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民法的性质... 3 二 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体现... 3 三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其体现... 3 四 保护环境原则... 4 五 民事权利的保护... 4 六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4 七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5 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5 九 表见代理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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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 考研 法律硕士 - 民法学白皮书 中公教育学员内部资料

2 目录 一 民法的性质... 3 二 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体现... 3 三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其体现... 3 四 保护环境原则... 4 五 民事权利的保护... 4 六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4 七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5 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5 九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6 十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6 十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7 十二 拾得遗失物... 7 十三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8 十四 公示公信原则... 8 十五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8 十六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9 十七 善意取得... 9 十八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十九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二十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二十一 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十二 代物清偿 二十三 清偿抵充 二十四 法定抵销 二十五 提存 二十六 不当得利之债 二十七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3 二十八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十九 要约的条件 三十 承诺成立的条件 三十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三十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三十三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三十四 法定财产制 三十五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十六 继承权的丧失 三十七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三十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三十九 遗嘱无效的情形 四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四十一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四十二 添附的分类 四十三 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十四 委托合同中增加间接代理制度 四十五 产品侵权责任 四十六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四十七 网络侵权责任 四十八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十九 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五十 环境污染责任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4 一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 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 (2)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从内容来看,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3)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 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作为实体法, 既是行为规则, 又是裁判规则 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 民法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二 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体现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 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处于平等的地位 (3)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在法律上, 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 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 三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其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 应当诚实守信, 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 3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5 行民事义务, 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1)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 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 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 就必须重合同 守信用, 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 擅自毁约的行为 (3)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 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避免和减少损失 四 保护环境原则 境 民法 总则第九条觃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 五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保护措施性质的不同包括公力救济和私立救济 1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 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2 私力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从事自助行为或者自卫行为等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 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条件十分严格, 一般需要如下四个要件 : (1)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 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 采取的手段适当 (4) 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六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称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4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6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 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 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 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 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 而是要设立 变更 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七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意思表示, 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 : (1)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 能够为人所知晓 (3)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 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 一般成立要件: (1) 当事人 ;(2) 意思表示 ;(3) 标的, 指行为的内容, 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2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 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1) 行为人合格 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 5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7 真实意志相一致 (3)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 九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 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其构成条件 : (1) 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 并无本人的授权, 或虽有授权, 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 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 外表授权 的存在 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 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 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判断有无正当理由, 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十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 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 预定期间届满, 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在于 : (1) 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权消灭,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只消灭胜诉权, 不消灭实体权利 (2) 适用范围不同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 起算时间不同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 适用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 诉讼时效届满后, 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5) 期间可变性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不能中止延长 ; 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 6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8 种原因中止 中断甚至延长 十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主要有 :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1) 一般情况下, 下落不明的期间满 4 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期满 2 年的, 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 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 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2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 配偶 ;(2) 父母 子女 ;(3)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4) 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十二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 : 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人的权利 :(1) 费用偿还请求权 ;(2) 报酬请求权 : 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向其支付报酬, 但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 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我国法律否认拾得人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 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的义务 :(1) 通知义务和返还义务 ;(2) 保管义务 ; 遗失物回复请求权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元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7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9 十三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 ( 被转继承人 ) 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 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 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 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4 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 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十四 公示公信原则 1 所谓公示, 就是将物权设立 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 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2 所谓公信, 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 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 以保护交易安全 具体来说, 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 其一,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其二, 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所进行的交易, 即使此项登记错误, 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 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3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公示方法原则上应当采用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的规则 4 公示原则的作用在于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信原则的功能则在于, 即使在公示的内容是虚假或错误的情况下, 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 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 十五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不能成立两个 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则 8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0 理解该原则时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 一个是对 一物 的理解 所谓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物, 而不是指物的一部分 ( 如汽车上的轮胎 ) 或集合物 ( 如一座图书馆 ); 一个是对 一权 的理解, 一权 是指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但同一物上可以同时成立数个互不相矛盾的物权 如可以在所有权上同时设定抵押权和地上权 但是要指出的是, 同一物上也不得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所有权的其他物权, 如一个楼房价值 100 万, 房主把它以 100 万价格抵押给一个人后, 又把它以 100 万的价格抵押给另一个人, 则第二次抵押无效 一物一权原则, 从根本上来说, 是出于确定所有权, 定分止争的需要 如果说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的内容, 种类, 效力, 变更方式, 为物权规则的正常运行设立了前提条件, 那么一物一权原则则确定了物权的真正归属, 为各种物品定了 名分, 为物权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 十六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 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2 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3 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4 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 已完成交付 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十七 善意取得 ( 一 )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 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 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 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原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2 构成要件 (1) 标的物是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2) 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即无权处分 (3) 应付或已付 : 合理价格, 必须是交易, 排除赠与 继承 企业合并 (4) 不知情 : 全程善意 (5) 不动产已经登记, 动产已经交付 9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1 ( 二 )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力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仍然构成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人取得物权的基础是 善意取得, 而不是 买卖合同 (1) 受让人取得无瑕疵物权 ( 受让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 (2) 原物人对无权处分人 : 违约 ; 侵权 ; 不当得利 (3)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得以确认即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 买卖合同有效 十八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 1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 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 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3 不可分性 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 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 担保财产毁损 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 十九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 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只是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2 产生依据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 ( 约定 ); 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 法定 ) 3 内容不同: 地役权是当事人超过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 可以有偿, 也可以无偿 ; 相邻关系则是各方权利义务最小限度的调节, 无偿 4 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 ; 相邻关系则是以各方相邻为条件 二十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10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2 2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 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不得与留置权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二十一 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 : 1 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人原则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 3 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 即使是法定之债,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 4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5 债权具有平等性 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 效力一律平等 在该债务人陷入破产时, 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 二十二 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 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条件如下 : 1 有原债务存在 2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 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 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 ) 3 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替清偿的合意 4 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须注意 : 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 除达成协议外, 尚须完成履行行为, 该协议才能生效 否则, 仅达成协议, 而无完成履行行为, 则为债的变更, 而非代物清偿, 原定债务不能消灭 11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3 二十三 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 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则 清偿抵充制度有几个前提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 : 1 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 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 3 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抵充分为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与法定抵充 合同法解释 ( 二 ) 明确规定了法定抵充, 未明确规定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 重点掌握法定抵充 顺序如下 : 1 首先抵充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 然后清偿各笔债务的利息 2 然后抵充主债务, 主债务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 (1) 已经到期的优先于未到期的抵充 ;(2) 到期的有两笔以上, 或者未到期的有两笔以上的, 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 担保数额相同的, 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 例如 : 利息高的优先于利息低的 ; 违约金数额高的优先于违约金数额低的 ); (4) 负担相同的, 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 到期时间相同的, 按比例抵充 二十四 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 : 法定抵消权的成立条件的状态, 称为 抵销适状, 具体如下 : 1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互享债权 2 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 品质相同的 3 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 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法定抵消权人主张抵销的, 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 ( 书面 口头均可 ),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 抵消权人为抵销时, 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具有 溯及力 双方互付的债务是溯及 主张抵销之人享有法定抵消权之时 消灭 二十五 提存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 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 12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4 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 : 1 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标的物适合提存 下列标的物不能确定提存: (1) 标的物不适合提存 ;(2) 提存费用过高的 3 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 提存的法律效力 : (1) 提存之日, 债务消灭 ;(2) 提存物所有权 孳息和风险 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 (3) 提存部门过失导致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 提存部门负赔偿责任 提存之日 5 年不领取, 扣除提存费用后, 提存物归国家 二十六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 1 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 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 2 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3 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 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4 获益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 亦无合同上的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 二十七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可以是有关财产的, 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 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3 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前者如扶养义务, 后者如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 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13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5 二十八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二十九 要约的条件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3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 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 因此,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至少应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十 承诺成立的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 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 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 三十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 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 1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4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6 三十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2 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三十三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为无偿行为, 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 若为有偿行为, 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其中, 客观要件包括 : 1 债务人实施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如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财产等 2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 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三十四 法定财产制 ( 一 ) 夫妻共同财产制 1 概念: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婚约定外, 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 2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共有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1) 工资 奖金 ; (2) 生产 经营收益 ; (3) 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 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 (4) 继承或赠与所得 ( 约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 (5) 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补贴, 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费 (6)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 ( 但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 15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7 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 ; 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 ( 二 ) 夫妻个人财产制 1 概念: 指在夫妻共有财产制的情况下, 夫妻依法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夫妻所有的制度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归夫妻一方财产 :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4)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 其他, 如军人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等 注意 : 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均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十五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1 重婚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注意 :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 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 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案件, 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 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 不予支持 16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8 根据 婚姻法解释 ( 一 ) 的规定 :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十六 继承权的丧失 发生以下法定事由时, 继承权丧失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不论既遂 未遂 ) 2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但以后却又悔改表现且又获得宽恕的, 可不丧失 4 伪造 篡改 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 如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 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三十七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1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或虽订立, 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 ; 或协议失效 2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 遗赠; 或虽立, 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 ; 或遗嘱 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 4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5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十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 死亡时间不同: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晚辈直系血亲 ;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3 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替补继承 ; 转继承属于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4 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遗嘱 遗赠 三十九 遗嘱无效的情形 1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 受胁迫 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17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19 3 遗嘱被篡改的, 篡改的内容无效 4 伪造的遗嘱无效 5 处分了属于国家 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四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法律地位不同: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 没有继承权 ; 遗嘱继承人有继承权 2 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 3 标的不同: 只受领遗产, 不承担义务 ; 不仅接受遗产, 还清偿债务 4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后两个月做出, 不表示视为放弃 ; 承开始后, 遗产处理前, 不表示视为接受 四十一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2 遗赠抚养协议是合同行为; 遗赠是遗嘱行为 3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 有偿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务 无偿法律行为 4 遗赠抚养协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四十二 添附的分类 1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 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 包括附合 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2 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 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附合后, 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 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巨 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 :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 由不动产所有权然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3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 难以识别或分离 混合准用动产附合规则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 并生成新物的事实 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 :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人, 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价值的, 则归加工人, 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 根据添附规则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应当向因此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人返还不当得利 四十三 租赁合同的效力 1 租赁权物权化, 是指为了强化承租人的地位, 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法律赋予作为债 18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20 权的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以对抗第三人的现象 买卖不破租赁 规则是其具体表现 新的所有权人 法定承受 该租赁合同 即什么也不需要做, 什么也不需要说, 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 ( 租金 期限 ) 等, 自动将出租人替换为新的所有权人 2 房屋租赁的特殊觃定: (1) 一房数租 : 同一出租人, 就同一房屋, 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 为 一房数租 依次按照下列顺序 : 确定数个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之债权的先后顺序 :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 ;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 ; 合同成立在先得承租人优先 (2) 转租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专责给第三人时,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除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外, 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 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其不得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3) 优先购买权 : 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 出租人出卖 ( 不包括继承 赠与 ) 房屋 拍卖房屋 与抵押权人协议用租赁的房屋折抵债务 ( 出租人将房屋抵押的情形 ), 应提前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 房屋的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近亲属的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 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 四十四 委托合同中增加间接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1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 即此刻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中, 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 2 委托人的介入权 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以便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 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3) 受托人 19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21 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4)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来不履行义务时,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5) 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 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3 第三人的选择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 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四十五 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 因制造 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的觃则原则采二元觃则原则, 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 (1)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直接责任承担, 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 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运输者 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 : 因运输者 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 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 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 (1) 赔偿损失 (2)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3) 警示 召回 (4) 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亚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22 四十六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 1 须为饲养的动物 2 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 3 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4 须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五种类型 : 1 饲养动物损害的一半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5 遗弃 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遗弃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十七 网络侵权责任 1 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 直接侵权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间接侵权 :a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 ( 被侵权人通知其采取删除 屏蔽等必要措施 ) 后, 未采取必要措施, 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b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 未采取必要措施, 与侵权者连带责任 21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23 四十八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注意义务 ) 宾馆 商场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 即认定过错存在 3 责任承担 (1) 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 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2) 补充责任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有过错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十九 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 ( 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受害者承担证明责任,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无 限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第三人( 教育机构以外 ) 侵害的责任承担原则上侵权人承担 ; 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五十 环境污染责任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 1 环境污染事实; 2 造成他人损害; 3 加害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2 中公学员内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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