内运输证由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存,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区内运输证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存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 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录像的, 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其审核后, 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 同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 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录像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 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10

11 17 18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 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审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改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 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 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调查活动的, 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其中,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批准,1985 年 7 月 6 日林业部发布 ) 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 参观考察 拍摄 影片 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附件 3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 28 项 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下放至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应当认真保护 ; 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采伐和采集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 受理除进入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区之外的申请 ;(2) 受理进入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区 ( 即九万山 雅长兰科植物 大桂山自然保护区 ) 的申请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主要包括进行野外观测 调查 科学研究活动的方案或者计划 ; 证明野外观测 调查 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 件, 涉及与国外合作开展野外观测 调查 科学研究的, 须提交合作协议或实施项目的批准文件等法定材料 );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审批档案 ; 加 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主要包括采伐目的 采伐工作方案 权属证明等法定材料 );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审批档案 ; 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林业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 桂林规发 号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下放具体方式 : 自治区林业厅直属自然保护 区 ( 九万山 雅长兰科植物 大桂山保护区 ) 仍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 其余林业自然保护区均由自治区林业厅委托下放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3.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改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 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 学研究观测 调查活动的, 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 桂政发 号 ) 第 ( 十五 ) 小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行政审批后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 实行 宽进严管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 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林护发 号 ) 第七点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部分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1

12 19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 衍生物出口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 衍生物的, 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 送达责任 : 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4. 监管责任 : 海关 : 核验证件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5 号公布,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 署意见,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3. 同 2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 衍生物的, 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20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初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 号 ) 第二十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 送达责任 : 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4. 监管责任 : 海关 : 核验证件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5 号,2006 年 4 月 29 日公布,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条第二款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3.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 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 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12

13 21 22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二十九 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 ; 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 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 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或者外省 自治区 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其逃至野外 ; 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 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 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 报送责任 : 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4. 监管责任 : 海关 : 核验证件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审核材料 3. 论证责任 : 委托科研机构论证对放生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4. 报送责任 : 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5. 监管责任 : 加强日常监管, 及时处理违法放生情况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65 号,2006 年 4 月 29 日公布,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条第二款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3.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予以修改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 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 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改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从国外或者外省 自治区 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其逃至野外 ; 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 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 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4. 同 3 5.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 3 月 1 日林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3

14 23 24 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初审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 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 范围 界限审核 法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批准,1985 年 7 月 6 日林业部发布 )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未经林业部或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 年第 12 号 ) 第 27 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 ( 核 ) 事项服务指南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改 )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 ( 五 ) 经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 范围 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 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1. 受理责任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主要包括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 县 ( 市 区 ) 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设施的文件 ; 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 管理 补偿 等协议 ; 涉及保护区社区的, 应有与社区签置的补偿 安置 管理权属等协议 ;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 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公示材料等法定材料 ); 签署意见 3. 报送责任 : 符合法定要求的按程序上报国家林业局 4. 监管责任 : 组建自然保护区联 合保护委员会, 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 申请责任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 自治县 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建立自 然保护区的情况提出申请 2. 组织评审责任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 决定责任 :(1) 自治区环保厅 : 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 ;(2)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做出审批决定 4. 备案责任 : 批准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同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公告责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 标明区界 6. 监管责任 :(1)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加强日常监管 ;(2)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 监督检查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 年第 12 号 ) 第 27 项 2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 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4. 法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批准,1985 年 7 月 6 日林业部发布 )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 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 组成自然保护区 联合保护委员会, 制定保护公约, 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1.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 ) 第十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 自治县 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同 1 3. 同 1 4. 同 1 5.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2011 年 1 月 8 日 予以修改 )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 并标明区界, 予以公告 6.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167 号,2011 年 1 月 8 日 修改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4

15 25 26 在林区经营 ( 含加工 ) 木材审批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 ) 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在林区经营 ( 含加工 ) 木材,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 (2006 年 9 月 29 日广西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5 月 30 日第一次修正 ) 第三十三条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 ( 加工 ) 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取得木材经营 ( 加工 ) 许可证, 并在经营 ( 加工 ) 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 ( 加工 ) 活动 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 年 5 月 13 日修订 ) 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 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 因 教学 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 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 ( 国发 号 ) 附件 3 第 30 项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下放至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审查申请材料, 组织专家审查 3. 决定责任 ; 作出或者不予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批文, 送达并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审查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 : 作出或者不予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 许可证书或批件, 送达并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 (2006 年 9 月 29 日广西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5 月 30 日第一次修正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申领木材经营 ( 加工 ) 许可证,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 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 林资发 号 ) 三 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 一 ) 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 原批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其木材经营加工的资格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 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5.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工作管理办法 ( 办策字 号 )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15 部分下放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行使

16 27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检疫审批 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 年 5 月 13 日修订 ) 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 苗木, 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 苗木, 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审查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检查 3. 评估责任 : 对需进行风险评估的,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或引种地风险查定 4. 决定责任 : 作出或者不予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 许可证书或批件, 送达并信息公开 6. 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 的通知 ( 林造发 号 ) 第十四条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一 )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并签发 国外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检疫审批单 ( 以下简称 检疫审批单 ) 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为 3 个月, 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 可延长十日 ;( 二 )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 应当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间内 ;( 三 )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引进用于土壤直接种植草皮草种的审批, 按照每年递减 20% 的比例,5 年后不再审批此类草种的引进 3.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 的通知 ( 林造发 号 ) 第十六条属于国内已进行过引种, 但拟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级行政区没有引进过的, 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申请引进种类属于第十五条第一 二 四 五项的, 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 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申请人书面反馈需要风险评估或者引种地风险查定意见后,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引种地风险查定 风险评估和风险查定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间内 其中, 风险评估时间一般控制在 3 个月以内 ; 风险查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 1 年以内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6.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工作管理办法 ( 办策字 号 )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16

17 28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 年 5 月 13 日修订 )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属于下列情况的, 必须经过检疫 :( 一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的, 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必须经过检疫 ;( 二 ) 凡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 在调运之前, 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 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 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 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 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 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无法消毒处理的, 应停止调运 1. 受理责任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审查申请材料, 组织现场检查 3. 检疫责任 : 组织现场检验检疫和室内检验检疫, 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 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 虫 4. 决定责任 : 作出或者不予决定, 法定告知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 送达责任 : 准予许可的, 制发 许可证书或批件, 送达并信息公开 6. 监管责任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 林业部分 ) (1994 年 7 月 26 日林业部令第 4 号发布 ) 第十二条生产 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 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 产地检疫合格证 ; 对检疫不合格的, 发给 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 森检机构应当按照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 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 室内检疫检验结果, 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 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 虫 对检疫合格的, 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 ; 对发现森检对象 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 虫的, 发给 检疫处理通知单, 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 合格后发给 植物检疫证书 ; 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 应当停止调运, 责令改变用途 控制使用或 者就地销毁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 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 实现与被许可人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核查被许可人从事事项活动情况 17

18 29 30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等活动审批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 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告知理由 )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提出审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1988 年 1 16 日国务院公布, 2008 年 12 月 1 日修改 )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 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 火的, 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严防失火 ;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等活动的,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1988 年 1 16 日国务院公布, 2008 年 12 月 1 日予以修改 ) 第二十九条 : 森林高火险期内,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 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 范围活动, 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准予决定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加强监督检查, 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 对事项实施跟踪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 ; 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4.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准予决定书 ; 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 : 向社会公布重点森林防火期, 必要时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等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印章 5-1. 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1988 年 1 月 16 日国务院公布,2008 年 12 月 1 日修改 )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 森林 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 配备灭火器材 5-2. 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1988 年 1 月 16 日国务院公布,2008 年 12 月 1 日修改 )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5-3. 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等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印章 5.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第二 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 设定森林防火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 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森林防火期内, 预报有高温 干旱 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 以及春节 清明 三月三 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 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必要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18 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桂政发 号 ) 附件 2. 第 2 项, 该项已直接下放到 县级人民政府

19 3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 年 11 月 4 日修改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符合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 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 受理责任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 2. 审查责任 : 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 检验检测责任 : 负责种子生产经营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 4. 决定责任 : 作出决定 ( 不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 按时办结 5. 送达责任 : 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信息公开 6. 监管责任 : 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每年 3 月底前向国家林业局上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7.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二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三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四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规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 )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并将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 60 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3. 同 规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 ) 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4-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证件, 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6-1. 规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 归档, 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 二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 三 )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等规定予以处理 6-2. 规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 具体内容包括 : 申请材料 审核 核发材料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 5 年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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